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未决诉讼,是指企业涉及尚未判决的诉讼案件、原告提出有赔偿要求的待决事项。未决诉讼是比较常见的或有事项之一,可能形成预计负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对于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能确认,企业一般需要履行披露义务,本文拟就形成预计负债的未决诉讼,通过案例分析其会计处理。
一、未决诉讼产生的预计负债
因未决诉讼产生的或有事项符合以下条件时,应确认为一项负债,作为预计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1]2010年1月2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向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一批。后甲公司因组织货源不利,没能如期提供货物,致使乙公司出现大面积停产,造成重大损失。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赔偿金额双方协商未果。2010年12月23日,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至2010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宣判。甲公司根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判断,最终的判决很可能对甲企业不利。赔偿金额可能是8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某一金额。假定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根据或有事项应确认为一项负债的条件,甲公司应确认预计负债。其会计处理如下:
确认预计负债:(80+100)÷2=9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9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90
根据税法规定,该项预计损失应在实际发生时才能进行税前抵扣,构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90×25%=2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2.5
贷:所得税费用 22.5
二、预计负债的后续处理
对于未决诉讼产生的预计负债,与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诉讼损失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分别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一是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合理预计了预计负债,应当将当期实际发生的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或冲减当期营业外支出。
[例2]接[例1],假定法院对该项诉讼在2011年4月10日进行宣判,判决结果为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80万元,双方均表示不再上诉。2011年4月13日,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赔偿款80万元。甲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董事会批准报出时间为2011年3月20日。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判决结果确认其他应付款
借:预计负债――未决诉讼9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80
营业外支出10
(2)将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 2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2.5
(3)支付赔偿款
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80
贷:银行存款 80
二是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原本应当能够合理估计诉讼损失,但企业所作的估计却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如未合理预计损失或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应当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例3]接[例1],假定法院对该项诉讼在2011年4月10日进行宣判,判决结果为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双方均表示不再上诉。假定该赔偿金额与原估计严重不符。2011年4月13日,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赔偿款400万元。甲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董事会批准报出时间为2011年3月20日,按净利润10%提取盈余公积,该事项可以调整2010年度应交所得税。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判决结果确认其他应付款
借:预计负债――未决诉讼9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1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400
(2)将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2.5
(3)调整应交所得税
400×25%=1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
(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10+22.5-100=232.5(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3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32.5
(5)调整“盈余公积”
232.5×10%=23.25(万元)
借:盈余公积 23.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3.25
(3)支付赔偿款
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400
贷:银行存款400
三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未决诉讼,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4]接[例1],假定法院对该项诉讼在2011年2月10日进行宣判,判决结果为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80万元,双方均表示不再上诉。2011年2月13日,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赔偿款80万元。甲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董事会批准报出时间为2011年3月20日,按净利润10%提取盈余公积,该事项可以调整2010年度应交所得税。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由于法院判决时间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因此该诉讼构成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1)根据判决结果确认其他应付款
借: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9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8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
(2)将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2.5
(3)调整应交所得税
80×25%=2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22.5+20=7.5(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5
(5)调整“盈余公积”
7.5×10%=0.75(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0.75
贷:盈余公积 0.75
(3)支付赔偿款
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80
贷:银行存款 80
调整相关财务报表从略。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会计》,中国财***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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