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10篇

劳动力市场篇1

一是劳动力配置体制转型,由计划配置劳动力资源,到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二是劳动力的产业结构转型,由农业就业为主转变到工业、服务业就业为主;三是劳动力的年龄结构从偏年轻型转向偏中老型;四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力的技术平均等级由低等向中高等转型。

这四方面的转型从下向上看,争论一个比一个大。说我们的劳动力素质要从低端提升到中高端基本没争论。关于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人口红利是否已经耗尽有争议,但争议不大,因为人口基数庞大,惯性很大。我们1990年做的人口预测和现在做的比较,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当时我们就预测2030年左右中国人口到老龄化高峰。涉及农业劳动力转移问题,争论很多,究竟刘易斯拐点到了没有,刘易斯拐点理论在中国的应用性有多大,意见很不一致。争论最大的是由计划向市场转型,按说我们既然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这方面本不应有太大的争议,但涉及到劳动关系问题就复杂了。

讨论劳动力市场,劳动关系究竟怎么转型是争论最大的问题。这个问题比较敏感,但现实仍需要我们认真回答。现在中国出现了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关键是劳动关系失衡,是***府主导条件下的劳动关系调整存在一些问题。再有,中国劳动力总供给大于总需求下的劳动关系调整也造成一些问题。因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而人和人的关系就不是简单的经济关系,涉及到社会、***治问题,是十分敏感的。争论中有人问,都是***领导的人民民主的国家,宪法、都写得很明确,劳动关系还怎么转?我认为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主体,配置方式、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关系及其特点都在发生转变。

计划经济下劳动力配置主体是***府,配置方式是行***指令,那时劳动关系就是干群关系。完全是行***关系,没有劳动力供求关系。行***关系的特点是上下层级关系。现在要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把配置主体转变为劳动力的供方和需方(企业主和普通劳动者),如果还是***府充当资源配置主体就别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配置方式是通过劳动合同,这和过去的行***指令不一样了,关系是契约关系。我到不到你那儿就业,你雇不雇用我,双方是自愿的。现在是否转型到位了?不一定,但应该向这个方向转。同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现代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关系的特点是集体谈判,或者说是集体协商,不是单个工人和单个企业家的关系。我称为劳动力市场的组织行为,现在有人说是劳动力市场的集体行为,这都可以。

劳动力是很特殊的生产要素。西方经济学很少有人论证劳动力是否商品,只是说把它视为一种商品可以方便用供求关系分析它。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一条就明确劳动力不是商品。因为劳动力是人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是不能和劳动者分离的,其他的生产要素都可以和所有者分离,比如土地,资金等。这样,劳动关系就不仅仅是交换过程中两个所有者之间交换财产的关系,他会一直延续到企业的生产过程中,你要用职工的脑力和体力,还得通过劳动者本人在企业的生产中发挥作用,这样一种关系就使得劳动争议很大程度发生在企业内部。***府要企业自主经营,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要给企业用人自,日常大量的劳动关系不是由***府而是由劳动力的供求双方决定。现代劳动力市场是一种有组织的行为,单个劳动者对单个雇主的关系是原始积累阶段的劳资关系。我们还应看到,只有建立了劳动力市场组织行为,***府才可以摆脱企业中日常的劳资纠纷,集中力量解决宏观问题,同时避免了和工人的直接对话,有利于***府的稳定。

“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方面已经赋予了企业用人自和职工择业自,但我们还没有认真考虑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的组织行为问题。过去在集权计划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是由***府一杆子插到底,一直管到生产班组。现在***府要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方面摆脱出来,大量的劳动关系问题如何处理?哪一个组织能够代表劳动力需求方(企业界)的利益同工会谈判?发生了劳动争议,工会究竟代表哪一方?”上面这段话是我1993年初在劳动部理论务虚会上讲的。那时研究劳动力市场问题,从理论上推导劳动关系变动将遇到这些问题,现在是现实问题逼迫我们回答这些问题。

中国劳动关系日趋紧张,从1993年到2002年我国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从864件上升到11024件,平均每年增长40.5%,2003-2007年共发生劳动争议案60万件,平均每年12万件,与前5年相比上升30%。

劳动力市场篇2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竞争;分割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力资源配置

市场经济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方式,其核心是通过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使社会有限的资源、特别是劳动力资源配置到效率或效益最高的部门或领域。市场机制之所以能够对劳动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是由于各种市场经济规律综合作用下而形成的自发调节资源合理分配的机理。这种机理突出表现在市场信号(市场供求与市场价格)能够正确地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并在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下,诱导资源由供给过剩向供给不足、由效益低向效益高的部门或领域流动。由于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使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以最有效的方式得到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与重新配置,是以市场信号为导向,以市场竞争为动力,以劳动力流动为条件。唯有不息的流动才能不断地配置劳动力要素于社会生产率最高或劳动力边际产出最大的部门或领域。因此,劳动力要素的流动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变量之一。

同其他社会形态的市场经济一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其配置对象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还包括其他生产要素,尤其是劳动力要素。在诸生产要素中,劳动力要素居于首要地位,如果其他生产要素是由市场配置的,唯独劳动力这个活的、能动的要素,是由行***计划配置的,企业一定活不了,国民经济也一定活不了。如果把劳动力要素排除在市场机制配置之外,这种市场经济就称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迄今为止,不管是哪一个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都没有把劳动力排除在市场机制作用范围之外,世界上就根本不存在没有劳动力市场的市场经济。又要搞市场经济,又不承认存在着劳动力市场,这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劳动力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是与传统经济体制下行***计划配置劳动力资源方式相对而言的。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同其他资源一样,是伴随着***府的计划而确定的,而***府的计划又是跟着***府的决策转,忽视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所依赖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作为弥补市场失灵的***府计划和决策,不但不能破坏这个基础,还必须服从于市场的健康运行,有利于市场配置基础作用的有效发挥。只有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才能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所谓劳动力市场,概括地说,就是劳动力供求之间在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与购买上达成一系列合约的总和。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与购买,是完全出于自愿而进行的劳动力交换活动,反映了以劳动力交换合约为基础的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只有当这种关系成为一种普遍而非单个偶然的社会现象时,才成为劳动力市场。就其结果而言,社会上大量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购买过程,同时就是劳动力资源在各种用途之间的分配过程。只不过这种分配是通过劳动力交换并由价格引导而自发实现的。可见,劳动力市场的基本功能乃是配置劳动力资源。进一步说,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形式上是劳动力供求双方一系列自由的劳动力交换活动,但这种交换活动实际完成的却是劳动力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

二、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与运作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经济早期雇佣工人起源的研究,撇开了对劳动力资源的分配功能,劳动力市场反映的是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购买这一交换关系,这一交换关系是与雇佣工人的形成联系在一起,并作为资本原始积累的产物。马克思的分析表明,现代雇佣工人的前身是受土地束缚的农民,农民之所以成为雇佣工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农民与土地等生产资料相分离而变得一无所有,转让劳动力使用权是唯一的谋生手段;二是农民摆脱封建宗法关系的束缚和人身依附而成为自由人,从而拥有对自己劳动力自由的转让权。马克思的上述分析,显然是从劳动力供给这个侧面阐述了早期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历史条件,但对于劳动力市场分配劳动力资源的功能,以及劳动力市场实际运作过程中劳动力供求双方交易的行为规律及行为基础并未深入探讨。

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形式上是劳动力供求双方一系列自由的交易活动,但这些交易活动实际完成的却是劳动力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劳动力买卖当事人的行为及动机怎样,构成了劳动力市场运作最基本的规定。劳动力市场运作对劳动力供求双方行为及动机的基本的规定是:一、劳动力供给者只有通过劳动力的出售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因此,他必须是一个具有理的自由人。所谓“理”,即劳动力的供给者具有追求收入和福利最大化的动机。正是这种动机支配着劳动力供给者的行为。所谓“自由人”,即劳动力供给者对其劳动力具有自由的转让权,没有任何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存在任何超经济的强制。因为,对于商品交换来说,除了它自己的性质所决定的交换者双方以契约形式表现的权利关系以外,不应带有任何形式的强制关系。货币所有者能够在市场上找到劳动力,只是因为劳动力的所有者愿意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售。而劳动力要成为商品,首先必须是劳动力的所有者是自己人身的自由所有者,能够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其次是劳动力需求者必须是***自主的经济人。所谓“经济人”乃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动机,这个动机决定着厂商对劳动力的需求。显而易见,只有劳动力供求双方作为“理性的自由人”和“***的经济人”的身份出现时,才能发生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购买的自由交易活动,而正是这些活动本身构成了井然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实际运作。

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运作的基本特征是:

(1)市场主体地位明确,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市场价格的信号,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作为用人主体,具有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和工作岗位特点选择必要数量、相应素质劳动力的权利。这就是劳动者的择业自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这种双向选择权利的充分贯彻,需要有一个统一、开放的市场,不仅要消除所有制、职工身份的界限,还要冲破城乡隔离、地区封锁的格局。劳动力必须能够自由地在各个部门、地区和企业之间流动,不存在任何行***规定和人身依附性而阻碍这种自由流动。劳动力的供给方能否自主决定劳动力使用权转让或是否为自由人这一劳动力市场的基本规定之一,是由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来体现和印证,而劳动力的现实流动则是实现劳动力资源在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优化配置的充分条件,没有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调节资源分配的劳动力市场就失去了生命。(2)是价值规律、供求关系调节着劳动力的流动。劳动力供求双方的行为都接受价格信号(工资率)的引导,这一信号引导或调节着劳动力资源在社会各种用途之间的分配。在劳动力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是通过收入分配反映出来的,劳动者主要是根据劳动力价格信号来决定就业或转业;用人单位则主要根据社会平均劳动力价格信号及经营情况调节分配和用人数量。在一定时期内,需要就业的劳动者或多或少,用人单位需要的用人数量也各有不同,这种供求关系也直接影响着收入分配的变化。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共同决定着劳动力的配置和组合,推动着劳动者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合理流动。显而易见,价格(即工资率)作为劳动力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一种比例,既是反映现有劳动力在各部门、各企业供求状况的显示信号,同时又给出了引导劳动力供求状况,以及进一步调整的指示信号;不仅引导劳动力供求行为调整,而且同时也受劳动力供求状况的左右,由劳动力供求双方利益的共同平衡点来决定工资率的水平或具置。因此,任何单个劳动力供给者和需求者都以这个社会决定的工资率为前提,按照各自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的数量。如果说,在劳动力市场上有谁来主持劳动力资源分配和保证劳动力供求双方行为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行事的话,那么,它决不是具体的人或者人格的代表(如***府),而是劳动力的价格即工资率这只“看不见的手”和劳动力供给之间、劳动力需求之间以及劳动力供求之间的优胜劣汰的生存竞争。竞争的规律会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恪守劳动力合约并在合约范围内行事强制地?俚缆贰@媲妥杂删赫抢投κ谐〉鹘诶投ψ试捶峙渲粮呶奚系娜ㄍ抢投κ谐〉牧榛辍?/P>

从目前中国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端来考察,也大都可以从排斥市场机制和市场化程度低中找到根源,这些问题同样有待于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来解决。因此,提出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确认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方式,不仅是理论探索的必然,也是中国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和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转换,如何适应整个经济体制市场取向改革客观要求的必然选择。

三、现实经济运行中的劳动力市场分割

理论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在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的配置,表现为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之间,通过自由交换而自动平衡的结果。这种纯粹由市场力量决定的劳动力在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的流动,形成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在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作为流动行为主体的劳动力供给者(即流动者)具有完全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力,即劳动者作为流动行为主体,对于其是否流动,以及怎样流动,具有完全决定权。对于流动者即劳动者来说,流动行为是否发生,主要取决于流动的机会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差数。当然,劳动力流动的规模和程度,还要受经济结构变动因素的制约。正是经济结构的变动,直接导致劳动力在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的流动。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或者说,现实的劳动力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存在着形形的劳动力转移障碍,以及由此引起的劳动报酬上的显著差别。西方经济学家把它称为劳动力市场歧视。劳动力市场歧视,指的是在所有经济因素方面都相同的个人之间的报酬差别。这些劳动者具有同等的生产能力,但由于某些社会性、制度性因素的作用,从而引起劳动报酬或待遇上的悬殊差别。对这种现象的研究,旨在确定歧视对报酬差别的影响的重要程度,并由此引出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新概念。

同等劳动不能获得同等报酬,由此引起的劳动报酬上的显著差别,是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具体表现。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是把这种被分割了的劳动力市场,看成是同一个劳动者由于从事不同种类的工作,因而领取不同的劳动报酬。换句话说,这些劳动者之所以领取较低的劳动报酬,并不是因为其劳动素质低,而是由于他们无法进入可以领取较高劳动报酬的那部分劳动力市场,失去了在其中谋职的机会。出现劳动者素质和劳动报酬不相对称的情况,即同工不同酬。

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首先表现为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所形成的城乡就业隔离***策,不仅是行***上的隔离,同时又是体制上的隔离,即不允许农村劳动力自由进入城市就业。在城乡两种就业体制的差别性还没有完全消除的情况下,彻底启动城乡之间长期隔离的劳动力市场闸门,即建立全方位开放的统一劳动力市场,其风险性是不可忽视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特别是80年代中后期以来,***府对农民的自由流动和就业选择权利的有条件认可,城市对农村劳动力进入的行***控制逐步放松,以及城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收入差距,使得流向城市寻找就业机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呈日益增长的趋势(目前已突破1亿人)。但是,至今还不可能形成稳定的、制度化的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城市化机制,城市劳动力市场还没有条件对农村实行全方位开放,农村劳动者和城市劳动者还不可能真正享受平等竞争的权利。在相当程度上还存在城市劳动力市场和农村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状况。由于城市的开放性劳动力市场尚未确立以及***府对城市劳动者就业采取不同于农村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市场性流动方式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还无法同城市劳动力一样,进入同等待遇的职业领域并获得制度性工资。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大多从业于劳动强度大的、劳动条件差的非技术性行业,领取比城市劳动者相对低得多的劳动报酬。这种对农村流动劳动力的就业限制和歧视,在短时间内还难以消除。它使我国劳动力市场规模难以通过无障碍流动而迅速扩大,也不可能使劳动力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平均价格。

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集中反映在城乡居民收入的差别上。改革初期由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是相当大的,城镇居民的人均生活费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生活费收入或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的比率(简称城乡收入比率)高达2.37。当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在农村地区展开后,城乡收入比率开始下降,到1983年达到1.70这一最低点。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从1984年起,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又开始拉大,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速率有所加快,1992年开始超过1978年的差距,1994年进一步扩大到2.86,此后虽然有所缩小,但1999年仍然达到2.65。

劳动力市场分割,也表现在行业之间同工不同酬的劳动报酬的差别上。即在行业之间,也没有形成统一开放的竞争型劳动力市场。1998年,我国最高行业的平均工资为10633元,最低行业的平均工资为4528元,相差6105元,极值比2.35。我国垄断行业高工资、高福利状况的存在,说明城镇内部不同行业的劳动力市场仍然处于相互分割的状态,缺乏必要的竞争性和流动性。垄断行业在缺乏适当约束机制的条件下,将垄断收益大量地分配给职工个人,形成这些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如金融保险业、城市供应业、邮电通信业和房地产等行业。这既是市场化不够、市场机制不健全的结果,也是国家对这些企业监督管理不力的结果。

劳动力市场篇3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促进就业和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范围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招用人员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力市场的活动应当遵循自主用人、自由择业、平等竞争、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

第四条各级人民***府应当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五条市劳动行***部门是特区劳动力市场的行***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区劳动行***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工商、公安、物价、财***、税务等有关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择业求职

第六条凡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和求职要求的劳动者,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性别、不同而受歧视。

第七条劳动者从事国家和省劳动行***部门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符合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需要求职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行***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第九条劳动者求职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

(二)参加招工洽谈会;

(三)查询招工信息;

(四)求职信息;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劳动者求职应当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提供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明等有关证件和材料。

第三章招用人员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可以自主决定招用劳动者的时间、数量、方式和条件。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招工洽谈会;

(三)公布招工信息;

(四)查询招工信息;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劳动者,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劳动者,应当招工简章。招工简章应当真实载明本单位基本情况、招聘岗位类别、用人条件和数量、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内容,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的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用人单位对录用的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培训。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报名登记之日后十日内决定是否录用。决定录用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到劳动行***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招用劳务服务、家***服务人员,当事人之间应当书面或者口头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用信息;

(二)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三)扣押劳动者证件或以抵押名义扣押其财物;

(四)使用童工;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职业介绍机构

第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劳动行***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是***府向社会提供就业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非劳动行***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是经劳动行***部门批准设立的向社会提供就业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第二十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组织章程;

(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五)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服务场所证明;

(五)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六)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

市属单位和省内外驻汕单位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市劳动行***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他单位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所在区劳动行***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区劳动行***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劳动行***部门审批。

市劳动行***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人民***府编制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求职和招工进行登记;

(二)提供求职、招工信息;

(三)提供劳动***策咨询和公布国家规定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范围;

(四)用人推荐;

(五)组织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

第二十五条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行***部门批准,还可以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一)职业指导;

(二)档案保管、代办社会保险、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劳动合同鉴证等劳动事务业务;

(三)组织地区间劳动力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涉外职业介绍业务,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优先为残疾人、下岗职工、退役***人和驻汕部队随***家属介绍职业。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介绍职业,对国家规定实行持证上岗的工种(职业),应当查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初次求职属流动人员的,应当查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属特区城镇人员的,应当查验失业证明;对曾经就业的人员,应当查验有关就业证明。

第二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符合求职条件的劳动者介绍职业;

(二)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三)提供虚假信息,作虚假承诺;

(四)采取欺诈、诱惑、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五)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职业介绍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收取费用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和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三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歇业或终止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级劳动行***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空缺岗位信息采集和劳动力市场供需预测,定期向社会劳动力市场供需信息和劳动力指导价格,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

第三十四条市劳动行***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统筹规划,并对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的布局和数量进行宏观调控。

第三十五条特区实行空缺岗位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招用劳动者的,应当编制用人需求计划报劳动行***部门备案。劳动行***部门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信息并进行职业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部门应当依法对劳动力市场中的求职、招用、中介服务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时支付工资或所支付工资低于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补足所欠部分,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扣押劳动者证件或以抵押名义扣押劳动者财物的,责令退还财物,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为不符合求职条件的劳动者介绍职业的,责令改正,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四)、(五)项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等行***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五)不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和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向劳动者提供虚假招工信息,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骗取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力市场篇4

[关键词]北京;“用工荒”;外来人口

中***分类号:F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1)10-025-01

一、春节过后,北京“用工荒”现象严重

(一)北京企业招工难

随着春节的临近,大批的外来人口开始回家探亲,使得一些企业不得已停业休息。而在此期间,,一些运营的企业则出现了严重的“用工荒”现象。中央电视台的《焦点法坛》栏目也报道过有关的专题。

2011年2月25日,北京怀柔劳务市场,一名保安公司负责招工的男子身着保安服,举着牌子,在人群中笑呵呵地介绍岗位情况。怀柔劳务市场的招工者普遍反映,今年的招工成功率不如往年,供不应求的现象严重。一位招工者说,他们来得比求职者还早,走得比求职者还晚。

2011年2月25日,怀柔劳务市场,诸位招工者手举纸牌一字排开,可是前来咨询者寥寥。

(二)市民需求难满足

春节前后的“用工荒”问题虽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是在近几年却很突出,已经影响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家***服务为例,在北京市,保姆已经在一个家庭中担任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北京空巢老人的增多,对于保姆的需求量也在日益增多。北京市朝阳区有一老太太,她的老伴去年得了脑中风,生活都需要别人料理。但老太太年事已高,儿女又都不在身边,便找了一个保姆照顾老伴。但春节临近,保姆回家过年,担子一下子又落在了这个年近七旬老太太身上。像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可见,市民的需求很难得到满足。

二、出现“用工荒”现象的原因

首先,外来务工人员比例远远超出本市居民的人口比例,大批的外来务工人员春节回家探亲,使得北京的劳动力出现紧缺。并且,大多数的外来务工人员去年都从事的是服务型行业,为北京的经济以及北京市的生活环境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一旦这些劳动资源离开北京,北京的服务业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就导致了春节前后的用工十分紧缺。

其次,北京市的劳动力市场缺乏向农村延伸。北京市的广大农村地区,具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而且,这些服务型的行业一般不需要太多的专业知识,只要经过一定的培训,都可以进行工作。在我的身边,就有许多闲置在家的人,但是这些人却都因为没有技术等方面的能力,就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从而失业在家。

再次,工资低是用工荒,招工难的主要因素。许多行业招收的都是背井离乡的务工人员。他们离开了面朝黄土背朝天得艰苦生活,来到北京打工。但在北京这座大城市里,许多务工人员的工资都不能很好的维持他们的生活。这就使得招工十分困难。

最后,大学生等资源没有充分利用。如今大学生不仅要学习书本上的知识,还要注重实践。更早的了解社会,从而为了将来能更快的适应社会。因为每一个大学生最终还是要走出校园,融入社会的。但是,许多企业对于在校大学生都设有门槛,一般的单位都不招兼职,只招全职。这就使得许多的大学生闲置在家,浪费了一大批的资源。

三、可行措施

首先,在春节前后,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一些措施留住人员。一些企业就在此期间为留下的员工进行二倍加薪,同时给予许多福利。还有的企业提供免费的学习机会和职业培训,来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一些酒店专门为留下的服务员办了一次热闹的活动,以减轻他们的思乡之苦。

其次,扩大对于北京周边地区农村劳动力的利用。这里有一个例子:北京通州区一农户,多年来一直以养奶牛维持生计,一年到头也挣不了多少钱。但在这个春节,该农户中的妇人在一家家***服务机构注册,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成为了一名保姆。凭着农村人勤劳能干,得到了单位的认可。

再次,提高工资待遇。这项措施在许多的用人单位都开始使用了。并且有效的缓解了招工难的压力。

最后,大学生是很好的资源。大学生是一笔很大的人力资源,相比其他人员,知识水平一般较高,虽然社会经验不足,但均可通过实践来弥补。而且,许多大学生的主意想法很多,也很新颖,很容易给用人单位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

劳动力市场篇5

一、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特征及判定标准

Doeringer和Hole(1971)通过对美国低工资劳动力市场的观察和研究发现,旨在提高低收入群体劳动力市场能力的人力***策效果并不明显,因为高、低工资者或在业者与失业者之间的人力资本差别并不大,于是他们认为有理由把劳动力市场看成是分割的,且被分成一级劳动力市场和二级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具有以下特征:(一)工资:一级劳动力市场所提供的工资较高且工资分布曲线陡峭;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工资较低且工资分布曲线扁平。(三)任职要求:在一级劳动力市场上,任职者必须受过一定的教育。而且对有些工作来说,培训是非常重要的:二级劳动力市场对任职者的教育和培训的要求非常低,雇主一般不对员工进行培训。(三)流动性:一级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是纵向的,而且一般在公司内部流动,体现为升迁机会;二级劳动力市场的流动则基本上是横向的,这种流动不是体现为升迁,而是就业转换。(四)失业风险:一级劳动力市场员工被解雇的可能性较小,就业稳定;二级劳动力市场的个人则面临着较高的失业风险。简而言之。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本质是“同工不同酬”。

根据分割劳动力市场的特征,对中国城乡劳动力是否分属于不同的劳动力市场的判断,则可以化为对下面四个问题的回答:(一)在所有非农就业的劳动力的工资分布曲线上,城镇劳动力与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是否大致分布于曲线的左右两端;(二)城镇劳动力与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的人力资本水平是否有显著差别;(三)在人力资本可比的条件下,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是否可以顺利进人城镇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就业;(四)城镇劳动力与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就业的稳定性是否有差别?如果有,分别是什么样的?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而第二、三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城镇劳动力与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分属于不同的劳动力市场。对第四个问题的回答是对上述判断的进一步印证。

二、中国城镇与农村劳动力分属于不同劳动力市场的判定

根据上文所述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判定标准,计算城镇与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工资与平均受教育程度,目的在于验证“同工不同酬”,这一点是判断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核心。理论上判断城镇劳动力与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在工资分布曲线上的位置,应当把城乡所有非农就业的劳动力按工资水平从低到高捧列,计算每一个工资水平上劳动力的频数,并考察是否存在以下现象: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大都集中于曲线上工资水平较低的一端,城镇劳动力大都集中于曲线上工资水平较高的一端。此操作实施起来的困难在于每一工资水平上城乡劳动力数量的统计。可以通过下述方法替代:计算农村非农劳动力人均工资与城镇劳动力人均工资之比,如果城镇劳动力与农村非农劳动力在工资分布曲线上的分布距离越远,则此比值越小。上世纪90年代之前,这一比例相对较高,但逐年缓慢下降。而在1990年这一比例急尉下降,此后总体上一直呈现下降趋势。在乡镇企业就业是农村非农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而90年代初是乡镇企业发展的转折点,这可能是农村非农劳动力人均收入与职工平均工资之比剧烈变化的原因。

人力资本投资理论认为,人力资本投资有利于增加收入。获取较高的工资应具备相应较高的人力资本存量。农村非农劳动力人均收入与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之比是否体现了人力资本存量的差别尚需进一步考察。以受教育年限衡量人力资本存量水平,从表1来看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外来劳动力中无论是农村迁移者还是城市迁移者,其文盲率均低于城市本地劳动力。农村迁移者受教育程度主要集中在小学到中专的水平,占89.4%;城市本地劳动力受教育年限的分布与农村迁移者相似,小学到中专水平的比例稍低,为85.9%;城市迁移者受教育程度主要集中在初中到大学本科,比例接近93%,明显高于农村迁移者和城市本地劳动力在相应组别上的比例,这可能是因为只有人力资本存量较高才能克服外地人身份在就业上的劣势。如果按照文盲半文盲0年、小学为6年、初中为9年、高中中专为12年、大专及以上为16年给受教育程度赋权重,则农村迁移者、城市迁移者、城市本地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分别为9.5年、12.4年、9.7年。农村迁移者与城市本地劳动力在平均受教育年限上相差无几,农村迁移者的受教育年限约为城市迁移劳动力的77%。农村迁移者大体上涵盖了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是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的重要代表,前者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可以反映后者的这一指标。

表1仅是反映了2000年城乡劳动力的受教育情况,表2反映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家庭劳动力的受教育状况。此处的农村家庭劳动力既包括农村迁移者也包括留在农村当地的劳动力,而后者的受教育程度明显低于前者。故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迁移者的平均受教育年限要高于农村人口总体受教育水平,即表2中最后一行的数值,注意到2000年的数据的确印证了这一点。由于城市的教育推行情况很好,国家的教育***策稳定推进,可以推断城市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程度是一个循序发展的过程,2000年城市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7年,此后与此前各年城市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应在9.7年上下变化。同样农村家庭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情况也是平稳的变化,如表2所示。如果给农村迁移者和城市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之比绘制一条曲线,这条曲线的走势将十分平稳,同时可以发现农村迁移者和城市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相差并不悬殊。另一方面,如***2所示农村非农劳动力人均工资与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之比曲线的走势相对不平稳,且工资的差别大于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差别。以2000年为例,农村非农劳动力人均收入与城镇劳动力人均工资之比仅为0.38,而二者在平均受教育年限上相差无几。根据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如果人力资本存量相差无几而工资水平差别很大,或者工资水平的差别大于人力资本存量的差别,则不能否认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的存在。至此,有理由认为城市劳动力与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分属于不同的劳动力市场。

三、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特征

农村迁移者的就业相对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合计占82.4%,并且仅在这4个行业中,农村迁移者的就业比例要大于平均分布的比例。除了农林牧渔、采掘业外,城市迁移者在所有其他行业的就业比例都大于平均分布的比例。城市本地劳动力在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

售贸易及餐饮业、社会服务业4个行业中的比例小于平均分布的比例,在其他行业的比例都大于平均分布的比例。因此,各类劳动力在就业的行业分布上是不一致的,农村迁移者与城市迁移者、城市劳动力相比而言。更多的分布在平均收入较低,工作条件较差,发展前景暗淡的行业中。

农村迁移者主要集中在商业服务业人员、生产设备操作人员两种类型,两者比例合计为83.3%,大约是城市劳动力的1.7倍,是城市迁移者的1.5倍。农村迁移者仅在这两个职业类型的就业比例大于所有劳动力的平均分布。各类劳动力在就业的职业分布上是不一致的。此外,农村劳动力更换工作频繁。深圳市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进城后更换工作的比例接近40%,其中更换过3次及3次以上的占3.4%,更换过2次的占17.4%,更换过1次的占18.9%。可见,城市农民工的工作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他们往往较频繁地更换工作。在传统正规部门即“单位”里工作的城市居民,由于其工资、福利待遇等与“单位”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因而更换工作的比例较低。而大多在私营或个体企业等城市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城市农民工。其工作往往具有临时性。农民工往往根据对工资、工作环境满意度以及自身社会网络资本积累和择业能力。决定是否更换工作。虽然农民工能较自由地更换工作,但往往很难进入城市劳动力所在的工作岗位。

四、结论和***策性含义

劳动力市场篇6

[关键词]盘锦;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整合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7100

1我国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整合的大背景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人事和劳动部门实行的是分类管理,改革开放后,人事和劳动部门分别建立了各自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分开管理。两个市场在人力资源方面起到了推动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对***,各自管理,也导致其公共服务的功能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越来越迫切。201.2年1.2月,人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按照“五个统一”的要求,统筹规划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职能,整合建立统一的综合机构。201.3年,人社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的意见》后,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不断深化。目前,部分省市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已经进行了整合。

2盘锦市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现状

2.1盘锦市劳动力市场的现状

盘锦市劳动力市场始建于1996年,2001年劳动力市场改扩建,建成后市场建筑面积达到1.300平方米,2008年更名为盘锦市人力资源市场。市场设有办公区、环形服务台区、招聘求职区、信息区、多功能厅等服务区。市场设置招聘席位80个,大型电子显示屏一个,自动查询机两台。为社会搭建招聘与求职的平台,为广大求职者和企业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每年组织开展大型专场招聘会6~8场,每周安排日常招聘会2场,全年日常招聘会1.10场。每年约有3.500家企业进入市场,提供1.2000多个工作岗位,进入市场求职人员30000人次,达成意向7000人。

2.2盘锦市人才市场的现状

盘锦市人才市场于1994年挂牌成立,由于当时受办公条件所限,没有场地召开人才招聘会。1996年初,人才市场大楼交付使用后,经过充分的准备,于当年8月18日成功举办了全市首次人才交流大会,并取得了圆满成功。2004年市***府投资1.20多万元重新改造扩建市人才市场。201.2年,盘锦市人才市场再次改扩建,新建的人才市场增设了电子显示屏,新建了重点企业招聘区域。截至目前,盘锦市人才市场成功召开了各类招聘会600余次,接待用人单位2.3884家次,达成就业意向2.40000人次,为盘锦市经济发展,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搭建桥梁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两个市场整合存在的主要问题

盘锦市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的整合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简简单单地归结于两个机构和职能的合并,改革可能涉及管理机制体制等一系列深层次的改变,所以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也面临着一定的难度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涉及机构内部规格的变化,两个市场合并成一个机构,原两个机构的人员就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规格不作相应调整,则职能、人员等都难以做出合适的调整;二是涉及人员队伍稳定性以及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目前盘锦市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编制是非常有限的,为了开展工作的需要,有时采用聘用临时人员的办法,这也就导致了人员内部变动比较频繁、业务素质偏低等问题;三是资金投入不足,由于缺乏足够的硬件设施建设和相应的工作经费,导致有些业务无法开展;四是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开展的信息分类主要是入场求职人员的基本信息的录用,还需进一步提高信息和数据共享的水平。

4整合的可行性分析

(1)两个市场的法定性质相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文件规定,盘锦市劳动力市场和盘锦市人才市场在机构性质上是相同的,都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两个市场在性质上的统一,为以后的整合奠定了基础作用。

(2)两个市场的核心功能大致相同。虽然两个市场在服务对象上有些差异,劳动力市场侧重于服务人力资源中较低层次的群体,人才市场侧重于服务人力资源中较高层次的群体,但两者的核心功能在本质上是具有一致性的,即两个市场都是为各类群体的劳动者提供就业和公共服务的平台,两个市场在人力资源供给和需求过程中都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两个市场在维护劳动者公平就业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过程中都起到了基本的保障作用。

(3)两个市场的服务项目具有相似性、包容性和连贯性。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的基本服务都包括***策咨询、求职服务、招聘服务、就业援助、档案管理、劳动和人事、社会保障服务、市场信息收集与等。这些服务在内涵上是非常相似的,而且相互有所包容,业务上相互贯通,所以可以通过相互补充、相互连接,把两个市场整合起来,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的公共平台。

5推进盘锦市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整合工作的建议

(1)全面考虑,慎稳推进改革。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的整合涉及机构职能、领导指数和人员岗位的变化,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因此会产生一定的阻力。因此,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整合中,要慎重考虑,认真处理好改革与稳定、整体与局部、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在机构整合过程中,要通过充分的研究和探讨,统一思想,认识到在整个大环境下整合的重要性,同时通过统筹规划、加强指导和创新方法等各种有效的手段,尽力消除两个市场整合过程中的各种阻力,尽量减少整合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各种不利因素。

(2)抓住重点,整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项目。一是通过对两个市场的服务功能、服务内容、服务制度、服务平台等资源进行统筹,实行统一的标准。要全面梳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项目,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对两个市场相同的公共服务项目,要实行统一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二是做大做强优势品牌,对目前在市场上开展比较好且具有优势的服务项目,要继续保持服务品牌,加强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科学规划设计各项服务内容和流程,简化经办手续,提高服务效率,为各类劳动群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

(3)加强资金投入,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在机构整合的同时,只有加强资金支持,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和提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质量,做到两个市场整合的平稳过渡。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两个市场的规模都相对较小,有些招聘功能不能有效地开展,可以通过项目扶持等方式申请资金支持,设立统一规范、容纳力更强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4)转变观念,积极创新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方式。一是由粗放式服务向精细式服务发展。改变市场粗放式服务,引导市场向先进性、规范化、标准化方面转变。人才招聘、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示范等业务向精细化高标准服务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发挥市场整体功能,以优质服务和良好环境创建现代化人力资源市场。二是由传统化服务向多元化服务发展。努力拓展市场领域,扩大市场规模,增强服务功能,利用信息、网络服务等方式,使传统服务向多层次多功能服务转变,满足不同群体和不同层次服务需求,提高人力资源市场吸引力。三是由现场服务向网络化服务发展。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的投入,实施网络化服务,使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通过网络服务,为大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人力资源服务,形成全市信息上下联动,人力资源共享的现代化市场。

参考文献:

劳动力市场篇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保护劳动力供需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区域内劳动力市场进行的择业求职、招聘用人、职业介绍活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府应当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拓宽就业渠道,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应当遵循市场配置资源的规律,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有利于平等竞争和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行***部门主管本市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区、县劳动行***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劳动力市场中的择业求职、招聘用人、职业介绍和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择业求职

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歧视。

第七条 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其他合法的渠道求职就业。

第八条 求职者职业技能未达到职业需求的,应当接受职业指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第九条 求职者应当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其中与原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条 失业人员和下岗人员应当按照劳动行***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和《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证》)。

凭《求职证》或者《下岗证》求职的,可以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章 招聘用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聘用人自。

新建单位在筹备建立期间招聘人员,必须经市劳动行***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招聘人员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招聘洽谈会;

(三)通过新闻媒体刊登、播放启事;

(四)查询职业介绍信息网络;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公布招聘简章。招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岗位类别、用人条件和数量、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与被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的人员,应当从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聘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应当自与聘用人员确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市劳动行***部门或者所在区、县劳动行***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

(二)向求职者收取费用;

(三)以招聘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职业介绍

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依法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第十八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

(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劳动***策,取得劳动行***部门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的从事职业介绍的业务人员;

(四)有规范的职业介绍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向市劳动行***部门提出申请。

市劳动行***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许可证》由市劳动行***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条 市劳动行***部门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职业介绍业务终止或者《许可证》变更,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求职、用人登记,用人推荐;

(二)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三)职业供求、职业培训信息的收集和;

(四)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五)介绍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劳务输出与输入;

(六)介绍家***服务人员;

(七)与职业介绍有关的其他业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的业务范围,必须与劳动行***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劳动行***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 人事档案管理及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各类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向市劳动行***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劳动行***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招聘洽谈会批准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持《招聘洽谈会批准书》向市***门报送安全保卫方案,市***门自接到安全保卫方案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未经劳动行***部门和***门批准,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也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刊登、播放职业招聘洽谈会启事。

第二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许可证》,公开服务内容、程序和管理制度,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的下列行为:

(一)超许可范围经营;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作虚假承诺;

(四)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五)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许可证》。

第五章 调控市场与促进就业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调控,制定***策,鼓励用人单位聘用下岗、失业人员,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部门应当实行劳动力供需报告制度,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职业供需预测,职业供需信息,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府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劳动行***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对持有《求职证》、《下岗证》的人员,免费提供职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办职业培训机构,为劳动者提高就业能力服务。

劳动行***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对持有《求职证》、《下岗证》的人员,免费提供一次职业培训;对培训结业的人员,由劳动行***部门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免费为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府应当支持和鼓励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以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组织下岗职工进行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府应当根据就业形势的需要,制定促进就业的***策。对在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新建单位在筹备建立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招聘人员的,由劳动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招聘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劳动行***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许可证》变更未办理手续的,由劳动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劳动行***部门和***门批准举办各类职业招聘洽谈会的,由劳动行***部门或者***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部门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行***部门批准,通过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招聘洽谈会启事的,由劳动行***部门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劳动行***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从事劳动力市场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处分。

第四十一条 求职者、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之间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劳动行***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的就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成年人、残疾人就业和本市用人单位招用外埠人员,除适用本条例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对人才市场的管理,按照《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执行。

劳动力市场篇8

89个城市分布在全国各大区域,拥有市区人口1.24亿人,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市区人口的48%;拥有市区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劳动者)近5391万人,约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市区从业人员的55%.

与去年年底相比,从城市数量看,增加了27个城市;从人口规模看,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市区人口的比重上升了5个百分点,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市区从业人员的比重上升了7个百分点。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

总体而言,2002年全国89城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主要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特征:

1.从全年总体状况看,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求人倍率为0.79.分季度看,其求人倍率从2002年一季度的0.73升至四季度的0.89.

2.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的产业需求格局基本稳定。

2002年监测城市第一、二、三产业需求人数所占比重依次为1.9%、27.2%和70.9%,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的就业需求格局基本稳定。与2001年相比,第二产业的需求比重上升了1.6个百分点,而第三产业的需求在原比重较大的基础上基本持平。

3.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制造业和社会服务业三大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依然占据主体,制造业需求有较大增长。

2002年各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集中在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制造业和社会服务业三大行业,其用人需求分别为32.4%、21.7%和19.8%,三者合计约占总需求近3/4.

与2001年相比,三大行业需求增长了7.9个百分点,其中制造业增长幅度最大,增长了4.2个百分点,其次是社会服务业,增长了2.3个百分点。

4.私营及个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用人需求占据主体地位,两者所占比重之和约为61.9%.

与2001年相比,私营及个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用人需求比重增长了7.8个百分点;而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需求比重仅占12.6%,与2001年相比,下降了3.1个百分点。

分季度看,私营及个体经济和股份制经济用人需求的呈现上升态势;而国有、集体企业的用人需求呈现出逐季下降的趋势。

5.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主要集中在商业和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工两大职业,两大类职业的需求比重和求职比重分别是69.2%和59.1%.

从供求状况对比来看,商业和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供求关系相对缓和一些,其求人倍率分别为0.9、0.85和0.7.

6.在所有求职人员中,下岗失业人员所占比重为69.1%,是求职主体。

其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占25.9%,新成长失业青年占20.1%,其他失业人员占12.5%,下岗职工占10.6%.其他类型的求职人员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占21.2%.

与2001年相比,求职人员中失业人员的比重增长了8.8个百分点。分季度看,求职人员中失业人员基本呈现上升趋势,其中增长幅度较大的是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新成长失业青年,分别增长了7.5和6.7个百分点。

7.分文化程度看,对劳动力的需求与劳动力供给主要集中在高中文化程度。

从需求看,要求高中文化程度的用人需求占总体需求的41.9%,对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求职者的需求比重为22.5%,对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需求比重为35.7%;从求职看,高中文化程度的劳动力是劳动力市场的求职主体,占全部求职者的45.2%,大专以上学历者占了总求职者的28.6%;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求职者比重为26.2%.求职人员文化结构和用人单位的需求结构基本一致。

从供求状况对比看,除硕士以上文化程度劳动者以外,各文化层次的劳动者均处于求职人数大于需求人数的状态。具体而言,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求人倍率是0.86;高中文化程度的求人倍率是0.81;大专文化程度的求人倍率是0.67;大学文化程度的求人倍率是 0.77;硕士以上文化程度的求人倍率是1.26.

8. 从技术等级看,对劳动力的需求与劳动力供给主要集中在职业资格五级、职业资格四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劳动力市场篇9

【关键词】 人力资源 劳动力市场 存在问题 影响关系

完善措施

一、劳动力市场基本理论概述简介

劳动力市场,又称劳动市场、劳工市场、职业市场、就业市场、求职市场、招聘市场、人力市场等,是指劳工供求的市场。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来配置劳动力资源和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运行机制。劳动力市场在整个市场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力市场在我国市场体系中是一个处于中心地位的***完整的市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已基本发育成型,并呈现良性运转的态势。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仍然有许多方面还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劳动力市场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场发育和建设滞后,制度障碍依然存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可让渡的只是它的使用权,其所有权仍然归个人所有。但长期以来,由于在劳动力的商品属性认识上的模糊,使得在生产资料、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并得到较快发展的情况下,在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建设方面却顾虑重重,导致包括建筑劳动力市场在内的社会劳动力市场建设明显滞后于其他要素市场。再者,由于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传统户籍、用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等障碍,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仍存在壁垒,劳动力价格的杠杆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市场化配置。因此,尽管建筑劳动力用工分配制度改革起步较早,但其市场化进程仍滞后于其他要素市场。

2.法规不健全,宏观调控作用发挥不够

尽管我国《劳动法》早已颁布实施,但劳动力及其市场运行的配套法规仍不健全。从需求方面看,地区、部门封锁仍然存在,城镇和农村间劳动力就业机会仍不平等。从供给方面看,劳动力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除部分地区外,符合行业特点和市场建设需要的培训基地化、输出建制化的建筑劳动力资源开发体系尚未形成,相当多的地方劳动力仍处于盲目发展和无序流动状态。在宏观调控方面,由于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加上传统行***管理思维的惯性,***府宏观调控的定位与尺度就难以准确把握,往往是行***干预和具体介入多,而宏观、间接的调控少,难以与市场调节形成有机的互补作用。

3.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薄弱,市场交易不规范

有形劳动力市场(交易场所)是建筑劳动力供求公开、公正、公平交易的载体,社会中介服务体系是为供求双方提供信息、职业培训等社会化服务的媒介,但二者的发展均滞后于市场的需要。目前我国已建立建筑劳动力力专业市场或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的城市为数很少,建筑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渠道不畅,不正当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和非法用工等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在社会中介服务方面,能够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信息、职介、职业培训、组织输出流动等服务的合法中介机构不足,信息采集传递方式单一,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尤其是绝大多数来自农村的建筑劳动者未列入社会保障对象,其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影响分析

1.供求失衡导致的强资本、弱劳工状况

由于我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是典型的总量上供给大于需求的买方市场,买方约束型的劳动力市场使企业雇主处于主导、控制的地位。在缔结劳动契约时,劳动者之间过分的就业竞争压力,使劳动者不得不在劳动条件、报酬、福利等方面降低自己的要求,削弱以至损害自己的某些劳动权利,以换取被企业选择就业的机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在进入企业伊始就被大大地削弱了,而且,劳动者的这种弱势状态还会延续到以后的劳动关系中。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失衡带来的劳动关系中普遍存在的强资本、弱劳工状况是我国和谐劳动关系建立中所碰到的许多问题的根源。

2.工会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形成约束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会作为劳动者为维护自身利益研究方向:劳动经济学。而自主结合的组织,其根本宗旨在于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正是这一宗旨推动了工会成为现代劳动关系体制的基本构成要素,在协调劳动关系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工会还不能够充分发挥出其在劳动力市场中应有的代表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功能,这就大大削弱了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如果没有工会的制度均衡作用,劳动关系冲突就非常可能处于自发的、非理性的、破坏性的状态,其后果就是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和劳动关系的恶化。这种状况肯定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所以,工会角色的不到位会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形成约束。

3.市场秩序不规范致使劳动争议频繁发生

由于相关法律制度欠缺及***不严,在劳动力市场的实际运行中不规范和无序现象仍比较严重,劳动争议频繁发生。比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不规范或拒签;阻挠职工组建工会;压低或拖欠职工(包括农民工)工资;不缴纳或拖欠社会保险费;随意延长工时;不重视劳动保护和生产安全;随意解雇职;劳动合同的短期化;滥用劳务工;等等。在劳动力市场秩序还不是非常规范的情况下,一方面是大量的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法,另一方面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又比以前有所提高,因此,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四、完善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对策与措施

1.进一步完善工资机制

完善工资机制,使工资由劳动力市场供求决定。确保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价格信号”正常发挥作用。利用劳动力市场上“工资率”的调节功能,对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供需进行灵活的调节,是解决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问题的关键所在。首先应当按照“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国家监督调控”的新的工资运作目标模式的要求,继续加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力度,逐步实现完全的工资市场化。其次,要树立“大工资”观念,改善、优化职工的收入结构,合理使用工资、社会保险、职工福利三项基金,改变“低工资,多补贴,泛福利”的格局。最后,要逐步建立劳动收入市场化机制。

2.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

有关“农民工”劳动关系问题的根源是劳动力的市场分隔。所以,要想彻底解决有关“农民工”劳动关系问题,就要彻底打破劳动力的市场分隔。因此,目前我国劳动力流动的最大障碍可能还是户籍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隔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于劳动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要求,是产生劳动力市场分隔、劳动力就业歧视等弊病的重要根源,直接影响了劳动力市场高效、公平、公正的良性运行秩序的建立,成为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一个重要制度因素。为了促进劳动力在全国范围的自由流.动,真正体现劳动者和企业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地位,***府必须加大力度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把择业权和用人权真正还给劳动者和企业。

3.改善劳动力市场秩序

通过加强劳动力市场立法、严格劳动力市场***以完善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使侵权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可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和处理规范化。在加强劳动力市场立法方面的举措有:建立和完善平等的劳动法律制度:包括建立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平等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劳动者待遇公平分配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责任制度:包括强化***府责任、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完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包括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和完善劳动仲裁和诉讼制度。通过劳动管理机构和群众自我维护权利两方面的力量,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

4.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

一是扩大失业保险金的覆盖范围和功能。将失业保险范围由国有企业扩大到城镇多种所有制的全部职工,将失业保险的功能由目前以救助为主,逐步扩大到对失业人员的救助与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两种功能。二是改革失业保险金的筹集渠道和方法,尽快落实国家已确定的保险金收缴比例和办法。逐步将失业保险由收费改为收取失业保险税,通过税收一个渠道征收。三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把目前单独设立的各项有关的基金同失业保险金捆起来统一使用,使其与职业介绍、专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服务措施更好地结合起来,取消其他各项不规范的基金和收费制度。

【参考文献】

劳动力市场篇10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分割

中***分类号:F24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20-0266-01

一、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研究的理论演进

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是与劳动力市场分割相对应的概念。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可以由价格机制实行充分调节的统一体。劳动力的买卖可以在这里实现平等的交换,工资决定了劳动力供给的平衡。传统劳动力市场理论的研究是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前提下进行的,完全竞争条件下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结果便是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所以根本就不会存在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问题。但随着社会的变迁、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观点提出质疑。

从20世纪中期开始,很多学者发现对一些劳动力市场出现的问题如歧视、贫穷、劳动力流动障碍等的解释,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往往无能为力。于是很多学者转而把视角定位在制度和社会因素对劳动报酬和就业的影响上,并于70年代形成了一个新的理论―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应生水起,从而使得劳动力市场一体化问题逐渐得到理论界的重视,逐渐成为劳动经济学研究的前沿问题之一。

所谓的劳动力市场一体化,主要就是要修复劳动力市场的功能,这必然要打破现今这种分割的局面,减少行***力量对市场的干预,增强市场活力。

二、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现状

(一)分割现状

就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分割状况看,既有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所述的正式劳动力市场与非正式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同时也有城乡分割、地区分割、所有制分割以及行业分割等。同时这些分割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之间相互渗透,从而使劳动力市场呈现出一个复杂的多重分割的格局。

1.制度性分割。制度性分割主要包括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不同体制的部门之间的分割等。

2.内部劳动力市场与外部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中国一级劳动力市场与二级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分割趋势日益显现,由正规企业、行***机关和公共部门的管理人员、职员所组成的一级劳动力市场与这些部门之外的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分化越来越明显。

3.行业间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古典经济学假定劳动力市场是一元化的和统一的,劳动力具有同质性。但实际上,经济结构是复杂的,不同的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其生产效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工资决定的方式也不相同,因而即便人力资本积累相同,所获得收入也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

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和特定的制度设计以及制度的惯性密切相关,也有学者认为市场本身的运行也有一定的影响。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种种分割必然是对劳动力市场竞争原则的否定,严重影响劳动力资源配置和劳动效率的发挥。借鉴国际经验来看,虽然不能完全消除市场分割,但是***府可以减少行***干预和改革缺乏效率的制度安排,以此来培育市场机制,逐步建立一个统一的,具有弹性的、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

(二)分割的影响

1.对人力资本积累的制约

在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上,人力资本投资会受到来自投资回报方面的制约,从而使得人力资本的积累总量受到影响。在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上,由于劳动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回报,会倾向于减少人力资本的投资。这种投资包括正规教育、在职培训和流动。

2.对就业增长的制约

一级劳动力市场上高于市场出清水平的工资率抑制了厂商增加雇员的动力,同时,在一级劳动力市场上失去工作的的劳动者亦不愿到二级劳动力市场上就业造成的自愿失业。最后信息搜寻障碍导致的摩擦性失业。

3.收入差距、社会不平等

将一个经济体系的不同部分切割开来,各个不同的部分自我循环,而且还可能出现强势集团对弱势集团生产剩余的占有,这是导致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收入分配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即便不能说一级市场上的高收入导致了二级市场上的低工资,但可以确定地说,弥合两个层级市场的分割有助于降低劳动者收入水平的差距。

三、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思考

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要从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角度出发,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通过改革创新,利用经济、行***和法律的调控手段,打破这种分割的局面。***策保障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使劳动力能够根据市场的需要合理的流动。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一)户籍制度改革

作为我国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户籍制度在计划经济时代是隔绝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主要障碍。由于我国目前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还较为悬殊,且在今后相当一长的时期内还将继续存在,近期内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户籍制度难度较大。户口迁移***策的放宽,要从我国实际出发,按照尽可能降低改革成本,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培育劳动力市场的必要条件。社会保障为劳动力供求双方自由进入劳动力市场解除了后顾之忧。

由于非市场性因素的普遍存在,***府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城市就业和福利保障的保护程度。用人单位通过压低工资水平或不承担外来民工其他福利保障支出而获得比雇用城市本地劳动力更高的利润,这既加剧了城市劳动力的就业难度,也成为完善一体化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主要障碍。

(三)培育市场中介组织

培育市场中介组织,能够减少信息的不对称,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进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中介服务要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联网,从传统的介绍工作,向上下游延伸。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市场培育。***府对劳动力市场中介的发展,应定位于宏观指导、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劳动力市场中介行业协会建设和进入、退出机制建设,促进行业规范、自律;加强对劳动力市场中介机构的绩效考核,通过绩效测评与管理改革,改善中介组织的市场服务水平。总的来说,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培育要达到有效传递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和产业之间的供求状况和信号的能力。

(四)人力资本的投资

经验证明,劳动力素质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关系极大。提升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水平,有助于提高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流动能力,对于打破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具有重要意义。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职能培训更是重点,我们要根据农村劳动力的素质状况做好就业职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增强劳动力的就业竞争力。在一些部门和地方相继推出对农民工文化和技术水平种种要求的情况下,***府应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工培训的力度,否则农民工将很难跨越这道门槛。

四、结语

在进行以上改革的同时,***府要对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策上有所倾斜,主要有发展第三产业、和发展乡镇企业等。另外,各种***策层面的改革要注意相互间的衔接,各种配套改革要并行不悖。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需循序渐进,首先在发达地区探讨建立区域性劳动力市场的机制,实现区域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在若干这样区域市场建立且充分运作基础上逐步扩展,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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