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论文第1篇
1.1化学性危害因素
化学性危害是指各种有害化学成分逸入空气中长期接触不仅对人体皮肤、呼吸道造成损伤,严重的可以致畸和致癌。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的接触到各种化学制剂(如医学检验工作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临床诊疗工作和医学科研活动中化学消毒剂的广泛使用;肿瘤患者***过程中越来越多新型化疗药物的普遍使用等),由于大多数工作场所密闭通透性差,且医务人员特别是护理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接触时间长,极易损害身体健康,职业危害不容忽视。
1.2物理性危害因素
物理性危害是由紫外线、高温噪音、负重及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产生的辐射性对医务人员造成的身体危害。由于其差异性所造成的危害存在很大区别,其中辐射性危害对人体健康损害最大。随着新业务新技术的不断开展,特别是介入医学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临床医务人员参与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由于物理性放射物质看不见摸不到,部分医务人员忽视其危害作用,而不重视有效防护,同时因其具有积蓄性,严重损害人体组织,致使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1.3心理性危害因素
医护人员工作压力大,工作时间长,生活不规律,长期处于职业应急状态以及紧张的医患关系等,均可造成不良的心理状态,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调整和释放缓解,将极大地影响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
2职业危害安全管理的做法和措施
2.1完善组织机构管理
我院成立了以一把手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职业防护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成员职责分工明确,加强对各科室职业防护安全管理督导,定期召开例会,开展相关科室职业危害因素自查与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2.2建章建制
制度的建立是相关工作长期有序开展的前提,而制度的落实则是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保证。为有效做好职业防护管理,我院制定了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传染病报告与预检分诊制度、职业病管理规定、职业防护管理制度、职业暴露报告管理制度、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职工体检与休假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并在日常工作中进行贯彻落实。
2.3培训教育
职业防护的培训教育是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2]。我们通过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广大医务人员树立良好的自我防护意识,掌握防护技巧。我们针对各专业和各科室的实际情况分类分层次采取岗前培训、院内培训和外出培训的方式,使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培训率和考核合格率>90%,通过培训大家深刻认识到预防是关键,有效的预防比***更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
2.4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登记评估系统
医院建立了较完善的职业危害报告登记处理评估体系[2]。成立了由院感办、公共卫生科、实验室和以感染科为主的相关临床科室共同参与的职业危害评估小组,出台了医院“职业暴露评估处理程序”,从职业危害发生的报告、登记、评估,到处理信息反馈直至后期跟踪建档都有明确的规范和职责分工,进一步规范了医院职业暴露管理,并与院外相关业务单位如市疾控中心形成了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使遭受职业危害的医务人员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规范的处置,有效杜绝职业危害的发生。
2.5安全防护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定期演练,不断完善防护设施,添加和配备防护设备,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监测,强化宣传教育和督导管理,以最大限度消除职业危害因素。
2.6强化重点科室、高危人群的监管
通过调研确定医院职业危害的重点科室和高危人群,强化平时督导,加强相关科室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及时改善条件和环境,定期开展高危人群的健康体检和***苗接种,并建立健康档案,组织高危科室人员外出培训学习,提高相关工作人员防护水平和意识。
2.7改善环境和条件
院领导和职能部门高度关心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组织开展有益的文体公益活动,创造条件提高和落实相关福利待遇***策,使工作人员工作压力得到释放、心情舒畅,为医务人员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有效保障职工身心健康。
3取得的成效
1)提高了医务人员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培训教育使医务人员获取职业危害防护知识,树立了良好的防护意识,强化医务人员自我保护能力。2)规范了职业危害管理。我们通过强化组织领导,建章建制,完善了评估系统,明确了职责,理顺了报告处理流程,进一步规范了医院职业危害管理,确保了遭受职业危害的医务人员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规范的处置,极大地降低了危害风险,有效保障医务人员安全与健康。3)确保了安全。通过强化督导和监管,及时配备和完善了防护设施,建立了安全预案演练常态机制,有效降低了职业危害的发生,杜绝了相关安全事故的发生,近三年职业暴露人员中,无1例发生职业暴露后被感染,亦未发生院内辐射安全事故。4)有效调动了工作人员积极性。通过出台“管理办法”,很好地落实了相关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极大地改善了工作环境和条件,充分调动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其以良好的心态投入临床工作中。
4讨论
医疗机构论文第2篇
1实施药学服务的背景
1.1实施药学服务的前提
人类疾病普遍化及人们对提高生命质量的期望是实施药学服务的前提。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患者不仅自我保健、自我药疗的意识逐渐增加,还对药物不良反应、使用注意事项等用药知识越来越关注〔3-5〕。因此,药师在保障药品供应后还需要提供咨询服务,解决患者用药问题,指导患者科学合理用药。药学主动服务意识的建立,不仅增加了患者和医生的关系,同时还促使药房工作人员保持学习的心态,学习新知识,了解药学新动态。
1.2实施药学服务的基础
社会公众对药学服务的迫切需求是实施药学服务的基础。药学服务是贯穿整个疾病***全过程的主动服务,是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6,7〕。药师应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向公众提供直接的、负责任的、与药物使用有关的服务,以提高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而实现改善和提高人类生命质量的目标。只有大力开展药学服务,才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1.3实施药学服务的制度保障
药学学科的发展为药学服务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为药学服务奠定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近年来,以计算机科学、生物学、化学等学科为代表的多学科融合在药学学科中取得了突跃性的发展,药学学科迅速向多元化发展。药房中的药品是保证供应患者药物需求的根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药品的管理是根据药品的性质及用途来决定的〔8-10〕。如药品效期管理,对于近效期药品,遵循近效期先出、陈货未尽、新货不出的原则,从源头上保障了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药品定期盘点管理,建立药品实时消耗动态库存数据库,不仅能及时发现变质、破损等药品,确保患者用药的质量安全,同时还能及时准确掌握药品库存信息,提高药品保障供应能力;针对麻醉、精神类药品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管理,麻醉类药品应按照专用处方、专用账册及专用登记册、专人保管等管理模式,并且每日交班时要严格清点,做到账实相符。
1.4实施药学服务的技术保障
药师素质的提高与队伍的壮大为实施药学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障。药房工作人员的素质是影响药房工作展开,更是影响药学服务质量的关键。因此,提高药师的素质尤为重要,作为药房工作人员,应掌握专业知识,熟悉药品性能,时常关注药学发展前沿,不断创新,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高自身素质〔11,12〕。此外,近年来各个高等医科类院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药学服务人员,壮大了药学工作队伍。最后药房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药房工作人员服务意识的培养,提高药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进而提升服务质量,建立良好的医院形象。
2开展药学服务的关键
开展药学服务的关键是信息沟通能力。药学服务是药师利用专业的药学知识向社会公众提供与药物有关的服务,达到安全用药,经济用药,提高人类生活质量的目的〔13,14〕。因此,药师调配药品后,还要提供咨询,通过药师科学、专业、严谨、耐心的回答,指导患者用药。所以,提供药学服务的人员除了具有扎实的药学专业知识、临床医学基础知识以及开展药学服务工作的实践经验和能力外,同时,还应具备较高的交流沟通能力和技巧,以及一定的投诉应对能力和技巧。有经验的临床药师分享,药师与患者的沟通有以下技巧:①认真聆听:能够集中精力认真地听患者的诉求,再对症下药,有目的地解决患者的需求,指导患者科学合理用药。②注意语言的表达:与患者交谈中,要保持热情的心态,耐心的指导,以提出问题代替批评或命令;保留对方的颜面,有相反意见时,尽量不要当场指责。③注意非语言的运用:在与患者沟通中,尽量保持眼神的交流,一个关心的眼神,能够缓解患者焦急的心理。④注意掌握时间:在适当的时机与场合中进行沟通。当患者有需要指导用药时,再指导用药,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⑤关注特殊人群:对于老人、特殊体质、有慢性疾病、同时患有多种疾病等特殊人群,有针对性的引导,可以快捷的达到指导科学用药的目的。
3建立药学服务意识的意义
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及国家药品监督体制的健全和完善,药师的职责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对于医疗机构的药学人员,由以前的处方调配为主的工作,逐步转为向病人提供用药指导的药学服务。药师认识到药学服务,建立起主动服务患者的意识,通过与患者面对面的交流,能让患者感受到药房工作人员积极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素养,同时让患者享受优质专业的服务,并增加患者对医务工作者的信任,进而提升患者的用药依从性,对患者病情的缓解及***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药师主动服务意识的建立,使药房工作人员可以零距离的服务患者,进而使医患关系更加密切〔15〕。同时药师建立主动服务患者的意识后,药师的专业素养和人文素质也可以得到更好的提高,为树立医院良好形象起到重要作用。此外药师建立起主动服务患者的意识对确保合理用药和收集用药信息,也提供了巨大便利。
4小结
医疗机构论文第3篇
1.1医学会的社会属性
社会组织,又称非***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等。这些叫法在内涵上区别不大,与***府、企业相区别,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府性、***性、自愿性和公益性等基本特征。我国目前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医学会属于社会团体。作为我国最具影响力的社会团体之一,各级医学会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华医学会成立于1915年,笔者所在的常州市医学会成立于1948年。各级医学会是按照1998年10月25日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府民***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医学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组织,医学会在全国范围内都建立了健全的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医学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设有省级医学会,各地级市也都设有市级医学会,而且都有着十多年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验。中华医学会自2002年开始承担***府转移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以来,累计在全国建立了400个鉴定机构,医鉴工作人员达1500人,建立了拥有10万名医学专家的医鉴专家库。医学会作为一个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始终把客观、公正、专业、公益作为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鉴定质量不断提高,公信力不断提升,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外,又先后承担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职业病鉴定等多项***府转移职能,在将来将承担更多***府转移职能,医疗损害鉴定也应该确立医学会的主渠道作用。
1.2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属性
2005年9月30日经***批准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条件规定如下: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有不少于20万~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申请门槛过低,加上利益的驱动,导致了司法鉴定机构数量的泛滥。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江苏全省共有60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许多都是由二级医院设立或是由退休法医组成。技术力量及各方面条件都非常有限,根本不具备承担医疗损害鉴定的能力。司法鉴定机构属于***运作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它的营利性导致其只会热衷于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对社会利益的追求。目前绝大多数鉴定机构的设立是因为鉴定服务属于创收项目,把司法鉴定看作一种投资获利渠道,利润就是机构成立的出发点,没有利益就失去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热情,在***府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很难将其强行纳入公益体系,鉴定机构不具有公益性,医疗损害鉴定就很难把公民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包含进去。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采取市场化管理。市场化的特点是通过各种手段或策略唤起人们的消费意识,争取更多的顾客,通过提供有利于客户的服务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但医疗损害鉴定的社会公益性本质决定它不能按照市场化经营。如果将消费与受益结合起来,司法鉴定就丧失了公正性。正因为如此,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将司法鉴定服务完全交给市场,即使社会诚信体系很完善的国家也不例外,如英国、德国基本上还是以国家设立的鉴定机构为主,更何况中国社会的诚信体系距离完善还十分遥远。
2鉴定人员的条件
医疗损害鉴定无论是由医学会组织,还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人员的组成是其核心问题,将直接决定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鉴定人员的资质和条件,也是构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焦点问题。
2.1医学会鉴定人员条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③符合前款第1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基础上进行筛选,入选条件要求更高。医学会鉴定专家的产生是医患双方随机抽取产生,人数基本上在5人以上,既包括临床专家,也包括法医专家。
2.2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家的产生是通过指定或者直接选择产生,人数基本上只有2~3名。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医学会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明显高于司法鉴定人的资质要求,即医学会要求鉴定人员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任职3年以上,而司法鉴定人的最低要求是“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因此,大量从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没有从事过临床医学工作的人在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一段时间后,即可通过考核获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成为司法鉴定人。医学会的鉴定专家通常具有争议所涉学科的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但司法鉴定人却往往不具备此类专业知识。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多系法医出身,相对缺乏临床实践经验。同时,即使部分鉴定人为临床医生,但由于目前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临床分科的细化,鉴定人也不可能通晓所有疾病的诊断和***。由此可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在专业素质方面较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亦符合法院委托鉴定的专业资质要求。
3鉴定收费
鉴定收费是老百姓维权的一道门槛,本身看病已经花去了大量积蓄,如果鉴定收费高昂,无疑更增加了他们的维权成本,也许许多人因此就放弃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一些人在走投无路之下可能会采取偏激的手段进行维权,这也是医院暴力事件发生的一个原因。因此,医疗损害鉴定的收费必须体现社会公益性。
3.1医学会鉴定收费
医学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鉴定收费充分体现了社会公益性,不仅低廉,而且收费标准坚持十多年不变。就笔者所在的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省,根据2002年10月14日的《江苏省物价局、财***厅、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2]368号、苏财综[2002]137号)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①鉴定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鉴定2200元/例次,再次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②鉴定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鉴定1700元/例次,再次鉴定2200元/例次收取。2002年至今,10多年过去了,鉴定收费仍按此规定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10]16号)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费用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的收费标准体现了社会公益性。
3.2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收费
长期以来,由于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加上司法鉴定机构自身的利益驱动,司法鉴定收费一直居高不下,也是社会反响强烈的焦点问题。鉴定机构的收费不是按例收取,而是按项计费,1例普通的医疗过错鉴定动辄就要上万元的鉴定费。而且各地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不统一,差异较大,影响了当事人和法院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和确定,进而影响了诉讼效率;由于收费问题,导致不少当事人对法院选出或指定的鉴定机构缺乏信任,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作出的最终裁判结果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甚至出现鉴定机构与法院通过回扣关系建立业务纽带等不正常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正因为如此,2009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司法部下发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对司法鉴定收费制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并规定了浮动幅度。其中医疗纠纷鉴定每例4300元、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每例1200元、损伤程度鉴定300-700元、伤残程度评定每例700元、伤病关系鉴定每例1000元、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每例600元、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每例800元等,这些费用都可能在同一医疗损害鉴定中进行累加,而且还有浮动的幅度,由于其营利性的驱动,基本上是就高不就低,相比医学会鉴定,收费仍然过高,不具有社会公益性。
4鉴定程序
4.1医学会鉴定程序
根据2010年6月28日的《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规定,医学会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医疗损害鉴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30号)详细规定了鉴定的组织者和分级管理制度、鉴定程序的启动、中止和终止,鉴定专家库的设立、鉴定专家组的形成和主要学科的确定,鉴定专家的回避,鉴定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鉴定材料的提交、鉴定听证会程序以及鉴定结论的书写规范等内容。江苏省医学会于2010年12月21日下发了《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又于2011年2月11日下发了《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学会于2010年11月15日出台了《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北京医学会于2013年1月14日下发了《北京医学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暂行规定》,这些细则、办法的出台,使得医疗损害鉴定相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程序上更科学、更公正。
4.2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序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只有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这部程序通则是针对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在内的一个总的鉴定程序方面的规定,针对性不强,远不如医学会鉴定程序详尽和规范,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如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更是没有明确的鉴定程序可依照。比如,多数司法鉴定机构不召开医患双方参加的鉴定会,医患双方无法当面向鉴定人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鉴定人也无法就一些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或需要进一步查明的事实现场向医患双方进行调查询问,也使鉴定人无法通过现场查体对患者损害后果有一个更加客观的评定。另外,司法鉴定人因为其临床医学专业知识的欠缺,常常聘请有关医学专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但却拒绝提供咨询专家的资料,使得医患双方申请咨询专家回避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亦经常在实践中引起双方的争议。
5医疗损害鉴定选择医学会的必然性
医疗机构论文第4篇
王某因视力下降在甲医院诊断为“巨大垂体腺瘤”,后在该院进行了手术***,术后出现左侧肢体偏瘫,双眼视力改善不明显。王某为此诉至法院。
二、原告诉称
我因视力下降到被告处住院检查,被告诊断为“巨大垂体腺瘤”,并于同年9月29日对我进行手术***,术后我出现左侧肢体偏瘫,双眼视力仅有光感,同年12月14日从被告处出院后,我于2000年4月20日至2001年1月18日期间先后在北京天坛医院和广安门医院四次住院检查***,该两医院均诊断我患有“生殖细胞瘤”而非“巨大垂体腺瘤”。2002年2月26日,经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在侧肢体偏瘫致残程度为三级伤残,双眼视力障碍,视野缺损致残程度为五级伤残,2001年3月6日,我致信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致伤残的医疗事故责任,2001年4月19日,被告答复其不存在医疗事故责任。因被告的误疗,导致其采用的***方法和手段错误,致我伤残,被告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35万元人民币(其中物质损失为32万元,精神损失为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被告辩称
原告缺乏事实根据,其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原告所患的是巨大脑肿瘤,所在部位结构复杂,我院医生***方案符合***原则,手术中没有违反医疗规范,原告肢体偏瘫,实属无法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原告入院时,我院经诊断发现原告的大脑内有一4.5X3.7cm的巨大脑瘤,如此大的瘤子直接压迫视神经,导致视力严重下降,且脑瘤周围分布着左右血管、动静脉、头部鞍区后方是脑干,脑干是生命中枢,手术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血压下降甚至生命终止,鞍区上方是视神经,可见脑瘤所在的部位很特殊,跟上述结构连接很紧密,动手术无法把脑瘤切取干净,否则这些结构会损伤出现意外引起并发症造成残疾甚至死亡,做手术的目的不在于全部切取脑瘤,而在于:一、让视神经减压,使视力功能得到恢复;二、明确诊断。如果不做手术,原告的脑瘤越长越大,到了发生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就会导致失明。由于原告的病情复杂,手术后遗症或并发症可能性极大,因此,我院在手术同意书上详细列举了十二种可能发生的意外、危险,于1999年9月19日让其家属考虑会发生的风险,其家属在考虑八天后在手术书上签字同意手术,愿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在此情况下我院医生作了充分的手来前准备,精心为原告动手术,因脑瘤手术的复杂性,原告还是出现了十二种风险中的第六种术后偏瘫,应该说我院是没有过错的,术后原告继续在我院康复科***,已有明显好转,但因家属方面的原因,未交纳我院医生的放疗和化疗的建议致使耽误***时间,责任不在我院,原告要求我院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道理的,另原告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建议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鉴定结论
本案被告甲医院未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告委托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左侧肢体偏瘫致残程度为三级伤残,双眼视力障碍,视野缺损致残程度为五级伤残”。
五、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险,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被告结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王某在其处就医后致左侧肢体偏瘫,右眼视力光感的损害结果与其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着因果关系及其医疗行为不存在着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但被告仅举证原告王某在其处住院就诊的病历及有关的理论知识,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对原告进行***的***过程及有关的手术记录,而不能确凿证明被告对原告王某的***行为与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着因果关系及不存在着过错。应当指出:人民法院并非专门的医疗机关,也并非具有专业的医疗知识,它本身不能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的操作规程,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无过错,是否与原告受到的损害有因果关系,有赖于有关机关客观、公正的鉴定。因此,被告仅举出原告就诊的住院病历,尚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被告在为原告实施手术前,虽告知原告手术后遗症或并发症可能性极大,并预见了可能发生的十二种意外,经原告家属同意后在手术书上签字同意手术,但此告知行为并不能免除被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故对被告辩称的我院医生的***方案符合***原则,手术过程没有违反医疗规程,原告肢体偏瘫实属无法避免的并发症所导致,我院无过错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辩称由于原告家属未采纳其放疗和化疗的建议致使耽误***时机责任不在其的主张同样依法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故对其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因原告在受到损事后与被告进行了交涉,被告于2001年4月19目复函给予了答复,原告接到复函后提讼,依法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故对其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到被告处就诊后身体受到损害,并进行了医治,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原、被告双方已进行了核对,确认为人民币105684.33元,对此医疗费用,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用,本院根据双方的确认予以认定,超过部分不予认定。鉴于原告就诊时年仅14岁,致残后尚有较长的人生道路要她去克服,因此,对于其主张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本院酌情比照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确定赔偿年限为30年,即从2002年3月26日起计赔。其所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亦酌情比照该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予以确定,确定赔偿3年,根据200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广西2000年度的平均生活费,城镇(非农业)人口年平均可支配收入为5620元的规定,原告主张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每年7000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0元高于该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以广西2000年度平均生活费5620元的标准为计算赔偿的依据,综上所述,原告之诉,合理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无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称因无确凿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甲医院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用l03684.33元。二、被告甲医院赔偿原告王某残疾生活补助费168600元。三、被告甲医院赔使原告王某精神抚慰金16860元。转贴于中国论六、律师点评
本案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开始实施,因此法院在判决时也适用了这个规定,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不能简单认定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1、从病历的证据学属性分析,医院向法庭提交的病历资料属于证据。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当医疗纠纷诉至法院后,向法庭提交的病历就属于证据的一种,具有我国证据学所认为的三种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所谓客观性是从辩证唯物论的哲学反映论的观点来分析证据特征的,即证据是反映客观事实的。医疗活动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也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反映在病历资料中。因此病历资料保留着患者疾病以及医疗活动的多种信息,是客观存在、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具有证据的客观性。病历资料能够反映患者当时状态和帮助判断医务人员采取的诊疗行为的正误,具有证据的关联性。病历的书写是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规定格式的,其存在身份具有合法性,因此,医院提交的病历完全符合证据学中的要件,应该说已向法庭提交了证据。
2、医院提交的病历、手术记录、手术同意书等证据不是不能证明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由于审判员的专业所限,不懂医学,就简单推定医院未举证是值得商榷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据此规定,法院如认为医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还需要进行鉴定的话,就应当委托相应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规定》第十五条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进行了缩小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单由此规定看来,本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属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的事项,但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人<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又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根据该规定,法院如认为本案需要鉴定,是可以委托鉴定的。《规定》本身又未排斥该条规定。因此联系到本案,在医院未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有权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简单推定医院举证不能而作出判决。
3、医院不主动申请鉴定的原因分析。目前审判实践中,有很多医疗机构不愿意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究其原因,有很大一部分就在于鉴定费用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费用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十五条对于鉴定费用的缴纳进行了规定,双方共同委托的,由双方协商预先缴纳,对于卫生行***部门移交进行的鉴定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一般来说是由患方进行预缴,如果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如不属于医疗事故,该费用就仍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支付。这样的规定是比较公平的,因为经鉴定如属于医疗事故,患者预缴的鉴定费一般比较容易得到医疗机构的支付;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由患方支付还可以一定程度上的防治恶意纠纷。但是目前在诉讼中的鉴定费的预缴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法院按举证责任部分倒置的规定,要求必须医疗机构预缴鉴定费,那么如果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费就应由患方支付,但是医疗机构向患方要求支付该笔费用时,往往存在执行不能的可能。也就是说,不管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都要承担鉴定费的损失,这样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这就使得医疗机构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候心存顾忌。因此这种做法是不公平的。现在北京市及深圳市的一些法院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要求双方共同预缴,或在医疗机构预缴鉴定费时,要求患方向法院缴纳相同数额的保证金,待鉴定结论出来后再按照法院判决负担。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正确的做法,既便于实践操作,又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防止一些恶意诉讼,医疗机构也不会再为由谁申请鉴定的问题而犹豫不决,因此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二)法院应当指导当事人举证。
当法院认为医院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诊疗活动没有过错时,而又不能依职权委托鉴定时就应当指导医院举证。《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这实际上规定了法官的阐明权,即在当事人得主张不正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当事人误以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把不正确和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证据予以补充的权能。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也要把握住界限,有些法官错误理解指导举证的概念,甚至替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进行质证,把自己处在当事人律师的地位,混淆了法官的身份特征,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
结合本案,如果法院已经向医院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明确告知医院:法院不能依职权委托鉴定,只能应当事人申请而进行委托。而没有鉴定结论,医院将承担不利后果。如果此时医院仍拒不申请鉴定,此时认定医院举证不能就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本案法院在没有按照此条规定指导医院举证的情况下,简单地推定医院举证不能显然是错误的。医疗机构应当注意,在发生这类判决后,要正确把握二审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三)一审法院判决是值得商榷的。
王某身患巨大脑肿瘤,位置在鞍上,且性质是生殖性细胞瘤,据医学资料报道:生殖性细胞瘤50%-70%是恶性,王某所患疾病本身容易转移,危及生命,其肿瘤已经压迫其视神经,说明其疾病发展迅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医疗事故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我国民法理论同样强调,构成侵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主观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存在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即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必须认真分析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并对损害后果产生的原因力进行分析,特别是在损害后果的产生是多因一果时,更要分清责任比例。本案即属典型多因一果,即使医院存在不足或过错,王某损害后果中也还包括其自身疾病的因素,应当区分出来。而一审法院判决没有区分责任比例,判决由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此判决缺乏法律依据,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客观、科学。
医疗机构论文第5篇
1.1农村医疗设备非常落后
大部分农村卫生医院设备全部是20世纪70、80年代的淘汰医疗设施,根本不能满足临床要求,致使病患外流严重。而且卫生医院自身和社会力量均无投资基础建设积极性,任其严重滞后,根本无法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从而在群众心中也失去了地位和信任。
1.2医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
在农村当前医务人员之中,具备大专学历以上的只占百分之几。中专学历以上的虽占有一定比例,但大部分是没有临床经验的新任人员,大部分就医人员并不具备相适应的学历要求,并且平均年纪较大,技术水准落后,与服务对象对医疗品质需求相差甚远,尤其是相当部分农村卫生医院连正规检验、放射人员都没有配备。
1.3村医疗卫生经费极为不足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原有卫生体制被打破。医疗单位也把自我经济利益放在重要地位,尽管国家每年针对卫生事业投入都在持续加大,但农村卫生部分根本得不到多少利益可运用。因此,乡镇卫生医院经济状况普遍都不景气,很多乡镇卫生医院拖欠职工工资是常见现象。这种经费严重不足将导致医疗设备落后、医生工作积极性不高、医疗水准跟不上等不良后果。
2对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培养的分析
2.1积极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除了要了解相关仪器专业知识和运用外,还要掌握生物工程和有关医学知识。作为医疗人员要培养***思考分析问题能力,提升医护人员动手实践能力,做到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同时,要与临床医生进行紧密配合,充分运用仪器设备功能,让医疗设备发挥应有社会、经济效益。加强团队意识,相互协作,取长补短。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和交流,以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既发挥群体智慧,又在互相学习中强化理解,充分发挥个人特长。
2.2积极参加有关学术交流
鼓励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积极参加学术沟通,通过各种形式了解相关医疗新动态,紧跟相关学科发展前沿,更新知识、开阔视野;了解当今最新医疗发展趋势,学习先进医疗设备管理方法,研究学术交流实践中遇到疑难问题,探索现代医疗器械管理方法,总结经验,动手撰写有关论文,提升自我,为进一步提高医学造诣奠定基础。
2.3创造进修条件,争取脱产学习
脱产学习是继续教育中较为普遍主要的教育形式之一,其最大优势在于可暂时摆脱工作劳累,到院校专心学习或培训,并满足不同技术层次人员的需求。院校是新知识、新技术的培养和传播基地,许多新知识、新技术通过院校能够传播和发展。通过院校学习让理论知识扎实、技术精湛,为今后在工作中处理疑难杂症打下坚实基础。还要求鼓励专业人员到社会上考取等级证书或单科结业证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为参加培训学习的医务人员提供时间和经济上的支持和鼓励。
2.4紧抓良好机遇,引进高端人才
在当前这一阶段,部分医疗机构已开始招收相关的医疗人员,尤其在缺少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医院,可采取这种招收形式从地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引入有关专业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舒缓部分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短缺、技术滞后、知识不能及时更新的矛盾和压力。
3如何培养适应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的人才
3.1继续学习专业医疗知识,适应社会经济需求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伴随生产力水准提升,现展更需要宽、专、多能的综合型医疗人才,以往那些单能型工作职位已出现下降走势,纯体力劳动的工作是要被智力工作所替代的,以智力支持为主的智能工作岗位已成为21世纪人才市场的主流,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应继续学习专业医疗知识,更好为社会经济和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服务。
3.2工作之余继续学习,跟上知识更新步伐
21世纪是人类历史上知识更新最快时期,在知识量上不断进行翻番更新,很多学者将这种知识快速增长和社会进步效应称之为知识***,所以,特别强调终身教育的重要性。知识创新和老化总是在不断交替中进行,不加强学习而只靠经验一样是会落后的。专业知识学习、技术素质提升可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专家授课、积极参与各类社会调查活动、和老师共同从事科研活动等均有助于专业知识的继续学习和医疗能力提升。
3.3培养拓展创新精神,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进展
作为一名合格的医学专业人员,定要把眼光放在学科的发展高端,要敢于为人之先、勇于打破旧传统观念和习惯束缚,要大胆设想、积极探索、努力实践。要依照当前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开动脑筋、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解决问题,通过创新求发展、求进步、求提升。只有具备开拓创新思想,才能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长足发展。
医疗机构论文第6篇
【关键词】医疗纠纷;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解;仲裁
Discussiononsystemof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inmedicaldispute
WenyuYan,YunjieLiang,LinglingZhu,QiboCheng
AbstractAccordingtothecurrentdomesticsituationthatmedicaldisputehasblownupincreasingly,thisthesisillustratesthenecessityandimportanceof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viadiscussingdomesticandoverseas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system.Atthesametime,theauthorsadvocateandpayattentiontotheestablishmentof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nMedicine.
Keywords
medicaldispute;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negotiation;mediation
GeneralHospitalofBeijingCommandofPLA,Beijing100700,China
Correspondenceto:QiboCheng,Email:kalipozhu@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自身的探索已经到了基因水平,但伴随而来的是一系列更复杂更具挑战性的医学难题,医疗纠纷也随之越来越多。据中国医师协会对114家医院的调查显示: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发生显著增加,从2000年到2003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而且这一数字还在大幅上涨[1]。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现状,人们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纠纷时,诉讼就成了一种最常选择的解决方式。而周期长、费用高、程序复杂等特点制约着诉讼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所发挥的作用,医患双方的权益也往往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因此,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医疗纠纷领域的引入势在必行。
1建立相关的专门性法律体系
《医事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相关的法规外,在医疗卫生领域,国家卫生行***部门至今尚未颁布统一的、应用于医疗过程中的技术操作规范,散见于各医学专科领域有关书籍中的操作规范多为专业技术权威所编纂,与医疗行***部门统一编纂的概念及意义大不相同。当社会对某一个问题众说纷纭,无法得到统一见解时,就更需要一个明确的法律条文和体系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就我国现状来看,医患关系既有用民法调整的现象,又有用行***法调整的情况,导致司法实践中矛盾现象层出不穷,既无法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又无法排除医院的责任压力。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理念的变化,西方法学家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并将其看做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律领域。社会法以保护社会利益为目标。我国于2001年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首次在***文件中明确提出了社会法这一概念,并将其看做是与民法、行***法相平行的又一法律。医疗卫生事业以社会利益为主,国家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是为保障全民的健康。因而我们认为应该建立一种***于民法与行***法之外的《医事法》,将其纳入社会法的统辖。参照国际卫生法的基本内容建立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卫生基本法,将《条例》纳入其中,与已经颁布实施的《执业医师法》、《献血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统一起来,使医疗工作和卫生行***管理工作真的有法可依。
2构建我国医疗纠纷的ADR
2.1ADR的定义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是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2]。
2.2ADR在其他国家于医疗纠纷中的运用
2.2.1德国调解处是德国设立的专门负责医疗事故庭外解决的机构,由各州的医师协会单独或者几个州的医师协会联合设立,是一个***的机构,职责是从调解民事纠纷的角度来处理医疗事故,以判断医疗事故中医生有无责任、责任大小以及赔偿数额。调解处的工作人员由法律人士和医师组成,其调节一般在一年内完成,机构办公费用由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对事故的最后处理意见只是建议性的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2.2.2美国正当程序议定书(DueProcessProtocol)计划用以推进ADR在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的广泛运用。报告推荐了一系列解决医疗纠纷的ADR方式,包括:(1)监察人制度(Ombudspersons)——被指定的中立第三方收集医疗纠纷有关的信息,并由其进行***的调查进而提出纠纷的解决方案。同时,监察人也可以向当事人提供有关程序进行的信息;(2)事实发现(Fact-finding)——由中立人进行调查,并根据纠纷的事实出具一份无约束力的报告;(3)达成一致意见(Consensus-building)——由中立的第3方(通常是一位会议召集者),召集纠纷各方(或其代表)通过有组织的谈判以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4)调解(Mediation)——纠纷各方在中立第3方的帮助下,通过协商尽量协调分歧,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往往不具有约束力;(5)仲裁(Arbitration)——纠纷被提交给一个或多个中立的仲裁员,由仲裁员根据预先制定的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最终裁决;(6)混合ADR(ADRHybirds)——多种ADR方式的混合使用。在众多方法中,85%的争端是通过调解解决的。
2.3构建我国医疗纠纷ADR
2.3.1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下面介绍两种模式的仲裁制度:(1)第一种是建立类似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强制性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即以法律明确规定的形式成立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作为第三方,由其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医患双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的一项纠纷解决制度。医疗纠纷仲裁委员是***于行***机关的半***机构,医疗纠纷仲裁为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医疗纠纷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医疗纠纷仲裁程序经由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即可启动,无须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即成立医疗纠纷仲裁庭审理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案件,仲裁庭对医疗纠纷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做出裁决。仲裁庭的调解和裁决均不具有终局的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讼。(2)第二种模式是将医疗纠纷纳入《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利用现有的仲裁机构裁决医疗纠纷。在此模式下,仲裁应基于双方的合意,任何一方不能单独启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其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上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但我们认为,第二种模式更能体现ADR的效率性与公正性。直接将医疗纠纷纳入《仲裁法》调整,做到了有法可依;基于双方合意体现了民法上倡导的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制度能为当事人双方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及时处理纠纷,在保护了患者权益的同时也适当维护了医院的声誉;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更是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2.3.2调解机制的完善与发展调解可以缓解激烈的矛盾冲突,稳定双方的情绪;作为第三方的调解人更清楚相关的规定,因而可以避免患方提出盲目的索赔要求,并在较短时间内摸清双方的目的和要求。依《条例》规定目前只有卫生行***机关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但患者方普遍认为,行***机关出于行业利益与部门保护的需要,在调解中不免偏向医院一方,无法保护患方的权益。因而民间组织的调解十分值得推广应用,一方面可以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积极作用,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不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据悉,上海市已于2006年成立了专门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3],该委员会由***府出资成立,调解员由律师、医师和退休的司法人员组成,其启动程序需要经双方一致同意,受理后在1周之内开始调解,1个月内结案,可以多次调解,如果不能接受调解结果的,可以随时终止。北京市***府也已经设立了“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全面参与调解工作。如此庞大的机构要运行必然需要经费的支持,收费不可避免,这样一来就会增加双方的经济负担。而且调解中心是非正式的法律机构,其裁判结果的效力有待法律认定。面对这样的窘境,有学者建议可以依托保险公司,由其负担机构的运行费用,但如此一来倾向性问题又会受到公众质疑。应该说北京和上海的行动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医疗纠纷的民间调解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但各种问题仍然存在其中,要想真正推行落实难度不小。
2.3.3鼓励、引导医疗纠纷的和解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47条规定:“当事人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和解的灵活性使其成为患者和医疗机构解决双方矛盾的第一选择,在实践中的运用也最多。但值得注意的是,和解常常排斥了本应介入的公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责任的追究,因此我们在鼓励和解的同时也要对其范围进行一些限制,属于行***机关和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适用和解。对已构成医疗事故的纠纷案件,医疗机构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出具书面报告向卫生行***部门备案,便于后者的管理监督。对当事者依事件的性质及情节轻重,分清责任,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和行***处理[4]。
3建立健全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美国实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这一制度使得医院在面临赔偿时可以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商,从而避免了因害怕医疗纠纷的出现而采取保守***的现象,在保障患者身体健康的同时也降低了医院风险。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我们也要依据国内的现状,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强制保险的规定,建立健全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限额赔偿原则的基础上,一旦出现保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患者赔偿,既可以通过保险降低医疗机构的风险,又可以使患者获得较高赔偿,而最高赔偿额的限定也使得保险公司没有了提高保险费用的借口。2004年11月3日北京市卫生局出台了《关于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要求公立医院和自愿的私立医院以统一投保的方式,将“医疗责任保险推向市场,用医院投保,社会中介机构认定责任、调解纠纷和保险公司理赔的方式缓解医患纠纷”。尽管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有不少问题,但肯定的是,这次大胆的尝试为我国在建立健全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道路上提供了相关经验与教训。
4***府干预与保障美国的医疗保障体系
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但就是这样一个国家其医疗差错的发生率仍然居高不下,而实际上每年发生的医疗差错一半以上是可以预防的,因而美国***府提出建立施行一套公共责任系统用以减少医疗差错的发生。成立病人安全中心、全国范围的医疗错误报告系统用以及时跟踪发现医疗差错并对其进行评估;国家职能机构对药品、医疗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的积极介入;医疗机构制定公开、透明、不断改进的病人安全***方案。从联邦***府到州***府再到私营部门与社会团体组织,美国***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系统用以纠正减少医疗差错。而就我国现状来看,患者在遭受医疗差错时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与赔偿,究其原因正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因此,借鉴美国***府、医学专家以及相应机构对医疗差错和纠纷的处理建议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势必会对目前剑拔弩张的医患关系和纷繁复杂的医疗矛盾起到些许缓和的作用。
5对医生与医院的保护
由于医疗行为所具有的高风险性、不可知性与侵害性,面对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医院和医生均已不堪重负,越来越多的医生在巨大的压力面前选择了放弃。据北京医师协会的不完全统计,从1997年到2001年,有2742名医生离队,67%出国,27%改行操起医药代表的营生[4]。医院为了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避免风险的承担,宁愿医务人员采取保守***也不愿意冒风险实施积极救治办法,使得危急患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治,疑难杂症患者只能等死,这不仅抹杀了医院和医生的实质作用,更阻碍了医学事业的发展。针对这种情况,美国的《好撒玛丽亚人法》(GoodSamaritanStatutes)在对医生的保护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一般规定为:“任何志愿的、最初目的不指望报酬的人,在事故急救场合,或在医院、医生诊所和任何具有合适的必要的医疗设备以外的任何场地,对无意识的、患病的或受伤的人进行救治,即使此人在急救过程中确实发生过失或疏忽行为造成伤害或死亡,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这一损害或死亡是由于此人的粗劣行为造成。当执业医生、牙科医生、护士、内科***者或注册医助在他或她正常的一般的专业服务时,其行为或过失造成损害或死亡的赔偿责任,不得使用本段进行解释或开脱”[5]。因此,我们建议我国制定相关的《医事法》时,在贯彻“医疗行为豁免权”原则的基础上,应把《好撒玛丽亚人法》中的相关精神融汇其中。在加强医生法律意识的同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护。毕竟,法律是公平的,不能仅因为患者处于弱势地位就一味地偏向保护其权益而忽视甚至打压医院和医生的合法权益。作为中国社会的三大主要问题之一的医疗问题,更因为关系到全民的健康与社会的稳定,越来越被摆放到至关重要的地位。面对我国日趋混乱的医疗现状和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势在必行。在学习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与理论制度的同时也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真正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ADR的引入,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实施,甚至《医事法》的确立都将会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吹来一股清新之风。
【参考文献】
1张赞宁.医事法学研究与经典案例评析.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4.
2张海滨.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医疗纠纷ADR.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3:153-155.
3马芸.医疗纠纷有了专门调委会.上海青年报,2006-5-10.
医疗机构论文第7篇
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往往只审查财务数据,缺少对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查。有很多基层医疗机构现处于传统的医院管理,忽视内部控制,缺乏科学的管理水平,内部控制基础十分薄弱,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按规定程序执行,对要求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随便制定,应付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性不高。部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未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导致有的单位一人身兼多职,工作流程不规范,而且从未对敏感岗位的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
二、基层医疗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探索
1.加强内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注重人才培养,充实内审队伍力量,选调思想觉悟高,有较强的责任心、业务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爱岗敬业的骨干力量充实到审计队伍里。审计人员不仅应具有管理、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应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所以应加强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培训,定期进行审计工作培训,更新知识,注重审计理论和实务的学习研究,以研究促审计,不断加强审计人员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提炼文字的综合能力,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履行《职业审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内审人员,是推动医院内部审计发展的当务之急,也只有配备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工作才能发挥重要作用。
2.完善审计制度,提高审计水平
建立完善的内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是现代生产力发展的需求,是规范医院管理的关键,根据卫生系统内部审计规定,建立《审计工作制度》、《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职责,制定合理的内审工作程序,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提高基层卫生机构的思想认识,了解审计工作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充分了解审计的作用,使医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提高。
3.对重点工程,重要资产,重点监控
新医改以来,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重大经济决算情况、重要工程项目建设以及重要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重点监控,审查基层卫生院投资项目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审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审查是否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随意超预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招投标制度,有无规避招标和分解招标的情况,审查是否签订了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合法、公平,重点项目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付款。审查建成项目新增效益情况,审查项目实施单位对拨入的项目资金是否及时入账,有无账外设账,是否按规定时间开工和完工。审查是否按批准的项目和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完工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擅自更改项目内容、工程位置、违规提取项目管理费、虚列支出、挤占挪用等问题。
有无扩大开支范围、将一些不合理的费用列入专项资金支出中,有无改变资金用途、将各项专款调剂使用;工程项目的预决算是否真实,是否有高估工程量,虚套预算定额虚增造价,虚列支出套取专项资金等问题。对需采购的固定资产,应在采购前对该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市场需求,测算经营成本,经全方位调查后形成采购申请报告。根据《行***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行***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定期进行盘点。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入账,形成账外资产较为普遍,从而影响到总体资产金额的准确性、完整性,也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有必要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审计。
4.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内审质量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随着单位的变化而不断的完善和改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设立内部控制制度后,根据医疗改革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遇至新情况新问题,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应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建立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制定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内部控制中的预算控制、收入控制、支出控制、资金控制、药品及库存物资控制、固定资产控制、债权和债务控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不得坐支现金。对敏感岗位不定期调整负责人员,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文件的精神。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可以充分调动全院员工的积性,杜绝管理漏洞。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