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过程中的变价方式有强制变卖和强制拍卖两种方式,无论是拍卖还是变卖,这两种方式程序都较为复杂,而且时间较长,影响执行效率。而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执行案件则比较简便可行,不仅可以提高执行效率,而且大大节约了执行成本。笔者现就以物抵债浅谈自己的认识。
1、以物抵债的含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以物抵债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以物抵债是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中常用的一种执行措施。以物抵债时对执行标的物进行换价的基本方法之一,体现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302条规定的执行方法。执行法院将执行标的物核价后,交申请执行人接受并按照核定价格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相抵,价金高于债权的。其高出部分由申请执行人退还被执行人,已相抵的部分视为已受清偿,以物抵债时一种较特殊的有债权人买受执行标的物的方法,债权人以支付所核定价额为条件取得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应支付价额与其债权等额抵销。
2、民事执行中以物抵债的主要方式
根据司法实践,以物抵债大致有两种情况:自愿以物抵债和强制以物抵债
2.1、自愿以物抵债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也有人认为:自愿以物抵债不是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而是一种执行和解,《民诉法》没有将自愿抵债作为强制执行措施加以规定。以物抵债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而《民诉法》规定适用金钱给付的强制执行措施中没有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抵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的规定。笔者认为,自愿以物抵债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是一种自行和解的方式。
2.2、强制以物抵债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从该规定看出,该条法律规定带有强制性,不管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只要同时符合其他强制执行条件,人民法院就可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债。由此可见该规定符合强制执行的特征。
3、强制以物抵债的必备条件和程序
自愿以物抵债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只要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协商一致且合法即可,在法律上和程序上没有严格的要求,执行法院也没有必要干涉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权,而强制以物抵债在法律上有严格的要求。实施强制以物抵债应具备以下条件:
3.1、被执行人无力支付金钱,强制以物抵债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现金或存款可供执行,应当直接执行其现金或存款,这样能使申请执行人直接实现取得金钱的权利和目的;但如被执行人没有现金或存款可供执行,其财产又无法通过变价程序换取价款清偿债务,强制以物抵债也就成为法院执行的强制措施。
3.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虽无力支付金钱,但有财物可供执行,当其财务被查封、扣押后,应当先行拍卖或变卖。换取价款清偿债务。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规定,拍卖或变卖是强制以物抵债的前置程,拍卖或变卖能够以财物换取价款的,以价款清偿金钱债权,因为金钱给付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要求只要钱不要物,所以在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不能直接用于强制抵债,而应当先进行拍卖或变卖,只有在无法拍卖或变卖或者拍卖或变卖不成时,才可以强制以物抵债。
3.3、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在金钱给付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是取得金钱而非财物,当法院将金钱给付案件变更为财物交付时,实际上改变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因此必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3.4、抵债物已经评估,抵债物以多少价款抵债时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或高或低都有失公允。因此,在以物抵债前,抵债物的价款要先经过有关资产部门评估,然后再予以抵债。
除了上面所谈到的四个条件外,强制抵债还必须具备强制执行的基本条件,如抵债物必须是被执行人自己所有的财产,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如需要办理证照过户的,必须依法能够办理。
3.5、以物抵债的程序
以物抵债的程序分为前置程序和抵债程序两个部分。前置程序主要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交付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委托拍卖或变卖。在上述前置程序完成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或者拍卖、变卖不成的,首先要征求当事人双方的意见是否自愿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同意后则采取自愿抵债的方式进行。如被执行人不同意或双方协商不成的,才进入强制以物抵债程序。该程序大致分为:申请执行人同意,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交付抵债物,办理产权、证照过户。
4、以物抵债的法律后果
强制以物抵债的法律后果有两方面:一是被抵物的所有权由被执行人转移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丧失该物的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二是被抵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视为已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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