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自私10篇

人性自私篇1

【关键词】科学的人性论;抽象公私观陷阱;社会形态;组织利益;个人利益

【中***分类号】A8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0351(2012)03—0037—11

当前有种说法大肆流行,说什么“因为自私是人的本性;所以私有制一万年也消灭不了;维护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制度将永世长存;主张建立公有制的共产主义制度不可能实现;历史至此终结。”我们把这些说法概括为“人性自私”论、“私有制万岁”论、“资本主义永生”论、“共产主义不能实现”论、“历史终结”论,合称资本主义五论。

其实,早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资本主义五论就已经流传了几百年,它们曾经受到猛烈的批判,只是在前苏联解体以后,人们的思想空前混乱,这才导致资本主义五论又卷土重来。

分析资本主义五论可以看出:“人性自私”论是它们的立论根据,“私有制万岁”论是它们的理论核心,只要人们接受了这两论,那么紧随其后的“资本主义永生”论、“共产主义不能实现”论、“历史终结”论就会占领人们的头脑,到那时资本主义和平演变就只是个时间问题了。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我们对此一定要保持清醒。

一、关于科学地认识人性

什么叫人性?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

第一,人性的产生首先依赖于两个前提。第一个前提是宇宙中出现了生命,而生命则以它们的基本特征(自己运动和新陈代谢)显示宇宙的基本特征。所以我们说,生命是小宇宙,宇宙是大生命,人性只能在生物本能的基础上经过长期进化和自我培育才能形成。第二个前提是从生物中进化出了人类,人类是由生物人向历史人转变而成。生物人和其他生物一样属于基因突变和自然选择的产物,服从生物进化规律;而历史人则是人类自我***的产物,服从人类历史发展规律。正像动物胚胎的发育过程浓缩地反映出其祖先的进化过程一样,未成年人向成年人的转变过程也浓缩地反映出从生物人向历史人的转变过程。

迄今为止的人类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都没有区分生物人和历史人,导致它们无法揭示出人类的本质、社会的本质、历史的本质。我们只有科学地明确了上述三个本质,才能进而科学地研究人性。资本主义的人性论者们谈论“人性”,但从来没有研究人性赖以产生的上述两个前提和三个本质,因而不懂得区分生物人的本性和历史人的本性,这样也就不可能真正搞清楚人类在宇宙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按照马克思辩证法的指引,研究人性首先从宇宙、生命、人类、历史四者关系研究起,这样才能从起点上找到正确的科学途径。

第二,人性的形成还依赖于两个萌芽。由于以往人们不懂得区分生物人和历史人,导致有些人徒劳地寻找“野人”。他们不懂得,所谓“野人”其实就是生物人,在生理构造上和历史人没有区别,唯一的区别就是历史人经历了漫长的自我***的过程,这个过程以往只能依靠“利益组织”的力量才能完成,而利益组织的历史正是从生物人向历史人转变的过程,没有经过这种转变过程的生物人无法单独生存。由此可见,仅从生理构造方面看,生物人比我们目前所见到的高等动物还要高一等。而某些高等动物已经具有两个萌芽:

其一是探索性萌芽。高等动物也对未知世界充满了好奇,但是它们的“探索”活动总是浅尝即止并让下一代重复进行,这就叫探索性萌芽而非真正的探索性。

其二是创造性萌芽。如果说探索未知世界起初只是为了满足好奇心,那么这种探索成果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改变活动的性质,包括制造和使用工具。过去有人把“人”定义为“会制造工具的动物”。现在发现某些高等动物也会制造和使用简单的工具,说明它们已经具有创造性萌芽但非真正的创造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把上述两个萌芽视为最高级的动物性,并认为只有在最高级的动物性的基础上才能发展出最低层的人性。

由此可见,要想科学地研究人性,仅仅明确它有上述两个前提,因而从宇宙、生命、人类、历史四者关系研究起还不够,还必须进而明确它有两个萌芽,因而深入研究宇宙精神、生物性、动物性、人性四者的关系。

第三,最低层的人性有两个无限。第一个是无限探索性。这首先应当归功于人的大脑所具有的巨大潜能,生物人就是依靠这个先天性优势而自发地走上了向历史人转变的伟大征程。其次也应当归功于“所有个人”的“彼此分工”,使得人类在较低生产力的物质基础上也能分出少数人把探索活动持续深入地进行下去。更重要的是,人们在此基础上发明了语言文字以及其后层出不穷的新的探索手段,从而把前人的探索终点作为后人新探索的起点,世代相继地以日益扩大的规模向未知世界进***——这就是人类所独有的无限探索性。

第二个是无限创新性。很明显,它只能在无限探索性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和发展,因而也属于人类所独有的基本属性。

上述两个前提、两个萌芽、两个无限合起来构成人性从无到有的生成过程。人性形成以后还要发展。人性的发展过程由下述一个核心、一个保证、一个动力结构而成。

第四,人性结构的核心是自我***。除人类外,其他动物都不知道自己***自己,而生物人正是通过自发地进行自我***,才能缓慢地向历史人转变,他们在不断地改变环境的同时也不断地改变自己,这实际上就是自发地以“自我***”为核心。等到他们自觉地认识到这个核心,历史就会加速前进。由此可见,所谓人性决不是组织利己主义者或个人利己主义者、形而上学者和历史唯心主义者们所臆想的“自私”或别的什么东西,而是一个外有普遍联系、内有变化发展的有机结构。“自我***”作为人性有机结构的核心,体现着所有个人的共同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讲,是自发地进行自我***还是自觉地进行自我***,就成为区分不完全历史人和完全历史人的可靠标准。

第五,驾驭规律是人类实现自我***的根本保证。动物们一直在自然界中生存,但它们没有发现任何一条自然规律,更谈不上发现思维规律、社会规律和历史规律。历史人不但先后掌握了它们,而且进一步发现,在事物世界的背后存在一个规律世界,规律世界的结构与立体概念的结构相同,它的普遍联系方式是连锁反应,事物世界的一切变化都由相关规律的连锁反应所决定。因此,人们如果能够有意识地设置若干条件来改变上述连锁反应的顺序,就能使其结果趋同于人们的预期目标,这就是“驾驭规律改变世界”的自觉活动方式,它和“按规律办事”的自发活动方式以及“与规律对着干”的瞎折腾活动方式有本质区别。

历史考察表明,资本主义的一切成功经验概括起来就是“按规律办事”,不合规律的事情一经发现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得到纠正;空想社会主义的一切错误概括起来就是,他们不懂规律却想改变世界,因而往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同客观规律对着干。而马克思主张,唯有通过驾驭规律改变世界,才能建成共产主义形态。就整个人类而言,如果不懂驾驭规律,那么“自觉改变世界”就是一句空话。人类自我***的能动性必须依靠驾驭规律的智慧性作保证。

第六,追求完美是最高层的人性,它为人类驾驭规律改变世界实现自我***提供永不枯竭的动力。在整个宇宙中,唯有人类才有能力不断地追求完美。而现实世界总是有缺陷的,其他生物只能被动地适应这个有缺陷的现实世界,不适应者便被淘汰。唯有人类不同,因为他们总是把“现实缺陷”理解为自己对现实世界的理解不深以及改变力度不足,进而归结为实现自我***的程度不够,所以便悉心研究这些现实缺陷是由哪些规律的连锁反应所造成,我们怎样驾驭规律消除它们。旧的缺陷被消除了,新的缺陷又暴露出来,于是人们又要经历一次上述过程。所以我们说,人类总是从“自我***”出发,以“驾驭规律”为手段,由“追求完美”提供动力,从而不断地消除现实缺陷,推动历史前进。由此可见,不断追求完美的自觉性是最高层的人性,它直接体现宇宙精神。

黑格尔曾经提出“宇宙的绝对精神”,但是他由于受到具体辩证法发育不全和唯心主义的双重局限,因而不能对“宇宙的绝对精神”作出科学的解释,反而被形而上学者们讥评为“上帝的代名词”。事实上有宇宙必有宇宙精神,关键是要搞清楚宇宙精神由什么事物来体现——这个体现者应当是宇宙的最高产物,并能体现出“宇宙永生”这一绝对精神。

宇宙会不会灭亡?人类会不会灭亡?这是哲学家们苦苦思索的两个古老问题。在黑格尔之前,形而上学者们曾经根据“万物不灭”的错误观念而盲目地断言:“宇宙不会灭亡,人类也不会灭亡。”但是黑格尔辩证法了上述形而上学的观念,它证明“世间万物皆有生有灭”,并据此得出“人类最终也会灭亡,宇宙最终同样会灭亡”的终极悲观主义结论。这个错误结论现在已经深入人心,许多人盲目地接受了它,而没有能力研究这里是否存在例外的情形。

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通过重新研究生命的基本特征和人性的有机结构而提出两个命题:其一是上面说过的,生命是小宇宙,宇宙是大生命,两者有共同的基本特征——自己运动和新陈代谢;其二是这里补充的,凡有能力追求完美者永生——人类如此,宇宙亦如此。

在世间一切事物中,除人类和宇宙之外,其他事物都没有能力追求完美,所以发展到最后必然灭亡,并让位于别的事物,说明它们在宇宙中的地位都具有可替代性。但人类不仅是宇宙的最高产物(生物人),而且也是人们自我***的产物(历史人﹚,人们可以通过驾驭规律改变世界(包括自己)从而实现不断上升的预期目标,结果就使得“不断追求完美”的人类进步活动不断地获得“动力”和“保证”。由此证明,人类在宇宙中的最高地位具有不可替代性。

以此反观宇宙本身,它以永不停息的自己运动和新陈代谢来显示自己的大生命。既然除人类以外的其他所有事物在宇宙中的地位都具有可替代性,那么宇宙本身就应该具有不可替代性,否则就容纳不下互相替代的万事万物。进一步说,只有在宇宙不灭的条件下,才能容纳得下人类追求完美的无限自我***的过程。而人类正是以自己无限追求完美的进步活动才能促进宇宙趋向完美——这一精神支柱将在不久的将来(即在地球上实现了每个人全面自由发展以后)推动着未来的人们离开地球去开创宇宙文明。

由此可见,我们对于古人说的“人为万物之灵”现在应该有新的理解——它绝不是人们无根据的自我赞誉,而应该认识到,这里的根据正在于,上述人类从来自动物界到超越动物界再到独自开创历史,从而不断实现自我***的过程。所以我们说,人性和人类活动不可分,人类活动和历史不可分。宇宙中只是由于出现了人类才出现历史,因为人类不仅开创了自己的历史,而且还通过自己的研究而明确了整个宇宙以及其中万事万物的历史,进而又通过自己不断追求完美的进步活动而开创人化宇宙的历史——这样才能深刻地体现出“人为万物之灵”,体现出人类活动是整个宇宙趋向完美的源泉和保证。

由此可见,完整的人性不仅是人类全部自我***过程的结晶,而且它首先还是整个宇宙全部进化过程的结晶。所以我们说,科学的人性论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出上述两个结晶,即不仅要反映出从宇宙中怎样产生生命到从生命中怎样进化出生物人的全部过程,而且还要反映出生物人怎样向历史人转变、历史人又怎样从创造地球文明到开创宇宙文明的全部过程。由此可见,要想科学地理解人性,必须首先科学地理解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据此,我们给它们分别下的定义是:

人类是善于驾驭规律改变世界以实现自我***并无限追求完美的智慧生命。人类不仅是宇宙的最高产物,而且还以其不断追求完美的进步活动而使地球趋向完美,从而体现出宇宙永生的绝对精神。我们只有这样理解人类的本质和作用,才能深刻理解人类在宇宙中的位置。

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不同高度的生产力决定着不同的社会形态,人们只能通过一定的社会形态才能和自然界发生相应的关系以及相应的人与物的关系。我们只有这样理解社会,才能明确它在上述三大关系之间的纽带作用,才能明确它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的地位和意义。

人类历史是世代相继的所有个人通过自己的社会形态而不断实现自我***的客观进程,生产力性质飞跃是推动人类历史前进的核心动力,它不断地改变着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物的关系,由此构成奔腾不息的历史长河——这种理解是不断深入地揭示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认识前提。

人性是生物进化过程和人类自我***过程的整体结晶,只有在生物本能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动物性,只有在最高级的动物性的基础上才能产生最低层的人性,只有最高层的人性才能承担起改变宇宙的历史使命。因此,人性是在上述两个前提、两个萌芽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五性统一体——这里概括上述补充说,两个前提是指从宇宙中孕育出了生命、从生物中进化出了自然人;两个萌芽是指高等动物所具有的探索性萌芽和创造性萌芽;五性是指人类所独有的无限探索性、无限创新性、自我***性、驾驭规律性、追求完美性,其中追求完美性是把自然宇宙改变成为人化宇宙的根本保证。

拿上述科学的人性定义和“人性自私”论作比较,请问“人性自私”论者们,你们以“自私”来界定“人性”,不觉得这是对人性的歪曲吗?何况你们自己也承认,所谓“自私”并非人类所独有的基本属性。我们还要补充说,“自私”也不属于生物本能,因为生物们既不知道“公”,也不知道“私”,这两个抽象概念都来自抽象公私观陷阱。

二、关于破除抽象公私观陷阱

要想驳倒“人性自私”论,必须首先创立科学的人性论,但仅此还不够,还必须破除抽象公私观陷阱。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破除了抽象公私观陷阱和混乱所有制陷阱的人是马克思。他在1842 - 1843年间,即在掌握了人类价值观、立体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从而登上了这三个方面的制髙点以后,“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1]31在当时的普鲁士,有些人引进“法国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思想观点,提出如果实行公有制,那么土地林木等都属于全国人民所有,盗窃现象就不会发生。对此,马克思说:“我曾表示反对这种肤浅言论,但是同时在和《奥格斯堡总汇报》的一次争论中坦率承认,我以往的研究还不容许我对法兰西思潮的内容本身妄加评判。”于是决定“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转而“去研究经济问题”。[1]31 - 32

马克思正是通过经济研究,方才发现了生产方式决定占有方式的规律、社会形态决定利益组织体系的规律、生产力高度决定所有制结构的规律以及剩余价值规律等。他运用这些经济规律,才能破除上述两个认识陷阱,并最终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即按照创始人的名字命名的人类进步科学体系。本文只讲破除抽象公私观陷阱,因而只涉及社会形态决定利益组织体系的规律。

那么,“人性自私”论和抽象公私观陷阱是什么关系呢?请允许我们循序渐进地论述。

简单说,抽象公私观陷阱是由“公”和“私”这两个抽象概念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一系列错误认识和错误理论结构而成。人们的头脑一旦被这些错误认识和错误理论纠缠住,那就如同猛兽掉进了陷阱一般,从而对客观物质利益产生无穷无尽的误解和歪曲。“人性自私”论就是抽象公私观陷阱中那一系列错误理论之一。由此可见,要想搞清楚“人性自私”论的来龙去脉以及它究竟错在哪里,还必须从头到尾把抽象公私观陷阱剖析一番。

历史研究表明,在早期原始社会里只有一种利益组织,即氏族,因而只有两种利益,即氏族利益和个人利益。在那种情况下,早期原始人把氏族利益称为“公”,把个人利益称为“私”,并认为“私”应当服从“公”。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早期原始人的一切所需都取自氏族,一切所得都属于氏族,他们离开氏族便不能生存,所以他们不讲“大公无私”不行,也由此而产生“公私统一”论。“大公无私”论和“公私统一”论是抽象公私观在其萌芽阶段所产生的两种“理论”,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状况相适应。

但是在晚期原始社会里同时并存着三级利益组织,即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因而出现了四种利益,即个人利益、氏族利益、部落利益、部落联盟利益。人们继续用“公”和“私”这两个抽象概念来指称上述四种利益,结果产生认识的相对性,即相对于部落联盟利益而言,部落利益被视为“私”;相对于部落利益而言,氏族利益也被视为“私”;当然,相对于氏族利益而言,个人利益继续被视为“私”——“私”的含义具有相对性;“公”的含义同样如此。这样一来,“公”和“私”都没有确切所指,从而产生认识的模糊性。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为了维护较小的组织的利益,就不能继续强调“大公无私”,而必须承认“大公有私”,也不再绝对地认为“公私统一”,而承认有时也会出现“公私对立”,因而主张“公私调和”,要求人们做到“先公后私”、“舍私为公”、“公而忘私”、“人人为公”等。这是抽象公私观在其初级阶段所提出的几种“理论”,与晩期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状况相适应。

人类社会进入专制主义形态以后发生了三大变化:一是氏族***成为许多利益互相对立的单个家庭,二是部落联盟演变成为实行职业***治的专制国家,三是在上述两者之间出现了一批属于中间级别的专制集体。从而并存着四种利益,即专制国家利益、专制集体利益、专制家庭利益、个人利益。前三者属于专制组织利益,唯有个人利益才是人的利益。但是帝王们从来都奉行“朕即国家”,因此专制国家利益和皇帝个人利益密不可分,于是出现了忠君爱国主义,要求全国臣民都为了皇帝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各级官员乃至专制家长们都照此办理,他们都以“为公”的名义谋取自己的私利,从而体现出他们都具有假公济私、这一本质特征,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宣扬“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等,但性质却和原始社会完全不同。原始社会里的“大公无私”是为全体氏族成员谋利益,因而没有虚幻性;专制社会里的“大公无私”是为皇帝个人谋利益,它完全是欺蒙人民。表明中级阶段的抽象公私观已经完全变成了认识陷阱。

经济特权阶级从登上历史舞台的第一天起就坚决反对***治特权和专制组织利己主义,他们认为这样做就能“让每个人都谋取和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说明他们不懂得:在分工的条件下,任何个人离开相应的利益组织便无法生存,因此个人利己主义必须通过民主组织利己主义来实现,二者密不可分。况且在资本主义形态中,自始至终存在着两种互相对立的价值观,其中代表经济特权阶级利益的民主派,针对“公私统一”论提出“公私对立”论或“公私调和”论,针对“大公无私”论提出“大公有私”论,针对“公而忘私”论提出“人性自私”论,针对“忠君爱国”论提出“民主爱国”论,针对“人人为公”论提出“人人为私”论,针对“先公后私”论提出“先私后公”论等。总之,他们把***治特权等级所推崇和维护的那一套全部,然后在其废墟上提出个人利己主义和民主组织利己主义的价值观。

与民主派相对立的是空想社会主义激进派。他们自称代表无产阶级的利益,但是没有能力铸造自己的思想武器,只能借用资产阶级的思想武器来反对资产阶级自己,甚至借用专制主义的思想武器来反对资本主义。这样,他们在利益观方面只能和民主派一样坐在抽象公私观陷阱中“就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在价值观方面则把专制爱国主义和专制集体主义包上“社会主义”的外衣。当然,他们也有发展和创新,那就是把“大公无私”论推向极端,从而提出“破私立公”论,要求所有人都“破”掉自己的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从而在名义上为“国家”和“集体”、实际上是为各级掌权者谋利益,还美其名曰“在灵魂深处爆发***”。

马克思是坚决反对空想社会主义的第一人。当然,他同样坚决反对资本主义。因此,他第一个发现,凡是运用“公”和“私”这两个抽象概念来“就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人们,其实都是坐在抽象公私观陷阱中;凡是坐在抽象公私观陷阱中谈论人生观、价值观的人们,必定要么信奉专制组织利己主义,要么信奉民主组织利己主义和个人利己主义。这些人实际上都是在盲目地危害人类整体利益和所有人的个人利益。所以我们说,要想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必须首先创立科学的客观利益观,即把抽象公私观陷阱中那些纠缠着人们头脑的错误理论和错误认识破除干净,然后站在人类历史长河的制高点上,实事求是地研究客观物质利益的产生、发展、转化全过程,并从中揭示出它的发展规律,即社会形态决定利益组织体系的规律。如果社会主流意识达到了这样的认识水平,那就意味着抽象公私观陷阱已进入揭秘和消亡阶段,从而导致包括“人性自私”论在内的所有错误认识和错误理论整体性地自行消失。

由此可见,站在人类历史长河的制高点上看,抽象公私观从产生到灭亡必须经历上述五个阶段。它作为利益观在其萌芽阶段曾经与早期原始社会的实际情况相符合,与氏族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因而萌芽阶段的抽象公私观并不是认识陷阱。后来在它的初级阶段,面对晚期原始社会中已经复杂化的利益组织结构,却仍然使用“公”和“私”这两个抽象概念来指称客观实际中的四种利益(部落联盟利益、部落利益、氏族利益、个人利益),这样就派生出认识模糊性毛病,但还不算认识陷阱。抽象公私观是在中级阶段才完全变成认识陷阱,因为它在“共同利益”已经被各级专制统治者所垄断的历史条件下,继续用“大公无私”论等欺蒙人民。抽象公私观陷阱的高级阶段对应着资本主义形态,经济特权阶级是在批判专制组织利己主义的过程中才提出个人利己主义和民主组织利己主义,他们为了给个人利己主义寻找理论根据,这才提出“人性自私”论。

由此可见,“人性自私”论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所存在的时间其实很短,它是在经济特权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以后才从他们的头脑中产生出来,这时的抽象公私观陷阱已经处在高级阶段。很快,马克思就破除了这个认识陷阱,标志着它进入揭秘和消亡阶段。只是因为马克思去世以后科学社会主义百年失传,空想社会主义卷土重来,这才导致“人性自私”论连同抽象公私观陷阱继续存活了一百多年。

“人性自私”论在出世之际,也并非毫无进步意义。因为在资本主义形态中,那些提出“人性自私”论的人们并不是依靠***治特权来奴役和剥削别人,相反,他们非常痛恨专制制度和等级划分,因而实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张每个人都依靠自己的知识、智慧和勤奋,通过公平竞争战胜对手而达到发财致富的目的。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和机器生产力,在主观上则与资本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相适应。由此可见,较之***治特权等级所推崇的那种具有虚幻性的“大公无私”论,经济特权阶级所提倡的“人性自私”论属于历史进步。

恰在此时,达尔文提出了生物进化论,揭示出“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生物界法则和“生存斗争,弱肉强食”的食物链原则,后者又被称为“丛林守则”。正是这条食物链原则激发了资本主义理论家们的灵感,促使他们联想到,动物界的弱肉强食和市场经济中的残酷竞争十分相似:胜利者灯红酒绿,失败者破产跳楼。这和“狼吃羊”又有什么区别?所以他们认为,最重要的是要以“狼吃羊”的事例来告诫自己和教育子女,千万不能做“被吃的羊”,而必须力争成为“吃羊的狼”——因为“人性”和“动物性”一样“自私”。他们认为这是谁也改变不了的铁的事实。

我们认为,“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生物界法则和“生存斗争,弱肉强食”的食物链原则,对于生物界和动物界来说当然是完全正确的。以达尔文为代表的那一批生物学家们发现了生物进化规律,并据此证明“人类”并非由“上帝”创造,而是从古猿进化而来。这在当时对于破除宗教迷信、发展生物学和古人类学都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他们对于“人类”没有作出生物人和历史人的划分,因而不懂得只有生物人才是生物进化的产物,而历史人却是人们自我***的产物,于是盲目地把“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生物界法则和“生存斗争,弱肉强食”的动物界法则搬用到本身不断变化发展的人类社会中来,这样就变成完全错误的了。

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的根源之一就在于,当时的人们都没有像马克思那样登上三个制高点和破除两个认识陷阱,所以都不懂得运用社会形态决定利益组织体系的规律来剖析以往几十万年以来人类历史上的利益矛盾以及仅仅存在于资本主义形态中的所谓“人性自私”问题。他们不懂得,为什么早期原始人一方面在氏族内部必须讲“大公无私”,不讲“大公无私”就会被逐出氏族从而活不成;但是另一方面,早期原始人又把别的氏族的人捉来当“食物”,并认为这样做天经地义。存在这种情况是什么原因?他们又不懂得,为什么在专制主义形态中,大家都接受“忠君爱国”思想,都信奉专制组织利己主义,除皇帝外,其他人都不敢明目张胆地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唯独在资本主义形态中,追求个人幸福和自由的呼声才日益高涨,以致最终以“人性自私”论取代了“大公无私”论呢?

这就再次从反面告诉我们,为了驳倒“人性自私”论,不仅首先应当搞清楚什么是人类所独有的基本属性,而且还要进一步搞清楚,人们头脑中的“自私”观念究竟是在何时、何地以及怎样产生的?它将在什么样的历史条件下必然自行消失?——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在下面展开更深一层的论证。

三、运用社会形态决定利益组织体系的规律来剖析“人性自私”论

马克思发现的社会形态决定利益组织体系的规律告诉我们,在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上,个人利益从来都附属于组织利益,而人类利益则被互相对立的组织利益分割得支离破碎,我们每个人都必须优先谋取自己所属的那些组织的利益,从而不得不把人类利益放在次要的地位来考虑,这样就使得人类利益一直屈从于组织利益。以往几十万年的人类历史,一直都被各种各样的利益组织所统治,我们每个人都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这些利益组织的奴隶和工具。就连美国的总统、前苏联的***以及各国的***们,都必须忠心耿耿地为各自的国家谋利益,他们实际上也是各自国家利益的奴隶和工具。这些活跃在国际舞台上的顶尖级人物尚且如此,其他人可想而知。

那么利益组织是怎样产生的呢?为什么我们每个有肉体生命的个人都要附属于那些本身没有肉体生命的利益组织,并且成为它们互相争夺利益的奴隶和工具,闹得整个世界不得安宁,以至于盲目地危害人类整体利益以及我们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呢?

马克思和恩格斯说:“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2]84

由此可见,产生利益组织的根本原因是“所有个人彼此分工相互依存共同利益”(“”表示决定作用,连续的决定作用则表示连锁反应。下同)。这就是说,在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上,由于在“所有个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彼此分工”,因此决定了他们必须相互依存,由此产生“共同利益”。有必要指出的是,这种“共同利益”不可能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因为人类利益至今没有实现统一),而只能是这一群人或那一群人的共同利益。那么,这种群体共同利益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呢?

马克思和恩格斯接着说:“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而这始终是在每个家庭集团或部落集团中现有的骨肉联系、语言联系、较大规模的分工联系以及其他利益的联系的现实基础上,特别是在我们以后将要阐明的已经由分工决定的阶级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些阶级是通过每一个这样的人群分离开来的,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2]84

这就是说,在“所有个人彼此分工相互依存”条件下所形成的群体“共同利益”,必定要以“组织利益”为存在形式。这些相互对立的组织利益最初表现为原始组织利益,包括氏族利益、部落利益、部落联盟利益,随后表现为阶级组织利益,它既包括专制主义形态中的专制国家利益、专制集体利益、专制家庭利益,也包括资本主义形态中的民主国家利益、股份公司利益、民主家庭利益。之所以发生上述变化,根本原因是这时出现了“已经由分工决定的阶级”。而凡属阶级利益组织的共同特点是:“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那么,原始利益组织和阶级利益组织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呢?马恩以“国家”为例作出如下的论述:

“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体、贵族***体和君主***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德国的理论家们对此一窍不通,尽管在《德法年鉴》和《神圣家族》中已经十分明确地向他们指出过这一点)。”[2]84

在这里,马恩明确指出,包括“国家”在内的一切阶级利益组织在本质上都属于“虚幻的利益共同体”,而一切原始利益组织在本质上都属于没有虚幻性的利益联合体。原因是,原始组织中的共同利益可以毫无障碍地直接转化为每个成员的个人利益,而阶级组织中“共同利益”的分配权总是掌握在统治阶级的手中,他们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把“共同利益”中的一部分留给自己享用,由此产生阶级组织中所谓“共同利益”的虚幻性。通俗地说,原始组织中的共同利益是真正的共同利益,阶级组织中的“共同利益”是虚幻的共同利益。为了使那些坐在抽象公私观陷阱中的人们也能听懂,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原始利益组织中的“公”是真“公”,阶级利益组织中的“公”是假“公”(里面包含着统治者的“私”)。

我们只有正确理解了原始利益组织和阶级利益组织的上述本质区别,进而才能正确地理解,为什么马恩把“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包括“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统统称作“虚幻的形式”。难道马克思和恩格斯不知道在民主***体和专制***体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吗?他们当然知道。但除此之外,他们还知道,***体之争、选举权之争等等都是在上层建筑领域内进行的斗争。而决定社会性质以及人类自我***程度的是“生产力高度经济发展阶段生产关系总和”,即经济基础。上层建筑领域内的一切斗争,或者说“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如果不能提升生产力高度、经济发展阶段和生产关系总和,那就不但毫无进步意义,结果还会适得其反。

例如前苏联,它拥有机器生产力,本应发展市场经济和雇佣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资本主义的民主法治——这属于“按规律办事”。如果想“驾驭规律改变经济基础以实现人类自我***”,那也可以,但必须围绕着创造和普及智能生产力而实施经济腾飞战略,在此基础上以公仆和志愿者来保证实现生产力自觉换代和连续换代,直到全面建成共产主义形态,“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但是前苏联没有这样做,它既不“按规律办事”,又不懂怎样“驾驭规律”,而是“与经济规律对着干”,即在机器生产力的基础上搞巴贝夫最早提出的“计划经济”和布雷最早提出的“按劳分配”,同时还自称“人民当家做主”,结果当然以失败而告终。

所以马恩说:“德国的理论家们对此一窍不通”。我们前面作过考证,19世纪40年代“德国的理论家们”主要包括两种人:第一种人是“私有制万岁”论者,其中包括国民经济学家们;第二种人是“公有制优越”论者,以“法国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作为理论根据。不幸的是,前苏联领导人基本上属于第二种人。而导致前苏联解体的激进民主派则属于第一种人。可见把19世纪“德国的理论家们”和20世纪俄国的理论家们相比,上述两种人都是一脉相承的。

读者千万不要以为上述考证与本题无关,事实上要想搞清楚什么叫“私”以及怎样才能消灭“私”,必须以社会形态决定组织利益体系的规律为根据,而要想掌握和正确运用这条规律,又必须以搞清楚什么是组织利益为前提。

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只要在“所有个人”之间存在着“彼此分工”,那么这些在“分工”统治下的个人必然“相互依存”,而在相互依存条件下的共同利益必然采取“组织利益”的存在形式——几十万年以来人类社会中的实际情形都是如此。

我们每个有肉体生命的个人为了满足自己肉体生命的需要,都必须追求一定的物质利益和其他利益。然而在“所有个人彼此分工相互依存共同利益=组织利益”的历史条件下,任何个人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都必须首先为自己所属的那些组织谋取利益,然后才能从这种组织利益中分得自己的一份。

那么,个人从组织利益中所分得的那一份利益是否由他对该组织利益所作出的那一份贡献来决定呢?——历代统治者对这个问题都作出肯定性的回答,其实都是在欺蒙人民,因为这里隐藏着一条经济规律,即社会形态决定利益组织体系的规律。

这条规律告诉我们,任何一个社会形态中的利益分配机制都是由“生产力高度社会形态的发展阶段该形态的基本原则利益组织体系的结构方式和活动方式”的连锁反应所决定——这种决定作用不以任何人的意识和意志为转移。

例如在专制主义形态中,士兵们在战场上流血卖命,得利最大的却是皇帝;农民们面朝黄土背朝天,却要把劳动果实交给地主阶级去骄奢***逸。他们为什么要为别人的利益而流血流汗呢?

马克思和恩格斯说:“我们从这一大堆赘述中只能得出一个结论:上述三个因素即生产力、社会状态和意识,彼此之间可能而且一定会发生矛盾,因为分工不仅使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要使这三个因素彼此不发生矛盾,则只有再消灭分工。”[2]83

由此可见,总的来说,是因为在“所有个人”之间存在着“彼此分工”,所以必然导致流血流汗的是大多数人,得利享受的只是少数人。劳动分配和享受分配不对称。具体地讲,不同社会形态的利益分配机制各不相同。

按照社会形态决定利益组织体系的规律,专制主义形态的物质基础是手工生产力,手工生产力必然决定自然经济,自然经济必然决定人身依附关系,人身依附关系必然决定迷信和保守意识以及专制组织利己主义价值观,掌权者具有这种社会意识必然实行专制人治的***治形式,这种***治形式必然维护***治特权等级的利益,由此构成专制主义形态。专制主义形态的基本原则是“人统治人”,它贯穿在专制国家、专制集体、专制家庭等利益组织中。凡是专制利益组织必然实行“按权分配”,无权大众只有流血和流汗的义务,享受权被***治特权阶级所垄断,在他们中间按照权力大小和级别高低来分配利益。所以流血的是士兵,得利的是皇帝;流汗的是农民,享受的是地主。专制利益组织实行的是金字塔结构,活动方式是依靠行***命令,以此维护劳动分配和利益分配不对称。

同样,按照社会形态决定利益组织体系的规律,资本主义形态的物质基础是机器生产力,机器生产力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雇佣劳动关系。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科学和竞争意识必然逐步取代迷信和保守意识,个人利己主义和民主组织利己主义的价值观必然取代专制组织利己主义价值观。在这种社会意识的支配下,必然出现民主法治的***治形式,它必然维护经济特权阶级的利益,由此构成资本主义形态。资本主义形态的基本原则是“物统治人”,这一原则贯穿在民主国家、股份公司、民主家庭等利益组织中。凡是民主利益组织必然实行“按资分配”,工人们只有劳动和奉献的义务,享受权被经济特权阶级所垄断,他们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劳动力商品,然后按照投资多少和市场竞争的结果来分配剩余价值。因为民主利益组织强调“所有公民在***治上一律平等”,但在经济上极不平等。雇佣关系既是资本主义形态中的生产关系,也决定着民主组织体系中的结构方式,它把“***治平等”的个人分为“雇佣奴隶主”和“雇佣奴隶”两个阶级,按照“市场竞争”的活动方式来分配社会财富,仍然是劳动分配和享受分配不对称,区别仅仅在于它是通过对物的垄断来统治人。

按照马克思的科学预测,人类继***体力之后必然要***脑力,因此继机器生产力之后必然出现智能生产力,在智能生产力的作用下必然出现无人化生产方式、物质自动变换和社会财富充分涌流,这样就有条件实现人人各取所需。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自觉性意识和人类价值观必然取代自发性意识以及一切形式的利益组织和组织利己主义的价值观。到那时,权力和制度将自行消亡,***治国家将被自由人联合体所取代,共产主义形态就是这样被建立起来。共产主义形态的基本原则是“每个人全面自由发展”,“人统治人”和“物统治人”都随之退出历史舞台,***的个人利益和统一的人类利益终于实现。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什么叫“私”?所有坐在抽象公私观陷阱中的人们都顽固地认为:“私=个人利益+家庭利益”——这是一种极端错误的认识。因为,第一,从原始社会到专制主义形态再到资本主义形态,都是处在“所有个人彼此分工相互依存共同利益=组织利益”的历史条件下,因而都是由组织利益统治着人类社会,根本不存在***的个人利益,迄今为止的个人利益必然附属于组织利益。第二,在原始社会中不存在家庭和家庭利益,只存在氏族和氏族利益,那时氏族利益被称为“公”。家庭利益仅仅存在于阶级社会中,却把它称为“私”,可见这本身就是认识混乱的产物。第三,只有在共产主义形态中才会出现***的个人利益和统一的人类利益相互依存,而那时纯粹的亲情家庭已经取代了利益家庭。由此可见,***的个人利益不仅和家庭利益的性质相反,而且二者不能同时并存,可见把此二者混称为“私”完全错误。

在已经破除了两个认识陷阱的马克思看来,无论过去、现在或将来,都既不存在“私”也不存在“公”,“公”和“私”是来自抽象公私观陷阱中的两个错误概念。客观存在的只有人的利益和组织利益。其中人的利益包括***的个人利益和统一的人类利益,它们只有在智能生产力的基础之上和共产主义形态之中才必然出现。在此之前个人利益必然附属于组织利益,人类利益必然屈从于组织利益。而利益组织是组织利益的物质载体,它在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上曾经发挥过至关重要的进步作用,因为迄今为止的人类一直处在“所有个人彼此分工相互依存共同利益=组织利益”的历史条件下,所以任何个人离开了利益组织便无法生存,更谈不上创造人类文明。

但是利益组织在发挥巨大进步作用的同时,也给迄今为止的全人类带来了同样大的灾难和痛苦。一部原始社会史实际上就是一部各个原始利益组织相互之间进行着永无休止的野蛮战争的历史。进入专制主义形态以后,原始利益组织演变成为专制利益组织,它们一方面继续对外进行着血流成河的战争,另一方面对内则变成奴役和统治的工具。再后来,专制利益组织又演变成为民主利益组织,这在***体上本是一种进步,可是就人类整体利益而言,由于民主制带来科技进步,科技进步导致现代武器的破坏力可以把整个地球文明毁灭若干次。与此同时,生态恶化和人们精神空虚等一系列全球性危机日益严重。理性告诉人类,应当通过创造和普及智能生产力来实现个人利益***化和人类利益统一化。只有这样,才能把工业文明推进到智能文明,从而消除目前日益严重的那些全球性危机。但是目前的超级大国利己主义称霸全世界,激起各个国家的国家利己主义奋起抗争,导致整个当今世界处在空前激烈的纷争与困扰之中。

由此可见,利益组织具有两面性:它们一方面在以往几十万年的漫长历史进程中庇护着所有的个人,使他们得以生存和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它们又是以往人类社会中一切战争、贪欲、灾难和痛苦的总根源,非要等到全面实现了马克思的三个科学预测之后,即在智能生产力的基础上、共产主义形态中、个人所有制的条件下,才能使一切利益组织和组织所有制一起退出历史舞台。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我们每个人终其一生所需实在有限,正如古人所说的“良田万顷,日食三餐;广厦千间,夜眠八尺。”那么人们对于“万顷良田和广厦千间”的无限贪欲是从哪里来的呢?就是来自利益组织的“自私”本性。我们每个人世世代代地生活在这样的利益组织中,因而不知不觉地被培养出了自私和利己之心,因为不这样就无法生存。由此可见,“破私”不是“破”掉人们的个人利益,而是“破”掉利益组织的“自私”本性。当今时代已经进入信息化过渡时期,可见消灭一切利益组织及其“自私”本性的客观条件现在终于接近成熟了。

然而面对当今世界的上述现实,如果按照“人性自私”论,那么人类的灭亡不可避免,因为“自私”必然导致“竞争”——马克思给“竞争”下的定义是:“贪欲以及贪欲者之间的战争”[2]40。(着重号为原文所加——作者注)这种恶性竞争的最终结果必然使所有的贪欲者同归于尽。

幸好我们上面已经证明,“自私”既非人的基本属性,也非动物本能或生物本能,而是属于抽象公私观陷阱中的一种错误认识。

每个生物都有“趋利避害,维护生存”的本能,但是这种生物本能并非“自私”,因为生物们并没有掉进抽象公私观陷阱,所以它们根本不知道什么叫“为公”,什么叫“自私”,只是按照生物本能行事。

同样,每个动物都属于食物链中的某个环节,“弱肉强食,生存斗争”是动物们的本能。动物们也没有掉进抽象公私观陷阱,所以也不知道什么叫“自私”,什么叫“为公”,它们只是按照动物本能行事。

人为万物之灵,他(或她)早已超越了生物本能和动物本能,只不过在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中存在着权力竞争和利益竞争,这两种竞争都遵循社会形态决定利益组织体系的规律。不管人们是否认识这条规律,人们事实上是按照这条规律所决定的方式办事,而不是按照动物本能或生物本能办事。

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搞清楚,什么叫个人利益?它和“私”有什么本质区别?

在人类社会中,只有个人才有肉体生命,因而才要追求和享受各种利益。正是这种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和享受才推动着人们从事物质生产、钻研科学技术、改进社会形态、推动历史前进。所以马克思早就指出:追求上述个人利益是“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2]78。我们则补充说,追求个人利益是实现人类自我***的第一推动力。由此可见,空想社会主义激进派把个人利益当做“私”来“破”,这是反历史和***的。

空想社会主义激进派提出“破私立公”,他们所说的“公”实际上是指专制国家利益和专制集体利益——这恰恰是科学社会主义者们认为必须首先加以消灭的东西。因为作为立体概念的“私”包括六种利益,即专制国家利益、专制集体利益、专制家庭利益、民主国家利益、股份公司利益、民主家庭利益。只有消灭了这六种组织利益,才能产生和发展***的个人利益和统一的人类利益——后两种利益正是共产主义形态的九大特征之一。而共产主义形态只能在智能生产力的物质基础上建成。我们之所以坚信“资本主义形态必然灭亡,共产主义形态必然实现”,根据就在这里。当然,至关重要的是必须认真研究怎样创造和普及智能生产力——这才是决定当代人类前途和命运的核心科研课题。

当人们完成了这个核心科研课题之后,回头再看“人性自私”论,它是什么呢?它只不过是那些组织利己主义者、形而上学者、历史唯心主义者以及坐在抽象公私观陷阱中的人们,把他们头脑中的“自私”观念强加在生物本能的身上,然后再用这种被歪曲的“生物本能”来冒充“人性”而已。这些人最大的智慧就在于,希望人类社会永远像“丛林”中的动物们一样“弱肉强食”。所以说“人性自私”论本身是不值一驳的,它在目前之所以广泛流行,是因为人们不懂科学的人性论,没有破除抽象公私观陷阱,不认识社会形态决定利益组织体系的规律。可见这三样东西对于克服当前的思想混乱和在意识形态领域中防止资本主义和平演变是有用的和重要的。

参考文献:

人性自私篇2

(西南***法大学行***法学院,重庆401 120)

摘 要:“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作为隐私权范畴之一,“溢出”传统“私域”而向“公域”延伸。这种延伸使传统的私法保护模式陷入困境,同时也意味着公法介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成为发展之必然。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横跨“公私”两大领域的这种“复合性”事实,使公私法“整合”保护模式成为“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法律保护发展的应然选择。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隐私;公法;私法;整合保护

中***分类号:D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5-0063-09

收稿日期:2015 -01-09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 2015年4月8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作者简介:王学辉(1965 -),男,四川南充人,西南***法大学行***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行***法与行***诉讼法学;赵 昕(1981-),女,四川遂宁人,西南***法大学宪法与行***法专业201 1级博士研究生,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法与行***诉除法学,公共行***学。

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等相关技术的成熟与发展,信息存储和处理能力不断增强,在人们生活中充斥着海量的数据,标志现代社会进入依赖网络信息系统的“大数据(Big Data)时代”。所谓“大数据”是基于海量、多样化的数据集合,通过云计算的数据处理与应用模式,快速获取、处理、分析等手段形成的智力资源和知识服务能力。一般来说,大数据具有数据规模大(Volume)、数据种类多(Variet)、处理速度快(Velocity)、价值密度低( Value)等基本特征。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已从传统法律界分“隐私权”的“私域”中“溢出”,并向“公域”延伸,从而成为横跨“公私两域”的“复合性”权利。而因袭传统的私法保护模式已不能适应时展。面对“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诉求,厘清隐私权范畴,重新审视私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推动公法介入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建构适合“大数据时代”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隐私权“私域溢出”:私法保护之困境

隐私权概念自确立之日起,即被视为一种绝对的“自治权”,即“不受别人干涉的权利”,“个人自治”也成为隐私权的价值与目的。在我国,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于私人信息的自我控制,不被非法利用,私人事务自主支配,不受侵扰和私人活动自主决定,不受侵犯秘密的自由权,即隐私权是私人生活自由权”。由于隐私常常与“私人”、“私生活”之类的概念连在一起,所以,在很长时间被作为与公权力、公益无正面关联的私法性权利。正如王利明教授将隐私权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自19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各国对隐私权确立了私法保护模式,其深刻原因主要是对发达的市民社会作出回应。因为,近代资产阶级***治制度的确立,为市民社会的自治发展提供了条件,而近代宪法将“私域”自由归还了市民社会。在国家治理的理念上,资产阶级倡导“最小***府即最好***府”,公权力被严格控制在狭小的“公域”。这样,市民社会“私域”就没有受到公权力广泛介入和侵扰。同时,在市民社会内部,各成员的个性张扬与权利行使,由此引发的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争议与纠纷,以私法予以解决也具有合理性。因此,私法保护的价值在市民社会“私域”中得以充分展示,这也体现了私法自治与权利保护的契合性特征。

“隐私”在一定程度上确属“私域”,“自主决定”、“自我控制”为“私域”权利主体意志表达的特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作为传统“隐私权”的延伸,自然属于私法性权利。同时,它作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标的,也具有排他性。这意味着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有正向性与负向性。正向性在于权利者可以直接支配与自己相关的信息,而无需他人行为介入;负向性在于私权利者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对自己相关信息的支配,即有排他性。此其一。其二,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体现为权利人自治,强调权利者对权利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这即凸显了私权性。其三,在保护方式上,英美法系国家以侵权保护为主;而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为代表则将隐私权界定为人格权,以民法典对之进行保护;而在我国,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直接性规定,一般认为其间接体现于宪法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中,足见也是以私法保护为主。

上述理由,显而易见是基于传统“隐私权”的定义,而此逻辑演绎中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即传统“隐私权”的定义是否准确涵盖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范畴?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完全沿袭传统私法保护模式合适吗?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其主要理由在于,“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的私人性减弱,而其社会性与公共性增强,这意味着个人信息隐私权从“私域”中“溢出”,由此引发私法规范与现实状态的不和谐。

传统观点将隐私权看作一种支配权,强调这种权利享有者对自己相关信息的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介入,具有排他性。但是,现实中隐私权并非仅有支配性特征,还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特征。人的社会性决定其在社会中生存,必然与外界有着各种交往,在这些交往过程中,某些事态、关系、信息因其具备特殊性质,成为现代人珍视的隐私。所以,隐私除了具备个人性外,也具备很强的社会性。在以网络通讯为标志的“大数据时代”,人的交往更为频繁,信息的传递更快捷,隐私的社会性也就愈发突显。因此,一种绝对***的隐私在现实世界是不可能存在的。

传统私法理念基于人的理性、强大一面,而强调人的自治,而现代私法理念却认为尽管人存在理性的一面,而其力量是弱小的,生存在现代社会需要依靠他人,尤其在发展中需要***府提供“生存照顾”。显然,个体人的支配能力大为降低。随着“行***国家”的兴起,公权力膨胀与扩张并大肆介入“私域”。在“大数据时代”大量的个人信息为国家与***府所掌控,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自然涉及国家与***府或其他人对这些信息是否有权获取、怎样获取问题。也即是说,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决定了公民个人不可能完全支配自己的信息。传统“隐私权”的支配性观点,与“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现实尴尬,对传统“隐私权”定义提出了异议。因此,片面地强调支配性隐私权的标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将受到很大的限制,其隐私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将受到很大的伤害。

从保护方式看,传统的私法观点一般将隐私作为个体人自治的范畴,国家与***府对隐私权的保护只负有消极义务。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不再是绝对的自治,国家与***府乃至非***府公共组织不仅负有消极的义务,而且还负有积极地运用适当的手段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防止他人对其侵害的义务。尤其在大数据时代,网络的工具性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方式,人们生活对其依存愈来愈强的情况下,利用信息和数据将会创造巨大价值,一旦这类技术工具被滥用,就会给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若停滞在国家与***府的消极义务观上,完全沿袭传统的私法保护模式,这均不利于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

综上所述,“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从“私域”已经“溢出”,不再是一种绝对的“自治权”,也不完全就是一个人“不受别人干预的权利”。“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实际状态突破传统隐私权范畴,改变了隐私权的“私性”与“私法保护”的“绝对性”。因此,在传统“私法保护”的基础上,建构另外的法律保护模式,是“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呼唤。

二、个人信息隐私权之“公域延伸”:公法介入保护之必然

面对科技发展,网络技术成熟,公民个人对自己信息的自我支配能力逐渐减弱。***府为了适应现代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要,要搜集、使用公民个人大量的相关信息,而基于国家安全需要,***府加强了对网络信息系统的监控。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在许多情况下,都为公权力所掌控,公民个人几乎不能支配这些含隐私的信息。由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由“私人问题”成为丫“公共问题”。面对个人信息隐私权之“公域”延伸,公法介入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即为必然。

公法如何规制与约束公权力行使,防止其滥用,以规避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这是一个迫切而又重要的一个法制建设内容。首先,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负有积极的义务。美国著名学者罗纳德,德沃金在《生命的主权》中谈到:“人人有权享有尊严”=。隐私权的产生是因为人有被尊重之需要,尊重隐私权即尊重人性之需要。人的需要是分层次的(马斯洛的理论),最基本分类即为生存的需要和精神的需要,而被尊重即为精神需要的一种=。

德国宪法法院在1983年人口普查案中,认为个人信息是对个人生活事实的记载,是对自然人的“人格***像”的勾画,是人的尊严的一部分。个人隐私的不受侵犯是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与私生活相关的隐私,都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如果隐私不受保护,将严重损害个人人格尊严=。个人信息隐私权所表达的是信息所有者对自己信息的自主支配,自己的信息不被他人擅自收集、使用,从而在精神上得到被尊重的满足,维护个人的人性尊严。同时,隐私权作为人的一种权利,而权利之本即为利益,当这种利益具有基本性与重要性时即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因此,作为一种与人格尊严相联系的基本权利,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予以尊重,这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国际人权法对此也做出了相应之规定。《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指出:“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其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做出相同之规定。《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规定了“儿童隐私权”之保护。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维护隐私和家庭生活的权利”第1款规定:“人人都有维护其隐私、家庭生活、居所和通信的权利”①。

虽然国际社会发展不平衡,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之公法保护在各国之国内法保护上存有差异,但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国家要对其进行尊重与保护,这一点是相同的。因此,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公法保护,既是《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也是这些国家制定国内法保护之依据。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公法保护就是要求国家公权力要尊重人性情感利益的需求,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个人信息的自我支配,不随意侵扰和剥夺个人的隐私权。从公法视野促进国家履行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积极义务,这也是“大数据时代”的要求。

第二,“行***国家”的出现,***府公权力膨胀与扩张,公权力侵害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机率的增长,加大了公法保护的迫切性。传统隐私权的私法保护是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产物。在“管得最少的***府就是最好的***府”的警察国家,***府扮演“守夜人”角色,公权力较少介入私人领域,市民社会得以充分自治。而随着***府角色变化,公权力的膨胀与扩张,不断挤压私权利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仅对隐私权进行“私法保护”,显然就不适时务了。随着福利国家的到来,秩序行***向给付行***的转变,***府公权力拓展到医疗、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领域。信息化、网络化使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进一步从私域延伸到公域。***府建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户籍资料、通讯信息、疾病信息、信用信息等都被录入到***府数据库中,***府成为影响个人信息最大的主体。以往,***府对公民信息的获取大多源于公民自己提供,但在大数据时代,***府掌握个人信息的途径增多,通过监控和信息的累积,公民的各种信息可能在不知不觉间就被***府所掌控。而且这些信息不仅是数量不断地增加,通过整合、加工,其运用价值也大幅度提高。因此,电子***务的兴起,网络数字化的管理,***府能高效便捷地对完成公共事务的管理任务。但是,***府在公共服务过程中搜集、使用的相关信息,因自身原因可能导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简言之,由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公用化,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面临着来自公权力的侵犯,在大数据时代侵犯隐私的潜在危险也随之提高。公权力越强大,公民个人权利与之抗衡的能力就愈显单薄,因此,规制公权力同时保护私权利,催生公法的介入。

其三,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公法保护是对公权力运作的规范,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也是建构有限***府的需要。“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会停止”。权力因权利的让渡而自诞生之日起就有着扩张的本能,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因此,权力对权利的侵犯永无休止。在“私域”与“公域”界分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公权力介入社会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打破了“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法谚。这个事实有合理性的一面,但是,个人权利的弱势无法改变公权力的侵犯。宪法、行***法等公法的任务就是要约束公权力行使,合理界定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边界,确保私人领域的自由。从对抗国家权力的角度出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公法保护就是要给予个人自治的空间,这种自治即为保护个人信息的自决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府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和利用个人信息,但前提必须是个人能够控制自己的隐私。同时,为了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公法要为***府设定相应的约束机制。因为公法的本质不是为了保障公权力,而是要控制公权力,因此,对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所强调的也是如何限制公权力。宪法设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将隐私权纳入其中也就是给隐私权划出一个***的自主空间,在这个空间里要保持个体的***,公权力的运行就必须规范,对个人私事要保持克制的态度。在实践中,宪法内容许多抽象性给适用带来不便,因此,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就需要更具技术性、实践性的“动态宪法”——行***法,将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转化为行***法上的具体权利予以落实。另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还要建立当个人信息隐私受到侵犯时的救济途径。“无救济即无权利”,没有救济,权利就是一纸空文。因此,公法应当为公民提供因公权力之不当使用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救济途径,否则,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只停留于形式,不具有适用性。

第四,平衡公益与个人隐私利益,需要公法介入。法哲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公权力行使之目的在于完成具有公益性质之行***目标,而运用公法对个人信息隐私权之保护是为了对抗公权力对个人隐私权之侵犯,因此,这势必就造成***府所要通过公权力实现公益与个人之隐私利益二者间所出现的冲突。过多强调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公法保护可能会导致***府不能履行某些正常的公共管理职能,公益也无法实现;而过多重视公益之实现,可能导致公权力打着公益的旗号肆意侵害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因此,公法调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价值取向在于对二者进行平等保护,妥善解决二者的冲突,使之处于平衡状态。

综上所述,由于“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的社会性和公共性,“隐私”保护已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公共性问题。在公共决策视野中,若继续扼守传统私法调整的法律原则,无视私法保护所表现出的局限性,则不利于这一公共性问题的解决。在纯私法保护模式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需求的情况下,“公法捕获”即有其必然性。

三、隐私“复合性”:公私法整合保护模式之发展

个人信息隐私具有横跨“公私两域”复合性①之特征,这说明在“大数据时代”,发达的信息技术使私人事务与公共事务的联系与交叉更加紧密,推进了公私合一混合管理模式的形成。随着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府管理难度和复杂性增加,***府与社会、公与私的观念逐渐更新,公私合作已经成为必然需求和总体趋势。公私合作在一个现代的国家中,虽然不是全部内容,但是它却是不可逆转的一个现象。这就使公法原理和私法原理支配的权力行***和非权力行***两个领域论述的制度基础丧失殆尽。而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也只是相对的,并不存在绝对的分界线。现代信息技术的公私合作关系直接导致公法与私法在功能、调整对象乃至规制方法等方面的汇合和借鉴。为实现***府行***任务之目的,公法也采用了私法手段,其突出表现即为行***私法行为,这体现了公私法的融合,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公法与私法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调整。

从另一个层面看,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虽然是当事人的私益,但是在某种情形下关涉到公益,诸如国家安全等。这也就需要法律平衡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关系。然而,公益与私益尽管都是利益范畴中的一种特殊利益,且均有一般利益特征,但是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公益范围界在公域,为满足整个社会生存、享有、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不仅具有主观的需求性,而且本身还有合法性与正当性。而私益则界在私域内,为满足私人即社会个体或组织的生成、享有、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虽然私益也有主观需求性,需求本身也有合法性、正当性之特点,但是毕竟为两种对立领域的利益,因而在性质上相悖。由于公益是公域内的利益,不是满足具体个体与组织的需求,而是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所以,公益所涵盖的资源与条件往往同公共事务和公共产品相联系,成为***治国家的公共目标价值诉求。但是,公域与私域的分界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渐清晰,并且重合交叉,因此,公益与私益又具有交融性。也即是说,公益是普遍性私益的集合,诉求公益同时也在维护或保障私益。有时诉求私益也与公益具有一致性,但也不能因此而要求私益诉求必须符合公益,二者毕竟是两个相对立的利益范畴。私益与公益的对立与冲突的存在,需要一种特殊法律规范,使公益诉求不侵犯私益,私益诉求也不侵犯公益,从而使公益与私益的实现保持一种平衡。因此,公私法整合也是“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模式选择。

法国学者沃林认为“公法实际上是调整公共机构和被统治者,即以国家为一方并且以个人为另一方的法律,但并非公共机构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法律关系都包括在内,事实上,并非所有这些关系都由公法来调整,它仅调整公共结构在行使其命令权时的那些关系。”这即是说,公法与私法分别在各自调整领域都存在局限性,因而实现公法与私法的互补是“大数据时代”保障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需要。私法虽然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但是私法本身也有渚多法律盲点,主要表现在:注重抽象的人格平等,而无法解决“大数据时代”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的侵权行为。信息社会中网络传播、数据存储技术飞速发展,公民个人的隐私资料随时可能被搜集利用传播,其本人难以防范,同时也可能一不小心会侵害他人的隐私。因为,人的生活每天都在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不同的途径了解他人的事件,甚至通过网络平台传播他人事件,而媒体为了满足人的这种窥视他人信息兴趣,就会大量搜集、传播此类信息,***府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过程也不乏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因此私法不可能单独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同时,公民个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与***府作为公权力代表的行***主体不平等性,使公民个人权利行使自由、意思自治在占优势地位的公权力运行中而成为附属,强势的公权方挤压弱势的私权方,并还有着堂而皇之借口,而过错责任是以受害公民个人利益牺牲为代价。也即是说,将以公民个人利益的牺牲,方能换取对公权方的责任追究。

私法只能在微观私域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作有限的法律保护,这就需要从私法的外部寻求补充。公法介入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保护,从实质上说就是弥补私法保护之不足。但“大数据时代”***府在信息管理方面的失灵,而这种失灵的危害远比市场失灵严重,衍生出公法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缺陷性。因此,面对兼具公法与私法性质特点的隐私侵权行为,公法与私法各自都须规避调整劣势,充分发挥两者互补之优点,从而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侵权行为建构一个“公法与私法合作保护模式”,以便从实体、程序以及救济方面更好地约束此类侵权行为发生,这样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需求。

“大数据时代”,公私法整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有以下几点法律思考:

其一,公法介入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并非要否定传统的“私法保护”模式。应当说,在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中,传统私法保护在权利对抗权利中产生了重要的实际效果,但是在国家从“警察行***”(秩序行***)扮演“守夜人”的消极角色转向“给付行***”提供“生存照顾”的积极角色的过程中,公权力不断膨胀与扩张,私权利不断地被公权力挤压,“私域”空间愈来愈狭小之时,权利对抗权力却是十分贫弱的。这说明,私法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时不能有效抵御公权力的侵害,若扼守单一的私法保护则显然不识时务。尽管隐私权的“私性”与“私法保护”的“绝对性”逐渐消逝,而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所含的“私性”并非改变,以私法保护为基础也不可动摇。但是,这并非就满足“大数据时代”的需求,因此,探索私法公法化是顺应时代的回应。

其二,隐私权的人宪保护,是公法保护的核心。“宪法权利是个人持有的抵制***府侵犯、限制与约束***府各机构的一种权利。”从宪法对抗公权力保护权利的属性看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具有必要性。从对抗公权力的角度出发,隐私权的公法保护要求给个人留出充分的个人自治的空间。个人自治是一种个人自由权意义上的价值,它以人格尊严为终极价值目标,然而却不会自动在人格尊严价值中实现,因此,需要在公民对抗公权力的基本权利保护中特别设定[。

在“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既存在于私域,也存在于公域,“隐私权直到从侵权法移居到宪法领域之后,才显示出了它全面扩张的力量”。因此,面对来自公权力的侵害,隐私权的入宪保护则极为重要。然而,隐私权的人宪保护在西方国家只是间接的,以美国为例,联邦宪法就此事实上没有直接作出规定,而只是宪法修正案第四条这样规定:“保障身体、住所、书类及所有物之案例及不受不合理之逮捕、搜查或扣押之权利,不得予以侵害”。个人享有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和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这种间接规定以宪法该条款作为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免受侵害的法律依据尚有欠缺。因此,大法官创立的“权利伴影”理论通过判例而将隐私权解释为宪法保护的权利内容,弥补了宪法对隐私权未作明确规定的局限。德国1949年基本法第10条规定了“邮***与通讯隐私”,而这种规定显然范围狭窄。但是,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1项,即“在不侵害他人权利且不违背宪法秩序与善良风俗的范围内,任何人均享有自由发展其人格的权利”,这即导入对“私域”的保护。应当说,德国宪法不是通过明确的条款或具体判例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而是在二战后通过宪法条款中的“人性尊严”而衍生出隐私保护。

“人性尊严”本质回应的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命题,而“人性尊严”之基本要义则以人为目的,而不作为客体,人享有对自身信息处理和支配权利,国家公权力必须予以尊重并且受到限制。“人性尊严”入宪,使公民享有个人信息隐私权而有了宪法根据。但无论怎么说,美国的公法保护路径,抑或是德国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公法保护路径,首先寻求的是宪法规范,尤其是宪法对国家公权力的规范,这已成为两国的基本做法。“大数据”的到来,***府对个人信息的治理能力日渐突出,个人信息隐私的公法保护必要性随之加大,因此隐私权入宪的正当性根据在于尊重个人自主性及维护人性尊严的需要。

其三,行***法纲纲公法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从静态对公民权利做出规定,而对公权力也主要作出原则性规范。而作为“动态宪法”的行***法,则是对宪法原则的具体落实,因此,公权力介入私人领域,主要是通过行***法具体设定公权力运行范围,同时为社会个体与组织的自治的权利实施具体保护。因此,行***法在“大数据时代”担纲着公法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但是,传统行***法主要通过规范与控制公权力而实现对作为相对人的公民的权利保护,其内容与范围基本上囿于公域,这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公私合作的需要,因此,探索公法私法化即行***私法行为也是顺应时代而作出的有效回应。

其四,公私法整合保护遵循的原则。在“大数据时代”,非法获取网络私人信息、非法使用网络私人数据(在网络上非法披露私人数据或进行非法交易),严重侵犯隐私权。“网络私人领域是公民在网络上隐私的‘住宅’”,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会“严重地扰乱人们网络私人空间的安宁和独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公私法整合保护也面临着“公域”与“私域”交叉中许多具体问题,如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与网络言论自由权二者交叉、相互冲突,在法律保护上涉及如何选择,这可以说是一个困扰法律界两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与网络自由二者权利属性虽有不同,但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二者之价值不能简单地以“权重”衡量,因此,在涉及到两个法治维度时,法律保障公民的网络自由,同时也要考量其隐私权保护。也即是说,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不受侵犯,对网络言论自由也要作出一些限制。从各国的法律实践来看,在保护与限制之间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公益原则,即在必要时,为了公益的需要而限制私益,例如基于公益的考量,而禁止在网络上歧视少数族群、***国家等言论。反映在司法实践中,限制隐私权保护范围一个重要理由,即隐私权让位于公益。也即是说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也不得超越权利应有的界限和范围。在“大数据时代”,网络通迅技术推动信息社会的发展,网络通迅对社会进步的意义明显,各种网络业务须符合公益的需要。但是,按照公益高于私益、个人利益让位于公益的原则,网络自由的诉求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禁止权利滥用,即为现行法律对公民个人权利行使的一般性限制。二是比例原则,即在处理权利冲突时,须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对两者利益大小作出评价,然后再做取舍,或者对某项权利作出合理的限制。具体说,在隐私权与网络言论自由权之间,如果任由网络言论无限制地发展,民主共和制度则将难以继续运行,规范网络言论,则旨在维护民主程序和宪法秩序[16]。那么,保护隐私而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则可能更加促进言论自由。因此,在涉及到两个法治维度时,选择比例原则无疑具有正当性,这也是平衡权利冲突的一种重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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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自私篇3

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 定义 性质

中***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就与互联网密不可分。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改变着人与人之间交往互动的方式,互联网具有的信息数字化、空间的虚拟性与开放性以及身份的隐匿性与交往的自由性等特点使得人们的隐私权在网络中被更便捷、更全面、更高程度地侵犯成为可能,人们因此被窃取了个人隐私信息,同时遭受了财产损失。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研究和保护都是互联网时代的要求。

1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个***的概念,它是传统隐私权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个概念,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又称作信息隐私权(information privacy),认为“信息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互联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资料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也指禁止在互联网上泄露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笔者认为,从个人诉求及社会追求的效果来看,后者的定义范围更广泛,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更能满足隐私权保护“人的尊严”的需要。

2网络隐私权的性质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性质,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与传统的隐私权没有本质区别,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故而,其当然是一种人格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因为网络隐私权的载体主要表现为个人数据,其具有更高的经济价值,所体现的经济利益更强,所以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第三种观点是前两种观点的折衷,认为在网络社会,隐私作为一种个人信息其经济上的利益更为明显,且人们愿意为了获得此经济利益而公开个人信息,因此,针对网络隐私权的特殊性,法律应该适应时代变化,不拘泥于隐私权只是人格权的观念,同时认可其财产权的属性。

综上所述,笔者也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它不仅仅体现单纯的人格利益,它既具有人格权的属性,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

3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隐私权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也与传统的隐私权的内容有所不同。目前,学者对网络隐私权内容的概括不尽相同,笔者经过比较分析,归纳如下:

3.1保留权

隐私保留权是公民隐私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为公民维护个人的私人信息不被窥探、私生活不被打扰,私人领域不被侵犯提供了权利依据。隐私保留权的含义是权利主体有权保留自己的个人隐私不被他人所知,保证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非法探知、泄露。只要是属于权利人的个人隐私的范畴,无论是是否有利于权利人的信息,只要未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非法探知、披露。当然该种保留也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当个人隐私在关涉到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时,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开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需要的部分的个人隐私。

3.2知悉权

隐私知悉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用户的个人数据被网站收集时,该用户有权知道是哪些网站收集了自己的个人数据、收集了自己的哪些数据、这些数据的内容、用途以及这些数据会与何人共享。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开放性、身份的隐匿性及交往的自由性,在这样的网络环境下,如果权利人无法知悉上述情况,那就无法知悉个人隐私是否被侵犯,也无法行使救济权,更谈不上对个人信息的支配与利用了。

3.3控制权

隐私控制权是指权利人对其网络隐私使用的控制,包括有权要求获取信息的特定主体提供信息访问途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被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包括补充、更正与删除等。个人信息数据作为网络隐私的重要内容,不能离开权利人而***存在。因此权利人必须始终与自己的个人信息数据资料保持联系,即权利人必须让自己的个人信息处于自行可控状态。

3.4支配权

隐私支配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在特定的时间,在特定的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公开自己的隐私,允许他人知悉。权利人公开自己的隐私并不意味着放弃了隐私权。权利人之所以公开自己的隐私也是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作出的决定,这也是其行使隐私权的一种方式。

3.5利用权

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将自己的隐私应用于商业或非商业的领域,或者许可他人运用自己的隐私以满足个人利益所需。但是,他人必须在权利人所要求的范围内按着特定的用途来使用用户的隐私。此种权利的行使也是有限制的,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及损害其他公民和组织的利益。

3.6安全请求权

网络隐私的载体主要是数据,极容易被泄露或丢失,保证个人数据的安全是维护个人网络隐私权的基础。个人数据的泄露或丢失甚至被窃取,都会影响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甚至会使遭受财产等损失。所以,在个人数据被泄露或者恶意删除时,网络用户有权要求网站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并在必要的情况下申请仲裁或者提讼。

3.7获得救济权

获得救济权,是指当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通过公权力获得救济,比如申请仲裁、提讼,也可以请求行业自律组织的保护。若权利人因网络隐私受到侵害而导致损害时,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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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1.

[3] 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M].北京***书馆出版社,2006.

人性自私篇4

公共性与私密性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既是现代生活的一个基本状态,也是现代***治哲学关注的一个理论焦点。[1] 在将"公共"与"私人"作为一对对应范畴的规范理论陈述中,它们具有自己的独特涵义。

先看"公共"一词的涵义。"公共"的涵义是复杂的。按照汉娜·阿伦特的论述,"公共''一词表明了两个密切联系却又不完全相同的现象",一方面,"它首先意味着,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的公共性。"[2] 这是因为公共领域展现的是人们之间具有相关性的东西,这些东西人们大都认为值得一听或值得一看。但是公共的原型应该是私人的,是私人间的东西。另一方面,"就对我们所有人都一样而言,就不同于我们在其中拥有的个人空间而言,'公共'一词表明了世界本身。"这里的世界本身,不是指的自然环境意义上的世界,而是指的"人造世界"。公共领域总是与人造物品以及人类的事务相连,它是一个共有的世界,既使我们聚集在一起,又使我们之间的竞争得以防止。公共领域之作为公共空间,具有超越代际约束、超越凡人生命的特性。这种超越并进入潜在的世俗性永恒,是公共世界和公共领域存在的前提。作为"普天下大众的汇集之处"的公共世界,虽然强调公共性,但是绝对不抹杀公共世界中的个体的差异性,相反恰恰以个体的差异性对于公共性的关注,体现出"公共生活"的意义。"当人们只从一个角度去看世界,当人们只允许从一个角度展现自己时,公共世界就走到了尽头。"虽然阿伦特的论述是哲学的论述,但是我们可以从她的论述中看出,现代意义上的"公共"、"公共领域"、"公共世界"、"公共生活"之"公共的"涵义所具有哈贝马斯指出的"自由主义"的基本内涵。[3]

确实,我们只要简单地回顾一下现代***治思想史就可以知晓,现代意义上的"公共"与"私人"领域的划分,是自由主义思想家的一个重大贡献。古典自由主义的创始人之一约翰·洛克就在著名的《***府论》上篇中对于两者的界限进行了区分。他对于当时极力提倡父权论的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痛加批驳,指出父权与君权绝对没有直接关联的关系。下篇则着力讨论公共权力的分割和限制问题。特别从契约论的视角论述了个人天赋权利如何转让给"公共机关"的问题。其中对于转让权利前后的个人处境的分析尤其值得重视--个人转让权利给公共机关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由和财产。这是对于公共与私人最明确的区分。[4] 后来的《教育漫话》更是强调教育的私人性,统治者是无权干预的。从而将***治权力与家长权力分割开来。洛克从两个方向上限定了公共与私人的界限:一方面***治权力不能伸展到家庭范围里。统治者的责任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和各种权利。另一方面,家长权力不能扩展为统治权力,人民应当让理性健康地成长,以便享受自由。[5] 到了19世纪,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穆勒也沿循这一思路,对于私域与公域进行了区分。他将《论自由》全书的思想旨趣概括为一句话,"这里所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6] 只不过,与阿伦特、哈贝马斯相比较而言,这些自由主义思想家更偏重从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个人与社会的角度讨论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划分问题而已。

"私人"的含义有些含混。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是一个相对而言的概念。"只有在两者共存的形式中,这两种领域才能生存下去。"[7] 阿伦特通过对比的说明显示出两个领域的差异:假如说公共领域是要暴露的东西,私人领域就是要隐藏的东西。后者与前者的差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比起公共领域的任何部分来讲,因为我们每天都要使用和消费私人占有物,它就显得更为我们迫切所需;没有私人财产,公共就变得没有意义了。也许这是人类创造性的源头之一。二是私有财产的四面壁垒,为避开共有的公共世界提供了唯一可靠的隐蔽场所,既避开了公共领域所发生的一切,也避开了公众的注意,避免了被他人所见所闻,从而避免了完全将私人生活暴露在别人面前的那种浅薄。这显示了私人领域对于人类生活的不可或缺性质。正是因为如此,人们对于私人领域是否获得公共权力的保护就显得格外留意,公共领域的公共性问题就此凸显出来。就此而言,显示私人领域特性的范围只能是家庭。"家庭成为一座私人堡垒,人们在这座城堡里享受着家庭之外获得的劳动报酬。"[8] 但是,专门就二者的关系来讲,"这两个领域最基本的含义表明,有一些需要隐蔽、需要曝光的东西,如果这些东西要存在的话,如果我们看看这些东西(不管我们在哪个既定的文明中发现它们),我们将看到每一种人类活动都指向其在世界上的适当位置。"[9] 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不可分离讨论的相关性,也就在这里得到强势的证明。

但是,在实际的社会***治生活中,私域与公域的区分并不像它们在社会***治理论中得到的理想类型说明那样判然有别。就现实的可能性上讲,公共领域就存在一种侵入私人领域的倾向。现代***治法律制度对于家庭事务的干预力度的加强,是一个显见的事实。而现代***治经济生活对于私人生活的影响也日益广泛全面。大众文化消费文化的文化趋同性发展则侵蚀了文化生活的个性根基。公共领域借助公共舆论的趋势,造成其实在商业的利益驱使下的"公共舆论"对于私人生活的猎奇性关注,这使得私人生活日益丧失隐秘性。[10] 再从私人领域对于公共领域的侵蚀可能上讲,强大的私人领域活力,会消解人们关注公共领域的注意力,进一步消解公共制度建构以及健全、公共空间建立以及维护、公共舆论建设以及维持、公共精神的出现以及捍卫,将公共的问题溶解到私人的问题中加以处理。前者,是社会***治生活趋同化、平面化、动力缺损的后果。后者,是社会***治生活隐蔽化、私人化、动力匮乏的后果。前者导致公众对于社会***治生活中的公共问题关注的私人化兴趣,比如此前美国人借助观察克林顿的"拉链门"事件来观察美国的社会***治生活问题。后者导致公众对于社会***治生活中的公共问题的关注的私密化走向,比如人们习惯于将严肃的公共问题化解为茶余饭后的笑谈。过分的公共化与过分的私人化,对于公域与私域的健康分化,都是有害的。

私密性与私密化

过分的公共化与过分的私人化,都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化的偏失状态。就前者而言,公共制度的过密化,即将私人问题几乎完全公共化,将私人生活几乎暴露在公共生活之中,必然大大影响私人生活的质量,相应使得公共关注的注意力发生转移。这在西方,表现为人们对于公共人物的公共角色的无视,而对于他们的私隐表现出盎然兴趣。比如此前人们对于戴安娜事件的过度关注,对于克林顿与莱温斯基事件中两人性关系而不是妨碍司法公正问题的极大兴致。当中作为公共传媒的新闻功用的变异是值得注意的。[11] 新闻媒体专门探询名人私隐的"狗仔队",对于人们关心公众人物的社会心理是有一种不健康的引导偏向。再看私人领域的过密化。私人领域的过密化恰好与公共领域的过密化情形相反。私人领域的过密化表现为公共问题与私人问题的同化状态,即将公共问题与私人问题同时隐入私人领域,用私人判断、私人趣味、私人兴致化约为公共领域的问题,化约私人生活的公共蕴涵。这种情形体现为一种社会状态,就是公共关注的社会态势完全隐匿于私人生活之中。"公共"丧失了它存在的基本理由。社会的一切普遍地被私人问题、私人趣味化约了。

从理论上分析起来,公共领域的过密化与私人领域的过密化正好是两种社会情形中容易出现的情形。前者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日益显现出的某种社会生活态势。后者是传统社会经常表现出的社会生活情形。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之所以容易出现公共领域过密化的问题,是因为高度发达的公共传媒对于私人生活的侵入程度越来越深入、范围越来越广泛。这使得私人生活要想免除公共关注,显得愈来愈困难。发达的传媒不仅广泛而深入地影响人们对于现代早期形成的那种传统的公共问题(诸如宪***、法治、民主等等)的看法,而且传媒的市场化运作、以及规模化扩展,使得它日益显现出一种直接介入公众的私人生活、直接影响公众的私人生活各个方面--私人的兴趣、爱好、偏向、审美习性、乃至于日常起居--的趋势。以至于我们在此既可以认同哈贝马斯所断言的传媒"统领了"公共领域,还可以说传媒统领了私人领域。这对于现代西方社会的复杂影响已经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转换视角看私人领域的过密化问题。我们之所以说它是传统社会、即前现代社会的一种基本态势,是因为在前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处于一种低度分化的状态,这两个领域几乎是由表面上代表公共的私人--或者是帝王、或者是其他强权--来象征,因此,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是没有存在价值的。一方面,由于人们对于"公共"领域的问题缺乏认知与把握的能力,相应也就缺乏介入和干预的空间。人们对于公共问题的感知也就逐渐钝化,对于公共问题的关注逐渐淡漠,对于公共问题的介入热情逐渐下降,对于公共问题的干预缺乏动力。以至于何谓公共不成其为一个问题了。另一方面,由于公共领域对于任何社会形态而言都是一个必须。因为任何社会形态都需要一个超越于狭隘私人生活,处理关系到家庭之外的共同社会***治问题的公共领域。这种被哈贝马斯称之为"古典公共领域"的存在,乃是古典国家运行中一直在发挥公共功用的存在。但是,由于古典公共领域的狭小和介入这一领域的限度,它只是极少数***治精英可以游戏的地方。它对于高层***治精英之外的社会大众是有一种显见的排斥性的。因此它的公共性是微弱的。然而在私人生活之外存在的事实上的公共领域,毕竟会引起人们的兴趣。当这种兴趣受到前一方面因素的打击后,他们就只有将关注"公共"问题的兴趣进行转移。转移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完全漠视公共问题的存在,将公共问题直接换算为私人问题,"各自打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二是将公共问题转换为私人领域谈笑的话题,从而消解私人对于公共问题无奈所导致的紧张。前一种转换与后一种转换是具有差异的。在性质上讲,前者是将公共隐匿后的产物;后者是将公共与私人对接的结果。从功能上讲,前者具有瓦解公共的效用,后者具有维持某种公共关注的作用。但是,两者都是妨碍公共领域健康发展的私密化态势。

私密化不是与公共性相对而言的范畴。在相对严格的对应范畴关系上讲,私秘性与公共性是对应的。正如前面所述,没有私密性的公共性是不存在的。换言之,没有私人领域的存在就没有公共领域的存在。与此对等的是,没有公共性的存在,私密性的价值与对于私人生活的意义也就无从显示,私密性的存在针对性一旦丧失,它自身也就变得来毫无意义了。在这一对应性的角度讲,公共性与私人性、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只有在一种紧张的关联中,才是有价值的划分、有意义的范畴。私密化不是一个与公共性相对应的范畴。私密化与私秘性构成为相对而言的一对范畴。之所以私密化不是一个与公共性相对应的范畴,是因为私密化不仅不显示公共的价值规范与社会功能,相反它瓦解公共的存在价值与公共作用于社会的可能。同时,私密化阻碍公共的出现与成长。在一个私密化的环境中,公共与私人的合理分化可能性是极低的。

需要强调的是,私密性与私密化的对应性,并不是同一个层次上的对应性。而是一个在不同层面上显示"私"的存在状态的"对应性"范畴。私密性所显示的"私"的存在状态,乃是一个社会生活状态下人们生活的方面性特征。私密化显示的"私"的存在状态则是人们社会生活的整体情形。前者所指的是一个社会中社会生活的功能性表现,后者所指的则是一个社会社会生活的结构情形。前者并不化约与私密性关联的其他社会生活特性,而后者是将所有其他社会生活特性加以化约的结果。前者依托的社会***治背景必然是制度化的,惟有如此它才可能促使私人之外的"公共"的成长。后者依托的社会***治背景必然是非制度化的,惟有如此它才可能将一切公共性因素消解掉,使得社会生活完全陷入私人化的景况之中。一个社会鲜明的私密性与一个社会鲜明的公共性是相形而在的。假如一个社会的鲜明私密性没有同样鲜明的公共性来显示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就极有可能已经陷入私密化境地。所以,私密化是私秘性走到极端时的情景。它是一个社会极度缺乏公共性的显示器。如果以公共性与私密性的分化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标志的话,那么,私密化的社会也就是一个传统的社会、或者说是一个变异了的现代社会。

导致私密化的原因很多。简单地讲不外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治因素。***治因素之所以是导致私密化的最值得优先提及的因素,乃是因为***治本来最具有的公共性特征丧失之后,它将人们强势地限定在私人的生活范围之内。按照哈贝马斯的分析,公共领域所指的主要是***治公共领域,像文学公共领域对于人们的影响是具有某种想象性的。只有***治公共领域将人们的关注点定位在"共同***治使命"上面。[12] 假如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的***治公共领域,***治领域完全是私人化的领域,人们面对一个既跟自己日常生活没有关系、又几乎无力参与或干预的***治状态,他们的关注点自然就会转移到私人自己的诸种琐碎事务上面。二是经济因素。在一个缺乏私人财产制度需求的社会里,人们对于致力于保护私人财产的公共制度的需求就处于一种潜蛰的状态。犹如早先的约翰·洛克和后来的汉娜·阿伦特所共同强调的,私有制是公共关注的现实支持条件。[13] 一个在宪制安排上以财产公(国)有为绝对主导的社会里,人们没有一种以公共制度保护自己私产的需要或可能,他们自然就不会去关注什么公共经济制度问题。他们在***治高压之外斤斤计较私人的所得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三是文化因素。一个缺乏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化传统的社会,一个将公共融会贯通在私人之中的社会,自然对于某种观念、某种东西是公共还是私人的问题的判断,只会来自个我一己的私化理念。哈贝马斯考察了希腊的公共领域理念与现代西方的公共领域理念,发现了西方古典公共领域理念与现代公共领域理念的重大差异。[14] 但是我们感兴趣的恰恰是西方公共理念从古到今的发展给西方注入的这种文化理念的重要性。非西方国家之所以在近代以来的历史上接引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划分的观念显得非常的艰难,就是因为他们缺乏这一文化传统或文化基因。

中国的私密化

以公共性与私密性、私密性与私密化的理论清理奠基,来观察当代中国社会***治生活的情形,可以说当代中国社会陷入了私密化的困境之中。私人领域的过密化,与公共领域的逼仄乃至于严格规范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的隐匿,相形而在。当代中国的这种私密化态势,从两个维度上表现出来:公共生活的私人化,私人生活的隐秘化。

其一,公共生活的私人化。公共生活的私人化,指的是公共生活已经不具有公共性,只是某种私人生活的投射。这里的"私人",是需要加以界定的概念。它既指自然个体意义上的私人,也指家庭意义上的私人,还指集团化的私人。后者是现代社会中组织化生活的一个特有现象,即一个高度组织起来的、利益完全一致并仅仅允许自我复制的权力垄断性组织成为自然个体意义上的私人的替代性存在。本文所指的当代中国公共生活的私人化,就是在这一角度立论的。这种私人化有三个方面的征兆:第一,它将本来是公共的"现代"基本理念私人化。诸如国家、社会、******、***府、民族、制度、人民、决策、权力,通通加以集团化的、垄断性的私人占有。而且这种占有不是私有化的集团任意成员所可以象征的,它只能由这一私有化的集团的最高领袖来象征。于是,两种紧密关联的变化轨迹因此显示出来:一方面整个社会刻画出从社会意识形态收缩到国家意识形态、再收缩到个人的意识形态的公共领域私人化的演变轨迹。与此相映成趣的是,另一方面代表私人化的集团的最高领袖的个人意识形态偏好又刻画出从私人取向、放大为集团取向,再放大为国家取向以至于全社会的意识形态取向的轨迹。公共理念就此完全异化为私人的价值偏好。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念一定要以私有化集团的最高领袖所创制的某种"思想体系"来"代表",就最好地体现出这一私密化特质。而以代际领袖间的私人化理念的变化来象征历史的演变与进步,就更好地说明了这种私有化情形。[15] 而本应参与到公共理念建构中的知识分子,在此变异为***治领袖意识形态偏好的证明者和维护者。至于大众就更是退隐到***治理念的讨论背后,只有机械接受或个体化拒斥的份儿了。公共理念的私有化,使得公共理念完全意识形态化,国家动员组织力量维护私有化的理念而不会受到有力的挑战。整个社会缺乏思想的碰撞、思想的活力,缺乏激发思想活力的公共讨论。在***思想这种先天限定思想运思前提、主题与范围的情形下,思想界只有死水微澜的无创新周期性波动。诸如传播思想的公共媒介也就必然丧失公共性,成为集团的专用喉舌。全社会就允许从一个人(或集团)的视角去看问题了。公共领域与公共性就此几乎丧失殆尽。

第二,它将本来应当具有公共性的社会***治制度扭转为维护私有化的集团价值与利益的强制性体系。一方面这种制度安排毫无商量余地地确认了掌握国家机器的私有化集团的***治地位,使得围绕***治制度的商谈可能性彻底丧失。社会***治生活变化而为集团利益的自我组织的不断重新组合。另一方面,约束社会各种力量对于制度建制的参与与讨论,就成为制度自我复制的必然私人化出路。这样,制度的刚性约束机制就是必须的。私人化制度对于有任何些微可能影响它的私人性的组织、集团、个体的异动倾向,有一种天生的警惕性与防御性。[16] 限制与这一私有化组织相同性质的组织的萌芽、发育与生长,成为这一私有化制度的运作轴心。国家机器不是保护它的共同体成员在公共制度安排下的秩序化生活,而是在丧失它的这种服务性功能的情形下,走向一个国家排斥个体的境地。国家制度化地将资源供给给忠诚它的组织内成员,以至于对于这些具有***治忠诚性的成员对于组织的非瓦解性侵蚀也加以宽容,造成一种非现代(按照产权分配)非传统(按照等级分配)的社会体制--腐败体制,在这种体制下面,社会按照贪污腐化的权力排列。[17] 由此,再一方面,当人们对于社会***治生活完全处于一种乏力感的状况之中时,人们就对于制度化生活轻蔑起来,将制度以及它的人格载体存在的不满换算为日常生活话题,以便消解试***干预社会***治生活却又乏力的紧张感。***治小道消息的流行就是这种转换的表现。本来最能够体现公共性的***治领域,变得来严格限制公共性、自觉限制公共性。***治领域缺乏公共制度、公共机制、公共空间,人们既无法分享***治权力,又无法自由议论***治事务。***治事务变成私有化集团的极少数精英的专利。本来在这一领域最具有反映公共意愿的公共传媒,也就异化为某种***治制度运作的传声筒,或者花前月下调剂日常生活的休闲、风月媒体。[18]

第三,它高度关注并力***控制社会中每一个人的私人生活。这种控制,主观上是全方位的,但是有效性只要表现为关注个体生活的私人不同时表现为关注公共问题的个体,就收到了满意效果。于是,对于私人生活的干预,就将私人生活强力分解为两个组成部分--可能向公共关注转化的那部分私人生活及其相关问题,被制度严格限制起来。而将私人生活中与公共问题完全无关的那部分,加以放开,任其私密化。这是近20年中国社会结构转变一个最显著的特征。从1990年代末期开始私人化集团对于"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碗来骂娘"的愤慨到现在,社会日常生活日益被自觉地分化为扬前者并导向颂扬,抑后者并导向消解的状态。人们也日渐丧失公共关注的兴趣,对于个人事务聚焦式的进行处理。这从原来具有高度公共关注的大学生出现所谓"麻派"、"托派"投射出这种变化开始,到今天中国社会普遍投入改善一己经济生活条件而冷淡***治生活,画出了私密化的社会画卷。[19]

其二,私人生活的隐秘化。在公共领域受到制度化挤压的情形下,社会生活中的个体就只有退隐到私密的领域中寻求生活的趣味了。既然权力不能制度化地分享,那就冷淡权力;既然资源分配没有公共性,那就自己寻找资源占有的捷径;既然文化理念世界是权力主导的,那就发泄一下自己的私趣得了。于是私密化在个人生活范围里有了突张的显现。一方面,由于私有化的权力体系在制度上的严重短缺,它在理顺***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关系的紧迫任务面前,已经无暇再抽出组织力量去应对游离于制度维系之外的那些离心人物与事务。组织力量对于不妨碍制度自我复制的组织中的个人的私隐生活,就再也不进行干预了。这使得私有化集团中的成员具有了组织生活之外的私密生活的空间。他们成为全社会退隐到私密化生活状态的典范。权力与利益、权力与优质生活的联姻,使得全社会向往公开场合高高在上、私下场合极尽享受的生活方式。而享有这种生活方式优先实践权力的官员们,则更是借重变质的公共权力为自己私密化的生活服务。比如***、胡长清、麦崇揩、张二江等等,就是在异化公权的前提条件下,为私密化的生活寻找到现行制度都不会加以追究的广阔空间的--以至于张二江可以声称他有100余个情妇。他们的私密化生活资源无疑来自公共权力,在他们握有公共权力的时候,他们的这些腐朽个人生活是完全掩盖了起来而绝对不被外界所了解,这是一种具有绝对隐秘性的使用公共权力的同时保有的私密化生活。而且他们的私密化生活就是在他们的贪污腐化被揭露出来之后也不被追究,[20] 这无疑鼓舞了人们将公共权力转换为私密化生活借重条件的行径。[21]

另一方面,与这种公共权力为私密化生活借重相照应,民间社会走入一个私密化的自娱自乐的境地之中。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水平不相称的大众文化、消费文化、时尚文化的极度发达,成为私密化生活的明显写照。欲望以及欲望的满足成为全社会的生活主题。这从下述三个维度上体现而出:第一,在私人生活中,公共问题被化解为轻松的玩笑话题。公共问题本来是具有某种紧张性的。它需要公共领域涉及到的诸个人紧张地关注并参与其中,由此个体性之外的公共性才得以体现。但是,由于这种当有的紧张感被***治制度所强力抑制之后,它便转化为一种因为继续关注社会***治领域的公共问题而不得发泄的日常私人生活话题。坊间流行的、茶余饭后的***治笑话,已经成为这种转化的一个象征。而这种流行所代表的人们自觉在"公共领域"隐匿自己的社会***治意见或见解,将之转换为心理上具有信赖感的私人圈子聚会时候谈笑的问题。出世的消极但可靠的***治谈笑替代了入世的***治介入或***治批评。人们在观看自己手机上、电脑上相互传递的***治笑话时的轻松,既使得人们的***治关注有了一个变形的满足,又使得人们成功地将公共问题转换为私人问题,而无须承担集权社会里非公共化生活的***治风险。两者相互促成,使得***治领域的公共空间无以形成、公共制度无以安排、公共舆论无以发挥其功能。

第二,私人生活的家庭隐秘性有了一个扩展化的延伸。这是当代中国私密化生活最直观的体现。作为私隐生活堡垒的家庭,本来是私密性与公共性据以划分的界限。合法的核心家庭为私人生活提供了公共生活之外的消解紧张的场所。但是,当家庭生活的方式作为普遍的生活方式,而且将家庭生活方式扩展为处理家庭外人际乃至于社会关系的原型,那将会使得社会生活收缩为私密化的个人生活。而这种生活的最鲜明特点就是家庭的排拒性的私密关系扩展为普遍的社会关系。一者导致私密圈子内安全地将公共问题转换为私人问题。二者导致维系私人关系的亲密性--性关系的泛滥。仅就后者而言,在当代中国就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的流行,以性为号召的生活理念的流行,[22] 可以证实。这是一种私密化的家庭关系的转移支付情形。它将人们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精力付出之外的剩余精力,几乎完全吸附过去。至于新人类、新新人类就更是将自己的学习与工作剩余精力几乎完全发泄到网吧、交友、娱性、竞技等快餐文化活动上面去了。社会***治领域的公共问题几乎就没有进入他们视野的机会和空间。

第三,由合法地满足欲望带动的私密化生活取得了公认的合理地位。权力当局的公开允许、社会的走向予之的事实鼓励、个人选择的偏私性的助长,形成为私密化生活的三重动力。私密化生活所依赖的精神结构逐渐成型--排拒现代生活的理性化特质的巫魅观念对于社会精神堤防的侵蚀,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排拒公共性关注的私密化走向、以及对以隐私问题替代公共问题的赞赏,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的两极走向,公共生活的高度集中化与私人生活的高度分散化,由此显露出来--一方面社会***治问题集中化为少数***治精英隐秘地处理的问题,社会大众自愿与不自愿地成为社会***治之类公共问题的旁观者和局外人;另一方面,参与社会***治之类的公共生活又被大众所拒斥,社会日益成为具有***性隐秘性的私人活动的空间。再一方面,私密化生活的流行与公共问题获得的关注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一方面从三点上可以得到说明。

首先,私密化生活对于公共生活形成了一种排拒态势。从***治态度上讲,人们对于社会***治话题的冷漠感已经无须任何担忧地显露于外。从***治参与上讲,人们受弱***治效能感的影响,参与积极性不高。从公共理论的讨论方面观察,关乎大众健康***治生活的话题,似乎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兴趣。从公共制度的建构上看,制度的不合理并没有受到人们的关注并强烈地吁求改进。人们似乎满足于家庭式的小圈子生活,对于家庭(熟人)圈子之外的事情缺乏热情。社会***治领域的公共问题,不论是参与还是讨论,都几乎成为少数人"热衷"的事情。在人们的生活理念中,私密性显然优于和高于公共性。[23] 其次,私人领域个体的私密化生活已经成为一种与***治形势经济形式相匹配的社会生活方式。这一态势既显现为公共事务的治理法则来源于家庭关系处理的方式,比如"北京是我家,清洁靠大家"一类通行全国的治理口号,就典型地反映了这一定位;同时社会组织化生活反过来又促成私人生活的隐秘化状态,比如私人生活、尤其是性生活一般地说来绝对不受组织机构干预,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不谋而合的"共识"。琴棋书画、体育锻炼、说学逗唱、安于私趣的个人,"映村"着"繁荣昌盛"的社会,简直令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权势人物和平民百姓共同地感动起来。于是私密化与集权化相安无事、和谐相处,成为私密化社会的独特景观。再次,躲避崇高成为时尚选择。躲避崇高本来可以是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自主选择。但是,当躲避崇高变成为一个社会的普遍导向的时候,它象征的就是这一社会的私密化生活自我辩护的自觉。与躲避崇高相关联的是痞子风气的流行。痞子风气象征的是私密化生活之源于无可奈何、成于无所认可的社会风俗。这是私密化生活没有任何众所认可的公共约定、公共规则、公共德性的必然结果。

公共关怀的阙失

考虑到私密化是相应于公共领域的完全退化,致使人们退缩到个人一己之私的天地的情形,我们有理由将对私密化的分析集中到它在***治生活中的表现上面加以讨论。私密化态势表现于当代中国社会***治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将视野聚焦起来,则集中表现为公共关怀的阙失。

公共关怀的阙失,即人们对于公共制度、公共精神、公共空间、公共言述、公共舆论、公共权力、公共福利、公共意识如此诸类交叠的公共问题缺乏基本的关注。公共关怀的阙失体现为某种"相关缺陷"--公共制度、公共精神、公共空间、公共言述、公共舆论、公共权力、公共福利、公共意识等等的同时阙失。而其中最为紧要的是,社会中缺乏讨论社会***治问题的公共理性。以前者言,因为公共制度的匮缺,人们无法在一种制度保障的情形下面自由地介入公共事务。介入公共事务的途径与可能的下降,又使得人们无从形成关注公共问题的精神意向。如此人们对于是否存在一个关乎每一个体权益的公共空间也就怀抱无所谓的态度。他们在社会***治生活之中冥而不觉,自然对于谈论公共话题的公共理论言述冷漠待之了。加上公共言述无从借助公共舆论工具或传播媒介来加以扩展,公共舆论也就阙如。权力的自我确证与福利的专享相形而在。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人们对于社会***治问题之类公共事务的态度,就只能抱持一种私下谈论的态度。公共问题的私化处理,也就陷入一种人们因为无力干预公共问题而只能以谩骂或嬉笑对待的非理性状态。人们无法就公共问题达成理性的一致,从而形成民主社会运作所必须的公共理性。[24] 于是,权力体系及其人格代表可以放心地集权化、甚至极权化地行使权力,大众则因为缺乏合理的、多元的分化基础上逐渐形成趋同的社会***治认知,从而根本无法挑战私人化运作的极权体系。公共权力的私人化与私人生活的隐秘化相安无事地对应存在。隐秘的私人生活的极端理智盘算与公共生活从整体而言的非理性状况,也就形成鲜明的对比。

公共关怀的阙失,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从整体上讲,公共关怀的阙失与私密化的社会***治生活状态是具有一致性的。中国现代转型一开始,就将中国人推入了一个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对峙的紧张境地。公共性的丧失为私密化的生活奠立了基础。私密化生活促使人们放弃对于个人生活的财产权利的追问、放弃对于个人健全生活的诸制度保证条件的要求、放弃对于个人生活的独特个性以及个人生活质量的深度追求。换言之,私密化与分化程度不高的传统社会是互相吻合的,与社会***治生活的集权化是相互适应的,与日常生活的惯性延续是相互吻合的。在前述中国当代生活状况中,我们是看不到人们对于公共问题的起码关注的。人们陷在私密化的生活陷阱中而不能自拔。他们既不能具有公共关注的能力,也不愿行使公共关注的权利。本来应当是***治共同体成员共同享有的公共权力私人化了,而本来在个人之外存在着的公共问题被私密化的私人生活掩蔽了起来。人们既不成其为公民,也不成其为国民。从前者讲,他们没有明确的***治共同体自觉认同;就后者看,他们没有明确的国家主人感觉。公共关怀自然就此丧失了存在依据。而前者出现的原因是因为中国的现代转型源自少数精英的自觉,不源自全社会之作为一个***治共同体的成员们的实际参与。一个缺乏***治认同的***治共同体就难以达到规范意义上的***治共同体,成员与共同体之间具有某种先天难以克服的距离感。后者出现的原因则是因为中国之作为一个现代国家的出现,不是建立在民族--国家的基点上的,而是建立在***化国家基点上的。[25] 国家之作为一个现代***治共同体,它的成员对于国家的认同与对于***的认同达到一个几乎可以说是完全的合一状态。公共权力的私人化与私人生活的隐秘化就此具有了现实基础。公共权力之所以私人化,就是因为建立国家的******先天地有理由认定国家专属于他们的******,而不愿意与其他组织、其他人分享国家权力。不论这个******的意识形态是怎样的,只要他们在排他性的******组织活动中获取了建立国家的现实机遇和实际结果,他们就自然不会形成一种在任何意义上与被排斥的人们分享权力的现代***治理念。这是合乎权力逻辑的--除非权力先天地属于共同体任何成员的,成员才具有分享权力的可能。如果权力先天地属于建立在排他性基础上的某个组织,那就只有这个组织的成员有分享权力的可能。就此而言,在现代中国兴起的过程中发挥极其重要作用、宣称归属于不同意识形态的中国***与中国***,在独占性地占有国家权力时没有表现出他们公开宣称的那种差异性,便不是什么足以让人们惊怪的事情。至于私人生活之所以隐秘化,便是因为应当是"公共"的领域完全排斥了个人自由参与的可能,人们被纳入一个可以参与权力运作的体系之中的时候,只会发生在两个可能的情况下:一个情况是他成为专享"公权"的组织成员。另一个情况是他成为被完全抹掉了个人特点的、任由组织召唤的臣民。假如你有思想、你有主张,你试***将个我的观念与主张与他人的观念与主张经由商谈和调和,以便形成一个关乎双方利益的共识的话,你就会遭到组织的排斥。哪怕你是组织的最高成员也不例外。这样,在组织的抽象意识形态对于社会***治权力发挥抽象制约作用的时候,人们也就只好在狭小的私人化氛围中保持一点生命乐趣了。假如组织权力的运作试***将一切权力收归于一个权威人物的话,个人的私趣也就丧失了存在的任何空间了。看看中国***最紧张时期的情形,你就不会怀疑在这种情形下,除了占据最高组织权力的个人具有某种个人自由之外,其他人都噤若寒蝉的可怕社会状况。[26] 在公共生活私人化的情况下,私人生活退守到隐秘化的天地里就是必然的。因为如前面第一、二部分所述,私人生活本来应该与公共生活相对应而言来显示意义。假如私人生活自身成为独在的生活方式,它就没有必要在"公开"、"公共"与"暴露"、"隐蔽"的对应关系中来体现它的独特性了,它自身就具有了***自存的价值与可能,它就不必要将私隐对应于公共来寻求私隐的辩护理由。这时,私隐既不需要保护,也不需要辩护,更不需要理性。它要不以涵盖私隐与公共的完备方式存在并制约整个社会生活,要不就以完全忽略公共的私密化的方式来支持人们的隐秘化私人生活的正当性。这时,人们之间因为缺乏共同关注的公共问题而相应缺乏公共沟通,他们被隔绝了。社会是单子化的社会。社会就此没有限制国家权力保护社会自身权益的能力。除开权力支配能够影响甚至制约私人生活之外,私人生活具有隐秘的自然性质。可见,私密化生活与"现代"社会生活是具有严格界限的。

中国的私密化生活之所以能够如此自然地延续,究其原因,是因为它有来自两个方面的纵容:一是***的纵容。***权力是私人化的,它内在地希望与权力相关联的人们陷入自己的一己之私圈子里,这样,权力的私人化才能得以保障。假如人们都来关心与他们权利相关的确切权力的运作,并愿意直接参与或影响权力的运作的话,那么权力的私人化运作就是不可能的事情了。所以,不论是主张以训***的方式对待本应是权利主体,因而具有限制权力天然权利的人民的***,还是以"人民--******--领袖"逐渐提升、递归的历史唯物主义模式来替换掉人民自主的***,两者的意***都是有意无意地限制权利对于权力的制约,并借此鼓励人们在公共参与与公共议论无门的情况下,向私密化生活天地退守的生活策略。二是民间的纵容。相对于***对于私密化生活的纵容而言,这种纵容具有某种从属性。民间在***严格限制其活动于私密范围的情况下,就逐渐形成一种将自己自觉地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的心灵习性(habits of heart)。进而,逐渐形成将自己宥限于私人圈子的生活习惯,对于公共领域的问题敬而远之,对于公共制度的安排心存疑虑,对于公共权力的私人化运作习以为常,对于公共舆论的私人化见惯不惊,对于公共言述的状况掉以轻心,对于公共福利的私人化享有不以为怪,对于公共环境的恶化熟视无睹。终于,私密化占据了个人生活的所有空间,公共被完全排除在人们的生活范围之外了。人们关注的"只能"是、"只会"是个人一己之私的欲望事宜--这种生活走向,既有将公共问题化解为私人问题的能量,又有将个人生活推入隐秘状态的功能。人们的生活所遭遇到的一切就此化解为茶余饭后的笑谈,满意与不满都可以在自然节律的忍受中灰飞湮灭。比较而言,后者具有相对于前者促成私密化更大的影响力。这可以说是现实***治全面、强势地作用并制约人们的生活的结果。

其次,公共关怀阙失还有其具体的社会历史诸原因。诸如传统文化的、价值理念的、生活实践的诸因素,都对于公共关怀的阙失具有大小不同的影响。其中值得讨论的影响因素是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公共关怀阙失的影响。在关注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化的影响方面,不仅近代以来像鲁迅那样的思想家在"国民性"的主题下面有广泛的讨论,外国人也有很精彩的评论。其中为人们比较熟知的是美国人明恩溥在其所著的《中国人的素质》中对于中国人缺乏公共精神的批评。[27] 他的批评曾经极大地影响了鲁迅一代知识分子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缺乏公共性省思问题的反思。[28] 无疑,中国传统文化的构成性要素,诸如专断的***治、封闭的经济、自满的文化促成的公私不分或公私合一,确实极大地影响了后来的中国人对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差异性的混同性判断。人们在为国家实际上是为皇帝的公私关系结构中浸***得太久,以至于不知道公共与个人究竟还会有什么区别。[29] 当个人消逝之后,就只有"私人""身份"的人在活动了。只有私人,他的隐秘就是单一的出路了。因为单纯的私人是无须公开自己的任何东西的。社会完全没有必要分化为"暴露"的公共与"隐藏"的私人两个部分的必要性了。当然,相对于传统文化"基因"中存在的私密化因素来看,前述现实***治对于当代中国陷入私密化境地的影响,无疑具有更为根本的影响力。

公私划界与中国转型

公共关怀的阙失,对于中国社会从传统朝向现代的健全发展的负面影响,已经是一个必须加以正视的问题了。同任何缺乏公共关怀的社会一样,缺乏公共关怀对于中国社会的这种负面影响,直接体现在三个大的方面:其一,社会***治精神的涣散。这种涣散,既表现为人们对于现代***治精神的认同上面,又表现在集纳公共***治资源的困难上面,更表现于支持现代***治发展的公共理性精神的阙失上面。在现代***治精神的认同上,由于中国人对"现代"***治的现代性认知还处于含糊的状态,因此现代***治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基本理念还没有被民族共同体的大多数成员所接受;现代***治的宪***民主制度精神还没有被中国人共同认可为制度建制的基本观念;现代***治的个人主义精神还没有被人们放置到关乎个体与集体健康发展的高度来认取。人们还处于一种传统的集权***治理念与现代的支流性的***治批判理念"洞穴"之中,反对现代***治的如上理念有时候还是一种时髦。人们甚至幻想在这种反对中接引现代***治进入中国。[30] 在集纳现代***治资源上,整个中国还处于一种***治资源极端化归属与***治资源高度分散化存在的状态之中。***治资源的极端化归属指的是目前中国的***治资源基本归于执***的***治集团,它如果不放弃***治资源的极端化归属权,其他人或其他集团就没有集纳***治资源并与之抗衡的可能性。***治资源的高度分散化存在指的是当代中国掌握有***治资源的社会阶层阶级力量的分散化,对于极端化掌控***治资源的***治集团的无可奈何。这种情形因为是如此明白地摆在人们的面前,以至于是毋庸赘言的。在支持现代***治运行的公共理性精神方面,中国人几乎是没有形成这种"公共理性"的。人们习惯于将自己对于公共问题的看法与见解严格限制在私隐生活的范围之内。人们也习惯于将自己对于公共问题的满意与愤恨意气性地加以发泄,在谩骂与赞扬之间徘徊,而不是在理性的基础上升华或积淀。建立在私人性、个性基础上的共同性、公共性隐匿了,公共精神自然就无从生长。其二,社会制度建构的畸形。制度化的社会运作机制是现代社会运行机制。社会生活的制度化要求其实就是公共性的要求。无疑,社会生活不可能完全是公共化的,它只是在关乎多数个体的共同问题上面才具有公共性质。制度化的一定性、形式性、程序性以及既定性,使得任何社会阶层阶级和个体不能寻求制度外空间来为自己保留特权。这样,一个***治共同体就可以建构起对于自己的成员而言的共同的、平等的社会***治活动平台。在属于共同体的范围内,他们不分***治集团的归属,平等地享有***治参与与***治议论的公共权利。不能不指出,目前中国这种制度是几乎完全阙如的。制度的非公共性与社会***治生活的非制度化是联系在一起的。制度的人格独占性与制度的不公平运作是一脉相承的。公共权力的私人化与私人生活的隐秘化是相互贯通的。其三,社会生活结构的扭曲。中国的当代生活景况是一种私密化的生活,这在前述的各个方面都可以得到认知。本来,在一个社会***治共同体之中生活,只有被承认了差异性的共同性才是具有正当性的。假如只是在单纯的共同性基础上强调共同体的一致性,事实上对于共同体的认同感是会发生伤害的。承认差异性,意味着承认个体之间的独具个性,承认个体不同于共同体一致性的人格特质,承认个体在财产占有、权利享用、***治参与上的不同。只有承认了这些差异性,***治共同体才有提供他们共同活动空间的公共领域的前提条件。假如在所谓根本利益一致性的假设基础上追求一致化的社会***治生活方式,就绝对没有可能形成促使共同体成员积极地介入到他们都具有热情投入的"公共"***治生活之中的动力。不幸的是,当代中国恰恰将日常生活切割为指定人参与公共生活与排斥人参加***治组织的两半。一些既没有热情又没有能力的人被指定参加"公共"***治活动,他们进入立法行***司法机构,但是没有"以***治为志业"的专业技能,他们只能误事。[31] 而另一些人参与无门,只好放弃参与,安于个人一己的私人生活,他们逐渐丧失了公共参与的要求与愿望、热情与能力。[32] 这与传统社会格局没有什么不同,而离现代社会的距离则很遥远。

因此,中国社会要想真正迈进现代社会的门槛,必须明确划分公私界限。划分公私界限,涉及到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合理分界的理论分疏问题;二是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合理分化的历史进程问题。首先,就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合理分化的理论分疏来看。从规范的哲学表达讲,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划分是清晰的、有效的。这已如前面第一、第二两个部分所叙述。但是,在日常的社会-伦理实践中,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实际上,两者的交叠现象使得人们经常难以有效地区分二者的界限。于是,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边际界限,成为现代实践社会-伦理学一个难以划分清楚却又不得不加以界定的问题。这种情形势必要求我们回答一个关乎公私边际界限的实践社会-伦理学问题--合理的私隐与公共的空间在什么情况下是分离的,在什么情况下是统一的?回答这一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必须先期解释的问题,一是私隐与公共合理分合的社会诸条件。二是私隐与公共的界域划分问题。就前者来讲,个人财产权利的安顿、个人生命权利的肯定、宪***制度的确立、公民社会的兴起构成为公私领域分化的四个外部条件。前两者是针对公私分界的个人而言的。后两者是针对公私分界的公共而言的。何以针对私人而言的问题构成为公私分化的外部条件呢?这是因为没有对于私人或个人权利的肯定,就没有建立在差异性基础上的公共性问题据以发生的前提条件了。要肯定个人权利,就必须肯定个人主义的价值理念、肯定保护私人财产的市场经济制度、肯定维护个人权益的宪***制度。否则个人权利就会随时处于一种可以被褫夺的险境之中。何以宪***制度的建立与公民社会的兴起对于公私分界具有重要意义呢?这是因为两者是公共制度与公共空间的依托。公民社会的兴起促使公民组织起来,使得社会具有力量感,从而能够形成国家--社会的对应性结构。进而使得公民维护个人权利正当性的活动获得广泛支持。由此公共与私隐的分化有一个机制化的安排。同时,宪***制度的落实为人们的公共***治领域的活动奠立了平等的制度体系。使得人们进入公共领域、尤其是公共***治领域有了秩序、程序保障。就后者、即私隐与公共的界域划分来讲,除开个人(私人)领域之外的就是公共领域。家庭生活、私密朋友构成私人生活圈子。公民社会、***治领域乃至于经济制度都是公共指向的范围。公共与私隐的合理划分在四个边界上划出自己的界域:一方面反对私人领域的过密化,另一方面反对公共领域的过密化;再一方面反对公共对于私人的吞没,最后一方面则要反对私人对于公共的独占。前两个方面属于公私分界必须避免的两个极端,后两个方面属于公私互动关系必须保证的各自限度。

公私划界的紧要问题是公共权力的安顿或限制问题。原因在于公共权力对于个人权利具有的侵略性与侵蚀性,既可以融解掉权力的公共性,又可以消解掉个人参与到公共生活中的热情,将个人推向私密化的生活境地之中。公共权力的安顿或限制这一问题具有两个向度的内涵,一是公共权力的有效限制与权力分享机制的建立问题。二是公共问题自由讨论与公共传媒的理性运用的关联问题。就前者讨论,公共权力如果没有受到有效限制,它就会在丧失权力公共性的情况下,将权力转化为营私的工具。只有受到有效限制的权力才会保持其公共性,即保持其可以为同属于一个社会***治共同体的成员分享权力的状态。用行之有效的现代宪***民主制度来限制权力,已经是限制权力的不二法门;同时以宪***民主来保证社会***治共同体成员有权参与到公共***治生活之中,也是安顿权力的合理方案。就后者分析,公共问题的自由讨论属于公共领域成功建构起来的一种状态。公共理性的形成也属于公共生活状态正常化的一个重要指标。只有限制了权力及其握有者对于权力的滥用、对于这种滥用人们无法控制的情形,人们才具有自由讨论公共问题的权利;只有当人们自觉自愿地、自由自主地讨论关乎自己的公共问题的时候,他们才有关注公共问题的动力,并逐渐形成平等、冷静地讨论公共问题的公共理性。因为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克制自己的愤怒,再以一种互惠的精神将理性运用到公共问题的探讨过程之中,而不是将理性掩藏起来,并在掩藏中将之转化为私人性的话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33]

其次,就公私分化的历史进程来看。[34] 公私分化不是一个主观选择的结果,而是一个历史变迁的产物。公私分界作为历史事件,是一个现代事件。犹如哈贝马斯指出的,虽然远溯希腊的历史古典公共领域奠定了现代公共领域的某些历史雏形,然而公共领域是在18、19世纪的英、法、德三国的历史语境中形成其理想类型的。[35] 之所以当时出现了现代***治范畴的公共领域,就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以及伴随的个人主义理念、自由主义的宪***制度、公民(市民)社会的勃兴、公众舆论或公共传媒的发展。没有这些历史条件的奠基,就没有公共领域的出现,也就没有由此划分开来的公私界限。显然,对于当代中国来讲,之所以会讨论到公私分界的问题,也就是因为现代生活方式已经进入到中国人的现实生活之中。中国之从传统封闭社会转化为现代开放社会,已经不是一个局部的问题,而是一个整体上来讲的全社会结构转型的问题了。从古典的集权***治到现代的民主***治、从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到市场指引的现代经济、从井底观天的自足文化到开放的全球文化,社会的结构转换已经不由人的主观意志逆转了。当此历史关头,人们如何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寻找到合理的界限,从而强化人们的公共关注,既保有私人生活的正当性、又保有公共参与的积极性,便成为提供给中国社会现代转型以持续动力的关键问题。而这个时候公私分界的核心问题就是防止公共领域的过密化与私人领域的过密化两个极端情况的出现。公共领域的过密化会导致权力公共性的丧失;私人领域的过密化同样会导致公共关注的丧失。在论题所及的问题上讲,我们尤其要看到在现代情景中私密化社会的危险性。其实古典的私密化社会已经显露出瓦解社会的能量。比如晚期罗马的声色犬马导致罗马帝国衰亡。[36] 当代中国的穷奢极欲显示的私密化生活,内蕴的瓦解社会与离散组织的能量,确实值得我们警觉。

注释:

[1] 参见汉娜·阿伦特《人类境况》第二章"公域与私域"。竺乾威汉译本《人的条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以及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90年版序言,曹卫东汉译本,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罗尔斯:《公共理性观念再探》,载《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三联书店2000年版。另可参见汪晖等编:《文化与公共性》,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文中,公共与私人的表述,包含了公共性(publicity)、私密性(privacy)和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私人领域(private sphere)的含义。并没有对二者进行严格的区分。

[2] 汉娜·阿伦特:《人类境况》第二章"公域与私域"第七节"公共领域:公共性",汉译本第38页。本节关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划分的讨论,主要参考阿伦特和哈贝马斯的论述。

[3]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初版序言。

[4] 参见洛克:《***府论》下篇,第3节、第99节。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5] 参见纳坦·塔科夫:《为了自由:洛克的教育思想》,译者序,三联书店2001年版。

[6] 约翰·穆勒:《论自由》,第一章"引论"。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7] 阿伦特:《人类境况》,汉译本第46页。阿伦特特别引述了洛克对于私人领域存在对于公共领域存在的价值问题的讨论,这进一步表明了公私划分的自由主义"母题"性质。

[8] 亚当·库珀、杰西卡·库珀主编:《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个人隐秘权"词条。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以及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90年版序言。

[9] 阿伦特:《人类境况》,汉译本第55页。

[10] 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90年序言,第16--17页。

[11] 对于新闻传媒、尤其是新兴的电子传媒在公共领域中的这种变异的作用,哈贝马斯表示了高度的关注。参见《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90年版序言。

[12] 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二章"公共领域的社会结构"。

[13] 参见注7。

[14] 参见注12。

[15] 参见马立诚、凌志***:《交锋--当代中国三次思想***实录》。该书虽然是一本对于当代中国思想逐渐走向现代化、公共化的历程的记录,但是实际上对于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念的私人化情形也是一个详细的记录,人们完全可以不费力气看出***治领袖制约思想观念的实情。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

[16] 比如人们通过公共社团参与公共***治生活的机会、空间就处于一种被遏制的状态,公民社团在文献上的自由组织与在实际上的严格限制形成鲜明对比。参见《社会团体、民间非企业单位登记指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7] 参见张五常:《人类所知道的社会体制其实一共只有三种》,这篇文章对于当代中国社会体制的分析,曾经引起大陆中国人的普遍愤慨。其实品味张的意思并具有针对性地改进,对于中国的意义也许更大。载于杰著:《张五常批判》。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年版。参见陆建华:《中国社会问题报告》第四章"腐败问题",对此可以有一个较为同情的认识。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

[18] 这从当代中国思想性的刊物要么靠拢集团思维要么关停并转,以及思想性报刊新张的困难和风月报刊审批的相对容易上可以看出。参见李希光:《新闻学核心》上编第一章"新闻为何越来越失去公正"中对于中国新闻报刊的一些描述。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又参见刘建明:《天理民心--当代中国的社会舆论问题》"从舆论和谐到舆论震荡"部分对于"舆论一律"的讨论。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

[19] 参见陆建华书第二章"贫困问题",以及第八章"收入分配问题"。以及孟繁华:《众神狂欢--当代中国的文化冲突》第三章"今日时尚及领导者"。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

[20] 参见《'吹、***、赌'触犯***纪、***纪已经处理》一文中"公审对吹、***、赌只字未提"部分。《北京青年报》2002年7月27日。

[21] 参见《五毒书记张二江与他的官场逻辑》,载《南方周末》2002年3月22日。以及《翻翻麦崇揩的旧帐》,载《南方日报》2002年11月1日。张二江原是湖北省天门市委书记。麦崇揩原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前引陆建华书"腐败问题"部分。而近20年中国的腐败与反腐败情况,可以参见陈波:《中国反腐败二十年》,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2] 参见近几年网络上所登录的社会新闻,就可以对此有一个很好的了解。比如新浪网()的社会新闻就是一个观察的良好窗口。

[23] 参见陶东明等:《当代中国***治参与》第五章"当代中国***治参与主体:动力机制和参与者"。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4] 参见罗尔斯:《公共理性观念再探》。罗尔斯特别强调的"公共理性的观念属于秩序良好之宪***民主社会的一种构想"在此具有独特的分析指引价值。换言之,凡是非宪***民主社会是难于出现公共理性的。是文刊载于《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

[25] 参见任剑涛:《社会的萎缩与重建--转型中国国家与社会互动状况的分析》。2002年北京·中山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美国中国***治研究会共同举办"转型中的中国***治与***治学发展国际研讨会"会议论文。

[26] 参见***林:《中国思想运动史1949--1989》,香港天地***书有限公司1999年版。该书记录了私密化社会公共空间丧失的思想状态。

[27] 参见明恩溥:《中国人的素质》第十三章"缺乏公共精神"。学林出版社2001年5月第二版。

[28] 参见同上书摘引的鲁迅、李景汉、潘光旦、辜鸿铭等人对明恩溥一书的评价。

[29] 社会学家金耀基对此有很好的分析。参见氏著"中国人的'公'、'私'观念--兼论中国人对隐私权的理解",载《金耀基自选集》,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但是他的分析主要集中于私之作为正当的个人存在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资源的匮乏,以及中国传统文化所讲的"公"的实际的"私"的性质的分析上。其实,对于当代中国来讲、乃至于对于传统中国来讲,公共权力的私人化与私人生活的隐秘化之共同促成的私密化状态,反不为论者所注意。

[30] 流行于1990年代末期的中国新左派理念就是这种背谬***治观念的当下携带者。参见任剑涛:《解读"新左派"》,载《天涯》1999年第一期。以及任剑涛:《自由主义、新左派与现代求知方式》,载《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

[31] 看看人数多少不一的劳动模范进入执******全国大会、国家立法会议的状况,就可以理解这种扭曲的公共参与的缺陷。再看看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机会的不平等分配,也可以理解我们中国的***治共同体对于其成员公平参与的缺乏保障。参见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对于复转***人进法院的讨论。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以及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对于复转***人进入权力系统的辩护。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2] 看看中国农民的***治参与情形,以及他们在整个国家***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就可以理解这种走势的影响。参见麦天枢:《中国农民:关于九亿人的现场笔记》,三联书店1994年版。以及仲大***:《国民待遇不平等审视--二元结构下的中国》,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年版。

[33] 罗尔斯强调的公共理性的五个层面,都与这两个条件相关。参见氏著《公共理性观念再探》导言。

[34] 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对于公私分化的现代进程有很好的分析,值得参考。前自由主义的公共领域、自由主义的公共领域与后自由主义的公共领域,是一个历史渐进演化的结果。三者之间的关联性是显而易见的。当然三者之间的差异性也同样令人瞩目。对于当代中国来讲,从前自由主义的公共领域演进到自由主义的公共领域,是目前中国公共领域历史演进的现实问题,至于自由主义公共领域的今后演变,则是远期历史的话题。

人性自私篇5

关键词: 城市私房拆迁/私法自治/复位

近年来,违法违规强制拆迁事件此起彼伏:沈阳暴力拆迁、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府野蛮拆迁、“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的株连强制拆迁、北京野蛮拆迁等等,社会影响非同一般,而在我们对这些案件的社会影响进行感叹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借城市私房拆迁问题反省一下我们的私法自治情况。

 

一、城市私房拆迁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一)私法自治应有的法律地位被行***管理所取代

 

城市私房是房屋所有人的所有物,是居民的基本生活资料,该所有权人对于其不动产所有权的合法变动应属于民法领域的问题。而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也通常是开发商和承包商,其在民法上的地位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都具有***的法律人格,二者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即使拆迁人是国家***府机关,它在拆迁活动中也应该以与被拆迁人平等的身份出现,因为该活动不是***治性活动,而是市民社会内部的活动。而我国现行法律中房屋拆迁被赋予的更多是行***管理色彩,各地的房屋拆迁管理多是先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为首要目的,而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之其后。且由于我国的文化传统是以国家为中心、以公法理念为传统,因此公民通常忽视了房屋拆迁行为的私法性质,而行***管理人员也将***府的房屋拆迁活动看成***府的当然权利,从而导致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私权退于公权之后,私法自治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失去其应有的地位。

 

(二)民事主体意思自由被限制

 

私房所有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本应享有意思表示的自由,有权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表示来变动其财产关系,但是在私房拆迁中,这种意思表示的自由却受到了限制,而这种限制主要来自于公权力。我们可以把这种公权力看成是一种“胁迫”,只不过这种胁迫的表意人也许不是故意以某种现实性的危害直接威胁相对人为意思表示,而是相对人对表意人囿于传统观念而自发产生的一种心理恐惧,进而形成对危险存在的判断,以至于非自由地为一定意思表示。

 

(三)虚假公益

房屋拆迁通常是对城市私房所有人的所有权行使的干预和限制,因此该行为通常被套以社会公益这件合法外衣,来抵制私法自治。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房屋拆迁都具有社会公益性,不乏有很多的商业拆迁都混到了社会公益的“帽子”,如为了进***产市场的开发、为了提高某一企业的生产能力而进行厂区扩建、抑或为了挽留住支柱企业而为其提供扩建和搬迁的便利等等,在这些情况下,拆迁并非具有直接的公益性,甚至可能根本不具备公益性,但是***府为了提高其工作业绩,或者为了某个人的一己私利而赋予了这些项目以公益性。以上这些由城市私房拆迁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都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了现代民法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转变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与价值上的冲突与矛,以及个人在权利的行使上受到的限制,私法自治在法中的基础地位也在现实生活中逐渐被忽视。

 

二、私法自治应有的地位

 

(一)私法自治在近代民法中的地位

 

一般认为,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每个人得依其自我意志处分其有关私法事务。[1]其实质在于民事生活领域的一切法律关系,由***、自由、平等的个人通过协商决定,国家不做干预,只在当事人发生纠纷不能解决时,国家才以法院的身份出面进行裁决,而法院进行裁决时仍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准,不得对当事人的约定任意变更。

 

私法的精髓就在于“自治”,而民法的典型私法性决定了其精髓也必然在于“自治”。在近代民法中,民法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都是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上的,即平等性与互换性,而相应的近代民法的理念———形式正义,以及民法的价值取向———法的安定性也都是基于这两个判断发展而来的。而私法自治的基本内涵通常包括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由及过错责任原则等内容,这正是对近代民法基本特征的反映,与近代民法的理念与价值相适应,因此私法自治在近代民法中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是近代民法的根本原则。

 

(二)私法自治在现代民法中受到的限制

 

由于民法的物质基础发生了变化,从19世纪末开始,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与此同时,民法的理念与价值取向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由形式正义转向了实质争议、由法的安定型转向了法的妥当性。而民法的模式也发生了改变,变化最大的就是私法自治原则,该原则受到了多方面的限制,包括民法本身对它的限制及国家的限制。民法本身的限制主要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等对私法自治进行限制;国家的限制则包括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平等性的重新审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及对具体人格的扩张(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特别法对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倾斜)、以及借助公共***策与道德对个人绝对自由的否定(如权力不得滥用、所有权限制)等。

 

(三)私法自治应有的地位

 

尽管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比较看来,有很多转变,但是二者却并不存在两个不同历史时期法律类型之间的那种根本区别,“所谓现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发展,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近代民法。现代民法,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2]在现代民法中虽然对近代民法的私法自治有所限制,但是并没有否定私法自治在民法中作为根本原则的地位,这些限制恰恰是人本主义哲学思想在民法中的制度落实,反映了民法对人的尊重,充分体现了民法的“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初衷,其作用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私法自治,为私法自治提供更好的环境与支持。因此无论是在近代民法还是现代民法中,我们都应该认识到私法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是无法为其他原则所取代的,它也许会因环境的改变在应用范围上有所伸缩,但其根本地位不会改变,这是私法的精髓也是私法的要求。

三、对城市私房拆迁立法的私法自治复位

 

尽管私法自治在现代民法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其在民法中的基础地位是没有改变的,它依然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因此城市私房的拆迁,无论其目的是公益性的还是商业性的,都不应该偏离私法自治这个根本的原点。

 

(一)对私法自治、私权理念复位

人性自私篇6

谈起国内私人银行的发展,可谓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方兴未艾,在国内尚属新鲜事物、其服务对象不是一般大众客户,而是社会上的金融资产一般在100万美元以上富裕人士。这无一不让私人银行增添了几分神秘气息。

然而,现实中我们发现,与想象中的“财富管家式”私人银行家、与无所不能的金融服务等种种“传奇”相比,它们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美。

产品创新不新

“自主设计、自主研发、自主销售的金融产品,私人银行相对来讲在这块是个弱项,你得自己开发出来,自己设计,然后再销售。如果能把整个一条业务条线都能做得比较成功、成熟,私人银行才能够形成***的一个品牌。”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介绍。

与郭田勇持相同观点的市场人士不在少数,他们认为,目前国内私人银行同质化竞争很严重,因为处于发展初期,所以大家就只往自己能想象的方向发展,不像海外,个性非常明显。比如,汇丰综合性的银行,摩根士丹利投行业务嫁接私人银行,都有自己不同的特色和着力点。随着以后中国私人银行的不断发展,私人银行会寻求自己的特色。但未来3到5年还是以“跑马圈地”的模式为主。

谈到同质化的原因,市场人士认为,正是由于大多数的私人银行专注于扩大规模的跑马圈地上,没有根据自身的优势重点定位目标细分客群造成了如今的局面。

同样,麦肯锡公司的《中国私人银行市场报告》也认为,大多银行还是主要提供基础产品和传统增值服务,而私人银行专属的创新性产品,还停留在初步开发的阶段,量身定制的产品也不多。在投资咨询服务领域,更是接近空白。

谈到下一步的发展,郭田勇告诉记者,下一步私人银行应该在产品创新上有所提升。当然产品创新也不是想提升就能提升的,还要看国家监管领域是否考虑给予私人银行更大的支持,比如说能否授予私人银行在信托或者资产管理方面的运营资质,因为没有这个许可没有办法去投项目。总体来讲,未来我们私人银行在自主设计、研发产品上,这个能力需要加强,这是第一个。

再者,私人银行需要加强财富传承功效。中国古代有句话讲富不过三代,这句话的含义是什么?第一代人是创业人,创业者找私人银行关注更多的是能给自己带来多少回报。但是第二代和第三代就不再看中这个绝对收益了,第二、第三代作为财富继承人,他们讲究享受,言外之意你得让我玩得高兴,与第一代人不一样,他们对享乐方面更重视。所以说,未来私人银行当做到第二代和第三代时,要重视增值性的服务,不能光想着帮助他们打理财产,创造多少回报,而是要做个性化的、私密性的一些服务,这才是中国私人银行发展方向。所以,之于未来,私人银行要针对财富传承这种新趋势,在增值服务上下更大的功夫。只有这样,才能让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多点开花,形成业务的可持续性发展。

多数私人银行仍亏损

尽管各家私人银行都忙着“跑马圈地”,但私人银行的盈利状况却并不理想。目前仅有个别银行在私人银行业务上实现了盈利,而多数私人银行仍然处于亏损状态。“目前私人银行还是停留在财富管理中心的层面,因为专业团队的能力还没能真正提升到私人银行的水平,没办法为客户提供其他的产品,或者说会提供些更不适时宜的产品,比如说定增、类债券的基金。这些产品会有很多缺陷在里面,会导致客户的流失。当然也要看到的是,每家银行的评定标准不同,很难定义什么算是盈利,怎样算是亏损,有些银行的计算方式是分成的,比如零售占70%,私人银行占30%,计算方式不统一的情况下,对盈利与否的分析是不具有可比性的。”光大银行上海私人银行部总经理赵志敏认为。

综合化服务成趋势

谈到国内私人银行未来发展的方向,深圳某私人银行负责任认为,要真正提供个性化、系统性、全方位的服务才能更好地发展。目前国内银行业处于转型期,只有当利润市场化充分实施、银行实现自由竞争,高端客户对于银行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才能推动银行对于私人银行投入更多的资源建设。另一方面,随着金融脱媒的加剧,银行也需要有更多的手段去吸引客户,而这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人性自私篇7

关键词:公民;网络环境;隐私权。

网络上频频发生的所谓“艳照门”、“兽兽门”、明星的照片、电话号码和身份证在网上曝光等事件说明网络生活中个人隐私被泄露已是不争的事实。关注网络隐私被非法侵害的问题,保护公民隐私在网络环境下的安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隐私权侵权独特性分析。

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即指网络用户、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在侵权形式、客体、范围及救济方式等方面与传统侵犯隐私权行为有很大区别。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发生在互联网络空间这种特殊场合下的侵权行为,场合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种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1](p90-91)。具体而言,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开放性、技术性、数字化、隐秘性等一系列特点,这是现实环境中所不具备的,而这种特征是网络环境下隐私侵权问题产生的最为主要的因素,这也使得个人隐私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下应有不同的保护措施。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与传统社会条件下侵犯隐私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侵权场所的特殊性使得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行为人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是通过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的,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决定了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网络上显示的识别侵权人身份的资料通常情况下都是虚假的,侵权人在网上很容易掩饰自己的身份,因此,一些不法分子便通过网络进行一系列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如网络攻击、非法刺探、搜集、加工、传播、利用个人数据等隐私性质的信息。另外,网络的技术性特征为包括个人数据在内的数据搜集、加工、存储、传播、利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网络的技术性使一般网络用户与那些具有技术优势的个人或企业存在技术差距,而这种技术差距使一般网络用户在毫无觉察的情况下个人数据资料已被非法泄露、传播或利用。

第二,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责任承担主体具有多元性。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不仅仅是直接的一般网络用户,还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二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有区别的,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以明知或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为前提。

第三,侵犯网络隐私权更为复杂多样。网络的技术性为个人隐私的侵权提供了方便,使得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中更容易受到侵害,同时隐私范围和隐私侵权形式方面相比现实环境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使得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更为复杂多样,如电子邮件地址、域名、ip地址等网络环境有的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也即个人隐私的范围需要重新界定。又如对于提供网络接入、信息传播通道、传播空间、网络索引、汇编存档等及对网络信息的浏览、搜索、缓存、超文本链接搜索引擎技术支持服务等中介服务行为及其他一些可能涉及隐私侵权的行为是否构成隐私侵权等问题,即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形式更为复杂多样。对于界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目前来讲根据现行的法律尚无法判断。网络传播的互动性特征使得损害后果难以确定,像传播的范围、经济损失等难以界定。比如在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中,认定加害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时十分困难。

第四,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认定存在较大难度。

主要是指被害人收集证据证明加害行为方面存在较大困难。网络用户通常都是以非真实姓名出现在网络中,这种匿名性特征使受害人很难找到真正的侵权人。

同时网页总是处于不断更新之中,即使是被害人通过截屏、网页备份等手段取得了证据,只要侵权行为人不予承认也难以取得证据的效力。典型的案例如在杨丽娟诉宋祖德名誉侵权案中,原告出示了从宋祖德博客上***的博文打印件,但由于法庭审理时三篇博文已被删除,且被告宣称不记得是否写过这三篇文章,故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原告无法证明这三篇文章来自被告博客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主张。在浙江首例博客侵权案中,法院认为,原告陶女士所提供的以胡某名义所发的98篇博客尽管能证明其名誉遭受侵害,却并不能证明这98篇网络博客日志是本案被告所为,故驳回陶女士的诉讼请求。

第五,跨地域性

和国际性。网络具有无国界性的特征,隐私权的主客体、发生地等因素都具有国际性,网络传播不受地域限制的特征和网站之间的无限链接,使得加害行为实施地和损害后果发生地可以扩展到世界的任何角落,使侵权行为的影响突破了地域和国界限制。此类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和执行等问题也都会涉及国际私法的问题,这就使得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各国之间的协调与合作[2](p100-102)。

二、我国目前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问题分析。

我国目前已经在《宪法》和《民法》中对公民隐私权和网络通信自由进行了保护,但是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

第一,《宪法》的保护。我国《宪法》第38条和40条分别规定了要保护公民的人格和通信自由,这为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提供了依据。

第二,《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保护隐私权的明文规定,但有关的司法解释将侵犯隐私权等同于侵犯名誉权,并处于相同的保护处理。这些司法解释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依据。

第三,《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我国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益予以保护,从此改变了将隐私权视为名誉权保护的现状,从而使得人们对隐私权的保护更加重视。

第四,其他规章的保护。***于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及***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公民的网络隐私和通信以及通信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这些规定只是从原则上对网络隐私进行保护,没有制定全面、可行、有针对性的细则,也不能对所有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进行制裁,但是对于我国的网络隐私保护立法来说已经迈进了很大的一步。

第五,道德舆论的保护。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遭到一些正义的人们的谴责,这种道德谴责可以利用普通媒体,也可以利用互联网来进行。道德法庭的力量虽然有限,但作用亦不可低估。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个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自我防卫能力较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网络道德建设滞后等。

三、提高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分析。

在目前的条件下,要提高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仅要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对公民个人进行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的能力,此外也要加强和完善行业自律。

第一,提高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提高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如申请免费电子邮箱时,尽量不使用真实姓名和填写相关的真实资料。通过电子邮件通信时,若信中的内容十分重要,应使用有加密功能的邮箱。谨慎对待网上购物,千万不要轻易提供个人资料。在计算机中使用个人防火墙等软件进行保护。不要在网站上留下过多的个人资料以及对个人资料进行加密保护等。当然,在这一方面国家和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对用户进行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自我保护模式综合体系,以此来提高用户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自我选择和自我防卫的能力。

第二,建立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了隐私权是一种***的人格权,这是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前提和法律基础。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规以增强这部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体而言,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即个人的哪些信息是需要纳入到法律保护范围的。网络隐私权的范围不能太过宽泛,否则会使网络服务者和管理者难以适从,影响网络事业的发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已明确了隐私权作为一项***的民事权益予保护,这为网络隐私权的进一步立法保护奠定了立法基础。其次网络经营者和用户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个人数据的使用、披露和公开。网站经营者的免责条款等或者可以说是网络经营者的职责和网络用户的权利义务。值得重视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侵权责任,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责任,加强了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是网络隐私权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细细研读思考,这一规定远远不够系统,全面。再次,要对特殊群体的网络隐私权进行专门规定,以满足对这些人群进行特殊保护的实际需要。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如美国《儿童***隐私保护法》等。复次,制定网络环境中个人资料收集的程序规范,以确保资料所有人的权利。个人对于其在网上所传递的个人资料具有占有支配权,未经其同意,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擅自收集使用该信息,或者将该个人资料用于未经许可的目的。互联网上非法获取、利用他人的个人资料,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极大威胁[3]。

第三,把刑法作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坚强后盾。网络的开放性使人们在利用网络进行信息交流的时候也存在着泄露个人隐私的危险,例如黑客通过网络窃取个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以及盗用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这都使个人的隐私受到了严重的侵犯。但是,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公安机关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只能依据传统立法来处理。但是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具有很大的不同,所以还是有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必要。

第四,加强网络行业的自律性建设。网络行为的多样性,期望完全通过法律来规制是不可能的,这是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同时网络立法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也要保护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立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只是从最低程度上进行界定、保护,加上立法的滞后性,要真正解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还必须依靠行业自律。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如美国已经建立了多个行业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组织。目前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建设性的行业指引,另一种是网络隐私认证计划。建设性的行业指引是指所有参加该行业自律组织的成员都必须遵守的保护隐私权行为指引原则。网络隐私认证计划主要针对的是私人行业实体,要求参与该计划的网站必须遵守***资料收集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

关于行业自律,目前我国已经开始起步。2004年9月15日,我国三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网易在北京成立了中国无线互联网业诚信自律同盟,这是中国第一个网络业界自律联盟组织。在以后的发展中,我国完全也可以在***府的指导下建立这类行业自律性组织,制定网络隐私保护自律规范,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规定所有网站必须加入行业组织,接受行业组织的监督,从而完善行业自律。

第五,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合作。网络的开发性、无国界性决定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可能涉及世界各个国家,相应的网络隐私权的主客体所在地都可能涉及不同的国家,此类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和执行等问题也都会涉及涉案各国以及国际司法的问题。为了使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较好的保护,我们需要其它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这就应当加强网络隐私权的国际交流和合作,积极参加一些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

除了以上方面的保护措施以外,还必须从技术上利用加密、防火墙、身份控制、信息访问控制、防病毒等措施建立技术支持体系来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技术保护方面,我们还要注意仅靠网络用户自身的技术力量远远不能达到保护隐私权的目标,更多的是需要网络服务商等多方面的力量来共同实现。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2004.

[2]屈茂辉,凌立志。网络侵权行为法[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人性自私篇8

1、网络隐私权的维护现状

一、网络隐私权的法律维护现状

目前尽管已经经树立起了互联网规范管理的立法维护的基本框架,然而其实不适应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所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维护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缺点以及问题:

首先,在我国,隐私权维护采用的是间接维护原则,没有1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这个词写进法律条款,而且关于隐私权维护的条款比较零散,法律规范缺少统1性。没有1个比较系统全面的维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1些首要的部门法,特别是民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维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这影响到了隐私维护的系统性与完备性,使患上网络隐私权的维护从1开始就缺少深挚的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现有的网络隐私维护的法律法规层次上较低,而且对于网络隐私的维护只局限于概括性地规定。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中只是规定,制止“应用互联网侮辱别人或者者伪造事实诬蔑别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了别人电子邮件或者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略公民通讯自由以及通讯秘密”,如斯等等, 并未有实质性的规定,缺少可操作性。

再次,立法滞后于时期,网络隐私权维护没法可循。我国现有法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维护仅限于至关狭隘的领域,而现代科技的发展使患上个人隐私遭受了史无前例的挑战,尤其是网络隐私权的呈现。现存立法没法对于网络隐私权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业界维护现状

我国的网络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因为中国人口众多,地形繁杂的特殊国情,互联网1度成为偏僻地区取得动静、与外界获得联络的不可或者缺的有效方式之1,成为偏僻地区国民获守信息以及联络亲友的依赖性手腕。尽管我国的网络市场比世界任何国家都有市场开发潜力,然而我国网民的隐私权隐患同样成为世界上空前严重的网络隐私权问题。加上,我国漫长封建社会对于人们思想的影响,我国法律轨制不健全的现状,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维护的重担首当其冲的落到了公民本身以及网络业界的肩头。我国网络隐私权业界维护现状从业界的实际操作来看,有名的网站如新浪、搜狐等都在各自的网站上张贴了自己的隐私维护***策。在当前我国法律、行***法规其实不完备、乃至并无对于隐私维护***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张贴这些***策已经经是很不错了,但其隐私维护***策特别是有关维护***隐私的***策是很不完备的。我国也有部份网站支撑可以使因特网用户有效节制以及维护个人信息的软件“隐私偏向平台”。这项技术可以使用户更好地了解网站的隐私***策,使用户走访网站时能够知悉网站如何搜集应用个人信息,并能通过阅读器选择隐私维护参数以及同网站进行对于话,从而就网站隐私声明是不是相符自己的意愿做出抉择。然而仅有这些部份的网络服务商以及网站附有的为数不多的隐私声明条款中大都没有实质性内容,且不触及对于于个人资料使用的说明,和相干的安全保证,而且各网站已经有的隐私权维护***策又各自为***,还都含有许多免责声明,消费者显明处于不利地位,更谈不上很好地进行网络隐私权的维护。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的公民自我维护现状

因为互联网行业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极易被损害,究其缘由,主要有:

(一)在我国,传统文化中重集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力的传统是与以个人本位、权力本位为基础的隐私权相抵牾的。受儒祖传统文化及乡土社会(熟人社会)影响,人们的隐私权意识10分稀薄,既然隐私在人们心中尚缺少存在乎识,更谈不上维护的需要。

(二)我国公民网络经验匮乏,保护自己正当权利的意识稀薄,自护能力较差,极易被别人通过隐瞒、欺诈、盗窃和黑客行动等不正当方式打探以及了解公民网上的个人数据。比如,公民上网聊天,因对于象的虚拟以及不肯定,很容易在对于方甜言蜜语的诱惑下主动泄漏个人、亲友的隐私,1旦遭受蓄意的网络损害,就极易产生隐私侵权,乃至引起网上行动与隐私维护的深层冲突。

(三)网上不良行动者出于商业念头或者好奇显胜等目的想方设法通过各种尖端科技,在未经合法程序尤其许可的情况下,将公民个人数据***、收集,并据为己有,严重损害网民隐私。

跟着网上游走阅历的增多,受网络隐私权损害给人们糊口带来严重影响的案例的增多,网民们对于网络隐私及其首要性有了新的认识,逐渐开始吸取前人的经验教训,并开始学习以及鉴戒1些维护个人隐私不在网上泄漏的技术法子。人们开始用自己的法子与网络隐私窥探狂开展较量:申请免费电子邮箱时,尽可能不用真实姓名以及填写相干的真实资料;小心对于待网上购物,在抉择参加网上购物之前,对于网上商城的信誉以及隐私维护情况进行调查;在网上阅读时,使用服务器或者匿名阅读方式;在计算机中使用个人防火墙等软件进行维护等。但因为教育机制的不完美,能够晓得以这些法子与网络对抗的毕竟只有为数不多的1部份人。我国大多数公民网络隐私权的维护依然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个人的隐私信息资料,私人糊口空间,网上私人流动依然极易遭到侵扰,现状不容乐观。

2、我国的网络隐私权维护的对于策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维护的原则性对于策

网络隐私权维护的原则是指规定寄意于维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及***策当中,对于网络隐私权维护的立法、***、司法以及遵法拥有指点意义以及合用价值的根本指点思想或者准则。我国网络隐私权维护应踊跃吸取国际社会的网络隐私维护有效经验,但更应尊敬以及结合我国国情。由此,本文彩纳下列3点作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维护原则:

(一)严格维护人格尊严。尊敬别人隐私最充沛的论据是对于别人应患上的人格尊严的尊敬,隐私权是《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区域性公约和《公民权力以及***治权力国际公约》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所承认的基本人权之1,我国隐私权的维护天经地义要遵循严格维护人格尊严的原则;

(二)完全以及安全。完全以及安全原则是指所使用的个人数据必需规范、准确以及完全,并且使用个人数据的1方有义务采用安全措施,避免个人数据未经许可而被更改、损毁、使用或者表露;

(三)统筹国家以及社会安全。统筹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安全是指网络隐私权的相干法律法规的制订需要以保护国家以及社会安全、不侵害国家以及社会利益为条件。

二、我国的网络隐私权维护的具体性对于策

通过对于我国网络隐私权维护现状的各方各面的分析,依据我国网络隐私权维护还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本文认为这既是1个挑战,但同时也是1个机会。我国隐私权以及网络隐私权维护在相干法律法规的制订及业界维护乃至公民本身的认识以及措施方面都大大后进于西方发达国家,这是咱们不能不面对于的现实。但是,我国当今处于1个社会各方 面都产生深入变革的信息时期,如果咱们能捉住机会并采用措施,以隐私维护原则为指点,既加强以及完美传统隐私权的维护,又树立优良的网络隐私权的维护体系,若在电子商务以及信息网络建设以及发展刚刚起步的时候获得主动将大有作为的。据此,本文提出下列维护我国网络隐私权的对于策:

(一)立法规制

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以及网络隐私权作为***的权力的地位,然后继续坚持并细化普通法与尤其法相结合的法律维护机制。在《宪法》中将隐私权以及网络隐私权明确的做原则性的明文维护;在《民法典》中应明确确立隐私权及其维护方面的规定,在民事基本法中将隐私权***出来,使之再也不依附于声誉权等其它权力;刑法等基本法也应给予隐私权及其维护专门的篇幅;制订专门的《隐私权法》或者《个人信息数据维护法》;在其他法律中规定有关隐私权方面的附属性规定,从而构成隐私权维护的完全的法律体系,如在触及个人隐私权(尤其是与网络上个人隐私权相干)的单行法,如消费者权益、广告、电信等法律规范在制订、修改时,应专章、专节或者专条规定隐私权的维护;同时,应注重判例在调剂网络纠纷的案件中的示范性作用。

此外,在立法时还有1些值患上注意的问题:

第1,在具体国情、历史、文化以及法律的违景下,尽量清晰以及详细地明确网络隐私权的隐私规模,由于肯定隐私规模是进行隐私维护的基础以及症结;

第2,处理好隐私权与知情权、公然权的冲突,追求1个公道的界线;

第3、 对于于儿童、公务人员、公家人物等不同主体的网络隐私的维护应斟酌相干因素加以区分对于待。

(二)行业自律

美国除了了立法对于隐私权进行维护之外,更崇尚网络行业的自律维护。可见,自律对于于网络隐私权的维护和电子商务等等的发展都是大大有益的。我国应在立法维护的基础上,由***府出面提倡行业自律。美国业界通常的做法是:行业指引——网上隐私权认证规划——技术维护,先有权威行业组织制订行动指引,然后由中介组织依此行业指引对于自愿加入的网站进行认证(实际是对于网络执行隐私权维护***策的检查监督评价),最后各网站及网民采用技术手腕维护。咱们也应当鉴戒,通过社会、业界和国家来进行维护,以到达全面维护公民网络隐私的目的。

(三)公民加强本身的维护

当年1位姓宋的公务员对于“熊猫烧香”的看法就颇有代表性:“又没有伤人、也没有偷东西,尽管让良多人的电脑在短期内不能用了,这也不算是甚么大不了的事情,对于病毒制作者教育1下,让他之后用自己的技术特长为人民服务不就好了。”这类设法不但反应了大多数网民对于网络犯法缺少足够的认识,人们同时也没成心识到这类类型的犯法给社会以及个人所带来的伤害程度。

人性自私篇9

[关键词]自主计算 隐私保护 数字***书馆

[分类号]G250.76

1

数字***书馆个性化服务是基于信息用户的信息使用行为、习惯、偏好、特点及用户特定的需求,向用户提供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的信息内容和系统功能的一种服务,其方式包括个性化的内容定制、个性化页面定制、个性化信息推送、个性化检索定制等等。然而,用户在享受个性化服务的同时,存在个人隐私被泄露的风险。事实上,隐私保护已成为个性化信息服务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目前对个性化服务隐私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个性化服务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研究;二是研究个性化服务隐私保护的信息技术,包括用户信息的表示与识别技术、通信隐私以及安全存取技术等。后者主要从个性化服务的某个方面进行隐私保护研究,缺乏针对数字***书馆个性化服务隐私保护的整体模型研究。本文提出一个基于自主计算的数字***书馆个性化服务隐私保护框架,在框架上实施全面的隐私保护关键技术;同时,通过引入自主计算特性,使系统具有自我配置、自我优化、自我恢复、自我保护的自主计算特点,能够在个性化服务的各个环节为用户隐私提供全面的和自适应的安全保护机制。

2 数字***书馆个性化服务隐私保护技术

数字***书馆在提供个性化服务时,难免涉及用户的隐私。隐私是与个人相关的不允许被他人非法搜集、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信息资料集合,这些信息只能按照所有者的意愿在特定时间、以特定方式、在特定程度上被公开。个人隐私中包含有价值的信息,如果这些信息被他人获得,可能会造成个人的名誉、精神或者经济方面的巨大损失。因此,需要对数字***书馆个性化服务中可能造成隐私泄露的环节进行详细分析,并针对这些环节实施相应的隐私保护技术。

2.1数字***书馆个性化服务中的隐私泄露

数字***书馆个性化服务的多个环节都存在泄露隐私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搜集建模、传输使用和存取三个方面。

2.1.1

用户信息搜集建模时的隐私泄露 数字***书馆个性化服务主要表现为两个层次:一是按用户要求进行信息订制;二是挖掘用户兴趣模式,为其主动提供需要的服务。建立准确的用户信息模型是实现这两个层次的个性化服务的关键。在用户模型建立与更新的过程中,首先需要从各个方面来收集用户的信息。

用户信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用户基本信息,主要是用户在首次访问数字***书馆服务时输入的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这些信息主要用来识别用户的身份;②用户的反馈信息,由于用户的兴趣爱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个性化服务系统一般都设置了反馈机制,让用户对检索结果和推荐的文档进行评价,然后根据这些反馈评价信息可以不断更新用户兴趣模型;③用户访问历史信息,服务器日志中纪录了用户的IP地址,访问时间、检索内容和访问结果,个性化服务系统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对Web服务器日志和Cookie等网络使用记录进行分析和挖掘,实现对用户的信息需求和潜在需求的动态跟踪、分析、预测。

数字***书馆个性化服务系统在隐式获取用户兴趣信息、建立和更新用户兴趣模型的时候,往往在不为用户知晓的情况下进行,使用户的隐私权遭到侵害。用户对自身的描述文件无法进行控制和修改,导致个人隐私泄露的可能。如果这些客户信息被非法披露或利用,就可能对客户造成危害。

2.1.2用户信息存取时的隐私泄露 用户信息模型建立起来后,在进行个性化服务的过程中,需要频繁地对这些数据进行存取访问,一些不法分子会对这些数据进行未经授权的访问获取,这些访问有可能来自于外部绕过安全机制的攻击,也有可能来自于内部疏于管理的漏洞。例如,存放在本地计算机的用户文件被黑客窃取、用户的操作被木马记录并传递给木马控制者、网络管理员违规查看数据库记录等。这一类型的隐私泄露源于计算机安全措施的缺乏,没有采取足够的主动保护本机或服务器数据存取安全的手段,从而导致大量的安全漏洞,不仅造成用户隐私数据的泄露,还可能造成用户信息被篡改。

2.1.3

用户信息在网络上传输时的隐私泄露

数字***书馆在实施个性化服务中,首先需要进行个人信息搜集,并构建成用户信息描述文件数据存放起来。当用户请求服务时,包含个人隐私的用户描述信息与检索请求在网络上进行传输,用户隐私数据可能会被一些不法分子采用嗅探器等技术进行非法截获,从而造成隐私泄露。由于网络传输的公开性,无法阻止他人获得这些数据,但是可以通过加密手段避免传输明文数据等安全手段,防止他人获得传输数据后重组成有意义的数据。

2.2数字***书馆个性化服务中的隐私保护关键技术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需要从用户个人信息的搜集建模、传输使用和存取三个环节上实施全面的隐私保护,具体技术描述如下:

・用户信息模型建立的隐私保护技术。数字***书馆个性化服务可以使用P3P(Platform for Privacy Prefer-ence)标准和EPAL(Enterprise Privacy Authorization Lan―guage)语言来实现与用户进行隐私保护协商功能,这些标准对系统如何搜集用户信息、搜集用户的信息类型、对用户信息的使用目的进行了定义,用户可以自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隐私保护参数。为了防止非法使用数据挖掘技术来获取客户的隐私信息,可以采用k匿名、1多样等技术达到保护记录所有者隐私的目的。

・用户信息访问隐私保护技术。用户信息模型建立起来后,形成用户描述文件并存放起来。数字***书馆需对用户信息提供安全的存储和读取技术,使用户隐私数据不受木马、黑客等安全威胁。可以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入侵检测技术、审计技术来保障数据的安全访问。

・用户信息通讯隐私保护技术。为了保护用户的隐私数据不被非法地截获利用,需要采用安全的通讯技术。数字***书馆可以采用虚拟专用网(Viaual Pri―vate Network)技术实现用户隐私数据在网络上的安全传输,还可以将待传输的用户数据进行加密,来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加密算法主要有对称与非对称两类,目前加密算法己经具备相当高的安全性。

3 数字***书馆个性化服务隐私保护框架

3.1框架的提出

数字***书馆个性化服务隐私保护框架由三个基于自主计算的自主元素(AE)组成,在使用一个智能用户接口来提供对用户的信息引导和个性化服务的同时,实现各个层面的用户隐私保护功能,如***1所示:

・用户界面AE负责与用户交互,向用户提供查询等服务,它主要由输入接口、历史库、推理机、用户模型库和输出接口构成。用户界面AE通过输入接口不断地将用户的使用情况记录下来,存放在历史库中,推理机根据历史库中用户的使用记录,运用知识库,配合用户模型,分析推理出当前状态下用户的意向,主动或半主动地帮助用户使用。同时,推理机还根据用户新的使用情况不断更新优化用户模型,推理机利用知识库中关键词的分类信息,使其查询进一步细化。在用户隐私保护方面,用户界面AE主要包含实施隐私保护机制的用户描述文件创建技术,包含安全的用户信息搜集与挖掘技术和用户可控的兴趣模型建立技术,根据不同用户对隐私的敏感程度,自行对个人隐私搜集建模进行不同程度的控制,建立可裁剪的用户个人描述文件,以满足用户在信息搜集建模上的个性化需求。

・用户模型访问AE提供对用户模型信息的访问功能,通过集成对用户信息进行安全的存储和读取技术,包含访问控制技术、入侵检测技术、审计技术等,使存储的用户信息不受木马、黑客等安全威胁。

・信息检索AE根据用户的兴趣模型,主动地从本地的数字资源和网络资源上搜索用户需要的信息,实现对所收集信息进行相关性分析和信息过滤。用户界面AE与信息检索AE都需要访问用户模型信息,因此它们都集成了网络安全通讯技术,包括数据加密、***、安全传输技术等,保证用户数据在网络通讯中的安全。

为了保障用户隐私的安全,一个完整的数字***书馆个性化服务隐私保护框架需要容纳用户个人信息的搜集建模、网络传输和信息存取等一系列安全技术,因而配置管理这些安全技术的任务是繁琐而复杂的,通过为隐私保护框架引入自主计算的特性,使系统在最佳状态下自主地运行,根据系统状态变化及其造成的系统运行预期变化进行统计分析,实现自我配置、自我优化、自我恢复与自我保护,降低系统配置管理的复杂度。

3.2自主元素的工作原理

如***2所示,自主元素由监视部件、分析部件、规划部件、执行部件和知识库部件组成,形成了MAPE(监视-分析-规划-执行)控制环,这4个功能部件均在知识库的支持下运行。监视和分析部件提供自我觉察和外部环境觉察的能力,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自主决策,确定系统的自适应目标;规划和执行部件实现系统状态偏离期望目标时的自适应功能,通过模型中不间断状态变迁信息传递来实现自主元素的自我保护和自我治愈。由于知识库具有所有主体运行的状态,尤其具有运行期望所对应的主体的期望状态,一旦传送的状态变迁有异常,则可以立刻发现并采取相应的保护策略。

自主计算系统由若干相互联系的自主元素组成。在知识库的策略的指导下,自主元素通过系统感知、状态分析、策略决策和策略应用四个步骤实现局部的自主管理通过交互和协作实现整个系统的全局自主管理。

在基于自主计算的数字***书馆个性化服务隐私保护框架中,通过用户界面AE、用户模型访问AE和信息检索AE三个自主元素的局部自治与它们之间的交互协调,实现对个性化用户模型建立、用户模型的安全访问以及用户信息的安全传输三个方面的系统自适应式的用户隐私安全保护。

人性自私篇10

[关键词]新媒体;青少年;隐私保护

[中***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1-0132-02

随着科技手段的提高和新媒体的发展,猎取他人隐私以达到商业及其他目的的社会现象日益增多,因此隐私保护越来越被社会和个人所重视。青少年不论在生理还是心理上都处于特殊阶段,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进程的日趋加深,青少年的心理变化更加突出。目前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比较薄弱,对青少年隐私侵权行为的制度建设更是稀少,这给青少年成长和社会稳定带来诸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探讨转型期青少年的隐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媒体下青少年隐私观特征

从个体生理和心理发展的阶段来说,青少年的隐私观具有如下特征:(1)与长辈相比,青少年在隐私上缺乏***性。长辈由于年龄和辈分上的优势,对自身个人信息拥有更多的自,而青少年仍然是在长辈管辖之下,隐私很少给予自。(2)青少年隐私权观念处于由淡漠忽视向逐渐重视的转变过程中。在转型期间,由于传统文化受到社会变迁的影响,青少年不断追求对个人资料、信息的自主控制权,开始增强对个人隐私权的重视。(3)与西方青少年相比,中国的青少年在性和爱情方面的隐私保护观念更强烈。(4)青少年的隐私开始呈现出一种针对不同对象的选择性。如在父母面前说父母赞许的内容,在朋友面前谈论共同感兴趣的事情,在陌生人面前无所顾忌,在熟人面前谈话内容有所选择等。

个体是有差异的,不同类型的青少年具有不同类型的隐私观:(1)青少年的年龄越大,他们越期望对自己私人信息更有效的控制,因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越强。(2)女性青少年希望能够更多地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而男性青少年对自身隐私较少重视。(3)家庭状况对青少年的隐私观有重大影响。如健全家庭的青少年对人不存在戒备心,不重视对自身隐私的保护;家庭中父母的学历越高,青少年对保护自己的隐私意识越强;经济状况富足的家庭多数都会溺爱子女,使青少年不够注重对自身的隐私保护。(4)青少年所处的成长环境影响青少年的隐私观。种种迹象表明,在社会中成长时你所遇到的人、事情、价值观都会影响自身的价值观,直接影响到对隐私的理解。

二、新媒体下青少年隐私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新媒体下青少年的隐私观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自身隐私的意识不强,其隐私权容易受到他人侵犯。如被他人私拆信件,偷看日记等;被他人盗用或公开姓名、形象、住址或电话号码等;在自身隐私无意中泄露,并因此而受到威胁时容易妥协;容易被他人用高科技产品观察和娱乐。(2)无隐私观念,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如盗用或公开他人的姓名、形象、住址或电话号码等;未经同意进入他人住宅和房间等;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它们公开等。(3)整个社会没有为青少年的隐私提供一个统一的参照标准。在社会转型期中,社会变迁使得青少年的自我价值观发生改变,加之目前社会上还没有为青少年隐私保护提供一个统一的参照标准,这些都导致青少年对自我隐私观的认识模糊。

导致青少年隐私保护问题的原因很多,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

(一)宏观角度。(1)商品经济的发展,使青少年往往容易迷失在物质至上的潮流中,如果不能及时正确引导,就会影响青少年的自我定位,造成青少年隐私权受到侵害。(2)青少年对社会的认知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接触的媒介信息,而媒体在商业利益面前总会把利益放第一位,因此容易造成媒体在商业过程中对青少年隐私保护的疏漏。(3)网络的匿名性使青少年对自身的信息缺乏保护意识,如果青少年的隐私在互联网上被非法披露,这将比任何一种传统媒体对青少年隐私的侵害更为严重。(4)一些科技产品使人们隐私的侵害变得更为容易,青少年缺乏保护意识容易成为侵害的对象,同时由于好奇心的驱使,也喜欢去尝试猎取别人的隐私。

(二)微观角度。(1)青少年处于生理和心理上的矛盾期,同时由于自身辨别事物的能力较差,易受情绪支配而不能理智地思考,因此造成对隐私保护不能恰当处理。(2)家庭对于青少年的隐私观有着重要影响。如果父母借着反对早恋来限制孩子和异往等,会促使青少年隐匿自己的行为,从而过度保护自己的隐私;如果父母对孩子放任不管,就会潜在地鼓励青少年轻视隐私保护。(3)青少年已经开始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身份和地位也在发生很大的变化,同时他们不得不学习社会规范和交往心理、角色心理及各种社会行为。在这些诸多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畸化都会影响他们的隐私观。

三、加强青少年隐私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青少年隐私保护需要教育引导、法制建设、***策支持以及科学研究等多方面努力,优化社会环境是青少年隐私保护建设的总体方向。

(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首先,明确个人隐私的合法性与局限性,树立正确的态度,把握好自己的言行,从而树立起正确的隐私观。其次,要树立“尊重别人,也是尊重自己”作为青少年人生价值观的根本目标,以促进青少年隐私观的全面发展。

(二)加强法律宣传,继续制定和不断完善促进青少年隐私权的社会服务***策。各宣传媒体应加大对青少年隐私权的宣传,通过宣传和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青少年隐私权,以及设立面向青少年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青少年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策等。

(三)建立保护青少年隐私权所需要的强有力的社会支持系统。由于我们的社会处在转型时期,影响青少年成长的环境因素比以往变得更加复杂,许多问题的解决有待社会各个方面共同作出努力。当前青少年心理健康的促进、心理危机的干预、保护青少年隐私权的文化性问题都是需要得到社会支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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