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主要结算方式,也是目前最重要的资金融通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普遍应用。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内贸易渐渐吸收国际法则,国内信用证应运而生。然而国内信用证业务作为一种新型的结算方式和融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影响着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发展。在此,希望通过分析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差异,对国内信用证业务风险作一探讨。
一、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异同
1.定义上的异同。
UCP600中对国际信用证的定义为:“就本条文而言,所谓‘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不论如何命名或描述,意指一项约定,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据客户(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或已开证行自己的名义,凭规定的单据并在符合信用证一切条款要求的条件下:(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项汇票;或(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对国内证的定义为:“本办法所称的国内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款项承诺。”
可以看出,二者在定义上,最基本的内涵式一致的。
2.特性上的异同。
对客户来说,二者都有独特的融资特性和结算特性。
1).信用证的结算功能。二者都是使买卖双方利益得到保障。信用证的应用即是在商业信用之上附加银行信用。一方面,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可以得到付款的保证,另外一方面,开证人可以在不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得到供货(货物验收合格)的保证。不同的是,国内证不如国际证可以通过各种有物权特性的单据控制物权,保证贸易背景,这一点在之后本文会进一步详细阐述。
2).信用证的融资属性。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可以为客户舒缓流动资金的占用。首先,在开证环节,也就是签立购销合同之初,买方可以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占用工商额度授信的方式,开立差额信用证,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积压。在付款环节,信用证得融资属性就愈发明显了。买方如果是即期付款,则可以向委托行申请押汇或信托收据等方式;对卖方来说,信用证如果为远期信用证,银行承兑后不能立即收到货款,需等到信用证承兑到期日方能解付,卖方可以向议付行提出融资申请,用以环节流动资金的不足。
3).实际业务操作中的差异。
(1).对发票的要求不同。由于在国际惯例中,出口商可以自行设计发票,格式自由,只要保留必要的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货物描述等相关要素即可,业务背景的真实性无需通过发票加以证实;而在国内的贸易中,《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国内信用证结算中所规定提交的发票必须是国际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与原有的国内商业惯例一致,便于管理。这也与国内的会计记账法则保持一致。从风险防控方面,这也是为了保证贸易背景的真实性,防止关联企业联合套取银行流动资金贷款。
(2).对提运单的要求不同。国内运输与国际运输,差异迥然。UCP600对运输单据的要求为海运提单、不可转让的海运提单、租赁提单以及联运提单。在国际惯例中,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既是运输合同,又是货物收据,需要背书,承运人根据不同的贸易条款,承担不同的责任和风险,这在UCP600中都有明确的表述。而在国内证业务中,《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只在第十七条中对运输单据做了如下解释:“公路、铁路、内河、空运和海洋运输单据、邮***收据”。而国内信用证中又恰好由于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多选择就近的企业签订合同,大多为买方自提,没有运输合同。即便有,也大多是提供出入库凭证,或者货物收据。没有第三方的监管与介入,很容易混淆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二、国内证发展存在的隐患。
1.业务风险
1).关联方交易。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防止商业诈骗或者买卖双方不熟悉,所以多采用信用证方式,而合作多年的老客户直接采用T/T电汇的方式。但是目前国内证业务存在一个奇怪的现象,即多年合作相互熟悉的买卖双方反而热衷于国内证作为结算方式。
2).付款方式不匹配,交易步调不协调。按照业务流程,国内证应该是货到付款,先开证,后提货。然而在实务中,有些赊销的买卖双方,货物早已运达买方,买方才拿着合同来开证,银行对实际的货运日期又无从查证,只能依照表面真实性,让客户提交符合国内证要求的单据,不得不说是尴尬。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利用国内信用证的融资特性,通过议付,买方押汇产品,取得短期流动资金融通。由于企业良莠不齐,有不少银行因为信用证垫款或者造成不良融资,信贷风险浮出水面。
2.制度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UCP600国际惯例已经运用多年,相关流程也已日臻完善。而反观国内信用证的制度,却残缺不全。1997年,自人行颁布《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来,就没有再出过修订的版本。审单的标准在办法中没有明确的注解。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属性,而国内贸易中,货物运输多采用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银行在预付货款后即便得到单据也不能控制货物所有权。一旦买方拒付,银行既不能处置货物,也不能追回垫款。
3.操作风险
国际信用证主要应用者是进出口企业,人员素质较高,对进出口流程和结算方式了解较多。而国内企业对信用证结算方式并不了解,使得国内证业务操作风险增大,企业为了融资一味变更编造发票或合同等套取银行短期融资的案例屡见不鲜。
三、国内证业务发展的举措。
1.结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具体情况,加强法制法规建设与完善。
国际信用证之所以能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常用和最主要的结算方式,是因为受到国际上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约束,而且这一惯例由商会不定期修改完善。而我国自1997年颁发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来就没再修改过,且此办法没有上升至法律层面。与此业务相关的《票据法》、《商法》、《物权法》也应随之做出相应的修改。尤其是运单的物权属性应该在物权法中加以印证。
2.银行叙做国内信用证业务,要在每个环节做好风险的防控工作。
国内信用证风险防控的整体思路要随着业务流程进行全程监控。从准入到授信再到贷后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1).贸易背景真实性。
银行在选择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尽量去了解行业背景,审核供销合同中货物描述的真实性,防止有关联企业借信用证,伪造合同,融通资金;关联企业之间的合同要审慎处理,如能实地考察,要确保贸易真实,防止企业套现。客户经理要负起责任,了解企业的正常经营情况,企业是否真正需要购置该项货物,需求量是多少,企业需要多大规模资金进行周转,周转的周期是多长等。
2).授信审批时明确融资对象,做到有的放矢。
授信部门应该在实地考察后,落实贸易背景,在授信审批中明确客户的特定融资对象是谁,主要产品是什么,一年的购置上线等,业务部门在对其融资时,要严格按照授信批复中的规模切分核实业务背景,防止客户随意编造合同,在超出自己还贷能力的情况下融资,造成银行的不良贷款。
3).善于创新,为国内证注入新鲜的血液。
招商银行与2001年将国内信用证与网上银行相结合,研发出网上电***内信用证,将国内信用证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替代品应用在企业的支付结算当中去,这样既提高了效率方便了操作,又可防止伪造信用证诈骗,值得借鉴。另外,要将国内信用证有机的嵌入企业的供应链中去。以大企业为核心,重点开发上下游客户也就是供应商和经销商,改变传统思路,开拓新市场的同时,要学会替代其他产品的市场,逐渐发展壮大国内信用证业务。
国内信用证有结算和融资的双重属性,正逐渐受到企业的认可,相信随着各界对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关注,国内信用证业务定将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