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职责10篇

工程监理职责篇1

【关键字】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是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监理活动,根据业主的委托,它既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阶段,也可以是工程建设的某个阶段。不论是参与哪个阶段的工程监理,监理单位都要确立地位、摆正位置,有效地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1 了解、熟悉工程隐蔽验收的程序,正确履行监理职责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件》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及相关要求,工程的隐蔽程序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申请―监理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检查或随机巡查或不检查。其中前五项为工程隐蔽的基本程序,第六项为法定程序,第七项由监督人员或随机巡查等方式,检查人员施工质量,并神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监督抽查的同时还要抽查监理的旁站记录。

2 赢得信任,充分行使监理职权

2.1 严格内部管理,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素质建设是赢得业主信任的基础。

加强行风建设。内部要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来指导工作、规范行为、明确职责,同时加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项目监理部在开展监理工作的同时,要建立和健全项目监理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及工作标准,形成工作例会制度、对外行文审批制度、监理资料及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监理知识、专业技术的学习和绩效考核制度、***务公开制度、生活管理制度等。

2.2 强化监理深度和力度,力争控制目标的实现是赢得业主信任的保障。

及时、适时做好施工***的熟悉、审阅工作。监理单位在收到全套施工***纸后,监理公司要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阅***纸,领会设计意***,熟悉***纸细节,明确工程监理的关键部位,对控制目标进行分解,编制分项工程、关键部位监理旁站规划及实施细则。施工***审重点是:施工***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要求;***纸是否符合现场和施工的实际条件,深度是否达到施工和安装的要求,是否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对选型、选材、造型、尺寸、关系、节点等***纸自身的质量要求的审查。

3 理关系,正确行使监理功能

3.1 坚持原则,实是求是,严格按规范、规程办理,讲究科学态度。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应强调各方利益的一致性的建设工程总目标,应鼓励承包商将建设工程实施状况、实施结果和遇到的困难和意见向他们汇报,以寻找对目标控制的干扰。双方了解得越多越深刻,监理工作中的对抗和争执就越少。

3.2 经常召开沟通协调会,适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监理工程师要根据监理工作开展、进展的情况,经常召开例会,及时总结管理、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交将取得认真、严格、规范的工作成果,向业主通报,使业主了解监、建双方的工作情况。

3.3 加强管理,严格验收程序。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单位的质检员,工程报检要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理每次验收时,只要发现其不合格分项超出抽检允许数量,就不要继续往下进行验收,要求其先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验收,监理除验收首次发现不合格项整改情况外,对所报验收段重新全面抽检。

3.4 落实旁站制度,保证关键部位质量。监理工作的重点要放在事产控制,这是监理职能要求。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监理人员要实行旁站,巡视或平行检查。

4 提高素质、有效履行监理职责

4.1 加强人员培训和交流,提高监理队伍素质,是提高监理质量的有效途径。要想适应监理工作,非下功夫努力学习不可。首先生向书本学习,尽快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经济合同和相近相邻专业的基础知识,拓宽知识面,掌握从业的基本技能。同时也要时刻关注建设市场的发展,对新材料和新技术的运用做到事前掌握了解。

4.2 适时做好从业人员的不定期培训。当国家对建设业有新的法规、玫策出台时,当某种现象已经成为行业的通病或顽疾时,当某工程质量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影响极大时,当国家对建筑材料的使用、推广应用操作技术,对规范、***集作较大调整时,适时对从业人员进行短期的强化培训,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4.3 严格要求,把好资料真料关。工程质量等级的评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资料记录,同时存档的原始资料,是以后工程质量查证的主要依据。把好资料真实关,实际上就是严把质量关。

4.4 加强工程建设信息管理。工程建设监理离不开工程信息,在工作过程中,要全面、准确、及时地整理、处理、存储、传递、应用收集到的信息,形成一个以监理为中心的信息网。对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四方会议达成的意见形成书面文字送交各方,及时解决设计、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月底以监理月报的形式向业主反映每月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5 工程监理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5.1 招标体系不健全

监理提供的是一种专业化服务,理论上讲,完全公平竞争的服务市场是不存在的。对于监理提供的专业化服务,无法通过一个完全统一的标瘁来衡量,加之同工程建设的过程相比,工程监理的招标过程则相对短暂的多,建设业主也就是更难在短暂的投标过程中从监理单位的资质、业绩、拟派人员的资历等指标中对监理单位所能提供的服务水平做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形成了一种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对业主的不公平。

5.2 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我国的监理工程师主要都是一些没有工作经验的高校毕业生,企业上级单位相关部转来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等,整体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学历普遍较低,水平参差不齐,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监理人员缺乏综合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经验,总体上缺乏技术与和宣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

5.3 法制建设不完善

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条款不少,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更多,这充分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更多,这充分反映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与国际建筑管理咨询企业相比,法制建设还比较薄弱,突出表现在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方面。市场规则,特别是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规则不健全。市场信用机制、价格形成机制、风险防范机制、仲裁机制等尚未完全发挥作用。

6 我国工程监理业的发展对策

6.1 完善现有的招投标制度

工程监理推行招标与投标制度其意义在于在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这样就可以通过竞争争造成监理企业的优胜劣汰,进而推动监理行业资源的重新配置,促进监理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

6.2 监理人才的高素质化

工程项目管理作为工程监理企业的发展目标,它是高智力的知识密集型行业,人才的知识结构和充度将决定企业的兴衰,未来企业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将是人才的竞争。

7 结束语

大力发展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国的监理企业应谨言慎行遵守国际化发展的需求,从片面的监理扩展到全面的项目管理。

参考文献

[1]陈飞.建筑工程监理发展中的问题和对策.建设监理.2005年第6期

工程监理职责篇2

摘要: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是一项国际惯例,在我国推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介绍了我国目前实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提出了在我国实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对策。 关键字:监理工程师责任保险 一、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以及造价等问题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越来越密切,可以说,现阶段建设监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但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时可能面对的风险也逐步凸现出来,对此,人们的认识是非常不够的。我们一方面要继续推动监理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要重视监理工程师职业风险的防范。笔者认为,逐步推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将有利于我国建设监理事业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我国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 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仅在个别经济较发达地区开办了一些职业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设计职业责任保险。中国首份监理责任保险于2002年在上海诞生,上海外建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取得了1000万元的监理责任保险。但上述职业责任保险尚处于试办阶段,远未形成规模。与其他险种相比,职业责任保险从总体上仍然是最为滞后的保险业务。 纵观几年的发展历史,我国专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 (1)业务量极其狭小,与巨大的职业责任保险潜在市场不相适应。虽然我国的职业责任风险大量存在,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巨大,但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职业责任保险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处于低迷状态,难以满足社会各界的需要。 (2)发展不稳定,无规律可循。职业责任保险自从在我国起步以来,一直在低谷中徘徊,保费收人等指标不是平稳地上升,而是上下波动,起伏不定,为保险人分析评估该险种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保险人目前在职业责任保险的风险控制上找不到规律,无法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办法以及其他实务操作规范,不能像其他险种那样放手经营。 (3)风险巨大,效益不佳。尤其是近几年,国内职业责任保险暴露出高风险的性质,赔付率居高不下,个别年景赔付率甚至超过1000l0,保险人几乎无利可***。为此,很多地区对这一险种望而却步,不敢问津,有限的几个地区开办这项业务,也是本着极其谨慎小l:的态度。 上述特点,也可以说是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有: (1)我国目前缺乏完备的法律制度,还没有足够的能够作为职业责任保险开办依据的各种职业责任赔偿条例。职业技术责任事故的处理,需要各种具体的法律依据。在我国,职业责任纠纷很大程度上依靠《民法通则》的损害赔偿原则来解决,各种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法规还很少。具体到建设工程监理,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限的几个法规条例对监理单位的损害赔偿作了规定,但却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且赔偿数额相对较小,致使监理单位风险意识薄弱。其他行业也类似。这就使职业责任保险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依据,从而无法大规模开展。 (2)缺少权威的鉴定机构来明确判断职业责任归属,对职业责任纠纷进行仲裁。由于职业责任与专业技术有关,保险人不可能对各行各业所特有的专业知识像专家那样深人掌握,一旦发生事故,对于是否属于职业责任,是否应该赔偿损失,仅仅依靠自身的能力是很难判断的。因此,必须有权威性的责任事故鉴定机构充当职业责任者与受害者及保险人之间的仲裁人,对责任事故做出科学的鉴定,才能明确责任归属,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从而有利于专业责任保险的发展。

(3)保险公司缺乏经营职业责任保险的经验,无法为投保人提供相关服务。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保险公司由于既懂保险又懂专业的人少之又少,因此难以为投保人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服务。而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服务的做法,也极易引起投保人的抵触情绪。即使在法规、***策等配套措施到位后,如果不尽早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能力,将阻碍职业责任保险的顺利实施。 因此,受上述条件的制约,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缓慢,步履维艰。 三、我国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 1.完善相关法规和合同条件 监理工程师责任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是否明确、完善,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能否有效推行的关键。《建筑法》规定了监理责任赔偿制度,这是实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重要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建立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与之配套。此外,与FIDIC条件相比,我国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没有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做出规定,对其中涉及监理工程师赔偿责任的条款也存在着模糊不清的解释,使得我国现有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过小,不足以补偿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失误所造成的业主和第三方的损失。应参照FIDIC合同条件,在监理合同中加入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专项条款,使职业责任保险真正为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所重视,全面提高监理单位的质量意识、风险意识。 2.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宜采取强制保险的形式。 这是因为:第一,从保险原理分析,责任保险的基本社会目标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以自愿保险方式开展,则工程监理单位有可能不愿投保,保险人则有可能拒绝承保。这样,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将会降低。第二,从社会现实分析,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还不强,监理工程师制度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规范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实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赔偿制度还有许多工作要靠法律和行***的手段去贯彻落实。鉴于这些情况,只有实施强制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才能确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才能促进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完善。在目前尚无强制保险的情况下,也可以制定一些倾向性的***策,来推动工程监理单位投保的积极性。在这方面,上海市的做法值得借鉴。《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权。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方案应当有体现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优先中标权的内容。 3.建立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归属鉴定机构。 在发生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时,由何种机构判断责任归属,是实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服务专业性极强,保险人以及一般仲裁机构不可能对复杂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做出权威判断。目前,能够成为我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归属判断的权威机构有两种:一是人民法院,这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的责任认定机构;二是由司法行***机关!行业协会的专家组成的鉴定机构,这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时的责任认定机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经上述权威机构认定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实施理赔工作。 4.提高保险公司服务水平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建设工程方面开发的险种单一,保险费偏高,服务质量较差,专业人才缺乏,这与我国推广工程保险制度的要求相去甚远,也难以适应加入WTO后面临的国际竞争,必须尽快加以改变。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人才和工程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制度,联合社会上现有的专业技术人才,为投保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这不仅是推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需要,也是提升我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客观要求。 参考文献 [1]艾幼明,关惠清,沈晓凤.责任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保险[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6. [2]田元福,李爱春.建设项目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探讨[J].兰州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 [3]周福民.加拿大的工程建设管理与市场机制[J].建设监理,1995 [4]于春普.建立设计保险的若干思考[J].建筑.1999

工程监理职责篇3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职责;权利;义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模式处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转变的国度阶段。建筑施工企业不再是单纯从属于国家行***机关的“施工单位”,而是作为***法人,逐步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

浅谈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依据,应严格按照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授予的职权范围和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的监理单位的职权范围执行。

1、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1)向承包人书面提供***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的施工放样;

(2)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3)签发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4)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5)按施工程序对每到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重点工程跟班检查,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回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2、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1)审批承包人的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2)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年度、季度及月度计划。

(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会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家路爱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4)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终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作出相应的决定。

3、工程费用监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1)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2)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剂量合适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成的合法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3)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中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据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要求;

(4)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省或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或其他事项(人工、材料等)价格的张罗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

4、各级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4.1 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的职责与权限

(1)负责和主持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业务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具有决定权;

(2)解释或纠正合同文件中不明确或不一致的地方;

(3)审查、批准和签发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单价调整等命令和报告;

(4)主持工程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5)签发支付证书、月进度报告、工程竣工移交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等;

(6)对监理人员进行协调和管理,对监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表现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评价和处理。

4.2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

(1)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负责并主持驻地监理工程师的一切监理业务,对所属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协调;

(2)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

(3)审批一般工程变更,审理延期和索赔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4)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假话、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

(5)签发分项工程开工令、中间交工证书,审核、签认中期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

(6)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实施全面监控,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按合同要求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想承包人签发工作指令:

(7)主持工地会议,研究和解决施工中的各种问题。

4.3 监理员的责任与权限

(1)熟悉合同条款和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纸及其变更或特殊要求,并予以落实和实施;

(2)严格施工现场监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地质量监控,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的现场察看监理:

(3)参加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承包人提交的各种实验、测量工作,复核所有实验、测量记录认定并留下痕迹;

(5)初审承包人提交的各种资料和表哥,核实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表,提出审查意见;

(6)执行监理细则,做好监理日记和填好各种监理***表:

(7)复核承包人提出的延期和索赔申请的依据、期限和费用计算,并提出复核意见;

(8)办理高级驻地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5、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5.1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职责与权限包括以下几方面。

(1)根据合同文件,制定和完善工程项目的监理规章制度、监理办法和各种监理程序,同意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并检查其落实和执行情况;

(2)对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报告和文件进行研究和批准,包括支付证明、设计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及重大技术、合同等问题;

(3)指导和协调各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工作和各合同的施工活动,并有权抽检各部位的工程质量;

(4)对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建市设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全线的监理培训和一些技术活合同管理的会议:

(5)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世界银行、总监理工程师、业主及其他方面提交有关的报告和文件;

(6)参加各合同段工地会议和有关施工活动;

(7)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和交办的工作。

5.2 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这则与权限

(1)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对合同工程进行伞面管理,负责组织和执行日常监理工作;

(2)批准承包人实施性施工方案,检查进度计划、施工***纸和竣工***纸,向承包人发出分项开工指令,为工程定线、定位提供数据足疗,审查和认可工作区域及运输道路等:

(3)批准或不批准诸如承包人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采用的设备仪器及各种材料,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工艺、中间检验,计量支付等申请进行鉴定和审核:

(4)控制和评价工程质量与进度:

(5)审批计日工,计日工总数应控制在合同限额范围内:

(6)主持工地会议,并写出会议纪要,管好一切施工归档,做好监理日记,保存所有来往信件和记录并归档;

工程监理职责篇4

一、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工程项目的业主对监理工作还不够重视,***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内投资商对工程项目管理大都按计划经济的模式相应成立一个具体实施项目的管理班子(即业主代表)。从***策处理到选择施工单位及工程施工时的质量、进度控制和资金支付管理统一自行负责,现在要转移给监理工程师来具体实行全方位管理,还不很放心,仅出于国家有关***策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才使工程监理制度逐步实施,但对工程监理制度的认识还有一定的距离。大部分业主认为对工程施工实行监理制度是为了应付国家有关部门的***策(有的采用内部监理)。他们把工程监理人员作为业主管理工作班子中下工地蹲点的技术人员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来看待,目的是为了加强业主方的技术管理力量。还没有真正认识到监理工程师是***、公正地按国家的有关法律及工程技术标准、经济法规、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为依据行使监理职权开展工作的。由于业主对工程监理制度认识上的差异,给监理工程师在实际工作中带来一定的操作难度。

2、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利的体现方面,国家的有关部委所规定的工程监理规定及办法中虽然提到这方面的内容,但还不够明确,除公路工程外大部分行业的工程监理规定及办法只提到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洽谈监理合同时具体商订,也没有讲到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与义务要进入工程的施工合同。国内目前尚无统一的土木工程施工监理规定,有的省市各部门还另作规定,这方面的要求很少提及。例如国内的有些监理规定中讲到监理工程师有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的职权,但实际上在一般的工程监理合同中不可能出现。所以在大部分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中没有明确体现监理工程师的应有职责权利,而有的就根本没有进入施工合同文件。这样就给实施职责时产生较模糊的概念,使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的工作很难开展,工地上碰到什么间题,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都得随时向业主代表汇报。监理工程师也无法***、公正地来处理施工合同规定的有关事项,体现不了其应有的监理作用。

3、近几年来大部分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都是拼盘的,资金到位很困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的领导整天忙于筹集资金,并千方百计动脑筋省钱,把不该省的监理费用也想省,招聘或委托监理工程师时也尽量压低监理费用,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服从业主代表的统一管理调度。有时工程的资金支付不出来,他们就请监理工程师出面想办法去应付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也出于无奈只能找工程施工上某项程序还不当等为理由而推迟签字,从而来达到推迟付款的目的。为了支持业主的工作和维护业主的威信,有些监理工程师也做了些违心的事,失去了监理工程师应有的公正性。

4、行***领导的干预,使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难以适应。特别是工程的工期变更。承包商按照合同工期安排了较周密的施工组织设计,但有些行***领导出于某种***治上的需要,很关心工程的进度,经常提出要提前完成。这样多次变更工期就打乱了整个工程的施工计划安排,使承包商的压力过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承包商的利益,而且还不能提出索赔,只有想办法全力以赴去抢进度。业主代表也为了抢进度想出办法搞劳动竞赛,以工程进度的快慢排名次来进行奖罚,这样就势必会影响工程的质量。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既无权阻止业主工作的随意性做法,也无权为承包商的利益着想提出其应有的索赔,同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要求也只好有所放松,否则就会导致工程进度缓慢而受影响,承包商和业主都不会满意。

5、监理工程师自身素质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理工程师在具体工作中的应有职责和权利的体现。有些监理工程师的知识面不够宽,缺乏工程设计和施工方面的经验,同时还缺乏工程经济、财务、法律和金融贸易等相关知识,所以在具体工作中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例如在管理中碰到施工单位做的程序不当或工程设计上本身的问题,可自己却搞不清该如何去判断处理,提不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有个别人由于***治素质上的因素,工作责任性不够强,从而使业主和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信任度的下降。

二、怎样发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目前各行业的工程项目建设普遍要求建立工程监理制度,而且已从内部监理逐步规范到外部监理,***府部门也建立了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的质量问题已引起各级***府主管部门的重视。要真正发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就必须加强监理工程师的队伍建设,规范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等条款,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体现。

1、***府各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作用和意义。加深和规范工程监理制度,是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领域改革的需要,是进行坚持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需要。从事工程监理行业的监理工程师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学习,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具有对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的高度责任感,并应遵守“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的准则,和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全面履行工程监程的职责和义务,真正体现监理的公正性。用自己良的服务态度、熟练的岗位技能和丰富的知识、经验服务于工程建设,搞好监理工作,赢得业主和承包商对监理工作的重视及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

2、应把监理工作较规范详细地纳入工程施工的承包合同中,国际上通用把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明确了工程实施管理中有关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的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工程中的监理操作程序和有关事件的处理等。在国内公路工程和一些特大型工程项目中采用较多,但有些地方在公路、桥梁工程建设中对业主有制约的条款基本上作了变更(包括监理工程师的权利等)。象目前一般的水运工程、水利工程及其他工程根本就没有采用这个国际通用合同条件,也没有按国家的有关工程监理规定来执行。我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与义务应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以及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明确”。今后凡采用监理制度的工程项目,应该要按上述的规定来执行较妥,业主和承包商及承包商和分包单位所签订的各种合同也要监理工程师的参加和认可。

3、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并批准后介入比较合适,当然有些国际项目和特大型项目采用监理工程师全过程跟踪监理是十分必要的。在项目开工前招聘监理工程师事实上已经迟了,因为监理工程师要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前要有一个全面了解的过程。了解业主的资金来源和投资情况;领会业主对该项目实施的具体要求及意***;了解和熟悉该项目的施工设计***;了解参加投标及中标施工单位的具体情况(主要是了解对该项目实施的资源投入等情况);了解业主拟定的施工承包合同和中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等。这样监理工程师工作起来就比较顺手,为以后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工程监理职责篇5

 

工程监理服务是工程咨询服务中的一种,工程监理协会一方面要和其它各工程咨询协会统一确定协会在推广职业责任保险方面的任务和职责,有合作有分工,另一方面,也要加强自身建设,在推广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更好的推广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工程监理协会在应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

 

1、与***府、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积极合作

 

推广规范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组织研究工程监理职业教育中责任保险的理论、方针、***策,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交流,建立适合监理行业特点的职业责任保险。协助***府建设行***主管部门和保监会,制定和完善利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推广的法律法规。

 

开展有关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向监理宣传职业责任险,激发其保险需求。考虑到监理的职业技术特性,一般可以通过行业组织、管理机构、专业杂志等途径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上一方面应注重职业责任险有关专业知识的介绍,理性的介绍比较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的习惯思维,另一方面,可以使用一些针对其行业的案例。此外,还可以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对公众进行有目的的宣传,以解除监理关于保险会对其声誉产生影响的后顾之忧。

 

积极组织和协助监理单位参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构建监理单位与保险公司的桥梁。具体包括:为投保单位提供咨询和帮助,如成立特别委员会,为监理单位提供通过监理协会审核并能提供良好服务质量的保险公司名单;组织保险公司投标,以获得较低的费率以及设计较合理的保;建立工程监理职业责任门户网,介绍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知识和实务,为监理单位提供经验交流的平台等等。

 

开展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调研,协助***府总结职业责任保险推广中的经验教训,协助保险公司根据试行情况修改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在推广职业责任保险的初期,也可以采取建立监理行业的职业责任赔偿基金,进行自我保险。具体做法是:由工程监理协会制定一个合适的比例或者数额,要求协会成员从监理收费中扣除上缴,如果某家监理单位

 

在职业责任赔偿过程中,集中使用了一定数额的职业责任赔偿金,那么它必须在此后限定的时间内对使用的基金承担上缴任务,直至弥补这些赔偿数额。这是通过建立工程监理行业内部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机制,以整个行业的经济实力来提高每家监理单位的赔偿能力,抵御监理工程师职业风险。

 

2、建立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归属鉴定机构

 

实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关键点是确定监理的职业责任。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涉及到两个索赔过程:a是合同委托人或第三方对监理的索赔,b是当a发生时,监理依据职业责任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索赔。当a发生时,对监理职业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时,建设行***主管部门进行牵头,临时抽调人手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或由质检站裁定责任归属;二是仲裁,是由合同双方依照事先签订好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进行调解和裁决,由仲裁员认定监理的职业责任;三是法院认定,这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的责任认定机构。而保险公司依据诉讼结果、仲裁结果或***府部门的质量鉴定报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实施理赔工作,当然保险公司有权参与监理和合同委托人的赔偿协商过程,当保险公司与监理就索赔发生争议时,也可以采用仲裁、诉讼的方式。

 

***府出面进行监理责任归属的好处是可以体现***府的权威,且处理的效率较高,缺点是人员的组成缺乏专业性和代表性,处理结果容易偏离专业的轨道。

 

而且***府注重的是质量或安全事故中监理的行***或刑事责任,对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认定,***府没有义务也不具有专业优势。因此,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府逐渐淡出,让专业人士发挥更大作用,只有在发生了危及社会公众的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时,才需要***府介入调查处理。而对于可能引起索赔的职业责任鉴定,应交由专业人士。国际通行办法是在项目开始之前成立争端评审委员会,由项目参与各方共同挑选若干名***的争端调解人,专门负责解决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各种争端,认定相应的责任,这样争端可以及时、迅速而又花费较低地得到解决。而工程监理协会可以联合其它工程协会,提供一个仲裁名单供合同双方选择,也可以抽调专业人士和保险人士组成工程监理职业责任鉴定机构,负责监理合同双方及保险合同双方的索赔纠纷,判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

 

3、组建风险管理机构,协助保险公司降低工程监理职业风险

 

著名的职业风险管理公司ACE将处理其职业责任问题主要采用三种措施:

 

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保险(IssuranCe)和法律措施(LegalFramework),由此可见风险管理在降低职业责任风险中的重要性。保险与风险紧密相连,要推行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就必须加强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风险意识。目前我国的职业责任风险大量存在,保险需求巨大,但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服务措施还没有跟上,往往只关心展业和理赔,而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不甚关心。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保险业的水平还不够理想,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公司缺乏懂技术懂工程的专业人才。

 

在推广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初期,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经验丰富的工程专家和保险公司一起,组建风险管理机构,在监理企业内部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战略,制定企业级别的风险管理手册。

 

此外,在专业服务机构承担具体的服务项目时,应该建立针对每个项目,进行风险评价,具体可以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推荐的风险评价核对表。通过风险管理手册和风险评价核对表,专业技术人员应仔细分析鉴别其将面临的风险.决定如何避免、分配、转移潜在的风险。根据对美国建筑和工程公司的项目和公司管理做法的调研,以及过去数年中的索赔史,美国的研究人员确定了以下风险是应该格外重视的:业主的不合作态度、基于价格而不是基于能力选择项目相关方、合同不完善、工程持续延期、自身在项目中没有积极的参与、公司领导和所属权的变更。虽然这些风险是根据对美国的咨询公司的调查而得出的结论,但对于我国的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工程监理职责篇6

1、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1.1 行为责任风险

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了工程的损失,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对于工程中某些涉及到需要由设计者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认的内容,若监理工程师利用自身的权力单方面指令承包商进行相应的作业,而工程因此发生了损失,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例如,对于工作中该进行检查的项目未作正确检查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因此而使工程留下隐患或造成损失,他就必须为此承担失职的责任。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而造成工程损失。例如,由于疏忽大意,对某些该实行检查或监督的项目未进行相应的检查监督,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监督,却未发现隐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的损失,监理工程师同样要负相应的责任。

1.2 工作技能风险

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例如,对于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监理工程师虽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其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要求,但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原因是他在某些方面的工作技能不足,尽管主观上他并不希望发生这样的过错。

1.3 技术资源风险

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例如,在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对施工过程进行了检查和监督,并未发现任何问题,但仍有可能留有隐患。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可能需要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1.4 管理风险

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师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上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之间的管理约束机制。由于监理工作的特殊性,项目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和工程有关方面打交道的是总监,总监的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监理单位必须让总监有职有权,放手工作,才能取得总监负责制应有的效果。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同样是非常重要的。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项目监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沟通渠道必须有效。

1.5 职业道德风险

监理工程师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社会公众对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服务存在较多的依赖。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必须廉洁自律,洁身自爱,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应的风险。

1.6 社会环境风险

近年来,监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的,是代表业主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因此,让监理工程师来承担或分担工程的质量责任是不正确的。

2、责任风险的控制

监理工程师首先必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

2.1 严格履行合同

严格履行合同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于工作中涉及的所有合同,都必须作到心中有数,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合理地运用自身掌握的专业技能,勤勉地为业主提供服务。

2.2 提高专业技能

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监理工程师决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专业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2.3 提高管理水平

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是落实到监理工程师身上,其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落实到人。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心十分必要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也要建立相关的管理制约机制,才能真正将风险置于控制之下。

工程监理职责篇7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安全生产的总体工作目标,全面规范重点工程建设安全行为,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改善安全施工条件,依法履行***府监管职能,狠抓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坚决杜绝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监管范围

凡由市***府投(融)资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重点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都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市建设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市交通、水利、水务、电力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专业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除外)。

4、市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承担好相应的治安安全、防火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

5、市重点工程纪检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监管的情况进行日常监察、专项监察并受理投诉。

四、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责任追究,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有序进行。

1、市各承担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的主管部门,对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负责。市公安消防等部门对重点工程的治安安全、防火安全等专项安全具体负责。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分管领导,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负直接责任。

2、建设单位是重点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者,必须依法办理各类项目审批手续,坚决禁止未批先建以及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其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安全负领导责任,具体分管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3、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提供勘察文件和设计***纸,保证工程安全性能,并协助建筑施工企业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其法定代表人和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别对勘察、设计结论的安全性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4、施工单位对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负总责。要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其法定代表人和工程项目经理分别对施工安全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5、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实施现场监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对施工安全监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6、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对重点工程建设安全实行全过程控制,确保生产安全。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违法单位和个人的行***责任和法律责任。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各行***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为,实行日常和专项监察,对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凡是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发生安全事故被追究责任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一律取消其年终评选资格。

五、安全监管的主要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主管部门及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要建立主要领导挂帅的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对照各自职责范围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配足监管力量,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网络,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把责任机制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每一个工作环节,确保施工安全。

2、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1)市各职能部门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健全监管网络,加大对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力度,依法查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要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上对各建设项目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至市重点办和市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责令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对整改指令不落实的,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个人作出量化扣分及行***处罚处理。

(2)市***府将定期组织市监察、安监、公安、工会等相关部门,对各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予以公布,确保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严肃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规范,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市监察、安监、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同时将处理结果录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并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还将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一段时间内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4、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工程监理职责篇8

【关键词】监理人员;责任风险分析;应对策略

中***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监理人员的工作对象是投资额巨大、与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所面临的责任风险是复杂的、巨大的和多方面的。因此如何做好监理工作,在监理工作中有效规避责任风险一直是监理人员面对的课题,所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工程监理人员责任风险的由来

1.1、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对监理人员的要求日益严格

近年来不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促使人们对质量安全责任的思考,我国的法律法规随着形势的发展日益健全,对监理人员法律责任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1.2、社会公众对监理人员的要求逐步提高

随着工程建设的发展,社会公众对监理人员寄予了极大期望,在这种环境下,人们逐渐对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一些偏差和误解,一旦工程项目出现安全、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往往想到是因为监理人员不作为造成的,而忽视监理所具有的中介服务性的特点,加大监理人员的责任风险。

1.3、监理人员自身的职业风险

监理工作所处位置十分关键,必须十分谨慎,意思表达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日常工作踏实认真、专业技能扎实全面、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2、监理人员的责任风险分类

2.1、施工单位带来的风险

在目前的建设市场上,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淡薄,甚至有些施工单位为了拿到工程进行挂靠行为,进场施工时很难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即使建立了也是一纸空文,难以实施,有的施工单位在思想上就没把质量、安全等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甚至就抱有偷工减料的思想,不服从监理的监督管理。监理人员在这种环境下管理工程,处境是危险的,一旦发生了质量、安全事故必将会“代人受过”,承担相关责任,严重时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2.2、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建设单位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建设单位将监理的委托关系误解成雇佣关系,将建设单位应当承当的责任全推给监理单位,甚至还明确表示监理就是应替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追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不具备工程管理知识、责任意识淡薄,自身利益驱使,对监理认识不足等原因导致的,监理单位为了获取监理业务,不得不屈服,很难正常开展工作,增加了监理工作的难度,加大了监理人员的责任风险。

2.3、监理人员自身的责任风险

2.3.1、工作技能风险

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为基础的管理工作,因此,尽管监理人员履行了监理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职责,一个工程项目涵盖方方面面,但由于监理人员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性,有可能受技术、资源而带来工作上的风险。如今工程技术日新月异,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规范等层出不穷,监理人员要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所有相关知识和专业技术是相当困难的。

2.3.2、职业道德风险

监理人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必须做到廉洁自律,洁身自爱,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人员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人员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做事不客观公正,敷衍了事,逃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这样必然会因此而承担相应的风险。

2.3.3、行为责任风险

监理人员为正确履行监理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这种风险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监理人员违反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了本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造成了损失。二是监理人员主观上故意不履行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了渎职行为,给工程项目留下了隐患。三是由于监理人员疏忽大意,检查验收工作不认真,并因此造成了工程损失,则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

2.4、其他风险

2.4.1、社会环境风险

近年来,社会对监理行业越来越重视,社会公众对监理人员寄予了极大的期望,但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我国的监理并不等同于国际上的监理,表面看来监理有一定权力,而有些工作实际上执行起来阻力重重,这些就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

2.4.2、合同费用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监理企业为了承揽监理项目选择低价投标,甚至签订阴阳合同,监理单位之间恶相竞争,恶相循环,这样不但挫伤了监理单位积极性,而且这样的合同很难执行,致使监理企业为了保住成本选择一些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与岗位不对称监理人员上岗,这样很容易使监理工作流于形式,更难以保证工程监理质量,也加大了监理人员责任风险。

3、应对策略

3.1、施工单位带来的风险应对策略

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监理工作流程进行工作,在监理进场第一次工地会议时就应建立与施工单位正确关系,并做好监理工作交底,明确工作程序。在工程开工前要求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理人员并对关键工作进行预控,避免和减少施工单位不必要的返工。在日常工作中,监理人员应当根据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需要施工单位整改的,监理人员先口头提出问题或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必须立即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相关单位。

3.2、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带来的风险应对策略

当业主一些人员行为不利于工程干扰监理正常工作时,监理人员要坚持原则,有礼有节、按章办事,即使得罪了业主代表,也要坚决予以制止,不能纵容其任意发展,增加监理风险。

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把热情服务放到首位,优质服务落到实处,协调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关系,从大局出发,顾客第一,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以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业主的行为,这才真正做到维护业主利益。

3.3、监理人员自身的责任风险应对策略

3.3.1、工作技能风险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监理人员由于个人资历、经验和专业技能的限制,即使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但也无法避免缺乏专业技术知识这一风险的发生,因此,监理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不断学习,与时俱进、总结经验,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监理企业也要以人为本,切实提高监理人员专业技能,做好人力资源管理,比如经常性以开会形式学习培训、组织企业内部专家讲座等,提高监理人员综合管理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3.3.2、职业道德风险应对策略

我国的监理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监理人员应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要求监理人员以勤勉认真、热情服务、爱岗敬业的态度开展监理工作,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处理问题时必须客观、公正,同时,还应做到廉洁自律,洁身自爱。

监理企业内部要建立和完善内部职业道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向高层次、高水平、高素质的方向发展。

3.3.3、行为责任风险应对策略

监理人员既要有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又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在监理日常工作中履行监理职责要做到掌握合同、认真管理,技术过硬,对关键环节严格把关,这样认真履行了监理职责和义务才能把各种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才能真正将行为责任风险置于控制之下。

3.4、其他风险应对策略

3.4.1、完善法律体系

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长足的进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存在着大量触及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现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对含义模糊或无法实施的应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3.4.2、严格履行合同

监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工作中涉及的合同都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利,合理地运用自身掌握的专业技能,以合同为依据,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为业主提供服务。

3.4.3、大力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

加大职业责任保险范围,使监理人员对自身因工作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损失而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建设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即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人员责任风险。这对于保障业主及监理人员的切身利益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

工程监理职责篇9

不过,虽然法理上找不到监理企业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依据,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建设监理规范》第3.2.1第6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第6.1.2第3款规定:“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第6.2.1中规定:“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既然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我们认为,不能排除因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过错导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如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或因监理人员失职、渎职或错误指令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则当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恐怕难辞其咎。如2001年11月17日某地的一综合住宅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基坑坍塌,造成4人死亡3人负伤的恶性事故。据调查其原因是: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方案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中违章指挥,边坡未按规定放坡,坑边堆积弃土未能及时清理,固壁支架失稳,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不可能置身事外,据调查结论:该工程监理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对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基坑施工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让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得以实施,负有失职之责。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企业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却熟视无睹,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导致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监理人员也难脱干系。举一反三,相类似的问题发生时,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企***洗脱责任恐怕令人难以信服。《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如果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因失职、渎职或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将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从现实和发展趋势考察,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如国家计委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22条第四款规定:建立对建设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其中考核内容包括“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第47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负有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第59条规定:监理企业应“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督制度及运行机制。”“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第60条规定:监理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拔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浙江省建设厅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制定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理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合理配置。”上述情况说明,为了保证国有资产运行安全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加大***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人的责任,其中包括赋予其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恐怕也是题中之义。因此界定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边界实属必要(下文专题讨论监理责任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以为从多个视角和不同层面分析,特别是考虑到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首先,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相辅相成,试***将二者截然分开是十分困难的。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

其次,从一些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看,已经出现业主与监理企业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提出实施除质量、进度、投资之外的工程安全控制,这也反映了监理理论和监理法规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工程安全监理经验,为***府制定相关***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最后,现实中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因此,现实需要就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追求的目标。

摘要: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职责篇10

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合同, 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1]。工程监理人员利用自身具备的专业知识,为工程建设提供的监督管理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保障该生产建设活动能够满足相应的质量要求。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府主要领导人和***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而在《建筑法》第四十五条中则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所以从法理上讲监理方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施工中的安全责任。

对于监理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7条中有如下规定: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才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该条款主要惩罚的是在安全事故中负有重大责任的直接相关人员,很少涉及到监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综上所述,监理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对安全生产负责在法律法规层面的约束程度角度低。要探讨在工程监理中安全责任问题,必然需要涉及到和业主、施工方等相关单位协作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建设过程中承担怎样的职责的问题。

1.监理应承担的安全职责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定义为建造工程实体的人,在建造工程实体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状态[4]。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须承担的安全监理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责任、刑事责任三类。即:1)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行为;2)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3)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法定代表人和监理责任人员要承担刑罚的后果。为避免出现上述几类问题,首先要求监理人员明确自身的职责定位,其次是对监理方所承担职责的良好履行。

(1)严把“审查”关。监理人员需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和措施的符合性、可操作性,以及审查对其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审查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所在行业的强制性标准。

(2)切实履行监理过程中需承担的基本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监理方对施工方“要求整改,直至停工”的权利。如果发现问题而隐瞒造成安全事故监理方需承担相关责任,但并非所有安全事故隐患都应当由监理方来负责发现并予以解决。因此监理方需要对自身业务非常熟悉,能够及时发现至少是自己应该发现的问题。而其他非监理方职责的安全隐患,则需监理方和相关人员进行协调共同解决。

2.工程监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了扩大化的安全责任

从当前建设市场形势看监理人的责任有逐渐扩大的趋势。从法律上讲,业主与监理应该是平等的法律主体,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和相互监督执行合同的关系。但实际上,很多业主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有推卸责任之嫌。近几年来各行各业监理公司发展较快,市场竞争激烈,加之招投标不规范等等因素,使有些监理公司为了生存,即使业主违反监理合同要求,也不愿意得罪业主导致监理人的责任扩大化。施工现场监勤度不足时一旦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最终使监理的权益受到损害。这是目前较为普遍的问题,和监理单位的利益密切相关,需有清醒的认识并发现解决之道。该类问题涉及到安全责任的界定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和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

2.2工程监理单位缺乏行使安全管理的渠道

由于监理方并不是主要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方,因此在发现安全隐患后,由于没有直接的监管权,往往也缺乏有效的手段在和途径参与到工程安全管理活动中。

3.建议

前文已述,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监理方实际上并不需要承担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但作为生产建设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就需要监理方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3.1建立安全意识,积极参与

监理人员应认识到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当。发生安全事故后,不论实际承担责任的是哪一方,该工程项目中的参与方都会受到该安全事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监理人员除了做好自身职责之外,还应当充分重视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避免出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

3.2构建业主、施工和监理三方安全协作机制

如第2节所述,当前监理工作的普遍问题是安全责任界定不清,监理方承担了过多的安全责任,而且在各方协作方面存在沟通不畅的问题。因此监理单位首先应当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工程建设中明确界定自身应当完全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协助安全生产的责任。一项工程安全保质保量的完工需要各方的紧密协作,因此业主、施工和监理三方需要监理的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为安全生产建设负责,建立其必要的安全协作机制非常必要。让各个环节都能够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将问题上报给管理层,使得安全隐患能够尽快解决。建议采用业主、总共、总监之间的定期会晤机制,对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及时交流,共同保障工程建设安全进行。

参考文献

[1] 张明轩,高全臣.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J].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7,12(12):99-100.

[2] 梁伟业.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J]. 安全生产与监督,2005(6):1-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OL ].

工程监理职责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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