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民间故事10篇

四大民间故事篇1

2、中国是一个地大物博、历史悠久的国家,在民间蕴藏着极为丰富的民族文化遗产.其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是著名的《牛郎织女》、《孟姜女》、《梁山伯与祝英台》和《白蛇传》等四大民间传说.流传最广,影响最大。

3、牛郎织女的传说始于《诗经·大东》:“跂彼织女”、“睆彼牵牛”的记载.《古诗十九首·迢迢牵牛星》已称牛郎织女为夫妻.应劭《风俗通》逸文:“织女七夕当渡河,使鹊为桥,相传七日鹊首无故皆髡,因为梁(注:桥)以渡织女也。”故事已初步形成,并与七夕习俗相结合。

4、孟姜女的传说起源于《左传》杞梁妻拒绝齐侯郊吊,遵守礼法的记载,后来加上《檀弓》的“齐庄公袭莒于夺(隧),杞良死焉.其妻迎其柩于路而哭之哀是故事的雏型.汉·刘向《列女传》(四)记:“齐杞梁殖战死,其妻哭于城下,十日而城崩。”又唐(佚名)《琱玉集》记“秦时有燕人杞良,娶孟超女仲姿为妻,因良被筑长城官吏所击杀,仲姿哭长城下,城即崩倒。”可知这个传说在唐代已盛行,但孟仲姿和杞良,在传说中已改名为孟姜女和范喜良。

5、梁祝的故事最早见于唐·梁载言的《十道四蕃志》,记载了梁、祝“二人尝同学”、“同冢”的故事。晚唐·张读的《宣宝志》有较详细的记载。到明代冯梦龙的《古今小说》,又增加了英台不解带,梁山伯生疑和化蝶的情节.。

四大民间故事篇2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府、设区的市级人民***府、县级人民***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府、设区的市级人民***府、县级人民***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法规对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或者有关地方人民***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大民间故事篇3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和《*县人民***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区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较大以上事故的报告。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本规定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四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镇乡***府(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知***门、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报送市人民***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县人民***府,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后,按规定逐级上报。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知***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负责事故上报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变化,及时做好跟踪续报,直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无力抢救时,应立即就近请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县人民***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后,按照职能,县人民***府授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由县监察、公安、工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派员组成,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由县***门牵头组织调查。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由市人民***府、省人民***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县人民***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工作。

造成重伤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性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单位内的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参与调查,并监督调查意见的执行。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府负责调查的,则由上级人民***府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条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清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界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按法律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县人民***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县人民***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按程序经县人民***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二条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县人民***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对行***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门或其他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处分;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有关职能部门给予的行***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第三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将事故处理结果上报县人民***府和事故调查处理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以事故发生单位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处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故责任受到刑事处罚、撤职及以上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四大民间故事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正确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本省境内村镇、场院、田间和乡、村道路的农机事故。

第三条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村镇、场院、田间和乡村道路行驶或作业,以及库棚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等事故。

第四条农机事故处理权限:

(一)小事故、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调查处理。

(二)大事故由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负责,会同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区)人民***府审批结案,并抄报地区行署(市、州人民***府)和地(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部门备案。

(三)重大事故由地(市、州)农机监理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地(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地区行署(市、州人民***府)审批结案,并抄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农机主管部门、省农机监理部门备案。

(四)特大事故由省农机监理部门协助地区行署(市、州人民***府)`进行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府审批结案,并抄报***及有关部委备案。

第五条凡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的,由农机监理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处理事故,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依法办理。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七条事故按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意外事故、破坏性事故3类。

(一)责任事故:农机驾驶员或操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章》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定》负同等以上责任而发生的事故,称责任事故。

(二)意外事故:由于自然灾害(如山崩、路陷、洪水等)或驾驶员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事故称意外事故。

(三)破坏性事故:有意***、有预谋造成的事故属于破坏性事故。

第八条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五类。

(一)小事故:轻伤1至2人,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轻伤3至10人,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大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3至10人,轻伤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四)重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

(五)特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

第三章事故责任划分及鉴定

第九条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6种。

(一)全部责任:完全因一方责任造成的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责任,另一方也有责任造成的事故,主要责任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双方责任相同,各负同等责任。

(四)一定责任:事故涉及多方,有关方都有责任,负一定责任。

第十条事故当事人应负的责任,由农机监理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章》和有关规定,作出鉴定。

第十一条农机监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亲属关系的,在事故现场勘验、调查、鉴定处理过程中,应当回避。

第四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车、停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如需移动现场物体时,须设标记,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

过往车辆的驾驶人员和行人,要协助维护现场秩序,救护受伤人员,并有责任向农机监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证据,检举揭发肇事者。

第十三条农机监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勘察事故现场,收集证据,并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生产秩序。

农机监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根据需要,有权暂时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员的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附近医院应积极协助抢救受伤人员,不得推诿、拒绝,并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提供诊断材料和证明。

第十五条殡葬部门或者有条件的医院,对事故处理部门决定暂存的尸体应当接受存放。尸体经司法部门检验完毕后,由农机监理部门通知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限期处理。

第十六条农机监理部门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应及时召集当事人或人及所在单位(乡、村)代表进行协商,并依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大民间故事篇5

一、死亡赔偿:城乡、地域不再有差别,全区统一标准。

生命是平等的,但长久以来,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上,城里人和农村人赔偿数额差别巨大,例如呼和浩特市,本人2004年9月份办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城里的死亡赔偿金是164600元,而农村的死亡赔偿金才63380元,相差10万多。现在,新的办法取消了死亡赔偿金按盟市、城乡区别标准不一的不平等规定。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即取消农村人口按农牧民纯收入计算的缺陷,而且是“自治区上一年度”,不是过去按盟市划分了。除此之外,本《办法》中各项指标均采用了“自治区”平均标准。

二、精神损失首次明确标准:最高五万元,最低五百元。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失方面,一直以来没有明确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实践中也不好操作。这次《办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三、减轻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机动车撞人问责规定细化。

最大限度地减轻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办法》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内蒙古地区是民事损害结果的20%,高于北京的10%。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

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办法》赔偿项目可操作性强,几乎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护理费,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如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作者信息:张建忠律师0471-6844973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04)内民一通字第11号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O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5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

法》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办法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

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二章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五条当事入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赔偿义务入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

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赔偿权利人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该费用按照人数不超过三人,时间不超过五天计算。前述费用计算的标准,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

第六条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

(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第七条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创伤***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支付。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鉴(评)定机构出具的鉴(评)定结论,按照必需的费用给付。

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当事人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

当事人受伤经过***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的,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其***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当事人在伤后住院***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的需要相符。

赔偿义务人对当事人***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八条误工费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当事人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内蒙古一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以下简称《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该标准另发)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当事人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100%的比例计算;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80%的比例计算;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50%的比例计算。

护理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评)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护理期限,当事人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人员(陪护人员)的,应当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所需护理人员的期限,按照医疗机构医嘱的时间计算。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

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护理依赖的,必须由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者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时间超过三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伤致残不能恢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由鉴(评)定机构依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期限按照伤残赔偿金给付的年限计算。

第十条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并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第十一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当事人确有必要去外地***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不能超过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二条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当事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总额的10%的幅度内作数额减少或者增加的调整。

第十四条残疾辅助器具费当事人因伤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按照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减去当事人实际年龄剩余的年限计算,最低按照5年计算。当事人年龄超过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的,按照5年计算。

第十五条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农牧区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当事人死亡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七条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按照其实际减少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赔偿权利入或者赔偿义务人对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告知各方当事人的前提下,委托另一个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以一次为限。

第三章损害赔偿给付方式

第二十条赔偿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人因各种原因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确定。

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各项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k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按年度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下发。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6号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6832元

(二)采矿业:9760元

(三)制造业:10050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17942元

(五)建筑业:8297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业:13604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7367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7867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7516元

(十)金融业:14060元

(十一)房地产业:10858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511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060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235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7257元

(十六)教育:13383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353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664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3386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照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15元(不分途中和住勤),区内1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60.OO元,盟市所在地40.00元,旗县所在地30.0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照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12.90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四大民间故事篇6

第一条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及时、准确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人民***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人民***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区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准确、有序、规范;

(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和属地管理;

(三)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轻伤10人以上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依照其规定报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市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市工会组织。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市人民***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送市人民***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同时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后,准确、统一报告省级有关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门、***门和工会组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市公安、***门和工会组织,同时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准确、统一报告省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与捕捞作业、消防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同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经市人民***府同意后,报省级有关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铁路列车颠覆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同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告市人民***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负责事故上报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变化,及时做好跟踪续报,直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应及时补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无力抢救时,应立即就近请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市人民***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人民***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市人民***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5-9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爆炸、火灾、泄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必要时可邀请检察机关及有关专家参加,县(市、区)人民***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五)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4人的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六)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轻伤9人以下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单位内的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参与调查。

第十二条发生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和捕捞、火灾等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市人民***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人民***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的火灾事故、渔船水上交通和捕捞作业事故,由市人民***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相关县(市、区)人民***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铁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1-9人(含死亡、重伤)的火灾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水上交通和捕捞作业事故,根据监管职责分别由铁路、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交通、农业部门牵头,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上一级人民***府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应当由下一级人民***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或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五条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清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界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八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或工程项目情况;

(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质;

(七)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报同级人民***府决定。

事故调查报告统一由牵头部门报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者有权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有关人民***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事故调查专项费用,用于支付事故调查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相关部门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30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向同级人民***府或有关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事故处理决定由市、有关县(市、区)人民***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对行***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门或其他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处分;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分别送有关人民***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事故单位。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一)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由市人民***府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本级企业和省、中央在绍企业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分别由市级有关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由县(市、区)人民***府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轻伤9人以下的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结案,并报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进行复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对事故处理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事故处理情况予以公布,接受舆论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大民间故事篇7

引言:

我国内陆民间文学的收集整理大约是从的前后开始算起.大抵是当时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八十年入民间文学收集整理工作才逐渐积极起来.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世界上很多的国家和地区,无论处于什么样子的社会制度之下,都同样对本民族或是其他民族的民间文学持有着纯净的认真的严肃的的研究态度.同样,我国的民间文学研究也在如火如荼的本着严谨细致的态度进行着,并在全民普查的基础上编纂了三套集成:,,.在全国范围内,有数十万的民众和文学工作者在为了民间文学的传播与传承奉献着自己的力量.

民间文学因为创作和流传都具有口头性,无处不散发着集体性群体性的通俗文学的独特灵性.民间文学在口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的变换,但是在变换的同时渗透着历史沉淀的传承魅力.民间文学即是一种口头的艺术,见证着人类的发展和进步,是全民性的精神活动艺术创造.民间文学的研究和传承,具有丰碑性的意义.当然,我们在传承民间文学的同时,民间文学也无时无刻不在向人们展示着它所带给我们的多功能性影响.

一.产于并参与社会劳动的实用功能

论起民间文学的使用功能,那就不得不从民间歌谣来着手了.我来举两个简单的例子.二十四节气歌是在民间最为广为流传的了,很多老人还以二十四节气歌来判定季节更替,今日,大家也在靠着二十四节气歌来进行农业生产.按着二十四节气歌而编撰的七言诗,更加体现了它的实用性:地球绕着太阳转,绕完一圈是一年。一年分成十二月,二十四节紧相连。按照公历来推算,每月两气不改变。上半年六、甘一,下半年逢八、甘三。这些就是交节日,有差不过一两天。二十四节有先后,下列口诀记心间:一月小寒接大寒,二月立春雨水连;惊蛰春分在三月,清明谷雨四月天;五月立夏和小满,六月芒种夏至连;七月大暑和小暑,立秋处暑八月间;九月白露接秋分,寒露霜降十月全;立冬小雪十一月,大雪冬至迎新年。抓紧季节忙生产,种收及时保丰年。二十四节气歌很好的为农业生产服务,作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除了农业生产,民间文学作用于其他的生产劳动也不可小觑.民间流传着很多的”拉船歌””打夯歌”.例如:”嗨呀嗬嗬,嗨呀嘿嘿! 一担挑来一船拉,为了生活为了家;嗨呀嗬嗬,嗨呀嘿嘿! 不怕烈日晒,不怕风雨打;拉滩齐用力,积钱养娃娃”,字调朗朗上口,在应和劳动强度,协调集体劳动动作的同时,也起到振奋人心减轻疲劳的功效.

二.在追寻中探索答疑解惑的认识功能

在随着人类的发展,我们逐渐可以解释在我们身边存在和发生着的种种疑问,而在民间文学发源的原始社会,或是科技发展文明发展相对落后的其他社会历史阶段.民众对身边无法解释的自然现象,乃至人类起源等问题都无法给予判定和答案.于是就有了民间文学的参与和影响.我们都听说过开天辟地的故事,我们汉民族伟大的造物主生于天地一片混沌之中,于是用一把板斧劈开了混沌,轻而清的东西变成了天,而重而浊的东西就变成了地.立于天地之间苦苦支撑,死后他的左眼为日,右眼为月,身为大地四极五方名山,血为江河发为繁星...开天辟地的传说就解释了这个世界全部那时候人们还无法理解的世间万物是从何而来.人们从神话故事中认真的审视着这个世界,逐渐的探索研究,强化着对世界的认知和认识.可以说,民间文学是人们认识自己认识世界的启蒙启蒙阶段.而各个民族也不乏流传着各类的创世神话,英雄史诗如:哈萨克族的汉族的等都是人类发展过程中对世界的认知和探索的体现.

三.具有民族特征集体活动的礼俗功能

民间礼俗世代传承,具有民族性地域性的特点.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各个民族都有不一样的风土人情,中国的各种传统节日更是繁花似锦异彩纷呈.我小时候最喜欢的节日就是乞巧节.乞巧节的来历和传说更是吸引我的重点.天上为什么会有牵牛星和织女星呢?那是因为朴素老实的牛郎在受了老黄牛的指导后,逃脱了恶毒嫂嫂的加害,新建了家园后,和仙女成亲并育有一双儿女.好景不长恩爱的夫妻被王母拆散,只得每年的七月初七在鹊桥上一见.这样带有神话色彩的情节波澜的故事,不但承载了普通民众美好的爱情向往,更加因为它的广泛流传,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传统节日.每年的乞巧节.这个中国的情人节,我们都要坐看牵牛星和织女星,妇女们穿针乞巧,陈列花果女红,或在瓜果架下可偷听两人在天上相会时的脉脉情话。除了这些节日之外,民间还流传着很多的礼俗,婚嫁时要唱的”开脸歌”,寿辰时要唱的”祝寿歌”更是各地有各地的特色.

四.口耳相传喜闻乐见的娱乐功能

民间文学是人们创作的口头漫画.以民间笑话最为体现民间文学的娱乐性.民间笑话通过呛辣的讽刺和机智的逗趣调侃,充分的体现了民众的智慧和才能.与此同时,也渗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人们带来笑料和谈资丰富人们的日常生活.民间笑话由来已久,魏晋南北朝的时候有这样一则笑话,短小精悍,却又使人发自内心的想笑.”孝武帝未尝见驴,谢太傅问曰:陛下想其形,当何所似?孝武帝掩口笑曰:正当似猪.”晋孝武帝因为没进过驴,而猜测驴长得像猪,作为一代君主,懵懂无知,还不懂装懂,在讽刺的同时着实令人捧腹.民间文学中还存在很多喜闻乐见的民间笑话民间故事,民间寓言中也不乏笑料.俏媳妇和呆女婿的故事就多种多样广为流传,多数都是以呆女婿的呆使得笑料百出.

五.发扬传承中的成长性教育功能

“今日病矣!予助苗长矣!”我们在小学的时候的故事就出现在我们的课本里.故事中有一个宋国的农夫因为担心自己的禾苗长得不够快就把它们每一棵都拔得高了些,结果他的禾苗全部都干枯了.揠苗助长的故事是孟子在告诉大家,要培养浩然之气,获得收获,一定要通过不断的努力,但是不要急于求成不择手段的通过违背常理的方法来达道目的,不然只会前功尽弃.同样的还有,同时跟弈秋学下棋的两个人,一个人专心致志的学习,另一个人却贪玩分心,结果两个人的技艺就远远不同了.这个故事也是在告诫我们,学习只有专心致志刻苦努力才是不二法门.像是这样的寓言故事频繁的出现在小学中学的课本之中,教育着一代又一代的国之栋梁,树立孩子们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面貌,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处世哲学.可见民间文学的教育意义非凡.

民间文学生于民间,流传于民间,从形式到内容无所不包.民间文学俨然成为了人们社会生活理所当然的精神生活的重要构成.民间文学的作用和功能不容低估.我们应尽己所能的发扬和传承民间文学.是民间文学在文学的殿堂里更加的熠熠生辉!

四大民间故事篇8

一、当前学界关于凉州贤孝渊源研究的现状

纵观当前学界关于凉州贤孝渊源的探讨,《中国曲艺音乐集成·甘肃卷》(以下简称《集成》)中的观点,是研究者普遍引用的观点,摘录如下:

1.凉州贤孝形成的确切时间由于史料短缺难以确切推断。

2.凉州贤孝早期形成年代最迟可追溯到元末明初,或源头更早。

3.它是我国较早的说唱曲种之一。

4.凉州贤孝的曲目及内容比较复杂,主要取材于“二十四孝”、“三十六计”、“七十二案”的故事,也有从唐代变文、俗讲演变而来的说唱文学。①

其中,1.2.3观点说明凉州贤孝的历史之久远,现无法推断其产生的确切年代,大致形成于元末明初,或更早;观点4有两层意思,一指凉州贤孝的“曲目及内容取材”即“内容素材”来源;二指凉州贤孝的“内容素材”也源于唐代变文、俗讲演变而来的“某种说唱文学”。

在其他有关凉州贤孝研究的成果中,常常是避重就轻,忽略前三个观点,直接引用观点4之说,却又对“二十四孝”、“三十六计”、“七十二案”为何意避而不谈。

凉州贤孝是一种民间曲艺,研究者如果以“内容素材”来源概述其“渊源”是片面的。在凉州贤孝渊源问题的研究上,《集成》只是抛砖引玉,但此后的研究者却没有将尚未探明的问题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导致凉州贤孝的渊源至今仍是一个未解之谜。

二、凉州贤孝渊源研究现状的成因分析

笔者认为,导致学界在涉及到凉州贤孝渊源的某些问题时“避而不谈”、“避重就轻”或“经偏概全”的主要原因在于:

1.正如《集成》上所载的“史料短缺”。凉州贤孝是“盲人艺术”,与其他艺术形式相比,既没有底本(曲本),也没有曲谱,研究难度较大。

2.研究者多为高等院校从事古代文学研究的教师、中国传统音乐在读硕士、极少数本土的贤孝爱好者,他们或缺乏对中国古代音乐史、说唱艺术发展史的了解,或缺乏俗文学的基础知识,在研究凉州贤孝时没有将其与俗文学、曲艺艺术有机结合起来展开综合性、比较式的研究。

3.田野调查不够深入,缺乏第一手资料,对传承者独到的见解重视不够。

4.尚不了解“河西宝卷是敦煌俗文学的分支,变文的嫡系子孙,是植根于河西民间的说唱曲艺。”②导致不知“某种说唱文学”究竟指什么。而这一点其实对研究凉州贤孝的渊源至关重要。

因此,进行深入的田野调查,广泛收集史料,勇于探索、潜心研究才是解决问题、寻找答案的途径和方式。

三、与凉州贤孝渊源相关的问题探讨

(一)二十四孝

“敦煌遗书《故圆鉴大师二十四孝押座文》约刻于五代末北宋初,这是目前所见最早的‘二十四孝’称谓。但在元代之前的各种孝传中或少于24个,或多于此数,显然尚未形成统一的‘二十四孝’。”③“甘肃境内已清理发掘的数十座宋金时期的墓葬中,就有砖雕或彩绘的‘二十四孝’人物故事,计30个。其中17个与郭居敬《二十四孝》中所列故事相同。”④“现在人们习惯上所称的‘二十四孝’,是由元代郭居敬集自虞舜以来二十四个孝道人物行孝的感人故事,并为每个故事配了一首诗所撰的《二十四孝》。”⑤

凉州贤孝是“盲人艺术”,以盲艺人口传心授为唯一的传承方式,“循规蹈矩”是其传承特点。盲艺人说唱贤孝靠“死记硬背”,即他们所言“师傅怎么教,我们就怎么说”。笔者多次拜访了凉州贤孝的传承人冯兰芳,贤孝艺人张天茂、王月、王信文等数十位盲艺人,王月老人曾对笔者说:“师傅说过,以前的贤孝艺人,能把二十四个孝子行孝的故事唱全,现在基本没有人唱全了,也就能唱那么几个。”这个说法与张天茂、冯兰芳、王信文等艺人所述一致。

笔者对凉州贤孝的调查与研究,始于2009年,历时四年,期间搜集到凉州贤孝传统唱段共55个。其中,仍在传唱的故事有《郭巨埋儿》、《丁兰刻木》、《王祥卧冰》3个,它们在郭居敬《二十四孝》中有记载,故事内容也基本相同,其他故事没有传唱下来,这与艺人们所说是相符的。

上述史料证明,“二十四孝”原本是一个广义的称谓,泛指上古以来的孝行故事。现在人们对其习惯的称谓,特指郭居敬《二十四孝》中的24个孝行故事。《集成》所说“二十四孝”亦特指郭居敬编纂的《二十四孝》,由此可以说明,凉州贤孝的产生时间晚于郭居敬编纂《二十四孝》的时间。郭居敬为元代人,生活在约1279—1368年间,据此推算,凉州贤孝产生的时间大致在元末明初,或更晚。

(二)三十六计

关于“三十六计”,贤孝艺人王月曾说:“三十六计嘛,不知道贤孝中说了多少个‘计’。也就是说,行孝之人用什么孝心孝敬老人,不孝之人找什么样的疤疤子(方言:借口)害人,就是‘计谋’多的意思。”因一些凉州贤孝研究者在其书面语中经常用“三十六记”述之,《集成》所指“三十六计”,是代表“多”的意思。故笔者思考,还是因“记”与“计”为同音字,书写时将“三十六记”写成了“三十六计”呢?

在阅读古代音乐史的相关文献时笔者发现,诸如《白兔记》、《玉簪记》、《宝剑记》等,以“记”为后缀的作品有数十种(部),大多是杂剧、昆曲、南戏,这些作品被后世各种地方戏作为保留剧目,久演不衰。凉州贤孝也不例外,其中《白兔记》、《皮箱记》等6个唱段为传统经典唱段,至今仍在传唱。艺人们也说“贤孝中也唱《***财记》、《柳笆记》等故事,但没有36个。”笔者认为也不排除在凉州贤孝中曾经传唱着36个以“记”为后缀的剧目,但在传承的过程中大多数失传了。

(三)七十二案

“由于贤孝的演唱自由多变,所以凡是可以讲出的故事都可以被艺人们编成贤孝来说唱,比如《包公案》中的七十二记,还有《西厢记》中的选段等等。”⑥这是笔者在有关凉州贤孝的研究成果中见到的对“七十二记(案)”的唯一说明。《包公案》实际上是一部有关包公故事的短篇小说集,共10卷100回,每一回写了一则包公断案的故事。《包公案》中的“七十二记”是如何统计的?我们不得而知。调查中王月老人说“七十二案嘛,在古代如果一个人不孝,做了坏事要吃官司。平常我们也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中、邻里邻居间有了矛盾,如果害了人家就得吃官司,一个官司就是一个案件。凉州贤孝中讲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多,各种官司也很多,但究竟有多少,我们也不知道,‘七十二’这个数字仅是代表‘多’的意思吧。”

“七十二案”之说,在既无据可查,又不知何意的情况下,艺人们的口述、独到见解不失为一种合理的解释,“七十二案”应指“故事情节复杂、多变”之意。

(四)凉州贤孝与敦煌变文的渊源

凉州贤孝内容的“隐恶扬善、喻时劝世、因果报应”⑦教化功能,早在敦煌遗书《孝子传》、《咏孝经诗》、《古贤集》、《搜神记》、《故圆鉴大师二十四孝押座文》等各类孝子变文中已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敦煌遗书《父母恩重经》写本中有“郭巨至孝,天赐黄金”之句;《搜神记》有“天赐孝子之金。郭巨杀子存母食,遂赐黄金一釜。官不得夺,私不得取”之言;《孝子传》S.389?穴乙卷?雪序有“郭巨专行孝养心,时年饥险苦来侵,每被孩儿夺母命,生埋天感赐黄金”之辞。而敦煌遗书中95%以上为佛典和其他宗教文献,这些被称作为俗文学的唐、五代佛典和宗教文献写卷又是敦煌变文、俗讲的蓝本。郑振铎在其著作《中国俗文学史》中将曲艺文学称为“俗文学”,向达在其著作的《唐代俗讲考》中认为,“变文”原为“民间流行说唱体”,“民间说唱体”为流传在民间的一种艺术形式的体裁,后被称为“民间曲艺”。“敦煌变文被发现后,中国曲艺史的断层始才弥合,古今脉络始才接通。或者可以说,它是源远流长的中国曲艺音乐史上一个不可或缺、承前启后的‘中继站’。”⑧

凉州贤孝是植根于河西民间的说唱曲艺,其“为贤行孝”、“悟俗化众”的教化功能与敦煌变文是一脉相承的,凉州贤孝是敦煌变文的“子孙”。

(五)凉州贤孝与河西宝卷的渊源

河西宝卷产生于元代,成熟于明初。它是敦煌俗文学的分支,变文的嫡系子孙,是植根于河西民间的说唱曲艺,我国曲艺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⑨

调查中王月老人说:“宝卷就是宝卷贤书,贤孝中的一些故事就是明眼人拿着宝卷贤书一段一段地念,让学贤孝的瞎子一遍一遍地听,听下了,记住了,就用贤孝调唱出来。我学贤孝时,师傅把三弦、贤孝调和故事教完后,再没教的了,就嘱咐我以后多听人家(指明眼人)念的宝卷贤书”。冯兰芳说:“我哥哥也是盲人,贤孝唱的好得很,他教我时,常说‘宝卷的词写得好,句句押韵,要编好贤孝故事就得多听宝卷’。什么事儿都能编着唱,好听不好听关键要看能否把唱词编得像宝卷的唱词一样押韵,词儿编的押韵了,贤孝唱出来自然就好听了”。

凉州贤孝的唱词类型中的七字句和十字句与河西宝卷的韵文句式结构相同。河西宝卷韵文的句式特点为奇数句与奇数句押韵,偶数句与偶数句押韵。凉州贤孝唱词的押韵除与河西宝卷相似外,有时试***句句押韵。如:

凉州贤孝七字句:天流\日月\草留根,人流\子孙\树留茎。(选自《鹦哥盗桃》)

河西宝卷七字句:池塘\水满\今朝雨,雨落\庭前\昨夜风。今日\不知\明日事,人争\闲事\一场空。?穴选自《花灯宝卷》?雪

凉州贤孝十字句:你就说\家里人\盼你回还(方言念huang),老爹爹\想念你\眼己无光。(选自《柳笆记》)

河西宝卷十字句:父母叫\范其郎\放声大哭,娘望儿\儿叫娘\十分伤痛?穴方言念teng?雪。你到了\山海关\日夜受苦,丢掉了\圣贤书\功名难成。?穴选自《孟姜女哭长城宝卷》?雪

凉州贤孝曲目及内容与河西宝卷的卷名⑩和内容相符的比例也较高,有14个(部)之多,占25.5%。河西宝卷“惩恶扬善、伸张正义,忠孝仁爱、信义和平,悟俗话众、教化人心”{11}的内容主旨与凉州贤孝一脉相承。河西宝卷《鹦哥宝卷》与凉州贤孝《鹦哥盗桃》的故事情节相同,都以“人若不将老人敬,不如鸟中小鹦哥”的道理,告诫世人要操守“不忘孝敬父母,常存感恩之心”的孝道。

综上所述,河西宝卷的“底本”是凉州贤孝“唱本”的来源,或称“范本”之一。

结 论

凉州贤孝与河西宝卷有着相同的文化背景,都是受敦煌变文的影响;都生长在同一片土壤上,即古丝绸之路——河西走廊。二者在曲目、内容等方面有诸多相同之处,教化功能一脉相承。凉州贤孝产生于元末明初,或更晚,河西宝卷产生于元代,成熟于明初,即凉州贤孝的产生晚于河西宝卷。这些事实证明:凉州贤孝是敦煌变文的“子孙”、河西宝卷的“分支”,是植根于河西的说唱曲艺,是我国曲艺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①李耀先《中国曲艺音乐集成·甘肃卷》,北京?押中国ISBN中心出版1998年版,第635—636页。

②王文仁《河西宝卷学科属性之辩》,《黄钟》2011年第1期,第111页。

③④魏文斌、唐晓***、师彦灵《甘肃宋金墓“二十四孝”***与敦煌遗书〈孝子传〉》,《敦煌研究》1998年第3期。

⑤叶涛《二十四孝初探》,《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1期,第28页。

⑥刘纳《古老的民间艺术——凉州贤孝》,《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与发展初探》2010年第1期,第94页。

⑦刘庆赟《凉州贤孝的调查与初步研究》,兰州?押西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出版社2011年版。

⑧席臻贯《敦煌变文与后世曲艺戏曲关系》,《中国音乐》1992年第3期,第29页。

⑨王文仁《河西宝卷学科属性之辩》,《黄钟》2011年第1期,第111—112页。

{10}王文仁《河西宝卷总目调查》,《丝绸之路》2012年第12期,第38—40页。

{11}张旭《山丹宝卷(上)》,兰州?押甘肃文化出版社2007年版,第349页。

四大民间故事篇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却并不低。2001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为76万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6万人死亡,54.9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9亿元。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尤其在事后处理上,尽管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行***处罚(如罚款、吊销驾驶执照、拘留等)和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详尽规定,但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还很不完善,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解决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方面难以操作,更让受害人难以了解民事赔偿的具体内容、程序、是否公平等,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是《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法规;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1992年四川省人民***府批准由四川省公安厅的《四川省实施中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等。四是***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的通知(批复)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但是,上述规范性文件对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规定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第一,没有考虑到汽车营运中的优势地位和汽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行人的弱势地位。汽车与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相比,在其结构和操作上都比较复杂,在营运中表现出更大的危险性。法律应当赋予汽车所有人、使用人较非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和行人等更多的注意义务,承担更大的风险责任。但是,现行法律却将汽车交通事故与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作出共同性规定,没有充分反映出汽车这种交通工具的危险性和处理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时对非机动车、行人的特殊保护。

第二、立法矛盾突出:全国性立法之间存在矛盾。按照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包括汽车等机动车辆,汽车交通事故应当属于严格责任的范畴。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汽车交通事故)是“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特别法及事故处理机关将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视为过错责任。

第三,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一是由各省级公安、民***部门每年规定损害赔偿标准,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导致同年同地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一致,不利于对同类受害人的公平保护。二是受害人为城镇人员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农村人员,不符合部分地区农村人员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人员年均收入的实际,缺乏对农业人员的公平保护。三是赔偿中只规定了对物质损失的赔偿,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研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对完善汽车交通事故处理的立法、指导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裁决、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正确理解汽车交通事故的基本含义

本文所指汽车交通事故的外延较道路交通事故的外延狭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形态上,可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汽车交通事故实质上限于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汽车交通事故有以下特征:一是在道路上发生。这里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车站、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场所。公路则是指根据公路法的规定,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在地面上借助铁轨运行的机动车辆如有轨电车、火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我国《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三是在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即至少有一方车辆处于启动、行驶、刹车、减速、加速、转弯等运动过程中。机动车辆一方处于正确的停放状态而非机动车辆一方或行人处于运动状态所发生的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四是有损害后果,因汽车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不论道路交通事故还是汽车交通事故,都属于“事故”。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事故”是指“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意外”指“意料之外”。因此,凡是在汽车营运中发生的“意料之外”的损失或灾祸都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它并不以行为人违章或有过错为要件。《办法》将当事人主观上有过失及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显然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了就是事故的一种,曲解了“事故”的内涵,从而认为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过错责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和及时解决事故。这样,就可以对汽车交通事故下定义,所谓汽车交通事故,就是机动车辆一方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这里着重阐明几个相关概念,一是汽车机械事故。所谓汽车机械事故是指驾车人无法预见、突然发生机械故障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的事故。根据上文理解,只要是汽车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了损害后果,不论其原因如何,不论是否机械事故,均应视为汽车交通事故。只是在认定责任的主体、处理依据、处理程序和责任承担等与一般的由公安交通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而已。如果汽车所用人(管理人)、使用人能够发现机械故障但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是汽车所用人、使用人不能预见、无法克服的汽车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根据损害赔偿及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向侵权行为人、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要求赔偿,可不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解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是汽车在起步、制动、转弯过程中导致乘车人剧烈晃动,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开、关车门时发生挤压造成旅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故,它也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并非完全基于汽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未必有违章行为),主要是基于交通运输合同对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负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对旅客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对造成人身伤亡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适用严格责任;对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向承运人(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民事赔偿或提起诉讼。

三、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以此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实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它是指若受害人(原告)能证明所受损害由施害人(被告)所致,而施害人(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其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汽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各国立法例上不尽相同,从我国现行全国性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看,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在德国,对汽车时速超过20公里以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按严格责任确定。反之,则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对待。德国法的做法已经被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所广泛接受。

笔者认为,我国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归责原则上应当借鉴德国法的做法,同时体现我国的立法特点。具体包括: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发生汽车刹车(门伤)事故,致乘客(旅客)伤亡的,适用无过错原则,仅造成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分别是:

第一,汽车等机动车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言,是一种危险性比较高的机器,它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汽车及其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都比非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行人低,因此,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拥有的危险物所产生的损害后果负责,承担教高程度的责任。此外,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是汽车运动的受益者,利益的享有者应当对所获得的利益付出更多代价,才能体现法律对强者—汽车与弱者—非机动车、行人的公平保护。因此,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由受害人证明损害后果系行为人所致,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其责任。

第二,机动车之间优势差异较非机动车、行人小,根据交通法规容易认定驾车人的违章行为,便于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因此。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便于事故处理机关迅速认定责任,提高解决事故的效率。

第三、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与乘客(旅客)之间一旦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包括旅客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无票搭乘,承运人(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就负有在运输过程中确保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除非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即使承运人客观上无过失或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说,这是新《合同法》第302条对发生的刹车(门伤)致人身伤亡事故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新《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对刹车(门伤)造成旅客(乘车人)自带物品损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旅客自己也有过错,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因此,对发生的门伤、刹车交通事故区分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四、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的确定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索赔范围多大”、“损失如何分担”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处理事故,解决民事赔偿的难点问题。

(一)民事赔偿的主体

从理论上讲,汽车交通事故的当事各方都可以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但是,在实践中,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一方多为受害主体,为赔偿请求权人,机动车方常常是施害主体,为赔偿义务人。因此,确定民事赔偿的主体实质就是明确机动车方具体的赔偿义务人。通常存在以下情况:

1、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赔偿义务人为机动车所有人(这里所指使用人是驾驶车辆的人)。当车辆由其所有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损失。

2、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则应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确定赔偿主体。

其一,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是受机动车所有人雇佣或是该单位职工,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有雇佣(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应由该机动车所有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据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或雇佣(劳务)合同向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追偿。

其二,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租用或借用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践中,常常仅以机动车所有人为赔偿义务人,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再向租用人或借用人进行追偿。笔者认为,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同机动车所有人一样,是汽车交通运输的受益者,是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的行为与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的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损害,因此,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应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立法上可规定双方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

其三,盗开他人机动车辆(包括秘密使用他人车辆和取得他人车辆的所有权)造成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不仅主观上无过错,且自己也是受害人,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对其他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类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仅限于盗开他人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许多地方,营运客车由个人出资购买但车籍挂靠到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收取管理费)造成交通事故,处理时,通常将运输公司视为车辆所有人,由运输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出资购买车辆的人追偿。笔者认为,出资购买车辆的人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交通运输中获得利益。运输公司只是车辆管理人而非所有人,与当前某些主管部门收取下属企业管理费一样,运输公司只是收取了车辆实际所有人的管理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数额不应超过其收取的管理费。因此,此类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主要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和运输公司。

(二)民事赔偿的范围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受害人财产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包括在内。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某些案例已经考虑并确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处理个别交通事故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权益。

(三)民事赔偿的程序与责任分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说明立法上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与该《办法》第44条机动车方无过错也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的规定矛盾。这一矛盾规定的认识根源在于,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逻辑区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直接成为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依据。实际上,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环节与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的环节之间,还有一个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优者负担危险”原则。

如前所述,汽车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应承担更多的危险,用以调整与受害人的关系,实现社会公平。这即是国外立法创设的“优者负担危险”原则。根据该原则,行为人与受害人具有同等过失的条件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优者负担危险”主要体现在:事故发生时,汽车(机动车)之间,以增减速、控制力等性能上较好或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的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也是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

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酌情考虑“优者负担危险”的因素,可以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因弱者(劣势)地位承担的风险或损害在赔偿时得到补偿,符合公平原则,更利于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因此,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式(或程序)应当是:

交通事故责任+“优者负担危险”=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落实到汽车交通事故的处理上是:

(1)汽车与汽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首先,根据违章行为确定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初步确定赔偿的承担比例;然后,分析汽车之间的优势,对优者酌情增加承担比例;最后,根据增加承担比例后的结果,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比例。例如,一辆东风大货车与一辆长安面包车发生碰撞,发生修车费10000元(东风大货车3000元,长安面包车7000元),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两车负同等责任,初步确定赔偿比例各为总损失的50%,即双方各承担5000元,但是考虑到东风大货车大小、重量、硬度等比长安面包车的危险性多,在事故发生时占有优势,故酌情增加10%的承担比例,最后,东风大货车与长安面包车对10000元损失的分担比例为60%和40%,即东风大货车方承担修车费6000元,长安面包车方承担修车费4000元。

(2)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确定赔偿责任的程序和思路同上。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当汽车(机动车)无责任时,若非受害人故意自己伤害或进入高速公路,汽车(机动车)方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正是“优者负担危险”原则的立法体现。只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没有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底,需要在立法和学理研究中进行完善。

参考书目

1、王利民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1991年版。

3、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

4、李佩佑主编:《法律法规分类适用全书——民法卷Ⅲ(侵权行为法)》,河海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5、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出版社,1997年版。

7、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料汇编》。

四大民间故事篇10

学校事故中的学校责任

关于学校事故的发生及其处理问题, 近年来在报刊上频繁出现, 已引起人们的广泛注意。从司法实践看, 一方面, 学校事故案件发案率及此类纠纷在增加; 另一方面, 目前我国又没有这方面的具体立法, 所以一旦出现这类案件, 处理起来难度相当大。如何妥善处理好学校事故, 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秩序,已成为急迫的问题。

一、学校事故的涵义、范围从接触到的有关材料和案件可以发现, 关于学生在校发生伤亡事故的叫法很多, 诸如“校园事故”、“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学生伤亡事故”、“学校事故”等。前三种叫法都有一定的缺陷,要么界定过宽, 要么界定过窄, 且涵义不便确定, 本文主张用“学校事故”。关于“学校事故”的概念, 目前学术界尚无统一界定, 社会上的认识也各异。综合各类观点, 笔者主张学校事故的基本涵义应界定为: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实施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这里的学校包括幼儿园、大中小学校,当然主要的是中小学校。这一概念应该涵盖以下内容: (1) 从时间上说, 有一两个时间段: 一是正常的教学、管理时间, 即每天上、下午上课时间, 包括晚自习时间、课间休息、学校安排的自由活动、课外活动期间及教师提前半小时到校时间。放学以后的时间不在此列。二是学校利用节假日安排的补课时间。(2) 从区间上说, 一是学校校园内(包括校办工厂、农场、企业等)。二是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场所。学生受到和教育管理活动有关的不当对待而在校外自杀、自残, 也属学校事故。(3) 从结果上说, 致使在校学生出现伤害、死亡、残废, 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精神失常等人身伤亡、心理失常等事故。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学校事故: 一是校内活动期问, 违反《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二是收到学校录取通知书, 但未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 或者已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步出校门的; 三是走读学生到达校门之前, 或者放学离开校门之后的; 四是乘坐学校交通工具走读的学生, 上学时或放学时在规定地点与交通工具接触之前或者脱离之后的; 四是校内住读生, 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在校外自律活动, 或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外出活动的(含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活动的)。

二、学校责任的类型、性质本文所要讨论的学校责任, 专指在学校事故中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按照学校承担责任的角度分为四类: 一是学校直接责任事故(学校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 二是学校间接责任事故(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或连带责任) ; 三是学校无过错责任事故(依法分担相应民事责任) ; 四是学校无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学校事故中承担什么性质的责任, 目前理论界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未成年学生具有法定的受保护、以使其身心健康成长的权利。这一被监护的权利在家庭里,自然是其父母(或由法律规定) , 当学生离开家来到学校, 如果根据已有的法律, 学校、教师不是监护人、不负有一定监护职责的话, 那么未成年的学生便处于无保护、无监护的“真空”状态, 而这种“真空”状态是有悖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这一法理的。所以, 从逻辑上讲, 学生来到学校后, 对其监护的责任便自然从家里转移到学校, 这实际上是一种不言自明的“默认”或“约定”, 是自然形成的事实性委托。基于这一点, 以现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否认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一定监护责任是行不通的。美国的法院判例有一句名言是“学校和教师具有家长地位”, 这无疑明确规定了学校和教师具有对学生监护的权利。在我国虽然当前没有一法律明确规定, 但学校对学生的监护权自学校教育产生之日起便被“默认”或“约定”地自然形成, 是无需怀疑的。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应把学校和学生、学生家长的法律关系定位在“部分委托监护关系”上。当家长把未成年的子女送到学校时, 就意味着家长已经把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其行使。确立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部分委托监护关系, 从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利益、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来看均是合理, 必要的。明确学校、教师有一部分委托监护责任, 既突出了学校作为教育、教学专门场所的独特性, 不致于因惧怕成为被告而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 也会使学校依据法律规定积极实施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 尽可能地避免学校事故的发生, 更能使学校在发生学校事故问题时明确: 学校只在部分被委托监护职责的范围之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1 ]另一种观点认为, 学校不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 双方既是教育与被教育, 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学校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 虽负有对在校学生生命健康监督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但这种责任不同于监护人责任。[2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 因为监护是民法上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是民事权利义务的结合体。它既表现为民事权利即监护权, 又表现为特定民事义务即监护职责或监护义务。只要监护人的身份不变, 监护资格没有丧失, 就不会发生监护责任转移的情形。依照一般法理, 权利可以由权利人依法转移或处分,而义务人对其法定义务的转移与处分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允许的。第二, 监护权与监护职责也具有人身属性与法定性。监护的设立, 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 一是法定监护,一是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监护, 指定监护是由有关单位、组织或法院指定的监护。《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的范围有二类, 第一类是近亲属以及近亲属以外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第二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或其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民***部门。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 一般由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所具有的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 只有具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人, 才能担任监护人。当被监护人没有法律规定的亲属时, 才可以由其他公民、组织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监护范围的规定是全面的, 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学校未被列入其中, 并非立法疏漏, 而是因为从学校的职能、作用、权限等方面衡量, 它不可能完全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职责。《民法通则》第133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单位作为被监护人的除外”的规定即一明证。第三, 规定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有悖民法公平原则。若立法规定学生入学或上学, 监护责任就由学校承担, 其目的不外是将本属于监护人的责任转嫁给学校, 徒然加大了学校的民事风险。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 作为受教者的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与作为教育者的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都必须得到兼顾, 不应厚此薄彼或顾此失彼。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 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 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 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定, 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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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药物设计论文,内容包括药物设计技巧论文,药物设计与合成有关的论文。1.2积极引导启发鼓励学生认识不到课程的重要性主要是因为没有明确的职业规划,对未来职业的具体工作过程不了解,意识不到课程内容在以后工作中的作用。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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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报考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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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研究生报考10篇,内容包括在职研究生报考,报考研究生时间。兹介绍本单位同志,前来报考中央***校***员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班。该同志现任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于年月日加入中国***,大学本科毕业。请予接洽。此致敬礼!介绍人:x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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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尔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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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伏尔泰10篇,内容包括伏尔泰的经典故事,伏尔泰简介。伏尔泰这一惊人壮举,被朝廷视为大逆不道,直接触怒了摄***王。当***者宣布将其逐出首都巴黎,流放修利。但伏尔泰并没有因此而屈服,不久,他又发表了一首题为《在黄毛小孩的统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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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母三迁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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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孟母三迁10篇,内容包括孟母三迁的完整故事,孟母三迁典故。孟子的母亲,世人称她孟母。过去孟子小时候,居住的地方离墓地很近,孟子学了些祭拜之类的事。他的母亲说:这个地方不适合孩子居住。于是将家搬到集市旁,孟子学了些做买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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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论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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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伤寒论10篇,内容包括伤寒论十篇完整版,伤寒论十篇全文。《伤寒论》是张仲景勤奋治学与临床经验的结晶。它不但是“勤求古训,博采众方”的集大成之作,还做出了诸多开创性的伟大贡献,是中医临床辨证学、***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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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书所见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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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夜书所见10篇,内容包括舟夜书所见诗,夜书所见译文完整版。知有儿童挑促织,夜深篱落一灯明。(来源:文章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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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柯一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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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南柯一梦10篇,内容包括南柯一梦的典故简短,南柯一梦十余载。3、在影片中,爱丽丝已经芳龄19,重新回到童年兔子洞里的魔幻世界,因此知道这一切只不过是南柯一梦。4、的确,人们总是会建议别人做事之前先作打算,但试想一下,能够把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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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学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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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中心学校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有关学校工作计划集合8篇,关于学校工作计划合集7篇。二、工作内容(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职工的整体素质。1、加强学习,提高教师思想素质。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新《工会法》、《教师法》、《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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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上受降城闻笛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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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夜上受降城闻笛10篇,内容包括夜上受降城闻笛千古名句及赏析,夜上受降城闻笛100首古诗讲解。夜上受降城闻笛lǐyì李益huílèfēnɡqiánshāsìxuě回乐峰前沙似雪,shòuxiángchénɡwaiyuèrúshuānɡ受降城外月如霜。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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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高和寡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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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曲高和寡10篇,内容包括曲高和寡典故,曲高和寡读音。DV创作本来就是大众的“民间影像”,这里融入了众多的“随意化”创作理念、创作手法以及思想观念,它不是严肃的面容、阳春白雪的谈吐和不染尘事的眼神,DV创作也不可能是完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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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明天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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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还有明天10篇,内容包括假如还有明天,还有明天原版。我想起被瘫痪和肾病透析折磨了大半生的作家史铁生,他也曾云淡风轻地戏言,生病是他的职业,业余是写作。还好,对于我们来说,生病只是兼职,生活才是全职。我们还可以为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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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故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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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民间故事10篇,内容包括民间故事十篇免费阅读,民间故事十篇有哪些。(来源:文章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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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节的民间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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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关于春节的民间故事,内容包括关于春节的民间故事英语,关于春节的民间故事标题。要问中国最隆重的节日是什么,那非春节莫属了。春节是中国传统佳节,家家户户团团圆圆,普天百姓举杯高歌,热闹非凡!春节是一个普天同庆的大好日子,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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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东北民间故事的叙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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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论东北民间故事的叙事策略,内容包括东北民间故事的文字版,中国民间故事阅读策略。【摘要】东北民间故事的叙事策略具有单纯和重复的特点,却也存在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特别是其叙事时序虽整体上以倒叙为主,但不乏插叙及预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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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民间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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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崂山民间故事,内容包括崂山民间故事有哪些,崂山民间故事读后感。通讯员于伟东崂山素描崂山是山东半岛的主要山脉,古代又称牢山、劳山、鳌山等,是我国漫长海岸线上唯一的一座高度在千米以上的山峰,因而崂山又被称之为“近海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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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间故事给我们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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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日本民间故事给我们的启迪,内容包括日本民间寓言故事,日本民间故事精读。日本在诚信教育的基础上把国家的安危和个人的诚实守信联系起来,让国民认识到诚信对国家的重要性。本文以日本民间故事为例,对其中的诚信教育在日本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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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笨狗熊(匈牙利民间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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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两只笨狗熊(匈牙利民间故事),内容包括两只笨狗熊的文字故事,两只笨狗熊故事。狗ɡǒu熊xiónɡ妈mā妈mɑ有yǒu两liǎnɡ个ɡe孩hái子zi,一yí个ɡe叫jiào大dà黑hēi,一yí个ɡe叫jiào小xiǎo黑hēi,长zhǎnɡ得de挺tǐ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