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小报10篇

法制小报篇1

学法知法守法做文明小学生

城关街道九一小学召开法制报告会

为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增长学生的法律知识,营造文明、平安、和谐的校园育人环境,3月18日下午2:00九一小学召开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制报告会。本次法制报告会有四项议程,即介绍作报告的警官;九一小学支部书记、副校长康开瑜为法制副校长颁发聘书;城关街道派出所方警官做法制报告;分管副校长邓娟做总结讲话;法制报告会由副校长邓娟主持。

城关街道派出所方警官的法制教育专题报告。九一小学现有学生746人,教师49人,学生来源于全县各个乡镇,他们的法律意识不强,针对于此,方警官结合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现象,从如何预防犯罪、同学们如何远离社会不良因素的伤害、保护自身安全三个方面和同学们进行了深入浅出的交流,方警官的报告既有法律支持,又有案例分析;既有语重心长的劝诫,也有法律语言的警告;学生们听的认真,时而思考,时而交流。邓校长讲,方警官的报告结合小学生的年龄特点,用一个个具体的事例,以案释法,以***事,深入浅出,告诉我们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小学生。为了使本次报告会起到实效,让学生规范自己的行为,积极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邓校长对全体学生提出了三点希望:一要同学们加强学习,努力拼搏,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文化层次,使自己成为优秀的小学生;二全体师生要共同努力,为进一步建设平安校园,贡献自己的力量;三以此次报告会为“契机”,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珍惜校园的美好时光,远离犯罪,好好学习,自爱、自重、自强,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我们相信通过本次法制教育报告会,我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得到提升,法制观念得到加强,同学们一定不会辜负家庭与学校的期望,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高尚的人。

法制小报篇2

加强中小学生安全法制教育的调研报告

根据省、市人大代表反映的加强普法工作力度,重点加强对中小学学生的普法教育的意见,该市司法、教育行***部门经深入调研后,实事求是地反映该市当前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状况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加强此类人员法制教育的对策和做法,仅供参考.

我市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与对策

一直以来,我市的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在司法、教育行***部门的努力下,在第四个五年普法教育中,开展了各种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当前我市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

(一)取得的成绩

1、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网络初步形成.

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市已初步形成了由***、***府领导,人大监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的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法制教育网络.各级***、***府、人大高度重视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司法行***部门把中小学学生作为普法教育重点对象,加强指导和协调.教育行***部门把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作为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保证了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各中小学校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第二课堂活动,充分发挥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和法制课教师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制度,使中小学生的法律素质普遍提高.目前,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紧密联系,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形成了富有特色的全市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的新格局.

2、全市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大多数镇和学校都能按照鹤教基第58号《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将法制教育作为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全市各镇普遍成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法制教育目标管理制度,从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等方面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进行部署,同时将这项工作纳入学校校长的任期责任制和工作考核评估之中.各中小学校也相继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和学校法制教育领导小组,制定了法制副校长的管理办法,对依法治校、依法育人予以规范.首先是建立了对教师考核管理制度,将法制教育工作纳入班主任、学科教师工作业绩考评之中;其次是建立了对学生的考核管理制度,与学生的操行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选紧密挂钩.各校基本上做到了计划、教材、课时、师资、法制副校长五落实,我市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几年来,市普法办与***门组织***法各单位干警担任全市116间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并发挥了积极作用,共为各中小学校上法制课465场次,使21万多人次受到教育.

3、全市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

几年来,我市围绕中小学生的心理和生理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全市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各学校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心理、生理、兴趣和接受能力等特点,设定相应的学习内容、目标要求和方式方法,通过一系列学生易于接受的社会法制实践活动,将法律知识深入浅出地融入学生们熟悉的社会生活中,使法制教育变成一种生动直观的生活体验.继市普法办与教育局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全市中小学校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知识演讲比赛和举办现身说法活动以后,每年组织学校开展一个重点法制教育课题;此外,在5月和12月期间,邀请江西省法制艺术团和江门市司法行***法制文艺演出队在全市中学、部分小学和市剧院、市体育馆进行法制文艺演出共25场,全市受教育师生达6万多人次;,组织全市中小学校开展禁毒法律知识竞赛和演讲比赛活动;9月,组织全市中小学生开展法伴我成长的演讲比赛和手抄报竞赛;上半年,市普法办进一步创新普法形式,与教育局联合有关部门分别在纪元、桃源两中学开展模拟法庭活动,使学生们受到了最直接、最生动的法制教育,表演情况还录制成vcd56套发到全市各中小学校供师生们观摩、学习.

4、以重点镇作为普法教育,在中小学生中开展十个一系列的法制教育.

在第四个五年普法教育中,市普法办与教育局以共和镇为普法试点,在该镇中小学生中开展上一堂法制课,开展一次现身说法教育,看一场法制电影,开展一次法律知识竞赛、一次演讲比赛、一次手抄报竞赛,一次测验有奖活动,参加一次禁毒和交通***片展览,刊出一次法制宣传栏,参加一次学法作文竞赛的十个一系列法制教育活动.取得成效后,先后在宅梧、双合、沙坪、桃源、古劳、云乡、鹤城等开展了十个一系列普法活动,收到了明显成效.

几年来,市普法办和各级普法机构共为学生上法制课527场次;组织学生参观法制***片展览250场次,观看禁毒vcd影片87场次,法制文艺表演25场次;举行现身说 法66场次,法律知识竞赛16场次,演讲比赛32场次;组织学生观看法制教育电影22场次,撰写学法作文3900篇.

总的看来,我市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中小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许多中小学生懂得了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及自己的合法权益,遵纪守法,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特别是四五普法以来,我市切实从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实施依法治国的高度,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初步形成了领导重视、部门齐抓共管、形式多样、措施得力、日趋规范的态势.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市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个别领导及学校负责人对加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对这一工作的有效领导、组织和规划.受升学率的影响,一些学校仍以应试教育为主,往往偏重考试学科知识的传授,忽视法制教育;有些则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实施针对性的教育.

二是法制教育专题课的内容设置上,还缺乏计划性和系统性.有些学校在法制教育专题课的内容安排上,随意性很强,缺乏计划性和系统性;有些学校只在小学高年级、初中二年级进行法制课的教育;有些学校将思想品德课替代了法制教育专题课,没有形成渐进、科学、合理的法制教育体系.法制教育仅仅局限在校园之中和课堂之内,由于经费的不足、交通安全等多种因素、很少有学校能把学生带出去参观学习,法制教育多数是局限在课堂内.在学校里举行法制演讲、手抄报等比赛就是形式多样了,但演讲比赛也好,手抄报比赛也好,都只是部分较出色学生参加,而广大的中小学生面对的是信息万变的社会,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现象、诱惑无不影响着他们,学校的法制教育只局限于学校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脱节,这是不利于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三是任课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设置还有很多局限性.目前各学校进行的法制教育课主要由***治科教师、班主任或学校领导兼任,由于专业的局限性,难以对学生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出正确、全面的阐述,导致很多教师只能照本宣科,进行填鸭式教学.虽然各学校都按要求聘请了法制副校长,但由于法制副校长到学校上法制教育课也基本上是每一学期一次,所以学校的法制教育普遍存在着法制教育课程不足、教育力度不够、收效不是十分理想的问题.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由于自身工作十分忙碌,不可能每天在学校,少有时间接触学生,而且他们平时的法律工作重点并不一定是与未成年人有关,因而在指导教师和学生学法时,也感到力不从心.

四是在校学生受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网吧和游戏机室等营业性服务场所的诱惑,部分学生家长的不良行为等,给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增加了很大的困难.

二、今后加强中小学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几点对策

我们认为,不论是从中小学生的人群数量、教育特点,还是从提高全体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市建设的实际出发,加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此,我们对加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领导.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今天的青少年学生,就是明天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青少年法律素质的提高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关键,更是素质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每个青少年的一生.因此必须把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的教育与培养,放在事关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基础地位,放到我们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要从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出发,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法制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在转变观念的基础上,加强法制教育工作的力度.各级******领导、司法、教育行***部门和学校领导要采取一把手负责制,提高对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领导,支持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适当增加学校法制教育的投入,在人、财、物上予以支持.进一步完善学校法制教育制度,制定检查的具体标准,定期考核,开展法制教育示范学校和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创建活动.积极培育和发现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及时加以推广和表彰.

(二)逐步把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作为教育法制建设的重点.争取逐步建立起与国家和省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层次有序、完整统一、具有特色的教育规章.依法规范部门责任、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等,把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加强***法、综治等部门和家长之间的联系和配合,积极探索新时期开展普法教育的新路子,避免法制教育局限于学校,探索家庭、学校、社会一体的工作格局.

(三)中小学法制教育要在计划、课时、教材、师资等方面狠抓落实.

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市教育局、司法局、综治办、团市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真正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使我市中小学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真正把法制教育专题课作为必修课,进入教学大纲,配齐法制教育专用课本,合理安排适量的课时,对中小学学生进行正规化、系统化、持续化的法制教育,努力构建从小学到中学的渐进、科学、合理的法制教育体系.教育行***主管部门和普法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中小学法制教育专题课的任课教师、班主任、法制副校长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并逐步配备专职法制教育专题课教师.有条件的学校,应该录用一些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做法制教育专题课的任课教师,他们的法律意识比较强,理论功底深厚,能够更好的理解和诠释法律,并且也能在教学中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给学生多一些案例教学和形象教学,以案说法,化抽象为具体,变枯燥为生动,能很好地避免照本宣科的填鸭式教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职责和目标管理,定期对法制副校长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比.

(四)坚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创建优质、高效、文明的法制教育大环境

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创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大力实施综合治理,全面优化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大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强对电子游戏、网吧和音像产品的市场管理,依法查禁和收缴***秽物品、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取缔***服务和、***场所,努力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大环境.

(五)继续推进重点镇普法,开展中小学生的十个一系列法制教育.

市普法办与教育行***部门沟通,开展全市中小学重点专题法制教育和正常法制教育外,在一些镇开展中小学生十个一系列教育,使该活动在全市十一个镇中小学生中都得到普及.希望学校把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结合起来,适当的安排一些课外活动,比如组织法制专题讲座、请司法部门的同志以案讲法,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或者组织学生参观少管所等活动,在各种活动中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并内化为守法、护法的意识.

(六)有重点地选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

市普法办与个别重点中学在新生入学时用半个月时间,开展新生法制教育系列活动,使新生开学读书、生活有一个浓厚法制氛围,从而自觉接受法制教育.

法制小报篇3

关键词:中小板;房地产行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公司管理者所关注的重点问题。继深交所于2007年颁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随后2008年***、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五部委共同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2010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标志我国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初步形成[1]。

中小板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内部控制的问题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当前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发现对于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研究成果较少,比较分散,尚未形成成熟的结论。因此,本文以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是否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如何,是否有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等[2]。希望通过分析,能够发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尚存在的问题,给以后中小板房地产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改善提供适当的参考。

二、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概述

(一)样本的选取和数据的来源

本文选取的是深交所中小板房地产公司(总共9家),以其2011-201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作为研究样本。关于研究所需的主要数据信息来源于巨潮资讯网、深交所网站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通过分析2011-201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小板房地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2011-2013年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都对外了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了内部控制信息。由此说明,我国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2010年初步形成,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鉴证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该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关于鉴证情况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2011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鉴证的有6家,未被鉴证的有3家;2012年被鉴证的有5家,未鉴证的有4家;2013年被鉴证的有6家,未鉴证的有3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鉴证情况并不理想。

(四)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责任主体确认情况

根据《企业内控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规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3]。根据对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剖析,关于责任主体的情况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2011年只有5家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明确提出董事会作为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2012年有6家提到董事会作为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2013年有8家提出董事会作为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逐年确定董事会作为内部控制责任主体的地位。

(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依据

目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较多,各个公司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时参照的标准不一。关于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依据情况如表4 所示。

从表4可以看出,企业内部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多。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作为评价报告编制依据的公司在逐渐增加,但是到2013年能够清楚的提及以《基本规范》和《评价指引》作为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依据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只有4家,占44.4%,有一部分公司只提到《基本规范》或者《评价指引》,更有甚者只依据《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还有的公司就没有具体说明参照哪个标准。

(六)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情况

关于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情况如表5所示。

从表5可以看出,2011年有3家公司没有具体说明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剩余6家公司也只是简单说明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只是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等等,却没有具体说明缺陷的认定标准;2012年的情况和2011年近似;2013年有4家公司仍然简单说明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然而有5家公司说明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并且详细说明了缺陷的认定标准。

三、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存在的不足

通过收集并分析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可以看到全部9家房地产公司在2011-2013年都对外公布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然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却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足。

(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缺少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通过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分析,有将近三分之一的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没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这可能是由于部分公司出于成本考虑或者公司管理层考虑到责任问题等导致的。

(二)内部控制责任主体不明确

在评价报告中,内部控制责任主体不明确,有相当一部分公司仍然没有说明董事会是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在2013年时候有所改善,但还有1家公司没有确定责任主体。没有一个确定的责任主体,产生的结果就是内部控制的责权混乱,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有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失效。

(三)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和参照标准不统一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规定,公司应当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3]。通过对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2011-201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分析,发现公司对外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格式不完全一致,有一些公司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或多或少的缺少某一个要素。例如,对于重大缺陷的披露,到2013年才有5家公司详细披露了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其余4家公司都是简单说明其不存在重大缺陷。最常见的是简单说明“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缺陷”“公司在某一方面存在不足但是不存在重大缺陷[6]”等等。报告中能够清楚的提及以《基本规范》和《评价指引》作为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不多,有一部分公司只以《基本规范》或者《评价指引》作为其评价标准,更有甚者只依据《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还有的公司就没有具体说明参照哪些法律法规。

四、优化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建议

(一)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

当前对于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外部监管机构很多,包括***、审计署、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但是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鉴证情况,并没有出具详细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并未强制会计师事务所对评价报告出具鉴证报告。结果是现在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公司披露的评价报告没有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因此,应该出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外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具体到鉴证内容、截止时间等等[4]。

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对于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是董事会。因此,公司应当强调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

部控制全面负责,定期对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分

析、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3]。

(二)统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

对于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来说,自行设定内部控制报告的内容,这可能为上市公司隐瞒内部控制缺陷提供便利,给外部信息使用者带来误导[5]。因此,制定统一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一方面可以让上市公司发现自身内部控制缺陷,另一方面可以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参考[4]。

(三)规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参照标准

目前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运作指引》等,这些法律法规同时执行,可能会使上市公司在披露内部控制时,参照的标准不一致,导致评价报告的格式不一致。因此,规范统一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是公司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一个基础。

五、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小板房地产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状况已经趋于完善,但是披露的质量却不高,主要表现在披露的评价报告内容过于形式化,重大缺陷等关键信

息太过于敷衍,缺乏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等。希望***府相关部门能够加强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力度,统一的内部控制报告内容,规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参照标准,从而提升我国中小板房地产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参考文献:

[1] 程子璇,阮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研究-来自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上市公司数据[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04):134-136.

[2] 李岩.我国中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D].河北:河北经贸大学,2011.

[3]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Z].2010.

[4] 张丽丽,叶俊丽.沪深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研究[J].金融与保险,2013,(06):78-81.

法制小报篇4

《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小企制度》)是根据小型企业相对于大中型企业规模较小、业务比较单一等特点,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和内容适度简化而制定的。因此,在对企业发生的某些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上,《小企制度》与《制度》相比,其具体会计处理有一定的差别。

《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和实施的相关要求

㈠ 《小企制度》总说明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企业组织(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具体标准可见上述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㈡ 《小企制度》总说明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策及合并会计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应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前提下执行《小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小企制度》总说明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小企制度》总说明的第四款至第十款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设置、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账簿的登记、会计档案的管理、会计核算的前提和假设等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小企业在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事项和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相关文件和《小企制度》的规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小企制度》的总说明中未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办法,由******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规定”,但小企业在开始执行《小企制度》和颁发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报送办法后,应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做好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的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检查会计期间对交易和事项会计处理的合法性,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数据进行核实和核对,有关责任人员对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均应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应注意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九条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第十条对收入、费用、利润的定义和会计报表的列示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分析判定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小企业应严格遵循会计核算基本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

《小企制度》总说明第十一条列示的十三项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和《制度》第十一条列示的十三项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只不过是在个别条款上根据《小企制度》的制定原则进行了修订和简化。其中:

㈠ 客观性原则:《小企制度》要求为“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制度》要求为“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亦即在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编制中不再规定必须提供“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

㈡ 相关性原则:《小企制度》要求为“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制度》要求为“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其差别在于《小企制度》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再要求“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必备的内容。现金流量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是否对外提供。

㈢ 历史成本原则:《小企制度》要求为“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而《制度》要求为“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另一项差别在于《制度》规定:“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即凡所有资产项目发生资产减值均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小企制度》仅规定“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两者有所不同(小企业仅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三项)。

《小企制度》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衔接

截至目前的现行十六项企业会计准则,除《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由于公布时间晚于《企业会计制度》颁布执行时间(2001年1月1日),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未能包括在《制度》之内,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和规定基本上已包含在《制度》之中。但根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问题解答》及有关的规定,执行《制度》的企业,在执行《制度》的同时必须执行相关的会计准则。因此,固定资产、存货和中期财务报告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制度》的企业已同时遵照准则的规定执行。

《小企制度》是在《制度》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简化,因此实质上也是对现行十六项企业会计准则的简化。

㈠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建造合同两项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执行,为此《小企制度》未对上述事项给予具体规定。

㈡ 现金流量表准则虽要求在所有企业范围内执行,但《小企制度》规定小企业是否对外提供现金流量会计信息,由小企业根据需要决定,因此,现金流量表准则的相关规定含于《小企制度》之中属于选择执行。

㈢ 《小企制度》总说明第十二条根据非货币易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小企业发生非货币易经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总说明第十三条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小企业发生债务重组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

㈣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规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范围内执行,但《小企制度》“5101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科目说明第三条第二项第2款规定:“……对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应增设“58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由上述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事项的处理,按《小企制度》规定进行的会计处理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对于准则提及的其他调整事项、非调整事项、股利和持续经营事项可以参照《制度》和《小企制度》的规定,确定其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内容。

㈤ 会计***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会计准则规定在所有企业范围内执行。《小企制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五项会计报表附注第1款规定:“主要会计***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说明,包括:

⑴会计***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⑵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小企业执行的各项会计***策,如果法律或行***法规、规章等要求变更,应按相关衔接办法的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衔接办法或是衔接办法未予规定,应进行追溯调整。”

虽然《小企制度》中未单独对此相关事项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上述规定,小企业应按会计***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

㈥ 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在所有企业范围内执行。《小企制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㈤项会计报表附注第2款第(2)条的规定:“未决诉讼、仲裁形成或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是小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应披露的内容。

由于或有事项的发生和存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甚至较大的影响,为使企业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能正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且《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或有事项的披露均有具体要求,因此,小企业应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特别是“很可能”形成的负债,作出合理的判断,按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

㈦ 租赁准则规定在所有企业范围内执行。《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501固定资产”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按上述规定计算“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月摊销。

而《小企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501固定资产”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金额作为其成本”。

由上述规定比较可知,《小企制度》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和《制度》相比是比较简单的,因而简化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的会计核算。其他内容的会计核算基本上是一致的。

㈧ 无形资产准则虽然规定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企业试行,但比较《制度》与《小企制度》的会计核算方法,除了《制度》中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小企业不执行以外,其他核算的方法和内容《小企制度》与《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

㈨ 存货准则虽然规定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企业试行,但比较《制度》与《小企制度》的会计核算方法,除了对已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日常的会计处理,《小企制度》采用了简化的方法“……除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以外,小企业售出商品时可不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待年末时一并进行调整”外,《小企制度》与《制度》和准则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㈩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企业试行,比较《小企制度》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度》尚未修订),为了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小企制度》除了未按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要求,期末检查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相关事项未予规定外(减值后折旧的计提、减值恢复的会计处理等),包括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财务处理等均和准则的规定和执行《制度》企业现行的实务操作会计处理是相一致的。

[十一] 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在所有企业范围内执行。比较《小企制度》和《制度》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内容,《小企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2301长期借款”第三条规定:“小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在满足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至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后发生的,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即不再按准则和《制度》规定划分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和暂停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期间的借款费用可以全部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十二] 收入准则原规定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但《制度》的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已涵盖了准则的内容。比较《小企制度》和《制度》的内容,其主要的区别是对外提供劳务时,劳务的开始和分属不同会计年度时收入的确认:

《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5101主营业务收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如果劳务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劳务收入。当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两种情况确认和计量:

⑴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

⑵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金额,作为损失;

⑶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但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而《小企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5101主营业务收入”第二条第二项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注:小企业在按《小企制度》对外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从谨慎性原则考虑,亦应充分关注“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以免形成资产的虚增。

(十三)投资准则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试行。对企业有关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在《制度》开始执行以后,***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问题解答㈠――㈣中对原规定作出了一些补充和修订。因此,现行执行《制度》的企业对于有关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说是按《制度》和相关问题解答的补充和修订执行的。

《小企制度》与《制度》和问题解答的规定相比较,简化的主要内容有:

㈠ 《小企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401长期股权投资”第三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第五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账务处理:㈠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㈡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的或应负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时,不再按准则的规定,根据初始投资成本与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计算差额,将差额借方或贷方分别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或资本公积金,而是将上述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反映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此后,逐年按规定进行调整;

2.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小企制度》未要求每年年末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逐项检查,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注:综合前述规定,执行《小企制度》的小企业,按制度应计提的资产减值仅有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三项。

(十四) 对于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小企制度》只要求小企业实行应付税款法,未规定要求执行纳税影响会计法。

《小企制度》的会计报表附注会计信息的披露

《小企制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五项规定:“除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外,小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应披露如下内容:

1.主要会计***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说明,包括:

⑴ 会计***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⑵ 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小企业执行的各项会计***策,如果法律或行***法规、规章要求变更,应按相关衔接办法的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衔接办法或是衔接办法未予规定,应进行追溯调整。

2.其他重要事项

⑴ 应收票据贴现,用于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利率、贴现率等;

⑵ 未决诉讼、仲裁形成或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⑶ 本期购买或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

⑷ 本期内与主要投资者往来事项;

法制小报篇5

一、组织领导

分局成立快速反应领导小组,由***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经检科、经检大队、市场科、法规科、消保科、_____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和各工商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_____快速反应各项工作。_____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负责处理_____快速反应日常事务;消保科、经检大队为分局快速反应行动小组,负责现场处理紧急、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配合工商所快速反应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各工商所相应成立快速反应行动小组,负责快速反应现场处理辖区内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

二、工作职责

分局和工商所快速反应行动小组,按照市局指挥中心,分局申诉举报中心的指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快速、及时现场处理辖区内各种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调解消费争议,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实施程序

(一)分局_____申诉举报中心接到市局_____指挥中心指令或直接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认为需要快速反应进行现场处理的,应立即请示主管局长,经主管局长同意后,发出传真或电话指令,相关行动小组按_____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指令,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处理有关消费投诉和举报的违法违章案件。_____申诉举报中心应及时把转办函或承办表传送给有关单位。

(二)承办单位行动后应及时向分局_____申诉举报中心反馈报告情况。如案件性质恶劣,难以控制局面,须及时向_____申诉举报中心报告,_____申诉举报中心应马上向主管局长报告,由主管局长作出处理决策。如案件性质超出工商行***管理职责范围,应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四、工作要求及操作规范

(一)工商所的快速反应小组接到指令后,在城镇和城乡结合部的要求__分钟内,在农村的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处理,分局快速反应行动小组一般以配合为主,也可直接办结案件。

(二)行动小组到达现场后,按照工商行***管理的职能和相关程序,及时有效地控制现场情况,查处案件、制止侵权行为。现场处理时侧重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群众排扰解难为主,对违法违章经营案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三)现场处理后的消费争议案件可转为正常案件办结,一般案件应在接到转办函或承办表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疑难案件应申请延期办理,难度大的案件,应在__个工作日内退回,由消保科和消委会办公室直接处理。

(四)处理消费者争议案件,应以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成功的,应填写《消费争议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对案情简单,争议金额小,现场即时办结,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对调解结果进行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经办人签名,并报经办单位主管领导签名,对终止调解的应制作《终止调解意见书》在__个工作日内告知双方当事人。

(五)分局各工商所假日要安排_人值班,节日要安排_人值班,并要确保人员、车辆的快速反应需要,值班人员做到不擅离工作岗位,不私用值班电话,保证线路畅通,传真机、手机要__小时开通。值班人员要把受理的案件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对未办结的案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作进一步跟进处理。

法制小报篇6

关键词 并购 申报制度 优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及资本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并购在我国正成为一股方兴未艾的潮流。由于并购可以给企业带来多重绩效,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由此激发了企业一轮又一轮的并购热潮,尤其是全流通时代资本市场上出现了上市公司并购的浪潮。如何依法规范企业的并购行为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已成为目前中国***府急需解决的制度问题。

2008年8月1号,经过多年酝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其配套***策《***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终于正式实施,并规定了并购申报标准。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通过的反垄断审查的并购案例就是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从2008年9月可口可乐宣布并购汇源至今,在整个反垄断审查过程中,民族品牌的存亡、本土饮料企业的反弹、“垄断标准”的认定等,始终纠结其中。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就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案反垄断审查做出裁决,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做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以防止饮料市场的垄断。

随着《反垄断法》及其配套的并购申报相关法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出台,中国企业并购开始走向法制化轨道,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并购将更加规范化和程序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有利于促进并购市场的健康、有序、高效运行,进一步提高并购效率。但现行的并购申报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现行中国并购申报制度质疑

面对中国并购市场出现的新问题,中国***府加快制定了《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出台配套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以明确并购申报制度。一方面在于规范席卷华夏大地的外资并购浪潮,防止外资并购所导致的垄断现象,控制外资企业对我国企业的并购行为,以维护我国正常的竞争秩序、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另一方面在于规范国内企业并购,促进企业通过并购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控制投资过热、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扩张,鼓励企业进行并购重组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业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由于中国已经加入WTO,***府立法必须平等、公开、透明,并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和反歧视待遇原则。于是中国的反垄断立法面临一个两难选择:

既要鼓励国内企业进行并购以提升国内企业的实力与国际竞争力,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又要限制外资并购以防止外资企业垄断我国市场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以维护中国正常的经济竞争秩序;既要鼓励国内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做大,又要防止过分兼并导致产业过于集中形成的市场垄断。如何恰如其分地处理这个两难选择,就在于如何通过制定《反垄断法》来把握企业并购的适度原则。但目前已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及《***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存在一些质疑。

首先,《***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采用强制的事先申报制度,且申报标准定得过低,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而在《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申报标准相对来说要高些,即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然而即使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标准也显得偏低。这样的标准也许无法通过并购手段促进国内规模企业的形成,甚至还可能连原本规制外资并购的目的也无法实现。其根本原因在于采用的模型数据可能失真,使得制定的标准偏离实际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有关专家建立的计量经济模型采用了2005年12月份月报数据和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所统计出来的数据,而《反垄断法》在2008年8月1日才正式实施。由于最近几年我国GDP的增长率每年都在8%至11%之间,这意味着那些营业额接近4亿元临界点的企业中将会有相当一部分的营业额在这三年内将突破这个最低标准。而中国的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且成长较快,其发展速率远远超过我国GDP的增长率,不少企业的增幅甚至可以达到两位数,三年后营业额越过4亿元临界点的企业数量将会非常巨大。而这些企业并没有进入计量经济模型,由此得出的模型结果有效性值得推敲。显然,如果不提高申报的门槛(本文认为至少是征求意见稿中的8亿元以上),很多不该申报的企业将要申报,并购市场将难以繁荣,不利于大多数优秀企业在国家产业***策的指导下实行重组、兼并、联合,不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国际竞争力。同时对于转型中的***府来说,增加反垄断机构的工作负担,容易导致***不力现象的产生,致使立法者的初衷落空,同时面对大量的企业并购审批业务,商务部的***部门也许会滥用审查中的自由裁量权,孳生官员腐败现象与寻租行为,导致并购如同上市一样成为企业“谋生”的一种稀缺资源。

其次,并购申报标准没有区分产业差别,也没有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从国际经验看,没有哪个国家是详细分行业规定并购申报标准的,只是相当一部分国家(如欧盟、英国等)对少数行业,如金融业等有专门规定。虽然无论是从制度设计成本,还是法律实施成本来说,分行业制定申报标准将导致成本势必非常高昂。但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市场经济制度正在转型,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而且***今年2月份提出了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以加快工业现代化进程,可以考虑分行业制定申报标准。

2009年2月25日,***出台了包括汽车、钢铁、纺织、装备制造、船舶、电子信息、轻工、石化、有色金属、物流在内的十大产业振兴规划,这一旨在保增长,促就业,推动产业整合与升级的庞大振兴计划将为中国GDP“保8”目标的实现增添强劲动力。如果加上中国***府已经推出的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提高养老金计划等措施的话,中国GDP增长将因此拉高2.4个百分点。它同样也为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与升级转型赢得战略机遇。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大行业振兴规划,必须为这些行业制定不同的并购申报标准,以促进这些行业在国家***策倾斜下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

同时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市场势力和竞争

力是有明显差异的,上市公司更容易融资,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发展机会,但上市公司在中国的企业中只占很少的比例,大量的企业是非上市公司,尤其是众多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占据全国企业总数九成以上份额,其规模较小,融资困难,发展空间十分有限,但这些中小企业对GDP的贡献已远远超过上市公司,中小企业能否持续发展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增长的瓶颈。

2008年,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使中国中小企业顿感“寒意凛冽”。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上半年6.7万家中小企业破产倒闭”,尤其在国际金融风暴不断蔓延的背景下,中国部分中小企业面临的经营困境开始急剧凸显。2008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宣称:“一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特别是一些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这类企业,有些甚至出现停产、半停产的状态。”中国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境步步逼近、加深,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

针对当前部分中小企业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并多次召开常务会议进行部署,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各方面也“紧急驰援”。

为了贯彻国家产业***策和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在并购申报标准上,应该提高中小企业并购申报标准,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大范围并购重组,以提高其融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而对于上市公司并购,其经济规模较大,市场势力较强,应该降低并购申报标准,以防止其限制竞争、形成垄断的效果。

最后,虽然《反垄断法》及其《***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已经颁布实行,使得并购行为有章可循,但这些条文过于笼统且缺乏具体操作细则,至今为止,包括申报的程序、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等问题均未明确,使得实践中执行不力,操作缺乏统一标准,并不能有效规范申报企业和***部门的行为。

为推动并购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尽快出台相应的《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措施,包括《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对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证据收集的暂行办法》等五部配套规章。,并广泛征求意见后颁布实施,使得并购行为有更为明确细化的规则可循,以利于提高并购效率。

二、西方并购申报制度经验借鉴

西方国家针对本国实际情况都设计出了适用本国的并购申报标准及操作方案,各国因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而选择了不同的申报制度。2006年8月,世界上最大的律师事务所联盟(LexMundi)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该联盟对56个国家和地区企业并购申报制度的调查结果,统计结果表明:

1、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企业并购规定了本国的申报制度,而且并购的申报标准差异很大。如欧盟规定的申报标准相对严格:①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全球的共同销售额超过25亿欧元;②参与合并的企业至少在欧盟三个成员国的共同市场销售额超过1亿欧元;③参与合并的企业中至少有两个企业各自在欧盟三个成员国的市场销售额超过2500万欧元;④参与合并的企业中至少有两个企业各自在欧盟市场的销售额超过1亿欧元;⑤参与合并的企业各自在欧盟市场上销售额的2/3以上不是来自一个且同一个成员国。而巴西、西班牙、中国台湾、意大利和葡萄牙等国家的申报标准则相对较宽松。巴西规定合并后的市场份额在相关市场中至少20%,或世界范围内的营业额4亿里亚尔以上。西班牙规定在西班牙的总营业额在400亿比塞塔以上,并且至少两方均超过100亿比塞塔,或在西班牙的总市场份额(或在西班牙境内某一市场的)达25%或以上。中国台湾规定:①合并后的企业得到的市场份额将达1/3;②参加的企业持有市场1/4的份额;③参加的企业销售额超过50亿元新台币。意大利规定所有有关企业在意大利的合计总营业额超过3.87亿欧元,或将被收购的企业在意大利的总营业额超过3900万欧元,并且每年根据国内生产总值价格缩减指数的增加相应修正临界值。葡萄牙规定在葡萄牙总的市场份额高于30%,或在葡萄牙总的营业额高于300亿埃斯库多。而美国申报标准则处于严格与宽松之间,美国规定合并企业的境内净销售额或其资产超过1亿美元,且被合并企业的销售额或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

从以上各国规定的申报标准来看,主要考虑了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集中度、市场竞争状况、国家的经济***策和市场发育程度及市场容量等因素。具体的衡量标准有:①主体规模:包括净销售额(或营业额)或其资产;②交易规模:被合并企业的财产或者股份;③市场份额或市场占有率。象美国和意大利等国家制定的标准还不断随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整。美国从2005年起,主体规模和交易规模逐年根据GNP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意大利则每年根据国内生产总值价格缩减指数的增加相应订正临界点。从逻辑上说这种做法才真正起到有效控制垄断的作用,值得中国借鉴。

2、在被调查的56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家法律规定要求建立申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有46个,包括事前申报制度、事后备案制度及自愿申报等形式,占比达82%;而未规定申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仅有10个,占比为18%,由此看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建立并购申报制度。而在46个规定有申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规定事前申报制度的有27个,占比为58.7%;规定事后备案制度的有7个,占比为15.2%;规定事前申报和事后备案都可以的有4个,占比为8.7%;规定自愿申报制度的有8个,占比为17.4%。美国、日本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前申报制度。事前申报制度有利于本国对有可能形成垄断的并购行为进行事前有效控制,阻止垄断的发生;有利于保护本国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是一种有效的维护市场竞争的措施;其缺点就是***府反垄断***部门的***成本高,效率较低。

而事后备案的好处在于只需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及时向反垄断部门备案即可,程序简单,便于企业选择合理的时机进行并购,降低了并购交易成本,提高了并购的效率。特别是在企业濒临破产或存在其他危机的情况下,合并可以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及时挽救一些处于困境中的企业。除此之外,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家则实施自愿申报的法律制度。实施这种制度的国家通常有较严格的并购法律制度进行约束,如制定严格的并购相关规则、完善的并购交易司法审查制度,如有违反,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种制度虽然给并购双方充分自由申报权,但其震慑力量很大,并购者自然要考虑违法不申报的成本和收益,而对国家则减少了大量的审查负担和执行审查的成本,有利地提高了***部门的效率。

尤其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产业集中度仍然很低,再加上以往的重复投资、低水平扩张和结构失衡等问题,更需要国家鼓励企

业进行并购重组,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更需要辅之以自愿申报的法律制度。

三、中国并购申报制度的优化策略

(一)适当提高申报标准,实施差别对待策略

从世界各国的并购申报制度来看,采取的具体衡量标准有:(1)主体规模:包括净销售额(或营业额)或其资产;(2)交易规模:被合并企业的财产或者股份;(3)市场份额或市场占有率。其中大部分国家都采用净销售额(或营业额)和市场占有率标准。中国现行的并购申报标准采用的指标是营业额,借鉴国际经验,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性与操作的可能性,增加市场占有率指标做为申报标准。由于我国各行业经济的特点以及发展上的极不平衡,以市场营业额作为企业合并申报的唯一标准不妥。真正能够衡量具体企业在所在行业(因为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不能脱离其所在的特定市场)的规模大小的是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市场占有率是企业销售额相对于整个市场的销售额的比率,企业的销售额随国内生产总值增加的时候市场的销售额也会同比增加,因此市场占有率不会发生太大变化,该标准可以不进行过多的调整。市场占有率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纳的合并控制的判断标准,中国也可以效仿。同时美国和意大利等国家制定的申报标准不断随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考虑到中国每年的GDP增长率都在8%-10%左右,由此制定的申报标准也应该一年或三年调整一次,使得制定的标准更贴近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

对于具体的申报标准,现行的并购申报制度规定的标准相对于中国的市场容量来说偏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事前申报标准的确定,主要取决于该国和地区的市场容量,而非经济发达程度。欧盟、美国、印度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容量和我国比较接近,但申报标准都要比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规定高出许多。为提高中国的产业集中度,鼓励中国大量的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同时为贯彻国家2009年提出的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推动中国工业的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也为了减少***反垄断局的***成本,减少***府对并购市场的干预,提高***效率,有必要再次提高并购申报标准,并且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对于急需发展的十大产业实行区别对待,可以考虑以下标准:对于2009年***提出的振兴规划中的十大产业以及十大产业之外大量的中小企业非上市公司,应适当提高申报标准。一是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增加到120亿元人民币,以鼓励中国的企业进行海外并购,走向国际市场;并且将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增加到8亿元人民币;二是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5亿元人民币。而对于十大产业之外的上市公司的境内外营业额标准则执行反垄断法对并购申报标准的原有规定。三是增加市场占有率指标,对于***提出的振兴规划中的十大产业以及十大产业之外大量的中小企业非上市公司,市场占有率指标为25%-30%,即参与合并的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的市场占有率已达到25%的或合并将导致参与合并的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30%的合并就应当向反垄断主管机构申报。而对于十大产业之外的上市公司市场占有率指标可以定为20%-25%。即参与合并的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的市场占有率已达到20%的或合并将导致参与合并的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0%-25%的合并就应当向反垄断主管机构申报。目前中国的企业规模都较小,据统计,25个行业中仅有石油加工及炼焦业1个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在50%以上,这显然是***府垄断型行业,一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民营资本还不能进入这一行业,整个行业只有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海油等少数几家企业。因此,该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自然就比较高。而其余的大多数企业的市场份额都在15%以下,市场集中度都不高,因此大多数企业间的合并可能都只是小企业的合并,这通常不仅不会造成合并企业的市场势力过高从而形成垄断,而且,还会有利于市场竞争,从而促使市场效率提高。因此,我国应当采用一个较为宽松的企业合并的市场占有率申报标准。考虑到国外对于企业合并监控程序通常把20%-30%的市场份额作为企业合并申报的前提。比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就将合并企业共同取得或者其中一个企业在合并前就已经取得20%的市场份额作为合并登记的前提条件;巴西则规定合并后的市场份额在相关市场中至少20%葡萄牙规定在葡萄牙总的市场份额高于30%;中国台湾规定合并后的企业得到的市场份额将达三分之一。同时世界大多数国家逐渐放松对合并的管制,有鉴于此,我国应当修改刚颁布执行的并购申报标准,初步考虑确定以上的市场占有率申报标准在全国实行。

上述标准适用于国内企业并购,包括上市公司之间的相互兼并、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兼并以及非上市公司之间的相互兼并。对于当前大量涌进的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浪潮,由于中国已加人WTO,外资并购将享受国民待遇原则和反歧视待遇原则,为了防止外资并购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应由国家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管理总局、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外资并购产业***策,将外资并购划分为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产业,限制外资进入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限制类产业,保持国内企业的主导地位,而对于那些允许外资控股的产业领域,则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和反歧视待遇原则,共同遵守上述并购申报制度标准。同时对外资并购事项按并购交易额划分审批权限,对于交易额较小的鼓励类、允许类外资并购,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而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限制类外资并购,由商务部严格按照审批标准及市场准入标准审批。这样基本可以解决中国的反垄断立法中面临的一个两难选择:(1)既要鼓励国内企业进行并购以提升国内企业的实力与国际竞争力,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又要限制外资并购以防止外资企业垄断我国市场并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以维护中国正常的经济竞争秩序;(2)既要鼓励国内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做大,又要防止过分兼并导致产业过于集中形成的市场垄断。

(二)保留现行的强制事前申报制度,增设自愿申报及事后备案制度

中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并购市场还处于自由竞争的初级阶段,尽管全流通时代并购市场日益活跃并不断出现并购浪潮,但毕竟上市公司数量占全国企业比例太小,而大量的非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企业又普遍存在规模小、结构失衡、核心竞争力差等现象,急需通过并购市场进行资产重组,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因而尽管中国目前出台了《反垄断法》,但主要适用于外资并购中国企业,防止外资并购危及国家经济命脉和经济安全。而对于国内的

企业并购,尤其是国内上市公司的并购,需要进一步通过并购市场进行新一轮的资源再配置,以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因而目前中国需要鼓励国内企业通过并购来做大做优做强,需要采取宽松的并购申报***策,随着并购市场的逐步壮大,再适时考虑较严格的并购申报***策,所以应该建立与并购市场发育相适应的配套的与时俱进的并购申报***策。由此需要完善原来的强制事前并购申报制度。对于以下情况可以实行强制事前申报制度:(1)国内并购确实对市场竞争秩序、国家经济安全、消费者福利及社会福利具有重大破坏作用的经营者集中案件;(2)国内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5亿元人民币;(3)并购后市场占有率指标超过20%的经营者集中案件。除此之外,应该增设自愿申报制度及事后备案制度,它适用于以下情况:(1)并购不对市场竞争秩序、国家经济安全、消费者福利及社会福利造成破坏作用的大量中小企业并购案件;(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少于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少于8亿元人民;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少于25亿元人民币;(3)并购后市场占有率指标不超过20%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发挥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府适度干预的双重作用,有利于***反垄断***机构集中优势资源查处那些确实对市场竞争秩序、国家经济安全、消费者最终福利具有重大破坏作用的大型经营者集中案件,而放开有助于繁荣并购市场的小型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同时也有助于减少反垄断机构的权力膨胀所导致的权力滥用、权力寻租和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建立有限***府制度,进一步明确***府在并购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使之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从法理上界定了反垄断过程中市场“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各自的边界,从而使得中国的并购市场真正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运行轨道。

(三)尽快制定反垄断审查的操作程序和并购规则,增强《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

中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实施。该法规定,对经营者集中实施事前强制申报制度,***反垄断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查。***于2008年8月4日公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但仅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作了规定,而包括申报的程序、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等问题均未明确。因此***反垄断局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过程中缺乏统一协调的可操作的程序和规则,全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也许各自为***,甚至孳生腐败和权利寻租行为,降低反垄断审查的效率,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初衷。因此为使反垄断法真正得到贯彻实施并有效指导和规范中国企业的并购行为,必须尽快制定《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对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证据收集的暂行办法》等五部规章,同时也为了有效控制反垄断***者的徇私枉法行为,应制定约束反垄断***者行为的《关于反垄断受理和审查中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于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是明确并购申报和受理程序。为贯彻执行《反垄断法》,必须尽快出台《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办法》应该详细规定对业界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反垄断***机构受理申报的程序、材料准备等。并购申报时要求申报者提交申报书、并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并购双方已经签定的并购协议、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件与副本。其中,“并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是最为关键的文件,其内容具体应该包括:并购双方交易概况;相关市场界定;并购双方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行业发展现状;并购对市场竞争结构、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国民经济发展、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影响;并购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效果评估及依据;地方***府和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是规范并购审查程序。为贯彻执行《反垄断法》,必须尽快出台《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办法》应该详细明确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具体操作程序。在审查过程中,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充分尊重申报人的申辩权利,申报人可以陈述自己的意见和提出申辩请求,***机构不得拒绝;必要时商务部***部门可以广泛征求有关***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等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并且可以自行或应有关方面的请求召开听证会,邀请参与并购的经营者及其竞争者、上下游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有关并购专家、并购行业协会代表、有关***府部门的代表以及利益相关者代表(如消费者代表)参加,广泛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以便充分进行调查取证,确保审查结果客观公正合理。

为鼓励并购又遵守《反垄断法》,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并购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则可以要求并购双方调整其并购交易方案,提出可以消除或减少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的限制性意见,例如剥离参与并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参与并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或者两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以达到符合《反垄断法》的要求,成功实现并购。对于调整后仍然达不到标准的,对并购依法予以禁止。

三是规范并购违法调查处理和证据收集程序。为贯彻执行《反垄断法》,必须尽快出台《并购违法调查处理和证据收集暂行办法》。《办法》应该详细规范对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办法,具体规定包括调查程序、被调查者的权利义务、调查内容、处理方式等详细操作细则。如果发现达到申报标准而未依法申报,且集中尚未完成的,商务部可以责令其停止实施集中,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如集中已经完成,商务部可以责令其返回并购前原有状态,并可以诉讼至法院,依法制裁,起到震慑的效果。

同时,《办法》应该详细规范对未达申报标准但仍可能涉嫌垄断的并购活动收集相关证据的暂行办法。收集证据的范围应该包括:并购双方的市场占有率;市场规模、行业进入壁垒;市场行业集中度及市场竞争状况;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并购行为的反应;相关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府部门的意见;并购双方以往垄断行为的记录;并购的目的和动机等。依据初步调查分析决定是否启动证据收集程序,进而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原则。

有了《反垄断法》及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的并购市场将朝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迈进。随着并购市场各项制度的逐步完善,并购效率也将大幅度提高。

注释:

①《***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9号,2008年8月3日。

②史建三:《完善反垄断立法中并购申报制度的一点思考》,《法学》2006年第12期,第94-98页。

③《中国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人民网,省略.

④《十大振兴规划提振经济增长信心》,《中国证券报》2009年2月26日。

⑤《中国中小企业经营困境引起高度关注》,新华网2008年12月1日。

⑥《商务部细化企业并购规则,反垄断审查有规可循》,新华网2009年3月17日。

⑦LexMundi是全球最大的律师事务所联盟,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61家成员所。2006年初该联盟在网上向所有成员所发出各国并购申报制度调查问卷并统计公布。LexMundi的***网站为:省略/。

法制小报篇7

一、有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及其理论依据

有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实际上是由一国***府通过有关的准则或法规的规定,对不同规模或类型的企业在编制与提供会计报表的种类以及要求其披露的会计信息的格式、内容、数量、详尽程度等方面实行有差别待遇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一制度下,一般是按照企业的资产总额、年营业净额和年平均雇员人数这三个标准,将企业划分为:小企业、中等企业和大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以获得某些会计信息揭示的豁免,允许其按简略的形式编制与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而不必编制与提供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对于大型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则必须按照规定编制与提供内容更为详尽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中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上述两种报表中作出选择或是编制详尽程度界于两者之间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从理论上看,有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是符合会计的相关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和成本与效益的原则。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信息系统,其基本任务是向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相关的会计信息。然而,不同的企业由于其规模和组织形式的不同,在理财的方式与渠道、企业内部管理的水平与管理的复杂程度等方面都会存在差别,其内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存在差异。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比较简洁、单一、总括的会计信息就足以满足他们的决策需要了;而大规模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则需要更多、更复杂、更为详尽和全面的会计信息才能满足有关方面的需要。如果忽视了这种差别的客观存在,就无法满足不同规模的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不同需求。比如,对于一个跨国公司或上市公司,其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向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充足的、全面的、真实的、有用的会计信息;而对于一个小企业,它编制会计报表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计算纳税所得额,或是向企业的单一的业主、或是向有限的几位股东提供一些基本的会计信息。这样的对会计工作的不同要求以及对会计信息的不同需求应该在我们的会计规范中有所体现。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过程密切相关,才能更好地符合会计的相关性原则。

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来看,某项会计信息在会计报表中是被详细、充分地披露还是被简要、粗略地列示,主要看其是否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是否有利于人们作出满意的决策。某些对大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会计信息,可能在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那里会变得毫无意义。实行有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可使得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内容、数量与详尽程度有一定程度差别的会计信息来应对不同需求层次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使得会计信息的加工与处理有张有弛、有的放矢,也会使企业的会计工作更加有效。

会计信息的提供是有耗费的,企业在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应当讲求成本与效益的原则。企业只有在其提供特定数量与质量的会计信息所带来的“好处”大于其提供该会计信息的“耗费”的情况下,才会认为提供这样的会计信息是有必要的。这里存在一个“最优信息量”的问题。采用有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可以给企业提供一个选择的空间,使企业在决定是否要提供以及提供多少会计信息时、有机会权衡所得与所费,并从中作出恰当的选择。

也许有人会认为实行有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不利于会计信息的横向比较,不符合会计的可比性原则,因而可能会对有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提出异议。对此,笔者认为对“可比性”的概念应有全面的认识。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可比”,任何事物之间的“可比”只能是相对的。而且,比较必须建立在共同可比的基础之上。不同企业会计信息的比较也应建立在可比的基础上。我们很难想象将一家跨国公司或上市公司与一家仅有几十人的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放在一起比较是有实际意义和必要的。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存在着太多不可比的东西,他们的会计信息不需要、也不应该进行比较。两事物之间的比较应建立在有意义的基础上。如果比较是没有意义的、没有必要的,或是比较的成本太高,不值得进行比较的,那我们就应该毫不犹豫地放弃掉对它们的比较。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强求大企业与小企业采用同样内容的会计科目表、编报同样格式的会计报表,提供相同详尽程度的会计信息,这实际上是对可比性会计原则的片面的、僵化的理解。其结果只能是“以小拖大,以大累小”,造成对大企业的会计信息揭示质量的要求因顾及小企业而无法提高;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因追随与大企业的片面可比,而使小企业付出过多的编报成本,更使小企业的会计人员疲于应付填报各种没多大意义的复杂报表而苦不堪言。因此,实行有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可使得会计信息的比较在特定的范围内获得有意义的结果,是符合会计的可比性原则的。

由此可见,有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作为一项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的制度,它的实行可使不同规模的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在数量和详尽程度上有所差别,并对中小企业在编报会计报表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豁免。这样的制度符合会计的相关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的原则和可比性原则。有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体现了“抓大放小”的思想,它一方面适应了广大中小企业的会计人员力量较弱,其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相对较低的特点,同时又可使人们对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的会计信息的揭示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不必顾虑小企业是否能接受的问题,有利于会计理论与实务水平的快速提高。

二、有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在国外的运用

有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作为一项会计惯例早已为美国、英国以及欧洲大陆国家所普遍采用。

众所周知,美国的公认会计准则,包括对公司财务报告以及对公司有关会计信息的披露的要求只对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公司有法定的约束力,而对其他企业是没有约束力的。除此以外,美国在要求企业提供现金流量表方面也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给予编报现金流量表的豁免。

英国在其会计实务中更多地实行了有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在英国,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供简化了的会计报告资料。小公司只需提供简略型的资产负债表和报表注释,而不必编制损益表和董事会报告书。中等规模的公司可提供简略的损益表和正式的资产负债表和正式的董事会报告。同样,英国的会计准则除了公众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和集团性公司之外,也不要求规模小的会计主体将现金流量表纳入企业财务报表的体系中,这也就是说英国的小规模企业享有编制与提供现金流量表的豁免权。

法国是有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运用得最为充分的国家之一。在法国,为了满足不同规模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不同需求,法国的“全国会计方案”将统一的会计科目表和会计报表划分为详略程度有明显差别的三个系列:简略系列、基本系列和发展系列。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选择其中的一个系列作为自己编制与提供的会计报表。依法国《商法》第10条之规定,编制与提供简略系列会计报表的企业应至少能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中的两个;(1)资产总额≤1500000法郎;(2)年营业额≤3000000法郎;(3)年平均雇员人数≤10人。此外,资金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在法国也不是所有企业都必须编报的会计报表。

其他的一些欧洲国家,如德国、荷兰、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等国也同样实行了有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这些国家是按照资产总额、年营业额和年平均雇员人数这三个标准将企业划分为小企业、中企业和大企业三类或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两类,并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在简略会计报表、基本会计报表、高级会计报表中作出选择。除此以外,小企业或中小企业还可以获得编制资金表的豁免。

此外,日本只要求遵循证券法的公司编制现金流量表。我国香港要求除下列以外的实体编制现金流量表:(1)某些小企业;(2)某些全资附属公司;(3)采用公司法免除条款的银行、保险及造船公司;(4)某些非盈利组织。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要求所有的商业报告实体(包括金融机构)编制现金流量表,但不包括职工福利计划。

法制小报篇8

中小企业会计与其他企业会计一样,主要任务是提供财务报告。但中小企业所提供财务报告的目的与大型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所提供财务报告的目的相比,存在着较大差异。Micael通过调查发现“小企业财务报告主要用来满足税务目的和贷款需要” 。通过对有关我国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情况的调查问卷的分析中发现,有95%中小企业财务报告主要是用于纳税目的,而以满足内部管理需要为目的的占到了52%。因此,由于编报目的不同,使得通常的会计准则并不适用于广大中小型企业,如果强制要求其与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一样遵循传统会计准则,则会由于“耗时”、“过于复杂”、“费用过高”和“缺乏相关性”等问题,而使中小企业无法承受。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另行制定一套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准则规范,是必要的、有益的。从实质上看,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也是实施差别报告制度的一种措施。

一、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出台的背景概述

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问题,以前只是个别国家或地区的个别行动,而随着中小企业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尽快制定一套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会计准则已经变成了一个全球性的话题,这与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的努力工作,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ISAR的积极响应是分不开的。目前,英国、澳大利亚、斯里兰卡、加拿大、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国已制定了针对中、小企业的会计准则;美国在部分准则中已开始注意到差别财务报告问题;德国等国家在商法中也有特别规定,要求中小企业进行差别财务报告;欧盟、ISAR对中、小企业差别报告问题制定了法令或指南;IASB也已立项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国际会计准则并已取得了最终成果。本文拟对IASB为全球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所取得的最新成果――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for ***Es)予以比较和分析。

早在2000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即将离任的董事会就提出:有必要制定一份专门针对小企业的国际会计准则。2001年,刚刚成立不久的IASB提出了一个新的项目――制定适用于中小企业(***Es)的会计准则。理事会为此还专门成立了一个专家工作组,为准则的制定以及制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在 2003年下半年和2004年初的公开会议上,理事会了一些用于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方法的初步暂行意见,并通过应用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方式对这些方法进行了测试。自此,IASB为中小企业制定国际会计准则的工作正式开始。该项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2004年6月IASB的《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的讨论稿为标志;第二阶段的阶段性成果是2007年2月的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之后,IASB在来自20个国家的116个小企业中完成了对征求意见稿的实地测试计划); 2009年7月,一份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a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ities,简称IFRS for ***Es)由IASB正式对外,标志着第三阶段工作完成,同时也意味着IASB的该项项目宣告完成。在2010年1月,其中文译本《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由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组织翻译并由中国财***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实施差别报告制度的最新成果―IFRS for ***Es

IFRS for ***Es历经五年制定而成,在制定过程中,IASB在全球范围内对广大中小企业进行了广泛咨询,其目的是要制定出能让各国普遍遵循的在全世界范围内普遍通用的中小企业会计标准。

(一)IFRS for ***Es的性质――一个***的企业会计准则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for ***Es)是IASB为满足中小企业需要而专门制定的、自成体系(self-contained)的一套会计标准。它虽然是以完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full IFRSs)为基础制定完成的,但相对于full IFRSs,IFRS for ***Es中许多与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有关的会计原则都得到了简化,而与中小企业无关的一些准则都被取消,其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数量也大大减少了。为了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IASB还规定IFRS for ***Es将每隔3年修订一次。

从性质上来看,IFRS for ***Es是一个与现有会计准则体系full IFRSs相并列的、***的会计准则体系。IASB制定的两套会计准则体系的关系如下***1所示。

作为一套会计准则体系,就需要首先建立自己的理论基础(即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包括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财务报告体系等。IFRS for ***Es拥有自己完整的理论基础,在准则第二部分“概念和普适性原则”中就列出了它的概念框架,包括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包括可理解性、相关性、重要性(materiality)、可靠性、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完整性、可比性、及时性、效益和成本之间的平衡);会计要素(与财务状况有关的要素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与经营业绩有关的有收入、费用);确认与计量(包括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普适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等);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体系等。这些内容充分说明,IASB在制定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初,选择了分立法制定模式,并将制定结果确定为是一个***的会计准则体系。

(二)IFRS for ***Es的适用范围―― 一种定性的标准

IFRS for ***Es中将中小企业确定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主体:第一,没有公众受托责任;第二,向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通用财务报表。

在IFRS for ***Es中,承担公众受托责任的实体是指:拥有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或正在发行这样的工具以备在公开市场交易(公开市场是指国内或国外证券交易所或者场外市场,包括当地的和地区性的市场);将以信托方式持有大量外部人士的资产作为其主要业务之一,这类实体主要是指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经纪/经销商,信托基金和投资银行等。而有一些实体,比如旅行社、地产机构、学校、慈善机构、合作企业等,虽然也可能因为受到客户的委托而以信托方式持有大量的外部信托人士的资产,但是,如果这些业务相对其主营业务而言是偶然发生的,则这些主体不承担公众受托责任。

根据以上标准,IFRS for ***Es将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并规定不同性质的企业应用不同的会计准则,具体可用***2表示:

(三)IFRS for ***Es的内容――基于full IFRSs的改进

IFRS for ***Es是以full IFRSs为基础制定的。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IASB在全球范围内对广大中小企业进行了广泛调查咨询,同时,经过在全球范围内讨论稿、征求意见稿、以及在来自20多个国家的一百多个中小企业中完成了对征求意见稿的实地测试等环节以后,最终形成了IFRS for ***Es。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full IFRSs)以及各国的公认会计原则(many national GAAPs)相比,IFRS for ***Es在许多方面都更加简化,这些内容的简化大致可以分为一下几种情况:

一是IFRSs中的一些内容因为与中小企业无关而在IFRS for ***Es中被取消,这些内容主要包括每股收益、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待售资产的特殊会计处理。

二是IFRSs中的一些会计***策选择被更简单更适合中小企业的方法所取代,如有关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以及无形资产重估价模式会计***策的选择;有关金融工具的***策,包括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投资、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策选择;有关借款费用(Borrowing costs)的***策选择、有关共同控制实体(Jointly controlled entities)的会计***策选择;有关***府补助的会计***策选择,以及有关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策选择等。

三是IFRSs中许多有关确认和计量的原则在IFRS for ***Es中被简化,包括金融工具计量及终止确认原则的简化;商誉和其他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联营企业及合资企业中的投资的核算;无形资产研发成本;借款费用;有关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以及无形资产;员工福利;所得税;生物资产以及用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等内容。

除了以上变化之外, IFRS for ***Es中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内容与full IFRSs中所要求披露的内容相比,从整体上有了大幅度的减少,所披露的内容也更加简单。相对full IFRSs, IFRS for ***Es所采用的表达方式也更加清晰易懂。

(四)IFRS for ***Es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

我国目前通过《小企业会计制度》来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供会计信息质量。但是,作为一种制度,与IFRS for ***Es也没有可比性。

IFRS for ***Es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在基本准则部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IFRS for ***Es特别指出,企业在运用准则时要遵循“效益与成本之间的平衡”原则,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则没有相关的规定;对于会计计量,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共列出了包括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在内的五种计量属性,而IFRS for ***Es则只确定了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属性。在具体会计准则部分,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IFRS for ***Es也取消了包括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套期保值、保险合同、石油天然气开采、每股收益、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待售资产的特殊会计处理等在内的内容。另外,IFRS for ***Es要求企业在报表中披露的内容相比《企业会计准则》也有了大幅度的简化,比如,在《现金流量表》中,我国企业对应披露的现金流量提出了基本要求,要求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对现金流量以总额或净额列报,但IFRS for ***Es中并无此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当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包括资产减值准备等在内的十五项项目,以及“以总额披露当期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相关信息等内容,而IFRS for ***Es并未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等等。

可以看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IFRS for ***Es相比,还是有较大差异。总体而言,IFRS for ***Es是以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为基础,以规范中小企业会计核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但同时考虑成本与效益原则,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为出发点来制定准则的。

三、我国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关注的问题

IASB制定IFRS for ***Es的目的,是为了制定出能让各国普遍遵循的在全世界范围内普遍通用的中小企业会计标准。为此,准则制定过程中,IASB在全球20多个国家的一百多个中小企业中进行了调查和测试,并最终将IFRS for ***Es确认为是一份***的文件。但从实质上来说,IFRS for ***Es是IASB结合广大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信息使用者的特点,对full IFRSs进行简化和修订的结果。因此一方面,IFRS for ***Es与full IFRSs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规定,另一方面,IFRS for ***Es也满足了广大中小企业低成本、低费用、简单易用的会计处理要求。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是我国会计准则制定工作的目标之一。IFRS for ***Es的,必将促使我国进一步关注广大中小企业的会计处理问题,尽快实现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但是相对于国外,我国中小企业的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因此,当前我们必须首先要关注如下一些问题:

1. 准则制定模式选择。中小企业财务报告问题已成为美国、加拿大、应该、澳大利亚、爱尔兰、新西兰等国家的会计机构讨论和关注的主要议题,焦点主要集中在准则制定模式的选择方面。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一体法制定模式,另一种是分立法制定模式。一体法是指在一个会计准则框架下考虑和处理中小企业问题并且在准则中提供报告豁免条款的办法;分立法则是指单独制定准则,使中小企业拥有自己***的准则体系。比较两种方法,从短期看分立法比较理想,但从长远看一体法更可取。无论采用哪一种模式,都要与本国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而我国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实施一体法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和障碍,而采用分立法制定模式则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经济的发展。

2. 准则实现方式的确定。方式之一就是IFRS for ***Es的中国化,即以IFRS for ***Es为基础,结合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对IFRS for ***Es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使其成为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其实质就是实现IFRS for ***Es在我国的应用。方式之二则是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即单独制定我国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这里可以参考国际上的做法,以《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结合中小企业特点,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实现,但在准则制定过程中,要尽量实现与IFRS for ***Es的趋同。其实质是要实现我国未来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但这种方式显然需要更多的人、财、物的支出以及更长的时间。

3. 准则适用范围的界定。这也是一个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中小企业会计准则适合在哪些企业应用?什么样的企业属于中小企业?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准则制定的成败。在这点上,我国也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做法,采用定性的方式来重新划分企业类型。只有范围界定清楚了,所制定的准则才能更具有可行性。另外,所制定的准则还要具有一定的“弹性”,要能使一些企业在应用准则时能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调整(但必须要在相关报表附注中予以清楚的说明)。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殊企业,即既具有中小企业特点,又不完全属于中小企业的企业,从而使企业所做的会计处理、所提供的报表信息能更加真实可靠。

参考文献:

[1] Michael Maingot and Daniel Zeghal.Financial Reporting of Small Business Entities in Canada[J].Journal of Small Business Management,2006(4):513

[2]杨松令.中小企业会计管理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6):128

法制小报篇9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的通知要求,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部署,充分认识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本着“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依纪依法、宽严相济,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按照工作有序、措施有力、治理有效、着眼长效的要求,扎实细致地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二、专项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我省******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要以财***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机关包括各级***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机关、***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三、工作安排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从发文之日起至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自发文之日起至6月初)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舆论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6月上旬-7月10日)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自查工作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达到100%。各部门、各单位对其下属单位进行内部检查,视同单位自查,要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情况。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为保证自查工作效果。各地“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治理“小金库”,办公室)要统一组织本地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和自查自纠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各级治理“小金库”办公室要逐级上报自查情况。各市治理“小金库”办公室要在7月5日前,将本市以及所辖县区(包括省管县)自查自纠情况上报省治理“小金库”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7月11日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地治理“小金库”办公室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各地要结合实际,将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各级治理“小金库”办公室要逐级上报重点检查情况,省治理“小金库”办公室将组织抽查(届时另行通知)。各市治理“小金库”办公室要在2009年11月5日前,将本市及所辖县区(包括省管县)的重点检查情况上报省治理“小金库”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治理“小金库”办公室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市治理“小金库”办公室要在11月30日前,对本市以及所辖县区(包括省管县)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后,上报省治理“小金库”办公室。

四、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省成立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厅、省审计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银监局等部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策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重要问题。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厅,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尽快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为保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地区、各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做好宣传发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各地治理“小金库”办公室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落实举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

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惩处。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查出并收缴财***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数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负责。

(三)加强组织督导

要建立地方分级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主管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建立“小金库”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负责制,安排部署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并组织力量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省治理“小金库”办公室要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地加强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

(四)完善协调机制

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各级财***、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

(五)把握***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1、“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2、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3、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中办文件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纪***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法制小报篇10

第一条根据省、市、区法治建设总体部署和在更高层次实施依法治区战略的客观要求,加大对法治建设宣传力度,提高法治工作组织水平,依照《**区依法治区联络员工作制度》有关内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街道和区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依法治区信息工作,将其纳入本单位法治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工作计划,落实专人,建立制度,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第三条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依法治区信息工作,负责具体事项的办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筛选依法治区联络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信息;

(二)协调依法治区联络员所在单位的依法治区信息工作,并根据实际对信息员进行指导或培训;

(三)根据上级领导机关不同时期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部署,及时依法治区信息报送要点,并可视情预约重要法治信息的报送;

(四)办理好本制度规定的法治**建设工作信息载体,为各级领导了解情况、掌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五)根据法治**建设发展需要,完善依法治区信息工作的具体制度。

通过预约方式征集重要法治信息,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预约通知,提出预约信息的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有关单位应按要求组织专人收集、撰写,按时报送。

第四条依法治区联络员为本单位依法治区信息工作的责任人,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认真收集、及时总结本部门、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并对信息的***治性、准确性、保密性负责;

(二)每月至少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信息或简报2篇;

(三)承办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的依法治区信息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依法治区工作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所列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准确无误;新晨

(三)主题鲜明,标题简明,文题相符,结构严谨,语言简炼;

(四)综合类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做到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五)符合保密法规定,信息内容的应当确定密级。

第六条依法治区信息工作纳入法治**建设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考评和表彰制度。

年度统计的起止时间为上一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第七条评选范围主要包括各依法治区联络员所在单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或书面形式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各类被采用的有效信息。

第八条每年的年度总结评选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采取下列方式:

(一)根据各单位年度报送的有效信息的数量、质量,综合评定先进单位;

(二)根据法治**建设工作信息载体本年度所采用信息质量及效果,综合评定优秀信息;

(三)经单位推荐、依法治区办公室审定,综合评定先进个人。

第九条每半年对依法治区信息工作进行一次通报;每年对依法治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信息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先进个人适当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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