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鼓励劳动者采取多种形式自谋职业,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具有我县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以及失地转城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可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个体工商户雇主和雇工,以及从事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
二、参保办法
被保险人均应按本办法之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
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持个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资料到县劳动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就业局四楼)办理参保手续。
三、缴费标准及办法
(一)被保险人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的(男性:16至60周
岁,女性:16至50周岁),由本人按我县上年度职工最低缴费基数5.5%的比例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雇主的灵活就业人员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雇主和雇工共同承担,雇主和雇工分别承担4%和1.5%,也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无雇主者由灵活就业人员独自承担缴费。
(二)本办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被保险人,本人申办时应按我县上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5.5%比例一次性补足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本人申办基本医疗保险时应按我县上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5.5%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还应按规定由本人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充金。
(五)被保险人在参加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金按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缴纳。
(六)本办法规定需要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同时按规定年限补缴医疗救助金。
(七)原则上医疗保险费在每年七月一次性缴清,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以按月缴纳。
四、待遇支付办法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被保险人按本办法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缴费期满6个月后,可按本县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等。但以下十大类疾病:***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癌症、心脏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重大组织置换手术、暴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除外。);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被保险人享受除个人账户外的全部医疗保险待遇。
(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续保手续,可从缴费次月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逾期办理的,视作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领取期满后,3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续保手续,可从缴费次月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逾期办理的,视作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没有继续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领取期满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续保手续时,视同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六)退休人员只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各项缴费义务,即可按规定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各项医疗待遇支付程序及标准按《五河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五***[2000]33号)规定执行,具体由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五、欠缴费处理办法
(一)被保险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欠缴费的,从欠缴费
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被保险人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满6个月的,发
生欠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行停止。重新参保的,视同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被保险人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期满6个月后,发生欠缴费在3个月内补足缴费的,从补缴费次月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欠缴费超过3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行停止。重新参保时,视同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四)被保险人参保后因不可抗力、出国(境)、法规***策变更中断缴费的,从中断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原因消除后,应及时申报缴费,从缴费次月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未及时申报缴费的,按欠费处理。
被保险人因疾病和突发事件丧失缴费能力或无法履行缴费义务的,可申请暂停缴费,经调查属实的,视同中断缴费。
(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以前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参保手续的,补办时须补缴保费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同时本办法实施之日之前的缴费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
(六)本办法实施后,新成长劳动力须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办时应补缴至养老保险参保之日。
(七)欠费期间及补缴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承担。
六、被保险人按本办法个人自愿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重新就业的,就业期间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办理参保和缴费。以后失业时,可按本办法继续缴费和享受待遇,前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七、本办法自2007年元月1日起,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中未提及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均按我县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