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犯罪人实施犯罪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国家和社会控制犯罪更是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犯罪成本理论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分析其影响因素,从而探寻有效的遏制犯罪的方法。我国目前关于犯罪成本的议论颇多,我们要重视犯罪成本理论的作用,但同时要注意的是以提高犯罪成本的方式来减少犯罪,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简单地把所有犯罪问题都归咎于犯罪成本问题,另外犯罪成本的提高要合理有度。
关键词:犯罪成本;风险;收益
中***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17-02
犯罪成本研究是将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引入犯罪的研究过程中,对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动机、过程和结果进行经济学分析,从而得出关于人们守法与违法及惩罚的一般性结论。诚然,“人类从事的任何社会活动都必须遵循经济性的原则,即力求以最小的耗费取得最大的成果”[1]。本文试***对犯罪成本的各类影响因素进行研究,进而分析我国目前的现状,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犯罪成本的含义
狭义的犯罪成本是指罪犯因犯罪所遭受的各方面损失,包括行为成本、物质性成本、心理惩处、法律惩处、社会惩处、定罪概率等等。广义的犯罪成本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源于犯罪问题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浪费、开支、花销的总和[2]。具体包括实施犯罪行为的开销、伴随犯罪案件发生而直接出现的财产损失或医疗费用、犯罪导致的各种间接、长期的损失和支出、为预防犯罪再次发生所花费的开销以及刑事司法部门抓捕、审讯和关押罪犯所需的费用等[3]。本文所讨论的是狭义的犯罪成本,而不包括国家和社会因犯罪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为惩处和预防犯罪而付出的成本,后者实质上可以称为犯罪控制成本[4]。
二、影响犯罪成本的因素
(一)刑法对刑种和量刑幅度的规定
刑法的规定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以前考虑的第一因素。如果某种犯罪行为的法定刑规定偏轻,在客观上无法遏制这种犯罪甚至会在某种程度上诱导犯罪;如果相较风险,该犯罪获益丰厚,犯罪分子难免会铤而走险。如果刑法在某些领域出现调整的空白,就会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大量地实施这种行为。作为一个理性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以前自然是要充分评估其犯罪成本的。因此,从量刑上加大犯罪的风险和成本,尽可能减少潜在犯罪人转化为现实犯罪人的可能性是非常必要的。
(二)刑事案件破案率的高低
刑事案件破案率的高低是影响犯罪发生的另一重要因素,如果犯罪案发率高而破案率低,犯罪分子就会怀有侥幸心理,大胆选择犯罪并期望逃避打击而获益。因而要加大侦查力度,提高刑事案件破案率,使犯罪人能时刻意识到只要实施犯罪就难逃法网。犯罪经济学的首创者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贝克特别强调,一个人犯罪以后被捕的高概率比延长监禁期限具有更大的阻遏犯罪作用。
(三)刑罚的执行力度
刑罚的执行力度是影响犯罪成本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滥用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即使刑法的规定再科学,破案率再高,也会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降低。有的犯罪分子认为只要入狱后表现好,甚至动用各种社会关系,就有机会提前释放,对刑罚毫不畏惧,因而要真正做到罪责刑相一致,恰当量刑并且严格执行。
(四)犯罪收益与成本的差额
犯罪的收益是实施犯罪的动机。虽然犯罪分子明知风险很大,成本很高,但是因犯罪获得的满足足以让他们忽略相对低廉甚至低廉得多的犯罪成本,所以他们愿意孤注一掷。如果犯罪行为受到的惩罚大而获益少,就会影响犯罪分子的选择。
(五)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及其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
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及其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是影响犯罪分子犯罪成本的制约性因素。若全社会形成了良好的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的氛围,犯罪行为就很容易暴露并受到阻止,这在客观上加大了犯罪成本,使犯罪发生的可能性降低,从而大大减少犯罪。所以要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5]。
三、我国目前的现状
经常听到和见到关于我国违法犯罪成本太低,导致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议论。从总体上看我们的刑罚不轻,只是在立法设计罚则时,有疏漏和不尽合理之处。另外我们太看重自由刑的设置和适用,不大重视财产刑。
(一)腐败问题
与新加坡等国家相比,我们国家的公务员入狱“门槛”太高,导致犯罪的成本相当低廉。受贿金额动辄几千万甚至上亿元。贪官们能以各种手段隐匿赃款,甚至将赃款和家属转移到国外,东窗事发只要退出一部分赃款或立功就可保命,出狱后照样可以享受花天酒地的生活,而且这类案件的定罪概率低。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犯罪成本和定罪率提高了,犯罪率就会下降。一切赃款务必如数彻底追还,并且要有严格执行的罚款等处罚措施,另外必须有严密的防范措施,比如对于如何管理移民或家属移民海外的公职人员,要有明确有效的规定并贯彻落实。
(二)违章建筑
几乎每到一个城市,都能见到许多正在拆除的违章建筑,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给城市的卫生、安全、文明都制造了许多的不和谐。有些可能是前期规划不善的结果,但更多却是恶意为之。一些人出于利益的驱使,在***府规划非建筑区域内建房,为的只是抢占有利的地理位置进行短暂的出租或自己做生意,等到拆迁时更能捞得一笔可观的拆迁费。我们国家目前还有许多的民生问题有待解决,纳税人的钱不应该贡献给这些破坏社会秩序的投机分子。如果罚款的力度够大,让这些人不但没有收益还要承担损失,性质恶劣的还要接受刑事处罚,我想违章建筑是不是会少很多呢?
(三)食品安全
报纸上各类食品隐患的报道让人触目惊心:不当使用食品添加剂、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食品随意更改日期,牛奶有毒、鸡蛋有害、地沟油泛滥、水果蔬菜农药残留超标……我国虽有《食品安全法》,但没有具体科学的制度保障,缺乏全程监管,尤其是处罚力度软弱,使得违法成本与违法所得完全不成比例。侵权违法的企业并没有伤筋动骨,稍微改头换面照常经营,我们的罚是补偿性的,不是惩罚性的,不足以教育告诫侵权人及社会潜在当事人,无法凸显法的不可侵犯和震慑作用。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国家行***管理机关常常成为违法经营者的保护壳和利益共同体,更使得这些没有诚信缺乏良知的经营者依然活跃在市场并贻害天下,所以三鹿毒奶粉事件、上海色素馒头、双汇瘦肉精、沈阳毒豆芽事件等层出不穷。如果这类事件一经揭发,企业受重罚,负责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还有人敢竞相以身试法吗?
(四)醉驾入刑
自2011年5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在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得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处罚。这两个新规对醉驾行为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醉驾入刑以后,醉驾的成本显著增加,处罚力度加大了,被抓和被惩处的概率也加大了,结果是不仅醉驾和因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大幅下降,而且饮酒后驾车的人数也大大减少,社会风气得到了极大的改善。随着全国各地醉驾入刑案件的不断宣判,特别是高晓松等社会名人因醉驾而被真正判刑并接受处罚,醉驾入刑不仅产生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其预防和教育等社会效应也在不断显现。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法制健全***力度大,犯罪成本的适当增加,可以促进社会的良性循环,反之则相反。
四、提高犯罪成本的局限
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看,一流的罪犯用最小的犯罪成本获得最大的犯罪收益,而***府要采取的措施则是通过一系列社会公共***策,尽可能地使罪犯的犯罪成本最大化,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目标。
提高犯罪成本,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让那些蓄意以身试法的人悬崖勒马。但这种威慑作用是有限的。因受利益驱使而铤而走险的人,任何时候都有;因生活所迫不计后果的人也不可能彻底消失。所以,单靠刑与罚解决不了所有违法犯罪问题。中外古今没有一国单靠打击犯罪而打出一个太平盛世。因此提高犯罪成本,并不是对一切犯罪都有效,但是对所有犯罪,它都是必要的。犯罪成本太高,可能起不到有效遏制犯罪的作用,甚至对所有罪行的一律严惩将会导致更大数量的重罪发生,但是犯罪成本太低,无疑会纵容和间接鼓励犯罪。因此一方面,不能简单地把所有犯罪问题都归咎于犯罪成本的问题;另一方面,犯罪成本的提高要合理有度。
五、关于提高犯罪成本的思考
(一)重视立法、侦查、审判、***等各个环节
首先立法要尽量科学,绝不能使犯罪分子因刑罚的规定过轻而受益,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6]。其次提高破案的成功率,打消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使犯罪分子不敢以身试法。同时要提高办案能力,做到办案的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刑法执行的统一性。最后应准确把握减刑和假释的条件,做到恰如其分。总之,要通过适度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来遏制犯罪。
(二)防范犯罪的预算分配应该适度高于惩罚犯罪的预算分配,并且等边际原理决定了犯罪防范各个方面最有效率的组合
事前的教育和事后的惩罚同样具有减少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但是按照边际相等法则,当教育投入的边际收益等于事后惩罚的边际收益之时,教育投入为最优投入。而***府防范的预算应该按照下列规则在治安部门、法院和管教机构中分配,即在犯罪防范的任何一方面支出的最后一单位货币所产生的收益,要与其他方面支出的最后一单位收益相同,否则净收益就会受损而需要在三者之间转移经费[7]。
参考文献:
[1]瞿丰.侦查成本论[J].公安大学学报,2001,(3).
[2]黄超.关于犯罪成本的几点思考[J].黑龙江***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
[3]胡卫星.论法律效率[J].中国法学,1992,(3).
[4]刘忠.犯罪控制成本论[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2).
[5]何万里.犯罪成本研究[J].长安大学学报,2003,(2).
[6]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7]俞炜华,赵媛.社会问题经济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