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模板

药品管理例1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药品广告、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带来经济收益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药品信息的服务。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实行备案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区域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

第六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了解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第八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二)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三)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呈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初审单位,由初审单位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同意的文件;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初审单位并说明理由,由初审单位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审核同意的文件,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拟提供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

第十一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等事项的,应提前30日向原审核机关或初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原审核机关或初审机关同意变更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审核。

第十二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并商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有偿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已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四)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其他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第十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药品管理例2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三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制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制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制定。

第三十八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十条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批准。

第四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三)***规定的其他药品。

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国内发生重大灾情、***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第四十四条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四十五条进口、出口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必须持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第四十六条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七条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五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依法实行***府定价、***府指导价的药品,***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府定价、***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第五十六条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十七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卫生行***部门规定。

第五十九条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六十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

处方药可以在***卫生行***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一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六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三条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处理决定。

第六十六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第六十九条地方人民***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处理决定。

第七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八十一条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八十七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一百条依照本法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第一百零三条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另行制定。

药品管理例3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3.652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1706-02

品是能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麻醉作用,以帮助患者在外科手术等减少疼痛感,以便能更好的完成手术的一类药品。但是,连续使用或者滥用、乱用容易让使用者身体和精神产生依赖性。常用的品有醋托啡(Acetorphine)、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Acetylalphamethylfentanyl)、醋美沙朵(Acetylmethadol)、阿芬太尼(Alfentanil)等[1]。随着现代外科手术数量逐年增加,对药剂科品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实证明,合理和严格的品管理能更好的服务于外科手术的需要,有助于实现帮助患者痊愈的有效性。相反,没有严格和合理的管理模式则会严重影响患者的***进度和***质量,甚至对患者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2]。所以,为了品管理更好的服务于临床尤其是外科手术,必须对目前的药剂科品管理现状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来实现品管理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进一步发挥品管理的功能。

1 药剂科品管理问题分析

对我院药剂科品管理的分析可以发现存在一下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书写不规范,二是责任不明确;三是管理机制不完善。

1.1 书写不规范 造成书写不规范这一现象的主体是医生,虽然不会出现什么大问题,但是容易造成品的流失,不仅给医院造成一定的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原因主要是医生主观习惯形成的书写不规范潜移默化的应用在品的调配过程中,包括剂量和用法的书写不规范等。

1.2 责任不明确 当前的品管理模式中,虽然比较严格,药房分工明确,账物相符,但是由于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繁忙而造成的把药品和处方放在药师窗口后常常忙其他事情去了,过了一段时间再回来取的情况偶有发生。另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药品责任人,在药品出现丢失的时候,常常找不到具体的责任承担者,这就很容易造成药品的丢失,让安全隐患流入社会。

1.3 品管理机制不完善 品管理机制的不完善虽然是客观的事实情况,但是其也是在现实的条件下形成的,如在新《管理条例》中人性化的考虑了根据患者疼痛情况适当可以增加品的数量和频率,但是疼痛的标准没有具体的量化,这就造成了患者完全拼主观意识描述疼痛来获取医生开镇痛药物的事实[3]。在这个环节,医生并不能很好的对患者疼痛描述的真伪以及程度进行很好的判断,只能尊重。又如,麻醉类药品并没有实现跨区域的网络化管理,甚至没有实现跨院的网络化管理,这就出现了一个病患拥有2张甚至多张“麻醉卡”来获取品。再者,还存在患者未将未用完的品无偿返还院方的情况,这与病人对没有使用完的品应该返还医院这一规定是相悖的,未用完的品未返还医院就任由患者处理。以上几种情况即反映出品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又从另一个角度说明管理机制不完善的安全隐患,多开镇痛药、其他品,用不完自己处理,这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2 药剂科品管理对策

针对我院药剂科品管理存在的以上问题,在我院实行以下措施来解决当前的管理问题,促进品管理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

2.1 规范书写及操作 对我院医生和药师进行了品的使用方法进行强化培训,并定期考核,要求医生在处方中书写规范,保证字迹清晰,标注清楚剂型、剂量、用法。实行责任制,对书写不规范或者让他人签字而造成药品流失、患者损失的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2.2 明确责任、健全规章制度 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我院药剂科实行品药物分管机制,即加强科室的工作人员对自己负责的品负责,并直接对药剂科负责。严肃处理把处方放在药师窗口就离开忙其他事情的情况,严格实行一对一交接制度,让每个药品、每个处方都有具体的责任人。实行岗位责任制,认真做好每个护士、药师上下班交接登记记录,做到一旦发生问题就有记录可查。此外,还不定期对药品的管理进行检查,对负责人员进行考核,以保证品科学管理、责任管理。

2.3 完善管理机制 我院还对品管理机制进行了完善,具体为:第一,建立起病患品剂量审查制度,即不完全根据患者的描述和要求开具药品,而是结合患者疼痛描述,医生严格把关来开药品。第二,建立起完善的药物领取、保存、归档、退回、使用和销毁的药物管理制度,即先对麻醉类药物进行编号,并运用计算机软件进行管理,建立现代网络管理模式,对每次患者的开药、归还都进行记录,严格审查“一患多卡”现象。第三,建立了未用完药品归还制度,即在患者领取的止痛药时给予归还精神传达,对护士开展未用完药必须归还思想宣传,另外还对骗取品、未用完不归还者严肃处理,形成威慑力。

3 结 果

在对我院药剂科品管理问题总结分析后,提出了相应的规范书写及操作、明确责任、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对策后,管理质量相比以前得到较大的提升,更加合理。本来就少见的书写不规范在实施以上制度后没有发生过,护士、药师、医生都各尽其职,并且能做好上下班交接登记、主动对自己负责的药品清理、整理,药品丢失情况几乎没有。品处方剂量更加合理,为发生多给、多要药品的现象。由于剂量的控制较好,药品回收率、回收量都下降,而且回收效果良好,患者归还为用完药品主动性提高。总之,多管齐下对于解决药剂科品的管理具有显著效果。

参考文献

药品管理例4

2、管理制度及操作记录

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等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拆零药品管理制度,特殊药品购进、储存、保管,使用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药品质量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制度,“首供企业”和“首用品种”质量审核制度,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退换货药品管理制度,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中药饮片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出库复核等20项管理制度。操作记录主要包括:每批进购的药品具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入库记录,品使用记录、温度记录、拆零药品记录等。

3、药品的采购与验收

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药品因其特殊性决定了它的质量问题容不得半点马虎。因此,就药品的采购来说,我们必须把好关,选购药品时,要采用集中招标,从合法的供货单位购药,以此来保障药品的质量。对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要经过仔细认证,保证万无一失,特别是对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从具备相应药品生产资格的供货商处购货。此外对首次合作的企业以及首次进购的药品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对购进的药品,管理人员需要逐一验收,并做好详细的记录,特殊药品要进行双人或是多人多次检验。

4、药品的储存与养护

药品的储存与养护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例如:《中国药典》2005版(二部)凡例,第11条对药品贮藏条件规定:“贮藏项下的规定,系对药品贮存与保管的基本要求,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遮光,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密闭,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密封,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熔封或来封,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冷处,系指2~10℃;常温,系指10~30℃。[2]这就要求药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做大细致、认真,同时也要求医院要及时配置相应的各种设备,冷处需要配置冰箱、冷柜。为保障药品的熔封,可以建设阴凉库,阴凉库中需要配置空调机、除湿机以及温湿度计。同时要定制木质柜架来存放药品,保障药品防止高度高于地面10cm,离四墙、屋顶超过30cm以上,同时在保障房间通风透气的前提下也要保障房间的避光。每月要定期安排专人对药品进行清点、整理,为节约成本以及保障药品的使用质量,要对保质期在6个月的药品进行登记上报,避免过期失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药品的调配与使用

药房调配使用药品必须严格按照执业医师的处方和医嘱中的内容进行,特殊药品的调配使用必须要以专业处方为凭证,并及时、准确的做好记录,在药物的调配使用时,药剂人员首先要:查处方、查处方,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对剂型,对规格,对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对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在药品发放中,处方鉴定人员和药品调配人员需要及时签名,处方要按照相关规定保存,药品用量要按照相关规定配置,一般用药配置1日用量,急诊用药配置3日用量,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用药的时间配量。同时,对药品的不良反应要收集记录,并及时上报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

6、重视药房信息化管理

药品管理例5

[中***分类号] R954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06(a)-0179-02

住院药房作为医院药剂科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全院住院患者的药品供应,药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患者的***效果和用药安全,是医院整个医疗服务中的重要环节,是反映医院精神面貌和医疗素质的窗口。因此,加强对医院药房的管理显得至关重要,其中,药房药品管理和充分发挥药学服务功能内外两个方面更是重中之重。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如何为住院患者提供高品质的药品并确保患者安全、合理、有效、经济地使用药品,为住院药房药品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根据多年住院药房工作经验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对住院药房药品管理工作做如下探讨:

1 药品库存管理

1.1 药品的请领

根据药品日常用量,在药房计算机系统中设置药品最高储量、最低储量限制和一次性请领数量,计算机生成药品请领单据,然后由住院部药房提交给药库。同时根据住院患者的用药特点及实际用药情况和库存,每周两次由专人制订领药计划,对药品的领用做到有效、经济、有应急能力,既要有足够的药品保证临床需要,又要避免过期、变质,造成浪费;要备有一定的急救药;用量不大及有效期较短的药品应少领;新药使用初期要少领,用量稳定以后,根据其使用情况决定领用频次及数量,最大限度避免药品积压和过期报损[1]。所领药品送至药房后,逐批逐品种验收并摆放,注意药品的生产厂家、规格、批号、有效期及外观质量等。这样不仅提高了药师的工作效率,使药师更有效地为患者和临床提供服务,同时也可以及时补充低储备药品,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性[2]。

1.2 药品的储存和保管

药品应严格按照其说明书规定的贮藏条件加以保管,并根据药理作用、剂型分类摆放,需冷藏药品如生物制品、活菌制剂等放入冷藏柜,见光易分解、药性不稳定的避光药品放入加遮光帘的药柜中,高危药品专柜摆放,麻醉、放入保险柜中,红外线探测仪24 h对准柜门[3]。药房由专人负责每天上、下午各一次记录温湿度及冷藏柜温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降温、除湿等措施。

1.3 药品的有效期管理

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药品都规定了有效期,妥善保管好药品是保证其质量的重要前提[4]。药师在日常发药中要做到近效期的药品先用,所有药柜分包给每个药师,每月中旬固定一天对其所分管的药柜中所有药品进行效期和质量检查。对一年内效期药品写在药品有效期一览表上,同时6个月内有效期药品用红色标注并挂在醒目位置以便工作人员随时掌握情况[5]。对近期、滞销的药品可与门诊药房互相调剂或通知临床尽快使用,杜绝药品过期现象发生,减少因此造成的浪费。对已经过期失效、无法退回药品销售公司的药品填写包括药名、规格、剂型、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的报废药品清单,交药剂科主任审核签字后报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由药库安排专人统一销毁[6]。

1.4 药品的盘点

我院住院药房实行每月一次的月末盘点制度。在盘点前先在电脑中报损破碎药品,检查所有单据,如果有未审核的调拨单、出入库单、退库单等则及时处理。正式盘点时电脑HIS系统中打印出包括药名、规格、生产厂家、数量及金额的库存明细单,盘点人员将盘点表中药品的库存数量与实际数量相对应,不符的在实际库存中写上数量,每位盘点人都须签名,对盘点数目负责。盘点结束后组长负责汇总,并核实库存,对于数据相差的药品进行复核,减少因盘点错误而影响帐物相符率的情况。复核无误后,组长将多于库存数量的药品通过“盘盈入库”入库,反之则进行“盘亏出库”。我院住院药房盘点盈亏率一直控制在2‰以内。通过盘点,可以把药品实际数量与电脑库存数进行比较,便于及时发现药品实数与电脑库存不符的问题,查找原因提早解决,同时也强化了药学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药品的能力。

2 特殊药品的管理

在药房内部严格执行《品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五专”即“专人、专柜、专锁、专册、专用处方”,护士凭医嘱单、注射剂空安瓿及麻醉、专用处方来药房领药,由具有品调剂资格的药师负责审核处方,对不合格处方及时退回由处方医师更正后再予以调配,并及时在麻醉、专用账册中登记,由护士在领用人中签名。麻醉、精神、贵重药品实行每日盘点制度,电脑库存与实物及处方三者数目必需相符合[7]。

3 拆零药品的质量管理

住院患者的口服药品由住院药房按照医嘱将药品拆零,按片(粒)派发并置于一个服药杯内,为保证拆零药品的质量,我院住院药房所有拆零药品都保存在原包装内,同批号同有效期同厂家的同种药品可放一个包装盒内,每次拆零药品数量根据实际用量调节,多用多拆,少用少拆,以不超过一星期用量为准,并按照有效期的先后顺序使用,同时做好拆零登记并定期检查拆零药品的质量。

4 药品的退药管理

根据药品管理法等规定,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患者病情变化、不良反应、医嘱录入错误等原因常引起医嘱临时更改。我院本着一切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对外包装完好无损的药品经药房内药师根据退药医嘱进行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外观性状等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收回。我院住院药房对拆零口服药品一概不予退回。

5 病区多余药品的管理

某些儿科患儿用药时,只需要取单剂量包装中的一部分药量,不需全部用完,这就使某一包装药品可同时配予多个患儿使用,从而节约药品。对于多余药品我院采取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鼓励病区护士收集后退回住院药房的措施,杜绝浪费。药房工作人员给每个病区设置一个退药本,各病区在每天领取药品时对准备退回药房的药品根据品种、规格和数量记在退药本上,药房发药时减去相应药品即可,于盘点当天在电脑HIS系统中根据各病区退药本记载的药品品种和数量录入住院药房库存中,这样既减轻了药房工作人员对于回收药品质量的验收,又减少了病区对药品保存不当的忧虑,保证了多余退回药品的质量。

6 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的管理

为保证临床及时用药的需要,临床科室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用药及抢救用药[8-9]。如何确保备用药品的质量关系到患者的用药安全。住院药房每月一天安排两位主管药师定期到临床科室检查备用药品的保管及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备用药品的有效期、外观性状、合理使用情况及是否与基数相符,并有针对性地指导临床如何正确的保管备用药品。有的临床科室所备的抢救药品用量非常小,药师定期检查时对6个月有效期内药品予以登记,提醒临床及时更换,杜绝浪费。每年年底各临床科室根据本科室用药需求,调整备药的品种及数量。

7 小结

我院住院药房坚持上述药品管理原则,保证了住院患者的用药安全。今后还将继续完善药品领用、贮存、调配、发放机制,提高药品管理水平,同时不断提高药剂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其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开展临床药学服务,加强合理用药工作,实现医院药学工作由传统的药品供应保障型向临床药学发展的技术服务型的转变[10-11],树立一切为患者服务的理念,提高患者用药满意度,减少药品资源浪费从而更好的为患者服务。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及医院药学服务观念的转变,医院药房管理工作中要求药师不仅要精通药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还应该具备更多的临床医学、心理学、医院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多方面、多渠道地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12]。

[参考文献]

[1] 陶平德,赫新才,王永慧,等.我院门诊药房实施绩效考核管理的体会[J].中国药房,2007,18(3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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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peck U,Scheller B,Rutsch W,et al. Local drug delivery—the early Berlin experience:single drug ***istration versus sustained release [J].EuroIntervention,2011,7(6):7-22.

[4] 林淋星,卢文先.门诊药房发药服务的重要性[J].海峡药学,2009,21(6):247

[5] Tachoires D,Epron F. Prevention of drug ***istration errors:proposition of improved presentation using a double packing technique for high-risk drugs [J]. Ann Fr Anesth Reanim,2011,30(12):943-944.

[6] 熊艳.医院药房管理探讨[J].中国医药导报,2008,5(16):125.

[7] Pedersen CA,Schneider PJ,Scheckelhoff DJ. ASHP national survey of pharmacy practice in hospital settings: Monitoring and patient education,2009 [J]. Am J Health Syst Pharm,2010,67(7):542-558.

[8] 赵鑫鑫,孙丹.加强医院药品管理——指定有效的药品管理制度[J].中国医药导报,2008,5(31):103.

[9] 王永芳.科室备用药品的管理[J].中外医学研究,2011,9(21):178-179.

[10] 赵英良,朱敏,庄江能,等.谈信息化医院药品管理中的漏洞及对策[J].医药产业资讯,2006,3(1):90.

药品管理例6

1.1药品采购计划不周

有些医院尚无条件进行计算机联网工作,造成药物采购前库房对本院中药的具体使用情况不甚了解。造成中药采购时,凭借相关人员的经验或猜测进行药物订购。造成一些并不短缺的中药出现较严重积压,而一些临床紧缺中药,仍难满足日常诊疗的开展。药品积压后,由于储存成本增大,进一步造成订购成本难以控制,进而影响中药质量。

1.2药品仓库管理工作人员相对不足

随着医院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致使医院门诊量与住院量上升,同时带来药品需求量的不断增加。因此,医院需要更大的仓库进行中药储存。由于中药的特殊性,保存条件各不相同,需要更多的管理人员进行日常保管工作,造成药品库存管理难度的增加。

1.3存在库存账、物不符等现象

一些医院,在中药的验收过程中,为节约成本与时间,仅需中药销售公司的随货单即可进行验收入库。而药品接收后,又不及时进行清点。易出现发票遗失、账物不符等情况,由此导致财务与药库核账不符。

1.4药品有效期管理混乱

中药由于其特殊性,保存过程需要严格的条件,与西药相比,其使用有效期并不固定。一旦药物受潮霉变等,该药物即作废弃处理。一般而言,库管人员虽然会定期对所有中药进行查看,并登记其情况。但由于目前医院药品存放量较大,加上库管人员不足,很大程度上会出现登记遗漏等情况,造成药品效期管理混乱。中药存放、使用一般会按照先进先出的顺序进行。但目前医院发生效期管理混乱,造成后一批药品先出的情况亦不少见。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过期、变质等中药仍对外销售的乱象。以上几个问题,均是目前我国中药药品库存管理中较为多见的几个问题。就此,很多医院也进行了相关的规章制定,以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2、我国医院中药药品的库存管理处理办法

2.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库存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在中药进库处理前,需进行严格的验收、记录。对入库药品及药材的数量、品名、规格、到货日期、供货单位、批号、剂型、有效期、生产厂商、质量、批准文号、验收人员及验收结论等均进行详细填写,入库后,及时对药品进行抽样检查。

2.2完善中药药品库存管理体系

目前,中药药品库存管理工作,主要包含入出库、退货以及退库3个方面。一般而言,所有需要进库的中药,都要求库管人员进行验收,待验收合格后依照药品入库单上的通用名逐个进库。入库后,库管人员还需及时记录中药价格、有效期、批号及库存上下限等,同时对中药的效期、限量进行实时监控。当中药出库时,需要严格核对药品请领单,查看填写是否规范、正确,决定发药与否。若进行发药,则需要按照药品请领单上填写内容,将中药的使用情况记录到医院每个药房的库存单上。由于中药在制作、取药等环节中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药药品库存管理方法,完全能够减少目前较为混乱的库存制度,提升中药药品库存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也使医院职工在工作中的差错得到了有效的降低。

2.3中药药品库管人员素质要求

工作责任心是药品库管人员最为重要的品质,此外,丰富的中药学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也是库管人员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在中药的保存过程中,需要根据药物的不同特性,制定合适的保存条件。如我国南方地区,气候大多潮热,一些药物如当归,木香等,极易发生有效成份挥发等现象,这对药物的疗效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这些药物均需要保存于阴凉、通风的地方。此外,还有一些蛇类药材,在保存过程中容易引发虫蛀等现象,因此要注意冷藏保管。这些药品的日常保管与护理,均对库管人员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2.4严格把关入库

中药饮片管理人员: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药品质量与安全知识的相关培训,使得管理人员对药物的性能、正名、别名、俗名等均有一定认识和区分,另外中药饮片管理人员还需掌握一定的药物鉴别、识别能力与炮制规范。在药物的采购过程中,需要在专业中药师陪同进行购买。《中国药典》以及国家药品标准和地方中药炮制规范均对中药饮片质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就需要检测与管理人员熟悉相关药典与规范中的内容,严格根据药典或规范中的要求进行饮片的质量检查,保证待销售饮片的质量与安全。采购管理:尽量不购买安全情况得不到保证的小厂商饮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前需要对厂商的中药饮片生产许可证、GMP达标或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达标等情况进行询问及查看。根据质量规定签订合同,以保证饮片质量。验收管理:当药品到达医院后,相关检测人员需要及时对药品进行质量检测,做到全面、逐批的检查。本院无法开展的检测项目,应及时送当地药品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此外,在验收饮片过程中,均需进行详细记录,对于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饮片,必须记录批准文号等内容。

2.5中药分类贮存

药物进行分类贮存,不但利于快速查找,也利于仓库的整齐美观。分类贮存依据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进行。主要根据药物性质,避免药物发霉变质、虫蛀等,以保持中药药性。容易发生变质的主要原因如下:①该情况多出现于久放后的药物,以及含水、含糖量较高的药物。此类药物如果保存不当,没有及时通风干燥,极容易出现霉变等现象;②一些中药的有效成分,易被空气中的氧氧化,发生有效成分降低,质量下降的情况,影响疗效;③一些中药在一定的温度和湿度下,霉菌虫害容易滋生;④有些药材长期受日光的照射,使药材的颜色转变,质量下降。所以,若要保管好中药,保证药物的质量与疗效,就必须注意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中,注意中药的干燥、通风,能够最大程度上降低有效成分的挥发,同时,也能够减少虫卵在药物上的繁殖、生长。仓库内配备常用的避光设备,对一些容易受光作用而造成药效变化的药材,可以放置于陶、瓷容器或有色玻璃瓶中。

2.6定期核查中药药品库存

核查中药药品库存,是查看一个医院药品效益管理工作、质量管理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无论仓库情况如何,医院每个月都应该对所有中药进行一次全部核查工作,这样才能有效控制与管理中药效期。对于贵重难以保管、周转速度缓慢的药材应严格控制进货数量,做到不堆积,要积极查找药物堆积的原因及有效的整改方案,减少中药的积压情况。

2.7库存中药药品的养护工作

养护工作亦是库管工作的一部分,由于某些原因,一些药物的周转较慢,需要进行长期的库存。在医院的中药药品养护中要依照药品独特的性能,根据不同药品及药材质量变化的客观规律,选择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理来对药品进行科学的养护。每个月都要如实填写仓库的温度、湿度及通风情况等数据,选择自然或机械通风的形式保持药库的干燥及通风。定期清扫仓库里的垃圾,保持干净整洁,确保没有蟑螂、老鼠等危害库存药品的害虫。

药品管理例7

【中***分类号】R9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440-01

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和医药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民营医院和药店的大批出现,迫切要求社会福利性医院门诊药房对传统的工作模式进行改革。为此门诊药房应与时俱进,实现“一切以患者为中心”的宗旨,提供优质的药学服务。

1 在软件上狠下功夫

1.1 全院微机联网提高工作效率:患者就诊,医师开出处方,收费处统一划价收费后,配药信息传至药房打印出来,药剂人员凭打印票配药,放入配药器中,此时患者未到,形成药等人的格局。核对发药时,同时核对打印小票,一并与药品发出,使患者几乎达到零等候。药品的名称、数量、价格也可以让患者一票在手了解于心。

1.2 窗口视线无障碍透明服务:我院门诊药房前台设计选择了玻璃幕墙并设窗口,使患者直视药剂人员的举止、仪态,从而监督了药房的工作。取药高峰时患者看到药剂人员繁忙情况,可增进理解并耐心等候。患者直视药品储存状况配药环境,对所取药品放心使用。

1.3 实行标准化热情服务:我院不仅要求员工普通话服务,说话“请”字当头,对仪容、仪表、坐姿、站姿、语气措词具体语言都有标准,对药学人员进行培训,树立良好的形象,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提供优质的服务,让患者感到亲切,解除紧张情绪,增加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在嘱咐用法时,我院采用不干胶贴签,签上印有每日/次,每次/粒(片)等字样,只需填写数字即可贴到相应药品包装上,清楚表达用法用量,规范了服务,更提高了患者用药的依从性。

2 加强药品管理

2.1 药品管理科学、安全、有效:利用网络技术,实现药房从金额管理向数量管理的转变。量化管理可查询患者的就医全过程,包括时间、接诊医师和药师、处方内容、具体药品生产厂家。当患者在用药前、用药时、用药后进行咨询时,可以做到有据可依,及时答复,使用药安全有效。同时也能防范不规范行为。

2.2 药品维护:建立药品定期盘点随时抽查制度,有利于及时发现或堵住收费差错。药品库存不足时申领二级库领药单,经库管药师修改和确认后发至一级库,一级库即组织药品配送。做到药品领取、验收双人核对避免差错。跟踪效期药品、脱签、破损、变质药品,保证患者的用药质量。

3 加强人员管理

3.1 提高药剂人员专业水平:通过自学远程网络教学和各种形式的考核、测评,强化门诊药房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要求药师不仅要熟悉药品的一般功能,还要掌握其在体内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药动学过程,了解各类药品特点、合理用药要求、药物相互作用、不良反应等知识。

3.2 加强思想素质教育:开展诚信服务大讨论活动,评选优质服务明显,开展药学道德、药理伦理学教育,强化服务意识。要求药学人员在工作中善于换位思考,多从“弱势”的患者角度出发,诚信服务。

3.3 药师与患者沟通技巧的改善:沟通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仅有专业知识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药师应掌握一定的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交流学等知识。做到相互尊重,平等交流。掌握聆听的技术,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善于利用语言的心理***作用,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加强与患者的交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卫生保健需求不断增加,今后还需逐步开展药物经济学研究,提供个体的给药方案,开展不良反应监测等。总之,作为医院医疗重要组成部分的药学工作,应该顺应发展,实现功能转变,通过药品和药学技术手段向患者提供更加周到的药学保健服务。

参考文献

[1] 张合明.门诊药房的网络化管理[J].医学信息,2005,18(1):29-30

药品管理例8

1制定健全的制度与操作规范

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行为,加强对医院调剂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的教育和培训,制订完善药室摆药工作制度,环境卫生及消毒制度,制订差错事故登记制度等制度。从而使药品的操作得到规范,真正做到药品拆零的规范、安全、放心、负责。

2在药品拆零的过程中

相关工作人员要根据本院用药的多少和药物的使用频度,对药物的拆零和使用进行合理的调控。有计划地进行药品补充。尽量将已拆零药品用完后再进行拆零,避免先拆零药品长期压在瓶底不用导致质量下降;每次拆零的药品数量不宜太多,应在2周内用完。

3完善拆零记录

在药品拆零过程中,中心药房应对拆零药品进行完善的登记与记录,明确药品拆零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限等,除此之外,拆零药品在放置于带盖棕色中时,要标明药品生产批号及有效期,加药时注意药签的及时更换。确保拆零药品的合理管理和安全使用。

药品管理例9

在*年开展的进一步***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围绕科学发展***思想,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研讨、调研、实践活动,探索提出了一些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机制,真正把活动的成果转化为促进工作的决策部署。

(一)探索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新思路。

在借鉴美国、新加坡、香港等15个发达国家和先进城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模式、遵循国际趋势的基础上,我局提出了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新思路,形成2万余字的《*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分析及改革建议》调研报告,得到了市人大、市***协、市机构改革调研组和市编办的肯定和支持;*年我市两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和***协委员还就此专门提交了改革建议和议案。11月上旬,我局又按照宗衡市长在《参考清样》的指示精神,形成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分析及借鉴》的书面报告,宗衡市长阅后作出批示:“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的报告值得一阅。报告中提出的原则对于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推动我市下一轮行***体制改革颇有价值。”

(二)实行“大市场”综合监管新模式。

*年9月下旬,我局印发了《关于理顺内部职责分工实施市场监管新模式的通知》,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四个行业和相对应的生产、经营、使用三大环节的监管职责进行优化重组,形成“大市场”综合监管和生产环节专门监管的新模式。新模式实施以来,我市药品市场监管体制发生了“四个明显变化”:一是一线***单位的指挥主体发生变化,由过去多个指挥机构,变成一个指挥机构,实现协调一致、指挥有力。二是管理相对人的监管主体发生变化,由多个监管主体变为一个监管主体,改变了以往“都在管又都管不好”的状况,也为企业一次提交材料办理多个许可打下结构性的基础。三是监管手段发生变化,变过去许可审批、日常监督、行******、案件稽查、产品抽样分头进行为集中运用,提高监管效能和综合监管威力。四是监管责任发生变化,改变原来条块交叉、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的状况,实现了“谁管理谁负责一条龙到底”的责任闭环。我局推行“大市场”综合监管模式的创新之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区报》、《*日报》、《中国医药报》、中国机构改革网、中国医药网、*新闻网等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年12月11日,省食品药品监督局领导班子来我局调研时,对此表示肯定和赞赏。

(三)深化行***审批制度改革实现许可业务网上“一点通”。

正式启动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次培训、一次受理、三证同发”的新业务,使得申报材料大幅减少、办理流程全面简化、审批时限成倍缩短。与此同时开通了行***许可网上申报业务,我局所有行***许可业务的网上申报、***处理和***查询结果均可通过网上“一点通”实现,此举受到了市纪委领导同志的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

(四)制定出台了多部具有首创意义的规章制度。

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市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管理的指导意见》、《*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等4部***府规范性文件,填补了相关法律法规空白。其中,关于药师管理的两部《办法》,有效解决了假药师证、药师“空挂、走穴”、部分药师水平低下等问题。

(五)探索建立了行******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机制。

组织完成了《食品药品监管行******与刑事司法衔接课题研究》,修订出台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及重大案件审理工作程序》、《食品药品监管刑事司法相关罪名解析》等多个制度文件。据此,龙岗分局向司法机关成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起,以涉嫌销售假药罪与公安机关联手办案1起;宝安分局还配合区人民法院对逃避履行行***处罚决定达三年之久的香港籍当事人刘某实施了司法拘留。

(六)建立完善了一系列监管新机制。

一是全面建设街道网格化监管模式。我局现已在全市55个街道建立药品安全网格,逐步实现药品安全精细化监管。稽查大队联合特区30个街道组织开展了60场药品安全大讲堂宣教活动。宝安分局通过邮***网络重点核查擅自更改注册地址以及停业歇业的药品零售企业,进一步延伸了网格化监管的触角。*年11月龙岗区委出台的《龙岗区区直单位和街道领导班子综合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文明城区年度综合考核暂行办法》,明确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和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检查覆盖率列入了街道综合考评内容,实现了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的新跨越。

二是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全面启动“*市食品药品协同监管电子平台”建设,着力解决现已开发的信息化系统分散及孤立问题。在全局推广应用“电子***办案系统”,实现办案电子化、文书标准化、流程格式化、统计自动化、自由裁量最小化。宝安、龙岗两区正式启用“智能药械广告监测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市级9个电视频道、6个插播频道、4个广播频道以及宝安龙岗区属6个电视频道的100%监测。此外,通过“药品招标采购***府监控平台”、“药品经营管理平台”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平台”,及时处置了“江西博雅免***球蛋白”、“黑龙江完达山刺五加注射液”、“上海达美一次性输液针”等突发事件,初步建立了信息畅通、反应快速、指挥有力、职责明确的应急处置机制。

三是推行试买暗访机制。参考香港卫生署试买取证机制,组织社会热心人士和内部***人员在不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到零售药店试购,这一“神秘顾客”的试买暗访机制使得零售药店时刻自我约束,有效遏制了销售假药和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四是借助舆论监督放大监管效能。充分利用媒体、网站及时监管信息和消费警示,全面提升监管效能。*年在我市各大媒体公布了3期共217种问题产品,利用舆论监督有效解决了“非药品冒充药品”这一难点问题;同时连续对外公示非法添加问题产品信息50条、无药品网络销售资格的非法网站50家,取得了事半功倍的监管效果。

五是首次开展药品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考评工作。率先在全国分批对全市77家药品生产企业和10家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检验能力动态综合考评,着力提升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检验能力,从源头上进一步强化药品质量的控制和检验。

二、以办理人大食品安全议案为主线,努力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一)努力将食品安全人大议案办成我市历史上最满意的议案。

制定了《*年*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白皮书》,明确了各区、各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和任务,编制了人大议案办结验收一系列工作方案和通知文件,先后组织开展4次人大食品安全视察活动、9次市食安委和食安办工作会议、15次市领导参与的食品安全专项问题调研活动,着力研究落实食品安全“五大工程”和“四大体系”系列重点工作,有力推动了议案办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大工程”建设得到全力推进:农产品基地建设工程方面:目前我市已在省内外建立了576个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生产基地294个,水产品生产基地111个。副食品加工基地建设工程方面:福荫豆制品厂已完成了改扩建,旭洋豆制品厂已于*年8月20日正式投产,益民豆制品厂也计划于*年底正式投产;目前我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制品在市场上占有率已达到79.5%,比豆制品工程建设前提高了50.5个百分点。生猪定点屠宰与肉品流通体制改革工程方面;一号定点屠宰场预计可于年底竣工并投入试运营,二号定点屠宰场预计于2009年7月底竣工并投入试运营,三号屠宰场可于2009年底前竣工;目前我市品牌肉品的市场占有率已达22.9%,到年底可达30%的目标。工业区食堂整顿与建设工程方面:截止目前,全市共整顿、新建各类工业区食堂7179间,整治工业区周边饮食店11779间,工业区工人安全就餐人数近328万,占全市工业区总人数的90.3%;我市现已建立了“以自办食堂、合办食堂、管理部门办食堂、物业办食堂、社会办食堂、定点配送为主和周边规范小餐饮单位为补充”(简称“六主一补”)的七种模式劳务工安全就餐供应和保障体系。食品流通现代化工程方面:我市最大的“菜篮子”工程——*国际农产品物流园已于*年3月开工建设,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深港两地农产品安全供应;目前全市累计完成改造升级市场258家,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率达59%;连锁经营企业销售食品的市场占有率已达到30%以上,*年全年可望达到35%。

食品安全“四大体系”建设也得到稳步推进。《*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市人大的立法调研项目;*年出台了《*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部***府行***规章;制定了《*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办法》,启动了“午餐工程”评审工作;组织开展了《完善*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研究》、《*市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体系的构建》等17项重大课题研究;继续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网”等内外网信息平台建设,累计利用食品安全信息网更新和全市食品安全信息2427条;以宣传贯彻《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为重点,开展了食品安全“五大工程”基地产品和名优食品宣介等系列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13万份、《条例》2万余册、张贴海报1.83万份、悬挂宣传标语1200余条,形成了***府上下联动、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浓厚气氛。

*年10月30日,市人大***会常务副主任庄礼祥、副主任邱玫率市人大代表和有关工委委员就食品安全议案办理情况进行了视察。庄礼祥常务副主任视察后指出:“工作可嘉”、“成绩可喜。”邱玫副主任认为:“这是我市历届人大议案办理工作中的范例之一,堪称经典之作。”目前,《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已获市四届人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

(二)确保供奥食品万无一失。

协调市***府成立了*市供奥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了*市供奥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组织召开了全市供奥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会议,安排市领导3次调研供奥食品定点企业,主动协调供奥食品生产、运输、储存中遇到的问题。*年,我市奥运定点企业累计供应奥运食品70多吨,未发生一例食品安全事故。

(三)周密筹划未来三年食品安全工作。

组织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对我市食品安全现状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认真研究我市在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和未来三年需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参照国际国内先进城市的先进经验,起草了《*市食品安全三年规划(2009年至2011年)纲要》和《大运会食品安全行动纲要》,并上报市***府。

(四)全面提升突发应急和重大事故查处能力。

与*大学联合完成了*市食品安全危机应对课题研究,牵头开展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应急演练,编写了《*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操作手册》,先后组织开展了龙岗区平湖港华鸿记五金塑胶厂四季豆中毒、龙岗区“2.23”亚硝酸盐中毒、福田区华润万家亚硝酸盐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尤其是在处置应对“三聚氰胺问题***制品”事件中,我局快速反应,第一时间部署全市清查工作,在12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了5次专项工作会议、迎接省检查组检查、协调安排市领导3次调研活动、召开2次媒体沟通会,累计编印《全市清查三聚氰胺***制品专项行动快报》53期,清查工作获得了市领导、省检查组的高度评价。*年9月22日,宗衡市长在《全市清查三聚氰胺***制品专项行动快报》第6期上批示:我市清查三聚氰胺***制品专项行动抓得及时和得力。9月23日,由省卫生厅耿庆山副厅长率领的省检查组对我市***制品整治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市委、市***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行动迅速、积极应对、措施得力,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三、以兴奋剂治理和安全隐患排查为重心,深化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一)牵头开展全市兴奋剂市场专项治理行动,全力保障奥运期间药品市场秩序稳定。

*的兴奋剂市场专项治理工作这一特殊的战役在国家、省、市的总体部署下突出了三个特点:一是行动范围大。组织领导上,将成员单位扩大到13个部门;时间跨度上,延续到2010年亚运会和2011年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治理内容上,增加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涉奥动物及运动员管理等诸多方面。二是治理覆盖率高。全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企业100%签订承诺书,所有兴奋剂药品外包装100%粘贴“运动员慎用”标贴;共印发2万余份《反兴奋剂宣传小册子》、7000多份宣传海报、1500万张“运动员慎用”标贴。三是整治力度大。对兴奋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从重从快查处兴奋剂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国家局、省局收回了2家涉嫌违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药厂的GMP证书,对7家药品零售企业予以立案查处。通过近一年的努力,我市兴奋剂市场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纪检组长曲淑辉率队的国家八部委督导组在检查后认为:“*的兴奋剂治理工作责任明确,态度坚决,要求严格,工作扎实,做到了有部署、有措施、有成效。”

(二)大力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复检药品安全“扫雷”专项行动,确保我市药品质量安全零事故。

*年5月开始,对高风险药械保化生产经营行为、药品网上非法交易、易成瘾处方药违规销售、非药品冒充药品、保健品化妆品非法添加、品清理以及中药材市场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全面整治,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三)深入开展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行动,下大力气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为深刻吸取龙岗“9·20”特大火灾事故的惨重教训,根据市委市***府统一部署,我局从*年9月底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药、械、保、化市场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行动,除做好安全生产的检查督导工作外,重点对假劣药品制售、易成瘾处方药滥用、非法添加、边缘产品仿冒、药店非法行医以及生产源头防控等“5+1”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在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效的基础上,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向纵深推进。

在三大专项整治中,全系统总共出动***人员20400余人次,受理投诉、举报959个,当场处罚107宗,立案查处案件289宗,移送38宗,捣毁大型地下批发窝点10个,收缴药械1556余件,没收违法物品货值297余万元,罚没款到账218.25万元,收回药品GMP证书3张,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296张,开展药械保化监督抽验3451批次。结合“三大专项整治”,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强化了日常监管,有效规范了药品市场秩序,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研发环节:完成了17个药品注射剂品种的处方工艺核查、51个注册品种的现场核查及抽样;对23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38个产品进行了注册核查、4家企业的4个产品进行了临床核查,全年审查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63件,通过审查41个,我市药械注册申报程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生产环节:向20家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巡查220人次,对44家药品重点生产企业实施质量授权人制度,对66家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了GMP飞行检查;现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企业245家次、保健品化妆品生产企业170家,高风险企业的监督检查率达到100%,其中D类企业检查两次以上,确保我市生产源头不发生一起质量安全事故。

流通环节:严把市场准入关,全年新增药品零售企业986家,新办药品从业人员上岗证7900份;开展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1006家,跟踪检查药品批发企业74家、药品零售企业2284家,GSP跟踪检查覆盖率达30%,先后开展了体外诊断试剂、植入性医疗器械、非法添加、中药材和安全套、医疗美容边缘产品市场整治等一系列专项行动,药械保化经营行为得到全面规范。

使用环节:深入开展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检查,特区内检查医疗机构的覆盖率达100%,特区外覆盖率达30%。通过借助信息化手段和建立信用披露打击制度,我市违规药械广告总数大幅下降,*年已降至402条次,仅为*年的14.4%;*年严重违规药械广告降至18条次,较*年下降99%;*年未经审批擅自刊发的药械广告为零。

四、以能力提升为核心,进一步增强技术监督作用

(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测力量得到不断加强,服务于行***监督的作用凸显。

一是药检所迁址新建项目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港深药物研发检定中心”已启动首个深港创新圈合作课题研究。二是首次参加亚太地区实验室能力验证并获优异成绩,顺利通过了实验室资质认定复评审及扩项现场评审,以6大类525项的检测能力位居全省药检系统可检范围可检项目之首。全年完成各类检品5046批次,首次突破5000大关,创建所以来历史新高。三是圆满完成了《中国药典》2010年版编制工作中46个品种起草任务,标志着我市药检所综合检测能力和科研水平跻身全国一流药检所行列。四是进一步优化完善了民生净福利检验工作,*年药品安全抽样合格率超过预期97%的目标。我市首台药品快检车也已正式上路***。

(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作用得到进一步体现,筑牢了药品安全防线。

药品管理例10

药剂科中的药品管理工作作为临床药学中的重点内容,其工作内容的建设与发展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在药品管理工作不断创新的过程中,药品的种类逐渐增加,但是,药剂科在运行中对药品的管理认识并不完善,使药品出现过期、受损以及不合理等问题,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严重影响了临床诊断工作的标准,而且也会对临床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

15S管理的优势

5S管理主要包括了整理、整顿、清扫、清洁以及素养五项工作,通过5s管理工作的确定,可以有效塑造企业的形象,降低企业运行的成本,实现药剂药品的安全生产及高标准管理。对于药剂科而言是医院的重要科室,负责医院中药品的保管、供应、计划、采购以及调剂等工作,通过对患者用法的分析,指导患者合理用药,为患者提供高效性、经济性及安全性的药品运用原则,满足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原则,从而为药剂科药品管理工作的优化创新提供稳定支持。

2药剂科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药品管理理念相对落后

药剂科药品管理作为药品供应中较为重要的药品管理机制,其发展形式发生了一定的转变,而且,在医院药学事业发展的背景下,全新的用药理念推陈出新,导致传统的药品管理理念相对落后。因此,在现阶段药剂科药品管理工作构建中,需要按照现代化的管理需求,进行工作的整合创新,从而为药品管理工作的创新提供支持[1]。

2.2药学工作机制相对落后

对于基层药剂管理中药品管理工作而言,其内容会受到医院学术环境的影响,导致药学人员的专业素养逐渐降低,而且,在药学人员管理方法分析中,其专业素养会受到药学工作机制的限制,导致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较低,无法充分体现出临床药学的真正价值。

2.3药学人员建设存在不足

通过对现阶段药学人员管理工作的分析,其日常的工作相对单一,导致对药学人员的管理缺乏统一的标准,一些专业的药剂科药品管理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素质的限制,无法接触患者,不能及时按照指导医师的指导进行工作,也无法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

35S管理在药剂科药品管理中的应用及成效性分析

3.1管理工作的应用

在整理药剂科药品管理工作构建中,需要按照病区患者的特点以及种类,选择科室中常用的药品,而且,应该对非急救药物、使用频率等药品进行分类,在总体整理原则分析中,应该降低管理的整体需求,对药剂药品进行系统性的管理,为药品管理创造提供有效条件。

3.2整顿工作的应用

在整顿工作确定中,应该对药物进行合理分类,并进行药物的分类处理,整顿中的关键内容包括了定责、定量、定品以及定位的需求,进行整顿工作的原则分析,药品整理后需要统一规格,严格区分注射、外用、内服等排放方法进行药品的摆放,并及时做好标识,规范药品摆放的次序,并按照左进右出的原则优先取用,避免药物过期出现药品资源浪费问题。

3.3清扫工作的应用

对于清扫工作而言,应该定时去污、清扫,并按照卫生整洁性的原则,构建清扫工作的整合机制,而且,在每周定期、定人进行药物的存放,并清扫药品柜子,让药物柜保持干净整洁的状态,同时,在清扫工作中也应该检测药品存放的温度及湿度,当发现异常问题时,应该及时处理,充分保证药品存放的安全性[2]。

3.4清洁工作的应用

在药剂科药品管理工作中,清洁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证清洁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在护理中需要指定药物质量管理及判断的标准,按照药物回补以及取用的流程,做好药品管理工作的等级及善后处理,充分保证药剂科药品管理取用的规范性。

3.5员工素养的提升

对于专业的药剂科药品管理人员而言,在工作中需要养成自觉、自律的工作习惯,并按照相关的制度进行工作的执行,充分保证自身工作的专业性及规范性。在每日各病区领回药物之后,需要按照有效实践进行查房,及时进行工作任务的分类,固定位置。相关人员需要在每天下班之后登记5S的活动内容,通过互相监督使每位工作人员参与到5s的管理之中,提高专业素养,从而为药剂科药品管理工作的优化提供支持[3]。

4结束语

总而言之,通过5s管理工作的构建,其工作内容的完善可以有效提升药剂科中药品管理的整体水平,而且也可以提高药学人员的专业素养,满足药学服务的基本需求,因此可以发现,该种管理方法的效果显著,在临床中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上官路.药剂科参与医院抗菌药物应用的管理与成效分析[J].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3,6(21):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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