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指物论》篇的解读,可划分为传统和西学两种诠释理路。而吊诡的是,本来截然相对的这两种诠释理路却共有一个相同的思想预设,即皆以“事物”诂“物”。这个预设实际上是有问题的。在先秦语境和《公孙龙子》文本中,“物”字实有两个意叉:一是“可感知的具体事物”,二是“可感知的具体事物之名称”。“指”字的意义是“指谓”,但亦有广狭之别。故《指物论》篇所论的指物关系,具体分为两大类:一是具体可感的事物与其指谓之间的关系,二是此类事物的名称和其指谓之间的区分、统合关系。公孙龙的这一思想,已超越了白马论、坚白论诸论所达到的恩辨高度,体现出综合和辩证的新特点。公孙龙从语言、事物和主体这三个向度来论析指物关系问题,这对现代语言哲学的相关探讨有重大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公孙龙 《指物论》 物 指 悬解
[中***分类号]B22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07-0043-08
一、对古今主要诠释观点的述评
《公孙龙子》文辞诘屈聱牙,历来被公认为诸子之书中甚难解者。而对公孙龙《指物论》篇的解读、对“指”和“物”内涵及其关系的释解,更是众说纷纭,一直未有定论。从笔者目前搜集的材料观之,学界对《指物论》的注解虽然纷繁复杂,但大致可以划分为传统和西学两种诠释理路。传统的诠释理路之特点是:力***从先秦诸子文本中同有的言说理路出发来寻求指、物内涵的界定,把对指物关系的诠释建立在我们自己的文化传统这一基础之上。而西学的诠释理路,则以西方的相关理论(包含马克思主义)为思想范式来对指物沦进行推衍阐释。“五四”以降,后者因西学的强势而成为注解《指物论》的主流。在这两种诠释理路下,又可具体分疏为诸多流派。
(一)传统的诠释理路
1.援引老庄派。援庄以解公孙龙的指物论,这种诠释路向在传为宋谢希深所著的《公孙龙子》注本中即已有之。该书释“指”为“是非”,…以庄生齐物之旨来注解公孙指物之论的思想倾向很明显。王珀讥讽其“去题万里”。但从《庄子》诸篇中多次论说公孙龙之文不难见出,庄子与公孙龙确实关涉甚深,把二者联系起来,实为《指物论》的疏解提供了一个甚为有益的研究路向。谢注的观点被其后的傅山和《四库全书总目》所认同,并得到了吕思勉的发展。吕先生认为:“指字当作一方向解”,《指物》篇“破常人实物自实物,空间自空间之谬想耳”。成中英和Richard H.SWai则以庄子对具体之物和原初之物(即本体或存在之场)的区分为据,认为公孙龙所谓的“物”也有这两种不同的意义,“指”则为指称行为,也分为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两种。周山则认为,公孙龙所谓的“指”和“物指”之间的关系就是老子所讲的“常名”和“可名”之间的关系,“附之于物的名,与未附之于物的名,是有区别的”。综上所述可见,无论是援老还是引庄,无疑都会大大消解公孙龙哲学的***性,把《指物论》降到老庄思想之注脚的位置,这是其不足之处。
2.指谓派。在《指物论》解读方面作出巨大贡献、并对后世产生重大影响的当首推俞樾。俞氏谓:“指,谓指目之也。见牛而指目之曰牛,见马而指目之曰马,此所谓物莫非指也。然牛马者,人为之名耳,吾安知牛之非马、马之非牛欤?故指非指也。”以“指目”诂“指”,从名与物关系的角度对指、物进行解释,俞氏此论相比其他流派的诠释要更接近名家代表公孙龙的本意。俞氏这一论说在其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王g、金受申、伍非百、陈柱、谭戒甫(详后)等诸家皆对俞说多有吸取并或有发展。无论从《公孙龙子》、《墨经》、《庄子》等先秦文献所提供的诠释语境观之,还是从训诂学的角度来说,以上诸家把“指”之内涵界定为“指谓”无疑都是正确的。而从指称的角度来论说《指物论》篇的意旨,也是贴合其名家学派属性的。但此派把“物”释为“事物”,则略显随意和简单化。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注解无疑和名家重名的基本理论取向存有矛盾。此外,以上诸家在指、名区分问题上的论析亦有不足,还有待进一步的厘清。因为“名实论”、“鸡三足”等论题已明确地说明,在公孙龙那里,实质上并没有所谓的事物与其指称之间的同异、区分问题,恰恰相反,二者是一体不分的。
3.其他的传统诠释派。遵循传统诠释理路的,还有陈澧、辛囊妗⒄绿炎和徐复观等人。陈澧以“手指”释“指”。辛囊嬖蛉衔“指”通“旨”即“主”之义,“物者,形也;指者,形之主也。”徐复观从指的“指斥”这一意义出发,认为“指系认识能力及由认识能力指向于物时所得之映像”。指的传统义项虽有“指斥”之义,但因此而言有“映像”的意思,徐说不无现代认识论的色彩,实有发挥之处。与此相类,章太炎以佛学中的“境”、“识”概念来诠释“指”,对《指物论》进行解析亦可归为传统诠释派。章氏此解与其说是对指物论的疏解,毋宁说是其唯识学的申论。
(二)西学的诠释理路
“五四”以降,以西学(包含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参照对传统文化进行解读已成为流行的诠释模式。在此大背景下,用西方哲学包括逻辑学和符号学等作为思想范式来对《指物论》进行解释的学者颇众,是近现代公孙龙理论研究和阐释的主流。
1.经验主义的物德说及要素论。以西学为范式来诠释《指物论》的,胡适似为第一人。胡氏对“指”的释诂,前后略有变化。在《先秦名学史》中,他把“指”理解为“标志”或“标记”,并进而解为“借以知悉某物的属性或性质”;而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中,他则明确地把“指”界定为物之“表德”。释“指”为“标记”,实已迂曲难通,进而界定为“表德”,则其应依据的中国传统文化根基似乎亦消亡殆尽。以“物德”释“指”的还有虞愚、钱穆旧等人。谭戒甫综合了俞樾和胡适等人之说,主张“指”之内涵应包含指谓、物德两层面:“物莫非指,言吾人五官所感觉之物,皆属形色性等之物德。直而言之,世人所谓物之实体,全然无有;所谓物者不过指之表现,故曰物莫非指。是以物之与指,虽立二名,而吾人所感觉之指,其所呈者又皆吾人之所谓物。则物即指,指亦即物也。指既为物,物名得专,则物非指。物既非指,则指亦非指,故曰‘而指非指’。”今人翟锦程则以马赫的要素论为参照,对公孙龙的《指物论》进行了阐释,亦是持一种西方经验主义的诠释立场。
2.属性说。持此论者,首推沈有鼎。他的解释与胡适的颇相类。他认为:“所谓‘指’就是像‘坚’那样的东西,所谓‘物’就是像‘石’(个别的石)那样的东西。我们认为‘指’有记号、象征的意思,再推广为事物的任何属性。属性既然是一般,那末我们可以进而指出,《指物论》所讨论的正是个别和一般的辩证关系。”持属性说的还有胡曲园、陈进坤等人,兹不具述。
3.概念论。此派以西方的共相或概念释解公孙龙的“指”,认为公孙龙所讨论的指物关系就是概念和个体事物之间的关系。首先采用这种诠释理路的是冯友兰。冯先生曾非常明确地说:“公孙龙所谓‘指’,即概念也。犹柏拉***所说之概念(Idea),即指共相也。”而对于“指”又何可训为“概念”或“共相”,他解释说一是汉语的特点,二是“指”与“旨”相通,而…旨’字有相当于‘观 念’、‘慨念’的意思”。姑且说“指”可以与“观念”相近,但进一步说“相当于慨念”则离传统训诂稍嫌远。而把公孙龙的指物论释为柏拉***式的理念说,则亦令人费解。冯先生的解说得到了郭湛波的赞同。此外,持共相或慨念论的还有郭沫若、侯外庐、任继愈、劳思光等人。如畅俊光所言,***后,把“指”释为观念、概念或共相是学界比较一致的共识。与此立场相近的还有周昌忠,他以康德的认识论思路来剖析公孙龙的“指物论”,释“指”为“知性概念”,于是乎公孙龙又成了康德式的名家。杜国庠则综合了属性说和概念论的内容,认为:“在《坚白论》中,我们看到了公孙龙把‘石之白’、‘石之坚’等即物的属性抽象了,把它们看做离开人们意识互相分离而***自藏的东西。这东西在‘指物论’中被称为‘指’,而把石之白、石之坚等叫做‘物指’。‘指’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相当于我们所说的概念(共相)。”许抗生对公孙龙的解释亦与此相类。杜先生这一立场也得到了汪奠基和栾星例的赞同,并或有补充。此外,站在慨念论立场的还有陈癸森。牟宗三亦认可陈说,并在其疏释上加以补进。
我们以为,即使抛开训诂学的要求不论,而从所谓“共相”或“属性”的角度来说,在《公孙龙子》中与此二者最为接近的当是“离”这个概念而不是“指”。在《坚白论》中,公孙龙明确地把坚、白这样可以***白仔的实在界定为“离”,而“离也者,天下故独而正”。《指物论》则义云:“指也者,天下之所无也。”由是观之,似设“指”为共相或属性,那么同为公孙龙的《指》和《坚》在此问题上就会相互对立:前者说“天下之所无”,而后者则明确地把坚、白这样的共相或属性说成是“天下故独而正”的实在。而公孙龙的“鸡三足”、“牛羊足五”这一论题亦足可说明,公孙龙实际上并没有像现在某些现代学者那样对所谓的概念和具体事物进行区分,恰恰相反,作为概念的“鸡足”、“牛羊足”和具体实存的鸡足、牛羊足,在公孙龙那里就是合而为一的。不然,公孙龙岂可说“鸡三足”、“牛羊足五”?所以,把指解释为“共相”或“属性”实难成立。
4.意识说和符号论。持意识说的是庞朴。他认为,“指”就是意识和思维,而“物”则是物质或存在,所以本篇讨论的就是“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而自上个世纪90年代末以来,冈受西方符号学的影响,有学者力***从符号学的角度来对《指物论》进行阐释,把指释为“符号”,亦问有新意。
总之,近现代学者以西学为范式来注解《指物论》,无疑大大突破了传统的视阈,把宋明以降关于名家的诠释向前长足地推进了一步,取得了很多成果,这对巾国传统名学的现代化转化作出了重大贡献,其价值当不限于文本诠释之内。不过,此种诠释理路以中学比附于西学的色彩或稍嫌浓,不少诠释脱离自己文化传统特别是传统名家之学甚远,而在“指”之内涵的界定上也缺乏相应的训诂学理据,这就容易使人产生到底是“中同的哲学”还是“在中国的哲学”的疑惑。
(三)对两种诠释理路的反思
由前文可见,传统和西学两种诠释理路虽在前理解上大相径庭,依凭的理据也迥然相异,但却共有一个相同的思想预设:即以“事物”来训诂公孙龙的“物”的概念。这是一个极其吊诡却又得到公认的诠释基点,没有人怀疑这个牢不可破的基点不能构建任何关于指之内涵、指物关系解释的完美大厦。所以,对“指”的界定虽历来是五花八门,但对“物”的界定古今中两学者却有着惊人的一致之处,但关于“指”的训诂过于繁杂而游离不定的诠释历史似乎已在敲响警钟:这个不容置疑的诠释基点或许在根本上就存在问题。现代西方解释学认为,“前理解”是人们进行理解活动的首要条件,是理解活动得以进行的基础和前提。所以,任何的文本解读实际上都深深地打上了诠释者自己及其时代的烙印,体现着他们及其时代关于某事物或某对象的见解。但同时,诠释者如果想对某事物有一个更完满性的认知和把握的话,他就必须持守开放的态度,倾听文本的述说,注重考查自己前理解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所有正确的解释都必须避免随心所欲的偶发奇想和难以觉察的思想习惯的局限性,并且凝目直接注意‘事情本身’。”笔者于此并非指责前辈学者对其以前的关于指、物概念及其关系的研讨缺乏基本的省思,而是认为由于时代的局限和某些“难以觉察的思想习惯”的影响,我们对他们关于物、指的概念及其二者关系的考察还有待进一步追问的必要。这里,我也无意于把自己的观点当作是定论或《指物论》文本的本意而加以捍卫,只是提出一种自认为或许更为实证的解读。
阅读古人著作,朱熹认为要“字求其训,句索其旨,未得乎前则不敢求其后,未通乎此则不敢志乎彼。”而戴震所提出的治经明道“未有能外小学文字”,应循由字而通词、由词而通道的主张,对我们今天的经典诠释无疑仍具有警醒和指导的意义。为避免在经义的诠释上凿空言道,我们必须依据字词的实证考辨。这在《指物论》的解读中更是如此。既然大家都承认,《指物论》之主旨在论述指物关系,那么我们当然没有理由对构成此关系结构中的一极――“物”的概念作简单化甚至忽略性的处理。我们要追问的是,先秦语境中的“物”之内涵,是否仅有“事物”这一种流行的界定?如果我们不能在先秦名家文献所提供的诠释背景下做到详实地考察和厘定“物”的内涵,那么,在这所谓坚实的基础上而建构起来的任何关于“指”和指物关系的解析,都难言可靠。“物”若不辨,“指”将安附?更遑论其他?
二、先秦语境中“物”、“指”意义的考辨
《指物论》并没有对指、物内涵作过界说,这说明公孙龙是在其时代共同认可的语境下来使用这两个概念的。所以,考证先秦语境下这两个概念所包含的种种意义,无疑是论释此篇的基础。
(一)“物”
关于“物”的意义,以前学者几乎都把“物”训诂为“事物”,意指所有事物。但这个界定是含混和不准确的。在先秦文献中,“物”的界定是这样的:只有凭借感官可以直接感知的物体,才可被称为“物”。《庄子・达生》中有一代表性的界说:“凡有貌、象、声、色者,皆物也。”因此,被今人归于“物”之名义下的那些“不可感知的”或“抽象的”事物,实非先秦语境下的“物”。这一点,公孙龙在《名实篇》也有一个非常清楚的表述:“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天和地都是人可直接感知的,由天地所产生的事物当然也是具体可感的。这是先秦语境中“物”字的第一种意义。与此相应,“物”在先秦文献中还具有第二种意义,即专指“具体事物的名称”(为论说的方便,后简称为“物名”)。这一种意义,似未有学者注意到。《国语・楚语下》:“九黎乱德,民神杂糅,不可方物。”韦昭注曰:“物,名也。”《齐物论》云:“道,行之而成;物,谓之而然。”庄子认为,如同道路的形成是因为人走多了一样,物名也是由于众人都如此称谓而得以确定、形成。所以,“物”有“物名”之意。
“物”还可作动词用,其义为“称谓具体事物之名”。《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云:“《周易》有之:在乾之ピ磺绷勿用,其同人曰见龙在田,大有曰飞龙在天,其央曰亢龙有悔,其坤曰见群龙无首吉,坤之剥曰龙战于野。若不朝夕见,谁能物之?”此句中的“物”字即作“称名”讲,其意谓:在古代水 官能修其德,所以龙为人所习见;否则人们何以能称名此物是龙呢?
在考察了“物”的含义之后,我们再去看《公孙龙子》中的相关论说就比较明了。《名实论》有“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实也”一段文,古今的解者对此段文辞多加以含糊化的处理。而其中难解的原因,即在于把“物”字作“事物”讲。不难看出,若作“事物”讲,不但此句文意不通,而且会造成文意(“物”重于“名”)与名家的理论取向(重“名”)相违。而如果以“物名”来解此句的第一个“物”字,以“称名”释后两个“物”字,全句便砉然而解。其意是说,某具体事物的名称之所以能称名它所称名的对象而不会产生过错在于“实”。“实”,原意是指某物所包含、被充实的内容。物名所含的内容,即相当于西方逻辑学所说的名称的含义。如此,则文意不但畅达,而且亦与公孙龙的名家身份甚相吻合。在《指物论》中,“物”字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作“物名”讲。
(二)“指”
从本文第一部分可见,“指”向无定诂。我们首先考察它的本义。《说文》:“指,手指也。”其本义是“手指”。“指”作动词则有“以手指指之”之意,如《论语・八佾》中“指其掌”之“指”字。《广雅》:“谓,指也。”故“指”又有“指某物而谓之”之意,这在《墨经》中亦有文可证:“所知而弗能指,说在春也,逃臣,狗犬,遗者。”人们知道何谓春、逃臣、狗犬、遗者,但在实际的具体情境中,主体并不能当下指示出这些名称所对应的对象,因为它们或是抽象性的或是不在场的。所以,作“指谓”讲的“指”之对象,一定是当下存在的具体事物。
“指”的“以手指指之”这一基本义实已决定了“指谓”之“指”的对象是一个可感观的具体实存之物。上文“所知而弗能指”之辞即为明证。这也就是《墨经》所说的“以实视(示)人”。所以,“指”其确切的意义首先是对某具体实存之物的“指谓”。在先秦名家那里,此“指谓”意义的动词又可转化为名词性的“指”。《墨经》云:“有指于二而不可逃,说在以二参。”此“指”即为名词。在墨派名家看来,人们关于某事物的指谓虽然可能是相互不同的(“有二”),但它们是可加以检别其正确与否的――“以二参”,即通过不同指谓之间的相互比较、参研,最终可获得关于某事物的正确指谓。
《齐物论》亦云:“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此“指”字也是作名词之“指谓”讲。庄子认为,万事万物皆分有道性,“物固有所然,物固有所可;而诸子百家的理论亦是如此,都在一定程度上阐扬了道,有其合理的地方,但亦各存不足。因此,从“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的齐百家之言的立场出发,庄子主张人们应跳出一己“指谓”之囿,而从他人立论的角度来考察他人的“指谓”,从而看到他人“指谓”的合理之处,进而认识到双方“指谓”的各自价值和存在的偏颇,最终达到道的认识境界。此即所谓“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之义。由此可见,庄子对“有指于
二、问题的同答和墨家是不同的,而这实际上也是庄子对公孙龙的批评。
据上所引《墨经》和《庄子》之文,又可知:对某事物的“指谓”,因主体的不同而可能会有所差异,甚或相訾、矛盾。这在现实巾是很常见的。如不同的人对同一个对象物“白马”,其指谓可能就有“马”、“驴”或“白马”,等等。成语“指鹿为马”――把“鹿”指谓成“马”,虽包含着说话者的阴谋,但现实中这样的事例确实甚多,足可证之。
总之,“指”系人对某现实情境中实存具体之物的指谓,它因主体的不同而可能相异,是不确定的。而在某一语言系统中,“物名”和其指称对象的对应关系又总是确定不变的。所以,“指”(指谓)和“物名”是有差异的。正是凶为在指称的对象上,作为物名的“物”和作为指谓的“指”都是现实情境中“具体可感”的,所以才可成为相互比较的两个术语。这也是公孙龙《指物论》成篇的前提。此篇反复辩论的正是物之“名称”和物之“指谓”问的复杂区分和联系,下文具体分疏之。
三、《指物论》疏解
前文已证,先秦语境下的“物”字实有两种意义。在《指物论》中,“物”字亦作此两种解。作“具体事物”讲的,如“天下无指者,生于物之各有名”一句中的“物”字。但这属于少数情况。本篇中的“物”字,绝大多数作“物名”讲。
本篇的“指”字皆作“指谓”讲,但有广狭之别。广义的“指”,与作“具体事物”讲的“物”字相对,其内涵是:对实存、具体之物的指谓,它包括“物名”(《名实论》:“夫名,实谓也。”)。从根源上来说,“物名”也是人们对具体事物的一种指谓,只是这个指谓是“实谓也”――是实有、确定的称谓,和一般意义上的“指谓”即狭义之“指”不同。所以,《指物论》云:“天下无指,物无可以谓物。”这就是说,如果没有指谓,那天下的具体之物便不能被称为某事某物。换言之,若没有“指”,也就没有“物名”的产生。物名,不过是某一语言共同体公认的、确定的指谓而已。因此,从根源上看,应先有“指”,而后才有“物名”,“物名”是从“指”中产生的。公孙龙所谓的“物莫非指”,正是在这广义的“指”之内涵上来立论的。故广义的指,包括狭义之指和物名。狭义之“指”,是人们在“物名”产生之后对现实情境中某特定事物的指谓。它以“物名”为对待和前提,因主体的不同而可能相异,故并不确定。这一点前文已详述之。从主体、所指对象和确定性上看,事物的“名称”和事物的“指谓”有区分。“物名”是某语言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认同的,其有公认性和确定性,即在任何一个时境中都固定而确切地指向其对象物。而在某个特定的情境下,不同的主体对某具体事物的“指谓”常常又是各不相同的,相互之间可能还会产生争辩。在《名实论》中,公孙龙亦用“此谓”和“彼谓”等文辞把名和谓对列起来,这足以说明此种狭义之指也为他所认同。公孙龙所谓的“正名”,正是要主体把名称正确地指谓在其相应的对象物上:“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名实论》)无疑,正是因为公孙龙看到了“物名”和狭义“指谓”问的这种差异,所以他才一方面肯定“物莫非指”而另一方面又极力辨析二者的不同――“而指非指”。
因为受时代语言的限制和汉语特点的影响,在《指物论》中,公孙龙并没有另创术语,而是把广义之指和狭义之指都统称为“指”。所以,在不同的语句中,我们须具体地分疏此“指”字的广狭之义。下面因据《指物论》的原文,具体疏解之。
首先来看“物莫非指”。这句话是说,“物名”无不是“指谓”。因为“物名”,源自“指谓”,本质上也是“指谓”的一种:“天下无指,物无可以谓物。”先有“指谓”,然后“物名”才能从中产生。只有当人们指着某物说:“这是某”,这个事物才可能有其相应的名称。故从广义之指的界定上言之,“物莫非指”。对事物的某个指谓,一旦和其所指称的对象结合并成为一种公认的确定性指谓,那么它便由某一个具体、特殊的指谓而上升为普遍认可的名称,它因此而与其他的“指谓”就有了差异。所以公孙龙说:“指与物,非指也。使天下无物指,谁径谓非指?”这里的“与”,乃“结合”之义。公孙龙把和 事物结合的这种“指谓”称为“物指”,亦即具体事物的名称。物名一旦确定,“非指”便产生。这实际上包含两方面的意涵。一是物名为“非指”――因为按照公孙龙“白马非马”的形式逻辑,不难推论:这种因“指”结合“物”而形成的“物指’’(即物名),和“指”这个概念无疑是有差异的,而公孙龙把这种“差异”即称为“非指”(如“白马”非“马”)。而另一方面,物名的产生,使得其后对事物的某一“指谓”又有了判别正确与否的准衡:与物名相左的便是错误的指谓,而这个错误的指谓,也叫做“非指”。正是在这两种意义上,公孙龙才说:“使天下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如果没有“物指”(即物名),也就没有所谓的“非指”这一说法,谁还会说“非指”呢?所以,公孙龙又说:“天下有指、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径谓无物非指?”如果仅仅有广义的“指谓”而没有“物指”(即物名),谁还会说“非指”呢?谁还说与物名相左的“非指”呢?
前文已言之,物名这种指谓和狭义的指谓在具体意涵上是有所区分的。物名是公认的、确定的,在任何情境下都同定地指向其对应的对象。正是因为和其指称对象之间的这种确定性,物名又常常被认为和事物一样是实际存在的。这在《公孙龙子》文本中有例证。如《通变论》曰:“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显然,在公孙龙看来,“鸡足”这个物名和它所称谓的对象一样,也是实在的(“故三”)。所以,公孙龙在《指物论》中才明确地说,“物名”是“天下之所有也”。而狭义之“指”正与此相反,是不确定的,为“天下之所无也”。如此,则从“有”(即存在)的角度言之,“物名”和“指”又是不同的:“以天下之所有,为天下之所无,未可。”这种“天下之所无”的不确定之“指”,公孙龙又径直称为“天下无指”。前已述及,这种“天下无指”产生于“物名”之后。故公孙龙又接着说:“天下无指者,生于物之各有名。”
由上文可知,如果从广义的“指”来看,不管是物名还是狭义之指,都不能被称为“指”。“不可谓指者,非指也”。如此,则物名和狭义之指,都应称为“非指”。而物名又为“有”,故公孙龙又称之为“有‘不为指”’;与此相对,狭义之指为“无”,故相应地又被称为“无‘不为指’”。公孙龙认为,二者不可混淆:“以有不为指,之无不为指,未可。”
天下事物之名,胥由“指谓”而定。因此,“指者,天下之所兼”。但人的这种指谓,又必然存在所渭的正确和错误之分。“名,实谓也”――物名是对事物的确实之指谓。本不确定的“天下无指”,既有可能与物名相合而为正确之指,也有可能因不合而为错误之指。“天下无指”的这种不确定性,公孙龙称为“有非指”――可能存在错误的指谓。显然,物名与此“天下无指”相对,故又被公孙龙相应地称为“非‘有非指’”。这实际上是一种否定之否定。这种对事物的确实之“指”即物名,当然又属于广义的“指”。所以,公孙龙说:“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也”。
按照公孙龙白马非马论的逻辑,如果分别从物名和狭义之指的内涵来界定“指”,那么彼此又互为“非指”。所以,《指物论》说:“天下无指,而物不可谓指也。不可谓指者,非指电。”又曰:“天下无指者,生于物之各有名,不为指也。”若“物名”为“指”,则狭义之指就为“非指”。反之,亦类此。
综上町见,与“指”、“物”两个概念的意义相应,《指物论》全篇所论的指物关系首先是具体事物与其指谓之间的关系。公孙龙认为,如果世界上没有指谓,那么具体可感的事物便不能被称之为某事某物,其名称也就无从谈起。所以他说:“天下无指,物无可以谓物。”另一方面,他又看到世界上如果没有具体事物的存在,那么也就没有“指”之存在:“天下无物,谁径谓指”?但“指”一旦产生,便有了一定的***性:“且夫指固自为非指,奚待于物而乃与为指?”当然,这种关系并非是全篇的论述重点和中心。全篇之主旨,就在于反复辩论物名和指谓之间的区分和统合(“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即一方面论证物名是指谓(“物莫非指”),另一方而又力***对“物名”与“无指”加以区分(“而指非指”)。
四、结语
《指物论》体现了公孙龙一贯的注重语言分析这一特点,是列‘《名实论》中“审其名实,慎其所谓”主张的延伸和具体化。具体事物的名称当然属于名,而“指谓”亦为“谓”之一种。所以,指物论实为公孙龙名、谓论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名、谓问题,义一直是先秦诸子正名理论的重点。这说明,公孙龙的指物论并没有跳出时代的语境之外。
在思维方式上,《指物论》则体现出注重综合和辩证的新特点,这是《公孙龙子》中其他诸篇所不具有的,它应是代表了公孙龙思辨水平的扛鼎之作。白马论、坚白论等辩题,鲜明地表现出公孙龙理论重“差异”的逻辑特点,这是大家所公认的。以冯友兰为代表的学者据此就把公孙龙视为先秦名家中“离”派的代表,以和惠施为代表的“合”派相对立。但据《指物论》来看,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在此篇中,公孙龙既强调了物和指的差别,也同时肯定了二者之间“合”的一面――指与物之间的联系和统合,在理论上已达到了“合同异”的境界。所以,指物论实际上已超越了白马论、坚白论诸论所达到的思辨高度,不但表现出公孙龙重差异、分析这一贯理论特点,而且也阐发了差异双方的统合,在理论和思维上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指物论》篇亦具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先秦时期最早对指称问题作专门研讨的一篇专论,这在先泰语言哲学中的价值是重大的。其次,西方现代语言哲学家如弗雷格、罗素、卡尔纳普、前期的维特根斯坦等人,在探讨指称和其所指示的对象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时,存在忽略“人”的思想倾向。而公孙龙从语言、事物和主体这三个向度来论析指物关系问题,这对现代语高’忻学的相关探讨亦有重大的肩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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