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贷论文10篇

网络信贷论文篇1

网络借贷平台拥有其他融资平台不具备的优点,但由于刚刚起步,网络借贷平台存在许多不足,其较高的融资成本主要归因于其较高的风险。本文接下来将探讨互联网借贷模式的信用风险度量及其控制问题。1、逆向选择问题假设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借贷资金投资某一项目,项目成功时收益为R,收益率为m,项目失败时收益为0。该项目的平均收益率为m,而且平均收益率m为共同知识,即资金借贷者和资金的出借者都知道m,该项目成功的概率为P,项目所需的投资资金为C,且该投资资金全部来自该互联网平台的借贷,借贷资金的借贷利率为r。上式表明,借款成本越高,申请项目的平均成功概率越低,风险越大。利率与借款者投资项目的成功概率呈反向关系。在给定相同的预期收益率的条件下。成功的概率越高风险越高,高风险项目将逐渐挤出低风险项目,产生了逆向选择现象。2、道德风险问题假设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借贷资金投资某一项目,设该项目的投资资金为C,且该投资资金全部来自该互联网平台的借贷,借贷资金的贷款利率为r,如果项目成功,则收益率为m,项目失败,则收益率为0,项目成功概率为P。因此,只要(m2+1)P2>(m1+1)P1,则ΔxR>0,企业会选择投资项目2。由于,因此有ΔxC<0。可以看出,如果条件(m2+1)P2>(m1+1)P1满足,则企业从互联网平台借贷导资金后并不会按照原来的承诺的那样投资项目1,而会转而投资另一个高风险的项目,企业的这种行为会使得资金出借人的收益减少,从而对资金出借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企业在借到资金后的这种不履约的行为即为道德风险。

二、网络借贷平台信用风险的实证分析

上文分析了互联网借贷平台信用风险产生的机理,那么如何去度量和控制这种信用风险是我们迫切要解决的问题。与传统的度量模型相比,神经网络更适于描述指标间的非线性特征,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更快的收敛速度及更小的误差,而且无需样本服从正态分布,无协方差相等、先验概率已知等要求。因此,本文采用BP神经网络来构造我国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模型。

(一)实证模型本文构建如下的一个网络信贷平台中对于资金借贷企业的信用评价的BP神经网络模型,其基本模型为。

(二)指标选取及数据来源依据我国小微企业的特点,剔除了与小微企业信用状况不相关、难测度以及重复性的指标,最终选取了10个财务指标综合反映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如表1所示),并将这10个指标作为神经网络的输入节点。本文采用的样本数据来自于小微企业板的20家企业,把这20个样本分为训练样本集和测试样本集,其中训练样本中包括15个企业样本,测试样本包括5个企业样本数据。

(三)实证结果运用Matlab中的神经网络工具箱技术,首先对样本进行训练学习,当我们把最大训练步数设定为4000,学习速率η=0.01,误差指标设为0.02时,其网络训练误差接近为0,此时只有2个企业的实际输出与期望输出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而可以认为此模型对训练样本的分类准确率达到95%以上,效果良好。继续选取剩余的5个企业作为测试样本,用训练好的BP神经网络模型进行模型测试,得到如表2所示的结果。通过测试可以看出,此BP神经网络模型的实际输出与期望输出基本一致,只有1个企业没有达到分类效果,其余在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模型的测试正确率达到90%,模型基本可靠。经过实证分析,此BP神经网络的结构比较合理,训练和测试正确率都在90%以上,由此认为,互联网借贷平台可应用该BP神经网络模型对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价,以便信贷人员做出正确有效的信贷决策,从而降低资金借出者的风险。

三、结论

网络信贷论文篇2

【关键词】网络借贷平台 发展现状 未来趋势

一、前言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网络借贷平台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基于社会大众对信贷的现实需求,网络借贷平台在融合了互联网属性和金融属性之后,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借贷形式。而线上模式和线下模式的结合,使得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得到了有效拓展。但是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时间较短,在制度和***策层面的监管力度还不强,导致了一些小的网络借贷平台发展不规范,影响了借贷群体的利益。因此,网络借贷平台只有解决了监管问题、风险控制问题和信誉问题,才能在未来获得全面快速的发展。

二、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它秉承“让朋友之间的借贷成为乐趣”的理念,通过提供网络借贷中介服务,实现借贷双方达成合意、资源互补的目的。目前我国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有线上和线下两种模式。线上模式以拍拍贷、红岭创投为代表,所有的借贷活动均通过网络完成。线下模式以宜信为代表,它的借贷并不是通过网络来完成,网络只是一个提供信息的平台,具体的借贷是由分布在全国的30多家分公司来完成。结合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实际,其发展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借贷平台发展速度较快

虽然网络借贷平台出现时间较晚,但是由于其借贷门槛较低和管理机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金参与其中,同时也吸引了众多有借贷需求的公众参与其中,使得网络借贷平台能够以一种较快的速度迅速发展。

(二)网络借贷平台数量较多

正是基于市场需求,以及网络借贷平台带来的示范作用,目前网络借贷平台总体数量出现了快速增长,无论是增速还是网络借贷平台规模,都呈现快速发展的状态,网络借贷平台的数量更是得到了全面增加。因此,总体数量多是其重要特点。

(三)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量逐年增长

伴随着网络借贷平台的快速发展和数量倍增的,是网络借贷业务量的逐渐增长。究其原因,除了民间借贷需求较为旺盛之外,良好的资金利用机制也是网络借贷平台吸引社会公众的重要原因。因此,业务量逐渐增长是其发展现状的缩影。

三、网络借贷平台的影响因素分析

虽然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较快,但是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在管理制度上还不够成熟,同时也缺乏***策层面的有力监管,导致了网络借贷平台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质量。结合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实际,网络借贷平台的影响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策层面的监管对网络借贷平台产生较大影响

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经营业务的种类比较特殊,在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过程中必须得到上级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而监管制度的完善性和监管力度,成为了影响网络借贷平台经营管理效果的关键。因此,***策层面的监管是影响网络借贷平台经营效果的重要因素,对网络借贷平台有着重要影响。

(二)资金风险对网络借贷平台有着重要影响

在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过程中,如何处理资金风险,避免资金风险累积,是网络借贷平台经营的重点。从目前经营不善的网络借贷公司来看,没有处理好资金风险是他们的通病。因此,正确认识资金风险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影响,是做好网络借贷平台经营的关键,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三)经营信誉对网络借贷平台有着重要影响

由于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是对中小客户服务,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诚信度是决定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质量的关键。基于对网络借贷平台的了解,只有不断提高企业的信誉和诚信度,才能满足网络借贷平台经营需要,提高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质量,推动网络借贷平台经营管理的发展,提升网络借贷平台经营水平。

四、网络借贷平台的未来发展趋势

虽然网络借贷平台在经营管理水平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并且在实际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上也存在一定的不同,但是所有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目标是一致的。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无论是在***策层面还是在具体资金风险防控上,网络借贷平台都能有效解决。因此,网络借贷平台的未来发展趋势将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上级监管力度更大

随着国家对网络借贷平台的重视,针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制度将会越来越多,上级金融部门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也会更加严密,监管力度也会更大,对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经营秩序和提高网络借贷平台经营管理效果具有重要作用。

(二)网络借贷平台将会借助信息联合,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考虑到资金风险对网络借贷平台的重要影响,在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中,将会加强各公司之间的信息联合以及行业间的信息联合,有效提高资金风险防控能力,提高网络借贷平台的抗风险能力,对促进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网络借贷平台将着力打造诚信经营机制

受到市场环境的影响,以及社会大众对网络借贷平台的需求,在未来网络借贷平台将会对诚信经营引起足够的重视,并着力打造诚信经营机制,保证网络借贷平台能够做大做强,最终达到建成规范市场环境的目的。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基于社会大众对信贷的现实需求,网络借贷平台在融合了互联网属性和金融属性之后,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借贷形式。而线上模式和线下模式的结合,使得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得到了有效拓展。但是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时间较短,在制度和***策层面的监管力度还不强,导致了一些小的网络借贷平台发展不规范,影响了借贷群体的利益。因此,网络借贷平台只有解决了监管问题、风险控制问题和信誉问题,才能在发展中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1]张职.P2P网络借贷平台营运模式的比较、问题及对策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2013年.

[2]沈霞.P2P网络贷款的法律监管探究[D].华东***法大学,2014年.

网络信贷论文篇3

关键词网络;信息传播;女性;性别歧视;裸条

1网络性别歧视之表现

1.1性别歧视概念界定

对于性别歧视的界定,学者李傲认为是以性别作为决策的唯一标准,仅基于性别的不公正待遇。百度百科的解释则将性别歧视定义为一种性别成员对另一种性别成员的不平等对待。尤其是男性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现实社会的性别歧视具体表现多样复杂,涉及各行各业,难以做出系统简明的界定。笔者针对网络传播中的性别歧视行为,将性别歧视理解为在网络这一信道里信源、信宿中存在的男性对女性基于性别差异而产生的不平等对待。

1.2网络信息传播中性别歧视之表现——以女性“裸贷”事件为例

2016年6月13日,南方都市报在网上《“裸条”借贷惊现大学生群体,不还钱被威胁公布》一文,揭露了女大学生群体中出现的“裸条”借贷现象,随后各大媒体在各平台上转发报道,令网络炸开了锅,瞬间引起网友高度关注。所谓“裸条”借贷,就是借款人赤身并手持身份证拍摄照片作为借条,若逾期不还款,放款人便以曝光借款人及其亲人联系方式等手段胁迫借款人还款。1.2.1信宿中的“羞辱”现象“裸条”借贷从被曝光到“裸条”泄露风波的半年间,网络对此事件一片哗然,舆论不断。“裸条”借贷被曝光后不久,腾讯在网上进行一项调查,在“‘裸条’女生和高利贷团伙谁在主动作恶?”的问题中,38585名网友投票选择“女生”,占投票总数的55.64%。大多数网友表示不理解“裸条”借贷的女生的行为,有甚者对“裸条”女生进行人身攻击。网易新闻上《大学生欠款“裸条”陷黄色利益链64张仅20元》一文最热门的跟帖,有29609人支持的是网友“忐忑的香烟”的留言:“现在的女生,下流”。1.2.2着眼于“女性”,话题易跑偏涉及本次“裸条”借贷事件的有“裸条”借贷女生、放贷者以及网络借贷平台三方。而网友及媒体在此事的关注点上大多集中在“裸条”女生一方。最初是谴责女生的行为,新京报针对此事发表时评《裸贷的姑娘,真的无法令人同情》,随后新华网、凤凰网、网易新闻、搜狐新闻等媒体网站进行转载。时评关注点在于贷款女生为何将交出,任人胁迫,而不是思考“裸条”女生的行为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让民众自我警醒,让社会自我反省,对教育制度、监管系统等方面查漏补缺,而并非仅仅对“裸条”女生下定义为“无尊严无益”。这种引导无异于任她们在风口浪尖上不作为。女性角色曝光在公众面前,往往获得更多关注,同时话题和焦点会随之偏移。在微博上,网友对此信息泄露事件的关注焦点更为“离谱”。“某某某(某受害者姓名)最好看”“50块?怎么不去抢,质量太差,差评!”“我有资源,赞我”……各种轻浮语态或嘲笑的言论促使物化女性的态势愈演愈烈,话题越跑越偏。1.2.3涉及女性,新闻内容黄色耸动“裸条”借贷事件从曝光到引起广泛关注,其中焦点的定位、舆论的方向,都与网络中的信源有着很大的关系。信源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讯息的观点和内容,这些讯息被信宿接收,信宿理解后对讯息二次解读和包装,再到网上成为新的信源。因此搜集并一线讯息的媒体信源尤为重要。笔者通过百度引擎进行新闻标题搜索,通过关键词“裸条”与10个相关词叠加,标题含有相关词语的新闻数量如表1。通过表1可知,新闻报道中标题最常使用的关键词为“借贷宝”“女大学生”“10G”,除此之外“裸条”还与不止一个相关词叠加使用,使得新闻标题格外耸动。例如北京晨报网发表的《裸条放贷者谈肉偿交易如同按姿色身材算钱聊天记录曝光》;《京华时报》发表的《女大学生“裸条”借贷照片被贩卖有私人借贷公司竟称如无法还钱可安排还款》。除了用耸动的字眼去“装饰”新闻标题之外,新闻报道中的配***也呈现黄色新闻化。1.2.4女性群体遭标签化、污名化另一方面,澎湃新闻的这篇报道以《10G“裸条”借款者:最多来自师范院校最年长者47岁》为标题,在最显眼的地方单独点出了“师范学院”,这就给网友造成“师范院校”出了最多裸贷女生的错觉。而此前的各种报道就已经反复点出“女大学生”“90后”等群体,这些行为无疑在给各类女性群体贴上裸贷的标签。一旦某个群体被过渡标签化,公众被灌输过多这样的观念,这个群体的印象和口碑都会大打折扣,群体污名化就会越来越严重。1.2.5性别歧视下女性易受语言暴力就网络信息传播中常出现的“绿茶***”“剩女”“女博士”等等的女性标签而言,这不仅仅是污名化的体现,其中还充斥着许多对女性的语言暴力。新闻晨报就曾联合上海妇联以及网易、腾讯等客户端发起“最不能忍受的性别歧视语言top10”网络投票,投票结果top10中针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占9句,其中“她升职升得那么快,肯定被‘潜规则’”以49.14%的得票排名第一。认为某些女性成功有“猫腻”,这些声音罔顾他人的努力和奋斗,单凭“女性”这一天生既定的符号而否定其成就,这些就是性别歧视思想下对女性的言论攻击。1.2.6女性陷入消费、被消费双重境遇在如今追求物质、充斥享乐主义的时代,消费主义逐步成为社会中许多人的价值取向。而在践行消费主义的过程中,女性往往成为消费和被消费的对象。时下许多商业行为通过网络渠道进行传播推广,而为了吸引女性消费,生产商会制造各种各样的消费时尚、消费点诱导女性消费,即便她们并不需要和不合适。久而久之女性的消费心理就会受到固化,背离真实需求,随大流消费。另外,商家往往通过在信息传播中消费女性来促使女性或男性进行消费。许多针对男性的消费都是通过秀美女达到效果的。本文案例中,“裸条”女性照片信息曝光后竟遭到一些网友的公然售卖,换取金钱,这样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对女性身体的物化,即便是涉嫌违法犯罪,仍然有部分网友在网络中传播这些信息,各种消费女性的行径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2成因初探与思考

通过对女性“裸条”借贷事件的舆情分析,可了解到网络信息传播中性别歧视的一些表现。但事实上性别歧视是无孔不入的,它并没有明显的特征和判断准则,无论是网络上的信源还是信宿,都可能下意识或是无意识做出带有性别歧视色彩的行为。它像病毒一样潜藏着每一个角落,有人便有可能引发,而诱因往往复杂、繁多。接下来,笔者尝试对引起网络性别歧视的原因进行研究,下文将由五方面进行分析。

2.1男权社会的思想与文化

当下无论是现实社会中的性别歧视,或是网络社会中的性别歧视,归根到底的原因,仍是植根在人们思想中的男权主义。从母系社会转变成父系社会,几千年来生产力发生变化,“男耕女织”的劳动模式逐渐变成“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配,社会分工、阶级地位的差异越来越明显。加之传统文化、观念道德的理论体系要求女性遵从“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从思想观念到社会地位,女性的奴化由内而外。长此以往,便使得“男尊女卑”的男权主义成为大环境下的“集体无意识”。

2.2网民的群体趋同效应

随着网络的群体趋同效应增强,从众言论和行为成为性别歧视信息传播的强大推力。网络群体趋同效应,是指在群体的影响、制约下,个体产生从众心理,缩小与群体的差异,趋向符合大流的意见、行为。网络的社会性越来越强,对网络个体去个性化、意见抑制的作用就越拉越大。如同“沉默的螺旋”理论所言,即便有网友持有不同观点,但迫于群体的压力、言论的暴力性和攻击性,这些网友很可能选择沉默,不发表观点。然后另外一方的意见声音就会越来越大,认同的人越来越多,渐渐变成了代表大多数人的主流观点。大多数网友认为“裸贷”不是良家妇女的行为,于是当她们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人敢站出来为她们声援,害怕与大多数网友的意见不同,就被孤立为价值观不相同。

2.3网络知沟扩大,意见领袖受推崇

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素质、受教育程度都有着很大的差异,这样的国情下知识鸿沟日渐扩大,导致我国网民的个人素质,文化程度产生更大的差异。基于知识鸿沟的作用,网民知识水平参差不齐,而能够带给他人新知识、新观念的人往往备受追捧,进而成为网络群体中的意见领袖。微博上的“大V”,某领域或具有某特长的“牛人”,有才的段子手……他们的数量比现实中的意见领袖更多,影响范围更大,不少意见领袖会以猎奇、揭露社会、抨击他人等行为来吸粉。但是经过网络传播,这些便成为了难以辨明的信息,是攻击力极大的武器,也是网络中性别歧视信息泛滥的原因之一。

2.4网络媒体中的任意表达

时下网络咨询的多元、快捷,离不开网络、手机等新媒体的推广和应用。而现在网络舆论声势浩大,乃至问题层出不穷,其实也与新媒体这一信道有关。宣扬诸如“直男癌”“直女癌”等男权主义思想等等行为也无人知真实身份,无从追究。网民的言论因网络匿名性而自由,也因匿名性而大胆偏激。另一方面,网络的虚拟性助长了网民负面情绪的任意表达。网络就为民众提供一个很好的情感宣泄口,通过贬低某性别、某群体达到自我消解、泄愤报复的目的,这无异于火上浇油,让“性别歧视”这根弦又紧绷上几分。

2.5把关能力弱,网络监管难

在网络特有的环境和机制之下,除了造成网民的任意表达之外,对于网络传播过程中对信息起到的“把关人”作用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网络社会”相较于虚拟性,可以有许多个虚拟ID,且可以出没在信息传播的各个环节,要想针对性地进行监管绝非易事。而且现在的网络的管理监测体系还不成熟,未能自上而下地形成有力的监管把关。因此网络上性别歧视信息更容易和传播,即使事后进行监管也往往收效甚微。

2.6网络环境商业化

网络信息环境的日渐市场化、商业化也会催生性别歧视的现象。现在许多网站平台都带有商业色彩,且往往对受众灌输消费主义理念,甚至有些广告明目张胆地物化女性、消费女性。除了明显的商业广告,网络还流行伪新闻、伪科普,借着新闻的专业性和信服力去推销某些产品,更为误导受众。

2.7媒体为营利,报道欠严谨

网络环境的商业化、市场化的表现不仅出现在商业行为上,还体现在媒体趋向营利性上。其显著行为就是新闻报道黄色新闻化,为了满足大众猎奇心理,使用耸人听闻的标题和刺激眼球的插***;为了迎合大众口味,夸大报道内容,断章取义,甚至将话题带偏。这样的行为也往往反映出网络上部分新闻传播者罔顾社会责任感,唯利是***的性质,也代表着新闻工作者职业操守的缺失。

2.8女性自身的原因

网络传播中的性别歧视问题除了外因亦有内因,其中对于女性自身的形象,部分女性的行为离不开关系。在网络中的另类“网红”,网络中那些卖弄姿色、自我消费的女性更不在少数,这也是导致大众对整个女性群体产生不好的印象,认为当今的女性势利而放浪。如果舆论事件中牵涉某些女性,公众就会以固有的印象去判定女性的行为对错。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北京: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7.

[2]彭兰.网络传播概论[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81.

[3]李傲.性别歧视的界定[J].河北法学,2007,25(1):68-72.

[4]周宏,张皓,劳沛基,等.网络互动中的群体趋同效应及其影响机制[J].科学进步与对策,2014,31(13):68-72.

网络信贷论文篇4

Abstract: In the second half of 2016, the continuous fermentation of campus network lending has been the focus of social hot debate, and the negative impact of its potential risks has been criticized. 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background of campus network lending, analyzes campus network credit risk, loan risk, investment risk, naked loan risk, hidden security risks and the risk of information leakage, and puts forward the effective path of campus network lending control.

关键词: 校园网络借贷;风险;管控

Key words: campus network lending;risk;control

中***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6-0224-02

0 引言

2016年11月30日,随着借贷宝10G裸条和视频外泄事件不断发酵,校园网络借贷成为2016年轰动全国高校及社会的主要舆论话题之一,裸贷、跳楼、等不断冲击着民众的眼球,引发了广泛热议和教育界、学界的沉重思考。

1 校园网络借贷的时代背景

1.1 信用卡淡出高校校园

2009年下半年,大陆的信用卡市场结束了五年的疯狂的扩张期,市场开始回归理性,逐步成熟起来。7月,银监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同时期大学生信用卡不良率则在4%左右,远远高于同期的信用卡不良率2.83%,随后多家银行暂停了大学生信用卡业务。

1.2 P2P网络借贷的出现与推广

P2P网络借贷,简称P2P或人人贷。它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征信体系的成熟的背景下,借助互联网平台个人对个人或者点对点的新型借贷方式成为了可能。P2P网络借贷起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随后风靡全世界。

1.3 P2P网络借贷在中国的实践

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在随后的七八年间,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既无准入门槛和行业标准,也无监管机构的状态下,开始进入了疯狂的扩张期和野蛮生长期,在2015年达到了顶峰,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达到了3433家,全年网贷成交量9823亿元。在法律失位、监管失位、行业标准缺失的情况下,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始终处于争议的漩涡和中心。

1.4 P2P网络借贷进***高校校园

随着监管***策法规的出台,收益率下降,再加上行业警报的频频拉响,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着成立以来最寒冷的冬天。为了在未来的金融市场站稳脚跟和谋得一席之地,很多网络借贷平台纷纷调整思路和战略布局,大学生旺盛的消费需求吸引了众多的网络借贷平台,大学校园成为网络借贷平台战略布局中潜在的优质金融市场,于是P2P网络信贷平台纷纷进***校园。

2 校园网络借贷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在进***校园以后,在满足大学生群体旺盛的消费需求、为创业启动金提供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潜在的风险和漏洞如“裸贷”、“被贷款”等让P2P网络借贷在校园金融市场的前景蒙上阴影。

2.1 信用风险

P2P网络借贷的内核是信用,这是P2P网络借贷的立足点。一方面,大学生群体旺盛的消费需求、缺乏固定的收入来源和非理性的消费观念等特点,决定了大学生消费的盲目性、超前性、非理性的消费文化特征,这也引发了大学生潜在的信用风险系数的增加;其次,根据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信用管理研究中心的《全国大学生信用认知调查报告》显示,近六成的高校学生缺乏信用知识,当代大学生整体的信用认知现状让人触目惊心。

2.2 还贷风险

在大学生群体的消费占据据统计,90%左右的在校大学生主要依靠父母的支持和援助,还有部分依靠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奖助学金、勤工俭学、假期打工等方式来维持自己的学习生活和生活消费。在这种情况下,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推出的低息、免息等优惠***策让不少同学心动,然而大学生群体非理性消费理念导致的过度负债的问题,让同学纷纷掉进了不良平台的“陷阱”,走上了高利息、高利率的还贷之路。这主要是因为大学生群体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以及风险防范意识较差,让不少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推出的利率不明的虚假产品所蒙蔽。

2.3 投资风险

2016年网贷行业总体综合收益率为10.45%,远远高于同期的银行业年利率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等。在经济不景气的当下,如此高的回报自然成为很多人眼中的“商机”和理财最佳投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同学跃跃欲试,把平时积攒下来的生活费以及四处从同学、老师借来的钱款全部投入到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企***赚取高额的利润和丰厚的回报。但是监管的缺失、法律的失位,很多P2P网贷平台出现欺诈行为、跑路的事件屡有发生,经常导致出借人经常血本无归。事件回顾:2016年4月,郑州一名在校大学生在十余家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投资,最后被套牢,身负百万债务缠身,无力偿还跳楼自杀。

2.4 裸贷风险

裸条借贷,简称“裸贷”。很多不良借贷平台受利润的驱使,利用在校女大学生没有社会经验,急于使用现金的需求,推出违背社会公序良序和违反法律法规的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或者视频作为担保的“裸贷”产品,引诱女大学生上当受骗。事件回顾:2016年6月,借贷宝第一次裸条风波爆发;11月,借贷宝裸条门第二次爆发,超过10G的大量女学生通过“借贷宝”借钱时应出借人要求留下的、视频正在流出,年龄最小的年仅18岁,引起争议无数。

2.5 隐性担保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有流程都是在平台***完成,注册、申请、提交资料、审核,看似正常的填写材料信息(如身份证信息、父母、辅导员、舍友的联系方式)掩盖了隐性担保的本质,一旦违约或者如不能按期还款,父母、辅导员、舍友的手机就会收到密集的电话和短信轰炸,内容从恐吓、威胁以及人身攻击不等,无所不用其极,造成极其恶劣的形象,同时暴力催债的方式时有发生。

2.6 信息泄露风险

大学生群体个人隐私保护意识薄弱,经常碍于同学情面将个人身份信息提供给同学或朋友,结果导致“被贷款”和深陷透支陷阱的案例时有发生。案件回顾:2016年10月,湖南18名大学生发现“被贷款”50余万元,而利用他们个人信息贷款的是湖南某高校学生会***的大四学生黄某。

3 校园网络借贷的管控

如何降低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潜在风险,激活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优势和活力,规范校园金融市场,净化适度宽松的校园氛围,一个有效的理性路径就是,对其本身风险和漏洞进行有针对性的有效规制供给和管控。

3.1 引入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准入制度

逐利是资本的天性,校园网络借贷潜在的风险和漏洞,给予了很多不良校园网络借贷可趁之机,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校园进入应该持审慎的态度。笔者建议:一是通过立法,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格准入制度,规定最低注册资本,明确放贷额度、利息标准等重要事项。二是通过相关实施细则规范网络借贷平台,严格管控其Y金流向渠道,确保资金被合法利用。三是平台应当履行适当性原则,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校园网络借贷应以解决学生的正常学生的学习如生活需要为目的,其平台服务费、交易模式,产品都应该由相关部门制定统一标准。

3.2 征信体系的整合、开放与合作

首先,我国的征信体系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相对滞后,使用面窄(仅为金融部门使用)且使用率低,不能有效为全社会使用。完善征信系统建设,首先要做的就是整合征信信息“孤岛”状态,为全社会服务,发挥征信信息的最大价值。其次,开放与合作的工作模式,打破平台之间的壁垒,消除信用盲区,避免个体在不同网络借贷平台反复、恶性借贷事件的发生,凭借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共享各P2P网络平台的信用数据。

3.3 加强金融与法制教育,注入理性消费理念

首先,***门和高校应针对大学生开展理财和消费教育,纠正过度消费、超前消费、从众消费的错误观念,树立理性消费、健康消费、适度消费的消费观。其次,作为大学生,通过金融学、网络安全学等相关公共基础课或选修课的学习,提升自身金融信用意识和理财实践能力,学会基本的利率计算和综合评估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第三,加强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道德观,提防“裸贷”风险,警惕消费陷阱。第四,加强诚信教育,提升信用知识,完善大学生信用体系的的构建。

3.4 加强监管,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第一,2016年4月,***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高校加强监管,从监管力度、消费观教育力度、经济困难学生精准帮扶工作三个方面对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和整治,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第二,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亦明确提出整改校园贷问题的“停、 移、整、教、引”五字方针,再一次表明了整改校园网络借贷的决心和急迫性。

第三,2016年9月,***办公厅再次了《关于开展校园网贷风险防范集中专项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校做好校园网贷教育引导工作、做好校园网贷风险防范工作和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精准帮扶工作,把校园网贷风险防范具体落在实处。

一系列的专项整治工作,重拳出击,清扫害群之马,让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成为众矢之的,暴露在阳光之下,规范校园网络借贷市场,为校园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净化空间。

3.5 完善网络技术,降低网络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一方面要加强网络平台的安全建设和技术的资金投入,防止黑客的攻击,降低网络的技术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法制教育,严防平台内部工作人员违法出售用户信息,谋取私利。

参考文献:

[1]薛洪言.校园信贷市场的冷与热[J].清华金融评论,2016(3):69.

[2]姚良,陈文.美国P2P监管的启示[J].中国金融,2015(7):64.

[3]黄益群.科技哲学视角下的P2P 观察思考与展望[J].商,2016(9):151.

[4]朱琳.大学生消费信贷的互联网衍生及其规制逻辑[J].金融发展研究,2016(7):42.

[5]刘绘,沈庆.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5(1):57.

网络信贷论文篇5

关键词:P2P;风险;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

随着民间借贷的活跃以及网络技术的进步,互联网技术快速融入到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之一,与O2O、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业务相比,更符合互联网金融去中介化的本质。P2P是点对点或个人对个人的信息交互,是个体与个体之间依托互联网平台直接建立借贷关系的投融资模式。P2P能够加快金融脱媒的步伐,提高闲散资金的利用效率[1]。与传统银行贷款相比,它可以更便捷地为个人提供低成本融资[2]。在企业融资方面,P2P可以打破现有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新的出路[3]。

一、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

P2P的发展是现有融资模式的有益补充,尽管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4],但是同时也带来了较多的负面问题,潜伏着大量的风险。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P2P平台共3657家,其中正常运行的有1924家,问题平台共1733家(不含港澳台地区)。仅2015年一年,P2P问题平台就高达1120家,这些问题平台类型,歇业停业(包含隐形停运)的平台占到近三分之一,此类平台数量虽多,但大都偿还了借款,没有给投资人造成较大的损失。与之相对的是恶意跑路和诈骗平台,此两类平台共占到34.35%的比重。另外提现困难和失联的平台占比分别达到18.73%和12.67%,挤兑倒闭和经侦介入的分别有16家和7家,相对较少,但影响很大,包括11月出事的e租宝。

(一)法律风险

没有法律规制,任何外部监管和内部审核都没有意义[5]。目前,针对网络借贷,国内仅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对于各项细节的敲定,仍然存在诸多漏洞,难以实现P2P模式持续化发展,造成了多样化的法律风险。意见稿中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这对于P2P平台的准入门槛以及行业标准未进行设定,对于金融部门的监管存在挑战。

(二)经营风险

平台经营风险指平台在风险防控、经营管理、产品设计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贷后款项无法按时收回、资金链断裂、投资者提现困难等风险[6]。此外,由于网络借贷虚拟性较强,容易滋生欺诈现象[7]。现阶段,我国征信系统发展滞后,基于大数据的征信体系正在努力建设中,而P2P大多基于互联网用户线上提交资料的审核,平台公司很难准确地对借款人的真实资信状况进行准确评级;其次,P2P平台的部分产品设计的不合理性为平台带来较大的流动性经营风险[6]。

(三)定位风险

法律给予P2P平台的定位是信息中介,行使的是信息中介职能而非金融机构的职能。而现实中,P2P平台实际上从事了信用中介的业务,对此却无专门的法律法规,不可避免的存在法律合规的问题[8]。由于行业性的刚性兑付无法打破,其背后潜藏的风险积聚、转移等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四)网络信息泄漏风险

P2P以互联网为平台,就不得不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规避和防范。网络借贷平台记录着资金往来双方的重要身份信息,对于这些信息的保护,并不是每个网络平台都有能力去保护。有些公司为了节约成本,甚至没有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去对这些隐私信息进行保护,这些客户个人信息一旦遭到黑客攻击,就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漏[9]。此外,吴晓光[7]还认为一些平台公司甚至会非法利用客户信息进行获利的行为。

二、P2P网络借贷监管建议

(一)回归本质,坚持自我

意见稿中明确指出,P2P平台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但从现阶段来看,随着P2P模式的发展,外部增信以及刚性兑付促使P2P平台朝向信用中介发展,这就与P2P平台发展的初衷相违背,混淆了P2P平台的定位。因此,未来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应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以达到去担保、去抵押的效果,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上。

(二)严审信息,提高防控

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P2P监管的重点是信息监管,要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10],加快建立P2P平台的实名制和反洗钱机制[1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同时,P2P平台应当实时在其***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从而达到信息的公开透明化。

(三)发挥合力,严惩犯罪

由于P2P平台的成立门槛低、收益大,一些线上P2P平台会转移到线下,甚至从事变相的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因此针对P2P平台自身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应建立惩罚机制,比如行业内部通报、罚款、封杀等,加强行业内监督,完善黑名单公示机制[12],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监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配合,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温小霓,武小娟.P2P网络借贷成功率影响因素分析――以拍拍贷为例[J].金融论坛,2014,3:3-8.

[2] 钱金叶,杨飞.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前景[J].金融论坛,2012,1:46-51.

[3] 卢馨,汪柳希,杨宜.互联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4(5):7-9.

[4]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5] 艾金娣.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J].中国金融,2012(14):79-81.

[6] 王长江,杨金叶.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模式研究[J].经济纵横,2015(4):98-102.

[7] 吴晓光.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客户权益保护[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2):54-57.

[8] 王会娟.P2P的风险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5(1):45-46.

[9] 王欢,郭文.P2P的风险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4(8):52-53.

[10] 谢平.P2P监管要无罪推定部分监管可外包给IT公司[J].财经界,2014(22):86-90.

网络信贷论文篇6

【论文摘要】近几年来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发展迅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和监管的真空,使得网络借贷的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隐患,亟须加以规制。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网络借贷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监管

网络借贷是指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的借贷活动。网络借贷中借贷双方只需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注册和身份验证等程序后,便可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达成借贷合意,在借贷过程中的信用认证、清算、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完成交易后网络平台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在网络借贷中借贷双方不用见面也不用委托人,直接通过网络就可完成整个借贷过程,一般来说网络借贷是一种小额贷款,也无抵押的要求,属于信用借贷。网络借贷的出现一方面满足了人们对于资金的需要,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策、法律、监管、内部控制等多方面的风险,亟须加以规制。

一、我国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它秉承“使朋友之间的借贷成为一种乐趣”的理念,通过提供网络借贷中介服务,来实现借贷双方达成合意、资源互补的目的。目前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有线上和线下两种模式。线上模式以拍拍贷、红岭创投为代表,所有的借贷活动均通过网络完成。在拍拍贷模式中网站本身并不参与具体的借贷业务,借贷双方借助网站自行完成借贷活动,借贷的金额没有最高限额但通常是5万元以下的贷款。红岭创投则会认真地对借贷资金进行审核,并提供资金担保,对于到期不还的借款网站会进行还本付息,借贷额最高可达100万但通常在30万元以下。线下模式以宜信为代表,它的借贷并不是通过网络来完成,网络只是一个提供信息的平台,具体的借贷是由分布在全国的30多家分公司来完成,最高借款限额为30万元。

有数据显示当前国内已有数百家从事网络借贷的平台,2010年全年的网络融资额超过130亿元,一些借贷平台的月交易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网络借贷得以在我国快速兴起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网络借贷由于缺乏相关行业规则和准入标准,使得网络借贷平台只需在工商部门进行网站注册后就可以开始运营,并不需要成立正规金融机构所需要的复杂手续。第二,当前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存在着手续复杂需要担保抵押等问题,普通百姓要想从银行获得小额贷款既费时又费力,网络借贷的便捷性满足了人民对于小额贷款的需要,弥补了金融机构的不足。第三,当前CPI持续走高的背景下,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不断提高,部分人将手中闲置的资金出借给他人已获取高于银行的利息,网络借贷的便捷性和高回报率吸引了大量的资金进入。我国的网络借贷起步晚、发展快,逐渐由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蔓延,但是存在着制度缺失以及资金运作复杂、呈现出无序发展的特征。2011年以来连续发生的哈哈贷倒闭、人人贷被银监会风险警示、贝尔创投被公安机关调查等事件,暴露出了网络借贷在风险控制和盈利性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时间将网络借贷推上了风口浪尖,要求加强对网络借贷的规范和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我国网络借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制度的缺失

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未对网络借贷做出具体规定,使得网络借贷游走在法律的边缘,造成了监管权的缺失。一方面法律未对网络借贷的地位做出规定,使得网络借贷存在着身份模糊、业务范围不明确等诸多问题。由于身份的模糊导致了网络借贷缺乏明确的准入标准,现有的网络借贷平台大多是以信息服务、投资咨询等名义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后,就可以上线运作,门槛低造成了网络借贷平台的泛滥,增大了网络借贷的风险。业务范围的不明确,使得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不断由传统的线上模式向线下模式发展,既从事网络借贷平台业务又从事线下的理财业务,业务范围拓展的同时也带了很大的风险隐患。另一方面,监管机构的不明确,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网络借贷作为一个新生行业,法律没有对其身份作出明确的界定,导致了监管部门的不明确,造成了监管的真空。在实践中,网络借贷平台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工商部门对这些事实上从事金融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难度很大;网络借贷平台并不属于金融机构,其设立也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金融监管部门也难以对其进行监管。  (二)风险控制能力弱

网络借贷的风险控制是其面临的首要问题。首先,虽然网络借贷平台制定了相应审核机制,如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能有效证明其财产和信用状况的材料,但是仅通过在网上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不可靠,难以准确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当事人提供的一些虚假证明材料也可能通过网络的审核,进而获得贷款,实践中就经常出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来骗取贷款的案例。其次,网络借贷中资金的划拨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网络借贷平台掌握了大量的资金却缺乏有效的监管,严重影响客户资金的安全。网络借贷虽会对借贷资金的流向进行审核,但是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无法有效的监督借贷资金的流向,导致了部分借贷资金流向房地产、股市等高风险行业,直接影响宏观调控的效果,容易造成风险隐患。再次,网络借贷属于一种信用借贷,大多没有抵押的要求,由此带来的放贷风险需要由出借人承担,虽然网络借贷平台也能提供一些风险控制措施,但是对于贷款人还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当出现贷款人出现赖账时,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且现有的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难以通过有效手段来维护资金的安全。

(三)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制约着网络借贷的发展

在网络借贷中一般都会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的高低决定了其能成功获得贷款的概率,为了获得贷款,借款人会在网站上提供各种信用证明,但是这些信用信息由借款人自己提供,并不能保证信用证明的真实性,增大了违约风险,可以说网络借贷的风险控制关键在于准确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我国虽已经开始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征信系统,但是公民的信用意识不高,日常生活中各种失信现象经常发生,且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主体仅限于本人、商业银行和其他办理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网络借贷平台并不是征信系统的合法使用者,这就使得不能准确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四)存在个人信息保护、反洗钱、税收等风险

网络借贷中需要在网站上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其中一些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做出规定,借贷平台、出借人都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网络借贷中只需要进行简单的注册就可以成为出借人,且一般对于出借人的身份审查并不严格,使得犯罪分子可以借助网络将赃款分散出借,当收回本金获取利息后,就可以将赃款变为合法财产,逃避反洗钱的监管。网络借贷中出借人可以获取高额的利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公民的利息收入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使得网络借贷中获取的收益可以逃避税务部门的税收监管,造成了税收的流失。

三、完善我国网络借贷的对策

(一)明确监管机关,强化监管职能

首先,应尽快出台网络借贷的管理办法,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经营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其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合法地位。制定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对现有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清理,对于那些不符合标准的借贷平台要坚决的予以关闭。其次,制定网络借贷行业规范。除***府应制定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网络借贷行业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规范和引导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盈利能力,协助监管部门进行自律管理。最后,明确监管机关。网络借贷的管理涉及金融、工商、公安、工信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应分工协作,建立起网络借贷的监管合作机制。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对网络借贷的监管协调,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对网络借贷从市场准入到业务运作、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管,确保网络借贷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监管机关要创新监管模式,不断适应快速发展的金融创新,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络借贷中出现的新问题,将风险隐患降到最低。

(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首先,强化客户资料审核力度,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对于部分重要材料可以向相关机构进行核实,提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准许网络借贷平台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高客户资信审核的准确性。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一经发现就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可通过行业协会建立黑名单共享数据库,进入黑名单者无法再进行网络借贷,提高其造假成本。其次,加强对网络借贷资金的监测,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监测中,对于网络借贷的资金的划拨、资金的流向进行全程监测,确保借贷的资金能及时划拨到位,避免资金流向限制性和高风险行业。由人民银行定期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账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障客户资金的绝对安全,避免资金使用风险和支付风险的发生,提高网络借贷平台的公信力。最后,创新风险控制机制,在加强客户资信审核的基础上,可以推行网站担保、先行付息等模式,降低违约造成的风险。同时简化诉讼程序,针对网络借贷中出现的纠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解决,降低诉讼的成本。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国外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得益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在美国只要个人信用评分超过520分,就可以通过个人社保号、个人税号等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进行注册从事网络借贷活动。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评级和信用信息的采集还有待完善,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起信用评级制度,允许网络借贷平台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时将网络借贷中的信用信息也纳入征信数据库中,提高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同时要依法加强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明确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查询条件限制,对于违法泄露、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网络借贷平台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一方面要参与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维护;另一方面要严格保护客户的信用信息安全,确保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

网络信贷论文篇7

2月21日,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召开了《广东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研讨会, 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壹宝贷总经理罗浩杰出席了会议,与20多名会员单位高管代表齐聚一堂,就征求意见稿的各项合规要求进行讨论,积极推进互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今年的2月份,网贷行业的监管文件密集出炉。2月13日广东省金融办下发了《广东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14日下发了《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备案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全国首个省级网贷监管细则,表明广东省金融办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21日研讨会上,与会代表们紧紧围绕着新***策文件的相关内容,包括银行存管、备案登记、信息报送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展开热烈讨论。代表们一致同意,《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引导行业加速合规:明确了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各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穿透式监管网络;对相关的整改内容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将有利于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有序推动合规工作;对网贷平台的公司治理提出指导,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实力,在合规和创新方面的道路上快速成长。

然而,针对《暂行办法》存在疑惑的地方,多名参会企业高管代表结合各自平台实际运营情况都提出了疑问。罗浩杰在会上提到,《暂行办法》对“合格投资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规定仍未足够细化。究竟“合格投资人”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网贷平台应该申请ICP许可证还是EDI许可证?这都仍有待监管层的进一步明确。

相关阅读

2月13日,广东省金融办就《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至2月23日止。这是继厦门出台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后,全国第二个区域网贷机构管理办法细则的雏形。

21世纪经济报道查阅该《意见稿》发现,针对过去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问题,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稿》对网贷机构的各方管理责任进行细化:省金融办承担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日常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省一级派出机构制定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贷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省工商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注册登记,对违反工商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

《意见稿》明确,各地级以上市人民***府是本辖区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在网贷机构备案登记上,《意见稿》指出,拟开展网贷业务的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金融办提交备案登记材料,根据需要,区(县、县级市)人民***府金融监管部门可负责相关资料受理工作。省金融办有权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备案登记后的网贷机构评估分类。

在获得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后,机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意见稿》指出,网贷机构应当开展合格出借人审查,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尤其是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

针对多数网贷机构信息不透明的情况,《意见稿》指出,网贷机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报告中应特别载明分支机构相关情况,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市金融办、银监局等报送年度审计报告。而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及相关备查文件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市金融办及银监部门,并在机构住所供公众查阅。

对于网贷机构的管理,《意见稿》指出,监管部门可以进行但不限于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现场检查可由省金融办或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办牵头组成跨部门联合现场检查组。

网络信贷论文篇8

【关键词】P2P网络贷款平台;风险;互联网

一、前言

在当今世界的发展格局中,互联网技术得到迅速的发展,促使互联网金融作为近年来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式呈现飞速发展的态势,以极快的速度深入到社会各个发展之中,带来无法预估的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的金融行业不同,是立足在信息技术发展的基础之上,与多个领域有所接触的行业,同时构成互联网金融有六大部分,分别是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六种不同的经营模式所产生的作用以及在运营管理方面都是有所不同。本文主要讨论的就是P2P网络贷款这一方面,由于P2P网络贷款运作的时间较为短暂,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以及风险,但是P2P网络贷款也具有高效率、低门槛、服务便捷等优势,因此,有必要对P2P网络贷款进行分析,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来促进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

二、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特征以及经营模式

P2P网络贷款,也可以被称为个体网络借贷,是以互联网作为平台实现个体和个体之间直接借贷的一种方式,是属于网络借贷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需要对P2P网络贷款了解是它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以及P2P网络贷款平台操作流程和经营模式。

(一)P2P网络贷款所具有的特征

随着社会的发展,借助互联网高效便捷的特征,网络贷款平台正在成为贷款的主要形式之一,其中以P2P网络贷款平台最为典型。P2P网络贷款是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是具有无需抵押和担保的特点,仅仅需要良好的信用就可以通过平台与陌生人进行借钱,这一特点对想要借钱的人而言是非常便利,只需要满足平台给的要求,就可实现借贷;第二是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点,P2P网络贷款只是在借贷双方之间充当平台的作用,需要做的是对借钱人信用的审核、为投资人保障风险,在降低客户的理财风险同时收取利益;第三是具有多样化的组成方式,P2P网络贷款平台中的借贷关系可以是一对一、或者也可以是一对多的方式,为用户提供了诸多的便利。

(二)P2P网络贷款平台经营模式以及各自具有的优缺点

相对比其他的借贷方式,P2P网络贷款平台最大的特点个人对个人,无需抵押物,提高了借贷的便利性。P2P网络贷款主要的操作流程和经营模式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按借款流程分类,P2P网络贷款平台可以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券转让模式,纯平台模式是不介入交易,通过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作为收益的运营模式,所具有的优势在于业务流程简单、运营成本低、降低平台的风险,但是所具有的缺点就在于投资人的风险会提高;债券转让模式指的是借贷双方不接触,而是由第三方在放款获得债券在转让给投资者的一种模式,所具有的优势在于降低投资人的风险,而缺点就是不利于平台的扩张,提高平台的运营风险。第二,按照融资渠道分类,P2P网络贷款平台可以分为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纯线上模式指的是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借贷合同签署、款项的催收等多个步骤都是***上完成,所具有的优点在于运营成本低、风险性小、便捷高效,相对应的所具有的缺点在于借款人的有效信息难以确保、加大投资者的风险;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指的是***上进行借贷交易环节,利用理财产品来吸引投资者,***下对借款人提出的贷款要求做审核、管理等步骤,所具有的优点在于对风险的把控能力增强,而缺点在于运营成本的提高,加大平台风险。第三,按照有无担保分类,P2P网络贷款平台可以分为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其中有担保模式又可以划分为第三方担保模式和平台自身担保模式,这一层次的模式较好理解,o担保模式所具有的优点在于风险较低,而缺点在于无法保障投资人的资金,第三方担保模式所具有优点在于降低平台的运营风险,同时存在平台自身获利能力降低的缺点,平台自身担保模式所具有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吸引投资者,而缺点在于风险大。

三、影响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因素研究

在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所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在发展过程中就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产生一定的风险,因此,明确在发展过程中哪些因素会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运营产生风险,是非常重要。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到位

P2P网络贷款平台发展至今,依然没有建立健全对应的法律法规,甚至在接二连三的跑路事件如雨后春笋般爆发的同时,对这一方面的监管和***策的落实依然没有到位。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之下,P2P网络贷款平台缺乏有效的监督,诸如跑路事件没有有效的控制,究其原因最有可能的就是网络贷款这一领域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所开展的,监管的难度与力度是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一旦将监管***策确定并开展实施,对于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是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机制不完善,难以保证信用

P2P网络贷款平台所会产生的重要风险就是信用风险,是P2P网络贷款平台所产生风险的源头。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主要业务就是满足客户的小额度贷款要求,而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多数的贷款业务都是纯信用性和无抵押无担保的操作,就从这一点的运营模式来看,就对P2P网络贷款平台增添了不少的风险。由于在现代社会的发展,尽管一直以来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社会各个行业发展中,不停的在提倡要以诚信为主,但是事实表明我国社会信用环境、征信体系以及客户的信用观念还未达到完全成熟的阶段,而此时P2P网络贷款平台为了实现盈利的目的,采取这些模式来扩大业务量,不仅影响平台的发展,而且也会造成多个方面的风险。

(三)中间资金账户缺乏监管,影响平台发展

在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中,P2P网络贷款平台最多扮演的是中介的角色,平衡与解借贷双方,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具有低门槛的特点,则会导致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近期出现的卷款跑路事件,其造成的原因之一就有P2P网络贷款平台中间资金账户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严重的管理风险,严重的影响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

四、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以及运营模式

截止到2016年的11月30号为止,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数量达到4535家,在11月中,由于受到“双十一”的影响,P2P网络贷款平台受到人们的广泛使用。以年为单位来看的话,在2016的上半年,P2P网络贷款行业成交量达到8422.85亿元,但是从总体的综合收益来说,相比于2015年来说是下降的。针对以上数据,可以看出P2P网络贷款平台发展迅速,因此,加强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管理,克服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造成风险的因素是至关重要。为此,本文以哈哈贷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为例来进行简单的探讨。

哈哈贷P2P网络贷款平台成立于2009年,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就使平台拥有将近10万的会员,可以说发展迅猛,最初哈哈贷P2P网络贷款平台是以高于银行四倍利率来吸引投资者,采用竞标的方式来实现网络互助借贷过程。哈哈贷P2P网络贷款平台自称为中国最为严谨的借贷平台,在较短的时间内就选择了关闭,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近几年的发展中,不仅是哈哈贷,还有更多知名的P2P网络贷款平台也相继倒闭,如拍拍贷、红岭创投等,而导致这些现象的根源就在于P2P网络贷款平台模式。

在中国的P2P网络贷款平台运营模式主要为两种模式,分别是线上服务模式和线下模式。首先是线上服务模式,以我国的拍拍贷为例,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线上服务模式需要让用户在平台上完成注册手续,一般是通过绑定用户的***码为主,当用户需要借款时,需要向平台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是其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详细的个人收支情况,在提交资料之后等待平台的审核,审核通过后,用户就可以在平台上借款信息,当筹期期满时,如果用户借款的资金超过要求,则全额满足其要求利率最低的一项,如果没有达到要求则借款不成立,在借款结果成立之后,平台会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借入人按照每月还款的方式将资金返回给投资人。其次是线下服务模式,以我国的宜信为例,宜信公司的P2P网络贷款线下模式仅提供交易信息,而具体的交易手续和程序都由P2P信贷机构和客户面对面完成。这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前者利用用户的身份信息为依托来确保用户信用,而后者是引入央行的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依据。由此可见,P2P网络贷款平台在某种程度上和淘宝的B2B、B2C等模式有所类似,运营的最大矛盾点就在信用这一因素上,要想P2P网络贷款平台走得更远,将这一种创新的贷款模式发展的更好,就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促进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与进步。

五、P2P网络贷款平台所产生的风险以及促进P2P网络贷款平台发展的策略研究

P2P网络贷款平台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各个方面因素的干扰而存在不少的问题和风险,为了充分发挥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作用,做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此增加互联网金融发展优势,本文在明确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的具体风险基础上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以此来促进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

(一)P2P网络贷款平台所产生的风险

P2P网络贷款平台所产生的风险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经营风险,随着P2P网络贷款平台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平台得以迅速的扩大,不仅用高收益来吸引投资者,而且也以低利率和便捷性来吸引借款人,这对于刚刚成立的平台的而言是具有极大的经营风险,容易发生倒闭的现象。第二是资金挪用风险,在上述中已经明确提出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大多数P2P网络贷款平台并没有在第三方监管下进行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管,很容易产生资金挪用风险,影响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第三是担保风险,P2P网络贷款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往往都是以身份信用担保为主,在为用户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自己平台的风险。第四是网络技术风险,P2P网络贷款平台由于发展时间较为短暂,对成立的公司要求较低,往往只需要花费较少的资金就可以成立在网络上建立这样一个平台,在信息技术的使用方面存在不少漏洞,为平台的发展增添不少的风险。

(二)完善P2P网络贷款方面的法律法规,成立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督

网络信贷论文篇9

关键词:网络借贷;民间借贷;刑法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网络借贷是新兴的一种借贷方式,是对传统民间借贷的颠覆或者称为对传统借贷方式的延伸与发展。传统民间借贷即线下交易,而网络借贷则突破线下交易这一局限将交易扩展到虚拟的网络中。通过网络平台的借贷方式不再是局限于某个地区、某个领域的借与贷,其影响范围是所有可接触到网络终端的任一社会个体或组织。无疑,信息科技发展的结果极具效果性的扩展了借方与贷方的“主体”范围,但网络虚拟世界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也不容忽视。网络借贷是线上交易,交易双方不需要“面对面”交易,一旦交易成功,资金交割完成后某一方毁约对于缔约相对方而言会带来经济损失,且网络交易的必然难题是难以找到真实的交易双方。如果将争议诉至法院,网络借贷条约的合同效力以及各种借贷的证据,其法律效力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不能得到充分的认可。这对于追究毁约方的法律责任带来巨大风险。同时,网络借贷属于“灰色地段”,网络借贷平台一旦超出合法经营范围就将面临法律的责难。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规制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面临时代的发展,法律应当作出与时代相应的进步,对于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本罪有当然的适用效力。法律条文是死的,但是对于法律条文的适用与解释应当是活的。本文通过分析新兴借贷手段的各种特征与问题,探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在新型借贷方式中运用,以发挥刑法与时俱进的应对问题的能力,化解社会风险。

一、网络借贷缘起与问题

借贷是资金共享的一种合理的资金分配形式,资金富足者通过“贷”把多余的资金借给资金需求者,而资金短缺者通过“借”获取己方所需求的大量资金。借贷双方之间通过借贷行为满足了各自的需求,同时也带动了经济流通,甚至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借贷方式有民间借贷与***借贷,而***借贷是指法定的金融机构即拥有吸储、借贷资金权限的银行或者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在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使民间借贷处于合法与非法的变动之中。《规定》颁发后,民间借贷有了规范的法律依据,但相对于线下的民间借贷而言,线上的网络借贷仍面临较大的法律困境。

(一)网络借贷的缘起

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规定》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定义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网络借贷作为网络化的民间借贷,本质上为民间借贷,形式上采用了互联网平台,故而其概念可作如下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利用互联网借贷平台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当代流行的网络借贷模式与小额贷款的开创者孟加拉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有着密切的联系。被称为“小额贷款之父”的尤努斯创立的格莱珉银行开启了“乡村银行”的风暴,并因其借贷银行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而现代意义上的网络借贷平台最早产生于英国,2005年一个被称为Zopa网络借贷平台在英国诞生,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网络借贷平台。其后2005年11月美国最早的借贷平台Kiva诞生,其是非盈利性的,2006年美国最大的借贷平台Prosper诞生。2006年,唐宁创办了“宜信”,最早将P2P网络借贷概念引入国内。但宜信最初只是引进了概念并没有实际运行网络借贷,直到2008年才推出“宜信P2P信贷服务平台”。而在此之前中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已于2007年成立,并开启了国内网络借贷平台的浪潮,之后各种网络借贷平台蜂拥而起,如红岭创投、青岛贷款网、搜好贷、人人贷等网络贷款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在2011年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络贷款尚无明确规范,网络贷款平台和业务基本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其风险令人堪忧。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对P2P贷款平台的风险作出提示。

网络借贷平台英文表示为P2P即peer to peer或者person to person其意为:人与人之间的借贷。只不过网络借贷是线上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而不是传统意义上得自然人借贷,它突破了面对面交易的局限,扩张了借贷的手段。线下的民间借贷一般意义上是熟人社会的产物,借贷双方是朋友关系或者有血缘关系,在借贷双方之间对于借贷合同、利息等要求不甚严格。这种借贷也在某种意义上属于救济性的、非盈利的。随着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推进,乡土社会的“乡土气”被冲淡了,传统的民间借贷也被带进了城镇社会的环境中。加之公民手中拥有部分的闲置资金,有借出资金以挣取资金利益的欲望,异化了传统意义上救济性的民间借贷,借贷双方超出了“关系”而更多地在于追求借贷中的利益诉求。网络科技的发展更加剧了这一步伐,借贷双方属于纯碎的金钱交易,没有救济的概念。网络借贷的发展异化传统民间借贷特质的同时,产生了新的特点与问题。

(二)网络借贷的特点与问题

线上的网络借贷是利用互联网的扩展性与易得性展开的,信息时代互联网的普及性难以想象,中国的网民达到了世界之最。这当然有人口基数的问题,但不能否认中国互联网大国这一现实。互联网时代公民的生活离不开网络,手机等易携带、便捷性用户终端被普及。普通民众可以很廉价地获取互联网,并利用网络与生活进行深层次的交流:网上聊天、网上购物、网上订餐。网络借贷也是顺应这一潮流而产生的,在2015年的“双十一”中仅阿里巴巴一天的营业额为912亿人民币,京东商城的营业额也是再创新高,阿里巴巴旗下的“蚂蚁花呗”与京东商城的“京东白条”亦为一种网络借贷平台。在各种网络借贷平台充斥的社会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未健全,催生了许多问题引人深思。

网络借贷是在传统民间借贷基础上发展而来,其继承了传统线下民间借贷优势的同时,摒弃了传统民间借贷的弊端,并借助于网络的优势发展出自己的特点与优势。(1)覆盖面广。网络借贷凭靠网络的普及性在传播效应上超出了传统民间借贷地域性的局限,网络借贷是通过网络实现信息传递,网络的及时性、无地域性、无时间性使网络借贷的宣传得到最大范围的普及。网络借贷已经不再局限于“关系”范围而涵盖了所有资金需求方与资金短缺方,覆盖范围广。(2)信息传递快,无门槛,易获性高。线下的民间借贷更多得通过纸媒、电视、短信等方式传播、扩散借贷信息,而网络平台的天然优势便是信息的易传递性、易获取性。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找寻到有关借贷平台的详细信息。(3)交易便捷。网络借贷可在不出门的情况下借得资金,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申请借贷,通过审核后资金便会进入自己的账户,不需要面对面交易的繁琐,也避免了面对面现金借贷的弊端。(4)成本低。网络借贷中不必亲临“借贷现场”即可完成资金借贷。体系化与规范化的网络借贷平台节约时间成本,也节省了线下交易时的交通费、餐饮费等无关费用。出借方在网络优势下也减少了宣传成本的支出。

尽管网络借贷有上述诸多优势,但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且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在运行中显露的问题仍需警惕。在可预见的未来以及网络借贷运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网络借贷影响宏观调控。脱离于***的民间借贷吸引了大量的资金,国家无法获取相关金融数据并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2)网络借贷平台异化为非法金融机构。网络借贷平台本为链接借贷双方的非金融机构,仅提供信息平台作用,但是在运行中易突破“平台”界限转化为金融性机构。(3)监管制度不严密,风险难控。虚拟的网络世界相对于现实世界更加难以约束,而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易发性、扩散性等特质易造成监管失利下的金融风暴。(4)借贷质量低。网络借贷平台的易接触性造成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网络申请借贷资金,而申请人个人的信用状况,网络借贷平台并不能完全真实的掌握。这将隐藏着相关人没有借款资质但通过造假等手段蒙骗借贷平台造成贷款人的损失,引发社会纠纷。同时出借人的资金合法性也难以有效核实,引发利用网络借贷平台“洗钱”、转贷获取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金融风险网络借贷的刑法反思

网络借贷是时代的产物,带给民众便利的同时其隐患也不得不警惕。网络借贷是在民间借贷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原本就为民间借贷的一种新型形式。可以说,网络借贷与传统的民间借贷只是在借贷方式上不同,在借贷本质即资金“借”、“贷”上没有本质区别。在金融风险越益彰显的当今社会,利用互联网的金融交易其风险显示出“防控不能”的特性。就网络借贷而言,因其借贷优势带来的现实风险更大,波及面更广,查处难度更大。为避免事后的风险损失应在出现风险后果之前对网络借贷进行规制。而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网络借贷的规范很凌乱,具体到刑法规范中对于网络借贷的规制条款主要存在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条款中进行规制。但刑法谦抑性所体现的最后手段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文规定”又要求刑法在网络借贷中保持应有的克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刑法在网络借贷犯罪中不为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

(一)网络借贷需要刑法规制

网:“贫富差距”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会存在,只不过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其表现有所差异。贫与富的对立是资金占有量上的差异,此时资金不仅仅是以货币形式表现,房产、地产、股票、基金等各种形式的债权也体现了权利所有人的资金量。资金量的不对等必然要求在资金上有所流通,也即在穷与富之间需要资金的流通。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主体自由交易可以有效、便捷的形成财物的交换,带动了市场有效运行。国内民间借贷市场中存在大量的资金需求者即小资产企业主。小企业主一方面有较大的资金需求,同时因其经营风险与当下信贷体制的不健全致使其向银行借贷时存在困难。或者借不到资金或者借贷周期较长满足不了迫切的经营需求。而相对于合法的金融机构而言,民间资本也达到一种饱和状态,手中有大量的闲置资金的公民也在寻找“理财”方式,民间借贷由此自然而生。但是民间借贷是游离于合法借贷与非法借贷之间的一种借贷方式,通过民间借贷的手段获取资金或者通过民间借贷而赚取资金利益,会变形为非法借贷可能涉嫌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金融犯罪。2015年8月颁布的《规定》中明示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并且其第22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不但对线下的民间借贷合法作出规定,且对新型的网络借贷也有所规范。正如《规定》中的条文所示网络借贷平台可以提供“媒介服务”、“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意味着网络借贷平台仅仅是一个平台而并不能作为借贷资金的任何一方。但现实却不是如此,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发放贷款,形成了一种类似于B2B企业对企业的交易形式,用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作为国内较早的网络借贷平台——宜信“像一个流动的‘供应池’,随时向贷款人提供债权或者再行受让贷款人的债权”。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出了其“平台”范围,参与到实际的借贷经营中。网络借贷平台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手续在网络中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渠道,属于“合法经营”,一旦经营者跑出合法的权限便走向违法犯罪的边缘。网络借贷平台提供保证人地位或者以自有资金为借方提供资金或者以自有资金返还贷方钱款,此时的网络借贷已然成为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非法金融机构。此种情形下网络借贷进入了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第174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所规定的犯罪圈。面对金融违法犯罪,刑法应当保持警惕,对于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合法的规制。互联网的扩散性以及上述网络借贷的弊端必然要求刑法进入网络借贷带来的犯罪中。

网络借贷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只不过其利用了互联网技术。也正是因为其利用网络的优势导致网络借贷相比于传统的线下借贷活动有更多的负面效应。线下民间借贷中所隐藏的违法犯罪特性并没有被网络借贷所克服,恰恰相反,网络借贷“膨胀了”线下民间借贷所包涵的违法犯罪性。网络借贷的信息扩散快、覆盖面广、吸放资金效率高等优势也加大了资金断裂时的金融风险。一旦吸金人或者网络平台拒绝还款甚至恶意吸收资金,则其带来的危害将是塌陷性的,波及领域不在是某个地区而是全国范围内相当部分的公民。2014 年上半年,四川等地数百家担保公司被注销;同年11月因担保公司跑路,四川财富联盟倒闭,2亿多资金去向不明,另有上百家担保公司、P2P平台和借款公司陷入危机。这都要求通过刑法规制网络借贷。

(二)网络借贷中刑法应当有所作为

借贷业务属于银行等合法金融机构的专属业务,国家通过控制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秩序以保证有资格的信贷机构经营资金吸储业务,避免不具备资质的组织、个人非法吸收资金破坏稳定的金融秩序。2011年银监会颁发的《通知》中列出人人贷中介业务的七大风险与问题:(1)影响宏观调控效果;(2)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3)业务风险难以控制;(4)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5)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6)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差;(7)其他风险隐患。七大问题中所显现网络借贷的风险必然带来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其中(1)将是对宏观金融秩序的威胁;(4)(5)项则在制度方面对现有金融体制造成破坏性的影响,使法定金融机构整体声誉污损,监管责任不清也带来违法风险;(3)(4)(7)项的隐蔽风险在金融风险中更加凸显,网络平台借助网络的无限能量所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防,一旦实现其后果将是难以承受的;(7)项则涉及到非法金融机构的设立与网络平台非法借贷公众资金业务,这一系列的风险与问题都要求法律有所作为。

刑法是后盾法,也是保障法,在其他法律没有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制之前应当保持应有的克制,避免刑法的扩张与泛化。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保持谦抑的精神,正如刑法谦抑理论内涵的最早界定者平野龙一教授所言,刑法谦抑是指刑法的“补充性、不完整性和宽容性”。补充性指称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法、后盾法,只有在其他部门法“无能为力”“有所漏洞”时刑法才得进入;不完整性从某种意义上也属于补充性之范围,因为刑法只规范其他法律无法规范的行为,当其他部门能够有效规制时刑法保持沉默不干涉,这样刑法能够所规制的行为范围是有限的、不完整的;宽容性似乎是对前两个内涵的升华,刑法应体现人性,具备人道主义精神克制自己的犯罪圈,“有所为,有所不为”。刑法谦抑性所要求刑法在危害行为面前不是积极的前进而是保持冷静的有限度的进攻。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刑法学者对于谦抑性的基本含义有较一致的认识,即着眼于限制刑法发挥作用的范围和适用刑法的必要性,强调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肯定刑法谦抑精神无可厚非,但是刑法谦抑不是一剂***百病的万能药水,不能在任何场合都倡行刑法的谦抑。如果将刑法的谦抑扩张到整个刑法领域,即表现为一种非刑法化的趋势,而我国国情表征着犯罪化的需求强于非犯罪化。特别是在金融犯罪领域,我国刑法体系不够严密,立法存在些许疏漏,如果一味倡导刑法谦抑性、推行非犯罪化,必会放纵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给国家金融秩序造成无可挽救的破坏,甚至带来局部性的金融塌陷等社会问题。因而,在网络借贷中刑法保持克制的同时应该在现有刑法体系内对犯罪行为以有力打击,这也符合储槐植教授所提倡的“密而不严”的刑法理念。正视刑法谦抑“是刑法应当具备的品格,谦抑性的贯彻确实对某些问题的解决不无裨益,但运用谦抑性存在诸多理论与现实难题的根本原因不是尚未形成系统的制度,将解决问题的希望寄予系统的谦抑制度,实在是令谦抑性负载了其不能承受之重”。故而,网络借贷中涉嫌犯罪行为时,刑法应当有所作为。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一条文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规定,正如条文所言刑法规制某种犯罪行为必须以某种犯罪行为已被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否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网络借贷这一名词在所有的刑法条文中都没有规定,属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刑法是否一定不能处罚该种行为?答案是否定的。网络借贷的实质是民间借贷,只不过是民间借贷利用了互联网这一虚拟环境通过新型的手段完成传统的借贷行为。网络借贷中利用的借贷平台需要取得国家许可的资质方能在互联网上开展借贷服务,而且该平台也仅能开展借贷服务而不能超过其平台范围经营提供其他服务。一旦网络借贷平台超出其准许的经营服务范围,则必然要面临法律的规制。而其超出范围的服务通常为非法借出资金行为或非法吸收资金行为,该行为方式进入了刑法的犯罪圈,运用刑法进行规制将是必然。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的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第174条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规制的未经国家机关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前罪与后罪有牵连关系或者手段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或个人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通常会通过一个外化的金融机构,并通过该金融机构以获取存款人与借款人的信任,因而在具体案件基于牵连关系或者结果行为,吸收手段行为的考量可以把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行为因素加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因而,网络借贷虽不同于线下民间借贷行为,但其民间借贷的行为本质意味着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犯罪行为也存在于网络借贷中,以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打击非法的网络借贷行为,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背离,而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故而,罪刑法定原则也要求刑法在网络借贷中有所作为。

三、网络借贷中刑法如何为:刑法第176条的展开

网络借贷中刑法应当有所作为,但不是任意而为。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刑法对某一行为的刑罚规制需要以法条的明文规定为准,且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也要求刑法“退居二线”。这必然要求刑法克制其犯罪圈,合理、合情地规制犯罪行为。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新型形式,则民间借贷的犯罪特长被网络借贷所承袭,并且在互联网平台中借贷的效应被扩大化,其后果更不具有可预测性。网络借贷的犯罪风险要求刑法的介入,而刑法是克制的介入即以解释论的视角将网络借贷中存在的犯罪行为纳入传统民间借贷中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中。具体言之,以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一)网络借贷应适用刑法第176条

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类似于“中介”,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信息,便于借贷双方能够满足己方需求。网络借贷平台仅提供信息服务而不提供实质的资金服务,一旦超出服务范围,便有触及范围的风险。网络借贷平台超出合法经营范围之外的借贷行为可能涉及到刑法第174条非法涉及金融机构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网络借贷平台还可能涉及其他金融犯罪如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罪名,但后列罪名与前列罪名的差异在于行为不同,在此仅讨论网络借贷中借贷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对于网络借贷其他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暂不论述。

刑法第174条与刑法第176条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换言之,两个罪名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便成立牵连犯。通说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也存在数罪并罚之规定如刑法第157条第2款、第277条。具体到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服务为“中介”服务,即网络借贷平台不得以合同主体身份提供借贷服务,仅作为资金融通的平台。网络借贷平台提供中介业务是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且借贷业务也必须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擅自设立网络借贷平台便触犯了刑法第174条之规定,如果行为人仅“行为至此”则无讨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必要。而行为人设立非法机构或者通过合法的借贷平台提供非法业务则便有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嫌疑。网络借贷平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开展借贷业务或者超出其原有的服务范围或者以网络借贷平台为掩护开展借贷业务均触犯了刑法第176条,但后者会涉及到刑法第174条。但金融机构之设立是为了开展后续的非法借贷业务,则后行为“吸收”了前行为。之所以是吸收是指在定罪量刑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而不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论处。故而,网络借贷中涉及非法借贷业务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应以刑法第176条论处。

刑法第192条与刑法第176条所列罪名的的区别在于前者为目的犯后者不要求特定的犯罪目的。详言之,两个罪名有三个明显的区别:(1)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2)前罪要求在行为中存在诈骗手段,后罪无此要求;(3)前罪要求必须具备非法集资的目的,后罪物特殊目的之要求。而在网络借贷中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是信息服务或资金融通服务,而就其超出业务范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言,其无非法集资的目的。在吸收出借资金方的资金后留置己方以供借出,并且在“占有即所有”货币资金中网络借贷平台以“平台身份”非法出资方的身份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此时存在两个借贷合同,而网络借贷平台在两个合同中都是合同主体,而原本的借贷方被分离了。此行为中网络借贷中不存在非法集资之目的,并且如果网络借贷合同中已经明示了网络借贷平台为合同主体也就不存在欺骗之可能。故而,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以刑法第176条规制。

刑法第225条与刑法第176条分属于不同的类罪中,前者为扰乱市场秩序罪下的一个罪名,而后者则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下的一个罪名。刑法中罪名的排列不是任意而为,而是相应的根据行为的类型予以类型化之后排列。具体言之,破坏市场秩序罪的类法益是市场秩序,其下属罪名也是对某种市场秩序法益的维护,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市场准入秩序;而破坏金融秩序罪的类法益为金融管理秩序,其下属罪名必然也为保护某种金融管理秩序法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保护的法益为国家货币领域的金融秩序。两个罪名所保护法益的不同源自于其规制的行为类型的差异。借贷行为中涉及的是金融融通行为,借贷行为中并不涉及市场秩序问题。易言之,网络借贷中不存在破坏市场准入秩序的行为,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侵犯了国家货币领域的金融秩序,即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借贷行为应以刑法第176条进行规制。

(二)网络借贷刑法第176条规制的具体展开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颁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如下四个特征的以刑法第176条论处:“(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除外。

网络借贷中非法吸收公存款天然的具有《解释》所列的四项行为特征。网络借贷本身产生于互联网,其为借助于互联网的网络借贷平台而互联网作为传播能量最大的社交媒介,其传播性即为广泛、迅速。通过互联网平台想广大的社会群体传递其经营信息,此种相对于《解释》中第(2)项所列的手段更具有优势。而第(2)项所求的是借助于各种媒介向公众传播、宣传。无疑,网络的虚拟性、非人情性、开放性致使网络借贷传播面向的是无界限的社会的,更具备第(2)项所要求之特征。借助于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则接受其宣传对象的群体是不特定的,并且网络借贷因其非熟人性、网络化,其宣传面向的对象必然是不特定的人群。这里的不特定是面向整个社会领域的不特定,与传统民间借贷在涉嫌非法犯罪时的不特定性有所差异。传统民间借贷的不特定性特征不甚明显,借贷主体多为具有血缘关系或者是在某一单位、组织内部的借贷,换言之,传统民间借贷中借贷主体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或者特定人群,相对而言其犯罪性模糊、难以把握。而网络借贷因其网络平台的开放性特征,不局限于某一地区,不限制在单位内部,面向无界限的整体网络用户故而其借贷主体更贴切不特定性的特征,符合上述第(4)项要求。网络借贷中如果存在第(2)(4)项之特征,而不具备其余两项特征也不能归为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的犯罪圈内。如果合法的金融主体其本身具有提供借贷服务的权限,如其利用网络借贷平台扩展银行业务具备第(2)(4)项特征,只要在其合法经营范围之内提供金融融通服务则刑法不能介入。此时该金融主体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资金融通行为也不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因为网络借贷是网络化的民间借贷,只是借贷手段由线下变为线上其本质是不变得,合法金融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利用网络扩展其服务且未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其行为时合法的。但网络借贷平台本身是提供“中介”服务的,如果平台超出其“中介身份”违法经营则落入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犯罪圈中。网络借贷中借贷平台在为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而吸收公众资金或者通过借贷平台信息信息盲点在借贷双方充当借贷真实主体,此时的借贷平台不仅仅是“中介”而成为网络金融机构。同时,网络借贷平台是提供信息供借贷双方进行资金借贷活动,借贷双方的借贷必然存在一定的利息即《解释》中第(3)项所列之特征,如果仅提供平台服务,合法的民间借贷并不必然违反法律;但网络平台超出了“平台”功能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在其借贷关系中充当借款人的贷款人,贷款人的借款人,把原本单一的借贷关系***为两个借贷关系,其本身即为借款人又为贷款人,并谋取借贷中的利益差价。如此则具备了《解释》中所列第(3)(1)之特征,在齐聚《解释》所列四项特征时便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以刑法第176条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中是否会扰乱金融秩序?换言之,网络借贷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第176条保护的法益?网络借贷平台在超出其合法服务范围之外自主提供资金借贷业务,其行为特征符合《解释》的四项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行为符合了条文所规范的行为类型其必然侵犯了规范所保护的法益。详言之,某一行为符合了刑法某一罪名所要求的行为特征,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而构成要件符合性本身便包涵了违法性与有责性,即“构成要件是将违法、有责的当罚行为在法律上的类型化,因此,构成要件既是违法行为的类型(违法类型),同时又是责任类型。只要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推定同时具有违法性和责任。”故而网络借贷中的行为符合《解释》中的要求便具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在具体案件中如无其他违法阻却事由,如“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便应运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规制。

四、总结

网络借贷是网络化的民间借贷,相对于传统的线下,民间借贷网络借贷拥有较大的借贷优势。互联网的开放性可以为网络借贷提供更为广泛的客户、更加便捷的信息共享平台,同时网络借贷存在诸多风险与问题。面对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风险与问题,法律不能保持沉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刑法可以有效地规制网络借贷中存在的一切违法犯罪问题。刑法的谦抑性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在法无禁止时不规范,在其他法律能够有效规制时不介入,而网络借贷中滋生的一些新型行为本质上可以落在原有刑法中的某些罪名的犯罪圈中,此时刑法当然可以介入。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非法民间借贷的规制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同样也适用于网络借贷中国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具体案件中详细明确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存在《解释》中规定的四个特征,再无其他违法阻却事由时,应当以非法吸收存款罪规制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借贷行为。

参考文献

[1]刘晶明.网络借贷平台视角下我国网络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J].法学杂志,2015,(9):125-132.

[2]徐伟新.谈P2P网络借贷模式与非法集资犯罪[J].电子商务,2013,(2):51-52.

[3]黄薇.P2P网贷平台营运模式及其非法集资风险探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8):30-32.

[4]刘绘.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5,(2):56-61.

[5]方也媛.P2P网络借贷可能涉及的犯罪及其防治[J].税务与经济,2015,(1):46-50.

网络信贷论文篇10

虽然企业财务行为嵌入于社会网络关系有助于企业寻找融资被国外研究所论证,但国外与国内的经济金融环境有较大的差别,为了验证研究的可行性、设计分析框架,笔者在浙江省杭州地区间进行了调研,笔者选择了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江苏银行、上海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杭州联合银行、南洋商业银行等十一家银行各选择了一名中小企业客户经理进行了访谈。选择中小企业客户经理,主要因为他们直接接触客户,是银行对一个企业能否贷款及贷款价格的最先判断者,对他们进行调查,可以毛估出社会网络关系对贷款决策的影响。除上述中小企业客户经理外,笔者还在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各选取了1名中小企业部总经理,2名大公司客户经理,2名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2名风险尽责人员,进行了调查。从访谈的情况看,无论是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还是外资银行,对一个企业能否获得贷款客户经理普遍优先考虑是企业的硬性信息比如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抵押是否充足。由于中小企业有足值抵押的非常少,许多是信用贷款,客户经理们普遍认为个人拥有的社会资本,对银行在贷款中考虑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一个客户经理作如下表述:我当然要看他与银行交往情况,及他拥有的社会关系,如果鲁冠球新成立一家公司,即使没有任何抵押,我也会以最低的利率贷给他。客户经理对私有信息的获得也十分地看重,比如一位客户经理说,我们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决策,主要是看三品:人品,押品,产品,其中人品是放在第一位的,我们很看重别人对我们客户的评价,也会从与他们的接触中了解一些桌面上看不到的东西,从而进行贷款决策。从访谈中还可以看出,与嵌入性理论相一致,商业行为嵌入社会网络越深,相互之间的信任机制就越支配着交易的走向。一个客户经理这样表述:单纯谈利息、谈产品显得非常功利,通常客户会和我们建立多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以情感为纽带的,更象是朋友关系,这非常重要,如果客户出现问题,他们会第一时间告诉我们,然后我们可以一起研究解决办法。在和银行风险经理以及专业审批人交谈时,他们表示在银行常用的贷款利率决策模型中会考虑到客户与银行互动关系的内容。一位银行的风险经理这样表述:在单收益定价模型中,我们综合考虑客户的分类、信用评级、所属行业、企业规模、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担保和抵质押方式等,其中客户分类(可分为总行级重点客户、省行级重点客户、一般客户等)、信用评级两项是综合指标,客户与银行交往的时间、以及客户在银行叙做的业务品种等是非常重要的参考因素。风险经理强调客户与银行交易的时间和客户叙做的业务种类是十分重要的参考因素,这从另一个方面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嵌入性关系对客户获得的资金价格的影响。

研究假设

(一)本文引入Uzzi关于市场关系和嵌入性关系的定义来研究企业与银行的关系,如下区分:一种是即时性和非个人化的市场关系(arm’slengthtie),即市场关系;另一种是有着情感关联、稳定的嵌入关系。嵌入式的特性是怎样影响一个公司的融资成本和融资可获得性的呢?Uzzi(1996,1997)认为,嵌入关系是一种与市场关系相反的特殊交换关系,高的关系嵌入性意味着更好程度的彼此信任和精细信息的共享以及特殊的共同解决问题的安排。彼此间的高度信任可以让企业与银行就贷款合同进行谈判,合同嵌入于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纯粹的经济关系不足以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只有社会关系加入其中,才能避免不确定性因素给今后的市场交易所带来的矛盾、冲突和背叛,达到稳定经济关系和长久合作的目的。由此本文提出如下两个假设:H1:一个企业与银行的商业交易嵌入社会关系的程度越深,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越大。H2:一个企业与银行的商业交易嵌入社会关系的程度越深,获得贷款的成本越低。(二)结构性嵌入与贷款可获得性以及成本的关系根据以往的研究(Baker1990;Uzzi1996,1997),Uzzi把一个能综合各种类型关系效能的网络功能定义为网络互补性。有高互补性的网络能产生最优的结果,因为不同关系的特征能加强各种关系间的优势同时减轻劣势。市场中贷款的异质性表明高互补性的网络应该有提升企业取得贷款、降低贷款成本的能力。企业获得融资的能力随着企业其他两方面的能力而提升:a.在市场中寻找与企业信贷配置相匹配的贷款结构;b.就相匹配的贷款结构与银行进行合作。因此,高互补性的网络应该可以通过提高合作效用来提升企业取得资本的能力。在前面的探索式案例分析中,高网络互补性的双向效益已经通过几种途径证实。银行从业人员注意到有高网络互补性的企业会运用其市场关系寻找不同的贷款利息和贷款结构。然后这些信息通过可靠的嵌入性关系传递给相关的放贷人,鼓动放贷人使用新的市场信息实现企业和银行的双向效益。用这种方式,拥有嵌入性和市场关系网络的企业把嵌入性关系的协作效益和市场关系的中介作用结合在一起。以上的论点显示高互补性的网络通过加强各种关系间的优势同时减轻劣势来产生最好的效能。互补性通过利用分散在混杂市场参与者中的新信息和通过相互关系得到的私人信息,能提高一个公司谈判能力和鼓动客户交易间合作的能力。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两个假设:H3:当一个企业拥有的金融网络既有市场关系又有嵌入关系时,比只有市场关系和嵌入关系时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大。H4:当一个企业拥有的金融网络既有市场关系又有嵌入关系时,比只有市场关系和嵌入关系的融资成本低。

数据和方法

(一)调研方法和问卷设计本研究所涉及的中小企业融资行为的数据几乎无法通过档案或者相关文件查询到。因为这些信息都是非正式和零散的,例如《全国私营企业调查》的研究对象都是上规模的民营企业,而浙江大量的民营企业都是中小型的,难以计入权威调查表中。另一个难以从档案、文件等渠道获得数据的原因是,企业与银行的关系与融资渠道被企业视为敏感信息,具有隐私性,企业主一般不愿意告诉他人,例如企业能否借到钱?以什么利率借钱?企业的规模和效益等。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关系型社会中,很多企业主的观念比较传统,即使不是什么隐私的信息,企业主也不愿意无缘无故地告诉别人,因此,为了避免收集数据的困难,很多研究都都采用上市公司的公开数据,这也是为什么这一领域的研究尚未真正深入的原因之一。为了提高调查对象对敏感问题的答题意愿和答题可信度,实地调研过程中做了以下工作:首先允许受访者选择采用匿名方法填写问卷,如果对方选择索取反馈信息,则自愿留下其联系方式;然后,通过一些关系渠道发放问卷,如通过笔者所在银行全省的分支机构向客户和潜力客户发放问卷。实际发放问卷500份,回收问卷408份,有效问卷357份。在企业规模的划分上,本文采用国家标准,2012年国家最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见文后附件。357个企业的规模见下***。(二)变量描述本文研究变量设置参考了Uzzi、J.Gillespie.(1998,1999)研究时的变量设置,作如下设置:1、变量设置。(1)因变量。第一个因变量为贷款的可获得性,如果获得了银行贷款赋值为1,没有获得银行贷款赋值为0;贷款的可获得性较难度量,一个企业在一段时期内没有获得贷款,可能是这个企业不需要贷款,也有可能是企业通过内部挖潜解决了融资问题,如果进行简单的回归分析会发生较大的系统偏差,本文在问卷设计和发放时注意甄别了是确有贷款意愿的企业,如果在近两年内获得贷款,视为具有贷款可获得性,则赋值为1,反之赋值为0。第二个因变量为贷款的成本即贷款利率。广义贷款成本应该包括利率、银行就贷款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等费用,但从实际来看财务顾问费占比较少,且较难获得数据,本文用利率近似代表融资成本。(2)自变量。根据以前的研究表明,随着网络关系持久性和多样性增加,银企的商业行为嵌入社会关系的程度会增加。所以第一个自变量选取银企关系的持续时间,用年来表示。第二个自变量为,银企关系的多样性。用企业使用的银行对公服务(比如企业网银、结算账户)和企业主使用的银行对私服务(比如个人账户、旅行支票、存款证明)的总个数来表示。第三个变量为,网络互补性。用来表征银行使用市场关系、嵌入关系或两者的混合关系在网络与银行发生交易的程度。通过计算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余额占比来近似计算银企合作关系的互补性。用∑PJ2表示网络互补性,PJ表示一个企业在一家银行(J)的业务占自己总体业务的比例,这里定义PJ为企业在银行的三个账户的总和,即基本结算账户、一般结算账户和临时结算账户。该指数介于0和1之间,当指数靠近0,表示公司与多家银行保持市场关系;当指数靠近1,表示企业与一个或很少几个银行较保持了嵌入性关系。比如一家企业与三家银行发生业务联系,且有70%的业务在第一家银行,20%的业务在第二家银行,10%的业务在第三家银行,那么他的网络互补性得分就是(0.70)^2+(0.20)^2+(0.10)^2=0.54。如果企业金融网络中只有一家银行,得分为1,表示企业与一家银行保持嵌入性关系。(3)控制变量。为了控制企业、市场和贷款的性质影响企业的融资行为,对企业的控制变量设制了员工人数、企业的存续时间(单位为年),销量的变化(本年减去上年),企业现有的现金流、流动比率、负债比率。为了控制***治因素在贷款决策中的影响,本文作了一个***员治理的变量(1=yes),如果一家企业***员的人数超过30%,定义为***员治理,均赋值为1。为了控制贷款的特性影响借贷决策。本文加入了是否是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两个控制变量(1=yes)。为控制行业上的不同,设置了六个不同产业。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及描述见表1。2、统计模型。本文建立了一个社会关系网络与贷款取得可能性及成本的两阶段选择关联模型。这个模型应用于一个因变量(比如资金成本)取决于另一个因变量(比如获得贷款)时。第一阶段是一个Probit回归模型,来预测一个公司是否可以取得贷款。第二阶段是一个最小二乘法回归模型(OLSRegres-sion),并根据两阶段的特征和探索式案例分析选取了上述变量。用SPSS软件进行了回归分析。

结论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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