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单位履职报告10篇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篇1

一、职务行为及其区分

职务行为作为一种法律术语,在现行法学理论与法律中未能得到准确的定义。在不同的语境下,人们所使用的职务行为概念含义有明显区别。如果对人们在不同语境下如何使用职务行为的概念做一下梳理,大致可区分为三种情况。

其一,狭义,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这样使用职务行为概念时,往往是在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特别是关于国家赔偿的讨论中。在我看来,狭义职务行为强调的属性是公权力,主要适用公权职务行为。

从某种意义上说,因为狭义职务行为主要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职务有关的行为,主要是与公权力的施行有关,因而,更趋向于是公权职务行为。这种公权职务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履行与公权力施行有关的职务或与此有内在联系。因而,一旦出现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就可能适用《国家赔偿法》,而相关行为人无须作为赔偿人,虽然其可能在国家机关内部依规有所惩罚。

其二,中义,除包括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外,还包含一些对社会或他人具有一定制约、支配或影响能力的行业从业者的职务行为。如一些有关文章就将教师、医生、***书编辑等职业作为研究对象。中义职务行为强调的属性是职业或职位支配或影响能力,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职位职务行为。

不可否认,许多职业虽然不拥有公权力,但因其职业地位的特殊性,对一定状态下的一定人群具有较强的支配或影响能力。相对于公权力对普通公民的影响程度,这种职业对特定人群的支配或影响能力显得更强。毕竟,公权力虽然是强权,但并不总是直接强烈地作用于个人。而一些职位拥有的职权却支配着个人切身利益的关键部分。比如,医生对于病人,教师对于学生等等。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职位对他人或对资源具有较强支配能力,比如企业、事业或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这类人员的行为的自主性及其影响力显然与一般雇员或医生、教师等有很明显不同。

其三,广义,除包括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以及一些对社会或他人具有一定制约、支配或影响能力的行业从业者的职业行为外,还包括受雇人执行雇主委托之事务时的行为。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成立后或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关系建立后,受雇人就要根据其职业要求,执行雇主委托之事务。这类雇员职务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广义职务行为强调的属性是被劳动关系支配所产生的活动或行为,可以主要适用于雇员职务行为。

从劳动关系这个视角着眼,其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属“被雇用”;同样,医生、教师等具有一定职权的职业从业者,不管是被雇或自雇,都与一定主体存在劳动关系。就此而言,雇员职务行为可以涵盖多方面。但雇员职务行为,既不像公权职务行为有经过授权的具有强制力的公权做依托,又不像职位职务行为有其职业特性形成的支配力为凭借,它更多地是局限于从事根据“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它不像公权职务行为集体决策、程序运作特征明显,也不像职位职务行为***决策、自主运作特征明显,而是执行决策、被动运作特征明显。

二、职务行为区分规则的几点讨论

一是职务性质有原则性区别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作为国家机器组成部分有效运转的体现,是施行公权力的体现,是履行公职。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编制、由国家财***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职,其职务行为与一定公权力相联系,或者,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用语是“行使职权”,这是与其它职务行为的原则性区别所在。

而一些对社会或他人具有一定制约、支配或影响能力的行业从业者的职业行为,其职务行为主要不是依据法律授予,而是依据行业或职务特性所赋予的支配能力与影响力。虽然,关于教师、医生等的权利、义务,有一些专门法规予以规范,但并没有授予其职务行为有公权或特权。

受雇人执行雇主委托之事务时的行为,仅仅是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虽然其所指范围更为宽泛,但其特征也随宽泛而弱化,公权凭借与职业影响既不是行为依据,也就不再可能作为认定依据。

二是责任主体范围有明显区别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一旦发生侵犯他人权益并致损害的,其责任主体是国家,适用《国家赔偿法》。行为人并不直接承担责任。虽然,在国家机关内部会依据一定规定和程序予以惩戒。

一些对社会或他人具有一定制约、支配或影响能力的行业从业者的职务行为,一旦发生侵犯他人权益并致损害的,其责任主体主要是法人组织。虽然,受侵害的相对人对于被告有选择权,即可以选择行为人个人作为被告之一。但现行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又有明确规定,在“履行职务”情形下,只列法人单位为被告。

而受雇人执行雇主委托之事务时的行为,一旦发生侵犯他人权益并致损害的,根据民法学说上的转承责任,雇主为其责任主体。但与前两类职务行为导致的侵权有明显不同的有两点:一是在程序方面,雇员可以被作为共同被告;二是在实体方面,雇主可以拥有追偿权。

三是行为特征有明显区别公权职务行为很多时候虽然由具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出,但属于程序或集体决策的结果。即使是个人的决策选择,但其经过一定程序后,即演变为这个国家机关履行职权的具体决定。因而,被视为是国家行为,责任由国家承担。

职位职务行为主要体现的是法人意思表示。虽然体现出更多的个人自主行为的特征,但其基本性质体现的是职业或岗位要求。正是鉴于其行业与职位性质,虽然,法律承认一旦发生侵权纠纷时,原告有选择权,可以要求行为人个人承担责任,但又明确规定“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明确法人责任的唯一性或优先性。

而雇员职务行为主要是受雇人执行雇主委托之事务时的行为,其中,受雇人的意思表示或行为选择占有更大比重。尽管雇主必须承担责任,但正是因为行为特征不同,才存在追偿权。行为人被列为共同被告的可能性也更大。

三、传媒人职务行为与权利保护

1.传媒活动与职务行为

传媒的特性,决定了传媒的活动既表现为形成舆论、产生影响、改变人们思维的内在性活动,更表现为传媒工作人员从事采集选择、写作加工、编辑审核、传播发行等外在性活动。

传媒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是舆论领袖的角色。谁更能影响人们的倾向、思维、选择与行动,谁就最有影响力,最有价值与地位。可以说,传媒的一切竞争,核心是在竞争影响力。人们经常说到的发行量、收视率不过是影响力的一种外在表征,广告量不过是其所具有的影响力在广告市场上的一种折算。而在传媒内部,一些重要的记者、编辑、评论员、主持人,可能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舆论领袖角色。就是说,一部分人的意思对其他人的职务行为有更为深刻的影响。因此传媒人的职务行为基本属于上述“中义”的职务行为。

现实生活中,即使是普通传媒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也常常被视为就是传媒的意思表示。比如,人们并不能直接接受一个传媒的采访,而只能是接受这个传媒所隶属的记者的采访。人们当然会认为他的问题就代表传媒。以人们每天接触的电视为例。很多情况下,普通人看到的,更多是一个播音员或主持人在讲述或告诉这个世界人们正在发生什么,而这背后的复杂处理过程并不被人们知晓。人们并不太清楚具体的处理标准,因而,播音员或主持人的具有一定个人化特征的处理方式或语言,常常会被人们以为就应当如此处理,而这样的播音员或主持人,常常成为一个电视节目或一个电视频道的标识。人们并不总是通过阅读社论或编辑部文章来判断一张报纸的倾向与选择,而更多地是通过一张报纸如何选择、处理、传播信息,来感知、判断其价值观与倾向,通过许多具体的文章、版面、***片来形成一个基本认识,来形成共鸣或其它反应。从特定角度观察,是一系列职务行为构成了传媒活动的相当部分。

值得探究的问题是,传媒人的职务行为是否都是传媒作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意思表示。要求受众以自己的经验识别前来打探消息的人是否代表这个媒体,是不现实的。过去以介绍信加记者证为凭,认可是代表媒体的职务行为的做法,在现实生活中已荡然无存。而记者活动的特性,以及对记者的考核制度,又决定了记者的活动都实际上代表媒体,特别是写成稿件刊登出来之后,其前端的活动也就被一起被视为代表媒体。因而,传媒人的职务行为的范围就变得更为宽泛。而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传媒需要负责任的范围也在加大。现实生活中,传媒在名誉权官司中败诉的比例较高,就与此有一定关系。根据《中国记者》2005年第7期的报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审理的15起新闻侵权案件中,名誉侵权占新闻侵权案件的三分之二;而新闻媒体败诉比例高,15起案件中只有1起是媒体胜诉。

2.职务行为与权利保护

值得研究的另一问题是,现行法律中有一些规定涉及职务行为导致的侵权纠纷责任如何承担,但对职务行为人权利保护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关于职务行为的讨论多是从侵权纠纷责任如何承担的角度去认识与讨论,对职务行为状态下行为人的权利保护研究不够。

(1)名誉侵权纠纷中的传媒责任确定规则。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人们不同程度地处在传媒活动的影响范围中。名誉权作为所有民事主体“对自己在名誉上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越来越成为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重点,人们的社会综合评价与自我评价越来越与传媒活动,特别是传媒的报道活动及结果紧密相关。因而,名誉权的维护与名誉侵权的发生,往往与传媒相关,其表现就是名誉权官司的大量增加。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这里,前边几个分句,讲述的都是原告选择权,唯独最后一句规定了作者履行职务行为时新闻机构的责任。

在名誉权侵权纠纷中,确立原告选择权。实质上是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上述第六条的原告选择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虽无明文规定,但应当是符合社会进步潮流的,也是符合立法原意的。无论是从常识还是从新闻传播学专业知识判断,相对于传媒,一般自然人与法人都相对处在弱势地位。在现代社会,相对于普通人,传媒拥有非同一般的话语权与传播能力,而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与之比较,一般自然人和法人难以抗衡。同时,传媒活动体现为多个自然人的活动的集中。其中,既有职务行为,也有非职务行为。当只是一般的非职务行为引起名誉权纠纷时,被侵害人可以选择与自己力量大体相当的作者为被告,这是一种对应,也是一种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解答》第六条的最后一句:“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可以看出,这句话潜含的规则,在履行职务行为的情况下,作者与所在新闻出版机构就成为同一法律主体,以新闻出版机构为诉讼主体。如果最终被认定为侵权,新闻机构须为其管辖人员的职务行为负有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是职务行为,所谓作者个人的文责自负就成为一种例外。

这一规则,虽然是在这个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的条文中出现,但实质上确立了一条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它明确了职务行为侵权责任的主体,在法律层面免除了为此职务行为的自然人的一般法律责任,即不必直接作为因职务行为而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的被告。尽管,新闻单位内部可能因其职务行为引起的侵权让其负其他责任。这一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解释》第三条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转载者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并不能以不是原报道者而有所免责。这也是基于一个管理正常的新闻机构必须依编辑、审签三级程序运行的事实。

(2)职务行为人的权利保护。与上述规则相关的是,如果在履行职务行为的情况下,作者与所在新闻出版机构就成为同一法律主体,新闻机构须为其管辖人员的职务行为负有责任,只要是职务行为,所谓作者个人的文责自负就成为一种例外;那么,相应就出现了另一问题,新闻机构管辖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形成职务作品,其相应的权利如何得到适当保护?

一般而言,即使是新闻报道,作者对其作品仍然享有署名权、改编权、汇编权等等。但有些新闻机构规定,其管辖人员的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利归单位所有,职务行为人即使是汇编其作品也需经过单位同意。这里,如将作为职务作品的新闻作品转交给第三人,可能侵犯新闻机构的权利。但将新闻作品汇编成册,是体现职务行为人职业水准的一般选择,也有益于当初发表的新闻机构。即使不考虑“有益”这个因素,将职务作品的一般权利都收归于新闻机构,则职务行为人的权利保护就显得非常薄弱。虽然与软件作品相比,署名权还没有被剥夺。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篇2

2008年底媒体披露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等“封口费”事件,新闻界普遍认识到我国部分新闻媒体和记者存在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新闻腐败的实质是新闻界部分编辑记者或新闻媒体利用所掌握的公共新闻宣传工具,与有关新闻当事人形成利益交换,牟取不正当利益,而放弃履行公共信息服务的职能。

“新闻腐败”等新闻职业道德问题,不仅在当代中国,在其他发展中国家以及西方报业早期阶段也曾大量出现,是国际新闻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客观现象。这说明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是新闻业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将从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角度谈谈对新闻腐败的规范化治理。

一、 何谓新闻腐败

2008年底,媒体披露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等“封口费”事件,新闻界普遍认识到我国部分新闻媒体和记者存在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自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些新闻媒体开始实行企业化经营,1985年前后逐渐出现以红包、车马费、礼品、新闻式广告等为主的早期有偿新闻问题。尽管主管部门三令五申,但问题仍然存在。1997年,全国新闻界开展禁止有偿新闻的道德自律活动,处理了一些违规典型,但仍未能根本解决问题,有偿新闻反而变得更加隐蔽和多样化。2003年,全国新闻界开展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重点整治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良广告和低俗之风等“四大公害”。有偿新闻已从单个散发行为演变为集体行为,以新闻报道形式大量刊登各种形象广告或“付费新闻”,或者把整个版面、时段出租牟利。更有甚者,有些人以批评性报道相要挟,迫使企业或地方以现金或广告相交换。因此,新闻腐败的实质是新闻界部分编辑记者或新闻媒体利用所掌握的公共新闻宣传工具,与有关新闻当事人形成利益交换,牟取不正当利益,而放弃履行公共信息服务的职能。

从以上我国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演变轨迹来看,从初期行业不正之风,到中期“四大公害”,再到近期“新闻腐败”,显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面临一种复杂局面:一方面是不断强化的新闻业自律态势,另一方面似乎总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应当说,这些年新闻职业自律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同时,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呈现日趋复杂的特点。

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需要以前瞻性眼光对“新闻腐败”进行规范化治理。首先应当深入分析此类职业道德问题的成因。

二、 新闻腐败的三大规范性成因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闻事业与以往计划经济时期的新闻事业相比,有了很大变化:新闻业越来越具有明显的经济职能,新闻业服务的不同主体如******机关、企业、消费者、社会公众等等,利益诉求日益多样化,由此导致新闻媒体的公共信息服务和经济职能之间的分野日益模糊。因此,需要从制度规范的层面上分析新闻腐败等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成因。

首先,“新闻腐败”是新闻媒体的经济职能与公共信息服务职能之间矛盾的反映。新闻媒体首先应当承担公共信息服务职能,及时传播各种信息、引导社会舆论,并通过人们购买信息产品获得利润。我国新闻媒体首先应当满足***、***府和人民群众的相应信息需求,而且主要通过市场经营维持其生存和发展。但是,也有部分新闻媒体忽略公共信息服务职能,而把追逐利润作为首要目标。因此,新闻媒体必须正视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媒体的公共信息服务职能与经济职能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矛盾。我国强调新闻媒体要坚持社会效益为首,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新闻媒体的公共信息服务职能具有层次性:有基本公共信息服务和差异化公共信息服务之分。这如同基本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关系。基本公共信息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一般的、共同的信息需求,例如***策、法律、科学常识等等,而差异化公共信息服务则满足不同群体多样化的信息需求。

一般来说,承担基本公共信息服务职能的新闻媒体,是***府必须为社会提供的基本的公共服务品,不宜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模式;而市场化新闻媒体,则应当通过增加信息产品多样性,满足更高、更广、更深层面的公共文化需要,实现利润。它们从总体上共同实现公共信息服务和经济职能的统一。

其次,新闻腐败与目前我国传统新闻媒体实行的企业化经营和事业化管理的双轨制具有密切关系。以前,我们对新闻媒体的社会公共信息服务职能与经济职能之间关系认识不到位,没有区分基本公共信息和差异化公共信息服务。所以部分新闻媒体一方面享受国家财***资助或附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列入国家编制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提供基本公共信息服务,另一方面又进行广告等市场化经营,满足差异化公共信息需求。有的依托国家机关、没有完全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新闻媒体内部,这些新闻媒体及其记者由于具有权力背景,某些单位和个人为了争取多被宣传、少被批评,平时会主动给予他们如现金、证券、旅游、汽车、房子等各种好处,同时,由于可以从事市场化经营,商业利益的天然驱使和权力寻租的冲动叠加在一起,使得他们利用公共信息服务的便利,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各种好处。

另外,有关新闻职业道德的治理思路和措施可能不尽科学、全面。我国一直要求新闻单位内部把采访报道和广告经营业务要分开,说明确实看到了问题症结。可惜这一措施一直很难执行。它没有顾及:那些半市场化的新闻媒体及其记者既然合法拥有权力和市场这两种资源,就很难做到泾渭分明。因此,希望通过新闻单位内部改革解决公共信息服务与经济职能的目标冲突,当然是极其困难的。同时,新闻界通常采取社会监督和举报、行业内部调查通报和举办不定期培训班等方法,治理新闻职业道德问题,但一些新闻媒体和记者屡错屡犯。

三、 治理新闻腐败的制度化规范对策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考虑从制度和经济利益两个方面对新闻媒体和记者的行为进行规范。

第一,培育和发展两种不同类型的新闻媒体。根据以上分析,需要建立两类新闻媒体。部分新闻媒体必须完全承担基本公共信息服务职能,由公共财***全面负担,核定其人员及工资福利水平,不得从事市场化经营,亦不得刊播收费的形象广告或公益广告。鉴于国家财力有限,这类新闻媒体的数量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其他新闻媒体,一律与主管、主办单位分离,可以跨地区、跨行业经营;通过市场化经营实现差异化公共信息服务职能和经济职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信息文化需要,增强我国新闻媒体的传播能力,壮大新闻媒体的经济实力。新闻出版总署目前正在推行的公益性与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分类,正是这一思路的反映。

第二,建立一般性和特殊性两类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一般性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由新闻界全行业组织制定和公布,应当相对抽象些,确立责任、真实、公正、廉洁、同业团结等基本道德价值。目前,中国记协正在抓紧修订《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报业协会等已经制定了各自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对于公共新闻媒体和市场化新闻媒体及其记者,或属于***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不同报道领域的新闻媒体和记者,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不同类型新闻媒体及其记者,还要单独制定更为详细的采访报道细则和操守等职业行为规范。这些总体的、分类的道德守则将构成一个具有统一道德价值观的、丰富具体的新闻职业规范体系,并应当成为编辑记者和新闻系大学生必备的入门教育内容。

第三,改善新闻媒体及其编辑记者的工作环境。新闻采访报道行为是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一个正确的新闻采访报道行为需要各方当事人都采取相对正确的做法。宣传主导者、采访报道者、被采访报道者、其他可能受到新闻报道影响者等主体,只要任何一方采取不符合正常采访报道规范的行为,都会扭曲新闻报道。因此,为了消减各种基于局部或一己利益的不正当阻碍,避免对新闻媒体和记者的职业行为进行反向刺激,国家应建立和完善新闻职业道德的正向激励机制。要大力保障新闻媒体及其记者依法履行职能,各级******机关、社会公共组织、上市公司等公共企业应向新闻媒体履行公共信息公开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扰新闻采访报道,并对违反者追究***治道德责任或行***、民事法律责任直至刑事处罚。同时,还要改善新闻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要求新闻单位必须与其记者签订劳动合同,保障适当的工资和福利水平,定期开展职业培训,避免临时人员因缺乏职业纪律常识和职业荣誉感而无视新闻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规定已经提供了这方面的制度保证。

第四,建立公正合理、合法的纪律惩戒制度。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只有进行适当制裁才能加大其违规成本、减少其违规收益、降低违规欲望,体现新闻职业道德的权威。因此,需要充分发挥新闻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建立和完善新闻业纪律惩戒制度。首先应对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分级,例如可分为轻微、严重、比较严重、非常严重等四级,制裁也相应有不同程度的措施,例如对轻微违规行为可采取内部口头批评、书面提醒等办法;对故意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行为,可采取责令赔礼道歉或暂停工作等办法;对多次违规或集体违规等较严重的不良行为,可采取比较严厉的纪律制裁,例如责令辞职、辞退等;对于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则应当采取如吊销记者证、开除、全国通报或一定年限内禁入新闻行业等最为严厉的制裁。当然,这也要为被处理者预留必要的申诉和起诉的权利,以防止职业道德制裁的过度和滥用。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治、经济、***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 ***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七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向***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新闻办公室 ;***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 日内作出决定。向***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 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等事项的,应当向***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 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策,宣扬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十三条***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向***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未履行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三十一条 ***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六章 附则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篇4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以执***为民为宗旨,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以责任落实为核心,在全市机关部门中大力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体系、推进责任落实,全面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的学习力、服务力、执行力、公信力和合作力,以更好的作风、更高的效能促进全市“一当好、三争创”的生动实践。

基本原则:

1、坚持把握关键。在确保机关部门基本职责全面履行的基础上,突出抓好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策文件的责任落实,抓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责任落实,抓好关键职能部门、******“一把手”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抓好部门职能交叉点和工作联结点的责任落实。

2、坚持强化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系统配套的责任管理制度,逐步实现靠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事、靠制度管理,促进部门职能运行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和长效化。

3、坚持求实创新。注重工作任务的细化、量化、具体化,务求责任制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同时注重创新,不断拓展责任制建设的新内涵,使责任制建设始终充满活力、富有成效。

4、坚持激励导向。注重正向规范、引导和激励,充分调动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坚持以纪律为保障,以惩治为约束,着力营造尽心尽责、务求落实的工作合力。

总体目标:

――责任意识显著增强。“一把手”主动负责、带头负责、负主要责任,领导干部勤***廉***善***、敢闯敢试敢于创新、敢抓敢管敢于负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提高履职能力,恪尽职守,正风正己尽责任,求实务实抓落实。

――责任体系加快完善。责权对称、层级清晰、奖罚分明、衔接得当的工作责任体系基本建立。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内容具体量化,责任层级合理分解,责任考核指标准确完备,各项涉及公众利益的工作责任向全社会公开承诺。

――责任落实成效明显。机关部门各责任主体积极履职,主动负责,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及时、推进有力,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各项承诺和***策措施得到落实,全市机关部门的执行力、服务力显著增强。

――清***明治形成氛围。“以绩论功、无功即过、尽责为荣、失责为耻”的责任文化得到培育,“扬正气弃邪气、扬朝气弃暮气、扬锐气弃惰气、扬大气弃骄气、扬静气弃浮气”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四尊四创”蔚然成风。

二、严格界定机关部门职责范围

1、明确部门法定职能。各级机关部门和具有行***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根据“三定”方案的规定,对本部门的法定职能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工作定位和基本职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从源头上杜绝责任缺失、责任推诿和错位越位现象。

2、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各级机关部门要把贯彻执行省、市委和***府重要工作会议作出的决策部署、出台的***策措施、提出的工作任务,各级条线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及上级领导考察调研时明确的工作事项作为履责的重要内容。

3、推进创新性工作。各级机关部门要顺应时展的新要求,不断提升工作定位,拓展工作领域,丰富工作内涵,创新工作方法,以创造性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

4、其它临时性工作。主要包括相关条线、行业布置的工作,领导批办、部门转办的工作,基层群众、新闻媒体反映的事项,其它部门提请协助的工作等。

三、推进各项工作责任全面落实

(一)强化工作责任的分级负责机制

机关部门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岗位责任书等形式,将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领导班子成员、各内设机构、工作岗位及具体承办人员,建立和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副职对正职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子系统对总系统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和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使每项工作职责履行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

(二)强化工作任务的分解抄告机制

凡市委、市***府重要会议、活动原则性提出的工作任务和相关***策措施,市委、市***府领导考察调研时议定和明确的工作事项,市条线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由市委督查室或市***府督查室按照“抄告制”的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抄告各相关责任部门。

(三)强化工作责任的推进落实机制

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职责的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制度,并按规定进行公布,事关公众利益的应向全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岗位“AB角制”和限时办结制,使责任履行有标准、有规范、有时限。实施“否定报备制”,要求各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分管领导报告或向上级机关报备,防止产生“中梗阻”。健全“工作会办制”,与会人员须根据部门授权提出意见,承担责任,确保工作快议、快决、快结。

(四)强化合作履责的协调配合机制

1、对于由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目标任务或履行的工作职责,牵头部门要切实担当牵头责任,对目标任务的落实和工作职责的履行负主要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权限和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完成目标任务。

2、健全和完善市委、市人大、市***府、市***协四套班子秘书长协调会机制,加强市委、市人大、市***府、市***协有关事项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落实。

3、健全和完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市***府分管领导、分管秘书长或牵头部门召集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就有关事项通报情况,交流信息,解决矛盾,协调行动,促进市委、市***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五)强化履责情况的报告反馈机制

1、各机关部门特别是行***审批部门和行******部门,对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要定期(原则上每个季度一次)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府报告,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要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对部门履责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委、市***府。

2、对省、市委和***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各部门均要按照“报告制”的要求,及时向市委、市***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贯彻情况,由市委督查室或市***府督查室统一进行汇综和上报;各部门在贯彻会议精神过程中取得阶段性成果、遇到困难矛盾、完成目标任务后都要及时上报情况。

3、对由市委督查室或市***府督查室抄告的工作任务和转办的市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在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汇总报市委督查室或市***府督查室。市领导批示原则上5个工作日后上报办理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完成任务的,必须适时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

(六)强化部门履责的监督问效机制

1、建立健全部门履责情况内部审计评价制度。各机关部门要立足自身实际,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部门责任档案,内容包括部门法定职责、年度目标责任、市委市***府会议明确的工作责任、市委市***府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在此基础上,确定履责时限,明确履责人员,落实履责措施,严格监督管理,形成确保全面履责的内控机制。

2、建立健全部门履责情况跟踪督察制度。市委、市***府督查部门要通过决策督查、专项查办等形式,加强对机关部门工作责任制落实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加强行***监督,与***内监督、人大监督、***协和派监督、司法监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类监督力量的作用,促进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责任监督体系,促进各机关部门工作责任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

(七)强化部门履责的考核激励机制

根据《公务员法》、《行***监察法》和中组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履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1、评议考核的主体。各级机关部门负责对内部机构和所属单位履责绩效进行逐级考评。市机关部门履责绩效的综合考评,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牵头负责。考核办公室设在市纪委效能办。

2、评议考核的内容。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3、评议考核的方法。实行分级分类评议考核,采取自我考评、群众测评、互查互评、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和百分制计分的形式。坚持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专项评议考核与全面评议考核相结合,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协委员、新闻媒体和服务对象在评议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尤其是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考评结果的运用。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对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作为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应通报表扬或以适当形式予以奖励,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取消评先资格,进行戒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性质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纪作出处理。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责任制建设落到实处

强化机关部门工作责任制,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确保收到实效。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责任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本《实施意见》和与之配套的关于强化机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文件要求,深入调查研究,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责任的落实,促进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

2、积极探索,认真实践。各机关部门要以实施工作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为契机,进一步查找和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做到级级有指标、层层有任务、人人有责任,保证领导力量到位、具体措施到位、目标责任到位、监督考核到位,使市委、市***府的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篇5

1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

面对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我们要更明确新闻中对隐私权的具体规范,从而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更好的进行新闻报道。

11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有责主体。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有责主体的含义就是当事人的隐私被侵权后,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111非职作品侵害隐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规定:杂志报刊对需要发表的作品,必须严格审查,若发表的作品侵害第三者的名誉,影响到第三者的名声,则作者和出版单位都有责任,作者和出版单位为共同被告。如果当事人可以选择作者还是出版单位之一为被告,也可以把两者同时列为被告。一句话总结:当事人有权选择被告是单一的还是共同的。

112职务作品侵害隐私的。早在93年就有此规定,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查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如果因为职务行为发生新闻报道和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作者和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如果新闻报道或者作品为作者履行他的职务所导致的,那么只能列出版单位为被告。一句话总结,如果作者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又有隶属关系,则责任主体为新闻单位。

113提供新闻材料引起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此类行为分为主动和被动。主动提供的,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那么出版单位和提供者就为族人主体。如果是因为被动采访,出版单位又不经过采访者的同意,擅自发表该作品,导致其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伤害的,那么采访提供者不承担责任。如果采访提供者对这些行为采取默示或者知道不采取积极行动的,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提供者仍然要承担应由的法律责任。

12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有如下几种形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但由于隐私是真实的事实,只不过当事人不愿意公开,所以一旦泄露,很难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而只能以前三种方式加以补偿。这也是隐私权不同于名誉权的一个方面。

在明确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后,新闻人更应提高的是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更要保持住新闻人的职业操守与道德贞洁。遵纪守法能做出更多更好的新闻报道。下面我们从更深的层次中分析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2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思考

21价值、利益层面。新闻的自由与隐私之间的博弈其实就是价值和利益之间的博弈,这种博弈是对当前社会特定状况的反映。在利益冲突的条件下,公平问题总是表现为新闻报道自由与隐私权平衡机制的问题,也就是利益协调问题,于是公平问题就转化为如何限权与保权的问题。

“个人自主的领域——其存在和行动的范围不触及其他人的自由的领域,即是我们所称的隐私。它使个人有权利使自己与其他人隔离开来,从公共生活中退回他自己的私人领域,以按照他自己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愿望和期望塑造自己的生活。”[1]这段话说明新闻报道应严格遵循符合“公共利益合理关联”原则,即在保护公益的时候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比普通当事人高,不同条件下新闻自由和隐私保护需求经常会造成两者冲突的根据,甚至加剧或者缓冲和冲突的因素。拥有足够权力而又极可能违法或滥用职权的***府而言,公民渴求能寻求一种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府的牵制作用。

22规范层面。遵循“法律均衡原则”,即意味着在处理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要在法律、***策条 文与源于处境公平的诉求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规范新闻人报道的权责,另一方面对公众人物的报道尤其以有权官员隐私的权限进行***策及法律的明晰化。

如何判断某种权利安排的正当性,笔者依据经济共和主义的观点认为在一个共同体当中,其正当性是某种经济结构和文化传统的约束下,在不损害任何一个成员的生存和基本尊严的前提下,能够增进该共同体的总体利益。对新闻报道首先要考虑的是:这样做会不会损害公众的隐私权,会不会带来公众利益的增进。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那么这种改革的正当性就存在问题。

与此同时,注重“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这就需要对新闻的规范在新的报道方式出现时,在新的问题愈发凸显时,及时调整、补充,达到法律层面真正的动态平衡。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篇6

第一条为规范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及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

第三条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部门批准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报社和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以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二章审核与发放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

第六条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七条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八条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由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核准,由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九条总***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记者证地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条除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记者证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统一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

第十一条新闻机构中发给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人员;

(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

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聘用合同。

"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指新闻采编人员与所属新闻机构签有合法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新闻机构中***务、行***、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

(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三章使用与更换

第十三条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新闻记者证不得用于以下活动:

(一)经营性活动;

(二)非职务行为;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四)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

第十六条新闻记者证每五年统一换发一次。新闻记者证换发的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新闻机构中编制内的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为五年。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非编制内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与其聘用合同期相同。

第十七条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离开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新闻机构应及时收回其新闻记者证,并立即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新闻记者证因污损、残破等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新闻机构持原证到发证机关更换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条新闻记者证因遗失需要补领的,由新闻机构在适当媒体上公告一周后,到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一条新闻机构因工作需要补领新闻记者证,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办理。

第二十二条新闻机构撤销,其申领的新闻记者证同时作废。该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收回作废的新闻记者证,交由发证机关注销。

第二十三条采访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活动主办单位制作的一次性临时采访证件必须随新闻记者证一同使用。

第四章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负责对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和年度审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应履行对所属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依法对违反本办法的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六条新闻机构应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请、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机构对其所属新闻记者证持有者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解除与所属采编人员劳动关系,未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新闻记者证注销手续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新闻机构未按新闻出版总署、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部门规定进行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七条新闻机构应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路系统"的***,方便社会公众查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新闻记者证持有者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者向采访对象索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被采访以及社会公众可以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验明新闻记者证真伪,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举报。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篇7

一、工商行***管理机关要加大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

(一)严把准入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对未经工商行***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二)加强监督管理。对形式和内容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依照《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直接移送同级新闻出版行***机关处理。

二、新闻出版行***机关要依法查处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新闻出版行***机关鉴定属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一)含有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社会批评、散文、小说、报告文学等内容的。

(二)具有***书、期刊、报纸等出版物特征的。

(三)新闻出版行***机关认为涉嫌非法出版活动的。

三、建立协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促进监管到位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工作***治性和***策性强,各级工商行***管理机关和新闻出版行***机关要增强***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加强案件移送、协查、情况通报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一)工商行***管理机关对于具有本通知“二”所列情形之一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及时移送给新闻出版行***机关依法查处。

(二)新闻出版行***机关对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非法出版行为或者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工商行***管理机关查处。

(三)工商行***管理机关对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移送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对广告内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篇8

2018年,本人与***办领导和同事一起按照工作部署认真履职,与其他部门同志密切配合,围绕分院中心工作,积极抓好***的建设、新闻宣传和文字材料撰写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本岗位的工作任务和领导安排的临时工作。现将2018年度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措施。紧紧把握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主线,积极参加分院***和支部组织的集体学习活动,参加***员网络教育培训,使自身思想***治素质有了一定提高,为自己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思想武器。利用周末时间参加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攻读,不断提升文化素质。

在具体工作中,认真履行的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本职工作,包括:做好干部推荐和选拔,制作推荐票、参与谈话、对干部任职情况进行公示、撰写干部推荐材料、干部聘任的公文、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核和记载,不断完善和更新干部个人信息;分院***、***函、***发文件的制作与收发;学校及校以外机关单位发文的接收、处理;结合分院实际情况,做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具体工作,协助各支部制定、并执行学习教育计划,完成每月分院学习教育开展情况的报告,督促各支部上报季度督察报告;协助各总支、支部做好支部换届选举、年度支部考核和***员民主评议;做好***费收缴与管理使用工作等。

最近受组织安排,承担部分宣传工作,撰写分院的新闻稿件,更新分院公众号、微博、门户网站,整理工作的汇报总结,致力于分院思想文化的建设和发展。

总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距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主要是对***治理论和法律的学习抓得还不够紧,学习的系统性和深度还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争取克服不足,争取做得更好。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篇9

关键词:传媒 社会责任 和谐社会

自媒介诞生以来,文化的传播就没有离开过它。媒介与社会关系密切,甚至可以说是共存亡。媒介对于社会来说,不是简单的实现信息传递这一种功能,而是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时。社会也给予媒介一个全方位的背景。它将一个开放的体系展现在媒介面前。传媒因其自身的广泛影响力,在不同时期都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很大的作用。当然,在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

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的执***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要“引导新闻媒体增强***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进一步改进报刊、广播、电视的宣传”;******也曾在多个场合强调,“搞新闻,最重要的是责任两个字,就是对国家、对人民的责任感”。

在对媒体的众多批评声音中,公众使用频率最高的批评用语是“不负责任”,学者们的学术用语则是“责任缺失”。人们对某一问题的关注愈密切,社会对其所折射出来的价值的需求就愈强:社会对某一价值的需求愈强,又反映出该价值的社会匮乏程度愈高。

那么。什么是传媒社会责任的缺失?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传媒的“不负责任”或“责任缺失”?在当今社会,我国传媒如何履行好社会责任以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传媒社会责任缺失

传媒社会责任的缺失应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缺位”,指传媒的社会责任在传媒行为中被遗忘或搁置在了一边;二是“迷失”,指传媒的社会责任在传媒行为中发生了异化或扭曲,或者成为传媒谋取私利的借口和幌子。

“缺位”。它的主要表现为“媒体失语”,指当一个影响重大的新闻事件发生时,媒体对该事件没有进行报道。或没有在受众迫切需要了解事件真相的时刻给予报道。这种现象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记者采写了稿件或制作了节目。但由于某些原因,取消了报道或播出;二是媒体虽然认为报道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但根据以往惯例或潜规则估计到报道出去会“踩雷”或有风险,而自觉地保持沉默。

2003年的***事件之后,媒体失语现象得到了逐步纠正。但是,2005年11月发生的东北松花江污染事件中,与事件有关的两省的主流媒体却都“没有履行应有的信息沟通职能。只是被动地传递***府需要传播的信息,对各自地方***府不希望传播的信息则讳莫如深”。这让我们看到,媒体失语现象的彻底转变仍然任重而道远。

“迷失”。它的表现形式则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媒体寻租”,又称“有偿新闻”或“媒体受贿”。这是一种利用手中的采访报道权谋取媒体或从业人员私利的行为,多年来三令五申仍屡禁不止,且花样翻新。

二是“媒体媚俗”。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而对趣味低下的内容进行大肆炒作、煽情。

三是“媒体侵权”。即媒体在采访和报道过程中对被采访和报道对象的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信用权的侵害。具体表现为暗访偷拍成风、缺乏人文关怀等。

四是“媒体崇富”。报道内容更多地关注富裕地区和富裕阶层,媒体的价值趋向更贴近消费主义和富人的价值观,而对弱势群体和贫困地区却漠不关心。

五是“媒体弱智”。指媒体缺乏***的创新能力和认识反思能力。内容和形式“克隆”、模仿成风,呈现出低智化、幼稚化倾向。

六是“媒体失节”。指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缺乏职业操守、职业意识和道德规范。

七是“媒体造假”。指媒体为了某种目的在内容或形式上采取造假的手段,并将其作为真相告诉受众,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

传媒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传媒的责任源于传媒的社会角色。传媒的角色始终逃不脱三种角色的规定―要么是***治权力的工具,要么是赚取经济利润的工具,要么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工具。

在中国传媒社会责任的生长过程和轨迹中,***治和经济因素对传媒社会责任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增强社会责任,也可以导致社会责任的缺位和迷失。这种缺位和迷失的现象和表现虽然多种多样,但在本质上则无外乎三种情况:与***治责任的冲突、与经济责任的冲突以及与主体局限性的冲突。

与***治责任的冲突。传媒社会责任与***治责任的冲突实质上是传媒作为公共领域的角色和作为***治宣传工具的角色之间的冲突。作为公共领域的角色要求传媒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而作为***治宣传工具的角色则要求传媒必须服从宣传纪律,以***治要求为最高准则,因而***治因素对于传媒的报道有着“一票否决”的威力。

从本质上说。中国***和人民***府是代表人民利益的,“除了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外,没有自己的任何私利。坚持***性原则,也就是坚持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两者是完全一致的”。那么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根本利益的公共危机或灾难事件发生时,媒体为什么会失语或扭曲报道呢?原因恐怕不能从媒体上去找,而要从对媒体有着***治管理权的权力行使者身上去找。

与经济责任的冲突。无论是崇富、媚俗,还是寻租、侵权,媒体的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冲突的外在表现各有不同,但其本质都是媒体自身经济利益支配媒体行为的结果,也是媒体社会责任被忘却的结果。造成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冲突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外传媒都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有中国传媒在宏观管理体制方面遇到的特殊问题,还有传媒内部微观运作机制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

我国传媒实行的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宏观管理体制,传媒隶属于各级******府。而且有行***级别和地域分别。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我国的传媒虽有市场上的竞争,但却只有优胜没有劣汰,因此,媒体对自己的信誉没有长久的努力目标。

除了宏观管理体制的弊端之外,一些媒体内部微观的运行机制也对媒体行为扭曲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创收任务的压力下。一些本来不愿搞有偿新闻的记者编辑,不得不违背良心而用手中的采访权、发稿权去拉广告、寻赞助。由于许多地方媒体的财***担保和信誉担保的存在,媒体违背道德的行为并不影响其市场信誉。所以许多媒体更容易采用鼓励节目主动寻租的运行机制。

与传媒主体局限性的冲突。无论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和体制,新闻传媒业都将面临来自权力与市场的双重压力。能否抵御这两种压力,坚守服务于公众利益的社会责任,还取决于新闻传媒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职业素质的高低。但是,应当指出的是,我国传媒及其从业人员在社会责任所要求的素质方面有着一定的局限性,这种主体局限性与社会责任对主体的要求之间的冲突也就成为传媒社会责任缺失的重要内在原因。

传媒主体局限性的集中表现,可以概括为职业精神的缺乏和职业道德素质的低下。社会责任是新闻传媒作为一种职业或专业的核心支撑,是新闻职业道德的核心价值,也是新闻道德自律的目标指向。而在不少新闻工作者那里,既没有一套成熟的职业理念,也缺少完备的职业意识和道德准则。

认真履行社会责任,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的执***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强调,“和谐社会”的理念即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物质文明、***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必须“三大文明”共建。新闻事业作为一种文化事业,属于精神领域的范畴。在现阶段的中国,传媒应如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呢?

尊重客观事实,以高度的责任意识进行报道。真实性是新闻最根本的特性。新闻媒介有责任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的报道和记录,而不应该属于任何一种外部力量,或作为国家及******的单一宣传工具,或作为私人及公司所有的企业来获取商业利润。尊重真实、客观反映社会现实这一职业责任,可以从根本上有效避免媒介文化单一格局的形成。

搭建社会交流平台,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媒介作为大众传播的通道,为人们提供了发表意见的广阔平台。受众作为大众传播的一个重要环节,已经得到了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如今,媒介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宣传机构,而是更加注重广大受众的参与性。从手机短信投票发表意见的盛行、媒介开放日等可以看出,现今受众获得信息的渠道增多,受众参与媒介频率的增加,使得人们有了更为广阔的视野,从而有利于形成平等、民主的社会氛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健全新闻媒介的传播机制,以完善的新闻传播法规规范大众传播活动。新闻法规的最终目的是保证传播活动的有序进行,因此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制定可以指导新闻实践活动的有效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严,违法必究”。如在我国灾难事件的报道中,媒体在尊重客观事实、减少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如何选择报道时机和内容来满足受众信息需求,对于违规报道造成的不良影响如何处理等问题,应制定相关规定,以规范和完善灾难性事件的报道机制,充分发挥媒介的调节功能。

结语

要实现最大限度地达到和谐社会的目标,健康的传媒运行机制是必不可少的。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重要的历史性课题,是我们不断努力追求的。健康向上的传媒机制该如何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新闻传媒在对待社会责任缺失问题上绝不能手软,应不断完善传媒机制,充分发挥传媒在精神文明领域中的作用,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陈力丹、陈俊妮:《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信息流障碍分析》,《新闻界》,2005(6)。

2、《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70页。

3、陈韵博:《新型新闻寻租现象剖析》,《国际新闻界》,2005年第3期。

4、陈力丹:《健全有效的传媒自律机制》,《新闻界》,2003(6)。

5、韩建新:《关于***报版面数量变化的调查报告》,《中国新闻年鉴》,2000年。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篇10

新闻敲诈者“苍蝇头、老虎身”,基层苦不堪言

《传媒》:为什么要采取专项行动打击新闻敲诈?基层单位和群众对新闻从业人员哪些问题反映最强烈?

邬书林:打击新闻敲诈,是为了恢复媒体原本的社会功能。媒体是***和人民的喉舌,***和***府通过媒体上情下达、下情上传,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但是现在新闻敲诈使舆论监督“污名化”,严重影响媒体正常的舆论监督,严重损害新闻队伍形象,侵蚀新闻媒体权威性和公信力,是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一剂毒药,必须出重拳严厉打击。

目前我国持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已有25.8万余人,这支队伍总体素质是好的,但其中一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少数记者职业道德缺失、法律意识淡薄,有的突破职业底线甚至是做人的底线,搞有偿新闻甚至新闻敲诈。有些真假记者相互勾结,到基层敲诈勒索,违法手段不断翻新,有时先散布负面消息,然后找上门主动充当“灭火队员”,再索要钱财;有时拿着所谓的“核稿函”直接威胁,提出非法要求;有时候打电话或发传真给基层******部门一把手,以曝光相要挟,逼迫企业送钱上门;有时插手经济纠纷,充当调解人,收取好处费。基层群众愤慨地称他们为“苍蝇头、老虎身”,打着***中央、***或部委的名义,拉大旗做虎皮,像苍蝇一样见到企事业单位有问题就叮上去吸血,基层苦不堪言。

《传媒》:目前新闻敲诈有哪些特征?敲诈人员一般有哪些手法?

邬书林:长期以来,新闻出版广电行***管理部门一直在加大打击新闻敲诈的力度,但是,目前有些敲诈勒索人员越来越狡猾,打击难度越来越大。

一是新闻敲诈案件屡禁不止,不法分子活动区域由省市向县乡村等基层部门转移。近年来,河南、山西等省新闻出版行***部门每年均查获二三十起新闻敲诈案件,敲诈对象从省市大型企事业单位向基层部门和群众转移趋势明显,不法分子到县医院、乡镇企业、基层***府部门敲诈情况较多。

二是新闻敲诈者由传统媒体逐步向新媒体转变,利用网站配合敲诈呈增多之势。有些媒体记者站开通网站地方频道,将传统媒体不能刊登的负面信息到网络上,为其搞新闻敲诈提供便利。有些媒体将新闻采编业务对外承包,在地方招聘大量人员进行非法采访调查,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一些个人注册成立诸如“某某法制网”“某某舆论监督网”等网站,招聘人员去各地非法从事采访活动,将负面信息刊登在网上进行敲诈。

三是搞新闻敲诈的人员大多是具有媒体从业经历的当地人。他们以帮助群众解决拆迁、土地纠纷、环境污染等问题为掩护诈取钱财,容易骗得基层群众的信任。参与新闻敲诈的人员多是媒体广告经营人员、发行人员、网站工作人员或曾有媒体从业经历的人员,熟悉媒体运作规律,具有反侦察能力。

四是真假记者相互勾结,“组团”敲诈。他们以记者身份为掩护,以敛财为目的,信息共享、分工配合、利益均沾,一般通过五个步骤就能敲诈成功。第一步,规避。真假记者共同采访,以规避无记者证人员不能单独采访的规定。第二步,威逼。真记者亮出记者证进行采访,以曝光等负面新闻相威胁,震慑住对方。第三步,施压。真假记者分工写好新闻稿件,以核实为由将稿件传真给当地******部门一把手或被采访单位进一步施压。第四步,利诱。由无证人员出面进一步交涉,暗示当事人或单位,只要给钱或投广告、订报刊就可以不曝光。第五步,就范。被采访单位被迫给钱或者投广告、订报刊。如果上述五步仍达不到目的,敲诈者就编造虚假事实,以匿名或假名的形式,把稿子到网络上,对当事人实施报复。

《传媒》:新闻敲诈案件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邬书林:一是假记者违法成本低,收益大。假记者流动作案,无固定办公场所,无需使用特殊设备,违法成本低,收益巨大。某些非法机构年非法牟利100万元以上,但由于取证难,只能处以行***罚款,极少附带刑事责任,不少非法人员铤而走险,甚至一犯再犯。

二是新闻出版行******存在案件取证难、人员抓捕难、行***处罚难等问题。基层新闻出版行***部门反映,从事新闻敲诈的不法人员打一***换一个地方,调查取证难。基层新闻出版行***部门***人员少,在部分市县新闻出版口只有1~2人,监管力量薄弱。

三是少数媒体为获取经济收益,新闻单位和记者为谋取私利,为违法违规者提供保护伞。少数媒体从业人员私自出版“内参”“内部资料”等,向基层单位收取费用,将网站承包给个人,记者站聘用人员不规范。个别媒体甚至为违法人员充当保护伞,致使有些经营人员、假记者也能发出新闻报道。

四是某些基层单位和***府部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害怕被媒体曝光,一遇到有“记者”采访,就主动拿钱“摆平”,客观上助长了新闻敲诈。

五是基层单位和宣传部门害怕被报复,即使被敲诈也不愿举报,不愿配合行***部门调查取证。基层群众对真假记者辨别能力差,不了解新闻媒体和记者采编规范。部分基层单位害怕举报后得罪了新闻单位,他们还会再找其他问题进行报复,不愿向新闻出版广电行***部门举报或提供相关证据。这都为新闻敲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重拳出击打击新闻敲诈

《传媒》:在落实等九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的工作中,新闻出版广电行***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

邬书林:近年来,新闻出版广电行***部门一直出重拳严厉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但仅靠新闻出版广电行***部门一家打击的力度和范围远远不够,新闻敲诈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必须多部门联动***治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要求各地迅速部署打击新闻敲诈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重拳出击,动真碰硬,坚决清除新闻“蛀虫”,不达目的决不收兵。

第一,限期查办曝光一批案件,形成震慑效应。一是挂牌督办案件。各地要限期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规新闻单位,撤销一批违规记者站,吊销一批违规记者证。二是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总局各地新闻出版行***部门要进一步拓宽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支持、鼓励和保护被害单位、企业和个人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证据。三是加大宣传曝光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协调主要媒体以及新闻网站宣传打击新闻敲诈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取得的成效,对专项行动进行跟踪报道,揭露新闻敲诈行为,曝光典型案件,形成震慑效应。

第二,强化日常管理和制度执行力。一是抓主管主办制度。对于屡次出现新闻敲诈、有偿新闻等问题的新闻单位,要求主管主办单位追究新闻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新闻单位与主管主办单位是挂靠关系,主管主办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新闻单位出版权流失、经营权失控的,除要依法追究新闻单位的责任外,还要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调整主管主办单位,难以调整的要吊销其出版许可证。二是抓报刊年检制度。对违规报刊要坚决予以缓验;对违法问题严重的报刊不予通过核验,直至撤销出版许可证;对不能正常出版、已不具备出版条件及不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报刊,撤销其出版许可证。

第三,开展记者站治理整顿,从严审批记者站。在今年的新闻单位记者站年检工作中,各地已将群众举报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记者站作为核验重点,严格审核,对已不具备设站条件、全年无发稿或发稿量较少的记者站一律予以注销;对年度核验中发现存在非法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擅自设立新闻网站,搞新闻敲诈、有偿新闻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记者站一律不予通过年度核验并注销登记。从严审批记者站,严格控制记者站数量,通过综合评估、年度核验、行***处罚等方式压缩行业报刊记者站数量,出版周期在周三刊以下的报纸以及各类期刊原则上不得设立记者站。不得擅自审批设立报刊出版单位分支机构,违规批准的要一律依法撤销。

第四,把好人员准入退出关,加强队伍建设。一是今年4月起,总局将组织换发新版新闻记者证。各地在换证工作中,须严格审核所有人员的申报材料,结合换证工作,清退不合格人员。二是加强新闻采编人员资质管理,把好人员准入关。新闻单位要加强聘用人员审核,禁止聘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记者站负责人,禁止聘用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对存在新闻敲诈问题的人员,要坚决予以辞退并列入不良记录。三是严格新闻记者违规惩处及退出制度。严格执行《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对违法采编人员及时做出行***处罚或处理,列入全国统一的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数据库,做出禁业或限业处理。

《传媒》:新闻敲诈重大案件“双移送”机制是此次行***部门打击新闻敲诈的重要措施,请问什么是“双移送”?为何要实行“双移送”?

邬书林:重拳打击新闻敲诈,必须依靠部门合力,打组合拳,这是九部门联合印发的《通知》的要求,也是我们近年来查办新闻敲诈案件的做法和经验。今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大与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力度:及时将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和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及时将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违纪***纪的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我们把这种工作措施,称为“双移送”。其目的是,既要严厉打击新闻采编个人的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还要严肃追究新闻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既要严厉打击采编活动中的敲诈勒索、有偿新闻、假新闻等违规违法行为,还要严肃处理新闻单位在日常管理中的履职不力、监管失责、疏于管理、放弃责任的问题;既要把敲诈勒索的犯罪分子移送司法机关,将这些“害群之马”绳之以法,还要把查办案件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新闻单位不履行管理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行为实施问责,严肃处理新闻单位有关责任人失职渎职,包庇纵容,甚至干扰、阻挠、妨碍公务及***活动等违法违纪问题,拿起法律的武器,严肃***纪***纪,坚决扼制新闻敲诈蔓延的势头。对今年查办的《中国经济时报》《西部时报》等案件,均按要求进行了“双移送”。

遇到新闻敲诈要保存好证据并及时报案

《传媒》:公众如何分辨真假媒体和记者?

邬书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是境内记者采访的唯一合法证件,所有记者必须持新闻记者证采访,未持证的人员不能单独采访,必须在有证人员的带领下进行。公众对持工作证、介绍信以及新闻单位自制的各类证件进行采访的人员可拒绝接受其采访。如果公众对采访者的证件或所在媒体真假难以判断,可以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或中国记者网(***:http://)进行查询,输入记者的名字和单位名称就可查出真假。另外,判定记者是否违规还有一个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来采访的媒体记者是否索要钱物或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凡是记者摊派报刊和广告,索要赞助、钱物等,均是违法违规行为。

《传媒》:公众遇到新闻敲诈或有偿新闻等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新闻单位履职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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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农村基层履职报告10篇,内容包括一岗双责履职情况报告,村级个人履职尽责汇报。二、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学习,工作两个方面:1、学习方面,总认为自我满足,按经验办事,放松了抓学习。缺乏理论水平的学习和提高,缺乏刻苦学习的压力,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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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局局长履职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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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市场局局长履职报告10篇,内容包括市场监督管理所个人履职报告,市场局副局长述职述廉。2.市城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不及时的,应及时告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接到告知后应督促下属环卫单位进行及时清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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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助理履职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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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区长助理履职报告10篇,内容包括区长任职表态发言,区长食品安全履职情况报告。局长述责述廉报告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同志们:我于20xx年x月担任市安监局局长。按照市纪委安排,现就任职以来履行***风廉***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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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协委员履职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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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科协委员履职报告10篇,内容包括科协委员履职报告,科协副***工作履职报告。二、以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为抓手,致力于“创新型”机关建设。创新是人民***协工作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源泉。近年来,县***协机关在全省率先推出了一系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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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书记履职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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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农村村书记履职报告10篇,内容包括村书记履职个人总结简短,农村***支部书记半年的履职报告。二、规范选任程序,加强对村***支部书记选拔任用的监督1、拓宽选任渠道。(1)充分挖掘本村优秀人才。主要从本村优秀现任村干部、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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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履职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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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工作期间履职报告10篇,内容包括一岗双责履职情况报告,工作总结和履职报告。个人述职报告是随着人事管理制度和改革而出现的一种新文体。它是考察干部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是否称职的一种手段。2.述职报告与总结的异同点个人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