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犯罪成本分析是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产物,该种方法为认识、处理法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不同的观察视角,尤其是对于正确解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中的贯彻实施有极大的帮助。
【关键词】犯罪成本 罪责刑相适应
一、犯罪成本概述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学科,不可能与其他学科相隔离而存在,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去研究法学问题为法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思路。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并不是最近才兴起,更不是一蹴而就的。早在贝卡利亚著述《论犯罪与刑罚》时,就提出“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处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18世纪英国法学家边沁对法学进行经济分析并创立了功利主义法学,该种学说被认为是现代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来源之一。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在西方法学中逐渐盛行,并在法学研究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犯罪成本分析正是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犯罪现象的一种研究方法。具体来说,犯罪成本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本文中采用的是狭义概念,即犯罪人为实施犯罪所付出的成本。这一成本既包括犯罪人为保证犯罪活动的顺利完成所付出的“投资性”成本,也包括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承受的“惩罚性”成本。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犯罪问题,不可避免的要遵循一个理论假设,即经济活动中的人都是“理性人”。理人在经济活动中,总是将有限的手段投入到能够使其获得最大收益的目的中去。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贝克尔教授的观点,犯罪行为被描述和解释为一个理性的并因而是“经济的”决定的外在表现。在经济学家的眼中,犯罪行为被理解为一个(理性)决定的外在表现,这个决定是在稀缺性条件下利己而为的犯罪行为人作出的。
一般来说,犯罪成本包括以下因素:(1)刑法对于定罪量刑的规定;(2)刑事案件破案率的高低;(3)刑罚的执行力度;(4)犯罪的获益大小;(5)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6)舆论对于犯罪行为的谴责力度。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贯穿刑法适用的始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典明确确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其具体内容是指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一般来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学说主要有两种,即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观点主要体现在对罪责刑相适应的具体标准的确定上,认为对于犯罪人判处刑罚应当达到足以抑制犯罪的程度。由此可见,犯罪的经济分析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身就是具有一定联系的。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在立法层面上,立法机关在设置法定刑时应当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和行为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司法层面上,法官在具体定罪量刑时要考虑到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客观危害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人身危险性。
三、犯罪成本分析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的体现
在经济生活中,人们化身“理性人”进行着各种的成本分析活动,经过利益权衡之后做出能够体现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而在刑法领域中,运用成本分析的方法分析犯罪行为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在刑法领域,犯罪人同样具有“理性人”的特征,通过对犯罪活动进行成本分析,进而做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决定。
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不可避免的会考虑到与犯罪相关的各种因素,并且将犯罪可能会获得的收益与为犯罪所要投入的成本进行比较,如果收益与成本的比值越大,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在影响犯罪成本的诸多因素中,犯罪人可能受到的刑罚处罚、破案率的高低以及刑罚的执行力度是犯罪人重点考虑的因素。行为人因为犯罪行为所受到的刑罚越重、案件被侦破的可能性越大,刑罚的执行越严格,犯罪成本明显增加,行为人的犯罪欲望将得到很大的抑制。相反,如果行为人犯罪后只会受到较轻刑罚甚至不会受到刑罚处罚,或者犯罪实施后案件被侦破的可能性过小致使行为人存在侥幸心理,或者在刑罚的执行阶段滥用减刑、假释、监外执行,那么行为人因为犯罪所获得的收益要远远大于所要付出的成本,犯罪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犯罪或守法,都是行为人经过价值分析之后的理性选择。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设立的目的就是权衡罪、责、刑三者之间的关系,使之趋于平衡。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与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行为人因为犯罪行为所接受的刑罚处罚应当是均衡的。责任的承担以及所判处的刑罚既要到达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也要满足刑法保障人权的目的。在刑法制定的过程中,从犯罪成本的角度考虑量刑幅度的设置,使得法定刑的设置既不会过于严苛也不会过于放纵犯罪。在法官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将行为人犯罪所得的收益也作为量刑的因素进行考虑能够对于犯罪人作出更为适当的判决。尤其是经济犯罪中,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本就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只有当行为人为所获得的利益付出相当或者更大的代价,刑法的预防效果才能有所显现。最后,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严格适用减刑、假释等制度,使得判处的刑罚能够得到真正的执行,断绝某些人的投机念头。这样的措施本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适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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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芳(1985-),女,河南南阳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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