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业务工作计划10篇

照明业务工作计划篇1

厚积薄发,以雄厚的实力为依托

据了解,“工厂孵化计划”是勤上继成功实施A、B计划和“百城千店”计划后推出的又一创新性战略发展模式。其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本土化崛起为目标,以行业领***者的雄厚实力为依托,以成熟技术、管理团队和先进运作模式为先导,整合优势资源,为合作伙伴提供全面的服务和支持,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我们拥有近20年工厂运营经验、15年LED研发应用经验、8年大功率LED照明应用经验和亚洲最大半导体照明产品研发及生产基地,我们基于这么多年LED半导体照明行业积累和营运实践推出了这个计划。”勤上工厂孵化中心负责人表示,通过“工厂孵化计划”,合作企业可有效获得成长所需要的各种“营养”。

一直以来,勤上光电致力于应用技术的研究,通过对产学研及研究机构、资金、人才、商业模式等资源的整合,不断地进行创新,形成了立体化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勤上光电在LED产品应用工程上一路领先,成为业内成熟应用工程案例最多、技术最领先的企业,为“工厂孵化计划”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输出核心照明模组,帮助企业打造自有品牌

据勤上光电相关负责人介绍,“工厂孵化计划”强调的是合作、分享、共赢。其实质就是将“勤上模式”进行有偿输出,“孵化”出一批LED明星工厂,并帮助合作企业建立自有品牌,令其成为所在及周边区域最具竞争力的企业。据悉,勤上的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均名列行业前茅,是LED户外照明、LED室内照明、LED景观照明、LED轨道交通照明、医疗照明等产品综合应用解决方案供应商和优秀商业模式提供商。

同时,勤上通过不断升级产品开发平台,成功突破模组层面的热管理等技术难题,实现了光源与散热器件的一体化,产品模组化、标准化,产品安装维护简易化。在“工厂孵化计划”中,合作企业可以以成本价获得勤上LED核心照明模组,进而有效提升产品性能参数,降低成本,打造高品质的自主品牌。

据了解,勤上核心照明模组不同于“光源模组”、“光引擎”,是根据不同使用场合,着身打造的高科技、高性能产品及系统化光环境解决方案。如勤上路灯核心照明模组,其精确配光设计,亮度、照度均匀度高,满足不同道路照明需求,并可匹配远程控制系统,实现二次节能,巡检路灯的工作情况,在色温控制、光环境营造等方面更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

提供一站式服务,可量身定制“服务套餐”

勤上工厂孵化中心负责人表示,除输出标准化核心照明模组外,勤上还将十多年成功探索经验和技术研发设计平台、规模化量产能力、商业模式及上市运作经验等与合作商共享,提供满足不同需求的“服务套餐”和涵盖工厂建设、企业运营、市场营销、品牌建设、资本运作等一站式服务,为企业提供全面的发展支持。

通过“工厂孵化计划”,合作企业可以共享勤上打造的全球最大的集约化采购及生产体系,可以获得一系列的专业解决方案,如展厅建设及工厂“从零到投产”的系统服务、专利授权和技术指导、国家认可实验室(CNAS)产品检测服务、生产管理、商业模式、项目申报、营销策略和上市融资等,全方位复制勤上DNA,提升企业的运营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勤上‘工厂孵化计划’可为各类合作商量体裁衣,项目发展空间大,投资回报高。”该负责人向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如果投资5000万元,通过‘勤上工厂孵化计划’一站式服务,预期营收可实现1亿元/年。投资逾亿元,还可由勤上整合资源协助股改和IPO上市融资。”

实现***府、企业、勤上“三赢”

据了解,拥有丰富社会资源、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个人和企业均可轻松准入“工厂孵化计划”,借力勤上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少的投资成功进入半导体照明行业,创建自有品牌,并参与区域市场重大工程招投标项目,主导区域市场LED路灯改造和LED户外、室内照明应用潮流,实现市场收益、土地资源、***策补贴等综合效益。同时,“工厂孵化计划”也有助于当地***府培育本土龙头企业,建立LED半导体照明强大的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增加税收及就业机会,促进节能减排,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照明业务工作计划篇2

一、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全局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

为保证流动育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全面开展,我局成立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中长期工作计划,每年与各基层工商所签订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当年的工作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全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做到了“六有三主动”,即:有人管、有人抓、有责任、有目标、有督察、有落实,主动介入、主动履职、主动服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

我局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一是摘录计划生育法规的相关条款,印制《育龄流动人口经商计划生育***策须知》2000余份,在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和办照、验照、年检过程中,向流动育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分发,让他们懂法律、知***策、明事理,增强主动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识。二是结合“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广大***人员深入生产经营户特别是流动人口当中,与他们面对面交流谈心,了解情况,近距离宣传计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策。三是各工商所在辖区人口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商场、集贸市场等场所,利用黑板报、广播、简报、横幅、标语、固定宣传栏等形式,在宣传工商法律法规的同时,宣传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策。四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注母亲、关爱女孩、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活动5次,累计帮扶特殊困难家庭78户(次)。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一是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前宣传计生***策、登记后及时造册管理,由各工商所负责,在15天内要求该经营户提交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盖章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立育龄流动人口台帐,定期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反馈有关情况。实现了流动人口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进一步强化了监管力度。二是对未按时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补办,期间实行“定期提示制”,由辖区工商所监管人员跟踪落实,督促其尽快办理并备案,及时通报辖区属地计生部门。三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日常监管职责,积极配合计生等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服务,做到底子清、情况明。近3年来,我局累计查、验流动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887份,信息通报率和反馈率都达100%。四是继续加强对流动育龄人口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流动人口无照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超范围经营,加强对计生用品零售市场和计划生育广告的管理,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和违法虚假广告,查处率达98%。五是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协助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策的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主,依法督促及时采取节育措施;配合人口***门做好城镇出租房的管理,同房屋出租户及时签定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有力的促进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四、强化优质服务,为流动育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者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照明业务工作计划篇3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节育方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方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制定。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制定。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在当地人民***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技术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

(三)施行各种***、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活动。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特殊检查、特殊***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

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部门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府、县级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部门商同级卫生行***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申请注册。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商同级卫生行***部门同意,从20xx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组织的人口***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或卫生行***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

《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或卫生行***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处罚;

(九)负责本行***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和卫生行***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部门。

第四十七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逾期不申请行***复议、不提起行***诉讼又不履行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该行***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印制。

照明业务工作计划篇4

一、20*年取得主要成绩

(一)建立了一套长效工作机制。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工作,县委、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发〔20*〕23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办〔20*〕47号),县人口计委委制定下发了《*县乡村计划生育档卡台帐规范工作考核计分办法》(*人口〔20*〕56号)等文件。年初与各乡镇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章可循。县委、县***府定期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部署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落实目标管理,严格奖惩。3月2日,我县召开了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暨春季集中服务活动动员工作会议,总结了20*年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对7个乡镇、21个县直单位、55个行***村和262个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对3个后进乡镇进行了通报批评。全面安排部署了2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印发了《*县20*年春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方案》,对20*年春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进行了动员部署。

(三)扎扎实实开展了春、秋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在今年春秋两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中,各乡镇按照县里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了计划生育大排查,采取逐村、逐户、逐人调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登记造册,层层把关,澄清底子。由于措施过硬,两次服务活动都超额完成了四项手术任务。全年共落实四项手术14853例,其中结扎4358例,引产745例,流产1524例,上环8226例。

(四)进行生育秩序整顿。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我县积极开展了生育秩序整顿工作。4月7日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了此项工作,县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县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生育秩序整顿工作的通知》。通过生育秩序整顿,澄清各种人口底数,加强二孩生育证的发放管理,建立生育全程管理制度,严肃查处***策外生育。

(五)规范档卡台帐,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为了提高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完善计划生育档卡台帐,县人口计生委下发了《*县乡村计划生育档卡台帐规范工作考核计分办法》(*人口〔20*〕56号)。5月1日至10日对所辖21个乡镇,592个行***村,4050个村民小组的计划生育档卡、台帐、表册、证件、证明、资料等情况进行了验收。10月10日至14日,又对各乡镇抽取三个村的档卡台帐进行了考。通过规范,全县计划生育档卡台帐在原来的基础上,得到了巩固、完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计划生育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基本查清了乡、村、组三级计划生育台帐的真实面貌,了解了真实情况,明确了工作方向。

(六)积极开展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活动。按照市人口计生委的统一部署,根据方案要求,我县于5月28日召开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活动动员会,制定下发了具体的专项治理方案,全面安排部署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乡镇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策,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责任措施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动员部署到位。截止目前,由于各乡镇思想认识到位,领导重视,措施过硬,在两乱治理中,共查出违纪金额13.5万元,按照上级要求全部退还给了群众。

(七)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得到落实。按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策的要求,我县于20*年12月份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要求各乡镇对已享受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和新增对象的申报工作。县人口计生委于5月20、21两天,组织21名业务骨干分赴各乡镇,对乡镇上报奖扶对象进行逐人逐户调查落实。经过年度审核和县、乡、村三级审核、公示,确认20*年度新增对象191人,退出5人,最终确认20*年度奖励扶助对象968人,落实奖励扶助资金58.*万元。根据《中共*县县委、*县人民***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发〔20*〕23号)要求,通过层层把关,电视台公示,今年对报考本县高中的10户独生子女光荣户和4户计划生育双女户子女落实了照顾10分的优惠***策。优惠***策的落实,使部分计划生育户得到了实惠,受到了群众的好评,增强了广大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策的积极性,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八)全面更新计划生育标语口号。为了深入宣传贯彻中央《决定》,按照国家计生委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标语口号,提高了标语口号的宣传质量,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时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全县共制作大型喷绘板面76块,更新标语口号5000余条。

(九)切实加强村计生管理员的管理。进一步加强了村计生管理员的管理使用,在县财***困难的情况下,将每年56832元的村管理员工资纳入了财***预算,保证了全县592名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每人每月80元工资的落实,确保村计生队伍的稳定,提高了村计生管理员工作积极性。

尽管20*年我们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个别乡镇领导重视不够,表现在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心不强,人力、物力、时间投入不足。二是基层计划生育基础工作薄弱,乡所、村室建设滞后,为群众服务的阵地不牢,计划生育***策宣传氛围不浓。三是乡镇计生力量不足。部分分管领导及计生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策水平低、工作积极性不高,与依法行***、优质服务等新时期对人口计生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20*年工作打算

20*年,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主线,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一票否决”,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健全完善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在今年工作的基础上,明年再上一个台阶,争创省计划生育先进县。明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策,减少***策外出生提高***策生育水平。大力整顿生育秩序,规范生育行为,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加强孕前型管理,完善以查环查孕查病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检查,开展好春季、秋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及时落实***节育措施。

(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卫生保健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积极提高育龄群众对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的知晓率。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健全对可用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设备、药物、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联合督查,整治B超市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市场、终止妊娠药品器械等医药市场,严厉打击“两非”案件。

(三)坚持依法行***,严格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行***,建立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体制,完善行******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额纳入县财***管理,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坚决纠正以罚代管、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把计划生育***务公开落到实处,接受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

(四)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建立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与流入地协调配合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对流出的流动人口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办证率达到90%以上。对流入的流动人口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逐步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五)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按照十七大提出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争取财***的更多投入,落实好《*县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办〔20*〕57号)及《中共*县县委*县人民***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发〔20*〕23号)文件中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策。

照明业务工作计划篇5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在当地人民***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

(三)施行各种***、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部门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府、县级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部门商同级卫生行***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商同级卫生行***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组织的人口***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或卫生行***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

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或卫生行***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处罚;

(九)负责本行***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和卫生行***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照明业务工作计划篇6

一、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基本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以国家、省、临汾市有关***策、法规、规定为依据,按照“******领导、部门指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综合治理、优质服务”的要求,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府统一领导与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

各乡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要把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发挥各自的管理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条块结合、共同管理的原则

各乡人民***府、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及其他个体工商户应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及其他个体工商户,每月30日前应向乡、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变动情况。

(三)群众参与原则

村、社区、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个体私营企业和专业市场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有关行***管理部门或单位,教育和引导流动人口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努力提高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四)定点服务原则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按照国家、省关于流动人口定点服务约要求.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二、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职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要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共同管理,综合服务。

(一)计划生育行***管理部门职责:

1、协助***、***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

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工作计划,指导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向***、***府提出报告和建议。

3、组织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4、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考核工作,掌握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动态,按时完成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上报任务。

(二)有关部门职责: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有关部门,包括公安、工商、劳动就业、卫生、房管、市场管理、教育、城建等部门,要将流人口计划生育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列入本部门岗位工作作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共同履行好以T职责:

1、核查婚育证明。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

许可证等证照和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子女入学、就医等服务时,应将核查其现居住地乡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作为一项审核内容;对持有未经查验婚育证明者,应告知其到现居住地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

2、通报情况。

各有关部门在每月30日前,应将成年流动人口基本情况通报给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3、通知催办。

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告知其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下达催办通知书。

(三)各乡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组织有关单位定期为已婚育龄人员进行***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收集、整理计生、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反馈的流动人口信息,分辖区及时反馈到各村、社区。

4、汇总所辖区各村、社区上报的流动人口信息,并将变动情况和服务情况.及时上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5负责为流动人口办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

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及时与流动人口户籍地相互沟通已婚育龄流动人员的***节育及生育情况。

(四)村、社区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基层单位,是掌握和反债流动人口服务需求信息及落实情况的源头部门,其职责是:

1、在登记流动人口本人身份、家庭及随从少之员情况的同时,做好成年流动人口的婚姻状况、生育和***节育情况登记,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档案。

2、对照核实乡、办事处反馈的流动人口信息。

3、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宣传咨询和***药具发放随访等服务。

4、为流动人口出具办理计划生育有关手续的情况证明。

5、每月向乡、办事处汇总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报表。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办)、村(社区)要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配好、配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管理员,收集汇总信息,开晨经常性的培训活动

(二)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各部门在开展自身业务时,要做好流动人口信息收集、整理和登记工作,并定期将掌握情况向乡、街道办事处通报。乡、街道办事处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及时反馈给村、社区。由村、社区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各种信息统一汇总,并逐级上报给乡、街道办事处、市计划生育流动八口管理部门。

(三)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时,应与计划生育部门加强联合,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内容融入其中。每年定期组织有关人员,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集中清理和治理活动,解决流动人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照明业务工作计划篇7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府领导本行***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主管本行***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文明***,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编制本行***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已婚育龄人员或者负有计划生育协助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财***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第十六条 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十九条 提倡已经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选择长效***措施。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第二十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查验受术者的生育服务登记信息或者生育证。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下列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三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府按照规定发给救助金。

人民***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的男性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发放***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

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七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免费***和特别扶助。

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或者单位;

(二)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策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三)长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无事故的技术人员;

(四)在节育技术、***药具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生殖保健技术的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怀孕后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优生优育指导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为育龄人员建立婚前、孕前保健档案,加强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孕期保健服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禁止个人和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手术常规,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手术的有效。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和省人民***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府或者省人民***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药品监督、工商行***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谎报婴儿死亡的;

(三)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

第三十九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公民,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节育手术费用自理。

(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或者卫生行***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所取得的计划生育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罚没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或者严重干扰计划生育调查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处分;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二)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侮辱、威胁、殴打或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照明业务工作计划篇8

关键词:专业胜任能力 需求 供给

一、会计专业胜任能力的内涵及框架构建

(一)会计专业胜任能力的内涵

专业胜任能力(Professional competence)是指从事某项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素质及能力。就会计专业胜任能力的内涵而言,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认为:专业胜任能力是指能够在一个真实工作环境中按特定标准承担工作角色所应具备的能力;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认为:专业胜任能力是以一种能干的、有效率的和恰当的态度履行高标准工作的才能。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GA)认为:专业胜任能力是指能够有效履行特定职业角色而必须具备的知识、技巧、才能和行为的总和。南非公共会计师和审计师委员会(PAAB)认为:专业胜任能力是指以本国和国际上的标准完成会计师和审计师所期望完成的任务和角色的能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认为:专业胜任能力是指能够在实务工作环境中按照设定的标准完成工作任务的专业素质。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会计专业胜任能力是指会计人员按照既定的标准履行工作职责所应具备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及职业价值观。

(二)会计专业胜任能力框架的构建

为推进全球会计职业的发展,2003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陆续了涉及会计专业职业能力框架的准则。按照相关准则,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框架由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及职业价值观构成。其中,职业知识包括会计、财务及相关知识、组织和企业知识、IT知识等;职业技能包括智力技能、技术和功能技能、个人技能、交流和交际技能、组织和商业管理技能等;职业价值观包括维护公众利益和提高对社会责任的敏感度、坚持持续的发展和终身学习、保持可靠性、责任性、及时性以及谦虚和尊重的行为、遵守法律和法规等。

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提出的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框架为基础,根据对会计专业胜任能力内涵的认识,本文构建的会计专业胜任能力框架如下:

1.职业知识。具体包括:人文知识、自然科学知识、艺术知识、外语知识、经济学知识、管理学知识、统计学知识、金融学知识、市场营销学知识、管理信息系统知识、电子商务知识、财务软件应用知识、EXCEL等工具的应用知识、财务会计与报告知识、成本管理会计知识、审计与鉴证知识、税法与税务筹划知识、财务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等。

2.职业技能。具体包括:获取知识及理解能力、调查研究及分析推理能力、创新(识别与解决无模式问题)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交往能力、实际操作能力、职业判断能力、应变能力、战略规划项目管理资源管理能力、领导能力等。

3.职业价值观。具体包括:遵循法律法规价值观、诚信价值观、正直客观价值观、关注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价值观、终身学习价值观等。

二、会计本科毕业生专业胜任能力需求调查分析

针对实务界对会计专业胜任能力的需求,笔者通过问卷形式进行了调查,共收到有效答卷296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被调查者性别比例:男性占45.61%,女性占54.39%;被调查者学历(或学位)情况:大专及以下占11.15%,本科占85.14%,硕士占3.72%;被调查者工作单位类型:行***单位占3.72%,事业单位占12.5%,工商企业占69.59%,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占10.14%,其他占4.05%;被调查者工作年限:1-5年者占62.5%,5-10年者占22.97%,10-15年者占10.81%,15年以上者占3.72%。

(二)实务界对职业知识的需求

调查问卷选项分为很重要(5分)、比较重要(4分)、一般重要(3分)、不太重要(2分)、不重要(1分)。在就调查问卷分析过程中,以均值衡量重要性,以标准差衡量趋同度(下文同)。

问卷结果表明,实务界对职业知识重要性的认识,按照财务会计与报告知识、EXCEL等工具的应用知识、财务软件应用知识、税法与税务筹划知识、成本管理会计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管理学知识、审计与鉴证知识、金融学知识、法律知识、经济学知识、管理信息系统知识、外语知识、统计学知识、人文知识、市场营销学知识、电子商务知识、自然科学知识、艺术知识依次递减,说明实务界比较偏重与具体工作相关的知识及实务操作应用知识;实务界对职业知识重要性看法的趋同度,按照财务会计与报告知识、财务软件应用知识、管理学知识、EXCEL等工具的应用知识、成本管理会计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税法与税务筹划知识、人文知识、审计与鉴证知识、法律知识、经济学知识、金融学知识、统计学知识、管理信息系统知识、艺术知识、自然科学知识、电子商务知识、市场营销学知识、外语知识依次递减,说明实务界对财务会计与报告知识、财务软件及EXCEL应用等知识的重要性看法趋同,而对于外语知识、市场营销及电子商务知识的重要性看法差异较大。

(三)实务界对职业技能的需求

实务界对职业技能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实际操作能力、沟通能力、获取知识及理解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应变能力、交往能力、职业判断能力、协调能力、调查研究及分析推理能力、创新(识别与解决无模式问题)能力、领导能力、战略规划项目管理资源管理能力依次递减,但总体差异度不大,说明实务界基本认同上述职业技能的重要性;实务界对职业技能重要性看法的趋同度,按照实际操作能力、应变能力、获取知识及理解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职业判断能力、交往能力、协调能力、调查研究及分析推理能力、创新(识别与解决无模式问题)能力、领导能力、战略规划项目管理资源管理能力依次递减,说明实务界对实际操作能力、应变能力、获取知识及理解能力、沟通能力等职业技能重要性的看法趋同,而对创新能力、领导能力、战略规划项目管理资源管理能力等职业技能重要性的看法差异较大。

(四)实务界对职业价值观的需求

由表1可知,实务界对职业价值观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终身学习价值观、诚信价值观、正直客观价值观、遵循法律法规价值观、关注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价值观依次递减,但总体差异度不大,均值较高,说明实务界基本认同上述职业价值观的重要性;实务界对职业价值观重要性看法的趋同度,按照诚信价值观、终身学习价值观、正直客观价值观、遵循法律法规价值观、关注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价值观依次递减,除关注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价值观外,对职业价值观重要性的看法基本趋同。

三、应届会计本科毕业生专业胜任能力现状调查分析

针对应届会计本科毕业生专业胜任能力现状,笔者通过问卷形式进行了调查,共收到有效答卷283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被调查者性别比例:男性占46.64%,女性占53.36%;被调查者学历(或学位)情况:大专及以下占10.95%,本科占84.1%,硕士占4.95%;被调查者工作单位类型:行***单位占4.59%,事业单位占17.67%,工商企业占66.78%,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占7.77%,其他占3.18%;被调查者工作年限:1-5年者占61.84%,5-10年者占23.32%,10-15年者占10.25%,15年以上者占4.59%。

(二)应届会计本科毕业生所掌握的职业知识现状分析

调查问卷选项分为很好(5分)、较好(4分)、一般(3分)、较差(2分)、很差(1分)。在调查问卷分析过程中,以均值衡量优劣、以标准差衡量差异度。

问卷结果表明,实务界认为会计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所掌握的职业知识处于“一般”状态,掌握程度按照EXCEL等工具的应用知识、财务软件应用知识、财务会计与报告知识、经济学知识、管理学知识、成本管理会计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统计学知识、金融学知识、人文知识、税法与税务筹划知识、外语知识、管理信息系统知识、电子商务知识、审计与鉴证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市场营销学知识、法律知识、艺术知识依次递减。实务界对会计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所掌握职业知识程度的看法差异较大,差异度按照人文知识、管理学知识、外语知识、自然科学知识、财务软件应用知识、经济学知识、EXCEL等工具的应用知识、财务会计与报告知识、统计学知识、市场营销学知识、管理信息系统知识、金融学知识、电子商务知识、艺术知识、成本管理会计知识、财务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审计与鉴证知识、税法与税务筹划知识依次递增。

(三)应届会计本科毕业生所具备的职业技能现状分析

实务界认为会计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所具备的职业技能处于“一般”状态,其程度按照获取知识及理解能力、团队合作能力、交往能力、沟通能力、调查研究及分析推理能力、应变能力、协调能力、实际操作能力、创新(识别与解决无模式问题)能力、职业判断能力、战略规划项目管理资源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依次递减;实务界对会计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所具备职业技能的看法差异较大,差异度按照交往能力、获取知识及理解能力、团队合作能力、沟通能力、调查研究及分析推理能力、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职业判断能力、创新(识别与解决无模式问题)能力、实际操作能力、战略规划项目管理资源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依次递增。

(四)应届会计本科毕业生所体现的职业价值观现状分析

由表2可知,实务界认为会计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所体现的职业价值观处于“一般”到“较好”状态,其程度按照终身学习价值观、正直客观价值观、诚信价值观、关注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价值观、遵循法律法规价值观依次递减;实务界对会计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所具备职业价值观的看法差异较大,差异度按照终身学习价值观、正直客观价值观、关注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价值观、遵循法律法规价值观、诚信价值观依次递增。

四、结论

上述调查研究显示,就社会对会计本科毕业生专业胜任能力的需求而言,实务界比较偏重与具体工作相关的知识及实务操作应用知识,对财务会计应用等知识的重要性看法趋同,而对于外语知识等基础工具知识、市场营销等相关管理知识的重要性看法差异较大;实务界基本认同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框架中职业技能的重要性,对应用能力及人际交往等职业技能重要性的看法趋同,而对创新、领导能力、规划管理等职业技能重要性的看法差异较大;实务界基本认同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框架中职业价值观的重要性,除关注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价值观外,对职业价值观重要性的看法基本趋同。

就应届会计本科毕业生的专业胜任能力现状而言,会计本科毕业生所掌握的职业知识、具备的职业技能、体现的职业价值观均处于一般状态,尚不能很好地满足实务界的需求。这说明在会计本科的教学过程中,在培养目标定位、培养规格的确定、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内容的安排、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应用等方面,还应进一步强调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同时,还应注重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培养具备较强专业胜任能力的学生,满足社会的需要。Z

参考文献:

1.莫磊.基于职业判断能力的会计信息质量研究[D].武汉:中国地质大学,2007.

2.李林.基于职业会计师需求的本科会计教育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9.

照明业务工作计划篇9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府领导本行***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文明***,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编制本行***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实施本行***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对流动人口实行国家统一的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在成年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就业证等证照时,发放证照的部门应当查验其婚育证明,并在证照办理后三十日内,将查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财***、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与已婚育龄夫妻就节育措施的落实、奖励***策的兑现等事项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

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可以设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五百元,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的格式由设区的市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或者经系统***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区、澳门特别行***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区、澳门特别行***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二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府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支付,县(市、区)财***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支付。

第三十三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根据***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府民***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有关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选,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卫生行***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立计划生育***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节育、生殖科学知识,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申请注册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提倡公民以***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享有对***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措施。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育龄妇女做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或者非法摘取节育器。

第四十一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

第四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支付。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由县(市、区)财***支付。

第四十三条对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预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部门或者卫生行***部门依据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省人民***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规定。

照明业务工作计划篇10

一、系统内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组织领导:我单位成立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并配有专职计划生育干部1名。成立了计划生育协会,副局长辉任会长,下设副会长、常务理事及成员。局***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专题会议,解决具体问题,并针对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计划生育协会也建立了例会制度,并定期召开会议。设立了专门办公室,刻有专章,建立建全了育龄妇女档案,制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局***组与各基层单位层层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奖惩措施,对计划生育管理出现差错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2、工作情况:加大计划生育支出,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学习材料、计划生育用品及支付查体费用、宣传费用和其他费用。计划生育设施齐全,对本单位的育龄妇女情况实行月报制度,每月上报镇计生办,每季度孕情查体一次。举办人口学校2次,对200人次学习人员进行考试1次,对已婚男性进行计划生育调查一次。建立建全了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档案,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一差错。对育龄妇女信息清理核查一次,该落实节育措施的都已落实到位,并帮助南城社区对我单位南北两个家属院的育龄妇女情况进行了清理核查。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我局认真贯彻上级精神,按照县委、县***府和市工商局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各项要求,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列为工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与其他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制定县工商局关于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副局长李辉担任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我局还专门成立由***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组副书记、副局长、副局长、企业注册局局长任副组长、20个基层工商所所长和专职管理人员任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在企业注册局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并挑选***治素质强、业务过硬的同志具体负责,城区各工商所也明确了专职管理人员,为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我局同企业注册局和各工商所签订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书》,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方案,把这项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起各基层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一年来,各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各项制度和设施进步完善,登记簿、台帐、检查记录等一应俱全。今年以来,我局积极参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督导检查,主动配合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每10天向镇反馈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0月份以来,我局先后两次抽调骨干力量70余人参加了镇组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检查,通过分组、分区、划片等方法,重点对城区个体工商户流动人口,特别是理发、饮食、服务等行业一户不漏地进行了清理检查,彻底清除城乡接合部、背街小巷等以往的管理死角,查验率在95%以上。

3、发挥职能,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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