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iPad商标权纠纷案的吸引,险些错过了“老干妈”再次因商标维权展开的保卫战。不过这应该不奇怪,一是“老干妈”维权非首次,也算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二是,苹果公司的商标权纠纷虽然也非首次,但此次iPad商标100亿元的赔偿怎能不吸引眼球。
再战为哪般?
在本月初,贵阳老干妈将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法院,称商评委核准的“川南干妈”商标与“老干妈”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无显著差别,且指定使用在“调味品、辣椒油”等相同类似商品上,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表示,商评委的做法,违背了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应强化保护的一般性原则,即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如果存在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对此后的注册商标的近似判断上要更严格,对混淆界限的把握要更宽泛。否则可能会造成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反而低于对普通商标的保护情况。
“老干妈”近年来的维权战绩并不少,这不仅因为其显著的品牌价值,也基于“老干妈”商标得来不易的经历,促使今日的“老干妈”企业对于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如此下功夫。
身经百战
“老干妈”品牌的初战便是老干妈商标争夺战,也是企业创办以来最为持久的维权战役。
贵阳老干妈公司的前身是1994年创立的“实惠饭店”,当时老干妈的创办者陶华碧以现在的“风味豆豉”、“风味油辣椒”作为配菜调味品,免费供给顾客食用,顾客食用后纷纷要求购买,实惠饭店调味品和陶华碧“老干妈”的称谓不胫而走,由于供不应求,实惠饭店也便更名为“贵阳南明陶氏风味食品厂”,转向重点生产风味豆豉等辣椒食品。随着企业发展,1997年更名为现在的“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1994年底,贵阳老干妈公司开始使用“老干妈”品牌,1996年,风味豆豉开始使用经理李贵山设计的包装瓶瓶贴,这种瓶贴于1998年8月获得了国家专利局的外观专利授权。
在中国有句俗语,“人怕出名,猪怕壮”,随着“老干妈”辣酱的“成名”,一时间“老干妈”出现在大街小巷,很多因吃辣闻名的城市也相应出现了不同的“城市老干妈”。
1997年9月,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与原生产“夜郎女”辣椒制品的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签订《关于联合生产“老干妈”系列调味品合同》,合同规定,由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提供技术,华越公司提供生产设备、设施和场地。1997年11月,华越与唐蒙联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上市,该产品的包装瓶贴与贵阳老干妈的包装瓶极为相似,除陶华碧的肖像换成刘湘球的肖像,以及产品批号、执行标准、生产厂家等文字不同外,其余***案的色彩、***形、文字均相同,此外,华越产品的外包装纸箱与贵阳老干妈的也极为相仿。对此,贵阳老干妈曾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迫于压力,华越将产品瓶贴稍作改动。该公司1998年1月向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瓶贴除黄色椭圆***案变成黄色菱形***案外,其余均未有实质性变化。尽管如此,国家专利局仍然在贵阳老干妈瓶贴获外观专利两个月后,向华越公司授予了此瓶贴的外观专利。1998年,华越与唐蒙的生产合作停止后,华越公司单独生产销售“老干妈”风味豆豉等系列调味品。
1998年,贵阳老干妈先后4次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老干妈”,被工商局以“老干妈”为普通人称称谓驳回。1998年6月,贵阳老干妈再次申请注册“陶华碧老干妈及***”商标。同年10月,湖南华越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刘湘球老干妈及***”商标,但两个月后,商标局只对华越的“刘湘球老干妈和***”商标进行了公告。贵州老干妈对此提出异议,同时,华越也以其商标已获注册为由,向商标局提出了“陶华碧老干妈及***”商标的异议。2000年8月,国家商标局对两个异议裁定:两家共同使用“老干妈”品牌。
贵阳老干妈对工商局的裁定提出商标异议的同时,还一纸诉状将华越告上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湖南老干妈及其销售者之一的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2000年8月,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认为贵阳老干妈所使用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包装瓶贴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予以保护,被告湖南华越在最初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时,有明显“搭车”嫌疑,故华越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判决书并未完全支持贵阳老干妈的全部诉讼请求,只是要求被告赔偿贵阳老干妈经济损失15万元,驳回贵阳老干妈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认为,由于国家商标局已对被告的“刘湘球老干妈及***”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现行法规中司法不能干预商标裁定和专利授权,故法院判决只要求华越停止使用和销毁其获外观专利前的“老干妈”瓶贴。
贵州老干妈对工商局裁定和法院判决均不服,2001年1月18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
两个月后,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本案为不正当竞争,湖南老干妈停止在风味豆豉产品上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停止使用与贵阳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近似的瓶贴;赔偿贵阳老干妈经济损失40万元;燕莎望京购物中心停止销售湖南老干妈风味豆豉。至此,老干妈商标争夺战才得以收尾。该案被评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十年经典案件之一。
结束了长达五年的商标争夺战后,“老干妈”再次向“老干爹”宣战,2002年3月,贵阳老干妈又展开了与贵州“老干爹”的“战争”。“老干妈”在一份递交给贵州省***府的紧急报告中称,“老干爹”借助“老干妈”之名在市场大肆行销,连系列产品的名称也和“老干妈”亦步亦趋。在各地市场及超市中,“老干爹”有意与“老干妈”摆放一处销售,甚至制造“亲戚关系”,其目的在于混淆品牌,误导消费者。
在打过了国内的诸多战役后,老干妈成为了为数不多的民企知识产权保护的先锋,但即便如此,老干妈还是棋差一招。2007年2月份,“老干妈”商标在德国被抢先注册,在商标注册达到120多项,并远销日本、美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时,老干妈还是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利而失去了德国市场。
驰名商标保护不易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周思然指出,商标侵权行为会对公司造成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的损失,而打商标官司可以促使企业有效地降低来自这两方面的损失。当然,商标官司尤其是耗时长的商标官司也将消耗双方的精力,给企业带来品牌伤害,导致消费群体的逐渐丧失。另外,不排除一些小企业、非知名品牌借助官司来达到提高商标知名度、加强区域影响的目的。
据了解,2011年11月18日,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有限责任公司的“老干妈”商标成为贵州省10件“中国驰名商标”之一。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某一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且该驰名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如果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并且这种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已经误导公众,并足以导致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局不予注册,若擅自使用该驰名商标,则应予以禁止使用。
贵州“老干妈”此次诉商评委,对商评委核准的“川南干妈”商标的争议便基于此。在我国《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中也标示出“限定条件”。这里的限制条件是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如果缺少这一前提条件,就不能驳回该商标的申请注册,也不能禁止其使用。这一限定条件也是为了达到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滥用权利的作用,以维护其他商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为商品生产市场创造公平合理、健康有序的竞争局面。显然,此次“川南干妈”与“老干妈”一样指定使用在“调味品、辣椒油”等相同类似商品上,并不适用此限定条件。
严峻光律师认为,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遭受侵犯会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及社会带来严重后果,理应给侵权人以严厉的处罚,让其望而生畏,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只有民事和行***的保护是明确的,现有的民事保护以赔偿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失为限,对驰名商标侵权人的间接损失是无法估量的,这就使得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损害远远得不到弥补。因此在完善驰名商标民事保护方面,应加大赔偿力度,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还有赔偿间接损失。另外,应当增加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权。当前,工商局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唯一机构,工商局对驰名商标的拟定采取事后认定为主,事前从定为辅的方式,而且机构单一,不利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我国法院作为司法机构对我国法律精通,对商标法也是如此,所以法院作为驰名商标认定机关完全可行。两个机关相结合,更有利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认定。除此之外,为了更好的保护驰名商标,应当对驰名商标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做出更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更有利于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从而使驰名商标更具有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