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同性恋相对异性恋是弱势群体,但在男同性恋周围,有一个更弱势更隐秘的群体,就是男同性恋的妻子。她们生活在边缘地带。大多数男同性恋的妻子都是被谎言带进婚姻,而在目前案例中,以丈夫与同性发生或同居提出离婚,要求判定对方离婚过错的诉讼案件,还不曾出现过。本文通过分析罗洪玲自杀案等一系列现实生活中男同性恋的妻子们的遭遇,引发了对现行婚姻法对妻子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男同性恋的妻子;过错赔偿制度;同性婚姻合法化
曾因题材争议而备受瞩目的电影《断背山》,讲述了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乡村的两名男青年相爱,后来又分别与异性结婚生子的故事。只不过,当聚光灯远离、看客转身之后,男同性恋妻子之痛,却乏人问津。
一、川大女博士罗洪玲自杀案
2012年6月15日凌晨,成都某高校外国语学院的汉语教师、刚考取博士的罗洪玲,从自家小区一座公寓的13楼跳下,当场死亡。而就在三个与前,她曾在网上留言说,自从结婚以来,丈夫程某对自己非常冷淡。偶然一次,罗洪玲还从丈夫手机上发现了他很多和男性的暧昧短信,意识到自己深爱的丈夫是同性恋,自己被骗婚。对于罗洪玲的怀疑,丈夫承认骗婚的目的是为了掩盖自己同性恋的身份。经过一个月的调查,警方认定罗洪玲为跳楼自杀。
罗洪玲是家中的独生女,她的死亡不仅切断了家中的经济来源,更给双亲带来了身心双重悲痛。罗父罗母都身患病痛,没有工作,家里现在仅靠罗母一个月几百块的退休金维持,而重庆梁平老家还有一位80多岁失明的老奶奶跟随罗父罗母生活在***府的公租房里。而事件主要当事人程某至今失联。9月20日幕后区法院为诉程某侵权赔偿立案。
辩护律师认为,第一,程某对罗洪玲的死亡存在严重过错。罗洪玲死亡当晚喝了酒,她的情绪波动是有程某引起的,原因是程某严重的不诚信行为;第二,程建生没有尽到法律要求的相互扶助义务,罗洪玲此前曾向程某表露过轻生的念头,在罗洪玲酒后情绪波动很大的情况下,程某不仅没有劝慰,还用语言刺激她,更是在吵完架之后和朋友去吃火锅。但是罗洪玲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自主控制能力,虽然程某有过错,但罗洪玲选择这种行为,应当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二、迅速壮大的群体以及其产生的社会根源
同性恋相对异性恋是弱势群体,但在同志周围,有一个更弱势更隐秘的群体,就是男同性恋的妻子们。她们生活得更边缘,不能发出声音,被传统文化打压,为孩子而忍辱负重,不敢大声申诉,她们数量庞大,年龄各异。据公益组织统计,国内约有3000万~5000万同性恋倾向者,期中处于性活跃期的男同性恋者至少有2000万。男同性恋中有90%在社会舆论压力下选择婚姻,其中80%会进入婚姻或已经在婚内。他们的配偶大多对此一无所知。由此可见,中国的男同性恋的妻子数量至少在1600万名以上。“男同性恋的妻子”之痛,不仅在于无性婚姻和疾病传播风险,更在于夫妻互动的匮乏。对男同性恋的妻子们来说来说,婚姻只有“花架子”,婚姻质量和幸福指数都成了水中花。
这一现象是一个最富中国特色的现象,在世界任何其他国家都很少见到,因为其他国家的同性恋者或者独身,或者与同性同居,或者与同性结婚,很少进入异性婚姻。造成这种区别的原因是中国文化特别强调结婚和生育,到了强迫症的程度。中国文化就是这么强迫症似的“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就是这么强迫症似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逼着一批男同性恋者与女人结婚,还生了小孩。
很多男同性恋者有着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这些男同性恋者婚后仍然保持着男性关系。为了不再被家人催促,为了得到一份表面的安宁,他们把家庭和妻子当成了社会舆论的挡箭牌,从而催生了男同性恋的妻子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这些男同性恋的妻子的经历往往不为人知,她们正在遭受着婚姻生活中情感和生理上的双重折磨。受传统文化和观念的束缚,多数男同性恋的妻子在知道丈夫是男同性恋这一真相时,往往会选择默默承受。
一位来自天津的67岁男同性恋的妻子玉容说:“我们结婚40多年,是无性的夫妻。之前对这方面了解太少,只知道他不爱我,他爱同性。之前他一直不想离婚。今年我说他是同性恋后,他同意离婚了。”
三、现行婚姻法对这男同性恋妻子这一群体保护的空白
离异的男同性恋妻子李某说,大多数男同性恋的妻子都是被谎言带进婚姻,只因丈夫要掩盖同性恋的真相或为完成传宗接代。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故事,但走出迷茫需要很长时间,有了小孩更加困难。对于男同性恋的妻子来说无论是为了孩子还是为了自己,离婚是最优的选择。因为即使所谓为了孩子不离婚,那这个孩子在一个冷漠的父母关系环境下成长,也是不利的。然而,离婚是那么容易的吗?如果对方同意,财产没争议、子女抚养没争议,离婚很容易。但是现实是残酷的。大部分男同性恋的妻子的老公都不同意离婚,更别提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了。因此大多数想离婚,又想要孩子的男同性恋的妻子,在现实中面临的一个困境是如何在法庭上证明老公“性取向”,如何证明“冷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 在目前案例中,以丈夫与同性发生或同居提出离婚,要求判定对方离婚过错,还不曾出现过。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将性取向作为离婚过错之一,而且涉及个人私生活中的“冷暴力”、“同志情结”等私隐性东西也很难取得有效证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过错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遗弃家庭成员的。”至于同性恋是不是以上规定说的过错,这要分析,虽然这里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看起来与同性恋行为类似,但其实并不适用,因为最高法院在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特别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明确了是异性,当然排除了同性恋,因此法律上不认为同性恋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婚姻过错。
面对这样的空白我们又该何去何从呢?
四、对我国婚姻法关于男同性恋的妻子权益保护之思
每个社会现象必有其源,中国之所以有庞大的男同性恋的妻子群体与其文化传统密不可分。“中国同性恋和西方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大多数人会结婚,这种状况依然存在”。[4]某基金会在一次涉及2600多名同性恋者的问卷调查显示57.3%的同性恋者已经或将要接受异性婚姻的只有25.0%的同性恋者表示一定不会
结婚。
1.建立完善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只有在离婚时,才能对配偶方的过错行为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主要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而《婚姻法》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符合民事违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理应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而不能以离婚为代价。
2.参照外国建立婚内侵权的精神赔偿制度,保护已经进入婚姻的男同性恋妻子的权益。
现行《婚姻法》应在夫妻人身关系中明文规定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及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责任。国外法律除了规定夫妻互负义务外,也规定了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如《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还规定,第三人与有配偶者通奸属于对配偶他方的侵权行为,无过错方享有向第三人提起中止妨碍之诉和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三是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上对女性权益保护措施的完善。
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在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以法定或约定而设立的共同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的财产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当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或者当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有权请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在此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非常法定财产制度。
4.促进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从根本上杜绝同性恋走进异性恋婚姻生活中。
当同性恋进入公共领域,同性婚姻合法化也就成了公共问题。同性恋者的命运并不能完全由他们自己决定,对同性婚姻的理解也必须深入到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中。尽管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诉求已经在我国出现,但这并不表明传统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巨大的变革,社会大众对同性恋产生了普遍的宽容。改变传统观念,正视同性婚姻合法化,减少同性恋步入异性恋婚姻。的确,中国没有保守的宗教势力,也没有持***对同性恋的迫害者,但同性婚姻面临的更大压力却是温情脉脉的传统文化和孝道生育观念。面对社会和传统这块坚冰,我们要明白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而在社会本身! 一个人具有怎样的性倾向,选择怎样的生活方式完全是个人私事。的确, 国家不应该禁止一个仅仅因普遍被视为不道德或邪僻,但实质上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必然受到谴责。同性恋者认为他们自己有权利过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社会大众和***府不应该干预他们的生活,这完全是正当的。然而人难免不是社会的产物,是在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之间戴着枷锁的舞者。
五、结语
在这种婚姻关系中,丈夫“出轨”和婚前隐瞒往往很难用法律形式来追责。这一方面反映出法制建设的滞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妇女权益保障的缺失。碍于“脸面”忍气吞声不愿表达也好,苦于“门路”堵塞无效表达也罢,“男同性恋的妻子”们很难为“沉没的声音”找到出口。一是要消弭社会歧视,对同性恋这一特殊群体予以更多社会关注;二是要加强“男同性恋的妻子”的权益保护,让制度“补血”慰藉她们受伤的心灵。
参考文献:
[1]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06.
[2]罗曼.“同性恋”研究文献综述[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4).
[3]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9.
[4]李银河.酷儿理论面面观[J].国外社会科学,2002(2).
[5]李霄敏.浅析同性婚姻——以法经济为视角[J].消费导刊.2007(10).
[6]刘婧琪,我国同性婚姻立法浅探,[J],今日南国,2010,154,229~230.
[7]陈思,浅析同性婚姻立法,[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06,27~28.
作者简介:郑云芳(1987-),女,朝鲜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延边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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