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事迹范文精选

生平事迹篇1

摘要:刘大櫆是清代最大的散文流派“桐城派”三祖之一,对其生平事迹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吴孟复先生的《海峰简谱》和孟醒仁先生《桐城派三祖年谱》中,另外还有一些零星的研究成果。但总体来讲,对其生平事迹的研究,现在还很不充分。而且在一些重要的生平事实研究上,如刘大櫆生年问题、刘大櫆入湖北学使幕时间问题、刘大櫆晚年在徽州安庆枞阳等地的活动情况等,至今仍存在分歧或偏差,鉴于此,笔者特针对其生平事迹中一些重要历史问题作出考辨,以期更加科学、准确地了解有关刘大櫆生平事实。

关键词:刘大櫆;生平;事迹;考辨

中***分类号:I207.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5—0157—04

自清朝乾嘉以来,文人学者对“桐城派”的研究成果丰硕,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于桐城派研究,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各方面研究都有所深入、发展,包括对桐城文学流派代表人物《年谱》的再整理和再充实。对于刘大櫆年谱的整理成果主要表现在吴孟复先生的《刘海峰简谱》和孟醒仁先生的《桐城派三祖年谱》里;另外,蔡锦芳先生曾在《中国典籍与文化》上撰文对个别问题作了考证。尽管成就明显,但各家年谱及其他相关文献对刘大櫆生平中一些基本事迹的描述存在分歧和错误。如刘大櫆的出生年问题,吴孟两家年谱说法不一:有认为康熙三十六年,有认为是康熙三十七年;又如刘大櫆入湖北学使幕的时间,两家也存在分歧;尤其是对刘大櫆后期事迹行踪的描述,各家意见出入很大。这些问题的正确解决,应是当代桐城派研究者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进一步深入桐城派研究必须完成的基础性工程。鉴于此,笔者不揣固陋,针对有关问题,作一些力所能及的考辨。

一、刘大櫆生年考

出于自身科场失意的特殊经历,刘大櫆一向很少在自己的文章中提及自己的年龄,他写文章也很少像其他人那样在末尾标上“某年某月某日某某作”的字样。这给我们了解刘大櫆的生平活动制造了障碍,也给我们的作品编年工作增添了困难。甚至连其生年问题,至今都没有一致的结论。关于刘大櫆生年,当时文献记载主要有两种说法:一是刘大櫆弟子吴定《墓志铭》言其“年八十二”,《祭文》言“天赐公寿,八十二秋。”一是同乡姚鼐《传》文中言其“年八十三”。现代人基本依据此二说,吴孟复《刘海峰简谱》认为姚刘同乡,语当可信,遂从姚说,认为刘大櫆出生于康熙三十六年(1697);孟醒仁《三祖年谱》则以吴定《墓志铭》和《祭文》以及《辞源》等书为据,认为刘出生于康熙三十七年(1698),并言:“但姚鼐作《传》,言其八十三岁,可供参考。”看来,孟醒仁采取康熙三十七年说,但对姚鼐三十六年之说,没能找出证据进行否定。

笔者认为,姚鼐的说法有误,吴定等人的说法是正确的。依据是刘大櫆自己提供的一则材料。在《刘大櫆集》卷十《祭张闲中文》中有这样一段文字:“昔在康熙之辛丑(笔者按:公元1721年),初托子以交契,愧学业之未成,年甫(笔者按:刚,才的意思)臻于廿四。举一世以杈枒,子独揄芬而匿秽。信两情之无疵,与草木同其臭味。”①看引文中字下有标点的部分,可知刘大櫆1721年时,年刚二十四,即虚岁二十四。根据这则材料,我们可以推知,刘大櫆生于公元1698年。因此笔者断定,刘大櫆生年问题当以吴定说法为准,即刘大櫆(1698—1779),享年八十二。姚鼐《传》文和吴孟复《简谱》说法有误。

二、刘大櫆入湖北学使幕时间考

关于刘氏入湖北学使幕时间问题,研究者说法不一:首先,吴孟复《刘海峰简谱》中言:“乾隆十九年(1754)甲戌,(刘)应湖北学***陈浩聘,入其幕中。”②其次,孟醒仁《三祖年谱》第127页有:

1753年乾隆十八年癸酉刘大櫆五十六岁

大櫆入湖北陈学使幕,充幕宾。按学使乃指陈浩,其任湖北学使,《通志》年月失考。考大櫆《寄叶书山》诗自注:“予以经学应举在京,值书山视学贵州、湖南时。及彼事峻北上,予又在湖北学使幕中。”又考《清史列传·叶酉传》,谓酉于“乾隆十二年提督贵州学***。十七年提督湖南学***”。又,《湖南通志》载十五年任。学使三年一任,此乃连任,应为十五年任,十七年底任满,回京述职。则大櫆约于十八年春间入陈学使幕。故系于此年。

春,将赴湖北学使陈学使幕,道过好友倪司城家,读其所作诗。为作《倪司城诗序》,序从略。(《海峰文集》)③

笔者认为,刘入湖北学使幕时间吴孟复《简谱》所言为是,而孟谱这段文字则存在多处错误。

首先,证据错误。本谱言十八年春,大櫆赴学使幕,以叶酉任学***事为据。并引《清史列传·叶酉传》,谓酉于“乾隆十二年提督贵州学***。十七年提督湖南学***”。又,《湖南通志》载十五年任。学使三年一任,此乃连任,应为十五年任,十七年底任满,回京述职。关于叶酉任贵州学***的时间,乾隆十二年至乾隆十五年,诸书所载相同,但就叶酉任湖南学***的时间,各书所载不同,主要有两种。一是,乾隆十五年说。(有《湖南通志》,《清代职官年表》)。二是乾隆十七年说,(有《清秘述闻》、《清史列传》、《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内阁大库档案073404号》)。笔者依据《乾隆实录》记载,认为应以“乾隆十五年”说为准。材料如下:

八月。辛未朔。丙戌(笔者按:十六日)。谕:直省学***,已届更换之期。安徽学***双庆、广西学***罗源汉俱著仍留原任。湖北学***,著葛德润调补。湖南学***,著叶酉调补。④

据上文可知,叶酉任湖南学***应是“乾隆十五年八月”。又《清秘述闻》第344页载:“庄存与,字芳耕,江南武进人,乾隆乙丑进士,十八年以侍读学士任湖南学***。”⑤《清代职官年表·学***年表》亦载:庄存与于乾隆十八年九月戊辰,任湖南学***。可见,叶酉应于十八年九月离开湖南学***任。

那么叶酉任湖南学***的时间应为乾隆十五年八月至乾隆十八年八月,任期三年。孟谱言“此乃连任,应为十五年任,十七年底任满,回京述职”之言不妥。叶酉并非连任,也不是乾隆十七年底任满回京,而是于乾隆十八年九月任满回京。则孟谱以叶酉十七年底任满回京,并推言其十八年春入湖北学使幕,显然不确。

其次,大櫆十八年“春,将入湖北陈学使幕,道过好友倪司城家,读其所作诗。为作《倪司城诗序》。”此言误。据《清代职官年表·学***年表》载:陈浩于乾隆十八年九月甲子十二日任湖北学***。⑥那么,十八年春,陈浩尚未有湖北学使任,大櫆如何能未任先赴,于十八年春往陈学使幕呢?又据大櫆《倪司城诗序》言:“岁庚午,司城一至京师,余与相聚才数日,怅然别去。忽忽阅四岁。今春,余将之武昌,道过司城。司城出酒肴共酌,意气慷慨,其平时飞动之意,犹不能无。然而司城年已七十矣。”庚午之岁是乾隆十五年,司城与大櫆相见,“忽忽阅四岁”之后,应当是十九年。根据上述两则材料来看,《序》中所言:今春,余将之武昌,道过司城。这里的“今春”应是乾隆十九年春,刘大櫆赴湖北学使幕,此时叶酉已离开湖南回京(根据上述文字知,叶酉于乾隆十八年九月离开湖南学***任并回京),这种境况与刘大櫆《寄叶书山》诗自注语:“及彼事竣北上,予又在湖北学使幕中”所言情景相合。

因此,“大櫆入湖北陈学使幕,充幕宾”之事在乾隆十九春,不是十八年春。鉴于此,孟谱中“其道过倪司城家,读其所作⑦诗,为作《倪司城诗序》”等事迹俱在十九年,而不是乾隆十八年。孟谱此年下所录诸多与湖北及学使幕有关的事迹(见该谱第127页)俱应移于十九年下。

另外,尚小明《清代士人游幕表》载刘大櫆“1753—1755在湖北学***陈浩幕”。⑧应据此改为“1754年—1755年在湖北学***陈浩幕”。

三、刘大櫆入黟时间考

关于刘大櫆赴黟任教谕的时间问题,此前学界说法有三种:

首先,吴孟复《刘大櫆简谱》言:“大櫆于乾隆二十四年或二十五年在黟。”⑨

其次,孟醒仁《三祖年谱》相关文字如下:

1761年乾隆二十六年辛巳刘大櫆六十四岁

旋赴皖南黟县教谕任。此后在教谕任约共六年。按《黟县志》载刘大櫆二十六年任,桐城人,副贡生,入名宦传。其前任为吉梦赍,二十五年离任,后任陈国林三十二年任。知大櫆任教谕,前后共六年。⑩

最后,是蔡锦芳在《刘大櫆与徽州学术文化》一文中认为刘大櫆入黟在乾隆二十八年应是不易之论。其材料依据是歙人汪梧凤的《送刘海峰先生归桐城序》。原文如下:

乾隆癸未(二十八年)秋,桐城刘海峰先生官博士于黟。先生抱圣贤之道,精经史百家之言,作为文章,崛奇幻渺,与唐退之、宋欧阳氏相上下。黟地近吾歙,吾数人乃得师事先生,数闻议论。岁丁亥(三十二年),先生去官居歙,于是吾徒与先生共晨夕,乐杯酒,雄论古今得失是非。悲歌欢笑,辄时时益念东原、藻中远隔数千里。不能与先生肆志于山巅水涯之间,为可惜耳。今年辛卯(三十六年),易田又以乡举走都门献赋天子,而先生亦以年髦思返桐城,然后知聚散不常,又不仅以出处之途异也。

汪梧凤是刘大櫆在黟县任教谕时的从游弟子,这篇《送序》是刘离开徽州时汪送别之作,题目中名言“归桐城序”。如果这篇作品可信的话,那么作为及门弟子且亲历其事的汪所述的内容,应该可信。但“乾隆癸未(二十八年)秋,桐城刘海峰先生官博士于黟”这句话本身的意思是值得推敲的。这句话,不一定说明刘一定是二十八来黟任职,只能说明刘二十八年在黟居官,并不能排除刘二十六年来黟的可能。那么蔡锦芳依据汪文,以为刘大櫆于二十八年秋入黟无疑,笔者以为有点武断。《刘大櫆集》有《马湘灵诗序》一文言:“癸未(乾隆二十八年)之秋,湘灵橐其诗遗余数百里之外,使为之序。”又言:“马湘灵名苏臣,马朴臣之弟,桐城人。”从这个数百里之外文字推测,刘此时应该是在黟,与汪梧凤文中“癸卯之秋官黟”时间相合。但这则材料也只能说明刘癸卯之秋即二十八年秋在黟,不能说明刘一定是此时来黟。

而孟谱据《黟县志》认为刘二十六年入黟,笔者翻检嘉庆年间编撰的《黟县志》,所载与孟《谱》内容相合。嘉庆与乾隆时间相去不远,县志所载应该是可信的。因此,笔者认为,刘在二十六年入黟可信,吴氏《简谱》中“刘大櫆二十四、二十五年入黟”的推测不确,蔡锦芳先生的结论也不可靠。

四、刘大櫆若干作品写作时间考

吴孟复《简谱》言:“乾隆二十七年(1762)壬午……是年,江永卒,作《江先生传》。”并言:“海峰为黟学教谕时,‘巡抚托(闵)公(振武)檄令主安庆书院’,诗集中亦有《至安庆书院》。此当在乾隆二十七八或三十年、三十一年。盖二十九年曾在徽州,偕程瑶田、方根矩、吴阆游黄山,而三十二年则已辞去教谕。”

蔡锦芳文依据刘入黟在二十八年说,以为《江先生传》写作时间,不一定在二十七年,可能是后来江门弟子请托而作。笔者认为,其二十八年说牵强,所谓后来弟子请托之说更为牵强,难以让人信服。孟醒仁《三祖年谱》亦认为,《江先生传》作于乾隆二十七年。笔者认为,吴孟年谱所言是。

至于《至安庆书院》写作时间问题,吴孟复《简谱》所言过于宽泛。蔡文认为,应作于三十二年。根据当时制度,各地的教职人员由各省巡抚负责选聘。笔者以为,“巡抚托闵公振武檄令主安庆书院”之事,应在二十九年第一届任满或三十二年上半年第二届任满时,正值刘大櫆斟酌去留之际发生。根据其诗集中《至安庆书院》等诗来看,刘大櫆确实去过安庆书院,并在途中作《至安庆书院》等诗。但除了这几首诗,没有任何资料能证明或反映他有安庆书院任教的经历。笔者以为,刘大櫆确实去过安庆,但他主讲安庆书院之事,未必竟成事实。

五、刘大櫆离黟后去向及归里事宜考

刘大櫆于乾隆三十二年去黟县教谕一职,这是大家共同承认的,《黟县志·职官·学校》中有明确的记载。且其下一任任职时间是“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刘应在七月或稍前离任去黟。但大家对刘三十二年离黟后的去向却说法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

吴孟复《简谱》言:“(刘)自黟去官,应聘至歙,主讲问***书院,金榜、吴定、吴绍泽等从受业。在歙纂修《歙县志》、《黄山志》。”

孟醒仁《桐城派三祖年谱》言:

1767年乾隆三十二年丁亥刘大櫆七十岁

大櫆归陈家洲(今属枞阳)后,主讲安庆书院,吴定又从之游,继续学习古文及经学。按大櫆《赠大夫闵公传》:“予以黟县博士,巡抚托闵公振武檄令主安庆书院。”(《海峰文集》)则其回桐城约在冬春之间。

蔡锦芳先生文所引汪梧凤文《送海峰归桐城序》中称刘大櫆于乾隆三十二年“去黟居歙”(引文详见入黟时间考部分)。笔者认为,汪梧凤是刘大櫆及门弟子,刘大櫆在徽州后期一直从游,应当知悉刘去黟及离开徽州的情况,其文章所叙应当可信。孟醒仁《三祖年谱》中所谓大櫆“于此年归陈家洲后,主讲安庆书院”,并断定刘于此年冬春之间“回桐城”之说皆误。刘大櫆三十二年离黟后入歙则符合历史事实。

且据汪文可以推断,刘大櫆于乾隆三十二年七月离黟后,遂居歙而教,直到乾隆三十六年归,其后遂“不复出”。又据吴简谱知,此期他在歙县问***书院谋职。而孟醒仁《三祖年谱》中则认为:

刘大櫆于乾隆三十六年(1771)辛卯,辞去安庆书院主讲,归里,盖自此年始。按大櫆《汪在湘文序》:“辛卯之岁,予以老病,将归,诸子相送,远出城阙之外,依依不忍别去。”可见此后不再主讲书院。

根据上文,笔者认为,此处刘大櫆于是年“辞去安庆书院主讲,归里”,误。大櫆于本年归里,不是自安庆书院,而是从歙县归里。又孟谱此处引刘大櫆《汪在湘文序》文,如果用此文来证明其此年离开安庆书院主讲归里不出的话,显然不妥。文中文字只能证明,刘于此年归里,但不能证明刘于此年自安庆书院归里。《序》文中虽言及诸子相送的依依不舍之状,但这里的“诸子”应指在徽州歙县的从游弟子们,包括汪梧凤在内。据郑虎文《汪明经梧凤先生行状》记“梧凤卒于乾隆辛卯(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春秋四十有六。”汪一直在家乡闭门读书,并没有言其到安庆读书之事;如果据孟《谱》所言,是年辞安庆书院而归,则诸子应在安庆书院读书,与史实不符。又姚鼐《刘海峰先生传》云:“(先生)年逾六十乃得黟县教谕,又数年去官归枞阳不复出。”并未言及刘主讲安庆书院事,而吴孟复《简谱》言:“乾隆三十六年(1771)辛卯刘大櫆七十五岁离歙回桐城枞阳。诸生送至城外河桥,有泣下者。海峰纂修《歙县志》刊印。其后吴定亦多次渡江来请益。”结合吴《谱》、《汪在湘文序》、《送海峰归桐城序》及《汪明经梧凤先生行状》中所言,慎重思之,这场归里送别,应是从徽州歙县归里,而不是在安庆送别。因此,孟《谱》乾隆三十三年至三十六年刘大櫆曾主讲安庆书院之说内容皆误。

注释

①②⑨[13][14][15][20]刘大櫆:《刘大櫆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314、619、619、82、620、620、620页。

③⑩[16][17]孟醒仁:《桐城派三祖年谱》,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27、142、152、159页。

④《乾隆实录》(卷之三百七十一),中华书局,1999年。

⑤法式善:《清秘述闻》,《清秘述闻三种》(上),中华书局,1982年,第344页。

⑥⑦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第四册),中华书局,1980年,第2660页。

⑧尚小明:《清代士人游幕表》,中华书局,2005年,第84页。

[11]蔡锦芳:《刘大櫆与徽州学术文化》,《中国典籍与文化》2002年第3期。

[12]汪梧凤:《松溪文集》《四库未收书辑刊》(第十辑第二十八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148页。

[18]钱仪吉:《碑传集》(卷四十九),《碑传合集》,上海书店,1988年,第1665页。

[19]姚鼐:《惜抱轩诗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309页。

生平事迹篇2

摘要:陆侃如先生《中古文学系年》在对杜预生平事迹进行系年方面,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通过考证相关史料,可以得知杜预参与修成《泰始律》及作《律序》、律令注解的时间在泰始三年(公元267);杜预始任河南尹在泰始元年(公元265)到三年之间,以泰始元年十二月的可能性为大;杜预检举石鉴在泰始七年(公元271)正月伐吴之战后;杜预大败吴将张***在咸宁四年(公元278)十二月。

关键词:《中古文学系年》;杜预生平事迹;系年;考证

中***分类号:K23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4)02?0239?04

杜预(公元222―285),字元凯,京兆杜陵人,西晋著名***事家、***治家、经学家。《晋书》卷三十四有传。然此传所记杜预生平有颇多不明之处,许多具体事件并未标明时间,为研究杜预的事迹、成就以及西晋早期的历史带来了不便。陆侃如先生在《中古文学系年》中对杜预的一些事迹进行了系年考证,为后辈学者的研究提供了便利。但陆书系统庞大,材料繁复,难免在细节处理上有所疏漏。本文试***综合相关材料,对《中古文学系年》中有关杜预生平事迹系年的几则条目进行商榷,希望对进一步研究杜预及西晋早期历史有所帮助。

一、 杜预参与修成《泰始律》及作

《律序》、律令注解的时间

《泰始律》修成的时间因《晋书》卷三十《刑法志》与卷三《武帝纪》的记载相矛盾,历来有所争议。《中古文学系年》没有考证《泰始律》修成的时间,只是将杜预“作《律序》,奏上律令注解”系在泰始四年(公元268)[1](633)。笔者认为杜预参与修成《泰始律》及作《律序》、律令注解的时间均应该在泰始三年。理由如下:

关于《泰始律》的修成,《刑法志》记载:“泰始三年,事毕,表上。武帝诏曰:‘昔萧何以定律令受封,叔孙通制仪为奉常,赐金五百斤,弟子百人皆为郎。

夫立功立事,古今之所重,宜加禄赏,其详考差叙。辄如诏简异弟子百人,随才品用,赏帛万余匹。’……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2](927?928)但是《武帝纪》的记载却与此不同:“(泰始四年正月)丙戌,律令成,封爵赐帛各有差。”[2](56)清吴士鉴、刘承干《晋书注》卷三十于“泰始三年,事毕,表上”下注:“案《武帝纪》泰始四年正月景戌律令成。《御览》六百三十七《晋朝杂事》曰:‘泰始四年,岁在戊子。正月二十日晋律成。’则此作三年者误也。”[3]可见吴、刘二人以泰始四年为准。

笔者按,《晋书》卷四十《贾充传》收有晋武帝《赏定新律诸臣诏》,上举《刑法志》所载武帝诏书与《赏定新律诸臣诏》“昔萧何以定律受封”至“其详依故典”的部分除字句详略稍异外,内容几乎一致,只是《赏定新律诸臣诏》在“昔萧何以定律受封”之前又增加了对修律背景和参与人员的介绍,因此笔者认为收在不同卷的这两份诏书应当是同一份。《武帝纪》曰:“丙戌,律令成,封爵赐帛各有差。”因此,这份诏书应该就是《丙戌诏令》。严可均《全晋文》卷三在《赏定新律诸臣诏》的题下注:“正月丙戌。”[4](1480)也可证明此诏书作于泰始四年,而非三年。实际上律令修成与武帝下诏赏赐诸臣应当是两件事情,前者完成于泰始三年,后者是泰始四年正月之事。《刑法志》后又言“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2](298),不言赏赐之事,而是在“泰始三年,事毕,表上”一句下顺势言赏赐之事,此乃史书笔法。吴、刘二人误将二事混为一事,故言《刑法志》所记有误。其实《刑法志》与《武帝纪》所记并不矛盾,只是记事笔法有所不同而已。

《晋书・杜预传》曰:“与车骑将***贾充等定律令,既成,预为之注解,乃奏之曰:‘……。’诏班于天 下。”[2](1026)由此可知杜预作《律序》及作注是在新律颁布之前,将《律序》及注与新律一同奏上似乎更为合理。因此笔者认为杜预作《律序》及作注也应该在泰始三年,与陆侃如先生的观点不同。

二、杜预始任河南尹的时间

《杜预传》仅言“泰始中,守河南尹”[2](1026),没有记载始任的具体年份。《中古文学系年》依据《晋书・贾充传》所载《赏定新律诸臣诏》,列“杜预守河南尹”在泰始四年。然笔者通过排比史料发现,这一时间区间仍有进一步精确的空间,理由如下:

《晋书・刑法志》曰:“文帝为晋王,……令贾充定法律,令与太傅郑冲、司徒荀、中书监荀勖、中***将***羊祜、中护***王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颀、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及吏部令史荣邵等十四人典其 事。”[2](927)似乎是说司马昭为晋王时杜预即始任河南尹。考《晋书》卷二《文帝纪》:“(咸熙元年)三月己卯,进帝爵为王。”[2](44)自此时至咸熙二年(司马炎于十二月受禅后,改该年为泰始元年)秋八月辛卯司马昭薨,是“文帝为晋王”之时。但仔细考查,《刑法志》的记载并不足以当作推测杜预始任河南尹的可靠材料,这是因为这里所列的十四个人的官职,并非均是在司马昭为晋王时期的官衔。如郑冲的太傅之职是在泰始元年十二月、武帝司马炎受禅之后所拜,荀的司徒之职拜于泰始三年九月,荀勖的中书监之职、羊祜的中***将***之职、王业的中护***之职、裴楷的散骑侍郎之职也都拜于武帝受禅之后①,《刑法志》的记载是先言日后之官职。因此此处说杜预守河南尹也不能为据。

《刑法志》这段文字取自《晋书・贾充传》中,泰始四年正月,新律颁布天下后武帝奖赏修律诸臣的诏书,即上文所举《赏定新律诸臣诏》。由此可知杜预至少在新律修成之时已是河南尹。按《刑法志》又言:“泰始三年,事毕,表上。”[2](927)曹道衡、沈玉成两位先生在《中古文学史料丛考》“荀勖年岁及长任中书监”一条中,敏锐地指出武帝诏书中“诸人结衔当据表中所列记之”[5](149),在“杜预为司马氏婿”条中言:“是杜预守河南尹亦必在此前。”[5](125)因此杜预始任河南尹的时间上限可定为泰始元年,下限可定在律令修成之时,即泰始三年。在此基础上,笔者拟对杜预始任河南尹的时间做一个大胆的推测。

《杜预传》言:“文帝嗣立,预尚帝妹高陆公主,起家拜尚书郎,袭祖爵丰乐亭侯。在职四年,转参相府***事。钟会伐蜀,以预为镇西长史。及会反,僚佐并遇害,唯预以智获免,增邑千一百五十户。”[2](1025)根据《三国志》卷二十八《钟会传》及《晋书・文帝纪》的记载,钟会伐蜀是在景元四年(公元263)八月,平定钟会的反叛是在咸熙元年(公元264)正月。《文帝纪》又记载:“(咸熙元年)秋七月,帝奏司空荀定礼仪,中护***贾充正法律,尚书仆射裴秀议官制,太保郑冲总而裁焉。”[2](44)杜预此时开始参与修《泰始律》。咸熙二年(公元265)十二月司马炎受禅,即改元泰始。以上便是杜预在泰始之前的仕宦经历。钟会之乱之后,卫取代钟会做镇西将***②。《晋书・卫传》载:“初,杜预闻杀邓艾,言于众曰:‘伯玉其不免乎!身为名士,位居总帅,既无德音,又不御下以正,是小人而乘君子之器,当何以堪其责乎?’闻之,不俟驾而谢。”[2](1059?1060)从这条材料看,钟会之乱后,隶属镇西将***府的杜预,有可能在新任镇西将***卫的手下,继续担任了一段时间的镇西长史。但随后杜预便回洛阳受赏,并开始和贾充等人修《泰始律》。既已返回洛阳,杜预应当不再担任镇西长史一职。但史书又没有记载回都之后杜预被授予了其他官职,因此杜预在这一期间以丰乐亭侯的身份参与修律的可能性较大。泰始元年十二月丙寅,武帝受禅,丁卯赐爵分封大臣,其中虽然没有提及杜预,却有这样一句:“其余增封进爵各有差,文武普增位二等。”[2](52)杜预此时身份较低,当属“其余”一类,但始任河南尹是否即在此时,尚不可知。然而在《晋书》的其他传记中,仍有一些蛛丝马迹可供我们参考。

《晋书》卷四十四《李胤传》记载:“伐蜀之役,为西中郎将、督关中诸***事。后为河南尹,封广陆伯。泰始初,拜尚书,进爵为侯。”[2](1253)《晋书注》卷三于泰始元年十二月丁卯武帝封“侍中荀勖为济北公”下注:“《晋书校文》一曰:‘考勖传,帝受禅,改封济北郡公。勖以羊祜让,乃固辞为侯。则勖并未受公爵。此段书诸臣封公者凡十一人,以列传考之,则李胤、鲁芝皆于泰始初进爵为侯,盖与诸人同时受封者也。纪漏不书,疏矣。’案本纪但书封公者十一人,下云‘其余则增封进爵有差’,是封侯者不止李胤、鲁芝二人,非纪之疏也。”[3]吴士鉴和刘承干虽然提出丁国钧所谓《武帝纪》记载分封名单时有疏漏的观点是错误的,但三人都认为李胤进爵为侯也是在泰始元年十二月,也就是说李胤卸任河南尹,改任尚书是在泰始元年十二月。而河南尹的继任者,很有可能就是同时接受加封的杜预。故笔者推测杜预始任河南尹一职在泰始元年至三年之间,而尤其以泰始元年十二月迁入的可能性为大。

三、杜预检举石鉴的时间和原因

泰始六年(公元270),杜预接替胡烈任秦州刺史,参与平定陇右叛乱,因为与石鉴意见不合被奏,以侯赎论。泰始七年匈奴刘猛反,杜预以散侯参与定计,不久拜度支尚书,奏上五十多条治国之策。《杜预传》在这两件事后写道:“石鉴自***还,论功不实,为预所纠,遂相仇恨,言论喧哗,并坐免官,以侯兼本 职。”[2](1027)《中古文学系年》于泰始七年“杜预拜度支尚书,奏履藉田,免”一条下[1](647),引杜预弹劾石鉴的传文作证,但未言杜预弹劾石鉴的具体原因。笔者认为杜预检举石鉴的起因在泰始七年正月西晋与吴国的战争。理由如下:

《晋书》卷四十四《石鉴传》载武帝诏书曰:“往者西事,公欺朝廷,以败为得,竟不推究。中间黜免未久,寻复授用,冀能补过,而乃与下同诈。……有司奏是也,顾未忍耳。今遣归田里,终身不得复用,勿削爵土也。”[2](1265-1266)根据这份诏书可以得知,石鉴曾两次被弹劾,且两次之间间隔很短。“往者西事”即当指泰始六年石鉴讨匈奴树机能不胜之事,此后同样因为论功不实再次被检举。据《杜预传》“石鉴自***还”一句,很容易误认为杜预是以陇西战事检举石鉴。实际上,杜预检举石鉴当是泰始七年正月杜预任度支尚书时之事。

《石鉴传》载陇西之战后,石鉴“后为镇南将***、豫州刺史,坐讨吴贼虚张首级”[2](1265)。《资治通鉴》卷七十九《晋纪一》曰:“(泰始七年正月)豫州刺史石鉴坐击吴***虚张首级。”[7](2560)考《晋书・武帝纪》,泰始七年三月,“孙帅众趋寿阳,遣大司马望屯淮北以距之”[2](60)。此处的“寿阳”是扬州淮南郡之寿春。《晋书》卷三十七《司马望传》言:“孙率众向寿 春。”[2](1087)《资治通鉴》卷七十九言:“帝遣义阳王望统中***二万、骑三千屯寿春以备之。”[7](2561)即可为证。寿春位于淮河以南,靠近豫州与扬州的边界,三国时期魏吴两国即多次在此交战。吴国进攻寿春,身为豫州刺史的石鉴率兵抵抗合情合理。但是关于这场战争发生的时间,《三国志》卷四十八《孙传》、《资治通鉴》卷七十九、元郝经《续后汉书》卷五十一《孙传》均系在晋泰始七年正月,唯独《晋书・武帝纪》记在三月之下。裴松之注引《江表传》曰吴***“行遇大雪,……寒冻殆死”[8](1168)。《资治通鉴》《续后汉书》也沿用此说。如果依《晋书・武帝纪》将此事系在三月,时已入春,不应该还有大雪。《晋书・武帝纪》于“三月,孙帅众趋寿阳,遣大司马望屯淮北以距之”之下,记载 “丙戌,司空、钜鹿公裴秀薨”[2](60)。中华书局点校本于“丙戌”下出校:“‘丙戌’上各本重出‘三月’,今删。”[2](84)《资治通鉴》在“钜鹿元公裴秀卒”上也明确记载“三月丙戌”。实际上,“孙帅众趋寿阳”之上的“三月”当是涉下文裴秀去世一事而衍。《晋书・武帝纪》“孙帅众趋寿阳,遣大司马望屯淮北以距之”一句应当连同上文“匈奴帅刘猛叛出塞”系在正月下,而保留“丙戌”上“三月”二字。中华书局校勘有误,故造成了《武帝纪》记载与《三国志》《资治通鉴》等书的矛盾。这次战争后,石鉴虚张首级以邀功,故为杜预所奏。

另外,据万斯同《晋方镇年表》,泰始七年,石鉴自秦州被召还[9](3386)。据《石鉴传》及《资治通鉴》可知,同年正月石鉴以豫州刺史的身份参与寿春之战。但《晋方镇年表》于咸宁三年(公元277)“豫州”目下,方列石鉴之名,且注“镇南将***、刺史”[9](3388)。石鉴任镇南将***、豫州刺史在两次被弹劾之间,且间隔时间很短。但自泰始六年至咸宁三年,中间相差七年之久,与武帝诏书所言“中间黜免未久,寻复授用”不合,万斯同的系年恐怕有误。

四、杜预大败吴将张***的时间

陆侃如先生在《中古文学系年》中咸宁五年(公元279)下系“杜预上表陈伐吴至计”一事,并无问题。但陆先生将记录杜预大败张***,并用离间计使孙临阵用刘宪替换张***的传文,也当作佐证文献一起引用,似乎不妥。笔者以为杜预大败张***一事发生在咸宁四年十二月,不应该与杜预上表之事混在一起。理由如下:

《杜预传》曰:“及祜卒,拜镇南大将***、都督荆州诸***事,给追锋车、第二驸马。预既至镇,缮甲兵,耀威武,乃简精锐,袭吴西陵督张***,大破之,以功增封三百六十五户。”[2](1028)《资治通鉴》卷八十《晋纪二》将此事系在咸宁四年十一月下[7](2598)。郝经《续后汉书・孙传》同样记载了这件事:“(天纪二年)冬十月,遣兵大佃皖城,欲以袭晋。晋荆州都督杜预大破西陵督张***。召***还,遣留宪代之。”[10](474)《四库全书总目》卷五十“《续后汉书》九十卷”提要评价郝经“学有本原”[11](451),于卷一百六十六“《陵川集》三十九卷《附录》一卷”提要称赞郝经“学问文章亦具有根抵”[11](1422),因此《续后汉书》所存文献可信度较高。吴天纪二年即是晋咸宁四年,但《续后汉书》并不言此事在十一月。按《武帝纪》:“(十一月)辛卯(二十六日),以尚书杜预都督荆州诸***事。征南大将***羊祜卒。”[2](69)《晋书注》卷三《武帝纪》引清张《读史举正》曰:“杜预都督荆州误书羊祜卒上。”[3]与《杜预传》同,而认为《武帝纪》的记载不妥。如此则杜预赴任荆州的时间应当更加推后。加之杜预上任后又修缮甲兵,简选精锐,不可能在十一月即与张***交战,司马光的系年恐怕有误。杜预袭张***,明显是为伐吴做准备,而且本传此事之下即是杜预上表启请伐吴之事,故只可能发生在天纪二年或天纪三年,即咸宁四年十二月,或咸宁五年。笔者认为此事发生于咸宁四年十二月的可能性更大。之所以排除咸宁五年的可能性,是因为《续后汉书》在此事后即录天纪三年之事,所录事件全取《三国志・孙传》,唯个别文辞有异而已,可以看出郝经并不认为杜预袭张***之事发生在天纪三年。故笔者认为将此事定在咸宁四年十二月为宜。

注释:

① 参看《晋书》卷三《武帝纪》、卷三十四《羊祜传》、卷三十五

《裴秀传》附裴楷传、卷三十九《荀勖传》、清万斯同《晋将相大臣年表》。

② 《晋书》卷三十六《卫传》:“事平,朝议封。……除使持节、都督关中诸***事、镇西将***。”

③ 此诏书《资治通鉴》卷七十九亦系在泰始七年,而严可均《全晋文》卷六《遣石鉴归田诏》下却注“太康初”,大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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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房玄龄等. 晋书[M]. 北京: 中华书局, 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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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司马光撰. 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M]. 北京: 中华书局, 2011.

[8] 陈寿撰. 裴松之注. 三国志[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2.

[9] 万斯同. 晋方镇年表[M]. 二十五史补编, 上海: 开明书店, 民国二十五年至二十六年.

[10] 郝经. 续后汉书[M].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85册, 台北: 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本, 1986.

[11] 永等. 四库全书总目[M]. 北京: 中华书局, 1965.

生平事迹篇3

摘 要: 于敏中(1714—1780),字仲常,一字重常,号耐圃,江苏金坛人。乾隆二年恩科状元。于敏中出身于金坛望族诗礼簪缨世家,他幼承家学,天资聪慧,五岁启蒙。“四书五经,过目成诵。……经、史、子、集皆手录为文章,顷刻万言。年未及冠,博通经史百氏、阴阳律历诸书,佛道之说研释有成。”①他凭借自己的稳重、谨慎及满腹才华受到乾隆帝的器重,因此仕宦之路平坦顺畅,可谓平步青云。初入仕途充乡、会试考官,乾隆九年提督山东学***,十二年调浙江学***,十八年复督山东学***,十九年擢兵部右侍郎。于敏中不但文才过人,且吏才非凡。在督山东、浙江学***期间釁滌士林,颇得士林赞誉;在***坛上叱咤风云,地位显赫。去世后还优诏赐恤,谥号“文襄”。然而关于于敏中一些生平事迹各书或有误记,笔者就发现的一些疑处略作考证。

关键词: 于文襄(敏中) 生平事迹 考证

于敏中文才非凡,釁滌士林,为朝廷选拔人才,建修学宫,革除积弊,颇得士林赞誉。《于氏漫钞》载:“所到之处,兴学育济世之才,培植寒士,所拔皆知名之士”。《章氏遗书》卷六载:“釁滌士林,疏剔荒秽,并有成功,天子伟公才气,有意嚮用。”可见在培养人才方面,于敏中贡献卓越,尤其是任山东、浙江学***期间。但关于于敏中初任山东学***及任浙江学***时间记载,不同文献所记颇有分歧,笔者就此作了考证。于敏中两次任山东学***,关于于敏中初任山东学***年份,按《清秘述闻》卷十一《学***类三·山东省》记:“于敏中……乾隆丁巳进士,十年以中允任。”《金坛文史资料》第十五辑《清代名臣于敏中》:“十年,督山东学***。”其他各书均记九年,如《清高宗实录》卷二百三十:“乾隆九年甲子十二月辛亥,命左春坊左中允于敏中提督山东学***。”《满汉名臣传》续集卷五六:“(乾隆)九年十二月,提督山东学***。”《章氏遗书》卷一六《为座主梁尚书撰于文襄公墓志铭》:“九年视学山东。”《清高宗实录》、《满汉名臣传》均为清代官办书籍,章学诚与于敏中交往甚密,他为于敏中做的墓志铭当具信实性。《金坛文史资料》是金坛市***协主办,为当代人所做,离于敏中生活年代久远,且写作时引用文献选择不当,内容难免出现错误。故《清秘述闻》、《金坛文史资料》是误九年为十年。故以于敏中乾隆九年十二月初八提督山东学***为是。

于敏中在山东任期满即调任浙江学***,“山东学***于敏中以调任浙江奏谢,并恳进京聆训。得旨:‘不必来京,汝在东省,颇属安静,此则律己之道得矣。至于浙省文气浮华,汝当挽其流而示之的,此外更何训汝之有?”②乾隆帝让于敏中不必进京聆训,由东省直奔浙江任,并委以“挽文气浮华”之流的重任,可见其深受乾隆信任和器重。于敏中亦不负重任,在浙省期间***绩卓越,曾上奏浙省生员游幕在外,欠三考者七十余人,请定限咨催,回籍补考。乾隆谕曰:“朕前降旨,生员欠考至次以外者,皆行黜革。但念该省士子逾限尚系初次,且有七十余人之多,伊等向来读书入泮,亦非容易,若尽行除名,情有可悯。着加恩免其黜革,勒限催回原籍补考一次,若仍借端规避不赴考者,即行黜革。”可见于敏中体恤劳苦书生,为广大士子争取了入仕机会。但关于于敏中任浙江学***时间各书所记有异,按《皇清奏议》卷四四:“乾隆十一年,提督浙江学***臣于敏中谨奏为请赐谥典以表忠烈疏。”《金坛文史资料》第十五辑《清代名臣于敏中》:“十一年,改督浙江学***。”其他各书均载十二年,如《清高宗实录》卷三百三:“乾隆十二年丁卯十一月丙辰,山东学***于敏中,以调任浙江奏谢,并恳进京聆训。”《满汉名臣传》续集卷五六:“十二年十一月,调浙江学***。”《章氏遗书》卷一六:“十二年,视学浙江,釁滌士林”。《清高宗实录》、《满汉名臣传》均为官办,较具实信性。章学诚乃于敏中门生,与于敏中交往甚密,因此其作所载较真实可靠,故取于氏十二年任浙江学***说为是。

于敏中不仅文才卓越,恩泽士林,而且在***坛上亦地位显赫,功绩卓著。于敏中在朝四十二年,任职颇多,襄理兵、刑,管理部务。在职期间“懋著勤劳”③谨慎持重,颇受乾隆器重与眷顾。乾隆十八年由山东学***任回京,擢为兵部右侍郎,可谓由文才光点向吏才光辉放射的转接处。但关于于敏中任兵部右侍郎年份,有记载的文献也有可争之处。按《清高宗实录》卷四百五十六记:“乾隆十八年甲戌二月癸未,以內阁学士于敏中为兵部右侍郎。”其他各书均载十九年,如《清史列传》卷二一:“十九年,擢兵部右侍郎。”《清史稿》(关外本)卷一八四表第二四:“乾隆十九年甲戌,兵部汉右侍郎李因培正月免。二月癸未(初三),于敏中兵部右侍郎。”再查《近世中西史日对照表》乾隆十八年二月无癸未日,且乾隆十八年为癸酉年非甲戌年,而十九年二月癸未,正为农历二月初三,因而《清高宗实录》明显误记。李因培因受贿于乾隆十九年被免去兵部右侍郎职位,于敏中补兵部右侍郎。故取于敏中乾隆十九年二月初三任兵部右侍郎说为当。

“敏中才猷练达,学问该通,失此良佐,实堪轸悼。……遗疏不堪视,挽词那可忘。悲今如伯施,述古叹文皇。因识人生幻,曾谁身世常。永怀忠谨行,特与祀贤良。”④这是乾隆帝为于敏中御笔亲题挽词,可见“失此良佐”乾隆深感痛惜。乾隆与于敏中相差三岁,他们不仅有君臣关系,更存在着一种亲密无间的友情关系,因此于敏中去世,乾隆震悼。但关于于敏中卒日各文献记载存在分歧。大多数工具书或论著所引于氏卒日出处都为章学诚所做《为座主梁尚书撰于文襄公墓志铭》,如姜亮夫编著《历代人物年里碑传综表》,冯春生发表在《浙江师范大学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于敏中卒年和中进士年份小考》。冯春生对于敏中卒年特别做了考证:“近阅章学诚《为座主梁尚书撰于文襄公墓志铭》,就敏中生卒年记述极明确:‘公生康熙五十三年甲午’,‘乾隆四十四年冬十有二月十七日终于赐第’。”由于其考证依据还是章学诚为于敏中做的墓志铭,文献关注眼光狭隘,故此出现了误证。近做于敏中年谱大范围搜集了相关文献资料,各文献所记时间有异,经考证分析,笔者认为于敏中卒日当为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初七日(公历1780年1月13日)。考证依据如下:按《章氏遗书》卷一六《为座主梁尚书撰于文襄公墓志铭》:“乾隆四十四年己亥冬十有二月十七日,终于赐第。”其他文献均记十二月初七,如《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九十六:“乾隆四十四年己亥十二月戊午(初八),谕曰……昨闻病势沉剧,倍增廑念。兹闻溘逝,深为悼惜。”十二月初八乾隆帝听闻于敏中逝世消息,“昨闻病势沉剧”寓意十二月初七日于敏中已病逝。《东华续录(乾隆朝)》乾隆九十所记于敏中卒日与《清高宗实录》同。《御制诗集四集》卷***:“四十四年,故大学士于敏中……乃旋于初七日夜溘逝。”《清史稿》卷一七六表第一六:“四十四年己亥,于敏中,十二月丁巳(初七)卒。”《清实录》、《东华续录》均为清朝官办文献,所记较具信实性,《御制诗集》中诗句为乾隆亲笔所作,可靠性较强。由此看来章学诚所作墓志铭盖误记,而大部分关于于敏中的研究都以章氏所做墓志铭为参考文献,可见墓志铭记载也不尽确凿,因此于敏中卒日当以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初七日为是。

注释:

①引自《金坛文史资料》第十五辑《史林发微·清代名臣于敏中》

②引自《清高宗实录》卷三百三:“乾隆十二年丁卯十一月丙辰,山东学***于敏中以调任浙江奏谢……此外更何训汝之有?”

③《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三:“乾隆四十一年丙申二月癸亥又谕:‘大学士于敏中承旨书谕,茂著勤劳。昨因大功告蒇,特沛恩纶,画入紫光阁功臣像。’”

④引自《御制诗集四集》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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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兆兰.金坛文史资料.金坛市***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1997.

参照论文:

[1]张旋.早岁登朝仕途顺雨余书屋紫藤香—述论清乾隆朝名臣于敏中.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增刊.

[2]乌兰其木格.清乾隆朝汉族名臣—于敏中述评.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4,3,VOL33,(2).

[3]冯春生.于敏中卒年和中进士年份小考.浙江师范大学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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