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谎言普遍存在于诉讼之中,人们也一直在寻找查明真相的办法。随着测谎仪在我国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广泛普及,案件侦破率不断提高,案件侦办速度也不断加快。然而培武案却暴露出测谎仪在使用中引发的证据法问题,同时,由于办案人员过度依赖测谎仪而忽视其他证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关键词 杜培武案 证据法学 测谎
举国震惊的杜培武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虽然该案随着对肇事者的处理已尘埃落定,但该案蕴含着丰富的证据学内容,如测谎结果作为证据的使用方式,刑讯逼供现象缘起,警察出庭作证等,却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一、非法定形式证据
(一)测谎仪使用
在杜培武案中,使办案人员从“杜培武作为杀人嫌疑‘有诸多疑点,且无直接证据’”到“胜券在握”的砝码,无疑是心理测谎结果。而这恰恰成为了本案刑讯逼供的导火索。
我国96年《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进行了7种分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试听资料。而我国12年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种类进行了修改,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就说明我国刑事诉讼中作为依据和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和要求,也就是说,应当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显然杜培武案中的测谎结果并不属于法定证据形式,也就无法成为公诉方指控犯罪嫌疑人的依据。
虽然测谎结果不能用来指控被告人,但社会对测谎仪有种不切实际的期许,人们都希望有这样一种方法,它能迅速揭穿犯罪嫌疑人的伪装,戳穿谎言,给凶手以严惩,还被害者以慰藉。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用测谎结果来指明侦查方向,提供侦查线索,本案即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由于本人未搜索到杜培武案一审书内容,根据律师的一审辩护词可以推断,一审法院并未采用心理测试结果来认定被告人所为。然而,办案人员对这一测试结果所指明的“方向”、“线索”却深信不疑,这使得他们在后来搜集线索的过程中忽视了客观证据间的矛盾,不惜“制造”证据将悬案办成铁案。测谎结果在案件办理中的影响如此之剧,我们不得不对其产生警惕。
测谎技术属于舶来品,最早起源于美国。而国外的实践已经表明,利用测谎器进行侦查是有风险的。因为一方面研究表明测谎器的结果在总体上有10%的误差,而对于具体的个案而言,则表现为0%或者100%;另一方面如果测试的结果说明被测试者在说谎,也无***证相反的命题就一定是真实的。心理测试只能表明被提问者对提问引发了心理反应,心理反应引发了一系列生理反应,而心理测试结果极易受到影响,如温度、饥饿感、提问方式甚至测试椅本身都可以使被测试人产生反应。因此现在在美国的大多数州也都禁止使用心理测试技术,其他国家和地区则更为谨慎,基本上都不允许使用测谎仪。对于测谎结果的认定方面,美国联邦***府及各州***府今后可以不将测谎结果作为证据使用,也可以宣布对测谎结果的准确性表示怀疑;在德国,最高法院也曾就刑事诉讼中能否应用测谎仪作出裁决:测谎仪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测谎仪并不像我们想象中那样神奇,也应该认识到,测谎仪并不是我们证明刑事案件的唯一手段。
(二)警犬气味鉴别
同测谎仪一样,警犬气味鉴别也不属于法定证据形式,但本案中,这种手段却以一种高科技手段的面貌出现在人们面前,并公然陈列于公诉方的书中。首先,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发案,直至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才由警犬甄别现场;其次,即使仅用警犬明确案件侦查方向,但是气味鉴定中的两只警犬却有不同结果,而公诉方却只采纳其中一只警犬的鉴别结果;最后,警犬的气味鉴别并没有其他刑事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验证和支撑,没有同一认定的过程。
二、未达到刑事证明标准
我国现行的刑事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确实、充分是指刑事案件的证明必须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度:第一,用以定案的所有证据都必须是查证属实的;第二,用以定案的所有证据之间不能存在矛盾,如果有矛盾要得到合理排除;第三,刑事案件中的全部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第四,通过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本案中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链有“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弹痕迹检验鉴定书、查获的杜培武所穿长袖警服衬衣、及衬衣手袖射击残留物和附着泥土、作案车上泥土的鉴定和分析报告、有关的技术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
其中,前后两次现场勘验笔录前后矛盾,属于典型的违反取证程序、虚构犯罪现场的行为。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在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时,应当忠实于现场。从另一方面说,现场勘验笔录是对犯罪现场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勘验过程的真实写照,它应当是案件中所有证据运用的基础。在本案中,勘验笔录与警犬气味鉴别这一证据发生冲突时,理应依照现场勘验笔录对警犬气味鉴别结果做出判断,而公诉方在二审审理之中篡改了原勘验笔录这一基础证据,这显然是为了制造事实,并不是证明事实。
至于附着泥土、作案车上泥土的鉴定和分析报告说明其所做对比并非同一鉴定。同一鉴定是指经过一系列观察、认识得出了是同一个的结论,同一鉴定是认定证据的根本。在认定证据时,应当依据某种特征来判断经过多次验证得出是否为同一的结论,其中最重要的即是“特征”。本案中对泥土的结论是“同一类泥土”,然而此类泥土可能大面积覆盖于某些地区,就当事人双方的生活范围来说,出现这样的结果并不为奇。认定泥土同一的手段不应该仅靠警犬鉴别,而应当依靠其他更为可信的技术手段,如果在杜培武脚底的泥土中分析到机动车踏板上的某些金属残留物或其他特征的话,我们能够认为这一同一鉴定是合理的,否则该泥土鉴定和分析报告的证明能力将非常微弱。
杜培武所穿警服上的射击残留物与泥土鉴定的道理相同,由于杜培武有合法射击的事实,因此该鉴定结果无明显排他性,也属证明能力较弱的证据。
辩方提出,杜培武的口供笔录有二十多份,但公诉方仅选出四份支持公诉,而这四份口供中对于案件细节的表述也有矛盾之处。
综上所述,本案对事实的认定显然没有达到证明标准,但杜培武却被匆促定罪,不得不说这起冤案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不顾侦查中的疑点和杜培武的申辩,法院不相信被告人的陈述,只相信警察和检查官的审前口供,整个司法程序完全丧失其固有的公正和客观,集体陷入对杜培武指控定罪的疯狂之中。
三、非法证据未排除
本案中,杜培武要求检察官出示其所拍摄的刑讯后照片,被“现在无法找到”拒绝了,他也当庭出示了自己“私藏”的血衣,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申诉不理不睬,对显而易见的刑讯逼供事实包庇纵容,审判长甚至提出:“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
当取证行为是否合法成为一个焦点时,法院选择由几乎没有举证能力和条件的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其实是一种常态。有的法院对被告人提出的非法取证行为不理不睬,有的法院则让公安机关出具一份“经查,本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无任何非法取证现象”的说明了事,这使得《解释》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形同虚设。
四、如何避免刑讯逼供
许多警察在办案时都认为自己是在打击犯罪,对于一些恶性案件,更要在犯罪嫌疑人受审之前好好“招呼”他们一下,否则将无法平民愤、安抚被害者及其家属。尤其在本案中,经测谎仪认定之后,办案警察就立即转变了态度,一定程度上感情和非理性的意识代替了证据,居然发生了庭审后篡改勘验笔录的荒唐一幕,这足以引起我们深刻的思考。
(一)警察在办案时必须转变思想。以暴制暴并不是解决犯罪的最好办法。以暴制暴,看似伸张正义,看似有力量,但实质上是一种文明的困境,是一种最无奈的力量。维护弱者利益,确实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但实现这个正义的目的,必须靠文明的手段和法治。靠以暴制暴求取正义,虽然解决了一时一地的小问题,但却教会了很多人不文明的表达方式和不正义的说法,更可能激化问题双方的矛盾,甚至挑起更恶劣的对抗情绪,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越来越多的人越来越不文明、社会越来越不讲求正义。况且,以暴制暴比的是力量,比谁的力量大,谁的手段更残暴,原始社会崇尚这种手段,是因为他们需要通过这种方法来称雄。从这点上说,以血还血与以牙还牙的以暴制暴,是一种同态复仇意识的残留,是历史的倒退。以暴制暴是文明社会的一条“鞭子”,虽能暂时通过震慑使其文明,但却难以让社会走向真正的法治与文明的光明之路。
受刑事控告的人,未经法庭判决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这是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义愤不能代替理智,程序的不公正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公正和判决的无效。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人的权利和尊严才会得到应有的尊重。一个人是否犯了罪,要有确实的证据来证明。但在案件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取得的证据也还不能判断其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涉嫌犯罪,只有经过法院全面审理严格证明之后,才可根据法律判定被告人有无罪,只有法院才具有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权力。公安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保持一定的克制,否则任何人都将遭受未经审判的正义的惩罚。
(二)慎用测谎仪。虽然法律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中不包括测谎结果,且在庭审过程中一般也不运用测谎结果作为证明案件的手段,但是本案中我们能够强烈地感受到测谎结果对侦查人员的影响。测谎结果直接或间接地将杜培武塑造成一个满心仇恨、杀害两名警察并死不认罪的冷血杀手,办案警察受结果影响,在本案的侦破过程中主观臆断的痕迹极为明显,只要能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不论什么手段都可以使用。可以说,测谎结果几乎立即宣布了杜培武有罪,也成了司法机关漠视司法程序的定心丸。虽然测谎仪可以用来作为辨明侦查方向的方法,但我们却无法有效防止这种方法所致的先入为主的想法。美国纽约刑事司法研究所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发现,测谎仪、行为分析等容易造成先入为主的侦查手段是造成美国刑事错案的主要原因。而在我们这样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中,我们的司法机关更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所以,我们不应沉迷在对测谎仪的幻想中,也不应对测谎仪抱以过高的期待,在侦查过程中少用甚至不用测谎仪,而要学会改用其他的证明手段来证明犯罪事实。
(三)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刚刚通过的刑诉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了新的规定,且要求警察需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出庭作证,但在我国刑事科学技术普及欠广、刑讯逼供行为相对较多、刑事办案水平难以提高的情况下,新刑诉法相关规定能否被落实尚不得而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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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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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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