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丁入地”是我国封建社会晚期的一项重要赋役改革,也是清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专题。***以来,我国史学界的不少同志对此十分注意,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①,但是,由于明清两代史籍异常丰富,而“摊丁入地”的前后时间又拖得很长,在各地实行的情况也有差异,因此,有关这个问题,不但在史实上有许多需要补充和澄清的地方,而且在某些看法上也还可以深入讨论。本文想通过对“摊丁入地”比较系统的考察,再弄清些史实,并在此基础上,就其中的某些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明末的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的出现
“摊丁入地”在全国普遍推行是在清朝的雍正年间,但作为一种赋役改革,必然有它的社会要求和一系列前驱活动,这,当然更要早得多了。人们常常将清代的“摊丁入地”和明代的一条鞭法联系起来进行考察,把一条鞭法看成是“摊丁入地”的前驱,而“摊丁入地”又是一条鞭法的继续和深化,我们认为这是很有道理的。
在明代中叶以前,封建国家的田赋征收是实行两税法,在差役上分为里甲、均徭和杂泛三种。两税即夏税和秋粮,主要课取实物,如米、麦、豆、草、丝绢等等。由于各地的田土高下很不相同,所以在征收的科则上也不一律,大体按田地山荡各分为三等九则。而这三等九则,在各府州县的课额也是不同的,有的还有多于九则或少于九则的。差役摊派按其人事资产,也有三等九则(也有称三门九则的)的区别。主要以户和丁作为征发对象,分银差、力差两种,其中名目繁杂的劳役性力差占有更大的比重。以上说的只是就民户及民田而言。在明代,除民户外,还有***户、匠户、灶户;田土除民田外,还有各种官田,如屯田、灶田、没官田,以及祭、学田等。它们的科则和差役情况,又与民户、民田有所不同。
但是,明朝初年统治者所制订的这套赋役制度,到了中期,实际上已经无法继续下去了。
注释:
1、在国外,也有一些专家研究“摊丁入地”,比如日本的同行们就有不少论著。但是,这十多年来,由于、“”实行文化专制主义,国外书刊缺漏很多,他们的研究成果往往都看不到,有的甚至不知道。所以在这里,我们不能涉及。
本来,明朝***府这样细密的区别户籍、户等,规定各种田土科则,就是建立在封建国家对赋役承担者进行严格控制、和田土户等相对稳定的基础之上的。而田赋主要征收实物和徭役以力差为主,则又说明了社会分工的不发达和商品经济的落后。明代中期,随着土地兼并的更趋激烈,旧有的田土户等制度不断遭到破坏,封建国家对赋役承担者所进行的控制也在削弱。当时,地主阶级,主要是官僚缙绅地主,他们不仅疯狂地掠夺自耕农民和一般中小地主的土地,并且利用特权接受投靠,隐漏诡挂粮差。这样就造成了赋役的严重不均,而统治阶级的贪婪腐朽和各级官吏的放富差贫,又加剧了矛盾的深化。
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也对现存的赋役制度起着冲击作用。原来以实物为主的田赋征收和力役为主的差徭,越来越为人们所厌弃。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将税粮改为折银,用代役银替换力差,不但成为普遍的要求,而且是现实可行的了。正统初年,在税粮征收中出现的金花银,以及匠户差派中实行“匠班银”,等等,都说明了赋役制度中新旧替代的历史趋势。
这样,从嘉靖时候起,有的地方官员开始在江南等地行施一种新的赋役法,即一条鞭法。以后,一条鞭法又不断充实推广,到万历九年(1581年),终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起来了。有关一条鞭法的内容和它具体推行的情况,史学界有不少专门的论述,同时它也不是本文所要解决的任务。我们所以要谈到一条鞭法,以及一条鞭法以前的赋役情况,主要是为了说明“摊丁入地”的历史发展线索。
在一条鞭法的改革中,最主要的是役法改革。有关内容,《明史·食货志》是这样说的:“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敛募,力差则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其交纳之费,加以赠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又,“嘉隆后行一条鞭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小民得无扰而事亦集。”上面说到的丁粮,就是按人丁和税粮(即田亩)摊派徭役,而征收的内容是银子和小部分食粮(食粮主要指出自田亩的地差)。这样我们看到,在一条鞭法中,已经取消了“力差”和“银差”的界线,统以雇役代之,并且出现赋役合并,役归于地的倾向。但是,作为封建社会中差役的基本敛派对象——人丁,还没有完全取消,不过也注入了新的内容,即由原来主要提供徭役劳动,改变为完全课取代役银,即丁银①。
注释:
1、关于丁银,黄楷盛:同治《湘乡县志》卷三,《赋役》载:“丁银之法起于明初,至嘉靖中行一条鞭法,通计一州县之徭役,均派于丁粮,于是丁皆输银,役皆官募,民甚便之。”于慎行:《谷城山馆文集》卷三十四,《与抚台宋公论赋役书》中也说:“差役则除三等九则之名,止照丁地编派,丁不论贫富,每丁出银若干,地不论厚薄,每亩出若干,上柜征收,召募应役,而里甲之银附焉。”又,李苏:康熙《江都县志》卷之四,《田赋》:“按明万历十年以前,仿古庸调,役曰力士,曰校尉,曰班匠,曰民壮,曰里甲,曰甲首等差。嗣以月夫岁派多寡不同,并为里甲、均徭、驿传、民壮四差。……知县涂梦桂奉抚院王宗沐议改一条鞭,合四差共银若干,按下汇派,分上中下等(上上丁十两递至二两、一两五钱,又减至一两以及七钱、五钱,下至二钱五分,最下一钱五分),官募应役,未详何时改为每丁概征银一钱五分九厘,免分上中下等则。”可见丁银即人丁差役的代役银。
那么,这种按丁粮摊派差役的做法,在各地是怎样行施的呢?山东省的普遍情况是,首先把原来按三等九则征收的办法,简化为不分等则或少分等则,然后再把一部分差役折银,摊入田亩,另一部分则实行按丁编征。如青州府所属各县:“省去九则之名”,“以丁地兼编”①。东阿县“尽去九则三等,唯计丁履亩,收银上柜,官为顾役。”②江西袁州府则“通计一县所应起存支,用差银若干两,俱于丁粮内均派征银。”③福建海澄县也是“其征收不轮甲,其起运、转输若给募,皆官自支拨。盖轮甲则递年,十甲充一岁之役,骤出易困,条鞭则合一邑丁粮充一年之役,所出少易办”④。当然,这种把差役负担分别摊入田亩和入丁的比例,在各地是不同的,有的是丁田平均出办,有的是丁四粮六,有的是田三丁七,此外还有其它的形式。
土地高度集中的江南地区,由于差役矛盾突出,官员们在推行一条鞭法时,实行一种均田均役法。规定科甲缙绅,除《会典》载明优免粮差数额外,其余“无论官民,尽数照田编役”,“役分上中下则,以田多寡为差”⑤。据崇祯《松江府志》的记载,这上中下三则,大致是:“其上差者以千五百亩当之,中差者以七百亩当之,下差者以二百余亩当之,彼此品格,不及者以上中下田亩之数,朋当之。数十亩之下无与焉”。⑥江南地区的均田均役法,比前面说的按丁田出办差役,似乎更彻底一些⑦。类似情况,在其它地区也有记载。比如浙江嘉兴府,“凡有杂办差徭,照田承值”⑧。江西南安县编派徭役,“照未派征,官给官办,法简役明”⑨。“照未派征”,就是按照田赋额粮摊派差徭,也就是据地派差。
一条鞭法中的这种赋役合并的倾向,在有的州县就发展成为“摊丁入地”。当时,一般叫做“随粮派丁”或“田代丁编”、“丁随田办”。河南光山县,“万历十四年,知县牛应元奉行一条鞭法,以丁银摊入田粮,县户人丁不另派征,实自兹始”⑩。中牟县万历十一年(1583年)编审后,“每年该派丁银一千二百五十七两三钱二分”,“后因奸民通同里书,减此增彼,出甲入乙,莫可穷诘。”所以自二十三年(1595年)知县陈幼学“条陈弊害,申允派入地亩银内”,从此“丁地一条鞭起征,不显人丁则例”⑾。山东鱼台县也是在万历行一条鞭之后,合户口之征于田土,“谓之地丁”⑿。湖南攸县县令董某实行丁随粮派,“每粮五石,兼出一丁之银”,“但征粮”
注释:
①王家宾等:万历《青州府志》卷五,《徭役》。
②郑廷瑾:康熙《东阿县志》卷之二,《职官志》,《列传》。
③陈廷枚:乾隆《袁州府志》卷九,《田赋》,《四差》。
④陈瑛等:乾隆《海澄县志》卷之四,《赋役》上。
⑤尹继善:雍正《江南通志》卷七十六,《食货志》,《徭役》。
⑥方岳贡:崇祯《松江府志》卷十二,《役议》,《均役全书叙略》。
⑦实行均田役法,并没有取消丁银,但征收数额很小。
⑧袁国梓:康熙《嘉兴府志》卷十五,《艺文》下,袁国梓:《均田均役条议》。
⑨余光璧:乾隆《大庚县志》卷九,《赋役志》,《差徭》。
⑩杨殿梓:乾隆《光山县志》卷十二,《户口》。
⑾孙和相:乾隆《中牟县志》卷之四,《田赋志》,《户口》。
⑿马得祯:康熙《鱼台县志》卷十二,《赋役》。
银,置丁不问”①。湘乡县“随粮带丁”,“赋役之事一委之于田”。②
在崇祯年间,也有些州县先后实行丁随粮派。陕西省城固县就是崇祯八年(1635年)推行此法的。雩县(今户县)则在崇祯十一年(1638年),原因是这一年闹,“民人死亡逃散”,知县张某“苦丁无所出,不得已归并之”③。浙江黄岩县在万历初年“已将役银一概均入田土,定额科征”,到了“明末,更将丁银、口米并入田征”,正式实行以田土“代丁课”④。在明代的“摊丁入地”中,广东省的情况值得注意。康熙《广东通志》载:“万历三十年,左布***使陈性学议允随田均丁,民甚便之。崇祯年间,依照前例随田均丁”。⑤说明当时已在较大范围内实行“摊丁入地”。
当然,明代“摊丁入地”的地区,远不止上述那些,但总的说来还不很多,而且常常是某些地方官员作为解决丁役无着的“权宜之计”而采取的措施。象上面说到的雩县就是如此。还有的州县在征丁和摊地上来回反复。浙江嵊县“自明隆庆间,知县薛周将丁银派入三办均徭,即已随田征输”,到了万历末年,知县施三捷又“酌丁额数”,按丁征收,结果“穷民窜迁徙避征,不堪其累。”直到清朝顺治年间才又按田派征⑥。其它州县,如鱼台县等等,都有类似情况。
明末的“摊丁入地”,尽管是一种刚刚露头的东西,某些地方官员是怀着胆怯的探测心情在进行此种试验。但是,这不等于说,它是偶发的无根之苗。如果说,一条鞭法的产生和推广,和明中叶以来一系列社会变化有密切关连,那么,“摊丁入地”就是一条鞭法中出现的赋役合并、役归于地倾向的逻辑发展。当然,对于封建官府来说,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探寻赋役有出,但在明末土地高度集中,大批农民失去土地情况下,采取“摊丁入地”的办法,减免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以***缓和日趋尖锐的社会矛盾,尽管收效甚微,但还是有一定作用的。
明末所出现的“摊丁入地”的做法,不能不对清代产生深刻的影响。
(二)清初的户丁缺额和某些地区推行的以田补丁法
清代的赋役制度是沿袭明代的,即按明末的一条鞭法进行征收。但是,由于一条鞭法在各地推行的情况并不相同,再加上行施不久,统治者就加派频行,造成“规制顿紊,不能尽遵”⑦。而在清初,也因战马倥偬,差赋繁苛,所以在顺治、甚至包括康熙前期,清代的赋役制度是相当混乱的。
注释:
①吕正音:乾隆《湘潭县志》卷之十,《赋役》中。
②刘履泰:康熙《湘乡县志》卷九,《词翰》,洪懋德:《丁粮或问》。
③康如琏:康熙《雩县志》卷之四,《田赋志》,《赋役》。
④陈钟英:光绪《黄岩县志》卷六,《版籍志》三,《徭役》。
⑤郭裴:康熙《广东通志》卷之九,《贡赋》上,《户口》。
⑥李以琰:乾隆《嵊县志》卷四,《民赋志》,《户口》。
⑦《明史》卷七十八,《食货志》二。
康熙《大清会典》载:“今考直省丁徭,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田派者,有丁从丁随者。即一省之内,则例各殊,遵行既久,闾阎称便焉”①。上引材料,一方面说明各地的丁徭形式,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同时就清朝***府而言,在当时确也无力予以统一,只好尊重现状,各按原来则例摊派。
在清初上述种种丁徭形式中,就全国而言,按丁征收丁银则是最主要的。丁银清代也叫徭里银,征收对象是年十六以上六十以下的男子丁壮。据统计:顺治十八年(1661年),“直省徭里银三百万八千九百五两有奇,米二万一千五百七十石有奇。”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银三百一十三万六千九百三十二两有奇,米一万二千七百一十五石有奇”②。虽然在数额上远逊于田赋,但也构成当时封建国家的一项重要收入。
清朝统治者对于征收丁银十分重视。规定了户口编审制度。编审原定三年一行,后来又定为五年。凡编审在册的成年丁壮,都必须缴纳丁银。当时,清朝***府还规定,编造《赋役全书》一依明万历年间为准,所以田土和人丁的数额也都以万历时作为原额。但我们知道,明朝自万历以后,由于连年战祸,特别是统治阶级在镇压农民起义过程中,肆意烧杀抢掠,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的破坏,而清朝代替明朝,也充满着血与火的斗争。因此,在清初,用万历年间的田土、人丁数字作为凭依,实际上出现了很大的距离。当然,清朝***府也规定,地方州县可以题请豁免荒亡的田土人丁。但在战火纷飞、***需紧急的年代里,这种豁免常常要受到限制,甚至遭到驳斥。地方官员为了向朝廷缴足田赋丁银,只好不断多派多征。反映在丁银征收中,通常的做法就是将逃亡故绝的人丁额银,摊派到现存人丁的身上,从而造成每丁负担的大大加重。
比如湖北黄梅县,按明末原额编审人丁一万二百六十八丁,每丁派银三钱五分六厘零,共银三千六百五十九两七钱三分零。“顺治初年,以死亡过多,凡两审而两减之”,共查出故绝人丁五千五百七十三丁。到顺治十一年(1654年),虽陆续增出四千二百三十丁,但“以所增之数补两次减除之数,尚少一千四百二十八丁”。该县呈文请求豁免,受到上级的驳斥,结果只好用“每户分带三丁四分”的办法,来补足缺征的丁银。这样,每户除了必须缴纳原有的人丁银以外,还要额外再多缴一两一钱银子。这对于那些贫弱小户来说,是一项不堪沉重的负担③。陕西商州(今商县),明万历间以上中下九则折下下则征收丁银,共折人丁三万六千六百九十四丁,每丁每年征银一钱一分有零。顺治六年(1649年),知州薛所习申文乞请豁免死丁三千九百四十九丁,但仍留了“未除死丁”三千七百余。顺治十七年(1660年),该州以一万六百一十三丁进行摊派,结果每丁每年征银四钱三分八厘零,比明万历时增加将近三
注释:
①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十三,《户部》七,《户口》。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九,《户口》一。
③覃瀚元:光绪《黄梅县志》卷十五,《赋役志》,《户口》。
倍①。同样,湖南衡南县的丁银,也因逃亡故绝,由明末的一钱二分七厘,到顺治年间增加为四钱四分,直到五钱九分有零②。宁乡县则由五钱,增至“每丁输银九钱有余也”③。
丁银本来偏重的一些州县,负担就更加重了。山西猗氏县(今临猗县),万历年间每上丁征银一两,中丁七钱,下丁三钱。到了清初,由于“以亡丁之差加之孓遗之民”,以致“稍存可活者,丁至数两。即贫无立锥者,亦每丁一两矣”④。陕西省延安府所属各县,当明代“全盛之时”,丁徭“已重于天下”。但当时因“众擎易举,丁多徭均,自足供一县之用”。到了清初,“屡遭兵燹,人民逃死,存者止十分之二,”“而一县经费所需”,又“未能尽减于昔日”,于是就“以十分之用,而责之二分之民”,以“虚丁”责令“现丁赔累”,矛盾就十分尖锐了。象“延长县以一千六百余丁,而包七千六百余丁”,中部县(今黄陵县)以一千一百丁,冒至八千六百余丁。安塞县也以一百七十一丁,包纳七百三十四丁之银。结果“每丁每岁有费至三两者,有费至四两者”,严重的还有“*身赤贫而岁纳至七、八两不止”⑤。
清朝***府用不断加重每丁额银的办法,来保证丁银的征收,不但一般农民无法承受,甚至连中小地主都面临破产的威胁,在有的地区就出现“现丁亦变为逃丁,而逃丁永不能复为现丁⑥”的严重局面。这既不利于丁银的征收,同时也影响了封建秩序的稳定。
加征丁银矛盾的不断加剧,迫使统治阶级中某些人谋求新的替代办法。
把无着的丁银摊派到田粮内进行征比,较之直接加派到每个人丁的头上,情况会稍微好一些。这是因为与人丁相比,田地相对比较稳定。而且既然纳赋人拥有一定田土,那么比起那些一无所有的“贫苦光丁”来,征银也比较容易保证。所谓“粮有一定而易辨,丁无一定无难稽。有粮者为富民,虽丁过实数而不为虐取;无粮者为贫民,虽丁有隐漏而不失宽仁”。⑦反映了人们对丁粮关系的看法。当然,明末以来某些州县所实行的“摊丁入地”的做法,对于清朝官员也颇有启发。前面提到的浙江嵊县,在顺治年间重新实行“摊丁入地”,就是依据该县已往的成例。陕西南郑县于顺治十三年(1656年)议准“丁随粮行”,以及褒城县(今勉县东北)遵照执行,也是因为附近的城固县早有成功的经验。⑧
但是,在清初赋役混乱的情况下,推行“摊丁入地”,实际上还存在着很多困难。所以很多官员宁愿采取比较稳妥的办法。即仍然保留丁银,但又不增加额丁负担,只将一部分无着的丁银摊派到田粮内进行征收。这样既能保证丁银的足额,又不致引起逃丁,对稳定封建秩序也是有利的。
注释:
①王如玖:乾隆《直隶商州志》卷六,《田赋志》。
②江恂:乾隆《清泉县志》卷九,《食货志》、《人丁》.
③吕履恒:康熙《宁乡县志》卷之五,《赋役志》。
④《明清史料》丙编,第八本,《汉眷录抄写奏议档残本》。
⑤上引资料见陈天植:康熙《延安府志》卷之三,《户口》,卷七十三,《文征》三,《奏疏》,杨素蕴:《延属丁徭疏》;洪惠:嘉庆《延安府志》卷七十四,《文征》三,《条议》,许瑶:《延民疾苦五条》。
⑥洪惠:嘉庆《延安府志》卷七十四,《文征》,《条议》,许瑶:《延民疾苦五条》。
⑦魏世杰:《魏兴士文集》卷之二,《与邑令宋公疏》。
⑧曾王孙:《清风堂文集》卷十三,《汉中录》,《勘明沔县丁银宜随粮行状》。
山西沁州(今沁县),顺治五年(1648年)审编人丁共一万二千四百七十丁,除优免绅衿外,应编徭银三千四百五十二两七钱,比规定的原额尚少二千一百九两二钱零。沁州官府“将缺额徭银加派地亩,名曰地差”①。安徽灵壁县原额人丁四万三千一百六十七丁,该徭银一万五千三百七十九两零。顺治五年(1648年),“审除故绝逃亡人丁二万五百六十四丁,缺额徭银六千八百五十两一钱二分八厘有奇”,“均摊原额田地内带征”,并规定:“嗣后每逢审编人丁,有增有减,俱照此例办理”②。同样,该省泗州(今泗县)。原缺人丁三千九百五十六丁,缺额徭银二千二百三十两七钱九分四厘,“亦从田粮带征”③。浙田县,荒亡人丁万余,
“俱不题请除额,而摊派在熟田见丁之内”④。福建漳州府所属的龙溪(今漳州市),漳浦、海澄(今龙海县一部分)、诏安等各县,自顺治九年(1652年)起,因战乱、疾***、迁海等变,“户口逃亡”,“丁额无征”,造成“官民俱困”。康熙十二年(1673年),总督范承谟行令布***使何中魁推行“落甲法”。“凡配未悬丁及故绝悬丁悉行扣除,其失额银数于正粮内匀征”。范承谟的办法,不久因为三藩叛乱发生,直到康熙十六年(1677年)才正式推行。象“龙溪县,为丁二万六千零,查悬一万有奇,派入银额内匀补”;约计每正粮银一两,匀丁银一钱二分零⑤。对于缓和丁银缺额的矛盾,起到一定作用。
当然,实行以田补丁的办法,必然会造成田赋数额加重。象江苏海州(今连云港市),每亩原征地银九厘一毫二丝二微,顺治十三年(1656年)行“丁田兼征之例”,将缺额丁银一万三千六百一十两,“增摊田地之内,每亩增至一分五厘六毫九丝零”,使海州“有以下田而输上则者。又如赣榆县,因“邑有缺额丁银一千九百两,于地摊征”,结果“昔之地每亩一分四厘有奇,今以摊带之故,每亩加至二分有奇”⑦。这种大幅度的增加田赋科则,最明显的后果就是影响荒地的开垦,特别是那些贫苦农民,常常因此“闻而裹足”⑧。
实行以田补丁,对于一般自耕农民和中小地主,也是一项沉重的负担。清初曾任山西交城知县的赵吉士说:“丁既不足,不得不派征于田,于是有田者益累”⑨。
但是,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所以对于以田补丁的反映也是不同的。漳州府属的有关州县,自实行将‘失额银数于正粮内匀征”办法后,“大族人多丁少者无所隐蔽,衰族人少丁多者概行豁免,以至伶仃孤弱有祖户老丁及逃亡赔累者尽为除免”,“而民始无贻累之惨”。所以康
注释:
①叶士宽等:乾隆《沁州志》卷三,《贡赋》。
②贡震:乾搂《灵壁县志》卷二,《经制》,《赋役》。
③叶兰:乾隆《泅州志》卷九,《名宦志》。
④雷铣:光绪《青田县志》卷之三,《贡赋志》,《钱粮》。
⑤特通阿:嘉庆《漳州府志》卷之二十一,《赋役志》上。
⑥唐仲冕:嘉庆《海州直隶州志》卷第十五,《食货考》三,《户口》,陈宣,《丁赋论》。
⑦王豫熙:光绪《赣榆县志》卷之十,《官师》下,《传》。
⑧王豫熙:光绪《赣榆县志》卷之十,《官传》下,《传》。
⑨《万青阁自订文集》卷二,《重修交城县志序》,《志丁赋小序》。
熙《漳州府志》的作者评论说:“大抵明季一条鞭法行,而四差之累甦;我朝从田问赋之法行,而悬粮大租之弊息”①。有的州县,比如安徽庐江县,在明代原定丁银自上上丁一两一钱五分起,至下下丁征银二钱不等,清初实行“缺额”丁徭银两均摊田亩带征,历年编审,以增抵减,渐次扣除,同时又简化科则,减少每丁科额,规定一律征银五分。这样既稳定了那些无地农民的生产情绪,也不妨碍地主招佃垦荒,显然对封建国家有利。
将缺额的丁银摊入田亩起征,虽然比直接向人丁加派要好一些,但它毕竟是一种临时的过渡性措施,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正反映了当时赋役制度的混乱和不够健全。随着战争局面的结束,社会环境逐渐趋向稳定,大批流亡人丁,因为重新成为封建国家的编民而弥补了原来的缺额,以田补丁的办法也就逐渐为正常的丁银编征制度所替代。
(三)户丁编征矛盾的加深和地方州县中的中摊丁入地”活动
由于清初的户丁编审中,失额情况严重,而它既关系到整个封建秩序的稳定,也影响当时封建国家的财***收入。所以,招徕流亡人丁以弥补失额,成为清朝统治者急欲解决的问题。
为了加快人丁的增审,清朝***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安定生产的***策,同时也向各级官员规定增审人丁的考成办法。这些***策和措施,对于恢复封建统治秩序,促使大批流亡人丁回到生产的轨道,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清朝***府增审人丁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把广大劳动人民重新束缚在封建剥削的槛车上,为其“办耕课织”③而各级官员为了争取考成优等以博得升迁,常常不顾“录丁壮,汰衰老”的编审成法④,热衷于追求溢额,这样必然会造成许多新的矛盾。
康熙初年任直隶灵寿知县的陆陇其在《编审人丁议》中说,“查旧例,人丁五年一审,分为九则,上上则征银九钱,递减至下下则征银一钱,以家之贫富为丁银之多寡,新生者添入,死亡者开除,此成法也。无如有司未必皆能留心稽查,……且又相沿旧习,每遇编审,有司务博户口加增之名,不顾民之疾痛,必求溢于前额,故应删者不删,不应增者而增,甚则人已亡而不肯开除,子初生而责其登籍,沟中之瘠犹是册上之丁,黄口之儿已是追呼之檄,始而包赔,既而逃亡,势所必然”⑤。陆陇其谈到的情况,在其它地区也严重地存在。河南省有的州县“又其甚者,六十以上,国所养者昔无丁而今有丁,十六以下国所长者昔无丁而今有丁,甚至
注释:
①特通阿:嘉庆《漳州府志》卷之二十一,《赋役志》上。
②魏绍源:嘉庆《庐江县志》卷之六,《户口志》。
③龚鼎孳:《龚端毅公奏疏》卷三,《敬陈民国疏》。
④季之实:雍正《岳阳县志》卷之五,《食货》。
⑤陆陇其,《三鱼堂外集》卷一,《编审人丁议》。
无子之寡妇亦无丁而有丁”①。浙江海盐县自明末以来,丁役编审一直“积弊相因”,到清初,“更有产尽人亡,丁口不除,累亲族及里长代赔者”②。山西交城县在明崇祯四年(1631年)有户六千四百零,口一万八千六百零。康熙六年(1667年)编审,共户一万五千九百零,口一万八千六百零。“口不减于明”,而“户且倍于明”,可是当时却因“并里并甲,凋蔽不支”,原因就是朝廷“计丁口征税,减一丁则一丁之税无出,故但可增而必不可减”③。原来康熙六年(1667年)的编审,存在着很大的虚报和浮夸。所以有人说当时的户丁编审是,“户口加而民困日甚”④。
为了逃避编丁,地方的一些豪强绅衿往往与官员吏胥勾结起来,寻找缺口,进行作弊。比如清朝***府规定,编审户丁只限于土著,客籍户口并不计入;又规定,“其在仕籍者及举贡监生员与身隶营伍者,皆例得优免,而佣保奴隶又皆不列于丁”⑤。这样就为隐漏诡挂造成了机会。当然在清代,官员绅衿的优免待遇比明代严格,一般“止免本身丁徭”⑥。但实际上,他们总是设法“非分”多免滥免。丁役偏重的北方各省,情况尤为严重,贫苦百姓为了躲避丁役,不断投靠于缙绅门下,于是“其本户之丁,即系绅衿供丁”。通常每个“乡绅供丁,多至数十名,青矜亦有十数丁者”,造成“每有差徭,里递不敢派及;每遇编审,供丁名下即有应增新丁,户长总书亦不敢开报”⑦。康熙时任山东济宁知州的吴柽,在谈到他任所“滥冒优免之弊”的情况时说,“乡绅贡举生员例得优免本身,若杂项职员武生兵办衙役各项名色,全书未载,今皆一概滥免矣。又先圣、先贤各庙,原有洒扫之户,应免征丁,而奸猾之民,勾通作弊,亦托名圣府及颜、曾、仲、盂各庄头门下,假充庙户,冒免丁差”⑧。这里,除了乡绅贡举生员要按照规定优免丁役以外,连《赋役全书》没有载明的一般杂役衙办,也乘机“滥免”丁役。济宁地区由于紧邻曲阜、邹县,是衍圣公孔府和亚圣孟子后裔等一批“先圣先贤”势力所及之地,而封建国家又准许他们的府庙属官和庙佃户人有优免差徭的特权,所以指称孔盂“庄头门下”和“假充庙户”的冒免活动,也成为当地编审中的大弊害。
至于利用客籍不编丁役,乘机进行影射活动的,也并非少见。象济宁“五方杂处”,“大半外方人民”,他们“在州置产立户,又邻境之民与济宁二卫屯***买济之地、住济之房甚多,皆不系本州之人丁,在原籍不应两处当差”,而某些“奸猾之徒,因而托名影射”,造成该县“穷丁,虚丁所以益多也”⑨。
注释:
①贾汉复:顺治《河南通志》卷之四十,《艺文》六,《傅而师上田邑候书》。
②乾隆《海盐县续***经》卷二,《食货篇》,《户口》。
③赵吉士:《万青阁自订文集》卷二,《重修交城县志序》,《志里甲小序》。
④陆陇其:《三鱼堂外集》卷一,《编审人丁议》。
⑤张玉书:《张文贞公集》卷七,《纪顺治间户口数目》。
⑥《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五,《职役考》。按:限制绅矜优免是顺治十四年(1657年)规定的,在这以前,清朝***府仍沿习明代旧例,见《清世祖实录》卷三十七,顺治五年三月壬戌条。
⑦《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户***》五,《赋役》二,黄六鸿:《论编审》。
⑧⑨《牧济尝试录》,《编审议》。
自明代推行一条鞭法以来,不少地区都废除或减少了原来三等九则的户等制,但仍有相当州县按此编审。因此,利用户等进行放富差贫也在那些地区十分流行。陕西朝邑县(今大荔县东),“三等九则操纵于长吏笔端之上下”,他们“下其所欲,上一丁而供数丁之役;上其所欲,下数丁而无一丁之费。”结果“如户之大者”,“本宜多坐”,但因贿买嘱托,“而反减者”,“大户减则,弱户益增”,“放富差贫”,“无由穷诘”①。山东曹县也是,“豪强尽行花诡,得逃上则;下户穷民置数十亩之地,从实开报,反蒙升户”,而“其间家无寸土,糊口不足;叫号吁天者,皆册中所载中等户则也”②。
一方面是封建官府为了求取人丁溢额,不顾百姓赔累,拼命多审多编;另一方面他们又与富家豪族沆瀣一气,大搞隐漏诡挂,放富差贫。因此,所谓编审“溢额”、不过就是要那些中下层群众更多地“包赔”和“代纳”丁银,至于少数豪家大族,他们不但并无损失,而且往往因此而大得其利。
但是在清代,这种因编征丁银而引起的矛盾,实际上还在不断地深化着。我们知道,自康熙平定三藩以后,随着全国规模的战争基本停息,清代的社会经济也迅速得到发展,然与此同时,地主阶级的力量也大大增强了。他们在封建国家的纵容和支持下l疯狂兼并土地,肆意扩大财富,使大批自耕农民及部分中小地主失去生产手段,沦为佃农或其它无依靠者。愈来愈多的贫苦“光丁”,往往连自身的生活都难以维持,而封建国家又不因此放松对他们征收丁银,甚至把主要负担落在他们的头上。这种舍富就贫的做法,当然只能使矛盾更加激化。山东济宁州,在康熙中期,原编人丁二万六千六百余丁,“内有地之丁不及一万”,“无地之丁乃至一万六千有奇”,“其中故绝逃亡老病孤贫之丁及虚丁、朋丁,又“不啻数千”。因此,尽管封建国家“催征”、“敲扑”不遗余力,也榨不出更多的油水,以致有“官民交受其累”的叹息③。“户不下万余,丁不下三万”的江淮地区,少数“富民”“坐拥一县之田,役农民,尽地利,而安其食租衣税”,却只负担十分之一的丁银,剩下的十分之九,除了那些“非在官则士夫”和“逐末者”以外,主要也都由“农夫之无田者”承担④。
到康熙晚年和雍正初期,上述情况更有加无巳。象湖北,“有地之家,田连阡陌,所输丁银无几;贫民粮仅升合,所输丁银独多”,这些“富豪家”还“与书役勾通,改换裁派”。结果往往“按册有丁,迫呼无业,贫民偏受其累”⑤。山西省“富室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以致丁倒累户,户倒累甲”。因此,“在民则有苦乐不均之叹,在官则有征收不力之参”,“俗例相沿”,“官民交叹”⑥。本来就役繁丁重的陕西,甘肃一带,情况更见严重,这里
注释:
①张奎祥,乾隆《同州府志》卷十六,《艺文》,《碑》,《编审碑》。
②陈嗣良:光绪《曹县志》卷三,《赋役志》。
③《牧济尝试录》《编审议》。
④《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户***》五,《赋役》二,盛枫:《江北均丁说》。
⑤吴熊光:嘉庆《湖北通志》卷十八,《***典》一,《户口》,迈柱:《请丁随粮派疏》
⑥《朱批谕旨》,雍正二年九月十四日,山西布***使高成龄奏。
是“田连阡陌而载丁甚少”,“家无尺土而丁额倍多”,结果“有逃亡故绝原丁无可开除,累及族***里甲代为赔纳者”①。地处西南边疆的云南省,也因“贫人转卖田产,丁银仍留本户,以至拖累无休”。这些“无寸椽尺土”、“册载丁名”的劳动者,“至有一人而当数丁至十余丁者”,而且他们还往往“累世相仍,名曰子孙丁”。当时,全省“穷民受丁差之苦累者十之六七”②。
大批“无业光丁”无法忍受封建国家丁银的追比,只好被迫逃亡。雍正元年(1723年),山东巡抚黄炳在一份奏折中说:“惟查各州县中,往往有田连阡陌而全无一丁者,有家无寸土而承办数丁者,穷民在丰稔之年,已难措办,设遇歉收之岁,更无力输将,此东省之民所以易去其乡而不顾也。”③其实黄炳谈到的情况,早在康熙初期,有的地方巳十分严重。素称富庶的山东黄县,竟因“丁累”而“逃亡过半”。其中有的村社,“逃者十之九”,其余有“逃者十之六、七”、“十之五”,最少也“逃者十之二、三”④。陕西省自雍正元年(1723年)以来,虽曾“比年丰收”,但延安等府,“皆因丁银重累”,“复业者甚少”。他们不但“不得已逃者不敢来归”,甚至连“现在者皆云思去”⑤。
上述被迫逃亡的贫苦农民,不少人还背井离乡,流向边疆、山区、海岛,因为那些地区,封建势力相对薄弱、清朝***府暂时还无力编审户丁。直隶、山东、山西,陕西等省的农民,多往蒙古以及东北关外等地。据康熙末年估计,仅“山东民人往来口外垦地者多至十余万”⑥。在云南,“逃丁多归外蕃土司”⑦。他们有的流亡到兄弟民族聚居的地区,有的甚至被迫逃亡国外以求取生计。
明末以来,在江南等一些地区,随着商业、手工业的迅速发展,新兴城镇不断兴起,人口流动频繁,旧有的那套户丁编审制度,也愈益无法适应了。苏南的“吴中”之地,“土沃民稠”,“户口之册向多虚诡”⑧。浙江嘉兴府,“地狭民稠,居址无定,房多赁借,人多雇倩,负贩之子家无立锥,百工率处半属客籍,而欲按户核丁,按丁责赋,此必不可得之数也。”⑨钱塘县(今属杭州市)是浙江省会所在地,“四方之民朝东暮西,如鸟之飞、鱼之游,流寓多于土著,是以生齿之数无从核实也。”⑩有人还针对按丁编银的论调,专门为官府算了一笔账,“若夫赤脚光丁,存亡靡定,毋论远走他乡,即如省会之民,湖墅之去江干计数十里,原在湖墅者忽徙江千,应纳丁银不过钱许,而见年催往一次,脚力饭食足抵一丁之银,倘往催不应,势不得不
注释:
①王如玖:乾隆《直隶商州志》卷六,·《田赋志》,附:《以粮载丁原案》。
②《皇清奏议》卷二十五,杨名时:《条陈地方事宜疏》。
③《朱批谕旨》,雍正元年六月初八日山东巡抚黄炳奏。
④李蕃:《雪鸿堂文集》卷一,《编审均徭序》。
⑤洪蕙:嘉庆《延安府志》卷三十七,《文征》三,《奏疏》,岳钟琪:《请减丁银疏》。
⑥《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五十,康熙五十一年五月壬寅。
⑦《皇清奏议》卷二十五,杨名时:《条陈地方事宜疏》。
⑧邵大业:乾隆《昆山新阳合志》卷第六,《户口》。
⑨吴永芳:康熙《嘉兴府志》卷之九,《户口》。
⑩魏螈:康熙《钱塘县志》卷之六,《户口》。
赔纳矣!”①说明按丁编审的办法,在某些地区不但适应不了当时已经变化了的现实情况,而且在经济上对封建国家也无所裨益。
事实已经很清楚,赋役制度中的丁银编征的做法,除了因地主豪强的隐漏诡挂和封建官府的放富差贫,使其不断遭到破坏以外,也越来越感受到由于商品经济发展;新的社会因素增长对它的冲击,而这都破坏着封建秩序的稳定,不能不引起清朝统治集团中人们的关注。进一步改革或废除征收丁银,已经日益成为统治阶级内部不少人议论或注意的中心了。
人们议论或者要求改革丁银编征制度,实际上也就是要求继续沿着明代一条鞭法以来,某些州县已经推行的“摊丁入地”的路子前进。
最初议论或注意丁银问题的,差不多都是任职州县的一般地方官员,或者是较知下情的文人土大夫。原因很简单,这些人本来就在基层,编审户丁和催征丁银往往就是他们的职责,朝廷的有关考成规定,主要也是针对他们的。因此,对于丁银难征的情况,他们体会最深,其中有的官员还因此受过斥责或丢过官。有个叫曾王孙的,写了一篇叫《勘明沔县丁银宜随粮行状》,他考察了沔县(今勉县)附近有些州县自明末以来实行丁随粮行的情况,又针对当时沔县丁粮的严重不均,力陈实行丁随粮行。他认为“舍粮编丁,可以意为增减,若一概从粮起丁,则买田者粮增而丁亦增,卖田者粮去而丁亦去,永绝包赔之苦”,这是最大的好处;其次,“就丁论丁,弊端百出,若照粮编丁,则岁有定额,富者无所庸其力,贫者适得其常,一清吏胥之弊”;最后,“丁与粮分,则无粮之丁无所恋而轻去其乡,丁随粮行,则丁皆有土,有所籍而不致流亡,里甲不累,考成不碍”②。
还有一个叫盛枫的,也大力鼓吹“摊丁于地”。他认为,在当时田亩尽归富户,贫民“无立锥以自存”的情况下,实行“摊丁入地”是个好办法。他说:以一县“其丁课之数常不及田税三十分之一,又以一县之丁课,均之田税中,常不及五厘。以上农一亩之所获,通丰耗而权之,富民之入,恒不下一石,即于税外稍为溢额,不为大病,而使民尽免一切供输,岂非穷变通之道耶”不仅如此,“对于上格于国课,下迫于考成”的州县官来说,也可以因此解脱不少麻烦和苦恼③。
曾被康熙帝誉为清官的彭鹏,在他任三河县令时,恰遇编审。经他仔细审订,“自以为无累于民矣”,但后来得知仍有“包赔”八十四丁。当时全县户丁中,“有田民户不过三百四十家,有田绅衿户不过六十六家”,大部分属于无田的光丁。因此,他感慨地认为,原来那种“以田为经,以人为纬”的编审之法“不可行矣”④!
注释:
①魏螈:康熙《钱塘县志》卷之六,《户口》。
②曾王孙:《清风堂文集》卷十三,《汉中录》,《勘明沔县丁银宜随粮行状》。
③《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户***》五,《赋役》二,盛枫:《江北均丁说》。
④《古愚心言》第八册,《洵邑审丁示》。
另一个“清官”陆陇其,与同官谈***事,言及“北方丁银甚重”,也表示必须有所变通,他主张“穷丁宜于豁除,不妨以殷实者补之,期于不亏额而止”①。陆陇其在这里并没有直接谈到“摊丁入地”,但他所说“以殷实者补之”,也就是以田多之家,补穷丁之不足,基本思想是一致的。
济宁知州吴柽则更认为,“今日之丁,不能人人尽编”,必须“家有地亩,始编其丁”。这样,“使丁系于地,地出丁银,无逃亡代赔之弊,亦无贫民偏累其苦”。“若不问有产无产,是人皆征,大失朝廷宽大之德矣”!②
就在上述官员们议论“摊丁入地”的同时,在有的地区,已接着过去的试验,在实际行动了。
康熙六年(1667年),河南太康知县胡三祝,在“奉旨清核原额人丁”的过程中,根据当地情况,正式实行“丁随地派”、“地尽丁无”的编征新法。大致“照旧额;每地三十三亩三分准人一丁”③。康熙九年(1670年)的进士余珖,当他就任广东四会知县时,目击该地“丁耗田多芜”的情景,一面“募垦给牛种”,同时请求“以丁随粮”,结果“生齿遂殖”④。四川雅州府属的芦山县,也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行“按亩均丁”,“民甚便也”,自此“遂为成例”⑤。湖南衡阳县至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里民赵成一等,“以寡丁大害未除”,请求“仿照衡山县丁随粮派之例”,实行“随粮带派”⑥。又如,湖北沔阳州(沔阳县),因“民苦征丁之害,胥役冒载名籍,贫弱吞声供输”。康熙四十年(1761年),县令朱化隆条议“丁随粮派”,并请于省府“力行之”,于时,“民无业者始庆更生”⑦。前面提到的山东黄县,也于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申请丁银摊地”,使“积累永除”⑧。还有,象湖南安化县,也因“丁随粮派”,而“公私兼济”⑨。直隶乐亭县行“按田均丁”,“在富户正供之外所增无几,而贫民永得息肩”⑩。
从当时各地推行的摊丁入地的情况来看,尽管它们间也互有影响,但基本上还是各州县自行其事,所以在形式上也是多种多样。从名目来看,就有“丁随地派”,“以丁随粮”,“按亩均丁”等等。名目不同,内容也不完全相同,比如象湖南湘潭县,“约三石而注一丁。其法丁经粮纬,丁名从老,粮数从新,丁有定名,粮无定数。少之积数户而成一丁,多至一户而兼数丁,盖派粮不派户之活法也”⑩。安徽建平县(今郎溪县)“照田起丁”的办法是,“每户下有田
注释:
①《三鱼堂日记》卷三。
②《牧济尝试录》,《编审议》。
③戴凤翔:道光《太康县志》卷之二,《田赋》,《人丁》。
④英启:光绪《黄州府志》卷二十一,《宦绩》下。
⑤查郎阿:乾隆《四川通志》卷七,《名宦》。
⑥江洵:乾隆《清泉县志》卷九,《食货志》,《人丁》。
⑦杨钜:光绪《沔阳州志》卷七,《秩官》,《名宦》。
⑧袁中立:乾隆《黄县志》卷之六,《职官》。
⑨范咸:乾隆《湖南通志》卷之一百,《名宦》。
⑩陈金骏,乾隆《乐亭县志》卷之四,《田赋》,《户口》。
⑾吕正音:乾隆《湘潭县志》卷三十,《赋役》上。
十亩内者当半丁,十亩外者当一丁”①。湖南安仁县则采取“寄丁粮于有田之人”,“征力役于烟户之内”的折衷办法。说这样使“在有粮者无独任之苦,在完丁者无贫窘之逃,官不烦而民不扰,弊可去而害可除”②。另外,象前面提到的太康县的“丁随地派”,与上述情况又有所不同。但是,不管它们的形式如何不同,前进的道路却是一条,即都以田代丁。
自康熙以来各种要求“摊丁入地”的舆论,以及各地州县所进行的愈来愈多的“摊丁入地”的活动,正象一股激流,不断冲击着旧有的丁银编征制度,也引起上层官僚集团和朝廷愈来愈多的注意。对于封建国家来说,它的最大好处是:既能缓和无地贫民因无力缴纳丁银而隐漏逃亡,同时又能保证丁银的征收。当然,“摊丁入地”对于有地之家是增加了负担,特别要引起缙绅豪右之家的反对,但在当时土地不断迅速集中的情况下,适当抑制缙绅豪右的实力,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封建中央集权利益的。在全国更大范围内推行“摊丁入地”,不但可能,而且愈益显得必要了。
①李国相:乾隆《广德州志》卷之九,《食货志》、《户口》。
②张景恒:同治《安仁县志》卷五,《赋税》,《户口》,附录:《请酌均丁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