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98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控杀妻含冤入狱,饱尝刑讯,几经生死;2011年10月河南南阳汽车销售公司老板杨金德因上访被控涉黑,刑讯逼供再起波澜。刑讯逼供向来为各国司法所诟病,怎奈中国法治历经数十年仍屡禁不止。法谚有云: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本文结合杜培武、杨金德案件,从刑讯逼供的原因出发,分析其危害,提出措施,以探求程序之正义、司法之公正。
关键词: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 程序价值 司法正义一、案情简介
杨金德系河南省南阳市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老板,曾经是河南省南阳市第四届***协委员、南阳***法系统的司法监督员。2010年9月27日上午,奥奔公司在没有收到任何手续通知的情况下,其银行的账户中被卧龙区法院划走8.6万元。2010年杨金德在上访后以“涉黑”立案,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法院一审以6项罪名判入狱20年。2011年10月案情曝光,杨金德叙述:抓捕之后度被短暂羁押在南阳市警犬基地,惨遭数十种残忍的刑讯手段:带上手铐脚镣与狗关在一个笼子里面,名为“与狼共舞”;被关在笼子里露出头,让警犬舔脸,叫做“鬼洗脸”;啤酒瓶插在里坐下,脚不能挨地,称为“坐火箭”;被戴上脚镣手铐,再用棍子穿起来,吊在半空来回晃,叫做“吊大秤”。
从过去的聂树斌案、杜培武案,再到如今的杨金德案,刑讯逼供与当今所倡导的法治和谐社会格格不入,值得我们深思。
二、刑讯逼供释义
(一)刑讯逼供概念
刑讯逼供是指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讯问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对肉体或精神进行折磨,以获口供的一种极恶劣的、违反法律规定甚至触犯刑罪的审讯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二)刑讯逼供历史沿革
刑讯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法定手段。在偏重被告人口供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观念下,刑讯逼供的泛滥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在中国,早在2000多年以前的周朝,刑讯就已经广泛地运用于审判之中。《礼记》记载:“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所谓“肆掠”,就是严刑拷打。在春季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要限制对于劳动力的刑讯,那么在其他季节显然是可以的。
此外,刑讯逼供是酷刑大量存在的动因。《旧唐书·酷吏传上》中描写到“俊臣每鞫囚,无问轻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或盛之瓮中,以火圜绕炙之,并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啖之者。又令寝处粪秽,备诸苦毒。自非身死,终不得出。每有赦令,俊臣必先遣狱卒尽杀重囚,然后宣示。又以索元礼等作大枷,凡有十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复有铁笼头连其枷者,轮转于地,斯须闷绝矣。囚人无贵贱,必先布枷棒于地,召囚前曰:“此是作具。”见之魂胆飞越,无不自诬矣。”
据沈家本考证:考囚之法始盛于秦,“汉承秦敝”,宋承唐法。元朝法律规定对蒙古人不施行刑讯,但对于其他民族尤其是汉人则是滥施刑讯明清时期,刑讯继续施行。法律规定尚且如此,何况实际操作呢?辛亥***后曾废除过刑讯逼供,然而即便在如此发达的今时今日,刑讯逼供依然屡见不爽。
(三)刑讯逼供现状
可以看到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然而躲猫猫、喝水水、佘祥林、赵作海、杜培武乃至今天的杨金德,现实生活中充斥的种种刑讯逼供案件让我们心寒、让我们恐惧、刑讯逼供不只针对普通大众,就连杜培武这样的民警也难逃魔掌。那么为什么刑讯逼供在实践中如此常见,如此猖狂呢?
三、刑讯逼供原因
(一)观念思想的动因
1.受到重实体轻程序思想左右。
辛普森案让我们见识了什么叫做程序正义。英美法德等法治发达的国家往往重视程序正义,程序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目标,程序是诉讼的游戏规则,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但是在我国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深入人心,不论是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广大民众认为杀人偿命,犯罪当罚,“条条大路通罗马”,只要能找出最后事实,以暴制暴是可以的甚至是被提倡的。
2.争做青天、盲目追求破案率。
“2006年5月16日***通报侦破命案工作有关情况称2005年我国全部8类命案破案率达89.6%,侦破命案的能力和水平,已接近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的破案水平,超过了英国(87%)、法国(81%)、加拿大(78%)、美国(63%)等国家的命案破案率。”就像发展经济盲目追求GDP总量一样,在司法实践中,对破案率的强调,实在是太过急功近利。破案率和破案水平有何必然联系呢?数据显示我国高于美国奖金30个百分点,难道我们的法治建设超过美国了吗?可谓贻笑大方。无视犯罪侦查的客观性,对侦查人员调查取证造成很大心理压力,加之某些领导好大喜功,追求破获率、抓获率,使得侦查人员“不得不”严刑逼供。可是办理案件不同于发展经济,盲目追求破案率而不择手段反而使得冤假错案更多。
3.“有罪推定”思想先入为主。
“有罪推定”是封建司法制度的遗毒,是主观唯心主义作怪的结果。我们常说:“无风不起浪”;“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不打如何肯招”。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开始就主观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是“罪犯”,一旦供述不符合司法人员的认识时,刑讯逼供就随之而来,大刑伺候之下岂容你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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