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计划10篇

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计划篇1

为加快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省人民***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加大***策扶持,强化市场监管,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建筑节能改造,确保新建建筑达到热计量条件;通过对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较高的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提升建筑品质、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全面完成省***府下达的“十二五”相关工作任务,努力改善群众的居住生活条件,推进幸福建设。

(二)任务目标。

1.供热计量改革。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集中供热系统建成能耗***监测平台。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011—2013年,全市完成改造228万平方米;到2015年,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要改造40%以上;到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

3.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12年底前,建成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2013年底前,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完成省住建厅下达的“十二五”期间高耗能公共建筑改造任务;到2015年,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科学编制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各区(市)要结合实际和供热运行状况,抓紧编制完善供热计量改革规划,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步骤、***策措施等内容。各区(市)供热计量改革规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各供热企业要按照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尽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供热计量模式、技术路线等内容,报区(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

(二)严格执行供热计量技术路线。要按照《市供热分户计量技术路线》的要求组织实施供热计量改革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坚持以同一热源或换热站为单元,对其供热区域内的既有建筑统一组织实施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要采用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路线,建设供热企业可控、居民用户可调、***府主管部门可管的数字化管理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实现从热源到管网、换热站、终端用户的整个系统供热计量智能化、系统控制自动化、住户用热自主化、***府监管科学化。各供热企业要抓紧设立供热计量调配控制中心,完善控制、调节、监测、故障报警、智能收费等系统。各区(市)供热计量产品选型必须相对统一,便于采集、接收、使用、管理计量数据,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集成节能效果。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抓紧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

(三)切实抓好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及同步计量收费。以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及实施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为依据,严格组织施工***设计,否则不予通过施工***审查;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装置或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并网供热。各区(市)要抓紧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筑进行清理检查,对未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计量装置或已安装但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责令原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补缴费用,由供热企业组织采购安装到位,并负责后期维修、养护、更换。供热企业是供热计量收费实施主体,凡已具备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企业必须实行同步计量收费,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四)全面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区(市)要根据下达的改造任务,科学编制年度计划,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落实改造项目、改造内容、实施主体,保证如期完成。******机关、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大型企业等单位的职工集中居住区,要率先进行改造。市要参与申报国家“节能暖房”重点县,确保“十二五”期间将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改造完毕,具备条件的要在3年内完成。要把节能改造与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结合起来,凡确定进行整治的旧小区,在清理脏乱差、屋面平改坡、重置管线、整修立面、绿化美化时,要同步进行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体现整体节能效果。

(五)积极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要抓紧组织公共建筑能耗调查摸底,2011年底前编制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规划,市级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区(市)规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要以大中型公共建筑为重点,摸清能耗状况,优先组织用能总量大、单位面积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建筑。要根据每幢、每组公共建筑的实际,统筹安排采暖制冷系统、照明系统、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具备条件的积极应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和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力求改造投资最优化、节能效果最大化。凡公共建筑申报修缮装修的,一律安排同步进行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改造方案须事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改造完成后须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验收。

三、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资金筹措机制。对新建建筑,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采取中央和省奖一块,市、区(市)财***配一块,供热企业投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市场运作集一块的办法,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市、区(市)财***要根据财力情况和节能改造任务,相应安排配套资金或奖补资金。鼓励单位对职工集中居住区统一组织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有条件的应补贴部分费用;大型公共建筑加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公共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以及公益性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确有困难的,财***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或由供热企业为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建筑节能改造。

(二)建立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监测产品准入机制。严格实行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监测产品推荐目录制度,杜绝假冒伪劣,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保证监测数据真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凡进入我市的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监测产品,必须技术可靠、先进适用,生产、经销企业要确保供热计量装置、温控阀、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器,分别在安装使用后的9年、15年、5年内免费保修保换。

(三)完善工程监管机制。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主体,在供热计量工程建设及改造中要完善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划部门要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对申请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在设计阶段,要对设计单位编制的供热分项施工***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供热项目施工;在施工阶段,要加强工程监管,确保达到热计量条件和施工质量;在验收阶段,要通过专家验收审查。否则,不予通过施工***审查,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并网供热。建筑围护结构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工程建设程序,确保改造效果和质量安全;按有关规定对外墙保温材料进行现场抽检,不达标产品一律不准使用。加强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过程管理,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

(四)完善供热和采暖费补贴机制。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门要将供热***策性亏损补贴改为供热计量奖补资金,资金发放额度与供热计量改革绩效和供热节能量挂钩,提高供热企业参与计量改革、开展节能技改的积极性,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局制定。

(五)建立奖惩约束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尽快制定实施全市供热系统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供热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实行***动态监测。对供热计量改革、供热系统节能技改和建筑节能改造成绩突出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进展缓慢、敞开口供热、无节制用煤的供热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直至吊销供热经营许可;对浪费能源严重、拒不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用能大户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必要时依法处罚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府成立以潘强副市长为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切实落实各自职责,力争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十二五”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任务。各区(市)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做好辖区内的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计划篇2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质量,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策和技术标准,在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应用可再生能源,降低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进行能耗监测统计,提高用能效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民用建筑在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的用能或耗能产品、设备及设施等。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新建工程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禁止现场混凝土搅拌、建筑工厂化生产、节能建筑能效标识、绿色建筑评价、建筑能耗与节能信息统计。市建筑节能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实施。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墙改办、市散装水泥办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和散装水泥发展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经信、国土资源、规划、环保、交通运输、卫生、教育、商务、水利、科技、气象、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相关行***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各级***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和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民用建筑节能的质量和效果。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公民应当增强节能意识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技术常识的学习,在建筑使用、商品房交易中维护建筑节能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市县建设行***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编制本区域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规划、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民用建筑工程的投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管、竣工验收和使用维修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必须落实建筑节能措施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策和技术标准。

对国家、省尚未制定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检测、产品等技术标准的建筑活动领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节能发展实际,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技术先进、工法成熟和安全可靠原则,组织编制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导则或指南。

第八条市发改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并出具节能评估审查批复文件,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其资金投入计划要考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投资。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规划方案时,对建筑布局、建筑体形、直接通风采光、日照防晒等应满足建筑节能的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条民用建筑的设计招投标、设计方案会审、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施工***文件审查备案,必须同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对节能信息公示内容核实。

第十一条施工***设计文件应按节能建筑构造、结构、水、电、暖通、燃气、动力、绿化等专业设计深度要求编制,详细表达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幕墙、采暖制冷、通风、照明、遮阳、小区屋顶绿化、用能系统等产品选用、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和构造层次、施工程序、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室外、屋顶金属构件、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雷电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30000㎡以上的居住建筑,应采取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以太阳能、地源热泵应用为主要方式。中心城区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及新建项目,在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及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稳定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十三条市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节能型建筑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绿色建筑。

第十四条鼓励教育科研机构、相关行业学(协)会、社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服务、管理、咨询、检测评估,转移***府职能,扩大专家参与咨询决策。推动建筑节能科技普及,支持建筑节能公共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平台建设。

第三章建筑工程的节能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积极采用最新颁布的现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采用绿色建筑结构、材料产品、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不得降低节能标准,不得采购不合格的节能产品,不得未经原审查备案机关批准自行更改节能设计和设计选用的材料、构件(门窗)、设备。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策、技术标准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节能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有标准。变更节能设计的,须经原施工***审查机构及备案机关审查复核后,方可签署、盖章发出。

第十七条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报告书。

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策和技术标准的,应要求设计单位限期改正;未经改正,不得发出施工***审查报告,同时应记录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八条未经审查备案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施工***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擅自变更。施工中采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构件、用能设备、设施必须经过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检验合格。

材料、构件、设备供应商应对产品质量负责,鼓励采用国家及省推广应用产品目录的节能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节能产品采购和使用应有完善的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技术标准、检测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内容实施监理;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应当指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应记录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策和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到场监督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出具节能验收意见。节能验收不合格或无节能验收意见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销售地点、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公示节能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注明建筑工程的围护结构、门窗、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第二十四条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取得节能建筑能效标识。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者使用单位(人)在装修装饰和日常维护中,不得损坏已做建筑节能措施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修复或更换。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及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及时对进入本行***区域的产品项目进行备案公示。

第二十七条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工程,可享受优惠***策和资金扶持补助。

第四章既有建筑工程的节能改造与用能管理

第二十八条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工程,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工程围护结构和主要用能耗能设备设施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既有建筑工程的节能技术改造。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会同市***门积极申请中央财***补助资金,从国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中有计划安排资金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技术改造示范工程。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工程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完成了建筑节能技术改造的既有建筑工程,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可申请节能建筑能效标识认定。

第三十条由财***负担能耗支出的3000㎡以上国家机关建筑,以及面积超过20000㎡的公共建筑的主要建筑用能系统,每年定期进行能效检测;检测报告应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鼓励其他建筑的主要建筑用能系统定期进行能效检测。

第三十一条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面积超过3000㎡的国家机关建筑、20000㎡的公共建筑的业主或者使用者,应当建立建筑用能档案或台帐,并向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提供建筑能耗资料。建筑能耗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按月统计并书面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民用建筑能耗情况逐步实行统计公布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或举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反映或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构件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计划篇3

关键词:工业建筑;建筑计划;新思路

中***分类号:TU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当前状况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从20实际七八十年代起来的中外合资事业,随后的是一种全新的计划思路,使得我们国家的工业建筑计划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对于现代化的工矿企业有着特殊的代表物,在每个工业园区及科学技术开发区域中发展起来,开创出一个特别的景象。纵使是一些大规模的国营企业建设,也改变了之前较为单一的模式,在企业外观和环境的计划上也做出了大程度的改变。各个民营企业不谈,在自身原有设计的基础之上,对厂房的工业建筑计划更为重视。伴随着近几十年的经济进步,我们国家的工业建筑计划也出现了质的飞跃,科技及经济水平的提高导致工业建筑计划选用钢结构有了保障。钢结构在工业建筑当中的不断入注,完全改变了之前较为保守的砖石、钢砼结构,使得工业建筑计划外在的形式和结构方法变得丰富开来。

当代大规模的钢铁企业的建设、石油化工的繁盛、纺织业的进步到汽车生产流水线的建设起来,所有的发展造成工业建筑计划理念的逐渐改变。

2. 对于工业建筑计划新思路的探讨

第一,计划思路需要实时的改变创新和加以提升。人们的思路想法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在不停的变化,为此对于工业建筑功能的需求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传统认识上仅仅是简单的满足了生产需求和提高了劳动条件,而当下就要求工业建筑与周围的外界环境协调发展,有效运用自然能源和新型建筑原料。详细来讲就是工业建筑的选光、通风、建筑造型等。有的人会觉得对工业建筑上没什么特殊的要求,即便是提供有的条件也是不足的,即便是有可能性,但是也会消耗很多的资金。现实情况下工业建筑计划没有上述所提到的一些矛盾,同样的工业建筑,在一模一样的前提之下,是能够提供出有关的处理方法。有的方法可能只能满足生产工艺方面的要求,对于视劳动条件的改善意义不大,至于建筑造型、环境协调等方面的要求就更是无法满足;而有的方案能满足生产要求,对改善劳动条件也做出合理的计划,但在建筑造型、环境协调等等方面考虑不足;而有的建筑师就能够兼而顾之,各个方面的要求都能够满足。建筑方案因建筑师而异,关键在于建筑师的思路、艺术素养、手法、构思和技巧。在工业厂房计划中,要尤其重视人和环境因素,以及厂房内部和外部建筑空间的状况,同时兼顾建筑计划与经济的关系,建筑节能计等。

现代工业建筑是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在新的发展环境下,工业建筑计划要在保护自然、营造健康的工作环境等方面下足功夫。现代工业建筑计划理念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创造能展现人文关怀、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建筑形象。

第二,工业建筑需要优化和节能计划。

依据有关准确的调查显示,工业建筑在我们国家的建筑工程中占绝大多数比例。目前我国的整个社会提倡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对工业建筑而言就跟要注重节约成本减少投资,杜绝一切不必要的能源、资源的浪费。工业建筑计划有着一个最为基本的要求,即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在此基础上力求在建筑计划实现利益最大化,也就是以最小的投资去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所以,在工业建筑计划中,不仅要考虑到满足方方面面的需求,同时要注意控制工程造价,而且此观念必须渗透到建筑计划的方方面面。这就对建筑计划师本身的素质和专业技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通过有效的计划方法,可行性法案的比较,实现工业厂房的建筑计划达到最大程度的优化计划。在厂房的建筑计划中,多个方面可以实现优化,达到减少建筑投资的目的。

工业建筑节能计划是我国乃至世界建筑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长期以来,工业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十分惊人。为了达到工业建筑要求的温度和湿度,往往我们要以消耗掉大量的能源为代价,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在以往的工业建筑计划中对建筑节能不够重视,造成现有的工业建筑虽然节省了一次性投资,但在常年的使用能耗方面,却损失极大,从工业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是相当不可取的。所以提高节能意识,降低耗能,探讨行之有效的节能方法,是越来越迫切需得到解决的问题。工业建筑节能计划必须在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由于各个专业人员对建筑节能的理解的切入点不同,在建筑规划方案之初有必要与各相关专业人员探讨分析,对总体合理布局,室内环境条件与工业建筑布置等统筹考虑进行建筑节能方面的方案优化。在实际发展中越来越多的工业园区内的建筑在供暖方面都改变了方式,在规划之初就采取集中供暖模式,这种方式虽然增加了一次性投入,但在整个园区有效使用期内,不管是运行、维护还是管理方面将更加方便,同时从整体而言,大大的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是可取的建筑节能形式。

第三,工业建筑的内部空间计划。对于内部空间环境首先须满足生产功能使用要求,在务需增加资金投入的前提下,尽量做到环境优美, 明确区分功能,内部空间色彩明快,统一考虑功能、技术等。比如在车间地坪计划上,根据不同的区域,为了划分区域,可以考虑采用新型的地坪材料,从色彩方面入手。这样,既有利于生产和安全,还便于科学管理,同时有助于美化室内空间,对提高企业的自身形象有很大的作用。

第四,工业建筑的造型计划。工业建筑造型计划作为艺术形象,表达工业企业抽象的思路内容。比如说营造一种简洁明快、轻松活泼的气氛等。建筑造型的处理,如视觉与视差、统一与变化、均衡与稳定等均根据专业构***规律而来。但是,形式美的规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而日益变化着的,所以建筑的造型计划需在创作中要紧跟时代的脉膊,及时加入新的技术,新的材料,对建筑造型不断突破创新,以展现出现代化的企业形象。

在厂房建筑外形设计计划中,墙面是确切的体现整个工业建筑外形特点的建筑物,墙面处理具体情况,直接关乎着建筑的立面计划的最终结果,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工业建筑的墙石比较扁长,加上大面积的墙面,门窗的形式较为单一,如果是同一种形式的窗户,在现场布置的时候一定要争取达到最好的效果。如果有什么不合适的地方,就会出现单一、呆滞的感觉出现。

所以,在进行工业建筑立面的时候,一定要保证能够满足各个功能的需求,还有就是要注意的是要准确的保证有效合理的窗子和柱子,窗间墙,挑檐板及等各个构件的关系,力求这些构件的划分合理地,与此同时,在立面处理上,一定不要将门、窗当作独自兼顾其采光和通风功能,而要把门、窗组织为一个整体,把它们同檐口,雨蓬,雨水管等统一考虑,从而在整体上确保工业建筑的完全美观和谐。

3. 结论

为了确保我国的工业建筑事业能够与当今整体社会的进步发展相迎合,满足当代社会的各种需求,我们必须时常的深入探求对工业建筑计划的创新改变,提出新思路与理念,以便能够提出适合工业建筑的建筑计划新思路。

参考文献:

[1] 王克飞. 工业建筑计划新思路探讨[J]. 硫磷计划与粉体工程, 2004,(03)

[2] 林萍. 工业建筑文化实践与探索[J]. 江苏冶金, 2008,(06)

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计划篇4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节能标准,对新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等提出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发展和改革、财***、经济和信息化、税务、城乡规划、环保、科技、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的目录。

省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评价标识,推广绿色建筑。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和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推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制度;普及建筑节能知识,提供有关建筑节能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八条 市、县、镇人民***府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人均土地资源的占用指标,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城市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府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要求,并作为评标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编制的施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等,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设计单位编制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题报告。

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内容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按照施工***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对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调系统及其监控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调试。

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建工程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组织工程监理。

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主要包括:

(一)材料和设备的查验;

(二)关键工序的监理形式;

(三)节能施工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四)节能工程的验收等。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的内容。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查验,验收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二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商品房买受人在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可以委托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所购买商品房所载明的能耗设计指标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能耗设计指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返修,并承担评估和返修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制定和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条 省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监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产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依照本地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经费来源和要求,报本级人民***府批准。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本级人民***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府投资和以***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和市场引导相结合。

实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建筑用能系统的智能控制等改造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府投资和以***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订节能改造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加强建筑用能系统能耗计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逐步建立能耗实时监管平台。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将能耗情况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制度,依法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用电限额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建筑用电限额标准确定本行***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对超过用电限额的征收超额附加费,按照行***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账户,专款用于建筑节能改造。超额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府应当制定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鼓励***策,对在民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气候条件、产品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特点,制定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者技术导则,组织应用技术研究,并将技术成果公开供社会免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未配套的,不得通过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应用条件,加强对建筑应用太阳能技术的指导。

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太阳能应用的标准进行设计,未按照标准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一条 ***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带头应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并列入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府鼓励和扶持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热水建筑一体化,开展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和扶持建设单位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采暖、制冷、照明;鼓励和扶持在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中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

第六章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标准制定;

(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五)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筑和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

(六)民用建筑节能监管系统的建设;

(七)鼓励家庭装配节能设施;

(八)其他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第三十四条 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财***拨款;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的超额附加费;

(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三十五条 鼓励对建筑屋顶和外墙实施安全美观的绿化,降低建筑能耗。

第三十六条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策。

企业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七条 建筑项目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依法减免建设单位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

建筑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建设单位依法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制定优惠***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示范工程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对施工***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出具虚假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能效测评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能效测评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一至二的罚款;情况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二)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售商品房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三)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建筑节能资金的;

(三)未依法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筑节能的意义建筑节能是关系到我国建设低碳经济、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要想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完成各项指标,我们需要认真规划、强力推进,踏踏实实地从细节抓起。

建筑节能工作复杂而艰巨,它涉及***府、企业和普通市民,涉及许多行业和企业,涉及新建筑和老建筑,实施起来难度非常大。在建筑节能的初期推进过程中,我们定要付出精力、成本和代价。从这几年的实践效果看,仅靠出台一些简单的要求、措施和办法,完成建筑节能任务和指标很有难度,这就需要我们再思考,进行比较充分、细致、深层次的研究,找出其症结所在。

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计划篇5

关键词:建筑规划设计;建筑节能;研究;环保

中***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节能环保一直是社会高度重视的问题,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各行各业的运营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环境因素造成了影响。在建筑业中能耗较大,人们日常生活也将产生各种各样的废品,因此对于建筑节能已是势在必行,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

一、规划设计与建筑节能的关系

作为建筑节能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一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在其设计的过程中要科学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充分利用各种可再生资源,尽最大可能减少建筑材料的能源消耗,这就要求在整体设计规划中从根本上对所用能源材料进行科学规划,在建筑规划设计中要最大限度的发挥能源作用,做到低碳、节能、最大限度的利用。除此之外,建筑规划设计还是一项融合了很多行业知识的领域.而作为关键环节的建筑设计,必须借助先进的设计理念对设计进行优化,尽可能的降低能耗,争取较大的经济效益,这就要求设计师要充分考虑整体因素设计出最科学的方案,实现最大限度的建筑节能。所以科学合理的建筑规划设计是实现建筑节能的关键环节。

二、建筑节能的规划设计

1、建筑节能设计现状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建造和运行使用能源,尤其是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耗能。我国节能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能源浪费又十分严重。如我国的建筑采暖耗热量:外墙大体上为气候条件接近的发达国家的4~5倍,屋顶为2.5~5.5倍,外窗为1.5~2.2倍;门窗透气性为3~6倍;总耗能是3~4倍。

如果听任高耗能建筑大行其道,建筑能耗增长的速度将远远超过我国能源生产可能增长的速度,国家的能源生产势必难以长期支撑这种浪费型需求,从而不得不组织大规模的旧房节能改造,将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另外,每年新建和改建的几千万栋建筑要消耗掉几十亿吨林木、砖石和矿物材料,造成森林的过度砍伐,材料资源的大量开采,带来土地的破坏,植被的退化,物种的减少和自然环境的恶化。

2、造成此现状的原因

2.1 经济因素

过去,人们对居住条件没有过高的奢求,而且受建筑科技的制约,住宅节能效果较差。这些建筑的节能改造已成为今后节能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而这又必须以经济为后盾。

2.2 使用传统建筑材料

以前建筑不注重材料的选择。墙体中大量采用的实心粘土砖不仅生产能耗高,自重大,而且热工作能差;采用传统的铝合金窗气密性,水密性均较差,而且大多选用单层平板玻璃,其保温隔热性能相当差。

三、建筑规划设计中建筑节能的方法

1、整体及外部环境的节能设计

整体及外部环境的节能设计指的是建筑设计师从整体概念出发,与环境专家、能源分析师等进行密切配合,在进行建筑规划设计时,利用周围环境的优势,创造出良好的人工环境,进行两者间的调节控制;比如:建筑施工周围环境如果是潮湿寒冷的,在施工过程中可以利用耐冷耐湿的建筑材料进行施工,可以增加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利用周围自然环境给施工建筑创造良好的室内气候,减少对空调等的使用依赖。达到建筑节能的效果首先应该从规划设计上考虑节能设计,根据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关系,从规划设计上实现整体的节能设计效果。太阳辐射和空气流动这两大因素直接影响到建筑居住区的气候环境和建筑舒适性,因此在施工设计中,必须考虑到太阳辐射和空气流动方向,通过降低太阳辐射和增加建筑的通风效果是规划设计节能中主要方向之一。在规划设计中,必须考虑好建筑的朝向、间距以及相互组合关系,建筑主要朝向应该为夏季空气流动方向(我国北方建筑朝向主要是坐北朝南)。这样在夏季时,空气的流动可以减少室内的闷热感,节省空调的使用时间次数;冬季时,太阳光照射进室内,给室内带来温热的感觉,也可以减少空调暖气的使用。

2、单体规划模块的节能设计方法

除了建筑整体的外部环境外,建筑设计朝向对建筑节能的影响也非常大,因此在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到太阳辐射及风向对建筑物的影响,建筑物的朝向应以节能为前提,增加建筑物在冬季所吸收的太阳辐射,减少在夏季所受的太阳辐射,在季节上减少了制冷和采暖的成本,达到了节能的要求。此外朝向的设计还应注重空气流,从以往的建筑物节能经验来看,南向是适合我国各地的最佳朝向,但由于建筑设计时受多方面因素的考量和制约,无法全部采用南向,因此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筑朝向,是最实用和恰当的选择。另外建筑体形系数是节能建筑设计特别要重视的问题。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中要合理确立建筑物造型,尽量减少凹凸面和护面积,避免外形过于复杂导致体形系数增大。给体形系数一个标准规定的范围,以减少建筑能源损耗,达到节能目的。建筑师应对空间进行合理的安排划分,在保障保温取暖、空气流通性、充足光源等条件的前提下,合理设计,最好可南北通透,使空间达到节能舒适的要求。例如单体建筑规划设计中节能技术的应用:

2.1 门窗的保温隔热

2.1.1 窗框采用低导热系数的材料。如:PVC塑料型材、铝合金断冷(热)桥窗框材料、玻璃钢型材、钢塑共挤型材,以及高档产品中的铝木复合材料、铝塑复合材料等,这样,可从根本上改善普通金属门窗由于窗框的热传导带来的较大的能量损失。

2.1.2 设计合理的密封结构,并选用性能优良的密封胶条,可改善建筑门窗的气密性能,如选用具有耐候性强、不易收缩变形、手感柔软的材料制作密封条。

2.1.3 通过增加玻璃的层数和玻璃之间的距离(空气层厚度),采用镀膜玻璃等措施,提高玻璃的热阻值。中空玻璃因其在双层玻璃之间形成了一个相对静止的、有一定厚度的干燥空气层,具有不易结露或结霜的特点,已被越来越广泛地采用。

2.2 屋面的保温隔热

屋面是护结构的一部分,他的保温隔热也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多采用倒置式屋面,将传统屋面构造中的保温层和防水颠倒,把保温层放在防水层的上面来达到提高屋面保温隔热性能的目的,这对提高抵抗夏季室外热作用的能力尤其重要,这可大幅减少空调耗能。近年来,随着建设领域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很多城市也采取种植屋面技术,对城市建筑实行屋面绿化,以降低建筑能耗。据有关部门检测,有种植屋面顶层的气温将比非种植屋面顶层的气温低3~5oC,可减低室内空调夏天制冷动态加热时的能耗;同时绿地通过光喝作用可以减少室温气体CO2的排放,增加空气中的O2使空气清新;有的植物可吸收诸如灰尘和SO2、NH3等多种有害气体;绿地还可以吸附噪音、杀灭细菌。屋面的绿地不仅降低了建筑耗能,更是美化城市、改善城市气候,有利于建立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和节约能源的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生活环境。

3、建筑各部位的节能构造设计及选用建筑节能材料

在建筑的整体设计完善以后,就要对建筑的基本组成部位进行设计,主要包括为:屋顶、楼板、门窗等主要部分,充分利用周围自然环境,在设计时,达到最大的改善室内气候效果,减少其他制冷和制热的设备使用率。在建筑材料选用上,首先必须考虑的是环保性,保证建筑材料对人体的安全性;其次应该考虑经济型,争取最小的经济投入得到最大的经济效益;最后考虑的就是节能型,考虑选用的建筑材料其节能性和节能效果。一些施工企业为达到最大利润,在选用建筑材料商,选用最垃圾的建筑用材,从而建筑的安全性、经济性、环保性和节能性都达不到最大的效果。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行业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如何真正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及降低对环境的影响,必须坚持多种举措并行的原则。作为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基础工作,在节能建筑设计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与条件,设计师要认清其发展趋势,积极利用现有的条件推动节能建筑设计工作的完善与进步,不但可以达到节能的目标,而且对于推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肖宁.建筑规划设计中建筑节能的设计[J].科技致富向导,2013,06:342~349.

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计划篇6

建筑节能是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对于缓解我省能源紧缺状况,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1号)、《***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

发〔*〕33号)精神,经省***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我省是能源资源匮乏的省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我省对能源的需求大幅增加,能源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不仅制约了我省经济发展,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我省现有各类建筑近7.5亿平方米,其能耗约占全省社会总能耗的30%。按*年全省竣工的城乡住宅面积计算,全省建筑能耗折合标煤达2110万吨。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建筑能耗以及其他资源的消耗都将进一步增加。但是,在城乡建设过程中,由于节能意识不强,执行标准不力,我省

建筑节能工作不能适应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建筑能耗高、利用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开展建筑节能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各级***府和部门要把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实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建筑节能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节能和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通过经济、行***、法律等手段,推进技术进步,完善***策措施,强化节约意识,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各类建筑功能要求的城乡建筑节能体系,努力提高我省建筑节能水平。

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在建设项目设计和建造、改造过程中,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使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实现建筑节能。到2007年,全省50%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的标准;2008年,新建的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其中杭州、宁波等大城市推行实施节能65%的标准;改建、扩建的既有建筑同比例达到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三、建筑节能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制定完善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我省实际,抓紧制定建筑节能材料标准、应用技术规程、施工安装***集、质监验收规范、节能建筑评估条件和评定标准等办法,建立和健全我省建筑节能标准框架体系。

(二)加快推进建筑节能项目建设。各地要加强建筑节能规划,认真做好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节能工作。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节能设计标准与规范进行项目设计,并按设计要求建造,其中建筑围护结构达到隔热保温要求;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要实行隔热保温措施,重点做好门窗和墙体的节能改造,同时鼓励公共建筑对高耗能的中央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各级***府要发挥表率作用,凡财***拨款或补贴的新建和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带头实施建筑节能。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农村住宅采取节能措施。

(三)加大节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制定我省《建筑节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建筑工程《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目录》、《*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目录》。重点围绕建筑物墙体、楼(屋)面、遮阳等建筑围护系统,空调、照明等设备系统,太阳能、地热(冷)、水冷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加大对节能材料、产品和技术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力度。依法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禁止和限制新建建筑使用粘土砖和高耗能的用能设备系统。同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激励***策和措施,发挥市场导向的作用,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四)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以节能为重点,节水、节地、节材并举的建筑节能试点工作,在搞好规划的基础上,推出一批示范节能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由点到面,逐步推广。要按照“低消耗、高效率”原则,探索建筑节能工作机制和运作方式,完善节能建筑发展模式和体系。省级有关部门每年要推出一批省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通过试点,积累推广建筑节能的经验和做法,改进和完善建筑节能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的标准和规范,促进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应用。

(五)落实对建筑节能的***策支持。各级***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建筑节能的扶持***策,充分运用财税等***策,引导建设单位积极实施建筑节能措施。

对***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设计概算过程中充分考虑用于建筑节能方面的投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用于节能改造的财***预算。税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节电的技术和产品,及时办理税收优惠***策。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比例提高10%;对开发生产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科研项目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要加大专项基金的扶持力度。各地要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开展建筑节能的***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六)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确保按规定落实国家和省节能标准和规范。各有关行***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中要督促落实建筑节能内容;建设单位(业主)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审查单位要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设管理部门对不满足建筑节能要求的建设项目,审批不予通过;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措施情况的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对不能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并责令整改。对不符合节能建筑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钱江杯”优质工程评选。

四、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推进力度。建设、发改、经贸、科技、财***、国土资源、质量技监、税务、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由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督促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策、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和***策措施,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协调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计划篇7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人民***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府投资和以***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府纳入本级财***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第六章 附

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计划篇8

关键词:建筑节能,可持续发展,节能减排,围护结构

在当代建筑领域可持续发展背景下,为了有效落实建筑工程中“节能减排”目标,应把节能设计贯穿到建筑工程选址、规划、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中,以全过程的节能施工方式,减少建筑设计中材料的浪费。同时,尽量选用可再生资源,并结合施工区域地理环境,合理布局建筑空间,以“因地制宜”的建筑设计方法,最大限度的完成建筑节能设计,保障建筑设计中材料资源的合理化使用。以下就是对节能型建筑设计要点问题的分析。

1节能设计重要性

在我国建筑行业迅猛发展背景下,实施节能设计工作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资源积累速度与资源消耗速度相比,相对较慢。所以,煤炭、石油等能源逐渐枯竭。此时,只有在建筑行业发展中践行节能设计理念,尝试应用生物能、太阳能、风能等新型能源,才能缓解资源匮乏问题,更好地满足人们物质文化需求;第二,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能源利用中的浪费现象较为严峻。即能源利用率较低,且能源分布不均。因而,必须落实建筑节能设计工作,控制资源浪费问题[1];第三,因我国人口众多,能源消耗量较大,而人均能源拥有量较低。所以,在资源数量有限的基础上,应加快建筑节能设计。因为,建筑设计所消耗的资源占据我国总消耗的1/3,若加上房屋建筑材料能耗,其资源能耗量已经达到了1/2。所以,实施建筑节能设计工作已经迫在眉睫。

2建筑设计中节能设计措施

2.1整体规划节能设计

我国建筑领域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为了有效缓解社会发展中的资源紧缺问题,应对建筑节能设计进行合理规划。首先,在建筑选址时,应把“节能、节地”作为指导思想,尽量避免把建筑物安置在山谷、沟底等地方。因为,沟底、山谷有“霜冻”效应,会增加采暖耗能。所以,通过平地、向阳等地方的选择,更有利于达到节能设计目标。同时,在建筑选址时,应尽量选择一块废地,这样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且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除此之外,在建筑选址时,为了保证人们的健康,为人们营造一个舒适的生活空间,应选择地温适宜,土壤中无毒,远离雷达站的区域,避免周边环境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坏。其次,在建筑整体规划过程中,为了突出节能设计理念,应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气候特征等,对建筑物进行合理布局[2]。同时,遵从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保持建筑室内连续日照时间超过2h,且以南北向朝向设计方法,高效利用太阳辐射能源,营造适宜的室内环境。再次,在建筑物整体规划作业中,也应注重科学设计建筑体形。而因建筑体形系数每增加0.01,其耗热量就会随之增加2.5%。所以,应保证建筑体形系数在0.3以下,体现节能型建筑设计目的。除此之外,在建筑物总体规划过程中,需利用树木等改善建筑绿化环境,调节室内气温,降低空调能耗。

2.2围护结构节能设计

1)外墙节能设计在建筑规划设计中,因建筑围护结构具有抑制室内热量、促进室内热量吸收等功能。所以,在建筑节能设计过程中,应做好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工作。其中,在外墙节能设计时,应抓住外墙制冷节能原理,优化外墙节能设计。首先,在建筑外墙施工过程中,应尽量选用蓄热材料。蓄热材料,具备延长日照的功能。因此,将其应用于外墙设计中,可保证室内温度均匀性、稳定性,满足节能设计要求。其次,为了改善玻璃幕墙能耗高的现象,在外墙设计中,应把双层或者三层玻璃作为围护结构,利于玻璃之间形成相应的阳光温室,提高建筑室内温度,减少冬季采暖能源消耗[3]。同时,基于外墙部分设计工作开展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发挥外墙保温、隔热作用,调节室内温度,应致力于开发新型复合墙体材料。包括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岩棉、玻璃棉、矿棉、加气混凝土等等,这一类复合墙体材料具备保温、隔热、无甲醛、无污染等优势,且利于外墙热工性能的提高。所以,若使用复合墙体,可更好的达到建筑节能设计目的。2)屋面节能设计在当今建筑设计中,为了进一步践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设计目标,应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落实屋面的节能设计工作:第一,在屋面节能设计时,应合理优化屋面构造。例如,坡屋面、倒置式屋面、双层通风屋面、蓄水屋面、外保温屋面等均对屋面节能设计有利,所以,应强调对这几种屋面构造设计形式的应用。而若某地区夏热冬冷,那么应通过屋面种植的方法,改善建筑室内温度,降低能源的浪费;第二,在建筑屋面节能设计中,为了有效减轻空调负荷,应采取“冷”屋面设计方法。因为,“冷”屋面设计中的反射率是0.65,热辐射系数是0.75。所以,可使浅色屋面表面和周围温度差达到11.1℃,为人们营造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取得良好的节能设计效果。例如,白色屋面设计方式就是节能屋面设计的典范[4]。从以上的分析中即可看出,屋面的节能设计,有利于改善建筑设计中空调负荷问题,降低建筑能源消耗量。因此,应强化对其的落实,实现节能设计目标。

2.3节能材料使用

在建筑设计中,为了践行节能设计理念,尝试应用各种节能材料是非常必要的。例如,绝热材料、节能墙体材料、节能门窗材料等等。其中,在绝热材料使用过程中,应注重把它的导热系数控制在小于0.2W/(m•K)的状态,并保证其具备疏松、多孔、密度小的特点。同时,现阶段的绝热材料种类较多,包括了金属绝热材料、有机绝热材料、无机绝热材料等等,应对其进行合理化应用。此外,在建筑围护结构施工过程中,为了突出节能设计理念,应尽量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面聚氨酷夹心板、金属面聚金属面苯乙烯夹心板等作为主要建筑材料,这一类材料具有节能优势,可更好的满足建筑节能设计要求[5]。除此之外,在门窗等建筑材料选用过程中,为了达到节能设计目的,应充分考虑门窗材料的保温隔热性能,尽量选用聚氯乙烯塑料门窗、断热铝合金门窗、环氧树脂玻璃钢窗等,突出建筑节能设计优势,避免资源浪费问题。除此之外,在门窗玻璃建筑材料选用时,可选择中空玻璃。因为,中空玻璃热阻能力较强,所以,隔热效果极佳,可缓解空调能耗。

3结语

传统的建筑设计方法已经无法应对国际能源危机问题。所以,在全球能源储量逐渐减少的背景下,应大力推广建筑领域的节能设计工作。即在建筑设计中,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为指导思想,落实建筑整体结构的节能设计工作。同时,通过外墙节能设计、屋面节能设计的方式,突出节能设计理念,另尽量选用绝热材料、节能墙体材料、节能门窗材料等节能建材,更好的落实建筑节能设计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者:张爱英 单位:山西中方森特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

参考文献:

[1]王祎显.浅谈建筑节能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J].门窗,2016,20(11):36,38.

[2]王槟.关于建筑设计中的节能措施的分析[J].江西建材,2016,15(5):50,55.

[3]田小鹏.浅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节能措施[J].低碳世界,2015,40(36):134-135.

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计划篇9

任务,下面我就全区建筑节能墙改与供热计量等方面的重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关于2012年工作回顾

2012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支持和指导下,在自治区人民***府和厅***组的坚强领导下,在自治区在相关部门及各市县人民***府的支持和配合下,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干部职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奋力拼搏,全面超额完成了 “十一五”和年度建筑节能墙改和供热计量目标工作任务。重点作了以下工作:

(一) 建章立制,扎实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成效显著

二是完善***策,强化监管,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大幅提升。出台了《**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自治区人民***府第22号***府令),印发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标志着建筑节能***

策法规体系基本健全;发挥***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关口作用,建立完善建筑节能从设计审查到竣工验收备案全过程闭合监管体系,标志着闭合监管机制形成;建立建筑节能墙改责任考核制度,与五个地级市和18个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建筑节能墙改目标考核责任书,组织对全区各市县建筑节能墙改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做到年初建账、年中查帐、年底交账,切实将建筑节能墙改各项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标志着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基本建立;强化建筑节能和新墙材应用质量监管,组织建筑节能墙改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规范建筑节能工程各实施主体的质量行为,全面提升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标志全区监督检查成为常态。

三是启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率先实现我区绿色建筑零的突破。印发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代自治区人民***府编制完成《**绿色建筑“十二五”专项规划》(报批稿),编制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标准及***策汇编》,成立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与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联合举办全区绿色建筑培训班,我区13位专家荣获国家绿色建筑评审专家资格证书。“中房—东城人家(一期)工程”经专家评审、我厅审核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备案,被授予**首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二星级称号。标志着我区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机制已经建立,发展绿色建筑的***策和市场环境已经形成。

五是积极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提请自治区人民***府成立了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起草印发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方案》,在全区范围组织开展民用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工作,固原、**等市县已完成建筑节能及能

耗信息统计调查。

(二)抢抓机遇,创新工作,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稳步推进。

(三)以节能、节地节材、

利废为导向,大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

一是积极引进、研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技术、产品、工艺和设备。支持新墙材企业重点研发节能自保温或复合保温的煤矸石烧结制品,形成与结构同寿命自保温或复合节能保温新墙材体系。成立课题组,对“煤矸石页岩自保温砌块”、 cl新型节能抗震结构体系、hs系列建筑节能结构体系和jt砖自保温结构体系进行专题研究,并开展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在示范工程基础上,编制地方标准,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应用,切实做好节能抗震新型墙材和结构体系推广应用的项目筹备。**中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研制的煤矸石页岩烧结自保温砌块,已形成20万m3产能,在石嘴山市汉唐庭院住宅小区进行试点应用;**奥伯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和**东方建材厂研制的(复合保温)烧结多孔砖,已形成250万块标砖产能,已在贺兰县宝庆花园住宅小区试点应用。

二是支持建材企业更新改造和技术升级。积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本地粉煤灰、硫石膏、工业废渣等,发展符合建筑节能轻质高强的复合墙板和蒸养制品以及南部山区高孔洞率、高质量的粘土类墙材制品。2012年改造和新上砖、砌块、板材3种类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线8条。节能保温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已经逐步走上自动化,新型墙材产业结构逐步调整,发展势头良好。目前,我区符合建筑节能轻质高强的复合墙板、复合节能保温砌块以及烧结蒸养制品等各类新型墙体材料规格齐全,能够满足各种结构体系民用建筑工程应用。

,引领和带动优质节能自保温结构体系的新型墙材的生产和应用。

(四)扎实推进城镇供热计量改革

三是积极落实供热计量收费***策。银

川市率先制定出台了两部制供热计量价格并制定了具体的计量收费办法,从2012年采暖季开始,对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全部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并认真做好计量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为制定和完善我区供热计量收费***策提供数据和支持。石嘴山市、**市、固原市、中卫市、**县等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正在制定或报批。

2012年是建设领域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收官之年,一年来,我们抢抓机遇,攻坚克难,求真务实,奋力拼搏,建筑节能墙改和供热计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城乡建设事业快速发展作出应有贡献。在此,我代表住房城乡建设厅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建筑节能墙改和供热计量工作的自治区财***厅、经信委、发改、物价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同志们,向建设系统支持和帮助建筑节能墙改和供热计量工作的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向辛勤工作在建筑节能墙改和供热计量工作一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崇高的敬意!

二、关于2011年主要工作任务(一)指导思想: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筑节能墙改和供热计量工作将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住国家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历史机遇,以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为主线,以科技进步和提升能力建设为为突破口,以完善配套***策和技术标准为手段,以改善建筑功能、提升建筑品质、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和方式的转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目标。强化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大供热计量改革力度,大力推进新型墙材的规模化生产和应用,扩大可再生能源应用规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全面实现建筑节能墙改和供热计量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业绩,为全区建设事业跨越式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目标任务

。各县城镇规划区(城关镇)范围内进行节能65%标准示范试点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节能75%的试点示范工作;争取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二五”安排的非节能适宜改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任务,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既有居住节能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完成区、市两级***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全区新型墙材的生产能力达到31.5亿标块,新型墙体材料在城区建筑应用比例达到70%以上,全面完成县级规划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进山区乡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稳步推进农村建筑节能工作,在自来水普及的农村,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供应和太阳房技术。

(三)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严把“三个关口”:设计***审关,竣工验收备案关,工程交付使用关;落实 “三项制度”:节能监督检查制度,能耗信息公示制度,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制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节能墙改、***纸审查机构,要强化监管,切实履职,严格落实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确保全区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到位率96%,五个设区市100%达标。

(五) 加大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力度,五个设区市年内供热计量收费全覆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府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意见》,按照“***府主导、热企实施、社会监督(六)积极推进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设。深入开展全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全面完成全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搭建***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数据平台,对典型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启动***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建节能改造,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全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建立并及时报送建筑能耗统计报表,盘清建筑能耗家底。

技术标准支撑。区标办、节能墙改办、新技术协会做好重点技术集成和综合示范技术研究,指导各地扩大示范规模,提升示范工程技术含量和辐射带动效应。

(八)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为抓手,继续完善我区绿色建筑评价配套标准及***策,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完成《**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编制,提请自治区人民***府实施《**绿色建筑“十二五”发展规划》,加大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技术集成、***策引导和成果推广力度,加快绿色建材产业、节能技术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推动适宜性的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加大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启动三星级绿色建筑示范工程评审工作,大力发展二星级绿色建筑工程建设,促进我区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九)抓大项目,大力发展节能环保利废新型墙体材料。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四两拨千斤”的***策杠杆,大力扶持和鼓励新墙材企业建设上规模、上档次、满足50%以上建筑节能标准的新墙材项目。通过大项目建设,消纳宁东重化工基地以及各大电厂产生的上千万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促进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发展。

三、关于保障措施和关键要求

(一)对于新建建筑,重点是执行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关键是严把许可备案关口。积极做好《**建筑节能条例》(草案)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力争使其列入2012年人大立法计划。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确定的基本法律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强化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从规划设计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监管措施。切实把好施工***设计审查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和交付使用“三个关口”,不符合节能标准的***纸不得通过设计审查,不得通过设计审查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和室内温控装置的民用建筑工程,就是不合格工程,坚决不予通过节能专项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交易手续。确保100%满足

结构抗震安全、环保节能强标的建筑交给用户使用。

(二)建立建筑节能与墙改工作协调管理和目标任务考核机制。加大与发展改革、财***、经信、教育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力度,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建立并落实建筑节能协调机制,定期交流和研究解决建筑节能与墙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内外联动的工作局面。继续坚持建筑建筑节能墙改和供热计量考核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考核办法,强化考核手段,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市县和部门实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效果较差的追究责任和行***问责。

(三)创新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体制和机制。一是积极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研究制定配套激励***策,扶持专业节能公司,培育节能市场;二是鼓励供热企业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立谁投资谁受益,多投资多受益的建筑节能投融资市场机制,吸引和调动社会力量投入节能改造,拓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投融资渠道,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健康发展;三是加大墙改基金支持既有建筑节能节能改造的力度。

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计划篇10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建筑物整体质量为目标,以推进建筑节能与新型建材应用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相结合为原则,以科技进步为引导,示范先行,分步实施,因地制宜,扎实有效,稳妥推进,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年,全市建筑节能的主要目标是:*市区的新建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在设计上,必须达到国家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并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施工建设;各县(市)、*工业园区、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设计上,也必须达到国家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并至少要有一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照节能设计施工建设。到2009年,各县(市)、*工业园区、龙虎山风景旅游区要全面推行建筑节能工程,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必须全部按照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施工建设。全市居住建筑项目要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公共建筑项目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对既有建筑物的建筑节能要逐步实施改造,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在建筑物围护结构中,采取隔热保温等节能措施和选用节能型建筑设备,改善建筑物室内热环境,减少建筑设备能耗,达到降低能耗、节约能源的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成立*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统一协调处理建筑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建设、规划、房管、财***等相关部门及单位形成合力,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管理、行业监督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适时开展建筑节能调研,推广建筑节能的经验和示范工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法规***策组、科技指导组、***监察组。各县(市、区)***府、*工业园区、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地的建筑节能工作。

(二)明确要求,严格标准

一是要逐步建立一套成熟的建筑节能体系。按照国家建筑节能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建立一套适合本地的、成熟的、绿色的建筑节能体系,鼓励支持企业研究开发和应用新型的节能环保建材,使建筑节能不断规范化和标准化,适时出台《*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逐步完善建筑节能指标、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二是要制定优惠和鼓励***策。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要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制定优惠和鼓励***策。以后凡被确定为省、市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府给予减免一定规费的优惠***策。三是要积极应用新科技,推广新材料。加强和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内外建筑节能方面成熟技术与资金,实现我市建筑节能跨越式发展。四是要加强与墙改部门合作,结合国家有关墙材革新***策,在节能建筑中积极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市场化、产业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完善措施,加强监管

要确保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就必须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措施。要把建筑节能的管理职能、实施内容、相关要求、责任罚则等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审查环节:各级规划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时,要依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规范及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规划审查的通知》(*建规〔20*〕49号)要求,在建设单位报建民用建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编制建筑节能专题篇(章),并纳入方案说明书或文本;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对建设项目节能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未取得建筑能耗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设计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委托项目设计,不得要求设计单位降低标准,变更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在规划、设计建设项目时,对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对其他各类建筑应当按照现行的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在初步设计方案中应有建筑节能专篇,须包括建筑节能计算书,并说明达到的节能设计指标和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在施工***设计文件的总说明中,应单独有节能设计说明和主要节能指标,节能部分应做出节能设计详***,并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有关节能产品、材料的性能指标。

3.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环节:施工***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设计文件时,应按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192号)要求,对施工***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不得出具合格的施工***审查技术报告。当地建设行***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建设项目施工环节:建设单位要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并配套满足建筑节能的施工机械和技术要点,确保工地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各施工质量监管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建筑工地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依据有关标准进行现场验收和复验,执行见证取样规定,认真做好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编制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加强施工质量控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监理,加强节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设计或施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其改正。若拒不改正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主管部门处理。工程监理完成后,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并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可靠。

5.竣工验收监督环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将建筑节能的内容作为监督重点,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专篇。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没有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依法节能,严格***

建筑节能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节能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各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都应依法监督管理;建设行******部门都应严格行******。对违反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又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在我市顺利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使建筑节能形成社会共识。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建筑节能***策、地方出台的建筑节能法规、建筑节能规划和建筑节能知识,利用咨询活动、举办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普及节能科技知识,在***府网站定期国内外和我市建筑节能技术、***策等信息,认真组织每年的建筑节能宣传周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开展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培训,提升建设各方主体和监管人员建筑节能的专业水平。要制定周密的建筑节能培训计划,针对不同的对象,分期分批、循序渐进地开展不同层次、适合不同阶段的建筑节能专业技术培训,从而促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造价和管理各方熟悉和掌握建筑节能专业技术与***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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