个人所得税调整10篇

个人所得税调整篇1

1.先天不足的分类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即对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和减免优惠。这种计税方式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人收入单一,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是适宜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分类所得税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一是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使那些所得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相反所的渠道少,综合收入相对较低的纳税人却要多缴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分类征收方法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税负的原则。二是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

2.征收范围狭窄

个人所得从形式上看,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债务和得到服务等形式;从来源上看,既有来自本单位的收入。或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等;从支付的记录上看,既有账簿上记载的,也有账簿上并无反映的。这些形形的个人收入,情形复杂,加之目前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致使收入隐性化加重。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只列举规定了11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我国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

3.个人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

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及教育培训费用,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

4.税率设计不合理

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税率5%,最高一档税率45%,这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是不相吻合的,税率的档次越多,造成的效率损失就越大,从而税收成本就越高。而且45%的税率过高,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自行申报目前尚未全面铺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

(2)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例如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明确界定是纳税人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使税务***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因此,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形成。

二、

个人所得税(PersonalIncomeTax),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二十多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整,以期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但是,经过多年实践,事实证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越来越不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形势,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调整与优化。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理论依据

1.最优税收理论

事实上,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进行的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最优税收理论就成为其重要的指导原则之一。这也就是我们选择这一理论作为重新设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主要理论依据的原因。其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

假定***府的目标是使社会公众福利最大化,在这一前提下,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会导致效率损失,而且也没有达到调节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一般而言,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超额负担也越大。因为理性的消费者总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受到税收的约束的。边际税率越高,消费者将改变消费决策,也会引起生产者更改生产决策,这样,就有可能打破原先市场的完全竞争状态,造成效率损失,经济就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府选择最优税率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对接受这个税率后所改变的消费效用最大化的结果。

第二,最优所得税率结构应当呈倒“U”型。

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总体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该适用较低的税率。也就是说,中等收入阶层应缴纳更多的税收,低收入阶层和高收入阶层应缴较少的税收,甚至最低收入者与最高收入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当然,对于最高收入者,***府应开征遗产税、财产税对其征税,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不过,这是其他税种应考虑的问题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倒“U”型税率结构的分析结论,是在完全竞争的假定前提下得出的,现实中完全竞争几乎不存在,所以,我们不能完全按照倒“U”型税率结构来精确地设计所得税率。

2.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函数

根据经济学与微积分的知识,我们假设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函数,理论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连续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连续的;

(2)单调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递增的;

(3)可导性,即税率函数***像必须是光滑的;

(4)税率导函数的连续性。

假设r为个人所得税税率,R为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X表示应纳税所得额,建立函数:税率函数r=r(X),边际税率函数R=R(X)。根据最优税收理论,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应呈倒“U”型。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计

根据上文所提出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和所依据的理论,我们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优化设计:

1.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上文表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征税成本。综合课税模式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税收综合负担能力,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但由于应纳税所得是按纳税人所得总额综合计算,征收手续复杂,征管成本较高,且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税务机关有先进的稽查手段,否则难以实施。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能力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分类综合课税模式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课税制度的优点兼收并蓄,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应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应有选择。

2.规范个人免征额标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至1600元,大大减轻了低收入人员的税收负担。但是费用扣除标准需要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并区别对待。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国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可分为4个部分:(1)个人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扣除。(2)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费用扣除。(3)特殊扣除,针对残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目前,教育费用占家庭开支的比重较大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因此应额外扣除。

3.简化税率级次,应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本着“照顾低收入者,培育中产阶层,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最低税率至10%,将高税率部分的45%向下调降至35%,则可构建一组由10%~35%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的级次定在5级比较适中。

4.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我们要将税法宣传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宣传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认真地、经常性地组织实施,持之以恒、落到实处。让纳税人知道违反税法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过行之有效的税法宣传,让每个纳税人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纳税义务,不断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

5.严格控制代扣代缴制度,推行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的双向申报制。要大力推行全员全额申报制度,不管个人取得的收入是否达到征税标准,均应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所支付收入的个人的所有基本信息和支付个人收入的信息,同时提供扣缴税款的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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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馨,陈工,雷根强.财***学.科学出版社出版,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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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叶斐.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J].现代商业,2008.

个人所得税调整篇2

关键词:紫金矿业;紫金富豪;限售股;ETF;特别纳税调整

中***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0)05-0082-05

2009年9月18日,《华夏时报》以《紫金富豪借灰色通道减持避税超10亿》为题,报道了国内H股、A股上市公司福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8995H/2899HK,以下简称紫金矿业)的几大自然人股东利用税收监管盲区,通过灰色通道避税的事件。“紫金富豪避税门”事件在媒体上公开后,立刻在国内掀起了轩然***。本文旨在分析该事件背后的操作手法,评析税务机关的应对措施,提出对税务当局的监管建议。

一、“紫金富豪避税门”事件过程简介

“紫金富豪避税门”事件的主角是紫金矿业第一大自然人股东陈发树,记者调查发现,他拥有的股份大都协议转让自“新华都百货”和“新华都工程”发起认购的紫金矿业限售股。2007年2月5日,上述两家企业按每股0.1元的面值协议分别转让给陈发树8756万股和2.7132亿股。紫金矿业于2009年7月26日、7月3日分别股东减持公告,披露陈发树于2009年4月27日至7月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解禁流通股2945.38967万股。记者认为这件“紫金富豪避税门”背后的神秘灰色通道就是将法人股个人化,即把股份从应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法人名下转让给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发起人法人股东与其关联方个人以成本价结算,待限售期满后再由个人股东在二级市场套现,从而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紫金矿业两大自然人股东陈发树和柯希平以成本价6100万元将市值约55亿元的6.1亿股紫金矿业股票从新华都百货和新华都工程转移到自己名下,这些利润如果体现在新华都百货、新华都工程的利润表上,按照25%的税率应缴企业所得税超过13亿元。而转让给陈发树和柯希平等人后,按照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避税金额超过11亿元。

二、2009年前转让公司股份的税收***策回顾总结

(一)2009年12月31日前转让公司股份的税收***策

个人或者企业转让公司股份,分别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个人转让公司股份的纳税义务与该股份是否属上市公司而不同。1994年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转让公司股份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批准,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1991年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4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企业应税收入总额包括转让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等财产转让收入。因此,2009年12月31日前我国股票转让的所得税***策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公司转让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33%(2008年前)或25%(2008年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差别待遇***策为避税行为提供转移定价和转换纳税主体的空间

很明显,如表1所示,紫金矿业的各大自然人股东发现并充分利用了上述税收***策存在的避税空间和监管真空地带,进行了发起人法人股东向个人关联方转让股份的避税安排。

表1显示,两家发起人法人股东均在2007年2月以前,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每股0.1元的成本价将所持紫金矿业股份的全部转让给陈发树、柯希平等个人。成本价转让使得这两家法人股东一无所获,在明知紫金矿业A股上市必然产生大幅溢价收益的背景下,新华都工程等为何如此慷慨呢?紫金矿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意向书》清楚地表明,他们之间存在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构成关联方交易。其中,陈发树持有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5.87%的股份,而新华都实业持有新华都工程51%的股权;柯希平持有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95.40%的股份,厦门恒兴持有新华都工程49%的股权。但是,根据上述《招股意向书》附录3《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记载,2004年7月12日新华都百货协议转让给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陈景河400万股,其转让价格却是按2003年12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值6.4633元计算。紫金矿业另一发起人股东金山贸易与其实际控制之间也有类似的大额股份转让行为。

通过这种“左手换右手”般的关联交易手法,本应纳税的法人发起人股份被以成本价转让给了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自然人股东,法人发起人的财产转让所得收益为零,应纳企业所得税也为零;陈发树、柯希平等取得上述股份后,无论是私下协议转让还是通过大宗交易市场和二级市场转让,按当时***策都未明确要求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达到了非常显著的避税效果。以陈发树为例,其于2007年2月5日从新华都百货协议受让8 756.16万股,从新华都工程协议受让27132万股,均按0.1元的面值成交,共计支付3588.816万元。在紫金矿业三次关于陈发树的“股东减持公告”涉及的2009年4月27日至11月24日期间,其股票市价在9.53-10.52元之间,取均值为10.025元。按此计算,上述受让股份的市值为359778.804万元,实现转让所得356189.988万元,若考虑1‰-3‰的交易佣金、每千股1元的过户费及1‰的印花税,上述税费按最低限计算约755.45万元,则转让净所得为355434.54万元。由于新华都百货、新华都工程以成本价转让而未实现利润,规避了25%的该项所得原本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约88858.64万元;而陈发树取得的上述所得,因当时的个人所得税***策未明确要求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税款而规避了20%的个人所得税约71086.91万元。另一股东柯希平关联交易取得的26068万股若按上述过程计算,分别规避企业所得税64544.05万元和个人所得税51635.24万元。

三、2010年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新***及其评述

(一)上市公司股权性质演变及2010年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新***

1994年国家出台股票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策时,我国股市正处于典型的股权分置时代,发起人股和募集法人股等(包含其送配股)不能上市流通,实际上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税***策。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A股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在限售期结束后即可上市流通。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有:一是“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市场俗称“大小非”;二是“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新股限售股是为了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IPO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要求股东做出对所持股份在一定时期限售的承诺。根据紫金矿业《招股意向书》第2页“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判断,新华都百货、新华都工程及金山贸易等所持股份均属新股限售股。

《华夏时报》刚曝出紫金富豪避税事件时,各界对股票转让所得免税***策是否包括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有激烈的争论。主流意见认为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界定股票转让所得免税***策适用范围是***和税务总局的职责,2009年12月31日,经***批准,***、国税总局、证监会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策,以确保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对2010年限售股税收新***的评述

上述规定虽是在媒体已经曝出紫金富豪避税门事件数月后才推出,但在较大程度上堵塞了原有的漏洞,对于遏阻今后发生类似避税行为有重要作用。如***1、***2所示,预计2010年全年沪深两市共有688家上市公司合计3830亿股的限售股解禁,按照2009年末收盘价计算的2010年解禁市值为58 429亿元,较上年的52419亿元增加11%,为2005-2014年10年中的最大解禁规模。

但是,财税[2009]167号通知仍然存在问题:第一,对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发生的企业向个人转让限售股避税的行为是否合法及应如何处理并无规定,税务机关也无法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其进行追溯调整。紫金富豪们策划的避税安排不知是否已经达到了预期效果。第二,没有规定以限售股换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xchange TradedFund,ETF)是否需要纳税,这给了个人限售股股东一个规避167号通知全额避税的机会。在ETF申购中,投资者用的是一揽子股票去换购ETF份额,并没有直接获得股份转让收入。个人限售股股东可以买足其他ETF成分股后和自己持有的限售股一起去换成ETF份额,该限售股转让只获得基金份额,没有获得收入,按现有法规规定是不需要纳税的。换得ETF份额后,个人股东可在二级市场卖出ETF份额,该股东相当于按市价间接减持股份,而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避税方式涉及7只ETF的成分股近100家上市公司,紫金矿业就属于上证50ETF和超大盘ETF的成分股。建议国税总局制定167号文件的补充规定,设置相应条款堵住漏洞。第三,该通知仅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似乎默认了法人发起人以成本价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转移定价行为。当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明显高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的20%,这给关联方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税收套利避税提供了可能。也就是说,在限售股转让明确要缴个税的情况下,法人发起人将限售股转让所得的利润操纵转移到税负更低的关联方个人仍是有利可***的。本文通过对陈发树、柯希平避税具体金额的计算过程较好地印证了这一点。若未进行这样的避税安排,则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要大于个人所得税,且法人股东实现限售股转让所得利润后再向投资者个人分配时,须再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很明显,该避税安排既可减轻税负,又可规避上述双重征税。

四、“紫金富豪避税门”事件的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应用分析

167号文对发生在2009年之前的“紫金富豪避税门”事件无追溯力,然而,紫金矿业股份转让行为涉及到法人和自然人,陈发树、柯希平、陈景河等自然人虽已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中全身而退,但相对应的新华都工程等法人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上却存在可纳入特别纳税调整一般反避税条款调节范围的重大事项。

(一)紫金富豪避税门违背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计价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即构成关联关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新华都百货、新华都工程和金山贸易等法人以0.1元/股的成本价转让公司股份的关联交易行为,明显不符合***交易原则。作为参照的可比非受控价格,2004年7月12日新华都百货协议转让给陈景河的成交价格是按上年末的每股净资产值6.4633元计算的,2009年6月12日陈景河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公司其他高管的成交价格为9.15元/股,远高于其成本价而接近市价。因此,可以认定上述行为属于转移定价避税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反避税的兜底条款,目的在于打击和遏制以避税为主要目的,其他反避税措施又无法涉及的避税行为。《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及其《实施条例》第123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实施条例》第120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实施条例》的阐释并未正面列举也无法列举哪些行为才是合理的商业目的,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必须存在一个安排,即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二是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三是企业获取税收利益是其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满足以上三个特征即可推断该安排已经构成了避税事实。

(三)紫金矿业限售股转让行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个人所得税调整篇3

单纯调整起征点不能

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投资北京:如果说个税起征点调整的***策初衷是“劫富济贫”,那您认为按目前个税调整草案里的调整内容,我们可否能有效实现逮一***策初衷?

华生:个税调整的初衷是减轻工薪阶层负担,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税收负担,切实改善收入分配格局。这是良好的***策初衷。但这一***策之所以广受评议,甚至受到批评,是因为在***策内容设计中这一初衷未能完全体现,甚至内容设计与***策初衷有很大偏离。

***策受批评的原因主要在两点。一是从个税调整方案本身看,这一调整方案受益的主要是中等收入群体。当然对于中等收入概念本身仍存争议,但总体而言这是个相对概念成为共识。相对于大部分在个税起征点之下的低收入群体而言,这次税收调整主要的受益群体是月收入在3000元到2万元之间的人群。如按此方案调整,受益范围准确说不是给低收入群体减负的,实质是对低收入群体收入没有影响,更准确说只是给中等收入群体减负,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收入。当然,给中等收入群体减负也有积极意义,但没有影响收入分配格局,甚至有加大收入分配差距的后果。对于在个税起征点以下群体占比72%的现实而言,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存在问题。如果说个人所得税设计的初衷是“劫富济贫”,这次方案只为中等收入减负,低收入群体却得不到收益的内容设计,对缩小收入差距有不良影响。

二是,从税制改革进程看,中国要缩小收入分配差距,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收中占比一般为30%到40%,即便是发展中国家最低也达到20%多。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整体税收中占比在调整前只有6.3%左右,调整后只有4%多一点。这与收入分配改革的大方向相悖。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主要靠个税。个税是缩小收入差距的最有力工具,如果弱化这一工具的作用,则与我们收入分配改革的大方向不一致。从某种意义而言,个税是唯一一个能够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手段。就像人生病要服药一样。如果说要调治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这个病症,现在唯一的有效药不仅没有加大剂量,还要减药量的话,就更加不能减小收入分配差距。所以,不仅不能减少个税征收,还要增加个税。可以说其他的税种都可以减,但唯独个税不能减。我们现在的***策如此调整,会打击了最不该打击的税种。所以对个税征收不仅不能弱化,而且要加强。

应强化对财产和资本所得进行征税

投资北京:我们要加强个税征收,需要找到的突破口是什么?

华生:一是要加强财产税的征收。我们的个税税收设计中却没有财产税。这才是个税征收的“大头”所在。要建立和强化财产税。中国贫富差距拉大的根源在于财产差距。

二是要推行公共服务均等化。目前中国的税制设计中,还没有房产税,遗产税、赠予税、资本利得税等。目前,股票交易二级市场不征税,一级市场是从今年1月1日才开始征收20%所得税。一级股票市场资本利得征收20%税率才刚开始。但这与工薪所得的税收比率相比要低得多。目前税制设计中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对资本所得与对劳动所得的态度有根本性不同。目前的税收制度设计有利于资本所得,而对劳动所得采取了歧视性的制度设计。有利于资本所得的税收设计会不断加大贫富分化,对消弭贫富差距,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无益。

三是缩小贫富差距的弱项是隐形收入。要加强对隐形收入的税收征管,把隐形收人纳入阳光收入,严格税收征管。这点***在***府工作报告中也有提及,但这次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突破点却选择了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上。

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时机选择对,则施行效果好,但时机选择不好,调整效果未必好。衡量的标准是看大多数人的收入。如果大多数人收入在起征点之上,应根据情况调整起征点,减轻大多数人负担,这种调整就是好的。按统计数字,目前个税起征点在调整前,72%的人群不需要纳税,这就说调整起征点,对大多数人是没有好处的。西方国家一般也会根据情况一两年进行一次调整,让大多数人在起征点以上。但都是与国民收入一致的调整。按照我们目前人均GDP4000美元计算,个税起征点是适合的。西方国家一般是按人均国民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个税起征点。比如美国个税起征点,2010年个税年度起征点是7500美元,月度起征点约为人民币4000元左右。但美国国民收入是中国的10倍。按此推算,我们目前的起征点应该说是适宜的。

培育中产阶级应减低商品税和社保费

投资北京:国家统计局曾有一个统计资料,说2011年人均月度消费性支出在2384元左右。所以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从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您说这次调整对中等收入群体有利。在西方国家,中产阶级被称为社会稳定器,也有学者呼吁中国要培育一个人口基数庞大的中产阶级。现实中中产阶级也确实面临着如物价上涨、通胀压力等问题。从培育中产阶级这一角度审视,这次调整对调节收入分配格局,培育中产阶级有何作用?

华生:培养中产阶级很重要的方法一是要把低收入群体变成中产阶级。给低收入群体收入增加以支持,帮助低收入群体增加收入,否则不能真正扩大中产的数量。

二是要给中等收入群体好处。我之所以反对将个税起征点调整作为这次收入分配改革的突破口,是因对中低收入群体而言,因个税起征点调整而减少的税负相对而言仅是“芝麻”,不能抓起“芝麻”却丢了“西瓜”。如果个人月收入4000元到5000元,相对而言,个税仅不足百元,5000元到8000元间的群体也只几百元。把起征点提高,对收入分配调整作用有限。对于3000元到8000元的中等收入群体而言,依靠个税起征点调整来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是小题大做。

影响中等收入群体崛起或收入增加的真正负担,从税制设计上来看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收入不高的中低收入群体而言,主要的收入要用于消费。但目前消费税、增值税等商品税都要他们负担。消费税、增值税都是可以转嫁的税种,最终要由终端消费者承担。商品中相当占比是商品税(又叫流转税)。对中低收入群体而言,商品税或说消费税才是其最大的消费支出。对

于月收入5000元到8000元人群面言,可能每月的商品税就要在1000元左右。这才是减轻中等收入群体税负可以做文章的“西瓜”。

另外一个影响中等收入群体增收的因素是社保收费。中产阶层每月收入的数百元甚至千元以上要用于缴纳社保费。这和个税起征点调整相比,又是个“大头”。可否考虑在现有社保收费中,国家多负担一部分、个人和单位少负担一部分的社保制度设计,切实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负担。要增加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减要减在地方,使中低收入群体真正受益,也就是要有针对性地减税,有的放矢,立竿见影。税制调整要科学合理,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个税起征点调整在整体税制设计中只占很小的一块。

记者:您说过个税设计中可在某些方面考虑实行累退税,***策也有表示要实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个税设计中考虑累退税,你觉得此举的可行性如何?

华生:在个税设计中,实行个人累退税一步到位比较困难,但可以从一两个专项开始着手,如从房产人手,对首套购房者在缴纳个税时做单项扣除,这样操作起来比较简单。如只有一套房子有贷款的人,在进行个税计征时,进行额度扣除。目前在推行累退税时,我们过多强调了信息综合困难,信息不完整,监管过程不易等困难。但实际上,如果下定决心做,在实际操作上并不是特别困难,可以先从教育、住房等专项人手。在起步阶段,对中低收入群体帮助很大。目前可行的是从一两个单项开始着手尝试、完善。

强化税收征管推行累进税制

投资北京:有学者提出要实行平税制,即单一税率,您怎幺看这种个税设计?

华生:这实际上是给富人减税。给富人减税与收入分配格局调整的初衷背道而驰。实行平税制或说单一税率(比例税)的好处是操作简便。但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税制都与其取向不一。资本主义的原则尚且是富人多缴税,多负担。我们更要坚持这一原则。实行单一税率某种程度可能鼓励富人多缴税。富人的隐蔽收入原来可能不缴税,实行单一税率后,可能多缴税,也可能还不缴税。所以,根本解决之道在于要对富人的收入加强税收征管,而不是单纯的大规模减税。加强税收征管,采取严格办法使富人要被迫缴税。很多西方富豪常有因为隐蔽收入不征税而受重罚的消息。目前,美国都实行严格的累进税制。世界的趋势之一是征收累进税。富人多缴税,多负担,资本主义国家尚且征收累进税,我们更应该加强税收征管,在整体税制设计上实行累进税制。

实行单一税制的俄罗斯是个坏典型。俄罗斯偷税漏税严重,实行单一税制后,是贫富分化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所以,实行何种税制关键取决于税制调整目标。

个人所得税调整篇4

【关键词】 个税改革 工薪族 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以量能负担为原则,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中低收入者少征税或不征税,理论上能有效缩短贫富差距。然而,自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和实施以来,虽经历多次改革,但依旧体现出税负不公平、征收不规范等问题,致使个人所得税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新一轮个税改革在引来众多争议后,对个税免征额和超额累进税率进行了修改,本文拟对新个税改革的要点及其带来的好处进行相关探究。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进程和现状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有“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生产力和收入问题一直没有开征;直到1980年,为适应对外开放才颁布并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并确定个税免征额为800元,此时国民的工资水平普遍较低,因此课税的主要对象是外籍人士;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决议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800元调到1600元;两年后个税免征额又再次调整,此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2000元;而如今,为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全国人大***会通过决议,于2011年9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3500元。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税制,它是将个人所得税划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同时对于应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都有相应的规定。相对于国际惯例,这种税制模式通常会造出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的现象。例如由于高收入群体往往拥有多种收入来源,可享受多项费用扣除额,相对导致了低收入者多纳税的税负不公现象,违背了税收量能负担原则。

二、新个人所得税改革要点及其意义

***在《***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何在追求效率的同时确保公平,如何解决弱势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就业、教育和脱贫等问题,增加他们的收入,直接影响我国改革发展的全局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这次个税法修改积极吸收了公众意见中建设性、合理性的部分,这为进一步推动个税改革做铺垫,个税与民生紧密联系。新个税法改革的要点主要有四:一是个税免征额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个税免征额调整的主要依据是参考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此前的3000元是按照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及就业者人均负担系数,再参考前几年的增长比例确定的。这次进一步提高到3500元,更具有前瞻性。此次个税改革个税起征点提高各收入阶段的受益分析如表1。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税率结构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由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同时将最低档的税率由5%降为3%,并适当扩大了3%、10%和45%三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与原来9级税率结构相比,调整后的7级税率结构更体现了低税率向大部分纳税人倾斜,即这次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重点是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调整后7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2所示。三是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此次个税改革将会全面减轻个体工商户的承包经营所得纳税人的税负,其中受益较大的是6万元左右的个体工商户。四是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根据相关人士的静态测算,个税法改革实施后,个人所得税收入全年将减收1600亿元左右。其中,通过提高免征额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距带来的减收约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若按照个税修正案9月1日实施计算,4个月减收大概530亿元左右。另一方面,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征收的,它的主要作用是筹集财***收入和调节收入再分配,以实现社会公平,它并不是直接对生产或流通环节征收,因此它对经济走势的影响并不是直接的。所以,虽然个税免征点的提高导致了国家财税收入的相对减少,但并非是绝对减少,个税的减少相对是个人收入的增加,从而增加消费需求,即普通公民增加的收入必然转化为社会消费,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转化为新的税收,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新个税法实施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到3500,并将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为7级,第一级税率由5%降至3%,大大减小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当前我国物价水平持续走高,CPI连续在5%以上居高不下,居民收入相对缩水,当物价上涨与收入分配矛盾加深时,将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此次个税调整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富差距悬殊的问题,但大幅度降低了中低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对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创造了条件。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减轻工薪族税收负担

这次个税法修改涉及的减税额是我国个税史上最大的一次,个税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不仅是税制改革问题,更是民生问题,而民生问题的核心就是如何让百姓获得真正的实惠。此次个税改革带来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大幅度减轻工薪族纳税群体的负担。对中低收入者纳税负担的减轻是一个组合拳,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一个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经过这样的调整,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另一方面,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的调整将使绝大部分工薪族在享受3500的免征额后进一步减轻税负。对比两种减轻税负的措施可以知道,提高免征额是普惠,所有人都能够享受,而调整税率等级结构和扩大范围是为了是工薪族这类的中低收入群体进一步减税。同时,为了解决由于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带来的减税,通过税率结构的调整,使一部分收入较高的人在减除费用标准所带来减税好处被抵消以后,还会增加纳税的负担,这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的导向,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的导向是一致的。二是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地增加了一些税负。三是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四是纳税期限调整为15天,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其他税的申报期一般也是15天,这次的修改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综上所述,新个税改革受益最大的将是工薪族,尤其月薪在8000元到10000元的收入群体受益最大。以重庆市为例,新税法实施后,按照2010年基数测算,重庆市个人所得税全年预计将减少17亿元左右,占2010年全市个人所得税收入65亿元的27%(其中工薪所得减收16亿元,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收1亿元),2011年执行新税法有4个月时间,预计将减收5.7亿元。由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全市工薪所得纳税人数将减少55%,有超过68万人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约36万人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受益人数共计约104万人。同时,低税率人群面扩大,其中适用3%、10%两档低税率的纳税人数由占工薪所得纳税人比重的75.26%增加至82.27%,低税率人群面扩大了7.01个百分点,人均税负下降幅度较大。新税法实施后,年收入超过50万元的阶层有1%―4%的税负增长,其中,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群体,年人均纳税63万元,平均税负增加了4%。年收入12万以上的群体纳税额占工薪纳税人的20%左右,承担了工薪阶层约90%的税收。此外,全市约有30万户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税负也有所降低。

四、个人所得税改革依然任重道远

个税改革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调节收入分配,尽量做到收入公平,但是那些收入高的人总有办法避税。这也正是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征管的弊病之一。一方面,分类征收中有些类别的征收仍存在很大争议,如财产转让所得中的买卖证券所得至今尚未开征,另一方面,分类征收既难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生活成本以抵除相应的费用,也不太方便统计一个人的真实收入,还容易导致偷税、漏税。因此,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能仅考虑提高起征点,要按照税收公平、普遍的基本原则,统筹考虑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级次、级距和适用税率,对纳税人的负担实施相应扣除,以及对其他财产性收入的税收调节等问题,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综合改革。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丽坚指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主要措施包括: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涉税信息的获取和应用,逐步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和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二是要综合运用日常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等征管手段,以非劳动所得(主要是财产性所得和资本性所得)为重点,继续加强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以及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三是要继续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参考文献】

[1] 吴媛丽: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税负公平探讨[J].现代商业,2011(4).

个人所得税调整篇5

一、“结构性减税”的涵义及对“税改”的内在要求

(一)“结构性减税”的涵义

在2009年1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我国***府首次明确提出了要“实行结构性减税”,这成为近年来我国宏观调控***策的一大亮点。所谓的“结构性减税”,是指当前我国***府所采取的,通过对现行税种进行有减有增的结构性调整,实现在总体上减税的一项积极性的财******策。作为后危机时代背景下的一项重大***策举措,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结构性减税”***策进行更为全面的理解:第一,从“结构性减税”的实质来看:目前,我国***府所推行的结构性减税***策,其实质是我国***府通过对财******策的调整,从而对经济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主动性的宏观调控。第二,从“结构性减税”的目的和涉及的内容来看:“结构性减税”***策的目的不仅局限在要在短期内减轻企业压力,化解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外需下降对国内企业的冲击,其更深远的目的还在于,要从长远上调整国内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活力,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结构性减税”***策的目的相适应,其内容大致涵盖与经济动力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与企业类型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三个方面。第三,从“结构性减税”所采用的手段来看:当前我国“结构性减税”***策所采用的手段,并不等同于对所有税种税率的全面调低,更与过去经常采用的对单一税种的税率进行调整的方式相区别。“结构性减税”所采用的手段是有减有增的结构性调整,是对现有的一些主要税种的名义税率适当调低,削减不合理税种,同时辅以开征一些新税种和调高部分辅税种的税率,并在税收总量上实行总体性的减税。

(二)“结构性减税”对“税改”的内在要求

长期以来,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改”始终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发挥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当前,作为一项与我国“税改”存在密切联系的重大宏观调控措施,“结构性减税”***策的顺利实行必然要求“税改”紧密配合,并对其提出了一系列的内在要求。首先,“税改”的节奏要与“结构性减税”相协调。“结构性减税”是为了应对国内外经济挑战而实行的一项重大宏观调控措施。任何一项宏观调控措施都有其时效性,忽视了时效性,任何宏观***策实施的效果都将大打折扣,甚至毫无成果。正是时效性决定了“结构性减税”***策的实施具有其紧迫性,而“税改”也要符合这一紧迫性的内在要求,在“税改”的节奏上与“结构性减税”相协调。只有“税改”的节奏跟上“结构性减税”的内在要求,“结构性减税”这一宏观调控措施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其次,“税改”的力度要与“结构性减税”相适应。“结构性减税”的根本目的在于调整我国不合理的经济结构。而实践中,经济结构的调整有其独特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这就决定了要想使得“结构性减税”***策落到实处,与“结构性减税”相联系的“税改”就不能是轻描淡写的。“税改”的力度要与“结构性减税”***策的内在要求相适应。最后,“税改”的内容要与“结构性减税”相配套。“结构性减税”***策所采用的手段是有减有增的结构性调整。对不合理税种的削减,以及开征一些新的税种,必然要求对现有税制的内容作出相应的改变。“税改”要适应这一要求,保持其改革的具体内容上要与“结构性减税”***策的实施相配套。

二、当前我国“税改”不到位,阻碍“结构性减税”***策的实施

(一)“税改”节奏不协调,导致“结构性减税”***策实施裹足不前

当前,我国对消费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税种的改革步伐停滞不前,造成“结构性减税”***策的实施裹足难行。首先,从与经济动力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来看:消费税改革迟滞造成我国与经济动力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不能落到实处。在发达国家,消费税在促进本国居民合理、可持续消费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而长期以来,消费税在我国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改革进程更是显得迟滞。与国外相比,在对一些涉及到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如米、面、燃油等的消费征税上,我国相关的消费税税率长期偏高,甚至河南某地存在对馒头等日用消费品征收高达50%以上的不合理消费税的情况。[1]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对高档汽车、白酒、奢侈品等商品消费征收的消费税税率又明显偏低,不能起到合理引导居民理性消费行为的作用。消费税改革的迟滞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居民日常消费潜力的释放,扭曲了居民的消费行为,不利于我国经济增长动力由出口、投资向国内居民消费转化这一结构性减税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来看:资源税改革停步不前,造成我国“结构性减税”***策难以落实。征收资源税有利于将资源的价值内化为经济主体的内在成本。当资源税的征收额能够充分反映自然资源的环境价值时,就能使得经济价值与环境价值相统一,并能通过价格、供求等市场因素引导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甚至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换代。然而,现行资源税在税收总额中占比却不足1%,过低的税率以及过窄的征收范围都严重制约了资源税反映自然资源环境价值的能力,不能将资源使用的环境成本内化为企业的生产成本。这导致低效率、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大量存在,严重阻碍了“结构性减税”的落实以及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最后,从与企业类型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来看:长期以来,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税种一直对国外企业实行一系列的减免税的优惠***策。虽然在改革开放初期,这些***策起到了招商引资的积极作用,但当前却越发造成国外与国内企业之间不公平的税负负担,造成国内企业尤其是国内中小企业经营成本不合理增加,不利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调整我国企业类型结构这一“结构性减税”目标的实现。

(二)“税改”力度不适合,造成“结构性减税”***策实施效果不佳

近些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众多税种进行了积极的改革,但与“结构性减税”***策的内在要求相比较,这些改革的力度还显得不足,造成“结构性减税”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首先,从与经济动力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来看:个人所得税改革力度不到位,导致与经济动力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效果不佳。个人所得税是针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其作用在于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合理调节居民消费能力。自2005年以来,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改革力度仍不能满足与经济动力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的内在需要。一方面,个税起征点设计本身显得过于简单化,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成员收入差距以及地区收入差距等因素。这使得居民消费能力不能有效释放,造成与经济动力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暂免存款利息税表面上是减轻了个人税收负担,实质上却更加鼓励居民储蓄,降低居民消费意愿,使我国居民消费率进一步走低,从而抵消了结构性减税***策的效力,阻碍了国内居民消费的启动以及经济动力结构的调整。其次,从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来看:增值税改革力度不足,弱化了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效果。2009年我国启动了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营业税转增值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换代,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尤为有利。可以说,营业税转增值税的改革本身符合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大方向。然而,这一***策实施的力度仍显得不足,尤其是那些环境污染严重、急需技术设备升级、节能改造的行业,如建筑、采矿、能源、交通运输等行业,至今还没有推行增值税改革。

此外,增值税起征点偏低、减免幅度过小等问题,同样制约了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效果的显现。最后,从与企业类型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来看:鼓励民营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与企业类型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虽然2008年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总体上降低了企业的税负[2],但平均20%的税率仍使本已处于金融危机冲击下的中小企业倍感生存压力。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在促进科技进步、缓解就业、扩大出口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3]对中小企业仍显偏高的企业所得税影响到了我国企业类型结构的调整,制约了结构性减税***策的落实。

(三)“税改”内容不配套,致使“结构性减税”***策实施步履维艰

自2009年以来,我国相继推行了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营业税转增值税、调低出口关税等多方面的税制改革。[4]这些改革措施多是围绕“结构性减税”来做“减法”,而较少围绕“结构性减税”所涉及到的“加法”来做相应的体制变革。这种“税改”内容上的缺失和不配套,导致“结构性减税”有减有增的原则缺乏相应依托,造成“结构减税”***策实施起来步履维艰。首先,从与经济动力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来看:当前,我国仍没有开征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使得“结构性减税”的实施阻力重重。目前,由于财产税的缺失,使得我们对于由财产无成本继承而导致的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束手无策。而资本利得税的缺失,更使得由于新股超募等资本市场“造富运动”而产生的不合理收入差距无法得到有效调节。这造成社会财富分配不公,普通居民消费能力迟迟不能得到根本提升,更不利于经济增长动力由出口、投资向消费的转变这一结构性减税目标的实现。其次,从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来看:环境税的缺失同样造成了“结构性减税”***策实施的步履维艰。环境税是一种将环境污染、防治、治理的社会成本内化为企业内部成本的一种税负,它能够从源头上治理由企业行为所带来的各类环境污染。至今,我国还没有推行环境税。环境税的缺失导致冶金、钢铁、煤炭等高污染行业可以长期“免费”排放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二噁英等有害废气、废水、废渣,而不需付出任何成本。这导致我国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长期野蛮生长,不肯转型,严重影响到了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策的实施,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三、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体制变革,提升“税改”节奏

针对当前我国“税改”节奏缓慢,导致“结构性减税”***策实施裹足不前的问题,我们应当着力加快相关税收体制的变革,进一步提升“税改”的节奏。首先,加快消费税的改革步伐。要尽快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减征或者免征一些已经成为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商品的税负,如米、面、医用酒精、服装鞋帽等;取缔个别地方私自开征的不合理消费税种。要尽快调整部分商品消费税的税率,对一般性居民生活用品如汽车轮胎、手机、电脑、电视、冰箱、彩电等实行较低的消费税税率;而对高档消费品、奢侈品、资源供给匮乏以及不宜大规模消费的产品课以较高的消费税税率。要尽快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那些高耗能、高污染,以及对不可再生资源严重依赖的居民消费行为应尽早地纳入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之内。其次,加快资源税的改革步伐。当前,加快我国资源税改革步伐,推动“结构性减税”***策贯彻落实,其关键就在于解决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资源税改革迟滞,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社会成本无法内化为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使得企业缺乏相应的硬约束的问题。具体措施有:尽快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尽量将所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资源都纳入到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之内;提高资源税税率,对居民日常生活离不开的水、电等资源的资源税税率作适当上调,较大幅度提高企业使用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的资源税税率;细化资源税税目设置,调整资源税计征方式,改定额税率为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相结应。最后,加快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税种的改革步伐。尽快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税种对外资企业的不合理税收优惠***策,同时可以适当考虑在这些税种上对中小企业给予税收方面一定的扶持,减免其应缴税额。

(二)完善体制设计,加大“税改”力度

针对目前我国“税改”力度不足,导致“结构性减税”***策实施效果不佳的问题,应当着重完善相应税收体制的设计,从而进一步加大“税改”的力度。首先,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要根据物价变动情况,以及居民收入增长水平,进一步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改革目前所得税征收标准过于单一的弊端,建立充分考虑不同家庭成员收入差距,以及不同地区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制度;改变工薪所得边际税率偏高、税率繁琐的弊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减少累进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尽快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其次,进一步完善增值税。营业税转增值税的改革有利于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结构性减税的贯彻落实。下一步,要继续深化增值税改革。要继续扩大营业税转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急需技术设备升级、节能改造的行业,如建筑、采矿、能源、交通运输等尽快纳入到营业税转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内。直至最终将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改为统一的增值税,从而彻底改变目前税种并立的现状,简化税制。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扩大增值税的减免范围和幅度,支持重点行业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最后,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要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改革,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进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

个人所得税调整篇6

关键词:中美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表

我国一年一度、持续近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是财会人员的一项繁重任务,而其中的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又是重中之重。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不同,加之税收***策的多变性,因而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将长期存在。并且,随着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加强,两者之间的差异也会越来越大。这就意味着未来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中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可能会更为繁重。我们能否找寻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减轻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的有效途径?本文拟通过中美所得税申报的比较,以期得到有益的启示。

一、中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比较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的比较

1.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

(1)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时间。我国企业所得税可以分季预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按季进行申报。企业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年底要进行汇算清缴。企业进行汇算清缴的时间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共5个月的时间,企业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在进行申报时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外,还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2.美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时间。

(1)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时间。美国的纳税年度可自行选择,即可以自由选择纳税的起讫日期。在美国,企业选定纳税年度后可提出预计申报表并自行计算应税所得。不论企业所选择的纳税年度是什么,平时的预缴时间是相同的,分别于4月、6月、9月和12月的15日内预缴税款。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汇算时间从1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共计2个月又15天;一类汇算时间从10月1日起至12月15日止,共计2个月又15天。不论企业选择何种汇算清缴时间,企业在填报结算申报表的同时,必须缴纳税款,多退少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的比较

1.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依照税法的相关税收规范进行调整。也就是说,我国企业是依据会计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而不是税法,所以企业损益表中计算出来的利润总额并不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还需要依据税法的相关法律制度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目前,我国企业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来做财务账,而并不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账,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依据是财务会计,所以年终企业在填制纳税申报表的时候要对会计利润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美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美国目前采用的是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在美国的企业里可以建立两套账务系统,一套是以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的,专门供企业投资者、内部管理人员、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使用。另一套是以税法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的,专门服务于***府的税收征缴与监管。美国的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为了满足投资者以及其他各方的需要,必须出具按照会计准则填制的财务报告,所以企业必须按照会计准则设置财务账。但美国的财务准则与税法是完全分离的,为了进行纳税申报企业另行设置了税务会计,即使只设置一套财务账,在纳税申报时也要按税法规定进行调账。而很多小企业设置的是税务会计,会计人员在填制申报表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结构比较

1.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结构。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构设计的公式。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采用的是间接法,即先算出会计利润再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以此来得到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会计账面收入-会计账面成本-期间费用±纳税调整。根据计算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要项目。我国的纳税申报表主表的项目主要分为三类,分别为收入项目、扣除项目和纳税调整项目。收入项目包括营业外收入等企业的所有的收入,且收入项目中只有加项并没有减项。扣除项目主要包括销售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投资转让成本及其他扣除项目,这些项目都来自利润表,其实质是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前两项是根据会计报表得来的,会计报表的编制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才能得到准确的应纳税所得额。

2.美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结构。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构设计的公式。美国的所得税计算采用直接计算的方法,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扣除项目。其中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扣除销售成本,而扣除项目除了包括会计准则中的扣除额还包括纳税调整的数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选择正确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要项目。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项目主要分为收入项目和扣除项目。收入项目是以税法规定的收入为基础,和税务账的科目基本一致。扣除项目是以税法规定的成本和期间费用为基础,和税务账的科目基本一致。美国的收入项目不只包括企业所有的收入,还将企业的销售成本列入但作为减项,即它是扣除销售成本的收入总额。美国把所有需要调整的项目都放到了扣除项目里,例如股利,股利本来是属于收入但有些股利是免税的,在美国的主表中并不需要进行调整而是直接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

二、比较结论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不同

我国的纳税申报表是依据财务报表来填列的,因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美国的纳税申报表的填列依据是税务系统的数据,只需要进行少量的纳税调整。填报依据的不同导致两国纳税申报表结构的不同,这也是我国的申报表中有纳税调整项目而美国没有的根本原因。不论美国企业选择的是账务系统中的财务会计还是税务会计,它们最终都会通过调账转化成税务模式,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我国大中型企业也采用这种模式,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填报申报表时将省去很多麻烦。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时间不同

我国的年度申报时间比美国要多两个月,这样可以让企业有更充裕的时间准备申报资料,同时我国的纳税申报时间比企业公布年度财务报告要晚一个月,这样可以适当减轻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也可以避免两项工作同时进行造成混乱,降低错误出现的几率。另外,在财务报告通过审计对外公布的基础上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其准确度和可信度要更高一些。但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时间长于美国的根本原因是我国企业需要进行大量的繁琐的纳税调整而不得不延长纳税申报的时间以满足企业的需要。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不同

我国的主表前半部分的数据都是来自财务报表,得到的结果是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半部分是纳税调整得到真正的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申报表的这种形式与我国的利润表是相同的。这样做的目的是方便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正常的盈利能力作出判断,但是这种形式用在纳税申报表上是不妥的,因为纳税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无论对于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都起不到任何作用。美国的报表的逻辑关系要相对简单一些,并没有把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进行单独的纳税调整而是都放入扣除项目。报表逻辑关系不同的根本原因是报表的填报依据不同。另外,我国报表的勾稽关系复杂,主表和附表之间是多头对应的关系,因此会计人员在填报时有很大的难度。而美国的主表和附表是一对一的关系,这样易于会计人员的理解和填报。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改进设想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的选择可借鉴美国的模式。我国的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虽然具备调账的能力,但企业因业务量大且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较繁琐,因而年终会计人员填报报表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企业会计机构的不断健全,大中型企业可借鉴美国企业的模式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岗位和税务会计账本,这样可根据税务账直接进行填报。而2013年1月1日全面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制定时就着眼于会计与税法的协调,尽量减少会计规定与税收***策的差异,允许部分会计要素的核算方法采取税法规定,因此小企业在年终填报申报表时基本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申报表的设计重点要体现出企业所享有的税收优惠。这样既可以体现企业对当地财***的贡献,也能体现当地***府对企业的扶持和回馈。同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设计也要考虑减少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申报表的设计可以参考美国的设计理念,但并不是完全照搬美国的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关系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完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不仅有利于企业会计人员准确、快速、高效的完成税务工作,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准确的报税纳税。

参考文献:

1.丁一.纳税申报制度比较研究[OL].中国财税网,2004-4-7.

2.毛礼明.纳税申报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作者简介:

个人所得税调整篇7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效用; 居民收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从1978年至2010年,农民人均收入由134元增长到5 919元,增长了44倍;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由343元增长到19 109元,增长了近56倍。尽管居民收入水平纵向增长迅速,但城乡差距也由原来的209增长到13 190元,增长了63.11倍。个人所得税作为国际通行的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一个重要税种,对个人收入分配有着决定性影响,对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也加剧了我国的社会矛盾,一些低收入群体甚至出现了“仇富心理”,这些都成为社会潜在的不安因素,这就要求中国***府必须采用相应的***策进行再分配活动,调整居民收入差距。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新变化

随着社会收入结构的变化,目前工薪阶层的纳税比重占个人所得税总额比例趋于增大,个人所得税调整频频“触痛”工薪阶层的神经。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始终贯彻“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通过采用累进税率、对超高劳务报酬加成征收、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要求自行纳税申报等方式,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近两年来,我国频繁调整个人所得说的免征额:2006年1月1日,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 600元;2008年3月1日,再次提高到2 000元;2011年9月1日,提高到3 500元,且工资薪金的税率也从原来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现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1。

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原理

从理论上讲,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对初次分配后的低收人群不征或少征个人所得税以维持其收入水平;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对高收入人群征收一定数量的个人所得税使其收入水平下降,从而使得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对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来讲,主要调节因素如下:

(一)免征额

免征额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原因在于它可以将低于免征额的较低收入者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而高于免征额的收入者则要按照一定的税率来交税,从而达到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效应。

(二)累进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前者对于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来说单位应纳税所得额所要缴纳的税额都是固定的,故其不具备调节收入差距的效应;累进税率则是先按照征税对象的大小划分成不同的等级,每一个等级一个税率,并且税率依次提高,从而达到让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的目的,以缩小了贫富差距。

(三)税收规模

税收规模的大小决定了可用以调整居民收入差距的资金数量,即税收规模越大,调节效用越明显。

三、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变化效应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效应分析

在税收理论中,个人所得税除税收优惠项目不予课税外,还要对个人取得所得的一些费用进行扣除,主要包括必要费用扣除、生计费用扣除和特别费用扣除三个方面,以体现对净所得课税这一基本原则。近几年来,我国扣除标准处于不断调整中,这必将对居民收入差距产生影响,具体情况如表2。

从表2可以看出:费用扣除额从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对于2 000元以下收入者,其应纳税额为0,对2 000元收入以上者的影响,从纳税绝对额分析,分别减少25元至675元,收入越高者减少的纳税绝对额越大。这样,从纳税额的减少量上看,对高收入者有利。但从各收入阶层平均税率变化上看,低收入者平均税率降低幅度大于高收入者。如月收入3 500元者的平均税率从3.57%降低到0;月收入4 000元者的平均税率从4.375%降低为0.625%,下降3.75个百分点;月收入82 000元者的平均税率从26%降低为25.7%,下降0.3个百分点,月收入122 000元者的平均税率从31%上升为31.1%,上升0.1个百分点。

也就是说,随着费用扣除额的提高,各收入阶层的平均税率都在减轻,特别是低收入者的平均税率在大幅度地减轻,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控作用明显。对过高收入者(如月收入10万元以上者)其平均税率减轻程度明显低于中低收入者,因此,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中低收入者更加有利。在累进税制下,每一次费用扣除额的提高,由于税率和税基(个人收入)的共同作用,高收入者总会比中低收入者享受更多的纳税额减少优惠,但是从平均税率降低程度分析,低收入者享受的负担减轻优惠更多一些。

(二)税率及级距变化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分析

累进税率是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如果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不但可以减少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还可以增加高收入者的实际负税水平,具体情况如表3。

从表3可以看出,当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变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时,较低收入者(月应纳税所得额14 000元以下者)的纳税水平在下降,较高收入者(月应纳税所得额 15 000元以上者)的纳税负担在提高,从而达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

(三)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制度变化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分析

我国新的工资薪金制度不仅提高了费用扣除标准,而且降低了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具体情况如表4。

从表4可以看出:减少税率级数,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对缩小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效果是显著的。对于月收入较低者(即12 570元以下者)月收入越高者其少纳税额越大,月收入12 570元—38 600元之间者月收入越高少纳税额越少;月收入38 600元以上者收入越高多缴纳的税越多。

由此可见,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变化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其只能使高收入者多交税,而不能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所以这种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方法只能是暂时的、单向的。虽然工资薪金所占个人所得税的比重逐年提高,已成为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收入来源(2008年以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总量的比重达到60%以上),且个人所得税占总收入比重从2000年起每年都超过6%,但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仍较低,即其税收规模较小,所以其调节作用是微弱的。要想更好地解决居民收入差距的问题,不仅要全面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课税模式、征管制度等),还需要和其他相应的***策相结合,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等。

【参考文献】

[1] 李睿渊,李炯.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必要性与建议[J].经济论坛,2010(3).

[2] 彭海艳.国外税收累进性及再分配效应研究综述[J].经济学研究,2008(20).

个人所得税调整篇8

关键词:税制结构;治税理念;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

中***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3)01-081-05

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比重问题,是税制结构研究的主要内容。正确处理好这一比重,对优化税制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起,流转税和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一直呈现出前者高、后者低的状态:1994~2003年,流转税的比重平均为61.35%,所得税的比重平均为17.17%;到2004-2011年,流转税的比重平均为53.97%,所得税的比重平均为25.55%,比重虽有所调整,但差距仍然比较悬殊。近年来,税收理论界和税收决策部门对我国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占比高、所得税占比低的状态进行了深入探讨。当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流转税占比高、所得税占比低的现状,致使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立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在实际运行中“跛足”,为此,应当调整税制结构,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

本文认为,我国流转税占比高、所得税占比低的状态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有其客观必然性;但如果这种状态仍然持续下去,将对社会经济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客观上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但按照税制结构优化理论的要求,这一调整不应“刻意而为”,而应“顺其自然”。

一、流转税占比高、所得税占比低是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治税理念的必然结果

***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1994年进行的划时代的税制改革就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进行的。当时,基于增值税具有税源稳定、税基宽广、充分体现税收中性原则、避免重复征税等优点而大范围地推行了这一税种,并于当年实现增值税收入2308.34亿元,占整个税收收入的45%,之后的多年间增值税收入也平均高达近40%,从而奠定了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的主体地位。可以说,这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我国税制建设总体上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治税理念的必然结果,其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因此,是一个历史的、自然的过程。这一点可从世界各国税制结构的变迁轨迹得到印证。

纵观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变化,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总体上经历了从以古老的直接税为主到以间接税为主,再到以现代直接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的变迁轨迹。在前资本主义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十分低下,以土地为中心的农业经济和源于这一经济发展水平的“重农”“抑商”的主流经济思想,决定了当时的主体税种只能是按土地面积课征的土地税或按人头课征的“人头税”。封建社会后期,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了提高,商品生产和交换规模日益扩大,为实行商品课税创造了条件;同时,一些发达国家在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下,将追求经济效率作为税收***策的首要目标,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间接税)自然而然地逐渐成为主体税种。

进入20世纪后,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阻碍了商品经济的持续发展,对商品的课税难以课及自给品,保护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所以,对商品课税的数额越多,商品价格上涨的幅度越大,削弱了商品经济的竞争优势,限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模式已超出了商品本身而扩展到了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高度商品化的结果使一切收入都可以分解为个人的所得,而经济管理的水平也发展到可以控制个人所得的程度,这就为实行以所得税(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奠定了前提条件。与此同时,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也使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矛盾日益凸现,因此,一些发达国家将其治税理念由“经济效率”转向“社会公平”,并相继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

1980年代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普遍得到提高,形成了较为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已不再是贫富悬殊问题,而是如何促进经济发展的问题。这期间,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继陷入了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并存的“滞胀”困境,为摆脱困境,以美国为首的一些以所得税为主的国家,在供给学派注重效率经济思想的影响下,将税收***策的主要目标由偏重公平转向了突出效率,纷纷降低所得税的高边际税率,以缓解所得税对储蓄和投资的压力,增加总供给,刺激经济增长。同时,许多发达国家还着手改革原有的流转税制度,实行了增值税,这使所得税的比重有所下降,流转税的比重有所上升。发达国家税制结构出现的这一新的变化趋势显然是这些国家治税理念转变的一个必然结果。

综上可知,基于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下的税收***策取向是影响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税制结构状态的主要因素。18年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选择“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收***策取向在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必然会形成流转税占比高、所得税占比低的税制结构状态。这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是与我国这一时期的客观经济环境相适应的。

二、治税理念转向“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客观上要求适时调整流转税与所得税的比重

公平与效率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价值标准,其关系结构具有明显的社会历史性。以往我国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符合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与这种增长相伴还有贫富差距的拉大。有资料披露,我国最贫困的20%的家庭其收入仅占全社会家庭收入的4.27%,最富有的20%的家庭其收入却占全社会家庭收入的50.24%,收入状况明显呈现出“富有者越来越富裕、贫困者越来越贫困”的两极分化特征。

根据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规律,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处于3000~10000美元时,则意味着该国的经济社会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社会矛盾逐渐凸现并可能激化,因此,如何处理好社会矛盾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前途命运:处理得当,国家将进入一个“黄金发展时期”——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若处理不当极易激发严重的社会矛盾,导致经济社会发展徘徊不前。2011年我国人均GDP达到5432美元,已步入中高收入国家行列,这意味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已进入到了这样一个“敏感”阶段。这个阶段面临的突出矛盾已由原来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严重的低效率转变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出现的严重的不公平问题。因此,有人主张我国今后的改革需要以“效率为先”转向以“公平为先”,或者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应开始“淡出”,逐渐向“公平与效率并重”或“公平与效率优化组合”过渡。

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权衡,并不一定必然要求构成经济社会发展的***策调节取向都具有同一特征,各经济变量的选择应该依据自身的本质属性和内在功能相机抉择。因此,本文认为应兼顾公平与效率并进行优化组合。其实,***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结构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关注社会公平提供了新的理论视野;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五中全会强调分配制度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而不再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六中全会再次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可见,我国的收入***策和原则的调整已经开始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随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义”的转变,治税理念也应适时转变。我们认为,我国的治税理念不仅理应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义”,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更应“旗帜鲜明”地立足于“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这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因为,税收是***府参与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而收入再分配的核心是公平。

治税理念的转变客观上要求适时调整税制结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逐渐走向成熟,税制结构的一些负面效应不可避免地开始显现出来:一方面是所得税占比过低的负面效应。由于所得税特别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以及遗产税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所得税比重过低,尤其是来自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过低,必然会影响税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另一方面是流转税占比过高的负面效应。高流转税与高物价密切相关,由于流转税占比过高,我国的税制结构呈现“由企业缴纳、走价格通道”的特点,也就是说,在现有税制结构下,物价越高,税收越高,而高税收则反过来又推高物价,如此循环,削弱了居民的消费能力。纵观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演化进程,我国税制结构目前出现的这种负面效应,同发达国家自18世纪中叶起逐步形成的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时出现的负面效应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借鉴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我国应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治税理念下适时调整流转税与所得税的比重。

三、税制结构的调整不应“刻意而为”,而应“顺其自然”

我国流转税占比高、所得税占比低的税制结构需要调整,已成为税收理论界和税收决策部门的共识,但如何调整还存在着很大分歧。从见诸于报端和媒体的议论看,人们每每谈及这个问题,其出发点大都是为了矫正“双主体”的“跛足”,这是对税制结构调整取向认识上的一种偏差。我们认为,目前我国进行税制结构调整不应一味地为追求或达到“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而刻意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因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理论上存在着重大缺陷。

对于我国税制结构中主体税种的设计,税收理论界和税收决策部门一直都有一种近似于约定俗成的“双主体”观点,认为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应该由商品税(流转税)和所得税组成,二者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占有相近的比重,在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共同起主导作用。这种观点的本意是想通过综合商品税的资源配置和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优势,互补各自的缺陷,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制度的总体功能。但本文认为,按照税制结构优化理论,“双主体”的理论依据是难以成立的,而且恰恰正是在这一点上,“双主体”观点陷入了税制结构优化理论研究的误区。

税制结构优化理论从具体分析各税种之间的相互影响人手,论证如何实现税种之间的相互协调和最优化组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制度的总体功能。结论是:税收制度总体功能的实现依赖于各税种个体功能的实现程度,但税收制度的总体功能并不等于各税种个体功能的简单相加。这是因为,各税种的个体功能之间存在着交叉和重叠,任何一种税的征收都不仅影响自身功能的发挥,而且还会影响其它税种乃至整个经济的运行,因而,需要在各税种的个体功能之间进行有效协调。

按照税制结构优化理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税种之间通过价格、货币等中间机制相互影响,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收入征集方面,各税种间的相互影响集中表现为,一种税的征收量会影响到其它税种的征收量。在既定时期内,既然可供***府参与分配的国民收入总量是既定的,那么,各税种在征收量上就存在着相互消长的关系。如商品税和企业所得税,虽然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税,但也有此消彼长的关系。因为,这两种税一般都是由企业直接缴纳的,在价格受到行***限制而固定不变时,商品税是不能转嫁给消费者的,纳税者即为负税者,因此,在性质上商品税类似于企业所得税,二者都直接减少企业利润。这就要求在征集收入方面二者要有适当的分工,即若高征商品税就不应高征企业所得税,高征企业所得税就不应高征商品税。其实,这种协调关系即使在价格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中也是必要的。因为,当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时,除非某种商品需求完全没有弹性,否则,商品税税负将始终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负担。这就意味着商品税在价格放开的情况下也会直接减少企业利润,因此,它同企业所得税在征收量方面存在着消长关系,人为地让商品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成为主体税,显然是不恰当的。二是在资源配置和收入再分配方面,各税种间的相互影响表现为,税收对资源配置目标和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际影响并不仅仅取决于某个单一税种,而是取决于各税种的综合影响。从一般均衡分析的角度看,所有的税种对***府的某个特定***策目标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货币和价格等中间机制的作用下,无论在资源配置方面还是在收入再分配方面,L类税的征收总是会影响到另一类税的收入规模,同时也影响其发挥作用的空间,而且,这种影响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而是一种对应与交叉并存的关系。商品税不仅具有资源配置功能,通过内部各税种的合理设计,还可以兼顾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同样,所得税也可以兼顾资源配置的功能。因而,那种简单地认为只要将两类税绝对均衡地置于税制结构中就可以做到资源配置与收入再分配功能并重的完美构想,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基于此,本文认为,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需要调整,但如果刻意地按照“双主体”的模式进行调整显然是不可取的,这只能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增加额外负担。因此,税制结构的调整应该“顺其自然”。所谓“顺其自然”,就是按照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管理水平来调整,进一步说,就是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下进行调整,即朝着税制结构优化目标迈进。

实际上,我国始于2004年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朝着这一目标迈进了,如增值税的转型、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都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增进了消费领域的公平性;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提高和最低一档税率的降低,增加了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同时,这种“顺其自然”调整的结构优化效应也已经开始显现。例如,2004~2011年流转税的比重平均已由1994~2003年的61.35%降为53.97%,下降了7.38个百分点;所得税的比重平均也由17.17%提高到25.55%,提高了8.38个百分点。目前,这一调整还应继续朝着税制结构优化目标迈进。

1.流转税:继续推进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一是进一步规范、理顺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征税范围,逐步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彻底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与经济结构调整。我国已于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后又于2012年8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市,从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效果看,2013年有望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营改增”作为我国“十二五”时期税制改革的重点,不仅是推动第二和第三产业融合、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的迫切需要,也是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优化我国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因此,下一步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时机,尽快将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与商品生产和流通紧密相关的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等劳务服务领域。同时,还应考虑调整增值税税率。在我国周边18个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中,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不超过15%,相比而言,我国的税率偏高;另外,基于目前我国营业税税率多在3%~5%之间,“营改增”后17%的增值税税率也有一定的下调空间,因此,为保持两个税种税负的大体平衡,并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税负大体相当,从中长期目标看,需要适当分步调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二是进一步规范理顺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一方面,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将一些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高耗能、高污染的资源性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充分发挥消费税“寓禁于征”的环境保护作用,弥补我国当前没能开征***环境税的制度性缺陷,增进我国税制的绿色化功效;另一方面,应根据对奢侈品范围的重新界定,相应地取消对化妆品和金银首饰等的征税。因为,随着人们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这些产品都已成了一般性消费品而非奢侈品,对其继续征收重税不但不利于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反而还会因重税造成的境内外价差,导致我国境内消费的大量外流。

个人所得税调整篇9

【关键词】美国税制 个人所得税

本杰明.富兰克林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不可避免,那就是税收和死亡”。税收是支撑一个国家运转的财***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美国从建国到现在两百多年的时间里逐渐形成了一套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完善的税收制度。而美国复杂的税收制度中,个人所得税又最为重要。

到了19世纪末期,随着自由资本主义逐渐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民众对开征所得税的呼声高涨起来,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累进制(Progressive)所得税的法令,但是一年之后美国联邦法院宣布其违宪。到了1909年***府首次向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也不断被提上日程,最终于1913年批准生效的宪法第16条修正案授予国会在未按各州比例或考虑人口普查数据的情况下直接征收所得税。至此推翻了联邦最高法院在1895年的波洛克诉农民贷款及信托有限公司案中所做出的判决。1913年下半年,美国国会以法案形式下令,向年收入超过3000美元者征税,边际税率在1%到7%之间。当时,年收入超过3000美元的很少,所以甚至有1%不到的人口还申请到了退税。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的战争费用迫使美国国会加征所得税并扩大征税范围。1935年,***府开征了一项工资税(payroll tax),用来资助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体系。1943年,***府开始强制从工资单上扣除个人所得税,大大方便了所得税管理。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美国个人所得税包括三类纳税主体:第一是永久公民、持移民护照或“绿卡”的外国人、依据国际税收协定确定为居民纳税人的外国人。永久公民是指根据美国宪法和法律定义拥有美国国籍者除部分美国领地外,都是美国公民。第二是持移民护照或“绿卡”的外国人,这类外国人拥有永久居留权,属于居民纳税人。第三类是依据国际税收协定确定为居民纳税人的外国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四种身份。第一是单身,第二是已婚夫妇,第三是户主,第四是鳏夫或寡妇。单身主要是指未婚且没有被抚养着的纳税人。第二类已婚夫妇可以联合申报或单独申报。已婚联合申报要求纳税人在纳税年度最后一天前已确定法律婚姻关系。另外带有至少一名被扶养的幼年子女(含过继、收养子女)的丧偶纳税人,可以在配偶死亡后的两年内以联合申报身份纳税。第三类户主是指单身,但要扶养被抚养者的纳税人。被抚养者可以是该纳税人的父母、非婚生孩子、孙子孙女等后裔,其中如果被抚养者是父母,户主可以不与他们住在一起。第四类鳏夫或寡妇是指丧偶且在丧偶年度没有再婚的纳税人,鳏夫或寡妇的身份可以保留两年。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美国税法是通过毛所得和调整后的毛所得两个概念来推导应税所得的。思路:毛所得-不计列项目-调整项目=调整后的毛所得。调整后的毛所得-扣除(标准/分项)-减免(宽免)=应税所得,应税所得对应税率表-抵免额=应纳税额。

调整项目:调整项目是指个人可以将符合规定的费用在计算调整后的毛所得时进行扣除的项目。目前调整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个人退休和健康计划,某些学生贷款利息,自我雇佣税收的一半(half of self-employment tax),商业货物的销售成本(the cost of goods sold in a business),付给离婚配偶的抚养费(alimony paid)以及其他一些项目。扣除分为标准扣除和分享扣除,标准扣除由下表给出

分项扣除:是依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将符合扣除条件的若干项目按照实际支出从应税所得中排除。分项扣除规定非常细致,要求纳税人提供详细的单据和证明材料。

个人所得税调整篇10

论文摘要:证券税制包含证券流转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税种。国外的证券流转税正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其作用日渐淡化;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率不断下调,计税方法不断优化以处理股息重复征税;证券交易利得税正逐步推广,税负普遍从轻。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负偏重,调控功能较弱,证券交易利得税也不完整。我国的证券税制***策调整,应以宽税基低税率来改革证券流转税,运用一体化方法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并合理设计计税依据和税率以健全证券交易利得税。

一、导言

证券市场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称为现代经济的“晴雨表”。税收作为***府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策工具,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证券税制是由多税种、多征税对象、多税率组成的税制体系。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理论上应归属于资本利得税范畴,许多国家未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就把证券交易利得归入普通所得税计征。总体而言,国外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目标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调整过程,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简单——复杂——简单”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国***府都在积极调整各自的证券税制***策,以更好地鼓励投资的增长,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各国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然后结合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证券税制***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策。

二、国外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

(一)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

理论上认为,证券流转税会降低证券价格水平,迟滞资本的流动,缩减市场成交量,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总体的消极效应较大。所以,证券流转税通常适用于发展初期的证券市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证券流转税,现在仍旧征收该税的部分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策。

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流转税改革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随着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因而各国证券流转税征税范围也从传统的股票市场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涵盖整个资本市场。同时,证券流转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下调趋势,甚至许多国家已完全废止证券流转税。(2)证券流转税普遍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市场结构。通常,股票交易税率较高,公司债券和***府债券税率依次降低,基金税率更低甚至免税,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税率也各不相同。同时,不同的投资主体也实行不同税率,短期投机者适用的税率要高于长期投资者适用税率。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调整投资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3)证券流转税主要采用单向征收方式。因为双向征收无差别地对待买卖双方,抑制投机效果较差。如果仅对卖方征税,那么仅增加卖方成本,促使其延长证券持有期,这样可以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单向征收税负远低于双向征收,也符合证券流转税率不断下调趋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流转税仅对卖方征收,只有极少数国家仍采用双向征收方式。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发展动态

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税,关于股息税的理论争辩很激烈。传统论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认为股息税对新股投资和留利投资均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解决股息的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而新论代表Auerbach等认为,股息税会对新股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但并不影响留利投资。经验论证中,支持股息税传统论和新论的实证证据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国分别根据各自的经济特点采纳不同的股息税理论,并积极调整股息税***策。

股息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投资所得税税率呈不断下调趋势。OECD国家在1980—2000年之间,平均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从67%下调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税率在1996—2002年之间从37.6%下调到31.4%。这些持续的轻税***策强有力地刺激了投资需求,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2)妥善处理股息税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现实中,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实行古典制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收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而欧洲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实行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现象。目前,这两种所得税制度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因此,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设计合理可行的所得税方案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任务。(3)税制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简化原则。发达国家为贯彻税收公平,常采用一体化所得税制度,并且税制往往设计得很复杂,这在20世纪下半期已经成为股息税改革的主流趋势。然而,过于复杂的制度设计,使得实践中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行***成本都很高。因此,发达国家也正在考虑简化股息税制,以更好地提高税收的效率。2000年,德国对实行了数十年的极其复杂的分劈税率和归集抵免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实行简便的古典制所得税,这充分体现了税制简化原则的回归。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

证券交易利得税会产生“资本紧锁”效应,妨碍资本流动,也会影响证券投资需求,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价格水平,经济效应较复杂。总体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不适用于初期的证券市场而更适用于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所得税代替证券流转税是证券税制发展的大趋势。

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长远来看,各国都逐步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以贯彻税收公平***策。由于证券交易利得税会改变证券市场的分配状况,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对。例如,英国税法就将证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围之外长达250年,澳大利亚也是在开征所得税后80年才对证券交易利得征税。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利得逐步成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来源,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能对这部分非勤劳所得做出适度合理的调节,是税收公平***策的重要体现,所以是证券税制发展的主流趋势。现在,发达国家已大都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并适时调整各自的证券交易利得税***策。(2)各国都很谨慎地处理证券交易利得税,认真研究恰当的开征时机。证券交易利得税“双刃剑”效应很强烈,它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发挥“自动稳定器”作用,防止证券价格暴涨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却起到“震荡

器”作用,产生了强烈的压抑市场上扬和促使市场下挫的效应。例如,1986年意大利***府拟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消息传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价指数就暴跌了25%。证券交易利得税的重要影响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各国都会认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证券市场环境,做好各项评估预测,才会做出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与否的重大决策。证券交易利得税开征时机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3)证券交易利得税实行税负从轻原则。各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间。同时,还充分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的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以贯彻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等***策意***。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证券投资利亏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实现***策目标。相对于证券流转税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更容易实现公平目标。它根据能力负担原则,多得多税,少得少税,再辅之于起征点、免税额等方法,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状况的功能,实现公平收入的目标。

三、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现状分析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90年代初起步,经历十多年的风雨坎坷,已经取得了巨大发展。证券税制也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以证券流转税为主体,证券所得税为辅助的证券税制模式。它对证券市场初期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成熟,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与不足,需要加以仔细研究并及时调整完善。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现状分析

1.在财***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90年代基本处于持续增长状态,增长速度较快。它占财***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从1995年的0.42%增长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随着2001年后的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交易印花税收人大幅萎缩,其占财***收入比重也相应下降。

(2)税率偏高,税基偏窄。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90年代初起征时设为6‰,这是个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税率仍维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续走低,***府才调低税率至2‰,2005年1月后调低至1‰。2007年5月底,***府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到3‰,而世界上征收证券流转税的国家的税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实行单向征收,实际税率远低于我国。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仅对股票交易征收,并没有将债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纳入征税范围,税基相对较窄。

(3)调控功能不显著,股市投机很活跃。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曾多次进行调整,试***调节股市的运行。但事实证明它对股市的调节大多为短期影响,并不能使股市进入理性运行状态。例如1998年6月调低印花税率后,虽然当日成交量涨幅达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涨,印花税也未能抑制过度投机。2005年1月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试***挽救过度颓废的股市,而结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数不升反降,跌幅达1.69%。而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至3‰后,当日股指重挫下跌6.5%,连续三日内股指累计暴跌近14%,市值蒸发12873亿元人民币。印花税的巨大震荡影响已远远超出决策层的预料。种种现象表明,印花税显然不是调控股市的优良税种。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征收,它对抑制我国股市过高的换手率作用甚微。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1)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不利于较好地贯彻公平原则。我国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股息利息所得属于单独的一类,不论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税率单独征收。而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将股息利息并入个人全部所得,再按适用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股份经济的蓬勃发展,股息收入已成为富裕群体的一项较重要的收入。如果继续给予富裕群体股息收入以单独课征的税收优惠,就无助于缩小社会正逐渐拉大的贫富差距。

(2)我国的股息税名义税率较低,但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税率要普遍高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20%,因为古典制重复征税,100元企业税前所得,先要承担33元企业所得税,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还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最终要缴纳合计46.4元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虽然2005年6月***府为刺激过度低迷的股市,暂时将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调低至10%,但股息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率仍然达到39.7%的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因实行一体化所得税制度,联合的公司与个人所得税率并不高,如发展中国家巴西为33%、阿根廷为33%、墨西哥为34%,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为40%、新加坡为28%。发达国家平均的联合的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率稍高,理论上能达到51.1%,但这是按各国最高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的,实践中大多数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要低很多,其实际的股息联合税率要低于我国股息46.4%的名义税率,而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成熟完善程度却是我国无法比拟的。所以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制度可能对股份经济的长远发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响。

(3)我国的股息税未能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发挥积极的调控功能。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独特的股权结构,这直接导致中小股东表决权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机制失效。广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发甚至不发股息,股东无从了解公司经营信息,且没有很大的投资选择余地,“以脚投票”治理机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非但不能惩罚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誉公司,还对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税,加剧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税收***策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调控证券市场已成为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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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现状分析

证券交易利得税理论上应列入资本利得税范畴,而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列入企业所得范畴,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与多数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一致。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事证券买卖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列入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又规定,对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征收个人的证券交易利得税。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这是大势所趋。所以完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将是今后证券税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四、我国证券税制的***策调整

综合考虑国际上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和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状况,我们认为,我国证券税制调整的总体思路应为:改革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国的证券流转税

1.增设发行环节的证券印花税,运用税收调节证券初级市场的运行。初级市场的证券发行是

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英国和日本等国也都在证券发行环节征收相关的印花税或者注册税。我国应开征初级市场的证券印花税,根据产业***策设计既公平统一又兼顾特殊的税目税率,以更好地对进入股市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税收收入,也可适度调节初级市场的投机活动。

2.根据“宽税基、低税率”原则,调整证券交易税。建议首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名为证券交易税,奠定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扩大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从股票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成为真正的证券交易税而不是单纯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后,仍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继续调低证券交易税率,同时按照股票最高、债券居次、基金较低甚至免税的顺序制订差别税率,以合理调节证券结构。

3.实行单向征收方式,充分发挥证券交易税的调节功能。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股票平均年换手率在300%左右,远高于西方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年平均换手率60%的水平。因此,应改变现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方式,实行仅向卖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对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起到积极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理性平稳运行。

(二)改革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

1.扩大证券投资所得税税基,设计合理的税制模式。首先,要将股票、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均列入证券投资所得税征税范围,公平税收待遇,减少各种税收优惠待遇。其次,统一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待遇,取消给予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最后,待时机成熟时,将证券投资所得列入个人的综合所得,按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征税。

2.降低证券投资所得的实际税率,权衡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我们一方面要考虑适度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年开始实施的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税率确定为25%,这是个较理想的税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适度减轻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方案。这个改革过程的相关的测算和设计比较复杂,所以要做得谨慎详细。作为过渡措施,相关部门可以确定宣布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10%,取消“暂按10%”字样,增强投资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积极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税优惠力度,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5%,以更强有力地促进股份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3.所得税一体化方案中优先考虑分劈税率法,再结合归集抵免制度,以充分发挥税收对股市的调控作用,改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将公司的税前所得分为两部分,对未分配利润征收相对较高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则征收较低的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促使公司积极分配股息,以便股东掌握公司较多的经营信息,从而对公司经营者产生较好的约束。另外,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股息税的归集抵免制,这样可以减轻甚至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这样,税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控作用就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三)健全我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

1.明确划分投资期限,抑制投机活动。证券持有期限划分为:1年以下为短期,1-5年为中期,5年以上为长期。短期证券交易应缴纳法定全额的交易利得税,而中期证券交易可获得减半征税的优惠,长期证券交易则全部免税。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证券市场的短期投机活动,促使证券市场长期平稳运行。

2.合理设计计税依据,保证投资者税负适度。原则上,证券交易利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以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差额。为减轻中小个人股东的税收负担,应考虑设计免征额,例如每次交易允许1000元的免征额,每月最多允许运用一次交易免征额,这样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东的税收负担。另外,证券投资亏损实行特别抵扣,企业证券投资亏损只允许用投资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经营所得抵扣;个人证券投资亏损也只能用投资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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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大学生实习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实习教学工作总结1000字,实习工作总结2000字万能。“物流”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动脉和基础产业,是一种新的生产力,是新的经济增长点。针对对这一物流形式学校利用浙科物流管理软件给我们一个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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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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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排卵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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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监测排卵10篇,内容包括排卵监测时间,超声监测排卵。排卵障碍是引起已婚育龄妇女不孕症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何精确观测药物诱导***发育和估计排卵时期,并减少因药物诱导排卵所致的一系列并发症的发生,一直是妇产科临床工作者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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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商务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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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银联商务10篇,内容包括银联商务通告,银联商务每年优惠价。一、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优势比较多,能够给客户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从而满足客户的需要。同时,其对网络金融产品的开发也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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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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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10篇,内容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思维导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电子版。选择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样品测试内容对奶粉中所含食源性致病菌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实施定性分析。生化反应鉴定要求到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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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客服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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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电信客服工作计划,内容包括电信服务周工作计划,电信客服工作计划怎么写的。理论是行动的先导。电信基层客服人员,我体会到理论学习是任务,是责任,更是境界。一年来我勤奋学习,努力理论,强化思维能力,注重用理论,用实践来锻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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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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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新个人所得税法10篇,内容包括最新个人所得税法,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总结。一、个税主要变化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最直观的变化即中低收入人群明显感到税负减轻,原因在于起征点提高,低税率级次的累进区间加宽;而“新”变化在于: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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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工作实习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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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行车工作实习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车辆实习现场工作总结,安全行车工作总结。一、加强学习一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非凡是“___”重要思想,用正确的理论来指导自己改造好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用“___”重要思想来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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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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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西南科技大学专业,内容包括西南科技大学专业参考书目,西南科技大学研究生专业。1196南昌航空大学江西省南昌市本科1197江西理工大学江西省赣州市本科1198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省景德镇市本科1199江西农业大学江西省南昌市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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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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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所得税法10篇,内容包括所得税法全文,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范例6篇。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一)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缺陷明显我国分类所得税制的理论依据在于不同的收入体现了不同的性质,贯彻区别定性的原则。但实际上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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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校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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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我爱我校演讲稿,内容包括我爱我校演讲稿教师版,我爱我师我爱我校演讲稿200字。曾记得,我们以前仍是一所教学设备不如何好,办学声毁令家长不合错误劲的学校,到了现正在,我们的学校以旧貌换新颜,新的教学楼拔地而起,学校的纪律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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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监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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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温度监测10篇,内容包括温度监测系统,温度监测软件。2测温过程中的一般概念2.1混凝土的浇筑入模温度:系指混凝土振捣完成后,位于本浇筑层混凝土上表面以下50mm~100mm深处的温度。混凝土浇筑入模温度的测试每工作班(8h)应不少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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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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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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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10篇,内容包括100万以上个人收入所得税,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公告。3.垄断和其它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存在,以及不合理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民群众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创造性受到挫折,这必然不利于效率的提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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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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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个人所得税改革10篇,内容包括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表现。个人所得税,始创于英国,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是对个人获得的各种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个人所得税将成为我国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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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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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个人所得税税率10篇,内容包括个人所得税奖金税率,个人劳务所得税税率。(来源:文章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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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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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10篇,内容包括夏季作息时间调整的通知暖心版,秋冬季作息时间调整的通知。中***分类号:G8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10)05-0089-03冬季两项运动是越野滑雪和小口径步***射击相结合的冬奥会竞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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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调整通知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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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工作调整通知10篇,内容包括工作调整通知文案,工作岗位调整通知他人。调整后: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2、审计承诺制:调整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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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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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内容包括年金在个人所得税中怎样扣除,领取年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二、企业年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规定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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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调整申请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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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工作时间调整申请10篇,内容包括如何申请上班时间调整范文,工作时间调整通知的格式范文。利好二:面试要求更加宽松由于整个上半年得到面试安排的申请人数量不多,加之移民局采取了比较严格的文件审理标准,所以,到目前为止,魁北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