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签单与心得10篇

保险签单与心得篇1

赵庆庆

前言

人身保险实践中发生了许多这样的案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保险责任。这个问题乍看起来不起眼,只是一个签名问题,可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就代签名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双方的理由似乎也是含糊,不那么令人信服,法院对涉及此问题的诉讼的判决和依据也不尽相同,一切都让人觉得其中应该有深层次的东西。本文就是想探究这个问题,研究代签名人生保险保单的法律效力。

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根据现有法律对合同无效和合同有效的规定,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了代签名保单的效力,认为保险公司仅仅以保单代签名为由主张保单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接着从证据角度指出了签名在意思表示和告知义务方面的证明力,并进一步分析保险公司不能够仅仅根据签名的瑕疵提出投保人意思表示和告知义务的瑕疵,从而主张保单无效。然后,从保险关系分析人的不规范行为保单效力的影响,认为应该把风险分配给保险公司。最后,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分析,仅以代签名认定保单无效对保险公司也不是完全有利的。

文章的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分析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民事法律制度应该如何规范保单签名,确认代签名的效力,分配风险。另外还从保险监管、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人行为规范和投保人自身素质的角度对如何规范保单签名作了简要分析。

本文分析的是个人保险人保人签名问题,这些分析其实也适用于保险公司的员工和保险机构员工,以及被保险人签名被代签的问题。但是,相比之下,它们之间仍有许多区别,为了把研究相对集中,文章没有展开论述,但是这些问题非常值得深入研究。

本文的写作方法是对问题的分析从小的切入点入手,首先进行法条分析,从法律规范的层面论述,然后不断深入法理,逐步延展,层层递进,注重法条和理论的结合。

在人身保险实践中,保险人以投保人的名义保人在保单上签名,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单上客户的签名是保险人替客户签的,不是客户亲笔所签的现象十分普遍。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尤其是在射幸性质比较突出的保险险种的赔付中,保险金的支付要远远大于保费的收入,保险人有时就以保单上没有客户真实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客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本文拟就人身保险保单代签名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人身保险实践中有这样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一些没有权却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第二种是保险人在当事人没有投保意思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在这两种情况下也往往同时涉及“保险人”代签保单的情况,但这并不是关键的问题,因为深层次和基本的问题是,在第一种情况下,根据具体的客观情况,这样的行为对保险人可能构成无权或与之形成表见关系,对投保人来说可能构成保险欺诈;第二种情况常常发生于保险人与当事人曾经存在保险业务接触的情形,如当事人曾经通过保险人投过保险,保险人利用此间获得的各种当事人的信息(如银行帐号)和保险活动的不规范擅自为当事人续保,冒签保单,保险公司把保费划入其帐上,在不存在表见和当事人事后明示或默示认可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投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根本不成立,而且甚之保险人可能侵犯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本文所论述的代签保单问题不包括以上情况,其事实前提为:1)保险人是有保险人授权的人;2)保险人以投保人的名义代签保单;3)投保人有投保的意思表示。同时,根据投保人对代签名的心理状态,此时代签名存在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投保人明确同意保险人代其签名,如投保人为了便利,授意保险人全权处理自己的投保事项,签名自然包括其中。

第二种是投保人事先不知道保险人代其签名,后来发现但未表示反对,默认保险人的代签行为,如,投保人不知道须自己签名,保险人擅自替投保人签名,或投保人知道须亲自签名但认可保险人代签的行为,或者投保人曾经有过亲自签名,但是保险人在投保人签单后回公司交单,因投保单内容填写有误而不能进单,于是重新填写一份并代客户在投保单上签名,投保人在拿到保单时发现签名不是自己所签。以上情况下投保人都知悉代签名的存在。

第三种是,投保人始终不知道签名为保险人代签,这种情况多因为保险人近似地模仿了投保人的签名。

这样的分类不仅能够帮助我们认识实践种代签保单的情形,而且这样的分类在规范代签保单的法律制度设计上也是有意义的,这将在文章的最后论述。

以下进入对人身保险保单代签名法律问题的研究部分,首先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保险公司主张代签保单无效提出质疑。

一、从法律对合同无效的规定看

保险公司主张代签保单无效必须要有法律依据,那么法律对保险合同无效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一般法、基本法,适用于保险合同,《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专门法律,所以首先从《合同法》和《保险法》对合同无效的规定来分析。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投保人对保险标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以上可以清楚看出,单单保险人保人签名保单的事实不属于以上法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又是否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

《合同法》与《保险法》中都没有针对保单签名的直接规定,而有关保险合同形式的规定是这样的: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从《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书面形式并不仅限于保单,还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保险合同内容的形式,而其中一些合同形式本身的技术特点就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当事人亲笔签名,不能把签名作为合同形式的要件,尽管目前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一般是保单、暂保单和其他书面的保险合同,但新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正是为适应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的合同形式的,保险合同的形式必然也会不断被探索和创新的。

虽然其中有些合同形式引起了一些法律问题,争议很大,仍然没有解决,比如电子签名的效力,而且具体到人身保险合同,目前人身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是保单,但是这至少说明当前法律并没有把签名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形式要件。

所以投保人亲自签名保单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构成代签保单无效的依据。

2000年7月26日,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余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对代签名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虽然该通知要求保单应为投保人亲自签名,但是没有对保险人代签如何处理做出规定,并且保监会的通知不属于法律、法规,只是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二、从法律对合同成立和效力的规定看

以下进一步从正面对代签名保单的效力进行分析。合同法第二章对合同的订立做出规定,其中合同成立的要件可以概括为:1。有双方或多方的当事人;2)有合同的基本条款;3)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的合意。

而且《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而《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都未规定投保人的签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将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主要标志。

从代签保单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签名不是投保人亲自所签,但投保人与保险人有真实的接触,投保人存在真实的投保意思表示,知道保险人在进行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活动,投保人已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的内容“认可”(认可的问题在后面作详细论述),所以该保险合同事实上已经成立。

合同成立表明合同存在,这是一个事实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就是为法律认可的有效合同,这些条件是:1)同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且必须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体地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投保人订立合同的要求(即要约)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承保。3)合同内容合法。

代签名保单如果符合这些要件就是有效的,而实践中被保险公司主张无效的代签名保单往往是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的。

从以上对合同无效和有效的正反两个方面分析来看,保险公司仅仅以保单代签名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从证据角度看

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明显地表现出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趋势。但重意思不等于完全否定形式,因为法律难以确定纯粹的内心意思,只有意思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把握和认定时,法律才能准确地评价,而且,过去的即成为历史,所以客观发生过的事实必须从客观留下的印记进行考察,合同形式便能满足这两个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安全和效率的平衡。

人身保单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与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的约定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合同。实践中所说的人身保单代签名实际是指代签名存在于这些法律性文件中,并非仅指保单的代签名,因为实际上保单和其他文件是不可分割或重合的。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签名主要存在于投保单中。

投保单是保险公司事先准备、具有统格式的,由投保人填写而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作为体现投保人购买保险意向的书面要约,为了体现真实投保意愿,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避免理赔纠纷,其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和真实。人身保险中,投保人须完整、准确和真实地填写投保单所列明要求投保人填写的项目,包括投保人资料、被保险人资料、受益人资料、投保事项、健康告知、财务及其他告知说明、特别约定和投保声明等,真实性特别要求投保单一般由投保人亲自填写并签名,而不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填写并代签名。

投保单经过保险人签章承诺后,保险合同成立,作为保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单载明当事人双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是保险合同内同的外部表现,即保险合同内容的载体,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1)声明事项,即投保人应向保险人说明的具体事项,如被保险人名称(姓名)及住所、保险标的极其所在地、保险价值及金额、保险期限、危险说明及承诺的义务。(2)保险事项,及保险人责任范围。(3)除外责任,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事项。(3)条件事项,及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这样,保险单的法律意义就在于:(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2)确认保险合同内容。(3)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另外保险单还具有证券作用。

投保人在保单上的签名在以下两个方面起到表面(初步、推定)证明作用,一、投保人确认保险人给出的保险条款,认可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其签订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二、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保证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如果投保人的签名是不真实的,那么以上两个方面就存在瑕疵,此时保单就构成了瑕疵保单。瑕疵保单是相对于优质保单而言,主要指从保险人向投保人推销保险那到保险人签发正式保单的过程中,由于各方的过错而导致保单在形式或内容上存在瑕疵。

投保人或保险人可以对瑕疵保单提出质疑或主张。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保险人仅以保单的代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以下分析保险人是否能够根据代签名而对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和告知义务提出质疑,进而质疑保险合同的效力。

首先,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的保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集中体现。在民事纠纷的诉讼或仲裁中,有真实签名的保单是一种书证,是本证、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能够帮助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迅速、准确地查明事实。那么,投保人的代签名这种形式上瑕疵潜在可能表明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因为投保人可能不清楚、不知道或根本不曾认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和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保险合同的效力确实可能存在瑕疵。

但是,司法上也不排除其他有证据力的证据。保单上虽然没有投保人的真实签名,但其他证据足以证实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通过投保人缴纳保费。毕竟保单并不是像票据这样具有文义性、无因性,可以以保单以外的证据进行说明。

而且关键的是,对此瑕疵有资格质疑并提出主张的是投保人而非保险人,因为当事人只能以己方意思表示的瑕疵对合同效力提出质疑和主张,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当事人不能以对方意思表示的瑕疵提出质疑和主张,所以保险人不能质疑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况且,保险人也不可能证明意思表示的瑕疵,因为当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质疑代签保单的效力时,投保人(或受益人)因其利益与保险人的利益是相对的,不会质疑保单的效力,更无所谓质疑自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本人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内容表示认可,这是证明意思表示真实最有力的证据,还有其他什么证据能够推翻当事人自觉、自愿承认的自己内心意思吗?正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冷暖自知”。

其次,保单代签名确实有时伴随着或暗示着投保人非亲自填写告知事项,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存在瑕疵。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如果保单上表明的投保人所告知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根据第十七条的第三款和第四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那么保险人需对此进行证明是不容易的的。原因是:

第一、要证明被保险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首先需要证明投保人告知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并且这种不符还必须是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者说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承担是有实质关系,不能是微不足道的,比如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把自己的地址填写错误。但在实践中,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一般具有长期性,保险事故发生后,时间过久,保险公司再对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的真实情况,如健康状况进行核查是不容易或者已经不可能了,事过境迁,可能根本没有被保险人投保时真实情况的证据留下。

第二、如果保险人确实对此做出了证明,那么这种不一致能够初步推定投保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无论哪一种情况,保险人都可以达到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目的。但是反过来,恰恰又因为保单是他人代签的,尤其是保险人代签的,这极大地降低或消除了投保人的可归责性,因为不一致可能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并且被保险人并没有以自己亲笔签名表示了对告知事项的认可,在保险人代签保单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基于保险人和保险人的特殊法律关系,故意和过失是否应该归责于投保人更是复杂和不确定的(稍后进行详细分析),保险人的代签名恰又成为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推定的反证。可以看出,实际上保险人对代签名提出质疑对自己主张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不利的,因为这不但要对签名进行鉴定,成本不低,而且代签名的事实还可能成为投保人的抗辩。

另外,一般人寿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大都存在不可争条款(又称两年后不否定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通常为两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合同。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因为第一点所说的可证性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人身合同关乎被保险人的重大人身利益,法律对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对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出异议并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作了期限的限制。

另外,按照《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当事人就发生合同争议时,只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有权认定合同的效力。所以,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代签名保单的法律效力发生争议时,应将有关争议提交有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由其确认。

三、从保险关系来看

有观点认为,保险人是保险人的人,如果为投保人“全权”并代签保险单,这是双方,保险合同无效。这种观点错误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保险人以投保人的名义代代签保单并非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个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指某人将其内心追求某种法律效果的意***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使得他人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者双方之间的默契得知这种意***的行为。保险人代为签名,但投保的意思表示是投保人自己做出的,投保人已经口头或以除亲自签名以外的其他书面方式表明了自己的意思的情况下,人所为的代签名行为只是一项事实行为。因此保险人只是保险人为意思表示,但没有同时保人为意思表示。所以无所谓双方。只是这种事实行为构成保险合同的一个瑕疵,不能。

第二、即使是保险人保人为意思表示,但只要得到投保人的授权,保险人是可以同时作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人的。

实际上,问题应该这样分析,保险人是保险人的履行辅助人,对保险人的业务拓展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人身保险业务中投保人尤其会经常和保险人接触,通过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监会2001年11月16日颁布的保险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第4号令)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1997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第四十八条 个人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以及《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人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事项,从以上可以看出,保险人(个人保险人和机构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应是与被人的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其法律责任的归属应适用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关系法律责任的规定。

保险人借助人扩展营业活动,获得收益,保险人在权限内所为合法行为的效果当然直接归于被人,即保险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如果仅仅是保单的签名存在瑕疵,不能证明投保人告知事项与事实不符,那么,签名的瑕疵即便能够引起什么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也应该有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没有过错,本人须对人的这种过错承担责任。

而人身保险实践中,保险人代签背后常常隐藏着人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欺诈,如为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向其作关于保险条款的不实陈述,或不如实转达投保人所告知的事项,使保险人对本不承保的危险做出承保,由此会造成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这就是保险人存在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所产生了成本和风险,经济学上有许多有关人的理论,并且管理学上也研究如何控制人。在这方面,法学上研究人主要是研究如何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分配人风险。

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方法通常采用书面询问回答方式,即由保险公司在投保书中附加询问表,由投保人逐项据实填写,并且推定保险公司在询问表中所提出的事项,即为有关的重要事实。

保险签单与心得篇2

    对此案的处理,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邹乙父亲确实于1999年因心脏病住院***,但邹某为其生前好友。邹乙父亲住院期间,邹某曾多次到医院看望。因此,其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知道邹乙父亲有心脏病史,不存在被保险人“不实告知”的情况。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弃权和禁止反言,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被保险人有病史为由拒付。而且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并没有善意提醒被保险人对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予以注意。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没有作出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作为拒付保险金的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中已明确载明了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邹乙父亲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免责。邹某作为保险公司人在办理保险合同时违规操作,责任在于其个人。而且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中邹乙父亲的签名均为邹某代签,因此该保险合同应视为无效。

    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意见。

    其理由:一、保险人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邹某作为保险公司人在为邹乙父亲办理保险手续时并未就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向其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对邹乙父亲不产生效力。

    二、邹某明知邹乙父亲有心脏病史,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不实告知”为由拒付保险金。邹某当庭承认,其知道邹乙父亲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有心脏病史,其与邹乙父亲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保险人明知投保人告知内容有误,仍签发保险单的,构成了法律上的弃权。邹某违规办理保险合同,责任不在被保险人,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不实告知”为由拒付。

保险签单与心得篇3

2005年10月,从事会计工作的客户袁圆在康康人寿保险公司客户经理张凡的引领下到新新银行营业室储蓄柜***理人寿放心理财保险业务(此为银行的保险业务,该业务在银行营业场所开展,保险公司通常也会派员到场)。其间,保险公司客户经理张凡向客户袁圆进行了产品宣传及功能介绍,客户袁圆表示愿意以现金方式购买该人寿放心理财保险10万元,客户经理张凡遂代替袁圆填写了投保单并代替袁圆在投保单上投保人一栏中签名。在此过程中,新新银行方并不知情也未与客户袁圆有过接触。新新银行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对袁圆提交的《银行保险投保单》各要素无误并清点现金足额后,向袁圆出具了《新新银行保险业务缴费待收凭证》和《康康人寿(放心理财)保险单》,并由袁圆签名确认。保险合同签订后,康康保险公司对客户袁圆进行了回访,再次向袁圆介绍了该保险产品的用途,并告知袁圆,若对此保险品种有不满意之处可在10日内退保,袁圆就回访事宜出具了书面回执。

2006年2月下旬,袁圆向法院,称当时是基于康康人寿保险公司张凡向其推介该笔业务为银行存款,保险系因存款赠送产品的情况下才将10万元现金交付银行的,自己一直认为是存款而非保险,日前要支取该10万元却被告知属于提前退保,须支付9000元的违约金。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双倍返还其受到的损失20万元,由康康保险公司和新新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银行作为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保险业务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银行人身保险,简称“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销售协议,由银行作为保险公司人在银行的营业场所销售保险。可见,具备一定资质的银行可以依法从事保险业务。

此案中,新新银行保险业务获得了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保险兼业许可证》,从而依法取得了保险业务的主体资格,并通过和康康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及《新新IS系统使用协议》,取得了保险业务的合法授权,所以,新新银行具备为康康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资格。

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中,合同是确定双方关系的法律依据,人有权以被人的名义从事被人的授权事宜。保险人在权限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作出的意思表示,直接对保险人发生效力。这是保险人行为后果的归属原则,对此,《保险法》第124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经总人授权的复人,虽未直接由保险人授权,但考虑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法得知保险人的内部关系,故也适用效果归属原则,即保险复人的行为效果同样由保险人承担。

对此,《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人在权限范围内,以被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人。《民法通则》第65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活动的,或者被人知道人的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人和人负连带责任。”可见,只要新新银行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保险业务,无任何违法、超越权或其他过错情形,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直接归属于康康保险公司,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委托书授权不明”及“明知被委托事项违法仍继续”的情形才与被人康康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新新银行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新新银行在保险的行为中并不存在构成与被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节,且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所以,新新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代签”行为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1.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否则不得由他人代签;2.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或指定人认定保单非本人签名并拒绝补签,保险公司又无法证明对方已经签字或缴费的,如属于保险公司员工或人责任,保险公司应退还全部保费,如属于对方责任,保险公司可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如无法确定责任,由保险公司和对方协商解决或诉讼解决。

由此可见,由张凡代袁圆在投保单上签字是一种不适法的行为,投保单是合同形成过程中的文件,在未经授权情况下进行代签,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在本案中,投保客户在银行出具的投保单(保险关系的主要载体)上自己签了字。且保险合同签订后,康康保险公司向客户袁圆进行了回访,这是一种要求袁圆对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再次予以确定的意思表示,而袁圆在回访中对保险合同各约定事项予以认可并出具了书面回执,其对签订保险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的意思非常明确,故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自袁圆在保单上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保险公司客户经理在合同附属文件上的代签行为并不影响保险关系的成立。

保险公司在银行营业场所推介其产品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可见,要认定康康保险公司在订约时存有欺诈行为须满足以下要件:1.康康保险公司主观上有欺诈故意;2.康康保险公司业务经理张凡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3.由于张凡的欺诈行为,诱使袁圆产生错误的认识;4.由于该错误认识使袁圆作出了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即订约行为。在本案中,投保单是由袁圆本人交给银行,所有银行出具的单据亦由袁圆自己签字,并且由袁圆亲自签名的《康康银行保险业务缴费代收凭证》从名称以及该凭证上标注的说明,均已清楚地表明袁圆所办理的是保险业务而非存款业务。袁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具有辨认自己行为并预见其行为法律后果的能力,且袁圆作为专职会计人员,对各种会计凭证以及该凭证项下的权利义务,更应有高于常人的判断能力,故袁圆所称由于康康保险公司的欺诈行为而订立保险合同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同时,“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袁圆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履行赔付责任,且提出 “基于张凡向其推介该笔业务为银行存款,保险系存款赠送产品才办理此业务”的主张,但却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故袁圆应承担不能举证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此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保险公司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双方的订约行为也已实施完毕,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袁圆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防范保险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银行保险业务(银保业务)是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宏观背景下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相互渗透、银行资本与保险资本相互融合的产物。有保险资质的商业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协议,从中收取费用,是各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一条重要途径。但是商业银行在发展银保业务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到银保业务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如对保险业务经理的选任责任、因过失或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因无权或越权等行为致他人损害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等等。

保险签单与心得篇4

母亲为单身女儿投保

在保险营销员的推荐下,2008年12月,林阿姨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运筹”慧选投资连结险和“岁月流金”两全(分红型)险,后又在2009年年初追加购买了一款“福享未来”养老年金保险。在保险合同上,投保人都是林阿姨,被保险人则都是女儿朱芳。这三个保险均有身故赔偿约定,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签订这类保险时必须要有被保险人的签字确认,以防潜在的道德风险。然而在前后两次签订保单的时候,林阿姨的女儿都在公司上班,只有退休在家的林阿姨一人,于是她便自作主张在被保险人签字栏上代女儿朱芳签了名字。

潜在风险偶然发现

有一次,林阿姨的好友、同样是做保险人的范阿姨偶然中发现林阿姨这三份保险存在巨大的隐患――由于在签订合同时林阿姨代女儿(被保险人)签了字,因此将来一旦女儿发生不测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会拿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一合同条款,并指出当年投保时被保险人没有签字,以此理由判定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林阿姨这才意识到问题严重,于是马上打电话给原来的保险人,却得知他已经不做保险了,并告之“有问题直接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客服”。然而据林阿姨称,她几次三番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告知实情,并要求或重新签订保险合同或取消保险合同,但保险公司却一味推诿表示“知道这个情况了,已经做了记录了,将来没有问题的”。

老法无效新法有效

保险公司越是这么说,林阿姨就越是不放心,也越是生气,于是一怒之下讲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她已经支付的保费共计13万余元。

为了证明当时投保时自己的确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女儿签字的,林阿姨几次三番打电话请当时的保险人出庭作证,而这位人离开这行后也不再有所顾虑.在庭上“仗义执言”,表示自己当时为了尽快签订合同,的确告知代签没有问题的。

那人的证言是否能帮到林阿姨呢?

法院认为,林阿姨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三份保险合同都在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施行之前,因此按照原《保险法》第56条第l款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林阿姨购买的三份保险均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条款,属于死亡保险合同。而经司法鉴定,合同书被保险人一栏上的签字的确都是林阿姨代女儿朱芳签的,女儿朱芳虽然知道母亲为其购买保险的事实,但未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因此三份合同无效。

然而根据新《保险法》第34条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与老法相比。新法删去了“书面”二字.因此只要能证明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实和保险金额,该保险没有违背其意愿就不应该被认定为台同无效。

而保险公司在法庭上出示了公司客服人员在保单核发后按照保监会要求对被保险人朱芳进行的两次电话回访录音。在录音中.朱芳称在购买三份保险时,母亲曾告诉过她,自己虽然工作繁忙,并没有去详细了解三份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但对这件事本身是了解的,更重要的是,被保险人朱芳和投保人林阿姨是母女关系,被保险人对投保人非常信任,所以被保险人也完全同意投保人为其购买这三份保险。

由此可见,按照新《保险法》之规定,该保险合同应属合法有效。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那么这种情况究竟应该遵循老法还是新法呢?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保险法(2009年修订版)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其目的也是希望最大限度地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根据最高院的这条司法解释,这三份保险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由双方自愿签订;虽然被保险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但原告林阿姨可视为被保险人朱芳的人,其代签行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因此可以认定三份保险合同在新保险法下有效,故驳回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林阿姨虽然打输了官司,没能要回保费,但法院的判决客观上也帮她消除了这份保险合同中遗留的隐患。法官点评保单签名莫代劳林晓君

许多消费者在投保时往往只注意自己的签名,却忽视了被保险人的签名,觉得钱是我出的,将来赔款也是赔给我,和被保险人关系不太,所以“代签名”也没什么大问题。而部分不负责任的保险人对此也会睁一眼闭一眼,殊不知这会导致将来陷入索赔无门的窘境。

不论是在旧《保险法》的约束下,还是在新法的“稍许宽容”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为了理赔的顺利,建议被保险人最好都能亲笔签名,不要让人“代劳”,以防隐患。

如果以前购买的保险有“代签名”的问题,投保人最好马上与保险公司联系,进行被保险人补签名或签名变更的手续,以避免在遭到亲人亡故打击后,再遭拒赔的双重打击。

金手理财

保险签单与心得篇5

上诉人中国A银行新宾满族自治县支行(下称“A银行新宾支行”)为与被上诉人中国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下称“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2005年11月21日,新经公司与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签订一份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单,约定:投保人抚顺新经公司,被保险人A银行新宾支行,受益人A银行新宾支行;贷款金额580万元;贷款期限从2005年11月21日24时起至2007年8月21日0时止;保险费15万元等。同年11月28日,新经公司向A银行新宾支行递交了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申请借款58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一年,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在担保人意见栏填写了“同意”并签字盖章。同日,新经公司向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交付了财产险保费15万元。同年12月19日,A银行新宾支行的上级行中国A银行抚顺市分行贷款审查中心批准522万元额度的贷款。2006年2月23日,新经公司与A银行新宾支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新经公司向A银行新宾支行借款金额522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从2006年2月23日至2007年2月23日,借款年利率为7.254%等。同日,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与A银行新宾支行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愿意为新经公司依上述借款合同与A银行新宾支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为522万元;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等。合同签订后,A银行新宾支行于同日向新经公司发放贷款522万元。贷款到期后,新经公司偿还贷款利息25万元,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截至2008年8月8日,新经公司尚欠贷款本金522万元,利息91万元。为此,A银行新宾支行请求判令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偿还522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二审法院查明:一审除关于新经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向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交付财产险保费15万元的认定有误外,其他已认定的事实属实。另查明:2003年12月23日,新经公司与A银行新宾支行签订贷款金额为400万元的借款合同;2004年12月23日,新经公司与A银行新宾支行为上述贷款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借款展期协议》。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除分别为上述两份借款合同提供保证保险外,对2004年的展期协议还提供了担保。2004年12月30日,新经公司又以本企业机器、设备作抵押,与A银行新宾支行签订了金额为18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借款合同。2005年11月28日,新经公司向A银行新宾支行提交《借款申请书》,为2004年所贷未还的共计580万元贷款申请办理借新还旧。2005年11月27日,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为A银行新宾支行出具《承诺书》,为新经公司580万元借新还旧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并说明“具体事宜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保单为准。”2007年8月6日,A银行新宾支行向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发出《索赔申请书》,内容为:抚顺市新经公司2006年2月23日至2007年2月23日在A银行新宾县支行贷款522万元,由贵公司提供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现抚顺市新经公司贷款已逾期,新宾县A银行特向贵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争议的焦点

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责任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A银行新宾支行与新经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借款合同签订后,A银行新宾支行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将借款发放给新经公司,借款到期后,新经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是中国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支公司,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为各类财产、人身保险,其在未有法人有关担保事宜的书面授权情况下不得为保证人,故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与A银行新宾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因A银行新宾支行作为专门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的事实应当知晓,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在未经授权情况下自行为他人借款设定担保,双方对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均有责任,故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作为担保人应依法承担新经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借款本息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A银行新宾支行自行承担二分之一的经济损失。

上诉人A银行新宾支行上诉称:我行的诉讼请求是要求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承担保证保险责任,保留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而一审法院却在我行的诉讼请求之外,确认我行与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的保证合同无效,进而判令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赔偿新经公司没有偿还我行贷款本金522万元及相应利息等全部债权的二分之一。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超出了我行的诉讼请求范围。因为我行与新经公司间不存在将580万元贷款变更为522万元借款合同的事实;双方的保证保险合同依法订立,并已实际履行;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同时存在;且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以保证合同替代保证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和具体行为。因此,一审判决以借款合同与保单不一致,进而认定我行请求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承担522万元借款的保证保险责任无事实根据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

针对A银行新宾支行的上诉理由,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答辩称:A银行新宾支行不是保险合同的缔约当事人,其不能取代第三人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的地位,也不能取得投保人的身份,其单方或与第三人作出的任何行为,对作为保险合同缔约当事人的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无法律约束力。A银行新宾支行其相关陈述不能因第三人的所谓认可就变得合法、客观;其提交的损失不是保险标的损失;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认识亦错误;同时,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未同时存在;2005年11月21日前我公司与新经公司及与A银行新宾支行签订的各种法律文件对此后我公司与新经公司及A银行新宾支行签订的各种法律文书没有约束力。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该院经审理认为: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为新经公司承保的580万元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未实际履行,A银行新宾支行依据该保险单要求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承担新经公司522万元贷款的保证保险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本案中,保险人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于2005年11月21日向投保人新经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在该保险单上载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包括的事项,投保人新经公司及保险人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均在该保险单上盖具公章予以确认。因此本案中保险单上记载的、各方确认的贷款金额为58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5年11月24日至2007年8月21日、保险额度为580万元的保证保险合同依法成立。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为A银行新宾支行出具的《承诺书》中在承诺保险额度为580万元的同时,亦注明“具体事宜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保单为准。”因此,本案所涉保险单已在保险标的、保险期限等具体内容上作了明确约定,并非如A银行新宾支行在上诉理由中所说的“保险单(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尽管因当时的情形保险单部分内容未完全确定,但此后各方共同努力,使保险合同的内容得以确认。”

此外,保险单上的保证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与企业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一致。第十条约定: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金额和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确定的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而投保人新经公司与贷款人A银行新宾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金额为522万元,期限是2006年2月23日至2007年2月23日,与保险单中约定的标的与期限均不一致,A银行新宾支行于合同签订当日向新经公司发放贷款系522万元。因此,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为新经公司承保的580万元贷款并未实际发生,故本案保证保险合同亦未实际履行。虽然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于2003年12月及2004年12月均为新经公司与A银行新宾支行签订的贷款金额为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展期协议提供了保证保险,于2005年11月为A银行新宾支行出具为新经公司的580万元借新还旧贷款提供保证保险的承诺书,并同时与新经公司签订了金额为580万元的保险合同,但因该580万元的保证保险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A银行新宾支行依此保险单要求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对新经公司522万元贷款承担保证保险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从上述有关方的分歧来看,核心问题在于保证保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审法院基于保证保险合同指向的贷款金额与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金额、借款期限存在差距,且保险费未实际交纳,故否认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从而认定保险公司不存在保证保险合同项下的法律责任。当然一审法院主张回避了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问题,而指向保证合同,明显存在偏离当事人请求而做出裁判的瑕疵。

值得注意的是,保证保险虽然作为一项为法律法规认可的保险业务,但是保监会对此业务的高风险性给予了高度关注,实际上,早在2004年保监会的《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中就对保证保险业务附加了诸多条件。该通知一方面要求责任定位为“差额保证保险责任”,即保险公司在车贷险条款中应明确保险责任为差额保证保险责任,即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现担保权后差额部分提供保险保障。应本着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对导致投保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的风险因素,在保险责任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设定提供担保的保险责任生效要件,即要求保证保险合同应明确保险责任生效必须以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担保为前提。应明确被保险人要对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对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银行防控接受保证保险的风险之难度。

保险公司的保证责任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A银行新宾支行、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于2006年2月23日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性质,新经公司与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虽然就申请以新还旧580万元贷款签订了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单,但该笔贷款经A银行新宾支行上级行批准后变更为以新还旧522万元借款并由A银行新宾支行与新经公司正式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2005年11月21日的保单不一致。因保险合同属严格意义的格式合同,三方当事人就上述调整借款事宜并未变更保单的主要条款或重新签订新的保单,而由A银行新宾支行、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就该借款合同签订了新的保证合同,在保证方式上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债权数额为522万元,该合同的性质应认定为保证合同。现A银行新宾支行请求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承担第三人新经公司522万元借款的保证保险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A银行新宾支行与第三人新经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与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对第三人新经公司欠A银行新宾支行贷款本金522万元和利息91万元及自2007年8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计算标准计付的利息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认为,A银行新宾支行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我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而未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超出了A银行新宾支行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因A银行新宾支行未提起保证合同纠纷诉讼,也未举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数额,且本案中A银行新宾支行未认真进行贷前审查和逾期催收工作,对于损失存在较大过错。故一审判决我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经济损失,依据不足。

二审法院认为,因A银行新宾支行提出的诉请是请求判令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承担保证保险责任,而根据本案事实,A银行新宾支行与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系保证关系,而非保证保险关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对A银行新宾支行应行使释明权,告知A银行新宾支行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鉴于A银行新宾支行在本案发回后仍不变更诉讼请求,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A银行新宾支行的诉请本院不能支持。原审在A银行新宾支行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判决B保险公司抚顺支公司承担保证赔偿责任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保证问题,受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调整。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具有保证经营范围来看,银行应该履行审查的手续,防止无担保授权的机构提供担保。尤其是一些上市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保证,更要慎重。因为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授权程序比非上市公司的更为严格,特别是《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银行接受担保机构之外的任何公司提供保证的审查职责。

对银行的启示

第一,银行接受保证保险时,应该注意审查保险监管法规对于各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特别监管规定。正如前文所述,保监会的一些监管规定设置了保证保险业务的前提条件或者附加条件,这意味着银行需要审查这些条件是否得到满足,防止法院基于此而裁判保险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导致保证保险责任无法得到切实履行。

第二,银行在接受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时,必须高度重视保证保险所针对的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保证保险针对的贷款合同与保险单、保险合同有关约定一致。本案中保证保险有关保险法律关系与基础的贷款法律关系在相关要素方面发生了不一致,导致法院不支持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第三,保证保险和保证合同不能混同,银行应该慎重接受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本案一审法院实际上明确否认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未经总公司的书面授权而擅自提供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在发生保险公司担保的情况下,法院便基于银行作为专门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的事实应当知晓,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未经授权情况下自行为他人借款设定担保,双方对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均有责任,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依法承担借款人不能清偿的借款本息的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一审法院便采取了此做法。银行为了防范借款担保的风险,应该谨慎分析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否有权提供保证担保。

保险签单与心得篇6

理清保险需求和购买顺序,并作整体规划

目前,保险营销过程中,经常把这步跳过去了。其实购买中长期人身保险之前,先要考虑一些因素,如现在的收入和未来的收入预计、手头的各类资产(储蓄、基金、股票、房产、黄金、期货等),现有福利和保单,还有个人或家庭的日常开销、债务负担、教育负担及赡养或抚养负担等。弄清保险需求缺口,确定投保的大致目的,然后拟定投保预算,即投保是为了获取哪些保障,是意外伤害、健康医疗、教育储蓄、还是分红养老,或是财产传承等;如何选择和安排被保险人,即优先给谁买,重点给谁买;先投资哪一块后投资哪一块,尽量做到心中有数。家庭投保方案必须结合上面提到的因素整体考虑和规划,分出轻重缓急。

提示:上面的工作,往往需要投保人在专业的保险人的配合下进行。毕竟大部分投保人,对自己或家庭存在哪些风险隐患,需要配备哪些保险,如何利用保险工具去防范或化解,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在专业的保险人的协助下,就能更加客观而全面地进行风险分析,规划保险方案,合理有序地落实家庭保障计划。

选择你所认可的保险公司和可信的保险人

对于投保人来说,选择其认可的保险公司和信赖的人都非常重要。选择保险公司时要了解其公司背景、财务实力、服务网点、服务信誉等。但找个可信的人更重要,他们是给你提供相对专业的投保建议和投保方案的主体。保险人要专业而且诚实,他们的专业主要体现在运用他们对保险的认识和理解,结合客户的具体情况,帮助客户作保障需求分析,替客户规划出合适的保险品种和保额,并且保费也是客户可以接受的。显然如果人不够诚信,很难相信他们会用心替客户寻找最合适的方案。也很难想象投保人会跟一个不可信的人签署投保单。投保人一定要记住你掏钱是买实实在在的保障,而不是甜言蜜语或小恩小惠!

提示:请投保人不要迷恋那些会“来事”的人了,从那里或许能满足些人性的虚荣,但并不代表他们真能为你设计出合适的保险方案。保单一定要自己买得明白,的确能帮你解决些问题。还有的保单就是因为人情面子单,送个人情。这本身无可厚非,但很多这样的人情单,投保人对保单内容往往知之甚少。

确认保险方案并签署投保单

投保人与人经过前面的保障需求详细分析交流之后,拟定出初步的保险方案,然后进一步了解相关险种的合同条款和保险责任,结合收入能力和财务状况等因素整体考量方案的合适性,确定最终的保险方案,然后签署投保单。客户与人签署的投保单,只是一种投保申请,不算是投保的最后落实和确认,更不等同于保险合同。签署投保单时,客户应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被指定的收益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及扣款账号资料。需声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职业及收入状况以及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必要时,还得接受体检和财务调查。整个过程中,双方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另外投保单的签名必须按要求亲自填写,不得代签。

提示:投保人在与保险人交流保险方案时,请以一个平和、平等的心态来进行,既要积极如实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也要尽力理解人的分析和建议,只有这样才能规划出真正合适和满意的保险方案。填写投保单之前最好把有关险种的保障权益和保险责任搞清楚、弄明白。比如哪些是属于被保障的,哪些是不被保障的;哪些是确定的,哪些是不确定的,未必一定要等到犹豫期或犹豫期过后才感觉买得不合适。记住,如实告知是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共同的义务,被保险人在健康问卷回答方面,如实回答就好,既不隐瞒也不必拓宽,问什么答什么。

递交投保单进行核保确认

签署完投保单后,人将投保单递交到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核保。核保有两种结果,一种是不能立即承保,即不被立即接受投保申请。这种情况的发生,除了投保单及相关资料填写错误或不规范外,主要是不符合保险公司承保条件,可能需要补充健康资料、补充体检等,然后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原条件继续承保、加费承保或拒保的处理。另外就是核保通过,被接受申请,保险公司会从客户提供的银行账户扣取首期保费(也包括预先收款的),然后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和相应的保险合同。

提示:一般来讲,这个过程跟投保人没什么关系,静候保险公司或保险人的联系就好。对于投保单及相关资料,提交到保险公司后,如果资料齐全无误、符合投保要求,一般3-7个工作日左右可以搞定并得到保险单及合同.不同险种和公司可能稍有差异。这个过程中你可以查询你的扣款账号来了解承保结果和大致起始时间。如果时间太久了,比如半个多月甚至更久了,请自己主动了解一下。找人或者询问保险公司,你报上投保人大名或投保单号了解即可。

获得保险合同和签收保单回执

保险人提交投保单并获得保险公司核准后,投保人将获得保险合同和保险单(即保单)。保险公司提供一套完整的保险合同,里面有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险种条款、权益说明、各种批注、投保单复印件等。拿到保险单后,即拿到保险合同书后,还有10天的投保冷静犹豫期,该期间你可以改变主意作退保。如果改变主意,保险公司将退还你已付的保费,只扣除10元手续费用。特别提醒的是,10天犹豫期是从你在保险人处收到保险单并签收回执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的,而不是从保险公司签发合同的日期,更不是从银行划款日期开始计算的。

提示:收到保险合同和保险单后,及时查看发票和合同条款,尤其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看看跟之前看到的是否一致,跟人描述的是否一致。仔细核对投保单影印件和保单的内容,主要是投保人、被保人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健康告知栏等。我提到的这几项对于保险合同来讲是很关键的。

妥善保管好保单,并将保单情况告知相关权利人

定期评估并调整个人或家庭保单,人身保险规划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往往不会因为一次购买而结束。何况很多时候家庭保险也未必能一次到位。对于已有保险单,不要长期将其束之高阁,长期不理。毕竟每个人的财务收支、财产结构、身体状况、家庭责任、家庭结构以及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都在不断变化,都会影响你的保险需求和既有保障的效率,这就要求适时作出保障方案调整。该减的减,该增的增,这样做也是个人或家庭理财的需要。

保险签单与心得篇7

弄清谁在推销保险

王女士接到一位自称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丁某的电话。丁某表示,王女士办了该行的信用卡,银行要赠送一份意外险。王女士觉得不错,表示接受,谁知丁某又开始推销起其他保险产品,极力劝说王女士购买。王女士当时没有应允,事后再按照电话回拨回去,发现接通的却是某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王女士开始担心有人获取自己的资料,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赶紧去查询自己的信用卡账户,所幸未被扣款。

目前,银保合作是一种保险营销模式,大部分银行的信用卡中心都开展了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银行为了保护客户信息和账户安全,正规的销售方式为:拥有正规保险人从业资格的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客户推销保险产品,客户同意投保、核实客户资料后才会将客户资料转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核保、寄送保单。但是,现在的市场仍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比如王女士遇到的情况。

为了保证自己的信息和账户安全,消费者接到类似电话时应首先核实对方的单位、姓名、《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作记录。这样一方面可以辨别对方身份,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发生问题后,找到相应的责任人,纠纷处理起来也相对容易些。

不要轻易说OK

雷先生刚办了某银行的信用卡,就接到银行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向他推荐一款意外伤害保险。打电话的女话务员声音柔和,期间避重就轻地重复问道:“您清不清楚?”在获得肯定答复后,对方马上表示该险种“可以电话办理,将会马上寄给你这个服务合同。”公务繁忙的雷先生礼节性地“嗯”了一声,对方就开始核实雷先生的用户资料了。没过几天,雷先生就收到一份保险合同,他认为不签字合同就不会生效,谁知看信用卡账单时发现已经被扣了837.5元保费,打电话询问才发现合同已经生效。

电话行销的大致过程是:致电客户(录音)――客户同意并进行身份确认――银行划账――合同生效――投递保单――客户签收――保险公司取得保单回执。可以看出,这同由人面对面销售保单、客户书面签名是有不同之处的。

很多消费者和雷先生一样,认为购买保险(尤其是像电话销售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这样,含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产品)后,都需要投保人白纸黑字签名确认,保险合同才会成立。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人民法院确认其证明力。而且2005年4月1日实施的《电子签名法》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录音符合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的相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购买通过电话销售的保险时,不要随意应承下来,以为不签名就没事。其实,电话里礼貌性的“明白”、“好的”、“是”就具备法律效力,等同于“签名”了。如果对产品感兴趣,一定要尽可能多地了解保障范围免责内容是否适合自己等,不要忙着表态。

注意条款、抓住犹豫期

杨小姐是卡族中的一员,拥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也经常受到银行工作人员的游说,劝她买一份保险。杨小姐渐渐被说动了心,觉得意外险也不贵,一年交一两百块钱,就能得到几十万元的意外保障;而且为了一个意外险找人大麻烦,通过电话就能投保也很方便,便应承了下来。等保险合同寄到,她才发现这份意外险除了主险,还附加了4份附加险,责任相互重叠,又不能自行选择附加险,而且年交保费也近千元。

和人销售的保险一样,电话销售的保险都是先交费(银行卡扣款),之后才能见到保险合同。保险条款是复杂的,光听销售人员在电话里的介绍,并不能了解保险合同的所有情况。而且,很多销售人员在介绍保险产品时都会避重就轻,尽量说保险产品能保什么,对除外责任、限制条款言之甚少。因此,拿到保险合同后,应该仔细阅读,重点检查保险责任、免责条款、保险期间和索赔要求。

如果消费者拿到保单后发现不是自己想要的保险,就要尽快联系保险公司或销售方要求退保。从客户签收保单日起,保险公司一般会提供10~20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退保可拿回所有保费(扣除最多10元保单制作费)。但如果过了犹豫期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

留意自动续保条款

2005年9月,谢先生接到某银行推销保险的电话,他清楚地记得当时客服人员在电话里只提及这是1年期的保险。当时,谢先生口头同意投保,费用为985元/年,银行随后从其信用卡内扣钱。他的理解是这个保险和在机场购买的人身意外险一样,在1年后到期自动结束。不料在2006年10月,谢先生发现自己的信用卡又被扣掉985元,他打客服电话才知道,如果他不主动提出退保,这个意外险会每年自动续保,直到投保人65周岁为止。

很多电话销售的意外险,其实都有自动续保的条款。比如招商信诺信福无忧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就规定“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本合同将自动续保,但我方拒绝续保或本合同终止或中止的除外”。规定了自动续保条款,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保单到期时并不会向投保人寄送缴费通知,告知还会自动续保。很多投保人一不留神,就让1年期的意外保险变成了年年扣款的“长期保险”。因此,如果投保人觉得保险不适合自己,不打算继续投保,也不能放任不管,而是应该主动要求不续保。

保险签单与心得篇8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立***为公、执***为民的理念,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幸福城区为目标,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策,在全区******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区依法推进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着力解决聘用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促使全区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工作有新的突破。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1、签订劳动合同对象和范围。全区所有聘用工作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签订范围包括:******群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续聘续签。

2、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续聘的要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新聘工作人员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和聘用人员意愿,合理商定合同期限,原则上每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对于从未签订或到期未续订的聘用人员,本次签订的起始时间统一为元月1日。

3、明确签订主体。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聘用人员所在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规范合同文本。统一使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制的规范文本,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另行协商的条款应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把关。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另二份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备案和人事档案存档用。

5、全面落实社会保险***策。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策,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办理聘用人员参保缴费手续,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费必须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补贴形式违规发放给职工个人。聘用人员参保险种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参保险种不全的,元月1日开始一律由用人单位按上述险种参保。对于属于协保身份的聘用人员,缺缴的险种予以补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聘用人员不再参保缴费。

6、完善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程序。聘用人员的工作变动、辞职解聘、到龄退休应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手续,转移、续接或停止社会保险关系。聘用人员在区内流动,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原则上不予借调。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解除或终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补偿。

7、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元月1日之前应签未签或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签。涉及多个用工主体的,分别由原用工单位分段补签,保证聘用人员劳动关系的连续性。聘用人员在我区聘用期内尚未参保、参保断档或参保险种缺项的,由现用人单位予以足额补缴。

(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1、落实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并于2010年12月底前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证》。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持《劳动用工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

2、加强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建立聘用人员管理名册,健全劳动关系管理台帐,落实专人负责,实行动态管理。

3、建立健全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聘用人员建立人事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各用人单位应将《铜官山区聘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学历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于元月1日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档用。

三、实施步骤

规范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涉及人员多,工作量大,***策性强,业务流程复杂,按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

结合我区实际,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对象和范围、实施步骤、工作进度以及保障措施等,报区***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

1、调查摸底。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聘用人员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应签未签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管理及参保情况等)开展一次排查,摸清底数,制定工作方案。

2、全面实施。根据工作部署,分两步实施:各用人单位于元月1日前完成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新签、五险参保和人事档案建档工作;3月底前完成劳动合同补签和社会保险补缴等工作。

第三阶段:督查验收。

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对仍然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对全区聘用人员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组织一次专项***监察,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依法规范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管理是建设法制***府、诚信***府的根本要求,是人本执***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幸福城区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广大聘用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本着对广大聘用人员认真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实施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在遵章守法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

2、明确工作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区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制度落实情况的***监察和业务指导。区内各用人单位应切实担当起用工主体的责任,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具体落实,积极做好与市人社、区人社、编制、财***等部门的工作对接。区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3、落实管理制度。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区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招录解聘行为,强化内部用工管理,从源头上解决聘用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凡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纠纷,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

保险签单与心得篇9

【关键词】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难点 对策

进入新世纪以来,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全国125万多个事业单位、3035万多事业编制人员基本上都实行了聘用制,初步形成了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编制不足,为了事业发展,在一些临时性、辅、流动性、可替代性岗位上,使用了大量的编制外人员,对这类人员的管理却缺乏行之有效的用人机制,致使编制外用工管理混乱,劳动争议层出不断,应引起相关部门和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1 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的难点

1.1 工作周期短,流动性频繁

一些刚从院校毕业的学生,往往实践经验很少,经过三五年的工作,好不容易可以到更重要的岗位,从事更重要的工作时,却因为待遇的差异选择离开,这种现象在事业单位里面很常见,也成为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一方面,事业单位要发展,大幅度提高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收入确实有困难,受编制限制,将他们转成正式员工更是难上加难。另一方面,很多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没有归属感,一旦掌握了一技之长,就会流动到更中意的单位和岗位。正是这种待遇的差异,使得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成为流动性极大的一个群体。

1.2 思想不稳定,工作热情低

事业单位编制外员工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同,择业动机复杂,认为事业单位对其不够重视,待遇和地位偏低;同时由于考核制度和聘用机制尚不够完善,对事业单位编制外员工缺乏激励与竞争机制,导致他们思想波动大,工作热情低,普遍认为工作是临时的,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或者是“骑驴看唱本——走着瞧”,对工作缺乏爱岗敬业精神,对组织缺少向心力和凝聚力,对未来丧失追求和信心。

1.3 重使用,轻培养

由于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流动性较大,单位在用人的策略上比较倾向于“使用”为主,对这部分人员的培训及继续教育的力度不够甚至没有。一些管理人员把事业单位编制外员工更多地作为劳动力使用,从管理上给予支持、理解和关心不够。加之事业单位编制外员工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缺乏获得培养和深造机会的竞争力,因此他们很难得到“充电”、“镀金”的机会,知识老化,思想守旧,技能落后,不能与时俱进,跟不上事业发展的步伐。事业单位有时只好采用“人海战术”,用“三个臭皮匠”顶替“一个诸葛亮”。其结果是用工越来越多,报酬越来越低,素质越来越差,影响了主业的发展和壮大。

1.4 违法行***,劳动争议激增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体制的改革,劳动关系呈现出管理手段契约化、调整方式法制化的发展变化趋势。受传统思维方式和习惯思维的影响,许多事业单位人事工作者思想观念没有及时由管理向服务转变,管理手段没有及时由行***化向法制化转变,导致事实劳动关系普遍存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解聘劳动者等大量违法事实发生,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劳动争议,影响了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2 解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难点的对策

2.1 谨慎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使用单位签订派遣用工协议,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选择适宜的人员,并与员工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真正实现了人才的“单位所有”向“社会所有”的转变,避免单位与劳务人员在人事及劳动关系上的纠纷。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变单位人为社会人,即单位管用人,而一些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则由派遣机构负责。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时,应注意把握好两个环节:一是要选择社会信誉好、经济实力强的劳务公司,有效规避发生劳动争议时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二是要签订好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尤其要注意监督劳务公司与派遣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2.2 妥善使用业务外包管理模式

国家尚未对业务外包做出法律规定。这一管理方式企业普遍使用,事业单位也逐步尝试。业务外包是指单位将一些辅的次要业务承包给第三方公司来经营,以降低单位人力管理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比如高校清洁绿化工作就是采用这种用工形式。校将校园及学生宿舍、清洁、绿化任务承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由该公司负责日常的清洁、绿化工作和工人的管理,人事部门既不负责工作安排、也不负责日常管理及工资发放。使用劳务外包时应注意人员管理与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区别。如果用管理劳务派遣的方式管理劳务外包人员,时间一长就容易把两类人混为一谈,当劳务外包人员发生工伤、欠薪等劳动争议时,就容易引发单位之间的争议。劳务派遣适用于规章制度约束,劳务外包适用于合同管理方式。单位对劳务外包的一切约束都应明晰在业务外包合同中。

2.3 加大员工培训力度

当今社会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周期加快。这对员工的综合素质需求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客观上就要求单位必须赋予编制外用工与编制内人员同等的教育、培训的权利,必须对编制外用工的数量、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人员结构等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规划和评价,尤其需要加强对编制外员工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技能水平的培训教育,不断满足员工自身职业发展的需要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2.4 注重基层组织建设

通过基层***、团和工会组织开展思想***治工作是我***的优良传统,能够对编制外员工的思想和行为起到全方位的影响和约束。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流动***员、共青团员的管理,及时转入编制外员工的组织关系,使其在事业单位中继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及各基层***支部积极挖掘和培养优秀编制外员工,吸收他们参加各类思想***治教育培训,更加靠近***团组织。吸纳编制外用工加入工会组织,建立“会员之家”,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劳动竞赛、技术发明和文体活动,使编制外员工从身心上全部融入组织,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2.5 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借鉴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核制度,在编制外员工中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制。与编制内职工考核同步进行,同等要求,同等比例评选优秀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通过自我总结,客观评价***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业务技能、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水平,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今后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通过民主评议,大家可增进了解工作的酸甜苦辣,加深同事间的相互理解,同时也让大家看到他们为单位做出的贡献。通过反馈考核意见,肯定员工的成绩、优势、亮点,指出存在的不足和努力方向,鼓励员工取长补短,爱岗敬业,鼓足干劲,开拓创新,取得更大的业绩。

2.6 树立以人为本管理理念

(1)强化归属感。人性化管理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一个组织要想持续、健康、协调的发展,就必须让编制外员工有“家”的感觉。通过目标分解、事业共赢、风险同担、利益均享,将编制内外员工紧密的凝聚在一个事业发展愿景下风雨同舟。

(2)合理授权。现代人力资源的实践证明,任何员工都有参与管理的要求和愿望,都不想只是一个执行者,恰当满足编制外员工的这种需要,既对个人进取有激励作用,又有利于事业的长期发展。

(3)目标可行。通过设置“跳一跳摘桃子”的合理目标,激发编制外员工的斗志,达到调动积极性的目的。因为目标是奋斗方向,目标的完成是对员工工作成果的认可,是其成就感的体现。

(4)学会赏识。欣赏是一门领导艺术,当员工彼此看到优点时这个团队就是优秀的集合体。编制外员工谋求单位的承认和同事的认可,希望自己出色的工作被单位“大家庭”所接受。如果得不到这些,他们的士气就会低落,工作效率就会降低,他们需要成为单位整体的一部分,从而感到自己是单位的主人而不是苦力。欣赏他们,就是承认他们,激励他们。因此一定要在组织中营造一种互相欣赏的氛围,真正体现“以情感人、以事留人、以制励人”的先进管理理念。

(5)适当加薪。当下不可回避的事实是,事业单位编制内员工和编制外员工的薪酬差距是很大的,这种情况从根本来说是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国情决定的。低工资并非是明智的选择,如果一味追求低工资,必然导致人才外流、效率低下。因此事业单位应合情合理的确定编制外员工的薪酬,逐步缩小与编制内员工的差距。具体应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不要把“最低工资标准”当做“工资标准”,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当地社会劳动力的平均水平,结合单位支付能力,确定基本工资,达到“待遇留人”的目的。二是建立工资晋升机制,激励员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因为几年一贯制的工资水平,只能让人灰心丧气,让组织缺乏活力。三是建立年终绩效奖励制度,让大家觉得自己有盼头,日子有兴头,事业有奔头,单位有靠头。总之,提高人力成本,虽然增加了单位的负担,但也增加了单位的竞争力,低成本必然低产出,成本适度才是正确选择。

2.7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做好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依法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重点做好下面几项工作:

(1)全面签订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编制外员工由于不占事业编制,无法签订聘用合同。但是既然与事业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如一年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合同就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用工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不要签订非法合同。如任意约定试用期,同工不同酬,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收缴赔偿金、不支付补偿金等,均属无效合同。二不要签订短期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连续签订两次合同,劳动者如果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工单位就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因此为了既要避免用工流动频繁、用工周期过短的问题,又要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应适当延长合同期限。三是慎用“人为间断”合同方式。有的单位为了规避连续两次签订合同风险,在第一次合同终止时不再续签,间隔一段时间后,再签订第二次合同,员工仍回原岗位从事工作。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间断时间”做出量化规定,但“人为间断”毕竟有恶意中断之嫌,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用工单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应当引起注意。四是通过合同变更延长劳动合同聘期问题。如果在合同未到期之前,通过双方协商延长合同期限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合同终止后再通过变更合同期限的方式延长合同期限,就属于“弄奸取巧”行为了,搞不好就会落得“偷鸡不成反蚀米”、“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下场,这种做法更应引以为戒。

(2)主动参加社会保险。

当前事业单位编制外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率还处于非常低的水平。究其原因有三方面:一方面用工单位怕增加用工成本,不主动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另一方面员工担心自己的实际收入下降,也 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第三方面由于国家在人才流动、社会保险接转等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直接影响了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性。自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国家已经三令五申的强调用工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加大了稽查的力度。近几年来各地劳动***门也普遍加大了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维权意识普遍提高。因此单位再“软磨硬泡”的“拖一天算一天”,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最终会因小失大,“老账新帐一起算”。刚进入2010年,国家新修订的社会保险法就已颁布实行,从接转、结算、户口、领取等各方面,都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开通了“绿色通道”,因此,我们相信今后不论单位还是个人,都会提高缴纳社会保险的自觉性,参保率肯定会不断上升。在此,有个问题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了解到,许多事业单位虽然给编制外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却采取了不正当参保方式。有的把单位应缴纳的保险费按月发给员工,有的在工资总额中暗含保险费,有的报销保险费,有的只参加失业险等等。这些做法严格讲都属于违规行为,因为参保是法定义务而不能转嫁,当发生纠纷时是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的,因此奉劝大家切莫在参保上“投机钻营”,到头来落一个“丢了西瓜捡芝麻”“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结果。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按照传统的行***管理做法,对于员工的试用、奖惩、辞退、解聘、开除等行为,都是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上述行为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限制,因此必须对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废改立”,废除与国家法规相悖的规定,修改、制定与新法规配套的制度。需要提醒的是关于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一定要具有合法性。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涉及到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安全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全体职工或职代会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实施时还要注意公示环节,选择适当方式告知员工,让大家普遍了解,自觉执行。总之,编制外用工管理的大环境改变了,我们就必须尽快适应之。我们改变不了法律,就只能改变自己,尤其是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一定要加紧转型,不能只唯“行***命令”是从,应该以劳动法规作为管理依据实施管理,将传统的“人治化”转为现行的“法制化”。

新形势下国家和社会都强化了用工单位的责任,对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者应加强学习和研究,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建立健全聘用机制、培训价值、考核机制、激励机制,为事业单位的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郭纲.劳务派遣一种尚需完善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4,(11).

保险签单与心得篇10

关键词:合同平台;电子签名;保险;第三方;数据;生态系统

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以及电子签名技术的日渐成熟,基于电子签名的服务市场广受资本青睐。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特属数据资产,如转化为数据的指纹、DNA、人脸、心跳、诚信等,电子签名也是一个人的专属数据。以电子签名技术为基础的合同平台是电子签名的直接产物,平台使得签名数字化、签署合同实时掌控,帮助用户实现文件的自动化管理。但平台又将如何快速扩大市场,真正像“线上支付”一样得到大众的接受与认可?

一、背景及发展现状

电子签名、电子签章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软件”,同网上银行、线上支付一样,将共同成为一体化互联网和数字化便捷生活的基石。电子签名不仅仅用于合同的签订,更是融入我们的生活中,审批文件、收签快递等等只要是传统笔墨签名的地方都可以将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电子签名深度运用。随着签名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电子签名这块领域将爆发出磅礴的力量。美国电子签名初创公司DocuSign经过飞速发展已经成为行业“领头羊”。据报道,目前全球188个国家有超过10万家公司以及5000万个人都在使用DocuSign的电子签名服务。90%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都使用过DocuSign,而惠普和思科甚至把DocuSign作为标准化的电子签名工具。DocuSign的技术已经被应用到金融服务、保险、房地产等多个行业,思科、Comcast、惠普都是该公司的客户。国内电子签名企业“e签宝”累计签名破亿次且在2016年资本“寒冬”下又融资4500万;“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顺利获得顺为资本领投,WPS、经纬中国、DCM跟投的数千万元人民币A+轮融资;“法大大”电子签名、合同平台目前已通过ISO27001安全认证并获得众安保险承保,用户量超过930万(截至2017年1月)。以电子签名为基础的合同签订平台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这将是一个千亿级、万亿级的巨大市场。电子签名、合同平台行业相对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但预计2017年会进入一个相对爆发的状态。

二、平台特点

线上签订合同在全球化经济发展中将会取代传统面对面签订纸质合同的方式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交易形式。安全公正、便捷高效、集约,实现线上交易、线上签约、线上支付一体化服务,推进整个社会的无纸化进程,打通数字化签约的最后一个梗阻。目前,电子合同签约平台都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形成以电子签名为基础服务,并向认证、验证、存证、时间戳等领域扩展。但同时电子合同具有易消失性和易篡改性,且几乎不留痕迹,虽然随着技术的发展,已经形成相对安全的保障体系,而且其安全等级要比纸质版合同高的多,但榱耸构愦笥没普遍接受与认可,使用户用的放心,在技术上需继续突破,模式上仍需继续优化与拓展。

三、只做“第三方”,形成闭合式服务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成功后,平台将自动在第三方公证机构云端存证系统进行存证。如司法鉴定、仲裁时需提供依据将直接由存证机构提供,并在纠纷发生时提供第三方公证服务。做到合同进入系统之后,甲方和乙方都无法擅自修改合同。所有的用户数据包括合同均进行数据加密。平台在用户发生签名行为时,通过使用短信、令牌信息、指纹或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的策略配置使得行为具有唯一性。每笔签约均打上国家授时中心提供的“时间戳”服务,让用户所有的行为均可精确追踪查询。通过合作的方式,加强公证司法效力保障,提供一站式电子数据存管与公证服务。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导致合同适应性不足,各方出于对长期利益、信任关系连续性考虑可共同提出申请可对合同进行补充。收件人和发件人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账号查阅签署的文件,或者把它们打印出来保存。签约过程中用户会得到签前身份认证、签中技术保障和签后证据保全服务。但平台只做中间媒介,不接触任何签名、合同。用户只要在平台注册,加密认证之后便拥有自己的签名、签章和合同管理系统,使用户用平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四、平台引入保险,为“合同”参保

由于合同本生存在的复杂性、信息不对成性和环境不确定性,要签订灵活性和适应性都很强的合同,成功的关键就是是否按照合同内容执行,所以就会出现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内容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致使每一份合同都存在中断、撤销、毁约的风险,保险“保的”就是合同能不能成功执行。所以对风险进行管理,由第三方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将保险业务引入平台。根据合同类别、当事人或当事双方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履行合同的难易程度等相关影响因素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法。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和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俩者的基础上量化风险,形成一定的赔付比例和保险费率。保险类型根据目前合同法中列举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以及其他***型新时代增生类合同:购销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旅游合同、联营合同、格式合同和无名合同等合同类型以及保险风险设置相应的的保险形式,且设置针对后期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后的合同补充的保险形式,形成自动保险系统。合同当事双方都可在平台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自由选择是否购买保险以及保险的额度、形式等。着眼降低合同签订风险,提高效益,提升合同平台竞争优势,促进平台开放式服务,建设生态化平台模式。

五、未来发展

电子签名是最基础的互联网服务,通过合同签约的数据沉淀在电子签名、电子签约的基础上构建全新的生态服务体系。平台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企业用户在签订合同过程前进行企业信息注册,平台便可形成企业数据库。大数据驱动产业发展,实现供需双方的精准配对,驱动区域产能融合,利用数据资源,打造全行业的平台生态模式。企业之间可能通过一个订单的切入,而建立起供需关系,形成产业链上的合作。当一个企业有需求时,在平台上需求,企业通过平台“应聘”,者择优选择服务商,类似于竞标模式,让企业相互都能轻松找到优质输入和输出。我们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一直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产学无法得到很好的对应。那么拥有庞大企业数据库的平台就可以完成这件事。再比如:装修设计公司在平台上得到装修订单,同样通过平台线上“招募”装修材料、家具企业,形成输入和输出的生态链。只要一个有需,一个有供,就能形成互联,互联中存在竞争,促进企业乃至整个商业生态系统的开放式服务,真正使平台成为产业互联平台,且这种竞合关系下的交易合同签订更容易形成良好的信任,降低合同签订和监督成本。资源配对需要平台,平台化交易需要共享,在共享模式下建立的生态系统才能使企业获得1+1>2的效益。

六、总结

互联网已经进入深度应用期,各行各行都在互联网+,电子签名作为互联网的基础服务将得到深度运用,打通了互联网时代全流程电子化的最后一个环节,并将以创新的开放式服务建立起互联的生态系统。以电子签名为基础的合同平台为电子***务、电子商务、社会公共服务和企业内部提供一站式服务,为我国互联网服务的跨越式发展打下结实的基础。共享经济平台的数据沉淀将建立互联互动的全行业开放式生态服务模式。相信未来将实现服务平台化,平台一体化,个人数据化。

参考文献:

[1]DocuSignExpress数字签名[J].办公自动化,2014(02):12.

[2]王众.如果有撕不毁的合约,它一定在网上--上上签:用技术让契约成为习惯[J].IT经理世界,2017(Z1):16-18.

[3]杨云飞.e签宝累计签名破亿次资本“寒冬”下又融4500万[N].现代物流报,2017-01-04(A10).

[4]徐祺,崔久强.云计算环境下的电子签名服务研究[J]软件,2016(6):33-36.

[5]龙昊.消费互联向产业互联深度转型[N].中国经济时报,2016-12-30(003).

[6]彭本红,武柏宇.平台企业的合同治理、关系治理与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基于商业生态系统视角[J].软科学,2016(05):78-81+118.

保险签单与心得10篇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保险签单与心得10篇

学习

团委人才工作计划10篇

阅读(145)

本文为您介绍团委人才工作计划10篇,内容包括团委人才工作计划,团委个人工作计划。三是开展志愿者服务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团委职能,以镇直机关青年志愿者为主要力量,积极整合各村青年志愿者,完善志愿者服务队建设,发挥生力***作用,服务家乡百

学习

商业银行业务工作计划10篇

阅读(19)

本文为您介绍商业银行业务工作计划10篇,内容包括商业银行风险管控下一步工作计划,商业银行审计部工作计划。推进社区建设是新时期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扩大就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宏观调控的一项

学习

培训心得保险10篇

阅读(15)

本文为您介绍培训心得保险10篇,内容包括培训做保险的心得6篇文章,培训心得体会保险。二、态度决定一切,理念产生力量。“做保险就是做事业,我为成功而来,我为理想而来”。从培训班一开始我就把它当作我的座右铭,时刻牢记在心,把首先端正态度

学习

公文人才工作计划10篇

阅读(35)

本文为您介绍公文人才工作计划10篇,内容包括个人工作计划免费模板10篇,选拔公文写作方面人才计划书。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措施为了更好的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实现公共基本卫生均等化,人口

学习

人事科人才工作计划10篇

阅读(18)

本文为您介绍人事科人才工作计划10篇,内容包括人事人才下一步的工作计划,人事科下一年工作规划。会议还通过了中国科学院出国留学工作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成员名单,白春礼、何岩为名誉理事长,刘毅为理事长,李和风为常务副理事长。据刘毅介绍

学习

医院人才工作计划10篇

阅读(34)

本文为您介绍医院人才工作计划10篇,内容包括医院人才储备方案及实施计划,医院人才工作总结及下步计划。2、院重点专科给予15-20万元基础扶持资金。3、重点专科开展重大新业务所需设备及病人医疗费用医院将给予支持。4、基础资金的支出用

学习

单位工作鉴定10篇

阅读(30)

本文为您介绍单位工作鉴定10篇,内容包括单位工作鉴定证明精选10篇,单位工作鉴定格式要求。一、思想进步,立场坚定该同志能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的各项方针***策

学习

公司种子业务工作计划10篇

阅读(16)

本文为您介绍公司种子业务工作计划10篇,内容包括种子公司运营计划书,种子公司工作思路及规划。财务管理;集团财务;财管管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要实现集团的长足发展,必须把握好集团财务管理的关键,建立以财务预算为中心的财务预算系统,以绩效

学习

票据清算业务工作计划10篇

阅读(82)

本文为您介绍票据清算业务工作计划10篇,内容包括票据清算服务公司工作计划,票据整理审核的工作计划。一、县域国库同城票据交换新规实施后的业务变化和具有的业务优势1、“全额提出,全额清算”的账务处理方式有利于控制账户透支。新规实

学习

保险心得体会10篇

阅读(28)

本文为您介绍保险心得体会10篇,内容包括保险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保险培训心得体会。一、严于律已,团结同志;以身作则,任劳任怨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响应公司各项号召,积极参加公司的各项活动。克服种种困难,不计个人得失,加班加点学习业务知识,

学习

新人对保险感悟10篇

阅读(38)

本文为您介绍新人对保险感悟10篇,内容包括新人保险的心得感悟怎么写,新人对保险的认识和感悟。期:___________2021年保险公司转正工作总结记录是最好的一种督促自己成长的方式,记录也是最好的见证自己成长的方式。莎总说:没有记录就没有发

学习

工作表现鉴定10篇

阅读(36)

本文为您介绍工作表现鉴定10篇,内容包括工作表现鉴定,工作表现鉴定情况说明。一、在思想上,积极参加***治学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的各项方针***策,自觉遵守各项法规。二、在工作上,本人自xxxx年工作以来,先后在某某部门、某某科室、会

学习

人社人才工作计划10篇

阅读(12)

本文为您介绍人社人才工作计划10篇,内容包括人社部2022年工作计划,人社工作计划。在第二阶段,通过进一步促进社团活动的系列化和品牌化,充分调动社团会员求职意识,让他们工作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让课堂知识与课余实践巧妙的相结合。运用我

学习

工作自我鉴定10篇

阅读(32)

本文为您介绍工作自我鉴定10篇,内容包括工作自我鉴定怎么写,工作学习自我鉴定。3.我吃苦耐劳,性格开朗,善于学习,待人热情,有很强的事业心、进取心,对待工作积极热情,一丝不苟。多次获得学院奖学金及优秀团干、优秀社会工作表现分子称号。课余

学习

培训心得保险10篇

阅读(15)

本文为您介绍培训心得保险10篇,内容包括培训做保险的心得6篇文章,培训心得体会保险。二、态度决定一切,理念产生力量。“做保险就是做事业,我为成功而来,我为理想而来”。从培训班一开始我就把它当作我的座右铭,时刻牢记在心,把首先端正态度

学习

保险心得感悟10篇

阅读(12)

本文为您介绍保险心得感悟10篇,内容包括保险的心得感悟怎么写,保险新人第一天培训心得及感悟。他还很能忍辱负重。白骨精变成人来给唐僧送饭,其实她是想吃唐僧肉。这时孙我空回来打死了白骨精。师傅说他打死了好人,就赶他走。他没办法,只有

学习

保险培训心得10篇

阅读(32)

本文为您介绍保险培训心得10篇,内容包括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心得,保险培训心得简短几句。二、态度决定一切,理念产生力量。“做保险就是做事业,我为成功而来,我为理想而来”。从培训班一开始我就把它当作我的座右铭,时刻牢记在心,把首先端正态度

学习

车险培训心得10篇

阅读(37)

本文为您介绍车险培训心得10篇,内容包括车险培训心得体会范文,车险续保心得分享。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82年09月22日学历:大专技术职称:高级毕业院校:杭州交通学院所学专业:汽车运用系工作年限:8年联系方式:13888888888求职意向工作类型:全职单位

学习

保险讲座心得10篇

阅读(39)

本文为您介绍保险讲座心得10篇,内容包括保险讲座心得,保险的心得及感悟。2007亚太国际保险理财与品牌高峰论坛暨首届“九鼎奖”颁奖仪式在济南举行为提升保险营销人员专业技能,迈向国际化,开拓新视野,中国保险品牌精英俱乐部联手台湾中华保

学习

学习保险心得10篇

阅读(19)

本文为您介绍学习保险心得10篇,内容包括新人保险培训心得,保险心得简短几句。四天来,我听了十几位老师的口传心授,他们把自己的实践的精华与理论的经典和盘托出,像招待贵宾一样,奉献给我们。端坐在教室中的课桌边,品尝每位老师展示的精品,我有

学习

做保险心得10篇

阅读(61)

本文为您介绍做保险心得10篇,内容包括做保险成功分享心得体会,保险的心得及感悟。谁先死?上司介绍我看一本书《谁先死》,讲述夫妻之间所讨论的问题除了柴米油盐之外,也要讨论谁先死。万一先生(太太)先死了怎么办?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60年

学习

在社区工作心得体会10篇

阅读(24)

本文为您介绍在社区工作心得体会10篇,内容包括社区防疫志愿者心得体会,去厦门参观社区心得体会。的讲话回顾了中国***百年历史,强调了***的人民性,我们***始终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奋斗、牺牲和创造的主题,他号召全***全国人民“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