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有很多特殊的权利主体(以下也称“特殊主体”),这些主体之所以“特殊”,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所具有的在身心发展方面以及社会观念下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宪法和法律对他们施予了特殊的保护。宪法或是明确指出了他们的特殊性,或是规定了他们的特殊权利,或是明确了国家应负担的特殊义务,或是形成了特殊主体权利保护的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等。例如宪法规范就明确提到了“妇女”、“青年”“少年”“未成年人”、“儿童”、“残疾人”、“农民”、“工人”、“华侨”等特殊主体。宪法规范在基本权利条款部分规定了这些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在国策部分也涉及到了有关这些主体的***策、目标和任务。〔2〕
宪法的这些规定体现了什么精神?它们能发挥什么作用?对这些特殊主体的权利保护而言,宪法保护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式?宪法保护的依据是什么?是依靠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条款,还是基本权利要求的国家义务,亦或者是形成的特殊权利主体保护的宪法文化和精神?相较于一般权利主体,这些特殊主体的权利能得到宪法的哪些特别保护,产生了怎样的不同结果?这些都是宪法理论上的重要问题,也是宪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宪法的作用和效果,实现对人尤其是对特殊主体的权利保护的重要课题。然而,理论上对这些问题却没有系统性的分析。本文的命题是,宪法对特殊主体的权利提供了特殊保护,它有很多具体的形式,包括法益衡量过程殊主体权利保护的宪法法益具有优先性,宪法特殊授权形成了特殊主体权利保护的特别结构,特殊主体权利的宪法保护规范和观念对权力运行产生了一定影响,宪法形成了特殊主体权利保护的特别机制,宪法文化的发展影响了特殊主体的权利保护等。他们共同构成了宪法保护特殊主体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主要方式。为论述方便,本文将重点分析我国宪法文本明确规定的特殊主体的保护问题,包括妇女、儿童、未成年人与残疾人的保护,以期能得出有实践意义的结论。
一、特殊主体保护的宪法法益及其优先地位
法益本不是宪法上的概念。刑法上的法益可以界定为“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3〕“所有的法益无论是个人利益,或者共同的社会利益,都是生活利益。这些利益的存在不是法秩序的产物,而是社会生活本身。但是,法律的保护把生活利益上升为法益。”〔4〕因此,本文所称的宪法上的法益,即指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生活上的利益,这些利益可以是个人的利益,也可以是集体的、国家的利益。
法益衡量是法解释学中经常使用的概念。法益衡量“超越了单纯以概念和逻辑为核心的形式主义进路,将目光投向法律判断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联。 ”〔5〕法益衡量实际上就是利益衡量,两种用语并无本质差别。利益衡量原则就是指狭义的比例原则,是指“权力的行使,虽是达成目的所必要的,但是不可给予人民超过目的之价值的侵害。”〔6〕法益衡量在公法适用中非常常见。宪法实施过程中也需要进行法益衡量。宪法上的法益衡量也是要在不同的利益之间展开。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对立与冲突是法益衡量的必要原因之一。但如何去界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往往是法学上的“罗生门”。〔7〕在宪法的视野下,法益的冲突和平衡遵循何种原则也是一个未竟的难题。鉴于公共利益的难以界定,加上宪法上的法益未必能够形成一个序列,宪法法益衡量的标准化范式就会遇到很多困境而难以被广泛适用。但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分野,实际上颇值得在法益衡量过程中加以重视。社会利益突破了私人利益的束缚,却又不限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样纯粹功利的界定,因而可能成为法益天平中受到重视的一边。
对特殊主体的权利保护构成了宪法上的一种独特法益。一方面,宪法保护特殊主体的权益意味着这些特殊主体的个人利益以及团体(群体)利益获得了宪法规范的确认,并在宪法实践中受到了重视。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主体所具有的特殊性,并且立宪者还将他们的特殊性写进了宪法,保护特殊主体的权利也会形成一种公共利益或者类似于公共利益的道德上的共识。例如,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实际超越了妇女和儿童的个人或者团体利益的层面,而上升到对妇女和儿童群体的特殊保护的共识性和普遍性的认知,这种认知和理解不仅仅是对个体的妇女和儿童的关注,也是对作为整体的妇女和儿童群体的关怀。而这种关怀本身也就是宪法上的社会利益,甚至可能形成了一定意义上的公共利益。特殊主体的权利保护的宪法法益会成为法益冲突与衡量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衡量法益的天平上,宪法对特殊主体的权利的保护具有优先性。例如,我国宪法的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该条也被视为是宪法限制公民自由和权利的规定。宪法限制的理由就来自于法益或者利益冲突下的衡量。特殊主体的权利保护在这种情形下就具有了一定意义上的优先性。一方面,特殊主体的自由和权利的范围会较为宽泛,另一方面,国家可依据该条的规定,结合保护特殊主体权利的特殊规定或要求,限制公民的权利行为。此外,获得平等保护也是特殊主体权利保护的重要原则。但我国宪法对这种优先性的规定还不甚明显,德国基本法第5条就明确规定了少年权利保护的优先:“一、人人有以语言、文字及***画自由表示及传布其意见之权利,并有自一般公开之来源接受知识而不受阻碍之权利。出版自由及广播与电影之报导自由应保障之。检查制度不得设置。二、此等权利,得依一般法律之规定、保护少年之法规及因个人名誉之权利,加以限制。三、……”
特殊主体权利保护在法益衡量中的优先性在特别法中也有所体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第2条就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的第4条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二、宪法对特殊主体的特别授权
较之于其他法律,宪法有很多特性,例如它是典型的“授权法”(授予公民权利)。〔8〕基本权利是现代宪法的基本甚至核心内容,也逐步构成了现代***治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保障人权是现代法律和制度的基本目标。宪法作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法,一定意义上就是指宪法所具有的保障每个人的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的功能。在我国宪法中,宪法的授权不仅表现在基本权利条款部分,也表现为宪法规定的国策条款———而这些国策集中体现在宪法的序言和总纲中。特殊主体之为特殊,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宪法和法律确定了他们的特殊地位。其中,赋予他们特殊的权利就是主要表现形式,而这些特殊权利可能表现为宪法的权利条款,也可能体现为宪法的***策条款,还有可能是对国家履行义务的明确要求。宪法的授权决定了特殊主体的很多特点,这些特点又直接或间接影响着法律、制度和法律解释(利益衡量)。此为宪法特殊授权对特殊主体保护的意义之一。
其次,宪法授予特殊主体权利会对特殊主体的权利保护产生结构性影响。一方面,宪法的特别规定在宪法释义学上以及在宪法解释过程中都发挥着特别的作用,不仅表现在前述的法益衡量中的优先性上,还可能形成特殊主体权利保护的体系性结构,并形成以宪法保护为中心的特殊主体权利保护的系统。另一方面,宪法的特殊授权成为了特殊主体权利保护的最高的和核心的规范,统帅并指示着有关特殊主体权利保护的规范体系和制度。例如,就妇女、儿童的权利保护来说,宪法的第49条明确规定了“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老人、妇女和儿童”。这些规范认可了妇女和儿童的特殊性,也是要特别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基础。立足于宪法规范,形成了特殊的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法律和制度,包括制定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具体责任,并在***内设置了议事协调机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形成了很多保护和关爱妇女和儿童的活动计划,***府也在医疗、卫生和教育等方面为妇女和儿童提供了特殊保障。
第三,我国宪法对特殊主体的特别授权也影响着我国加入国际条约的情况,同时也影响到了国际条约的规定在我国的适用。具体来说,特殊主体保护是一个高度国际化的问题,我国也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宪法对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有助于我国更好的履行这些国际条约。而宪法保护特殊主体权利的很多措施和方式也都来源于这些国际条约和国际通行办法。
三、国家权力行为对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
权力运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宪法首先是关于国家权力安排的***治法。国家权力在宪法中相对***于其他部分,但却并非完全不受到诸如序言、基本权利、国家***策等的影响。例如,国家权力的目标日益受到了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影响,保障人权、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都是权力运行的目标。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目标的实现手段受制于人权保障的需要。程序日益成为了权力运行的必要条件,遵循正当程序甚至是很多国家宪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和精神之一,这在我国宪法中也有体现。涉及到特殊主体权利保护的国家权力行为应当遵循正当程序,这些权力行为包括了立法和决策、执行甚至司法等。例如,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公开审理程序是原则,但现在也发展出了“适当的成年人介入”程序。这一程序最早源于英国。在英国1972年的Maxwell Confait谋杀案中,上诉法官基于三个十多岁的未成年人(其中一个少年有精神障碍)在没有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遭受讯问并被判刑而宣布原审法院的判决无效。此后,英国逐步建立起了“适当的成年人介入”的程序,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9〕在我国的未成年人案件处理中,如何协调不公开审理程序与适当成年人介入程序,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10〕
此外,作为公法,宪法调整的是国家权力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国家———公民”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宪法关系的基础。〔11〕防范国家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以及公民为实现权利而要求国家履行积极义务等,也都体现了国家权力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反映了国家权力受到来自公民的影响和制约。这种“公民———国家”之间的关系对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反映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所具有的要求国家履行一定义务的功能,这种义务既包括了消极义务,也包括积极义务,还包括了宪法的制度性保障、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等基本权利所具有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另一方面,以“公民———国家”关系为基础,“权利———权力”之间的互动关系将会推动宪法关系发展,促进宪法实施和实践,也必然促使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人民回归,从而决定着宪法关系的最高历史使命。〔12〕
除了上述这些直接影响外,特殊主体权利的宪法保护也会间接影响到权力的运行。例如,特殊主体的宪法保护会要求国家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这实际上是对立法权的一种特殊要求。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就是直接体现,该法制定于1992年,于2005年修订施行,反映了国家权力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照顾。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要求国家设置一定的机构来完成相应的工作,例如***内设置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就是这样的一个协调议事机构。同样,***内还设置了“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来保护残疾人的权利。不仅是设置国家机构,国家机构因此而负担的相应义务也会是宪法保护特殊主体的具体体现。例如,为了保护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权益,基层行***机关往往会承担起更多的职责,***门必须发展特殊教育来保护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要特别关照女性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等。
四、特殊主体权利保护的宪法机制
首先,宪法的人权保护机制是特殊主体权利保护的基石。人权保障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的基本目标之一。人权保障这一原则和目标直接影响到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宣示、国家义务的履行和国家权力的运行。特殊主体首先就是他们在权利保护方面的特殊,人权保障机制在涉及到他们的权利保护时会发挥不同的作用,并形成特别的权利保护方式。
其次,宪法在权力主体间的协调机制也能够影响到特殊主体的权利保护。宪法能够在配置资源、优化组合方面发挥作用,这一方面是因为宪法本身的根本法地位和高级法效力,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宪法集中规定了有关权力运行的原则、目标和方式。宪法在权力主体间的协调机制能够充分利用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甚至国际公权力,促进特殊主体的权利保护。这种机制能够有效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参与,这也是宪法独特的作用形式。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就规定了详细的社会保护措施。〔13〕
再次,宪法形成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也是保障特殊主体权利的重要表现。一方面,权力分工为特殊主体的权利保护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明确了不同义务主体的具体职责。以未成年人为例,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而司法者则可以通过司法手段特别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典型的莫过于少年司法制度。另一方面,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为防范权力滥用以及不作为都提供了条件。权力监督首先就是要促使权力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它包括了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人民(权利)对权力的监督等不同形式。〔14〕宪法规定了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主要方式以及制约监督的途径,例如人民对人民代表的监督,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机关的监督等。此外,国家机关的不作为也应该受到控制和审查,消极不作为有时也可能侵犯到特殊主体的权益。宪法确立了国家机关的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履行义务的形式和结果。当这些义务没有被履行时,相应的国家机关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应当是镶嵌在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中的一种特别的制度,它也将是宪法保护特殊主体权利的表现形式之一。
最后,我国宪法内涵的福利与公平的实现机制是特殊主体权利保护的重要方式。福利国家已经成为了世界潮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也正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福利制度。〔15〕福利思想尤其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也要求建立起一定的社会保障制度、福利制度来为他们的生存、发展提供条件和帮助。例如,我国《宪法》第14条就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而公平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国家的福利行为的价值基础。宪法上的特殊主体在身心发展、资源占有、***治和社会地位等方面都可能较为特殊,多数特殊主体会需要国家的干预才能获得公平对待。国家的福利行为是实现公平的重要方式,也是宪法保护特殊主体权利的具体表现。
五、结论
保护特殊主体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的当然内容。特殊主体权利的宪法保护具有更特殊的价值。一方面,这是实现宪法人权保障目标、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的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的需要,另一方面,这也是实现平等保护、尤其是促进实质平等和结果平等的重要方式。宪法对特殊主体的权利保护有多种表现形式,前文也已经做了详细阐述。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问题,同时也是对每一个人的认真呵护。作为宪法中的特殊主体,妇女、儿童、未成年人、残疾人、老人等都已经获得了宪法的特别保护,例如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形成了“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残疾人权益保护体系”等。宪法是国家***治和社会生活的基石,也是每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宪法保护特殊主体的权利是实现宪法人权保障的目标、切实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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