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与“环境国家”概念密切关联的术语。它大致包括两个层面上的意涵,即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水平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管治体系与能力。
就第一个层面来说,生态文明国家,也就是生态文明整体水平较高或“五位一体”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程度较高的国家。具体而言,它既是指生态文明的主要构成性元素比如符合生态文明理念要求的生态环境、经济、***治、社会与文化及其整体,实现了不同于现代工业(城市)文明状态的实质性提升或生态化转型,也可以指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生态文明建设原则及其战略,逐渐做到全方位融入甚或统 步经济、***治、社与文化等各个***策领域的重大阶段性进展。总之,生态文明国家就是人类社会及其现代文明大幅度生态化或“绿化”的国家,就是以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共生为标志的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的国家。
这其中需要强调的是,一方面,优良的生态环境是衡量生态文明水平的基本性标志,也是检验生态文明国家的基本性标志。换言之,一个生态环境质量低劣或自然资源浪费严重的国家,是谈不上任何意义的生态文明的,而这个国家也就没有资格被称为或自诩为生态文明国家。另一方面,正如生态文明概念自身所蕴含着的,高质量的生态环境还必须基于一种生态意义上理性、健康与文明的社会经济生产和生活方式,以及相应的制度规范和价值观念。也就是说,一个生态文明的国家,并非只是对于自然生态系统及其构成元素的道德伦理态度,而归根结底是对社会理性(公平正义)与生态理性(生态可持续性)的彰显弘扬并适当(及时)制度化。
就第二个层面来说,生态文明国家意指生态文明建设***策实践中的国家管治体系与能力。概括地说,它至少应包括如下四个方面:一是法治框架的构建。二是***和***府的领导能力及其建设。三是国有(大型)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四是公民主体的成长及其社会***治参与。其一,无论就生态文明的理念创新及其实践的制度化还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举措的体制保障来说,健全的法治构架都是一个生态文明国家的管治体系与能力的集中体现。而需要强调的是,其核心性构成元素不只是强有力的行******机构,还应包括既具有高度***治前瞻性、又严格忠实于既存法律本身的立法与司法机构。可以想见,现实中只有三者的密切配合、共同促动,才可以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力推进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与动力支持。其二,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高度综合性的***策议题领域,并将需要或导致现行经济***治与文化体制及其支撑性理念的深刻变革,而这就需要强有力而且善于学习的***府(执******)领导能力。作为***府或执******,既要能够做到大胆地适时开启这一全社会性的文明革新历程,又要通过自己的不断学习进步或自我否定来提高与改进其领导地位和能力。其三,大型或国有企业或者由于其在大多数情况下的国家掌控地位,或者由于它们对大批量自然资源的开采耗费所导致的较大自然生态影响,理应肩负相对较大的社会与生态责任。因而,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管治体系与能力的重要方面,就是使这些大型或国有企业主动承担起一种引领示范的责任。其四,生态文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人的观念与行为的文明,尤其是千百万普通人民群众的文明,因而,生态文明建设归根结底是最广大、最普通人民群众的意识革新与行为方式变革问题。相应地,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管治体系与能力的重要体现,就是提供和创造有利于公民主体的成长及其社会***治参与的制度渠道和条件。
那么,现代国家为什么要或何以成为一个生态文明国家呢?对此,我们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传统国家职能的不断拓展或“绿化”。按照***治学理论的一般性解释,狭义上的国家是特定时代的***治统治者合法行使包括***事武力在内的***治权力,在保障其自身利益满足的同时也承担某些公共管理职能的***治实体或“官僚机器”,而完整意义上的国家还包括处在这一***治实体管辖之下的领土、人民(民族)及其文化。近代社会以来,国家逐渐演变成为绝对意义上的单一或多民族国家,并相应地构建起以国际关系为主要纽带的全球性经济***治关系体系。就公共管理职能而言,国家最初或最重要的职能是确保其辖区内国民的***事安全,即不被其他国家占领或侵犯,同时提供部分国民知晓和参与国家***治事务管理的制度性渠道――比如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国家和文艺复兴时期的自治城市(国家)。后来,在现代民族国家或国家的语境下,除了***事安全和民主***治,实现工业现代化(城市化)发展并提供国民充足的经济社会福利,也成为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和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职能,其标志则是福利保障(国家)制度的普遍建立和***府发挥主导作用的计划经济(从生产到分配)。大致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起,以著名的世界(西方)“公害事件”和由此引发的大众性环境抗议运动为标志,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及其保护成为***府必须面对的国家公共管理职能问题,即生态环境权益是每一个国民最基本的人权构成性要素,而当代国家及其代表者***府负有向全体国民提供健康安全的生态环境的宪法责任。相应地,***府应该并可以为了公共生态环境质量的目的向直接责任者(比如生产经营性企业)和间接责任者(比如相关产品与服务消费者)做出某些行***与法律性约束或奖惩。正是依此为基础,欧美国家的生态环境法制与行***监管体系逐渐建立了起来。结果是,当代欧美国家逐渐演进成为一种“环境国家”。因而,可以说,生态文明国家就是一种广义上的环境国家。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生态文明国家更强调其超出单一性环境议题的综合性应对与变革特征,而且更能够呈现出经济***治制度根本性变革的内在要求及其深刻后果。
二是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国际和全球性合作的需要。就像生态环境议题的应对离不开超国家层面上的***治合作与博弈一样,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本质上是一种国际性或全球性的事业。因为,无论是作为生态文明主要构成性元素的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生态制度(***治)、生态社会(人居)、生态文化,还是将上述元素有机结合起来或融为一体的制度环境和动力机制,在经济社会全球化不断加深的大背景下,都很难在一个或少数几个民族国家的范围内***实现。比如,生态经济总体上说只能是一种以自然生态的整体承载与吸纳能力为基础,并充分尊重其自身规律与节奏的人类经济生产生活活动,也就是说,它不仅在经济总量上是有限而不是无限的,而且明确承认存在着人类经济技术干预行为的边界。显然,这样一种新型经济形态,是与当代社会中基于大规模经济技术干预的主导性资本主义经济严重冲突或内在矛盾的。换言之,这种生态经济的存活与持续,不仅依赖于其他生态文明构成性元素的有力配合,还需要一个或少数几个国家辖区之外的更大地理范围上的积极响应。当然,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的跨国和全球性合作,也会遇到一个动机与动力的问题。主流***治学尤其是(新)现实主义理论,坚持民族国家利益的至上性和不可调和性――特别是在传统的***事安全等高***治议题上,认为国际***治关系中的交往与合作终究不过是一场“零和游戏”,因而国际社会不太可能摆脱其自近代以来的无序竞争或无***府状态。依此而言,纯粹或绝对真诚意义上的国际合作,或基于人类社会整体或地球生态公益的国际合作,在现实中是很难达成或持续的。然而,包括生态环境议题在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所挑战的正是上述国际***治关系认知或共识。一方面,像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减少、沙漠化、水土流失、空气污染、都市交通拥挤等议题,确实具有超出某一或某些国家的自我利益的区域或全球公益性质,至少无法通过一种局部性的努力来得到实质性解决。也就是说,这些非传统***治议题的确有着不同于传统国家利益的排他性的新特征,需要超出一个或少数国家的共同努力才能做到有效应对。另一方面,民族国家在参与上述区域性或全球性难题治理的过程中,其权力并没有出现严重的弱化,相反,它们正在成为一个空间明显拓展的区域性或全球性绿色***治舞台中的活跃角色。至少由于这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民族国家已然成为生态环境议题国际***治与合作中的主角,并直接促成了1972年以来逐渐建立的联合国环境全球治理体系。同样,可以相信,内容更丰富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将会不断拓展世界各国之间在国际双边乃至全球层面上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