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伤害我10篇

不要伤害我篇1

你我相识在那个美丽的雨季,离别也在这个忧伤的时分。

我不知道那段回忆何时才能被风带走,更不知道何时才能真正地把你忘却,因为你带给我的,又岂止是那一份回忆?

你说过,离别只是为了下一次的相聚,现在我懂了,我每天都带着这一份期待,期待着与你下一次的相遇!

从相遇,到相识,再到相知,我们曾拥有过多少快乐,曾多少次被对方感动,你,是否还记得?

从课堂,到寝室,再到操场,我们曾流下了多少汗水,曾多少次被别人羡慕,你,是否还记得?

然而,再多的情谊也在你的一声“对不起,我要转学了’’中结束,多年的友谊真的要从此画上一个省略号了吗?你我各在天涯一方,共对一轮明月时,你是否会想起我?

好不容易从茫茫人海中找到了你,好不容易用真心打动了你,好不容易才拥有了一段纯真的友谊,只因你 ……

你的一句“离开”深深地伤害了我,你的一句“对不起”重重地打击了我,我知道你无力改变,但我真的很落寞,很无助,很不舍……

不要伤害我篇2

你我相识在那个美丽的雨季,离别也在这个忧伤的时分。

我不知道那段回忆何时才能被风带走,更不知道何时才能真正地把你忘却,因为你带给我的,又岂止是那一份回忆?

你说过,离别只是为了下一次的相聚,现在我懂了,我每天都带着这一份期待,期待着与你下一次的相遇!

从相遇,到相识,再到相知,我们曾拥有过多少快乐,曾多少次被对方感动,你,是否还记得?

从课堂,到寝室,再到操场,我们曾流下了多少汗水,曾多少次被别人羡慕,你,是否还记得?

然而,再多的情谊也在你的一声“对不起,我要转学了’’中结束,多年的友谊真的要从此画上一个省略号了吗?你我各在天涯一方,共对一轮明月时,你是否会想起我?

好不容易从茫茫人海中找到了你,好不容易用真心打动了你,好不容易才拥有了一段纯真的友谊,只因你 ……

你的一句“离开”深深地伤害了我,你的一句“对不起”重重地打击了我,我知道你无力改变,但我真的很落寞,很无助,很不舍……

不要伤害我篇3

曾经,我好傻。

现在,我不愿意,在那么天真的、幼稚的以为,你会爱上我的。可是,为什么,偏偏刚刚给了我希望,又使我的希望破灭?

我会默默的,自己在被窝里小声哭,不让任何人发现我哭了。

在学校,我肚子痛,我会哭,我会大声的,痛苦的哭,因为,我有理由哭。而对于你来说,我只不过是一只小小的蝼蚁而已。

也许,我就是你的心情发泄器。当你开心时,你会和我快乐的互相调侃;在你伤心时,你永远不会理我一句;当你愤怒时,你会狠狠地、毫不留情的骂我……

我受够了,真的,我受够了。

我想结束,来强迫自己,不去,爱你。

我拼命压住泪水,因为我知道,你喜欢的那个女孩,也喜欢你。而她,偏偏就是我的死***。你说巧不巧?

我曾经想过,要把你抢过来,可是,后来听你兴奋地问我,清儿(我的死***)喜欢谁?

我望着你,心中苦涩无比。

你知不知道,我,从小学开始,我就喜欢你了?

可是,我却笑着说:

“你想知道吗?你猜呀!”

“啊?!”你一副吃了活苍蝇的表情,“那怎么猜得到啊?”

你猜了差不多整个班的男生。最后你恍然大悟,我猜不到,你想想什么。

不要伤害我篇4

[关键词]中小学生;媒介伤害;“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

[中***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10)02-0045-04

当媒介不可避免地渗透进中小学生的日常生活时,媒介对中小学生的成长就产生了重大影响。媒介可以成为他们的娱乐工具,甚至寓教于乐,这是正面影响。但是,负面的媒介影响更应该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研究者从“媒介伤害”的视角对媒介教育进行理论探索,并在此基础上关照当前媒介教育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媒介伤害的分类

媒介伤害在当下中小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已是非常普遍,如:浏览不健康的网页,使他们的心灵受到伤害;沉溺于暴力网络游戏,使他们难以区分现实生活与虚拟空间,以虚拟空间的价值观念作为指导来开展现实生活;等等。从各方信息来看,现在教育者和家长对中小学生的媒介伤害的担忧一点也不亚于对他们学业的担心,而且,媒介伤害最终会影响中小学生的学业与健康成长。对纷繁复杂的媒介伤害需要进行分类研究,在这里我们重点要探讨的是根据伤害源来自何方而对媒介伤害进行的分类。立足于媒介受害者的角度来看,中小学生所受到的媒介伤害可能是“他我伤害”或“自我伤害”。“他我伤害”是指他人通过媒介这种工具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例如,有人在网上一些不健康信息,这些不健康信息最后对媒介受众带来了伤害,这就是“他我媒介伤害”。但是媒介伤害有时是一种中小学生自己对自己的伤害,如学生自己主观意志不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过分地沉溺于网络游戏,这一行为也可以看成是中小学生自己对自己的伤害,这种媒介伤害就是所谓的“自我媒介伤害”。

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并广泛应用,作为一种技术的媒介本身发生了改变。以往的媒介是权威,是信息的制造者和提供者,而中小学生只是片面的媒介使用者,在这种情景下,我们一般会把使用媒介者称之谓“受众”。“受众”这一概念表达了一种强烈的“被动”意蕴,也就是作为“受众”的中小学生在媒介面前只是一个被动客体。这里的“受众”其实就是一种简单的“阅听人”,西方甚至根据对“阅听人”的不同假设,发展出了不同的媒介教育模式。然而,随着WEB2.0和以博客为代表的新闻媒体3.0的出现,媒介进入了“自媒体”(We Media)时代。所谓“自媒体”指的是,为自主化、私人化和平民化的传播主体提供信息生产、传播的***空间,可以从事面向多人的、内容兼具公共性与私密性、交互信息传播的传播工具的总称。总而言之,媒体的出现及普及为中小学生在使用媒介时提供了制造、传播信息的可能,而且由于人性中的自我意识存在,所以在博客、空间、论坛上表达自己的信息与观点就成为中小学生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时髦。中小学生作为媒介信息的生产与传播主体,他们就有可能生产、传播不健康的信息,从而给他人带来伤害。我们把这种伤害正式称为“我他媒介伤害”。

所以,从总体上看,在中小学生使用媒介时,与他们相关的有三种伤害存在,一种是“他我媒介伤害”,一种是“自我媒介伤害”,还有一种是“我他媒介伤害”。前面两种媒介伤害是中小学生自己所遭受到的伤害,最后一种是中小学生在使用媒介时对他人所造成的伤害。

二、媒介伤害的机制

中小学生在使用媒介时可能会受到伤害,也可能会伤害到他人。那么媒介伤害到底是怎样形成的?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是探究媒介教育的基础。

当前,媒介已经渗透进青少年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媒介有旧式的,如报纸、杂志等,也有新式媒介,以网络、手机等为代表。所以,中小学生所接受到的媒介影响也是广泛而深刻的。中小学生首先是学生,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业的,但是学习生活并不是中小学生生活世界的全部。如果说学生在学校内课堂上所接受到的教育是正式课程,则媒介信息这种大众文化就是中小学生的非正式课程。只要了解到中小学生对“超女”“快男”,对“魔兽”“农庄”等媒介产品的投入和执著程度,就可以意识到,媒介信息这种非正式课程对中小学生的影响在他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学校教育的正式课程。学习生活只是中小学生整个生活的一部分,所以我们研究的重点必须是中小学生的整个日常生活世界,而在学生日常生活世界中,媒介生活对中小学生成长的影响又不可低估。

再从中小学生的成长环境来看。在整个中小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影响他们成长的因素有三个方面,一是学校,二是家庭,三是社会。理想的状况是这三种影响源能够相互配合,一切为了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这些都是常识,而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作为社会影响一部分的媒介影响。不管媒介所传递的信息是健康的还是不健康的,它是客观的存在。受众者有可能是成年人,也有可能是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媒介的影响是既定的,但是它所产生的影响效果对成年人可能是一样的,对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可能又是另一样的。而且对同样是未成年人的不同的中小学生来说,即使既定媒介影响带来了媒介伤害,但是这些媒介伤害从“身体伤害”“心灵伤害”,或“显性伤害”“隐性伤害”等不同视角来看,也会不一样。其中的原因在哪里?

人的行动是由心理(包括潜意识)所支配的,而不同的心理认识又来自于对客观世界的接触。总而言之,人接触到客观世界就会有某种心理认识,这些心理认识又会反过来支配人的行为。中小学生也是这样,当他们接触到媒介信息时,会产生某种认识,形成某种价值观念。这里产生认识、形成价值观念就是西方文化研究理论中的“意义生产”。中小学生接触到媒介信息时,会有意义生产,而他们的意义生产与许多因素有关系。当然最大的意义生产影响因素是媒介信息本身,但是即使接受的是同样的媒介信息,成年人与未成年中小学生所生产的意义也往往不一样。一方面,中小学生的理性还在发展中,人生阅历与经验不足,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在当前对学生正确的人生认识和价值观念形成支持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当前中小学生面临学业上的巨大压力,应试教育给中小学生普遍地带来了生活无的体验,中小学生对新媒介的热衷程度远远大于成年人。所以相对成年人,中小学生一方面对新媒介趋之若鹜,从中追求学业生活与其他生

活带来不了的,另一方面不健康的媒介信息又让中小学生的媒介意义生产产生偏差。这就是“他我媒介伤害”的形成机制。同时,在自媒体时代,由于中小学生在由媒介影响所带来的意义生产方面出现了偏差,所以他们在媒介生活中又可能制造与传播不健康的媒介信息,这就形成了“我他媒介伤害”,这种媒介伤害对其他中小学生又会带来“他我媒介伤害”。(详见***1)

三、走向“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

媒介教育(Media Education)的概念是由英国学者在20世纪30年代初提出来的,这一概念自提出后其内涵多有演变,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多角度、多层面和多含义的概念,但是目前学界并没有对媒介教育形成统一的公认的界定。

有论者认为,“媒介教育是指培养学生有效利用媒介的能力的教育”。这一概念有相当的概括性,但是并没有道出媒介教育的核心规定性,它是过于宽泛的。国内媒介教育专家卜卫认为,媒介教育指的是“培养公民媒介素养的教育”,它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了解基础性的媒介知识并且懂得如何使用媒介;培养对媒介信息的价值和意义进行正确判断的能力;学习制作和传播信息的知识与技巧;知道怎样有效利用大众媒介来发展自己。

西方媒介教育从产生至今经历了三种理论范式的变迁:第一种范式是批评范式,第二种范式是分析范式,第三种范式是表征范式。其实,以上西方媒介教育所经历的三种范式都可以认为是一种“保护主义”的视角。更具体地说,这些媒介教育理论是在现代媒介出现之后,现代媒介及其所代表的大众文化对传统精英文化的冲击的背景之下,出于对精英文化的保护而产生的。当然,在媒介教育诞生之初,这种“保护主义”所保护的对象也不能只是精英文化,受众特别是青少年受众也不应排除在其保护的对象之外。但是到了分析范式和表征范式阶段,媒介教育对青少年的保护意***则更为明确。培养受众特别是青少年对媒介所承载的内容和意义进行区分的能力以及对媒介表征进行分析和批判的能力,这都体现着明显的“保护主义”色彩。

对媒介教育而言,“保护主义”的视角和出发点是不是到了其理论范式的终点?如果不是,它又应该向何处发展?至21世纪初期的今天,大众传媒有了飞速的发展。一方面,我们接受信息的渠道更为广泛,除了传统的报纸、电视和一般意义上的以门户网站为代表的互联网之外,还存在许多新兴的传媒形式,如BBS(公告留言板)、聊天室和博客等。这些新兴的媒介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对受众来说更加开放和民主。受众有许多主动参与权,他们不仅是信息的消费者,而且还可以是信息的制作者、传播者。传媒领域著名的“守门人”理论认为,媒介的编辑是信息的“守门人”。而在这些新兴的媒介中,则基本上失去了这种“守门人”,因为对这些媒介而言,编辑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受众既是信息的消费者又是信息的制造者,但是对一般受众而言,他们是没有受过专门的作为一个信息工作者所必须接受的职业道德教育的。如此,受众就又有可能成为媒介信息伤害的制造者。在此情形之下,只是遵循“保护主义”原则显然是不够的,还有必要对受众进行以“不伤害”为原则的教育。具体地说,作为一个普通受众,一方面需要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使自身不受现代媒介的伤害;另一方面,同时作为一个信息制造者、传播者,不能生产和传播有害信息。而后者是以往的媒介教育所没有重视的。其实,“保护主义”原则与“不伤害主义”原则并不相互矛盾,无论是“保护主义”还是“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的目的都是培养理性的受众,而“不伤害主义”对“保护主义”又有支持作用。

面对当下的媒介,对媒介教育而言,单纯的“保护主义”视角是不可靠的,而且对“保护主义”的片面强调并不能取得良好的保护效果。对受众进行保护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受众本身要提高“抗伤害”的能力,二是要从源头上改造信息环境。对后者而言,我们就需要从“不伤害主义”视角出发对受众进行媒介教育。

卜卫认为,媒介教育指的是“培养公民媒介素养的教育”。从其媒介教育的内容来看,这无疑是一种典型的“保护主义”范式。从这种范式出发,这里的“公民媒介素养”指的只是一种保护自我的素养。从“不伤害主义”出发,“公民媒介素养”之中应含有不制作、不传播伤害他人的信息这样一种素养。综上所述,所谓“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是一种旨在培养和提升作为受众的中小学生的媒介素养的教育,中小学生拥有了这种媒介素养就能够理性地面对媒介,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并且不对他人实施媒介信息伤害。

四、“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的实施

一方面,“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是媒介教育的“高标”,因为它不仅要保护作为媒介使用者的中小学生,同时它还要求中小学生在使用媒介过程中不能给他人带来“显性”或“隐性”的媒介伤害,所以与以往的媒介教育不同,它树立了一种高标准。另一方面,“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所树立的“不伤害原则”是一种媒介教育的底线原则,因为对中小学生来说,在媒介的使用过程中不仅要做到“不伤害”自己和他人,而且也要让他们在媒介使用过程中享受媒介所带来的,甚至寓教于乐,使媒介成为一种正面的教育影响。“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在坚守“不伤害”底线原则的基础上,追求一种中小学生媒介使用的寓教于乐效果。在对“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全面认识的基础之上,结合上文对媒介伤害形成机制的分析,我们有必要对当下实践中的媒介教育进行审视。

首先,实施“不伤害主义”媒介教育的根本和关键在于干预中小学生媒介生活中的意义生产。要成功干预这种意义生产需要教育者能够具有相当的媒介素养,至少不能与中小学生之间存在“信息代沟”。而现实媒介教育实践是,许多中小学教师与家长由于没有足够的媒介素养与媒介教育意识,对中小学生的媒介生活不理解,这样就可能简单粗暴地对待中小学生媒介使用这一行为,也就不可能有积极干预中小学生媒介意义生产的意识与能力。这也是当下存在太多的中小学生媒介伤害的主要原因之一,教师与家长不能干预中小学生的媒介意义生产,最终中小学生在媒介生活中受到了伤害或者是伤害到了他人,而且现实中人们更多的是把责任简单地推向媒介受害者或施害者学生,认为为什么其他中小学生没有涉及到媒介伤害事件,而偏偏是自己学生或孩子。殊不知,学生与小孩受到媒介伤害或实施媒介伤害的主要原因是教师与家长对媒介意义产生合理干预的缺位。

不要伤害我篇5

2、你会因为饿了再也不吃饭吗,你会因为害怕离别而不敢相见吗,你会因为受伤了再也不敢爱了吗?不会的。想念你们,下周见​。

3、我发现我对你的爱快要胜过他了,虽然这个时候不该想这些,但是我真的害怕等我完全爱上你的那天就很难收敛我自己了,然后再像之前那样受伤,就是害怕再受伤所以不敢爱,知道这很蠢,但是我的担心是有道理的,毕竟谁都不想在一直当傻子,你那么幽默,那么帅气,也不做作,在我看来你真的挺好。但是我不会爱你,一是我怕打扰你,二是我不想再受伤。再见,不管以前有什么美好的回忆,就算再不舍那也是过去式,现在是现在式,过好现在的自己吧,对谁都好

4、见过太多朋友因为恋爱而容光焕发,因为吵架失恋而憔悴不安,包括我自己。因为害怕受伤,所以没勇气去开展一段感情,怕自己一旦陷进去便没法回头。想爱却又不敢爱,是我最大的问题。也许像我这样的人,最合适不过的状态就是单身!​

5、每个人心里都住着一个想爱又不敢爱的、害怕受伤、害怕被拒绝的孩子。

6、从熊大到清风,我发现,越来越不敢爱了,害怕的是自己受伤,我没有办法成为别人的一束光,因为我的心里不够清明,所以,我唯一能做的,就是逃避,然后保护好自己,让自己不受伤害。​

7、我这人特别自私特别害怕受伤,只要我觉得在这段感情中,我很容易受伤,那么我宁愿放弃它。有些人,不是不想爱,而是不敢爱。​

8、一直没有学会有所保留的对别人好,爱别人,一对人好就把自己全部送了出去,在还没有做好保护自己的时候,就被无情的离别和抽身伤得满心流血。一次次受伤和痊愈过后,变得不敢爱,不敢对人好,因为那种痛真的叫人害怕。​

9、世界上最可笑的事情是,我知道了真相,你却还在说谎,还说的那么真,那么深。如果你认为我很好骗,那请你继续表演。​不要总是给自己的错找借口,我没义务一直傻傻的原谅你,放手不是不爱了,是不敢爱了,我害怕再次受伤,远离你比跟你在一起有安全感​

10、我有时候不是不在乎你,而是我不敢爱,我好害怕受伤,我宁愿过着平平淡淡的日子,我也不要轰轰烈烈的爱情!爱情真的是经不起岁月的考验。​

11、现在的人都很在意自己的想法,害怕自己受伤,害怕自己得不到回报,所以都不敢爱,时刻都想着不能付出太多,说不定哪天受伤的是自己

12、真羡慕年轻的时候,敢爱敢恨,敢闯敢拼,想做什么,就去做什么,无忧无虑,年纪稍微大点以后,不敢爱,不敢付出,害怕受伤,没时间去闯,为了生活,只能按部就班,不能有大动静,一切的一切似乎只能日复一日的去过,日子,变得毫无意义。

13、感性的时候,我会想很多,理性的时候,我会想更多,其实很后悔,如果我是男的,也许结局不一样,其实很后悔,如果我不懦弱,也许结局不一样!怕,不是不相信感情,而是时间和距离会淡化,怕,不是害怕付出,而是没有机会让我宠让我疼让我爱!怕受伤就不敢爱了,怕未来就不敢走了,怕现实就选择择中!效果了很久,考虑了很久,顾虑了很久,我等你,但是不要结婚,因为结婚了,束缚你的就会更多,我不怕等,就怕变,不同意不同意不同意,一句话还有我,相信我,星星之火,我是可以燎原……汪汪汪

14、不要害怕受伤,就不敢爱了。不要害怕受伤,就不敢前进了。不要害怕受伤,就不敢努力了。你不是乌龟也不是蜗牛,不要一遇到困难就逃避,不努力怎么会知道结果会是什么样的呢?​

15、那些经历了感情失败后就再也不敢爱,怀抱着“我再也不会那样爱一个人”的人,恕我直言,懦夫一个。再也不会那样爱一个人的症结,在于你,害怕受伤!因为害怕受伤而不敢再全心的投入、全身心地沉浸到感情之中,所以才会觉得后来的感情都不如之前那样热烈。所有问题都在于,你,懦夫本人!

16、人是会受伤的,受伤了之后就会害怕,就会失掉一些曾经拥有的勇气,就会胆怯会懦弱,不敢爱下一个人。可是,这对于晚到的那个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17、我害怕去爱,我也害怕别人爱我。爱别人,总是感觉有一天他会丢下我一个走了。别人爱我,总觉得我会拒绝他伤害他。我真的害怕了,我不想爱,我也不敢爱,我只是想为心腾出一个,不会受伤安全的地方。自己给自己才不会逃跑。​

18、以前只在书上看过,一生爱三个人,爱的多了,也就没有爱了。现在的我信了,找不到爱的感觉,感觉自己不会再爱了。朋友说我是没有找对人,找对了什么也就不想了。可我自己想爱却不敢爱了。害怕受伤,害怕分离,害怕陌生。害怕从无话不说到无话可说。害怕最后的一切结果。​

19、也许真的不敢爱了,怕把心交出去了就很难收回,更害怕受伤。也许我会一直单身,直到那个愿意把心交给我的人。​

20、单身越久越不敢爱,看透了太多悲欢离合也害怕自己受伤。其实特别想有个懂我的人好好恋爱一次,可是过客太多,更多的是不尽人意。​

21、因为害怕,怕再一次受伤,不是胆小,而是伤不起,疗伤的过程太痛,经不起再一次,所以,不是不爱,而是不敢爱​​

22、我是一个在爱情里会毫无保留付出的那种人,因为我觉得这才是我对这段感情负责任的一种态度,是对对方的尊重,也是给我自己深情的一份交代。可我也知道,人是会受伤的,受伤了之后就会害怕,就会失掉一些曾经拥有的勇气,就会胆怯会懦弱,不敢爱下一个人。可是,这对于晚到的那个人说,是不公平的。我们不能用过去的伤,去惩罚迟来的爱

23、没想过主动害人,只会懂得了保护自己。我不想要进入一段亲密关系,因为害怕受伤,我会抑制自己的喜欢,当发现自己心态不好就会主动保持距离,等心态缓和一点再继续,典型的没安全感不敢爱​​​

24、我是一个在感情里会毫无保留付出的那种人,因为我觉得这才是我对这段感情负责任的一种态度,是对对方的尊重,也是给我自己深情的一份交代。可我也知道,人是会受伤的,受伤了之后就会害怕,就会失掉一些曾经拥有的勇气,就会胆怯会懦弱,不敢爱下一个人。可是,这对于晚到的那个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我们不能用过去的伤,去惩罚迟来的爱。

25、害怕受伤,害怕重复以前的生活,谁也不敢相信,除了自己!所以即使你再怎么温柔我也不敢爱!​

26、。

27、单纯的人,日子琐碎又无味。认识的人很多,谈心的太少。不想随大流,也不太想把自己暴露给别人。容易受伤,像姑娘一样。我不敢爱你们,我害怕你们。这是我说的。我还是这样认为。​

28、到了这个年龄,突然不敢爱了,丧失了爱的能力,害怕受伤,害怕冷战,害怕不理解,害怕习惯,害怕又是一个转身的离开。​

29、毫无保留地把心放出去,就害怕有一天,得自己疗伤本站!可要是不再试,你又怎么知道那个人是不是最对的呢?人越大越不敢爱,也越怕受伤⋯⋯​

30、人好像很难面对自己的感情,有时候自己都抓不住那份感情~曾今受伤过的心,因为害怕再次受伤,而变得不敢爱,不敢面对,不敢承认,确不知自己已经无法自拔地爱着~明明很爱却要藏着掖着不敢承认,那是因为害怕像过去投入,害怕失去,害怕再受伤害~不得不承认我已经爱上了你,而且世界这么大我却只爱你~然而我却怎么也不相信你爱我,这些年你爱过我吗真心的爱过我吗?

31、默默的关心,默默的爱着,心疼你想爱却害怕她会受伤而不敢爱

32、那个不敢爱的,理解,受过伤,谁没受过伤,谁没真爱过,我更理解那种感觉,害怕受伤

33、不是我不敢爱了,我只是害怕受伤了。​

34、也许每个在爱情中受过伤的人都会对爱情产生恐惧,害怕重蹈覆辙,害怕付出没有回报,害怕会再一次受伤,所以越来越小心翼翼的爱,有时候不是不想爱,而是你压根不敢爱,你怕受伤,怕拒绝,怕失望。​

35、真的佩服从前的自己,很勇敢,不怕受伤勇往直前,年纪大了,胆子小了,也不敢爱了,害怕失去,害怕得到后再失去!​

36、女人真的是很会联想的生物。现在的我就像缩在壳里的蜗牛,想爱不敢爱,好怕受伤。受伤的体验感好像又席卷而来,好不容易走出来,我不想又受伤。好害怕,内心慌慌乱乱。​

37、长大之后发现话不能多说说多了便不珍贵了,思念不能太稠,那样只会为难自己,曾经想念了一定要让他知道,到现在害怕受伤,不敢爱。可怜人​

不要伤害我篇6

关键词:故意伤害组织犯 组织犯 实行犯 罪责

一、故意伤害组织犯

共同故意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并非完全相同,需要区别对待。各国刑法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划分。其中就有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

(一)组织犯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组织犯的概念,但在刑法条文中确实暗含了组织犯的规定。认为“聚众犯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必要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其首要分子,是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或加重处罚条件,不属于刑法总论上的组织犯的范围,从而将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组织犯界定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本文认为这样界定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组织犯的范围,一部分组织犯将难以被涵盖,不利于对组织犯的认识。无论是我国刑法第97条“本法所说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的规定,还是刑法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都客观存在着组织犯,再者大部分共同犯罪都广泛存在着起组织、策划、指使作用的犯罪分子,他们都起着组织犯的作用,将他们定为组织犯何尝不可?组织犯不但起组织作用,策划和指使作用的也同样是组织犯表现形式,组织犯不但存在于犯罪集团中,同样存在于团伙犯罪、一般的共同犯罪中。随着犯罪的形式日益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不但不能缩小组织犯的适用范围,还要适当扩大组织犯适用范围,以完善我国法律理论,便于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

(二)实行犯 。 与组织犯相对应的实行犯作为共同犯罪人种类之一,在西方国家和旧中国刑法中叫正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实行犯或正犯,但在条文中还是暗含了,并且在刑法理论中经常使用这一概念。我国的学者认为,所谓实行犯,是自己直接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或者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行犯罪行为。实行犯客观上必须自己实行犯罪,主观上必须有实行犯罪的故意。

综上所述,所谓故意伤害组织犯应当是组织、策划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者。从客观要件看,组织犯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的行为主要是组织行为。所谓“组织行为”包括组织、策划他人实施伤害(殴打)行为。“组织”指为了伤害他人,召集、雇佣人员,或者为实施伤害行为策划。故意伤害组织犯一般产生于伤害犯罪的预谋阶段。从主观上看,必须有组织伤害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组织、策划他人的伤害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组织犯已经在具体案件上适用,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赵秉志教授和河南省郑大的刘德法教授在担任平顶山市原***法委书记李长河的辩护律师期间,于2000年3月16日发表的辩护词中,就有这样一句话,“由于本案是一起存在着组织犯(组织、策划、指使实施伤害行为)与实行犯(现场具体实施伤害行为)不同分工的共同伤害案件”。因此将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组织犯予以研究,具有实践意义。再如,一房屋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受到几名“地头蛇”的无理阻挠,被迫多次停工,出于无奈,在社会上找了十几个“道”上的人,帮忙维持秩序,并提出如果“地头蛇”再来捣乱,如不听劝阻就打他们一顿,叫他们知道这边的厉害,但不要打得太狠,结果第三天将来工地捣乱的一名“地头蛇”打死。这是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按照我国通行的分类法,将这名开发商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主犯或者是教唆犯。但开发商在这起案件中实际上起的是组织犯的作用,只有适用组织犯这种分类方法,才能够表明故意伤害各共犯所处的地位及其行为方式,便于定罪;如果再结合开发商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中的作用,将能对其适当的量刑。

二、故意伤害组织犯的存在方式

故意伤害组织犯存在于共同故意伤害案件中,组织犯可能是一人,也可能不止一人;可能只从事组织活动,不参与直接实行犯罪,也可能既从事组织活动,也参与直接实行犯罪。但不论那种情况,只要实施了组织行为,就具备了组织犯的客观要件。

故意伤害组织犯一般是主犯,有时也不是主犯。刑法第97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以故意伤害组织犯在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不但是主犯,而且是首要分子;在一般共同犯罪中,由于其在犯罪中是组织者的地位,对故意伤害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一般也是主犯;但是,有的实行犯的犯罪结果严重超过组织犯的犯罪目的,就不应该再给组织犯定主犯。如上述的房地产开发商。

故意伤害组织犯有时也是教唆犯。不直接实施伤害行为的组织犯,将实行犯召集在一起,用建议、劝说、利诱等方法,致使实行犯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这种情况下,故意伤害组织犯同时也是教唆犯。

三、故意伤害组织犯的罪责

如果故意伤害组织犯同时实施了伤害行为,其在故意伤害中的作用显而易见,司法实践中容易对其定罪量刑,在此不再探讨。

有的故意伤害组织犯不直接参加实行犯罪,但只要实行犯实行的伤害犯罪是组织犯预谋的,就不影响组织犯的成立,组织犯应对所预谋的伤害犯罪负责,但在这种情况下,他对实行犯的了解可能不那么具体,他对犯罪结果应当负多大的责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故意伤害犯罪特殊的犯罪构成。 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二人以上在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同一认识的基础上,对其共同犯罪行为所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故意的有机统一,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共同犯罪都难以成立。但是,故意伤害犯罪是一个经常发生而又特殊的犯罪。行为人在伤害中能否准确有效的控制自己的伤害行为达到什么样的伤害结果?回答是否定的。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只有产生轻伤以上的后果才负刑事责任,且伤害后果越重,承担的刑事责任就越大。拳打脚踢掌推是一般伤害最常见的手段,一般都不足以直接导致被害人产生轻伤以上的后果,依法不需负刑事责任,但它仍是故意伤害的行为。但如果该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对此,行为人就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除非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纯属意外事件所引起,或者可以明显排除殴打行为与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再者,故意伤害组织犯的罪过形式有时表现为单一的罪过形式,对伤害行为和伤害结果的故意和放任,即事先对伤害结果有预见;有时表现为复杂的罪过形式,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和伤害结果的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即事先对犯罪结果没有预见到。后者的特点在于构成要件是重叠的,有两个客体、两种罪过形式,且这些犯罪构成并非可供选择,而是缺一不可、均须具备,也就是说具有两个罪过形式却不是两个犯罪。虽然刑法第234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结果可以是过失的,从故意伤害(致死)罪同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上的区别是很容易得出这一结论的。两者的关键是故意杀人罪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死)罪只希望或放任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发生。因此,如果故意伤害(致死)罪中的致人死亡是故意的(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那么它将转化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性。可见,对行为人来说,只要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对产生伤害后果是要负责的。行为人自己都难以预料自己的伤害行为会达到什么样的伤害结果,组织犯同样无法控制所组织的伤害案件达到什么样的伤害结果。但是,为了准确的定罪量刑,对每个具体的故意伤害案件,又必须既要考虑组织犯的行为,又要考虑组织犯的主观故意和犯罪目的,符合共同犯罪的理论,体现罪行相适应,做到不枉不纵.

从司法实践来看,故意伤害组织犯、实行犯的表现形式呈现多种多样的形式,深挖其表现形式,探讨他们之间的联系和实行犯的相对***性,分清各自的作用,考虑其主客观表现,对给他们正确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二)故意伤害的目的明确下组织犯的罪责

1、实行犯的行为结果满足了组织犯主观故意

这种情况下,组织犯应对其希望心理支配下的共同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组织犯作为故意伤害案件的主犯并负首要责任,对此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无争议。

2、实行犯的行为结果未满足组织犯的主观故意

首先,实行犯的犯罪结果未达到组织犯的犯罪目的。组织犯要求重伤被害人,而实行犯只轻微伤了被害人。组织犯希望严重结果的出现,由于实行犯的原因,没有出现,就让组织犯对较轻的结果负责,是不妥当的。对无预谋的故意伤害,产生多大的伤害结果,行为人承担多大刑事责任,是符合法理, 但对有预谋的,有明确犯罪目的的故意伤害犯罪,实行犯的伤害结果达到组织犯的要求,对于组织犯来说,属于犯罪既遂,犯罪结果未达到组织犯的要求,属于犯罪未遂,为什么不让组织犯负重伤未遂的罪责?因此,无论实行犯是什么原因,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对组织犯的处罚应依照其组织的犯罪,即以故意伤害(未遂)定罪处罚,这符合我国刑法理论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充分体现对组织犯的打击力度和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力度。

转贴于 其二、实行犯的行为结果超过了组织犯犯罪目的。组织犯要求打被害人一顿,不希望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实行犯却致被害人死亡。如上述房屋开发商的案例,实行犯的行为结果却大大超出了组织犯的犯罪目的,但实行犯所犯之罪又确系按组织犯的授意所为,组织犯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还应分析实行犯的具体行为,如果实行犯确实按照组织犯的要求对被害人进行一般性的殴打,造成被害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如上所述故意伤害是特殊的案件,这个结果是难以预料的,组织犯与实行犯同样对犯罪结果负责;如果实行犯严重超过组织犯的要求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因此造成被害人伤亡的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是否让组织犯与实行犯同样对犯罪结果负责?实际上故意伤害犯罪的纷繁复杂的动态犯罪,对罪犯的处理要做到罪行相适应,就要认真分析实行犯和被害人具体行为。(1)在实施伤害的过程中,被害人明显处于劣势,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但是实行犯还是凶狠的对被害人殴打,以至造成被害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伤害结果严重的超过了组织犯的犯罪目的。可以看出实行犯故意超出组织犯的意***,刑法理论认为如果被教唆人所实施的犯罪性质未变,只是造成的后果大小不同,则教唆人对此应负责任,对组织犯处理时,应根据刑法总则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理组织犯;(2)在实施伤害的过程中,遭到被害人的强烈反抗,实行犯为了脱身,对被害人或者制止人实施严重的伤害,造成被害人伤亡的严重后果,表象上伤害结果严重的超过了组织犯的犯罪目的。这种情况下,实行犯已无力控制当时的局面,只有实施更严重的伤害行为,才能脱身,对此事态这样的发展组织犯应当预料到,实行犯造成的不同后果应在其故意之中,理应让他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组织犯对此情况下产生的伤害结果应当同实行犯一样承担责任,这样处理也符合我国的刑法理论。

(三)未明确伤害的程度时组织犯的罪责

实行犯的伤害结果为组织犯的意***所包容。实行犯伤害他人致轻伤、重伤,甚至死亡均为组织犯伤害他人的意***所包容的。这种情况下,不管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如何,组织犯均应对该危害结果负责。组织犯没有明确伤害程度,组织犯的犯罪意***表现为放任。即实行犯致人轻伤,组织犯应负共同致人轻伤的之罪责;实行犯致人重伤,组织犯应负重伤他人之罪责;实行犯伤害他人致死,则组织犯亦应负共同伤害他人致死之罪责,这是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观点。

司法实践中组织犯组织他人实施伤害而未明确伤害的程度的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有许多,如果一概而论,从法理上也难讲通。

1、实行犯实行组织犯要求的故意伤害,一般情况下,无论犯罪结果大小,组织犯均应对犯罪结果承担负责。(1)如果实行犯的犯罪结果明显超出组织犯的犯罪意***。如组织犯做生意中与被害人产生了矛盾,组织犯便找人打被害人一顿,来吓唬吓唬被害人,让被害人以后不敢同他争抢生意,结果将被害人打死。组织犯的犯意虽不明确,还可以确定是故意伤害被害人,但可以看出组织犯确实只是想对被害人一般的伤害。如果让组织犯组织犯对被害人的死亡完全负责,显然不妥,在定罪处刑中,在量刑要从轻,才是主客观相一致,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此种情形也存在如上述的两种形式,一是在伤害的过程中,实行犯能控制局势的情况下实施严重的伤害致被害人死亡,实行犯主观上有超限的故意,在处刑中,应对组织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组织犯在伤害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等原因,实行犯不能控制局势,为了逃跑才实施严重的伤害而致被害人死亡,应让组织犯对死亡结果负责。(2)实行犯的伤害结果明显不满足组织犯的意***。如组织犯用1万元钱雇人“收拾一下B”,伤害程度不明确,结果实行犯致B轻微伤,组织犯对伤害结果很不满意,并与实行犯发生了矛盾。由于组织犯始终没有说应当伤害的程度。此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对组织犯难以定罪处刑,但可以看出实行犯的伤害结果明显不满足组织犯的意***,组织犯的主观故意显然是为了让B受到严重的伤害,不对组织犯定罪处刑,就有违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放纵了犯罪,不利于打击犯罪。这也许就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体现?为了有效的发挥法律的社会作用。

2、实行犯未实行组织犯要求的故意伤害犯罪。具体有:(1)由于组织犯的犯罪意***不明确,致使实行犯领会错误,犯它罪。如组织犯与B有矛盾,组织犯请实行犯吃饭时说:“遇着机会你收拾B一下。”组织犯是想让实行犯打B一顿,但因实行犯平时常小偷小摸,以为组织犯让他偷B,即偷B一辆豪华摩托车。因为组织犯的故意伤害的程度未明示,此种情况下组织犯同时也是教唆犯,依据我国采用的刑法理论,被教唆人如果把教唆人的犯罪意***领会错了,实施了其他的犯罪,教唆人只按照他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负被教唆人实际实施的犯罪的刑事责任。此种情形能否给组织犯定故意伤害罪量刑,需要一定的法学理论予以支持。(2)组织犯的故意伤害犯罪表述明确,犯罪程度不明确,实行犯临时改变犯意,实施其他犯罪。如组织犯与B有矛盾,组织犯给实行犯500元钱,让实行犯夜里到B家,打B一顿。一日夜里,实行犯从窗户翻入B家,发现B家无人,就偷走B家近万元的财物。虽然,实行犯按照组织犯的犯罪意***,实行犯实施了组织犯要求的犯罪,但未遂,组织犯的犯罪目的是致被害人什么伤,不明白,实行犯构不成故意伤害罪。此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定组织犯的故意伤害罪,组织犯对实行犯的盗窃行为也不负责,如何处理组织犯的问题同样困惑着司法人员。

(四)犯罪对象的增加与转变时组织犯的罪责

实行犯根据组织犯的要求对犯罪对象实施伤害行为,但是在实施伤害行为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形,需要认真的探讨,并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便司法实践。

1、必要增加犯罪对象。如实行犯根据组织犯的要求对某人实施伤害时,遇到他人的强烈制止,为了实现组织犯的意***,或者为了逃跑,就对制止人实施伤害,造成制止人的伤亡。显然,犯罪对象超出了组织犯的意***,组织犯是否对所增加的犯罪对象的伤亡后果负责?司法实践中认为在故意伤害过程中,任何难以预料的情况都会出现,组织犯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都是有预见的,而且他也知道后果不由他来控制,所以,实行犯实施组织犯组织的伤害犯罪造成的不同后果都在其故意之中,理应让组织犯承担责任。但就此问题没有明确的具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界也存在争议。如2000年3月开庭审理的原平顶山市***法委书记李长河指使鲁耀民找人故意伤害吕净一的案件,李长河指使鲁耀民找人伤害吕净一,鲁耀民找了两人去伤害吕净一。两名实行犯事前无加害钟松琴(吕净一的爱人)的意***,实行犯在伤害吕净一的过程中,钟松琴发现后予以制止并与吕净一一起控制住一个实行犯,另一个实行犯临时起意对钟松琴予以加害,致钟松琴死亡。事后,李长河听说把钟松琴扎得不轻,很生气。应该说实行犯伤害钟松琴超出了李长河的犯意,但此案最终处李长河死刑,此案就是让组织犯对实行犯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的一个典型案例。

2、非必要的增加犯罪对象。如组织犯纠集十几人殴打B,为自己的弟弟出气,但没有找到B,为显示威风,谁劝就打谁。一名村民上前作一般性的劝解,实行犯即持砖块和石块将劝解人打死,致B轻微伤。此案没有组织犯伤害劝架人的意***方面的证据,对组织犯是否定罪?如果对他定罪?怎么对他处刑?笔者认为,虽然没有组织犯伤害劝架人的意***方面的证据,但是也没有组织犯防止实行犯伤害他人的措施的证据,组织犯有义务采取防止实行犯伤害他人措施,否则组织犯就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应对组织犯定罪,但处刑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此问题应有明确的、针对性的规定,否则,法律适用中就可能会出现混乱局面。

3、实行犯认为的犯罪对象。如组织犯知道A打电话“挖”其店里的技术人员,十分生气,让C纠集人打A一顿,吓唬吓唬A。C领着纠集来的十几人到火车站找A,在约定的地点见到A与B一块,C问有关人员是不是这两孩,有关人员说是哩,就约A到一僻静处,A与B一块到僻静处,C先打A,B问干啥理,其他人就打B,A挣脱跑掉,被纠集来的人就追打B,致B死亡。实行犯谁也不清楚A、B哪个是打电话“挖人”的人,把A、B都视为应被打的对象。实行犯认为把A、B一块打了是符合组织犯的意***的,即不明知超出组织犯的意***。此种情形,实行犯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组织犯的意***,在司法实践中,组织犯应对B的死亡负责。但实行犯的行为实际上不符合组织犯的意***,让组织犯对B的死亡负全部责任也有争议,须进一步探讨。

研究故意伤害组织犯,有利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便于准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司法实践迫切需要理论成果,同时,应注重相关的组织犯和实行犯的研究。本文对何为故意伤害组织犯及其存在形式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实践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故意伤害组织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由于自己的理论水平有限,文章中提出问题较多,但很难应用法学理论进行分析研究,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引起法学界、司法界的关注,正确认识故意伤害组织犯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参考文献资料:

1、苏惠渔:《刑法学》,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次修订版

2、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3、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3版

4、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不要伤害我篇7

伤害已经成为21 世纪上海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1]。开展伤害监测和干预已成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2],建立完善的伤害监测体系是伤害防制工作基础,而社区伤害监测则是整个伤害监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可以弥补二级和三级医院中急诊的监测不全[3]。通过分析虹口区历年社区伤害监测的数据,初步揭示近期本地社区伤害发生的流行特征,探讨社区伤害防制的策略,为进一步完善社区伤害监测体系以及进行社区伤害干预提供相关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本资料收集了2004年9月―2007年9月上海市虹口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家)门诊伤害监测报告病例。报告标准为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断为某种损伤,即因机械能、化学能、热能、电能及放射能等突然或短暂地作用于人体,超过机体的耐受能力而导致肌体的损伤,也包括窒息导致的缺氧和刺激引起的精神损伤。报告卡使用了上海市统一的《上海市社区伤害监测报告卡》,内容包括病人基本情况、就诊日期、伤害时间、伤害发生地点、伤害发生时活动、伤害原因、伤害部位、伤害性质等。由于在此3年中上海市统一对报告卡进行了2次修改,因此对3个版本的报告卡进行了重新整理和编码,所引用的数据来自3个版本报告卡中共有的信息。

社区伤害报告流程一般先由护士对病例进行初步的筛选,然后由临床医生负责报告卡具体填写,社区防保医生负责报告卡的核对和数据录入,区疾控中心负责质控和汇总。数据经过ExceL软件整理后运用SPSS 11.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共监测到社区伤害病例2 481例,其中男性1 192例,占48%;女性1 289例,占52%;年龄1~95岁,平均年龄(52.40±20.00)岁,其中男性伤害监测的平均年龄为(47.36±20.44)岁,女性伤害监测的平均年龄为(57.06±18.41)岁。伤害病例前5位的职业分别是退休(44.4%)、商业和服务业(10.0%)、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9.2%)、家务(7.3%)、专业技术人员(6.9%)。

2.2 伤害时间分布

从不同年份来看,监测的社区伤害病例数分别是2004年9月―2005年8月340例、2005年9月―2006年8月847例、2006年9月―2007年9月1 294例。从不同月份来看,7月、8月、9月为伤害病例高峰期,分别为330例、379例、338例,占总数的42.2%。从不同的发生时间来看,主要集中在5∶00~23∶00,期间出现2个高峰,第1个为8∶00~10∶00,报告的病例数为698例,占28.1%;第2个为下午2∶00~4∶00,报告的病例数为404例,占总数的16.2%。

2.3 伤害原因

跌倒、坠落为社区伤害报告病例中最主要的原因,共报告1 200例,占48.4%;位居第2的是物体、器具的机械性伤害,共报告659例,占26.6%;交通事故位居第3,共报告170例,占6.8%;动物伤害报告了153例,占6.2%。≤14岁及≥45岁的人群中,伤害首位原因是跌倒、坠落;15~44岁年龄组人群首位伤害原因是机械性伤害。

2.4 伤害性质

主要的伤害性质为浅表伤996例(40.1%)、骨折490例(19.8%)、开放性伤388例(15.6%)、脱位扭伤拉伤353例(14.2%)、挤压伤86例(3.5%)、肌肉肌腱损伤82例(3.3%)、烧烫伤68例(2.7%),此外还有少量的内部器官损伤(4例)、创伤性切割(2例)、腐蚀伤(1例)、神经脊髓损伤(1例)、其他(8例)、失访(2例)。各年龄组伤害性质的首位类型都为浅表伤。

2.5 伤害部位

下肢损伤报告734例(29.6%)、手指脚趾损伤600例(24.2%)、肩和上肢损伤420例(16.9%)、腰腹部下背骨盆损伤303例(12.2%)、头面部损伤239例(9.6%)、胸部损伤150例(6.0%)。14岁以下人群中伤害部位首位是头面部;15~44岁年龄组人群首位是手指、脚趾;45岁以上年龄组人群首位是下肢。男性的受伤部位多为手指、脚趾,而女性则多为下肢。

2.6 伤害程度

轻微伤害不需***的2 270例,占91.5%;中等伤害需住院***,但无伤残的173例,占7.0%;严重伤害需住院***,且有伤残的38例,占1.5%;本组资料中无死亡病例报告。

2.7 伤害发生的地点及正从事的活动

在监测病例中,伤害地点在家中有1 101例,占44.4%;在街道和公路有469例,占18.4%;在居住的公共设施的有310例,占12.5%;在工业和建筑区域的有254例,占10.2%;在学校、其他机构和公共管理区域的有163例,占6.6%;在贸易和服务区域的有118例,占4.8%;在体育和运动区域的有43例,占1.7%。45岁人群伤害发生地点首位是家里;15~19岁年龄组人群首位伤害地点是学校、其他机构和公共管理区域;20~44岁年龄组人群首位伤害地点是工业和建筑区域。男性的受伤地点最多的为工业和建筑区域,而女性则是家里。

伤害发生时在从事家务的有795例(32.0%)、工作的有519例(20.9%)、日常起居活动的431例(17.4%)、消遣活动的271例(10.9%)、驾乘交通工具的153例(6.2%)、体育活动的84例(3.4%)、学习的16例(0.6%)、回答为其他的或者不知道的211例(8.5%)。

3 讨论

国内外的经验证明,控制伤害的前提条件是掌握伤害的分布、导致伤害的原因和危险因素,从而开展针对性的防治,降低伤害的损失[4]。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伤害监测体系,社区伤害监测是整个伤害监测体系中很重要的一环,也是进一步开展社区伤害干预的基础。本次伤害监测病例变化的趋势可以看出,社区伤害监测的重要性已经逐渐被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重视,但是社区伤害监测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在于有效的质控手段,避免社区伤害病例的漏报告。我们认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完善的病例登记制度以及运用计算机对病例进行信息化管理是改善这一情况的有效措施,也是保证社区伤害监测数据完整和准确的可靠途径。

伤害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减少伤害的发生、死亡和残疾,降低伤害造成的社会负担和家庭负担[4]。社区伤害防制也一样,在进行伤害监测的同时更应该探索如何进行干预。社区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与二三级医院的伤害有很大的不同。本组资料提示我们在进行社区伤害干预时可以充分考虑社区伤害的特点,通过区分不同年龄性别,不同伤害发生场所,不同伤害类型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策略,同时围绕着社区卫生改革的重大机遇,将伤害防制工作融入并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伤害预防与控制的原则是“***府带头,全社会动员,居民参与”。每个部门或机构应责任明确,分工细致,真正做好伤害预防的实际工作,力争最低投入,最大收益,使伤害控制在较低的水平[6]。社区伤害防制是建设安全社区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社区伤害防制工作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全社会各部门积极参与。做好社区伤害防制工作不仅仅反映了我们社区卫生服务的水平,更是反映了居民应对伤害的应对能力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

4 参考文献

[1]卢伟,李延红,喻彦,等. 上海市伤害现状及其社区防制策略[J]. 环境与职业医学,2004,21(4):322-325.

[2]江国虹,纪艳,沈成凤,等. 天津市伤害监测分析与控制措施的探讨[J]. 中国慢性病预防与控制,2007,15(1):14-15.

[3]夏庆华,徐妙珍,唐传喜,等. 上海长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监测伤害病例分析[J]. 疾病控制杂志,2006,10(6):651-652.

[4]王声. 突出伤害控制在国家卫生***策中的应有地位[J]. 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4,25(9):825- 826.

不要伤害我篇8

【关键词】儿童;意外伤害;预防

目前,意外伤害已成为威胁我国儿童健康和生命的首要原因,无论农村还是城市,0-14岁儿童伤害死亡均占第一位。儿童意外伤害已被国际学术界确认为21世纪儿童期重要的健康问题[1]。意外伤害可导致儿童暂时或永久性身心发育障碍、残疾甚至死亡,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预防儿童意外伤害,采取综合干预措施,是降低我国儿童死亡率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卫生保健发展的重要目标。本资料对2008年6月2010年6月门诊急诊室就诊的166例儿童意外伤害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现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以2008年6月2010年6月门诊抢救病例记录及急诊工作日志登记为依据,筛选儿童意外伤害166例,其中男113例,占68.1%,女53例,占31.9%,男:女为2.13:1。

1.2诊断标准及分类 伤害诊断标准为有意外伤害的原因,经医疗单位诊断,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损伤和中毒的外部原因进行分类。

1.3统计学方法 资料分析应用统计软件SPSS10.0,统计方法采用X2检验,p<0.05为差异有显著性。

2结果

166例意外伤害中,男性113例(68.1%),女性53例(31.9%),发生意外伤害男女性别差异有显著性(p<0.05)。中毒38例(22.9%),跌落伤37例(22.2%),烫伤26例(15.7%),窒息24例(14.5%),溺水21例(12.7%),交通事故20例(12.0%),有6例死亡,其中中毒、窒息各2例,溺水、交通事故各1例。不同年龄段儿童发生意外伤害的种类见表1。

表1不同年龄段儿童发生意外伤害的种类

3讨论

防止意外伤害是降低儿童死亡的重要措施,意外伤害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导致,不同类型事故常造成伤残,严重者死亡。有关资料报道,意外死亡在我国前10位主要死亡因素的比例中排列第4位,在0-14

岁儿童死亡因素中,意外伤害死亡已上升为第1位[2]。因此, 预防儿童意外伤害死亡是降低我国儿童死亡的重要措施,也是当前儿童保健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儿童意外伤害中男性明显高于女性,这与男女儿童的行为差异相关,男童较女童好动、好斗、爱玩危险物品,受伤的机率比女童多。0-3岁婴幼儿是儿童意外伤害的高危人群,此年龄段儿童生活经验不足,对外界事物有强烈的新鲜感,辨别能力差,是意外伤害的好发年龄阶段。

中毒居意外伤害第1位,该类发生原因与各年龄段生理心理发育有很大关系。主要有药物中毒、食物中毒以及一氧化碳中毒,主要是由于儿童年龄小,活动性大,识别能力差,缺乏识别农药、鼠药等有害和危害物品的知识,家长缺乏防范意识,药品、物品、食品保管不当,缺乏用药知识,液化气使用不当等,提醒家长须注意看管。跌落伤居意外伤害第2位,本次调查跌落伤为37例,从床上跌落15例,其中1岁以内儿童10例,从楼梯、凳子或窗台上跌落所致为19例,说明随儿童年龄的增长,活动的范围和环境已经发生较大的变化,家长和教师也应有针对性地对儿童进行看护。烫伤有82%因开水或热烫引起,这类伤害主要因为儿童认知能力比较差,常在玩耍或活动时不慎被烫伤,应将开水瓶、茶杯、电熨斗等妥善放置,避免儿童接触热源,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伤害的发生。

儿童意外伤害常造成机体功能受损、伤残甚至死亡,意外伤害的发生不仅与小儿自身发育因素有关,且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家长育儿知识及社会管理密切相关。因此,通过安全技术实施、安全教育、安全立法及监管,减少环境的危险及建立健康安全的生活方式,大部分伤害可以避免[3]。儿童意外伤害多在急诊科就诊,病死率高,后遗症多,因此,医务人员急救技能的提高以及抢救最佳时机的把握,对降低病死率及致残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丁宗一.大力开展儿童期意外损伤的检测与干预[J].中华儿科杂志,1999,37:653-654

不要伤害我篇9

一、中小学校园隐性伤害及其特点

顾名思义,中小学校园隐性伤害是无形的、很难用观察来发现和衡量的内隐性伤害,它区别于显性伤害而存在,主要指对学生的思想感情和精神领域的伤害,以及由于感情和精神损害而引发身体上的非直接伤害。作为伤害形式,从隐性伤害与显性伤害的区别来看,中小学校园隐性伤害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隐蔽性。隐蔽性是隐性伤害最显著的特点。可以通过三方面来说明:从第三者角度来看,这种伤害难能从表面上看出来,即难能从表面上看出哪些学生受到过或者正处于某种伤害中,而只有深入他们的生活,长期细微地观察其行为举止才能得出结论;从受害者本人角度来看,伤害造成的影响对他们是深有感触的,但这些影响到底有多大、具体产生哪些影响难以分辨或形容;从伤害实施者来看,并不是所有伤害行为都是他们有意的,有时则是他们无意的行为而导致隐性伤害。

第二,依附性和不确定性。中小学校园隐性伤害常常伴随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同学问的粗鲁行为、学校管理失误等产生,因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同时,这些伤害的行为、来源、表现和影响等诸多方面又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例如,教师伤害行为,有体罚、辱骂、人格侮辱和讽刺等多种方式,但绝不仅仅就这么几种,有时教师不经意间的一个动作、一句话都会对学生造成伤害。除此之外,中小学校园隐性伤害还包括同学之间的伤害和学校管理方式不当造成的伤害等,这些就决定了隐性伤害的表现方式存在不确定性。隐性伤害的影响也是不确定的。不同方式会产生不同伤害,同种方式在不同情境下也会产生不同伤害影响,同方式在相同情境下造成的伤害也因人因时而异。

第三,难以衡量性。与显性伤害一样,隐性伤害客观上也存在不同程度,有的隐性伤害是轻微、暂时的,过一段时间就会因遗忘而痊愈,有的伤害则是深远、长期、刻骨铭心的,甚至会影响学生一生。但与显性伤害不同的是,隐性伤害很难根据客观的标准来具体测量和区分,因而现实中几乎没有轻伤和重伤之别。正因为隐性伤害存在难以衡量性,因而造成了实践中对隐性伤害及其实施者法律规制和惩戒存在薄弱性。

第四,潜在性和延续性。显性伤害的受害人会在伤害行为实施之中或之后立刻感受到疼痛,并会伴随着伤痛的消失而逐渐消除,其影响也会在身体康复后停止。但隐性伤害则不然,受害人一般不会在第一时间感受到,而是过后逐步意识到或体会到,但一旦受害人发觉这种伤害就会潜藏于心,一旦再次经历某些人或事,就会唤起记忆中的痛苦,而且如果不脱离引起伤害的环境的话,这种伤痛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断和反复地刺激心灵,甚至会由心理作用于生理,使其身体健康受到伤害。

需要强调的是,隐性伤害大多情况下只有受害者自己能体会到,有时甚至自己都没有察觉,但对其以后的行为却产生了难以磨灭的影响。正因为它不易察觉,所以也就不被人所关注。然而,由于中小学生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期和完整人格的塑造期,隐性伤害的发生将对其一生造成深远影响,直接影响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由此可见,中小学校园隐性伤害于成长中的中小学生来说具有长期、难以估量的影响。

二、中小学校园隐性伤害的体现

虽然中小学校园隐性伤害具有内隐性、难以衡量性和迟滞性等特点,但它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是确信无疑的,而这也正是中小学校园隐性伤害的具体体现。

(一)危害学生的心理健康

学生心理上所受的伤害在短时间内不易被人察觉,但影响深远且难以弥补。从心理伤害角度来看,隐性伤害包括挫伤学生的自尊心、扭曲学生的正常人格、妨碍学生自我意识的发展、摧残学生的感情健康。首先,学生自尊心的伤害是隐性伤害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自尊心既指个人对自我的尊重也指别人对他(她)正当权利的尊重。当对自尊心的伤害达到一定程度时,“超我”的堤防可能被冲溃,失去了对美好事物的向往与追求,开始自暴自弃、消极冷漠,甚至做出一些伤人伤己的极端行为。其次,导致学生的正常人格被扭曲。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只有当人各种不同需要被逐级满足后才能形成健康完整的人格。然而,隐性伤害的影响使得学生心理经常处于压抑、无助和恐惧的状态,这必定会影响他们健全人格的发展,以致出现人格扭曲和畸形。最后,中小学校园隐性伤害还表现为对学生健康情感的伤害,因为教师的体罚或变相体罚,使得他们害十白、逃避,甚至憎十艮老师;因为同学欺辱,使得他们孤独离群;因为学校管理失误,导致他们厌恶校园生活。

(二)损害学生的身体健康

不要伤害我篇10

【关键词】 创伤和损伤;对比研究;流行病学方法;儿童

【中***分类号】 R 179 G 479 R 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8)04-0316-03

近年来,伤害已成为主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健康与生命。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伤害已成为青少年的首位死因[1]。我国因伤害造成的儿童死亡占儿童死亡总数的26.1%,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以每年7%~10%的速度增加[2]。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资助下,笔者于2005年对江西省南昌市儿童进行了伤害流行病学调查,以了解南昌市儿童伤害的流行特征,为制定相关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用3阶段分层、整群与规模大小成正比的概率抽样方法进行抽样,选取调查时已在南昌市户内居住(包括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超过15 d的所有人员,包括新生儿、短期出差1个月以内或去其他人家寄宿15 d以上、在校寄宿的中小学生,以及因病或伤害长期住院者。共对南昌市各县区的9 155名0~17岁儿童进行了调查。

1.2 伤害的界定标准 伤害是指突然发生的事件对人体所造成的损伤,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3]。此次研究的伤害仅包括致死性或非致死性人体损伤的伤害事件,造成了就医或误学/工1 d及以上或死亡。

1.3 方法 本调查所用问卷是在儿童安全联盟于东南亚国家和北京调查所用标准问卷的基础上,根据江西省城市、农村实施的预调查分析,经3次修改完善后,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可的调查问卷。并由经过专门培训的调查员入户进行问卷调查。为保证调查质量,成立了质量控制小组,在调查实施前对专职督导员和调查员进行严格培训。调查现场质量控制采取多级监督、复核和卷面审查的方法。调查资料由专业的录入公司采用双人双机录入。所得数据运用SPSS 13.0进行统计学分析。

2 结果

2.1 总体情况 见表1。

共调查0~17岁儿童9 155名,其中1 a内伤害发生436例,发生率为4 762.4/10万。由表1可见,0~、1~岁组中,男女儿童伤害发生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2.388,P=0.122;χ2=2.435,P=0.119),5~、10~岁年龄组儿童伤害发生率均是男性高于女性(χ2=6.799,P=0.009;χ2=5.377,P=0.02)。15~17岁组男女儿童伤害发生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2.104,P=0.147)。1~17岁儿童伤害发生率均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降低(χ2趋=121.5,P=0.001)。

2.2 儿童伤害类型分布 在调查的伤害类型中,发生率排在前3位的依次为跌伤(1 627.5/10万)、动物致伤(1 093.3/10万)和道路交通伤(644.5/10万)。上述3类伤害分别占伤害发病构成的34.17%,22.94%和13.53%。其他伤害分别为锐器伤(10.09%)、钝器伤(6.42%)、烧烫伤(5.50%)、扭伤(3.90%)、加害行为(1.83%)、被下落物击中(0.69%)、窒息(0.46%)、电击伤(0.23%)和溺水(0.22%)。

由表2可见,各年龄组儿童伤害类型分布不同,0岁组主要伤害类型是钝器伤、烧烫伤、跌伤、交通伤;1~4岁组的主要伤害类型是跌伤、动物致伤、锐器伤;5~9岁组和10~14岁组的主要伤害类型是跌伤、动物致伤和交通伤;15~17岁组伤害的主要类型是交通伤、跌伤、锐器伤。

道路交通伤发生率为644.5/10万,在儿童伤害中占第3位。以15~17岁组最高,达715.7/10万,0岁组最低,为252.5/10万。男通伤发生率(639.5/10万)与女性的交通伤发生率(650.8/10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831,P=0.362)。城市儿童道路交通伤发生率(786.4/10万)高于农村儿童(593.6/10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7.475,P=0.006)。

道路交通伤发生时儿童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最多的是自行车,占59.3%;其次是步行,占23.7%;再次是摩托车,占6.8%;其他如三轮车、公共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卡车、电动车等占1.7%。

2.3 城市和农村各年龄组儿童伤害发生率 城市和农村各年龄组儿童伤害发生率相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的年龄组为5~9岁组(χ2=8.968,P=0.003)。农村儿童伤害发生率(5 238.2/10万)高于城市儿童(3 435.4/10万),χ2=13.135,P=0.001。

3 讨论

目前,伤害已成为我国居民的主要死因之一,不仅加大了直接医疗费用的支出,而且造成潜在生产力的巨大损失[4]。国外有关伤害的研究表明,青少年是伤害的高发人群[5]。此次调查结果显示,南昌市儿童伤害发生率为4 762.4/10万,男童伤害发生率高于女童,可能与男童相对好动、顽皮和冒险等心理因素及行为特点有关[6]。各年龄组中,以1~4岁组的伤害发生率最高,可能与1~4岁组的儿童尚未形成相对成熟的自我保护意识且活泼好动有关。只要社会、学校和家长共同做好健康教育工作,消除伤害隐患,伤害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7]。在0岁组中,男女儿童伤害发生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而其他各年龄组均是男性高于女性,而男性和女性伤害发生率均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降低。

农村儿童伤害发生率高于城市,可能与农村相对于城市来说存在更多能导致伤害发生的危险因素,如农村的猫、狗等均为放养,加大了发生动物咬伤的危险性;同时农村相对缺少安全教育,也是导致农村儿童较城市儿童更易发生伤害的原因。农村儿童伤害的预防对策,主要应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伤害的健康教育,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应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管理,减少各种伤害的发生[8]。

在此次调查的12种类型的伤害中,排在前3位的依次是跌伤、动物致伤和道路交通伤。跌伤居此次伤害调查的第1位,该类伤害的发生有其规律性,其发生原因多与玩耍和运动有关,只要多加防范、改变危险环境可降低跌伤的发生率[9]。本次调查跌伤的儿童,主要为从楼梯上、窗台上甚至床上坠落而致,此类伤害可以通过加强防护栏及改变坠落面的性质等加以预防。

道路交通伤中,以15~17岁组发生率最高,与这个时期儿童好动的行为特点有关[10]。一方面他们已有了与成人几乎相同的走出家门的机会;另一方面在心理和生理上又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较易受到伤害[11]。城市儿童道路交通伤高于农村,这与城市的道路复杂、车辆多、人流多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儿童又具有活泼好动、自我防护能力差的特点,所以应加强城市的交通管理,创造一个相对安全的生活环境。同时也应该加强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国外也有不少降低伤害成功的例子可以借鉴,例如日本每年2次在小学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教育主要采用游戏的方式,儿童容易接受,也有兴趣学习[12]。通过教育改变人们错误的认识,消除侥幸心理,使居民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也保护他人的安全。

在我国,伤害也已成为儿童严重的健康问题,由于我国的经济、文化、传统习俗的特点,使得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水平处于较高状况[13]。伤害作为一个常见、多发性损伤,已经构成了城市与农村儿童身心的严重威胁。根据儿童伤害相关行为发生特点,全社会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早期安全教育[14],使儿童了解日常生活中面临的各类危险,开展生活技能教育,使儿童掌握控制情绪、沟通交流技巧,完善自我教育,提高自我概念;同时,应增强***力度,减少交通和游泳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将儿童伤害造成的危害控制在最低水平。

4 参考文献

[1] 王声.我国伤害流行病学亟待开展.中华流行病学杂志,1997,18(3):131-133.

[2] 向伟,丁宗一.儿童意外伤害的预防措施.中华儿科杂志,2003,41(11):876-879.

[3] 张东,鲍晨辉,冯春荣.北京市西城区中小学生意外伤害现况调查.现代预防医学,2005,32(11):1 470-1 472.

[4] 刘婷婕,吕旺盛,张克明,等.大学生伤害健康教育的需求评估.中国学校卫生,2007,28(6):498-500.

[5] LAWERENCE RB,DINESH M.Injury control.Oxford:University Press,1996:1.

[6] 李炳雄,陈寿江,程梅月,等.永康市中小学生意外伤害分析.中国学校卫生,2002,23(4):366.

[7] 林汉生,郭畅,王声,等.广州某中学学生常见伤害类型及其原因分析.中国学校卫生,2001,22(6):513-514.

[8] 张乃杰,赵旭明,徐雪华,等.莱州市农村居民伤害的流行病学调查.医学动物防制,2004,20(12):732-734.

[9] 肖艳杰,李锦伟,高献树,等.青年学生跌伤的回顾性调查分析.锦州医学院学报,2003,24(4):30-32.

[10]李湘生,宣英琴,朱敏,等.中学生伤害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中华流行病学杂志,1997,18(3):146-149.

[11]高爱萍,陆秀文.儿童交通伤害相关因素分析与干预.南方护理学报,2005,12(2):17-19.

[12]徐浩锋,李剑森,马文***,等.广州市部分人通伤害意识定性研究.华南预防医学,2005,31(2):29-31.

[13]张立新.儿童意外伤害的因素及预防措施.中国妇幼保健,2005,20:1 048-1 049.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不要伤害我10篇

学习

四级万能作文10篇

阅读(27)

本文为您介绍四级万能作文10篇,内容包括四级作文高分万能金句,英语四级作文必背万能句。3)Thefollowingreasonscanaccountformyinclination.如下的原因可解释我的倾向。4)TomakemyselfasplainasIcan,Ishouldgivemystand

学习

天堂作文10篇

阅读(25)

本文为您介绍天堂作文10篇,内容包括天堂作文范文,天堂作文。鲜花。嫩草。在田野边的土里生长着不屈的生命,任凭人们的践踏,但是它依然显出生机。散放着美丽。小孩子们在草地里放风筝的身影,奔跑着。用力扯着拉风筝的线。在天空中飞舞着。蜻

学习

小道理10篇

阅读(23)

本文为您介绍小道理10篇,内容包括小道理可以用文字说明大道理,小道理故事。最适合中国国情,最有利于计划生育,最生动证明生女比生男幸福指数更高的一条标语,是杭州某楼盘的广告:“你可以不买房,除非你摆平丈母娘。”有人爱你爱得发疯,你活得有

学习

公司简介翻译10篇

阅读(45)

本文为您介绍公司简介翻译10篇,内容包括公司简介的语言特征及翻译,一百字左右的翻译公司简介范文。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几十年里,中国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许多企业在寻求发展机会时,并不会把目标市场集中在国内,跨国战略已成为

学习

学校工作总结小学10篇

阅读(20)

本文为您介绍学校工作总结小学10篇,内容包括小学学校每周工作总结美篇,学校工作总结汇报小学。打造“高效课堂”,积极推进语文主题教学,不断改变教学观念、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着眼于教师课堂教学效率的提升,努力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识、技能和

学习

传统市场营销论文

阅读(18)

本文为您介绍传统市场营销论文,内容包括市场营销论文完整版,关于市场营销论文完整版。2.成本支出小、收益大。网络营销具有成本支出小、收益大的特点,相比较传统的市场营销而言,传统的市场营销方式需要开展相应的营销活动,需要消耗大量的人

学习

百年追梦全面小康10篇

阅读(19)

本文为您介绍百年追梦全面小康10篇,内容包括百年追梦全面小康文章推荐意见,百年追梦全面小康的故事。在卖火柴小女孩眼里,梦想是飘香的烤鹅,是奶奶温暖的双臂。在邓亚萍眼里,梦想是坚持心中永不服输的信念,只要你肯努力,就一定能够成功。在“

学习

技术设计方案10篇

阅读(19)

本文为您介绍技术设计方案10篇,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详细设计怎么写,技术方案设计流程。2.1公网双栈公网双栈改造主要针对地址不紧缺的城域网,对核心层CR、汇聚层DR和业务接入控制层的BRAS、SR进行双栈升级,开启IPv6路由协议;对支持V6宽带接入

学习

友谊节10篇

阅读(19)

本文为您介绍友谊节10篇,内容包括友谊节文案,友谊节的情感语录。亲朋好友相聚,情人恋人相聚,你我他相聚,大家一起为明天更美好而相聚!在晚会开始之前,请允许我代表人民网网友联谊会送上节日的良好祝愿和真诚的问候!祝愿伟大的祖国欣欣向荣,祝在

学习

讲立严心得体会

阅读(49)

本文为您介绍讲立严心得体会,内容包括严立心得体会,讲忠诚严纪律立功的心得体会。第三,坚定不移“立***德”。明大德,强化***性锤炼;守公德,强化宗旨意识;严私德,强化廉洁纪律。透过鲁炜等严重违纪案件警示我们,不修品德必会丧失官德。也反复强

学习

扶贫先进单位事迹材料模板

阅读(21)

本文为您介绍扶贫先进单位事迹材料模板,内容包括扶贫先进典型个人事迹模板,扶贫先进单位事迹材料。因此,我单位把职工的生活当做我们的第一牵挂,对困难职工的工作生活等十分重视。我单位职工突发重病,住进医院,我单位十分重视,积极向上级部分

学习

信贷工作汇报

阅读(19)

本文为您介绍信贷工作汇报,内容包括信贷每日工作汇报,信贷部门工作汇报。特别是今年,借助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好转、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宏观经济状况改善、国企改革推进的大好时机,在省分行领导下,我行建立了有效的风险贷款退出和风

学习

学校宣传10篇

阅读(45)

本文为您介绍学校宣传10篇,内容包括学校宣传文案,关于宣传方案范文汇总十篇。二、工作目标法治宣传教育是学校教育重要任务,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法治教育工作,坚持教育为本,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坚持预

学习

施工工艺论文

阅读(28)

本文为您介绍施工工艺论文,内容包括施工工艺及步骤论文,施工技术与施工工艺论文。通过现场试验,验证在设计锚固土层(主要为泥炭质土、粉质黏土及黏土)中锚索体的黏结锚固强度,从而确定锚索在本地层设计承载力的合理性;确定在该场地地质条

学习

校园伤害事件10篇

阅读(633)

本文为您介绍校园伤害事件10篇,内容包括校园人身伤害事件及分析,关于校园学生互相伤害的案例。A应该92.6%B不该7.4%C说不清0.0%2.如果媒体可以报道校园暴力伤害事件,那么该如何报道?A客观中性51.9%B突出报道,以引起人们的关注3.7%C低调

学习

勿让假睫毛伤害眼睛

阅读(28)

本文为您介绍勿让假睫毛伤害眼睛,内容包括接假睫毛有伤害吗,假睫毛伤害自身睫毛吗。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许多爱美的MM为了使双眸更大更有神,每天都会佩戴假睫毛。但是,美丽的背后也存在着许多隐患,严重的可能会影响到眼睛的健康。假睫毛的分

学习

光污染,会带来什么伤害

阅读(29)

本文为您介绍光污染,会带来什么伤害,内容包括何为光污染简述光污染的危害,光污染的危害简略概括。亿万年进化的结果,许多生物依靠星辰和月亮的微光辨别方向,而人工光的泛滥对它们形成误导,常常造成致命的伤害。据多伦多“人工光危害研究中

学习

司马南被扔鞋的经济伤害

阅读(18)

本文为您介绍司马南被扔鞋的经济伤害,内容包括司马南演讲被扔鞋现场掌声一片,海南大学司马南扔鞋完整。司马南在海南大学演讲时被听众扔鞋一事在微博上引起巨大争议,有人说要文明辩论不要攻击人身,有人说双方话语权不对等,因此扔鞋是无奈的

学习

陈小鲁:向那个荒诞年月中受伤害的老师道歉

阅读(36)

2013年10月7日,一场特殊的道歉会在北京八中对面一家茶社的会议室里举行。长桌两边的与会者,无论是当年的老师,还是当年的学生,大多已头发花白。穿着蓝格布衬衫的67岁的陈小鲁首先发言:“像曹操讲的,譬如朝露,去日苦多。有话不说,就太晚了。我想

学习

“隐形药水”显性伤害

阅读(22)

本文为您介绍“隐形药水”显性伤害,内容包括隐性梅毒变成显性梅毒,单眼皮是隐性还是显性。和眼睛亲密接触的眼药水近来负面消息不断,先是微博爆出眼药水有毒,市面上滴眼液均含有防腐剂成分;紧接着又传出博士伦眼药水含有墨水,召回3.6万瓶的

学习

机械伤害事故及其预防

阅读(34)

本文为您介绍机械伤害事故及其预防,内容包括预防机械伤害,机械伤害预防与急救。【摘要】机械伤害是指机械做出强大的功能作用于人体的伤害。本文主要对机械伤害事故及其预防进行分析。【关键词】机械伤害;事故;预防机械设备是现代化生产中

学习

朱某故意伤害案

阅读(21)

本文为您介绍朱某故意伤害案,内容包括王某故意伤害案,朱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同事,二人平时无矛盾。2013年10月一天上午8时许,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后在公司同事的劝说下分开,分开后,被告人朱某头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