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北京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因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对所知悉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及商业秘密的保密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保密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对甲方的下列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保密义务:
1 、技术信息:包括 录像带、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产品设计、 培训资料、教材、信息等等;
2 、经营信息:策划方案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销售渠道、进货渠道、采购材料、定价***策、财务资料等等;
3 、管理信息:管理策略、管理制度(CI 设计及管理资料)、公司投资、会议记录纪要、决议、文件等等;
4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5 、其他商业秘密。
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列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 、不得打探与本职工作和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 、不得向他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 、不得 利用上述秘密自营或为他人 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或为其他有损甲方利益及商誉的活动提供上述商业秘密;
4 、乙方如果发现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商业秘密被泄露(包括因自己的过失被泄露),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否则,将承担进一步的法律、经济责任;
5 、乙方离开甲方公司后,应遵守竟业禁止的规则。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在三年内不在同类的产业中任职,更不能向同类产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甲方的商业秘密与技术,亦不得有任何通过第三人的变相违约行为。
6 、研发人员和各类技术人员对其经手或所知的技术资料,离开公司时不得有任何的私人保留行为,同时承担的保密责任不受期限限制,只要甲方还在利用该技术及本协议第一条所涉及的内容经营,乙方即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条 保密期限
甲、 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乙方从事甲方的工作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依法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 如乙方违反承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的违约金为人民币 元。
2 、 如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的甲方经济损失(包括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超过乙方应交违约金数额,则甲方有权就超过部分继续追加赔偿。
3 、 如因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 可以由甲、 乙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讼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
1 、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甲、 乙双方的书面同意。
2 、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 、 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