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罪?
案例 张某因琐事与同连队的王某打架,被王某打掉一颗牙齿。张某觉得自己吃了大亏,便找来好友李某,要李某和自己一起杀掉王某。李某出于哥们义气,很爽快地答应了,并与张某商量了杀人的计划。但次日李某因为害怕,未与张某一起前往。张某遂独自一人按照原计划将王某杀死。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而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特点有三:一是两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以上;二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三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本案中,张某提出杀人意***,李某积极响应,并与张某策划了杀人计划,可见,两人共同实施了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虽然李某因为害怕没有去具体实施犯罪,但并不影响定罪,张某和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本案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李某因为害怕没有去杀害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形态。本案中,李某虽然因为害怕放弃了杀人,但是,李某并没有阻止张某去实施杀人计划,并最终发生了致人死亡犯罪结果,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当然,李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兵团检察院 贺胤应)
老牛顶伤女工 责任该由谁担
案例 为节约人力,同住一个农业连队的廖某、陈某、蔺某、李某等人口头协议,把几家的牛都集中起来,由大家轮流放牧。2007年2月6日,轮到蔺某与李某放牛。当天早上,蔺某与李某一起将牛群赶到渠边上吃草。当天中午,廖某将留在家中的一头怀孕母牛也赶到渠边来放。当廖某靠近蔺某所放牛群时,被牛群中冲出的陈某家的一头老牛顶倒,导致腰椎骨折。为此,廖某住院***,并支付医疗等费用合计32724元。廖某伤愈后,曾就自己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找陈某及当日放牧的蔺某与李某协商赔偿。但陈某以在廖某***期间自己已支付过2000元医疗费为由拒绝其他赔偿。蔺某与李某认为,廖某被牛顶伤与自己没有责任,均拒绝赔偿。无奈,廖某一张诉状将陈某、蔺某、李某一起告上法庭,并诉请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3272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廖某要求被告陈某、蔺某、李某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其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三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廖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认定原告廖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原告廖某的损失是由于三被告的过错共同造成的,应构成共同侵权。
(车排子垦区法院 赖振宏)
帮人伐树受伤 损失被帮人赔偿
案例 2006年12月,农三师某团要求各连队修建温室,被告王向东经有关单位同意砍伐15棵干树用于修建温室。2007年8月10日,被告告知原告郭义等3人于次日一同帮其伐树。在伐树过程中,原告被伐倒的干树压伤,即送往医院住院***34天。2007年10月,原告经伤残鉴定为八级伤残,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合计32526元。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为被告义务帮工伐树时树压伤,双方之间已形成帮工关系,原告在帮工过程中受到损害,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帮人的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2526元。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崔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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