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地名商标虽然属于商标的一种,但却有着特殊性,比如它与地理名称这种公共资源相牵连。也正是因为这种特殊性,使其与地理标志这种共有性的资源产生了内在的必然冲突。除了内在冲突之外,制度上、法律上等原因,加剧了混乱,使得矛盾频生。本文旨在浅议二者的关联性、区别性以及冲突的前因后果,以此表达笔者对当今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状况的担忧。
关键词:地名商标;地理标志;冲突;保护
一. 地名商标的特殊性
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显著标记。顾名思义,所谓地名商标,其实就是将商标定义中“标记”的范围限定于“地名”之上。地名商标虽属于商标的范畴,但它相较于其它商标,有着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地名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商标的基本功能要求商标标记具有显著性。地名商标的构成要素本身缺乏显著性,决定了地名商标具有欠缺显著性的特征。
其次,地名商标的注册一般受到严格限制。这一方面取决于一般地名商标显著性较弱的特性,地名其实属于公共领域的词汇,任何生产或者经营者都不能随意将其划为私有领域中来;另一方面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第三,由于地名商标的“弱显著性”,导致了它的“弱保护性”,因为不仅要顾及到公共领域的信息保护,也要顾及到他人的在先权利和合理使用权利等,所以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性较弱,此外,地名商标权人的专用权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的比较
(一) 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共同点
地理标志是指表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域内,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一种标志。地名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与地理标志一样,都使用在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都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以促进商品的销售或服务的推广。同时,二者又都是商品内在信息的传播载体。
(二)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区别
1、 二者的权利主体不同。地名商标权人有它作为注册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地理标志并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2、 二者的保护期不同。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权的保护期为十年。地理标志作为一个长期积淀的产物,它的有效期限也是长期的,可以说是永久性的。不过,此处永久性是指没有法定的消灭事由。
3、 二者的构成存在差异。商标的构成通常可以有文字、***形、符号、颜色等,可以简单也可以复杂。而地理标志的构成一般较为简单,通常都是文字。
4、 二者的处分权限不同。商标权作为一项财产性的权利,在商标注册之后,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由于对地域环境或技术的依托,地理标志权有类似“专有权”的一个特性,就是不可转让。另外,在一定意义上,地理标志也属于国家文化遗产,不能为个人所有,更不能随意转让。
5、 二者的主要功能有所不同。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将自己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区别开,其质量概念比较微弱。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则是区别同类产品的质量和产地,意在表明自身产品的优越性。
三、 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冲突及其影响
因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冲突而引起的诉讼层出不穷,其中不乏经典案例。如著名的“金华火腿”商标案、“茅台酒”商标案等。
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冲突的发生有其特定的原因的,要么是有历史原因,要么是有现在的制度原因,要么就是由于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同时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而产生的一个法律原因。二者的冲突,通常是发生在知名度较高的产品上,这个是由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自身特性所决定。另外,二者存在的冲突,对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殃及了市场秩序,也打破了商标保护的平静。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产生冲突,主要的不利影响还是发生在冲突的双方以及关联最紧密的第三方身上。这个第三方,即是冲突双方想要争夺的市场,放大看是整个市场秩序,缩小看则是消费者这一群体的权益问题。具体来看:
对冲突双方的不利影响。一方面,在冲突中,地名商标权人无法像普通商标权人一样享有真正的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地理标志权人必须尊重在先依法取得的商标权。地理标志权人也无法安心的享有权利,因为随时都有可能陷入纠纷当中。如此一来,商标专用权的专有性“含金量”降低,也使地理标志有可能“背井离乡”,游离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对消费者而言的不利影响。在面对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时,消费者可能陷入误区,或者不再相信以往信赖的品牌,这样一来,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知情权没有得到实现,而且消费者心态的改变也会导致市场的改变,这种市场的改变往往是不利的,通常伴随着混乱。
四、 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的解决及二者的保护问题
(一)通过利益衡量决定解决途径
协调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首先是要在二者之间做一个利益的衡量,只有在把握了社会利益加之立法目的的前提之下,才能更有效地解决二者的冲突。而在对二者关联的利益进行衡量的同时,要始终遵循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诚实信用,还要充分考虑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在先权利。效益最大化往往可以更好地解决冲突。
(二) 对我国解决二者冲突的一些建议
由于一味地追求解决问题,有些案例中主管单位没有注意解决途径的合理性,造成了啼笑皆非的结果。笔者在上文中已经阐述,要妥善解决问题,必须要重视诚实信用原则和在先权利原则的运用。并且,在实例中,法律法规的作用发挥空间最大,因此法律也需要跟得上脚步。例如,将诚实信用原则和在先权利原则纳入到立法中,或者将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在保持相对***性的前提下相互协调和融合,两个部门也可以重新划定一下主管范围。这样,由一些外在的因素造成的冲突就会比较容易解决,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得到缓和。
五、 小结
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的冲突是积累出来的问题。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二者应该是协调统一的,要做到这点,首先就应该使管理部门及其所依据的法律协调统一,这样才有可能将混乱的秩序做出整理。地理标志和地名商标,都富有很大的价值,不仅仅是财产性价值,还伴有文化上的价值。所以二者冲突的解决值得更多的研究和探讨。(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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