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案件编号问题是案件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但笔者在工作检查中发现,长期以来,案件编号问题没有引起司法工作者应有的重视,案件编号混乱问题一直存在,给审判工作和卷宗管理带来极大不便。现以审判工作为例,就案件编号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同人。
笔者认为,案件编号应遵循如下原则:首先,一案一号原则。顾名思义,就是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编号,从立案到结案,只能使用这个案号。即使上一年度未结的案件,到下一年度仍使用该案号(3号文件有规定)。一个案件可能有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多种诉讼文书,均使用这一案号。一案制发数个裁定书的,仍用原案号,但可以编数个分号,如(2009)X民终字第3―2号(3号文件有规定);其次,科学编制原则。编制案号一定要按着上述规定的方法编制,不得随意造号。规范的编号,就是“法律语言”,让业内人士一看就懂,不产生歧义。最后,统一管理原则。立案庭是负责立案的机构,案件编号自然由立案庭统一管理。所有的案件,无论是诉讼案件、执行案件,还是赔偿确认、监外执行、减刑假释案件,都应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统一编号。凡是在立案庭查找不到的案件,无论何人批准,均为非法,按“黑案子”处理。年终进行司法统计时,不必逐个询问各业务庭受案数,可由立案庭统一提供。结案数也不必问,只要登录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就一目了然,结案率就是二者的比值。
在案号的编制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案号中不能出现诸如表示法院内部分工的“刑一”、“刑二”、“申”、“立”等字样。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发(1993)3号《关于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明确规定。因为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入,有关庭室很可能撤并,或职能变动调整,按法院内设科室编制案号会造成案号混乱。其次,上一年度未结案件,下一年度编制新号。这是造成一案多号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一个案件正式立案后,不管运行了多长时间,是否超审限,只要未结案,只能使用一个案号,绝不能在跨年度时编新号。再次,案号的种类要少而精。笔者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发现某法院制定一份关于案件编号的文件,按此文件,该院共可编制63种案号!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不便管理,容易造成一案多号、案号混乱,给将来卷宗归档和上级法院调卷带来极大不便。最后,案件流程管理软件也应改进,使之与案号的编制相适应。案件信息管理以案号作为最基本的要素,案号就是该案的“户口”,作为案件查询最准确、最快捷的条件。同时,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所有的案件,包括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立案信息、结案信息、裁判文书等基本信息也要公开。只有这样,才能便于监督,打开微机一看,哪个案件未结,哪个案件结案,哪个案件运行状况如何,一目了然,就不会出现有的案子一压几个月甚至几年未结却无人知道的情况。
下面,针对审判实践中,案件编号经常出现的一些错误做法,提出如下改进意见:(1)刑事案件取消X刑一(二)初(终)字、X刑少初(终)字的提法,一律编为X刑初字第x号、X刑终字第x号。立案庭进行统一立案编号后,属于刑一庭的案件,移至刑一庭,其余案件移至刑二庭、少年法庭审理。(2)减刑假释案件取消庆刑减(假)字的提法,一律编为X刑执字第x 号。这在《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中有统一的规定。(3)执行局除执行案件、执行复议和执行监督案件外,其余编号应酌情削减。笔者的想法是,凡一般性业务往来函件,没有形成卷宗的,可统一编号,例如统一编为X执他字。(4)关于财产保全裁定的编号,众所周知,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中的保全。如果是诉讼中的保全,由于已经立案,保全裁定可使用案号,不必再另行编号。如果是诉前财产保全或诉前证据保全,可单独编号。考虑到诉前财产保全或诉前证据保全的情况极其少见,编号时可统一编为X诉前保字第x号。(5)关于复查再审案件,凡是没有提起再审程序的申诉案件,编号一律用“监”字。对于提起再审的申诉案件,再审裁定的编号仍用“监”字,提起再审后,诉讼文书使用“再”字,但号数不变。装卷时,复查听证阶段所形成的材料与再审后所形成的材料应一并装订,而不能分别装卷。归档时,档案室可把“监”字和“再”字一起归档,视为相同,只要序号正确即可。(6)关于请批案件,3号文件规定,具体案件的请示,应编诉讼文号,即“刑他”、“民他”等字。(7)其他需要编号的诉讼文书,可参照上述做法灵活处理。如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可编为X民(商、刑、行)复字。
如果按上述方法进行规范,案号种类将大为减少,便于记忆和管理。具体如下:(1)刑事案件:X刑初字第x号、X刑终字第x号。(2)民商事案件:X民初字第x号、X民终字第x号、X商初字第x号、X商终字第x号。(3)破产案件:X商破字第x号。如果当事人对基层法院破产案件所做的裁定提出上诉,可直接编为二审案号,而不必编为庆商破终字。当然,如果破产案件数量少,也可变通处理,编为X商初字,而不使用X商破字。(4)行***案件(含非诉执行):X行初字第x号、X行终字第x号、X行执字第x号。(5)再审案件:X民(商、行、刑)再字第x号。(6)减刑假释案件:X刑执字第x号。(7)监外执行:X暂外执字第x号。(8)国家赔偿确认案件:X确字第x号。(9)国家赔偿案件:X赔字第x号。(10)执行案件:X执字第x号、X执复字第X号、X执监字第X号。(11)申诉复查案件、抗诉案件:X民(商、行、刑)监字第x号。(12)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案件:X诉前保字第x号。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提起民(商)事诉讼,有关保全的诉讼材料应归入诉讼卷宗,而不单独成卷,单独归档。如果当事人未在15日内提起民(商)事诉讼,依法解除保全措施,以上诉讼材料应单独成卷,单独归档。
如果采用以上方法,案号总数为24种,至多不超过27或28种,将大大降低管理难度,提高效率。
综上所述,案号问题虽小,但也不能忽视,案号混乱,会导致档案管理的混乱。笔者认为,如按上述方法进行案件编号,简便易行,条理清楚,为案件归档、查询提供极大便利。(编辑/李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