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各式各样的“李鬼”层出不穷,这些傍名牌的“李鬼”,不但让消费者真假难辨,也让知名商标所有人叫苦不迭。本文告诉商家,当商标所有人遇到他人擅自使用自己的商标时,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案情简介】
熟悉《水浒传》故事的人都知道李逵和李鬼的故事。冒牌的李鬼假冒黑旋风李逵的名号拦路抢劫,最后死在李逵手上。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各式各样的“李鬼”也是层出不穷,如康帅傅方便面、脉劫和芳达饮料、治治瓜子、沙宜洗发水、丑粮液白酒等。这些傍名牌的“李鬼”,不但让消费者真假难辨,也让知名商标所有人叫苦不迭。有一首打油诗这样描绘当前知名品牌被傍的现状:“卡丹”到处有,“狐狸”满山走;“老爷”被偷车,“鳄鱼”全国游;“金利来”,愁!愁!愁!
日前,以打造全球最昂贵的卫生洁具――黄金厕所而闻名的香港金至尊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也遇上了这样的一件麻烦事。深圳的某家公司不但将自己的名字取为“金至尊某”公司,并且在第35类的“广告、商业管理”等类别中注册了“金至尊”商标。真“李逵”香港公司自然不甘心自家商标落入他人囊中,于是提起商标异议。
【案情分析】
一、企业商标为何会频频被模仿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用来分辨不同的消费者,以便让消费者认牌购物。不过,在现代社会,商标的含义早已超出作为产品或服务的识别标志本身,而成为产品或服务质量、信誉、知名度的载体,凝聚了企业投入的大量智慧、心血和投资,构成企业的一笔价值可观的无形财富。于是,这些具有极高价值的商标也自然成为他人觊觎的对象,有些人就希望通过“傍名牌”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本案中,深圳公司就是通过改名,让消费者误以为自己就是香港公司,从而谋取非法利益。
二、常见的傍名牌手段有哪些
这些“傍名牌”的手段也很多:(1)打球。模仿著名商标,如康帅傅、脉劫以及丑粮液等相仿商标;(2)将著名商标名注册为商号。如将知名的“金至尊”商标注册为自己公司的商号;(3)假冒洋品牌。即在国外注册公司和申请商标,然后再在国内设立独资公司,由该独资公司的名字将在国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注册,如国内的某地板品牌和某奶粉品牌;(4)自己监制国际品牌。即在香港等地先注册一个名称和一些国际名牌非常相似的公司,然后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打上由这家公司监制。
本案中涉及的傍名牌手段就是第二种。由于商标注册是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全国统一注册,而字号的登记则分别由县级以上工商局登记机关登记,从而造成同一文字可能由不同的企业分别作为商标和字号使用或注册(登记),这就容易造成商标权和字号权的冲突。当然,很多冲突并不一定是恶意的,但也有很多人看上了驰名商标的巨大价值,希望傍上它们,谋取不当利益。
三、当驰名商标被他人注册为企业名称时,该如何施救
当知名商标所有人遇到他人擅自使用自己的商标时,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四、如何尽快发现商标被他人抢注
本案中,“金至尊”商标不但被注册成了企业名称,而且被他人注册在其他的类别上。因此,要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还需要对商标注册状况进行监测,即获知相关信息。商标在获得注册期间,需要经过三个月的异议期。在这段时间内,如果企业认为相关商标的注册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那可以提出异议,尽力阻止该商标获得注册。
(1)商标标志
这里所说的商标标志主要是指企业重点保护的核心商标的标志,监测的主要内容是是否有与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标志出现在商标公告中。这些商标可能与企业的核心商标使用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可能使用在不相近似的商品上,对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使用商品
使用商品方面的监测就是以企业核心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主要监测对象,监测这些商品上的商标注册动态。在这里,除了要重点监测核心商标所处的类似群组,也要根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的因素,对那些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商品类别进行监测。当然,监测产品的类别还需要根据企业目前和将来的业务范围,对相关的商标群组进行监测。
(3)主体监测
在主体监测方面,除了要监测企业重要竞争对手的商标注册动态外,还需要将企业的商业合作伙伴纳入到监测范围之中。企业的合作伙伴一般都会知晓一些企业的商业秘密,有时也会知道企业在商标保护上是否存在漏洞。在我国的商标恶意注册中,很多都是来自于企业的商业伙伴,因此也需要对他们的行为重点关注。
五、企业如何预先防范商标被抢注
要防止他人抢注自己的商标,除了及时监测之外,更需要自己在商标注册上下工夫,及时全面地注册自己的商标。事后的监控毕竟属于亡羊补牢,而事先全面注册才能防患于未然。企业进行商标注册的目的主要应该有两种,一种是为了自己使用,另外一种是为了防止他人使用。尤其是对那些有志于打造知名品牌的企业来说,需要在商标注册的时候注重防患于未然,尽量不要给他人留下太多的被“傍”空间。
为了自己使用,企业商标注册时应该覆盖自己的业务范围并考虑到将来可能从事的业务范围。为了防止他人使用,应该覆盖与自己业务范围类似的商品和服务。比如说,珠宝首饰属于商品,而出售珠宝首饰则是提供一种服务,它们分属于不同的类别。如果企业既生产珠宝首饰,同时也通过自家的店铺进行销售,那就需要同时申请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在本案中,“金至尊”没有在第35类的商品销售中进行注册,被他人钻了空子。
【法规链接】
《商标法》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13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28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30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使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编辑/俞晓兰)
人物简介
杨敏锋,南京大学理学学士,中国***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敏锋律师曾在高新企业工作多年,具有专利人资格,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杨敏锋律师的最新著作为《企业商标全程谋略:运用、管理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