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征文10篇

法学征文篇1

一.由此及彼的联想

象征是文学创作的一种表现手法,它不是***存在的,它必须通过比喻、拟人等修辞方法才能实现。它往往是“言在此而意在彼”。柯罗连科的《火光》,写在黑夜中航行,前边突然出现了一点火光,不管它若远若近,总是那样吸引人。但是在这里,作者仅仅是在描写火光吗?不是,他分明还有深远的寄意。这里的火光,正是希望和光明的象征。泰戈尔的《萤火虫》,用“萤火虫”来象征世上一切微小但并不渺小的事物,通过这一意象,诗人向我们揭示了一个道理:生命的意义不是以外在的伟大和渺小来衡量的。在具体而平凡的物象中寄寓人生深刻的道理,以小见大。艾青的《我爱这土地》中,“土地”象征祖国。休斯的《黑人谈河流》中,“河流”是历史的象征。江河的《星星变奏曲》中的“星星”“诗”“蜜蜂”“睡莲”“春天”“鸟”“白丁香”等来象征光明美好的理想世界,而用“夜”“冰雪”“冻僵的夜晚”“僵硬的土地”“被风吹落的星星”等象征冰冷的现实世界。象征手法的运用,使得这首诗含蓄朦胧,意境优美。

二.深入浅出的意蕴

象征是特定的具体形象表现特定的思想和感情的一种艺术手法,往往是言在此而意在彼,要有深入浅出的意蕴。王家新的《在山的那边》一文中,以群山和大海为意象。文中的“山”,象征着重重困难道路险阻。文中的“海”,是一种理想境界的象征。爬山望海的过程象征着人们为实现理想不断奋斗、抗争的过程。作者寓深意于意象中,使人读来深入浅出,意蕴深刻,让人感触颇深。在民间,一般“黑”象征“死亡”。“红”象征“喜庆”。“白”象征“纯洁和死亡”。“红双喜”象征“喜庆”。“牡丹花”象征“富贵”。“荷花”象征“出淤泥而不染”。

三.寄意的深远情思

还有一些散文,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意思是不便明说的,于是作者就采用象征手法。高尔基的散文诗《海燕》,全文采用了象征手法,躲过了沙皇的新闻检查。这篇散文诗将20世纪初俄国急剧发展的***形势,巧妙地借助暴风雨来临之际海燕勇敢斗争的情况表现,既热情地歌颂了俄国无产阶级***先驱坚强不屈的战斗精神,又预示了无产阶级***必将取得胜利的前景。“海燕”象征英勇善战、大智大勇的无产阶级***先驱者。“大海”象征***高潮时人民群众排山倒海的力量。“海鸥”“海鸭”“企鹅”,这一组意象群象征了那些害怕***破坏他们的安乐窝的形形的假***和不***者。“乌云”、“闪电”“雷声”“狂风”,这一组意象群象征了反***的黑暗势力。这首散文诗,用象征手法构思全文,使文章的思想、主题更加形象、可感,并且开拓了作品的思想内涵和审美空间,实现了寄意深远的情思。

另外,运用象征手法要注意以下几点:1、象征事物与被象征事物之间在特征的表现上要有某种相似之处,才能引出象征意义。陶铸在《松树的风格》中,用“松树”来象征共产主义风格。2、运用象征手法,必须通过联想与想像来实现。联想,便于作者抒发感情、发表议论。想象,便于作者用形象的比拟,以引发起读者的共鸣。3、象征手法常常借用比喻与拟人的修辞方法,但应注意区别二者之间的不同:象征是一种表达手法,多是对文章整体而言;比喻和拟人是一种修辞方法,多用于句子中的修辞。另外,象征多用于抒情作品;比喻可适用于各类文体。4、同一意象的象征义可以是多义的。如白色可以象征纯洁,也可以象征死亡。宋代侯蒙的《临江仙》中:“雨余时候夕阳红。几人平地上,看我碧霄中。”“夕阳红”象征时来运转,大器晚成。《三国演义》中:“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中,“夕阳红”象征历史的沧桑。5、在生活中,有些意象反复使用,已经有了固定的象征义。如被称为“四君子”的梅兰竹菊就有其固定的象征义。梅并雪坚强、清香飘逸;兰高雅纯洁、特立独行;竹倔强向上,气节清逸;菊傲霜艳美,高洁脱俗。

法学征文篇2

中小学法制教育活动的加强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各级***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教育行***部门及中小学校的法定责任。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联合制定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和《全省教育系统开展普法和依法治教工作第五个五年规划》,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大力推进“法律进校园”工作,省教育厅决定举办“全省中小学法制教育征文竞赛活动”。

一、竞赛的主题和内容

培养中小学生的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养成尊重宪法、维护法律的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树立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理念,提高分辨是非和学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参赛文章体裁不限,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一是学校根据《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和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及主要成效;二是思想品德课教师结合教材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经验体会或教案;三是班主任教师结合学生学习、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经验体会或教案;四是语文、历史、地理、生物、体育等相关学科教师在本学科教学中挖掘法制内容、渗透法制教育,对学生进行法治文明、公平正义、恪守规则等方面教育的经验体会或教案;五是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心得体会,特别是学校组织观看省教育厅配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卫生教育专题资源》、《呵护——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小小律师》等专题教育教学光盘后的心得体会。

二、参赛对象

全省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班主任、学生(小学三年级以上)。

三、竞赛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次活动由省教育厅领导及厅有关处室、各市(州、地)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征文竞赛活动办公室,设立在贵州教育报刊社。各市(州、地)、县(市、区)教育局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征文竞赛活动组织领导工作。

四、竞赛活动的程序

竞赛于10月30日启动,至20xx年7月30日截止。

(一)初赛阶段(10月30日至20xx年5月30日)

1、各学校根据本通知确定的竞赛内容,组织本校师生开展本校法制教育征文竞赛活动,并按时间要求将本校优秀文章报送县(市、区)教育局征文竞赛领导小组;县(市、区)教育局征文竞赛领导小组经遴选将本县优秀文章报送市(州、地)教育局征文竞赛领导小组;

2、市(州、地)教育局征文竞赛领导小组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参赛征文进行复审,并于20xx年6月15日前报省征文竞赛活动办公室。

各市(州、地)限报优秀征文90篇。

(二)复赛阶段(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7月10日)

1、省征文竞赛活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市(州、地)上报的征文进行公平、公正的评选。评选出的优秀文章提交省组委会审定。

2、经省组委会审定的评选结果在《贵州教育报》、《贵州教育》、《初中生辅导》等报刊上公布,并选登部分优秀作品。

3、评选结束后由省组委会举行隆重的颁奖仪式。

五、编辑出版优秀论文集

征文初赛、复赛阶段,省教育厅《贵州教育报》、《贵州教育》、《初中生辅导》及团省委《少年时代报》、贵州师范学院《希望》、《贵州师范学院报》等报刊上均设置“中小学法制教育征文竞赛专栏”,各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可自由投稿。其中,《少年时代报》负责接受小学生的投稿,其他报刊负责接受学校、教师和初中以上学生的投稿。

竞赛活动结束后,获奖作品和优秀文章将汇编成集,交由出版社公开出版。成书后,免费赠送各地中小学。

六、竞赛活动的奖项

本次大赛分学校组、教师组、小学生组、初中生组、高中生组,并分别设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30名、优秀奖若干名,同时设优秀组织奖3名,由省教育厅颁发证书及奖金。

七、相关事宜

(一)各市(州、地)教育局征文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名单,于**月20日前报送省征文竞赛办公室。

(二)各市(州、地)、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从“五五”普法年度经费中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障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鼓励各市(州、地)、县(市、区)教育局比照省的做法,设立相应奖项,对本地评选出来的优秀征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法学征文篇3

教学方法本是师生双方为了完成特定的教学任务而使用的某种门路和程序。尽管教学方法特别是优秀的教学方法对于教师和教学都有着独特的意义和价值,但它一旦和语文这门具体的学科结合、一旦和语文教师这个特殊的身份结合,其弊端便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尤其是当教学方法形成定势、处于支配地位并被人们群起仿效之时,它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就会分外突出,就会以凝固、僵化的面孔顽固地主宰着语文教学,并最终影响以至阻碍语文教学的发展。自然,教学方法遭到无情的解构甚至粉碎也自是命之所至。

首先,这是由教师的个体差异所决定的。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更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语文教师,每个教师都有自己的个性特征、人生经历、文化积淀、情感修养、价值观念、审美心理,正如“一千个读者眼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个教师也必然有一千种适合自己的教学方法,蔡澄清老师有“点拔”教学法,宁鸿彬老师有“五环节”教学法 ,钟德赣老师有“五步三课型单元反刍式”教学法 ……人与人不同,花有几样红,又怎么能让千差万别的语文教师吊死在某种“死”的教学方法上呢?

其次,教学方法是为教学服务的,是为教师的使用而存在的,教师是方法的缔造者和施行者,教学这一极富创造性的活动要求每个教师都摸索和创建适合自己的教学方法,而不是去因袭和模仿他人的教学方法。只有这样,教师才不是方法的奴隶,而是方法的主体;方法才能为千千万万的教师主体所使用,也才能适应变化多端的教学实际和千差万别的学生个体。

再有,任何一种方法都具有个体性,而不具有普适性,某种方法可能对某个人特别适用,但不一定对所有人都适用,因为,任何方法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方法创立者自身的性格特征、人生经历、文化积淀、情感修养、价值观念、审美心理等个性的烙印。众所周知,魏书生的“自学六步式”教学法非常管用,但它对魏书生管用,对别人不一定管用,如果盲目照搬,削足适履来适应,可能画虎不成反类犬。所以,我们毫无疑义地称道魏书生是中国语文教学界一面鲜艳的旗帜,但并不意味着这面旗帜能够插遍全中国,更不意味着中国因此就应该出现一批李书生、王书生……《察今》说得好:“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时不与法俱在,弗得今而法。”人易时移,变法宜矣,每个教师都有有必要舍弃“先王的成法”,重新创立适合自己的教学方法。只有充分发挥教师个体的才能和价值,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教学的真实、鲜活、灵动、情趣。

同时,社会是瞬息万变的,教学的目标、内容、对象也在不停地发展变化,特别是以计算机为载体的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无情地冲击、改变着现有的教学体系,迫使我们不得不变革固有的教学方法,毫不夸张地说,打碎教学方法已是时代的一种必然趋势和根本要求。吉林省的赵谦翔老师把“东方时空”请进了课堂,许多学校已将网络牵进了教室,研究型学习的浪潮正席卷着校园……这些十年前的中国想也难想的事情在眼下已不再新鲜。网络技术使得信息资源极大地丰富,并为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快速传递成为现实,学生求知途径的多元化,使得教师不再是知识和信息的中心辐射源,学生可以在电脑上完成作业,教师可以脱离教室进行教学,平等参与、民主交流、多向互动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潮流,或许,打碎旧的教学方法、重构新的教学方法已成为新时代语文教学的最佳选择。

最重要的是,语文教师要给人灵性、教人感悟,要培育个性、涵养情感,面对丰富多彩、充满人性的语文教学,任何教学方法都是苍白乏力的、都是捉襟见肘的!一言以蔽之,语文教学这座富含人文性、情感性、灵动性的宝库,岂是固定的、死板的“教学方法”这把钥匙所能开启的?

法学征文篇4

近几年来,法院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水平的提高,影响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下面结合本职工作,主要谈谈队伍作风问题。

现阶段法院干部队伍中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在思想作风方面,有些干部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强。一是有些干部没有真正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思想,接待群众上访态度生硬,解决群众矛盾方法简单。二是有些干部服务态度差,言语不文明,仪态不端庄。

二、在学风方面,有些法院干部存在学风不浓、玩风过盛的现象。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有些干部不重视***治理论的学习,对***和国家的各项方针***策理解不深不透,满足于一知半解。二是有些干部不认真钻研法律业务,对本职专业工作不够熟悉。三是有些干部平时不注意自己的学习提高,把业余时间和心思放在喝茶、聊天、打牌上。

三、在工作作风方面。有些干部抓落实不到位,审判质量和办案效率不够高。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工作拖拉,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任务不能按时完成。二是对自己的工作职责认识不清,对己有利或容易做的事争着做,对己不利或有难度的工作则相互推诿。三是有些干部责任心不强,对自己的工作没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工作满足于一般化。有些干部***策水平低,业务能力差,心有余而力不足。四是有些干部缺乏艰苦深入的作风,工作作风不实,喜欢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不注重工作实效。

四、考评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奖惩机制,造成工作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

如何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建设,如何制定提高司法水平和案件质量的对策和措施,应是法院领导和***治部门研究探讨的重点问题。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胡***重要讲话及全国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就要切实解决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各种作风问题,消除影响公正司法的各种不利因素,不断增强法院干部队伍司法能力,提高整体司法水平。抓好队伍建设,就一定要紧紧抓住作风建设的内因,从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治素质和工作水平上入手。

第一,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和胡***重要讲话,坚持正确的***治方向。人民法院工作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必须始终坚持队伍建设不动摇,制度再优越,措施再有力,但如果队伍软弱、涣散,一切都无从谈起。加强干部的***治理论学习,要着力解决干部的“三观”问题。推进***的作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干部队伍具有什么样的素质,就具有什么样的作风。干部队伍的思想***治素质是作风建设的内因,解决作风建设问题,首先必须从提高干部的思想***治素质入手,着力解决干部的“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学习好十七大精神和胡***重要讲话,用***的先进***治理论武装和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好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的问题,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第二,加强干部思想***治、法律业务知识和司法能力的培训,只有切实加强学习,才能获得新知识、开阔新视野、启发新思路,跟上时代的步伐,从容应对时代的挑战。

第三,建立健全法院机关科学有效的考评和效能责任追究制,从提高机关效能上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提高法院队伍的整体工作水平。法官的社会良知和正义情感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正如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里希所说:“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然而,现行考评法官的方法对此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强调和关注,这是现行法官考评制度的一项重大缺漏。另一项缺漏则是疏于考评法官的法律专业素养。目前对法官考评的常见做法是,以法官完成工作量的多寡论法律专业素养的高低,以勤勉代替法律专业能力的考评。这种考评误导了被考评的法官,使得许多法官力争多办案却轻视对法律专业的学习和提高。

法学征文篇5

[论文摘 要] 英国文法学校数量相对较少, 但质量极高,是20世纪前英国中等教育史上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教育组织。文章以文法学校兴衰为基线,对其发展的特点与规律进行了梳理总结,并结合文法学校的现状,对我国当前课程与教学等改革提出了建议,以期对我国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英国文法学校(grammar school)是指以教会、寺院、个人或团体捐办,以传授古典知识和文法为宗旨的教育组织,其毕业生一般进入牛津、剑桥大学,或成为官吏、医师、法官和教师等社会中上阶层人员。文法学校称呼较多,堂区学校(parish school)、公学(public school)、私立古典学校(private classical school)、捐助文法学校 (endowed grammar school)和免费学校(free school)等均可列入文法学校之列。各类名称也揭示了文法学校的主要特点。

一、英国文法学校的主要历史特征

文法学校由来已久,其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1387年正式确定“文法学校”这一名称。文艺复兴和资本主义经济萌芽以后,文法学校得到很大发展;16世纪初的几十年里发展更为迅猛;宗教改革运动后又有扩大,并在1611~1630年达到高峰。据w.k.约旦教授估计,到1660年,平均每4 400人中就对应有一所文法学校,这是英国20世纪以前人口与学校的最高比例。18世纪以后,文法学校的发展一直处于低潮并渐渐衰落,到20世纪末,大部分文法学校已经经过了改造,被综合中学所取代。据1986年统计,文法学校已不到整个中学的3%,且与早期相比有很大改变。纵观其产生、发展及消亡轨迹,英国文法学校主要具有以下历史特征。

1. 古典性

文法学校的称呼与其教育任务密切相关。由于文法学校主要培养具有广博知识、能言善辩的***治家、雄辩家等社会上层的官员和教会主持,所以文法学校自萌芽始,就以教授古典语言、修辞、文法作为教育的最高宗旨和根本目标。中世纪,成立之初的文法学校以神学和“七艺”为主,从而奠定了其课程的学术性传统。“七艺”是从古希腊—罗马文化中继承下来的学习科目,包括“三艺”(文法、逻辑、修辞)和“四艺”(算术、几何、天文、音乐)。而文法不仅指拉丁文法,还包括拉丁语和文学的基本常识。文法在七艺中居于首位,也是上层社会交际必备的通用语,因而成了文法学校学习的重心。根源深厚的古典性使得科学知识教育在文法学校的课程中地位甚微,尽管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及工业***的冲击迫使文法学校增设了一些世俗性课程或自然科学课程,但纵观其20世纪以前的课程发展史,以古典课程和文法为主导一直是文法学校最显著的特征。古典主义传统在奠定了文法学校较高的历史地位和学术价值上功不可没,但其轻视实科,背离时代需要且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决定了从古典性、学术性向世俗性、科学性靠拢是文法学校的最终发展道路。

2. 宗教性

基督教会从事教育是英国教育史的一个显著特点。事实上,教会提供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压抑抱负,逆来顺受被认为是美德。在传教士看来,宗教和教育是密不可分的,属于教会的职责。中世纪的文法学校几乎全是由教会创建并全权管理。最早的一所文法学校设在坎特伯雷(canter bury)。从奥古斯丁的到来直至宗教改革近1 000年的时间里,教会完全控制着除学徒制和贵族教育以外的一切有组织的教育。1543年,宗教改革使教育摆脱了教会,但教育依然由效忠国王的英国国教会控制。1604年法令规定,任何人想在学校或绅士家里从事教学工作,都必须宣誓效忠于皇室的至尊和国教教义,未有许可证而从事教学工作,要被罚款或监禁。即使到了1700年,文法学校教师仍是最后一个必须经过主教批准才可任教的职业。直到1870年以后,教会对教育的控制才逐渐减弱。其结果是历史人文主义者都承认上帝的存在;即便在1988年教育改革法“国家课程”中,仍然把宗教作为必修课之一,足可见宗教对英国社会和教育影响之深刻印记。教会对教育的热心,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客观上促进了教育的发展,但宗教权威至上、禁欲主义的教育目的,不仅阻碍了教育的世俗化,也成为国家兴办公立学校的保守力量。

3. 贵族性

捐办与私立是文法学校的主要办学特色。在以教会、寺院、个人或团体捐款为主的文法学校,初创目的是培养当时使用拉丁语职业所需的英才学生,在选拔时向社会所有阶级开放。但随着文法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教育经费不断上升,文法学校逐渐被贵族和中上阶层所占有,走上了精英教育之路。资产阶级取得***权后,文法学校的培养对象从原来的贵族、僧侣子弟逐渐扩大到大工业家、大商人、乡绅等阶层子弟,他们构成了文法学校学生的主体。另外贵族独有的专为进入文法学校准备的“预备学校”,也加剧了文法学校的阶级性,结果下层阶级入学机会几乎完全被剥夺。此矛盾在19世纪最为激烈。为达到绅士教育的目的,教育家洛克反对让青年(上层阶级)与“没有教养、没有德行”的下层人频繁接触,以避免从他们那里学到“粗鄙的言辞、诡计与恶习”。文法学校的鲜明阶级性可见一斑。

4. 纪律性

纪律性表现在文法学校教学与管理的方法上。中世纪的文法学校的许多特点持续保留到近代初期。如文法学校一般招收12~16岁的学生,一间教室,一个老师,每天上课时间很长,可能是10小时以上,早上六点开始,每周学习6天,采用体罚等。作为英国上层社会流行的拉丁语,其文法规则繁缛复杂,加之古文典籍的艰深晦涩,一直以教师讲述为主,学生记录、背诵,课业负担很重。教师教学严厉,体罚盛行。在19世纪,体罚仍屡见不鲜,如伊顿公学校长基特博士60岁仍精力充沛,一天可鞭打80个学生,师生关系十分紧张。文艺复兴后,夸美纽斯、洛克、培根等,对其暴力性的教育方法不断抨击,不求理解的教学方式有所改观。然而,严格的教学纪律和几近斯巴达式的生活训练在当时被认为是最好、最有效的教育手段,这种传统在近代的文法学校仍依稀可见。事实上,严厉的教育方法和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对促进学生掌握深奥、系统的知识确有收效,但关键是教师要具有教学与训练的能力,绝不能以牺牲学生的个性自由为代价。总的来看,教师权威、学生完全被动接受的教学师生观伴随着文法学校兴盛始末,直到20世纪以后,社会对儿童心理有较深刻认识后开始有所变革,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性地位逐渐受到重视。

二、英国文法学校现状及其对我国教育的启示

在一定历史时期,文法学校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高校和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可低估的贡献。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迅猛发展,文法学校自身积重难返的等级性(“双轨制”的深化)、古典性(“轻科学”的加深)等弊病日益凸现,加之近代教育的民主化趋势使中下层阶级对文法学校的现存形式极为不满,文法学校濒临灭亡的危机,其留存问题也成为工***和保守***争论的焦点之一。文法学校的最终留存问题虽仍在争议中,但总体上,***府对文法学校的各种做法仍持容忍态度。20世纪后,鉴于文法学校在英国极高的学术地位,同时也为了维护私立学校的***和健康发展,英国***府在实施了“辅助学额计划”的同时,对文法学校的教育目标、课程、教学、入学条件等进行了改造,重要的有:1945~1951年,战后三类学校制的确立,即文法学校(学术性中学)、技术中学(亚学术性中学)、现代中学;1952~1962年,三类学校的动摇与综合学校的扎根和发展;1988年教育改革法规定的“国家课程”等。如今***的文法学校已经很少,但与综合学校中的文法科相比仍具自身传统特色,虽然在核心课程(数学、英语、科学)和基础课程(技术、历史、地理、音乐、艺术、体育、中学阶段的外语)上“大同”,但仍然强调学术性课程,同时还开设拉丁文和希腊文课程,也很重视法语、德语、俄语。英国文法学校对我国教育启示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

1. 课程

首先,适当增加古典知识在课程中的比重。课程调整是教育改革的核心问题。我国在经历了建国以来八次课改后,课程选择和设置不断更新。我国中小学生普遍对古代文化知识缺乏兴趣,但对“双语(英语和中文)”学校却尤为向往,此现象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令人释然的是,近年来“孔子学院”相继在世界各地安家落户;我国部分城市出现的“私塾”热也昭示古典文化知识的巨大魅力。因而,在我国当前的课程改革中,借鉴文法学校注重古典知识与学术的传统,应适当增加经典古文篇目和古典知识作为学生必读或选读的阅读材料,协同教师的精心引导,以实现陶冶品格情操和培养高雅文化涵养的教育目的。

其次,赋予课程更大灵活性。英国长期由校长和教师决定地方开设课程及其内容的传统随“国家课程”的颁布宣告结束。但并不意味着学校和教师成为课程的被动执行者,“国家课程”规定在实施国家课程的同时,还留有余地供学校自主设置和开发校本课程,同时,并没有硬性规定各科的教学时数,而是建议各科的总教学时数应占学校全部教学时数的70%。这种策略有利于地方课程的开发,同时也调动了学校和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值得我们在课程实施特别是校本课程的开发上加以借鉴。此外,20世纪80年代后的英国国家课程,把科学与英语、数学并列设为核心课程,并把技术课列为国家基础课程之一,其突出强调职业教育重要性的做法对我国的职业教育不无启发意义。

2. 教学

创设新型“严中有爱”的教学关系。倡导师生关系的民主性、和谐性是当前教育教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挑战传统“教师权威”的巨大历史性进步。当前我国教育在“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宏观目标指导下,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主导主体观”成为师生关系的理想追求。但并不排除在某些知识领域里适切地严格要求,尤其是对于学习一些深奥、抽象、系统性强的理论知识或一些难度较大的技能操作。诚然,“严师出高徒”的简单粗暴实不可取,但有时,严格要求比一味“赏识”性的表扬更起作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认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惩罚绝不等于体罚,更不是伤害,不是心理***、歧视,打击人的自信心。惩罚是个双刃剑,是一种危险的、高难度的教育技巧,弄不好会伤害人。越惩罚,越要尊重!只要在学生年龄特征与接受能力许可范围,本着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严格教法、学法,兼以适时表扬鼓励,把严格要求与深切关怀有效结合,做到“严中有爱”,这在“双基”教育特别是纯粹性知识的教育教学中具有较大的探索意义。

此外,在教育管理上,地方和学校自主办学、国家不干涉教育的传统是英国教育在20世纪前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较之英国初、中等教育的衔接,我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无疑应归功于国家对教育适时而有效的指导和干预。当今时代,基础教育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应在继续坚持并加强国家在教育发展中协调、指导作用的同时,赋予地方、学校以及教师更多的***自主权,协调三级管理,协统发挥好宏观调控、中观督导与微观操作的教育合力作用,以确保基础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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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洛克.教育漫话[m].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

8 江山野.英国学校课程[m].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

法学征文篇6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正是利用辩证法才揭示了隐藏在商品中的矛盾,从而发现了剩余价值及其规律,并进一步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矛盾。因此,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客观辩证法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而已。

很简单的例子莫过于一块磁铁,截然对立的两极就存在于同一个物体之中,无论你怎么将它分解,原来的两极仍然不变。然而,事实上正是中国人在全人类首先认识到了磁铁的这种特性才发明了指南针,中国人对大自然中“到处盛行的”客观的阴阳关系具有最敏锐的经验观察能力,客观辩证法最早反映到中国人的头脑中来的,从而形成了中国哲学中的逻辑——这就是中国人超越形式逻辑的根深蒂固的辩证思维逻辑。

包括爱因斯坦在内的一些中外学者不厌其烦地指出,中国是一个缺少逻辑思维的民族,他们在这里所说的“逻辑思维”主要指的是形式逻辑。然而,正像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本来就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的统一,不可能只存在形式逻辑而没有辩证逻辑的思维,也不可能只存在着辩证逻辑而没有形式逻辑的思维。那种认为中国没有形式逻辑的主要理由在于中国缺少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的演绎法则。三段论的演绎法是一种最朴素、最基本的推理形式,无论在《易经》还是在墨家的著作中我们都不难找到这种方法的应用。如《易经》根据观物取象原则认为凡是阳刚的事物都可用一长横“一”符号表示。凡是阴柔事物都用两短横“- -”符号表示,太阳是阳刚的事物,所以用符号“一”表示,月亮是阴柔的事物,所以用两短横符号“- -”表示,此处便用归纳结论作演绎推理的前提。整部《易经》的判卦方式虽然充满着矛盾法则,但都不离演绎和归纳的思维法则。

章太炎认为《墨经》充满着“三段论”,大故就是大前提,小故就是小前提,胡适举《墨子》一书中“狗也,犬也,杀狗非杀犬也”、“盗,人也,爱盗,非爱人,杀盗非杀人也”等判断句为例否定了章太炎的说法。但是,胡适不懂得《墨经》中包含着矛盾的逻辑已超越了形式主义的不包含矛盾的逻辑,是一种比形式逻辑更高级的逻辑。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就此否定《墨子》无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种不包含矛盾的逻辑。不少学者指出,先秦墨家在形式逻辑的应用上,比亚里士多德毫不逊色,如张静虚就以墨子《耕柱》篇中的一组判断为例指出《墨子》一书中确凿无误地运用了三段论的演绎推理逻辑。

近代以来,人们总是把形式逻辑看得十分深奥,当然,形式逻辑的系统化是始自希腊哲学中经阿拉伯学者传下来的一项宝贵的人类文化遗产,比较之下,中国哲学中的形式逻辑理论体系不完备。但是,每个人的思维都自觉地不自觉地使用着形式逻辑,恩格斯说过,形式逻辑的思维甚至在动物那里都有:普通逻辑(形式逻辑)所承认的一切研究手段对人和高等动物是完全一样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己。“相反地,辩证法思维——正因为它是概念本性的研究为前提——只对于人才是可能的,并且只对于较高发展的人(佛教徒和希腊人)才是可能的。而其充分的发展还晚得多,在现代哲学中才达到。”恩格斯在这里明确指出形式逻辑是思维的低级阶段,辩证法是思维的高级阶段,创造了这种高级思维形式的巨大成就有希腊人的一份,但恩格斯却首先把它归功于“佛教徒”的发明,——这是发人寻味的。

众所周知,印度佛学传到中国来的逻辑学的代表性成果是“因明学”,而“因明学”所阐明的实为一种形式逻辑。应该说,佛教逻辑中已经包含着一些辩证思维的因素,但佛学辩证法主要生长和发育在中国,宋明新儒学的辩证法内在地包容了儒释道三家辩证学说的精髓,其中有华严宗的“共相和殊相”的辩证法、道家关于矛盾及其转化的辩证法以及儒家的“正反合”的思想等等。在西方人的眼里,“佛教徒”并非特指印度人,当英国对印度实行殖民统治时,佛教在印度早已绝灭几个世纪了。恩格斯的时代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佛教国家,当时欧洲人所接触的佛教资料有许多来自中国,如德国诗人海涅在法国大***的感召下写道:“当***的波涛在巴黎,在这个人类的大洋中汹涌沸腾的时候,那时莱因河那边底德国人的心脏也吼动着了。……他们站在中国制造的佛像之下,这佛像对着全无感觉的瓷器、茶器、咖啡壶和任何的东西,都像无所不知似地点着头。”这里的佛像和瓷器、茶器、咖啡壶都是从中国传来的,恩格斯所说的那些发明了辩证逻辑的“佛教徒”是对包括中国人在内的东方人的泛称,实际上就是指的中国人。这无疑在说:中国是辩证逻辑(辩证法)的发源地。

马克思的辩证法来自黑格尔哲学的“合理内核”,但是,它与黑格尔的辩证法有着本质差异,即把黑格尔“头足倒置”的体系又颠倒了过来,从而把辩证法与唯物论相结合,所以列宁指出,辩证法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逻辑学。有趣的是:黑格尔正是否定了中国哲学中具有唯物主义趋向的“实在”论,而悄悄吸取了东方哲学的辩证法。这种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哲学在马克思主义那里被再颠倒,那就是在唯物的实在论基础上辩证的思维和辩证的认识论。这至少在表面上完全是对儒学辩证法的“复归”。

儒家哲学的辩证法有如下特点:

第一,儒家辩证法来源于客观辩证法。所谓客观辩证法正是潜藏在客观事物内部的对立统一规律。如儒家经典《周易》中所讲的发展变化即指的日月、暑寒、男女、天地和万物等自然现象的运作,所谓阴阳变化之“道”就是通过“观于天文,察于地理”的抽象,这种观念影响了整个中国哲学思想发展史。如王夫之在论证自己的辩证法和物质不灭及转化的思想时,总是以自然现象为立论的先决前提,此与恩格斯论证辩证法的方法完全一致。这一点,恰是黑格尔所拼命否定儒学的地方,黑格尔认为:中国哲学“精神”太少,中国哲学总不能摆脱物质实在性,“道”不是西方哲学的“逻格斯”,而是老子所说的“有物混成”的“物”。作为“理神论”代表者的黑格尔,他所说的中国哲学缺乏“精神”,实际上就是说中国哲学是一种无神论和唯物论的哲学,一种非宗教的哲学,而“唯物论”在当时的西方恰是一个贬义词。应该说,黑格尔对中国儒家哲学超越性的一面并无深究,但就他指责中国哲学倾向于唯物主义这一点来说,并非没有道理。因为中国哲学尤其是儒家哲学,其“观物取像”的法则始终是把客观世界看成第一性的。

第二,中国哲学强调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一致。如《周易》认为变化之道“百姓日用而不知”,也就是说,辩证法在主体行为中达到了高度自觉的一致;张载认为“二端故有感;本一,故能合”(《正蒙?太和》),又说:“见闻之知,乃物交而知,非德性之知。”(《正蒙?心》)这里,他一方面强调了客观辩证法的第一性,另一方面表述了主观辩证法依赖、同一于客观辩证法。王夫之认为“所固以发能”、“能必副其所”,也正是道出了这层意思。此外,朱熹、王阳明、王夫之等人的“知行”观中,尽管表述不一,侧重点不同,但都揭示了思维过程中主客观统一的应然性。这一点,后来被拿来跟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相结合,形成了的哲学思想,其中,本人所特别偏好的“主观能动性”的命题,应该说是对中国传统哲学的一个具有创新性的继承和发展。另外,中国哲学在对运动、变化、联系、矛盾、转化、内因,对立统一、个别一般等关于辩证法的基本观念上与现行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的表述都大体一致。

第三,中国哲学强调辩证法的应用性。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辩证法是一种锐利的思想武器,列宁说:“马克思的辩证法是最新的科学进化论,它正是不容许对事物作孤立的即片面的、歪曲的考察。”因而,马克思的辩证法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普遍适用的思想方***。儒学辩证法是中国人智慧的最高科学,儒学强调对任何事物都要作整体性的动态思维考察,所谓“物生有两,相反相成”、“天地之化,日新其德”、“合二为一、一分为二”,再如“中庸之道,勿失其偏”等等高度浓缩的警句就是中国人观察、把握事物的普遍方法,所以王夫之说“万物之成,以错综而成用”——即点明普遍联系的观点是一种实用的理性法则,所谓“《易》以道阴阳,圣人则之”亦是此意。这样一种实用理性精神,不恰在儒家那里十分明显,在老子哲学、兵家、法家哲学中都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兵家重实战,自成一套系统的兵家辩证法;法家重耕战和威权,“法、术、势、利”充满着辩证思维。至于老子哲学,剥开其遁世趋向的外衣,他的所有辩证命题,都是为“南面而王”服务的,如“无为而无不为”、“无治而无不治”、“将欲取之,必先予之”、“治大国若烹小鲜”等,辩证思维在这里都成了一种彻底的实用法则。当黑格尔说阴阳辩证法是中国人“最高的科学”时,多半是指的这样一层价值。当我们常以无往而不胜的“中国人的智慧”而自豪时,也即指的中国人的这种思维。

第四,“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在中国哲学中,无论是儒家还是道家,抑或先秦的兵家、名家,后世的佛家,等等,都强调对立双方的统一。《易经》说“一阴一阳谓之道”,《道德经》强调“负阴抱阳,冲气为和”——相传朱熹弟子蔡元定在四川寻来的道家陈抟留下来的“太极***”,合阴阳鱼为一环,阴阳和合相抱,阴中有阳,阴中有阳,阴盛阳衰,阳盛阴衰——即用***例形象地揭示了阴阳对立统一的深刻原理。这个***流传到世界各地,到了近代,有的科学组织把它作为会徽,有的国家把它作为国旗。对立统一,和合一体,和而不同,即“一分为二”又“合二为一”——统一中包容着黑白分明、截然为二的两种对立势力——这正是“太极***”和阴阳辩证法要向人们开显的科学道理。列宁说,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中国哲学的阴阳辩证法早就具备了这一核心,而在西方哲学中,直到黑格尔和马克思才发现和总结了这一点,尽管它比中国的阴阳辩证法更加高级化、体系化、科学化、近代化了,但在核心原理上,阐明的仍然是“对立统一”。

儒学辩证法与“科学辩证法”也有一些类似和相同的命题。如朱熹对辩证法有着许多精辟的分析,他的关于“万个是一个,一个是万个”的命题即恩格斯所提出的“一与多”的命题,作为一种形而上的普适性,“理”是“一”,但就宇宙的无穷性而讲,“理”又是万,是“多”。对此,窦宗仪先生指出:“令人惊讶的是,当恩格斯明确指出‘一在多中,多在一中’时,他并不孤立。”意在指出早在恩格斯的见解之前,朱熹已经阐明这一点了。“一与多”的关系实际上没出共、殊关系范畴——此为整个新儒学讨论的核心问题。在这一点上,儒学与唯物辩证法采取了完全相同的方法并提出了相同的命题,但在出发点上,儒家中的实学辩证法与“实践唯物主义”的辩证法更为一致,实学的辩证法认识论(如王夫之的哲学)主张对事物作具体分析,主张“即物穷理”、“尽器求道”即主张“实事求是”,这正是所阐述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精髓——“具体地分析具体的事物”。

当然,儒学辩证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分化为两个路向,一派是思辨的路向,一派是经验主义的路向。思辨的路向趋向于概念辩证法,这在本质上更接近于黑格尔主义,如朱熹的“一与多”的关系,陆九渊的“吾心即宇宙”的观点,以及后世王阳明“心即理”的命题等,其出发点与黑格尔理解的“一与多”颇具辙合之处。黑格尔还在《老子》一书中发现了“一与多”的关系,于是他联想到了他的“绝对理念”及其与具体事物的关系,从而充分显示了其理性的“泛神论”的思想与朱熹理性的“泛理论”思想如出一辙,它跟儒学中的玄学方向相一致。朱熹哲学带有明显的二元的特征,后世中国的玄学跟他有关系,但后世的实学鼻祖也是他。实学的方向就是经验主义的方向,以明清时期的“经世致用”之学为代表,形成了接引西方科学主义的重要的民族思想源头。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改造的黑格尔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在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中都有现成案例。像朱熹、方以智、王夫之所提出的“一分为二”和“合而为一”命题就是对立统一规律的不同侧面的表述,《内经》中“阳盛为阴,阴盛为阳”的命题阐明了典型“否定之否定”规律,王夫之“积成久大”和“化渐为著”揭示了量变与质变或渐变与突变的关系。此外,在时空观、运动观、发展观和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上,儒家都提出了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相通的见解。应该说,在“科学的辩证法”或现代辩证逻辑问世之前的二千多年来的各个历史阶段上,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中的辩证思维无疑在世界上居于领先地位,在人类的思想发展史上谱写了光彩夺目的一页——这就无怪乎黑格尔要把它称为是“中国人的最高科学”了。

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的辩证法于清代王夫之的著作中达到了高峰。王夫之强调“变化日新”、“物极必反”的发展、运动、转化和普遍联系的观点,提出了物质不灭和能量转化的见解,论证了对立统一规律。其理论价值和思想成就直接辐射到中国近现代。但是王夫之的辩证法在宗旨上仍没超出儒家思想的局限。如他指出“一分为二”是“合二而一”的基础,“故合二以一者,即分一为二之所固有矣”,这是说在对立统一规律中统一是以对立为基础的——仅此而论,无疑是正确的,它跟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没有丝毫的不同。不过王夫之的意旨所归并不在“一分为二”上,而在“合二而一”上,如说“一之体立,故两之用行”,这就肯定了统一性是根本和绝对的方面:首先有了统一体,对立面双方的氮蕴相荡才能促进事物的运动和发展。所以王夫之十分赞赏张载“仇必和而解”的观点,指出“太和,和之至也”,从而在根本上削弱和消融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那种斗争和***的精神。

孔子的弟子有若曾说“礼之用,和为贵”,“和”、“和合”、“和谐”——这既是儒家辩证法的出发点,也是儒家辩证法的归宿点。在极左路线占统治地位的年代,儒家“和”的方***、价值观和世界观,从学理层面上升到***治层面,受到了猛烈地批判,认为它是跟辩证法截然相反的一种“反辩证法”思维方法,唯一的理由就是它过分强调“和”。孰不知,“和合”、“和谐”正是辩证逻辑推理的必然结论。如从价值层面上来看,只要有人类存在,就免不了有对立和争斗,免不了***和战争,但只要有对立和争斗、有***和战争,就永远抛弃不了“和”的价值和结果。可见,儒家辩证法跟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在逻辑和方法上是一致的,但在价值和结论上是互补的。

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就可发现,儒学辩证法与近代的唯物辩证法最大的同中之异就是儒学辩证法减弱了斗争在事物运动中的重要意义,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正是立足于揭扬事物的运动、发展、斗争和转化,具有实质上的***性——马克思有句名言,即“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的”。恩格斯也指出,辩证法就是主观反映客观世界中那些到处盛行着的对立,“这些对立,以其不断斗争和最后的互相转变或向更高形式的转变”决定现实生活,列宁则一再明确指出:“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同等作用)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只有斗争、运动、发展和转化事物才处于不断的新陈代谢和向更高阶段进步的过程中。这种斗争、运动、发展和转化的哲学是对现实世界的真实、客观和科学的描述,决不是在主观上追求“仇必仇到底”的唯意志论的情感谊泄。斗争性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灵魂。但是,把斗争性强调过了头,也就失去这个灵魂。因此,儒家“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和谐观点,正可大补“绝对斗争性”之所缺。

的辩证法思想立足于中国哲学的辩证法去契合和会通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从而赋予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以鲜明的中国特色。例如,把对立统一规律用儒学哲学成语凝练为“一分为二”,有时也用“相反相成”的命题表述相似的思想。除吸收了儒、老、法等学派丰富的辩证法思想以外,还充分借取了中国传统的***事辩证法思想,此为中国古代真正科学的思想,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这些都构成了辩证法思想的主体来源。如果说,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是一种概念思辨方式,是绝对理念的自我否定,在马克思那里把它改造成为一种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而到了手里则不仅是世界观和认识论,而且是中国***的整个***策略的思想基础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逻辑。如曾经指出:“对于的磨擦,同志还说了三条原则,第一条出自《老子》,‘不为天下先’,就是要后发制人,不先发制人。第二条出自《左传》,‘退避三舍’,一舍三十里,你打边区我们就退几十里再说。第三条出自《礼记》,‘来而不往非礼也’,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样,有理,有利,有节,结果坚持了八年抗战。”在这里列举的这三条辩证原则都不是出于马克思主义的原典,而是源于中国的儒家和道家,即中国传统的思想。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方法既来自于中国传统的哲学智慧,应该说是打通近代最先进的辩证思维与中国传统儒家的辩证思维之路的典范。

参考文献:

(1)胡适:《先秦名学史》,《胡适学术文集.中国哲学史》下册,第849页,中华书局,1991

(2)张静盛:《实事求是地研究中国传统思想》,《哲学思想研究》1986年第2期

(3)《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3卷,第545页

法学征文篇7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摆在我们普法人面前的重要课题,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理念、目的和方式等进行了必要的审视与思考,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思想必须与时俱进

全民普法二十多年来,人民法律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国家民主与法治进程取得了巨大进步。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必须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思想,做到与时俱进。一是树立正确的普法观念。普法工作是一项功在千秋,利在当代的伟大事业,其长期性、艰巨性和渐进性是不言面喻的,尤其是我们这样长期浸透在封建历史长河中的国家,更是如此。要牢固树立长期作战、吃苦耐劳、默默无闻、坚忍不拔的思想,克服一切可能的急功近利和悲观情绪,把功夫下在对广大群众的潜移默化和润物细无声上。二是树立科学的普法理念。要从侧重普及法律知识,转到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精神和法律信仰上来;

要从侧重履行法律义务方面教育,转到增强公民积极的法律意识上来,尤其是要用现代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义务观念;

要从侧重法制教育的普及率,转到强化公民自觉自愿参加法治实践活动上来。

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形式必须不断创新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律要求我们必须将普法活动有机地融入到公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之中,使普法的单向灌输关系变为双向互动关系,因此,我们必须突破惯性思维,进一步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尤其要更加注重法治文化的熏陶。一是加大法制文艺的创作和演出。充分挖掘城市街道、社区民间文化资源,鼓励支持群众自编、自导、自演各具特色的法制文艺节目,让群众在日常文化活动中实实在在感受法律的存在。二是加强与现代媒体联手。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全力利用影视、报刊、网络和广告载体等资源,以法制主题词句、动漫***片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还可以尝试市场化运做的方式,组建法制文化艺术传媒公司,编写拍摄播出法制文化艺术影视作品和组织舞台演出活动,编导有关法律与***治、法律与民生、法律与文化、法制史与社会发展等专题电视记录片,着力解决法制文化节的社会性、参与性。好的影视作品既可以产生社会效益,也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有了经济和社会效益,就可以使法制文化艺术的创作活动产生良性循环,就可以产生更多的有影响力的法制艺术影视作品。

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实践必须有所作为

法学征文篇8

关键词:保险学;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在保险学教学中的重要性

对传统保险学教学方式进行改革,案例教学是一项必然选择。从保险学案例教学实践来看,教学效果明显。

(一)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学习兴趣

在枯燥乏味的课堂教学中增加有趣的案例,能起到很好的调剂作用,学生的学习兴趣变浓厚了。在课堂上,案例教学经常能起到化腐朽为神奇的效果。如果老师只是平平淡淡地把知识点介绍给学生,这种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主动性,课堂气氛比较沉闷。比如说,保险业的经营与管理是一个比较枯燥的实务问题,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笔者尝试在教学中增加了相关的案例,如保险人引发的保险纠纷、理赔过程中的代位追偿问题等等,明显感觉到学生听课的注意力集中了,课堂气氛也活跃了。

(二)案例教学有助于增进师生互动

在课堂教学中,传统的教学方式是以教师为主体,表现为老师一味地讲课,学生一味做笔记,下课后师生就形同陌路,这不仅不利于师生的交流与合作,也不会取得好的教学效果。而案例教学中学生分析、老师点评的方式使学生之间的交流增加,学生也更乐于在课后和老师探讨一些学业上的问题,师生的关系变融洽了。师生互动的结果一方面促使学生不断进步,不断向上突破;另一方面事实上也给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老师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不断加强自身的理论素养,形成“教学相长”的良好氛围。

(三)案例教学有助于引导学生思考

保险学的专业术语和基本原理是比较繁杂的,很多学生一学期下来还没有完全明白保险学的一些基本概念。而案例能引导学生去思考相关的原理,真正把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起来,使学生更好地掌握保险学的专业知识并能学以致用。比如,在讲到近因原则时,近因的判定是非常专业的,涉及医学、法学、逻辑等多个领域,学生往往很难把握其精髓而出现错误,笔者在近因原则教学中,有意识地增加了许多案例,案情有一目了然的也有错综复杂的,并且强调了近因和诱因的区别,一学期下来,学生已经可以比较熟练地分析保险纠纷的来龙去脉,找出引发案件的决定性因素,效果十分明显。

二、保险学案例教学的关键———案例选择在保险学案例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择无疑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案例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的效果。

(一)案例与课堂教学必须紧密相关

案例的选择一定要考虑到案例与保险学原理的相关性,案例不能脱离原理。比如我国的保险法与英美等保险发达国家的保险法规不尽相同,如果拿一个美国的保险案例来说明保险学的基本原理,肯定是有所偏颇的。再比如在讲解“保险利益”这个概念的时候,尽量不要引用“保险金”的案例,这两个概念虽然有一定联系,但是很容易混淆,如果在案例中不对两者进行严格区分,学生对这两个概念可能会更犯迷糊。因此,案例一定要和所要教学的保险学术语或基本原理紧密相关,这是一次好的案例教学的前提条件。

(二)案例要体现典型性

保险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国民的保险意识还不强,保险市场主体的无序竞争屡禁不止,客观上造成了我国保险纠纷比较多,可以选取的保险案例也比较丰富。在进行保险学案例教学时,不能在众多保险案例中大海捞针、随意选择,而应该尽量体现案例的典型性。

(三)案例要尽量做到正面引导

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因为反面案例更容易收集,再加上反面案例比正面案例更能折射保险学的原理,所以一些老师在传授保险学原理时,往往通过一些反面案例来进行分析和讲解。我国保险业起步比较晚,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认知本身就比较欠缺,老师讲解的反面案例将使学生对保险业的混乱和无序形成根深蒂固的成见,损坏保险业的诚信形象,进而影响其对保险业的信心。教学的过程也是育人的过程,在案例教学时不能光靠反面案例去刺激学生,更要用正面的案例对学生的人生观进行积极的引导,强调真、善、美,使学生树立对社会的信心。正面案例与反面案例要有机结合对学生进行正面引导,这是在保险学案例教学中必须注意的。

三、保险学案例教学与其他教学方式的结合案例教学通常采用老师直接讲解案例的方式,这种常用的案例教学方式能激发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增强学生对基本原理的理解。但是,案例教学并不能取代其他的教学方式而成为唯一的教学方法。

(一)不能忽视理论教学

强调案例教学,并不意味着放松理论教学,理论教学依然是高校教学中最基本的一项任务。理论教学的目的在于应用,用理论去解释实务中的案例;案例分析的基础也在于理论,不掌握理论就无法开展案例教学。可见,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应该是相辅相承的,理论教学是基础和前提,案例教学是目的和应用。因此,高校教师应该经常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增强自己的科研能力,才能更好地进行理论教学。

(二)强化多媒体的应用

多媒体教学具有信息量大、视觉冲击强等优点,目前在高校,大多数的课程都采用多媒体教学这一手段。在进行保险学案例教学时,要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优势,通过播放视频、录音、与网页超链接等方式讲解案例,一方面加大了信息输出量,另一方面提高了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效果显着。当然,多媒体课件的制作是一件耗时耗力的工程,这就要求老师必须熟练掌握多媒体课件制作的常用方法,要备课时不能贪***省力,尽量配合案例教学,把课件制作得更精美。

(三)合理使用教具

教具在经济学类课程的教学中很少被使用,但是这种教学手段具有直观、明了、现学现用的特点,这在其他教学方法中是很难实现的。比如,在讲到保险文件时,给学生传阅保险公司印制的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等文件,学生很快就明白了这些保险文件的格式、作用和法律效力等相关知识。可见,在教学中,合理使用教具能最大发挥教具的功效,在教学中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四)与学生自主学习相结合

案例教学如果只是采用老师讲授的办法,只会使学生引起一时的兴趣,而不会在头脑里留下深刻印象,因此案例教学应该让学生更多地参与进来,通过自主学习,实现案例教学的最优效果。

(五)开辟第二课堂

在课堂教学之外,应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尽可能走出教室、走出校园,让学生亲身体验保险实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进学习效果。笔者曾经带领一批学生到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参观了营业部、核保部、理赔部、财务部等保险公司核心部门,学生亲眼目睹了整个保险业务的流程,并听取了保险公司营业部经理的工作心得,观看了新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的录像,对保险有了新的认识,好多学生都表示参观了保险公司后才真正认识了保险业。第二课堂给学生开辟了一个将课本知识与社会相联结的新天地,对于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很有帮助。

[参考文献]

[1]袁易阳、景思江.浅析保险案例教学中的若干问题[J].科教文汇,2008(2).

法学征文篇9

(二)世界竞争将会围绕控制信息与知识而展开。正如有人所指出的,由于知识成为了首要的生产力,并对于生产能力来说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信息商品形式,因此,它在世界权力竞争中已经是、并将继续是一笔巨大的、也许是最重要的“赌注”和争夺的焦点。“因为民族国家曾经为了控制领土而开战。后来又为了控制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而开战。所以可以想象它们在将来会为了控制信息而开战。这样就为工业和商业战略,为***事和***治战略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27] (三)从封闭性、地区性向开放性、全球性的转变,即从I(Isolate,孤立的)到G(Globalization,全球性)的转变。这种转变有四大特征:第一,它越来越漠视地理、距离和时间;第二,全球性经济所提供的一个全球性的基础设施,加大了公共福利的消费,促使我们日益生活在同一个水平线上;第三,开放与共享的经济与财富——特别是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为人们同时拥有提供了可能——为文化、道德和价值等方面的趋同性和多样性并存奠定了物质基础;第四,无边界技术使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关系逐渐变得平等,因为它有能力为每一个国家和地区自由、平等地获得知识和信息开辟道路。 (四)组织管理的巨大变革。与上述变化相适应的,人类将从集中劳动转化为分散式生产,出现了所谓“SOHO”(small office and home office)、“虚拟公司”、“虚拟社群”等现象。这些现象说明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形式。这大大提高了社会管理的复杂程度,也使我们在管理和组织方面更加依赖信息技术。在知识社会里,知识经济和组织管理是互动的,互为因果并相互促进。[28] 二、法律的稳定性丧失,回应性特征凸显 知识社会中社会范式的转变是人们行为方式变化的结果,同时,这也使得作为对人们行为进行规范与控制的法律,在近年来也发生了变化。因为脑力劳动及其成果(信息和知识)在过去并不构成人们的主要生活内容,传统法律行为的设计是建立在体力及对有形的“物”的控制上的。而全球化和虚拟空间的扩大又再一次加重了传统法律的制度负担,使之有“难以承受之重”。于是,经过人类千百年磨合而形成的稳定的法律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这一点,我们多少可以从某些法律现象方面获得一些感性认识。例如,现行日本著作权法在最初实施后10年内几乎没有什么风吹草动。但是,到了1984年(昭和59年),对租赁音像制品的著作权派生的权利——出租权等进行了修改;而1985年(昭和60年),为保护计算机软件又作了修订。而且,其后修订工作连续不断。这些经历的主要修改如下: ——1986年(昭和61年),对数据库的保护,将有线放送权放入有线送信权; ——1988年(昭和63年),延长了著作邻接权的保护期间; ——1989年(平成元年),缔结保护表演者条约后对国内法进行了完善; ——1991年(平成3年),延长著作邻接权的保护期间,承认外国的的表演者也享有音像制品的出租权; ——1992年(平成4年),引进个人录音录像补偿金制度; ——1994年(平成6年),依据WTO协定的规定进行修改; ——1996年(平成8年),修改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间;

法学征文篇10

[77] 价值有双重含义:其一是指外在价值,即功用价值,是指某物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效用;其二是指内在价值,即本身具有的优异特性,是用以衡量同类事物高低贵贱的标准。参见张岱年:《论价值和价值观》,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2年第6期。张岱年老先生将二者分为“功用价值”和“内在价值”。又参见何祚榕:《什么是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载《人文杂志》1993年第3期。 [78] [德]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12月初版(1990年2月第三次印行),第1页。 [79] 中共中央***校***法部张恒山教授对权利概念进行了辨析,他认为“权利”与“正当”均源于英文“right”,在意义上也具有同一性,“可以说,对权利加以理解的关键恰恰是对‘正当’的了解”。参见张恒山:《权利与法律权利再辨析》,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4期。 [80] 参见[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杨昌裕、楼邦彦校,商务印书馆1984年4月第1版,第44-46页。 [81] 在对财产权合理性基础的探讨中,自然权利学说和劳动学说都以洛克个人主义哲学为基础的,是同一理论的两种表达形式。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请参见易继明:《评财产权劳动学说》,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另外,西南***法大学青年学者肖厚国先生最近也从历史哲学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请参见肖厚国:《我们凭什么取得物权?-洛克的劳动财产哲学解读》,载梁慧星(主编):《民商***丛》2009年第4号/总第25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9年12月第1版,第237-265页。 [82] [英]洛克:《***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1版,第19页。 [83] 参见[日]中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张玉瑞译,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77 页。 [84] W. R. 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s, Copyright, 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96, Third Edition, P27. [85] 甚至是我们是否将数字化产品作为一种由国家来提供的公品、如何配置权利和这种配置所涉及到的的经济条件与社会成本等问题,都可以纳入研究的框架。 [86] [英]H. L. A. 哈特:《是否存在自然权利?》,张志铭译,载夏勇(编):《公法》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365页。 [87] 马克思:《***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7月第1版,第104页。 [88] 易培强:《可持续发展与国民素质》,载《湖湘论坛》1998年第5期。 [89] [法]弗朗索瓦•佩鲁:《新发展观》,张宁、丰子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9月第1版,第92页。 [90] 参见[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刘丽君、林燕萍、刘海善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4月第1版,第65页。 [91] “形式理性”(logically formal rationality)是从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年)“合理性”引申的概念。在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中,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1)由法规支配的;(2)体系化的;(3)基于逻辑分析意义的;(4)由理智控制的。在一般意义上,人们将这种合理性或成文理性理解为法院以预先设定的、单一的法律渊源衍生的法律规范作为判决的依据。参见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1988年5月第1版,第222页;又参见[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第32页。 [92] 1994年8月澳大利亚版权融合小组(Copyright Convergence Group. CCG)在《变革高速路-新传播环境下的版权法》(Highways to Change Copyright in the New Communications Environment)报告中提出了“技术中立性”的思想,指出法律不能限定技术的发展,应给予版权人以广泛的向公众传输的权利。参见薛虹:《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网络传输》,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93] W. R. 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s, Copyright, 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96, Third Edition, P26-28. 作者指出,主要从机器和化学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专利法在今天必然要吸收电子工程、计算机制造、原子能、微生物及生物技术;而起初对印刷出版反映迟缓的著作权也转向音乐、剧作、表演、摄影、录音、电影、广播以及具有先端性的数字复制和传送技术。 [94] 张文显:《继承。移植。改革:法律发展的必由之路》,载《社会科学战线》(长春)1995年第2期。 [95] [日]镰田薰、竹田捻、中山信弘、马场炼成、丸岛仪一:《专利法的修改与今后的课题和动向》,载《法学家》第1162期,有斐阁1999年9月1日版,第32页。 [96] 为此,可以通过贷款、抵押贷款或提供现金,以取得公司股权等方式进行大规模工业投资;1980年由于一系列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重点项目被***府采纳,于是该机构的宗旨从原来促进经济事业中的公有权和工业民主转变为通过它所拥有的证券和其他财产的转让来保护企业的私人所有权。参见[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刘丽君、林燕萍、刘海善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4月第1版,第65-66页。 [97] 例如,我国台湾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殊规律,采用了“分散的经营管理模式”、“鼓励风险投资的金融体制”、“激励人才创新机制”和务实的经济***策。这些高科技企业的成功经验,需要传统法律对此加以整合与创新。参见郭励弘、张承惠、李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与风险投资》,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14页以下。

法学征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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