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兼职履职报告篇1
兼职委员作用的几点思考
我区人大***会自1983年成立以来,围绕加强***会建设,发挥***会全体组成人员,特别是兼职委员的作用,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在,区人大***会组成人员共17人,其中兼职委员8人,占***会组成人员的比例为47。充分发挥***会组成人员的作用,特别是兼职委员的作用,对于加强区级人大***会自身建设,树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这里,根据数年的学结,试就发挥区级人大***会兼职委员的作用,浅谈一点看法。一、兼职委员作用难发挥的现状及原因
地方组织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这就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切实尊重和保障每一位组成人员的民利;正确地集中每一位组成人员的意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区级人大***会组成人员中的兼职委员是“代表中的代表”,其行为取向如何,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人大***会的各项职权,直接关系到权力机关的权威性。
在实践中,他们表现如何,我们有目共睹,且不说“会议委员”、“挂名委员”、“哑巴委员”等称谓是否准确,而兼职委员在履行职责中实绩突出的并不多见却是不争的事实。部分兼职委员会前围绕会议议题调查研究少,有的甚至不搞会前调查;会议议题审议发言少,个别甚至连续多次会议一言不发,默默无闻;审议发言一针见血的少,有的泛泛而谈应付差事;会议表决有的随大流,别人赞成他赞成;有的不按时出席会议,个别的缺席次数较多。如此等等,对保证***会会议审议质量,提高***会的权威带来了负面影响。
区人大***会兼职委员在履行职责中作用发挥不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认真剖析,大致有三:
(一)认识上存在偏差。
就人大***会会议而言,一是有的会议议题平淡,缺少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话题;二是监督乏力,会议除了听报告就是按表决器,不敢于和不善于运用各种法定的刚性的手段行使监督职能;三是对发挥兼职委员的作用不够重视。
就兼职委员自身而言,一是要“名”不要“责”,有的把委员职务当荣誉,选举时,个个争当委员,热情似火,当选了委员,又自甘“陪衬”,热情渐退,缺乏使命感和责任感。二是不敢于和不善于监督。有的自觉不自觉地把参加人大会议等同于***府工作及部门工作会议,认为发不发言无所谓。有的还认为,审议发言“轻描淡写”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真***实弹”又怕伤了和气,耽心今后别人给“小鞋穿”,听之任之,不愿发言。有的认为人大工作毕竟是兼职工作,何必较真去得罪人,还是“多栽花,少栽刺好”,成绩是夸夸其谈,问题是“蜻蜓点水”,报喜不报忧。有的即使发言也只是就本单位、企业工作困难问题,讲些看法,提些意见。有的不注重看有关单位的书面报告,发言针对性不强,或重述别人的报告内容,或东扯西拉,漫无边际。真正有理、有利、有节的审议发言,犹如凤毛麟角,非常少见。
(二)条件上受到制约。
从外部条件看,有的***会主任会议成员对兼职委员的苦衷了解不多,关心不够;对人大***会的工作情况、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没有及时通报;讨论人事任免前未提前通气;决定重大事项也未提前征求意见;***会组织视察、***检查也很少让兼职委员参加;确定会议听取的工作报告和被提请任免人员的书面介绍材料,只是参加会议时才能看到,来不及调查研究,分析思考;而且审议议题的时间安排偏紧,兼职委员缺少审议发言的时间和机会。
从兼职委员的自身工作条件看,由于他们多半是某一个方面的代表人物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本职工作繁忙,常常无遐顾及执行委员职务,抽不出多少时间搞调查研究,有的连***会、人代会也要请假。一些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兼职委员,在监督”一府两院“时承担着双重身份,既是受益者,又是监督者,由于受到部门利益、自身利益的诱导和周围环境的制约,其自身很难做到二者协调统一,履行职责时往往会瞻前顾后,避重就轻,更不会把本单位本部门的问题披露曝光,给自己惹上麻烦,致使监督时软弱无力,甚至错位。再加上他们的工资、奖金都由所在单位发放,有的认为参加***会会议是作贡献,耽心搞人大工作多了,影响本职工作,怕不好向本单位干部、职工交待。
(三)素质上还不适应
一是责任观念淡薄。部分兼职委员来自于机关企业单位,他们搞本职工作大都是行家里手,但对有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对全局工作不够了解,对人大工作感到生疏,缺乏参加的热情。议***能力差、代表观念、责任观念、法律观念不强,误认为***会委员是一种“荣誉称号”,只是开开会,举举手,投投票,没有什么硬性任务,用不着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治理论,经常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缺少主动行使权利的激情,对群众关心的问题不闻不问,觉得自己问了说了也没用,老好人思想严重,在工作中只愿当观众,不想当“演员”,更有甚者,把法律赋予委员的优越条件和权利当作捞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为自己事业“锦上添花”,对委员职责和作用的认识,还没有真正提高到执***为民的***治高度。
二是会风松驰。部分兼职委员在会议期间仿佛“人在曹营心在汉”,心有旁骛,不时接打电话、抽烟、聊天等等,好像会议与已无关,随意进出会场,有时形成会场***台上整整齐齐,会场***台下稀稀拉拉,导致会场散乱,会风不浓。
二、发挥兼职委员作用的几点对策
解决上述问题,充分发挥兼职委员的作用,是加强区级人大***会自身建设,努力适应新时期赋予人大***会繁重的历史任务的要求。笔者认为,其主要途径是: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兼职委员的素质是决定监督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人大***会应把兼职委员的学习提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定期组织他们学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学习***治、法律法规,熟悉掌握从事人大工作所必备的知识。通过学习,使兼职委员对人大及其***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职权有更深刻的理解;对坚持***的领导与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和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有更清晰的认识;对自己的职责和任务有更明确的了解。从而端正思想,规范行为,树立人大意识、角色意识和宗旨意识,正确处理好本职与兼职工作的关系,做到“双职工作 两不误,两副担子一起挑”,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立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主动地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成为受人大代表之托,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忠实使者,向代表和选民交一份好的答卷。
(二)创造条件,履行职责。(1)及时向兼职委员通报人大***会的工作情况、审议意见和群众办理反馈情况、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2)组织兼职委员参加视察和***检查。(3)***会会前,除了提前一个月通知之外,还要拟出调查内容、要求,指导和帮助他们作好调查研究工作,为审议会议议题准备充分的材料,掌握可靠的、详实的、有说服力的依据。兼职委员的审议发言要切忌“三言”,即“空言、套言、讷言”,正确把握发言的三个原则,一要“唯法”,用法律来衡量是非,依法律为尺度来鉴别工作得失;二要“唯实”,务求评价求实,批评切实,建议务实,内容翔实;三要“唯民”,作为兼职委员更应该体现“三个代表”精神,依法履职,为民办事。(4)对即将提交***会讨论表决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要提前通气,对拟定会议听取、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被提请任免人员的书面介绍材料要提前及时送达,给他们开展调查研究、决定表决意向留有必要的时间。(5)***会会议时间安排不宜过紧,要让兼职委员都有机会发言。会议主持人应鼓励兼职委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6)定期、不定期走访兼职委员,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履行职责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完善机制,奖惩分明。一方面要规范兼职委员的履职行为,提高他们的***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增强其依法执行职务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建立和完善兼职委员定期述职和接受代表评议等制度,使他们接受代表的监督和人大***会的指导,同时,要积极探索对兼职委员的奖惩机制,既要考虑他们的实际,又要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兼职委员违反职责的,要追究其在人大内部的行***责任,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置兼职工作于一个有压力、有动力的环境之下。同时,要严把兼职委员的源头关和入口关,通过采取介绍候选人实际情况及施***纲领、候选人参加公开演讲等方式,让群众了解他们,认识他们,真正把有经验、有文化、有能力、有热情、懂业务、懂法律并忠实于人民利益的人选到兼职委员岗位上来。我区人大***会虽然制定了相关制度,还需加大落实力度。可采取民主式的末位淘汰制,在***会上进行电子表决,留住“实名”委员,淘汰“虚名”委员。
员工兼职履职报告篇2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2004年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员工兼职履职报告篇3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员工兼职履职报告篇4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治素养和***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纪***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纪、***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员工兼职履职报告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省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公司。
第三条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由省经贸委管理,对省***府负责。
第四条监事会主要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公司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财务活动以及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监事会与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事会的产生
第六条监事会由***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省有关单位选任和公开选拔的监事,为专职监事;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监事会成员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包括:
(一)省派出的监事;
(二)职工代表(不超过监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或有关方面的专家。
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也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监事会***按照规定程序由省经贸委任免,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专职监事由省经贸委委派,从省有关部门选任或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拔,公开选拔的办法另行制定。
兼职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省经贸委批准。
第八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监事会***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
第三章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于发展国有经济;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每个监事会中至少有一位曾任会计师或审计师5年以上的专职监事);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五)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工作能力;
(六)身体条件胜任本职工作,上任年龄不超过57岁。
第十条监事会***应具备的条件:
监事会***除应具备第九条规定的专职监事的条件外,还应有以下的工作经历:一般为副厅级或担任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副处级职务5年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从企事业单位中有3年以上管理经验的高中层管理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十一条监事会***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公司或者其近亲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四章监事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运营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完成情况等;
(四)检查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成员联系会议,了解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及资产运营情况等;
(六)省经贸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对各监事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五)应当由监事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公司进行1-2次全面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监事会***或专职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必要时列席******联席会议、经理办公会议;
(三)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董事、经营班子成员作出说明;
(五)向财***、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资本变动等情况;
(六)召集公司下属企业监事会成员联系会议,沟通情况。
第十六条监事会每次对公司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其中年度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资产经营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评价;对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业绩的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对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以及省经贸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检查报告经全体监事会成员讨论,经三分之二监事同意后,由监事会***签署,经省经贸委审核后报省***府,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财***厅。
监事中如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七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紧急情况,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经贸委提出专项报告,同时抄省财***厅,也可以直接向省***府报告。
第十八条省经贸委根据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府责成省审计厅依法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监事对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应当遵守本办法,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馈赠,不得违反规定参加由公司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等活动,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和专职监事,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的报酬、福利待遇及在公司报销费用。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监事会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经贸委负责对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包括拟订监事会成员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监事的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监事会***和专职监事的选拔、任免、委派,兼职监事的审批、委派以及监事会成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在任职期间享受派驻公司副职待遇:
(一)工资、补贴、奖金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经贸委,参照相当副厅级行***级别公务员工资标准予以审定;
(二)医疗待遇享受相应行***级别公费医疗。
公开选拔的专职监事,由省经贸委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相应行***级别和工资、奖金和补贴、医疗待遇。
监事会***和专职监事的编制在省人事厅单列。原来属于行***事业编制的,任职期间其行***事业编制在原单位予以保留。工资、补贴、奖金由省财***集中支付。
监事会***和专职监事任职期满后,可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工作,不再享受任职期间的待遇。如到退休年龄,回原单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和专职监事的工作经费,由省财***厅按核定标准拨付省经贸委统一支付;兼职监事的工作经费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五条建立监事会***会议制度,省经贸委每季度召开一次监事会***工作会议,沟通情况,交流信息。
第二十六条省经贸委与监事会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及负责任的具体方式。
第二十七条省***府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章监事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省经贸委每年对监事会成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考核结果作为监事会成员奖励和处罚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监事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除监事会***以外的专职监事的奖励还包括:任职期间晋升行***级别和工资待遇;任职期满后,可轮换到其他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担任监事,或推荐到其他单位任职。
第三十条省经贸委受理对监事会、监事的投诉及举报。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经贸委予以免职:
(一)经省经贸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员工兼职履职报告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的组织路线,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对***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层领导人员队伍,推动A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章程》和有关***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参照《XX省省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公司***管理的下列人员: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监;
(三)公司总部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项目公司***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四)总部部门、项目公司副职领导人员;
(五)按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领导人员。
第三条 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项目公司***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把加强***的全面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第五条 合理确定公司总部部门中层领导人员和项目公司***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职数:
(一)公司总部部门中层领导人员职数一般根据总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部门核定人员编制数确定;
(二)项目公司***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人;
(三)项目公司董事会成员一般不超过13人,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至2人,不设董事会的设执行董事1人;
(四)项目公司经理层成员一般不超过6人,设总经理1人。
第六条 坚持在职数范围内按实际需要配备中层领导人员。
第七条 项目公司***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组织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分设。符合条件的总经理一般担任***组织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确因工作需要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工作实际,***组织书记可以由***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组织书记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设且是***员的,一般应当担任副书记。
***组织书记担任项目公司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设立1名专职抓***建工作的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中央的核心、全***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执行***和国家的方针***策,严格遵守***的***治纪律和***治规矩,在思想上***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坚决贯彻省委、省***府、省******决策部署和集团***决定,积极推进公司做强做优做大;
(二)认同公司企业文化,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自信,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勇于变革、开拓进取,市场感觉敏锐,善于捕捉商机、防控风险,持续推进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产业发展趋势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策法规,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法治理念,有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队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坚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正确处理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勇担当,善作为,敢于斗争,勤奋敬业,真抓实干,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治责任、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章***规***纪,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项目公司***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还必须具有较强的管***治***能力和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深入贯彻***要管***、全面从严治***方针,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内***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抓好***建工作。***组织书记还应当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聚人才强***建。
第九条 担任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相关的经济、法律、科技、金融、文化、***群等工作经历。
(二)提拔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的,应当具有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监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提拔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监的,应当具有公司总部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项目公司***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应当具有公司总部部门,项目公司正副职岗位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正职岗位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
提拔担任公司总部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项目公司***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的,应当具有公司总部部门、项目公司副职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应当具有六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公司总部部门、项目公司副职岗位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
提拔担任公司总部部门、项目公司副职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提拔担任公司***管理中层领导人员的,其在******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或同等规模企业相当职务层次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公司相应岗位的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项目公司***支部书记的,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龄,符合《中国***章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领导人员,应当***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市场和职工认可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工作业绩突出;
(三)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领导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工作急需的;
(二)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急需的;
(三)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急需的。
破格提拔领导人员,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破格提拔领导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选拔(公开遴选、公开招聘和委托推荐等)领导人员的,按照公司***审议通过的工作方案和相关规定明确任职资格条件。
面向海外招聘领导人员的,按照国家、XX省、集团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明确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发挥公司***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突出***治标准和专业能力,坚持以事择人、人岗相适,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注重大力发现培养选拔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优秀年轻领导人员,用好各年龄段领导人员。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等方式,对经理层成员也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对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产生的人选,须调查个人诚信状况。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当注重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中层领导人员可以从公司内部选拔任用,也可以从集团系统、******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现选拔,注重从中央企业、优秀地方国有企业、行业标杆企业交流引进,注意从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中考察选拔。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流程:
(一)充分分析研判和动议,提出工作方案;
(二)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或者背景调查;
(四)集体讨论决定;
(五)依法依规任职。
第十六条 在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集团***组织部报告:
(一)公司主要领导成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集团***已经研究决定或者集团***组织部已经进行推荐考察,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等情况下,确需提拔、调整中层领导人员的;
(二)越级提拔中层领导人员的;
(三)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以下简称“配偶移居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
(五)选拔任用公司总监级以上领导人员(不含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外)、***组织部部长、纪检室主任的;
(六)除项目公司领导班子换届、重组整合等情形外,一次集中调整中层领导人员数量较大(超过公司***管理中层领导人员职数15%)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中层领导人员的(不含退休、***、挂职等任免情形);
(七)破格提拔中层领导人员的;
(八)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九)领导干部近亲属在公司系统提拔任用的;
(十)中层领导人员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一)中层领导人员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应当在动议前向集团***组织部报告,第五项至第十一项应当在讨论决定前向集团***组织部报告。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在分析研判和动议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具体程序包括:
(一)公司***组织部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中层领导人员。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二)公司***或者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三)公司***组织部注意听取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等意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四)公司***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
(五)初步建议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后,对拟提拔和进一步使用的意向人选从严把关,中层领导人员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凡提必听”,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公司***组织部、纪检室对人选进行专项核查并及时提出是否影响使用的结论性意见。有关问题未核查清楚的,不能作为人选。不宜提前核查的,在考察环节要严格核查把关。
(六)履行“凡提四必”程序后,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召开公司***书记专题会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沟通。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如确有必要需公开选拔或者竞争上岗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沟通酝酿后,公司***组织部就有关情况与职位分管领导沟通意见。
(八)需要向集团***组织部报告的,应当在工作方案确定之后请示报告。工作方案中未提出人选意向的,应当在确定考察对象后及时上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需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采取内部推选方式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综合考虑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一)民主推荐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对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有变化,一般应当另行组织民主推荐;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二)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民主推荐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人数少的项目公司(原则上企业人数在50人以下)中,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三)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在公司总部范围内组织民主推荐时,参加范围一般包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总部部门负责人及以上领导人员、员工代表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在项目公司范围内组织民主推荐时,参加范围一般包括项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项目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员工代表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四)民主推荐由公司***组织部组织,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会议推荐。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相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2)谈话调研推荐;
(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4)向公司***汇报推荐情况。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相关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公司总部或者人选所在项目公司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
民主推荐结果可与项目公司***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
项目公司领导班子副职拟任人选由公司系统内部产生的,民主推荐后,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经所在***组织集体研究后,向公司***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采取内部推选以外方式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综合考虑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经过深入分析、比较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一)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交流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人选。
(二)采取公开遴选方式的,应当对相关企业和单位***组织领导班子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三)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方式的,应当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竞聘上岗的,也可以通过会议推荐或者个别谈话推荐确定参加测试人选。
(四)采取委托推荐方式的,应当对人才中介机构、业内专家等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与人选进行意愿沟通,必要时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治纪律和***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四)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纪处分、行***处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 前期酝酿的意向人选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需要调整的,由***组织部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重新酝酿。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坚持实践标准,注重精准识人,突出考察***治表现,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情况,防止“带病提拔”。
(一)对确定的考察人选,由公司***派出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当保证充足的时间,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1)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选拔任用方式、不同岗位考察人选,制订考察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考察预告。
(3)综合运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工作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人选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延伸考察、专项调查。
对在现单位任职不满两年的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任职地方和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上述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可参照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4)同考察人选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同时,请考察人选核对相关信息,提交工作业绩报告。
(5)考察组对考察人选进行业绩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经***组织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公司***报告。
(二)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4)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三)考察还应当把握以下方面:
(1)就人选情况注重听取公司总部或者所在项目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审计部门等意见。
(2)人选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作出说明。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人选所在***组织对考察对象廉洁从业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组织书记、纪律检查委员签字。
(4)及时调查核实清楚考察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和发现的问题线索。
(5)需要对人选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对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推荐方式产生的人选,应当进行全面考察了解,认真审核人选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其***治素质或者***治倾向、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等情况。对于具备考察条件的,应当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组织考察;不具备考察条件的,可向其单位发函了解情况,或者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同时,由被考察对象以书面署名形式如实说明自己工作、学习及任职考察要求的有关方面情况,并至少提供2名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本人承担不如实说明情况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下列进一步使用情形的,采取听取意见方式进行。
(一)项目公司总经理平级转任***组织书记、董事长的;
(二)项目公司副总经理平级转任***组织副书记的;
(三)企业因并购、接收、管理关系调整等原因列入公司所属项目公司管理,其原企业正副职纳入公司***管理的;
(四)因企业重组、托管等原因不再列入公司所属项目公司正副职,重新担任公司所属项目公司正副职的;
(五)其他情形,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也可以采取听取意见方式进行。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考察方式,也可以同时包括民主推荐和考察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考察、听取意见情况,公司***组织部就中层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建议提交***会议研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组织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构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构有不同意见的;
(三)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四)干部人事档案中“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五)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领导人员任免事项;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当由公司***领导班子按相关规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人选的意见。
项目公司***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由***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按照《中国***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履行任免程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中层领导人员任免或者推荐事项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票决)方式进行表决。
票决工作由公司***书记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以超过半数应到会***委员同意形成决定。票决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汇报人选情况。由公司***组织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以及按要求需事先向集团***组织部报告的相关事项情况说明;
(二)讨论审议。与会***委员对拟任免或者推荐人选充分发表意见,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公司***组织部负责人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三)指定监票人。投票表决设监票人1名,由会议主持人在与会***委员中指定;
(四)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与会***委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表决票,表明同意、不同意、弃权等意见;
(五)现场计票。计票工作由列席会议的公司***组织部工作人员承担,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监票人和计票人需在计票报告单上签字,并实行公务回避;
(六)监票人报告拟任免或推荐人选的得票情况;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对公司总监级及以上领导人员、总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等实行委任制或者聘任制,对项目公司***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选任制,对项目公司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选任制,对项目公司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对于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的拟任人选,在公司***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一般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从公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任职或者暂缓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提拔担任公司总监级及以上领导人员、总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项目公司经理层成员等的,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不保留待遇,一般比照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合适工作。
第三十条 实行任免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中层领导人员,由***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强调廉洁从业要求。对到龄免职退休的中层领导人员,由***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任职承诺制度,新任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就忠诚干净担当作出承诺,任职3年内一般不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纪实,对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要如实记录,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交流制度。
(一)中层领导人员在公司总部同一部门、同一项目公司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还能任满3年以上的,一般应当交流:
(1)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满9年的;
(2)担任正职领导人员满12年的;
(3)纪检委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
(4)其他领导人员在同一层级职位任职满9年的;
(5)其他应当交流的情形。
(二)中层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1)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三)副职领导人员应当交流但暂不具备交流条件的,应当先进行轮岗或者调整工作分工。
(四)公司选派财务总监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三十四条 中层领导人员中的配偶移居人员,其任职岗位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以服务支撑公司高质量创新发展为目标,加大力度、不断深化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形成制度规定。立足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成长规律,进一步破除唯职级、唯年龄、唯资历、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等不良用人导向,持续推进中层领导人员能上能下。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探索打破出资关系层级,综合考虑人选所在企业规模、效益,所在岗位复杂性、专业性以及行业影响等多种因素选人用人,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层领导人员队伍。
第五章 考核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 完善体现分类分层、岗位职责特点的中层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强***建、抓改革、促发展、重实绩导向,引导中层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注重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公司领导班子调整和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公司总部中层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项目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采取绩效考核、民主测评、全面从严治***(***建)工作检查考核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一)对项目公司领导班子进行分类绩效考核。根据项目公司在公司内的战略定位、发展阶段、发展重点、发展要求的不同,合理划分项目公司绩效考核类型,科学确定各项目公司绩效考核重点、考核指标及目标值,综合相关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二)对项目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一般结合公司年度工作总结会进行。
(三)推进项目公司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加强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在推动企业贯彻***和国家重大方针***策,履行战略引领、重大决策、风险防控职责,以及完成国有资本经营绩效、改革发展重点工作等方面的考核。
(四)对项目公司全面从严治***(***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重点考核项目公司***组织履行***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纪律检查委员履行监督责任,***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实行项目公司***组织书记抓***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纪律检查委员的履职专项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强化正向激励导向,建立健全符合企业特点,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中层领导人员薪酬与激励机制。
第四十条 实行与中层领导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中层领导人员薪酬分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层领导人员的关心关爱,主动了解中层领导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应当确保中层领导人员享受带薪休假、体检等权益。
第四十二条 坚持有为才有位,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领导人员,个性鲜明、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的领导人员,不回避问题迎难而上、谋实招、干实事、有实绩的领导人员,应当大胆选拔使用,以正确用人导向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第四十三条 对在企业深化改革、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落实集团“创新+”战略、服务我省XX建设、国家重大活动服务保障、完成公司重大专项和重大改革任务、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中层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加大优秀典型选树力度,积极宣传中层领导人员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营造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完善中层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把***内监督、监察监督同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中层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和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员领导人员还应当按照***章***规***纪,自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公司***、纪委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抓常、抓细、抓长,通过谈心谈话、考察考核、列席会议、调研督导、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和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识别中层领导人员,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把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统一起来,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公司***组织部负责人应当与中层领导人员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与正职领导人员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稳妥处理涉及中层领导人员的来信、来访、举报,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处置。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领导人员澄清正名、消除顾虑。
第四十六条 公司***、纪委应当加强对中层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监督,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第四十七条 对项目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项目公司***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责任,加强对中层领导人员履职行权、遵规守纪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人员之间应当强化同级监督,及时提醒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项目公司***组织应当以***章为根本遵循,加强和规范***内***治生活,增强***内***治生活的***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治生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员等制度。***员中层领导人员要以普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或***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员中层领导人员讲***课制度。
第四十九条 项目公司***组织应当按规定报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无正当理由、未经报备不得调整。
第五十条 项目公司***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向公司***请示报告制度。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强化组织观念,按照有关规定,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等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工作所在地按规定事先向公司或者项目公司***组织报告。
第五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当发挥工会的作用,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民主评议中层领导人员制度,加强职工民主监督。
项目公司应当完善职工董事制度,保障职工代表有效参与公司治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公司***组织领导班子、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分别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项目公司***组织领导班子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组织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本公司的***员必须落实***组织决定。
第五十三条 中层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严格管理:
(一)中层领导人员在公司系统以及所任职企业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或者参股企业,下同)兼职,根据工作需要掌握;在社会团体兼职合计不得超过3个,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
(二)中层领导人员在公司系统兼职的,由公司***审批。在社会团体兼职的,由公司***审批,报集团备案。任期届满连任的,应当重新报批。在社会团体兼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中层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书资料费等),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中层领导人员出国(境)管理,严肃外事纪律,不得安排照顾性、任务虚多实少、目的实效不明确或者考察性出国(境),严禁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五十五条 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第五十六条 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中层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促进廉洁齐家。
中层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五十八条 对中层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以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被问责处分影响期满的中层领导人员,区分不同情况正确对待。分清问题性质,看属于工作原因还是个人***治、廉洁方面的原因;分清动机,看属于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分清轻重程度,看属于“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还是后两种。对以上情形中属前者且符合重新任职条件的,该使用的应当及时合理使用,表现突出的可以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五十九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对中层领导人员履职行权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一)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者履行企业***治责任、社会责任、经济责任为目标的;
(二)***和国家方针***策、***章***规***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四)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私利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容错工作在公司***领导下开展,由公司纪检室、***组织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
第七章 培养锻炼
第六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建立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的素质培养体系,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国际视野、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提升治企能力、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加强对中层领导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
培养锻炼情况作为中层领导人员考核的内容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层领导人员***治建设和思想建设,强化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和***性锻炼,引导中层领导人员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学习贯彻维护***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治觉悟和***治能力,牢记***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六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层领导人员能力建设,引导领导人员围绕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着眼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行业影响力,着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提升学习能力、***治领导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市场洞察能力、战略决断能力、推动执行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六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层领导人员职业修养和道德品行教育,引导领导人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秉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企业家精神,带头践行公司优秀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六十四条 中层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可以以脱产培训、“三会一课”、***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中层领导人员***学习完成情况纳入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学习任务要求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中层领导人员参加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社会化培训,必须向公司***报告,并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中层领导人员严禁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
第六十五条 推进中层领导人员交流培养,交流可以在公司总部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之间进行。
加强中层领导人员在***务工作岗位与经营管理岗位之间的轮岗交流,把***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复合型领导人员的重要平台。
有计划地选派中层领导人员到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重大专项攻坚、重大改革推进的关键岗位上锻炼;依托驻外企业(机构)和境外项目,加强国际化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锻炼;依托集团干部挂职工作等途径,多渠道加强中层领导人员培养锻炼。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优秀年轻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坚持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健全培养锻炼、适时使用、定期调整、有进有退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优秀年轻领导人员人才库和履职业绩档案,建设一支来源广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优秀年轻领导人员队伍。
第八章 退 出
第六十七条 完善中层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年龄、健康、履职等情况,以及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转型、兼并重组等需要,及时调整领导人员,促进领导人员正常更替、人岗相适,增强领导人员队伍活力。
第六十八条 中层领导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和退休手续,其在公司系统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
中层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担任现职但因工作需要未办理退休手续(以下简称“到龄免职未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中层领导人员因涉及违纪违法、问责和责任追究应当退出的,按照***章***规***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十条 中层领导人员因健康、个人申请离职学习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三个月以上的,其职务任免和工作岗位调整按照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中层领导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仍未改正或者问题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及时采取调整岗位、免职(解聘)、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的***治纪律和***治规矩,不坚决执行***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策,不能在思想上***治上行动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我行我素,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漏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五)不担当、不作为,庸懒散拖,职工群众意见比较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发展、***建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企业丧失发展机遇,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
(七)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或者廉洁自律规范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或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九)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配偶移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一)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或者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提前结束试用期的;
(十二)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或正职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连续2年排名靠后、副职领导人员连续2年排名末位且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三)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中层领导人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报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专项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存在其他不得辞职情形的。
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未满任职承诺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第七十三条 严格中层领导人员退出后的兼职(任职)管理:
(一)中层领导人员到龄免职未退休或者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二)中层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与本人原任职企业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或者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投资入股或者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三)中层领导人员到龄免职未退休或者退休后,确因工作需要到社会团体兼职,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不得超过1个。
(四)中层领导人员到龄免职未退休或者退休后,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第七十四条 中层领导人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中央、XX省、集团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托管后,公司***管理中层领导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因私出国(境)管理,以及在被托管企业范围内调整岗位等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公司***组织部应当参照本办法,加强项目公司备案职务管理。
第七十七条 项目公司***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完善本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
员工兼职履职报告篇7
第一条为了完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规范保险公司内部治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精算师,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精算以及相关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总精算师职位。
第四条总精算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公正、客观地履行精算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审查总精算师任职资格,并对总精算师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总精算师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担任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
(二)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的,可以豁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经中国保监会考核,确认其熟悉中国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相当于中国精算师资格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精算师:
(一)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总精算师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总精算师。
第十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二)《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务声明书》;
(四)拟任总精算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精算师资格认证证书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总精算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总精算师的,应当重新经过任职资格核准:
(一)因辞职、被免职、被撤职等原因,不再为该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处罚的;
(三)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总精算师职责
第十三条总精算师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保险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
第十四条总精算师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非法干预,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总精算师有权参加涉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务的保险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总精算师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究经验数据,参与制定保险产品开发策略,拟定保险产品费率,审核保险产品材料;
(二)负责或者参与偿付能力管理;
(三)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者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
(四)评估各项准备金以及相关负债,参与预算管理;
(五)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红保险等有关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
(六)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
(七)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
(八)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审核、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九)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审核、签署精算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有关文件;
(十)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
(十一)中国保监会或者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精算师应当根据职责要求,向保险公司总经理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出现可能严重危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重大隐患的;
(二)在拟定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方案等经营活动中,出现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
总精算师应当将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同时抄报保险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总精算师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或者化解风险,保险公司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总精算师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保险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总精算师的职责。
第二十条总精算师由保险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与拟任总精算师签署《职务声明书》。
《职务声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总精算师工作职责;
(二)由拟任总精算师作出的,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离职报告的承诺;
(三)拟任总精算师在审读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后作出的有关声明;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总精算师。
第二十三条除下列情形以外,总精算师不得在所任职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中兼职:
(一)兼职机构与总精算师所任职保险公司之间具有控股关系;
(二)总精算师在精算师专业组织中兼职从事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总精算师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应当在辞职时或者在收到免职、撤职决定之日起20日以内***完成离职报告,并向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提交。
离职报告应当对离职原因、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和精算工作移交进行说明。
离职报告应当一式两份,并由总精算师签字。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申请核准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以前,根据其要求,将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送交其审读。
第二十六条总精算师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之日起30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总精算师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的原因说明;
(二)免职、撤职或者批准辞职等有关决定的复印件;
(三)总精算师作出的离职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总精算师,中国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予以撤换的具体适用,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除前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总精算师违背精算职责,致使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由其签署的各项文件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对总精算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未经核准擅自任命总精算师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总精算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事项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总精算师的任职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员工兼职履职报告篇8
述职报告是任职者陈述自己任职情况,评议自己任职能力,接受上级领导考核和群众监督的一种应用文,具有汇报性、总结性和理论性的特点。述职报告的写法依据报告的场合和对象而定,一般来说采用总结式写法。下面就让带你去看看会计主管年度个人述职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会计主管年度述职报告120____年是我在____分理处担任会计主管的第三年。在这一年中,我积极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努力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加强网点业务知识和技能学习,使我分理处内勤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水平得到提高。
20____年我根据支行要求制定落实了各项内勤学习例会制度,组织全体内勤职工及时对于上级行下发的文件和办法及时学习讨论,通过采取互通形式的方法,使业务学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坚持开展内勤业务学习制度使我分理处柜员牢固的掌握了各项业务知识。虽然我分理处今年的业务量有了大幅增加,同时今年总行各类业务新品种也层出不穷的推出,但我分理处员工通过业务学习制度,提高了自身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在面对对各类业务时都能熟练的应对。
二、认真贯彻和执行各项会计、出纳制度及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促进会计出纳工作基础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1、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以“提高柜面服务质量”为目标,从工作制度、员工素质入手,高标准,严要求,苦练业务技能,强化管理考核。
一年来,我认真贯彻和执行总行各项会计、出纳制度及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比如:对挂失业务、全国支票、汇兑业务等关键业务进行了规范,改变了以往登记簿登记不规范、资料(material)不全的问题,对于发生的交换差错事故及时整改,制定出相应的交换岗位职责,防止了各类差错隐患的再次发生。
2、在工作中,我正确处理两个关系,加强内控管理,一是正确处理制度的建立与贯彻落实的关系。
各项会计出纳制度是内勤员工做好本职工作的基本依据和行为准则。在完善制度和贯彻落实上,我注重双管齐下、标本兼治。充分发挥内控的监督和规范作用,使我分理处内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正确处理好临柜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首先按照我行各类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临柜会计出纳业务进行即时、每日、定期的监督和审核,其次做好和事后监督中心的沟通工作,正确处理好事后监督中心发现的相关差错,及时做好事后监督差错的分析反馈工作。从各个环节加强对柜面业务的管理,提高了我分理处的内控机制。
三、加大力度强化管理,全面推进内勤整体工作的开展,确保各项内控工作上台阶。
今年以来我分理处业务大幅度提高,但我分理处内勤人员少,业务量大,各项内控工作又点多面广,所以我分理处内控工作压力巨大。但我和我分理处的内勤员工们克服种种困难,大胆管理,努力推动我分理处的各项内控工作,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新的提升。
1、今年事后监督上线以后对柜员各项业务的操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每个柜员都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在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操作,对于事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所以我在日常工作中我加强了临柜业务的监督,要求柜员必须规范操作每一笔业务,每一个细节都必须按总行相关文件的规定操作,对于操作过程中碰到的各类问题必须及时提出,不得对业务随意操作。更不得为了逃避事后监督而变造各类会计凭证。对于事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差错及时组织柜员学习,并及时整改。
2、从事后监督上线以来的差错率情况来说,我分理处一直保持着较低的水平。
会计主管述职报告2、由于我分理处今年内勤员工流动较大,同时新柜员业务又不全面,为了应对迅速增长的柜面压力,我在做到不违反总行各项内控制度的前提下,采取柜员业务交叉和现场指导等方法,使各柜员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掌握了各类业务,并通过合理的业务分工,缓解了我分理处的柜面压力。提升了我分理处柜员的业务技能,推动了柜面服务质量的全面提高。我分理处今年以来无一起由于柜面操作而引起的客户投诉事件。
3、建立全面的岗位责任制,把岗位职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做到每一项工作有人管,每一个工作有人抓,防止出现相互推托、工作脱节的
现象,按照岗位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使我分理处内控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以上是我一年来工作汇报,成绩只代表过去,在新的一年,我将继续努力工作,努力学习各项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使我分理处内勤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会计主管年度述职报告2尊敬的领导:
您好!
在各级行的高度重视、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各位同事的配合下,一年来,我能紧紧围绕省行24项履职要求,着重在业务经营、窗口建设、基础管理和财务核算上下功夫,团结和带领全体同仁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本人的主要履职情况向大家汇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会计基础管理会议精神狠抓会计内控建设
作为副行长兼会计主管,我的压力很大。为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行的基础管理较差,内部控制力弱的的问题,我行于年初召开了高规格的会计基础管理工作会议。认真查找了我行会计基础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制定了提高我行会计内控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作为会计出纳部的负责人,我把贯彻落实会计基础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作为首要任务和履职工作的切入点,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工作:
1、以抓《____银行会计内控管理尽职指引》和在年初会计基础管理工作会议上签订的责任书的落实为契机,把各部室的负责人、临柜柜员、内勤主任、监管员以及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纳入会计内控管理组织体系,大家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一体考核,让会计内控管理关系更清晰,内控管理层次得到显著提升。
2、坚持按月组织开展监管检查工作,促进会计内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会计监管是内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操作风险的重要防线。尽管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我还是坚持按计划、按程序每月对营业部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检查。做到每次检查都有方案、有通知、有记录、有整改、对责任人有处理。
从已经结束前十个月的检查监管情况来看,累计查出问题37个次,绝大部分问题得到整改或改善,处理或建议处理责任人2人次,其中扣发考核性工资4人次,扣款金额400元。我始终把实质重于形式作为监管的重要原则,通过持续、认真细致的监管,我行的会计内控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进步。
3、坚持突击轮岗带班制度,充分发挥会计监控系统的监督作用。
一是能促使各岗都能熟悉掌握不同岗位的业务操作,提高操作技能,另一方面让柜员自己互查,在离岗交接时显现隐性问题,创新防范风险的手段。我每月会不定期突击要求员工临时休假,然后自己临柜代班。今年来我已经累计代班23天,涉及柜面所有岗位。通过岗位轮换和全日制代班,已发现纠正涉及印鉴管理、借据管理、账簿记载、档案归档等方面共12处问题。通过调看监控录像观察临柜人员的操作程序是否合规,每周调看监控工作的加强和持续,直接促进了我行临柜人员工作效率的提高,规避了操作风险,更重要的是对会计人员产生了一种持续、强大的监督和威慑作用。
4、注重提高副行长兼会计主管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
副行长兼会计主管履职到位与否,是会计内控好坏的关键一环。一年来,我认真履行副行长兼会计主管职责,加强业务学习,分析内控形式,学习新的文件精神,研究解决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以会带训,不断提高副行长兼会计主管的履职能力。
二、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全行经营管理
一年来,我能积极参与全行内部管理和业务经营活动,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协助推进支行各项事务的开展。首先是加强***治理论学习。定期参加中心组理论学习,参加支部***小组活动,组织并上好***课。其次积极参与“四好”班子、“四强”***组织创建工作,制定“四优”***员争创计划。三是做好全行财务状况分析调研及经营利润测算,分析将会影响到全行经营目标任务完成的因素,向行长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为全行经营献计献策。四是积极参与全行业务营销。截止10月末,我行存款日均余额____万元、中间业务收入____万元,比同期分别上升27%、39.2%,国际业务更是取得历史性突破,存款余额达到了____万美元,提前完成全年任务。五是积极投入非现金结算。今年秋季以来,在原有工行网银的基础上,又开通了信用联社网上银行,为售粮农户办理了工行POS机及联社的“一卡-通”,秋季收购全面实现非现金结算。
三、加强队伍建设创建文明规范窗口
今年以来,我一直将内塑队伍素质,外树窗口形象,创建行业品牌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主要表现为:
一是建立奖惩制度,树立积极的____行新风。
开展创建行业品牌活动以来,我明确了考核标准和落实检查监督措施,形成严格的奖罚制度。创新出台《营业窗口文明服务规范考核办法》,设立“周服务之星”、“月文明之星”、“季规范之星”、“业务精英奖”等,对客户口碑好、业务技能强、服务质量高的员工进行特别奖励。
二是发挥窗口作用,全员倡导职业文明。
在窗口环境建设上切实做到“形象统一规范”、“设备使用正常”、“环境整洁宜人”、“服务设施到位”、“宣传醒目规范”;在礼仪形象中严格执行“着装统一规范”、“形象整洁大方”、“行动文明得体”;要求员工贯彻执行“三好一提高”,即:服务好、态度好、业务好,提高办事效率的服务宗旨,还要做到“六声”,即:来有迎声、去有送声、咨询有答声、求助有请声、不足有歉声、合作有谢声;做好“五心”,即:服务态度要“热心”、接待客户要“诚心”、言谈举止要“虚心”、宣传解释要“耐心”、关心他人要“真心”的服务承诺,切实将职业文明落到实处。
三是严格执行晨会制度,保证各项工作的出色完成。
为了更好地鼓舞士气,我要求柜面每日的晨会不得低于20分钟,把它当成是柜面工作信息流转、增进团结、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的一个平台。上级的各类会议精神及业务更新在晨会上进行传达,上一日的工作情况在晨会上进行及时点评,最新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在晨会上进行学习和交流,每日工作成绩和成功服务事例也在晨会中进行分享,从而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
此致
敬礼!
述职人:______
20____年__月__日
会计主管年度述职报告3尊敬的领导:
您好!
20____年年底岗位调整,此刻的我由一个普通员工成为一名会计主管,压力也相应的增加了!羡慕的眼神、支持和赞许的话也听了不少!而我到觉得没什么,心里比较平静,心中似乎也没有什么可喜悦的!可能是因为上学就当过班干部,工作后也有从事过管理的岗位。又是一个新的起点新的开始,确实是个锻炼人的机会!
20____年将要过去,回顾近一年来的工作,感触良多,收获不小。近一年来,在行长的正确领导下,各部门的全力支持下,严格自律,规范管理,踏实工作,热情服务,履职尽责,任劳任怨,锻炼了自己,提高了财务管理水平。当然,也存在些许不足,在此,对大家给予我的关爱和帮忙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就我近一年的工作状况简要汇报一下:
一、主要工作
本人将工作重点放在财务服务、规范上,我感到只有搞好服务才能做好工作,只有坚持规范才能减少风险与差错。此后,以优质服务为先导,以规范制度为理念,立足做好常规工作,着眼推进重点工作。取得了必须进展,收到了必须成效,做了超多事务性的工作。
工作方面:踏实工作,履行职责,认真执行《会计法》,规范记账凭证的编制,严格对原始凭证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强化会计档案的管理等。按规定时间完成每个季度单位存款账户的对账工作,另外按时完成市行布置的补发信用机构代码证得工作,及时申报各项税金。在各类年中审计、年终预审及财***税务检查中,用心配合相关人员工作。
学习方面:虚心请教,不断提高,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制度,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提升思想境界,剖析自我,查找不足,摆正自身位置,寻求良好的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探寻人性化管理,振作精神,严格要求,胜任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学习,在总结中提高,在培养全面素质上下功夫,注重细节,养成良好习惯,做好工作。
思想方面:用心上进,团结协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用心性,不断提高团队整体素质,营造和谐氛围,树立开拓创新、务实高效的形象。不断加强财务人员之间的相互学习、相互交流、互帮互助、互相补台,打造和谐高效工作团队,到达在工作中相互认同、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提高。
二、存在不足
1、自身学习抓的不紧,理论学习不够认真,学得不深不透,忙于事务,创新不足;
2、疲于应付日常事务,前瞻性、系统性研究较为欠缺;
3、财务分析、预测水平有待提高,财务信息的决策潜力有待增强;
4、工作中有时缺乏耐心有点急躁的现象,以后有待加以克服。
三、下步工作思路
20____年我国的社会经济形势将发生更加深刻的变化,将蕴藏着巨大的机遇,也包含着严峻的挑战。新年意味着新起点、新气象,随之要有新的精神面貌和新的干劲,我决心再接再励,与时俱进,继续搞好优质服务,努力坚持规范,着力推进创新,用心探索解决新形势下财务工作面临的新状况新问题,理好财、服好务、办好事。
用心主动出谋划策,精打细算,确保营运资金流转顺畅、确保投资效益、确保财务优化管理。把财务做精做细,搞好成本归集。拓展财务管理与服务职能,实现财务管理“零”死角,挖掘财务活动的潜在价值,充分发挥支撑服务职能,合理有效配置有限资源,切实防范财务风险,最大限度降低成本,促进单位全面健康发展。在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尽更大的义务与职责,不断鞭策自己,加强学习,以适应时代与企业的发展,和大家共同进步,与公司共同成长。
此致
敬礼!
述职人:______
20____年__月__日
会计主管年度述职报告4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在各级行的高度重视、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各位同事的配合下,一年来,我能紧紧围绕省行24项履职要求,着重在业务经营、窗口建设、基础管理和财务核算上下功夫,团结和带领全体同仁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本人的主要履职情况向大家汇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会计基础管理会议精神狠抓会计内控建设
作为副行长兼会计主管,我的压力很大。为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行的基础管理较差,内部控制力弱的的问题,我行于年初召开了高规格的会计基础管理工作会议。认真查找了我行会计基础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制定了提高我行会计内控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作为会计出纳部的负责人,我把贯彻落实会计基础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作为首要任务和履职工作的切入点,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工作:
1、以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内控管理尽职指引》和在年初会计基础管理工作会议上签订的责任书的落实为契机,把各部室的负责人、临柜柜员、内勤主任、监管员以及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纳入会计内控管理组织体系,大家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一体考核,让会计内控管理关系更清晰,内控管理层次得到显著提升。
2、坚持按月组织开展监管检查工作,促进会计内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会计监管是内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操作风险的重要防线。尽管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我还是坚持按计划、按程序每月对营业部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检查。做到每次检查都有方案、有通知、有记录、有整改、对责任人有处理。
从已经结束前十个月的检查监管情况来看,累计查出问题37个次,绝大部分问题得到整改或改善,处理或建议处理责任人2人次,其中扣发考核性工资4人次,扣款金额400元。我始终把实质重于形式作为监管的重要原则,通过持续、认真细致的监管,我行的会计内控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进步。
3、坚持突击轮岗带班制度,充分发挥会计监控系统的监督作用。
一是能促使各岗都能熟悉掌握不同岗位的业务操作,提高操作技能,另一方面让柜员自己互查,在离岗交接时显现隐性问题,创新防范风险的手段。我每月会不定期突击要求员工临时休假,然后自己临柜代班。()今年来我已经累计代班23天,涉及柜面所有岗位。通过岗位轮换和全日制代班,已发现纠正涉及印鉴管理、借据管理、账簿记载、档案归档等方面共12处问题。通过调看监控录像观察临柜人员的操作程序是否合规,每周调看监控工作的加强和持续,直接促进了我行临柜人员工作效率的提高,规避了操作风险,更重要的是对会计人员产生了一种持续、强大的监督和威慑作用。
4、注重提高副行长兼会计主管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
副行长兼会计主管履职到位与否,是会计内控好坏的关键一环。一年来,我认真履行副行长兼会计主管职责,加强业务学习,分析内控形式,学习新的文件精神,研究解决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以会带训,不断提高副行长兼会计主管的履职能力。会计主管述职报告一年来,我能积极参与全行内部管理和业务经营活动,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协助推进支行各项事务的开展。首先是加强***治理论学习。定期参加中心组理论学习,参加支部***小组活动,组织并上好***课。其次积极参与“四好”班子、“四强”***组织创建工作,制定“四优”***员争创计划。
二、加强队伍建设创建文明规范窗口
今年以来,我一直将内塑队伍素质,外树窗口形象,创建行业品牌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主要表现为:
一是建立奖惩制度,树立积极的农发行新风。
开展创建行业品牌活动以来,我明确了考核标准和落实检查监督措施,形成严格的奖罚制度。创新出台《营业窗口文明服务规范考核办法》,设立“周服务之星”、“月文明之星”、“季规范之星”、“业务精英奖”等,对客户口碑好、业务技能强、服务质量高的员工进行特别奖励。
二是发挥窗口作用,全员倡导职业文明。
在窗口环境建设上切实做到“形象统一规范”、“设备使用正常”、“环境整洁宜人”、“服务设施到位”、“宣传醒目规范”;(述职报告)在礼仪形象中严格执行“着装统一规范”、“形象整洁大方”、“行动文明得体”;要求员工贯彻执行“三好一提高”,即:服务好、态度好、业务好,提高办事效率的服务宗旨,还要做到“六声”,即:来有迎声、去有送声、咨询有答声、求助有请声、不足有歉声、合作有谢声;做好“五心”,即:服务态度要“热心”、接待客户要“诚心”、言谈举止要“虚心”、宣传解释要“耐心”、关心他人要“真心”的服务承诺,切实将职业文明落到实处。
三是严格执行晨会制度,保证各项工作的出色完成。
为了更好地鼓舞士气,我要求柜面每日的晨会不得低于20分钟,把它当成是柜面工作信息流转、增进团结、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的一个平台。上级的各类会议精神及业务更新在晨会上进行传达,上一日的工作情况在晨会上进行及时点评,最新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在晨会上进行学习和交流,每日工作成绩和成功服务事例也在晨会中进行分享,从而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
会计主管年度述职报告5转眼间年就到年底了。年是我在____支行担任会计主管的第一年。在这一年中,我从一个完全没有接触对公业务的个人客户经理,迅速的转变成为一名会计主管,在这一年我学会了很多东西,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会计基础管理精神,狠抓会计内控建设。
1、坚持按月开展自查工作,促进会计内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自查是内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操作风险的重要防线。对这一块工作的重视我一刻也没有放松过,尽管面临这样或那样的困难,我还是坚持按计划、按程序每月对支行全部网点开展一次认真细致的检查。把实质重于形式作为自查的重要原则,通过持续、认真细致的自查,支行的会计内控管理比以往年度水平有了明显的进步。
2、建立全面的岗位责任制,把岗位职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防止出现相互推托、工作脱节的现象,按照岗位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使我支行内控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二、认真贯彻和执行各项会计、出纳制度及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促进会计出纳工作基础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1、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以提高柜面服务质量为目标,从工作制度、员工素质入手,高标准,严要求,苦练业务技能,强化管理考核。
一年来,我认真贯彻和执行总行各项会计、出纳制度及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在工作中,我坚持日常及时制度检查和事后稽核通报,加强内控管理。
各项会计出纳制度是员工做好本职工作的基本依据和行为准则,在制度的贯彻落实上,我注重双管齐下、标本兼治。首先按照我行各类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临柜会计出纳业务进行即时、定期、不定期的监督和审核,其次做好和事后稽核的沟通工作,正确处理好事后稽核中心发现的相关差错,及时做好事后稽核差错的分析反馈工作,及时给予出错柜员通报,查找问题原因,及时落实整改。从各个环节加强对柜面业务的管理,提高了我支行的内控机制。
3、注重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与履职能力。
会计主管是会计内部工作的重要岗位。由于我之前的岗位是个人客户经理,因此,如此之大的角色转换对我的业务要求非常高,如果自己不对会计业务有一定的了解,就无法对支行的会计风险进行把控,因此,我坚持学_业务,虚心向老员工请教,积极与直管领导,主管行长进行沟通,通过自己的努力,熟悉业务,进入角色。
三、加大力度强化风险管理。
1、对公账户对账工作方面
在过去的一年中,营业部高度重视对账工作。在一、二、三季度对账工作中,营业部重点账户对账率达到了100%,完成了分行对账工作要求。
2、定期组织案防例会,强化员工风险意识
营业部按月组织全行案件防控工作会议,并定期传达总分行业务风险文件制度;定期配合综合部开展员工行为专项自查、互查工作;按照分行要求建立声誉风险防控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3、加强晨会学_,堵截柜面风险
在每日晨会中,营业部开辟了风险防控工作专栏,组织进行每日风险提示工作。重点对突发事件处理、柜面风险防控、案件防控动态、操作风险防范等工作环节进行逐个剖析,在员工思想上构筑了牢固的风险防范平台。
员工兼职履职报告篇9
关键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薄弱环节
中***分类号:TH11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的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健全完善。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这些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的过程中,全国各地的安全事故还是频频发生,特别是近年来重大恶性事故频发,巳引起我国***府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完善管理机构,健全安全制度,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全面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树立防患于未然的思想,狠抓落实。安全工作任重道远,我们应时刻敲响安全警钟,多一分投入,多一点认真,就可能少一起事故,避免一起灾难。因此,如何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有效、高效地进行科学管理,是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水平的关键所在。
一、适应新形势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发展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对安全生产的规律性认识不足,准备不充分,仓促上阵,被动应付
对安全生产的规律性认识不足,不能主动地、有针对性地加强预防和应对是安全事故发生的最直接的根源。新建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质量标准高、技术标准严,对砼性能的耐久性和耐腐蚀性要求高;施工大量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也只有在地质超前预报并对特殊地质采取相应对策的前提下,才能确保安全、质量和进度。然而,一些项目负责人对此认识不足,思路和对策还停留在原施工模式上,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识不足,应对不充分,仓促上阵,被动应付,致使安全隐患频出,苗头频现,焦头烂额,精疲力尽。有的同志片面认为只要进入正常施工,安全生产就等于上了保险,配不配安全员都无所谓;还有的项目,安全员被当作专门领取、发放爆破物品的“专管员”,缺乏对工序施工过程的有效监控。
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安全过程监控中的“掉链子”或脱节,是安全事故发生的一个突出表现。
(二)专兼职安全员责、权、利不对等,安全监管终极责任得不到落实
尽管一些工程项目的三级安全监控网络都上了墙,但真正落实安全监控终极责任的项目不多,尽管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只是少数,但出现大的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的项目不在少数。
安全监管终极责任得不到落实是安全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安全监管终极责任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源于专兼职安全员责、权、利不到位。通常,企业给予专兼职安全员的各种待遇普遍偏低,通常将其定位于一般业务人员,相当一部分拿的是普通工人的工资薪酬。各种待遇的偏低,一方面影响着专兼职安全员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另一方面因为职责、权限受限,当他们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苗头后,必须请示部门领导和项目主管领导才敢作出处罚决定,对重大安全隐患不敢越级反映,甚至在报告项目主管领导数次无果的情况下,仍然不能及时果断地采取措施。关键时刻,安全管理“掉了链子”,很容易出现失控。
专兼职安全员有时不得不面对的一个尴尬处境是:在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和“犯颜直谏”得罪领导面临下岗之间做出选择,鸡蛋和石头的关系,形容专兼职安全员与项目主管也不为过,这道选择题的答案出乎常规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专兼职人员不敢大胆履行职责,害怕得罪人,面临的风险大,与面临下岗(得罪主管领导而付出的代价)相比较带来的风险孰轻孰重,孰大敦小,就是一个小学生也能算出的答案。
(三)安全投入不到位,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个别同志借口成本管理责任大,项目不配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应经常检查工地;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项目经理或有关负责人。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新上项目的不断增多,安全教育培训显得极为重要。而有的项目把安全员这一重要的岗位作为安置性的岗位,重点照顾50岁以上的老职工。老职工有一定的施工经验,这是优势,但知识结构的单一化和旧的思维定式限制着他们的责任发挥,企业表面上在教育培训上投入,但投入的“产品”效能大打折扣,相当一部分不能完全履行安全员的职责。尤其重要的是一些专兼职安全员得不到及时、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事故频发的工地很重要的原因是,施工人员有的根本得不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在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大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生成为不可避免的不争的事实。
(四)对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处罚不力,是导致安全事故一再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处罚不力,客观上,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人为”的死角,同时,也给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而出现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者,尤其是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者以侥幸心理,认为***大意、违章指挥、违章施工和监控不力是理所当然的,从而造成一种不负责任、相互推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不仅对企业的社会信誉是一种极大的损害,而且,企业员工也由于缺乏一种诚信度和责任感而变成一堆散沙,对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也是一种无声地伤害。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对安全生产监控得力的人员缺乏必要的奖励措施,对认认真真、任劳任怨、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专兼职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激励和奖励。在安全管理环节上辛苦“耕耘”,收获与收入不成正比,也容易造成一种敷衍了事、得过且过的不负责任的心态。
二、转变观念,开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新途径
员工兼职履职报告篇10
关键词: 人大代表/人大制度/行使权利/权力机制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根本的***治制度,***的十七大***治报告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治,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要真正成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基础在于每一位人大代表都必须名副其实,充分履行好代表职责。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理应向人民负责,他们如何履行代表职责、行使代表权利,不仅是人大代表的事情,更事关人民当家作主权利是否真正实现、事关人大制度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性的社会主义根本***治制度的问题。事实上,代表是否和能否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不仅仅是法律条文本身所能决定的,而要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本文试就此做一探讨。
一、目前的人大制度客观上限制着人大代表行使权利
由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这一性质所决定,各级人大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都是事关国家和地方各级的重大问题。为此,人大会议如何召开,人大代表如何构成,会议期间人大代表能否更好地反映各地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如何履行代表职责等,都直接关系到能否使代表真正发挥作用。从实际情况看,人大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制约着人大代表权利的实际行使。其存在的缺陷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会期时间的限制,人大代表难以就重大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目前每年全国人大会议最长不超过十五天,基本上是每个报告至多安排两、三个半天进行讨论,而这些报告中涉及到大量的实际问题,不要说人大代表分别对***府工作报告、财***预决算报告、司法系统两院报告都进行详细审议,要真正审查论透其中的任何一个报告,在极为有限的时间里都难以做到。因此,这样的审议只能是大呼咙、走过场、粗线条的议论,再加夹杂着其他因素的干扰,人大代表审议报告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变味,最终使审议有其名而难副实。
2、由于知识所限,部分人大代表难以胜任决策国家大事的重任。全国人大代表承担着在最高国家权力这一层次上进行决策的责任,而作出的决策事关当前以及未来国家的各项工作,事关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这就要求全国人大代表在经济、***治、文化、社会、法律等方面要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丰富的***治阅历。长期以来,我国人大代表的主要组成人员是******干部、各业明星、经济能人、先进劳模。从民主***治的一般原理讲,***府官员不应是人大代表(这点后面专门讨论)。明星、经济能人和先进劳模在其所从事的行业中确实是精英人才,但在治国理***方面不少代表水平有限,不完全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由于知识的欠缺,一些人大代表的发言除了***治表态、自我表扬和某些具体问题的建议外,很难就重大问题提出有份量有见地的意见建议,结果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事实上只是在人大走个程序而已。甚至有少数代表因缺乏行使代表职责的基本知识,混淆作为公民个体与作为人民代表的差别,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从特定利益角度发表雷人观点,由此而引发全社会的“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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