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10篇

劳动价值论篇1

论文摘要:本文从劳动价值论的局限性出发,探讨了劳动价值论的劳动与价值问题,提出了具体劳动的二重性观点,把具体劳动分为效用劳动和非效用劳动,尝试把效用劳动纳入劳动价值论的讨论范围,来解决传统劳动价值论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劳动价值论在17世纪由威廉·配第提出,经过了亚当·斯密、大卫·李嘉***等古典经济学家的奠定和发展,马克思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比较完整、严密的劳动价值论。但是,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在解释当今经济现象时却无法完全令人信服,这也是生产费用价值论、边际效用价值论等西方经济学理论拥有较大市场的原因。有必要对劳动价值论进行发展、补充和完善,使其适应时展的需要,本文尝试从新角度研究劳动与价值问题,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促进劳动价值论的发展。

1.劳动价值论的局限性

1.1关于价值创造的源泉

劳动价值论认为,直接生产过程中的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而过去劳动不能增加任何新价值。与此相应,过去劳动的物化—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只起转移价值的作用。这就表明新价值的创造仅与生产过程中的活劳动相联,而与生产资料的数量质量变化无关。这无法解决减少了的活劳动和增加了的新价值之间的矛盾。值得研究的是,在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生产过程,过去劳动中凝结着大量科技成果并大量代替活劳动的今天,过去劳动及其物化形态的生产资料在价值创造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变化?在直接生产过程以外的知识劳动的地位和作用到底如何?如果拘泥于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就不能说明如今的现实。

1.2关于价值量的决定

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创造与劳动时间成正比,时间越长,价值量越大;时间不变,价值量不变,改变的只是既定的价值量之间的比例,即新价值与转移价值的比例。马克思也说过,在同一时间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个别企业)创造的价值可以是倍数,但他又说,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后,同一时间创造的价值总量不变。这很难解释当前发达国家劳动时间缩短,而工资与利润却同步增长的现实。

1.3关于价值的构成

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价值的实质是生产这种商品所耗费的人类劳动,其中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两个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脑力劳动在物质生产领域内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对于商品价值的形成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并且引起商品价值构成的重要变化。马克思没有对这个问题展开论述。另外,按照马克思的分析,物质产品的价值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生产这种产品直接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它是在生产过程中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一部分是直接生产过程中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很明显,这种分析并没有把通过各种途径加人到物质产品中去的物质生产领域内脑力劳动创造的价值全部包括进人。实际上,物质产品的价值构成要比马克思的分析更复杂。

1.4关于价值的实现

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并将商品价值归结为劳动,而劳动只是供给方面的因素。现实生活中,需求方面表现出来的力量有时候大大超过了供给,而且使商品价格始终远远超出其价值,如部分地段的房地产,劳动价值论把商品价值与商品所面临的社会需要的联系仅通过商品的使用价值建立起来,这种对于商品价值实现的说明并不是非常充分。

2.对劳动价值论中的劳动与价值问题的探讨

按照劳动价值论的传统划分方法,劳动可以分为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抽象劳动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彼此之间只存在不同量的问题,具体劳动是具体有用的特殊形式的劳动,彼此之间存在着不同质的问题,但是,仅从这样的劳动二重性范畴出发研究现实的经济生活问题还是有很大局限性的。

把具体劳动进行细化,得出具体劳动的二重性,即具体劳动是效用劳动和非效用劳动的统一。效用劳动是凝结在产品中的劳动,它在交换中体现为抽象劳动,经过交换形成价值。非效用劳动是在劳动过程中被产品放弃的劳动,它无法形成价值。因此,效用劳动是价值形成的源泉。

以效用劳动为基点,能较好地解释诸多传统劳动价值论无法圆满解释的问题。

2.1价值创造的源泉

价值创造的源泉是效用劳动,包括活劳动的效用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效用劳动。随着科技越来越发达,劳动生产率越来越高,个人直接参与商品生产、信息处理的机会越来越多,具体劳动中效用劳动占比也越来越大,使得个人在单位时间内创造了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在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部门,其效用劳动程度高,单位时间支出的效用劳动多,其创造的价值就多,在技术进步的情况下,少数掌握现代化技术的劳动者可以推动更多的生产资料,在单位时间内支出更多的效用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因此,活劳动的减少与价值量的增加是可以同时并存的。

知识可以物化为生产资料,但生产资料本身是不能创造价值的,它只转移价值。作为理论形态的知识,是人类劳动的物化,不可能自发地转化为活劳动,因此也不能创造价值。任何知识,如果不转化为知识劳动,生产出产品并用于交换,就不能形成价值。因此,价值的增长是源自效用劳动的增加。

2.2价值量的决定

决定价值量的不是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而是最劣等条件下的效用劳动时间。如果单位产品所耗费的效用劳动时间相等,则它们的价值相等,但它们耗费的劳动时间可以不等。效用劳动时间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不断延伸的,其延伸的长度决定于使用价值量的增长速度。优等条件下的效用劳动时间往往是劣等条件下的数倍,因此,效用劳动时间相对于劳动时间而言是无限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单位时间内所创造的使用价值与价值不断增加,效用劳动时间不断向前延伸。现实情况中,劳动时间缩短了,但效用劳动时间却增加了,工资与利润就可以表现为同步增长。

2.3价值的构成

一种产品的价值由生产该产品直接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和直接生产过程中最优配置的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构成。这种最优配置与效用劳动相吻合,能体现了管理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这样的构成也才能把脑力劳动创造的价值全部纳人。直接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属于转移价值部分,但它也会随着物化劳动的效用劳动的增加而不断增加。最优配置的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包括了通过各种途径加人生产领域内的脑力劳动创造的价值,为了达到最优配置进行的各种脑力劳动都应该计人新价值。

2.4价值的实现

价值必须经过交换才能实现,在交换中,需求和供给(效用劳动)共同决定了价值的实现路径。如果仅从供给考虑,价值的每次交换都应该是等价交换,实际上,在需求的作用下,等价交换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供给在客观上要求实现等价交换,要求体现抽象劳动的同一性,但需求在主观上则要求体现等效交换,要求体现所得的效用至少不低于所失的效用。对某种效用劳动的需求越大,表明需求者愿意和能够补偿的其他效用劳动越多,这种效用劳动就越容易转化为抽象劳动并实现价值。因此,交换价值在不同时间内的不一致是需求发生作用的结果,也是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不一致的结果。价值实现的难易程度与交换价值的大小成反比,价值实现越难,其交换价值越小,反之,价值实现越容易,其交换价值越大。

3.结论

劳动价值论篇2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物化劳动生产劳动

自***中央提出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以来,各大报刊杂志发表了许多深化认识劳动价值论的文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观点:一个是从价值源泉入手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提出了物化劳动(或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创造;一个是坚持价值源泉一元论,从扩大生产劳动内涵上拓宽劳动价值论的新境界。本文针对这两种观点谈点自己不同的看法并提出一种深化认识的思路。

在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方面,学术界有学者提出物化劳动(或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甚至提出如果不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就“障碍人们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深化认识。”这种观点认为“物化劳动具体表现为机器设备、厂房建筑、原材料、另配件及燃动力和各种辅助材料。”“如果物化劳动真的不创造价值,也就是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剩余产品、剩余价值,那么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第一生产力这个大命题就不能成立”〔1〕笔者认为这种深化认识思路是值得商榷的。

这是因为,持这种深化认识的观点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这种观点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与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创造的观点是一致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是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创造的另一种比较晦涩的提法。其意***是为了回避马克思已经批判了的“三位一体论”。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这种观点在试***说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时,还得借助物化劳动的载体—生产要素(机器等)来说明。

第二,此观点作为已破产的经济学观点从经济学说史上可以查证。麦克库洛赫就是一个代表。在面对理论和现实的差距时,李嘉***的追随者—麦克洛赫一方面坚持劳动创造价值,但另一方面认为劳动包括直接劳动和积蓄的劳动即资本等生产要素。这样,他表面上是维护劳动价值论,实际上是否定了李嘉***认为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这一科学的内核。我们可以明确的看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是“积蓄劳动创造价值”的翻版。

第三,物化劳动是已经物化为价值的人类劳动,它不创造价值只能转移价值。马克思对此已有明确表述:“唯一与物化劳动相对立的是非物化劳动,活劳动。前者是存在于空间中的劳动,后者是存在于时间中的劳动;前者是过去的劳动,后者现在的劳动;前者体现在使用价值中,后者作为人的活动进行着,因而还只处在物化过程中,前者是价值,后者创造价值。”〔2〕

第四,这种观点混淆了使用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创造。马克思认为“土地是财富之父,劳动是财富之母”。即活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是创造物质财富或使用价值的,但不创造价值,使用价值和价值不是同一个概念。***同志讲“同样数量的劳动力,在同样的劳动时间里,可以生产出比过去多几十倍几百倍的产品,社会生产力有这样的巨大发展,劳动生产率有这样大幅度的提高,靠的是什么?最主要是靠科学的力量、技术力量。”小平同志讲这段话是说明科学技术在财富的创造或使用价值的创造中的越来越大的作用,并没有讲价值的创造,这是很严谨的。我们不能断章取义,以此证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

第五,物化劳动是人类劳动在商品中的凝结,是抽象的人类劳动的概念符号。这种概念化的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人类劳动是根本不可能创造价值的。从质上看,它根本不具有创造价值主体的性质。从量上看,已物化的劳动本身不仅不能创造价值,其自身的价值量时时刻刻也在贬值。例如,物化在机器中的劳动量,随着技术的发明和应用,原来物化在机器的劳动量相对于技术革新后的劳动量是要打折扣的。这也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述的固定资本的贬值。

另外,作为价值范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次进行了说明和界定。“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3〕(p60)看来只有人类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离开了人类劳动的价值论就不能称之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因此,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论是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研究的前提。

目前,理论界在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方面,在坚持价值一元论的前提下,对扩大生产劳动内涵似乎已达成共识。谷书堂先生认为,解决“价值之谜”的办法之一就是扩大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内涵。他把社会正常劳动分为四类:物质部门的劳动、精神部门的劳动、各种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劳动、在社会主义时期为满足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管理所需要的劳动(包括***务部门、***警***法部门、基础科研和社会义务教育等事业部门)。谷先生认为,前三类是创造价值的劳动部门。卫兴华先生认为生产劳动应把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也加入进来。胡代光先生认为,包括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的服务,商业、金融、保险等流通方面的服务,教育和新闻、广播、电视等信息方面的服务等,从总体上说来,这些部门的大部分劳动也需视为生产劳动。〔4〕针对这一认识思路我们同样不愿苟同。这是因为:

第一,这种深化认识观点在判断何为生产劳动的标准上是不相同的。根据谷先生的观点教育是不属于生产劳动的,而根据胡代光先生的观点教育可以视为生产劳动。没有同一的判断何为生产劳动的标准,不仅不能解决“劳动价值之迷”还会使劳动价值论之争更加混乱。会导致人们试***把一切人类劳动和商品生产劳动相等同的趋势。

第二,用扩大了的劳动范畴内涵的价值论发展马克思的价值论是不符和科学理论的发展规律的。众所周知,劳动价值论是从分析两种异类商品交换的内在规定性开始的。例如,1把斧子=2只羊。马克思认为决定商品这种交换比例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只能是人类的抽象劳动。该等式内在的规定性是1把斧子人类抽象劳动的消耗和2只羊的人类劳动的消耗是相当的。如果我们扩大了创造价值劳动的范围,那么两种不同质的抽象人类劳动如何量化?岂不是更加复杂?这是违背科学理论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的发展是沿着假设条件越少,基础条件越简单越明晰方向发展的。新的科学理论不仅能解释说明新的现象,而且还把旧的理论的科学内容包括在内。例如,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不仅包括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费尔吧哈的唯物论的科学内核,还使唯物论和辩证法建立在了科学基础之上。爱因斯坦的狭义相对论不仅解决了微观粒子运动问题,而且还包容了解决宏观物体运动的理论。

第三,用扩大了的劳动范畴内涵的价值论发展马克思的价值论有损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体系的科学性。我们知道,任何一门科学,随着研究对象的不同,其各方面的性质都会随之而变。这里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物理学中讲,一人提一重物体,把物体相对地面平行运动时,该人对物体所做的功为零。也即该人对物体没做功。但我们不能抽象地说该人没做功。实际上,假如我们以人作为研究对象,该人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则克服摩擦力做功了。这个简单的例子给了我们一种启示:即对科学界定了研究对象范围不能随便扩大和缩小,否则其原有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就会受到破坏(比如,牛顿力学理论运用微观粒子运动时,则是错误的)。因此,对马克思科学界定了生产商品的劳动范围不能随便扩大。

第四,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范畴也多次进行了界定。马克思认为:“从单纯的一般劳动过程的观点出发,实现在产品中的劳动,更确切地说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对我们表现为生产劳动,但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观点出发,则要加上更加切近的规定,生产劳动是直接增殖资本的劳动或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5〕(P99)非物质生产劳动“它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存在,不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入某一商品”〔6〕(PI58)三

看来从价值源泉入手和在马克思原有的理论框架内用扩大生产劳动范畴的内涵来深化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两种思路都不那么可取。那么,呕心沥血的老教师、老教授的劳动就不创造价值?潜心钻研的科技工作者就不创造价值?同样辛苦的第三产业职员就不创造价值?一心为公、全意为民工作的***府公务员就不创造价值?时刻为保卫祖国安全献出生命的人民的劳动就不创造价值?……如果说他们的劳动不创造价值,与理不通、与情不容。他们的劳动和物质生产者的劳动在质上或在具体的物化对象上或者说劳动对象上是不同的,但在体力消耗上或在抽象劳动意义上是毫无差别的。他们工作在各个不同的部门是社会进步和分工的需要,是社会正常运转的需要,他们的劳动和物质生产者的劳动一样,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这些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物质生产能正常进行吗?那么,我们如何研究这两部类劳动的关系呢?

事实上,非物质生产者的劳动替代了物质生产者必须进行的物质生产以外的劳动。虽然马克思认为这种非物质生产的劳动不创造商品意义上的价值,但是他并没有否认非物质生产劳动的作用和必要性。“商品在流通过程中,不生产任何价值,因而也不生产任何剩余价值。在这个过程中只是同一价值量发生了形式变化。……因此,商人资本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就是说,它不直接创造它们。但既然它有助于流通时间的缩短,它就能间接地有助于产业资本家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增加。……会提高产业资本的生产效率和促进产业资本的积累。”〔7〕(P312)由此看来,马克思价值论所研究的人类劳动仅限于直接物化在商品上的劳动,但同时也没有否认商品生产以外的有益社会生产照常运行的劳动的必要性和‘价值’(注意不是商品意义上的价值)。马克思指出:“非生产劳动者的服务的价值,是由并且可以由决定生产劳动者的价值的同样方法(或类似方法)来决定。”〔8〕(P151)由此看来,这种非物质生产劳动限于当时阶级斗争和***的形势马克思没有把它作为研究对象加以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非物质生产的劳动越来越显得重要。因此,对此加以研究是历史的一种必然。非物质生产劳动相对于物与物交换内在规定性—价值(物化劳动量)——一点也没有增加,即没有创造商品的价值。但该劳动间接地对价值量增加是有作用的,对整个生产连续性运行是必要的、有益的。因此,这种劳动虽不创造商品意义上的价值,但它创造了它所服务对象上的价值。根据马克思对非物质生产劳动劳动价值的论述,我们可以认为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的劳动也同样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统一,也同样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但他们劳动的物化对象或者说产品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其具体劳动就是提供某项具体服务,抽象劳动则凝结在具有社会使用价值的服务中,如银行职员的劳动凝结在存贷业务中,医生的劳动凝结在对病的诊疗中,教师的劳动凝结在对学生的教育培养上等等。但是对社会生产无益甚至有害的服务业,例如、、***等行业虽为某些人提供服务,决不创造任何价值。

综上所述,对马克思价值论的深化认识应该把人类劳动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商品生产劳动,一种是为商品生产服务的劳动。商品生产劳动创造马克思所述的物质商品的价值,为商品生产服务的劳动(不创造商品的价值)创造社会意义上的价值。这也就是说,深化了的马克思价值理论应包括对立统一的两个理论体系:商品生产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已作系统论述)和为商品生产服务的劳动价值论(其自身理论体系以及其价值量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需要我们共同去完成)。笔者认为,按照这种思路去深化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既丰富完善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又不至于破坏马克思原有的商品价值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钱伯海.论深化劳动价值认识的根本关卡〔J〕.经济学动态.2001,﹙9﹚.

〔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V47.〔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马克思.资本论V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罗润东.全国劳动价值论研讨会观点综述〔J〕.经济学动态.2002,﹙3﹚

〔5〕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V49.〔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8〕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V26.〔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7〕马克思.资本论V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9)赵修章.对传统资本定义的质疑〔J〕.学习论坛1999,(6)

SummarizeandResearchDeepeningtoKnowtheTheoryoftheLaborValue

劳动价值论篇3

【关键词】价值论 价值表现 价格形成

一、关于价值论的论述

价值论是指经济学家对商品价值的形成的观点。价值论是经济理论的基础,没有正确的价值论,经济学其他的理论就很难说明经济现象。

价值论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对价值有不同的认识,形成不同的价值观。马克思认为:“什么东西你们认为是公道和公平的,这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在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写什么东西是必要和不可避免的。”作为一个历史范畴,价值论必然会因为经济制度的不同而被划分为不同的观点。

资本主义价值论与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密切联系。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逼迫被雇用阶级为其创造剩余价值。资本阶级为了证明其占有剩余价值的合理性,把剩余价值说成是企业利润,并由资本本身带来。于是在资本主义主导的意识形态下,效用价值论自然被提出。效用价值论认为商品价值由商品满足消费者能力决定,而不是由劳动创造,进而否定劳动价值论。因为劳动价值论从商品交换入手,通过描述物物交换的关系揭示了其背后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即否定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从而动摇了资本主义的统治地位。

与之相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价段价值论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价值的认识上的。科学发展观告诉我们必须要以人为本进行社会建设,发展成果必须由人民共享。因此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形态下,劳动价值论成为人民进行按劳分配的依据。马克思通过劳动价值论,区分出必要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揭示资本主义的本质。这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不愿承认和企***回避、否认的。因为一旦承认了劳动价值论,就必须承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整个体系。

现实中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是不断开放的,因此在思想领域,我国主导的马克思主义本身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不惧怕任何批评和挑战,也随时准备吸纳新的科学思想以充实发展自己。一些西方经济学虽然其立场不同,但其对于商品的某些论断是正确的。

二、关于财富的源泉

劳动价值论是从亚当・斯密提出到大卫・李嘉***发展再到卡尔・马克思所继承和发展。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创造价值,人类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是商品价值的来源,但其并不否认商品使用价值的来源不仅包括人类结晶了的活劳动还包括自然界,例如,马克思提出“只有一个人事先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做隶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

效用价值论首先由萨伊等人提出,效用价值论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满足物质和精神的满足,商品价值由该商品效用决定的,效用是指物品能满足人们欲望的能力,效用论着重点在于人的主观感受,但是人的主观感受不可能离开事物使用价值凭空做出结论,效用论和劳动价值论一致认为商品价值建立在商品使用价值基础上,在这一点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有其相似处。

可以看出,在对财富源泉的问题上,劳动价值与效用价值都认为财富其源泉是自然界和人类劳动,虽然效用价值论没有直接阐述,但是它认为只要对人有效用的对象即便可称为财富,对人有效用的对象无非是自然界天生就有的和人类后天创造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他们具有相似点,承认财富源泉即承认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基础作用。劳动价值论认为使用价值是价值基础,而效用价值论也肯定使用价值的基础,因为商品对消费者的效用主要体现在消费者可以去使用它从中得到效用。因此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基础。

三、关于价值货币表现的认识

劳动价值论的核心问题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科学地揭示了人类抽象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商品的价值决定商品的价格,商品的价值由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即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平均劳动强度下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在这一点上,劳动价值并未否认价格浮动的现象。马克思在《雇佣劳动和资本》中也说过,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它是由买主和卖主之间的竞争即供求关系决定的”。又如马克思在批判韦斯顿的《工资、价格和利润》中写道:“需求的提高在某些场合完全不改变商品的市场价格,在另一些场合也只会使市场价格暂时提高,接着就会使供给的增加。这种供给的增加又必然是价格重新降到原先的水平,在某些场合还会使它低于原先的水平。”在这里,马克思明确阐述需求和供给对商品价格的影响。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商品的价值有着精辟的概述,它一方面坚持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另一方面马克思在其它论述中阐述了需求和供给也会决定价值。这看上去似乎矛盾,为什么价值既由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又由需求与供给决定呢?其实在说明前者时有一个隐含的条件在内,即只有在供给和需求相等的基础上,生产的商品才能全部实现其价值。如果需求和供给不等,例如需求小于供给,该商品被社会承认的价值就会少于该物品内实际凝结的劳动量,其单个商品的价值就会少于该商品的实际凝结的劳动量;反之亦然。因此,这与西方经济学价格决定理论有着相似之处。

效用价值认为价值表现是相对于人而言的,不论是商品是消费品,还是资本品,它的使用价值表现为物的有用性,即满足需要和欲望的能力。物品的使用价值既反映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程度,也是需求者愿意提供的价格的重要依据。物品的使用价值相对于消费者越大,需求者愿意提供的价格越高;反之,需求者愿意提供的价格越低。由于物品的使用价值相对于消费者具有边际递减的性质,从而需求者愿意提供的价格随物品量的增加而减少。价格与物品需求量的反向关系即需求基本规律。物品的需求价格不同于成本价格,它不由价值所决定,而受使用价值的影响。物品的使用价值同价值的矛盾,在需求与供给关系上表现为需求价格同成本价格的矛盾。物品的需求价格受使用价值及其边际递减性质的影响,不是对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价值规律的否定。

可以清楚地看到,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对于价值表现都有自己的论述,劳动价值论对价格的观点更着重生产商品的过程来推断其价格。而效用价值论更偏重于从商品的销售环节推断价格,虽然都是对商品价格的看法,但是他们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而已,都是对市场经济价格现象的正确理解。

四、关于价格形成的认识

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创造价值,最终商品的价值有三部分组成:原有固定生产资料价值的转移,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劳动力创造的剩余价值,即通常所指C+V+M。在商品的形成过程中,不是简单的价值转移过程,而是很复杂的价值先消化再生产的过程,在复杂的转变过程,必须要依靠一些生产要素做为生产条件,例如进行农业生产必须要拥有土地以及买种子化肥的资金做为生产条件,进行工业生产就必须拥有购买厂房的资金以及建厂房的土地、资金、技术、土地作为进行生产的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以及价值形成的过程中像催化剂一样使得人类劳动物化到新的商品中去,为活劳动转化为价值并创造剩余价值创造客观的条件。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里,劳动是价值的源泉,利息、地租都是从剩余价值里占有的,是对劳动人民的剥削。

效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以商品对消费者的效用为基础,效用是指物品能满足人们欲望的能力,但商品的边际效用也会随着商品的消费数量逐渐增多出现递减。当消费者在消费他最后一单位商品,此时他愿付出的价格就是商品的价格。序数效用论与基数效用论就是体现边际效用的工具,效用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之间关于商品价格形成对比,效用价值论更偏重把价格有决定权给需求方,而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与此种观点相悖的现象,例如对于一些垄断行业如石油行业,油价更多受供给方供给量的影响,而消费方在定价能力很弱因此用效用价值论中的价格形成理论很难解释此现象。

虽然从表面看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有着其对立的一面,但是在商品的价格决定问题上,二者又具有联系。劳动价值论是从供给上面研究以及具体分析商品的价值是如何决定的,它其实是给商品的价格规定了一个下限即商品的成本。如果商品的价格低于这个下限,生产商就得亏本,除非该生产商想转行,否则他不会看着商品的价格低于这个下限。因此它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成本决定了价格,成本低或高,价格就会跌或涨。效用价值论是从需求上面研究以及具体分析商品的价值是如何决定的,商品消费者只有当消费者认为商品的效用大于商品的价格,消费者才会从钱包拿出钱来购买,因此消费者的自身效用是商品价格的上限,如果商品价格大于消费者所认为的效用,消费就不会购买;而生产商就不能完成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换,从而价值实现不了,生产商一样会倒闭。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商品的效用会决定商品的价格。因此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其实并不矛盾。它们对于商品的价格形成的有着统一的地方,这样的认识为当今我国市场经济的种种现象提供解释。

五、对分析两种价值论的两点启示

1、劳动价值主要研究对象是商品现象背后人与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其研究目的是为了解释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社会规律。可以说劳动价值论是研究生产关系的。而效用价值论主要通过商品作为研究对象,解释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定性,通过数学方法使得经济学更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为我们认识现实生活中各种经济现象提供较科学的工具,笔者认为,在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原则下,同时要吸取西方效用价值中有利于发展我国生产力的成份更好的繁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

2、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再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须总量时花费在单个标准质量商品上的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时间在内的劳动时间。”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交换价值不过是这些东西的社会职能而与他们的自然属性毫无共同的地方,这些所谓的社会职能就是社会劳动,因此,我们可以说商品的价值概念的发明是为了更好的社会分工。而交换价值由商品的共有的东西来衡量,这个共有的东西就是内化的劳动量。但与之相适应的效用价值论,则认为这个共有的东西是消费者的个人效用。无论是劳动价值论还是效用价值论,它们都曾认价值存在的意义是为了更好的进行社会分工,从而促进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M].人民出版社,1975.

劳动价值论篇4

关键词:知识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 知识经济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治经济学的基石,是马克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对当时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进行了系统调查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实践证明,马克思创立的劳动价值论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正确的理论。随着时代的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断受到一些挑战,特别是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价值论”的提出引起了人们对劳动价值论的质疑。

一、“知识价值论”的提出及其对“劳动价值论”的质疑

20世纪50年代以来,伴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巨大进步,直接参与物质产品生产的工人在发达国家越来越少,在发达国家白领工人的数目已经超过蓝领工人;科技产业、信息咨询业、金融保险业以及为生产与生活服务的众多非物质生产部门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却日益提高。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加大对高科技领域和教育的投资,以便在激烈的国家竞争中占有一定席位……近十几年来,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人类基因工程,纳米技术等不断取得新成就,人类已经迈入知识经济时代。

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的报告《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为知识经济下了一个着名定义:“知识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上的经济。”知识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更新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应用之上的新型经济。它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创造性的人力资源为依托,以高科技产业和信息产业为支柱,在经济增长源泉上。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

知识价值论认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取代资本和劳动,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有些学者认为,为反映知识在经济中的首要地位,经济理论中要用“知识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例如美国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中写道:“‘劳动价值论’诞生于工业经济初期,必将被新的‘知识价值论’所取代,在信息社会中,价值的增长不是通过劳动,而是通过知识实现的,知识是一种完全不同类型的劳动”,“我们必需创造一种知识价值论”。“商品的价值的实体是知识,价值是由商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知识量决定的。”“知识的使用。能够在生产中创造新价值,创造大于生产或购买它所花费的价值。我认为这就是知识价值论的主要内容”。1985年,日本学者芥屋太一在《知识价值***》中用“知识价值社会”来描绘未来的社会。他说:“我在这里引出了‘知识价值’这一新的概念。顾名思义,就是‘知识的价值’、‘知识所创造的价值’。更严密的定义是:由于符合社会构成与社会主观而得到社会承认的创造性的知识价值。”1999年12月北大历史系教授何顺果先生发表了《劳动时间不再决定价值——千年经济回眸》一文,根据20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清楚地说明了知识经济时代“劳动时间已不再是并且必然不再是判断价值的尺度”。

二、知识价值论并没有否定劳动价值论

但知识价值论的提出并不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劳动价值论仍具有鲜活生命力,因为:

首先。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品仍然具有商品的两重属性——使用价值和价值。

知识是属于人的一种对象性的具有客观内容(信息)的意识形式。它不是人脑天生固有的,而是人通过人脑的意识思维活动对相关对象的观念掌握,是人类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产物。知识作为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一种能量的产物,是人类劳动的结晶或劳动成果,而不是人类劳动本身。当知识参与生产和交换过程时,就形成了知识产品,于是它们就有了价值和使用价值。知识产品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都具有有用性,因而具有使用价值;但知识本身并不创造价值,正如再先进的机器设备不创造价值一样,所以知识产品都是人们辛勤劳动的成果,知识产品都具有价值。

其次,在知识经济时代,劳动二重性理论仍然适用。

一些学者提出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其中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认为马克思创造劳动价值论时尚处于工业经济初期,科学技术并不发达,在劳动过程中也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因而马克思所指的创造价值的劳动是指体力劳动,在科技如此进步和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的今天,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虽然马克思那个时代,直接劳动者的劳动,以体力为主的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主要形式。但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是抽象劳动创造了商品价值。

尽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生产劳动的具体形式会有所变化,但只要商品经济存在,这些劳动具体形式所体现的对人类劳动力耗费——抽象人类劳动,是不变的。而且,马克思也从未把劳动仅限定为体力劳动,并非没有看到知识,智力的作用。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人类一般劳动不单纯表现为体力劳动,而是体现为各种智力的付出”。“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马克思还认为劳动生产力是随着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这种发展总是来源于发挥着作用的劳动的社会性。来源于社会的分工。来源于智力劳动特别是自然科学的发展。因此。马克思的抽象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在知识经济时期仍然具有生命力。

再次,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品的价值商品价值的总公式W=C+V+M对知识产品同样适用。

创造价值的仍然是人类的活劳动,这是知识经济无法改变的事实。在知识经济时代,c无论是指先进的生产工具和设施。还是指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人类加工过的劳动对象,但他们都不能自身创造价值,他们只是同其他生产资料一样,将自身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V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在劳动产品中的体现。M是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创造的高于v的那部分价值。因此,在劳动产品的价值构成中,无论是旧价值的转移还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价值,都难以找到知识创造的价值,归根到底还是劳动创造了价值。

劳动价值论篇5

[论文摘要]研究劳动价值论,必须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观点,这是发展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和前提。商品价值问题不是单纯的经济学问题,而是经济哲学问题,只有上升到哲学的高度,才能获得正确的认识。按劳分配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按资分配可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这种新形势下,应该正确认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

价值理论是经济学的基础理论。自从经济学产生以来,经济学家就有不同的认识,长期以来争论不休,至今没有形成共识。2001年以来,我国学术界发表了大量的文章,研究价值理论,开展学术争鸣。本文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对劳动价值论、商品价值论、剩余价值论进行探索,供学术界参考。

一、劳动价值论

劳动创造价值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同时也是广大劳动人民的价值观。研究劳动价值论,必须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观点,这是发展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和前提。否认这个基本观点,就不是劳动价值论,而是别的价值理论。

西方经济学家萨伊提出生产三要素(劳动、资本、土地)共同创造价值论。他讲的生产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他讲的价值是商品的效用,即使用价值。我国学术界也有人提出这种观点,因此引起学术争论。争论的关键是对“创造”的理解问题。在生产三要素中,只有人的劳动具有积极性和创造性,其他生产要素(土地、资本)都是被动的因素,本身并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我们只能说劳动创造价值,不能说土地创造价值,更不能说资本创造价值。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论把主体(创造者)与客体(创造物)混为一谈,把人与物等量齐观,是西方经济学的价值观,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

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观点,并不否认其他生产要素(土地、资本等)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也不否认自然资源是商品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源泉。因为“创造”和“源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自然资源是天然财富,本身具有使用价值,稀缺性的自然资源具有交换价值,这是不能否认的事实。商品交换不仅是劳动交换,同时也是资源交换。没有自然资源,人类就不能生存,当然也谈不上创造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树立资源价值观念,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提出了“自然资源财富”的新概念,就说明了这一点。商品价值源泉的逻辑关系如下:

自然资源+人的劳动(创造性)=产品-使用价值-商品-交换价值

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观点,要认清狭义劳动价值论的局限性。狭义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物质生产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非物质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引起“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争论。争论的结果产生了宽、中、窄三种观点。宽派认为,凡是满足社会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都创造价值;窄派认为,只有物质生产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非物质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中派认为,除了物质生产劳动,还应加上为生产服务的劳动。争了几十年,至今未能形成共识,可谓“劳而无功”。我认为,判断一种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不能以劳动形式(生产劳动、非生产劳动)为界线,而应以劳动效果(有效劳动、无效劳动)为标准。事实证明,生产劳动不一定创造价值,例如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制造“豆腐渣”工程,不但不创造价值,反而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非生产劳动也可以创造价值,例如第三产业的服务劳动虽然不生产商品,但是也可以创造价值。国民生产总值中就包括服务劳动创造的价值;国际贸易中就包括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有效劳动创造价值,无效劳动不创造价值。

发展劳动价值论,必须突破狭义劳动价值论的局限性,创立广义劳动价值论。广义劳动是真正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包括社会全体劳动者的有效劳动(无效劳动不创造价值)。广义价值是劳动的社会价值,即满足社会需要、对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所具有的意义,包括商品、知识、人才、艺术、服务的价值。广义劳动价值论认为:人的劳动所创造的一切价值,最终都是为了满足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都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离开人这个社会主体,一切价值都无从谈起。广义劳动价值论不仅符合“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发展观,而且对于反对商品拜物教和拜金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广义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劳动创造物质文明,劳动创造精神文明,劳动创造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劳动都创造价值,只不过价值存在的形式不同罢了。发展劳动价值论,不仅要扩大劳动的外延,而且要扩大价值的外延,即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把抽象的劳动和抽象的价值具体化,阐明不同形式的劳动创造不同的价值,形成新的价值理论体系,逻辑关系如下:

劳动—创造—价值

(抽象劳动)(抽象价值)

(具体劳动)(具体价值)

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商品市场)

科技工作者的劳动—创造—知识的价值(技术市场)

教育工作者的劳动—创造—人才的价值(人才市场)

艺术工作者的劳动—创造—艺术的价值(艺术市场)

服务工作者的劳动—创造—服务的价值(服务市场)

.***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要作为***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广义劳动价值论的内容完全符合十六大精神。它不仅可以解决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的价值间题,而且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即指导各行各业的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辛勤劳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创造性的贡献。

二、商品价值论

商品的价值是什么?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自从经济学产生以来,经济学家们对此就有不同的认识。主要观点有劳动价值论、抽象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边际效用价值论,以及均衡价格论等等。各种价值理论长期争论不休,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学家们的立场、观点、方法不同,对商品价值这个抽象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对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价格的关系没有完全搞清楚,价值理论因此成为经济学之谜。

商品价值问题不是单纯的经济学问题,而是经济哲学间题,只有上升到哲学的高度,才能获得正确的认识。从哲学上讲,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以及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它反映了客体和主体的关系。商品的价值是什么?就是商品对人所具有的意义以及人对商品所作的评价,它反映了商品和人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我们讲商品的价值,就是指商品对人有何价值,人对商品作何评价(买不买?值不值?)。在这里,商品是价值的客体,具有客观性(客观存在);人是价值的主体,具有主观性(主观评价)。价值反映商品(客体)和人(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人这个价值的主体,商品无人问津,价值也就无从谈起。这是认识商品价值的关键所在,也是发展商品经济的意义所在。我们为什么要发展商品经济?归根到底是为了满足人民的消费需要。只有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才能揭开商品价值之谜。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人从整体上讲具有二重性: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商品是用来出卖的劳动产品,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消费的需要,因此就决定商品的价值也具有二重性:对消费者具有使用价值,对生产者具有交换价值。使用价值是根本的,是商品价值的物质内容;交换价值是派生的,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内容决定形式:有使用价值的商品,才有交换价值,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如腐烂变质的食品),就没有交换价值;使用价值降低(如旧车),交换价值也降低;使用价值消失(如过期失效的药品),交换价值也消失。商品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是辩证统一关系,统一于商品的价值。这种新观点不仅符合形式逻辑(价值概念包含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且符合辩证法。研究商品价值间题,必须首先研究使用价值。只有弄清使用价值,才能弄清交换价值。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的社会价值,即满足社会消费的需要。任何社会的商品生产,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满足消费需要。商品使用价值包括三个要素:品种、数量、质量。不同品种、数量、质量的商品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同一商品也可能有不同的用途,这些都是不言而喻的。商品使用价值的大小是可以分析比较的,根据使用价值三要素对消费者的效用就可以比较出来。

品种(序数效用):商品类别品种很多,使用价值大小不同,可以进行定性分析,按序数排列,排在前三位的应该是:食品、服装、住房……吃饭、穿衣、住房是人民基本的生活需要,解决的是温饱问题。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第一步就是解决温饱间题。有人说,商品使用价值的大小无法进行比较,难道粮食与烟草使用价值的大小也无法比较吗?为什么不联系实际想一想呢?

数量(基数效用):商品数量有多少,决定使用价值的大小,可以进行定量分析,用基数计量。例如,我国现有十三亿多人口,每年需要多少粮食?根据统计,得出基数,满足需要,效用最大。粮食生产就是要根据这个基数来安排。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粮食生产基地;同时建立粮食储备制度,以丰补歉,保证粮食安全,防止发生粮食危机。

质量(时间效用):商品质量不仅要合格,而且要有保质期,过期则失效。特别是食品、药品、保健品,关系人民生命健康,质量尤其重要。现在,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有些婴儿因食用劣质奶粉被害死)。国家必须制定商品质量标准,加强质量检查监督工作,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商品的经济价值,能够给商品生产者带来经济利益。盈利或赚钱是商品生产的直接目的,它决定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全过程,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商品交换价值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从简单的价值形式到扩大的价值形式,从一般价值形式到货币形式,从金属货币流通到纸币产生,如今又发展到电子货币“一卡通”。在货币产生以前,没有价值尺度和价格标准,商品交换价值的形式是不明确的,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互通有无的性质,交换双方获得的都是物品使用价值(货物)。在货币产生以后,有了价值尺度和价格标准,单位商品的交换价值明确地表现为价格。商品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与价格的逻辑关系是:

商品价值:

从这里可以看出:商品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这个物质就是商品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数量就没有质量;没有质量(如食品腐烂变质),数量再多也不顶用,等于零。商品交换价值与价格、数量成正比。商品价格与质量成正比(优质优价),与数量成反比例方向变化(薄利多销)。劳动生产率提高可以增加商品产量,与交换价值成正比;同时降低生产成本,与.价格成反比。消费者购买商品考虑的因素是:买什么(品种),买多少(数量),好不好(质量),贵不贵(价格),这是经济生活的基本常识。经济学不能脱离实际,违背经济生活的基本常识。

商品价格就是货币与商品相交换的比例关系,即单位商品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亦称单价)。这是我给价格下的新定义,用公式表示:

商品价格=

这个公式不仅包括各种商品的各种价格,而且反映了价格变化规律,即供求规律。

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个别商品的市场价格是由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决定的。生产成本是决定商品价格的内因,市场价格只有高于成本价格,生产者有利可***,才会继续生产,否则就会停产或转产。供求关系是决定商品价格的外因:供不应求,价格上涨;供过于求,价格下跌;供求平衡,价格稳定,市场价格等于成本价格加平均利润,即生产价格。市场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围绕生产价格上下波动,是市场经济的价格规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这个定义是符合实际的。整个社会的商品价格水平是由货币发行量决定的。国家制定货币***策,控制货币的发行总量,可以保持商品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防止通货紧缩或通货膨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发展。

三、剩余价值论

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核心内容。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掩盖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资本积累就是剩余价值资本化,导致生产相对过剩、社会两极分化,发生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剩余价值规律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它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发展和灭亡,必然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所代替。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揭露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对于批判资本主义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公有制一统天下转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等)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都要参与市场竞争,追求经济效益。盈利赚钱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目的。投资回报率是考核企业的标准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同时又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等。按劳分配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按资分配可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这种新形势下,怎样认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和剥削问题,是经济学的一大难题。理论界发表了大量的文章,产生了很多意见分歧,至今没有形成共识。

剩余价值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剥削使用的概念。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使用这个的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用这个概念,都使用利润概念。“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追求利润是市场经济的普遍现象。但是,企业利润从何而来?归谁所有?有无剥削?这些都是错综复杂的经济问题,需要深人探索研究,不能轻易下结论。在此,谈几点初步意见。

首先,企业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等。不同的企业经营方针有区别。私营企业的经营方针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就是“利大大干,利小小干,无利不干,唯利是***。”但是在市场竞争中,私营企业有的盈利、有的亏损,有的破产,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不一定能实现。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方针应该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即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优良服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不能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否则,与私营企业就没有什么区别。集体企业应该追求集体福利最大化,就是实现共同富裕。

其次,企业利润有平均利润、垄断利润、非法暴利,等等。不同性质的利润来源是不同的。平均利润是市场公平竞争的结果,企业应该获得的利润。没有平均利润,企业就不能发展。垄断利润是凭借垄断地位、制定垄断价格获得的。国有企业的垄断利润应该上交国家财***,由国家统一分配。企业内部不能瓜分垄断利润,否则就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非法暴利是企业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得的暴利。例如,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官商勾结、瓜分国有资产等等。国家要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企业的非法活动,没收非法企业的暴利,保护国家财产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再次,企业利润来源于自然资源和人的劳动。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水、动植物、能源和矿产资源等)是财富之母,人的劳动(包括工人、农民、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的劳动等)是财富之父。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例如,私营煤矿大老板,一年获利几百万,一个个成为千万、亿万富翁。煤矿老板的利润从何而来?来源于国家的煤炭资源和矿工的辛苦劳动。煤炭资源是天然财富,经过矿工的劳动变成社会财富。煤矿投人的资本不是利润来源,而是获利的手段。老板管理企业是管理劳动,应该获得劳动报酬。但是劳动报酬与企业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资本市场投机获利,是利润分配,不是利润来源。股票市场上投资炒股,有获利者必有亏损者。

劳动价值论篇6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拓宽;生产劳动;服务;商业劳动;精神生产

中***分类号:F0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1-0008-13

在围绕劳动价值论进行的学术争论中,重要问题之一是如何划定“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范围。长期以来,国内学者对创造价值的劳动范围拓宽程度的主张并不一致。有的主张扩大到全部“第三产业”或“服务业”,有的主张只是扩大到商业劳动和精神产品。那么,“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范围,从而劳动价值论,是否应当“拓宽”呢?这应在重温马克思的价值理论的基础上,给予科学的回答。

一、经济学界需要重新认识价值范畴和劳动价值论

回答“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范围是否应当拓宽,不能只就事论事,而必须首先科学认识“价值”范畴本身,正确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

(一)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不能随意拓宽

劳动价值论能否拓宽不取决于个人的主观愿望和价值取向。第一,“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范围能不能“拓宽”取决于现实的经济关系。任何经济范畴和经济理论都不过是对现实经济关系的抽象,价值和价值理论也是如此。第二,“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范围能不能拓宽不取决于坚持人数的多少,关键要看坚持者的见解是否正确和科学。第三,必须考虑劳动价值论被“拓宽”以后带来何种后果——是导致“发展和创新”还是导致“否定和颠覆”。为此,应重温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搞清楚什么是***治经济学中的“价值”,价值范畴是用来说明什么问题的,创造价值的劳动和不能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区别何在。

(二)***治经济学中的价值仅仅是商品的价值

我们现在谈论的价值是***治经济学中的价值——商品的价值,是本来意义的价值,而不是广义的或任何其他意义的价值;价值仅仅同生产的商品形式相联系。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就与劳动价值论毫无关系。恩格斯说,“价值概念是商品生产的经济条件的最一般的、因而也是最广泛的表现。”对于“价值概念”,首先应当“从历史上加以界定,强调它只适用于迄今唯一能够谈得上价值的那个经济阶段,即存在商品交换,相应地也存在商品生产的那些社会形式。原始共产主义不知道什么是价值。”马克思也指出,“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总之,当我们谈论“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范围时,必须将其限定在商品和商品生产范围内,即必须限定在存在商品生产的经济条件中。既然如此,判断一种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必须看这种劳动是否参与商品生产。因此,判断商业劳动、精神生产劳动乃至全部“第三产业”(服务业)的劳动是否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完全在于是否参与商品生产。因此,我们要搞清楚,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社会中,究竟哪些劳动参与商品生产,哪些没有参与。

(三)价值的内涵和本质是一般社会劳动

价值不过是抽象一般劳动的特殊社会形式(表现)。谈论“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范围是否应当拓宽,首先必须搞清楚“价值”是什么?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社会所需要的商品中的人类抽象一般劳动(社会必要劳动)。简而言之,价值就其内涵和实质来说就是一般社会劳动,价值的唯一源泉只能是生产商品的劳动。如果不把价值看作是社会劳动的结晶,“拓宽”劳动的范围就会改变价值的内涵和外延。既然如此,那么,第一,所有生产的非劳动要素(商品、货币、生产资料、资本、土地等)都不创造价值,它们至多把本身原有的价值(或者购买价格)按照消耗的程度转移到新生产出来的商品中去。第二,那些商品化了的非劳动产品的市场交易价格,并不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而是“虚幻的价格”。第三,那些不能形成社会必要劳动的个别劳动只是表现为个别价值,不能形成社会价值。

参与价值创造的“总体结合劳动”只限于现代工厂内部。在以不同劳动资料为基础的生产方式中,“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在现代劳动资料(如自动机器体系)条件下,在存在技术分工和协作的生产体系(如工场手工业和现代工厂)中,创造价值的劳动不再是单个人的劳动,而是表现为“总体结合劳动”——从看守机器的“真正的工人”,到工程师、检验员、运送工、监工、清洁工等等。这与其说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范围的扩大,倒不如说是劳动职能分解了。但“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范围,只限于作为商品生产主体的现代工厂内部,而不能任意扩大到其外部;而在工厂内部,也只限于生产商品的“总体结合劳动”,而不能扩大到非生产职能(如买卖商品的职能)。

并不是“商品经济领域”中的任何劳动都创造价值。在“商品经济领域”,存在不创造价值的职能和劳动;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总有一部分“社会必要的劳动”不创造价值。第一,所有不提供商品(产品和服务)的职能和劳动(如***治上层建筑领域的职能)都不创造价值。第二,在商品生产和资本循环的再生产过程中,所有与生产过程无关的职能、环节和劳动不创造价值。第三,在市场经济社会,人们的交往关系也会表现为“商品关系”或“商品经济关系”,但这个范围内的“劳动”不创造任何价值。其实,按照一般规律,当社会劳动生产力(率)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参与商品生产从而创造价值的劳动的比例将会下降,而不创造价值的劳动的比例则相应提高。

(四)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意义在于科学说明现实的经济关系

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意义首先在于科学说明价值和价值决定本身。考察价值和价值形式的必要性,从而研究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意义,说明现实的经济现象和经济关系,阐明经济运动的规律性。但首先必须科学阐明价值的本质、价值决定及其规律。一方面要说明,商品的市场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是使用价值(效用)、供求关系,还是社会必要劳动的耗费。科学的经济理论告诉人们,供求关系可以调节价格波动的幅度,但不能决定不同商品价格的水平和趋势。价格的本质是价值,价值的实质是一般社会劳动。另一方面要说明,在商品生产条件下,社会总劳动是如何按比例分配到各个产业部门的。价值规律就是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得出的规律性认识。科学的经济理论告诉人们,在商品生产普遍化的社会中,社会总劳动是通过市场机制——价格、供求、竞争——按比例地分配到各个产业部门。价值规律不过是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这个一般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

劳动价值论更深刻的理论意义在于揭示剩余价值的来源和本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主要在于揭示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规律性。但首先要说明,资本家或企业主的利润(以及利息和地租)从何而来;是来自所谓的“让度利润”或是资本、土地本身,还是来自对雇佣工人劳动的无偿占有。科学的经济理论告诉我们,企业主的利润不过是资本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个别经营者的利润有可能来自贱买贵卖,来自剩余价值的再分配,但资本家阶级的总利润不可能来自贱买贵卖,而只能来自生产过程本身,来自雇佣劳动者付出的剩余劳动。但这种认识的理论基础是劳动价值论。如果说劳动价值论本身主要是回答了价值的规定、本质、源泉、价格和价值的关系、价值对分配社会劳动的作用,那么,它更深刻的理论意义在于,为考察剩余价值的源泉和形式奠定理论基础。

离开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意义谈论“宽窄”必将适得其反。如果我们离开理论意义谈论价值,抽象争论劳动价值论范围的“宽窄”,就毫无意义了。如果认为“第三产业”的所有劳动都创造价值,那就必须搞清楚是否这些劳动都执行了生产商品的职能;如果要证明某些劳动也属于“生产劳动”,那就必须知道它们究竟“生产”了什么?如果要和GDP的统计口径相一致,那就必须弄明白GDP所包含的是否都是真正的“价值”?如果要用劳动价值论说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许多现象”,那就必须清楚理论的本质和任务,经济理论作为对现实经济关系的抽象与在竞争中呈现出来的表面现象往往是不一致的。

二、物质生产劳动、生产劳动与创造价值的劳动是三个虽有联系但又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一)必须把一般生产劳动和特定生产方式的生产劳动区别开来

生产劳动和生产工人是具有两重性的概念。马克思指出,“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得出的关于生产劳动的定义是最初的定义,它只包含活动和效果之间的关系、工人和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一方面,生产劳动的概念扩大了,由于劳动过程的协作性质,单个工人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另一方面,生产劳动的概念缩小了,生产工人的概念绝不只包含活动和效果之间的关系、工人和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一种特殊社会的、历史地产生的生产关系。因此,首先应当把一般生产劳动(简单劳动过程中的生产劳动)和特定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劳动区别开来。***治经济学所考察的生产劳动是后者。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中,生产劳动的涵义(生产的手段、目的和产物)各不相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考察的仅仅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生产劳动。我国现阶段有几种生产方式同时并存,因而必然存在几种涵义不同的生产劳动。

生产劳动和物质生产劳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物质生产劳动是相对于非物质生产劳动而言的,生产的结果是作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物质产品,存在于人类社会的所有经济时代。就其内容和性质来说,物质生产劳动和一般生产劳动涵义是相同的。但是,第一,物质生产劳动和***治经济学中的生产劳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生产劳动并不是物质生产劳动的简称。第二,无论是物质生产劳动还是生产劳动,都不一定是生产商品的劳动,因而都不等于创造价值的劳动。

(二)生产劳动的规定性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产生的

马克思在考察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时指出,劳动作为生产劳动的这种规定性,从而生产劳动的定义,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中得出的,不是从劳动的内容或劳动的结果中产生的,而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生产关系中得出来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既同劳动独有的特殊性毫无关系,也同劳动的这种特殊性借以体现的特殊使用价值毫无关系。在一种情况下劳动同资本交换,在另一种情况下劳动同收入交换。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规定性的观点,固然是在考察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时提出的,但却具有方***上的意义。在任何社会形式中,判断一种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完全在于它是否体现一定生产方式的本质和直接目的,是否能够把这种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关系再生产出来。这种认识同样适合于我国现阶段各种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劳动。但是,一方面,商品生产从而创造价值的劳动是几种不同的生产方式都存在的。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生产方式都存在商品生产(劳动表现为价值)的条件。

(三)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是生产剩余价值和资本的劳动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考察的生产劳动,仅仅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他以不同方式和从不同角度表述了这种生产劳动的概念或定义。必须把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和一般的生产劳动区别开来。

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有其特殊的质的规定性。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作了完整和系统的表述:只有使货币或商品转化为资本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换句话说,只有使那种同劳动能力相对立的、***化了的物化劳动的价值保存并增殖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生产劳动不过是对劳动能力出现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所具有的整个关系和方式的简称。我们所说的生产劳动包含着劳动的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十分确定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中,生产劳动是给使用劳动的人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或者说,是把客观劳动条件转化为资本、把客观劳动条件的所有者转化为资本家的劳动。所以,这是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生产出来的劳动。生产劳动可以说是直接与作为资本的货币交换的劳动,或者说,是直接与资本交换的劳动。生产劳动是这样的劳动,它为工人仅仅再生产出事先已经确定了他的劳动能力的价值的同时,作为创造价值的活动却增大资本的价值。换句话说,它把它所创造的价值作为资本同工人相对立。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生产劳动涵义的几个基本点为:第一,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是生产剩余价值和资本的劳动。第二,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是同资本相交换并被资本吸收的劳动。第三,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近似地表现为生产商品的劳动。第四,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本质上是资本主义劳动和非资本主义劳动的区分。第五,资本主义的生产工人是由各种必要职能构成的劳动者的总体。第六,商业工人的劳动对于个别资本来说也表现为“生产劳动”。

重温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主要在于说明:“物质生产劳动”、“生产劳动”和“创造价值的劳动”是三个虽有联系但又不同的概念,不能把创造价值的劳动和其他意义的劳动混为一谈。创造价值的劳动无非就是生产商品的劳动,与之相对应的是“不生产商品的劳动”。这种劳动可以存在于完全不同的生产方式中。物质生产劳动和生产劳动都不一定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基本上是生产商品的劳动,因而基本上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但并非任何创造价值的劳动都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就单个资本来说,生产劳动完全不必是生产领域中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因而既不一定是生产商品的劳动,也不一定是物质生产劳动。学者们在谈论是否“拓宽劳动价值论”时,必须首先从理论上把上述三个概念区别开来。

三、在价值理论中不能将非物质生产劳动和物质生产劳动相提并论

目前,学术界存在两种误区:一方面,把物质生产劳动和非物质生产劳动混为一谈。另一方面,把表现为价值的劳动和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混为一谈。

(一)物质生产劳动和非物质生产劳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劳动

各种非物质生产劳动者的比例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不断增加。马克思指出,随着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人数,虽然绝对地增加了,但却相对地减少了;相反,非物质生产劳动者的比例却增加了。这些非物质生产劳动者的职能各不相同——土地或者资本的所有者、不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者、供职于***府的“公务员”,等等。现在他们都被包括在所谓“第三产业”或者服务业中。

虽然非物质生产劳动者各不相同,但他们具有不同于物质生产劳动者的一些共同特点。主要有:一是不直接参与物质生产,是非物质生产劳动者。二是不以商品生产者的面貌出现,而是以自己的服务性劳动和收入相交换,是服务劳动者。三是基本上不被资本雇用,因而不创造和提供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的非生产劳动者。

(二)不是任何劳动都创造或者形成价值

有些非物质生产劳动可以两种形式提供商品。马克思指出,在非物质生产中,甚至当这种生产纯粹为交换而进行,因而纯粹生产商品时,也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生产的结果是商品,是使用价值,它们具有离开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的形式,因而能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一段时间内存在,并能在这段时间内作为可以出卖的商品而流通,如书、画和艺术作品。但它们大都不适合采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或者还只局限于向资本主义生产过渡的形式。第二,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如演员、教师、医生等。在这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只是在很小的范围内能够应用,并且就事物的本性来说,只能在某些领域中应用。可见,马克思从来没有说过,非物质生产者的劳动统统不表现为价值。但是,作为交换价值来生产的非物质生产是微不足道的。

非物质生产劳动和价值创造的关系是各不相同的。作为商品提供的非物质生产劳动者的劳动,自然都表现为一定的交换价值。但必须明确:第一,非物质生产劳动形成的交换价值,多半不是社会必要劳动意义上的价值表现,其价格更多地受到人们的偏好和供求关系的影响。第二,有些商品是以精神产品为内容的,但其出售价格体现的并不是精神劳动本身的“价值”。因此,即使是对社会有用的必要劳动,也并非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更不都是本来意义的创造价值的劳动。如果把非物质生产劳动都说成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不仅是不科学的,而且同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背道而驰。

四、“第三产业”(服务业)包含了性质不同的社会劳动职能

究竟“第三产业”各部门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我们必须搞清楚,价值和所谓“国内生产总值”(GDP)以及“增加值”是什么关系,如何认识和评价“第三产业”的性质和社会价值。

(一)“第三产业”概念包含了性质完全不同的职能和活动,因此,对第三产业和价值创造的关系必须加以具体分析

“国内生产总值”是由西方经济学提出而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概念,是“三次产业”增加值的总和(“三次产业”如何划分,理论上和实际上都不完全一致)。按照有的专家的划分,第一产业包括农业和采掘业(其产品直接来自自然界);第二产业包括加工工业(制造业)和建筑业(其产品是对来自自然界的产品的加工、再加工);第三产业是为生产和消费提供服务的门类,又称服务业。实际上,“第三产业”这一概念包含了性质完全不同的职能和活动。第三产业一般包括四个层次:一是从事商品流通和饮食服务的部门;二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三是为劳动力再生产、人的发展和精神文化生活服务的部门;四是国家***治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在“第三产业”中,真正够得算得上“产业”的屈指可数,很多职能和活动既不属于“产业”,也没有体现“第三次”的涵义。即使是“服务业”这个概念,对有些职能也是不适用的。如,流通过程的职能(无论是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的继续还是纯粹的商业劳动),并不具有“服务”的涵义;许多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资本增殖为目的的“服务部门”和“服务企业”,本质上是为资本“服务”。因此,对第三产业(服务业)和价值创造的关系必须加以具体分析。

(二)“非工人”比例增大不能成为“第三产业”都创造价值的理由

“非工人”比例不断增大是劳动生产力提高的必然结果。与工人阶级相分离的社会阶层的比例逐渐增大,实际上是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的结果。马克思指出,“劳动生产力越高,非工人和工人相比数量就越多,不从事必要生活资料生产或完全不从事物质生产的工人的数量就越多,或者最后,直接构成剩余产品所有者的人数的那些人,或者甚至构成既不从事体力劳动也不从事脑力劳动,而是提供‘服务’,由剩余产品所有者将剩余产品的一部分付给他们作为报酬的那些人的数量就越多。”马克思所说的“非工人”,是指不直接参加物质生产的人;而“工人”指生产过程中的雇佣劳动者,属于“劳动阶级”。因此,他将这些“非工人”称为“服务阶级”或“仆役阶级”。在***治经济学中,把“工人”和“非工人”、“劳动阶级”和“服务阶级”区别开来,是正确的和科学的。

直接劳动的大幅度减少恰恰说明了价值形式的历史局限性。直接从事物质生产劳动的人的比例相对减少,离开直接生产过程的人的比例相对增加,同时就是劳动时间的相对减少,非劳动时间或自由时间的相对增加。只不过在现代社会,这种变化往往以对立的形式表现出来——一部分人专门从事物质生产劳动,另一部分人则专门享有自由时间。但是,这样一来,直接创造价值的劳动也必然随之相对减少。这是一种重要征兆。它说明,“价值”形式具有历史的局限性;以价值形式衡量财富的多寡和贡献的大小,只属于一定的生产方式和历史时代。马克思早就预见到这一点,他指出,一旦直接形式的劳动(即直接加工劳动对象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财富的尺度,因而交换价值也不再是使用价值的尺度,群众的剩余劳动不再是发展一般财富的条件,少数人的非劳动不再是发展人类头脑的一般能力的条件,那么,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便会崩溃,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本身也就摆脱了贫困和对抗的形式。这时候,人们不再为了获得剩余劳动而缩减必要劳动时间,而是直接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减到最低限度;由于给所有的人腾出了自由发展的时间和创造了手段,个人就会在艺术、科学等等方面得到发展。价值形式最初只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和基础而存在,因为没有价值形式就没有货币和资本。但是,价值形式最终会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走进死胡同。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和内在限制必然导致生产的相对过剩和周期性经济危机,从而使这种生产方式最终成为生产力的桎梏的话,那么,一旦创造价值的直接劳动减少到微不足道的地步,价值形式就既不再成为财富的源泉,也不再成为财富和使用价值的尺度,以交换价值和剩余价值为目的的生产方式便会成为不必要的和过时的形式了。这就是价值本身的历史局限性。

(三)“第三产业”各业与价值创造的关系是各不相同的

“第三产业”包含了完全不同的职能和劳动,它们与价值创造的关系是各不相同的。对此,我们必须加以甄别和澄清。

作为供人们消费的商品的有偿服务同样有一定的价值。用货币或者收入购买的服务,和其他商品相比并没有质的区别,具有商品的一切共性。区别仅仅在于使用价值的特殊性,即这种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马克思指出,“假定资本已掌握了全部生产,……那末,在这种情况下,收入必须或者同完全由资本家生产和出卖的商品交换,或者同这样一种劳动交换,购买它和购买那些商品一样,是为了消费,换句话说,仅仅是由于这种劳动所固有的物质规定性,由于这种劳动的使用价值,由于这种劳动以自己的物质规定性给自己的买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但是对买者来说,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只是他借以消费自己收入的对象。这些非生产劳动者并不是不付代价地从收入(工资和利润)中取得自己的一份,从生产劳动创造的商品中取得自己的一份,他们必须购买这一份,但是,他们同这些商品的生产毫无关系。”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所有以超经济的手段提供的强加于人的“服务”,都不是真正的商品交换,不仅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而且是一种剥夺和榨取。另一方面,那些损害人们身心健康、毒化社会的“服务”,即使是“两厢情愿”,也不具有“服务”的性质。

“第三产业”中非商品形式的劳动不形成价值。第三产业中许多行业并不以商品形式提品和服务,或者根本不具有创造价值的职能。因此,这些行业和职能的劳动自然不会形成价值。如,所有依靠财***拨款提供公共产品的部门;所有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所有***治上层建筑领域——立法机构、******机关、***法系统、***队、警察等等;所有再生产过程中的非生产职能(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等都不创造或形成价值。尽管这些行业和职能的劳动都是社会所需要的,在其中执行职能(工作)的劳动者(社会成员)也付出了一定劳动,并根据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和贡献取得收入,他们的“产出”和“收入”也计入了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总收入,但既然他们不生产商品,那么他们的劳动也就不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可见,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一部分“增加值”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价值,而是类似于“虚拟的价格”。如果把创造价值的劳动扩大到所有“第三产业”,扩大到与“国内生产总值”相适应,是完全不科学的。

(四)“第三产业”各业的社会价值具有很大差别

所有从事服务业的社会成员构成“服务阶级”。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关系概括为三大阶级——资本家阶级、雇佣劳动者阶级和土地所有者阶级。同时,他还把所有从事服务业的社会成员归结为“服务阶级”,可以说是第四个阶级。服务阶级是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外的一大群体,其共同特点是:服务的买卖是物化劳动(价值,货币)和活劳动的交换,相互交换的是使用价值。因此,所有服务都不属于生产劳动,服务劳动不属于雇佣劳动。他们的收入来自已经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基本上属于资产收益和工薪收入的消费性支出;他们消费的生活资料来自剩余产品。但这个“服务阶级”成分复杂、性质各异,包含了不同的社会职能——个人服务(包括仆役)、自由劳动者(包括自由短工)、公务员(统治者和官吏),等等,其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也各不相同。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个人服务(特别是仆役)属于卑贱的职业;自由职业者没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往往被边缘化了;所有建立在阶级关系基础上的公务员,大都从属于资产阶级,其上层属于权贵阶层。马克思对西方国家服务阶级的分析,自然不能简单地照搬到现阶段的中国来。

我国已经走上了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包含了一定的社会主义因素,经济关系也发生了一定质的变化。但由于目前仍然处在人类社会第二阶段,人们的产业定位和社会分工,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阶级关系的表现。因此,马克思关于“服务”和“服务阶级”的论述仍然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

五、从事商品买卖的纯粹商业劳动不创造价值

我们必须搞清楚:商业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商业雇佣工人代替商人执行职能,或者商业***于产业,是否就会使商业劳动成为创造价值的劳动,如何认识商业资本的本质和商业雇佣劳动的特殊性。

(一)流通过程本身的劳动不创造价值

买卖商品的纯粹商业劳动不创造价值。广义的商业劳动包括不同的职能,至少包括买卖、簿记、仓储(保管)、运输、运送、包装、分装等职能。这里所说的是狭义的、纯粹的商业劳动——买卖商品的劳动。马克思指出,“一般的规律是:一切只是由商品的形式转化而产生的流通费用,都不会把价值追加到商品上。这仅仅是实现价值或价值由一种形式转变为另一种形式所需要的费用。投在这种费用上的资本(包括它所支配的劳动),属于资本主义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这种费用必须从剩余产品中得到补偿,对整个资本家阶级来说,是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的一种扣除,就像对工人来说,购买生活资料所需要的时间是损失掉的时间一样。”这就是说,在买卖过程中发生的只是价值存在形式的变化,商品的价值不会发生变化;状态的变化需要花费时间和劳动力,但不是为了创造价值,而是为了使价值由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商品流通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来说是一个必要的因素,但不生产商品和创造价值,因此是对商品生产者劳动时间的一种扣除。不仅如此,第一,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不会使那种并不创造价值的劳动转化为创造价值的劳动。第二,由雇用的商业工人代替资本家专门完成买卖商品的职能,并不会改变买卖本身的性质。第三,买卖商品的职能由于分工而使它由多数人的附带工作变为少数人的专门工作,并不会改变这种职能的性质。买卖商品的雇佣工人执行的是非生产职能,这种劳动的内容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产品,他本身属于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总之,用在买卖上的时间,是一种不会增加转化了的价值的流通费用。但这种费用是价值由商品形式转变为货币形式所必要的。

由商品形式本身产生的费用是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在商品生产这种形式中,不仅买卖商品的时间是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而且,一切由商品形式本身产生的职能和费用,都是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这里主要指由簿记、货币、保管、储备等产生的费用。这些方面的职能及其费用与买卖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点是,都属于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一般地说,“如果一种职能就其本身来说,也就是在它***化以前,不形成产品和价值,那么,分工,这种职能的***化,并不会使这种职能形成产品和价值。”对于商品生产来说,虽然与纯粹买卖时间的费用有一定区别,但并未改变非生产耗费的性质。就货币来说,某些商品(如金和银)执行货币的职能,并且作为货币专门留在流通过程或流通领域,这纯粹是生产过程的一定社会形式即商品生产过程的产物。对社会来说,是仅仅由生产的社会形式产生的流通费用。这是商品生产的非生产费用,它是社会财富中必须为流通过程牺牲的部分。马克思就金属货币所说的话,同样适合于执行同样职能的纸币——价值符号。

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中的继续不同于流通过程本身的职能。商品流通过程中的费用有些是由商品的保管、储备和运输引起的,这些费用不同于用在买卖上的费用。马克思指出,“由价值的单纯形式变换,由观念地考察的流通产生的流通费用,不加入商品价值。就资本家来考察,耗费在这种费用上的资本部分,只是耗费在生产上的资本的一种扣除。我们现在考察的那些流通费用则不同。它们可以产生于这样一些生产过程,这些生产过程只是在流通过程中继续进行。因此,它的生产性质完全被流通的形式掩盖起来了。另一方面,从社会的观点看,它们又可以是单纯的费用,是活劳动或对象化劳动的非生产耗费,但是正因为这样,对单个资本家来说,它们可以起创造价值的作用,成为它的商品出售价格的一种加价。……但是,一切追加价值的劳动也会追加剩余价值,……因此,使商品变贵而不追加商品使用价值的费用,对社会来说,属于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对单个资本家来说,则可以成为发财致富的源泉。”可见,被流通过程掩盖了的生产过程与流通过程本身不同,由此产生的费用对于社会和单个资本的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就储备费用来说,马克思指出,不管产品储备的社会形式如何,保管这种储备,总是需要费用。商品储备的费用不属于生产领域,所以算作流通费用。这种流通费用与纯粹的买卖不同,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加入商品价值,因此使商品变贵。为保存和保管这种商品消耗的资本和劳动力,必须从社会产品中得到补偿,这些资本的支出所产生的影响,就像劳动生产力降低一样。因而这是非生产费用。虽然储备形成的费用是社会财富的存在条件之一,但仍然是社会财富的扣除。不过,如果商品储备已经不是不断出售的条件,而是商品卖不出去的结果,那么,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加入商品价值,从而成为价值损失。就运输费用来说,马克思指出,“商品在空间上的流通,即实际的移动,就是商品的运输。运输业一方面形成一个***的生产部门,从而形成生产资本的一个特殊的投资领域。另一方面,它又具有如下的特征:它表现为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内的继续,并且为了流通过程而继续。”“投在运输业上的生产资本,会部分地由于运输工具的价值转移,部分地由于运输劳动的价值追加,把价值追加到所运输的产品中去。后一种价值的追加,就像在一切资本主义生产下一样,分为工资补偿和剩余价值。”马克思甚至把运输业(确切地说是货运业)看作是与采掘工业、农业、加工工业并列的“第四个物质生产领域”。可见,如果按照“三次产业”的分类方法,运输业应当归入第二产业。

(二)商人资本的利润只能来自产业资本生产的剩余价值

商业和商人资本从产业和产业资本中***出来,并没有改变流通过程本身的性质。因此,商业劳动不可能直接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商业利润只能来自生产过程已经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

商人资本在流通领域的职能不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马克思指出,“商人资本不外是在流通领域内执行职能的资本。流通过程是总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但是在流通过程中,任何价值也没有生产出来,因而任何剩余价值也没有生产出来。在这个过程中,只是同一价值量发生了形式变化。事实上不过是发生了商品的形态变化,这种形态变化本身同价值创造或价值变化毫无关系。如果说在生产的商品出售时实现了剩余价值,那是因为剩余价值已经存在于该商品中;……”既然商品形态变化本身和价值创造毫无关系,那么,买卖商品的劳动自然不可能创造价值。

商人资本参与社会总生产资本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分配。马克思指出,“因为商人资本本身不生产剩余价值,所以很清楚,以平均利润的形式归商人资本所有的剩余价值,是总生产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既然这里发生的仅仅是已经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的再分配,那么,买卖商品的劳动就不会改变商品的出售价格。“产业资本家的利润等于商品的生产价格超过它的成本价格的余额。而和这种产业利润不同,商业利润等于商品的出售价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的余额,这个生产价格对商人来说就是商品的购买价格。但是,商品的实际价格=商品的生产价格+商业利润。……商业资本之所以能实现利润,只是因为产业资本在商品的价格中实现的并非全部的剩余价值或利润。因此,商人的出售价格之所以高于购买价格,并不是因为出售价格高于总价值,而是因为购买价格低于总价值。”在这里,商人不过完成了原来由产业资本家完成的任务。因此,商业利润不是“让度利润”。

商人资本可以间接地有助于产业资本家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增加。马克思指出,“商人资本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就是说,它不直接创造它们。但既然它有助于流通时间的缩短,它就能间接地有助于产业资本家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增加。既然它有助于市场的扩大,并对资本之间的分工起中介作用,因而使资本能够按更大的规模来经营,它的职能也就提高了产业资本的生产效率和促进产业资本的积累。既然它缩短流通时间,它也就提高剩余价值对预付资本的比率,也就是提高利润率。既然它把资本的一个较小的部分作为货币资本束缚在流通领域中,它就增大了直接用于生产的那部分资本。”可见,商人资本不仅没有侵占产业资本家的利润,反而有助于缩短流通时间、减少流通费用,从而相对地增加产业资本家的利润。

(三)商业资本的***使商业职能和流通费用发生了二重化

商业资本从产业资本中***出来,并由雇佣工人代替商人执行职能,表现出二重化的特征,但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换和商业劳动的本来性质。

商业劳动者的收入只能来源于商业利润。既然商业劳动本身不创造价值,那么,商业利润只能来自产业资本在生产过程已经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相应的,商业劳动者的收入只能来自商业利润。无论执行商业职能的是产业资本家的商业人还是***的商人,都不会改变商业职能本身;无论商业劳动者以何种面貌出现,其劳动都不可能创造价值;无论其收入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只能来源于商业利润。既然如此,要求承认“商业工人的劳动也创造价值”,就是不合理、不科学的。

商业工人从已经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中为商业资本创造利润。马克思指出,商业工人和产业工人一样,也是雇佣工人。但二者之间存在差别,这种差别体现的不过是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产业资本家和商人之间的差别。不过,“就商业雇佣工人来说,困难不在于说明,它们怎样直接为他们的雇主生产利润,尽管他们不直接生产剩余价值(利润不过是它的转化形式)。”“商业资本只是由于它的实现价值的职能,才在再生产过程中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因而才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从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中取得自己的份额。对单个商人来说,他的利润量取决于他能够用在这个过程中的资本量,而他的店员的无酬劳动越大,他能够用在买卖上的资本量就越多。商业资本家会把他的货币借以成为资本的职能本身,大部分交给他的工人去担任。这些店员的无酬劳动,虽然不会创造剩余价值,但能使他占有剩余价值。这对这个资本来说,就结果而言是完全一样的。因此,这种劳动对商业资本来说是利润的源泉。否则,商业就不可能大规模地经营,就不可能按资本主义的方式经营了。”这就是说,商业工人也和产业工人一样,都是雇佣劳动者,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都是自己创造出来的,而且必须为资本家创造利润。但商业工人不是通过增加新价值而直接为商人创造剩余价值,而是通过自己的无酬劳动,从已经创造的剩余价值中为商业资本“创造”出一个份额(分一杯羹)。

难点在于如何认识购买商业劳动力的可变资本及其利润。为了“把困难准确地确定下来”,马克思假设:直接投在商品买卖上的资本、执行买卖职能时消耗的不变资本、商人投入的可变资本分别为B、K、b。于是,商品的出售价格应当等于B+K+b+(B+K的利润)+(b的利润)。其中,出售价格的一部分——B+K+(B+K的利润)——不会造成任何困难;真正的困难是(b+b的利润)。按照假定,商人用b购买的只是商业劳动,即只是对资本的流通职能(W-G和G-W)起中介作用所必要的劳动。这种劳动实现价值,但不创造价值。并且,只是由于一个资本执行了这些职能,才作为商人资本执行职能,才参加一般利润率的规定,才从总利润中取得它的份额。在价格的这一部分(b+b的利润)中,要支付的包括两项:第一,商业劳动的报酬(不管产业资本家是为商人自己的劳动支付报酬,还是为商人所雇用的店员的劳动支付报酬都一样)。第二,为购买商业劳动所支付的资本额应获得的利润。就商人资本来说,第一会得到b的补偿物,第二会得到b的利润。马克思说,这就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这个困难的核心是,(b+b的利润)从何而来。由此可见,今天经济学家提出的疑问,马克思早就想到并主动地做了说明。

解决困难的关键是理解作为流通费用的商业资本的二重化。马克思的进一步分析表明,上述困难只是表面上的,纯粹是由商业资本的***化形式产生的。因此他认为:首先,作为正确的方法,必须在商人资本***以前的形式上研究问题。“因为商人资本决不是别的东西,而只是一部分在流通过程中执行职能的产业资本的***化的形式,所以,一切和它有关的问题,都必须这样来解决:问题首先要在这样的形式上提出,即商人资本所特有的各种现象还没有***地表现出来,而是还和产业资本直接联系在一起,作为产业资本的一个分支表现出来。在流通过程中,商业资本以与工场相区别的事务所形式继续执行职能。所以,现在成为问题的b,首先也要在这里。在产业资本家本人的事务所里进行研究。”其次,作为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必须明确产业工人和商业工人职能和作用的差别。从事商业活动的事务所是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而发展的。在使用商业雇佣工人的真正的事务所中,“为雇用商业雇佣工人的支出,虽然表现为工资,但不同于购买生产劳动时耗费的可变资本。它增加了产业资本家的支出,增加了必须预付的资本的量,但不会直接增加剩余价值。因为这种支出所支付的劳动,只是用来实现已经创造出来的价值。像任何别的这类支出一样,这种支出也会降低利润率,因为预付资本增加了,但剩余价值却没有增加。……因此,产业资本与自己的商业雇佣工人的关系,和它与自己的生产雇佣工人的关系是不一样的。……这种劳动不是像直接的生产劳动那样,作为这些价值的量的原因起作用,而是作为这些价值的量的结果起作用。”再次,作为对资本本性的认识,商业工人总是要为雇用他的资本家带来利益。商业工人不直接生产剩余价值,但同样必须提供无偿的剩余劳动。然而,“他给资本家带来的利益,不是因为他直接创造了剩余价值,而是因为他在完成劳动——部分是无酬劳动——的时候,帮助资本家减少了实现剩余价值的费用。……只要有更多的价值和利润需要实现,资本家就会增加这种工人的人数。这种劳动的增加,总是剩余价值增加的结果,而决不是剩余价值增加的原因。”最后,作为解决困难的关键环节,必须理解作为流通费用的商业资本的二重化。“一方面,资本作为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因而进一步就是作为商业资本)的职能,是产业资本的一般的形式规定性。另一方面,特殊的资本,因而特殊种类的资本家,专门执行这些职能;这些职能因此也就变成了资本增殖的特殊领域。”“商业职能和流通费用,只有对商业资本来说才是***化的东西。产业资本面向流通的方面,不仅存在于它不断作为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的存在中,而且也存在于与工场并列的事务所中。”“对产业资本来说,流通费用表现为并且确实是非生产费用。对商人来说,流通费用表现为他的利润的源泉,在一般利润率的前提下,他的利润和这种流通费用的大小成比例。因此,对商业资本来说,投在这种流通费用上的支出,是一种生产投资。所以,它所购买的商业劳动,对它来说,也是直接生产的。”总之,一方面,商业资本是产业资本乃至整个社会的非生产费用。另一方面,商业资本又是***的商业资本利润的源泉。

总之:商业劳动力的价值补偿和商业资本利润的获得,既不同平均利润率相矛盾,也不同商业资本的本质相矛盾。商业工人的工资和商业利润归根到底来自生产过程已经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但它是借助于商业工人的无酬劳动从这个剩余价值中“创造出来”的。在平均利润率规律的作用下,全部剩余价值在执行不同职能的资本家之间的分配,和所谓“让度利润”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没有“漏洞”。

六、精神生产的“价值”不同于物质生产的价值

要判断这个命题,必须搞清楚如下问题:第一,何谓“精神生产”、“精神生产劳动”和“精神劳动”,精神生产劳动和物质生产劳动是否具有同等的性质?精神劳动和脑力劳动是不是一回事?第二,精神生产成果的“价值”和一般物质商品的价值的涵义是否相同?第三,能否认为只要精神产品有“使用价值”,投入的社会劳动就形成价值?第四,精神生产劳动的重要性,是否可以成为扩展劳动价值论的理由?

(一)精神生产是不同于物质生产的另一种生产

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领域。不过,我们是在***治经济学范围内谈论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考察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时,曾经提到“精神生产力”、“精神生产”、“精神劳动”、“精神产品”等概念,是相对于“物质生产力”、“物质生产”、“物质劳动”、“物质产品”而言的。与此相联系,他们把人类社会的生产划分为“物质生产领域”和“精神生产领域”。所谓“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指的是人类积累起来的“一般精神成果”、“知识和技能”、“社会智慧”。因此,所谓“精神生产”,无非是一般知识、科学、理论、学说等等的生产和积累。精神生产和精神产品既存在于自然科学领域,也存在于社会科学领域。所谓“精神生产力”,就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中的精神因素,即由“一般社会知识”或“一般智力”产生的生产力。精神生产是不同于物质生产的另一种生产,是由物质生产决定并与物质生产的要求相适应的。表现为生产劳动的是“另一种劳动”。精神生产是历史的,是同一定的社会形式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相联系的;精神生产的一部分属于自然科学研究领域,而另一部分则属于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与精神生产相比,物质生产对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有决定的意义”。这种观点具有方***上的意义。如果我们要考察精神生产,就绝不能和物质生产混为一谈;同样,也不应当把精神产品的“价值”与商品价值混为一谈。

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是人在不同的活动时间完成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不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生产,而且是在不同的活动时间内完成的。马克思把人的活动时间区分为“劳动时间”和“非劳动时间”。其中,劳动时间就是物质生产时间;非劳动时间除了纯粹用于恢复劳动力的时间以外,就是“自由时间”。精神生产总是在“自由时间”完成的。显然,马克思把精神生产劳动和一般意义的“生产劳动”区别开来了。自由时间是以剩余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产品的存在为基础的。“这种剩余产品是除劳动阶级外的一切阶级存在的物质基础,是社会整个上层建筑存在的物质基础。同时,剩余产品把时间游离出来,给不劳动阶级提供了发展其他能力的自由支配的时间。”不过,自由时间不可能永远是“不劳动阶级”的专利。无论是在现代社会,还是在未来社会,精神生产或精神劳动都是作为另一个主体(或者是另一部分人)在自由时间里完成的,精神生产或精神劳动的成果——无论作为意识形态(意识形式)的宗教、道德、神学、哲学、***治、法等等,还是作为人类一般精神成果的科学发现,以及作为艺术创作、文学作品,等等,其“价值”的涵义都不同于商品的价值,因而既不需要也不可能用劳动时间来评价和计算。它们的“价值”主要在于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整个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把精神生产的价值和商品的价值混为一谈和等量齐观是完全不科学的。

精神劳动和物质劳动的关系依社会形式不同而不同。精神生产、精神劳动和精神产品是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中是各不相同的。大体说来,在一切共同体社会,特别是在有可能自由全面发展的未来共同体社会,物质劳动普遍化了,每个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都会在劳动时间参加物质劳动,而在自由时间从事精神生产和精神劳动。但是,在存在社会分工和对立关系的社会中,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更多地处于分离状态。社会的一部分人主要从事物质劳动,另一部分人则主要从事精神劳动。在现代社会,尽管各国发展道路不同,但经济形式是近似的。因此,马克思关于精神劳动的论述仍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总之,精神产品和精神劳动的“价值”——无论是科学的还是非科学的,正面的还是负面的,***的还是***的,其价值都不能用劳动来衡量。

(二)商品化精神产品的市场价格并不是精神产品本身的“价值”

物质化、商品化的精神产品不等于精神生产本身。我们已经知道,精神生产和精神劳动指的是人类一般精神成果(知识)的积累和一定意识形态(意识形式)的形成。但在精神产品之外,形成了“以物的形式存在的”“精神财富”,如书籍就是如此。然而书籍已经不是精神产品本身,而是精神产品的物质化和商品化形式;一定的物质形式和商品成了精神产品的物质载体。如,机器等等作为固定资本是“物化的知识”,但不是知识本身。这实际上是商品生产者利用精神产品为自己服务,把精神产品用于商品生产。如果经济学家们认为音乐、教育、科技、设计、出版、工艺、美术等方面的劳动都是精神劳动和精神生产,那不过表明,他们把精神产品的物质化、商品化和精神产品本身等同起来,把以精神产品为基础和内容的商品和服务同精神产品本身混为一谈了。

(三)同体力劳动并存的脑力劳动不属于精神劳动

物质生产(包括商品生产)中的脑力劳动和精神生产中的精神劳动并不是一回事,它们属于不同的范畴。脑力劳动是任何劳动中或多或少的脑力(智力)的支出,就像或多或少的体力的支出一样。精神劳动自然主要是脑力劳动,但物质生产中的脑力劳动不等于精神劳动。二者的区别来自两种不同性质的生产——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本身的区别。精神劳动存在于精神生产领域,是人对客观外界的认识和自身才能的发挥,其成果表现为思想、观念、理论等等。而物质生产中的脑力劳动,在于获得使用价值(效用)或交换价值,其成果是一定形式的产品和服务。

七、交换关系的普遍化使一切活动都具有“创造价值”的假象

把一切劳动(活动)都看作是“生产劳动”,看作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就基本观点来说,和一百多年前庸俗经济学家的观点十分相似。究其原因,除了主观方面的原因外,总是可以从经济关系本身得到说明,这就是:交换关系的普遍化使一切活动都具有商品的外观和“创造价值”的假象。

(一)现代市场经济默认所有人的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当经济理论界仍在争论“创造价值的劳动包括哪些劳动”时,现代市场经济早已经以“国际规则”的形式默认:一切职能都属于“产业”,一切劳动和活动都具有生产性,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虽然价值在这里不过是交易价格或者货币收入。国际社会用于统计社会总产出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和统计总收入的“国民总收入”(GNI),来源于现代西方经济学;在这些概念中,把所有的“产出”或“收入”都等同起来了。于是,一系列概念和范畴——生产和非生产、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产业和非产业、建设和破坏、有益和有害、价值和虚幻价格、创造价值和分享财富等等之间质的区别都不见了。“国内生产总值”默认所有的职业和活动都具有生产性,从而构成一定的“产业”;所有的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在这个概念中,所有人的劳动或活动都等同起来了,不仅在量的方面等同起来了,在质的方面也等同起来了——每个人都是社会劳动者、服务者,都是市场主体。从马克思经济理论的观点看问题,这是不科学的,因为它不能正确说明现实的经济关系。然而,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不仅经济统计已经主动地和国际接轨,而且经济学理论也在努力适应它。一些主张拓宽劳动价值论的经济学家的观点,实际上是反映和适应了这种“国际惯例”。

劳动价值论篇7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 价值 体力劳动 脑力劳动

一、 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的理论根源

由于我国现在尚处于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经济运行中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并存,收入分配采取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1、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由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决定的: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和公有制经济的相互结合,决定了在公有制经济中只能采取按劳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并存,共同参与创造财富,要求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指各种要素都应根据其在再生产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的大小来参与收益分配,获得相应的报酬。基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只有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才是现阶段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因而也是公平的。在公有制经济中,由于国家和集体是除了劳动以外的一切生产要素唯一的所有者,因此全体社会成员只能是劳动者而不能是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即按付出劳动量的多少来决定应该获得的收入的数量。但是这种分配方式也存在不平等的一面,由于人的天赋、能力、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担任的工作的难易程度都是不一样的,对社会、生产做出的贡献也是不一样的,如果采用同一种分配方式同等的对待必然产生新的不平等。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到“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1]而“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2]

2、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的创造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决定的。威廉·配第曾经指出:“劳动是财富之母,土地是财富之父”,马克思也曾经在《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等文献中多次指出劳动并非一切财富的唯一源泉。现实的常识告诉我们仅仅有劳动者而没有资本、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的参与,是不可能创造价值和财富的,在生产过程中三者缺一不可(应该注意这并不意味着资本、土地也创造价值)。对此马克思曾经论述到:“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用来实现自己的劳动,在其中展开劳动活动,由其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原材料。”[3]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技术、信息和管理才能等过去不被重视的要素在现代的生产和经营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他们也要求参与分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由于“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所以应该允许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参与分配,这样有利于生产要素向更有效的领域流动,有利于技术进步的加快,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有人认为,既然生产要素包括劳动,那么按劳分配应该包含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之中 ,因而认为我国应该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他们把按劳分配中的“劳动”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劳动”混为一谈,混同了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事实上按劳分配中的“劳动”是指生产物质产品的活劳动,而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劳动”是指在劳动力市场买卖的劳动力。按劳分配包含了必要劳动价值和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中应该享有的那一部分,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仅仅是必要劳动价值(如果真的是劳资双方“等价交换”的话)。

其次,应该正确认识按生产要素分配不等于要素价值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于资本家对资本、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所有权,基于这种法律上的财产权,他们享有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但并不能因此认定资本、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与此相反,要素价值论的最基本的观点是土地、资本、劳动三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现在还有人提出企业家作为第四大生产要素,把前三种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共同创造价值。他们提倡按贡献分配,他们认为,资本、土地也要参与分配正是因为它们也参与了价值的创造。要素价值论把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价值的生产、价值的形成过程和价值的增殖过程混为一谈。

为什么有不少学者信奉要素价值论?看似合理的要素价值论真的合理吗?这就要求我们弄清到底是什么创造价值。此外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也要求我们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的认识。

二、 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人力资本(主要是指企业家和技术创新者)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力资本创造的价值也越来越多,现代生产中体力劳动所占比重不断降低、劳动复杂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不少学者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产生了怀疑。在这种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该如何看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不重视脑力劳动,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劳动指的就是体力劳动。因而在知识经济到来的时候他们提出:商品中所含的体力劳动的成分越来越少了,因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不再适用了,商品价值应该从由劳动和劳动时间决定变为由“知识含量”决定、由知识来计量。事实上,马克思从来就没有忽略过脑力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清楚地论述到:“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体力和智力的总和”,[5]也就是说,无论是生产何种商品,都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生产的,只不过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所占的比例不同罢了。由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体力劳动居于主体地位的时代,因而《资本论》中更多的是以体力劳动为例来分析。而现在脑力劳动取代了体力劳动的主导地位,出现了“无人工厂”、“生产自动化”,体力劳动的作用逐渐被人们所忽略了。对于这种生产方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有提及:“劳动表现为不再像以前那样被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相反地,表现为人以生产过程的监督者和调节者的身份同生产过程本身发生关系。这里已经不再是工人把改变了形态的自然物作为中间环节放在自己和对象之间;而是工人把由他改变为工业过程的自然过程作为媒介放在自己和被他支配的无机自然界之间。工人不再是生产过程的主要当事者,而是站在生产过程的旁边。” [6]在这里马克思清楚地意识到了生产率的发展将使得体力劳动的主体地位会逐渐被脑力劳动所替代(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马克思不可能详细地阐述这一现象),但是这并不代表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论断不再适用,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从始到终都包括了脑力劳动。归根到底机器也是由劳动者劳动创造的;科技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这也是科技工作者大量脑力劳动的结晶。此外,如果不通过劳动将科技成果运用到生产中,科技的发展也不会对生产做出太大的贡献。再者,前文引述的自动化生产方式所创造出的大量产品,是物质财富、是使用价值,而且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理论已经对劳动生产力与价值及使用价值的关系做了明确的论证。因此,产品的剧增并无法否定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在知识经济的新形势下,劳动价值论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商品的价值仍然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原理是不变的,只不过这种劳动具有高效性、高能性和高质性等新的特点。

其次,应该搞清到底是什么创造了价值,正确认识马克思所说的“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 [7]和“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8]马克思强调 “只有劳动才是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用来估计和比较各种商品价值的最后的和现实的唯一尺度”,[9]也就是说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准确地说应该是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里的劳动是指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而非具体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地说到“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10]虽然资本和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形成过程,但是在价值的形成过程中,他们都不创造新的价值,仅仅转移了原有的旧价值。需要指出的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劳动不再仅仅是指体力劳动还应该包括脑力劳动,而且脑力劳动正逐渐取代体力劳动的主体地位。因此上述的抽象劳动应该包括更高层次的脑力劳动,即技术创新、知识应用、理论研究和企业管理等类型的脑力劳动。“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唯一源泉”是指仅仅靠劳动是不能创造财富的,财富的形成要求劳动、资本和土地三者相结合。这里的劳动是指创造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因此说资本和土地参与使用价值的创造,参与了价值的形成过程是正确的,而说它们创造了价值是完全错误的。

此外,还应该强调的是创造价值的只是劳动中的活劳动,物化劳动是已经凝结、物化的活劳动,是商品的价值。现代化生产中有这样一种现象:活劳动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物化劳动(机器、设备等)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物化劳动并不创造商品的价值。这是因为:首先,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也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由活劳动创造;其次,这些生产资料是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缩短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延长剩余劳动时间,以此来增加劳动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它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因而创造价值的只是劳动中的活劳动。

基于以上认识,在脑力劳动占据主体地位、信息技术和知识在生产过程中越来越重要的背景下,我们该如何认识企业经营者在生产中的作用以及他们该以何种形式参与分配?

三、 正确认识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劳动

当今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效率的提高,从而使得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增加。这不仅仅是生产工人的劳动支出的增加,更多的是包括了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所付出的大量的复杂的脑力劳动。由于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才能是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能否大大加强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对科学技术工作者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劳动做出全面的评价,提出相应的激励措施。对此,《建议》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企业领导人能和科技骨干实行年薪制和股权、期权试点。”

关于科技工作者的劳动的价值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方面,科技工作者作为生产性劳动者,他们自身的劳动创造价值。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做过论述:“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体力劳动者或者做十分简单的粗工,于是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这种劳动能力的承担者也被列在生产工人的概念下。”[11]由此可见,马克思把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也看作是生产劳动者,从而也参与了价值的创造。而且由于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因此在同样的时间内,他们可以创造出比一般劳动者更多的价值。另一方面,科技工作者的劳动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创造社会财富中均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科技工作者将先进的科技应用到生产过程中,不仅可以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来增加产品的数量,还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因而,在评价科技工作者劳动的价值的时候,不应该仅仅根据他们的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多少来衡量,还要看到他们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作用。

关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劳动的价值,如前所述,马克思把经营管理者看作是生产劳动者。不过,经营管理者创造价值的劳动不同于一般工人创造价值的劳动,他们对于企业的作用也不同于一般工人。一般劳动者只是生产商品,不用承担其他的压力,但是经营管理者不仅要管理生产过程,还要决定该生产何种产品、该如何定价等问题。一个好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挽救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与此相反,一个没有能力的经营管理者可以使一个原本盈利的企业变为亏损。企业经营者的价值不仅仅是对于企业生存和发展有重要作用,还包括了对社会的影响(外部效应)。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价值不仅仅是创造价值,还承担了更多的责任,承受了更大的压力,他们从事的是更为复杂脑力劳动,是更多的自乘的简单劳动,他们理所当然应该获得比一般劳动者更高的报酬,这使他们自身人力资本价值得以实现。此外,为了防止“58”、“59”现象,为了调动经营者的劳动积极性,也应该使他们得到他们应该获得的报酬,对经营管理者采取年薪制和股票期权制相结合的分配方法,以此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对科技工作者实行科技入股制和年薪制相结合。

随着企业经营者的劳动价值不断被人们认识和肯定,有不少学者提出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全部是他们的劳动收入,没有剥削的性质,从而得出“资本家养活工人”、资本主义社会是最优越的社会等等荒谬的结论。这不禁引起了对私营企业主收入问题的再思考。

首先应该肯定私营企业主的收入里有一部分是他自己的劳动所得。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描述到:“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的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 [12]上面我们已经分析了企业主管理企业的劳动也是生产性劳动,因而私营企业主的劳动也创造价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中没有剥削的成分,私营企业主的收入要大于一般的国企企业经营者,他们的收入中除了自己劳动应得那一部分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是与资本投入相应的利润收入。如前所述,资本(代表机器等其他生产资料)这种物化了的劳动本身是不会创造价值的,因此这种利润收入是资本增值的结果,是通过剥削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得来的。

总之,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中既有他自己劳动所得,也有剥削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的部分。

参考文献:

1、邹东涛、范王榜:《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

2、高尚全:《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中宏网

3、卫新华:《论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载《宏观经济研究》2001.3

4、企业家论坛:《关于企业家的价值》载263

5、王玉芬:《劳动价值论:劳动者的经济观》, 载《经济问题》2001.4

6、卫新华:《关于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问题》,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2001.4

[1]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 [M] 单行本 人民出版社1997 第15页

[2]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 [M] 单行本 人民出版社1997 第15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人民出版社1979 第92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72 第90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6卷下册 人民出版社1972 第218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3卷 人民出版社1972 第75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3卷 人民出版社1972 第57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3卷 人民出版社1972 第60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3卷 人民出版社1972 第60页

劳动价值论篇8

【关键诃】自然资源;价值;重置劳动 

 

自然资源包括经人类劳动加工的人化自然资源和未经人类劳动加工开发的原生自然资源。人类生存、发展离不开永续利用自然资源,一方面,通过劳动开发自然资源,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劳动重置这些被消耗了的资源,以延续其存在,才能保证人类的可持续利用和人本身的持续发展。因此,自然资源的价值和价格不是来自于其本身的价值或价格,而是来自于人的劳动的结果。马克思曾说“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从而没有任何价值”;“瀑布和土地一样,和一四自然力一样,没有价值,因为它本身中没有任何物化劳动,因而也没有价格……”。

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看,自然资源的价值源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的劳动耗费,例如开采矿产投入的劳动;二是对内然资源的重置劳动耗费。由于自然资源的独特性质,使其必须不断地得到重置,即被再生产出来。无论是可再中资源还是可耗竭资源,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都是有限的为,维持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消耗掉的自然资源也该僻到补偿或替代。其中,可再生资源只有在其利用速度超过冉生速度时,才需要人力资本的投入进行强制性恢复;而可耗竭资源则只能依靠替代品的研发来满足人类社会的需要。因此,重置可再生资源(复原型重置,即把资源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或水平,更新型重置,即重置后的资源强于重置前资源的规模、功能、状态或水平)和可耗竭资源(替代型重置,即用新的资源代替已消耗的资源)的劳动耗费及其相应的各种投入必然是该资源价值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一切商品,包括自然资源的价值源泉不仅是其直接劳动耗费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其重置劳动耗费的结果。马克思指出:“价值不是取决于它所包含的劳动或它的生产所使用的劳动时间,而是取决于它能够被生产的那段劳动时间或者说再生产所必须的劳动时间。”每一种商品(因而也包括构成资本的那些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神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种再生产可以在和赈订生产条件不同的、更困难和更有利的条件下进行。如果改变了条件再生产同一物质资本一般需要加倍的时间,或者相反,只需要一半的时间,那末货币价值不变时,物质资本价值及利润加倍或减半。”因此,自然资源的价值“是在现有产条件下,再生产资源而消耗的人类劳动决定的。”原始自然资源一的价值是按照再生产该资源所预期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决定的。

劳动价值论篇9

关键词:古典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发展与创新

一、古典经济学代表人物关于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内容

1.亚当・斯密的劳动价值理论的主要思想

斯密第一次明确区分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并排除了从使用价值中去寻求交换价值的决定问题。他认为,“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表示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叫做交换价值。”斯密进一步指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决定,认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他不仅把交换价值的真实基础归结为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而且把价值量归结为商品内部凝结的劳动量,为劳动价值论奠定了科学的基础。

2.李嘉***的劳动价值理论的主要思想

李嘉***继承了斯密关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分,坚持了斯密关于使用价值不是交换价值尺度的正确观点,但他比斯密前进了一步。一方面,他既认识到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别,也认识到了两者的联系,认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另一方面,他明确指出,绝大多数商品的价值完全取决于生产它们所耗费的劳动,“我的价值尺度是劳动量”。李嘉***批评了斯密的二元劳动价值论,认为其劳动价值论有不少的错误。一是混淆了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和交换到的劳动,而这两者在量上是不相等的,购买到的劳动不能成为价值的尺度;二是将商品的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混为一谈。李嘉***清楚地看到,价值是第一性因素,而分配则是第二性因素。

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内容

(一)价值实体。价值实体,是指商品中消耗的人类的抽象劳动。就是说价值这个东西指的是抽象劳动。商品的二重性就是使用价值和价值,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商品的自然属性是使用价值。这里最重要的是马克思发明的劳动的二重性理论,就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理论。这是理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枢纽点,不懂得劳动二重性就根本不懂得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以,必须要对它有个深入的了解。从劳动二重性理论中,我们就可以了解到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只有理解劳动的二重性,才能懂得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

(二)价值量。就是指价值的大小、价值多少的问题。商品价值的数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社会平均条件下,用社会中等的劳动强度生产一个使用价值所需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宏观和微观双重含义,微观含义是指生产一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含义是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讲的。宏观含义,是指社会生产这种商品的总量时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生产总量所需要的时间,叫做宏观上的社会必要时间。

(三)价值的形式。价值的形式,就是指交换价值。交换价值是一个商品和另一个商品交换的比例。交换价值有四种形式:简单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的价值形式、货币的价值形式。货币是最高的价值形式,也是最完整的价值形式。用货币表现商品价值叫做价格,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就是一种交换价值,是一种最高形态的交换价值。所以,在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中,价值、交换价值、价格三个词是有严格界限的,不能混淆。所有西方经济学至今为止仍然都不区分这三个概念,都混同使用。这在现实当中会造成很多混乱。

(四)价值的实质。价值的实质就是商品中所能体现的人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人和人的经济关系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中就是商品和商品的关系,就是劳动和劳动的关系,是物和物的关系。反过来说,物和物进行交换时所体现的就是人和人的关系。经济学表面上是研究商品和商品的关系,归根到底是研究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因为,商品背后是人。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既见物又见人,认识到了商品流动背后的人和人的关系、劳动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西方经济学都是见物不见人的,他们不讲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人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只讲商品和商品的关系,即物和物的关系。马克思说经济关系是在物的掩盖下的人和人的关系,必须通过物而看到人。真正的经济学应该是既见物又见人,只看见物不看见人,只看见商品、货币、资本,而不看见人,这就会产生商品拜物教。

三、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古典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区别

第一,古典学派不懂得劳动的二重性,说不清什么劳动创造价值,为什么要创造价值。马克思发现了劳动二重性,他指出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劳动之所以转化成价值,是由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的特点决定。每个人生产的商品都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别人。那么这个商品怎么交换呢?每种商品都有不同的使用价值,无法比较它们的使用价值,商品不可能按效率来比较。具体劳动也不可比较。只有抽象劳动才能作为商品交换时的比较的基础。抽象劳动创造价值,而价值是人和人发生关系时必须使用的一个范畴,没有它,任何市场经济都不可能进行。创造价值的劳动必须是抽象劳动,只有按抽象劳动才能进行商品交换。所以,马克思说创造价值的不是具体劳动,而是抽象劳动。古典经济学不区分这二者,没有说清什么劳动创造价值。

第二,古典经济学的价值论不懂的价值的实质,不能通过物和物的关系看到人和人的关系。价值的实质是人和人的关系,古典经济学包括现在的所有的西方经济学从来不讲人和人的关系。而马克思的理论既讲物又讲人,既讲概念符号,又讲价值背后所隐藏的人和人的关系、社会与经济的关系。

第三,古典经济学不区分价值和交换价值。古典学派对交换价值或者对于价值形式不做任何的分析,因此它也不懂得货币是怎么来的,价格是怎么来的,也就是不区分价值和价格。马克思对交换价值进行过充分的分析。他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三节中专门讲述了价值形式,可以说马克思对价值形式的分析是前无古人。因此,他揭开了价值形式的谜,认识到了货币的起源和价格的起源,货币是怎么来的,价格又是怎么来的,是从什么地方产生出来的。这是资产经济学从来没有做过,也是不打算做的事情。

第四,不区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把使用价值、价值、交换价值都混在一起。就是说,他们从价值和交换价值中找出自然的物质原子,从价值中找使用价值的物质成分。这是针对效用经济学而说。效用经济学派的特点是,他们把使用价值与价值混淆起来,把价值说成为使用价值。当然,威廉・配第、亚当・斯密、李嘉***他们也对这一点区分不清楚,有时区分,有时不区分。

参考文献:

[1]陈孟熙:《经济学说史教程》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2003(2)

[2]余孝***:《对亚当・斯密价值论的分析》载《渝西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4)

劳动价值论篇10

 

价值论是指经济学家对商品价值的形成的观点。价值论是经济理论的基础,没有正确的价值论,经济学其他的理论就很难说明经济现象。 

价值论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对价值有不同的认识,形成不同的价值观。马克思认为:“什么东西你们认为是公道和公平的,这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在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写什么东西是必要和不可避免的。”作为一个历史范畴,价值论必然会因为经济制度的不同而被划分为不同的观点。 

资本主义价值论与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密切联系。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逼迫被雇用阶级为其创造剩余价值。资本阶级为了证明其占有剩余价值的合理性,把剩余价值说成是企业利润,并由资本本身带来。于是在资本主义主导的意识形态下,效用价值论自然被提出。效用价值论认为商品价值由商品满足消费者能力决定,而不是由劳动创造,进而否定劳动价值论。因为劳动价值论从商品交换入手,通过描述物物交换的关系揭示了其背后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即否定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从而动摇了资本主义的统治地位。 

与之相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价段价值论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价值的认识上的。科学发展观告诉我们必须要以人为本进行社会建设,发展成果必须由人民共享。因此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形态下,劳动价值论成为人民进行按劳分配的依据。马克思通过劳动价值论,区分出必要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揭示资本主义的本质。这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不愿承认和企***回避、否认的。因为一旦承认了劳动价值论,就必须承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整个体系。 

现实中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是不断开放的,因此在思想领域,我国主导的马克思主义本身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不惧怕任何批评和挑战,也随时准备吸纳新的科学思想以充实发展自己。一些西方经济学虽然其立场不同,但其对于商品的某些论断是正确的。 

 

二、关于财富的源泉 

 

劳动价值论是从亚当·斯密提出到大卫·李嘉***发展再到卡尔·马克思所继承和发展。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创造价值,人类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是商品价值的来源,但其并不否认商品使用价值的来源不仅包括人类结晶了的活劳动还包括自然界,例如,马克思提出“只有一个人事先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做隶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 

效用价值论首先由萨伊等人提出,效用价值论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满足物质和精神的满足,商品价值由该商品效用决定的,效用是指物品能满足人们欲望的能力,效用论着重点在于人的主观感受,但是人的主观感受不可能离开事物使用价值凭空做出结论,效用论和劳动价值论一致认为商品价值建立在商品使用价值基础上,在这一点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有其相似处。 

可以看出,在对财富源泉的问题上,劳动价值与效用价值都认为财富其源泉是自然界和人类劳动,虽然效用价值论没有直接阐述,但是它认为只要对人有效用的对象即便可称为财富,对人有效用的对象无非是自然界天生就有的和人类后天创造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他们具有相似点,承认财富源泉即承认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基础作用。劳动价值论认为使用价值是价值基础,而效用价值论也肯定使用价值的基础,因为商品对消费者的效用主要体现在消费者可以去使用它从中得到效用。因此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基础。 

 

三、关于价值货币表现的认识 

 

劳动价值论的核心问题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科学地揭示了人类抽象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商品的价值决定商品的价格,商品的价值由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即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平均劳动强度下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在这一点上,劳动价值并未否认价格浮动的现象。马克思在《雇佣劳动和资本》中也说过,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它是由买主和卖主之间的竞争即供求关系决定的”。又如马克思在批判韦斯顿的《工资、价格和利润》中写道:“需求的提高在某些场合完全不改变商品的市场价格,在另一些场合也只会使市场价格暂时提高,接着就会使供给的增加。这种供给的增加又必然是价格重新降到原先的水平,在某些场合还会使它低于原先的水平。”在这里,马克思明确阐述需求和供给对商品价格的影响。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商品的价值有着精辟的概述,它一方面坚持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另一方面马克思在其它论述中阐述了需求和供给也会决定价值。这看上去似乎矛盾,为什么价值既由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又由需求与供给决定呢?其实在说明前者时有一个隐含的条件在内,即只有在供给和需求相等的基础上,生产的商品才能全部实现其价值。如果需求和供给不等,例如需求小于供给,该商品被社会承认的价值就会少于该物品内实际凝结的劳动量,其单个商品的价值就会少于该商品的实际凝结的劳动量;反之亦然。因此,这与西方经济学价格决定理论有着相似之处.

效用价值认为价值表现是相对于人而言的,不论是商品是消费品,还是资本品,它的使用价值表现为物的有用性,即满足需要和欲望的能力。物品的使用价值既反映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程度,也是需求者愿意提供的价格的重要依据。物品的使用价值相对于消费者越大,需求者愿意提供的价格越高;反之,需求者愿意提供的价格越低。由于物品的使用价值相对于消费者具有边际递减的性质,从而需求者愿意提供的价格随物品量的增加而减少。价格与物品需求量的反向关系即需求基本规律。物品的需求价格不同于成本价格,它不由价值所决定,而受使用价值的影响。物品的使用价值同价值的矛盾,在需求与供给关系上表现为需求价格同成本价格的矛盾。物品的需求价格受使用价值及其边际递减性质的影响,不是对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价值规律的否定。

可以清楚地看到,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对于价值表现都有自己的论述,劳动价值论对价格的观点更着重生产商品的过程来推断其价格。而效用价值论更偏重于从商品的销售环节推断价格,虽然都是对商品价格的看法,但是他们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而已,都是对市场经济价格现象的正确理解。

四、关于价格形成的认识

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创造价值,最终商品的价值有三部分组成:原有固定生产资料价值的转移,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劳动力创造的剩余价值,即通常所指c+v+m。在商品的形成过程中,不是简单的价值转移过程,而是很复杂的价值先消化再生产的过程,在复杂的转变过程,必须要依靠一些生产要素做为生产条件,例如进行农业生产必须要拥有土地以及买种子化肥的资金做为生产条件,进行工业生产就必须拥有购买厂房的资金以及建厂房的土地、资金、技术、土地作为进行生产的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以及价值形成的过程中像催化剂一样使得人类劳动物化到新的商品中去,为活劳动转化为价值并创造剩余价值创造客观的条件。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里,劳动是价值的源泉,利息、地租都是从剩余价值里占有的,是对劳动人民的剥削。

    效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以商品对消费者的效用为基础,效用是指物品能满足人们欲望的能力,但商品的边际效用也会随着商品的消费数量逐渐增多出现递减。当消费者在消费他最后一单位商品,此时他愿付出的价格就是商品的价格。序数效用论与基数效用论就是体现边际效用的工具,效用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之间关于商品价格形成对比,效用价值论更偏重把价格有决定权给需求方,而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与此种观点相悖的现象,例如对于一些垄断行业如石油行业,油价更多受供给方供给量的影响,而消费方在定价能力很弱因此用效用价值论中的价格形成理论很难解释此现象。

虽然从表面看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有着其对立的一面,但是在商品的价格决定问题上,二者又具有联系。劳动价值论是从供给上面研究以及具体分析商品的价值是如何决定的,它其实是给商品的价格规定了一个下限即商品的成本。如果商品的价格低于这个下限,生产商就得亏本,除非该生产商想转行,否则他不会看着商品的价格低于这个下限。因此它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成本决定了价格,成本低或高,价格就会跌或涨。效用价值论是从需求上面研究以及具体分析商品的价值是如何决定的,商品消费者只有当消费者认为商品的效用大于商品的价格,消费者才会从钱包拿出钱来购买,因此消费者的自身效用是商品价格的上限,如果商品价格大于消费者所认为的效用,消费就不会购买;而生产商就不能完成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换,从而价值实现不了,生产商一样会倒闭。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商品的效用会决定商品的价格。因此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其实并不矛盾。它们对于商品的价格形成的有着统一的地方,这样的认识为当今我国市场经济的种种现象提供解释。

五、对分析两种价值论的两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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