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探讨了我国煤矿维简费计提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变革建议,为煤矿维简费计提变革提供了新思路。
【关键词】 煤矿维简费 计提 问题 建议 产量法
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具体点讲,该费用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1. 煤矿计提维简费存在的问题
1.1煤炭企业维简费的统一计提标准与各煤炭企业实际不符
在我国,煤炭企业维简费吨煤计提标准由***府部门统一规定,从1992年7月1日起,从成本中提取维简费的具体标准按地区划分: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甘肃、***、云南每吨煤提6元;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包括内蒙古东部、黑龙江、吉林、辽宁)每吨煤提6.20元;内蒙古东部西部三矿一局每吨煤提7.00元;贵州、四川、陕西、湖南、江西、重庆、北京每吨煤提8.00元。从2004年5月21日起,煤炭企业井巷工程费纳入了维简费范畴。维简费的计提标准又进行了修改,将井巷费纳入到维简费中,即煤炭企业不再提取井巷工程费。
可见,煤炭企业按产量法计提的维简费对应的固定资产是“矿井建筑物”。而矿井建筑物所需要的维简费的标准由国家确定,国家虽然充分考虑了全国煤炭企业的平均水平进行综合确定,但并不能完全反映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各个煤炭企业矿井建筑物价值转移及成本回收的正常资金(本)运动被打破,矿井建筑物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严重偏离实际。
1.2动用专项储备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采用一次折旧法,不能真实反映财务信息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规定,企业提取的维简费用,比照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办法。即按照煤炭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维简费时,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累计折旧”(矿井建筑物正常折旧费)和“专项储备”(矿井建筑物折旧外维费)科目。使用折旧外维简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资本性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上述规定虽然体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符合我国实际情况,避免了成本外部化,但这种办法带来的最大问题是: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时一次性提足折旧,造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严重不符,也影响了与资产等有关的财务指标的真实性。
2. 对变革维简费计提的建议
2.1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第29段规定:“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主体在对勘探和评价资产确认后,使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成本模式或是重估模式对这些资产进行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第58段规定“:土地和建筑物是相互***的资产,应分别对其进行核算”,“建筑物具有有限的使用寿命,因此属应折旧资产”。这一规定说明建筑物应计提折旧。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第62段规定:“将资产的应折旧金额在其使用寿命内系统摊销的方法很多。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工作量法基于资产的预计使用程度或产量计提折旧。主体应选择最能反映资产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的折旧方法。”这一规定有两点与“矿井建筑物”折旧有关:一是矿井建筑物应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采用工作量法计提矿井建筑物折旧是和煤矿产量挂钩。因为煤矿这个会计主体所选择的折旧方法应“最能反映资产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未来经济利益”理解为“未来现金流量”。矿井建筑物这一资产的使用所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取决于煤炭销售量,而煤炭销售量又取决于煤炭储存量,则矿井建筑物折旧应和预期煤炭消耗(开采)方式挂钩,即应按煤炭产量计提折旧。
2.2借鉴西方会计的处理办法
煤矿固定资产跟一般企业相比,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点,就是“矿井建筑物”要随煤炭资源采完后的矿井报废而报废。西方会计认为,开采矿藏、石油等初级资源产品的企业,取得这些自然资源是要花费代价的,企业设置“递耗资产”科目反映取得这些资源的成本。然后,企业要在自然资源可采年限内,采用产量法以“折耗”方式将递耗资产分摊完毕。对于开采自然资源企业的其他固定资产应该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一是开采矿井所需的地面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而不计提折耗。二是在井下开采自然资源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的机器设备(如采煤机、掘进机等),应计提折旧,而不计提折耗。三是在井下提供开采自然资源劳动条件的矿井建筑物,如井筒、通道、峒室、泵房、井内车场及煤仓等,由于“这些应计折旧资产将在某种递耗资产的整个有用年限内提供服务”,“它们的折旧就应该按照与递耗资产折耗相同的比例来摊提”,即矿井建筑物参照递耗资产折耗方式计提折旧。在以上前两类固定资产中,如果应计折旧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比递耗资产的估计开采年限长,则以递耗资产的估计开采年限为限(否则,自然资源耗竭后,折旧价值转移就无承担对象);如果应计折旧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比递耗资产的估计开采年限短,则以固定资产本身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上述第三类固定资产——矿井建筑物折旧年限和煤矿可采年限相同,其折旧和煤炭开采量挂钩,采用产量法计提折旧。
3. 产量法计提折旧的基本做法
上面提到采用产量法计提折旧,下面阐述一下该法的基本做法。
3.1对于原有煤矿企业
首先计算矿井建筑物折余价值。它等于矿井建筑物原始价值减去累计折旧。如果折余价值为负数,证明该矿井建筑物折旧已提完,不再计提折旧。如果折余价值为正数,按以下公式重新计算矿井建筑物未来折旧:
(1)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矿井建筑物折余价值÷该煤矿剩余可采年限内预计煤炭可开采量
(2)矿井建筑物月折旧额=原煤实际产量×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
需要说明的是,煤矿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矿井建筑物的账面价值和服务年限进行复核。如果因地质条件等变化造成服务范围内的预计煤炭可采量发生变化,必须按照变动后的情况及时对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等进行相应调整。
3.2对于新建煤矿企业
新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确认“矿井建筑物”的价值,同时预计煤炭可开采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矿井建筑物折旧:
(1)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矿井建筑物原始价值÷该煤矿可采年限内预计煤炭可开采量
(2)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矿井建筑物原始价值÷该煤矿可采年限内预计煤炭可开采量
(3)矿井建筑物月折旧额=原煤实际产量×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
当煤矿开拓延深产生新的矿井建筑物,再采用上述公式重新计算新的“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和“矿井建筑物月折旧额”时,同第一次折旧的不同点是按“剩余可采年限内预计煤炭可开采量”计算。
(4)矿井建筑物月折旧额=原煤实际产量×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
煤炭企业各月末计提矿井建筑物折旧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原选煤——折旧费(计提数)
贷:累计折旧——生产经营用——矿井建筑物(计提数)
参考文献:
[1]张锦河,朱学义.煤矿维简费核算的新焦点[J].煤炭经济研究,2009(1):63-66,69.
[2]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会计译丛》小组译[美]斐内——米勒,约翰逊,金屈莱.会计学原理第八版(修订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12):335.
(作者单位:大同煤矿集团雁崖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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