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为然的意思10篇

不以为然的意思篇1

2、成语出处

宋·苏轼《再乞罢详定役法状》:“右臣先曾奏论前衙一役,只当招募,不当定差,执***不以为然。”

3、成语用法

动宾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轻蔑意味

不以为然的意思篇2

关键词:马克思;实践本体论;证伪

学界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问题的论争自80年代末以降,“实践本体论”倡导者不断变换论争的“手段”试***辩护其合法性。近年来实践本体论者在理论尚缺乏自洽性的状况下,又开始登陆到实践思维方式领域上。但是“实践本体论”的论争却因其没有完全被学界认可而一直没有完全的停息。最近,何中华先生的《马克思的实践本体论:一个再辩护》(以下简称《辩护》)[1]一文中,就是实践本体论倡导者再一次在整合一种新的“学术资源”——海德格尔的生存论理论——来明确了实践的开启性,从而为“实践本体论”找到一个再辩护的理由。《辩护》一文主要阐述了三个问题:“实践是一种特殊的经验事实——对于“在者”的开启性——因而成为本体论范畴”;“自然界的前提性和优先性不足以成为物质本体论赖以成立的理由,实践范畴之原初性的凸现,使其在本体论语境中失去意义”;“实践本体论视野的特殊意义”。因为本文主要是证伪实践本体论,所以本文只就何先生的前两个问题,不揣浅见提出自己的商榷意见,并求教于方家。

一、“是论”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讨论依次在国内主要产生了三种范式:“物质本体论”、“实践本体论”、“社会存在本体论”。在这些范式中,物质本体论通常被指责为传统教科书的典型,故而有被边缘之倾向。而后两种在学界,特别是在中青年学者中,影响较深。但是这两种范式严格来讲,并不是国内学者真正在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原著与现实要求下的一种自觉反省。应当说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西马化”过程中的一种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介入”。

其实,在三种范式的格局中,主要集中于“物质本体论”与“实践本体论”论争。从中我们发现两者在认可马克思主义哲学有本体论这一论点上是一致的。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何种本体论上,两者出现了质性的差别。要想分清楚“实践本体论”的错误在哪里,以及“物质本体论”的合理之处,明晰本体论这一基本的理论显然是关键所在,这样才能避免双方论战中出现“独断”。

本体论(ontology)从词根来看,它表达一种关于on的学问,希腊文原动词estion英文对应的就是tobe。亚里士多德第一次明确提出要研究“tobe”,此后本体论研究便成为无数哲人思考的领地。尽管对本体论名称的译介争论杂多2,但本体论并不因此就缺乏一种中心的问题域。从词源学上看 ,英文的 ontology、德文的 ontologie以及法文的 ontologie ,均来自于拉丁文 ontologia一词 ,而 ontologia 又源自希腊文 logos 和 out ,意思是“是”或“存在”。而且在希腊文中 ,on 和 on ta 相当于英文里的 being 和 beings、拉丁文的 ens、德文的 sein。目前 ,中国学术界主要把 on 翻译为“存在”、“有”和“是”。可是 ,汉语的这些译名都只译出了 on (being)的一部分意思。王太庆认为 :“他们的 to be (being)之类的词里头同时包含着我们的‘是’、‘有’、‘在’三个意思 ,他们认为这三个意思是一个意思 ,这三合一的意义就体现在 being 这个范畴里。”[2]

我们在借助于“是论”内涵分析后,原生态的 “是论”告诉我们其与具体的“是”有着重要的差别 :“是”论是“专门研究”有”(有与我们这里说的是只是译法差别――引者注)的学问”“这门学科与所谓特殊学科不同,因为那个学科没有一般地讨论“有”本身。他们各自取“有”的一部分。”[3-p122]

德国哲学家沃尔夫也认为:“本体论论述各种关于有的抽象完全普遍的哲学范畴 ,认为‘有’是唯一的 ,善的 ;其中出现了唯一者、偶性、实体、因果、现 象等范畴,这是抽象的形而上学。”[4-p179]由是观之 ,本体论内涵大约包含:(1) 最普遍、最抽象 ; (2) 最广泛 ———包括一切是者 ,实际存在的、不存在的、观念性存在的 ; (3) 最高———它包括存在 ,比存在更广更高 ,因此没有比它更多更高的概念 ,是不可定义的。

任何哲学都应该有“本体论的承诺”,据此我们肯定马克思主义拥有本体论。但从本体论内涵中,实践作为逻辑演绎的本体论,在区分新唯物主义与旧唯物主义是重要的界碑。但是这一点只能在唯物史观中能够得以确认。而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实践不能够作为作为本体论,这不符合本体论的真正内涵。实践只是一种活动,只能是分有“是”。实践所指向的必然是有一个前提性对象。实践只能具有功能性的作用。其实在《辩护》一文中指认的“自然界仅仅是“用”的规定,而非“体”的规定。正好说反了。实践才是这样一种“用”而非“体”。

二、实践在何种领域内能够成为“本体”

《辩护》一文首先借助海德格尔对在者的分析,指出:“与此相类似,实践对“在者”的开启这一事实的独一无二性,也使它唯一地有资格成为本体的规定。”正是在这样这一种“学术资源”支撑下,何先生认为“实践首先是一个经验事实,这也是人们对于实践的日常看法。但实践又不仅仅如此,因为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经验事实。”,“当实践被作为一个一般的经验事实加以确认时,其本体论涵义恰恰因此而被幽闭了”。“实践区别于其它全部检验实施的独特性在于他同时还能够而且必须在另一种截然不同的意义上被领会,即它是向未来敞开着的可能性”。“对实践作为经验事实之独特性的领会,有赖于对另一种经验事实的确认,这就是实践对“现存感性世界”的开启”。

在实践对于感性世界的作用的分析,引入这样一种生成论的思维表面上看是克服了以往“实践本体论”一些缺陷,增强了实践成为唯物史观的基础与逻辑起点上的说服力。实际上“物质本体论”在实践是人类社会生成和发展的基础 ,是社会结构生成和社会历史发展的原动力这一点上从来没有与“实践本体论”发生真正的分歧。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唯物史观的初步阐述中:“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因此任何历史观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必须注意上述基本事实的全部意义和全部范围,并给予应有的重视。”[5-p78-79]“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5-p192]在这之前,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就已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在这之后 ,即在马克思逝世之后的 1890 年 ,恩格斯仍然指出 :“根据唯物史观 ,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6-p695]故此,我们说“物质本体论”与“实践本体论”在这一点是一致的。《辩护》一文找到这样一种实践的开启性来讲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我们认为这说明不了什么问题。

实践是唯物史观的基础或者说是本体。这一点是对的。但马克思主义哲学(在这里为了针对何先生的“马克思实践本体论”有时也指马克思哲学)的内容难道仅仅只有唯物史观?哲学史告诉我们,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唯物史观得以创立本身就是以他们的辩证的唯物主义世界观为逻辑前提的,我们称之为“物质本体论”。唯物史观之所以是“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就是因为他们发现并揭示了作为整个人类社会历史之基础的“实践”的物质性质。同样如上述引文中所指认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地以“物质实践”的历史观与唯心主义的“观念”历史观相对立。用“物质”规定“实践”,就是告诉我们,“物质”是“实践”中的更为深刻更为普遍的本质,“实践”是“物质”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态。此外,他们处处以“物质活动”、“物质行动”、“物质生活过程”、“物质交往”等提法,揭示了实践活动、生产力、生产关系、社会存在等的物质性;揭示了“物质前提”对于人和人的实践活动、人的思维和意识的制约性。而且当他们讲到物质“生产,正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的时候,也没有忘记提醒我们说:“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会保持着”。[5-p77]实践是“感性世界”的基础,不是整个世界的基础在这里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证。恩格斯曾经指出 :“自从历史也得到唯物主义的解释以后 ,一条新的发展道路 (指‘唯物主义历史观’———引者) 也在这里开辟出来了。” [6-p228]又说 :“新的学派 (指‘马克思主义哲学’———引者) 特出的地方 ,只是在于这里第一次真正严肃地对待了唯物主义的世界观 ,把这世界观彻底地 (至少在主要特征上) 运用到所研究的一切知识领域里去了。” [6-p32]这里我们看到唯物史观只是“唯物主义世界观”对于社会历史现象的科学“解释”,是“唯物主义世界观”在社会领域的“彻底运用”。因而把“实践本体论”说成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范式明显是“越位”。

恩格斯后来在《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著作中,又补充了马克思当初没有全面阐述的唯物主义世界观。《反杜林论》中恩格斯说:“世界的真正的统一性是在于它的物质性,而这种物质性不是魔术师的三两句话所能证明的,而是由哲学和自然科学的长期的和持续的发展来证明的。”这就是说,物质是整个世界统一的基础,是世界的真正的本质。同时又阐述了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既肯定了“思维和意识”“都是人脑的产物”,“归根到底亦即自然界的产物”,是“对我们所处的世界体系”“的思想映象”。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还对“物质”范畴作了科学的规定,他说:“物、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物质”“这样的词无非是简称,我们就用这种简称把感官可感知的许多不同的事物依照其共同的属性概括起来。”我们注意到 ,恩格斯在这里从内涵和外延上同时对“物质”范畴作了规定:在内涵上,“物质”概括的是所有特殊物质形态的“共同的属性”;在外延上,“物质”是“各种物的总和”,即一切具体物质的总和。在《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里,恩格斯不但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于黑格尔哲学和费尔巴哈哲学的变革关系,而且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哲学的基本问题 :“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最重大的基本问题 ,就是思维对存在的关系问题”,即精神对物质的关系问题。并揭示了哲学基本问题包含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世界的本原问题,即思维和存在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 ;二是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可见,哲学的基本问题、世界的本原问题 ,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恩格斯还对于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实践标准问题作了深入的论证。

以上我们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哲学著作的实证材料为根据,论证了唯物史观的物质世界观逻辑前提,论证了恩格斯对于世界的物质性和物质世界发展普遍规律的全面揭示。由此,我们不能不得出结论: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 (关于整个世界的普遍本质和普遍规律的学说) 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接着《辩护》一文写道:“这不禁让人想起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过的意思:“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因此,这种对立的解决绝对不只是认识的任务,而是现实生活的任务,而哲学未能解决这个任务,正是因为哲学把这仅仅看做理论的任务”这里我想问何先生物质本体论者有否认过实践的作用吗?实践的重要作用能是它作为本体论的直接根据吗?”后面作者接着指明“由于没有确立实践这一原初基础,费尔巴哈未能真正从根本上克服二元论的陷阱。”以及又很繁琐的把早已很清楚的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变革中的意义(“哲学的视野与立场”)叙述了一遍。我们认为这些变革中的重要意义并不能构成实践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的硬性根据。

三、“自在世界”前提性、优先性以及意义

“拒绝对马克思哲学做出实践本体论解释的最强硬的根据之一,莫过于马克思自己的两种说法:一是自然界的条件性,二是自然界的优先性。”然后,何先生发问道:“但是,能够据此把自然界或自然界物质作为本体论基础加以确定吗?”

接着《辩护》一文,着重辨析了《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两句“物质本体论”的重要文本依据。他这样分析“马克思写道:“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全集3-269)””这“主要基于两点理由:一是”没有劳动加工的对象,劳动就不能存在”;二是“在更狭隘的意义上”,自然界还“提供生活资料,即维持工人本身的肉体生存手段。显然,在这里,自然界是在“条件”和“手段”的意义上被肯定的。许多人拿这句话作为马克思是一位物质本体论者得论据,是缺乏依据。自然界固有是人们的活动赖以进行的“前提”,但不能因此就把它作为的活动的“理由”加以确认,”更不能以此为根据进而把自然界作为本体论范畴加以确认。否则就混淆了前提与理由的区别”。

“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会保持着”指的是什么呢?“从马克思的特定语境看,它应该是时间意义上的。不能忘记的是,马克思整段话的基本命题是批判费尔巴哈的“自然科学的直观”的。这种直观的逻辑预设就是先行地肯定那种与人的存在或活动无关的自然界的优先性。因此,虽然马克思重申了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但绝不是在哲学意义上说的。”“在哲学意义上,这样的“自然界”当然也是“无”。

那么“感性世界”之外的天然自然界对人没有意义吗?“实践本体论”论者用以证明“感性世界”之外的天然自然界对人是“无”,对人没有意义的“根据”,是马克思在《1844 年经济学 —哲学手稿》中的一句话:“抽象的、孤立的与人分离的自然界 ,对人说来也是无。”马克思的这句话实际上只是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只是对于黑格尔的抽象的“自然界”的否定。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自然界”,是由所谓离开现实人而***存在的抽象的“绝对理念”“异化”而来的实为“思想物”的因而同样是抽象的“自然界”。就在上引马克思的这句话之后,马克思紧接着说:“正像自然界[ 先前 ]被思维者 (指黑格尔 ———引者)禁锢在他的绝对理念、思想物这种对他本身说来也是隐秘的和不可思议的形式中一样。现在,当他把自然界从自身释放出去时,他实际上从自身释放出去的只是这个抽象的自然界,只是名为自然界的思想物”。显然,这种抽象的实为思想物的“自然界”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存在的,当然对于现实的人说来“也是无”。马克思之所以在这里用一个“也”字,是因为在马克思看来,由黑格尔虚构的抽象的“绝对理念”是无,那么由“绝对理念”“释放出来”的抽象的“自然界”当然也是无。显然易见,马克思并不是说“感性世界”或人的实践范围之外的天然自然界对人来说是无、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实践本体论”论者对马克思的“这句话”的理解,是不合实意的曲解。任何想引用马克思“这句话”的人,只要认真阅读这句话的上下文,都能得出这个结论。但令人费解的是,对马克思的这句话,在中国哲学界的论争中,至今仍然被“实践本体论”者加以歪曲,以此把“非人化自然界”说成是对人没有意义的,甚至否定“非人化自然界”的客观存在,这只能说明“曲解”者缺乏科学的研究态度。那么我们可以轻率地说“‘感性世界’之外的天然自然界对人没有意义”吗?唯物辩证法的回答只能是否定的。恩格斯指出 :“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 ,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 ,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 ,其中没有任何东西是不动的和不变的 ,而是一切都在运动、变化、生成和消逝。” [7-p359]正是无限宇宙中的各种物质力量和以人化自然界为基础的人类社会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整个世界发展的普遍规律 ,形成了世界之局部领域发展的特殊规律。在这个由感性世界 (包括人化自然和人类社会) 和天然自然界有机联系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现实的世界体系中 ,我们不能否定任何一个部分对于其他部分的作用和意义 ,既不能否认人类的实践活动对于改变天然自然界面貌的作用和意义 ,也不能否认天然自然界对于人类社会的作用和意义。企***人为地阻隔或否认无限的天然自然界 (非人化自然界) 对人类社会的作用和意义 ,只能是一相情愿的幻想。

我们要说天然自然界对于人类来讲是有意义的。其一 ,天然自然界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会发生有利的或有害的影响 ,对人类具有正价值或反价值。天然自然界即自在自然界的“盲目必然性”会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灾难。例如印尼海啸的发生、人类对绝症的素手无策。其二 ,无限的天然自然界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无限广阔的拓展空间和不竭的自然资源。如果人类的意义仅仅限定在实践开辟的这样一个世界,试问你从何处开辟?如果只在这样一个“实践的世界”那如何拓展?人类还要不要发展?

认为“感性世界”之外的天然自然界“对人是无,对人没有意义”,因而应当排除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对象之外 ,这种观点理论上是矛盾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这种观点把本来是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的“感性世界”与“感性世界”之外的天然自然界人为地割裂开来,这是思维方法上的孤立性、片面性 ,是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

我们发现《辩护》一文中,引用了大量早年马克思的著作来理解马克思本体论问题。我们知道马克思一生哲学向度逻辑进路中有一个“哲学时期”、“否定哲学时期”。1如果把视角仅仅限于他的“哲学时期”而不能以整体的视角兼顾考察那样一个否定旧哲学的时期,势必就会得出了那样一种“实践本体论”这样一种哲学本体论范式。原因是在早期是马克思思想极具嬗变的时期,他脱离旧哲学领地的一个重要界碑就是实践。这一点何先生在文中对于实践的一些重要意义的分析,我们认为是事实。但是到了成熟时期的马克思并没有仅仅把视角局限在“实践本体”,而是认识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对象不只是实践活动所涉及的“感性世界”。

经院哲学家通常由于兴趣或种种原因而专攻研究本体论或仅限于研究认识论、历史观,抑或如海德格尔那样去诠释“此在”等。但马克思和恩格斯以人类***为旨归,故而以整个世界作为哲学研究的对象,必须研究世界、社会和人的普遍本质和普遍规律,这是由他们所承担的历史责任、历史任务决定的。无产阶级的历史责任和历史使命是改造旧世界,创造新世界,是***全人类,最终在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作为无产阶级实现其历史使命的思想导师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当然就负有为无产阶级揭示整个世界的普遍本质和普遍规律的历史责任,负有揭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历史责任。恩格斯明确地说过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世界观。他说“现代唯物主义,……不是单纯地恢复旧唯物主义,而是把两千年来哲学和自然科学发展的全部思想内容以及这两千年的历史本身的全部思想内容加到旧唯物主义的永久性基础上。这已经根本不再是哲学 ,而只是世界观 ,它不应当在某种特殊的科学的科学中 ,而应当在各种现实的科学中得到证实和表现出来。” [7-p481]恩格斯在这里告诉我们 ,“现代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哲学)“只是世界观”,她既不同于旧唯物主义 ,也不同于那种包罗万象的作为“特殊的科学的科学”的哲学。恩格斯又说:“一般世界观”“是以对物质和精神关系的一定理解为基础”。[6-p235]这就是说 ,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一般世界观”,她必须对物质和精神的关系做出回答 ,而这就是立足于把“整个世界”作为研究对象。

实践必须以自然物质为前提,如果否定了实践的客观根据,唯心主义大门便得以敞开。在哲学史上,黑格尔的哲学实践观、实用主义实践观、西方马克思主义实践一元论哲学观,实际上都是一种主观对于实践的肆意解释而已。但是只要我们能够坚持“物质本体论”,在这样一个前提性基础上,再来探讨与张扬实践的重要作用便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何中华.《马克思实践本体论:一个再证实》.[j]《学习与探索》2007.(2)

[2]王太庆.《我们怎样认识西方人》.[j]《学人》1993.(4)

[3]外国哲学教研室.《西方哲学原著选读》[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4]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不以为然的意思篇3

关键词:自我意识;伊壁***鲁主义;斯多亚主义;怀疑主义

一、马克思博士论文中自我意识哲学的提出及其对希腊哲学的超越

关于伊壁***鲁主义、斯多亚主义、怀疑主义三大哲学在哲学史上的定位,争议很多,在马克思眼中,主调显然是灰色的:希腊哲学看起来似乎遇到了一出好的悲剧所不应遇到的结局,即平淡的结局。在希腊,哲学的客观历史似乎在亚里士多德这个希腊哲学中的马其顿王亚历山大那里就停止了。

但是,马克思认为,这样一种理解显然割裂了罗马哲学与希腊哲学的内在关联。这正是他要刻意区别德谟克利特原子论和伊壁***鲁原子论差别的一个重要动机。德谟克利特的原子是外在的,只是量上的相互组合和凝聚,以这种眼光看待希腊哲学与罗马哲学,势必会得出上述的结论。而伊壁***鲁的原子则是原子自身的各种变化,是原子的本质与存在的关系,是内在的关系,以这种眼光看待希腊哲学与罗马哲学,结论很显然,所谓的罗马哲学不过是希腊哲学的新的形式。所以,希腊哲学的死亡就如英雄之死:英雄之死与太阳落山相似,而和青蛙因胀破肚皮而死不同。太阳的落山不过意味着新的旭日东升,希腊哲学死亡之处,正是新哲学重生之地。

要明白三大派哲学对希腊哲学的超越,首先一个问题便是要明白,希腊哲学达到怎样一个高度。对于这个问题,黑格尔予以特别的说明,他明确指出,直到苏格拉底,希腊哲学达到的最高水平就是提出了“理念或共相”。但是,从共相本身发展出全体的特殊化,这种思想,这时还没有。用马克思后来的话说,希腊哲学的主要成就在于从具体到抽象(第一条道路),而从抽象到具体(第二条道路)却还完全没有。这也正是希腊哲学的限度。然而如马克思所言,只能把铁矿、铜矿等称为“矿物”是不会被真理所满意的。黑格尔说得对,自我意识哲学正是要超越这一局限:

必须以一个原则贯彻到底,应用到特殊上去,使一切特殊的东西的真理都可以按照这一个原则得到认知。

这种哲学思想还有一个结果,就是:它的原则,由于是形式的,所以是主观的;因此它具有自我意识的主观性这一重要意义(粗体为黑格尔自己所加,以后如不特别说明,所有引文的粗体均为作者自己所加)。

由于这样形式地、外在地去处理一般杂多的材料,因此思想以最确定的方式把握自己的最高点,就是自我意识。

黑格尔称之为“独断主义”。无论独断主义还是主观性,这些说法都带有黑格尔的某种轻蔑,然而还是应该将其与流俗的观点区别开来。自我意识并不完全是主观的,也是以客观性为前提的,只不过这个客观性不是自在的,而是自在自为的,是为我的。所以,对自我意识来说,重要的不仅仅是内容,内在的客观性,更重要的是主体的满足:

理念只有在自我意识中才得到满足;正如现时所谓哲学思想的那种理智的形式主义反而在主观心情中、在内心的情感和信仰内去求得它的满足和具体内容。自然界和***治活动当然是具体的,但只是外在的具体的东西;而那真正具体的东西却不是在特定的普遍观念里,而只是在自我意识和个人人格里。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马克思认为:自我意识哲学“具有性格十分刚毅的、强有力的、永恒的本质,以致连现代世界也不得不承认它们享有充分的精神上的公民权”。

这样,主体就成为应该被关心的东西。而从内容上说,哲学史就是一个发现主体的过程,“自我”的发现是主体发现的重要一步。在这方面,希腊哲学直到晚期都没有真正的突破。普罗泰戈拉虽然将“我”视为尺度,但一是这个“我”只是一个主观的个体,二是,这个“我”并不是被意识到的我,从而并不是被哲学思想所谈论并进而进入哲学思想史的“我”(任何一种被意识的东西都是一种普遍性,我虽然是一个人,但一旦说出“我”时,就意味着每一个我)。相比之下,苏格拉底虽然宣称本质是普遍的“我”,但这个我却仍然具有存在的形式,我同其它事物一样,不过是另一种客观存在而已。

这也把思想的问题提了出来。希腊哲学的全部局限在于直接性和客观性。如果事物是什么,思想就表现为什么,那么这里实际上只有知识并无任何思想。所以,严格说来,希腊哲学并没有达到思想的水平。在这点上,黑格尔说得很对:

古代的伊奥尼亚学派是思维了,但不曾对思维加以反思,不曾把自己的产物确定为思维。

原子论者把客观的存在当成思想,——亦即抽象物,纯粹的实体。

只有在自我意识哲学这里,才开始了真正的思想和反思。从严格意义上说,知识不能说是我的知识,但思想却一定是我(甭管哪个我)的思想。

也只有在这里,才开始出现了哲学基本问题。这一点黑格尔也承认。希腊哲学由于将存在直接理解为思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根本没有思想,只有存在。只有在自我意识哲学这里,思想才成为了一种***的自存。这样一来,那关于思维与对象一致的一般问题才出现了;也就是说,要求揭示出思维特有的内容问题才提出来了。

还有一点是必须提到的,那就是:只有在自我意识哲学这里,才真正开始有了真理这个概念。从此以后,我们才不再听到人们谈论什么是本质、自然,而只听到人们谈论什么是真理。之前,人们谈论的主要是本质,但真理和本质并不是一个东西;真理是被认识到(被思想到)的本质,本质则是单纯的自在。

在某种程度上这也体现着实证研究与哲学之别。黑格尔在《小逻辑》中对此有明确说明,他把一般自然科学的正确性(我们一般称之为真理的东西),仅仅称之为“不错”,称为本质的东西,因为它们仅仅是直接性地与自在对象符合,只有既是本质又被思想到的东西(自我确认)才是真理。无论黑格尔如何看待三大派哲学与希腊哲学的关系,有一点他不得不承认:

哲学上紧接着的下一个时期(三大派哲学时期——引者注)就是由于这个运动以及对这个运动的研究而著名,——这个时期所讲的不是那***外在的、纯粹对象性的本质,而是那与自我确认处在统一之中的本质。……没有这个环节(自我确认),他们是再不能谈本质和本质性的东西的。

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尽管马克思认为三大派哲学是对希腊哲学的超越和发展,并认为在这篇论文里他解决了一个在希腊哲学史上迄今尚未解决的问题,但还是要将这种哲学史观与后来的进化论历史观区别开来,也即并不能一概将后面出现的思想都视为是一种更高的发展。事实上,马克思认为,就内容方面,就其客观知识方面,此前的希腊哲学更为突出。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甚至认为,希腊艺术对于当代仍然具有不可逾越的典范性。相比而言,自我意识哲学则在形式上更为突出。

二、马克思博士论文对自我意识结构的完善

无论是黑格尔还是马克思,他们关于自我意识结构的看法存在某种相似性,他们都认为,三大派哲学各自代表自我意识结构中的一环,因此,三大派哲学的整合正好构成自我意识的完整结构。所以,马克思说:

自我意识的一切环节都得到充分表现,不过每个环节都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存在……这些

体系合在一起形成自我意识的完整结构。对黑格尔来说,这分别意味着自我意识的三个原则:

这样就有三个原则是必然的:(一)思维的原则,即普遍性本身的原则……思维是真理的标准,是规定真理的东西。(二)与思维对立的一方是特定的东西本身,是个别性的原则,也就是一般的感觉、知觉、直观。以上就是斯多葛派哲学和伊壁***鲁派哲学的原则……(三)在斯多葛主义和伊壁***鲁主义以外,存在着第三者,怀疑主义,这是前面两种片面性的否定。

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怀疑派是作为前面两种片面性的综合出现的。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怀疑派的认识是极端错误的。正如黑格尔所言:

人们不正确地把怀疑论这件事说成一种怀疑的学说。怀疑只是不确定,乃是一种与确认相对立的思想,——一种举棋不定,一种悬而不决。怀疑包含着心灵和精神的一种***,它使人惶惶不安;这是人心中徘徊于二者之间的状态,它给人带来不幸。然而这是大错特错的:

古代的怀疑论并不怀疑,它对于非真理是确知的;它并不只是徘徊不定,心里存着一些思想,……换句话说,怀疑对于它乃是确定的,……它并不是悬而不决的,而是斩钉截铁的,完全确定的。

在怀疑论这里,可以洞见自我意识的全部目的:就是要使人的心灵和精神获得拯救与***,为此,自我意识不太能够接受在自身之外存在一个决定自身的本质,使人心神不安。但在怀疑论看来,无论是斯多亚的思维的绝对性,还是伊壁***鲁感性的绝对性,对于自我意识来说,恰恰都是这种东西。

只要在自我意识面前有某物被认作真理,不管它是感性的存在或是思维的存在……它对于自我意识说就是本质,……对于它说,自我意识是个不足道的东西;……于是自我意识便失去了它的平衡,便陷入不安、恐惧和烦闷了。而怀疑派的自我意识则正是一种解脱,它摆脱了这种存在的全部真理,摆脱了把自己的本质放在这一类东西里的做法。因此,在怀疑论这里,形式是否定的,是对一切片面性和绝对性的否定,但内容是肯定的,是一种否定之否定,是对于自我意识摆脱外在本质的肯定,是一种彻底的自我意识***,是一种彻底的自我意识哲学。

因此,在自我意识的完整结构中,首先,重要的一环是思想和思维。但要注意的是,这种思想不同于古希腊哲学那种对存在的纯粹抽象(抽象的实体)的思想,而是经过我、自我意识、思想确认的思想。关于此点,黑格尔有明确说明:

直接的思维也不是真理,只有当它与理性(逻各斯)相符合、通过理性的发挥而被认识到,并且作为与理性思维相符合的东西时,它才是真理。其次,是个别的、感性的事物。同样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感性事物也不是直接的存在物、直接的实体,而是经过我、自我意识、思想确认的感性事物。黑格尔用塞克斯都·恩披里克的观点说明了这一点:

在可感觉的和被思维的东西中,只有一些东西是真的,但并非直接地就是真的;反之,被感

觉的东西只有通过它和与它相符合的思想的关系,才是真的。所以黑格尔说:

说某物存在或有真理性,并不是因为它存在(因为存在这个环节只是表象);而是因为它存在、它在意识的同意中得到它自己的力量。但是单单意识本身并不就是真理或概念,还需要有对象。对象的真实性在于对象符合思维,不在于思维符合对象;因为对象可能是感性的、变化的、错误的、偶然的。

黑格尔这个表述存在一点问题,但对于理解自我意识结构确有很大启发。关键是,这里出现了对象这个词。其一,只有能成为人的对象的东西才能成为人的对象,并不是什么东西都是人的对象;而能成为人的对象的东西,恰恰是自我意识所能关照的东西。自我意识无力达到的东西不构成人的对象,自我意识能够达到但无意关照的东西也构不成人的对象。费尔巴哈曾大谈特谈纯粹自然,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此有深刻批判,那种所谓的纯粹自然根本不是人的对象,因而甚至根本不能谈论它。马克思后来在1859年《***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到,人类从来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也表明了什么是自我意识意义上的对象。其二,能成为人的对象、成为自我意识的对象本身也表明,对象不是别的,它就是一个对面的自己,是一个对立面的自己,是一个否定的自己,是一个对立统一的自己。所谓对象无非是通过人的、表现为人的一种对象,是自己对自己的一种关系。也就是说,对象即自身。很显然,人的对象只能是人,即使面对猪,也会在猪中看到人;反之,如果在一个人身上看到了猪,那么这个人也是一头猪,因为他实际处在猪的关系中。这个观点经常被黑格尔和马克思用来论述自由原则——那些让别人自由的人,才是自由人,反之,那些奴役别人的东方君主本身也是不自由的。

自我意识结构的最后一环是上述二者的综合,或者是怀疑论那样的,对上述两个片面性的分别否定;或者是在更高的综合体中兼容、蕴含、统一、整合二者。这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斯多亚派那样,最终将这种统一和整合归之于思想和思维(唯心主义),或者如伊壁***鲁一样,最终将这种统一和整合归之于个别的感性和物质(唯物主义);另一种则是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他归之为彻底的自然主义或彻底的人道主义:

我们在这里看到,彻底的自然主义或人道主义,既不同于唯心主义,也不同于唯物主义,同

时又是把这二者结合起来的真理。我们同时看到,只有自然主义能够理解世界历史的行动。

事实上,当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提出哲学的世界化和世界的哲学化时,他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自我意识结构。传统的自我意识结构主要关注的是思想与存在的矛盾问题,或者是要从思想上理解真理(斯多亚派),或者是从个别的感性去理解真理(伊壁***鲁),从而使自我意识得到满足。但马克思将思想与存在的自我意识结构转换为理论与实践的结构,核心在于,不仅要理解真理,从而使自我意识满足,更重要的是,也要改变自我意识,实现哲学的世界化。同时,改变世界,实现世界的哲学化,使之成为世界历史的行动,实现自然的人化(彻底的自然主义)和人化的自然(彻底的人道主义)。

三、马克思博士论文提出的自我意识之双重矛盾及其解决

国内一些学者如萧诗美教授等认为,自我意识的矛盾一方面就是作为现实的自我与作为意识的对象的自我的矛盾,也就是自我在意识中的两重化,因此,自我意识的目的就在于解决这种两重化的困境。萧诗美教授在这方面的论述可以说在国内相关研究中算是最深刻的,然而,这里存在文本理解上的问题。实际上,关于自我在意识中的二重化,黑格尔是这样说的:

当我说“我”时,我的意思是指这个排斥一切别的事物的“我”,但是我所说的“我”,亦即是

每一个排斥一切别的事物的“我”。

这里确实出现了两个我,但不是实体的我与意识的我,如此就仍然是自我的主客二重化,而不是自我在意识中的二重化。所谓在自我意识中的二重化实际是指:当我说一个具体的我时,自然也就有了“这一个”我的唯一的意识。然而,同时,我并不是唯一的称谓,当我一旦被说出,也就意味着,我是一个普遍性,每一个都可以说我,我成了“每一个”我的意识。前者是个体性的,后者是类的,重要的是,它们都是意识,都是思维。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自我意识结构的首要环节就是思维,而不是实体。自我意识作为意识的矛盾就是个体意识与类的意识的矛盾,自我在意识中的二重化就是个体与类的矛盾。

对马克思来说,这也就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也即:存在和本质、对象

化与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③。

黑格尔也看到了这种矛盾,看到了异化,然而在黑格尔那里,其一,异化并不是什么真正消极的东西,所谓的异化不过是对象化,不过是自身的异在形式,是自身的对立同一,是自我的对立的确证。其二,异化不过是自我意识的异化,因而这种异化可以单单由自我意识本身就可以消除:

意识的对象无非是自我意识;或者说,对象不过是对象化的自我意识、作为对象的自我意识。(设定人一自我意识)。

人的本质,人,在黑格尔看来一自我意识。因此,人的本质的全部异化不过是自我意识的异化。

黑格尔既然只将这种矛盾理解为意识自身的矛盾,因此他也就将这种解决仅仅归之于意识和思维本身。然而对马克思来说,自我意识的这种矛盾,以及自我意识的这种异化,只有在实践中并通过实践才能解决。这是因为,自我不仅在意识中二重化,也在现实中二重化,而且自我的现实二重化是自我的意识二重化的基础和前提。

人的现实的二重化仍然面对的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个体与类的矛盾。劳动与实践不是别的,正是人自己的全部类力量。劳动对象也是如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但是,在异化劳动中,人却被二重化了,异化了。

(1)使自然界同人相异化,(2)……使类同人相异化……第一,它使类生活和个人生活异

化;第二,它把抽象形式的个人生活变成同样是抽象形式和异化形式的类生活的目的。……

(3)人的类本质……都变成了对人来说是异己的本质,变成了维持他的个人生存的手段……

(4)……人同人相异化,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

黑格尔虽然也看到了自我的劳动的二重化,但同自我在意识中的二重化一样,其一,他仍然从积极的方面予以理解,从自我确证方面予以理解;其二,黑格尔唯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是哲学的行动。

国内一些学者如邓晓芒教授等也只是注意到了自我意识的自我确证的方面,提出了自我意识存在一个所谓自欺的结构,即自我意识在不同的对象上看到自己,将不同的对象认同为自己。但是,对马克思来说,并不存在这样的自欺结构,自我在意识中的二重化表明,在意识中自我不仅可能确证自己,也可能否定自己。同样的,自我在劳动中的二重化也表明,在劳动中,自我不仅可能确证自己,也可能否定自己。

问题不在于自我的确证与否定,而在于,无论对象如何不同,自我意识都将对象视为自己,不管是肯定的(同一)还是否定的(异在)。问题不在于自我的确证与否定,而在于,无论对象如何不同,自我意识都将对象视为自己的一种关系,不管是肯定的(自我确证)还是否定的(自我否定)。问题不在于自我的确证与否定,而在于,自我意识将通过意识和实践既克服意识中的自我异化,又克服现实中的自我异化,实现自我的同一。

因此,就算存在个体与类、本质与存在、自由与必然、对象化和自我确证、人和人、人和自然的矛盾,它们也是自相矛盾,是自我的矛盾,是内在的矛盾,而不是外在的矛盾。

个体与类的矛盾可以是外在的、互不相干的,但那样一来,就如同德谟克利特的原子一样,它们只是组合和凝聚,如同金块是由许多小金块构成一样。但伊壁***鲁的原子则不同,那类不是别的,正是原子个体的产物,是原子个体的后代,是自我的后代。只不过这种后代并不都是个体的肯定,也有个体的否定。

同样的,本质与存在的矛盾也是一样。本质与存在并不是两种不同的***存在、各自存在,如同德谟克利特的原子。相反,它们就是一种存在,存在不是别的,只是本质的表现形式,如同伊壁***鲁的始基的原子同元素的原子的关系一样。当然,存在既可能是本质的肯定,也可能是本质的否定(从否定方面体现着本质)。

自由与必然的矛盾也是类似。自由与必然并不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东西,如同德谟克利特的原子,在德谟克利特那里,只有必然性而否定偶然性。然而在伊壁***鲁那里,自由与必然是一个东西。原子(自我)是自由的,就如同我作为一个类、普遍性是自由的一样(黑格尔马克思都有大量论述)。原子的偏斜是一种贯穿始终的自由原则,但是原子在其物质形式下,会遵循直线运动,即也会表现为必然性。偏离直线的原子会碰撞,碰撞的结果,原子遵循直线运动表现为必然性,同时也会随碰撞而自由飞翔。所以马克思说,在排斥中,原子在形式上的偏斜(自由)和在物质性上的直线下落(必然),都综合地结合起来了。

对象化与自我确证的矛盾太直白,以至于不需要过多言说。它可以是黑格尔所言的自我意识的对象化,也可以是伊壁***鲁形式上的个体原子在物质性上的多样性,还可以是人的本质力量通过实践的对象化,但无论哪种对象化,都是自我的对象化。只不过,这种对象化可能确证自己,也可能否定自己。

人与人的矛盾作为人自身的矛盾,当然是自相矛盾,如同伊壁***鲁的原子。这毋需多言。黑格尔将此理解为当然的,人感受别人的痛苦,就如同感受自己的痛苦一样。反之,人感受别人的幸福,就如同感受自己的幸福一样。因此,黑格尔才认为,奴役别人的人自己也不会是自由的。这也极大地影响了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理解。不过,对马克思来说,在异化劳动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人同人相异化,因为,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

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一样。人与自然当然可以被视为外在的、截然不同的东西,如同德谟克利特的原子。然而从自我意识的角度看,却不能如此,如同伊壁***鲁的原子。马克思说得很清楚,自然不是别的,正是人的无机身体,就如人是自然的有机身体一样。但是在异化劳动中,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却相互对立并相互否定。因此,将一切矛盾视为自相矛盾是自我意识的首要任务。所以马克思说:

排斥是自我意识的最初形式。

在***治领域里,那就是契约,在社会领域里,那就是友谊,友谊被称赞为最崇高的东西②。排斥不是单方面的,排斥就是双方排斥,自相排斥,如此,它们就处于同一关系中。在***治领域,如果能达成契约,那么也就意味着,完全不同甚至对立的双方终于处在同一关系中,那契约不是别的,就是双方的共同认可,就是自我意识。同样,在社会领域,如果能形成友谊,那么也就意味着,完全不同甚至对立的双方终于处在同一关系中,那友谊不是别的,就是双方的共同认可,就是自我意识。其它诸如正义等亦复如是。当然,它们仍然存在自我否定的可能。

这也同样适用于人和自然、人和人、存在和本质、对象化与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矛盾和斗争,这类排斥更是自相排斥,因此,它们也就构成这类自我意识的最初形式。同样的,这种最初的形式仍然具有自我否定的可能。正如自我、自私的排斥是自我意识的最初形式一样,共产主义则是自我意识矛盾的真正解决。

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与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

所谓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就是说人对自然要像人对人那样;反之,所谓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就是说人对人要像人对自然那样。

在这种自然的类关系中,人对自然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对人的关系,正像人对人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对自然的关系,就是他自己的自然的规定。

这也涉及到重新理解人化的自然或自然的人化的范畴问题。过去,对这两个范畴主要是从人改造自然、征服自然来说的,因此,强调的主要是实践暴力。人化的自然,意在强调这种自然是如何打上人的本质力量的实践烙印。自然的人化,意在强调自然成为人的工具和手段,成为人手、脑等器官的延伸。这种错误尤以美学界为盛。实际上,这里仍然是在自我意识的意义上说的,人化的自然不过是说人的关系自然化,而自然的人化不过是说自然关系的人化。因此,这一范畴不仅仅不是反生态的,恰恰是最具生态意义的。

不同的时代都有其不同的时代精神,自我意识哲学内容和形式自然也会随之发生重大变化,但自我意识哲学的任务却从来没有根本改变,那就是,为人类提供安身立命的精神归宿。现在,世界面临的纷扰远非伊壁***鲁时代所能及,与此相比,人类却正在不断丧失自己的精神家园,面对人类心灵遭遇的种种新困惑,马克思那一警句仍然振聋发聩:

不以为然的意思篇4

关键词:马克思;唯物史观;世界观

中***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7)06―0185―04

一、唯物史观是不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

马克思一生有两个伟大的发现,即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唯物史观与马克思哲学的关系,人们展开了广泛和深入的讨论。马克思在对唯物史观的经典表述中,十分明确地指出的是“这种历史观”如何如何。显然,马克思明确地把唯物史观指称为一种历史观,但却从来没有明确地把唯物史观指称为是一种哲学观。那么,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是不是一种哲学观念,抑或在什么意义上可以把唯物史观理解为一种哲学观念呢?对于唯物史观是不是马克思的哲学观问题,多数学者承认唯物史观是一种哲学观,但却对这种历史观的一般世界观意义没有给以令人满意的回答。

对于唯物史观是不是马克思的哲学观问题,有两派观点。

第一派认为,唯物史观不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

观点对于唯物史观不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认为唯物史观不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人的自由发展观才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代表文献是丛大川同志的《唯物史观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吗》一文,认为“唯物史观不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而是马克思的科学观点,只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观才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唯物史观“是描述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践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实践人道主义’、‘实践唯人主义’才是马克思真正的哲学观念;“人的自由发展观才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

第二种,认为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世界观是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世界观意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二是历史观意义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即唯物史观。如刘福森同志认为,“作为历史观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我们称为唯物主义的历史观)。这种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功能就是揭示社会历史的一般规律,为人们提供一个观察社会历史的哲学理论原则”,“作为世界观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我们可以称为历史的唯物主义)。这种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主要功能是为人们解决人的感性活动、人的本质以及人和自然的关系等。哲学问题提供一种哲学理论原则,它是一种不同于旧唯物主义的新唯物主义世界观。当然,这不是说现实地存在着两个不同的历史唯物主义,而是说马克思的同一个历史唯物主义具有上述两个方面的功能和意义”。这种理解实际上是只承认历史唯物主义是哲学观念,而否认了唯物史观的世界观意义,仅仅把唯物史观理解为一种历史观。

第二派认为,唯物史观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

此派观点对于唯物史观作为马克思的哲学观念有三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层次论。认为马克思的哲学观念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唯物史观是第二层次的哲学观念。如朱宝信同志在“唯物史观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一文中,针对丛大川同志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质疑。认为“马克思的新哲学观是人的自由发展观和唯物史观的统一,亦即人的自由发展观的价值观和唯物史观的真理观的统一,两者均为马克思的哲学观念”;“但两者在马克思的哲学观念中并不处在同一层次。马克思的哲学是以实践的人为本的哲学,人的自由发展是实践的人在实践活动中必然的趋向目标,以自由发展为目标的人的实践活动以包括自然界和社会在内的整个世界为对象,因而人的自由发展观是马克思哲学的第一层次;而唯物史观反映的是世界之一部分的社会的客观规律,因而它处于马克思哲学的第二层次”。

第二种,推广论。源自于斯大林的《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文,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就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推广去研究社会生活,把辩让唯物主义的原理应用于社会生活现象,应用于研究社会,应用于研究社会历史”。一方面,这种“推广论”有一个虚拟的假设,即马克思先研究自然,创立辩证唯物主义,然后再研究社会历史,创立历史唯物主义,但这种假设是不符合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实际的。另一方面,这种“推广论”确认了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虽然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并列在一起,但由于历史唯物主义是“推广”、“应用”的结果,只能说明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的独创,并不能确认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

第三种,核心论。认为马克思哲学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唯物史观是马克思哲学观念的核心。如俞吾金同志在分析批判“推广论”时指出:“马克思哲学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唯心主义是完全对立的,而前者也正是在批判后者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马克思的划时代的哲学贡献也正在于他创立了这种崭新的历史观,从而使全部哲学研究都沐浴在新的阳光之下”。

我们同意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理解为一种哲学观念。但需要论证的是唯物史观的世界观意义历史观与世界观不同,但马克思的历史观已经超越了一般的历史学范畴,具有了世界观的意义。

二、唯物史观的世界观意义

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是一种现实的生活世界观..马克思说:“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正是立足于人类社会,揭示了现实生活世界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1.马克思唯物史观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社会史、自然发展史和思维发展史

马克思说:“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rI均条件下继续从事先辈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改变旧的条件。”马克思所理解的历史是具有普适性和贯通性的历史,历史不仅是探究人类社会的基本视域,也是理解自然和思维的基础。在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的哲学视域里,不存在着人类社会、自然和思维三个相互平列、相互***的研究对象,马克思只承认一个研究对象即历史,并用历史这一概念把传统哲学研究的这三大对象综合起来了。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自然和思维是有机统一的,同时,以人类社会的发展史统摄自然发展史和思维发展史;人类社会发展史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线索,自然发展史和思维发展史只有立足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才能得以正确的说明。马克思的杰出贡献就在于为人类社会发展史提供了现实的世俗基础,这就是“现实的历史的人”、“现实的物质生产活动”。马克思认为:“过去的一切历史观完全忽视了历史的这一现实基础,就是把它仅仅看成与历史过程没有任何联系的附带因素……这样就把 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从历史中排除出去了,因而造成了自然界与历史之间的对立。”马克思所讲的历史性是贯穿于人类社会、自然和思维领域的,在整体的现实世界,历史性具有贯通性和普适性,正是住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而唯物史观则使唯物主义贯穿了整体的历史领域。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仅理解为适用于人类社会史,必然会贬低它的世界观价值。

2.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提供了新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基本理论原则

唯物史观的世界观意义还体现在它为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世界观提供了基本理论原则。这些理论原则是作为历史观表述的,但却具有着一股世界观的意义。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唯物史观的阐述,确立了新唯物主义世界规的基本理论原则。一般认为,马克思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既关于费尔巴哈的一章)对唯物史观做了经典的表述。但是,马克思在论述唯物史观的同时也论述了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费尔巴哈》一章的副标题是“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本身突出的就是世界观而不仅仅是历史观。而且马克思反复强调,在这里闸述的是自己的观念与当时“德国哲学”的对立,很明显,马克思在这里阐述的是自己的哲学观念与“德国哲学”的不同,而这种不同集中体现在历史领域。

马克思站在历史的视域,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德国哲学”进行了改造和批判,马克思把旧哲学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转换成为“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把思维(意识)与存在的抽象关系转换成为现实的具体的关系,使抽象的哲学植根于现实的土壤,对哲学的一般问题做了科学的回答。在马克思看来,旧哲学讲的抽象的思维和意识其实都是社会的、历史的思维和意识,它最终根源于人的现实生活,根源于人的社会历史现实。马克思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马克思在这里已经不再像旧唯物主义那样用物质解释意识,而是用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解释意识。旧唯物主义把意识归结为物质,用物质解释意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则是用现实的人的实际生活过程去解释意识,而人的现实的生活过程也就是人的社会历史过程。

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对物质自然界的理解也超越了旧哲学。新唯物主义讲的物质自然界是与人的生活世界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进人人类社会历史视野并由人类的实践活动不断生成的物质自然界。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没有看到,他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尔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其中每一代都在前一代所达到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方式……”“这种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自然界,不是费尔巴哈在其中生活的那个自然界,也不足那个除去在澳洲出现的一些珊瑚岛以外今天在任何地方都不存在的,因而对于费尔巴哈说来也是不存在的自然界。”新唯物主义对于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的关系是立足于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来理解的,并突出强调了自然与社会、自然与人的统一性,马克思说:“在工业中向来就有那个很著名的‘人和自然的统一性’,而且这种统一性在每一个时代都随着工业或快或慢的发展而不断改变。”马克思并不否认那种未进入人的视野的自在的自然存在的优先性、先在性和真实性,而是说,那种自然界对于人的生活没有意义,因而对于人来说便不是一种现实性的存在。“现实性”是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的基本特征。马克思正是从现实的人、现实的社会出发,实现了对旧哲学的扬弃和超越,创立了唯物主义历史观,实现了哲学观念的根本变革。

3.用唯物史观指称马克思的哲学观更能展现马克思杰出的理论贡献

哲学是一种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哲学所要解决的是人与世界的关系问题。而马克思哲学的特色在于,马克思站在历史的视域,揭示了现实的人与现实世界的本质,提出了实践唯物主义。在标志着马克思哲学形成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的主要贡献在于提出了科学的实践概念,揭示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并且用实践的唯物主义来指称自己的新唯物主义哲学。我们并不否认实践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哲学的本质特征,也不否认实践的唯物主义是马克思的哲学观念。然而,马克思的突出贡献却在于把实践的唯物主义贯穿于历史领域,创立了唯物史观。马克思认为,人是现实的历史的,是通过物质生产实践活动把自己的本质对象化进而确证自己的本质,同时,马克思站在历史的视域,对现实的人与现实世界不断生成的历史过程进行了唯物主义的分析,系统论述了唯物主义的历史观。正因为如此,恩格斯才把唯物史观概括为马克思一生的两个伟大发现之一。而且,唯物史观内在地包含着实践的唯物主义,用唯物史观来指称马克思的哲学观更能展现马克思杰出的理论贡献。

马克思一生所关注的问题是人类的***与自由。围绕这一问题的解决,马克思建构了立足于人类社会的哲学。马克思的哲学就是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状况及其规律的反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标志着马克思哲学形成的著作中,马克思系统论述了世界历史理论和唯物史观。世界历史理论和唯物史观也与实践唯物主义一样是处于同一程度的马克思的哲学观念。世界历史理论揭示的是人类社会的有机性、整体性和世界性。人类社会的有机性、整体性和世界性是人类社会的实践本质的外在表现和展开。而唯物史观则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规律性,世界历史理论和唯物史观都是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状况及其规律的反思,同样构成了马克思的哲学观念。

不以为然的意思篇5

[论文关键词]意思表示解释;断裂;现代性

意思表示的解释,似乎只是需要做到将事实完好的用“意思表示——法律行为”范式来解释。之后的问题,也只是在此基础之上,做些许的完善罢了。但是,自从意思表示的解释出现开始,就被一些根本性的问题纠缠着。这些问题并不是偶然的,并不是单单意思表示的解释框架的设计错误问题,它有着深层次的原因。而剖析这个原因,有助于我们对意思表示解释的重新定位。

一、意思表示解释实然层面中的断裂

在通说之中,意思表示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释当事人所为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在近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之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与基础。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就在于将当事人意思曝于阳光之下,而当事人意思是意思表示解释的应有内容。如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时,应该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

在开始进行意思表示的解释时,是以当事人所做出的文本、言语、符号等等为出发点的。这些在古典契约理论中曾经都被认为是表意人意思的直接外化形式,其中包含着可以被发现的表意人真实意思。整个意思表示及解释的过程可以在这种认识之下视为一个连续的统一体:表意人意思——意思表示行为——意思表示的解释——表意人意思的获知。

然而,将这一连续的统一体置于实然层面之中,就发生了断裂。人们发现,在表意人——意思表示的行为、意思表示行为——意思表示的解释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很多“错误”。被称之为“错误”,是因为它们的存在不能够按照前面两个过程的标准范式顺利地完成。换句话说,就是通过对意思的外化形式的解读,往往得出了不同于表意人意思的结果。

面对这样的情形,民法理论起初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对待策略。第一种是坚持意思探求为目的的意思主义理论。该理论主张,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应是知晓表意人真实的内心想法,表示不过是意思的证明和通知,只能处于从属的地位。第二种是表示说。该学说认为意思表示形成的根本依据是表示。这种学说的出发点是要保护意思表示受领人,将通过表示创设的信任要件看作法律交易(法律行为)后果的形成依据,为此,它赋予表示以***于意思的意义。意思表示受领人能够根据表意人已做出的表示来决定自己接下来的行为,而不管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为何。

二、断裂是现代性话语的必然结果

意思表示解释体系在现实之中的断裂并非是偶然的;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争论也并非无的放矢。在它们之后有着深厚的哲学原因。

自启蒙以来的思想,以其特有的主体观和认识观构筑了一个关于“人”的科学体系。在主体论上,这个体系设定存在着一个稳定、一致、可知的自我,没有什么外部的差异可以影响这个理性、自觉、***和普世的主体。从认识论上来说,理性是脑力活动的最高形式,自我是通过理性认识自己和世界的。同时,语言可以是也应该是理性的。理性的语言是透明的,它的唯一功能就是表达理性的头脑所观察到的真实的客观世界。语言、文字、符号同它们的对象物之间,是牢固和客观的对应关系。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理论也是这种话语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都是以这个体系作前提基础的。强调意思自治即是要先设定抽象人、理性人、平均类型的人作为主体,在理性的认知能力上是无差别的;同时,主体对自己的内心意***也是理性认知的,明晰的清楚意***的指向与后果。意思表示及意思表示解释的连续统一体是以体系中的语言观为基础在话语体系中自洽的,在其应然层面上确实是可以通过对文字、符号、语言的解读,将表意人的真实意思发掘出来。

法律是实践的,各种精妙的理论构建在现实适用中很容易就暴露出它的不足来。在人们对现代性话语进行认真的反思之前,现代性话语在法律领域内就先出现了失语之处。这些现代性话语不能兑现承诺的地方,也是后现代思潮对现代化与体系批判的火力集中点。

首先是体系的语言观。后现代批评者们完全不同意语言是透明体的观点。在他们看来,语言是表意过程并没错,但是在此过程中,用字与语义之间并不能完全吻合,这就是所谓的“能指”与“所指”的差异;一字在句子之中才有意义,而句子又和句子相连,形成更加复杂点的表意链,意义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后期的维特根斯坦更是否认语句或命题等语言形式为意义的基本单位,认为只有“语言游戏”(语言和那些与语言编织成一片的活动所组成的整体)才是意义的基本单位。“无论词或者语句都没有***的意义,它们只有在语言游戏中才能获得意义,词和语句的意义都是在语言游戏中确定的。”

其次是古典契约理论以合意为唯一核心的也受到了极大的抨击。吉莫尔甚至已经宣称“契约的死亡”。被称为“契约再生”的关系契约理论认为,合意可能是决定短期、有限契约当事人义务较为充分的基础。但随着契约关系的持续和复杂的增加,面对当代社会具有流动性特征的未来和持续性信息有限的状况时,契约的合意理论就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

最后是现代性主体的设定。笛卡尔的主体论几乎等于现代哲学体系的主体论:“人”可以在他的“本质”中找到他的知识的真理性。他代表了理性和科学。因此,传统的契约理论在缔约主体的理解上,强调的是不受拘束的自主性和自由意志性,以及人们之间的***性、竞争性、平等性。⑥这样的假设很难符合现实。人的理性有限,这是现代性理论的批判者们普遍持有的论点。无论从人的认知能力和信息的成本考虑,都决定了人不可能是绝对理性的人。除此之外还应注意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很可能在一份契约之中不采取利己立场,而存在利他的非对立性立场。

三、如何应对断裂:意思表示解释的定位

上述内容似乎是要否定现在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不然,批判不代表完全的否定。特别是在谈论解释这个问题的时候,更不是说要根本否定现在的解释方法和技术。因为,解释是连接事实与规范、实然与应然之间的桥梁。它面临的是现实问题的解决。很多时候在应然层面发现问题之前就已经在实然层面上解决了问题,最早不自觉地拒绝现代性话语的“讹诈”(福柯语)。在德国民法典中就对表意人的意思与解释的对象等问题,更加贴近现实情况,作出了超出其理论基础的修正。如该法典第116条“意思表示并不因为表意人的表示保留着其内心意愿而无效”;第133条 “不得拘泥于意思表示的字面意义。”第157条“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把合同中的诚信原则和交易惯例当作客观标准加以约束。”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在意思说、表示说争议时所站的立场更是对此作出了直接阐明:“人们首先认为,无论是意思说还是与之相对的表示说,均没有导致什么较大的修改,故有必要对具体的情况分别考虑,而不是对这个或那个学说去做积极的肯定。”

法律行为作为契约法的基础,本就是从现实之中抽象出来的产物。是先有具体法律行为,后有法律行为的概念。也就是说,法律行为的概念及之所搭建的一整套规范体系并不是对所有进行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都是必须的。如果在对契约进行解释时,仍旧以法律行为作为唯一的出发点和原则,那么,这样的解释体系是封闭的。

不以为然的意思篇6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 福州 350000)

摘 要: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体现的自然观,就其本质来看是在于它的实践性。马克思对两种自然观的论述,目的在于从更深层次挖掘唯物自然观的涵义,由此我们能够对马克思自然观的实质进行分类和解释。马克思的自然观是人与自然的交互运动的体现,其中马克思自然观的实践本性正是在此运动中展现,同时这种自然观具有内在的自我限制性。马克思的这种实践性所决定的自然观,毫无疑问,对指导我国的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 :马克思;自然观;实践性;人化自然;自我限制

中***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2-0043-03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下称《手稿》)是马克思早期思想的重要体现,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标志。马克思在其中反复阐述他的自然观,诚如阿尔都塞在《保卫马克思》中谈到的,马克思的《手稿》应该被“当作马克思思想形成过程中的一个阶段看待,它同思想发展的其他各阶段一样,虽然预示着未来的发展,但也确定了一个不可变更、独特的现在。”[1]因此我们以《手稿》为例作为研究马克思的前期的自然思想是具有合理性的。有人认为,马克思在《手稿》中的自然观从本体论维度、认识论维度、价值论维度分析自然观;也有人指出,马克思自然观从人化自然、自在自然等多个层次去理解,摒弃旧唯物主义自然观的局限性,但是过于简单地解释马克思的自然观整体性质,从总体上,对其内容特征和内在结构简单化了,应该从哲学更深层次去阐释其应有之义。在马克思《手稿》中简述的自然观,是建立在承认自然界的客观***性的基础,去分析人与自然的交互运动的体现,在其中会发现马克思自然观内涵更为丰富、更有内在逻辑的实践性。

一、两种自然观的探究——唯心与唯物的交锋

要对马克思自然观的本质进行分析,在逻辑上,我们要探讨的就是马克思是如何看待自然的,将这个问题还原为“自然”的界定。在《手稿》中,马克思对两种不同的自然观进行了区别,其中之一就是唯心主义的自然观念。这种唯心主义的自然观是以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为代表,自然界是绝对精神的演化和体现,他引用黑格尔的话——绝对观念、抽象观念“作为自己的反映的直接观念,从自身释放出去,就是说,把自身作为自然界从自身释放出去。”[2]换句话说就是:“决心把那只是作为抽象、作为思想物而隐藏在它里面的自然界从自身释放出去。”[3]因此,在唯心主义自然观者看来,自然界是蕴含在思想里面的,物质世界只是作为自我意识的运动。“黑格尔把自然界看成是‘绝对精神’外化或异化的结果,并且这种‘绝对精神’把大自然中的一切都统摄在理性之下。”[4]也就是说,关于自然界的解释依据是精神而不是外在的感性。

另外一种:唯物主义的自然观,认为物质世界是第一位的,人的意识对外界的感知,说明了物质的第一性。马克思对以什么为基础的自然科学才是真正的自然科学的回答,事实上就是对这种观点予以的肯定。因为马克思按费尔巴哈语:“感性(见费尔巴哈)必须是一切科学的基础。”[5]真正的科学是只有以感性意识和感性需要为出发点的,因而现实的科学只能从自然界出发,同时,人是自然科学的直接对象。“人和自然界的实在性……关于凌驾于自然界和人之上的存在物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为不可能了。”[6]马克思更是列举了“大地创造说”被“地球构造说”致命打击和“创世说”被“自然发生说”抨击的例子,来说明唯物主义自然观的合乎历史现实性。

马克思十分明智地论述这两种自然观,或者说是对这两种自然观念的对比,其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唯物主义自然观的更深一层涵义——为人与自然的交互关系提供一种基础性的逻辑出发点,为更好地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交互关系。

二、马克思自然观的实质——人与人关于自然的交互联系

(一)人直接地是自然的存在物

“人和自然的实在性,即人对人来说作为自然的存在以及自然界对人来说作为人的存在,已经成为实际的、可以通过感觉直观的……”[7]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作为自然界的存在物,“他本来就是自然界”,是自然界的构成部分之一。人来源于自然,人本身作为自然存在物而存在,这种存在是以人为对象的。恩格斯说:“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8]人作为自然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继而继续与这个环境一起发展,由此人类并非是自然的征服者,近代以来在牛顿的机械论和笛卡尔哲学的“二元论”鼓动之下,人与自然被认为是完全对立的,虽然由此而发展了巨大的物质文明,然而这种哲学的局限性造成的更为剧烈的破坏或许能够将物质文明的发展光芒遮蔽住。而马克思却将人与自然统一起来,在人与自然中间重新连接起红线,将人的发展和自然的发展容纳在同一个轨道之中,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直接地是自然的存在物”[9]。

(二)自然界是人的无机身体

既然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是人的产生的必要前提,那么很显然,人的发展离不开自然,因为一个来源的衍生物必然不能离开产生它的基础,而成为一个自给自足的产物。马克思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人离不开自然界:自然和人是“互为对象性的存在物”。在《手稿》中,他说人作为自然的存在物,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具有能动的性质,体现为认识具有自然力和生命力的,而这两个力量在人身上化约为了天赋、才能和欲望。另一方面更为突出,“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10]这意味着人受制于他的对象,因为这种对象是不依赖于他,并且他的欲望却需要这种对象,同时这种对象正是对其本质力量的对象化。马克思举例说,“饥饿是自然的需要”,为了使自身的饥饿的感觉得到满足,“它需要自身之外的自然界”,也就是身处他自身之外的对象[11]。

因此,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说,人是自然的产物,事实上,已经涵盖了人与自然相统一的观点,它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离不开自然;人能够反作用于自然,为了满足自身的欲望而对其自身之外的对象进行作用,这事实上也是人摆脱自身之外的对象的限制的表现。

三、马克思自然观的实践性及其内在逻辑

人摆脱自身之外的对象的限制意味着人对自然的获取和人对自然的改造,而这种获取和改造便是人的实践性,人和自然这种“互为对象性的存在物”的关系,使人具有自然性,同时也将自然附带了人的影子。这种只有与人相结合的自然对人来说才有价值,马克思说:“被抽象地理解的,自为的,被确定为与人分隔开来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12]因此脱离了人的自然,对人来说是毫无意义的,那么由于人作为能动的、具有自然力和生命力的存在物,自然会作用于他的对象,“马克思眼中的自然界不是消极被动的自然界,人与自然之间一直发生着相互作用”[13]。而其中起本质作用的是人的实践性。正如对马克思异化劳动这个关键概念的考察必须“从马克思关于人的观点出发去接受这项使命,并且从人的本质中得出我们熟悉的经济概念的必然性和内容。”[14]对马克思自然观的理解也必须从人的观点去发现。

“人和自然的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基础。”[15]而实践则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外化,同时人的本质的实现也是实践活动的必然结果。“马克思以实践为基础,论证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得以生存发展的根本关系。这是马克思生态哲学思想的基础与前提,也促使马克思逐渐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世界观转变。”[16]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来,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是实践,因为人与自然的交互关系是依靠实践来实现的,这种实践的交互性使人更加具有了自然性(人天生就有自然性,因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同时也是自然成为了“人本学的自然界”。从人的角度来看或者从人的实践性来看,自然在这个意义上必然地是“人化的自然”,那种交互运动和作用是他们关系的本质实现。“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就是说,是自为地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17]说人是自为地存在着的存在物,即是说人具有能动的实践的特性,而正是人的这种实践本质的注射,使自然感染了人的实践本性,因此马克思的自然观是以实践为本质的。

当我们将实践定义为马克思自然观的本质时,我们是考虑到了离开人的存在的自然是纯粹抽象的毫无意义的,自然正是因为人而具有意义,按马克思本人的话:“被确定为与人分隔开来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同时我们更应考虑的是这一点,我们不能因为事物一个性质的存在而忽略了另一部分的性质,而在此,我们就很容易忽视人的主导性作用的部分,或者说没能够将这种人的能动性提升到更高的层次。“谈自然,必须立足人的现实性,而人的现实性就是实践性,因此,自然只有作为实践的一部分,只有在实践中,对人而言才具有意义,也只有在实践中,自然对自身才具有意义。”[18]人的实践才是自然的更高层次的存在,我们谈这种存在之时并非将自然的***性抹杀,而仅仅是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交互往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正是这种以自然为对象的实践或者说对自然的“介入”才真正实现了自然本身的存在。“人们在世界中是主动的,而不只是他们周围世界的消极接受者。”[19]当然,我们的本意并非将人推崇为征服和强占的野蛮动物,而是强调这一点:人的实践性正是自然得以对人来说存在的深层次原因。从某种程度上说,人的实践性是自然界的唯一有生命力的、唯一能够有不断的创造力的,对世界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东西。如同上文说的,实践性也仅仅在自然的范围之内,因为人脱离不开自然的束缚,除非他是在冥想,从物质决定意识这一意义上,人即使在冥想也抛不开自然的魅影。

四、马克思自然观实践性本质之于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意义

“像黑格尔一样,马克思认为人是通过在世界中的活动来改变自身和世界的。但与黑格尔不同,他认为这一变化作为实践活动发生于实际的世界中,而不仅仅发生于思想中。”[20]在《手稿》中我们所领会到的是自然的两种区分以及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交互作用导致了“人化自然”,而这种“人化自然”的实质就是人的实践性。但是我们认为正是因为这种实践本性导致了马克思自然观的一种内在自我制约性,因为这种实践性必然是在自然的范围之内活动,而且为了人的更好、更自由的发展,这种实践性被限制也是情理之中。

马克思的这种自然观之实践本质的内在自我限制性,换句话说这种自然观内在地将自身限制在一个范围之内,这个范围具体来说就是人的发展和自然的发展是天然地处在一个“搏弈”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此消彼长,近代以来的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使这个过程发生区别于以前的状态:自然的发展被人的发展所严重制约,甚至人的发展已然使自然发生了难以回复的倒退发展。因此我们当今的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必须去探求这个人与自然发展的平衡点,实现人与自然“和解”,也就是说如何能够将人类的发展和自然的发展处在“双赢”的状态。不过从人的角度出发,事实上这种“双赢”或许是永远不存在的,因为我们所言的自然的发展永远是对来人说的,脱离了人的自然将是无。当然这种平衡点的状态的寻求还有待进一步地研究,然而马克思的这种自然观就其突破了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意义上来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资运用、较为深刻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14〕路易·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48,149-150.

〔2〕〔3〕〔5〕〔6〕〔7〕〔9〕〔10〕〔11〕〔12〕〔17〕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115,115,89,92,92,105,105,106,116,107.

〔4〕霍芳霞,王雁.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批判思想的真实意蕴探微.商业时代,2012,(14):26.

〔8〕马恩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74-375.

〔13〕王贵贤,田毅松.“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导读.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49.

〔15〕杨连云.论人的实践本质.河北学刊,2003,(4):63.

〔16〕徐水华,刘勇.论马克思生态哲学思想的内在生成逻辑.前沿,2011,(5):186.

〔18〕汪建明.实践观视阈下自然的存在及其意义——兼论马克思自然哲学的生态意蕴.广西社会科学,2012,(9):29-30.

不以为然的意思篇7

关键词:票据行为;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票据意思表示形式;票据意思表示瑕疵

票据行为的性质,在票据法理论上众说纷纭,主要有大陆法系单方法律行为说与英美法系的契约说之分。[1]但有一点却为共识:票据行为作为一种能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变动的法律事实,无疑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构成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在票据行为中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法律地位,其是票据活动领域按照票据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创设票据权利、义务,实现票据当事人在票据活动领域意思自治的工具。然而,票据行为是商行为之一,是特别法上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意思表示的形式、解释原则及瑕疵的处理模式均因实现票据的信用功能之需而呈现出迥异于普通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之鲜明个性特征,且其个性品质直接关涉到票据这一流通性有价证券在众多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票据权利、义务平衡,票据抗辩制度设计等问题,因此,票据行为意思表示问题,因其在票据行为效力、票据抗辩制度设计方面的特殊作用,于票据实务与司法实践兹事体大。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1995年通过实施的现行票据法囿于当时的立法局限,对票据行为意思表示的诸多内容未作任何规定,票据意思表示立法上的缺陷,实质上造成对关涉票据行为效力及至票据抗辩制度设计的意思表示瑕疵问题,不得不变通援用与其不相匹配的民法意思表示之一般性法律规定,使票据活动实务及司法实践徒增困扰。因此,对票据行为意思表示问题进行探讨、研究,旨在唤醒对票据行为意思表示客观差异的关注,以为完善票据制度基石—票据行为制度提供帮助。

一、票据行为意思表示采用绝对表示主义解释原则

通常认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三部分组成。[2]效果意思是表意人欲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内在意愿,是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本源泉,但效果意思不通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将其形成为一种可为相对人或第三人察知、理解的客观表示意思,则效果意思仅是一种内在的主观意愿而已,不是法律规范规整对象,无任何法律意义。因此,意思表示发生私法上效果须是表意人借助于一定的表示行为将其效果意思表达为表示意思,如此,意思表示即表现为行为,遂成为法律规范的规整对象,成为基本的法律概念。由于意思表示是一个由内及外,由主观到客观的过程,受当事人的表示力、受领力、表示环境等因素影响,很多情况下,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往往模糊和不完备,造成相关双方对表示的意义有不同理解,此时需借助意思表示的解释对有争议的表示行为内容予以确定和规范,以明确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因对意思表示本质及功能不同的认识,理论及法律实践中形成了意思表示解释原则中以维护表意人利益的意思主义和以维护受领人利益的表示主义以及调和二者利益、观点的折衷主义。现今世界多数国家的民法及司法实践在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方面,全面考虑各种利益的衡平关系,既顾及当事人利益与交易安全,又顾及表意方与受领方利益,多采用折衷主义。[3]然而在票据活动领域,票据行为意思表示的解释,一概采用绝对表示主义,以票据意思表示形成于外的表示意思即票据记载事项作为确定票据意思表示成立与否及票据意思表示内容的唯一依据,是谓票据文义性。

究其票据行为意思表示解释原则采绝对主义之实质,说到底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对法律行为成立及内容的确定具有极大的影响,并由此影响到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立与风险配置,其背后的 经济 动因考察无非是在自由意志与信赖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因此在解释原则上选用意思主义抑或表示主义,必须视法律行为在具体的民商事活动领域价值目标而定。票据既然是商人精巧设计的产物,其存在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它在经济生活中充当信用工具的经济功能,而票据信用工具的意义在于其能扩张信用,而票据信用功能的扩大化、社会化只能通过票据的转让、流通来实现,且只有通过票据的流通才能延长票据信用链条,导致票据信用规模的成倍扩张,将票据的信用功能发挥到极致。基于实现票据信用功能之需,现实中的票据流通往往会发生在多个主体之间,甚或是不同地域素不相识的多个主体,票据受让人在票据流通中数次易手之后,如果要求受让人再去探求其前手或再前手的内心真意,才能确认每一票据行为效力,继而确信自己的票据权利得以保障,对票据受让人而言,是无法承受的义务之重。在这种情形下,理性的民商事主体断然不会去为了受让什么票据,给自己带上这么个审查前手意思表示真意的沉重“枷锁”,票据无人受让,票据流通性则荡然无存。是故票据的流通要求确立了票据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的取舍标准,那就是信赖利益的保护,所以不考虑表意人真意的表示主义,遂成为票据意思表示解释的绝对标准。也使票据意思表示行为效力发生之根据,是表示行为而非自由意志,成为一项为各国票据法制度所确认的公理性认识。此是商法理论中的“外观主义原则”在票据领域中最淋漓尽致的体现。申言之,只要票据行为人作成票据外观,即对信赖该外观的相对人负担票据义务,纵使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其表示行为票据的记载事项不一致,也依表示行为的公信力而导出真意的存在。因“票据系公信的有价证券,即票据受让人有期待有票据效力的有价证券所表彰权利应属实在的权利”。[4]

二、票据行为意思表示形式严格特定

如前所言,在意思表示三要件中,表示行为成为沟通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的桥梁,这种表意人通过表示行为将效果意思表达为表示意思的形式,即为意思表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形式既然是表意人将存于内的主观意愿表达于外的行为形式,其与人类的交流表达方式息息相关。根据人类的交流表达方式,意思表示形式分为明示、默示、沉默三种。由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实现其意志自由的重要工具,对其基本生存人权及人格 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而意思表示形式被视为意思自治的内容之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意思表示的形式要件保持一种十分谨慎态度,以免影响民事主体生存及自由发展其人格的基本权利。该价值理念体现在民事立法上,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所有民法典都严格限制形式强制的范围。德国私法学者明确指出,行为方式中的意思表示形式,法律一般不作强行性规定,一般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

票据行为依据我国理论界对其性质多采单方法律行为说予以定义,其是以负担票据债务为其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行为。[5]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分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该四种票据行为都是以负担票据上金钱给付债务为其确定的意思表示内容。对票据行为意思表示构成要件予以分解,也包含了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三个部分。这是票据行为保持意思表示共性本质使然,然而,就票据行为意思表现形式而论,则异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形式,呈现出严格的法定要式性。如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凡此种种,票据法在其诸多条文中对票据行为意思表示形式限定必有书面、必须记载一定款式、必须签名,且其限定之严格,可以说在任何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中无出其右,这种票据行为意思表示形式之严苛,使要式性成为票据基本法律特征之一。

票据意思表示形式之所以严格特定,概因票据意思表示解释原则乃采绝对表示主义。票据意思表示构成要件中的表示意思,体现为票据的记载事项,既然票据是文义的,票据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确定的唯一标准只能是其票据意思表示形诸于外的票据上的文字记载,就必然要对票据文字记载的形式和内容有个程式规定,对票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给予必要的限制。若允许票据当事人自由发挥其想象力,不拘形式地表达其设定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效果意思,允许其随意设计票据格式,极尽主观发挥之能事,票据意思表示形式各具个性,则各类票据的格式必将千差万别,会导致票据的文义难以确定。票据意思表示解释绝对表示主义原则则丧失了必要的技术支撑,也不能发挥其公示效力。其结果必然会危及票据流转中的动态安全,从而破坏票据的流通,桎桔票据信用功能的实现。为避免票据文义的混乱或欠缺,彻底贯彻票据意思表示解释绝对表示主义,票据法对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这种票据意思表示严格要式性,使得票据文义呈现出极易识别的稳定特征,始公知,后公信,保障了票据流通。因此,票据意思表示形式统一的规定范式,为贯彻票据意思表示解释的绝对表示主义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意思表示瑕疵在票据行为中不构成效力欠缺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之所以能成为民法制度中殊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在于借助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民事活动主体才得以实现其私法自治,而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成为私法自治的工具,源于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是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因此意思表示真实,表意人表示于外的表示意思吻合其内在的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行为完备健全状态,也是达到表意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关键。意思表示真实遂成为法律行为效力评判的重要价值标准,被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民法制度视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之一。

意思表示真实所达成的意思表示的健全,固然是表意人为意思表示行为时的理想状态,呈现出为民法所首肯的完美意思表示品质,然而在具体的意思表示行为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常常会出现意思表示不真实,出现瑕疵意思表示情形。一旦表意人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出现瑕疵,民法作为裁判规则性质使然,须对这些意思表示瑕疵的种种情形予以不同的法律效果评判,而形成赋予其不同法律效力的特定法律规范,以使解决民事争议的司法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那么,意思表示真实,在票据行为效力要件中价值几何?换言之,意思表示真实是否同样成为票据行为生效的正当性理由,票据行为效力要件之一?对此,我国票据法未作规定。而票据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真实同样是票据行为生效要件之一。不过,为区别于票据法直接规定的票据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意思表示真实被归为由民法统一规定或适用民法一般原则的实质要件。[6]然而,笔者认为,这只是票据理论关注票据行为意思表示品质,对意思表示真实构成票据行为有效条件范畴的抽象性 总结 。要求票据行为生效满足意思表示真实要件,是为票据行为类属法律行为性质的逻辑演绎,为票据行为本质属性中应有之义。而法律行为制度发挥其裁判私人争议、规范私人生活行为规范功能的关键之处,在于一旦意思表示品质不完备,出现瑕疵意思表示时须给予相应法律行为有区别的效力评价,以资救济。因此,考察意思表示品质在票据行为效力根据中的效力地位和作用,意思表示品质在票据行为生效要件的职能如何?在肯认意思表示真实是票据行为生效要件的同时,还得对意思表示不健全即瑕疵意思表示各种情形进行区分,通过量性探究,归纳而得。即仔细考量票据活动中意思表示瑕疵对票据行为效力影响的种种具体情状,才是把握票据行为意思表示品质在票据行为效力作用问题的重点。

意思表示瑕疵,按照意思表示从表意人内心效果意思到达外观表示行为的形成过程为标准,可以分为意思瑕疵和表示瑕疵。意思瑕疵,又称为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错误四种情形。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本应基于自由意志,这是意思表示最本质的属性,而表意人在诈欺、胁迫、趁人之危这些外力的干涉或自身错误的影响下,意志不自由,导致其表示行为缺乏自主性,因而表示出来的意思和其真实的内心效果意思不相符。表示瑕疵,是指行为人客观上所表示出来的表示意思与其内心所意欲的效果意思,并未互相合致。表示瑕疵主要发生在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的链接上,主要体现为心中保留、虚伪表示等情形。民法上对于有瑕疵之意思表示之处理,依据其实际情况,基于保护表意人或保护相对人和交易的安全目的,将其效力可分为三种:无效、得撤销、效力未定。

就票据活动而言,作为表示意思的票据记载事项由于各种因素与体现票据行为人内在真正意愿的客观事实不相吻合,导致票据意思表示瑕疵,其效力如何确定?是否一体适用于民法关于瑕疵意思表示的效力规定处理模式?票据法未置可否,而学者们见解不一。我国大陆和 台湾 地区的多数学者认为:“票据行为人为票据行为时,有欠缺意思或其意思表示有瑕疵者,其本身之效力,原则上依民法之规定”。[7]但也有学者认为:“一般民法之规定不得适用于票据行为上,尤其是有关意思表示瑕疵民法之规定,在票据行为之适用上可以说全面否定”。[8]笔者赞同此说法,即票据行为如果具备票据法所要求的形式要件,便不管票据记载事项与真正事实二者是否相符,二者相符与否对于票据行为的效力不生影响。换言之,票据意思表示就是以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为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不得以票据记载事项之外文字,作为判断其票据意思的根据。由此可见,票据文义性不仅是票据意思表示解释原则采绝对表示主义的依据,也是其解决瑕疵意思表示票据行为效力的理由根据。

1.意思瑕疵场合

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错误等主客观等因素导致意志不自由场合,民法中表意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但这并不能适用于票据行为中,因为保护票据权利人利益以利票据流通从而使票据在 经济 活动领域充分发挥其信用功能,是票据法的宗旨,票据法的诸多 法律 制度均是围绕该法旨而设计的。为票据法律关系稳定计,该法旨对票据行为效力的要求简单划一,仅生效和无效两种状态。即票据行为效力必须确定致票据权利稳定。因此,受让流通票据的善意持票人不可因这些意思瑕疵撤销票据行为,而使其票据权利蒙受侵害。

2.表示瑕疵场合

虚伪表示。这是大陆法系特有的名词,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类似规定为“恶意串通”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由于票据行为是仅由其行为人负担票据义务的单务法律行为,票据仅体现为一定金额支付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高度的无色性、抽象性,天然不沾染作为其原因的普通民事关系色彩。[9]因此即使发生票据行为人与相对人实际的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只能发生在票据关系外的原因民事关系中,其与票据行为无涉,仅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调整模式。而依据票据行为与其基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隔离的无因性,其对票据行为的效力并无影响。

心中保留。基于心中保留所作出的非真意表示,系表意人故意为之。由于票据行为的单务性仅是对行为人课以票据债务,票据法对票据行为人为表意行为时主观心态所不自知的错误尚不允许撤销,使票据行为效力保持稳定,达到保障善意持票人票据权利以促进票据流通之目的。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适用规则,票据行为人为表意行为时故意保留其真意的表示瑕疵,不能允许撤销以免影响票据行为效力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维护票据流通的需要而使票据行为意思表示瑕疵不构成票据行为效力欠缺要件,该效力评判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关于意思表示瑕疵规定大异其趣,但票据意思表示瑕疵终究是票据意思表示品质的不完善状态,非为票据法所认可、推崇的理想秩序状态,其并非不对票据权利义务实现不产生任何影响。当票据在未涉及转让流通,或票据转让流通后,意思表示瑕疵,表意人也即负担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面对的是非票据善意受让人的特定持票人票据权利请求场合,即谓意思表示瑕疵,表意人面对的是两类持票人时,一是与表意人除票据关系外,尚存在原因民事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二是票据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表意人所表示的意思有瑕疵,此时,评判票据行为意思表示瑕疵效力价值天平,应向保护表意人利益角度倾斜,表意人可以援用意思表示瑕疵对对方的票据权利请求行使抗辩权。简言之,当票据未涉及到票据转让流通的善意持票人时,票据意思表示瑕疵虽不构成票据行为效力要件,但其可以成为表意人对抗特定持票人票据权利请求的抗辩事由之一,此是票据相对无因性的体现。因此,意思表示瑕疵虽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生效要件,但并非与票据权利、义务的实现毫无关联,其可以在特定场合配置成为票据行为人的抗辩事由,在票据抗辩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

四、结语

票据法作为一部为实现票据的经济功能而 总结 或专门创设的技术性规则,[10]其立法应以实现票据的经济功能为其基本价值取向,这是毋容置疑的,这也是商法交易效率优位原则在票据法领域中最透彻的体现。票据行为意思表示解释原则、表示形式绝对严格、意思表示瑕疵特殊,法律效力因维护票据流通以实现票据信用功能之需而呈现出特殊的个性特征,已使民法意思表示制度的一般规定在票据实践中不复使用。在我国现阶段,民法、商法之间的关系与地位尚未厘清,商事通则的制订尚未达成共识,我国现行票据法漠视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与票据行为意思表示之间的客观差别,在这方面的“不作为”,必将会引起票据行为法律规则适用的混乱,以致阻碍票据经济功能的实现。因此,票据行为制度的完善应对票据行为意思表示的个性特征予以充分的关注,深刻洞察其有别于民事意思表示的特性,对票据行为意思表示作特别规定和补充规定。如此,方能填补票据行为制度的空白与缺陷,实现票据规则应有的制度功能。

注释:

[1]刘家深主编:《票据法原理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45-47页。

[2][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页。

[3]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页。

[4]刘甲一:《票据法新论》, 台湾 五南***书出版公司1978年版,第123页。转引自赵新华主编:《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1页。

不以为然的意思篇8

一、“时间间距”在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当代价值研究中的功用

1.正是由于“时间间距”的存在,每个时代的研究者对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理解和解释不同,从而使对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理解的连续性成为可能正是因为有了理解的连续性,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才向我们呈现出完整的意义;正是因为有了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内容、视角,我们对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更全面理解才有可能。没有时间的距离,任何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文本都不可能在不同的时代获得不同的理解和发展。“时间距离的魔力在于,它只保留那些对人类发展有意义的东西,而对那些没有意义或价值的东西则坚决予以淘汰。不仅如此,它还能够使那些真正有意义的思想或理论体系、文本的意义全面、客观、充分地显现出来并逐步得到人们的理解。这是通过不同时期将这些思想体系、文本内容的不同部分分别提升的办法来实现的。”可见,“虽然个体的存在是有断裂的,但整体的存在却弥补了这一断裂所造成的隙罅,使人们能够把那消逝了的个别性纳入到历史整体的连续性之中”。

2.“时间间距”在对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理解中起着中介和桥梁的作用由于“时间间距”的存在,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经典文本的意义仿佛离我们远去。然而,事实正好相反,我们对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意义的理解恰恰因为“时间间距”而成为可能。“时间间距”不是凝固的、不变的东西,而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富有活力和充满创造性的东西,蕴含着积极的创造性理解之可能性,正是通过它,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经典文本的意义才不断地被阐发。伽达默尔提醒我们:“事实上,重要的问题在于把时间距离看成是理解的一种积极的创造性的可能性。时间距离不是一个张着大口的鸿沟,而是由习俗和传统的连续性所填满,正是由于这种连续性,一切传承物才向我们呈现了出来。在这里,无论怎么讲一种事件的真正创造性也不过分。”时间不仅包含当下,而且也包含着过去和未来。如此理解,“那我们就不再将时间看做是一去不复返的,那它也就不可能给理解构成任何‘障碍’或‘鸿沟’,人类的精神或理解力完全可以借时间而获得对过去、当下和未来的理解和把握,获得对一切人类事物的理解和解释”。可见,时间距离在对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经典文本及其意义的理解中充当了当前与过去、文本与解释者之间的中介和桥梁。

3.“时间间距”不仅为我们理解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提供了理解的尺度,而且还会消除人们对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理解的教条主义态度,使理解的客观性成为可能如果只是从字面、书本上教条地理解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而不联系中国教育的实际问题,那就不是真正理解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如果我们在理解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时考虑时间的距离,就可避免教条式的理解。当我们意识到当下与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诞生的时代历史条件之间存在着时间的差异后,当我们懂得了每个时期教育家对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理解与今天人们对它的理解存在着巨大差异时,当我们意识到自我理解必然包含在理解之中时,就会创造性地运用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有针对性地解决中国教育的实际问题,而不是教条地理解和运用。事实上,我国教育界目前对儿童观理论、天性教育理论、自由教育理论、主体性教育理论、自我教育理论、活动教育理论、综合实践课程、生命教育理论、生活教育理论等的研究和运用,尽管都与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密切相关,都从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相关理论中吸取了“营养”,但都不是原封不动地运用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其视野远远超越了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视野,是对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融合了当代中国教育者的理解和见解。正是由于“时间间距”的存在,我们才对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理解充满真理性、客观性和生命活力。

4.“时间间距”在对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理解中能够起过滤的作用,从而保证对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理解的客观性在参与理解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因素中,既有正确的前见,也有错误的前见。只有通过“时间间距”的过滤,我们才能甄别它们。“时间距离除了能遏制我们对对象的兴趣这一意义外,显然还有另一种意义。它可以使存在于事情里的真正意义充分地显露出来。”对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经典文本的理解和借鉴是永无止境的,是一个开放的过程。“这不仅是指新的错误源泉不断被消除,以致真正的意义从一切混杂的东西中被过滤出来,而且也指新的理解源泉不断产生,使得意想不到的关系展现出来。促成这种过滤过程的时间距离,本身并没有一种封闭的界限,而是在一种不断运动和扩展的过程中被把握。”根据伽达默尔的观点,“时间间距”还能解决诠释学的真正批判性问题,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它,我们才能区分和把握理解的真前见以及由误解而产生的假前见。

二、“语言间距”在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当代价值研究中的功用

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当代价值的研究,必然涉及语言问题,因为语言是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理解得以实现的根本条件。“所谓理解就是在语言上取得相互一致。……整个理解过程乃是一种语言过程。理解的真正问题以及那种巧妙地控制理解的尝试———这正是诠释学的主题———在传统上都归属于语法和修辞学领域,这一点绝不是没有理由的。语言正是谈话双方进行相互了解并对某事取得一致意见的核心。”因此,“语言间距”对理解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及其在中国的当代价值的实现至关重要。

1.翻译彰显着“语言间距”在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当代价值研究中的功用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当代价值的研究,首先应面对的问题就是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不同的经典文本的翻译。因为我们与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经典文本之间存在着希腊语、英语、德语等多种语言的隔阂,要达到对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理解和对话,必须首先翻译和转换这些语言。正是由于多种语言的存在,并且它们可以翻译、交流和对话,从而使不同语言的经典文本的理解成为可能。理解的语言性主要表现为对语言所表达的事物理解的一致性。“翻译者必须克服语言之间的鸿沟,这一例证使得在解释者和文本之间起作用的并与谈话中的相互了解相一致的相互关系显得特别明显,因为所有翻译者都是解释者。”按照伽达默尔的观点,诠释学的问题并不是语言问题的正确掌握,而是对于语言媒介中所发生事情的正当地相互了解的问题。“翻译者必须把所要理解的意义置入另一个谈话者所生活的语境中。这当然不是说,翻译者可以任意曲解讲话人所指的意义。相反,这种意义应当被保持下来,但由于这种意义应当在新的语言世界中被人理解,所以这种意义必须在新的语言世界中以一种新的方式发生作用。”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之所以能够被不同语言所理解、言说,能够在不同国家中实现其当代价值,表明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是一个开放的理论体系,具有普遍的意义。当然,这种普遍的意义不是抽象的,它是在与各国的教育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也是在被不同的语言翻译和转换过程中显示出来的。不同的翻译者对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经典文本的理解不可能完全一致,因而会赋予经典文本以“创造”和“新意”。“翻译有可能成为对原文的‘再创造’和‘重写’,因为它必须考虑许多与原语言文字所表述的不同情况,它必须使翻译过来的文字更加贴近另一种语言所表述的内容、风格、文化习俗与生活方式等。”对此,伽达默尔作了独特的阐释:“凡需要翻译的地方,就必须要考虑讲话者原本语词的精神和对其复述的精神之间的距离。但这种距离是永远不可能完全克服掉的。因此,在这些情况中相互了解并非真正地发生在谈话的参与者之间,而是产生于翻译者之间。因为翻译者能在一个共同的相互了解的世界中真正地相遇。”“一切翻译就已经是解释,我们甚至可以说,翻译始终是解释的过程,是翻译者先给予他的语词所进行的解释过程。”“翻译过程从根本上包括了人类理解世界和社会交往的全部秘密。翻译是内心的预见,即在整体上预先把握意义和对被预见的东西的明确的确证的不可分割的统一。”可见,“语言间距”是文本意义的生长域,正是通过“语言间距”,才使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意义不断呈现出来。

2.对话是达成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理解的重要条件由于每个人都有理解能力,因而人与人之间就有可能共同生活和相互对话。首先,对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理解是一种对话的语言现象。因为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一切理解是在语言性的媒介中获得成功或遭遇失败的,都存在着潜在的语言相关性,因此我们总能在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通过相互的对话而达成一致的看法。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教育者与自然教育家之间、不同的教育者之间都可以通过语言对话达成一致,而且教育者对自然教育家的经典文本的理解也是通过语言对话实现的。因为对经典文本“理解的过程本身也表现为一种语言现象,一种被柏拉***描述为思维之本质的灵魂与自身的内心对话的语言现象。”也就是说,我们可以用语言来表达所有的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并达成相互理解。“诚然,我们总是受到我们自己的能力和可能之有限性的局限,而只有一种无止境的对话才能完全实现这一要求,这也是事实。”相互谈话是有共同的话题和视角的,因而它不是相互争论,也不是各自的“独白”。“谈话改变着谈话双方。一种成功的谈话就在于,人们不再会重新回到引起谈话的不一致状态,而是达到共同性。这种共同性是如此地共同,以致它不再是我的意见或你的意见,而是对世界的共同解释。”正是这种共同性才使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统一意义的理解和把握成为可能。其次,对话乃是人类自然教育思维的标志。如果说有什么东西标志人类的自然教育思维,那就是永无止境的关于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对话。没有对话,人类对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思维和理解也就无从产生。正如伽达默尔所说:“思维就是指自身思考某些东西,而自身思考某些东西又是指自身讲出某些东西。因此我认为,柏拉***把思维称为灵魂和自身的对话,称为一种不断进行自我超越,反过来又对自身和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发生怀疑,提出异议的对话,他这样认识思维的本质是十分正确的。”对话的真理性就在于,说出的话只有被人理解、接受和认同,才能得到验证。反之,这种对话思维就缺失说服力。第三,对话能加深自我理解。按照伽达默尔的理解,对话就是在我们心中留下某些痕迹的东西。这意味着我们在其他人那里遇到了未曾接触过的新东西,它改变着我们的经验世界。“谈话具有转变的能力,凡是成功的谈话总给我们留下某些东西,而且在我们心中留下了改变我们的某些东西。因此,谈话与友谊比肩而立。”只有在谈话中我们才能相互理解,并达成理解的共同性。“在这种共同性中,每人对于对方都是同一个人,因为双方都找到了对方并且在对方身上找到了自己。”这种共同性是以人的自我理解为前提的。

3.“语言间距”的存在有助于我们理解和把握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整体意义对于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而言,每个解释者总要表现自己的个别性,如自己的立场、观点和视域,因而难免会导致片面性。然而,“通过这种片面性,解释就使得事物的某个方面得到了强调,以致为了达到平衡,这同一个事物的另外方面必然会继续地被讲出。正如哲学辩证法通过矛盾的激化和提升使一切片面的观点得到扬弃,从而使真理的整体得到表现,诠释学的努力也有这样的任务,即从它所关联的全面性中开辟意义的整体。”伽达默尔的这段话提示我们,教育者对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理解和解释是在语言中实现的。不同的教育者由于自身是在前理解所规定的境遇中从事理解活动,因而对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理解和解释是不相同的。正是这种不同使教育者达成了对西方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客观和全面的理解,展现了一个意义的整体,出现意义的同心圆,由此完成理解的任务,即在各种同心圆中扩大被理解意义的统一性,形成理解的一致性。很显然,“意义的统一性根源于意义的个别性,没有意义的个别性也就没有所谓意义的整体性。……没有各种语言形式或媒介,我们也根本无法达到意义的整体。因此,能帮助我们达到对全面一致的意义理解的正是各种千差万别的语言形式。没有千差万别的语言形式的存在,我们就无法把握意义的统一性。”

不以为然的意思篇9

【关键词】马克思;自然观;综述

近年来,环境恶化、资源匮乏、生态失衡等种种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日益凸现,严峻的生存环境迫使人们反思传统的自然观、发展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从理论层面上探寻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良策。与此相应,哲学理论界对马克思自然观的研究和讨论也愈益活跃。现将有关情况作一综述。

1.马克思自然观的形成过程

大部分论者都认为马克思是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自然观和费尔巴哈旧唯物主义自然观的基础上,逐渐形成自己的崭新的自然观的。但学者们在理解的角度上还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自然观从形成到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孕育萌生期(以《博士论文》为顶点)、建构形成期(从《44年手稿》直到《德意志意识形态》)、完善批判期(《哥达纲领批判》和《资本论》中表现的尤其突出);另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自然观的形成是通过以下三个维度的转向而实现的:一是从本体自然观到社会自然观的实践论转向;二是从机械自然观到人化自然观的关系论转向;三是从构成自然观向过程自然观的生成论转向。

2.马克思自然观的本质和特征

学者们对马克思自然观的本质和特征展开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大体上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2.1物质本体论的自然观

以传统哲学教科书为代表的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是物质本体论的世界观[3]。它的唯物主义原理被归结为:①世界是物质的,世界统一于物质,意识是物质的特性和反映;②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③物质在时空中运动,时间和空间是运动着的物质的存在形式;④运动是有规律的。

2.2实践唯物主义的自然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哲学界对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哲学世界观的认识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学术界主流观点基本上否定了“物质本体论”的观点。既然自然观从属于世界观,那么,对马克思的自然观的理解也应当发生一个相应的改变。很多学者认为马克思的自然观是以社会实践为中介的自然观,既然把马克思的哲学世界观理解为“实践唯物主义”,那么,马克思的自然观也应该是实践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只有将马克思的实践原则引入自然观的研究中,我们才能科学地说明人与自然的全面关系,因而才能科学地理解和解释自然观的本质。总之,马克思站在实践唯物主义的立场上,自然的概念在他那里就是在实践基础上的自然界的物质性与自然的属人性、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感性与理性的有机统一体,正是在这些相对应的范畴的矛盾运动中,马克思以社会实践为中介的自然观得以凸现出来。马克思的哲学自然观实质上是实践的唯物主义的自然观。

2.3历史唯物主义的自然观

我国的学者最早在90 年代初就提出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世界观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离开历史唯物主义就没有实践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必然是历史唯物主义[6]。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包含着两种含义,第一,作为历史观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第二,作为世界观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当然,这不是说现实地存在着两个不同的历史唯物主义,而是说马克思的同一个历史唯物主义具有上述两个方面的功能和意义。学者们认为,说“马克思哲学是实践唯物主义”也并不错,但是只有历史唯物主义才能为实践唯物主义提供最终的、社会历史的解释,才能真正使实践唯物主义成为区别于旧哲学的新唯物主义。因此,实践唯物主义只是马克思实现哲学变革的中介环节,不是马克思哲学变革的最终成果。“只有把实践唯物主义归结为历史唯物主义,这种实践唯物主义才是彻底的实践唯物主义”,“彻底的实践唯物主义是历史唯物主义”。因此,马克思的自然观的实质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自然观。

2.4历史生存论的自然观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生存论是马克思自然观的终极解释原则,既然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世界观是历史唯物主义,而历史唯物主义的终极解释原则又是生存论,马克思所关注的不是与人无关的自在的自然界,而是进入人的生存领域的自然界。马克思哲学的总体性质是“历史生存论”,那么,从属于哲学总体性质的马克思的自然观也应该是历史生存论的自然观。因为实践的观点并不是马克思自然观的终极解释原则。人是依靠它的实践活动从自然界获得生活资料来维持生存的。这说明了实践在人的生存和社会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实践最终也不过是人的生存的“手段”。“生存”与“实践”的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手段”是始终服从和服务于“目的”的。实践的价值和必要性只有从人的生存价值才能获得终极的解释。我们只有立足于生存论,才能理解历史上自然观的演变及其我们在当代应当采取的行为策略。

2.5马克思的自然观的本质是人化自然观

马克思的自然观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人化自然观。这种观点与历史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实践唯物主义的自然观有重合之处,认为马克思哲学视野中的“自然界”,不是与人和人的活动彼此分离的自然界,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其本质即人化的自然界,突出强调了自然与社会的关系,认为自然是被社会历史所中介过的,而不是处于社会历史之外,并合理阐发了人与自然环境的辩证关系。这种自然观不同于非人类中心主义者关于生态问题的观点。根据马克思的自然观,生态问题的实质是社会问题,只有从解决社会问题入手,才能真正克服人与自然的异化。

3.马克思自然观的当代意义

不以为然的意思篇10

(一)交付性质的两个可能性———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行为是民法理论中最重要的法律事实之一,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民法学研究的对象之一,而这些行为又可分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关于法律行为的概念,梅仲协先生认为:“法律行为者,私人之意思表示,依私法之规定,可以达到所期望之法律效果也”[3]P88。先生也认为:“法律行为者,以私人欲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有此表示,故发生法律上效果之法律事实也”。[4]P184德国有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以下法律事实总和:它包括一个单一意思表示或多个意思表示,此外,亦可能包括意思表示以外的法律事实。法律承认它是实现某种法律效果的依据(Grund),并承认该项法律效果是自主意思的产物。[5]P50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撰写作品、技术发明创造、发现埋藏物、拾到遗失物等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客观上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所以与表示行为不同,行为人不一定需要民事行为能力。”[6]P163可见,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均能产生法律上之后果,其根本区别在于法律行为引起法律后果是因为当事人之意思追求的结果,而事实行为引起法律后果是因为法律的直接规定,行为人主观意***如何在所不问。立足于这一根本区别,在不同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对交付的性质作比较法上的考察,是认识交付法律性质的一个重要方法。(二)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中交付行为性质比较法考察在罗马法上,交付被称为traditio,③是个多义词。有时,它仅指移转标的物占有,甚至仅仅是“持有”的事实行为,因此对于使用借贷物、保管物、出租物、出质物等,亦有交付之存在。而更多的时候,交付则被作为非要式物取得的一般方式,从而可能与所有权移转的意思发生关联。[7]P39-48因罗马法上交付一词的多义性,影响其给出关于交付性质的准确答案。如果仅是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未包括所有权移转的意思,则交付只能是事实行为;如包括了所有权移转的意思,则属法律行为无疑。此时,是否有移转所有权的意思就成为确定交付性质的重要标志了。然而,罗马法上从未有过对交付之背后意思的挖掘,对交付的考察常与原因联系,人们将交付的客观行为(有体物的占有移转)与其“原因”相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具有正当原因的交付才能引起所有权的变动。[7]P39-48对交付中意思的忽视,似乎是因为罗马法将交付置于物权变动的角度进行考察的结果。受罗马法的影响,后世法律理论及立法也将交付置于物权变动中给予探讨和规定。法国民法受意思自治之影响甚巨,其后果是将债权契约等同于物权的变动,交付的全部意义仅在于履行一个债权契约。但因此模式立法对交易安全不利,遂后又赋予交付对抗效力,即不交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这样的立法模式下,交付仅是债的履行行为。但是,其属于行为范畴当然无疑,只是从履行契约的角度给予考察,而没有对交付自身的性质作进一步的说明。德国民法承认了物权行为理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经典表述由萨维尼作出,他认为:“私法契约是最复杂最常见的。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都可以产生契约,而它们是最重要的法律形式。首先是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的最基本的源泉,人们称这些契约为债务契约。此外物权法中它们也同样广泛地应用着。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备契约概念的全部特征:它包含着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仅该意思表示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够的。因此还须加上物的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其外在的行为,但这些都不能否定其本质是契约……该行为的契约本质经常是在重要的场合被忽略,因为人们完全不能把它与债的契约区分开,对于债的契约,那些行为是随时伴随来的。比如一幢房屋买卖,人们习惯上想到它是债法买卖,这当然是对的;人们却忘记了,随后而来的交付也是一个契约而是一个与任何买卖完全不同的契约的确只有通过它才能成交。”[8]P25显然,依据德国法的创造,交付被看作了一个***的法律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动产物权变动中,变动物权的意思与交付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契约。然而,物权行为理论本身对于交付性质的说明仍受到较广泛的争议。④比较两种立法模式,不管我们从理论上如何进行批判或认识法国法对交易安全的忽视,交付(履行行为)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不仅是因为交付被赋予了对抗效力,作为债的履行行为,我们也必须知晓其性质。理论上的批判并不能改变在现实交易中交付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不能因为法国法放弃了交付的***法律行为意义,就认为在法国法上,交付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事实上,如果从“取得方式”的角度去考察,法国民法典没有舍弃“取得方式”,“所有权移转的‘取得权源’和‘取得方式’的思想……几乎支配了19世纪初叶以前的欧洲的全部民法史。即使到现在,这一思想几乎仍受到所有国家的重视(德国除外)。这一思想,是对于一切法律行为作包括履行在内的一体性的把握。依此思想,交付是债权行为的完成和归结,绝无***的法律行为的性质。[9]P84-85也就是说,虽然我们称交付为“取得方式”,但交付之行为性质不容置疑,那么,在法国法上,可以得出结论:法国法中的交付,虽不具有***法律行为的性质,但法律直接规定其后果,与当事人的意***无关,符合事实行为的全部特征,因此,法国法中的交付实为事实行为,只是在涉及物权变动时,其后果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罢了。在德国法上,即便是萨维尼的经典论述,也将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混合在一起,这一混合模糊了占有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区别,对交付本身的***法律行为性质是一个损害。如果承认物权行为,交付是内心转移所有权的意思与表示行为的统一,那么,占有物转移的意思就没有了存在的空间。但如果我们将交付在占有物转移的意义上进行考察,因欠缺权利变动的意思,其结论则应为:交付是移转占有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继法国法和德国法之后,对于物权变动模式产生了所谓折衷主义立法,即将交付看作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既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也修正了法国法对交易安全保护不利的问题。我国《物权法》采纳这一立法模式。在这一立法模式下,尽管交付被看作所谓的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其行为的性质并未改变,反而因法律的强行规定及对物权行为的否认,使交付只能成为事实行为。在三种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中,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交付均完全有或含有事实行为的性质。但由于学界长期将其置于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中进行争论,使其受到物权行为理论之干扰而对其性质有所误解和忽视,这反而不利于对交付性质的清晰认识。事实上,即使是突破动产物权的变动范畴,如保管、借用等契约中,交付也因被规定为生效或成立要件而具有事实行为的性质。更为重要的是,交付毕竟是交易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考察交付的性质时,应当在分析其结构的基础上,将其置于交易中进行考察,这个考察的基本出发点应当是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制度的平衡。也就是说,从交易的角度探讨交付的性质、交付的构造关系到交易的效率、交易的安全,以及交易相关方的利益平衡。并且,此种考察方式也会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交付的构造与基于交易成本的交付性质的考察

(一)四个因素的统一共同构成交付作为交易的一个重要环节,交付显然是买方与卖方行为之结合,有卖方的移转直接占有的行为,必然需要有买方接受移转直接占有的行为。王泽鉴先生还认为事实上管领力之移转,须基于让与人之意思,受让人自行占有,不构成交付。[2]P134其实,对交付的完成有影响的,除让与人,即卖方的意思外,还有买方的意思。因此,将交付置于交易中,从交付的本意,并结合交付中的意思,可以看出,若想完成交付,有四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卖方的移转直接占有的意思;卖方移转直接占有的直接行为;买方接受移转占有的意思;买方接受移转直接占有的行为。也就是说,一个完整的现实交付的结构可以表述为:交易双方就交易物移转直接占有的意思结合与行为结合的统一。此一构造对将交付置于交易中考察至为重要,行为尚可以外观决定,而意思则根据确定为自然意思还是法律意思而对交易成本有重大影响。(二)将交付构造中的意思确定为自然意思有利于交易成本的节约和交易效率的提升交易成本概念的前身,通常被认为是科斯所提出的“交易费用”。其后,该概念又扩展到包括度量、界定和保证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交易合约的费用,执行交易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制裁的费用,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等。最终,“交易费用”概念获得了某种一般性的表述。如阿罗指出:“交易费用是经济向度的运行费用”;威廉姆森则形象地将“交易费用”比喻为物理学中的摩擦力。[10]译序P7-8此外,人们之间进行合作时的相互信任直接影响着合作是否能够开始,以及其持续,相互不是完全信任的两个人(这大概是社会的常态),为解决彼此的信任将付出极大的成本,包括收集信息、进行协调和监督等成本。这些由信任问题引起的成本应当是交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交易费用概念的出现,即交易成本概念的出现,引起了经济学的***,从而诞生了新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核心思想是“作为最直接的形式,交易成本是解释经济绩效的关键。”[11]P49交易成本起因于所有权的转移,或更一般地说,起因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它们是分散的所有权、私人财产和交易的产物。一般来说,交易成本会减少交易量……交易成本一般导致一个低效均衡,因为预算约束的相重性减少了消费的可能性。[12]P730-731也就是说,从交易的角度看,任何制度的基点都应放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的维度予以确定。交付作为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构造中交易双方的意思结合是必然存在的,对该意思性质的确定,也应以降低交易成本作为基本的出发点。因现实交付被看作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的不同,其交易双方移转直接占有的意思可被看作是法律意思和自然意思两种。法律之意思应是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有意去实现此种后果的意思,而自然意思仅要求认识到有此意思即可,至于其法律后果在所不问。如果我们将交付之意思界定为法律意思,则要求交易双方均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并能认识到交付之法律后果是变动动产之所有权。在此过程中,因意思为内心之产物,外界只能推定,因此,其真实意思究竟为何对交易的完成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债权契约后,交易双方需要为对方真实意思负责。如在非即时交易情况下,因买方原因造成交付无法面对面完成时,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方空间,形成买方事实上之管领力便有较大风险。法律提供的解决途径之一可能是将事实上的接受人(一般是买方的家人)看作买方的人或代表人,这一解决办法使买方不予认可的风险增大,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并排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接受占有转移行为;另一个可能是途径是耗时耗力的提存,这无疑会增加交易成本。而在自然意思情况下,交易双方只需有移转标的物直接占有的意思,在上述情况下,即使是行为能力欠缺者,也不影响占有转移的效力。卖方只须负通知义务即可。⑤当然,此自然意思虽不要求法律后果的认识能力,但事实上的认识能力还应具备,这就要求排除无行为能力人。归根结底,法律行为性质下的交付要求双方均具有法律后果的认识能力,可称为法律认识能力,而事实行为性质下的交付则仅要求有对事实的认识能力,而无需法律认识能力的具备。这样的性质会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符合生活的常态,能够有效节约交易成本。一个可能更具法学意义的有说服力的证据是占有的构成和占有的性质。构成占有,通说认为需要客观的体素和主观的心素,体素为由空间、时间及一般观念确定主体形成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心素则为具有一般的占有与维持占有的意思,该意思非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同时,占有在性质上一般被认为事实状态,而非权利。该性质的确定在于更好保护权利与维护秩序。⑥既然占有之意思为自然意思,且其性质仅为事实,那么,没有任何理由去创造一个法律意思适用于移转占有,否则,会徒增交易成本,不利于交易效率的提升。毕竟,物权法设立交付的目的,就是通过对以上参与者、战略与信息要素的规制,最终实现交付,而且是公平的、安全的、有效率的交付。[13]P505将交付确定为事实行为,其构造中的意思确定为自然意思,在实现效率的同时,因将交易双方移转占有的意思均界定为自然意思,至少对交易公平不会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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