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证明范文精选

受益人证明篇1

摘 要:微课因为其短小精干的教学内容和绘声绘色的教学方法被越来越多的中教师所接受和使用,成为了中职老师教学创新的一个重要方法。《外贸制单》是外贸专业课之一,也是高考科目之一,但是教学过程中经常出现枯燥,学生缺乏兴趣的情况。该文以受益人证明的填制为例,介绍了微课教学在中职《外贸制单》课堂中的应用。

关键词:微课 中职 外贸制单

中***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6-0202-02

一、微课的简单介绍

1.微课的含义

“微课”是指按照新课程标准及教学实践要求,以视频为主要载体,记录教师在课堂内外教育教学过程中围绕某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而开展的精彩教与学活动全过程。“微课”既有别于传统单一资源类型的教学课例、教学课件、教学设计、教学反思等教学资源,又是在其基础上继承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教学资源。

2.微课的特点

(1)教学时间较短: “微课”的时长一般为5―8分钟左右,最长不宜超过10分钟。因此,相对于传统的40或45分钟的一节课的教学课例来说,“微课”可以称之为“课例片段”或“微课例”,更符合学生的认知特点和学习规律。

(2)教学内容较少,主题突出: “微课”主要是为了突出课堂教学中某个知识点(如重点、难点、疑点)的教学,或是反映课堂中某个教学环节、教学主题的教与学活动,相对于传统一节课要完成的复杂众多的教学内容,“微课”的内容更加精简,主题更加突出。

(3)资源容量较小: “微课”资源的容量一般在几十兆左右,视频格式也是常见的媒体格式(如rm,wmv,flv等),有利于学生流畅地***观看,也可灵活方便地将其***到终端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手机、MP4等)上实现移动学习。

(4)资源构成情景化。微课以教学视频片段为主线,整合教学设计、多媒体素材、课件及课后反思等相关资源,构成一个“主题单元资源包”,营造一个“微教学资源环境”。

二、外贸制单的教学现状

1.学生基础薄弱

职高生基础较普高生薄弱,学习相对困难,并且对学习缺乏兴趣。而外贸制单课程专业性强,各种信用证、合同、各类单据都是英语,对英语水平要求高, 经常出现学生上课不想听,听不懂,“独角戏”更是家常便饭。

2.实践操作脱离现实

因为学校资源限制以及各方面原因,现在的外贸制单课程大多采用理论讲解、手工制单的形式,而外贸公司在制单方面很早就开始采用了电子制单。另外,专业教师大多缺乏企业实战经验,教学内容的讲授可能脱离实际工作,培养的学生无法立即顺利胜任岗位,影响了企业单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3.教学方法落后

外贸制单的课堂教学一般以讲授法为主,“填鸭式”为常态,缺乏创新性。学生则被动接受各种单据的缮制方法,主动性和积极性大大受挫,同时自主学习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得不到提高,这与“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教学理念背道而驰。

三、微课的教学实践――受益人证明的填制

为了更直观地体现微课在外贸制单中的效果,本文以受益人证明的填制为例,具体介绍微课如何应用于外贸制单的教学中。

1.课前准备

在上课之前,教师必须做以下课前准备,主要包括与课程相关的微视频制作及其他文本资料。微视频内容包括“任务情境”、理论学习”、“实践操作”和“任务布置”。这些文件或来源于互联网,或由教师使用Camtasia Studio等软件制作;文本是经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学生特点设计的内容,如难点、重点的练习等。

2.微视频教学

播放微视频,通过理论讲解受益人证明的填制规则与制作受益人证明的操作任务相结合,使学生从理论学习升华至实际操作,帮助其在理解的基础上加深记忆,也体现了以技能为本位的教学理念,真正实现有效教学。

(1)课堂导入

通过温州奥利集团的单证员李虹在工作中遇到难题这个情境,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制作受益人证明,从而引出本节课需要学习解决的内容。更重要的是,激发学生的探究兴趣,为接下来的协作学习奠定基础。

(2)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的主要内容是受益人证明的填制规则以及注意事项。首先简单地介绍空白受益人证明的每个空格的填制规则,接着介绍填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空格,分别为单据名称、证明内容、出证日期,并对每个注意事项举例进行详细说明,让学生对于受益人证明的填制规则能够充分掌握。

(3)实践演练

利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具体演示如何制作受益人证明。解读一份信用证,从中找出填制受益人证明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将信息填入受益人证明中。通过具体演示,实践操作,将理论知识实践化,更能帮助学生对这块内容的理解掌握。

3.拓展总结

看完视频后出示另外一份信用证,让学生根据视频中所学的知识,自行填制完成。之后,同桌互相交换手中的受益人证明,教师讲解答案,学生对手中的试卷进行批改。最后,教师对试卷中容易犯错的地方进行讲解总结。通过实践演练,让学生将视频中所学的受益人证明填制应用于实践中,体现了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的模式,学习更加系统,也让学生能够更好地掌握这一块内容。

四、微课在外贸制单应用的反思

1.教师综合素质亟待提升

微课教学模式相对于传统的教学模式,对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教师具备课堂教学组织能力,利用情境、协作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及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还需掌握一定的现代信息技术以备制作微视频等能力。

2.课外组织力度有待加强

在互联网和移动设备普及的时代,学生可以先在家里完成课前学习,如通过微信平台、QQ、360云盘等,***微视频或在相应的网站上***学习,所以在课堂上只需解决学生的疑难,更多时间用于深入挖掘教学难点,提高教学效率。职高生普遍缺乏自主性,因此,对于通校生,家长有必要进行监督,配合教学工作。通过长期监控与反馈,学生的不良行为将会得到改善,学习成绩得到提高。另外,对于住校生,组长监督学习,任务完成后到组长处汇报,并作为过程学分评定的依据。

3.微课资源开发需借力

微课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微视频,同时包含教学设计、课件、教学反思、练习等教学资源。要做好一堂“微课”并不难,但外贸制单教材体系繁杂,内容繁多,单凭老师个人力量做好一门课的微课可谓杯水车薪。因此,校内或是校外相关专业的教师都要参与到微课制作中,群策群力,实现资源优化与共享。

参考文献

[1]黎加厚.微课含义与发展[J].中小学息技术教育,2013(4):10-12.

[2]郭晓晶.项目教学法在外贸单证实务课程中的应用[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8(6).

受益人证明篇2

2013年,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里斯本春季年会上通过了最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简称“ISBP”)——ISBP745。与先前的ISBP681版本相比,ISBP745就若干审单标准做出了重大改变。信用证业务的全部内容就是处理单据,正确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是信用证业务顺利进行的关键。目前信用证业务最主要的依据UCP600规定,银行应依据ISBP审核单据。ISBP是国际商会在信用证领域编纂的国际惯例,2003年1月,ISBP作为国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正式出版,2007年更新为ISBP681。ISBP不仅是各国银行、进出口公司信用证业务单据处理人员在工作中的必备工具,也是法院、仲裁机构、律师在处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的重要依据。鉴此,本文就与外贸企业密切相关的若干重大变化结合案例予以分析,以期对企业有所裨益。

from一词有新意

案例

@信用证要求“documents muSt bepresented no later than 10 days from date of shipment”(单据必须不迟于自装运日起10天内交单),提单(B/L)签发日期为3月1日,受益人3月11日交单,是否构成延迟交单?

分析

ISBP745对“from”(“自”)的解释发生了重大变化,在A15中指出“the words‘from’when used to determine a maturity date or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following the date of shipment,the date of an event or the date of a document,exclude that date in the calculation of period.”即:当“from”用于确定自装运日期、事件发生日期或单据日期起的到期日或交单期时,将不包括该日期。因此,按照ISBP745的规定,本案最迟交单日为3月11日。

但是UCP600第3条分别指出“‘from’when used to determine a period of shipment include the date or dates mentioned.”即:“from”用于确定发运日期时包含提及的日期。“‘from’when used to determine a maturity date exclude the date mentioned.”即:“from”用于确定到期日期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ISBP681只在第43条d款提到“根据UCP600第3条的指引,当使用‘from’和‘after’确定汇票到期日时,到期日的计算从单据日期、发运日期或其他事件的次日起计算。”可见,UCP600和ISBP681都没有明确当“from”用于确定交单日期时,是否包含提及的日期。

笔者认为ISBP只是辅助解读UCP的审单标准,而非UCP600规则本身。正如ISBP681引言提到的“本文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与UCP600是一致的,并不修订UCP600,应与UCP600作为整体使用,不应孤立解读。”另外,国际商会也不建议在信用证中直接援引“This L/C is subjeet to ISBP”,所以“from”用于确定交单日期时,仍不应简单地视为不包含所提及日期。

为避免潜在争议,建议企业在信用证中应尽量避免使用“from”一词。

“快递收据”新说法

案例

信用证46A要求“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supported by relevant courier receipt certifying that certain documents have been forwarded to applicant within 3 working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即由快递收据佐证的受益人证明,证明受益人在装运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用快递寄给申请人。47A要求“The number of L/C must be mentioned on all documents.”即所有单据须注明信用证编号。开证行对交单拒付的理由是:快速收据无日期及签字;受益人证明上虽然有信用证编号,但快递收据没有。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

分析

由于对快递收据理解的偏差普遍存在,ISBP745新增了A10,“When a credit requires the presentation of a document as evidence of sending documents,notices and the like to a named or described entity.in the form of a courier receipt,post receipt or certificate of posting。such document is not examined under UCP 600 article 25.”即: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快递收据、邮***收据或投邮证明一类单据,以证实寄送单据给一个具名或规定的实体时,该单据的审核不适用UCP600第25条。UCP600第25条针对快递收据、邮***收据和投邮证明,强调证明货物收讫待运的快递收据必须由具名机构盖章或签字并表明取件或收件日期,且该日期被视为发运日期。

可见A10将快递收据分为两类,如果快递是用来寄送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这样的快递收据属于运输单据,应按UCP600第25条审核;如果快递是寄送样品、装船通知、副本单据等,则其收据不属于运输单据,应按UCP600第14条一般单据的标准审核,即单据内容看似满足单据要求的功能,且不与其他单据内容矛盾。

笔者认为,本案的快递收据是用来证明寄送其他单据的,并非运输单据,但是考虑到受益人证明的内容是证明受益人于装船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寄给申请人,所以快递收据日期的缺失将导致该要求无法实现,该快递收据的功能也就无法满足,因此缺少日期应视为不符点。至于有没有签字,则需要看快递收据的格式是否有签字栏位,由于快递收据的格式不受UCP管辖,若其本来就没有签字栏位,自然不需要签字,若有的话需要签署。

第二个不符点不成立。信用证在46A中强调受益人证明是“supported by courier receipt”,可以理解成受益人证明和快递收据作为整体,共同构成一份单据,因此信用证编号在受益人证明上出现即满足条件,无需再在快递收据上出现。如果46A要求“1.beneficiary's certificate…;2.courier receipt…”,也就是将快递收据单独作为一份单据提交,那就要注明信用证号码了。

“已装船批注”新定性

案例

信用证适用于UCP600,要求装运港青岛,卸货港釜山。提交的提单信息如下:

收获地:“潍坊,卡车鲁1234”

船名:“好运号” 装运港:“青岛港”

卸货港:“釜山港” 交货地点:(未填写)

该提单没有单独的已装船批注,但是预先印就了“shipped on board,Jun 1,2012”。结果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

分析

装船批注问题由来已久,国际商会多次在意见和咨询中予以解释,此次正式写入ISBP745,其核心是:当提单显示了装运港、船只、时间和卸货港等必要信息以外,还显示了收货地、接管地或前程运输等细节,此时仍需要一个显示装运港、船名及装运时间的批注,来证明货物确实是于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在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

因为UCP600第20条规定提单须“通过预先印就的文字或注明装运日期的已装船批注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因此要求审单员必须能够一目了然地从单据表面确定装货港、船只和时间,以判断是否单证相符。若提单显示收货地、前程运输工具等,将会影响审单员判断,此时就需要单独的装船批注了c

以本案为例,提单虽预印“shipped on board”字样,但不能证明货物是在6月1日装上“好运号”船只。这是因为“shipped on board”本意指装上运输工具,可以指船,也可以指其他工具,并非仅是已装船的意思。《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七版)对“ship”做动词的解释是“1.send or transport(passengers,cargo,etc.)by ship;2.transport(goods)by rail or other means”。对“on board”的解释是“1.embark on a ship;2.enter(a train,vehicle,aircraft,etc.)”。可见,提单上“shipped 0n board”字样有可能是指6月3日装上了“鲁1234卡车”,而非“好运号”船只,这样就会造成单证不符。

有人以FOB(Free on Board)只适用海运方式证明“shipped on board”只能指已装船,但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就指出若采取FOB装运港船上交货,必须注明“FOB Vessel”字样,而“FOB New York”则指纽约市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不同国家对某些术语、惯例理解不同也属正常,单纯争论“shipped on board”是否仅指已装船也意义不大,保证顺利交单收汇才是硬道理。

为此,建议企业站在审单员的角度理解装船批注。只要提单上有信息干扰审单员一目了然地判断货物于规定时间在规定港口装上规定船只的,就需要装船批注,并且要批注什么时间,在哪个港,装上哪艘船。

“原产地证书”看L8

案例

信用证受益人是B公司,要求发票编号是123,结果受益人提交的原产地证明显示“consignor:M公司”,发票号是456,爻单时是否会引起拒付?如果显示“consignor:B公司,发票号456”呢?

分析

国际贸易中,中间商可以采取开立可转让信用证,通过替换单据的方法切断买卖双方联系,保守商业机密。但是诸如原产地证明类似的单据中间商通常无法替换,故交单时,会出现单据显示了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ISBP681第185条规定“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人为发货人或出口方”,但是并未阐述原产地证明上的其他信息,诸如发票号码、日期等与信用证不同是否可接受。

为此,ISBP745新增L8,“A certificate of origin may indicate a different invoicenumber,invoice date and shipment routing to that indicated on one 0r more other stipulated documents,provided the exporter or consignor shown on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 not the beneficiary.”即:只要原产地证明显示的出口商或发货人不是受益人,就可以显示不同于其他一种或多种规定单据上注明的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和运输路线。

所以本案第一种原产地证明可接受,第二种原产地证明不可接受。ISBP745新增L8的精髓依旧是信用证是结算工具,而非“拒付工具”。

案例

信用证编号DC123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交单如下:

We certlfy that the goods are ofGermany origin.

Drawn under DC 123

Signature.

是否存在不符点?

分析

ISBP745更加强调原产地证上货描的重要性,L4修改为:“A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 to appear to relate to the invoiced goods,for example,by:a goods descriptionthat correspondents to that in the credit or a description shown in general terms not in conflict with the goods description in the credit;or referring to a good description appearing in another stipulated document or in a documentthat is attached to.and forming an integral part of,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即:原产地证明应当看似与所开发票的货物相关联,例如,通过下列方式: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货物描述,或与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描述不相矛盾的统称;或者援引其他规定单据或原产地证明不可分割的附件上的货物描述。

本案中原产地证书没有货物描述,所以即便其中援引了信用证编号,按照ISBP745规定也构成不符点交单。试想,如果该信用证所涉及的货物为德国汽车3辆和中国摩托车3辆,且允许分批装运,其中需要德国汽车的原产地证明。第一批发货为2辆德国汽车和1辆中国摩托车,显然此案中出口商提交的原产地证明是无法达到原产地证书的通常功能的。

“保险单据”新修改

案例

保单出具日期晚于提单日期,但是保单表面载有“仓至仓”条款,是否可以接受?

分析

ISBP745做出重大变化,此类保单将不再被接受。其KIO修改为“An insurance document that indicates coverage has been effected from‘warehouse-to-warehouse’or words of similar effect,and is dated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does not indicate that coverage was effective from a date not later than the date ofshipment.”即:保险单据显示保险基于“仓至仓”或类似条款,且出具日期晚于装运日期,并不表示保险生效日期不晚于装运日期。

UCP600规定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仓至仓条款满足UCP600的该要求。实务中,即便保单上有仓至仓条款,如果保单签发日晚于提单签发日,一些保险公司仍不会将保险责任生效的时点倒溯至提单日之前,更不会倒溯至货物离开货仓时。例如,提单日3月10日,保单出具日期3月12日,保单上有仓至仓条款,保单生效日仍可能是3月12日,在此之前货物出险保险公司也就可能不赔付。

另外一个经典案例与之类似,货物分别于3月1日和3月5日在青岛港和日照港装上同一艘船,航线相同,驶往同一卸货港。保单出具日期为3月5日。按照ISBP681,单据是相符的,但是开证行依然拒付,原因是虽然两套提单的装运日应视为3月5日,保单看似满足要求,但是保单的生效日“可能”是3月5日,在此之前“可能”不在保险范围,货物若出险,保险公司也就“可能”不赔付,这与信用证要求对所有货物最迟于“各自”的装运日投保是相悖的。

受益人证明篇3

一家个体运输企业的老板为自己公司的员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注明自己为受益人,员工在签名确认时,两位员工开玩笑“对签”了对方姓名。不料,其中一名员工因意外交通事故死亡,其巨额保险金受益权的归属使个体老板与死者亲属展开了一场争夺大战。

为员工买保险老板定己受益

现年46岁的孙某是江苏省镇江市一家个体运输企业的老板。考虑到运输行业的特点,孙老板决定自己出资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2004年12月20日,孙老板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人保公司),为6名员工每人投保了两份人身保险,险种为如意卡E团体险,同日交纳保险费1200元。次日,镇江人保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由于孙老板指定自己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孙老板按照镇江人保公司业务员的要求,把6名驾驶员叫到现场,要求他们在投保交费清单上签名,以示同意。可是,谁也没有注意,驾驶员王某和另一被保险人孙某开了个玩笑,互相签了对方的姓名,即所谓的“对签”。

员工“对签”生事老板理赔受阻

2005年5月6日凌晨,孙老板公司的驾驶员谭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货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同车驾驶员王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谭某、孙老板与王某家属方达成协议,并形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孙老板赔偿王某家属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9万元。此后,孙老板全额给付了29万元的赔偿款。

孙老板履行赔偿后,便到镇江人保公司理赔,镇江人保公司立即着手办理理赔事宜。不料,6月上旬,死者王某的家属找到镇江人保公司,对镇江人保公司存档的投保交费清单上王某签名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接到投诉后,镇江人保公司将签名提交警方作笔迹鉴定。令人大为惊讶的是,鉴定结果显示清单上的签名果然与王某笔迹不符。这下,镇江人保公司觉得问题严重了。若投保人孙老板提供不出王某生前明确同意自己为受益人的证据,该笔保险金的受益权就面临着归属于谁的问题。为此,对于孙老板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要求,镇江人保公司以投保交费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字非死者本人笔迹为由,予以拒绝。

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自己所有的投保手续都是按照镇江人保公司业务员的要求办理的,为何理赔遇阻呢?孙老板百思不得其解,他找来当时的保险业务员以及另外几位驾驶员询问详情。一孙姓驾驶员称:当时自己是与王某互签的名字,王某没有表示反对;驾驶员对受益人为孙老板一事,当时都是知情的,也是同意的。

竟有这样的事?!镇江人保公司也觉得不可思议,随即又向市公安局申请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投保交费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中王某的签名确系驾驶员孙某所写。更让镇江人保公司没有想到的是,王某家属在得知王某投保清单上的签名不是王某本人所签这一情况后,以孙老板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王某同意,该指定无效,12万元保险理赔款应当作为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继承人继承为由,要求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这让镇江人保公司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因为王某已死亡,无法比对笔迹,更无法鉴定出投保交费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中的驾驶员孙某签名是否为王某所签;另一方面既然不能确定王某当时的真实意愿,保险公司也就对双方的请求一直未予以理赔。

对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做法,孙老板感到非常诧异和气愤。若这个签字对理赔至关重要,为什么保险公司在我投保时不进行审核和明确告知,而是在理赔时才提出来?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呢?

镇江人保公司表明,在受益权没有确定、保险公司未出具书面拒赔通知的情况下,他们对纠纷的解决提出两条途径:一是孙老板和死者家属通过第三方协商,达成协议;二是通过法院裁定受益权。

保险受益归谁展开争夺大战

孙老板于2005年8月23日来到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9月1日,王某的父母、妻子及女儿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

官司的争议焦点在于,孙老板投保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是否经过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该事实的认定直接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对于镇江人保公司而言,纠纷的关键不是保险公司赔与不赔的问题,而是受益权如何确定的问题。鉴于在指定受益人的文件上王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且对王某是否指定了受益人争议较大,故未予赔付。为此,镇江人保公司法庭出示了两份鉴定书,其中一份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栏的“王某”签名与王某样本签名不是同一人的字迹,另一份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栏的“王某”签名字迹与孙某样本字迹材料相同。

孙老板认为,自己出资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王某在内的所有驾驶员都是同意的,并签名认可。投保当日,保险业务员提出要求驾驶员签字同意,驾驶员都到场签了字。保险业务员告诉大家老板为他们投了人身保险,受益人为老板本人,大家都表示同意。公安局的鉴定印证了驾驶员孙某关于相互签名的说法。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孙老板当庭提供了保险业务员及5名驾驶员的证人证言。驾驶员孙某说,自己接到孙老板的电话后是与王某一起去的,孙老板及保险员介绍了情况,自己签名时顺手签上了王某的姓名,王某说“你代我签,我也签你的”,并在自己的投保交费清单上签上了孙某的姓名;王某对保险及受益人的指定是同意的。

王某的4名家属认为,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原告孙老板未经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该指定无效,12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王某的遗产由本案第三人即王某的继承人继承。对于孙老板提供的证人证言,他们认为,证人与孙老板有利害关系,不能证明王某同意受益人的指定。

法院一槌定音权益归属确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老板举证的清单、孙老板的当庭陈述及证人证言和书面陈述,一致证明被保险人王某、孙某等6人均分别在清单上签了字;证人孙某的证言进一步陈述了其在被保险人签名栏王某签名处书写了“王某”二字,王某同样在被保险人签名栏孙某签名处书写了“孙某”二字;且物证鉴定书证明了被保险人签名栏王某签名处的“王某”二字正是孙某书写。故综合上述一系列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可推断出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栏孙某签名处的“孙某”系王某书写,即王某和孙某分别在对方签名处书写了对方的姓名。

行为人表现于外的能被他人知晓的内心意***或想法即为意思表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素有主观意愿、客观行为和主观意愿与客观行为的一致性三个方面。从投保人即原告孙老板的当庭陈述、保险业务员的证言和其他被保险人的证言反映出,原告孙老板通知其雇佣的驾驶员的目的是征求对保险及指定受益人的意见,保险业务员作了相应的告知,被保险人王某未作否定或异议,且明知孙某在其签名处书写了自己的姓名而以对签的行为方式作了客观表示。同时,本案第三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王某有不同意受益人指定的主观意思。故可推定,被保险人王某对受益人的指定以明示的方式为同意表示,并且该表示与其主观意愿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目的在于防范风险和道德风险。从本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事故的发生来看,亦没有证据表明存在风险或道德风险的事由。本案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指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综上,本案人身保险合同中原告孙老板作为投保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做法得到了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其指定有效。原告孙老板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镇江人保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第三人认为指定原告孙老板为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缺乏事实依据,其保险金作为遗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2005年10月26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镇江人保公司给付孙老板保险金12万元;驳回第三人主张上述保险金的请求。

法官说法

针对本案,专业人士说,老板为员工保险,本没有法定保险利益,老板要成为受益人,必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认可。而本案中被保险人相关的书面认可材料却不明确,保险公司和业务员在把关上都存在问题,这是导致纠纷的关键。这个案例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公司都有警示作用。

是的,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同意,这样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人人都有孙老板这样的运气,许多人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而失去了自己应有的权益。所以老百姓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注意免责条款、合同效力条款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约定,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业务员详细说明,以免因对相关规定不了解、不理解或理解歧义而发生理赔不能的遗憾。(摘自2006年第4期《法制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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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似乎天生就热衷于将自己的信息展示给别人,无论在网上还是线下都是如此。据统计,我们每天说的话有30%~40%是关于自己的,到了网上,这个比例可以增长到80%以上。从进化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自我表露可能是一种进化而来的本能,它可以为我们带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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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帛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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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暖、大气和海水污染是现代文明发展进程中无法阻挡的历史洪流,我们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减缓他们的发展步伐,阻止其进一步加剧,但却无法消除。时至今日,世界上已很难再找到现代文明和原始生态并存的世外桃源,帛琉算是其中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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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代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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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大唐代宗等,内容包括历史上的唐代宗,宦官拥立唐代宗。公元756年,由于“马嵬兵变”,唐肃宗就帝位。这些变局均是由宦官李辅国在幕后策划和操纵的,从而赢得了唐肃宗对李辅国的信任,更任命李辅国为殿中监,封为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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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何时铸剑为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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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世界何时铸剑为犁”,内容包括世界何时铸剑为犁80字,世界何时铸剑为犁700字。活动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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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海拔之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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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高海拔之恋,内容包括高海拔之恋,电影高海拔之恋。在每年大雪封山期长达8个月的海拔5134米的藏南某雷达站,有许多绝美的爱情故事,听起来令人眩晕,就像子弹在心中飞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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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舞蹈特长生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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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高考舞蹈特长生范文精选,内容包括高考舞蹈艺术生文案,舞蹈特长生高考加分吗。高考舞蹈特长生篇1摘要:随着素质教育理念的普及,舞蹈特长生教育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受到教育界和舞蹈界的共同关注,然而近年来舞蹈特长生的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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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当家就是做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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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当家,最关键是对金钱的管理,这是夫妻权利斗争的核心所在。在我家,最初钱不多时,多为太太当家理财,因为几乎都是日常生活开支,小打小闹。后来好日子来了,钱多了,胆小的太太便让出经济大权,当然顺手也让我负责买东西,大到房子小到一根葱。慢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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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口协议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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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接口协议范文精选,内容包括接口开发规范说明文档,接口设计文档范例。接口协议篇1论文关键词:ps/2接口串行通讯单片机键盘cd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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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纪念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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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随手纪念范文精选,内容包括随手纪念歌曲文案生活励志,随手纪念独特的旋律。本次特展实物资料由阿达之子徐畅先生和空藏本人提供。在300平方米的展厅中,展出了200多件阿达的漫画作品、动画作品、速写、素描、油画、粉彩画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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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年轻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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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信仰年轻 第1期,内容包括信仰年轻,年轻时无处不燃的信仰原唱。33个月前,张安定与妻子等5个年轻人辞职创业,成立了“青年志”研究团队,“专注于用社会学和人类学方法,研究中国年轻人和青年文化”,耐克、阿迪、百事、雀巢、诺基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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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服装设计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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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环保服装设计范文精选,内容包括儿童环保服装设计制作教程简单,环保服装设计理念简短范文。环保服装设计篇1一、有机材料在服装设计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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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简单日常冥想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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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超简单日常冥想术,内容包括15分钟顶级冥想文字,失眠冥想放松术40分钟。早上睁开双眼后,我们的大脑马上便开始思考“今天一定要做的事”和“昨天没有做完的事”。如此一来,大脑中就挤满了令人担心的事,非常容易令人情绪低迷。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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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份证明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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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法人身份证明书范文精选,内容包括法人证明书范文模板,法人身份证明怎么写范本。法人身份证明书篇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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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范本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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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教案范本范文精选,内容包括教案格式模板范文15分钟,教案精选模板100篇。教案范本篇1下文是整理的寒假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教案范本,望内容能满足各位的阅读需求,看完后有所启示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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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书范本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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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公司委托书范本大全,内容包括公司车辆处理违章委托书范本,公司授权个人委托书范本。【第1篇】公司委托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