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履职报告10篇

检察官履职报告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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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对部分员额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的调查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人大***会年初工作安排及《关于对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的暂行办法》规定,9月中旬,市人大***会副主任陈长英带队,监察和司法委牵头,部分***委员、民侨外事委、教科文卫委组成的评议调查二组深入检察院对朱斌、朱莹、王兰辉、肖娜妮4名员额检察官履职情况开展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职评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今年是人大***会开展“两官”履职评议的第二年,履职评查组坚持公平透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了前期调查和案件评查。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市人大***会领导李其报、陈长英、李垂利出席动员会,李其报主任亲自主持会议,检察长吴春生表态发言态度诚恳,评议对象准备充分,他们认真撰写自查自评报告,发言材料真实,事迹感人,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二是调查走访深入。我组7名成员,分成案件评查监督组和履职调查组,先后与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骨干、部分干警进行个别谈话共20多人次;专题发函分别征求了市纪委监委、市委***法委、市公安局、卫生健康局等单位的意见建议,重点了解了评议对象遵纪守法、依法履职、自觉接受监督、廉洁***办案等情况,经调查核实,2018年来4位被评议对象均没有被举报、投诉、信访的情况,没有发现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三是案件评查公正。检察院***组及案管部门对评议对象近两年来所办案件进行整体评查,出具了评查意见;聘请岳阳市检察院案管办主任毛恒峰及干警钟源、王琴对评议调查组随机抽取40件案件进行了具体评查评价,评查过程认真仔细、评价客观公正,最高分99.5分,最低分99.2分。

二、员额检察官履职情况基本评价

4名员额检察官总体上***治过硬,信仰坚定,***治意识、大局意识强,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注重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法律业务素养,办案能力强;爱岗敬业,忠诚履职,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矩,***公正廉洁;没有对个人问题的群众举报事项。从动员会机关干警民主测评情况看,4名员额检察官最高分99.14,最低分98.61,都非常优秀。从调研座谈情况看,认为被评议的4名同志都是本单位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比较高的员额检察官,能做到依法履职、客观公正。从案件评查情况看,案件办理程序较规范,实体处理准确、恰当,文书制作大部分质量较高,所查阅案卷基本合格。

(一)检察官朱斌

朱斌,男,1962年10月出生,中共***员。1988年7月参加工作,一级员额检察官,现任第三部员额检察官。

主要工作成绩:一是伏枥老骥,斗志自奋不减。该同志一直奋斗在一线,年轻时尽职尽责,年近退休斗志不减,努力站好最后一班岗,在老同志中树立了榜样。二是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担任预防科长期间,连续5年工作获岳阳考评第一。在监所科工作期间,不因案情简单而办案方法简单,刑罚执行违法违规提纠率和纠解率均达到100%。监所管理精细规范,看守所近几年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三是从严律己,***贯持秉公。该同志顾大局,***治站位高。自觉以***员标准要求自己,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该同志守正清,不办人情案。工作上能坚守底线,生活中廉洁自律。

不足之处:知识老化,部分建议函发出后没有后续监督。

建议:在今后的工作加强学习,要以学习迎得知识更新,以知识更新助推业务水准提升。

(二)检察官朱莹。

朱莹,女,1988年3月出生,中共***员,2011年8月进入检察院工作,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2017年、2018年被临湘市***府嘉奖,2020年被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记三等功。

主要工作成绩:一是***治素质高。能服从院***组的集体领导,大局意识强。重大、复杂案件交给她二话不说,工作 任务压头时毫无怨言。曾经有机会调入上级其他部门,但院领导找她谈心后,她放弃机会,留下来安心工作。二是业务能力强。入额三年来,办理民事、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四大类案件159件,其中雷某某等31人公益诉讼案件和吴某某非法拘禁案件,成为优秀案件,受到《检察日报》、央视等媒体的推介,取得了很好的***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出色的办案能力,使她赢得了“全科医生”的美誉。三是廉洁自律好。她时刻严格要求自己,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勤奋学习新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履职能力。被院领导评价为全院综合素质第一高。

不足之处:存在调取书证程序不规范,无法院签章的现象。

建议:今后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检察专业素养,百尺杆头,更进一步,取得更大的工作业绩。

(三)检察官王兰辉

王兰辉,女,中共***员,2012年7月参加工作,三级员额检察官,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主要工作成绩:一是学习精神强。能利用碎片时间加强法律业务及***策理论学习,不断提升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二是业务能力精。她始终坚持“秉公***、宽严相济”的刑事***策,入员额三年来共办案300余件,办案数量一直处于科室前列,是名副其实的办案能手。她办理“扫黑除恶”案件4件32人,其中办理的桃林喻某某等十一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社会影响巨大。三是道德品行好。能自觉按照***风廉***建设和检察官职业准则的要求,坚守底线思维,抵御各类诱惑,树立了良好的检察官形象。

不足之处:存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严谨,相关案卷材料未装入内卷,文书引用不齐全的现象。

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更加大胆细致工作。

(四)检察官肖娜妮。

肖娜妮,女, 2013年参加工作,2018年10月入员额,三级员额检察官,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主要工作成绩:1、业务精良,成绩突出。她是全省公诉辩论赛十佳辩手之一。今年被省检察院选拔代表湖南参加全国检察机关公诉论辩赛。2018年获得市***府嘉奖,被岳阳市检察院记三等功。2、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入员额以来,共办理各种审查逮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160余件,没有出现一起错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办理了王玉林、刘涛三等19人黑社会性质案,梅焱等14人恶势力犯罪案,童超等4人恶势力团伙案等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涉黑恶案件。其中王玉林、刘涛三等19人黑社会性质案系全国扫黑办督办案件。3、遵章守纪,勤***廉洁。她坚持***治学习,锤炼了忠诚为民的***治品格。坚持严格***,把法律精神与客观事实完美结合,彰显了法律的尊严。

不足之处:存在未检案件封存不当,法律文书屏蔽不规范的现象。

建议:在今后工作中注重案件质量管理,加强与同事的沟通联系。

三、对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面对检察官队伍人才青黄不接、人才流失的局面,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升检察官队伍的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要加大对助理检察官的培养,加强对书记员、临聘人员的管理,全面从严治检,树立清风正气。

检察官履职报告篇2

今年,市人大***会首次对检察院检察长进行述职评议,衷心地感谢人大给予我汇报履职情况和听取评议意见的机会。

20*年4月,市十二届人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我担任一分院检察长。检察工作的实践使我认识到:中国的检察制度由我国的***体、国体所决定,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坚实的***治基础和深厚的实践基础。我国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反映了***和人民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期望和要求。检察工作必须坚持***的领导,在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与侦查、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置直辖市检察分院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审级关系,由检察分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国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一分院成立于1995年7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分院地域管辖的分工,我院案件管辖的区域为浦东新区、卢湾、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等9个区。我院与辖区检察院的联系主要通过办理第二审案件,开展个案指导。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分院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院贯彻***的路线、方针、***策,执行国家法律,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检察官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责,通过教育管理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我认为,作为一名分院检察长,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带领全体检察人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护司法公正。

***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海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奋斗目标。今年,同志到市检察院视察工作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新要求。新形势、新任务,激发了我更强烈的责任感;在市委领导下,上海***法各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一分院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全体干警勤奋敬业,为我履行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我继往开来、再创新业绩的信心。我和班子成员提出了“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以检察改革为动力,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塑造检察官良好形象,为上海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下面,我将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大***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后,我和班子成员认真分析了做好各项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今年是新一届班子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坚持一手抓防治“***”,一手抓检察工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各项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经过“严打”整治斗争,上海的刑事案件多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治安总体上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仍存在着严峻的一面,维护稳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通过派员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公安机关讨论疑难案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集中公诉,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等,把“严打”方针落实到批捕、等各个检察环节,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我经常到办案第一线听取汇报,及时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疑难案件,加强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确保办案质量。三是把握好刑事***策,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作案人员,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从轻处理。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帮助有关部门堵漏建制,预防犯罪。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正确履行职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社会变革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多方面因素,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查办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我组织侦查部门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市委、高检院有关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强调要提高对查处职务犯罪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今年,我院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查案力度,依法立案查处了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原总裁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及市看守所公安民警舒伟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案件。为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我带领侦查部门总结出“举报线索初查”、“立案传唤”等工作经验,并加强对职务犯罪新情况的研究,从而扩大了侦查视野,提高了发现犯罪、侦破案件的能力。为加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我经常深入侦查部门,参与制定和研究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方向,靠前指挥。在查案中,我十分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这是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的重要表现,体现了***和人民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从巩固***的执***基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案”,不因“官微”而不查,不因“案小”而不办。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依法立案,依法传唤,依法获取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程序规范保证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三是依法文明办案。我要求检察官必须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将廉洁办案作为公正***的重要内容,所有办案费用和办案用车全部由院里提供保障。办案中对发案单位,做到不借一辆车,不吃一餐饭,不花一分钱,不收一份礼。四是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方针,我提出,查处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按照“一案一预防”的要求,通过办理案件开展预防工作,努力减少犯罪。如结合查办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张士翔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所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市纪委选作今年开展***风廉***建设的警示教育材料。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开展法律监督会不会影响与其他***机关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是检察长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我认为:诉讼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只要我们依法正确运用法律监督手段,提高办案质量,既讲监督也讲配合,就能取得其他***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因此,我十分注意把法律标准作为诉讼监督的准绳,对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决不为保“面子”而不纠正;对审判机关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二审案件的审查,依法支持区检察院抗诉,切实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中,我强调要把监督重点放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上,重视对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监督。在刑罚执行监督中,重点开展刑事诉讼超期羁押的检察。在民事行***审判监督中,则一手抓维权,一手抓息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上海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文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要求全院干警在办案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从有利于教育感化的角度给予人文关怀。如在侦查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期间,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父亲病逝,我们利用休息天主动安排其与父亲遗体告别,使当事人及其亲属感动不已。在搜查时回避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提供医疗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够及时得到***。在书等法律文书中,尽可能隐去或简化被害人、证人的姓名、地址,以保护他们的隐私和人身安全,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推进检察改革,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强化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检察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注重实效,不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我注意从一分院实际出发,把检察改革与年度工作同步规划,针对影响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制度性、机制,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稳步推进,形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度改革,机制创新,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思路。

(一)继续深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我院较早地在公诉、二审部门实行了“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承担审查、出庭公诉和审判监督任务,向检察长负责”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率先推出预备主诉检察官制度,加快主诉检察官后备队伍的培养。又针对我院侦查部门以办理大案要案为主的特点,推出了以办案责任和侦查指挥责任相统一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今年在全院各业务部门继续完善、全面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在侦查监督部门试行集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监督于一体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控告申诉部门建立以“首办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减少了办案工作的行***色彩,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逐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在放权的同时,如何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权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公正***。对此,我提出应重点建立两项机制。一是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行以“三书”对照复核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通过对公诉等部门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中的意见书、书、判决书进行对照复核,对主诉检察官是否依法办案及办案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是建立以目标管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绩效管理机制,将检察官和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工作质量以及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等纳入考核范围,促进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三)不断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

我还积极探索建立体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管理机制,优化检察业务管理,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建院以来的办案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检察办案的操作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制定了《制度汇编与工作流程》,把法定诉讼程序和内部工作程序有机结合起来,使***办案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并通过局域网,实行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我注重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决策作用。在检察委员会讨论问题时,注意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先发言,不定“调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慎重行使检察长的最终决定权。今年又陆续推出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听庭评议制度,以了解主诉检察官的公诉水平和办案质量;实行了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使各业务处室全面了解和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统一***思想,提高***水平。

三、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加强自身监督,做到公正***,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我把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作为任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着重抓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每年“两会”期间,我都指派各部门负责人认真旁听分组讨论,主动听取代表们对一分院检察工作的意见,并限期处理,及时答复。我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两会”文件,贯彻“两会”精神。高度重视人大***会批示和人大代表、***协委员来函所反映案件问题的督办工作,对上述信函,都仔细阅看并指定专人办理。通过建立督办制度,严格督办程序,保证督办案件质量,及时答复和反馈,把督办工作落到实处,增强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

(二)全面落实检务公开

我组织控告申诉部门开展争创文明“窗口”活动,落实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要求,在举报中心、律师、证人接待室发放《检务公开手册》,并将有关内容制成挂***,公开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的范围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布接待来访、受理案件和举报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中心联系群众的“窗口”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对有些重要的举报、申诉,我都自己接待。我还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时,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要积极帮助当事人联系具体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要努力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三)积极发挥廉***监督员的作用

我院实行了廉***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协委员等有关人士担任廉***监督员,借助他们社会联系面广的优势,对我院工作进行监督。今年又新聘请了12名廉***监督员,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由院领导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请他们旁听出庭公诉、案件听证会,走访发案单位等,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检察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的情况,并请他们评议我院工作。通过积极发挥廉***监督员的作用,促进了全院干部廉洁办案、公正***。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上海检察官的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及法律专业水平必须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法治需要。我始终将队伍建设作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按照“***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的目标,坚持从严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

(一)坚持从严治检,促进廉***建设

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加强***风廉***建设,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我着重抓好队伍的思想***治教育,认真组织全院干部学习***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的十六大精神,使检察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牢记“立检为公,***为民”,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国家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公正***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根据高检院的部署,今年认真组织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切实解决***观念、***作风和***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我注重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按照检察官法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我认真履行***风廉***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小事抓起,严肃查处违纪苗子,抓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做到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检察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和公正***的能力。检察官的知识面和专业水平,必须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我把提高检察官专业化水平作为队伍建设的着力点,严格检察官准入条件,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制定了各项培训办法和激励措施,引导大家自觉学习,提高了检察官的文化层次。每年选派检察官出国培训、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的司法理念、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培训,选拔主诉、主办检察官,评选检察专门人才,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教育培训和引进高学历的法律、计算机、外语、财会等专业人才,不断改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升自我,与时俱进,已成为全体检察干警的共同追求。

(三)深化创建活动,塑造良好形象

创建文明单位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载体。我院已连续4次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我要求大家成绩面前不自满,提高标准找差距,不断深化创建内涵,积极开展新一轮创建活动。通过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提高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修养。通过开展检察文化建设,陶冶检察人员情操,培育学法守法、***护法的尚法精神,提高了尊重和保护人权、弘扬现代司法文明的自觉性。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倡导“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院风和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的检察官职业操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公正***为人民,廉洁从检树形象”已成为一分院全体同志的共同目标。建院以来,我院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检察官,队伍中至今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担任检察长以来,我时常告诫自己:检察长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了不辜负***和人民的重托,我注意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学习***治、法律和科学文化,更新知识结构,把先进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结合起来,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检察工作规律,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公生明,廉生威”,领导者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制度的制约和群众的监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我深切地体会到,一分院各项成绩的取得,靠的是***的领导,靠的是人大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支持,靠的是全院同志的共同努力。我不断提醒自己,一定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用自己的表率作用团结带动一班人,凝聚集体智慧,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各项工作。

一分院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与担负的职责还不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存在薄弱环节,个案指导还不够积极主动;检察官的***治素养、知识结构和法律专业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司法工作的需要,专家型检察官群体尚未形成;市民对一分院检察工作还了解不多,检察宣传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就我个人而言:对一分院检察工作如何更好地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探索还不够;对法律监督中的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够;在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加快检察专门人才的培养方面,措施和力度还不够。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学习,提高水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

检察官履职报告篇3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主要工作

20xx年,在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本届人大二次会议对检察工作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将“严格规范司法”作为贯穿全年的工作重点,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一、依法强化法律监督,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能,努力为首都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从源头上严防冤错案件。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公诉是启动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一旦错捕、错诉,就会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甚至导致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坚持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确保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治、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一是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市检察院制定《审查逮捕办案细则》,细化审查逮捕的法定条件、办案标准、工作流程。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全部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真核实证据。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派员参加现场勘验,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16086人;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1753人,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并督促侦查机关完善证据、查清事实。二是准确把握起诉标准。针对刑诉法严格了认定犯罪的证据标准,市检察院制定《提高公诉办案质量的工作意见》、《规范不起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规定,要求承办检察官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必须核实关键证人证言,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对侦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排除非法证据55件。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各类犯罪依法提起公诉25204人;对于司法解释调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提高盗窃和抢夺定罪数额,导致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751人。三是着力统一司法尺度。针对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谣言、利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等新型犯罪,非法集资、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多发犯罪,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43类问题,积极协调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编发指导案例160余件,确保同类案件依法作出相同处理。

在诉讼中依法保障人权。检察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一是依法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对检察机关受理的全部案件,依法告知诉讼参与人在每一个环节的权利、义务,增加告知文书99种,完善书面、口头“双告知”制度,依法送达告知文书时坚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详细解释,确保诉讼参与人清楚、明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更加重视律师对维护权益、保障公正的积极作用,对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变更强制措施等意见,认真核实、记录入卷,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对律师查询案件、阅卷、会见当事人,全部实行网上预约、严格依法办理,全面落实与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三是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 残疾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犯罪。依法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对罪行较轻、认罪悔罪的56名未成年人,经过考察帮教,作出不起诉决定,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其中9人考上了大学。北京市有4个基层检察院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四是完善涉***案件办理机制。依法打击破坏国防设施、冒充***人招摇撞骗、侵害***人及***属合法权益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依法加大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一是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的问题。针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收集证据达不到证明犯罪标准等突出问题,集中进行通报、提出监督意见。针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情形,依法监督立案146件,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375人;提出书面监督意见253件,纠正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形。二是重点监督纠正不当裁判的问题。依法办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153件,抗诉意见采纳率达到75%。针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判决没有依法加判禁止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仍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问题,依法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13件,监督审判机关改判和纠正,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切实加强对民事、行***诉讼活动的监督,依法提出抗诉5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达到85%。针对民事执行监督中发现的***、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制造虚假民事诉讼、骗取巨额资金的问题,以涉嫌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和诈骗罪立案侦查5人。三是重点监督纠正刑罚执行的突出问题。对刑期未满就提前释放的罪犯,逐案审查;重点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人员进行专项检察,17名违法保外就医的罪犯依法全部被重新收监。同时,坚决查处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司法人员受贿、渎职犯罪,立案侦查5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依法惩治腐败的重大部署,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505人,同比上升15.3%;其中百万元以上的案件120件,占31.2%;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137人,同比上升85.1%。

依法严惩重大职务犯罪。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北京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发生在驻京国家部委、国有大型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20xx年,我们先后查办了上级交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信访局等13个系列专案,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目前已经立案114人,其中省部级2人、厅局级20人,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2人。依法审查起诉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等省部级职务犯罪4件。这些专案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仅在查办一起涉案13人、受贿数千万元的专案中,抽调本市各级检察院400余人,持续数月奔赴全国20个省近百个地区,调查取证近千人,查清了全部事实,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

全流程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司法没有特权,必须依法规范。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受理线索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都纳入依法、规范、受监督的轨道。一是规范线索管理。实行所有线索由市检察院集中管理、统一评估、重点督办,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允许初查影响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过去经初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但对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到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消除影响。二是规范侦查活动。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做到凡接触犯罪嫌疑人必录、凡讯问必录、凡搜查必录;对立案侦查、逮捕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拟不起诉的,一律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一律实行电子台账、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讯问合法、取证规范。三是依法开展追逃追赃,绝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对潜逃的95名职务犯罪嫌疑人逐人、逐案建立信息库,持续查明犯罪事实、赃款去向,通过网上通缉、边防控制、国际合作、敦促自首、亲情感化等多种方式,追捕、劝返21名外逃人员归案。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警示教育,与医疗卫生、工程建设等20多个单位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协议,联合开展巡展,注重以案说法,引导公职人员远离“潜规则”、依法廉洁履职。各级检察院依托查办的案件,在国有企业、金融、司法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预防调查,深入分析案件背后权力寻租、资源分配不合理的制度漏洞,积极向***、***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预防报告76份,其中两项报告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十佳报告。搭建行贿犯罪档案便捷查询平台,把缺乏诚信的企业挡在招投标公平竞争的门槛之外。

三、依法稳妥推进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市检察院研究制定《深化检察改革实施意见》、《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及时向市委、市人大报告改革方案、重大事项,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在主要检察业务部门、3个基层院推行改革试点,着力解决行***化办案模式导致司法责任分散、虚化和难以落实的问题。一是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按照现有检察官三分之一的比例择优选任主任检察官,配备相应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建立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的专业化办案组织,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二是形成明确的权责清单。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行使的决定权外,其他权限由主任检察官依法行使,切实做到“谁办案、谁负责”。三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建立检察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排除干扰、公正司法。

深化检务公开改革。坚持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检务公开机制。一是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建立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从20xx年9月1日起,当事人及人可以实时在互联网上查询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等14类案件的办理流程、处理结果等100多项程序性信息;对起诉书、抗诉书、刑事申诉决定书等6大类法律文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外,全部统一上网、提供公开查询;及时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等重要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司法公信。二是全面推广案件公开审查。对127件有较大争议和社会影响的拟作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以及刑事申诉、民事申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答复,听取当事人、人、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的意见,强化释法说理,以公开促公正。三是全面整合便民服务平台。把接待等候、业务咨询、受理控告举报申诉等功能,统一整合到各院的检务大厅,提供全方位的诉讼服务。北京市有13个检察院被最高检评为“文明接待示范窗口”。

探索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一是成立跨行***区划人民检察院。依托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成立第四分院,落实司法改革新要求,成立由资深检察官、组织人事部门、法学专家等组成的遴选委员会,从全市检察院、法院系统遴选检察官,集中办理跨区划的行***类、知识产权类、环境资源保护类、交通运输类检察案件。二是完善行******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托与市***府法制办共建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涵盖26家***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推动各区县逐步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移送案件,促进依法行***。三是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针对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研究论证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诉讼程序等问题,为此项改革的落实做好准备。

改革业务管理机制。一是完善信息化办案系统。实现案件一律在网上办理,所有司法行为全程留痕,所有办案数据真实准确。对26项核心业务数据、692个办案关键节点实时公开、动态监控,并从绩效、案件、时间、人员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院、各部门、每名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二是改革业务考评制度。取消对各级院计分考核排名,建立定期集中通报案件质量、司法办案中突出问题的制度,不允许为追求办案数量下达指标,不允许为了考核业绩弄虚作假,确保按照司法规律依法办案。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和专项督察力度,针对发现的取证不到位、证据审查不细致、文书制作不规范等19项问题,在全市检察机关通报并限期整改,督促检察人员依法、规范、文明办案。三是切实提升司法能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强思想***治、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利用9个月,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业务摸底考试、全员技能实训,公开通报考试结果、存在问题,在15个业务领域评选出176名业务标兵和骨干。全市检察机关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专门人才53人。昌平院荣获“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西城院荣立集体一等功。坚持从严治检,始终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标准监督自己,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2人,确保队伍清正廉洁。

自觉接受监督。一是依法接受人大监督。20xx年9月,市检察院向市人大会报告了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的情况,配合人大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30余次,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整改情况。挂账督办代表建议12件,积极将相关意见转化为深化检察改革、提升司法水平的具体措施。二是主动接受***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办结***协委员提案5件,向市***协通报检察改革进展情况。探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互相评价机制。深化检察开放日制度,邀请各界群众走进检察院了解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切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人民监督员库,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起诉等环节的监督作用,共监督评议案件33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规范行使。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的检察工作,离不开各级***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会的有力监督,***府、***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各位代表、委员为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呼吁、建言献策,让我们备受鼓舞。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向各级***、人大、***府、***协以及各位代表、委员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目前,全市检察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司法能力亟待提高。部分检察人员法治意识不够牢固、业务素质不高,办理新型复杂案件、准确认定事实证据、出庭证明犯罪等能力仍有不足,对刑事、民事、行***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还需加强。二是对深化改革的认识不到位、破解难题的主动性不强。各级院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务公开等改革的进展不平衡,检察管理和检察权运行机制行***化的问题亟待解决。三是司法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检察人员执行法定程序和办案纪律不严格,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规范司法行为、狠抓队伍建设、深化检察改革中切实加以解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工作任务

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遵循司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检察改革,在连续两年狠抓严格规范司法的基础上,再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确保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以证据和质量为核心,防止冤错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每一个案件都严格遵循证据标准、法定程序,健全客观性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工作机制,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严厉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重点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等涉及民生的犯罪,切实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服务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坚决惩治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始终保持惩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办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犯罪,深入查办涉及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健全线索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对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进行专项检查,切实提高侦查法治化水平。依托查办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预防调查、年度报告等工作,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促进廉***机制建设,切实发挥预防工作对于保护和教育干部、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积极作用。

依法规范诉讼活动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行***诉讼法,健全行******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深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加大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加大民事、行***诉讼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和程序违法等问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切实加强释法说理、法制宣传等工作,促进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等改革任务,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形成权责统一、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工作机制。完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健全干预查办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跨行***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建设,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健全主动重要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文书、便捷查询程序性信息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切实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努力建设过硬队伍,全面增强司法能力。始终坚持***的领导,信仰法律、坚守法治,把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等司法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司法办案行为。开展新一轮检察业务实训,完善与公安、法院的岗位交流锻炼制度,切实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努力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加强案件流程管理等基层基础工作,实现从注重办案数量向注重办案质量转变,从封闭式管理向公开透明管理转变,从侧重内部监督制约向全面接受外部监督转变,确保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零容忍,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各位代表,在充满希望和变革的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基本概况

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某些重大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 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检举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并提出防范对策;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办理与境外的个案协查等工作。

多年以来,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高检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指导下,在市***府的支持下,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走在全国前列、当好“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两个表率”的目标,坚持“学习、规范、创新、提高”的新思路和“三基”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首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严格履行刑事检察职责,积极维护首都社会***治稳定;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积极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深入开展预防犯罪工作;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统一;不断深化改革,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新动力;坚持从严治检,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改革管理、理论研究和检察保障等方面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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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履职报告篇4

 

时间,同时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5.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明确了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办案机关未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等内容。6.依法听取律师意见,明确了办案机关应当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和相关附卷程序。7.保障庭审权力,包括保障律师庭审前的申请权,保障律师参加庭审和安全检查、出庭便利的具体措施,庭审过程中的诉讼权利保障、申请休庭、发表辩护意见,向法庭提出异议,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以及与庭审相关的通知和文书送达等内容。8.侦查机关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救济机制】1.投诉机制,律师可就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向办案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投诉;2.申诉控告机制,明确了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3.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明确了律师向司法行***机关和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4.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要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责任追究机制】办案机关或者

 

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査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规范法律服务秩序】对未取得

 

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已经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或者利用相关法律关于公民的规定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非法牟利的,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宪善人民法院司法贵任制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人民法院可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

 

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脘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推行院庭长办案常态化】进人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

 

【建立专业法官会议】人民法院可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一种非常设的咨询性质的工作机制,为合议庭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意见。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向题等。

 

[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一是细化了合议庭成员的审判职责,强调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质量共同负责的原则。二是明确院庭长的宏观审判管理监督职责以及对特定四类案件的事中监督权,明确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必须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进行,并要求全程留痕。三是明确法官助理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性工作等。

 

【明确违法审判责任的7种情形】

 

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障】一是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二是对遭受不实举报、错误追责的,要补偿救济。三是对侵犯法官人格尊严、藐视法庭权威、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要及时依法惩治。

 

宪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贵任制

 

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

 

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明确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和部分资深检察员组成,赋予检察官可以就所承办案件提出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请求权,提出建立健全检察委员会决策咨询机制等措施。

检察官履职报告篇5

关键词:司法警察;提高队伍素质;检警一体化;提高办案效率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担负着维护检察机关工作秩序,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等项任务。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带有浓厚的***治色彩,既承担保障服务性工作,又承担侦查事务性的综合***队伍。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最高检对司法警察队伍的不断重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强基层院法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探讨司法警察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是提高法警队伍素质、推进法警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能够依法正确履职,更好地服务检察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办案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提高队伍素质,健全规章制度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法定成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是保障司法警察作用发挥的重要保证。司法警察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能素质、心理素质等。这些基本素质是司法警察履行检察职能的必备条件。

首先,思想***治工作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生命线,是凝聚人心、调动法警积极性、激发创造性的工作。要把对警员的***治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通过先进性教育建立完善队伍的管理制度,规范履职行为,努力做到思想***治教育工作常态化,引导广大警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法警职业道德品质,培养公正意识,树立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的精神,确保队伍的纯洁性。进一步的完善经常性的***治思想工作机制,增强***治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不懈地用特色理论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干警的头脑,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不畏艰险、顽强拼搏”的精神,确保这支队伍思想纯洁、***治坚定。还要不断培养高尚的职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使其塑造具有强烈敬业和奉献精神的人。一个法警能够做到***公正、无私奉献,就是一个高素质的司法警察,就能从内心牢固树立爱民为民思想,对人民群众怀着真挚的感情,自觉地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标准,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其次,必须引导法警加强业务理论和相关法规的学习,司法警察的业务涉及到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和检察官一样应具备较全面的法律理论与实务知识。各级检察机关应该积极为司法警察创造学习条件,鼓励司法警察参加各类的学历教育和培训,学习法律理论知识、检察业务专业知识及实际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培训和考核,并将成绩作为综合考核和量化管理的一项内容。

再次,加强警务技能训练。警务技能是警察队伍综合技能素质的反映,它关系到一支警察队伍能否在新形势条件下,具有顺利完成各种警务活动任务,尤其是能否正确处理突发事件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支专业化的队伍,司法警察应当具备各种专项技能,如计算机的操作和运用、侦查手段和技巧、熟练的驾驶技术、武器及警械具的使用、制服人犯的基本擒拿格斗技法等。司法警察的工作带有武装性质,还应当具备强健的体魄、较强的对抗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因此每年必须切实按照高检的业务培训要求,结合基层院法警工作的特点,按照狠抓警务技能的训练和实战演练,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使这支队伍真正达到“一熟、二懂、三会”(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械具,会擒拿术,会微机操作)的要求,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水平。

二、转变用警观念,实行检、警分离,各司其职

要摆脱传统观念的影响,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的重要性,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实行编队管理。?通过法警参与办案来看,其作用是检察官无法替代的,既保障了办案人员的安全,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又减轻了检察官的工作负担。在开展法警工作中,检警一体化,服务检察事业,但要于职责不明区分开来。检警一体化是指法警部门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者主办检察官的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既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一种办案模式。实践证明,检警一体化有利于法警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工作模式。这种工作模式有效克服检警混淆和检警严格分离带来的弊端,极大地充实自侦力量,进一步发挥法警的主观能动性,进而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检察官和法警资源,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惩罚犯罪行为,保障社会正义。但在实施检警一体化中,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必须严格依法各司其职,决不能简单地把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来,决不能混淆职责,不分彼此,司法警察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的监督作用不能忽略,必须及时适时地发挥出来。因此也必须正确处理司法警察与办案检察人员在共同履职中的地位和关系,消除个别部门或同志对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认识偏差,同时,加深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使司法警察摒弃“工差、听用、打杂”的旧观念。

将法警与检察官共同编组,形成办案的“老搭档”,便于协调、配合,在协助侦查过程中,法警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侦查、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等由主办检察官负责,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质量把关上,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讯问、询问、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提押、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等,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保障办案安全。要在实践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在检察事业中充分发挥好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三、积极参与办案,提高办案效率的作用

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主要为保护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等。但是,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法定参与人员,现有的职能已不能适应自侦办案工作的需要。

《职务规则》第5条则规定,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更加强调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从属性。从理论上来说,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司法警察不属于检察官,当然不能***行使检察权,只能辅助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检察活动。

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为获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可以实施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措施。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警察可以直接参与这些侦查活动,在司法实践中,上述的侦查活动几乎均由检察官和书记员承担,使得办案检察官无法从繁琐的办案事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案、研究案件突破和证据把关上。办案检察官在侦查中对稍纵即逝的案件突破极佳时机若不能及时把握和利用,则会给案件侦查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让司法警察参与实施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既有利于自侦案件的办理,也减轻了检察官的办案压力。

四、明确工作职能,确保检察机关办案安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了法警的九大职能,其目的是为了将法警在以前的检警不分的状态中分离出来,使法警更好地融入检察业务,发挥法警保障办案安全,服务检察业务的功能。

检察人员对检察工作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维护办公场所安全,维护办公秩序,防范办案安全事故,保障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等。如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负责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等即属于司法警察的安全事务,保护公诉人出庭也属于司法警察的安全事务。

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构建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协作“平台”,防止和杜绝办案安全责任事故,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时,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和健康状况,,发现异常,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同时报告案件承办人;司法警察还应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和受到动持,遇有紧急情况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不发生办案安全事故。

检察官履职报告篇6

主题词:检察官权利,理解,保障,行使,

前言:检察官的权利,是基于检察官的身份而产生的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它与检察官的"权力"相区别,"检察官的权力"属***治上的强制力量,是检察官基于职责而获得的可行使的支配力量,是公权的具体化。而"检察官的权利",则是法律为保障检察官权力的行使而规定的检察官个人享有的可支配力及利益。检察官充分享受和行使好自身权利是检察机关行使好检察权的必要前提条件。然而长期以来,我们仅习惯于对整个检察权的关注,却极少提及到作为执行者的检察官的权利。当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对检察官权利的侵犯时有发生,如办公办案经费不能到位、工资福利不能按期如数发放、承担法律规定以外工作等等。《检察官法》第九条对检察官的权利做了八项明确规定:"(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该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应当说,检察官八项权利是我们整个检察机关行使检察职权,履行法律责任的基石,只有理解好、保障好、行使好检察官的权利,检察机关才能在社会主义和谐建设中大有作为。

"三谈"之一 深入理解好检察官的权利

理解好检察官的权利是执行好《检察官法》的基础,是确保检察官的职责和义务得到很好履行的必要条件,是检察权得以正确全面行使的重要保证。wWW.133229.COM

一,检察官权利是必须的,是检察权行使的前提。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必然要由检察官去实现,因而,为了保障顺利履行职责,就必须使检察官享有特定权利。检察官的权利除了这层保障意义,还有一种行为方式意义。检察官实现检察权,就必须通过一定的职权,借助一定的工作条件,在无非法干扰的情况下依法完成,没有相应职权,没有工作条件,任何职责都必然无法履行。

二,检察官权利与其职责和义务是相对应的。

权利不是凭空而生的,它是与义务相联系、相依存的。《检察官法》在对权利做出规定的同时,还对检察官做出了法律监督、公诉、自侦案件侦查的职责要求,以及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秉公***、清正廉明、保守秘密、接受监督等义务要求。而检察官权利也正是围绕这些职责和义务而设定的。比如"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就是从权利方面保障了检察权的***行使,排除了其他机关、团体、个人的非法干涉。又比如:"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为检察官法律职务的稳定性做出了保障,排除了检察官办案的后顾之忧。

三,权利是容易被忽视和受到侵害的,有必要进行立法规范。

《检察官法》所规定的八项权利,包括检察官的劳动报酬、参加培训、履职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以及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被免职等等,从基本生活保障到基本工作保障做出了规定,这些权利在现实当中也是极易被忽视和被侵害的。比如"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很多地方经济欠发达,财***不景气,工资不能按时或足额发放,保险和福利为"零"。多数基层院都是靠办案上缴返还维持生存,基本上没有检察办公办案经费的财***预算,没有财***的办公经费拨入,下乡办案没有油费,不少科室负责同志都是自己掏腰包垫付,这样的情况都极为平常,极大地影响了办公办案工作的开展,甚至出现两难状况:或者你没钱不办案不作为,或者你自己想办法弄钱办案去作为。不作为,则失职;要作为,则吃不着"皇粮"而必找"杂粮"。"杂粮"为何物,从何来?一是违规办案,二是"依法敲诈",三是"四处乞讨"。 不管是不作为还是乱作为,都在损害检察机关形象,损伤法制权威,损伤***的威望,让人痛心疾首。 而这,就是"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这项权利未得到保障的严重后果。因而,对这八项权利上升到法律层面去要求、去规范,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权利是主动的,无条件可执行的,组织上应该予以保障支持。

权利就是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那么检察官的"权利"就是检察官掌握在手的可以随时要求相对人去做或自己去主动行使的能力。权利与义务相对,即然检察官享有了这八项权利,那么就必然有相对人去履行义务。比如"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义务人是检察官所在的检察机关。所需"职权"应由检察长或院领导班子依规定赋予;而工作条件来说,检察机关对检察官负有直接的供给义务,地方***门负有部门对部门的保障义务。又如"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行***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权利相对人就是全体公民及行***机关、社会团体。再如"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检察官权利的相对人就是所在检察机关、地方组织部门、纪检***门及人大等机关部门。以上这些权利的相对人,或称义务的承受者,应当无条件地对检察官的相应权利给予保障和实现。

五,检察官权利是公权的衍生物。

检察官权利是基于检察官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它与公务员权利、公民权利即相区别又相联系,是高于公民权利层次,高于公务员权利层次的一种权利。1,公民权利是"塔基"。检察官的自然身份是公民,因而,检察官首先作为公民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广泛***治、经济的权利。2,公务员权利是"塔身"。公务员权利是《公务员法》所规定的,也是八项,针对于整个公务员群体而做,与检察官权利相比就更为宽泛些。3,检察官权利是"塔尖"。它更有针对性,更为具体。比如履职不受非法干涉、人身财产住所受法律保护等,突出了检察特性和职业要求。检察官的权利只有在与检察官这一法律监督的公权职责相关的时候才有意义,否则就只能享有公务员的权利或公民的权利。

"三谈"之二 全方位保障好检察官的权利

全方面保障检察官的权利,就要从生活、工作等角度出发,以有利于检察官个人价值最大化地实现,有利于整体检察的开展为标准,高站位思考,长远谋划。

一,加强检察一体化建设。

检察官权利保障绝非一个院、一个市、一个系统就能解决的问题。在现有管理体制下,工资福利问题、办公办案经费问题,职级待遇问题、职权保障问题等等,我们必须取得从上到下各级***、***府、各级***门、各级组织部门的全力支持。一方面,我们要一级一级协调,一对一地做大量工作。另一方面,各个院取得的支持如何,还要看当地财***状况。再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工作性质的原因,受到群众交口称赞的院或检察官有可能在与某个部门的协调上会存在死结,这也是不少院检察职级待遇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一大原因。因此,检察官权利保障应当突破现有体制去做考虑,那么加强检察一体化建设应该是一条很好的解决出路。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但是目前,我们这种领导关系仅体现在了业务工作上,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否决下级检察机关做出的错误的决定,另外,当前正在积极探索尝试的是侦查一体化建设。检察一体化有利于检察力量的合理配置,在检察一体化建设尝试中, 我们也应该把组织建设、经费保障纳入进来,在经费保障上,实现检察人员工资、办公办案经费省级以上财***集中统一拨付,沿线下发。检察财务实行帐目信息自动管理,做好系统内联网,这样即有利于经费的保障,同时也有利于财务的上级监督。

在组织管理方面,目前我们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干部选拔任命是地方***为主管方,上级检察机关为协管方,以地方为主,上级院为辅,之后是正式的人大任命。这种模式下对干部的选拔会过于侧重人的***治工作能力而放松对业务能力的考量,这对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这个业务性极强的部门来说是有欠缺的。既然《宪法》规定了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地位,那么在行***职务、法律职务的推荐选拔上,象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副局长、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这样业务性较强的职位应该由上级院***组织为主,地方***为辅进行推荐、选拔和考察;而对于专职***组副书记、***治处主任、纪检组长等***治性领导职务则以地方***为主,上级院为辅。这样即理顺了检察领导关系,又实现了有效监督,做到了平衡与制约。这种体制下,检察工作的业务类人才就会有更多的发挥才能的机会和施展才华的更大平台。

关于检察职级待遇问题。我们目前执行的还是1988年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8]5号),该文件只规定了笼统的比例,因而在执行中一方面要与组织部门就职数问题再行磋商争取,一方面还要重新象选拔领导干部一样走提拔推荐的程序,增加了执行的难度。此外,目前,我们已经在执行新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这一文件与新的工资制度相比已显滞后,比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为科长级、副科长级、股级……",而在新的公务员办法中已经没有了"股级"的设置。因此,建议对该文件做出修改,联合行文,以机构编制为基础,对领导和中层职务直接套为相应待遇。比如县级院科长可直接套为正科或副科待遇。

我们很可喜地看到,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9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已经把"落实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体制,加大上级院对下级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确定检察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统一保障,分别列为中央和省级财***预算制度"等列入规划之中,期望早日有科学、详尽、易操作的新规出台。

二、深化检察内部机制改革。

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淡化检察官履行职责内部行***色彩的一种有益尝试,主诉检察官以及主办检察官制度从上到下进行了广泛的试行,但是这种制度也有自身的不足之处,比如在强化检察官法律职务色彩的同时,使部分检察官与主诉、主办检察官在履职权限上产生的差距,会限制另一部分检察官的履职范围,使人才资源不能很好地利用,从而影响部分具有检察官法律职务未被任命为主诉、主办人的检察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能动性。在市级以上检察院案件多、人员多的情况下,这种主诉、主办制能显出它的检察官指挥办案的优势来,而在基层院检察官人数本就不多,且已青黄不接的情况下,这种办案机制的存在就发挥不了太大作用。而真正保障检察官职责履行的途径,我个人认为还应该放在司法法警和书记员队伍建设上。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安全保卫、提审送达职能,发挥书记员办案记录和事务性保障的作用,使检察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在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上。而现实工作当中,不少院管理混乱,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书记员混岗,很多检察官各项事务一肩挑,甚至出现检察官在履行职务中受到非检察官的领导等等。因此,一方面,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应该改进并加大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的执行力度,一方面要强化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灵活性,比如不一定按比例选拔,可以根据各院实际情况选任主诉、主办检察官,以适应基层院人员少的现状。此外,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强化检察官***主体资格意识,避免出现非法律职务的领导分管或指挥检察官办案的不当问题,这也非常重要。

建立良好的检察官准入机制。我省2005年组织了一次面向社会的检察人员公开招考,而此前的公开招考进行于1996年12月份,9年一次人员合法补进,已经在基层出现了严重缺编、人员老化、年轻检察官数量不足的局面。而与此同时,则是地方组织部门依照原有组织原则、组织办法进行的人员调配,与***法机关"逢进必考"的要求有点出入,出现了地方公务员身份而又得不到上级检察机关认可的尴尬局面。好在这次公务员登统后正在组织专门考试,解决了这一陈旧问题。那么今后,还会不会再出现此类情况?因此,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建立规范的进入制度,定期合理补进人员,特别是给社会上已取得司法资格的人员以专门招考机会,增加年轻检察官数量,已是当务之急。

建立长效的人才培养机制,为检察官提供良好的教育培训环境。鼓励开展相关专业的自学,创造条件、提供机会,为检察官教育培训做好各项保障。有组织、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型人才、复合型人才、专门型人才的培养,创造高层次人才发挥才能的机会和条件。在检察官的选拔任用上,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上岗和定期轮岗,建立体现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及工作数量与质量并重的考核系统。实施"暖心工程",关心检察官的身心健康;打造"廉***工程",加强检察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抓好"文化工程",提升文化品位和思想内涵。

三,增强维权意识,形成维权机制。

检察官权益保护,直接关系到检察官的生活质量优劣和工作环境的好坏,关系到检察职权能否顺利行使,关系到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级检察机关及领导应当把检察官的权利是否得到全面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一)把检察官维护权工作象教育培训、***务建设、检察文化建设等工作一样列为一个项目,拉上工作日程,并具体到某个职能部门去负责,比如由***工部门负责。

(二)在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立检察官权益投诉站,使检察官在自己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时候可以寻求到组织上的支持和帮助。

(三)实行检察官权利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寻求人大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对侵害检察官权利的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解决,对因严格***而遭受打击、迫害的检察官要坚决予以保护。对侵害检察官及其家庭的人身、财产及居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公安机关形成联动,给予重拳打击。

(四)严格执行奖励制度,加大检察官的奖励力度,特别对因公伤残的检察官在***治和经济上要给予特殊关爱。

(五)对于贫困检察官的生活问题,在依法寻求当地财***、民***部门解决的同时,可以考虑成立全国或全省的检察官互助组织,对生活极度贫困的检察官给予扶持赞助。

(六)落实检察官人身保险及医疗保险制度,对因公受伤或意外致伤、严重疾病给予经济上的保障。

"三谈"之三 准确、充分地行使好检察官权利

权利与职责、义务是密切联系的,在深入理解检察官权利的基础上,准确、充分地行使检察官的权利,就不能仅就"权利"而讲权利,应当综合检察官的责、权、利进行全面系统的考虑。检察官作为一个个体,准确充分地行使好检察官的权利,就必须紧紧围绕检察工作这个中心,从这个中心出发,以权利为履职保障,以义务为最基本要求,以职责为主要内容,在我们的法制建设中发挥作用、体现价值。在这个过程中行使检察官权利,我们首先应当遵循这么几个原则。

一,依法行使的原则。依法行使检察官权利,首要的一条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基本原则,因此,检察官的权利也必须依法行使。

二,接受领导和监督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离不开***的领导,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因此检察官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必须接受***的***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同时,检察官必须接受产生他的检察机关的领导,服从组织的各项工作安排,按时优质完成工作任务。此外,检察官的职权来自于人民,权利也源于人民的赋予,检察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必须认真主动地接受人大的监督。与此同时,***内监督、***协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内部监督等各项监督,是保障检察官依法合理行使自已权力与权利的重要手段,检察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而必须主动地接受这些监督。

三,客观需要且非特权原则,即适度原则。检察官的权利源自检察官法律监督的需要,因此,该项权利的行使就必须依据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检察官权利与公务员权利、公民权利相比确实显示了其优越性,但这个优越性并不表示检察官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有超越于法律,超越于社会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利益的特权。检察官权利的行使也必须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得以行使检察官权利为名侵害了社会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以行使权利为名行骄奢享乐、中饱私囊之实。比如超标准配备机动车、豪华装修办公室等等,这些行为就已经超过了检察官权利之外,是不正当的和应当受到谴责的。

四,权利与职责、义务相结合原则。前面已经讲过,检察官权利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职责和义务密切相联。因此,检察官权利的行使就要围绕职责与义务去进行。离开了职责,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根基;没有了义务,职责就成为空谈,而权利则成为一种私利的扩张并因此失去存在价值。可见,权利、职责、义务相辅相承,溶为一体,任何抛开其它而独取其一的做法都是不可行的。

明确了以上这几个大的原则,可以便于我们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从而更好地行使它。在此基础上我们就要考虑,我们应当如何充分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每位检察官都回避不了的问题,我认为应当从这几个方面去考虑。

一,注重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治、业务素质。

在检察官的八项权利中,"参加培训"这一项是我们提到的频率最高却又最容易忽视的一项权利。正象劳动即是权利又是义务一样,学习知识、接受教育也具有这样的两面性。而现实当中大家只看到了学习单调辛苦的一面,却忽视了它对个人能力提高的一面,这其实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漠视,是对自己与他人平等竞争中自身砝码的一种可惜的丢弃。对于学习培训,我们检察系统先后出台过《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检察官培训条例》、《检察人员出国(境)培训进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检察官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类培训、分级实施,并在逐步建立健全检察官在职自学制度,推行检察官自主选学,加强和改进检察官境外培训工作。各级院的教育培训部门也都有自己的培训计划,努力为大家搞好服务。在这样一个环境下,检察官就更应该加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特别是加强***治学习和道德修养,并注重专业性的深化,努力使自己成为横向有广度,并在专业知识上纵向有深度的"t"型人才。

二,珍惜工作条件,积极履行职责。

有学者仁人对检察官权利的探讨与呼吁,有全国人大代表对检察官权利的充分理解与支持,"八项权利"才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且为了保障这些权利能够正常行使,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组织人事及***门,各个院的检察长们都在竭尽所能。每一分经费都来之不易,每一份责任饱含期望,每一项职权都是人们的充分信任。办公条件再简陋,也不能嗟叹尤怨;办公条件再优越,也不能去浪费、去闲置。必须扑下身子埋头工作,用务实的态度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和职权。

三,准确行使职权,严格***,公平公正。

司法公正一直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目前,在我们办案中经常出现取证难、群众不配合,甚至出现袭警事件,除一定的客观原因外,***不公影响公信力是一个重要原因。维护司法权威,我们必须准确行使职权。一是紧跟时代步伐,及时掌握上级的大***方针及新的司法要求,更新和补充司法知识。二是领会立法本意和***意义,不盲目***。三是严格按法律办事,"有法必依,***必严、违法必究"。四是心存正义,立场中正。五是注重程序与效率,做到严格、优质、高效。

四,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结合。

单纯***很容易收到法律效果,而在共建和谐社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的大课题下,检察工作还必须要注重社会效果,这就要求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思考要高站位,眼光要放长远,工作要精而又细。在刑事工作中,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策;在自侦案件的查处中要注意查处与保护并重:一是查处贪官与澄清好官并重,二是查处违法犯罪与保护经济发展并重。良好的法律效果与良好的社会效果反映了检察官素质,展示了检察官形象,能很好地反过来促进检察官权利的保障,促进检察官权利更好地行使。

五,不徇私情,清正廉洁。

身份适格是享有检察官权利的前提,而人情案、金钱案、权权交易案等等行为恰与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相违背,即使尚有检察官的职务,尚在检察官的岗位,也仅仅是貌似检察官而不具备检察官的尚法精神,在实质上脱离了检察官队伍,因而也就丧失了享有和行使检察官权利的资格。也就是说,保持清正廉洁,才能堂堂正正地享受和行使检察官的权利。

检察官履职报告篇7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证明责任承担;被追诉人保护;检警关系改革

1 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理论基础

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承担证明取得被追诉人供述合法性的责任。实际上,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所具有的独特作用,是控诉职能、法律监督者地位以及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决定的,这是法律赋予其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三大理论基础。

1.1 控审职能分立 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现代刑事诉讼确立了控审分立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履行控诉职能就应当包括负证明被告人有罪与取得证据合法的举证责任。现代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控诉主体负向法庭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公诉机关必须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证据的合法性,以消除法官的怀疑,否则,该证据将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1.2 专门法律监督者 防止错案为本分

根据宪法和刑诉法,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的要义就在于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根据新刑诉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对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新刑诉讼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审前程序中防止错案的重要举措。审判程序中对证据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既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一种表现,也是履行公诉职能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不一定能够遏制所有的非法取证行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旦启动,即是检察机关在实行事后监督权。当然,从刑诉法第55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制裁更注重纠正角色的塑造,而非否定、、归零;制裁的后果也仅停留在对于部分证据排除上。这一担忧的解决,有赖于立法机关赋予检察机关更强、更有效的监督措施和手段。彻底杜绝非法取证行为是个长期、系统的工程,但从理论上讲,只要检察机关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就会大量减少非法证据的存在,以保障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1.3 肩负客观义务 依法追诉是天职

虽然检察机关的公诉行为是在实现维护社会秩序与惩罚、控制犯罪的功能,但却不能以违法的、牺牲被追诉人刑事诉权的方式不择手段地来实现这一功能。在相当广泛的意义上,检察官“控制法官裁判的入口”,他应当担当法律守护人的光荣使命。作为法律的守护人,他必须彻头彻尾地履行客观义务。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作为证明责任承担者的检察机关,实行的监督行为与其“客观义务”存在着内在契合。“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超越控方立场,坚持客观公正”,在刑事诉讼法上,检察官与法官都应当是客观法律准则及实体真实正义的忠实公仆,既要做到“勿纵”,更要做到“勿枉”,既要“除暴”,更要“安良”。至于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涵,通常认为其有发现真实、守护法律、保持中立的义务。检察官既负有客观义务,就应当公正地采取诉讼行为,包括要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单方面地谋求证明被告人有罪。如新刑诉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国外,这一义务也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典之中,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2款规定:“检察院不仅要侦查证明有罪的,而且还要侦查证明无罪的情况,并且负责提取有丧失之虞的证据。”这使检察官在履行控诉职能的同时,必需坚守客观义务,兼顾被追诉者的实体诉权和程序诉权的保护,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双重角色,既是犯罪的追诉者,又是被非法追诉人的保护者。在我国现阶段,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地位,要求其必须恪守客观公正义务,全面保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对检察机关课以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重要理论基础。

2 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和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承担

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仅能通过审查批捕、审查等有限的方式介入侦查,难以全面了解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责任最大的是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审前程序中,新刑诉法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赋予了检察机关以下三项权力:

1.对非法收集证据的调查权。发现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2.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纠正权。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3.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权。公诉部门包括侦查监督部门对于发现的非法取证线索,不仅要认真审查,经过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还要开展必要的调查;对于一般性的违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非法取证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侦查部门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检察机关在审判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和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承担

在审判程序中,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决定权由法官掌控。根据新刑诉法第56条规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机制有两种:第一,审判人员依职权启动。第二,审判人员依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的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后,对涉嫌非法证据,检察机关应当承担取证合法的证明责任,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尽的后果是将导致该非法证据被排除,该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此,新刑诉法第57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证明义务以及第58条关于人民检察院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机关必须负取证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最高检《规则》第446条、第447条提供了三种证明方式:第一,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第二,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第三,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后,法庭仍有疑问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由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到场。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应当经过质证、辩论。法庭认证与定案活动均根据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结果进行,即控辩双方举证后必然接续质证。根据“证据必须质证”的原则,无论提交证据的是控诉一方还是辩护一方,都应当经过对方的质证和辩论。检察机关能否最终消除法官对审前供述合法性的疑问,关键就在于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必须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且应使法官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三)对于非法实物证据,能补正的尽量要求相关机关和人员补正。其实,在世界范围内,非法实物证据绝对排除的国家只占少数,绝大部分国家都对非法言词证据自动排除,而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法官裁量排除,即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条件更加苛刻、复杂。例如,日本相关判例就表明,在证据物的收集程序上存在违反宪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令状主义的重大违法的;或从抑制将来的违法侦查的角度看将该证据物作为证据是不适当的,应当排除非法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

4 检察机关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与我国检警关系改革

新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的规定和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规定,在扩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疆域的同时,也加重了检察机关在证据合法性证明方面的法定义务,尤其是在法庭审判中如果不能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义务的情况下,将承担不利后果,这与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非常有限的侦查监督职权形成了极大的冲突。根据职权与职责相一致原则,这种情况必然要求改革现存的检警关系。因为,检察机关若要依法履行证据合法性证明义务以及客观义务,保障被追诉人的刑事诉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侦查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这在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必须建立一种指导或领导关系。

众所周知,我国现阶段检察机关与公安等侦查机关之间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缺乏直接有效的制衡措施,甚至造成了“侦查中心”主义的实际格局。“分工负责基础上的互相制约关系必然造成控诉能量内耗,并且互相制约关系也未能阻止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现象的屡屡发生。”[6]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由于立法上缺乏具体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效果并不理想。另外,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权力,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了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检察机关批准外,其它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处分,均可以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执行,这就为非法证据的取得提供了便利条件。“目前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并不能对程序违法产生实质影响——纠正意见能否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令人堪忧。”[7]二者互相配合也存在严重不足。在立案后、侦查终结前,受分工负责原则以及侦查秘密属性的制约,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所进行的收集证据等各项侦查活动无法介入进行任何指导与监督,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违法收集证据的事件出现之后不能及时纠正,等到审查阶段在发现这些违法取证现象为时已晚,可能影响到证据的质量,对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尤其是对保障被追诉人的有效辩护权等刑事诉权非常不利,并进而影响到检察机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举证质量和效果,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客观义务的履行和对被追诉人刑事诉权的保障。

新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和检察机关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规定,为我国检警模式的改革提供了契机。我们认为,建立检察机关或检察官领导或者指导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的检警关系模式,理顺检警关系,增强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的制约力度,是完善我国检警关系的不二选择,改革的要点如下:

第一,这种检警关系的改革,基于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地位。它应当是以法律监督为本质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检察机关享有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指导权,侦查机关负有接受检察机关指导的职责。这种制约应以规制不法侦查行为、规范证据取得方式等为目的。

第二,这种检警关系的改革,以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为目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不能再徒有虚名。从时空界域来看,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的监督,必须由事后监督延伸到事前指导和事中指导。允许检察机关提介入侦查程序并对侦查机关的取证、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建议,从而改变事后监督的弊端,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可以进行事前监督,丰富检察监督的方式,有效预防违法侦查、违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并提高诉讼效率。

第三,这种检警关系的改革,以服务于国家追诉权的依法行使为宗旨。检察机关通过指导侦查机关取证、适用法律,能够使侦查活动有效地服务于控诉活动,避免侦查机关的盲目侦查或无效侦查,使侦查活动更具目的性和服务性。

第四,这种检警关系的改革,必须摈弃部门利益,以实现新刑诉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最高目标,尤其要以平衡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刑事诉权为最高宗旨。

基于这种考虑,我国新刑诉法背景下检警关系的改革,至少应包括以下两项核心内容:

首先,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指导或领导侦查机关的地位。这是顺应诉讼规律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可以主动从公诉的角度对侦查机关的取证、运用证据活动及法律适用提出具体的建议,这一建议具有约束力,侦查机关有接受并予以执行的义务。这既是控诉职能的要求,也是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要求。在具体内容上,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出建议的权力主要指向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运用与法律适用,同时也包括围绕上述内容所展开的其他一般侦查业务。

其次,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行为的制裁权。这是国家追诉权统一行使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代刑事诉讼控辩裁三方组合诉讼结构的必然要求。为保证检察机关对警察侦查活动指导权的实现,检察机关应当拥有制裁权。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当出现侦查行为、侦查手段或行为不当等情形时,检察机关就应该启动制裁权。制裁可以是针对侦查行为,确定该行为违法而使其归于无效、禁止继续侦查、指令重新侦查等;也可以是针对违法的侦查人虽。当然,对于因违法侦查行为导致的权利伤害,检察机关应责令侦查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参考文献

[1]陈卫东.2012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04.

[2]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127.

[3]龙宗智.中国法语境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J].法学研究,2009,(4):137.

[4]李昌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5.78.

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0月16日《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9条规定,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在审查、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

③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0月16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5条至第67条规定。

[5]宋英辉.日本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0.31.

[6]陈卫东.侦检一体化与刑事审前程序的重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1):99.

[7]薛朝平.在亮点与盲点之间——论“不证实自己有罪”的规范对比与冲突[J].证据科学,2012,(2):207.

检察官履职报告篇8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的职责是保护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办案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协助执行强制措施和死刑临场监督,维护来访现场秩序,协助追逃人犯等,其职责与检察官的职责是截然不同的。为了更好地发挥法警的职能作用,笔者在这里浅谈检察机关内部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办案的有效途径。

 

一、目前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现状分析

 

(一)法警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

 

个别检察官对司法警察履行职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认识,认为司法警察可有可无,只是单纯地起到“保安”作用,在办案中把本该由司法警察承担的工作包揽过来,导致了检察系统中存在着“有警不用”、“以检代警”、“检警混岗”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一方面使法警的职能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另一方使检察官的工作负荷仍未得到减轻,办案成本高,效率低,得不偿失。

 

(二)警务力量不足,机构配备不齐

 

由于体制、编制和思想观念等因素,使得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相对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其队伍在检察院的队伍建设中还是个相对薄弱的环节,许多检察院在人员少、编制紧的情况下,将办案力量向检察官倾斜,而对司法警察则没有按规定的编制比例配齐、配强,以致造成司法警察警力不足,供不应求,在关键时刻派不出。这也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

 

二、检警混用现象在办案中的弊端分析

 

(一)不利于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现代检察官自身的学习和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检察业务、办案技能,还要耗费精力去从事司法警察业务。“检警混用”导致检察机关人、才、物的浪费,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因此,应当把检察官从一些本应由司法警察承担的工作中解脱出来,才能使他们依法切实、有效地履行专属自身的各项职能。检警不分,使检察官在办案的同时承担送达法律文书、执行看管、押解、追逃等大量事务性工作,既要考虑如何突破案件,又要考虑自身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这不利于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谋略、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证据质量的把关上。

 

(二)不利于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发挥

 

司法警察切实承担和履行法警职责,是法警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法律对法警最核心的要求。法警其法律、业务、体能等综合素质的独特要求与检察官迥然不同,检警不分、以检代警,一方面使检察官在侦查活动中,集调查取证、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搜查、看守、押解等事务于一身,难免疏于防范,滋生一些本应可以避免的违法违纪现象,容易出办案安全事故;另一方面使一些法警产生“法警工作是辅助工作,可有可无”的思想苗头,觉得自己反正不被人重视,因而得过且过,影响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司法警察如何协助检察官办案的对策思考

 

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要求对司法警察集中管理、统一安排,从检警混用状态转为检警分离,各司其职。这种转变肯定有助于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有助于依法履行职责。

 

(一)积极探索“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

 

所谓“检警一体化”,主要是指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与办案的检察官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一种办案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执行传唤任务过程中,执行法警要与检察官沟通,事先了解用警意***,注意隐蔽身份和办案目的,不让嫌疑人有丝毫的空隙可钻,不给嫌疑人留下任何把柄。特别是涉及对某些领导干部的传唤,需要在行动前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和请示,环节相对较多,办案难度增大。因此,执行传唤任务的法警,只有事先领会用警意***,才能慎重行事,在到达目的地后,不惊动当事人,注意暗中了解其行踪,待下达执行命令时,立即执行传唤,从而保证办案的顺利进行。

 

(2)在执行搜查任务中,法警要掌握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任务、搜查目的等主要内容,在搜查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特别是在执行提押、特别是长途押解过程中,法警要了解案情,熟悉被押解对象的情况,并针对被押解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安全押解。在执行追捕任务过程中,法警要熟悉案情,掌握被追捕对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心理特征、家庭状况、经济情况、社会关系等,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追捕措施。

 

(3)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要实行动态控制。即:在执行看管前,要了解被看管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涉案情况、思想情况等;在执行看管时,掌握时机与犯罪嫌疑人适度沟通,宣传有关法律***策,使被看管对象保持较正常的心理和情绪状态,消除过度紧张感,打消自杀、逃跑等念头。

 

(二)健全完善“检警一体化”运行机制

 

“检警一体化”的运行机制要求:将法警与检察官共同编组,形成办案的“老搭档”,便于协调、配合;在协助侦查过程中,法警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侦查、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等由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负责,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质量把关上;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讯问、询问,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提押、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等,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保障办案安全。这种新的运行机制,需要在探索中完善,在创新中发展。总体上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必须严格依法各司其职。绝不能简单地把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来,绝不能混淆职责,回到检警不分的老路;二是必须正确处理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在共同履行职责中的地位和关系。司法警察应当牢固树立整体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服从意识,自觉、能动地按照检察官的意***和办案需要依法履行职能;三是必须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只有建设一支***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才能为检察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共同促进检察事业蓬勃发展。

检察官履职报告篇9

我叫__x,现在__市人民检察院工作。20__年1月首次当选为__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现将任职以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积极参加学习,努力提高素质

人大代表对于我来说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治制度,几乎每个人都耳熟能详。同时因为我的工作关系也经常与人大代表有联系。陌生是因为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如何真正履行好代表职责是个全新的课题。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职,我积极参加__市人大***会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学习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论,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其次积极向资深的代表学习,了解人大代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通过学习,增强了我的***治敏锐能力和***治鉴别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论水平,对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了系统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认真准时参加每次人代会和代表团、小组讨论会是最基本的工作,也是一名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体现。在三年的人代会中,我都能认真参加人代会,认真听取***府工作报告、人大***会和“两院”的工作报告,在选举中投好每一张“神圣的一票”,在代表团和小组会议上,积极参与审议,并结合自己的调查提出具体的审议意见。由于工作关系,我更关注“两院”的工作,因此在审议期间,我结合自身工作对两院工作提出积极的建议和意见。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绝不仅仅体现在每年一度的人代会上,因此我也非常重视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只要工作时间许可,我都能积极参加。当选人大代表以来,我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有:参加20__年***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会,就***府工作兼顾各个县市,***府信息公开、依法行***等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参加__市人民检察院和__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征求意见会,就加强司法队伍建设,规范***行为等提出了意见。参加了__市人大***会组织的座谈会,并在会上做了“关注新__人,促进三次跨越”的发言。会前视察检查高桐公路、滨海大道和江南物流圆区的建设等,认真听取相关部门介绍,为审议***府工作报告和提出建议打下基础。在参加各项人大代表活动中做到人到、心到、口到,听取报告认真,审议讨论结合实际,会议表决严肃。

三、立足本职工作,履行代表职责

人大代表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作为一名称职、合格的代表,首先要在本职工作中能积极发挥职责,真正以人民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一名检察官,本职工作是履行法律监督,因此我在工作中将法律监督和人大代表监督职责有机结合,创新工作,真正饯行“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理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在__市检察系统率先提出了“外来人员轻微刑事犯罪不捕制度”,从犯罪事实、证据、犯罪性质、悔罪表现等方面综合考量是否批准逮捕,对符合不捕条件的,大胆作出不捕决定,使外来人员真正享受刑事司法的“同城待遇”。使批捕权在“公正”和“高效”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受到了上级检察机关和舆论媒体的广泛好评,也真正贯彻宽严相济***策和促进社会和谐。20__年以来,开展了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监督,协同公安机关建立了信息共享和信息备案审查制度、完善和听取刑拘入所人员意见制度等多项办案机制,同时进一步整合监督力量,拓展了法律监督的新途径、新方式。作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督,促进侦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权。我认为这些工作的开展既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同时也体现人大代表认真履职实施监督的职责。

四、自觉接受监督,提高工作水平

作为检察官既是法律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要积极接受人大监督和群众监督。20__年6月,市人大***会专门听取和审议了我院20__年以来的侦查监督工作情况。作为侦查监督部门的负责人,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对20__年以来的侦查监督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积极落实人大***会的审议意见,针对审议意见指出的不足之处逐项、逐条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促进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在日常工作中,对人大***会交办的监督个案,高度重视,认真开展相关调查活动,并及时向人大法工委汇报办理情况。通过人大的专门监督和个案监督,不断深化***理念、提高***水平,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

五、不足之处

1、自身学习不够。由于工作关系,比较关注两院的工作,与***府工作联系不多,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财***、计划等工作了解不深不透,因此在听取

检察官履职报告篇10

关键词:试论;附条件不制度;完善

附条件不,是指公诉机关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涉嫌犯罪事实和人身危险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适当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暂时不予,而对其施加强制命令和行为规则,若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间履行义务,没有发生法定撤消的情形,期满就不再提起公诉的制度。\+①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设了附条件不制度。此前 ,各地司法机关已对附条件不制度进行了一些尝试,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争议。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宣告附条件不制度从此“有法可依”。本文通过对在国外的运行模式进行讨论,指出此次修改对于附条件不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

一、其它国家和地区附条件不制度的一般模式

附条件不制度在其它国家和地区称谓各有不同,德国称之为“暂予不”我国台湾地区称为“缓”,美国称作“审前分流”,但它们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并且该项制度已经有比较长的使用和发展史,其在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模式值得我们借鉴。

1、 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范围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a规定:“经对开启审判程序有管辖权之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以提起公诉。”德国刑法典第12条第2款规定:“轻罪指最高刑为1年以下自由刑或课处罚金刑的违法行为。”可见,根据该法的规定,适用附条件不的是较轻的犯罪。德国检察官的裁量权仍然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其刑事诉讼法仍然以法定主义为主导,而以便宜主义为补,但是1993年德国颁布的《减轻司法负担法》将附条件不的范围由轻罪扩大到中等严重程度的犯罪。我国台湾地区自2002年对其“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确立了“缓”制度,其“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1款规定:“缓制度适用范围为被告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由此可见我国台湾地区“缓”制度的使用范围相当广泛,只要被告犯得是除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犯罪,无论案件性质是轻罪还是重罪,都可以适用“缓”制度。在美国 ,附条件不一般称为审前分流,它最早适用于未成年人,后逐步扩大到其他人群。根据1975年《美国问罪前程序模范法典》及《检察官指南》规定,附条件不主要适用于非暴力犯罪。\+②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来看可看出,附条件不制度的行为主体不受限制,一般根据法定刑的轻重设定标准,适合于较轻的犯罪,附条件不的案件适用范围均较为广泛,并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逐步扩大。

2、 附条件不制度的附加义务

从实行附条件不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来看,出于社会公益和考察罪犯的需要,作出附条件不时都附加了一定的条件,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期间均应承当一定的义务,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a规定,检察院对于暂时不予的,可以选择性的要求被指控人履行下列条件或指令:“作出一定的给付以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向公益机构或国库交付一笔款项;作出其它公益给付;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检察官在做出缓决定后,必须命令被告在特定的考验期内履行以下义务:“1向被害人道歉,2立悔过书,3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之财产或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尝,4向公库或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之金额,5向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或社区提供4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下之义务劳务,6完成戒瘾***、精神***、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之处遇措施,7保护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8预防再犯所为之必要命令。”在美国,1974年《联邦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释放,未成年人必须遵守的条件包括:“不得违反任何州或联邦法律;生活方式纯净、诚实、有节制;早出早归;不去任何不应该去的地方;工作规律,出差时应当立即通知缓刑官;离开那些只有经缓刑监管人批准后方可居住的区域,应当及时将任何居住地址的变动立即通知缓刑考察官;遵守缓刑监督官员的指令和建议;在缓刑考察官指令中设定日期及时报到。”

3、 附条件不制度的运作程序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规定,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决定必须经过法官和被告人同意,被告人和法官任何一方不同意,检察官均不能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实际上法院对检察院行使附条件不权进行监督。\+③对于附条件不制度的效力,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规定:被指控人履行条件和指令时,行为可以不再作为轻罪进行追诉。被指控人不履行条件和指令时,不退还他已经为履行作出的给付……。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256条对于被告对撤销附条件不决定进行申诉的权利规定如下:“被告接受撤销缓处分书后,得于七日内以书状叙述不服之理由,经原检察官向直接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声请再议。”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三规定了“缓”的撤销条款:“被告于缓期间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检察官得依职权或依告诉人之声请撤销原处分,继续侦查或:1、于期间内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经检察官提起公诉者。2、缓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缓期间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3、违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第一项各款之应遵守或履行事项者。”对于“已履行之部分”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三规定:“检察官撤销缓之处分时,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请求返还或赔偿。”

在美国,“审前分流”方案必须得到被告人的同意,被告人自己可以决定不参加分流项目,此时检察官就不能对他延缓,而应遵守迅速审判原则,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案件。分流人员必须得到辩护律师的法律帮助,当决定一名罪犯是否符合审前分流条件时,检察官还应该把该案和侦查报告一同提交给审前服务官员负责人或者缓刑局局长以听取初步建议,“审前分流”得到律师、审前服务官员、缓刑局局长的监督制约。美国在联邦层面上,还根据1982年《审前服务法案》创设了专门的审前援助机构,为审前分流方案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机构保证,如果被告人成功履行了协议条件,审前服务局局长或者缓刑官员负责人会向检察官提供一份顺利完成监督情况的通知,检察官会正式不;如果该犯罪人违反了审前分流协议,审前服务局局长或者缓刑官员负责人会将这一情况通报给检察官,检察官对于是否因此终止分流程序享有排他性裁量权。\+④

二、完善我国附条件不制度的设想

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271条至273条规定了附条件不制度,这无疑是较大的立法进步,突出体现了司法的宽缓化趋势,积极回应了宽严相济刑事***策对诉讼程序的要求。但就其内容来看,其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继续完善。

1、应适当扩大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根据该规定,附条件不案件的适用范围为未成年人实施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三类犯罪。国内大多数试行该制度的检察院都是以未成年人为适用对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数获得了不的处理结果,成功回归社会。\+⑤同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我国开始确定附条件不制度时,可先确定较小的案件适用对象,待取得成熟的经验做法后再扩大适用对象。但如按照“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规定,实践中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数量偏少,附条件不适用案件的范围过于狭窄,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置的附条件不制度适用几率将会很小,这将大大限制附条件不制度功能的发挥,立法预期难以真正实现。笔者认为可以修改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

2、应完善附条件不制度的程序

笔者认为应该对附条件不制度的相关程序应作如下完善:(1)应赋予被附条件不人对撤销附条件不决定进行申诉的权利。检察机关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没有规定相关监督制约机制,没有为附条件不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设置必要的救济程序,这极易导致检察机关滥用权力,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决定,赋予了嫌疑人不同意附条件不,而选择被、审判的权利。同时应赋予被附条件不人对撤销附条件不决定进行申诉的权利,如果被附条件不人不服撤销附条件不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在7日内将复核决定通知原人民检察院和申请人,但申请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2)应完善附条件不撤销条款。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文认为在以上情形的基础上应增加下列情形:(三)在考验期内,未履行完相应的义务。并且应在“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后增加一句话:犯罪嫌疑人已履行的义务,不得请求返还或赔偿。

3、应明确“悔罪表现”的表现

悔罪是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外化表现,对于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悔罪表现,笔者认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现的” 必须借助较为明确、客观的判断标准, 在实践中“有悔罪表现的”可以理解为以下情形: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决心悔改的;2、积极清退赃款、赃物;3、向被害人道歉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4、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只有在上述四项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才能认为犯罪嫌疑人悔罪,从而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

4、应完善监督考察主体。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考察的主体不合适,附条件不由检察机关作出,如再由它监督考察,容易导致考察流于形式,难以防止附条件不裁量权的滥用。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建立专门审前援助机构的经验,由司法行***机关负责组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并由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监督考察工作,在考察结束后由司法行***机关出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书面表现情况,由检察机关依据书面材料作出最终决定。

5、应明确附条件不与相对不逻辑关系

相对不,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的决定。附条件不与相对不均是依据法律已构成犯罪,相对不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实践中指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犯罪行为;附条件不是适用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适用附条件不案件的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实践中会出现同时符合附条件不与相对不适用范围的案件。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首先适用相对不决定,附条件不毕竟会给嫌疑人设置考验期,施加更多的义务,因此应当对其适用于确有考察帮教必要的未成年嫌疑人,只有认为不适合作出相对不决定的,才考虑是否作出附条件不决定。如果认为适合作出相对不决定的,就不应考虑是否作出附条件不决定。这样,附条件不制度与相对不制度相辅相成,使检察机关审查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得到科学、理性的扩大,从而更加积极、主动、灵活地处理案件,在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权的范围内努力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注释]

①叶肖华:《比较法视域下的附条件不制度》,《法律评论》,2007年秋季卷,第26页

②邓思清,《建立我国的附条件不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第104页

③苏惠芳,《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暂缓制度》,《阴山学刊》2012年第1期,第98页

④侯晓焱,《美国刑事审前分流制度评介》,《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第121-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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