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至今,人类社会尽管对正义有无数不同的解释,但普遍认为这是一个崇高的价值、理想和目标。” 正义一词来源于拉丁语Justitia,其基本含义是公平、公正。正义的实现方式很多,但普遍认为通过司法实现正义“优于实施正义的其他任何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正义是司法活动最根本的价值目标,也是人们对司法的终极企盼。司法的具体实施者是法官,因而法官就自然成为司法正义的掌门人。英文中大法官称为Justice,该词含有正义、公正之意。由此看出,法官与正义有着渊源的联系。在西方人眼中,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正义被“普遍认为法官和***者所应具有的品质。”因此,司法正义的实现要求法官不仅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更需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而正义的品格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成分。正如台湾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所言,“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其为重要。”德国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利希宣称,“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一方面,即使立法存在着不公正和缺陷,公正的司法也可以矫正这些缺陷,从而使立法的正义价值最终得到完整的实现。另一方面,良好的立法由于不公正的适用会造成压迫和暴虐,即所谓的“歪嘴和尚念坏了经”。
司法正义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正确地适用法律,准确地认定证据,努力发现客观事实,公正作出裁判,从而使法的正义价值得到充分实现。在遇到法无明文规定或立法不完善而又得不到任何历史上的、先例方面的指导时,法官应当根据法的精神和正义的理念,确定最终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英国近代史上最著名的大法官丹宁勋爵说,“自己作为法官的基本理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是对程序正义的形象描述。意思是说,法官对一个案件的判决,不仅要在裁判结果上做到公正、合理、合法,还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的公平和正义。一份判决即使结论是非常公正的,假如判决过程是不公正的,同样不能使人信服。程序正义有两个基本要求,即“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和“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法官作为止争息纷的裁决者,必须做到不偏不依,平之如水。“法官对于纠纷的任何不当介入,都会必然导致正义天平的失衡。”完整的司法正义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
司法正义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超然的心境。在具体司法的过程中,法官必须经常对相互冲突的利益作出抉择,作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一员,在作这种抉择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其自身本能、传统信仰、后天道德理念和社会世俗等观念的影响,在由人治向法治社会转型时期尤其如此。为了捍卫正义和法律的尊严,法官必须摒弃个人私欲,超脱世俗的压力,廉洁奉公,刚正不阿,做到“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不徇情面不畏疆域。
正义应是法官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法律代表着公平和正义,法官选择了这个职业,也就意味着其在法官职业生涯中选择了公平和正义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追求。一名优秀合格的法官,应努力走出自身的局限和观念上的压抑,去探求法的终极目的和价值。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只有当其自身的正义理念与法律中蕴含的正义价值相吻合时,法的正义才能够被发掘,进而得到实现。“对于法官而言,最重要的不是实现法律,而是实现正义。”法官完美的人格、公正的理念和超然的境界,将赋予法律正义和社会秩序新的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