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上草职称论文10篇

原上草职称论文篇1

在中国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蒙古四胡的传承地科尔沁草原上,有很多蒙古四胡的传奇故事和传承人。围绕这一古老而神奇的民族乐器有着太多太多缠绵悱恻、悲悲喜喜的故事,它吟唱着一个民族的心灵史,追溯着一个民族的情感历程。特别是近现代,蒙古四胡承载着蒙古族誉满世界的文化名品“胡仁乌力格尔”“科尔沁民歌”,并与之交相辉映,成就了科尔沁文化的辉煌。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在科尔沁草原蒙古人家,几乎家家户户的墙上都挂着一把四胡,即使是家徒四壁的人家,也有一把饱经历史沧桑的四胡。科尔沁人对蒙古四胡的喜爱程度由此可见一斑。这样的生活习惯,这样的文化土壤,造就了数以万计的蒙古四胡传承人,造就了让蒙古四胡音乐出神入化的民间艺人孙良、吴云龙、王喇嘛、铁宝、铁刚、伊丹扎布等。这些民间艺人个个功力非凡,很多人不识字,不识谱,却精于演奏,不论独奏、合奏,还是伴奏样样精到,上百首民间歌曲信手拈来,且各有风情,各显风流。

在科尔沁民间,凡是手执胡尔(胡琴)表演音乐(包括说唱、演唱、演奏)的职业或半职业民间艺人均可称为“胡尔奇”。建国后,***府通过签发“胡尔奇证”来对民间说书艺人进行统一组织管理。故“胡尔奇”一词逐渐成为胡仁・乌力格尔说唱艺人的专称,即“手执胡琴表演音乐的职业或半职业民间艺人”。

据了解,建国后至上世纪90年代初,活跃在科尔沁草原上的“专职”艺人有几百人。著名的艺人除琶杰、毛依罕外,还有朝玉帮、吴钱宝、古尼嘎、道尔基、布仁巴雅尔、额尔顿珠日和、海宝等等。他们手执四胡,走村串户,深入草原上的蒙古包,以自拉自唱的形式进行说唱表演。他们当中有不少人不识字,有的还是盲人,却用一把蒙古四胡将乌力格尔演绎得酣畅淋漓,令人称奇叫绝。科尔沁草原上的人们对这些著名的艺人再熟悉不过了。据说上世纪80年代初曾经出现过这样一个笑话,有位蒙古老人到商店,要买一台“里面有布仁巴雅尔、查干巴拉”的收音机。用四胡说唱的“乌力格尔”基本上可以说是科尔沁草原上牧民文化生活的核心。

每到冬季,特别是到了春节,科尔沁草原人不论富有还是贫穷,无论丰收还是欠收,一般都要请说书人“胡尔奇”说书。此时,村里的男女老少都会不约而同地聚在请“胡尔奇”说书的人家,在悠扬的蒙古四胡伴着“胡尔奇”略显沙哑的说唱声中,劳作了一天的人们抽着旱烟,喝着红茶,听得如痴如醉。

在科尔沁草原上,你很难找到一个不喜欢听“乌力格尔”的蒙古人。即使活计再多、再累,人们也不能误了听“乌力格尔”,连小孩子的“游戏”也效仿“胡尔奇”的“将***出征”、“对打”的唱词,边唱边玩。可以说,不仅蒙古四胡成就了乌力格尔,乌力格尔也成就了蒙古四胡。

原上草职称论文篇2

[关键词]职称制度;演变;分析

职称与职务,职称评定与职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专业术语是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熟知的,更是大家广泛观注的,但是,大家又不是很清楚,笔者认为,作为一名人事战线上的职称工作者,有必要了解我国建国以来职称制度的演变过程,在演变过程中了解不同阶段职称工作,便于更好地指导我们的工作,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建国以来,我国的职称工作按时间顺序阶段性工作划分,笔者认为到目前为止可以分为七个阶段,不同的历史阶段,根据当时的社会背景,每个阶段的职称工作都有其社会性的一面,所以,职称在称谓上有所不同,其内涵亦有所区别。下面,按照时间顺序予以阐述。

一、“技术职务”任命阶段(1949―1956)

这一阶段,干部分为两类,一是行***人员,二是技术人员,同当时的行***人员职务任命的制度保持一致,技术人员的职务由各单位组织部门考核、行***领导或***任命,这一阶段的职称可以称为“技术职务任命制”。由于刚刚***,国家需要大量的技术人员,为了不影响广大知识分子工作,对他们在新中国成立前取得的技术职务予以保留和认可,并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侧重技术学术的职称系列,主要有科研人员、高校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新闻编辑人员等职务。当时,职务是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单位根据需要和机构编制情况,确定技术职务数量,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提升职务就可增加工资。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都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从1955年7月起,***决定将现有的一部分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将***初期的供给制改为货币工资制,并于1956年再次进行工资改革,在新的工资标准中基本上保留1952年工资标准中技术职务名称。

二、“学衔”称号阶段(1956至1961)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央认识到学位、学衔制度的重要性,1955年9月,经提议,中共中、***指示***第二办公室主任林枫等十三人组成关于学位、学衔、工程技术专家等级及荣誉称号等条例的起草委员会,起草了《高等学校教师学衔条例》、《科学研究工作者学衔条例》等十一个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中明确了“学衔”是国家根据科学研究人员、高等学校教师在工作岗位上所达到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成就的学术职务称号。实际上只有一个条例,即高校教师学衔条例于的1956年下半年在国内31所高等学校进行了试评,根据试评情况汇总,于1957年1月上报文件撤回并对其进行修改,后因整风反右运动的开展,此项工作未能继续进行。

三、“学术称号”阶段(1961―1963)

由于新中国刚刚成立不久,国家财***收入不足,自1959年开始又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国家经济暂时困难,1960年工资冻结,然而广大技术干部于困难中不忘报国忧国,这时,有人提出,不能给他们升工资,难道不能给他们弄个称号吗?中央也认识到了学术称号的重要性,在1961年,同意了***提出的关于建立学位、学衔、工程技术称号等制度的建议。1962年1月,中央科学小组、国家科委***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六部委着手起草工作。1962年3月由国家科委组织成立“学位、学衔和研究生条例”起草小组,设想建立一种有别于职务、不与工资等级挂钩、用以标明学术技术水平的学衔、称号制度。此时,在《条例》草案中,“学衔”已被“学术称号”所替代。1963年10月,国家科委***组将“条例”草案上报中央。后根据中央书记处指示精神,在***主持讨论并修改后,只提出建立学位制度并上报中央和***。

四、阶段(1966―1976)

由于社会原因,此阶段所有职称工作全部冻结。

五、“技术职称评定”初期阶段(1977―1983)

1977年,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大背景下,***同志就指出:“恢复科研人员职称,大专院校也要恢复教授、讲师、助教等职称”,同年9月召开全国科学技术大学在召开全国科学技术大学,在通知中明确提出:“应该恢复技术职称,建立考核制度,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责任制。”在***同志的大力倡导下,从1978年开始了全国“首次职称评定”工作,开始施行技术职称评定制度,自1978年2月至1983年9月,正式批准的职称条例有22个。当时,因国家在经济还牌困难期,职称还不能与工资待遇挂钩,同时受“学衔”和“称号”制度的影响,这个阶段的职称作为一种学术或技术称号,但是职称评定的本意是技术人员能力、水平以及成就的一个标志,因为没有岗位要求、数量要求和任期限制,只需评职称,而不需聘职务,不用履行职责,一次获得终身享有,此时的职称评定范围很广、数量较多。这样,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技术人员实行的“技术职务任命制”逐渐演变成了现在的“技术职称评定制”。

六、“职称评定”暂停整顿阶段(1983―1986)

受十年“”的巨大影响,因职称制度本身还存在缺陷,因我们在职称工作方面缺乏成功经验,还有历史上遗留积累的这样或那样等太多的原因,导致职称评定工作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很多是违规问题,引起了时中央高层领导的注意,时任十二届中央***治局委员的***等进行了调查,并于1983年4、5月间给中央写了关于职称评定违规问题的一系列调查报告,中央对此非常重视,作出决定要整顿职称评定。1983年9月,中央办公厅、***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整顿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83]63号),自9月1日通知之日起,1980年下发的职称评定文件全部停止执行,并且,中央还成立了职称评定领导小组。1983年10月,中央职称评定领导小组召开专项会议,会后下发了职称评定领导小组成立后的第一份文件,即《关于整顿职称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职称字[1983]1号),自此,全国学术职称和业务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晋升、授予和发证等工作暂停进行(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继续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继续搞好,不能因职称评定工作暂停而受影响),并提出要研究改革职称方案。针对出现的问题,中央指出,评定学术、技术职称工作是关系到我国学术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关系到培养人才的大事,必须十分严肃认真。要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都要认真学习中央的决定,领会整顿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定精神上来,集中精力,搞好检查、总结、复查、验收和整顿工作。同时,要做好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治工作。

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阶段(1986―今)

通过暂停整顿,找到了问题的原因,除了个人因素(因国家经济困难,多年来工资冻结,通过评职称可以提高工资待遇)外,其主要原因是,职称除了有学术称号性质外,更多的是具有职务因素,最终导致,两者混淆在一起,与职责分离,又作为工资晋级的依据,没有数量限制,一旦评上职称,终身享有。为了适应经济、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真正发挥职称的原有作用,1986年,中共中央、***决定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在1986年至1988年期间,中央在原22个职称系列的基础上,调整为29个职称系列,职称系列的更全面,职称聘任制度更合理,我们把这一阶段称为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阶段。这是职称有岗位数量限制,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任期,不通用,只在评聘范围内有效。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不久,出现了这样一个特殊阶段,1989年发生了,职称评聘工作因此也停止了,直至1991年,人事部向***汇报后,职称评聘恢复正常,为此,***成立了职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深化职称改革方案。并对1989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退下来的同志进行了补评,不限制名额,够条件就评,满足了愿望,弥补了漏洞。

通过对建国以来,我国职称制度的演变过程的简要梳理和分析,我们大致了解到,在职称在不同阶段,因当时的经济、科技和教育的体制的不同,职称在不同阶段有其不同的历史意义,但其共性是职称是技术人员学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标志,确有学术称号的属性,也有学术地位的象征,在“官本位”的思想体系下,对于,部队有“***衔”,行***干部有“官衔”,而技术干部自然也有其相对应的――叫“学衔”,这是可以理解也是正常的。在计划经济时期,职称实行技术职务任命制尤其是建国初期确有其优越的一面,当然也有其自然地弊病。进入市场经济时期,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教育体制的改革需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取代了任命制,在任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但其本质属性仍然是不变的。这就要求我们职称管理及研究人员,要研究如何更好的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展现其学术水平,更好地实现其人生价值,这是后续工作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朱永生.新中国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的研究[J].江苏社会科学,1997(3):177.

[2]刘广琳.我国职称制度的沿革、现状及改革建议[J].理论学刊,1996(2).

[3]李娜.我国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模式及评审体系研究[D].南京:河海大学,2006.

原上草职称论文篇3

「关键词孙中山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制订 批评

学术界认为,孙中山主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订,试举数例:

陈旭麓主编的《中国近代史》:“在他的亲自主持下,南京临时***府参议院用一个月的时间起草了一部《中国华民国临时约法》。”①

罗正楷等编写的《中国***史》:“特别是在孙中山的参与下,临时参议院从2月7日至3月8日制定并通过了《中国华民国临时约法》。”②

郑兆安等主编的《中国***史》:“特别是在孙中山主持下制订的《中国华民国临时约法》,于3月11日正式公布,具有更重要的意义。”③

张晋藩著《中国法律史》:“1912年1月7日在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主持下,参议议院召开制订约法会议,由******人、法制局局长宋教仁主稿,经过一个多月的起草和讨论,至3月8日三读通过,3月11孙中山签署公布。”④

以上四家是我国近代史、***史和法律史研究的大家,都肯定孙中山主持或参与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订,笔者根据民国时期的相关资料,以及当时的历史背景,认为孙中山不仅没有主持约法的制订,而且对约法持批评态度。

一、 孙中山没有亲自主持制订临时约法

1、 中华民国临时***府组织大纲的制订。

《中华民国临时***府组织大纲》(简称大纲)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称约法)的脚本,1911年12月3日大纲公布,孙中山于12月25日(农历十一月初六)才由法国回到上海,不可能参与大纲的制订。据民国时期几位著名的法史学家和宪法专家的记载,也看不到孙中山参与大纲制订的证据。吴经熊黄公觉称:“各省代表乃借汉口英租界顺昌洋行为代表的会所,于十月初四日开第一次会议,推举谭人凤为议长。十二日议决先行起草临时***府组织大纲,并选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临时***府组织大纲起草员。十三日议决临时***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并于即日宣布。”①

杨幼炯著《近代中国法制史》:“各省代表于是年十月初先后到鄂,……十月初十开第一次会议,到有十四省代表,计二十四人。推谭人凤为议长,十二日议决先制定临时***府组织大纲,并选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临时***府组织大纲起草员。(有称大纲虽名为雷、马、王等起草,实出自宋教仁之手。)又议决如袁世凯反正,当公举为临时大总统。十三日议决临时***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并即日由省代表全体签名宣布。”②

谢扶民在《中华民国立法史》载:“各代表等乃借汉口英租界顺昌洋行为会址,于十月十日开第一资会议,推谭人凤为议长。十二日议决先制定临时***府组织大纲,选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临时***府组织大纲起草。十三日,议决临时***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即日宣布。”③

王世杰《比较宪法》称:“于是年十月初十开第一次会议,推谭人凤为议长;十二日议决先制定一种临时***府组织大纲,选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组织大纲起草员;十三日议决临时***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并即日由各省代表全体签名宣布。说者谓此项大纲,在表面上虽为雷奋等三人所起草,实则出自宋教仁之手。”④

从以上材料看,制订大纲的动议是由各省都督的代表会议于农历10月12日提出来的,负责起草的主要有宋教仁、雷奋、马君武、王正廷,大纲用一天时间拟成,13日公布。对这些基本事实,五位先生的看法是一致的。

2、孙中山没有参与大纲的修订。

孙中山于1911年12月29日被选举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希望增设临时大总统职位,安抚黎元洪;同时因形势的复杂和急剧变化,希望能扩大总统便宜处置之职权,建议修改大纲,并派黄兴到临时代表会陈述意见。大纲宣布后,“议者谓遗漏‘人权’,应予补充;或有行***各部,不应订入根本法;……十一月十二日,孙临时大总统派黄兴至宁,莅代表会,发表修改组织大纲之意见。时已午后9时,于是由云南代表吕志伊,湖南代表宋教仁,湖北代表居正提出修正案,要点如下:一 原第一章临时在总统下加‘临时副总统’五字;原第一条改为‘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皆由各省代表选举之,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二 原第五条改为‘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并任命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各员,须得参议院之同意。’三 原第三章行***各部改为‘国务各员’;原第十七条改为‘国务各员执行***务,临时大总统法律及有关***务之命令时,须副署之。’”经过激烈争论,最后决议案中,规定了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的选举程序,增加副总统的机构及其职权,以及扩大总统制定官规、任命文武职员的权力。⑤在此修订过程中,孙中山既没有亲自参加,也没有提出被参议院接受的方案。

王世杰《比较宪法》:“民国元年正月二日该院对于该组织大纲,尚有所修正;其最要者,则为增设临时副总统。”“当时***府尚要求修正组织大纲,添置国务***,以宋教仁充任;参议院反对,其议遂寝。”①

3、孙中山没有参与约法的制订。

元月28日参议院成立后,准备修改大纲。“临时***府法制局局长宋教仁拟具临时***府组织法草案,共分七章,都五十条,由孙大总统咨送参议院参考编订,此草案之要点有三:(一)列举人民之权利义务各条,惟关于权利,得依法律限制;(二)规定总统得单独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及与外国宣战、媾和,无须经参议院之同意,并得同法律之教令;(三)有‘临时大总统,除典试院、察吏院、审计院、平***院之官职及考试惩戒事项外,得制定文武官制官规’之条文,似略采五权宪法之意。惟参议院接受此草案后,仍主张自行起草,并于元月三十一日,即行完成审议,并于元月三十一日议决,将草案退回***府。该院旋组织编辑委员会,拟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于二月七日提付院会讨论,至三月八日,即已完成审议、第二读会、第三读会之程序,即日公布,所经时间,不过三十二日。至三月十一日,又经临时大总统公布”②

杨幼炯《近代中国法制史》:“先是在临时约法草案未成立时,孙总统即向参议院提出‘中华民国临时***府组织法草案’,请求讨论。参议院当恐受命***府,有损立法***之尊严,主张自行起草,不肯接受。于元年一月三十一日议决,将原案退回***府。特于二月七日起,召集临时约法起草会议,名为编辑委员会,起草二次,由宋教仁主稿,会议互三十日,至三月八日全案告终。” ③

孙中山所提草案,总统权力比临时约法规定权力大,杨幼炯《近代中国法制史》:“临时大总统于紧急时,得以命令代法律,并得单独宣告大赦及与外国宣战媾和,不必经参议院之同意。”“临时大总统除典试院、察吏院、审计院、平***院之官职及考试惩戒事项外,得制定文武官规。”④

王世杰比较宪法:“临时约法草案,系由院内之委员会(名为编辑委员会)起草。在该草案成立以前,南京临时***府已草就了一种,名为中华民国临时***府草案,并致参议院,请求作为讨论基础。***府草案与临时约法有二个主要的异点:第一,***府草案虽亦采取责任内阁制,而总统之权限则较大于临时约法之所规定;如承认总统于紧急时得以命令代法律;与总统不经参议院之同意,宣战、媾和等规定,第二,临时约法并未容纳孙中山‘五权宪法’之说,而***府草案则有‘临时大总编,除典试院、察吏院、审计院、平***院之官职及考试惩戒事项外,得制定文武官制官规’之规定,盖于承认行***、立法、司法诸权***之外,尚隐寓考试监察等立之意。该草案致送参议院后,该院仍主张自行起草;正月三十一日该院并议决将草案退回***府。元年二月七日起,该会即讨论该院编辑委员会自行起草临时约法草案;至三月八日,该院即已完成草案审议,第二读会、及第三读会之顺序。”⑤

根据以上史料和比较,可以确定三点:第一,孙中山曾代表***府向参议院提出过约法草案;第二,孙案没有被接受;第三,孙案增加了大纲规定的总统职权,而不是削弱它;第四,约法定案间接吸取了孙案的意见,增加了总统的某些职权;第五;比较孙案和大纲,孙中山没有削弱总统法定职权从而达到限制袁世凯的故意,只是希望有一部约法,来标志民国,并监督袁世凯。

4、孙中山所有文稿中没有孙中山参与大纲、约法的制订和修改的史料。

据我所看的孙中山的文稿中,找不到孙中山关于中华民国临时***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的起草和制订工作的记载,只有一个公布临时约约法的公布文件。

5、孙中山作为临时大总统,是***府官员,按孙中山崇尚的分权原则,孙中山不可能代行参议院的立法权。此不赘述 二、 孙中山对临时约法有诸多批评

孙中山曾明确表示,约法没有真实反映自己的***理想,《五权宪法》:“至于我们民国的约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民权。在南京订出来的民国约法里头,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 ①

这个五权宪法,孙中山最先在1906年12月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提出:“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②五权指立法权、行***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这是***府的五项治权,这五权还要受国民的四项***权制约,国民有选举权、创制权、弹劾权和复决权。这种五项治权与四项***权完美结合的宪法才是理想的宪法。但是临时约法既没有详细地、彻底地规定国民的***权,也没有贯彻他的五权分立思想。

《孙中山年谱》:“1912年2月13日,孙中山召集同盟会议员讨论约法。法制局长宋教仁坚主中央集权制,秘书长胡汉民则主地方分权。孙中山对五权宪法未纳入约法,表示不满,谓‘非如此则不足以措国基巩固’;特别强调‘我今已说要定一条’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以表示我***国民***之真意义所在,一以杜防盗憎主人者,与国民共弃之。’与会者均表赞同。”③

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制宪史》:“中山先生其后概乎言之,曰:‘民国建元之初,予极力主张施行***方略,以达***建设之目的。……而吾***之士,多期期以为不可。经予晓喻再三,辩论再四,卒无成效,莫不以予之理想大高。……呜呼,是岂予之理想太高哉!毋乃当时***人知识太低耶?予于是不禁为之心灰意冷。……此予之所以萌芽退志而于南京***府成立之后仍继续停战重开和议也。’”①

孙中山一次讨论中说:“内阁制,纯恃国会,中国本身基础,犹甚薄弱,一旦受压迫,将无由抵抗,恐蹈俄国1905年国会之覆辙。国会且然,何有内阁?今***之势力在各省,而专制之毒在中央,此进则彼退,其势力消长,即专制与共和之倚伏。倘更自为削弱,噬脐无及。”②

孙中山在《中国***史》一文中指出:“临时约法,既知规定人民权利义务;而于地方制度,付之阙如,徒沾沾于国家机关,此所谓合九州之铁铸成大错者也。”③

孙中山对约法为什么要承认并且支持?他说:“因为我以为这个执行约法,只有一年半载的事情,不甚要紧,等到后来再鼓吹我的五权宪法,也未为晚。”④

人以上材料看,孙中山对约法的批评主要有二:其一,没有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保障;其二,没有采取地方分权制,不利于民国的巩固;其三,没有贯彻五权宪法的理论。

对于这样一个不满意的约法,孙中山为什么为之奋斗不息?甚至作为斗争的旗帜?他自己有一个说法:“余对于临时约法之不满,已如前所述,则余对于此与***方略相背驰之约法,又何为起而拥护之?此读者所亟欲问者也。余请郑重说明之。……故《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袁世凯毁弃《临时约法》,即为违背誓言,取消其服从民国之证据,不必待其帝制自为,已为民国所必不容,……余为民国前途计,一方面甚望有更进步、更适宜之宪法,以代《临时约法》,一方面则务拥护《临时约法》之尊严,俾国本不因以摇撼,故余自六年至今,奋然以一身荷护法大任而不少挠。”⑤

忠于历史,是历史研究价值的基础,有感于此,笔者提出孙中山与约法制订的问题,祈为引玉之砖。

注:原文发表在《纪念辛亥***九十周年国际青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岳麓书社2003年出版。

① 陈旭麓,中国近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出版,第524页。

② 罗正楷等,中国***史,中国人民大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第123页。

③ 郑兆安等,中国***史,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40页。

④ 张晋藩,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出版,第531页。

① 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制宪史民国丛书第四编27,上海书店1992年出版,第36页。

② 杨幼炯,近代中国法制史,民国丛书第一编29,上海书店1989年出版,第77页。

③ 谢扶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民国丛书第五编6,上海书店1996年出版,第358.

④ 王世杰,比较宪法,民国丛书第一编30,上海书店1989年出版,第678页。

⑤ 谢扶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民国丛书第五编6,上海书店1996年出版,第359页。

① 王世杰,比较宪法,民国丛书第一编30,中华书局1989年出版,第680、681页。

② 谢扶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民国丛书第五编6,上海书店199年出版,第361页。

③ 杨幼炯,近代中国法制史,民国丛书第一编29,上海书店1989年出版,第92页。

④ 杨幼炯,近代中国法制史,民国丛书第一编29,上海书店1989年出版,第92页。

⑤ 王世杰,比较宪法,民国丛书第一编30,中华书局1989年出版,第684、685页。

① 五权宪法

② 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5年出版,第330页。

③ 孙中山年谱,中华书局1980年出版,第139页。

① 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制宪史,民国丛书第四编27,上海书店1992年第39页。

② 王俯民,孙中山详传,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666页。

③ 中国***史,孙中山全集第七卷,中华书局1985年出版,第67页。

原上草职称论文篇4

抄写,即对字迹潦草或因在起草过程中经反复推敲、多次修改和勾划的文稿进行誉写以便于继续修改或交付打印。帮助领导誉写稿件使之能腾出时间去做其它工作,这是文字秘书应尽的责任。起草文稿,是文字秘书工作的主要部分。文稿的起草过程,常常是由领导和文字秘书合作进行的。有时,是领导亲自动手,秘书帮助誉写。以及做一些收集、补充和核实;有时,是领导口授主要内容,秘书记下后负责文字的加工整理;有时则是领导只口授一个要点,或者同秘书一起在讨论中形成一个要点,然后由秘书据此去收集材料、推敲观点,形成文字。这最后一种,领导只是出题目,而从拟定提纲、收集材料、起草文稿到讨论修改,则都由文字秘书单独负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起草文稿的时候,文字秘书不但可以在酝酿和讨论文稿的时候提出自己的意见供领导参考,而且可以在起草时直接把自己的想法写上去,形成初稿,让领导人去决断,而不是照葫芦画瓢,这样形成的文稿才能真实、全面、生动地反映传达领导的决策、方针、意***等,并使之成为群众性的行动。

要达到上述目的,文字秘书就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他除了具备一般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有自己特殊的知识修养、技能修养、品德修养、作风修养方面的要求。知识修养、技能修养好不好,是一个文字秘书称职不称职的问题;品德修养、作风修养好不好,是一个文字秘书合格不合格的问题。因此,文字秘书要自觉地、全面地加强这四个方面的修养,努力把自己造就成为德才兼备、既合格又称职的国家特殊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不仅仅通过文字的抄写、记录和文稿起草做好领导的助手和参谋,同时,由其经手、处理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文字材料,也为文书档案提供了准确的、丰富的、详实的具有较高价值的原始资料。因此,较好的文字秘书的素质修养,是文书档案管理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

由于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的局限,许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文书档案管理都是由文字秘书兼职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文书档案管理方面的业务又隶属当地档案局领导,因此,文字秘书应在遵循档案管理必须坚持***性、实践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按照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关于统一管理、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要求,努力提高文书档案管理方面的业务修养。

原上草职称论文篇5

(1.乐山师范学院***法学院,四川乐山614004;

2.西南***法大学行***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 要:《平***院编制令》在起草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相继提出多个草案,各草案与《编制令》在平***院组织体系、职能、成员、审判组织构成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体现了平***院制度在创制过程中立法者对这一制度认识与定位的变化。各文本内容的差异也体现了平***院制度的创设并非对西方行***裁判制度的直接移植,而是一个根据国情对外国行***裁判制度选择性移植的过程,一个不断将中国***治法律文化与西方行***裁判制度融合的过程。

关键词 :平***院;评事;肃***厅;肃***史;行***裁判制度

中***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8-0058-09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次规定了平***院的设置,以其作为审理行***诉讼的机关。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各项国家制度开始着手设立,平***院制度的创设也随即提上了日程。从1912年到1914年间,法制局草拟平***院编制草案数部,但均遭否决。1914年3月31日《平***院编制令》正式颁布施行。平***院各编制草案与《平***院编制令》之间在内容方面存在着诸多异同之处,这些异同体现着决策者在平***院制度创设过程中的考量。

一、各文本总体内容

笔者目前发现的平***院编制草案共有四件,分别为:《行***审判法》(以下简称草案A)、《平***院编制条例》(以下简称草案B)、《平***院编制令草案》(以下简称草案C)及《平***院编制令》(以下简称草案D)。草案A收录于《民国法规集成》第十五册;草案B披露于1913年12月的《申报》;草案C披露于1 91 4年2月的《盛京时报》;草案D收录于《北洋***府档案》平***院卷。正式颁布的《平***院编制令》共二十九条。从起草时间来年,草案A最早,《民国法规集成》注明时间为1 91 2年9月;草案D最晚,虽然《北洋***府档案》并未注明起草时间,但从其内容来看,与正式颁布的《平***院编制令》(以下简称《编制令》)内容基本相同,因而可推定其应为最后的草案。

草案A共七章七十一条,分别为第一章行***审判之编制、第二章行***审判之权限、第三章诉讼事件之范围、第四章审判之列席及回避、第五章行***诉讼当事人、第六章行***诉讼之程序及第七章附则。草案B共有四编五十九条,前两编下又有数章,最后还有附则。各编及其下各章分别为:第一编平***院及监察厅,其下包括第一章总则、地方平***院、中央平***院三章;第二编平***院及监察厅之官吏,其下包括第一章评事及监察官及第二章书记官两章;第三编平***院及监察厅事务之处理,其下无分章;第四编平***院及监察厅行***之监督,其下无分章;附则。草案C共二十三条,未分章节;草案D与《平***院编制讼》均为二十九条,未分章节。

从各文本内容来看,草案A系将平***院组织规范与行***诉讼规则合并规定于同一部法律之中,是平***院组织法与行***诉讼法的混合体。其余草案及《编制令》均为单纯的平***院组织法,仅规定了平***院的组织规范,并未涉及行***诉讼内容。草案D的内容与《编制令》已经十分接近,除少数条文略有修改以及平***院成员名称有所不同之外,大部分内容与《编制令》完全相同。

二、平***院的组织体系

平***院组织体系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为平***院纵向的组织体系;其二为平***院内部的机构设置。

(一)平***院:一级制或者二级制

作为规范行***行为、救济公民权益的制度,行***诉讼的审级越多越有利于保障人民权益。但在20世纪初期,行***诉讼制度在西方国家也是初步建立,各国对于行***诉讼的审级规定不尽相同。如法国采用的是二级制、德国采用的是三级制,日本、奥地利则实行的是一级制。在《编制令》起草之时,最先效仿法、德制度,因而在草案A中,行***诉讼审判即采用多级制。其第一条规定:“行***审判权于平***院行之。设平***院于北京,为最高级;省为中级,以该省参事会行之;于县为初级,以该县参事会行之。”平***院、省参事会、县参事会各有审理初审案件的权限,而平***院和省参事会分别又是省参事会和县参事会上诉案件的终审机关。因而草案A所构建的行***诉讼体制是一个三级二审的模式,行***诉讼案件的审理分别由平***院、省参事会、县参事会管辖,省参事会、县参事会审理的案件又可分别上诉于平***院及省参事会进行二审,第二审即为终审,设于北京的平***院对于案件的一审即为终审。虽然行***诉讼采用的是三级二审的模式,但是平***院却只有一级,除在北京设置一所平***院外,并未再另行设置下级平***院。

草案B与草案A类似,也采用了多级制的行***诉讼模式。但与草案A不同的是,草案B并未将下级行***审判权委予地方机关,而是直接规定在地方设立地方平***院。其第一条规定:“平***院分二级如左:一、地方平***院;二、中央平***院。”草案B构建起来的行***诉讼体制是一个二级二审的模式,行***诉讼案件管辖权由中央平***院与地方平***院分享,对地方平***院初审案件裁决不服可上告于中央平***院。同时中央平***院与地方平***院均有初审即终审案件的管辖权,对地方平***院所受理的此类案件,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无权提起上诉。

对于地方平***院的设置,从《编制令》起草之初就存在反对的声音,1912年11月,法制局拟定行***审判法草案,其中规定了地方平***院的设置,草案在提交国务会议讨论时,国务会议即认为“中央平***院自应设立专署,任命院员,惟各省地方平***院遍行设备,经费上实有未给。”故“除中央***专署外,各省平***院仍听各省行***官与司法官自行组织指定处所,不另设专署专官以节费用。”:6]此种反对设置地方平***院的声音影响了此后草案的制定。因而在草案C与草案D以及《编制令》中,平***院的设置从多级转变为了一级,仅在中央设置一所平***院,地方不再设置。相应地,原本实行多级审判的行***诉讼制度,也转变为了一审终审。

(二)监察机构的从无到有

《临时约法》对于平***院和行***诉讼的规定相当笼统,平***院拥有行***诉讼案件审判权,但其是否可以兼有其他职权,则并未规定。这就为立法机关的自由处理提供了空间。

在最早的草案A中,平***院是一个单纯的行***审判机关。但在随后的各草案中,平***院机构设置开始发生变化,除设立职掌审判的机构外,还添设了负责监督告发官吏的监察机构。在此后的各草案中,所设监察机构均直接称为监察厅。

监察制度在中国历代***治中发挥着较为有效的监督官吏,维持***权稳定的作用,因而民初的立法者们对此类制度当然不愿抛弃。由于行***诉讼制度能够起到监督官吏的任用,从客观效果上类似于监察制度,所以将二者归于一个机关之内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从草案内容趋势可以看出,在平***院中设置监察机构已经成为了定论,因而正式颁布的《编制令》中同样也规定了此项内容。但与各草案不同的是,《编制令》并未直接采用监察厅这一名称,而是采用了另一名称:肃***厅。

三、平***院的职能

(一)审判职能

平***院从其创设之初即首先被确定为一个职掌行***审判的机关,因而在《编制令》起草过程中,各草案基本都将平***院职能的重心放在行***诉讼审判上。在草案A中,第一条即明确规定:“行***审判权于平***院行之。”草案B第二条规定:“平***院审判行***诉讼案件,但以法律属于特别机关管辖者不在此限。”草案D与《编制讼》第一条规定:平***院“依行***诉讼条例、纠弹条例及其他法令之规定掌审理行***诉讼事件及纠弹事件,但以法令属于特别机关管辖者不在此限。”唯一例外的是草案C,在草案C中平***院被设定为一个纯粹的监察机构,因而并无行***诉讼审判的规定。

从行***诉讼提起的方式来看,在草案A与草案B中,行***诉讼只能由人民自行提起。而在草案D与《编制令》中,则规定除人民主动提起行***诉讼外,监察官(肃***史)有权就行***诉讼事件向平***院提起行***诉讼。草案D第八条规定:“平***院监察官依行***诉讼条例之规定,就行***诉讼事件对于平***院提起行***诉讼。”《编制令》第八条规定:“平***院肃***史于人民未陈诉之事件,得依行***诉讼条例之规定,对于平***院提起行***诉讼。”比较草案D与《编制令》的规定可以发现,草案D中监察官提起行***诉讼并无条件限制,而在《编制令》中,平***院则只能就“人民未陈诉之事件”提起行***诉讼,缩小了肃***史提起行***诉讼的范围。这一变化提高了人民在行***诉讼中的地位,同时也更符合行***诉讼救济权利的目的。

除审判行***诉讼案件之外,草案C、草案D及《编制令》中平***院还拥有审判纠弹案件的权力。草案C第一条规定:“平***院直隶于大总统,统掌纠弹及审判行***官吏违法事件。前项所称官吏违法事件,以有左列各项情形之一者为限:一、行贿受贿;二、显然违反宪法或与宪法相等之法律;三、滥用威权;四、废弛职务。”从此条有关平***院职权的规定内容来看,平***院所审理的案件均为纠弹官吏的案件。草案D和《编制令》也明确规定平***院审理纠弹案件的职权。而草案B规定了监察官有权就单纯违法、违法并侵害权利及单纯侵害权利的行***事件依告发或以职权提起诉讼,但此处诉讼并未明确系何种性质的诉讼,也没有规定向哪一机关起诉。由于条文内容规定并不严谨,所以无法判断在该草案中平***院是否拥有审判监察案件的权力。

(二)监察职能

作为平***院重要的职能之一,除草案A因不设监察机构无此规定外,其后各文本都将监察职能作为其重要内容。

草案B规定:监察厅设置监察官。其职权有:就于行***事件之单纯违法者,依告发或以职权提起诉讼;就于行***事件之违法并侵害权利者,依告诉或以职权提起诉讼;就于行***事件之单纯侵害权利者,依告诉(或以职权)提起诉讼;监视裁决之执行。草案C规定的监察官职权包括:大总统特交平***院查办之官吏违法事件,应按实查呈覆大总统核夺;平***院监察官自行发见之官吏违法事件,应一面具呈向大总统纠弹,一面报告平***院;人民向平***院陈诉之官吏违法事件,应斟酌情形轻重或呈向大总统纠弹或呈向平***院纠弹或批斥不允;遇有情节重大关系治未便泄露案情者,准密呈大总统核夺。草案D规定:平***院监察官依纠弹条例纠弹行***官吏之违反宪法、行贿受贿、滥用威权、玩视民瘼事件。并有权监视执行平***院之裁决。此外,各文本还明文规定监察机构***于平***院行使权力,监察官不得干涉审理或兼审理事务。

从各文本的内容来看,监察机构始终被赋予的职权首先为监督行***机关活动及监督官吏违法的权力,这也是监察机构最主要的职能。其次,除草案c之外,均赋予了监察机构监督平***院裁决执行的权力。再次,各文本均规定监察机构对于平***院职权***,不受平***院指挥。由此可见监察机构虽在机构上隶属于平***院,但在职权上,则完全是一个***的机关。此种设置,能够有效保障监察机构监督官吏权力的行使,避免因监察活动受到非法干预削弱其监督效力。最后,各文本均规定了监察机构不得干涉审判或兼掌审判事务,以保障平***院裁决的公正性,防止纠弹权与审判权合一导致平***院中立地位的丧失。

四、平***院的成员

(一)成员称谓

对于平***院成员应冠以何种称谓,各文本的规定各有差异。草案A中,平***院成员除院长外称为评事,职掌审判事务;草案B同样将平***院有审判权的成员称为评事,同时对增加的职掌监察的成员称为监察官;在草案c与草案D中,评事的称谓被更改为判事,监察官的称谓则被保留了下来;而在《编制令》中,判事的称谓重新被评事所取代,但监察官却被改称肃***史。

从成员称谓的选择与变化过程,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治思想对当时立法者的深刻影响。评事在民国之前即是官名,负责决断疑狱。肃***史这一称谓如前所述,则来源于唐朝时设置的肃***台及元朝时设置的肃***兼访司。而判事一词在汉语中为动词,指审理、裁决狱讼,其作为名词指代裁决官则出自于日本《裁判所构成法》,为法官的旧称。监察官一词在民国之前并无相应官职设置,但从隋朝开始有监察御史的设置,负责监察百官、巡视郡县、纠正刑狱、肃整朝仪等事务。可见除判事为直接借鉴于日本外,其他称谓均源于中国传统***治法律文化。民国初年虽然着力建立的是现代化的***治与法律制度,但传统***治法律文化已经深刻影响了当时的立法者,因而其所构建起来的必然是融合了传统中国***治法律思想与西方现代法治理念的混合制度。

(二)成员人数

草案A第三条规定:“院长一人,特任;评事简任二人、荐任十二人。”草案B中对于评事及监察官的人数则并未直接规定,而是在第十八条规定:“评事及监察官之总员额以教令定之。”草案C第十一条规定了判事及监察官的员额:判事十四人,监察官十六人。草案D《与编制讼》规定的人数为:判事(评事)十五人,监察官(肃***史)十六人。

从各文本的规定可以看出,除草案B采取了半开放式规范将评事及监察官人数的决定权委之以总统外,其余文本都直接规定了人数。

(三)任职资格

草案A第四条规定,院长、评事须年满三十岁且须任荐任以上行***官五年以上或任司法官五年以上。草案B在第二十七条规定评事及监察官须年满三十岁,且任荐任以上行***官二年以上或任司法官二年以上。草案c则在第十二条中规定非满年三十五岁以上者,不能充平***院判事及监察官。而第十五条又规定:判事任职资格为现任或曾任荐任以上行***官而有经验者、现任或曾任司法官而有经验者,及在京重要会议机关成员;监察官的任职资格为现任荐任以上行***官而有经验者及现任或曾任简任以上司法官而有经验者。草案D第十四条规定了判事及监察官任职资格:判事及监察官须年满三十岁,且须任荐任以上行***职二年以上或任司法职二年以上。《编制令》中的有关评事及肃***史的任职资卡各与规定在第十四条:“平***院评事及肃***史须年满三十岁具有左列资格之一:一、任荐以上行***职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二、任司法职二年以上著有成绩者。”与草案D相比,其条件更为严格,除有任职年限限制外,还要求工作著有成绩。

比较各文本有关评事(判事)及监察官(肃***史)任职资格可以发现,各文本均对年龄作了限制,都要求在三十岁以上,草案C则要求在三十五岁以上。同时各草案都对评事及监察官任职经历作了限制,必须为曾任或现任荐任以上行***官或司法官,且规定了任职年限,从五年到两年不等。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平***院的主要职权为审理行***诉讼案件与监察官吏,无论是行***诉讼案件的审判还是监督行***机关和官员活动,都需要具备专门的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无法胜任。因而才需要在年龄与任职经历方面作出严格规定。

(四)任职限制

为了确保平***院成员能够公正地履行职责,各文本都规定了成员在任职期间禁止作为的事项。

草案A第七条规定:“院长、评事在职中不得为左列事项:一、于职务外干预***事;二、******员、***社员、国会及地方议会议员;三、经营商业及官吏不应为之业务;四、除兼任外受俸给或有酬报之公务。”草案B第三十三条规定:“评事及监察官在职中不得为左列事项:一、为*********员、***会会员、地方议会议员;二、为律师;三、除法令有特别规定外就有给之公职;四、除第一款以外之干预***事;五、经营商业及官吏不应为之业务。”草案D第十九条规定:“平***院判事及监察官在职中不得为左列事项:一、***治结社及***谈集会之社员或会员;二、国会及地方议会议员;三、律师。”《平***院编制令》第十九条又在草案D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商业之执事人”。草案C对此没有规定。

从各文本规定来看,对于评事及监察官任职期间的限制相较于一般文官而言更接近于对司法官的要求,前期草案的规定几乎为法院编制法的照搬,后期草案及《编制令》方根据评事及监察官的文官性质,作了一定的调整。之所以有此限制,在于确保平***院的中立性,使平***院成员在***治、职业、利益各方面均保持中立,从而保障其活动的公正性。

(五)身份保障

为保障行***审判权与监察权不受不当干预,首先必须防止其他机关及个人对平***院成员施加影响,确保平***院成员身份权利不受任意干预。为达到此目的,各草案与《编制令》均仿效司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为平***院成员构建了健全的身份保障体系。

如草案A规定:院长、评事非出于本人之意,不得转职、停职、解职及减俸。院长、评事因身体伤废或精神衰弱不能任职者,得依平***院总会议决,咨由国务***呈请退职。草案B规定评事及监察官简任或荐任终身任官。评事及监察官非受刑法之宣告及惩戒之处分,不得反其意免官、转官、转职及减俸。评事及监察官若因精神衰弱及其他不可避之障碍致不能执务时,经中央平***院总会之议决,由中央平***院长经由国务***呈请大总统命其退职。草案C规定:平***院判事及监察官非受刑法之宣告及惩戒之处分,不得强令退职留职或减俸。平***院判事及监察官若因精神衰弱及其他不治之障碍致不能执职务时,由平***院长呈请大总统命其退职。草案D与《编制令》规定:平***院判事(评事)及监察官(肃***史)非受刑法之宣告及惩戒之处分,不得强令退职、转职及减俸。平***院判事及监察官若因精神衰弱及其他不治之障碍致不能执务时,由平***院长呈请大总统命其退职。

各文本在直接规定了评事及监察官不得违反其意志变更职务及减少薪俸的同时,还列举出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受刑事处罚、受惩戒处罚、受惩戒调查、受刑事追诉、患精神衰弱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执行职务等情形。此外,各文本还都规定了平***院评事或监察官在受到刑事追诉或惩戒调查时,仍给予一半的薪俸,以防止追诉及调查程序成为干预评事及监察官履行职务的手段。

(六)选任方式

草案A第三条规定平***院设院长一人,为特任职。因而院长的任命只能由大总统以特令任命。而评事则由院长报国务***呈请大总统任命。草案B规定:中央平***院长、中央平***院监察厅总监察长,由大总统于简任评事或监察官中特任之。中央平***院评议部长、地方平***院长,地方平***院监察厅监察长,中央平***院评事、监察厅监察官,地方平***院评事及监察官,由中央平***院长经由国务***呈请大总统任命。草案C规定:平***院长、监察厅监察长由大总统特任之。平***院庭长由平***院长开列平***院判事衔名,呈请大总统任命。平***院判事由平***院长会同各部长,密荐现任或曾任以上行***官而有经验者二十五人,呈请大总统任命五人;由大理院长会同司法部长密荐现任或曾任司法官而有经验者十人,呈请大总统任命五人;由在京重要会议机关互选八人,呈请大总统任命四人。平***院监察官由平***院长会同各部长,保荐现任荐任以上行***官而有经验者四十人,呈请大总统任命八人;由大理院长会同司法部长保荐现任或曾任简任以上司法官而有经验者十六人,呈请大总统任命八人。草案D规定:平***院院长、监察厅监察长由大总统任命。平***院庭长由平***院院长开列平***院判事,呈请大总统任命。平***院判事及监察官,由平***院长、各部部长、大理院院长及高等咨询机关密荐具有第十四条资格之一者,呈由大总统选择任命。《编制令》除第十八条删去“密荐规则另定之”的规定外,其余与草案D相同。

从各文本的规定内容来看,平***院院长及肃***厅都肃***史(总监察长)的任命方式是一致的,都是由大总统直接任命。而对于评事(判事)及肃***史(监察官)而言,则各文本略有不同。草案A中评事系由院长咨由国务***呈请(大总统)任命。草案B与草案A类似,也是由中央平***院长经由国务***呈请大总统任命。其余文本则规定了由多个机构共同或分别提出候选人,由大总统选择任命的方式。相比较而言,草案A与草案B所规定的任命方式与一般文官的任用程序类似,而其余文本规定的方式则另辟蹊径,体现了平***院这一机构在***治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五、审判组织的构成

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上,各文本规定分别如下:草案A第十一条规定:“院长、评事掌审判行***诉讼。院长得命评事为审判长,亦得自为审判长。”第十二条规定:“平***院设第一、第二两庭,各置庭长一人,指挥该庭事务并监督之。庭长由简任评事中选充。庭长及评事之庭属每年更易一次,由院长定之。”草案B第三条规定:“地方平***院权以评事三人之评议部行之。地方平***院审判初审即终审之案件,院长得因其案件情形增加评事为五人。”第四条规定:“中央平***院审判权以评事五人之评议部行之,但院长得因其案件情形增加评事为七人。”第二十条规定:“地方平***院之评议部为一部以上三部以下,经中央平***院总会之以决议院令定之。”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央平***院之评议部为二部以上五部以下,经中央平***院总会之决议以院令定之。”草案C第二条规定:“平***院之审判以平***院判事七人组织之庭行之。”草案D第二条规定:“平***院审理权以平***院判事五人组织之庭行之。前项之判事每庭须有由司法职出身者一人或二人。”第四条规定:“平***院置三庭。每庭以平***院判事一人为庭长,指挥监督该庭事务。”《编制令》规定与草案D相同。

从各文本内容来看,其共同点在于平***院审判权均由一定数量评事组织的审判庭行使,每庭设置庭长(或部长)一人,不存在评事一人***审判的情形。而其不同点则有如下几点:

1.审判庭评事数量不同。草案A规定初审为三人以上,终审为五人以上,且须为奇数;草案B规定中央平***院审理案件为五人,必要时可增至七人,地方平***院审判案件为三人,必要时可增至五人;草案C为七人;草案D及《编制令》为五人。

2.审判庭数量不同。草案A中审判庭为两个;草案B中中央平***院评议部为二至五部,地方平***院评议部为一至三部;草案C未规定审判庭数量;草案D与《编制令》均将审判庭限定为三个。

3.院长能否参与审判不同。草案A中规定院长可以参与审判,草案B第七条规定院长可兼任审判部部长,因而也可推定其有权参与审判。其余文本中院长均不直接参与审判。

4.审判庭成员是否固定不同。草案A明确规定了庭长及评事的庭属每年更换一次,而其余草案则并未就此做出规定。

5.审判庭评事身份有无特别限制不同。草案D与《编制令》均明确规定了平***院各庭必须有由司法职出身评事一人或二人。

这些规定的目的都在于保障平***院审判职能的公平、公正实施。由于平***院并非普通的行***机构,而是一个兼有行***与司法权力的特别机关,因而其审判活动必然具有极强的司法特征,如果缺乏必要的司法经验与知识,其审判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必然有所削弱。

六、评价与启示

20世纪初,内忧外患迫使中国不得不在***治、法律领域走上“西化”的道路,为了救亡***存,中国人不得不全面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制度。“如果说直接移植西方法律是西化的典范,那么中国近代司法却没有直接进行全而西化,近代司法考虑了中国本土的适应性,希望采取渐进式的转变。”

平***院是中国第一个行***裁判机关。虽然行***裁判制度产生于西方,但平***院制度却并非对西方行***裁判制度的简单模仿。从平***院组织规范起草制定的过程来看,它是一个不断将中国***治法律文化与西方行***裁判制度融合的过程。最初的草案虽然能够从“评事”等称谓中看出些许中国传统***治法律文化的影子,但是平***院制度基本上是对国外制度的模仿,没有多少创新之处。后来各草案规定了监察机构后,使得平***院制度的本土特色逐渐明显。到最后在《编制令》中,平***院除了设有监察机构肃***厅职掌纠弹事务之外,行***诉讼制度也因肃***厅的设置而有所创新,使其最终成为了一个在当时世界上独具特色的行***裁判机关。

平***院组织规范的起草同时也是一个根据国情对外国行***裁判制度选择性移植的过程。平***院制度对外国行***裁判制度的移植并非盲目照单接收,而是有选择的,并且会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地方平***院的从有到无,成员资格的变化等许多方面都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的结果。正是因为平***院并非对大陆法系行***裁判制度的简单移植,而是根据本国国情进行了调整,并且融合了中国传统***治法律文化对西方制度进行了创新。所以这一制度在建立后取得了较好的运行效果。

原上草职称论文篇6

五代到清朝,翰林院的***治地位经历了二高三低的变化:宋朝和 明初高,五代、辽金元时期和明永乐以后低。

五代武人跋扈,王朝祚短,翰林的地位从唐时的顶峰跌落,***治 上的作用相当有限。后晋还一度废除翰林学士,其职并归中书舍人。

宋代是翰林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这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 继承唐、五代的趋势,翰林学士院与翰林院发展成截然不同的衙署。 翰林院作为各种技能之士的待诏之所,设在皇城之外,分为书艺、*** 画、天文、医官诸局;翰林学士院作为草诏、顾问之臣的供职机构, 设在宫禁之内,二者间地位的高下不可同日而语。其二,翰林学士院 组织结构严整,官员设置从高到低依次为承旨、学士、直院、权直, 不再是随意性很强的内侍群体,而是中央***府的正式机构。与之相适 应的选任、降黜、员额、俸禄等各项制度日趋完备。其三,翰林制度 与科举制度的关系得以确立,非进士不入翰林,由此推进了宋代文人 ***治的发展。

辽、西夏、金、元,都是以少数民族为统治主体的王朝,它们程 度不同地学习汉王朝的统治体制,无一例外地承袭了唐宋的翰林制度, 以此标榜文治,笼络与安置汉族知识分子。各***权中翰林机构的名称、 功能不尽相同:辽称翰林院,体制与唐旧翰林院相似,院内人员、职 事繁杂不一;所不同者是将国史院隶属于翰林院,开了国史、翰林合 二为一的先河。西夏与金建翰林学士院,职能与宋时相似。元立翰林 国史院,其职责变为以修撰国史为主。

明代翰林院的发展变化,以明成祖永乐(1403—1424年)为界, 分为前后两大时期。前期的翰林院拥有唐宋翰林学士院的职能,翰林 官充当皇帝的辅弼,在当时的***治舞台上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后 期的翰林院向唐旧翰林院回归,走上了重文词、远***治的道路,取而 代之的是新的近侍机构——内阁。英宗正统(1436—1449年)以后, 翰林院正式成为外朝官署,逐渐降为撰修书史、起草一般文书的普通 文秘机构。

清朝以后,翰林院的性质不再有大的变化。院中无承旨,亦无学 士之名,而是“定掌院学士为专官”(《清史稿》卷115“职官二”), 掌院学士之外,设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以及修撰、编修、检讨、庶 吉士等;院下有庶常馆、起居注馆和国史馆三机构。翰林院的主要职 能是编修书籍,撰拟册文,为皇室解经讲史,以及充当科举考官等, 与***治了然无涉,属于职清事简的文人闲职。清朝末年,实行***治改 革,学校教育取代科举制度,与科举制度密切相关的翰林院日渐衰落。 1911年,清朝灭亡,沿续了千余年之久的翰林制度也最终退出历史舞 台。

无论其身份是“天子私人”还是朝廷命官,也无论其职能是参与 ***事为主还是掌管文辞为主,对于中国古代的翰林来说,有一点是千 年不变的,即充任者多是精通经史、饱读诗书之士。特别是明清以后, 基本都是进士高科之人,亦即当时知识阶层中的精英。为人熟知的历 代名流如唐朝的李白、杜甫,宋朝的苏轼、欧阳修、王安石、司马光, 明初的宋濂、方孝孺,晚清的曾国藩、李鸿章等等,皆是翰林中人。 这种构成,决定了翰林群体势必对封建社会文化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 响。

作为职掌文化事业的专官,翰林首先致力于精神文化产品的创造 与保存。他们中的多数人不仅通经晓史,而且立德立言,创作出无数 优秀的诗赋文章,为古代封建文化的宝库增添了大量的财富。历代翰 林还编撰各类书籍典册,直接担当起整理、保存与传承封建文化的责 任。唐以后流传至今的大量古代典籍,多数都出自翰林之手。如宋代 以“四大书”著称的《太平御览》、《太平广记》、《文苑英华》和 《册府元龟》,除《元龟》外,其余三部都是太宗时由翰林学士李方、 扈蒙等主持编撰的。再如明朝修《永乐大典》,清朝修《四库全书》, 都由翰林负责,清朝修书的机构四库馆就设在翰林院内,修书期间先 后有数以百计的翰林参加了《四库全书》的编纂。

同时,作为成功地进入中枢机构的士大夫中显达之人,翰林有机 会实践儒家的***治理想,以其知识、节操等影响社会,实现“达则兼 济天下”的抱负。从唐末翰林充当反对方镇,打击宦官,巩固统一的 重要力量,到宋朝翰林踊跃议论朝***,批评时事,推进文治,历代翰 林都积极发挥了他们在当朝***治生活中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他们 所表现的那种以天下国家为己任、于国事民生不敢忘的情怀,凸显出 中国封建知识分子“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 世开太平”的独特文化品质,丰富了中国封建文化的精神遗产。

原上草职称论文篇7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证和维护交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统一性,进一步促进交通依法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府组织法》、《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市人民***府行***措施制定工作程序的规定》、《*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结合***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交通局或市直交通具有行***职能的单位根据国家现行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以市交通局名义或自行制定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以公开形式的,涉及交通行***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策性、执行力和约束力,适用于本地区交通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规则、制度等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市交通局机关及市直交通具有行***职能的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交通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法制部门负责管理,并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交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起草、审查、的程序制发。

第二章交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与类型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机关和调整的对象及范围分为两类:

(一)按机关分为:

(1)代市***府草拟,由市***府的规范性文件;

(2)经市***府审议批准后,由市交通局的规范性文件;

(3)由市交通局或市直交通具有行***职能的单位直接的规范性文件;

(4)市直交通具有行***职能的单位以市交通局名义的规范性文件;

(5)市交通局或市直交通具有行***职能的单位与市级其他部门联合的交通规范性文件。

(二)按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分为:

(1)水上运输市场管理规范性文件;

(2)道路运输市场及相关业务管理规范性文件(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确定);

(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

(4)交通规费征收管理规范性文件;

(5)公路管理规范性文件;

(6)航道管理规范性文件;

(7)交通工程建设招投标及质量监督规范性文件;

(8)其他交通管理事项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1)内部管理事务性文件、制度、规定;

(2)对具体管理相对人作出的行***处罚决定;

(3)原文转发各级***府和上级***门以及上级***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有关计划、财务、经费指标的分配,各种报表的填报等文件;

(5)人事、教育、监察、宣传等方面的文件。

第三章立项起草

第八条拟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当自决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单位法制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书。

立项建议书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及联系人、拟完成时间以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立项建议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立项建议书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建议立项部门。

市直交通具有行***职能的单位以市交通局名义或以市交通局名义与市级其他部门联合的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书应当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按照上述第一、二款之规定向局***策法规处提出立项建议,局***策法规处按照上述第三款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交通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当进行相关调研,听取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涉及行***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还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

调研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交通规范性文件名称用“办法”、“规定”等,对某一项交通行***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对某一方面的交通行***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规范性文件的文件名称用“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简洁准确地概括其内容。交通规范性文件应当冠以制定机关的名称。

交通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结构,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畹男蚝庞弥形氖?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结构,可以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

第十二条实施性的规范性文件,不必全面摘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三条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拟文部门应做到依据上明确全面,相关表述精炼、准确,相关措施合法、合理、便民,并使整个文件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

第四章审核

第十四条交通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法制部门负责审核。审核工作按照下述规定进行:

(一)若有需要,可以通过召集会办等形式进行意见征求。

(二)若有必要,可以组织调研,调研可以采用研讨、座谈、实地考察学习、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对创新性的、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组织有关专门人员、法制部门人员、法学专家和实际工作者进行论证。

(四)审核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问题,由法制部门负责主持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办公会决定。

以上工作的具体组织,由拟文部门协助法制部门进行。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起草任务完成后,拟文部门应将草拟稿报本单位法制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审核。

报送的文件应当包括同意立项决定、送审文稿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依据、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部门或单位之间的分歧意见和协调情况等),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起草过程中依据和参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原件或者复印件)。

经法制部门同意,送审报告和起草说明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规章以上的依据性文件可以只提供依据的名称、颁发机构、颁布或修改的日期、施行日期等情况。

(二)其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文献资料。

第十六条法制部门应当从拟文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便民性上展开相关的审核工作。

法制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对规范性文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与起草部门协商。

法制部门认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有送审材料不齐全的情况,可以予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

第十七条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法制部门在审核或协调过程中需要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应当在召开论证会、听证会之前公布草案,并广泛吸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论证会、听证会。

第十八条草稿经本单位法制部门审核后,由起草部门按本单位发文程序向本单位办公室报送,由办公室送呈有关领导签发。办公室对未经法制部门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应退回起草部门,要求其报法制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编文号下发。规范性文件下发后,已建立互联网络的单位须在网站刊登。

第二十条交通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制定部门应当进行广泛宣传,也可以与局办公室、局***策法规处联合进行宣传。宣传的方式包括:

(一)举办新闻会;

(二)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

(三)编辑发行单行本及条文释义;

(四)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等活动;

(五)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交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市直交通具有行***职能的单位以市交通局名义或以市交通局名义与市级其他部门联合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由局***策法规处负责。拟文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向局***策法规处送审。局***策法规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审核。

上述规范性文件草拟稿经局***策法规处审核后,由起草单位按照市交通局发文程序向局办公室报送,由局办公室送呈局领导签发。局办公室对未经局***策法规处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应退回起草单位,要求其报局***策法规处审核。

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办理。

第四章备案审查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局自行或市直交通具有行***职能的单位以市交通局名义以及以市交通局名义与市级其他部门联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直交通具有行***职能的单位自行制定或与市级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局***策法规处备案。

所报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文件正本、依据材料、备案报告,并按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备案报告应当反映文件的起草、审查、签发等出台历程,并对相关重点规定和创新性规定进行解释、说明。备案报告应当由起草部门和本单位法制工作人员联署,并加盖单位印章。

以上相关文件应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二十四条备案报送工作具体由发文单位的法制部门负责。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主办单位的法制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备案材料应当以入卷归档的形式报送?具体要求由局***策法规处规定??

第二十六条局***策法规处对市直交通具有行***职能的单位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认为其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可以向制定单位提出改正意见;制定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局***策法规处提请市交通局局长办公会予以变更或撤销,或者经市交通局局长办公会同意后,由局***策法规处决定变更或撤销。

第二十七条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局***策法规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规定但材料不齐全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二十八条局***策法规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同***和国家的方针、***策相违背;

(三)是否同上级***府、部门或同级***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规定的程序;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许可、行***收费、行***处罚和行***强制措施;

(六)是否越权设置交通行业垄断;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市直交通具有行***职能的单位发现已经报送局***策法规处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门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应当及时向局***策法规处反映。

第三十条局***策法规处对备案的市直交通具有行***职能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查完毕。需要提出改正意见的,自备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改正意见通知报送机关,并要求报送机关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报送机关对局***策法规处的改正意见不服的,应当及时与局***策法规处沟通,沟通、协调未果的,应当自收到纠正意见之日起十日内提请市交通局局长办公会裁决或者向市***府法制办申请复查。裁决或者复查意见作出后,报送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或复查意见之日起五日内按裁决或复查意见执行。

局***策法规处在进行备案审查的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依据(材料)的,报送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需要征求县乡***门或者市交通局有关处室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第五章修改、废止、解释和清理

第三十一条交通规范性文件由法制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修改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相同。

第三十三条交通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法制部门负责,并报上级法制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正式解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

(一)因***策的变化,需要增减内容或改变适用范围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修改或者废止的,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制定依据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三)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了旧的规范性文件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形。

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代替旧的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新文件中列出详细名录,明文废止被代替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六条交通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规范性文件的数量;

(二)规范性文件下发执行的时间;

(三)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

(四)规范性文件适用的范围;

(五)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规范性文件清理实行随立随清和专项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根据需要由局***策法规处组织有关处室和市直交通具有行***职能的单位进行,具体时间由局***策法规处确定,上级另有通知的除外。清理结果应当通报。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局***策法规处负责对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市直交通具有行***职能的单位从事交通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和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培训。

第三十九条因拟文单位拒绝或者延期提供规范性文件供审稿的依据性材料,造成规范性文件延期的,相关责任由拟文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承担。

第四十条制定交通规范性文件,措施合理、合法、科学、便民,对某一项交通工作有明显的引领性、推进性作用或者在实践中产生明显的积极反响的,应当在相关考评中获得加分;用规范性文件将某一项复杂的交通行***管理工作予以清晰、合理、科学地规范或者在交通规范性文?制定工作中有其他创新性、开拓性成绩的,应当在相关考评中获得特别加分??

第四十一条按本办法规定,应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局***策法规处备案的市直交通具有行***职能的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本单位发文的整个原始台帐(原件或复印件)送交局***策法规处,由局***策法规处核定报送单位是否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中已做到应报尽报。

对可能属于报送备案范畴的文件,局***策法规处有权要求制定单位提供该文的内容(原件或复印件)。局***策法规处按相关标准认定该文属于应当报送备案范畴的,发文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补充办理报送备案手续。

对于因故意或不负责任导致漏报备案的,将在市局“三个文明建设”考评中减分,具体减分细则由局***策法规处制定。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制发的文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报送备案范畴的,相关单位法制部门应当在报送备案期限内及时与局***策法规处沟通,由局***策法规处作出相关认定。

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直交通具有行***职能的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市交通局***策法规处投诉。局***策法规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审查的答复,并在报市交通局局长办公会决定。立案之日起6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对市交通局制发或市直交通具有行***职能的单位以市交通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交通局***策法规处提出相关批评、建议,也可以向市人民***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第四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法制部门可以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由法制部门单独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

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周年时,其执行主体或者主要执行主体应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告上一级单位的法制部门。

第四十四条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市直交通具有行***职能的单位应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作为依法行***的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和行******责任制的考核。

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市直交通具有行***职能的单位应切实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责任制,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未经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导致不良后果的,严格依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行***责任。

交通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备案的,由局***策法规处通知制定单位,限期报送,并由市交通局予以通报;逾期仍不报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市交通局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具体情况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处分:

(一)擅自为本部门(单位)设定职权或者擅自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权利、义务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或联合发文,擅自涉及其他行***主管部门行***职权的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

(四)越权解释规范性文件的;

(五)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未按规定办理统一公布手续的;

(六)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

(七)未执行规范性文件实施周年报告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局***策法规处的处理决定的;

(九)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原上草职称论文篇8

面对一些国际高端化妆品巨头对草本市场的觉醒、觊觎和染指,以及国内一些中低端品牌的效仿和瓜分,佰草集的“差异化”是否还依旧拥有当初所向披靡的优势?该如何提升战斗力?佰草集总经理黄震称提升“差异化”竞争门槛最重要。

 

这又是极低调、务实的一个营销人。在过往的媒体报道中,除了谈论其执掌的品牌和其供职的集团,人们鲜能探知他的个人故事。

此人便是黄震,上海佰草集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在他身后,是人们非常熟稔的上海家化。

黄震笑言之所以很少提及自己的职场经历,实在是因为“太简单”,甚至可以用“19年、一间公司、两个职位、一个品牌”来简述。而事实上,他可称得上是一个“资深”的上海家化人。

 

1994年大学刚毕业,黄震就进入上海家化工作,这一干就是19年。最初,他的职位是品牌经理,负责高夫、美加净等品牌的管理。2001年,黄震受命组建上海佰草集化妆品有限公司。对于当时的他来说,这是一个相当大的平台。尽管面临着由专业品牌管理岗位向综合管理岗位转变的挑战,但黄震称受益颇多。在其领导下,佰草集团队先后完成了作为高端化妆品所必需的品牌管理系统、后台支持系统(如物流、信息化建设)等的构建。此后十余年,黄震带领他的团队征战商场,于横刀跃马间杀出一条个性化品牌崛起之路。

 

抚今追昔,如今的佰草集早已不是当初被戏谑为“中高端市场的骚扰者”角色,而是独步中医、中草药护理江湖之大佬,拥有护肤、洗浴、精油、香薰、香水等多个产品品类。据其***数据,2012年,佰草集仅在中国市场营收达25亿元,同比增长30%。而1998年,这一数据还只是50万元。在欧洲市场,佰草集也因其“中国风”和独特的产品功效拥有极高的人气。

 

在业界,佰草集常被称作是化妆品品牌中的一个“传奇”,分析其成功“因子”的文章不胜枚举。其中,“差异化”这个词基本是人人皆要提到的——差异化产品定位、差异化品牌形象塑造、差异化经营策略成就了今天的佰草集。

 

然而,市场风云变幻往往是瞬息之间。面对草本这一日益壮大的“淘金”之地,一些国际高端化妆品巨头纷纷觉醒,不断觊觎和染指其中;在国内,一些中低端品牌也争相效仿,抢食市场。在这种境况下,佰草集的“差异化”是否还依旧拥有当初所向披靡的优势?佰草集该如何提升战斗力才不至于被赶超?

 

苦练“内功”

《成功营销》记者专访黄震的时候,适逢佰草集“太极”第三款产品“太极丹”上市。在其传播策略上,着重强调吐故纳新、阴阳平衡以及中国元素。而这几个词,也正是佰草集十余年来一直坚持的。

 

“对于早期的佰草集,上海家化给予了充分的信心和耐心。这是佰草集发展的坚强后盾。而团队的创新和坚持,则是佰草集发展的动力之源。”回顾起过往,黄震不免感叹。他语速较快,思路清晰,善于总结。

 

在黄震看来,早期的佰草集团队是一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先遣精锐。“虽然也走过一些弯路,但是最终找到了对的方向。”黄震说做品牌绝对不是一个单一的工作,而是要架设一个宏大而又精密的营销体系。因此,他们在早期就做了很多系统化的工作,比如建立佰草集的CRM系统、终端POS系统及加盟体系,并且沿用到现在。

 

凭借稳扎稳打的作风,佰草集不断把创新思维运用到自己所聚焦的细分领域,很快获得了市场的热情回馈。但在黄震看来,直到2006年,佰草集在上海家化的作用才真正地显现出来,“它的增长速度、利润贡献、管理模式开始对上海家化有很重要的支持。而品牌的高附加值,也增加了集团的无形资产值。而这也是2008年我们提出了向时尚产业转型的基础。”

 

如今,竞争环境日益激烈。不论是国际一线化妆品集团,还是国内一些化妆品企业,都争相瞄准中医、中草药理论为主护肤品市场,并推出针对性品牌和产品,试***分一杯羹。黄震把这些竞争对手称为“不同层次的竞争者”。

 

而从另外一个角度,黄震认为这亦是一件好事。“一方面,这说明佰草集之路是成功的,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另一方面,有更多品牌进入,就能把市场做得更大。美容护肤行业的一种新兴力量在壮大,我们的机会也更多。”

 

而如何时刻保持领先力,这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在采访中,黄震反复提到两点:差异化、创新。“佰草集有先发优势,但不代表我们会一直领先,不努力就会被超越。”在黄震看来,佰草集要做好创新,提升差异化门槛,才能维持行业领先地位。“具体说来,创新又分为两个层面:概念创新和产品创新。”

 

1998年8月上市之初,因为很多人对中草药有很强的排斥心理(中草药给人的直观印象是难看的颜色和难闻的气味),所以佰草集避开“中草药”,转而以“自然清新”为诉求点。这一宣传策略一直持续到2002年。随着人们对中草药认知的提升和青睐,佰草集的功能诉求点重新回到中草药——不同的是,这一次是“中草药添加剂”。从2005年开始,佰草集产品的功能诉求进一步从“中草药添加剂”演进到“中草药复方”:复方是从中草药当中提取的,1+1>2,讲究复合效应。再后来,佰草集又提出了“太极”这样一个有中国文化为背书的产品系列。“由抽象到具象,再由具象到抽象,一步一步发展,我们为的就是品牌在概念上要一直领先。”

 

在产品创新层面,佰草集也从不懈怠。上海家化为此每年还拿出销售额的3%-5%用于研发。2007年11月29日,上海家化在青浦的研发中心专设了一个佰草集中草药研究所,与法国DermoScan实验室、DermaDevelopment实验室共同开展项目。据黄震介绍,佰草集经典的“太极”系列产品,就是佰草集中草药研究所的作品。

 

“坦率地说,一个企业研发一个单方中草药化妆品不难,出一个复方化妆品也不难,难的是不断推出有中国文化沉淀的、系列化的、有功效的产品。这就是一个比较高的门槛。概念和技术,我想这是佰草集未来发展的源动力。”黄震表示。

 

除此以外,佰草集还在化妆品的评估体系上更进一步。“上海家化为佰草集提供了更为强大的功效评估平台。一个产品在上市之前,我们要做到把产品功效可视化、可量化地呈现出来。”黄震介绍。“当然,这个可视化、可量化在营销当中要用什么方式传递给消费者,对我们营销工作者来说也是一个新的课题。”佰草集最新上市的太极丹产品,就已经开始提出“28天有效、49天一个使用周期”的概念。“以前化妆品营销大多是感性的,我们开始尝试在感性的基础上用理性去和消费者对话。”

原上草职称论文篇9

学校文件与国家法律有类似之处,两者都是规范性文件。国家有立法、***和司法等机关,学校也应有文件制定、执行和审查的机构(主体)和过程。

一、文件制定的主体与权限

文件制定的主体是指文件由谁制定的问题。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主体多层次性相一致,学校文件制定主体也应该是多层次性的。第一层次,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文件,应该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大会或学校工会,下同)制定后以校级文件形式颁布执行;第二层次,涉及全校性重要管理事务的文件,应该由学校******联席会议(或学校办公会议或职能部门,下同)制定后以校级文件形式颁布执行;第三层次,涉及学校各部门内部事务的文件,由各部门的教职工讨论制定后以部门文件形式颁布执行。

文件制定的主体涉及权力和利益的重大问题,如果不控制权力,就会造成的腐败后果。因此,必须对文件制定的各个层次的主体的权力范围加以明确的界定。长期以来,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的大多数文件是由学校各级领导制定和执行的。这样做的弊端显而易见。洛克说过:“如果让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结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他成员有不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府的目的。”虽然文件不是法律,但是,文件所起的作用与法律近似。事实上,有些学校的各级领导为了维护或扩大自身的利益,通过制定“红头文件”为自己及其亲友设定权力和权利,为他人预定责任和义务,以自己的利益为标尺,以自己的意志为意志,唯我独尊,目无法律,即使明知“红头文件”与有关法律相冲突,仍要“顶风而上”,与法律叫板,以显示自己的权力与威风。这种盲目自大的狂妄,不仅损害了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而且严重影响了***的形象。因此,文件制定要遵守回避制度,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不能为自己制定文件设定权力和利益。与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制定行***法规、***部门和部分地方***府制定规章相类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定基本的文件,学校******联席会议制定全校性管理类的文件,学校各部门制定部门文件,不应存在越权问题。

二、文件制定的程序

文件制定的程序是指文件制定的步骤和方式。学校一切文件的立项、起草、讨论、审查、通过、公布、解释、施行、修改、废止等行为都要按既定的步骤和方式展开,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法治的基本精神,不给人治留下空间。

文件制定应该体现最广大教职工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广大教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文件制定活动。学校文件的制定,要有计划,先立项,再起草,不能头脑发热就马上制定颁布一个文件并马上执行。起草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教职工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应该在举行会议表决通过文件的一个月前将文件草案发给教代会代表或有关人员乃至全体教职工审阅并提意见和建议。从文件草案讨论稿、文件草案修改稿再到文件草案表决稿,都应有广大教职工的参与。文件草案表决稿提交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或全体与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学校文件通过后,应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实行网上办公的学校,应该把通过的文件文本发给每个教职工;尚未实行网上办公的学校,应该把通过的文件文本印发给各个部门,让每个教职工随时都可以查阅。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文件制定主体,文件解释应以书面解释为规范。文件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文件文本。

由于学校文件制定、修改程序简便,一般情况下缺乏民主参与,因而其本身具有易变性、自利性,极易导致制定的随意性与管理对象的不可预见性。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文件,必须提交教代会制定和讨论通过,而不应由领导说了算。而有些学校开教代会搞得很神秘,在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些方案文件之前,不让其他非代表的教职工知道召开大会的事;学校不敢把有关文件特别是有关薪酬分配改革方案的文件发给全体教职工讨论,在秘密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学校领导要求代表们以口头表态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该方案,谁敢不同意或不举手谁就被整。如果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有的方案文件就通过不了。即使通过了的方案文件有的也不敢面向全校教职工公布而只能秘密执行,因为有的方案文件有很多见不得人之处。制度如果没有程序作为保障,就必然会出现权力的恣意和滥用,从而最终导致专制。没有程序正当作为坚强后盾的实体规范其实不堪一击,得不到有效救济的权利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笔者认为,各级各类学校应该经常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并且当场计票监票和当场公布票数的方式而不能以举手表决或分部门分组投票的方式决定学校一切重大事情。笔者认为,中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对秘密写票、投票等方面规定得很周到,值得借鉴。国家应该制定法律,明确规定全国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程序、各阶层职工、各级各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所占的比例、代表大会表决的方式、列席代表、特邀代表产生的方式及其在会场的座位分布和追究违法单位的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在现实社会中有些单位之所以敢于违法,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追究违法单位的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法律和***策的漏洞和缺位使得人治的空间扩大。必须改变目前教代会代表大多是官员的现状,与要改变目前中国各级人大代表中官员所占比例过大的现状一样,实行教代会代表平民化制度,使教代会非学校各级领导代表的比例占70%以上。

笔者认为,不论哪个层次的学校文件的制定,都应该

广泛征求广大教职工对文件条文的意见和建议,都应该废除以口头表态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文件,都应该以无记名投票并且当场计票监票和当场公布票数的方式决定是否通过文件。文件应该反映教职工的意志,而不应民意。

三、文件的位阶

文件的位阶是指学校各种文件的地位和效力的区别。国家应制定法律和***策明文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法定的学校最高权力机构和学校文件最高制定机构。这与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相适应。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文件在学校文件中的效力最高,其次是学校******联席会议制定的全校性管理类文件,再次是学校各部门制定的部门文件。凡是与上位文件相抵触的学校其他文件均归于无效。有的学校一个部门的一个会议纪要竟然能一个学校性的文件,显得太无规矩了。还有的学校制定一些红头文件漏洞百出而强行公布并马上实施,对教职工的以往行为进行评价并且惩罚,违反了中国《立法法》第84条关于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的规定精神。笔者认为,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制定各种文件应该参照中国的《立法法》、《行***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使得制定出来的文件尽可能不违法,不能因为行***机关制定的一些文件尚且违法而效仿。

当然,学校的各级文件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策和上级文件相抵触,否则无效。

四、文件的名称、结构与内容

综观一些学校文件的名称,可谓五花八门,值得商榷。一些学校常常把文件名称叫作“条例”,笔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文件的名称应该讲究,不应随意。根据***制定的《行***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行***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各部门和地方人民***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制定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也规定规章不得称“条例”。***各部门和地方人民***府制定的规章还不得称“条例”,作为最基层单位的学校制定的文件竟然称为“条例”,恐怕不合适吧?这值得一些学校在制定文件时思考。

文件的结构应该参照执行中国《立法法》第54条规定的精神,以避免有的学校制定文件出现的错误。文件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文件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主体、通过日期和施行日期。

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文件应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文件应当体现学校行***部门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部门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五、文件的审查

学校应该设置法制机构,由学校法制机构参照***制定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精神负责对学校制定的各种文件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等方面的审查。如果学校人员编制紧张,也可以不单独设置法制机构,而把法制机构与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合署办公。

学校各级文件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由制定主体向学校法制机构报送文件备案。报送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文件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同时报送文件的电子文本。学校有关部门和教职工认为学校文件违反国家法律或上位文件的,有权向学校法制部门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学校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学校法制机构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对文件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策以及各级上位文件的精神;(二)是否符合文件制定的基本原则;(三)是否与有关文件协调、衔接;(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和教职工对文件修改稿主要问题的意见;(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学校法制机构应该对文件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各类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学校法制机构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或者建议制定主体自行纠正;或者由学校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上级有关机关决定,并通知制定主体:(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文件违反上位法或者上位文件规定的;(三)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文件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既定程序的。

学校法制机构审查文件时,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认为需要文件的制定主体说明有关情况的,有关的制定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文件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学校法制机构可以向制定主体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主体自行处理。

六、文件的施行

原上草职称论文篇10

         痛经是妇科临床常见的病症之一,是指女性在经期或其前后以出现周期性的下腹疼痛为主症,伴有其它不适,以致影响工作及生活而言。临床依据有无生殖器官器质性病变,将痛经分为继发性及原发性。2004年4月-2006年4月,笔者运用自拟温肾活血汤***原发性痛经40例,取得较好疗效,现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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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72例均为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门诊患者。将患者按Dool氏分类法随机分为***组和对照组。***组40例,年龄15~23岁,平均(19.2±1.1)岁,平均病程(4.9±1.2)年;对照组32例,年龄15~24岁,平均(19.3±1.1)岁,平均病程(4.8±1.4)年。2组患者的年龄、病程、痛经程度等资料相似,无统计学差异。1.2  病例选择    参照《中医妇科学》[1]、《妇产科学》[2]及《中药新药***痛经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3]的判断标准选择病例。1.2.1  西医诊断标准 

①经行前或经期出现周期性、阵发性下腹疼痛、腰酸、坠胀,伴其它不适,影响工作和生活。②经妇科检查,生殖器官无明显器质性病变,多发生于月经初潮后2~3年青春期少女或未生育的年青妇女。1.2.2  中医证候诊断标准 

经行前或经期小腹坠痛,腰部酸胀,或经量少,或经行不畅,经色黯或有块,或有潮热,或耳鸣,舌紫黯或有瘀点,脉弦细。 1.2.3  痛经症状评分标准

经期及其前后小腹疼痛计5分;需卧床休息计1分;腹难忍计1分;影响工作学习计1分;腹痛明显计0.5分;用一般止痛措施不缓解计1分;坐卧不宁计1分;四肢厥冷计1分;休克计2分;伴腰部酸痛计0.5分;面色?白计0.5分;伴恶心呕吐计0.5分;冷汗淋漓计1分;伴***坠胀计0.5分;用一般止痛措施疼痛暂缓计0.5分;疼痛在1 d以内计0.5分(每增加1 d加0.5分)。

1.2.4  痛经轻重分级标准

重度:严重影响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必须卧床休息,伴有腰部酸痛,面色苍白,冷汗淋漓,四肢厥冷,呕吐腹泻,或***坠胀,采取止痛措施无明显缓解,痛经症状积分在14分以上者。中度:经期或经期前后小腹疼痛难忍,伴腰部酸痛,恶心呕吐,四肢不温,用止痛措施疼痛暂缓。痛经症状积分在8~13.5分者。轻度:经期或其前后小腹疼痛明显,伴腰部酸痛,但能坚持工作,无全身症状,有时需服止痛药,痛经症状积分在8分以下者。

1.2.5  纳入病例标准

凡符合前述原发性痛经诊断的自愿接受观察的痛经患者。

1.2.6  排除病例标准

非原发性痛经患者;对本药过敏者;正在服用***药或使用宫内节育器者;合并有心血管、肝、肾和造血系统等严重原发性疾病,精神病患者;不符合纳入标准,未按规定用药,无法判断疗效或资料不全等影响疗效或安全性判断者。

1.3  观察***方法职称网

    对照组患者于腹痛前1 d口服芬必得胶囊600 mg,每日早、晚各服300 mg,连服5 d。***组给予自拟温肾活血汤(肉桂6 g,巴戟天l0 g,川牛膝10 g,全当归20 g,桃仁l0 g,红花6 g,川芎10 g,益母草15 g,丹参10 g,郁金10 g,延胡索10 g,炙甘草6 g),每日l剂,水煎100 mL,早晚两次温服,于月经前7 d开始服用,经行3 d后停服。连续服用3个月经周期为1个疗程。2组观察期间不得服用任何其它与本病有关的中西药物。比较***前后痛经症状改善程度、积分变化情况以及月经血中前列腺素F2α(PGF2α)的变化,随时记录不良反应。

1.4  疗效标准

    参照《中药新药***痛经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3]。近期临床治愈:服药后腹痛及其它症状消失,停药3个月经周期未复发,疼痛程度恢复“0”分者;显效:腹痛明显减轻,其余症状消失或减轻,不服止痛药能坚持工作,疼痛程度为***积分降低至***前积分的1/2以下;有效:腹痛减轻,其余症状好转,服止痛药能坚持工作,疼痛程度为***后积分降低至***前积分的1/3以下;无效:腹痛及其它症状无改变者。

1.5  统计学方法

    等级资料用秩和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

2  结果

2.1  临床疗效

(见表1)表1  2组患者临床疗效比较(略)注:2组比较采用秩和检验,Z=-1.969,P<0.05。

2.2  ***前后月经血中PGF2α变化

    ***组与对照组***前月经血中PGF2α水平比较,差异无显著性意义(t=0.120,P>0.05);***后2组PGF2α水平均有明显下降,其***前后的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t***组=29.375,

t对照组=19.281,P均<0.001)。2组***后差值比较差异有显著性意义(t=5.001,P<0.001),以***组降低显著,见表2。表2  2组患者***前后月经血中PGF2α变化比较(略)

2.3  不良反应职称网

    对照组有1例患者出现头痛、失眠,5例患者出现上腹部不适、隐痛、恶心、呕吐、食欲减退等消化道反应,均可忍受,无须停止***。***组未发现明显不良反应。

3  讨论

    痛经的病机首见于《诸病源候论》,认为“妇人月水来腹痛者,由劳伤血气,以致体虚,受风冷之气,客于胞络,损伤冲、任之脉,手太阳、少阴之经”。王氏[4]认为,原发性痛经发生的病机主要为“不通”,气血运行不畅,冲任失调,不通则痛。笔者综合前人的论述,结合自己多年的临床经验,认为原发性痛经多因肾气未充,肾阳不足,冲任胞宫功能尚未完善,易受寒湿之邪侵犯,引起冲任、胞宫气血失调,经脉瘀阻不通而疼痛。其机理乃是肾阳不足为本,寒凝气滞血瘀为标,故以温补肾阳、活血化瘀、行气止痛为法。方以肉桂、巴戟天温补肾阳;全当归补血活血;桃仁、红花、川芎、益母草、丹参活血化瘀;郁金、延胡索行气止痛;川牛膝既能引药下行,又能补肾活血;甘草调和诸药。现代药理学研究表明,肉桂[5]挥发油中的桂皮醛能抑制中枢神经系统,有一定的镇静、镇痛作用。黎氏[6]以人的高粘血标本进行益母草的体外降血粘度的观察,发现益母草具有较可靠的降低血液粘度的作用。还有学者认为,延胡索所以能止痛,是有一定的降低前列腺素的作用[7]。李氏[8]认为巴戟天具有镇痛作用。

    现代医学认为,原发性痛经的发生主要与月经时子宫内膜释放前列腺素有关。大量实验已经证实,痛经患者子宫内膜及经血中PGF2α的浓度显著高于对照组,痛经越严重的妇女,其经血中PGF2α水平就越高。且在月经开始的最初48 h症状最严重时,PGF2α水平亦达到最高峰[9]。另外,原发性痛经不仅与生理因素,如内分泌、代谢改变有关,而且与心理、社会因素有关,是生物、心理、社会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本研究结果表明,***组***原发性痛经其症状评分及疼痛改善情况较对照组为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组其月经血中PGF2α的降低情况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显著意义(P<0.001);且***组未见明显不良反应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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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罗元恺.中医妇科学[M].第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3.

[2] 乐 杰.妇产科学[M].第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S].1993.263.

[4] 邓海霞.王采文***原发性痛经特色探析[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 2001,8(5):71-72.

[5] 陈 元,金 琦.肉桂在不同剂量中的药理作用与应用[J].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2003,2(3):183-185.

[6] 黎就明.益母草注射液、益母草碱水苏碱等对影响离体血标本粘度的观察[J].实用中西医结合杂志,1992,5(7):411-412.

[7] 谈 勇.中医临床家夏桂成[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1. 103.

[8] 李 赛.巴戟天的化学成分研究[J].中国中药杂志,1991,16(1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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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正高职称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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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评职称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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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类职称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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