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专业论文10篇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篇1

【论文摘要】律师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教育中的一门较新的专业。在教学中要突破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建立以法学理论为基础,律师实践课程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同时,结合未来律师业务的发展特点,对律师事务专业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以体现律师事务专业的专业特点和学生的社会适应性。

律师事务专业是为培养适应社会法律服务工作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而开设的一门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培养高素质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这一目标,笔者根据***和司法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律师事务专业的特色,提出一套教学改革方案,以供同仁深入研究之参考。

一、教学改革必须与培养目标相适应,体现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特色

如前所述,律师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是第一线的高等法律工作者——未来律师。因此,本专业的教学改革要围绕未来律师应具备的素质来进行。为此,我们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突破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建立实践教学体系

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上多是重视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即使开设了一些实践课程,由于没有足够的时间保障,使得实践与理论事实上还是处于脱节状态。学生毕业后遇到一些哪怕是较为简单的问题,也不能***予以解决,学生还不得不在实践中进行补课,这就给用人单位乃至社会造成一种较坏的印象。律师事务专业的教学改革就是要突破这一教学模式,把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知识与学生亲身实践紧密相结合,在学生进入社会之前,还要专修各种案例分析与研究课程、律师实务课程,在课堂上进行模拟训练,突出学以致用。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和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根据发展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方向

律师事务专业培养的是能适应社会和未来的律师。在专业教学改革中要紧密注重我国律师及律师业的发展趋势。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将与国际接轨,朝着专业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我国“入世”后律师业引入外来竞争的压力所致。根据这一发展趋势,要不断调整律师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在学生完成专业基础课的基础上,引导学生选择一个专门的发展方向,由培养“通才律师”向培养“专才律师”转变,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和服务社会。

根据师资队伍和其他条件,可在律师事务专业中设置四个专门方向,一是房地产律师事务方向,它主要涉及到房地产资信调查、房地产开发可行性调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税费、楼宇按揭贷款、销售见证,其他专项以诉讼;二是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方向,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又是相互***的,各自对律师本身素质的要求也不一样。例如,专利律师事务要求有更高的理工科知识背景。而著作权中的软件(程序)、集成电路模块等又需要学生具备较好的计算机知识,因此在培养时应综合考虑学生的条件,区别对待;三是证券律师事务方向,这一方向培养学生在将来能够服务于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以及涉外证券投资等各个方面;四是涉外律师事务方向,这一方向主要是因应“入世”后,我国涉外经贸关系迅猛发展的需要,如倾销与反倾销律师事务等。涉外律师事务方向对学生的外语水平要求很高,在教学改革中应有针对性地对选择这一方向的学生加以培训。

(三)专业知识和各种技能相结合

本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应根据专业学习的需要来设置,同时,根据学生选择的专业方向而设置一套完整的公共基础课程和应用技能课程。英语课是学生必修课,学生应具备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次,学生要完成计算机课程的学习,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的基本原理和操作运用,并能达到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水平。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口才也是培训的重点。

(四)建立“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是指由既具有良好的教师品质同时又是一个出色的律师所组成的教师队伍。“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是适应和提高律师事务专业教学质量的关键。只有建立一支既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又具有较好的专业实践能力(律师实践)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队伍才能适应律师事务这种高等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出真正的应用型人才。

二、以适应未来律师在实践运用能力和基本素质的需要为主线,使学生具备合理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本专业的教学改革要按照突出应用型、实践型的原则,来改革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将素质教育贯穿于律师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逐步建立培养学生基本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专业技术应用能力与专业技能、综合实践能力与综合技能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

在教学改革中,要建立一套以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以及专业选修课四大块相互配套的课程教学体系。该课程体系对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进行了调整和重组,体现了本专业人才培养的方向模式。以下是本课程体系的具体内容:

(一)公共基础课

律师事务专业的公共基础课不仅包括一般专业所学的基础课程,如哲学原理、经济学原理、***理论、大学语文、美与欣赏、书法训练、英语、计算机和体育等,还包括一些为本专业的专业课学习所特别需要的基础课程,如公共关系学、社会学基础、文献检索、***治经济学、财务管理等学科。这种公共基础课的设置,既考虑了学生***治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的全面发展,又考虑到了学生应用技能的培养。同时考虑到学生选择具体专业方向的需要,在公共基础课中,加开了***治经济学、财务管理学、专业英语等课程,为学生朝着“专才律师”的方向发展打下了基础。

(二)专业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是学生学习专业课打下坚实专业基础而设置的课程。由于律师事务专业是运用法律知识服务于社会的一门专业,因此法律专业的基础课也是律师事务专业的基础课。主要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法律逻辑学以及法学方***训练等。除此之外,律师职业道德、司法文书与律师文书制作也是本专业的专业基础课,而且还应放在突出的位置。通过对律师职业道德、司法文书与律师文书这些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感受到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不仅要有坚实的业务基础,还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服务社会的思想,能够认识到律师工作的重要性,在工作岗位上做到尽职尽责。从而在思想上促进学生对于专业课以及专业选修课的学习。

(三)专业课

在专业课方面,既包括法学的各主要门类,如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等,又包括律师法律制度,还包括各种案例研究课程。专业课的内容最多,也最丰富。它是学生未来成为一名优秀律师在业务能力上的基本保证。在专业课的教学改革中,要坚持理论教学为实践服务,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把握和完善理论体系的原则。经过系统化、规范化的专业教学,使学生能够较系统地掌握所学的理论体系,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并能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较为复杂的案件。可见,专业课的教学,既要注重理论教学,又要注重实践教学,既要注重律师法律制度的教学,还要注重律师实务方***的教学。

(四)专业选修课

律师事务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的课程设置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到本专业的学制仅为三年,在有限的时间里不可能把律师事务专业的所有课程都学好、学精;二是考虑到一些与本专业有关的特殊课程。目的是为了扩大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引导学生对较深或较前沿的课题进行学习研究,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精神,为其在将来继续学习和研究打下基础。三是考虑到发挥部分学生的特长,支持学生选择律师事务的某个方向进行发展,成为未来的“专才律师”。如,学生的外语程度较好,对涉外法律制度又很感兴趣,则可鼓励其在涉外律师事务方向发展,配套的专业选修课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涉外仲裁理论与实务等。这种安排还可以提高学生毕业后的就业竞争力。

对于根据第二个考虑因素所设的选修课,学生可以自由选择,而根据第三个考虑因素所设的选修课,学生在选修时必须选择一个方面,如前述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方向,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方向等等,而根据每一个方向所设置的选修课程体系,学生在选择方面后必须全部选修。当然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也允许学生选修其他方向的选修课程。

三、建立与律师事务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

本着高职高专的“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应用性”这一原则,笔者设计了一套相应的理论教学体系。该体系最大的特点是一般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创建较为完善的律师事务学科体系,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上进行了创新。

(一)创建律师事务学科体系

学科体系是与学科有密切内在联系并加以科学分类,由“母学科”及其分支“子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知识、技术构成的学问群体系统。律师事务学科体系是以律师事务学为核心,以房地产律师事务、金融律师事务等具体分支,以律师制度为龙头、律师职业道德、律师口才学以及疑难案件研究为依托而组成的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

律师事务学是研究律师事务的一般原则、规律和范围的一门科学,是对学生未来从事的律师事务进行理论指导的学科。它建立在现实律师实务的基础上,是律师实践中的一种理论总结,该学科包括这样四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篇2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模式

中***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215-02

一、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模糊

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较为模糊,通常采用“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接班人”、“高素质、高层次”之类的模糊概念描述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学术界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往往争论不休,有的主张“素质教育”、有的主张“通识教育”、有的主张“职业教育”、有的主张“精英教育”等等众说纷纭。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断层,切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必然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一方面法学院校越来越自给自足,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中国法学教育学院化成为主流,法学教材上理论性的探讨越来深入。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分工,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也难于适用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从事立法、行******的职业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线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人才,诸如法律顾问,法律秘书,从事内部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账务管理、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等。法学专业目标定位不适应新时期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应加以改革。

(二)专业实践性课程教学形式化

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活动趋于形式化,如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问题较为突出,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老师导演,学生被动参与,模拟过程就是在背台词,缺乏角色意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训练过程没有有机地结合案情本身的需要进行设计。学生很难体会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审理案件的感受,也不能运用其掌握的知识灵活地处理问题。毕业实习更是有名无实,由于实习往往安排在大四下半学期,而此时多数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开始考研的准备、找工作,实习管理不到位,实习对于许多学生来讲只是“找个单位盖章”的代名词。教学安排与实际情况完全分离,导致教学安排形同虚设。

(三)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担任实践性法学课程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备实践能力,有办案的实际经验,而不能只是纸上谈兵。除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执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目前在我国的法学院校中,兼职从事法律职业的教师比例虽然不低,但实践能力强并能将实务操作能力应用于实践教学的教师却很少。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但是教师本人更多注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践经验,有些甚至缺乏相应的从业资格,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二、国外法学实践教学

(一)美国法学实践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后主要进行职业训练,注重法律案例分析,以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为主要形式。因为学生将来的培养方向为执业律师,所以美国法学专业对法律实践教学尤为重视。开设诊所课程培如:家庭法、移民法、行***法等培养学生实际办案的能力;开设民事法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多方协商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分析、辩论解决问题能力;开设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培养学生未来的执业意识。

(二)德国法学实践教学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基础教育,学制四年,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学生通过各州进行的考试成绩达标以上者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结束第一阶段的专业学习。这一阶段通过设置专题讨论课程、练习课程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2003年法学教育改革后将谈判理论、辩论、调解纠纷和听证等实践课程加入法学教育中,作为法律专业学生附加的技能。第二阶段是见习期,为期二年,在法院、检察院和***府机构等部门进行,每个学生可以在不同部门实习,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具备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能力。

(三)日本法学实践教学

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训练,是一种通才式教育即普及式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因为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仅仅想成为职业律师,还想成为国家公务员、记者和公司经理人等。同时法律考试通过率极低仅为2%~3%,教师教导学生时是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但在上世纪90年代,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渗入法学教育中,日本各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将公司法、会计法等课程纳入课表之中,通过其起到职业培训的作用。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与选择

(一)专业认知式的实践教学

1.专业认知实习

通过专业认知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性质、设置、任务、职责等,明确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的特点、种类、任职资格、工作范围、内容等。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有的放矢、明确目标,为自己未来职业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奠定基础。

2.课堂案例教学实训

课堂案例教学是老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精选案例。也可以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客座教师,定期为学生开设案例课,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理论应用式的实践教学

1.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专业技能的训练。教学目的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

2.法律辩论实训

法律论辩实训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的技能,是其语言表达、逻辑思辨等能力在法律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掌握严谨的说理技术、雄辩的口才对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3.诊所式法律实训

诊所式法律实训强调职业教育,主要是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工作,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把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也是对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的检测,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前期工作准备。

4.企业法律事务实训

企业法律事务实训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实体与程序的基本问题、难点问题及操作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了解企业基本法律实务的特点、种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职责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动手能力。

5.毕业实习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与教育中的一个主要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过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顺利就业的排演和前奏。根据毕业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结合本次实习实行分散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实习单位有法院、检察院、***府机关、企业单位、高校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单位的特点,学生在实习中存在具体的岗位差别,学院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只作必须与法律事务和行***事务有关的统一要求,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实习任务不作统一的具体要求,每一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内容由实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具体指派。

(三)理论研究式的实践教学

1.法律问题调查实训

法律问题调查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理解力,同时也为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提供选题思路。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关键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2.学年论文实训

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毕业论文实训

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实训学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运用知识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外语能力以及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懂得如何围绕选题进行调查、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掌握如何利用***书馆收藏的资料,如何检索文献资料,如何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毕业论文实训是进行科学研究学习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学生本人还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学专业人才既要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通过毕业论文综合实训可以有效地检验以往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崔艳峰.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研究[J].学理论,2009,(21).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篇3

【关键词】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改革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21世纪法学教育的闪光点之一。2009年开始,法律硕士从仅招收非法学专业的应届学生改革为允许法学本科应届生报考,从而出现了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两个专业的区分。由此,法律专业硕士层次的培养就出现了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三种。

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统称为“法律硕士”,其目的着眼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即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实务部门工作职业群体。而法学硕士则主要着眼于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

长期以来,“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任务都明确规定为教学科研部门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即法学硕士),缺乏研究生层次的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渠道和制度设计”。法律硕士的引进,为我国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新的模式。然而囿于研究生教学、培养方式的守旧思维,各大高校并没有探索出一条与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情况和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养模式,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式趋同,法律硕士的法律实务能力及职业能力要求也并未在教学及培养方案中予以体现,这一弊端可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层面予以反映。

一、法律实践性教学简述

法律实践教学是指通过讲授法律实务技能、观摩法律实际运用、分析法律事实及诉讼证据、分析案例、法律实务实习和办理案件等亲身体验的教学方式、培养学生职业技能、专业方法、应用能力、职业经验的教学活动。简言之,实践教学就是要通过专门的实践教学方法培养、训练学生的职业专长和职业(技能)能力的教学活动。

二、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性教学之不足

鉴于法律硕士(法学与非法学)专业与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与学生现状的不同,在课程设置和培养模式上应当有所不同。而这种不同主要应当体现在实践性教学活动占整个专业教学活动中的比重不同。由于教学模式僵化、传统,教学方法缺乏创意等诸多原因,我国既有的实务教学水平根本无法满足学生成长的需要和社会对法律高端人才的需求。

(一)实务型师资的严重缺乏

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师资是制约法律硕士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瓶颈”之一。“大学之大,非因其高楼馆舍,而在于其大师也。”对于学校而言,核心的生产力在于教师,缺乏一个良好的教师队伍,很能培养出优秀的学生。总体而言,我国现阶段研究生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沦为平民教育,师生比例的严重失衡成一大诟病,这一点在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尤为突出。其一,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招生人数较多,各大院校的招生规模基本在50人以上,***法院校的招生规模更大。招生规模的扩大速度明显快于学校教师的增长,导致师资严重不足。其二,与法学硕士不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教学对实务型导师的需求较大。而受高校法学硕士理论人才培养模式和学校对教师考核制度的影响,高校教师多侧重于理论研究,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教师数量极为有限。

正所谓,术业有专攻,以学术型教师讲授所谓的实践性课程,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由此实践教学沦为走过场与纸上谈兵。

(二)大班教学效果不佳

受师资、学校教学设施的限制,加之学生人数众多,法律硕士专业的授课多为大班教学,这严重制约了教学质量的提升。以笔者所在的西南***法大学为例,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一个教学班由一般三个行***班组成,上课的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上。如此一来,分摊到每个学生身上的教学资源便严重不足,教师也无法进行深入的讲解,教学之间的互动也仅有一小部分学生能够有幸参与。更为重要的是,实践性教学不同于理论讲授,只有学生亲身参与其中、充分实现教与学的互动,才能实现教学效果。否则,学生仅仅观摩其他学生的法律实践,与坐在电视机前收看庭审的效果别无二致。以模拟法庭为例,每个参与其中的学生都有自己的角色定位,事前需要对案情及庭审相关程序进行学习和规划,方能熟悉庭审的流程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参与其中,扮演某个诉讼参与人才能真正地学习到庭审的相关技能,这一点是消极地作为一名“观众”的同学无法企及的。

(三)实务课程教授沿袭传统教学模式

我国高校现行的实务课程教学方式存在诸多弊病,这是制约我国法律实务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原因。其一、沿袭专题形式的理论讲授。对法律硕士的培养,除了在课程设置上有一些区别以外,在教学方法上与法学本科和法学研究生教学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本科“填鸭式”理论灌输或者以法学硕士“专题教学”为主,其他形式的法律实践训练较为少有,不具常态性,无法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职业化教育的实践要求。其二、案例教学停留在分析层面上。案例教学帮助我们了解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并得出法律结论,具有深化理解的功能。然而,在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中,案例教学的运用较为守旧,仅仅停留下“分析”上。在这种案例教学中,所提供案件的案件事实是已经确切知道的,在案件描述中已经对案情做出了认定,而在课堂教学中的任务仅仅在于对既有事实进行分析、定性并给出法律意见。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任何裁判作出的前提都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可见,相对于根据已知事实得出法律结论而言,如何从纷繁的证据资料中提取案件事实并加以评断,显得更加重要且难于把握。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只能教会学生做简单的法律判断,无法教会学生提取案件事实并通过举证实现诉讼目的,难以有效提升学生对案件的综合把握能力。

(四)文书写作教学效果欠佳

某法学家说过:“笔上功夫和嘴上功夫是法律人赖以生存的两项技能。”文字表达能力的一个主要体现就在于法律文书的写作水平。然而,与法学硕士一样,法律硕士专业学生也鲜有人能熟练地进行法律文书写作,更何谈深谙法律文书写作之道。原因在于,虽然各高校均开设有法律文书的课程,但多采用理论化的授课方式,讲授的内容也多是“法律文书学”,而非“法律文书实践教学”。学生虽完成一学期的课程学习后,却没有针对某个具体的案例写过法律文书,教师也不会针对学生写作的文书提出详细的修改意见。没有针对性地教学和实践,学生写作的法律文书自然也难以符合规范。

三、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异化的管理体制缺陷

诚如前文对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弊端的分析,其实践形态已背离了其培养目标,这一异化反映出法律硕士培养深刻的管理体制障碍。

目前国内的法律硕士培养通常由单设的法律硕士学院集中管理,在毕业论文写作前的第一、二学年,学生所学课程完全相同,也无对应的指导老师,对学生学业的管理停留于研究部及法律硕士学院的统一行***管理与课堂教学安排,而不是个性化、体现法律实务要求的个性化指导。到了最后一年的论文写作阶段,才由学生根据自己感兴趣的研究方向从导师库中选择相应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由于导师与学生间接触时间短、接触机会少,谈不上相互了解,更谈不上有何感情,因此对论文写作指导、实务指导都停留在较浅的层面,甚至出现个别不尽责的导师忘了自己有这么个学生、忘记指导从而影响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答辩的情形,其荒唐可见一斑。这种培养机制导致的结果是,表面上有研究生部及一个法律硕士学院管理,也有论文指导教师,但最后成了似乎谁都在管、谁都没管的状态,在这种培养体制下,其实践教学出现前述种种弊端自然成了情理之中的事。

另外,这一体制下法律硕士培养毫无特色可言,都是统一的模型塑造,难以培养出创新性特色法律人才;同时导师队伍也缺乏激情,更缺乏竞争机制,很难逼出导师在培养法律实务人才方面的潜能。因此,现行的法律硕士管理体制亟待进行改革。

四、法律硕士分流至各二级学科所属学院的特色专业方向——西南***法大学的改革实践

针对前述法律硕士培养中实践教学的弊端及培养管理体制的缺陷,西南***法大学通过广泛调研、讨论,尝试进行改革,这一管理培养方式改革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法律硕士培养管理分流至各二级学科所属学院,以优化机制并激发学院积极能动性

各法学二级学科所属学院在研究生部统筹指导下,制订并实施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目标明确的法律硕士特色方向培养方案,主动吸引法律硕士优质生源。研究生部负责各类别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动态竞争,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

各学院应以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为目标,根据本学院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研究生部根据各学院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的实际成效引导各学院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在各学院之间形成法律硕士生源的动态竞争机制,方案实施后的前三年为培育保护期,此期间由学校根据各学院的师资情况、学科发展水平,统一分配法律硕士研究生数额;三年期满后由学生报名选择各学院特色专业方向,达不到30人报名人数的学科将取消法律硕士培养授权。

(三)分类培养,凸显各类法律硕士培养特色

各方向法律硕士培养方案除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作一般性规定和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两类法律硕士不同的生源特征和培养目标,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实习实践、论文指导等方面进行不同的特色化安排。

以我院(刑事侦查学院)为例,我院的特色在于证据调查、科学证据及司法鉴定实务等,为此为院有针对性的制定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证据应用特色方向)培养方案”,以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课程为例,其特色性、实务性体现尤其明显:

基于上述分析及例证可以看出,西南***法大学对法律硕士培养方式的分流改革及特色化培养方案,不仅充分体现了法律硕士培养重法律实务的培养目标,而且推进了培养管理的实质性、竞争性、合作性与有效性,而且百花齐放,不仅发挥了各学院学科的积极性及特长发挥,更能满足实务部门多样化的人才细化需求。

参考文献

[1] 王琪,董玉庭.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及相关问题分析[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7月,第24卷第4期.

[2] 2009年***学位办《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

[3] 胡弘弘,谭中平.“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定位”[J].中国高教研究,2011年第11期.

[4] 何洪奇.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研究——以我国西南地区部分法硕培养单位实践教学为视角[D].广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篇4

【关键词】高职 发展 思路

一、生存寰常好媪俚奈侍

从目前全国各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和发展的思路来看,广泛存在“重理轻文”现象。从院系设置、专业设置、硬件投入及招生情况等多方面的情况来看,工(理)科类专业独占鳌头,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而文科类专业,尤其是法律专业则不然,举步维艰,其生存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不符合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二是不能直接服务于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对技能型人才需求的需要;三是专业性太强,岗位需求不足;四是学历层次不高,不能满足相关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要;五是人才市场供应量大,高职院校不占优势;六是学生实训基地建设困难,不能满足学生实训场所需要;七是学生顶岗实习安排困难。

二、质疑根源: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本文笔者立足于贵州省情及贵州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专业的发展情况为例,深入分析了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生存寰车贾碌脑因,并进行了合理性探索。通过调查研究,笔者发现,导致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发展生存寰车脑因主要体现为“两个矛盾”和“两个难题”。

(一)“两个矛盾”

1、法律专业与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的矛盾。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要求是培养具有一定理论基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服务于一线,具备一定的技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高级蓝领”。这一定位的关键是“应用型人才”,这就使高等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可见,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方向和专业类型必须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必须使其专业设置和输出专业人才的数量与国民经济结构和人才需求数量相吻合,尤其是与行业结构相适应。在大众普遍看来,法律专业培养的是“精英人才”,专业性强,是国家事务的管理者与主导者,多为“理论型人才”,法律专业与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相矛盾。

2、法律专业与岗位需求的矛盾。教育界及社会大众普遍认为,高职院校学生就业岗位以服务市场经济发展为要务,尤其是服务地方经济,其就业岗位主要为各大中小型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而法律专业就业岗位主要为司法行***类机关,企业对其需求量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对一线人才的岗位需求,法律专业与岗位需求相矛盾。

(二)“两个难题”

1、法律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难题。普遍认为,法律专业学生实训基地以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为主,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学历层次偏低,不能胜任相关法律专业工作,大多行***、司法机关不愿选择高职院校作为实训基地合作对象。另外,法律专业普遍存在供大于求现象,优质实训基地大多被各全日制本科院校甚至研究生占据,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困难重重。

2、法律专业毕业生顶岗实习安排难题。从目前情况来看,各高职院校对待法律专业普遍存在方向定位不清的现象。专业发展方向定位不清必然导致发展思路不明。普遍认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顶岗实习应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业性强的单位为主,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不能满足相关单位要求。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顶岗实习安排存在困难。

三、何去何从:发展思路探析

通过调查研究,本文笔者立足于贵州省情及贵州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专业的发展情况为例,在总结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在开办法律事务专业(企业法务方向)的现状基础上,结合自身多年从事成人教育和高职教育法律课程教学工作及法律专业建设工作经验,提出了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建设发展思路,并力争为各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开设与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一)因地制宜,明确发展思路

1、明确专业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普通高等院校主要以培养专业性较强、理论性较高的人才为目的,相反对实践能力和综合技能方面要求较低。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专业定位应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因学历层次较低,专业性要求比之普通高等院校较弱,所以不宜以理论教学为主,也不宜设置专门法学院,应根据其主要专业方向分属相应系部,譬如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事务专业就分属于商贸学院。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还应基于“注重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特点,结合其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区域人才的动态需求,发掘其目标就业导向,找准专业发展主方向,摈弃高等院校传统的“民商法方向”、“经济法方向”、“诉讼法方向”、“刑法方向”、“理论法学方向”等研究方向的划分,可分为“企业法务方向”、“行***文秘方向”、“商务英语方向”、“保险业务方向”等比较“接地气”的方向,并根据不同的培养方向制定不同的培养要求。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专业发展主方向为“企业法务”,根据这一专业发展方向,学生毕业后主要服务领域为企业,主要工作岗位为法务,就业选择面较广;而这也与他的培养目标相契合,他的培养目标是培养能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立足本省、面向周边省区的,能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部门,尤其是中小企业从事法务、管理及文案等工作的应用型综合人才。

2、明确人才培养模式。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应立足于所在区域的社会需求,确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模式。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其法律事务专业(企业法务方向)紧密联系贵州省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以及各地区县市司法事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科学发展观统为指导,以就业为导向,实行理论与实践并重,学历教育为主兼顾职业证书教育,强调学生能力与素质养成的人才培养模式,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因需施教,明确人才培养思路

1、完善课程设置。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课程设置以专业课程学习为主,大多课程涵盖民事、刑事和行***三个主领域,以法律专业学习为主,法学理论性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程设置应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专业课程的设置不应过于强调理论性,应注重专业课程的基础性学习,除此之外,还应结合专业方向设置有针对性的辅助课程作为主修课程,提高学生的专业应用能力。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在课程设置方面,该校依据职业岗位群所要求必须具有的和形成优势的知识、技术、能力、素质、形象、证书等来设置专业课程。法律事务专业(企业法务方向)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以岗位应用为目的,以能力为本位,以培养岗位群应用技术能力为主线,强化专业核心能力。课程涵盖了职业形象、职业体能、职业英语、职业理论知识、职业技术、职业能力、职业证书、岗位实训等内容。课程设置分为四个学习模块,包括基础学习模块、专业学习模块、专业拓展模块、素质教育模块。

2、搭建多元化实训基地。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训环节主要以模拟法庭、法庭审判为主,实训基地建设主要以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为主。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应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实训基地建设除司法机关外,还应结合专业定位及专业方向,确立相适应的实训基地,以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打好就业前期攻坚战。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以专业方向及目标就业岗位为导向,为学生实训搭建了多元化的校内校外相结合的实训基地。校内有模拟法庭、企业法务模拟实训室、商务谈判模拟实训室等,校外与各法院建立合作关系,搭建法庭审判实训基地,同时与近邻社区合作,让学生走进社区,给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此外,该校充分发挥专业教师的专业优势,让专业教师尤其是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担任社区“志愿者”工作,实行“社区服务中心值班制”,定期给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居民疑问。通过这一举措,加强了学院与社区之间的有效合作,同时为学生创造了良好的实习实训场所。

3、以就业驱动为导向,确保顶岗实习取得实效。毕业实习是目前各高校学生培养中的重要环节,高院职院学生毕业实多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顶岗实习是目前各高职院校学生毕业实习的主要形式,顶岗实习时间大多为半年或者一年不等。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要按照实习单位的工作要求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以就业驱动为导向,采取多种途径和渠道确保顶岗实习工作取得实效。主要做法是:一是采取“2+1”培养模式。“2”即在校学校培养的时间,为两年。“1”即顶岗实习的时间,为一年。该校高度重视学生顶岗实习环节,切实保证学生实习取得实效。二是深入了解学生就业意愿,根据就业意愿确定顶岗实习岗位。对有志于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学生,顶岗实习单位以各司法行***机关及律师事务所等为主;对有志于从事企业相关工作的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则以企业为主。三是建立了切实可行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高度重视与顶岗实习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实时动态地就学生实习情况进行反馈,深入了解实习单位对学生的专业及素质要求,不断完善学生培养方式及目标。

(三)注重学生后续发展,搭建学历提升桥梁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是构建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注重后续发展,努力提升学历是高职院校学生面临的一大难题。目前,我国各高职院校学历层次主要为专科,不能满足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对人才学历层次的要求,这一问题引起了各高职院校及学生的广泛关注。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积极重视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后续发展及学历提升。主要做法是:一是鼓励学生进入贵州电大成人开放学院学习。贵州电大和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系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走两校一体化办学模式。该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可以在专科阶段学习的两年里,利用课余时间接触贵州电大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为将来提升学历打好基础。二是积极做好与其他全日制本科院校的合作关系,为在校生专升本提供便利。该校高度重视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专升本需要,积极做好与本地高等院校的合作关系,如贵州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等,使其为学生专升本提供专业服务和信息咨询。

参考文献:

[1]周济,《在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的

讲话》[R],2003.11.7

[2]陈晓燕,《对办好高职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J],北京市经

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3]管德明,《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篇5

第二条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可根据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室,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室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是在企业法定代表人领导和授权下处理企业内外法律事务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领导并向其负责的企业内部经济法律工作者。

凡毕业于法律院校或经过正规法律培训,并具有一定经济法律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聘任为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无理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依法治厂,为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提供法律帮助;

(三)坚持注重调解协商,妥善解决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争议;

(四)坚持以处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努力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室和法律顾问的职责是:

(一)协助企业领导人和各职能部门正确实施、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将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二)为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法律信息;

(三)对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与重大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横向经济联合等项目的谈判、签约活动,并对其合法性负责;

(四)根据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参与制订、修改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对企业发生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重大事故,提供法律意见;

(七)办理企业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法律事务,维护本企业工业产权和科技成果权;

(八)整理、汇集与本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企业领导人和各职能部门提供法律资料;

(九)配合企业有关部门进行法律常识教育;

(十)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企业专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人员的职务系列,按照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关于企业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实施意见》(见附件)执行。

第九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阅读与办理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查阅本企业有关资料和统计报表;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企业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经营决策会议;

(三)根据企业领导人要求,对企业重大的经济合同、协议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书及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为本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尽职尽责;

(二)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法律意见和法律文书的合法性负责;

(三)对国家和本企业属于秘密的技术、经济及其他有关资料、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室或法律顾问在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司法行***机关的指导。

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室与企业其他职能部门在工作上应互相支持。

第十三条设有法律顾问室或法律顾问的企业,根据需要仍可聘请专职律师担任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委托专职律师诉讼、参加谈判等,本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协同其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聘请专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应由合同或协议规定。

第十五条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专职律师与企业的法律顾问应互相学习,互相配合,各展所长,共同提高。

第十六条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机关,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法律顾问,应当给予奖励。

对于明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纠正意见,也不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甚至参与不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其法律顾问职务,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企业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实施意见(1987年8月3日经职改字[1987]9号)

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该条例的《实施意见》、《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经济法律工作特点,现就企业专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问题,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企业专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毕业于法律院校或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辖市以上经济法律培训班的正规培训,并有一定经济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可以按照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经济专业职务。

二、对在企业经济法律工作岗位上专业人员的聘任工作,除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条款实行外,结合企业经济法律专业工作的特点,提出以下要求:

1.担任企业经济法律工作的经济员。应具有法律和经济法基本知识,对一般的经济纠纷能进行初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2.担任企业经济法律工作的助理经济师。应具有法学和经济法学基本知识,熟悉常用的经济法律、法规,对一般的经济纠纷能进行较深入的分析,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

3.担任企业经济法律工作的经济师。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经济法学理论,熟悉我国的经济法律和法规,了解国际通行的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能***处理比较复杂的经济纠纷。

4.担任企业经济法律工作的高级经济师。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和经济法学理论,有丰富的法律工作实践经验,有解决国内外复杂经济纠纷的能力,对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有重要贡献并有较高水平的论著。

三、从事企业经济法律工作的经济专业职务的主要职责。

1.经济员。管理一个方面的重要经济合同,并定期进行分析;对企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汇总,提出改进意见。

2.助理经济师。负责一个或多个方面重要经济合同的审查、管理工作;处理一般性经济纠纷,起草普通法律文书;了解企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提出建议,解答常用经济法规中的有关疑难问题。

3.经济师。解答经济法律、法规中的疑难问题,参加经济贸易谈判,起草比较重要的法律事务文书,审查主要经济技术合同;受权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了解本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提出建议;对企业经营决策提出法律依据;培训初级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篇6

关键词:法律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实践能力

实务界普遍反映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大多缺乏实际运用能力,不能很快地适应法律工作。法律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培养具有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培养以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学校,如何在可能的范围内,既要让学生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又要让学生具备对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即具备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法律职业能力。为此,本文从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操作能力培养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职业能力

所谓法律职业能力,一般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运用所掌握必要的法律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法律实践操作的能力。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其内容既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二是法律实践能力训练,即如何运用所学的法律理论与知识解决具体的问题。法律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是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获得源自于对法律概念、原理的深厚把握。

1.以体系化的讲授奠定法律理论和知识基础

法律教学方式以讲解法律理论和注释法律条文为主,这就决定了以知识传授为主的教学是沿着立法的抽象思维的模式进行的,教育内容注重对较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与大多数大陆法国家一样,传统上我国的法学教学方法也以讲授方法为基本形式。体系化的讲授是以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书本知识,直接向学生传授某法律领域的原理、原则、概念、特征、性质和具体规则等,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扎实的理论功底,全面的基础知识,较强的研究能力,对于掌握某一课程的知识体系而言,这种教学方式的优点不能抹杀。所以,讲授方法对于现代法学教育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以实务为目标进行法律实践能力培养

法律实践教学的目的是以实务为目标,使学生通过角色模拟了解和掌握与法律实务有关的实体知识和程序规程,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从实务的角度观察,无论办理什么法律业务,都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甚至地方及部委规章,需要对每一类业务划分出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可以划分不同的步骤,每个步骤里又有许多的事项需要审查和办理。想做好一项业务,这项业务需要几个阶段,每个阶段有几个步骤,每个步骤里有多少个注意事项,作为法律工作者都需要清楚。

比较法律理论教学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培养可以看出,体系化的讲授是以课程为单位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但体系化的讲授无法胜任对学生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实务操作需要的知识不是以课程为单位的,实务操作需要综合运用体系化的讲授积累的知识和法律工作者的经验。在体系化的学习之后,还需要进行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由于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忽视对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必需的实践技能的培养,导致学生在实践操作能力上的缺陷,无法迅速适应法律实际工作的需要。

需要通过综合的实践训练,加深对法律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实践中所需基本的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和习惯,使学生既要具备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法律知识,又要具备较强操作技能,使其在走入社会以后能够尽快适应实际工作。

二、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中遇到的困难

对于缺少抽象思维能力和社会经验的学生来说,案例教学的方式对理解和掌握体系化学习中的具体制度是有很大帮助的。这种教学方式有助于改变单纯的课堂理论知识讲授的单调枯燥,但其只能是法学教学中的一种补充的模式。案例教学法,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因此,案例被设置的很简洁,对理解体系化讲授中的法学理论有帮助,对增加学生的实践能力而言作用有限。

实践操作,是现在的法律教学中明显不足的环节,学生毕业后在这一环节遇到的困难是比较大的。学生在完成体系化的学习后,去观摩与实习,或者进行法庭模拟,其收效不是很理想。首先,法庭审理只是法律实践操作的一个部分,大量的准备工作是在庭审之外;而模拟法庭也仅模拟法律实务操作的一部分,还有很多需要学生学习与演练。其次,法律专业学生在毕业前的实习,基本上是旁观方式的见习,是在对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无知的情况下,以徒弟跟在师傅的后面观看并独自总结积累的原始方式进行学习,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帮助不是很大。这样的实践导致法律院系毕业的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操作能力严重不足。

三、法律专业学生职业定位

法律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培养具有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应用类法律人才又可分为司法类法律人才和非司法类法律人才。司法类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需要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这类人员对资历、资格要求较严。非司法类法律人才是指进入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各个领域,从事不需要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例如,工商、税务、城管、土地管理、公安、司法等行***机关和部门;企业的法务人员、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管理、营销人员及中介、等。

因司法考试难度大,通过率低,公务员考试竞争激烈,能够成为法官、检察官或者进入行***机关的法律专业毕业生比例不高,尚有大量的法律毕业生进入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针对这种就业现实,就法律实务教学而言,应当以律师实务和公司、企业的法务人员的法律职业能力为主要方向,兼顾法官、检察官、公务员的法律职业能力。

四、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

就法律职业能力而言,律师的职业能力较具代表性,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应当借重于对律师培养方式,倡导“像律师那样思考”。

1.应用法律实务部门的操作指引

全国律协、地方高级法院出台操作指引是近几年的事情,教师应当挑选经常应用的操作指引提供给学生,并指导学生如何应用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业务操作指引,都是各个专业法律机构的研究成果,是许多资深法律人多年实务经验的总结和不懈探索的结晶,凝聚着众多法律工作者的心血和智慧,对广大学生从事法律实务训练必然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同时,由于和法律实务部门使用共同的操作指引,培养了学生贴近实务的操作能力,迅速缩短了学习的理论与实践操作的距离,避免了以往毕业生进入实务部门后需要一点一滴积累的种种弊端。

我们认为,操作指引的作用在于提示完成某一具体的法律业务的具体步骤,指明每一个步骤的要点。在体系化的理论教学中,学生应当已经掌握了大部分的知识要点,但对于完成某一具体的案件而言,可能有的知识要点还没有学过,或者学过了但不够全面和细致,这些都是正常的,因为任何的学校和老师不可能把学生生存于社会上所需的全部知识都教给学生。关键是在实践教学中,提示给学生完成某一法律业务需要哪些步骤,这才是解决实践教学的核心所在。在教学中引入实务部门的操作指引,可以有效避免实践教学脱离实际,培养学生贴近实务的操作能力。

在有了操作指引后,案件来源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体系化教学中用做分析的案例,只是为了让学生掌握具体制度下的为数较少的知识点,因而可以截取案件的一个片段,甚至可以由教师编制,但在实践操作中需要演练的是实务操作的全程,因而需要精心选择。最好是与实务部门联系,获取实际发生的案例的案卷复印件,并去掉案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2.建立法律实务部门的模拟机构

法律实践模拟教学应当全面模拟法律实务的各个环节,以掌握实务操作的步骤和知识,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为目标。根据需要在学生中设置律师事务所、法院、公安局、检察院、行***机关等模拟机构。对于诉讼类的案件,由于受出庭的人或辩护人人数的限制,不可能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出庭,应要求学生集体讨论,然后自己选派人员出庭。

在实践教学模拟中,可设置专人负责对时间进行模拟,例如,可以假定两个小时为一天等灵活的方式,以保证举证期限、审理期限、文书送达期限、执行期限、诉讼时效等与时间有关的制度的正常运用,其目的就是在于让学生在实务操作中不能忘记相关制度的存在。

3.建立能起示范作用、反映操作流程操作的范本

以实践教学为目标,先由教师选择实务部门的典型案件,并提供相应的诉讼业务或非诉讼业务的办案指引,依据办案指引准备好案件办理全过程的一系列法律文件范本,作为实践教学的规范化档案。由教师讲解或学生自主学习,然后由教师提供相应材料,学生依据业务指引和参照建立的档案材料,进行实践训练。

实践操作教学中,由于不可能训练所有的法律实务类型,要进一步培养学生解决未知问题的探索能力,面对未训练的案件类型,让学生自己去寻找操作指引,根据已有的实践训练积累的经验,***完成相应的步骤。

参考文献:

[1]邵俊武.法学教学方***要[J].法学评论,2000,(6).

[2]尹田.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J].法学研究,2006,(6).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篇7

一、毕业实习目的

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我的这次实习时间是从XX年三月十二日至四月十二日。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

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抱着这一心态我来到了文博。

二、毕业实习要求

要求学生保质保量地完成毕业实习教学环节中的学习任务,提高实践能力。

(一)实习方式和要求

实习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者两种形式:

1、律师实务或司法实务:参与办理诉讼、非诉案件和仲裁案件,包括取证、开庭、起草法律文书和法律文件、卷宗研习、提供各类法律咨询等。

2、项目、课题等科研实践:参与完成校级或者校级以上的经济、法律科研项目、课题。

按照毕业实纲的要求,认真完成毕业实习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实习单位或者部门

学生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法院、经贸公司、高校或科研部门、***府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实习。

三、实习成果

此次实习我主要的工作是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实习科目是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辩护词等;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在庭审中,我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

在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譬如我们所里的所长老师非常热心的在我实习第一天下午就帮我办好了实习证。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到所里实习的刚开始对于许多事都无从下手。邵宇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他。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他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他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律师。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工作,如和其他律师到车管所查车籍档案,到飞机场、八钢等地取证和开庭等等。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法律援助)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盗窃罪的被告人是八八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这些是在我实习中的体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律师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实习只要有收获了,实习就是成功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和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尽一份力。

在通过实习工作积累经验,熟悉律师业务的同时,通过与律师的交流和学习我还了解许多关于律师职业的具体情况与行业环境的细节,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业务、律师收入三方面的情况。

《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场所,律师不能***执业、承办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分配任务、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代律师缴纳相关税款。律师们向我介绍道: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大多采用合伙制,即几位律师共同出资组成一家律师事务所,自负盈亏,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他们是律师事务所业务的主要来源和承办人,一般像诉讼类业务那样的大型法律服务业务都由他们负责。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职位一般都是由合伙人中的最大出资人或案源承揽人(一般都是同一个人)担任。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包括普通律师、律师助理和行***管理人员:普通律师负责法律咨询、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讼类业务;律师助理负责为合伙人律师整理材料证据、起草一般性的司法文书、协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等工作;行***部门是大中型律师事务所为了适应不断扩大的业务量、达到现代企业高效管理而专门设立的负责非法律业务工作的部门,替律师打字复印材料、整理文档卷宗、翻译资料、成本核算管理、财务工作乃至接待委托人、打扫卫生等都是他们的工作。

可见,要在律师事务所一步到位担当重要的职位,发挥自己的才能开拓事业,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资质与业务经验,能够独当一面,才能在律师业这样激烈竞争和淘汰的机制中生存壮大。

从业务类型上分,律师事务所可以分为一般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事务所。前者的业务又可分为诉讼类业务与非诉讼类业务,其中非诉讼类业务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市场发展方向。就从我在这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内所接触到的法律业务种类来看,就包括小到制订员工聘用合同、审查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大到国有企业改制、审查国有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私营企业上市等各种类型,内容涉及土地转让、房地产买卖、股票证券、国有资产转让、银行金融、海运保险、建筑工程等方面,大项目的费用多是按总标的额的3%~15%不等来收取,而大型非诉讼类项目的标的一般都是几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市场之大由此可见。

专业律师事务所是近几年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出现的专门从事诸如对外贸易、银行金融、证券交易、保险、海运海事等行业法律服务的机构,其中有许多都是国外资本注入的合资律师事务所,尤以北京、上海两地最多。国内外熟悉国际商务贸易、金融运作的法律精英都云集于此,以适应我国不断扩大的对外贸易对法律保障的需求,而人们熟悉的按小时按美元计算咨询费的情况也在中国出现了。一般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都较小,有很强的地区性;而有几百人规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和大型合资律师事务所都集中在京、沪、粤港澳以及像厦门这样的沿海开放城市。可以说两者在市场需求、业务方向、人才需求、规模、专业化等各方面都大相径庭。

这也提醒我们***法院校的学生,特别是像我这样的经济法专业学生,对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选择不仅要慎重,更要提前、要明确:经济法虽然是热门,但只有少数经过深造(出国留学很可能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具备了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素质能力、外语能力与对国际商务金融业务有深入了解的矫矫者才能享受到高人一等的收入与地位;相反,如果我们无法登上那级台阶,那么经济法的专业知识与外语能力不但无用武之地,反而会由于缺少民刑法、经济法的过硬功底而在国内普通律师事务所职位的竞争中败下阵来。

律师的收入则是我在实习中所了解到的另一项重要信息。合伙人根据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规定,将收费交给律师事务所,在缴税、上交一部分给律师事务所和向有关司法行***部门交付管理费用后,根据一定的利润比例(从五五开到二八开不等)与案源提供人分成,而且一般是案源提供人拿得多。打个比方说,律师承办了一个刑事诉讼案,合同规定费八千元、业务费二千元共一万元整,在扣除各项应缴纳费用后还有七千元,而提供案件人(主任)和案件承办人(律师)是按三七分成,则律师最终得到二千多元,而主任可以获得近五千元。可见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赢利都集中在掌握律师事务所业务来源的主任手中。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篇8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完善的法律体制是保障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的强有力手段。而作为法制建设的基石,法律职业教育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毫无疑问,无论从规模还是从体制完善的角度来说,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都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但也应看到,我们的教育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学习和借鉴别人的先进法律职业教育标准和模式,是促进我们自身发展的最好途径。英国是现代大学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它以历史久、标准严、质量高著称于世。英国法律的历史地位以及其在全球法律发展的巨大影响力,使英国法学教育成为其他国家教学的模板,也是我们学习的典范。本文通过对英国法学职业教育的探讨,来思考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完善问题。

二、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简介

英国的法律学术教育(academiceducation)与职业教育(practicaleducation)是分开的。也就是说,在英国学习法律,可以选择职业课程,也可以选择本科和研究生课程。

学术教育主要由普通大学来承担,将法学作为一门学问来传授和研究,其理论性和学术性特色较为突出。教师都是研究有素甚至造诣深湛的法学专家、教授,学生通过学习可掌握法律的基本构架、主要内容、基本原理和原则。学校可自由的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规定学科课程,为学生打下法学理论基础,并引导学生进行一定深度的学术思考。在学术这条路上,学生可以逐步深入的攻读LLB(BachelorofLaw,法学学士,学制为三年)、LLM(MasterofLaw,授课式法学硕士,学制大多为一年)和Ph.D(三年制的研究型法学博士)课程。

如果学生希望在日后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那么除了接受必要的法律学术教育以外(至少要获得LLB或者与之相当的学位),还必须完成规定的职业教育课程。职业教育的内容是非常实务的,由相应的律师协会根据行业和职业的需求联合或分别制定,项目教学由***的职业教育机构提供,教师多是资深出庭律师或其他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而且都是兼职的。主要对学生进行实务技能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如怎样会见当事人、怎样起草法律意见书、怎样出庭辩护、怎样举证和质证等。因此,毕业生多数都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最后,毕业生还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trainingcontract),才能在律师行业协会注册并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英国法律教育的这种设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将高校从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挣扎中解脱出来,将职业教育的标准交给行业制定,并由专门的机构和教师完成,使得职业教育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实践性。一方面使有学术能力的人能够专心的做学问,另一方面使愿意从事实践性法律工作的人也能得到实用的职业技能培养,从而使教育发挥最大的效能。

三、英国法律职业标准的制定

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是由行会主导的,其教学内容和测试标准都是由相应的律师行会来制定的。英国律师分为两类: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出庭律师(Barrister)。两类律师分别办理不同的法律事务,大致来说,前者做非出庭的所有业务,而后者负责出庭辩护。因为职业导向不同,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各自具有***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职业标准,事务律师由英国事务律师协会(LawSociety)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出庭律师则由出庭律师公会(GeneralCounciloftheBar)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职业标准指导和规范了职业教育(PracticalEducation)以及实习(TrainingStage)的主要内容。

英国出庭律师公会在2006年将其规范和代表的职能分开,将其规范出庭律师行业的职能***出来,成立了出庭律师规范理事会barstandardboard(下称SBS),由SBS来具体制定有关出庭律师准入制度和职业标准,其中最重要的职业规范为《出庭律师执业标准》CodeofConductforBarrister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BarCouncilGuidance,从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要求,出庭、辩护、为公众提供法律意见的规范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学生完成了法律学术专业学习后,须到SBS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vocationalstage。根据出庭律师职业标准要求,SBS每年制定《出庭律师执业培训课程标准和指引》BarProfessionalTrainingCourse—specificationrequirementsandguidance,各个培训中心必须按照课程标准和指引的要求设置培训内容、教学大纲、教学标准、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出庭律师职业培训的主要技能包括案例分析技巧CaseWorkSkills,法律调查LegalResearch,一般写作技巧Generalwrittenskills,法律文书写作Opinion-writing(thatis,givingwrittenadvice),客户沟通技能ConferenceSkills(interviewingclients),人际关系技能InterpersonalSkills,庭外和解程序ResolutionofDisputesOutofCourt(ReDOC),辩护技能Advocacy(courtortribunalappearances),培训的主要知识内容包括民事诉讼及救济措施CivilLitigation&remedies,刑事诉讼及判决CriminalLitigation&sentencing,证据学Evidence,职业道德ProfessionalEthics等内容。对于评估的方式,SBS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是交由各个培训中心自行掌握。通常而言,专业知识的考核方式为考试(从2012年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职业道德三门考试将由SBS统一出题),写作技巧的考核方式为论文,而实践技能(如辩护、庭外和解技能)的考核方式则为实操录像评估。SBS对相关的培训中心进行监督和定期外审,以确保教育内容和教学质量符合《出庭律师执业标准》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的要求。由于从事法律服务的内容不同,事务律师的准入程序与出庭律师略有不同。按照事务律师公会的要求,学生必须完成法律专业学术教育(degreeinlaw)、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legalpracticecourse,时间为1~2年,培养学生的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辩护等法律专业职业能力)、实训课程(Practice-basedtraining/trainingcontract,通过与律所签订实习合同完成1年的实习)、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Professionalskillcourse,20天左右的课程,一般与Practice-basedtraining同时完成,培养学生沟通、客户服务等通用职业能力)等几个阶段的学习,才有资格申请成为事务律师。事务律师公会下属的事务律师规范机构SolicitorsRegulationAuthority(SRA)每一年都会制定相应的规范,对事务律师的执业标准、准入制度、法律职业培训的内容做出具体的要求。SRA的规范确定了法律职业培训的标准,培训课程的大纲和内容,以及实训合同(trainingcontract)的内容都必须依此制定。按照SRA的规定,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和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既包括由执业事务律师讲解的关于与客户接触、洽谈、接受委托、签署委托服务文书,以及提供法律建议、审查起草法律性文件和执业中查询法律资料等与具体法律业务有关的实用技巧,同时也向学生介绍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和纳税制度等。实训课程(trainingcontract)则是要求学生到律所实习一年。通过实习,接触事务律师实务,并且能够在有资格、有经验的事务律师的指导下,运用在LPC阶段学到的职业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甚至是***承办案件。最后由学生所在的律所为其提供实习鉴定,以判断学生是否通过实习。所有的实训合同都要使用SRA的标准格式并向SRA注册,接受SRA的监督。

综上所述,英国对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视而且非常实务的。学生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前起码要经过一年以上的职业培训师实习的过程。英国的这种法学教育制度,保证了学生在完成法律专业和职业的学习以后,能够迅速的适应律师职业的岗位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水平。可以说,英国的律师行业享有很高的信誉和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严谨、专业的职业培训制度。

四、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现状分析与反思

1.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准入制度的现状

严格来讲,我国现在不存在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学术教育,并且主要由普通高校来承担教学任务,学历可以分为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种。虽然我国各个行***级别都设有相应的律师行业协会,但是律协基本上不介入法律职业教育。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学生取得本科以上的法律学历以后,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考取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可以申领律师资格证和实习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可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2.现行法学职业教育的缺陷

(1)教学内容过于注重学术,忽视了法律实务教学。法学是世俗的学问,甚至很多是实践性的、技术性的,因此单靠课堂讲授是不够的。但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虽然近年来法律职业能力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教育形成了鲜明对比。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法学教育普遍受市场的压力,法学教员参与法律实务日益增多,法学院才普遍开始聘请律师讲学;法律援助也开始了(1994);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一部分法律院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育(2000年);所有这一切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学院的法律实务教育。但由于上大课;由于绝大部分教员仍然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由于担任过兼职律师的,也往往是做法律咨询,缺乏出庭经验,缺乏审判的经验,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没有根本性的改观。

(2)考试制度过于单一,难以全面考核学生的专业职业能力。中国自古以来形成的“守成教育”传统就决定了其考试制度更看重知识的记忆,这已经成为现代中国高等教育的重大难题之一。但法学教育可能是受其影响最大的学科之一,因为法学更讲求知识的灵活运用,很难实行有效的、标准化的书面考试。书面考试难以全面体现学生的知识广度、专业深度和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难以考核学生思辩的专业职业技能,难以体现法律人保护客户利益的职业道德要求。

3.法律专业职业化的必要性

近10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迅速提高,因此我们面临着法律职业专业化,以全面提高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素质,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法律职业专业化,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训练、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遵守专门的职业道德。职业专业化要求建立完善的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道德、职业保障等制度。法律职业专业化须通过成熟的法律职业教育来保障。

4.借鉴和改革

通过上述的讨论,作者认为,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的传统和经验,从以下方面对法律职业教育进行改革:

(1)明确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标准,学习英国由行业制定职业标准的方式,明确规范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标准。

(2)加强法律实务教学,增加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在教学中的比重,让律师协会和资深律师实际参与到法律职业教育的过程中。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篇9

[关键词]国际商法 教学目标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中***分类号] G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12-0167-04

近期,***为应对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和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不足的矛盾,已经明确以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突破口,对教育结构实施战略性调整。***学院如何以新一轮国家高等教育改革为契机,在经济管理类专业内部加强国际商法课程建设,加快经济管理类各专业课程之间的衔接与融合,对于***学院加快教学转型,提升自身办学优势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目标

(一)关于社会对国际商法的需求及教学目标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输出社会需求的人才。与法理学等基础理论法学课程不同,国际商法课程本身就具有实践性强的特点,在教学目标的设置上应当更加注重回应社会和市场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以外贸企业的需求为例,我国外贸企业需要的专业法律服务包括:进行经营管理、业务运作方面的法律筹划;协助设计企业各种贸易安排,提供企业对外贸易谈判、签约及履行的全程法律服务,提供我国对外贸易法律、***策的咨询解答,出具法律意见书;企业对已经出现的国际商务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参与听证、复议、仲裁、诉讼事务等等。其中,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服务又是企业需求的重点所在。国际货物买卖相对于国内货物买卖而言有两项突出特点。第一,交易对象和交易内容更为复杂。一方面,外贸企业面对的客户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包括境内主体(国内工厂、货代物流、外管银行、海关港务、质检工商、外贸保险、展会展览等),还包括境外主体(外贸企业、航运企业)。另一方面,国际货物买卖并不是单一的合同关系,而是一个以国际货物买卖为主干的合同体系,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运输合同、货运合同、信用证及其他银行支付工具、保险合同等分支。第二,法律风险更为凶险。现行的国际买卖规则是英美等贸易强国建立、完善起来的,现今的国际贸易规则通常以英美法律来解释,争议也往往是在英美法院管辖或仲裁。我国企业大规模地参与国际贸易的时间相对短暂,企业从业人员对国际贸易领域、航运领域被广泛采用的“游戏规则”掌握不够。受到用人成本的制约,很少有企业设专职律师(或兼职法律顾问)进行法律把关和风险预防,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屡屡陷入吃亏上当的被动地位。第三,法律争议的处理更为棘手。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解决国际争议的成本和代价远远高于国内争议。这是因为涉外仲裁或诉讼不仅耗时长、费用高昂,胜诉后的执行难度也远大于国内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执行。有时候,各种费用甚至已经高出贸易企业从诉讼或仲裁中可得的预期利益,因而迫使贸易企业放弃索赔,甘愿利益受损。跨法域管辖和不可避免的法律冲突,以及法律适用不同导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认定的不同,都增加了国际货物买卖纠纷的处理难度。这些都需要熟稔国际贸易实务规则、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的专业法律人才。

(二)法律教育的层次性及国际商法的教学目标

有研究表明,社会对法律教育的需要是存在层次性的,即法制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1]笔者认为,结合法律教育的层次性理论分析有助于进一步把握***学院国际商法的教学目标。

从教学目标来看,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学院)针对法学专业开设的国际商法课程应当属于法学教育的层次,这一层次教育的优势是明显的,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基础知识扎实,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理论分析能力。但是就法律的现实应用能力和实战能力而言,“正统”的法学教育输出的法律人才似乎并不具有先天的优势。虽然很多院校的法学教育目标中也含有“通才”、“复合型人才”、“应用型人才”等的表述,但是,从其教学实践来看,多数法学院校的国际商法课程沿袭的仍然是大陆法系成文法概念法学、解释法学的模式,以立法文本为纲而非以案例为线索展开。其案例教学也多以教师为主导,以课堂讲授为主,介绍案情、分析案情并给出答案都由教师完成。陈旧的教学模式加上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相对单一,分析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普遍薄弱,以至于许多法律院校的学生毕业后仍然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培训或者训练后才能从事法律职业活动。

我国当前的法律职业教育,主要指的是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指向的法律职业资格教育。司法考试不仅要求考生了解、理解法律知识,还要考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或者评价法律问题和社会现象。司法考试的考核目标决定了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比法学教育更注重对学生法律能力(或技能)的培养,更符合国际商法课程应用性、实践性的特点。近年来,各高等学校在国际商法课程中进行了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等教学方法的改革,这些都是基于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提高学生法律思维的有益尝试。当然,就国际司法考试中所涉及的国际商法的知识点的深度、广度和难度而言,对于不具备任何法学基础知识且未来不以法律为主要职业背景的学生而言是不必要也不现实的。

从表面上看,现今***本科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中开设的国际商法课程通常都是由所在院校的法学院或法律系开设,由法学专职教师承担,在培养计划中,它也多以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的面貌出现。实际上,就其性质而言,这些院校的国际商法课程仍旧是大学生法制教育课程的性质。当然,这种法制教育课程和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还是有明显区别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和各专业专业教育的关系是松散的,普及的是最基础的法律常识和知识。而经济管理类专业开设的国际商法课程是结合经济管理专业教育进行的一种辅助型的普法教育或者称之为法律素质教育,它普及的是国际商事方面的有关法律、惯例和判例,突出的是国际商法与经济管理类专业的融合,因而系统性和理论性较之法学教育偏弱。

笔者认为,鉴于国际商法课程本身专业性强,知识点覆盖面广的特点,仅仅将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目标设置为法制教育还不够,而应当是以法制教育为主要目标,同时融入一定的法律职业教育特色。具体而言,就是要把课程的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能够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在自身专业领域具备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从这个意义来说,相对于传统的***法院校而言,***学院的国际商法课程具有目标明确,与学生未来工作需求对口衔接更加紧密等先天优势;相对于高职高专院校而言,***学院无论是在生源、师资,还是在配套的法学课程设置、职业实训平台基础方面更有利于国际商法教学改革的开展。

二、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内容

(一)国际商法学科***性的争论及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内容

对于国际商法的地位这一理论问题,国内外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认识。[2]否认国际商法是***的法律部门的观点认为,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多有交叉重合之处,因而国际商法不能构成一个***的法律体系。理论上的争议直接影响到国际商法课程的课程定位和教学内容的确定,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国际商法课程包不包括***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和制度?笔者认为,在“私法的公法化”趋势日渐明显的当代,为了解决发生在市场经济中的实际问题,除了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务行为以外,还需要***府对其进行管理监督,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之后更强调***府提供的服务。这就意味着,涉外贸易法律领域中也一直存在着公私法的融合。第二,国际商法课程是否涵盖国际服务贸易关系、国际技术贸易关系和国际投资贸易关系?这三块内容多为传统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3]教学指涉。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近年来的发展势头不容小觑,已经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贸易的两大重要支柱。另一方面,许多企业通过到服务所在地设立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或以合营的形式,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提供服务,从而造成企业的流动,导致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的界限日益模糊。[4]现今法律学科之间的交叉与渗透导致法律部门亦不再像以往那样泾渭分明。***本科非法学专业在没有其他国际法课程可供学生选择的情况下,不必过多地关注法学学科之间的“地盘之争”,而应当在国际商法课程中尽量全面地展现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新发展。在学时充足的前提下,国际商法课程应当尽量完整地涵盖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和技术贸易法。其国别法教学不仅应当包括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行为法,还应当包括与此相关的***府管理经济、服务于经济的公法内容。如果学时不充足,教学也应至少涵盖国际商事组织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等核心部分。

(二)国际商法课程与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的结合

从教学内容来看,当前***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与专业结合得并不紧密。从教材的使用情况来看,虽然教材的名称会冠以“经管类应用型本科规划教材”、“高等职业教育经济管理类专业教材”的字样,但从内容看,这些教材的体例编排和章节内容仍然沿袭的是法学专业理论教材,侧重于国际商事法律理论知识、概念的传授和对各国商法的异同比较。能大量列举当今国际贸易和商务仲裁实务的,能体现国际商法和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如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国际结算课程)之间的融通的教材并不多见。这使得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本已远离社会生活的国际商法课程产生一定的陌生感和排斥感。从课堂实施的过程上看,由于承担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的教师大多是法学专业教师,课堂教学多采用的是概念讲解、理论介绍、法律解释等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此外,法学专业教师往往不具备经济管理类专业知识,很难将学生学过的专业课程与国际商法课程衔接起来,在比较各门课程异同的基础上进行专业特色教学。缺乏现实性和融通性的教学内容很难让学生置身于现实发生的国际商事涉法环境之中,教学效果并不理想。

实际上,国际商法课程与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如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货运、国际市场营销、报关实务等)在教学内容上是存在重合之处的。以国际商法课程与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为例,国际商法是在国际贸易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起来的,现实中,国际商法课程的内容也是以国际贸易实务的各个环节而展开的。特别是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磋商、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履约环节,不仅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谈判技巧和履约技巧等实务操作知识,还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依据、合同条款的内容、合同订立和履约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等国际商法的知识。只不过国际贸易实务主要教授学生掌握国际贸易各个环节的操作方法,而国际商法着眼于各贸易环节法律依据的学习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此外,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结算课程中的一系列操作标准都是以众多国际商事公约、国际商事惯例为依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商法课程是完全有可能与经济管理类成熟的专业课程进行融通后实施教学的。

(三)国际商法课程与其他法律类课程的结合和分工

目前,***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除国际商法以外,还普遍开设了经济法、国际税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学等法律类课程。其中,国际商法国际税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投资法学均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因此国际商法与其他几门法律类课程是并列的关系,在教学内容上并没有太大的交叉重合之处,而经济法课程和国际商法课程就存在着某些教学内容的重合与交叉。如国际商事组织法和经济法中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重合,国际货物买卖法和经济法中的合同法、物权法、票据法重合,国际商事仲裁法和经济法中的仲裁与诉讼重合。总体而言,经济法和国际商法课程肩负的使命不同,经济法课程的主要任务是介绍我国国家***府干预、调控和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各项法律规范,其重点是普及法律常识和法律知识。而国际商法在于使学生掌握国际贸易过程中的交易规则和法律规范。经济法主要讲授的是我国国内的法律规范,而在国际商法则需要进行各国商法的比较法教学,尤其是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国际商事上的交易规则和法律规范,包括比较各国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事惯例。在***本科学院的教学安排上,经济法课程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程大多开设在国际商法课程之前;而国际商法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选修课,是对经济法课程内容的深化和视野的拓展。可见,***本科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内的法律课程之间应当是互为补充、各有侧重的关系,在课程设置上应当做到有机结合和合理分工。

三、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方法

(一)网络教学法

网络教学法的开展对国际商法与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的融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一些***本科学院已经具备了开展网络教学的良好基础。作为对课堂教学的补充,这些学校已经针对部分核心专业课程与专业教学软件公司联合开发了仿真实训平台,比较典型的如POCIB国际贸易从业技能综合实训项目、SimTrade外贸实训平台、SimForwarder国际货代实训平台等。相对于传统的多媒体课堂教学以及由各高校自主研发或教师自己创建的网络学堂而言,这些专业实训平台的优势显著。第一,适用面更加广泛,不仅可供校内学生各自单独使用,还可供校内甚至校际间学生进行协作学习、技能竞赛时使用;第二,功能更加强大,不仅有理论教学课程系统支持教师的日常教学并满足学生自主学习理论知识的需求,有可供人机交互的角色仿真模拟实务教学系统提高学生实际业务操作能力,还有考务管理系统支持教师测评教学效果或学生自测反馈。笔者认为,这些专业实训项目或平台不仅为国际商法教学网络教学的开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示范,也提供了国际商法与其他专业课程相融合的现实基础。国际商法课程的有关内容完全可以穿插补充在上述实训平台的各个模块之中。具体而言,就是在国际商法网络教学实施的初期,教师可以有意识地利用实训平台中的内容进行备课,也可以在讲课时灵活结合平台提供的各项功能,让学生意识到国际商法与其他专业课的相关性。在网络教学实施比较成熟之后,可以把国际商法教学中实施的比较成熟的内容逐渐添加到实训平台的相关环节中,实现专业技能和法律技能的一体化实训。专业课程和国际商法课程基本应用技能、基本业务技能的实训融合一方面提高了学生对国际商法涉法环境的感性认识,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国际商法教师课程群意识,形成自身的教学特色。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专业教育的传统教学方式。实践证明,它对培养学生尤其是非法律专业学生理解法律、分析法律问题和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起着直接的促进作用。在国际商法教学中,大力发展和推广案例教学法是市场提出的要求。但是,这种教学方法的适用还应当与不同的学校和专业而有所区别。

1.案例的选择

首先,案例具有典型性和针对性。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内容和形式。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等。而典型案例的选择首先应当服从于教学的目的与要求。国际商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法的开展应当始终围绕着深化学生对基本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运用能力,增强学生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这一基本的教学目的进行。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当甄别案例是否能准确反映本课程的各个教学重点和难点,是否与概念、法理、法条等理论知识具有直接的对应关系,是否对于成文法具有补充作用。此外,在进行比较商法教学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直接对比法条。比较理想的做法是选取一个典型案例,综合不同国家(特别是不同法系)的商法规定推导出不同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和本质。

其次,案例需要经过适当剪裁。国际商法课程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所选案例的体量要大小合适,要避免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太过复杂。特别是对于经济管理专业学生,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案件容易造成学生过多关注案例的枝节,同时又找不到关键问题。教师在准备教学案例时有必要对真实案例进行适度加工和剪裁,将与关键法律理论无关的细节全部剔除。这项工作可以帮助学生更快地抓住案例的本质,快速深化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当然,教师在改编案例基本事实时也要注意保持核心法律事实的完整和真实,不能无原则的篡改而使案例失去其真实性。

2.案例教学法的基本模式

根据学生参与程度和具体实施方式的不同,案例教学法可划分为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视听演示、网络教学、庭审观摩、模拟法庭、诊所教学、实习教学几种基本模式。由于各国法在形式上的特点及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方面的差异,案例教学方法在英美判例法国家更为成熟,能更多地更娴熟地采取网络教学、庭审观摩、诊所教学和实习教学等模式。我国法学教育沿袭的是成文法国家的传统,进行案例教学时也是以教师在课堂上介绍案情、讲解、评述案例为主。在这种案例教学模式下,教师从案情的介绍到问题的提炼甚至问题的回答均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参与案例准备和深入思考、讨论的机会较少。这在国际商法教学中体现得尤其突出。笔者认为,受到师生资源和教学条件等的限制,***学院为国际商法课程单独开展模拟法庭、诊所教学并不现实。但是,依托经济管理专业实训平台等校内、外网络资源开展案例教学却是这部分***学院的优势所在。由于实训平台的相关模块是为经济管理专业相关的专业课程设计的,学生比较熟悉,教师可以因势利导。具体的做法是,在某门专业课程实训平台的相关模块中就国际商法课程每个章节的教学重点和难点事先一个或者两个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该案例可以由教师拟定,也可以鼓励学生结合经济管理相关专业课程的主题自选)。案例以后,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对专业课程和国际商法课程的相关知识进行关联与对比,也可以布置学生在课前了解案情,整理案例的法律争点,组织学生站在各方当事人的角度思考和讨论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最后可以引导学生对这些课前自学过程形成书面材料供课堂学习交流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学校和不同专业案例教学法虽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应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为主,同时,应当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知识传授,两者必须结合进行。这也是国际商法课程融入法律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学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

[ 注 释 ]

[1] 黄晓亮.论法律教育的层次性[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9(1).

[2] 左海聪.国际商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篇10

【关键词】 法务会计; 理论与实践; 不足; 对策

一、理论研究上的缺陷

近年来,国内公开发表的法务会计方面的相关研究文章有380多篇,但真正有深度、有见地、值得重视的文章不超过20篇,专著可以查到的有7部,有几部还称为“教材”,但多是抄译国外。总体来讲,这些论著对于法务会计的概念、目标、假设、对象、职能、原则、内容以及人才培养等都有所涉及,提出了许多学界未取得共识、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表明我国已有学者对法务会计给予了关注。其在论述上多采取两种模式:一是谈我国法务会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继而提出对策;二是谈我国发展法务会计的必要性,然后提出建议。两种模式一般都要先谈一些相关的基本理论,所提出的对策大都是加强理论研究,促进人才培养,完善法规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此外,还有较多的文章专门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有少数文章谈及国外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状况,另有较少文章专门研究法务会计的理论框架或者其中的某一方面如法务会计报告、特征、原则等。

第一,不仅没有形成专门的理论体系,在一些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认识上分歧还很大,不乏错误、片面的观点。

第二,概要性陈述过多,甚至是对国外观点的直接编译整理,内容也显得空洞。

第三,理论与实践脱节,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上,对实务操作、实践案例的应用性研究缺乏,很少看到完整的体现法务会计应用特点的实例解剖。而缺乏实证基础,研究结论也就流于无效。

第四,在研究方法上,规范性研究的文章较多,实证性研究的文章很少。

第五,由于缺乏一套逻辑严密的理论系统,对法务会计的执业准则等的研究,只能借鉴国外经验,难有中国特色。

第六,研究不够深入,浅尝辄止。部分学者写一二篇法务会计文章后就不再探讨,不能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和系统研究,因而有深度的力作不多,文章的质量和数量都不足。截至2008年12月初,能从中国期刊网上检索到的有关法务会计的学术论文只有388篇,与其他会计研究文献相比,法务会计文章数量甚少。

第七,目前已出版的法务会计书籍,多是两种理论模式:一是抄袭美国舞弊审计学的理论体系及主要理论内容;二是抄袭中国司法会计学的理论体系及主要理论,是用舞弊审计学、司法会计学拼接所形成的“法务会计”。

二、实践上存在的不足

从中国目前来看,法务会计某种程度上已在实务工作中得到一定的开展,但主要限于经济犯罪领域有关案件的审查,除了国家公检法机关和有资质的司法会计鉴定所开展的业务是否属于法务会计存在争议以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开展了零星的法务会计相关业务,但服务内容单一。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热还仅限于学术界(主要是会计学界),也没有形成具有内在关联性的理论体系,基本上是“纸上谈兵”,实践层面乏善可陈。

(一)人才匮乏

高校专业设置、师资、教材短缺,注会缺乏法律知识和开展相关工作的能力,法律工作者又普遍不懂会计。由于理论上欠缺,使得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没有较为明确的方向,有些高校虽已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及开展相关尝试,也还处在起步阶段,还没有很好的典型可供其他院校参考。

(二)社会认识存在误区、盲区

社会认知度较低,大部分专业人员不了解甚至还未听说过法务会计。我国大部分企业还未认识到公司内部的法务会计在调查雇员舞弊、解决企业经济纠纷领域的突出作用,未意识到法务会计人才处理这些问题的优势和业务能力。

(三)服务项目范围狭窄

法务会计实践主要集中于保险赔偿、海损事故理算等较为典型的业务以及有争议的司法会计上,而有关企业纳税及债权债务的会计、社会公正会计、物价理顺会计、基金会计等法务会计的实践基本上处于空白。

(四)绝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很少涉及法务会计服务领域

绝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还停留在审计、验资等传统业务领域和少量的税务筹划等业务中,仅有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相关机构的授权下初步开展了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从事了相关业务,但由于公信力原因,不仅业务量少,权威性也受质疑,并且业务范围过窄,注师普遍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影响了所获证据的针对性和判断结果的准确性。同时,虽然从表面看国内一些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重视法务会计业务,并不同程度地进行了宣传,但其广告意味大于实际业务开展程度。此外,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养虽然相对较高,但在法律知识和调查技术上比较欠缺,而且大多还在从事其审计主业,并没有特定的法务会计人员资格和身份,人员安排上随意性较大,这使其往往只是将法务会计作为一项兼任的工作,难以全身心投入法务会计实践中,更不会进行较深入的研究总结。

(五)制度建设滞后

法务会计准则、资格认证制度、鉴定制度、诉讼支持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标准等基本空白,传统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法务会计还没有涉及,对于如何认定信息的虚假问题、故意与过失行为的判定、帮助当事人计算赔偿范围与损失以及对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认定等既没有相关的鉴定标准,也没有具体的行为准则作为指导,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相关的教育培训较为混乱,盈利目的性较强,滥竽充数现象明显

各种民间培训机构举办的所谓“高级法务会计师培训班”、“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无不自称是国内“首次”或者“首家”。有的高校开设“司法会计”专业后,在不改变专业课程的情况下,却随潮流改称“法务会计”专业。正规财经院校在开设相关专业上还比较慎重,而一些“非主流高校”则比较“前卫”,众多高职院校纷纷开设会计学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其师资是否能保证值得怀疑。法务会计教育需要多学科、复合型的教学人才,但是既熟悉法务又精通会计学的教学人才非常少,科班出身、高学历层次的几乎没有,多是草台班子,拼凑的人马。另外,在专业归属上也不尽一致,既有把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放在会计学里面的,也有放在法学里面的。

(七)法务会计的理念不普及

法务会计的理念主要靠一些学者发表不系统的论文、出版几部专著来进行传播,社会影响相当有限,而***以及业内少有提及。

(八)缺乏专业性权威机构的指导

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专业机构对法务会计进行规范指导,更没有其下属委员会负责法务会计工作。

三、完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与推进相关实践的思路

(一)理论层面

1.梳理国际法务会计研究成果,进行比较和借鉴,着重研究美国的法务会计实践,并明确我国与西方国家法务会计的差异。我国香港的法务会计发展较快,其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法务会计业务,很有借鉴价值。

2.加强对有影响的会计诉讼案例的研究,如银广厦、深圳原野、红光实业、琼民源、东方锅炉等造假案例,安然、施乐和世通公司、麦克威尔通讯公司等舞弊案件,以及有“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之称的“大庆联谊案”等。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分析经济纠纷中涉及会计和法律的深层次的问题。特别在理论研究不足的情况下,研究案例对开展法务会计制度设计和实务操作有事半功倍之效。

3.厘清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审计、司法会计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明确法务会计是经济服务活动还是会计服务活动,对其进行合理定位。

4.研究当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审计准则等行业规范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协调调整,以适应解决法律问题的需要。

5.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规范和明确我国法务会计的概念、目标、要素、对象、原则、程序和方法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理论结构和框架体系,以指导法务会计实践,并通过实践不断完善其理论体系。有学者认为,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基础性学科,包括法务会计概念、基本原理、依据、标准及主体等内容,以此确定基本内容和理论框架;(2)职能性学科,如具体的方法、程序等;(3)部门性学科,如海难赔偿责任会计等。这种分类的理论体系既有层次,也便于分块研究。

(二)实践层面

1.建立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考试制度。对具有舞弊审计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可以适当放宽考试标准,以便在短期内缓解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短缺的压力。在正式推行法务会计师资格之前,鼓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参加注册会计师的“会计”和“审计”两个科目的考试;对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加试相关的法律科目,待其取得了合格证之后,连同原资格一起来认定其法务会计师资格,以利于尽快形成一支法务会计师队伍。

2.制定法务会计准则。主要包括法务会计一般准则、法务会计具体工作准则和法务会计报告准则。具体工作准则如法务会计执行业务的技术标准、执业准则和道德准则。这种准则是会计和法律两个职业的联结纽带,它既不能代替会计准则,也不能、不应该被会计准则所代替。可以考虑将法务会计准则置于中国***审计准则体系之内,以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形式建立法务会计准则体系。

3.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地位。我国目前还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业务,这是事务所拓展法务会计业务的最大障碍。国家应该出台有关办法,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务会计工作,允许一些有条件、有实力的事务所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部门开展法务会计业务,扩大其执业范围,提升竞争力。另,笔者建议取消公安、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内部从事有关法务会计鉴定的技术部门,而将法务会计行使的权力归于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司法机关设置法务会计人员,他们在从事法务会计鉴定时,依据的是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而没有统一的技术鉴定标准,这必然影响法务会计鉴定的准确性,同时也不符合***性原则,自审自鉴影响判决的质量,也容易产生司法腐败。因此,应借鉴国际惯例,将法务会计的任务交给会计师事务所,鼓励事务所开展法务会计业务。有关机构比如中注协可选取一些有资质的事务所进行培训与认定,颁发法务会计资质证书。

4.建立法务会计面向社会服务的工作规范。该规范应至少包含以下规定:(1)成立机构或开展业务的主管行***部门审批规范;(2)从业者执业资格规范,包括资格认证和年检;(3)委托和受理规范,建立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如:法务会计鉴定证据的确认标准、法务会计鉴定证据的定量计量标准、综合判断标准、鉴定结论出具标准等;(4)收费规范。

5.成立法务会计行业管理机构。西方国家的法务会计组织和机构比较成熟,如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ACFE),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法务和诉讼服务委员会(FLS Committee),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下属的调查与法务会计专家联盟(CA・IFA)。依照通行做法,我国的法务会计行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从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立法务会计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中注协的管理,对协会理事会负责,专职对法务会计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监督。中注协应加强与中国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合作。

6.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增加法务会计方面的内容。

7.逐步扩展法务会计的运用范围。有学者提出了两步走的设想:即我国目前可以有选择地推广运用企业税务会计、司法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等法务会计,这几个方面在我国实务中具有一定的基础,至于社会福利保障会计、物价理顺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社会公正会计、基金会计等,由于客观条件不甚成熟,可待条件相对成熟后再予以推广。

8.人才培养。通俗地讲,法务会计人才既要懂财务、会算账、能查账,又要熟知法律规范、证据规则与诉讼程序,完全属于复合型人才。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是发展法务会计的当务之急。措施上基本分为3种:(1)对本、硕、博学生的学历教育;(2)对有注会、注税、司法资格人员的职业教育;(3)各种培训班性质的社会教育。有学者提出,国家教委应尽快组织法务会计本科专业的申报,鼓励那些已开设了会计学、审计学、经济法或其他法学专业的高校积极申报法务会计专业。可以先在二十所CPA高校中进行试点。

【主要参考文献】

[1] 李若山.法务会计――二十一世纪会计的新领域[J].会计之友,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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