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摈弃见死不救、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既不能将道德法律化也不能完全失去法律的作用,应从完善法制、加强道德建设、建立见义勇为保障体系等多方面构筑杜绝见死不救事件发生的系统工程。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法律
近年来,见死不救事件屡有发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很多人呼吁设立见死不救罪,以法律的权威捍卫道德的尊严。小悦悦事件,更是把这一要求推到了高潮。那么法律到底是不是防止见死不救的最后一根稻草,道德能否承担拯救人类灵魂、弘扬见义勇为的重任,法学界和伦理学界众说纷纭。笔者认为道德与法律在见死不救上不是对立的关系,而应做到和谐完美的统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构筑见义勇为的大堤,避免见死不救事件的发生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
一、设立见死不救罪是对道德的法律化
(一)见死不救的深层次原因是伦理道德的缺失
见死不救除了法律保护缺失外,更重要的还是道德建设本身出现了问题。近年来发生了许多见义勇为者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却反过来被当事人诬陷成肇事者,见义勇为者在面对危险的同时还要面临枉遭诬陷的风险,原本的救死扶伤,助人为乐,却演变成了助人不乐。由于道德环境的恶化,公众不得不担忧见义勇为行为会不会对自己造成影响。另外,公众的冷漠也是见死不救现象时有发生的原因。我们往往见到这样的情形:人们一方面对社会治安不好怨天尤人,摇头叹息“世风日下”,对流氓歹徒切齿痛恨。可是在遇到歹徒行凶作恶时,又袖手旁观,避之唯恐不及,甚至在受到了歹徒的侵害后还不愿或不敢到司法机关作证,造成坏人明目张胆的犯罪,好人得不到帮助。发生见死不救根本原因是良好道德伦理环境的缺失,只有从根本上加强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才能杜绝见死不救事件的发生。
(二)道德和法律的区别决定了不能设立见死不救罪
道德和法律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行为,但道德和法律作用程度不同,道德教育较之法律惩罚更能触动人的心灵。以道德而论,它激励人们不断努力向上,不断地超越自我、完善自我,以达到更高的、理想的思想精神境界,这一作用就是法律所起不到的。“道之以***,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道德对人的影响是深刻、长远、内在的,而法律对人的影响是直观、短暂、外在的。
道德和法律的作用层次不同。道德的层次要求较高,法律较低,所以有人称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要求人们不做坏事,而道德要求人们做好人。道德是一种鼓励人们向上的积极力量,它促使人们去关心别人,而法律则是对侵犯别人利益行为的消极制裁,要求人们不损人。法律没有强人为善的力量,只能禁人为恶,以震慑的力量使人不敢为恶。见义勇为是道德层面上的高尚行为,是依靠人的自律性来实现的,而法律是低层次的强制。我们不应该用法律的强制性来要求每个公民都要遵守,如果把见死不救罪上升为法律,就会使国家和社会过多的干预甚至侵犯普通人的生存权利。就如康德说的,每个人都是目的,不是别人的手段。因此,我们不能把具有较高要求的道德法律化,我们不能用法律制裁的方式去惩罚那些违反具有较高要求的道德行为,相反从道德情操上培养人们帮困扶危的精神品质更重要。
二、法律不能对道德“见死不救”
见死不救的现象在各地屡有发生,见义勇为者难得好报的结局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见义勇为无疑是一种正义之举,见义勇为者不顾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了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值得我们大力推崇和赞扬的。然而当今的见义勇为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高风险的道德行为,人们在呼吁见义勇为的同时,却往往忽视了英雄背后的心酸。见义勇为者失去性命,给其家人的心理和生活上造成了重大的伤害。见义勇为者伤残后,无人为他们今后的生活保障买单,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处境着实让我们感到心酸。原本的正义之举,却因制度和法律保护措施的不完善而变成高风险,高成本的行为,见义勇为者自身的合法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甚至大受损害。如果做好事就要流血牺牲,就要牺牲经济利益,就要遭诬陷,谁还会愿意做好事,得不到社会认同和支持的行为是难以得到坚持和弘扬的。因而,拯救道德,法律决不能袖手旁观,法律不能对道德“见死不救”。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两个重要部分,是调节社会的两个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二者内在联系为他们互动提供了前提和基础,而各自的独特性使他们互动具有现实的可能和意义。道德“摔倒”,要用法律“搀扶”,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给力”。
见死不救突破了道德的界限,正游离于道德和法律之间。法律要引导道德,引导大家崇尚伦理风尚。道德和法律应该是相辅相成的,道德的境界高于法律,但是需要法律的推进和保护。但法律是对既成事实和行为的一种约束,很难约束到道德以及人类精神世界中的很多东西。因此,道德法律化的限度应循序渐进,见死不救的批评不应该指向普通公众,而应该指向负有救助责任和义务的公务人员。见死不救,对普通人只能是一种道德要求,对公务人员才应该是强制性的法律要求。这不是对公务人员的苛求,而是特殊的身份赋予其特别的义务。
三、构筑保护见义勇为、摈弃见死不救行为的系统工程
保护见义勇为、摈弃见死不救行为,既不能使道德法律化,也不能完全去法律化。要把它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从各方面对保护见义勇为、摈弃见死不救行为进行系统建设。
(一)完善法律保护体系,褒奖见义勇为行为
法律,除了制裁功能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功能:激励功能。即当对一种行为的赞赏或奖励,仅靠道德评价或社会评价已不足以支持时,同样需要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来予以支持。很多地方出台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就是在这方面所作的尝试和努力。道德不足以支持或保护某种高尚的或进步的行为时,这种行为就会滑坡,就会减少,乃至趋向消失。当惩罚难以确立界限时,奖励无疑是最佳的“导航者”。 当今社会,见义勇为者利益的损失却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是见义勇为中出现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也是很多人在危难面前不敢伸出援手的原因之一。健全和完善法律保护体系,可以使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力度加强,很多事情变得有法可依。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见义勇为者应该得到的利益补偿,权利补偿,见义勇为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与不法行为做斗争,当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依靠法律,寻求帮助。全国人大***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地方五花八门的立法必然造成同样一种见义勇为行为所受到的待遇不一致,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确立褒奖见义勇为行为的制度,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好制度。
(二)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奠定见义勇为道德基础
见义勇为不是单个人的行为,每个人都是受益者,每个人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安定和谐的环境中,都希望在自己有困难的时候有人伸出援助之手。见死不救、恣意讹诈、社会冷漠、道德滑坡,这些冷漠的根源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就可以完全解决的。要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解决道德冷漠现象,除了需要法律等他律的控制,还需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建设,通过道德教育、榜样教育等手段,充分调动人们的自觉能动性,并运用一定的措施引导人们接受和践行社会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法律和道德各有优势和劣势,不能互相替代,而应该互相促进,形成合力,维护社会秩序。
(三)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使见义勇为者后顾无忧
资料显示,约三分之一的见义勇为者因身体伤害生活陷入困顿。在未来漫长的人生道路上,牺牲的无人慰问,伤残的求医无门,英雄遭遇的凄凉与悲哀随处可见。本应充当保护伞角色的***府,却没有给见义勇为者带来切身的保护,因此,见义勇为行动中存在着很多的后顾之忧,让一些民众不敢轻易的来实施这一风险的举动。***府应当成为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发起者,组织者,倡导者,保护者,切实地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作为一种支持,应该让见义勇为的人感受到他的行为的社会意义,应该受到他人的尊敬和支持。当救助人因救助行为遭受损失时,国家应该予以补偿,调动公众的见义勇为的积极性,要不然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
(四)利用多媒体平台,强化舆论宣传和监督
“由于社会舆论具有大众化、普遍化、无孔不入的特点,因而对于造成某种社会道德气氛,无形地左右和影响社会成员言行举止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多种多样的传媒工具应用而生。多种多样的传媒方式让我们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了社会,了解了当前的很多现实问题。多媒体还可以利用自身舆论平台,帮助见义勇为者为其争取适当利益,维护其权益,及时发现不平之事并加以解决,减少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事件的发生。在信息时代,多媒体对引导舆论走向、加强道德宣传、维护社会道德风尚与良好秩序有着重要作用,提升人民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可以有效的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五)整合社会资源,共同营造见义勇为风范
***府在对见义勇为的保护过程中要能够具有整合作用,组织社会各界成员参与到保护见义勇为当中。单单靠***府制定***策有时候达不到最大程度的效果,只有社会各个团体联合起来,才能对见义勇为形成最大程度的保护。企业可以设立专门奖励见义勇为的助德基金;医院开设见义勇为的绿色通道,及时***,减免***费用等;社区应该宣传见义勇为者的英雄事迹,照顾因见义勇为受伤和生活困难的好人,让他们感受到温暖,感受到他人和社会对他们的支持。郑功成教授指出:“保障见义勇为者不仅需要制度保障,还需要人文关怀”。学校、企业、医院、社区等要结合自身的工作内容,工作特点切实有效地为见义勇为的保护出一份力。社会各界都参与其中可以有效地弥补保护中的不足之处,使各个方面的能量都被充分调动和利用起来。让见义勇为者深感自豪,同时又能够激励其他群众向他们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道德觉悟,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重见义勇为者、保护见义勇为者,争当见义勇为者的良好社会风范。
参考文献
[1] 论语·为***[M].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
[2] 魏英敏.新伦理学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 秦红岭.论道德法律化的负效应[J].社会科学,2000(9).
[4] [美]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M].苏力译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1,4.
[5] 罗梦莎.驳“见死不救”入罪—再读法律与道德的定位[J].法制与社会,2012(7).
作者简介:刘丽娜(1974.06- ),女,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应用伦理学研究。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见死不救解决之道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