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三十作文10篇

大年三十作文篇1

今天是大年三十 !一大早,爸爸妈妈就忙得不可开交。只见妈妈利索地擦洗着桌椅、门窗、地板,屋子的里里外外都被妈妈擦洗得闪闪发光,最值得惊奇的是玻璃擦得明晃晃的,看上去像没有隔着玻璃似的。再看看爸爸,小心翼翼地用透明胶布把春联贴在大门的墙上,不偏左不偏右,更不偏斜,可不,爸爸贴春联的技术可是一流的。爸爸又站在椅子上挂红灯笼,红灯笼代表喜庆,我家的红灯笼一挂到阳台上,比谁家都红艳、突出,特别引人注目。爸爸妈妈的一举一动,让在旁边观看的我都傻了眼。忽然,我想起了一个关于过年的传说:古时候,有一种名字叫“年”的凶猛的怪物,每到腊月,便出来伤害人畜。有一次,“年”来到一个村庄,它被一家门口晒的大红衣服吓跑了。“年”到了另一处,又被灯光吓跑了。人们终于发现,原来“年”是怕红色、火光和响声的。想到这里,我终于知道了为什么过节人们都要打扫屋内外卫生,贴春联、窗花,挂红灯笼等等。这种风俗体现了中国人讲文明、爱清洁的美德。

转眼间,到了傍晚,我的家焕然一新,我高兴得喊了一声:“大公告成!”晚上,我们一家三口高高兴兴地到奶奶家吃年夜饭,二叔、三叔、二婶、三婶,还有姐妹俩都来了,大家欢聚一堂,举杯祝愿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学习进步!

今天,我们快快乐乐地度过了大年三十。

大年三十作文篇2

大年三十的早上,我们一家被震耳欲聋的鞭炮声惊醒了.俗话说:“爆竹声中一岁除”这“闹铃”不但吉祥,还让我又长大了一岁.

为了庆祝新年,家里挂上了红灯笼,贴上了春联.红彤彤的装饰物把家里布置的红红火火的.我们家在新的一年里肯定会红红火火!

按照习俗,大年三十应该回老家团聚.一大早,我们一家便拎着大包小包的坐车往回赶.在路上一向晕车的我变得精神爽朗.看着路边有很多跟我们一样的人们拎着大包小包,穿着新衣站在那里等车.这大过年的车可没那么好等.

晚上,随着惊天动地的爆竹声,为儿女操劳了一辈子的父母们,忙了一年工作的儿女们,调皮捣蛋的孩子们都欢聚一堂,吃年夜饭.欢声笑语中度过了除夕夜.

大年三十作文篇3

大年三十,是辞旧迎新的日子。沉寂久日的夜空终于泛出几分深红,五彩缤纷的烟火点燃着喜庆的年夜。过年了,大街小巷家家都喜气洋洋、张灯结彩,到处洋溢着活跃的气氛。

傍晚,我们高高兴兴地在奶奶家吃过团圆饭。奶奶便开始发压岁钱了,你一份,我一份,他一份,真是开心极了!哦!奶奶怎么少了一份啊!我大声说道。这时,奶奶发话了:我们家还有个特殊人员。是谁呢?可想而知,当然是大哥哥啊!因为他已经读大学了。大哥哥可真爽啊!

发了压岁钱,当然要放烟火啊!我们可够慢的。别人早就开始放了!瞧,烟火把整个天空照的绚丽多彩,有的火红火红的,像怒放的映山红;有的银光闪闪的,像一串串银项链;有的金黄金黄的,从天空中缀落就像金子掉了下来??形状也千奇百怪,有的像仙女散花,有的像飞流而下的瀑布菊,有的像一闪而过的流星,还有的像一条金龙直冲云霄?仿佛来到了童话仙境,真是漂亮极了!我看了,也想亲自放烟花,心动不如行动,于是我拿了个名叫“金箍棒”的烟火。接着,我点燃导火线,高高举起,只听,“嗖”的一声,喷出了色彩斑斓的火星,像一群调皮的孩子,欢蹦乱跳地跑着、跳着、追逐着。好似仙女下凡,翩翩起舞;臂挎花篮,采摘鲜花;怀抱琵琶,轻拨银弦??鞭炮声打破了夜的宁静,把天空衬得美丽无比眺望远外,一串串烟花陆陆续续射上天空,把夜幕装扮的格外耀眼,让人陶醉、让人痴迷,这真是“火树银花不夜天,烟花飞舞迎新年。”

“当当当?”零点的钟声响了,新的一年开始了。我们欢呼着,共同祝愿新年好。鞭炮在响着,礼花开放着。哦,那幸福之花在天上,开在地上,也开在人们的心中?

五年级:593288951

大年三十作文篇4

快乐的大年三十

鼠牛的脚步离我们越来越远,金牛离我们越来越近。今天是大年三十,晚上,爸爸妈妈为我们准备了丰盛的团圆饭,桌上的鸡呀,鱼呀,肉呀,虾呀,饮料呀……层层叠叠堆得像小山,香气扑鼻,令人垂涎三尺。一家人团团围坐,一个个喜气洋洋,爸爸妈妈和爷爷奶奶祝贺我的学习成绩有了进步,希望我在牛年更上一层楼;我也祝爸爸妈妈和爷爷奶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今天晚上我们一家人做在一起,热热闹闹吃年夜饭,一边看春节晚会,一边盼望着新年的钟声快快敲响,我也和主持人一样大声地数着倒计时5。4。3。2。1。紧接着窗外,鞭炮声声脆响,烟花五彩缤纷,你看,有的像仙女散花,烟花五彩缤纷流星,猛地蹿上天空,杀那又消失在夜空中。把美丽城市的夜空点缀的更加美丽。大人和小孩脸上都喜笑颜开,欢欢喜喜过新年.

今晚,我的心里感到无比的辛福和快乐!!!!

大年三十作文篇5

这一天,人们的脸上挂满了喜气洋洋的笑意,没有人会一天到晚都苦着张脸的。闻,蒜香味儿,芥末味儿,牛肉味儿,羊肉味儿,都刺激着你的神经器官。听,那些零碎的锅碗瓢盆声交织在一起,谱成了一部天然的交响曲。浓浓的节日气氛萦绕在村落周围。

春节即将来临,没有鞭炮怎么行呢?你听,噼里啪啦的连环炮,兹兹啦啦的“恐龙蛋”,隆隆作响的喜炮、吉祥炮,威力甚大的小水泡,这些可都是小孩子的至爱呢!看着同龄人在放鞭炮,我的手也痒痒了,但是我不敢像她们那样用打火机放鞭炮。我和小妹只敢放扔炮,就是那种一扔下去就会像燃炮那样发出声音的“二等炮”。

素来安静、不苟言笑的我也会在大年三十里真正释怀,因为亲情总能让我满心愉快。年夜饭总是很早“开饭”了。在我们家,爸爸是“掌珍”,妈妈是“总管”,姐姐是“姑姑”,我则是“秀女”。这次年夜饭轮到爸爸来大显身手了。只见他一手握菜刀,而另一只手按住胡萝卜,麻利地将它美化成了胡萝卜丝,而且大小一致,宽厚一样。这几十年的锻炼可见一斑啊!这不,才半小时,年夜饭就出锅了。吃完晚饭,爸爸一放下碗筷就转到客厅里,在我们面前晃悠了几下,就迫不及待地出去赶“场”了!

大年三十作文篇6

晚上,全家人欢聚一堂,吃着丰盛的佳肴喝着香醇的美酒,谈笑风生,其乐融融。有的滔滔不绝地讲着这一年辛辛苦苦的365天;还有的投入遐想,盼望着牛年更加顺利。总之,大家显得无比高兴,有的,笑得嘴巴都合不拢;有的,笑得眼睛眯成一条缝;的,仰着头望着天花板傻笑;还有的,笑得打嗝……气氛一下子活跃起来。

吃完饭,我们就来到家门前,和小孩子们一起玩着绚丽的烟火。我们首先放了“小烟花”五颜六色。接着,我们大孩子又放了,80株的大礼花,光彩四射。就这短短十分钟,勾引出了,我们大孩子的童心。

渐渐地到了晚上8点,11春节联欢晚会将要开始了。我们就便各自回家,坐在电视机旁津津有味地看着那精彩的节目。最精彩的要属魔术了。他尽然可以把画中的假鱼,变成真鱼放入水中;而且活鱼对于魔术师那么听话,时而上前立正,时而旋转,时而整齐列队,时而上前拜年,看得我目瞪口呆。随着赵本山小品及最后一首歌的落幕,十二点的钟声敲响了,煞那间

大年三十作文篇7

[关键词]司马相如;生年

司马相如(?-前118),蜀郡成都人,西汉著名辞赋家。关于他的生平,文献记载甚少,长期以来学者们就其生年、游梁时代、是否东学七经等问题争论不一。以下笔者就部分问题提出己见,对前贤时彦的观点或已有定论不多赘述,关于相如作品的辨析另著有文章讨论。末附其生平大事年表,以便查阅。

一、籍贯

据《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司马相如者,蜀郡成都人也,字长卿。少时好读书,学击剑,故其亲名之日犬子。”一般公认相如生于成都。近年来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相如原籍蓬州而非成都。引发此争议的是清王培苟在《听雨楼随笔》中的一段记载:“人皆以相如为成都人,实今之蓬州人。后迁成都,又居临邛,三处皆有琴台。蓬州,隋之相如县,以相如所居之地而名。明初乃省人蓬州。其故宅在州南,琴台在宅右,傍嘉陵江。”蓬州即今蓬安县,古称相如县,在汉代其境域绝大部分属于安汉县。其始建县时的治所,在今四川南充市蓬安县利溪镇之两河塘。相如县得名必缘于相如,相如有别邺于此。如《旧唐书·地理志四》:“相如,汉安汉县地,梁置梓潼郡。周省郡,立相如县,以县城南二十里,有相如故宅二。相如坪,有琴台。”又宋乐史《太平寰宇记》卷八六:“梁天监六年置相如县,兼立梓潼郡于此。至后周,郡废而县存,即汉司马相如所居之地,因以名县,其宅今为县治。汉司马相如宅故居县二十里。《周地***记》云:‘水地有相如坪,相传云相如别业在此宅右,西滨汉水(按:即今嘉陵江)丛薄郁然。其基名相如琴台,高六尺,周四十四步。根据典籍记载,除“相如坪”、“琴台”外,古相如县尚有“长卿里”、“慕蔺山”、“洗墨池”等遗址,详见司马研文。

综合言之,就笔者目前所见,“蓬州论”所提论据主要集中在古相如县内有关相如遗址的文物考古与诗文收集方面,诸多证据其实仅证实了一点:相如于相如县置有别宅,可以确信无疑。然相如是否原是蓬州人,后迁成都,此事证据并不充分,尚待考证。司马迁与相如生活时代相近,他的记载可信度应当是很高的,“成都论”不应轻易否定。

二、生年及游梁时代

据《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以赀为郎,事孝景帝,为武骑常侍,非其好也。会景帝不好辞赋,是时梁孝王来朝,从游说之士齐人邹阳、淮阴枚乘、吴庄忌夫子之徒,相如见而说之,因病免,客游梁。梁孝王令与诸生同舍,相如得与诸生游士居数岁,乃著《子虚之赋》。”要确定相如生年,游梁时代是关键。迄今大致有两种观点:其一,以刘开扬为代表,相如生于文帝元年(前179),游梁在景帝二年(前155);其二,以束景南为代表,相如生于文帝九年(前171),游梁在景帝七年夏(前150)。其中以第一种观点居主流地位。笔者认为,相如游梁当在景帝七年冬十月。

据《史记·梁孝王世家》和《汉纪·孝景皇帝纪》,梁孝王入朝共有九次,分别是梁孝王十四年(文帝十五年)、十七年(文帝后元二年)、十八年(文帝后元三年)(留京一年)、二十一年(文帝后元六年)、二十四年秋八月(景帝二年)、二十五年冬十月(景帝三年)、二十九年冬十月(景帝七年)(留京一月)、二十九年夏、三十五年(景帝中元六年)。相如游梁在景帝时,梁孝王三十五年卒,故可排除前四次和最后一次入朝的可能。

首先,相如当时同时得见邹阳、枚乘、庄(严)忌三人。三人皆初仕吴王,后因劝谏吴王不成而去吴仕梁,其时间大约在景帝_一年(前154)吴王叛乱前后。《史记·梁孝王世家》(《汉书·梁孝王传》同)所载邹阳在梁的最早记录是景帝四年,且与羊胜、公孙诡同时,《史记·韩长孺列传》载胜、诡于景帝四年入梁,今存所有记载胜、诡、邹在梁的活动,皆在景帝四年以后。

又《汉书·枚乘传》:“枚乘字叔,淮阳人也,为吴王濞郎中。吴王之初怨望谋为逆也,乘奏书谏曰:……吴王不纳。乘等去而之梁,从孝王游。景帝即位,御史大夫晃错为汉定制度,损削诸侯,吴王遂与六国谋反,举兵西乡,以诛错为名。汉闻之,斩错以谢诸侯。枚乘复说吴王曰:……吴王不用乘策,卒见禽灭。汉既平七国,乘由是知名。景帝召拜乘为弘农都尉。乘久为大国上宾,与英俊并游,得其所好,不乐郡吏,以病去官。复游梁,梁客皆善属辞赋,乘尤高。”景帝三年春正月七国反,景帝诛晁错,七国之乱仅三个月即平息。夏四月以后,枚乘应已在京为官。可知枚乘初次游梁最早不过景帝三年初,且时间较短,最多不过几个月,而枚乘辞官再次游梁的时间当在景帝四年或以后(《汉纪》系在景帝七年)。《汉纪》卷八系枚、邹游梁在景帝三年正月;宋王益之《西汉年纪》卷九系三人游梁在景帝三年冬十月;惟《资治通鉴》将邹、枚游梁连同梁王大治宫室系于景帝二年,而明显与《史记》、《汉书》所记梁王大治宫室在景帝四年相矛盾,其说有疑。综合各类史书记载,则景帝二年邹、枚、严三人不能确认俱已在梁,而此三人去吴游梁的时间最早也应是景帝三年冬十月后。

其次,据《史记·梁孝王世家》,景帝三年冬十月的入朝,梁王得景帝厚遇,与之宴饮,甚至首次对梁王许传帝位,梁王虽辞谢而心内喜,也渐渐对帝位产生了期望。同年春,七国叛乱,梁王平乱立了大功。景帝四年是梁王在***治上居功自傲并有所***的开始,由此才大建宫室,广招豪杰。后来成为梁苑集团主要成员的羊胜、公孙诡、邹阳等人,可以明确此年俱已在梁,梁苑集团始具规模。因此,综合言之,景帝二年、三年这两次入朝俱可排除。

此外,景帝七年夏的第八次入朝亦可排除。据《史记·梁孝王世家》,夏四月景帝立胶东王刘彻为太子,梁王不满,羊胜、公孙诡为之密谋刺杀爰盎等大臣,事败自杀。此次入朝是在此事之后,梁王“从两骑入,匿于长公主园”,“伏斧质于阙下,谢罪”,行事非常低调,当然更不可能带上邹、枚、庄等人了。

综上所述,相如游梁当始于梁王的第七次入朝,即景帝七年冬十月。此次梁王入朝声势浩大,“景帝使使持节乘舆驷马,迎梁王于关下。既朝,上疏因留。以太后亲故,王入则侍景帝同辇,出则同车游猎,射禽兽上林中。梁之侍中、郎、谒者著籍引出入天子殿门,与汉宦官无异”(《史记·梁孝王世家》)。梁苑文学集团的成员也必定跟随,相如与之交游及辞官游梁也当在此年。至景帝中元六年梁王逝世,相如离梁,相如在梁共居住了七年,正与《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相如得与诸生游士居数岁”吻合。若依刘开扬推测,则相如在梁居住了十二年,与“居数岁”不合,且与文君成婚时已三十四岁,足足大了文君(据《西京杂

记》卷二“十七而寡”)一倍。《礼记·曲礼上》:“三十日壮,有室。”即便以现代人的标准而言,这一年龄也稍显晚了。

在确定了相如游梁时代后,可以推测相如赀金为郎,事景帝为武骑常侍(《史记·司马相如列传》)最晚不过景帝六年(前151)。据《史记·孝景本纪》和《汉书·景帝纪》,汉旧制男子二十三而傅(“傅”谓著录于名籍),景帝二年冬十二月后改为二十而傅。仕宦之年也大致相同。相如此年为二十岁,上推则知其大致生于文帝十年(前170)。

三、“东学七经”辨

《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相如既学”,索隐引秦密曰“文翁遣相如受七经”,所据乃《三国志·蜀志·秦宓传》:“蜀本无学士,文翁遣相如东受七经,还教吏民,于是蜀学比于齐、鲁。故《地里志》日:‘文翁倡其教,相如为之师。’”此处有两个关键问题一直有争议:其一,文翁何时任蜀守?其二,相如是否受遣东学七经?

据史载,文翁当是景、武间的蜀郡太守,《汉书·循吏传》:“文翁,庐江舒人也。少好学,通《春秋》,以郡县吏察举。景帝末,为蜀郡守,仁爱好教化。见蜀地辟陋有蛮夷风,文翁欲诱进之,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至武帝时,乃令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自文翁为之始云。”又《地理志》:“景、武间,文翁为蜀守,教民读书法令,未能笃信道德,反以好文刺讥,贵慕权势。”《汉纪·孝武皇帝纪》:“是时,庐江人文翁为蜀郡太守,其为人爱学,好教化。见蜀地僻陋,有蛮夷之风,文翁乃选郡县小吏有才器者,辄给资用,令诣博士受业,还皆以为右职,用察举之。”以上史料皆说明了文翁是景、武之际的蜀守。束景南以为文翁在文帝末时已为蜀守,所据乃晋常璩《华阳国志》卷三《蜀志》:“孝文帝末年,以庐江文翁为蜀守,……翁乃立学,选吏子弟就学,遣儒士张叔等十八人东诣博士受七经,还以教授,学徒鳞萃,蜀学比于齐、鲁。巴、汉亦立文学。孝景帝嘉之,令天下郡国皆立文学,因翁倡其教,蜀为之始也。”与《汉书》、《汉纪》所述不同,很明显,《华阳国志》是将景帝末年误作文帝末年,武帝误作景帝,束文所据有误。

关于相如是否东受七经一事,刘开扬以为事不可信,理由是既然文翁遣学是在景帝末年,所遣之人又为“郡县小吏”,因此时间、人名都明显与相如无关。束景南则认为相如乃文翁最早私自荐送受经,而不必等到文翁任蜀守时。相如东受七经一事,源于《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相如既学”下索隐引秦密的“文翁遣相如受七经”一句注释,因此刘、束二位先生都认为此事发生在相如年少时。《史记》原文为:“相如既学,慕蔺相如之为人,更名相如。”若依索隐,则相如东学七经,并慕蔺相如更名。考汉时七经,均不言蔺相如事。而十三经中与蔺相如相关的仅见于《大戴礼记·保傅》:“赵得蔺相如,而秦不敢出。”相如所慕蔺相如之事,当非源于七经。由此可见,其实索隐有误,“文翁遣相如受七经”并非是相如年少时,而是在景武之际文翁任蜀守时。

又据《史记·司马相如列传》,景帝中元六年(前144)夏四月梁孝王逝后,相如归蜀,之后才有文君夜奔、当炉卖酒等故事;武帝建元三年(前138)九月开上林苑;之后武帝读相如赋而善之,杨得意趁势荐言,相如作《天子游猎赋》,武帝以之为郎;建元六年(前135)相如出使巴蜀。因此,相如东诣京师学习,当在景帝后元元年(前143)至武帝建元五年(前136)之间。若依一年习一经,相如受文翁所遣东学七经最早不过景帝后元元年。学成归蜀最迟在建元四年(前137),得仕武帝最迟在建元五年。

四、任孝文园令

据《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相如最后曾为孝文园令。元光六年(前129)相如为中郎将出使邛、筰,虽然中途罢官,但又“复召为郎”,官职不变。中郎将一职,《索隐》引张揖曰:“秩四百石,五岁迁补大县令。”因此最迟在元朔五年(前124)相如官职当有所变动。又大县令一职,《汉书·百官公卿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又文园令,《索隐》引《百官志》:“陵园令,六百石,掌案行扫除。”《后汉书·百官志二》:“先帝陵,每陵园令各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守陵园,案行扫除。”二者禄秩相近,级别当同,故相如迁为文园令当在元朔五年。

[附录]司马相如生平大事年表

汉文帝十年(前170)辛未一岁

相如生于蜀郡成都,字长卿,小名犬子。

后元三年(前161)庚辰 十岁

既学,慕蔺相如为人,更名相如。

后元四年(前160)辛巳 十一岁

卓文君生于临邛。

景帝六年(前151)庚寅 二十岁

赀金为郎,事景帝为武骑常侍,秩六百石,常侍从皇帝,格猛兽。文君十岁。

景帝七年(前150)辛卯 二十一岁

冬十月,于京会梁孝王及门下邹阳、枚乘、庄忌,称病辞官,往梁国从孝王游。文君十一岁。

中元五年(前145)丙申 二十六岁

作《子虚之赋》(已佚)、《美人赋》(《艺文类聚》、《初学记》、《古文苑》引录)。文君十六岁。

中元六年(前144)丁酉 二十七岁

夏四月梁孝王逝后,相如归蜀。家贫,无以自业,往依友人临邛县令王吉。临邛富翁卓王孙之女文君新寡,相如心悦之,作《琴诗》(《史记》本传索隐引录,又《玉台新咏》)以挑之。文君夜亡奔相如,归成都。家徒四壁,赴临邛当炉卖酒。卓王孙耻之,予僮、钱及陪嫁财物。遂归成都,买田宅,为富人。文君十七岁。

后元元年(前143)戊戌 二十八岁

受文翁所遣,东诣京师,从博士受七经。文君十八岁。

武帝建元四年(前137)甲辰 三十四岁

学成归蜀。文君二十四岁。

建元五年(前136)乙巳 三十五岁

武帝读《子虚之赋》而善之,狗监杨得意趁势荐言相如。相如复返长安,乃作《天子游猎赋》(又名《上林子虚赋》,《史记》、《汉书》本传,《文选》分为《子虚赋》和《上林赋》,《艺文类聚》)。武帝大悦,以相如为郎。文君二十五岁。相如离成都时,于升仙桥处题“不乘赤车驷马,不过汝下”之语。

友人盛览问作赋之法,相如作《答盛览问作赋》(今残,《西京杂记》引录)答之。

建元六年(前135)丙午 三十六岁

秋八月,中郎将唐蒙通夜郎、焚中,征发甚多,激起巴蜀人民反对。武帝派遣相如前往巴蜀宣谕以安民心,作《喻巴蜀父老檄》(《史汜》、《汉书》本传及《文选》、《艺文类聚》),还长安。文君二十六岁。

元光二年(前133)戊申 三十八岁

武帝亲近方士李少君。相如作《大人赋》(《史记》、《汉书》本传,《艺文类聚》)。文君二十八岁。

元光五年(前130)辛亥 四十一岁

秋七月乙巳,巫蛊事件,废陈皇后。八月相如作《长门赋》(《文选》、《艺文类聚》)。文君三十一岁。

元光六年(前129)壬子 四十二岁

邛、律奏请归附朝廷,武帝任命相如为中郎将出使邛、律,相如修桥造路,略定西南夷。相如在蜀受到阻难,作《难蜀父老文》(《史记》、《汉书》本传及《文选》、《艺文类聚》)。后因有人控告其出使时受贿,被免官。文君三十二岁。

元朔二年(前127)甲寅 四十四岁

复召为郎。文君三十四岁。

元朔三年(前126)乙卯 四十五岁

作《遗平陵侯书》(已佚)。文君三十五岁。

元朔四年(前125)丙辰 四十六岁

冬,武帝行幸甘泉。相如随往长杨狩猎,作《谏猎书》(《史记》、《汉书》本传及《文选》、《艺文类聚》)。还过宜春宫,见秦二世陵,作《哀秦二世赋》(《史记》、《汉书》本传,《艺文类聚》)。文君三十六岁。

元朔五年(前124)丁巳 四十七岁

为孝文园令。文君三十七岁。

元狩元年(前122)己未 四十九岁

冬十月,作《郊祀歌》数章(《汉书·礼乐志》)。

文君三十九岁。

元狩二年(前121)庚申 五十岁

因病免官,家居茂陵。欲聘茂陵人女为妾,文君作《白头吟》(已佚),相如乃止,作《报卓文君书》(今残,严辑全文引录)。文君四十岁。

元狩五年(前118)癸亥 五十三岁卒于消渴疾。遗作《封禅文》(《史记》、《汉书》本传及《文选》、《艺文类聚》)。文君四十三岁,作《司马相如诔》(严辑全文)。

[参考文献]

[1]蓬安县志编纂委员会蓬安县志[m],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787.

[2]司马研(集体笔名),王培荀的司马相如“实今之蓬州人”说考论[j],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0,(4).

[3]刘开扬,论司马相如及其作品——纪念司马相如诞生2140周年[j],江海学刊,1962,(9).

[4]刘开扬,再谈司马相如游梁年代与生年[j],文学遗产,1985,(2):13-17.

[5]刘开扬,三谈司马相如生年与所谓“东受七经”问题[j],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1987,(4).

大年三十作文篇8

关键词: 瞿颉 生卒年 生平

瞿颉,大约生于乾隆九年(1744),卒于嘉庆二十三年(1818),字孚若、又字菊亭,号琴川居士、琴川苍山子、秋水阁主人、菊亭居士等,本名颙,后避仁宗讳改今名。主要著作有诗文集《仓山诗钞》、《秋水阁古文》等,传奇《鹤归来》、《桐泾月》、《元圭记》、《雁门秋》、《锦衣树》、《紫云回》(后两种已佚)。祖居常熟五渠,为明末抗清名臣瞿式耜祖孙。瞿颉是清朝中后期颇负盛名的戏曲家,然而他的生平家世相关资料流传甚少,所以关于他的研究不是很充分。笔者将针对目前有争论的问题如生卒年、在任时间等作进一步的探讨,尽可能还原瞿颉的真实人生。

一、生卒年新证

(一)生年问题

关于瞿颉的生年问题,学术界并没有定论,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种说法:一是,邓长风认为瞿颉生于1743年,判断依据之一是孙原湘《天真阁集》卷十八《菊亭谱曲***》,也推断这首诗作于嘉庆十一年丙寅(1806)。从“六十四岁老孝廉,三十八年旧科目”两句可知,该年瞿颉六十四岁,故其生年是乾隆八年(1743)。另一判断依据是《天真阁集》卷二十二《赠瞿菊亭丈即书其桐间露落柳下风来看子》(以下简称《赠瞿菊亭丈》,作于嘉庆二十年乙亥(1815)。对瞿颉生年判定起重要作用的几句诗是:二十为孝廉,六十作县令。七十归来头未白,清风萧萧吹四壁。由此来验证瞿颉生于1743年这一论断的正确性。

二是,张慧剑《明清江苏文人年表》认为,瞿颉生于乾隆七年(1742),依据也是《菊序谱曲***》。这两个说法的争执的关键就是该诗的创作时间,张慧剑认为此诗作于集中所标的“旃蒙赤奋若”,即嘉庆十年乙丑(1805),其生年为1742年。

还有一种观点是认为瞿颉于乾隆十四年(1749)出生。程华平编《明清传奇编年史稿》有所著录,依据是《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嘉庆朝》有瞿颉作于嘉庆十年(1805)六月的履历云:“臣瞿颉,江苏苏州府昭文县人,年五十七岁。由乾隆三十三年举人候选知县”。[1]嘉庆十年(1805)瞿颉五十七岁,可知其生于乾隆十四年(1749)。

回顾目前学术界存在的三种观点,仍存在质疑之处。邓长风的观点理由充分,但仍然值得推敲。他以《天真阁集》所标注的岁星纪年为依据,认为卷十七首页到卷十八第七页漏署“柔兆摄提格”,而《菊亭谱曲***》恰恰就在这一范围内,这只是他的一种推测而已,并没有实质性的依据,存在一些问题令人费解:1、也许该处顺承前面所标注的“旃蒙赤奋若”即乙丑(1805),并不是漏署“柔兆摄提格”即丙寅(1806)。而且诗中所云“三十八年旧科目”,三十八也许为虚数,就如同年龄一般。瞿颉乾隆三十二年戊子(1768)中举,三十八年后应为嘉庆十年乙丑(1805),这样的话该诗就作于1805年。2、邓长风认为这首诗作于丙寅(1806)春,但是在诗中并没有表现出春的意象,在诗的末尾还提到“老眼摩娑对黄菊”。而张慧剑的观点,由于《菊亭谱曲***》的创作时间的不确定,瞿颉的生年也就无从谈起。第三种观点也不可信:《赠瞿菊亭丈》作于嘉庆二十年乙亥(1815),这与诗中“七十归来头未白”不相符。

在对这三种观点存在疑虑的同时,笔者通过查阅瞿颉友人的诗文集发现一则能推算瞿颉生年的重要材料。李书吉《寒翠轩诗钞》卷首有瞿颉为其所作序,序的落款记有:嘉庆二十有三年,在著雍摄提格之次皋月下浣年。愚弟瞿颉首拜撰时年七十有五。由此可知,嘉庆二十三(1818)五月时,瞿颉七十五岁,由此推算出他大约生于乾隆九年甲子(1744)。

在瞿颉《秋水阁古文》中也有相关记载,《皇清敕赠文林郎四川酆都县知县禀贡生候选儒学训导先君承哉公暨敕赠孺人先妣冯太孺人行状》中记,“自先君殁后十一年,颉始与先兄豈頁同游于庠,又八年颉举于乡”。由此而知,瞿颉在其父殁后十九年中举。又知颉在清乾隆三十三(1768)中式举人,故其父卒年大约为乾隆十四年(1749)。颉六岁其父殁,所以瞿颉生于乾隆九年(1744)。

笔者根据以上两则材料得出,瞿颉大约生于乾隆九年甲子(1744)。由于没有直接资料记录瞿颉的生年,以上皆是通过侧面材料推测而出,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谬误。

(二)卒年问题

目前对瞿颉卒年尚未得出确切结论,学术界比较认同的说法是,张慧剑《明清江苏文人年表》根据《壬子秋试行记》所载:嘉庆二十三年丁丑(1817),常熟瞿颉在苏州平江书院掌教,年七十六。[2]。

根据瞿颉在《寒翠轩诗钞序》落款可知,他在“嘉庆二十有三年在著雍摄提格之次皋月下浣年”,即嘉庆二十三年(1818)五月还在人世。对于瞿颉卒年的推断,笔者发现的有效材料是李书吉为瞿颉所作的悼亡诗《挽菊亭》收在《寒翠轩诗续钞·羸适后集》中,根据这首诗的创作时间推测出瞿颉去世的大约时间。

因为此诗并未表明创作时间,只能通过前后诗的写作时间推算。该诗前面有《元旦》、《新春》、《秋夜》等篇后有《旅馆冬夜》,《元旦》作于嘉庆二十三年戊寅(1818),由此可见此诗大约作于二十三年秋冬季节,但是公历不确定是1818年还是1819年。李书吉卒于嘉庆二十四年(1819),因此,这首诗最晚作于嘉庆二十四年(1819)。故瞿颉卒年约为嘉庆二十三年(1818)。

由于收集到的相关资料尚少,对于生年为乾隆九年(1744)这一论证还相对薄弱,也尚未推断瞿颉去世的确切时间,希望后继者发现有力资料加以补充。

二、生平考述

瞿颉的大半生都耗费在科举场上,多舛的人生造就了他坚韧的心志,同时也成就了他众多佳作。目前对于瞿颉人生经历比较完整的介绍,尚无人涉及,但是瞿颉经历对其文学创作有重大影响,因此论及瞿颉生平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将以瞿颉中式举人和上任酆都知县为分界点,将其一生划分为三个阶段作简单述明:

(一)中举求仕时期(约1744—1768)

瞿颉出生在官缨之家,家族中名贤辈出,浓郁的家族文化氛围,给他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读书成才的环境。四岁入私塾,受到正统的封建儒家教育。再加上他自身悟性较高,勤奋苦练,备受长辈器重。在《秋水吟》自序中,瞿氏云“憶自庚辰夏五,将应省试,始学为试贴。先辈见之以为声律和谐,对仗工整,异日当有造也。”由此可知,瞿颉在乾隆二十五年庚寅(1760)时已是秀才,于是开始学习试帖写作,为参加省试考取功名作准备,一举中第,在乾隆三十三年戊子(1768)瞿颉中式举人,同治《苏州府志》卷一O三记载:瞿颉“乾隆三十三年举人,官酆都知县,撰《酆都县志》”。

(二)未仕谒选时期(1768—1806)

瞿颉中举后,参加了十一次会试考试,但是屡次落第。单学傅《海虞诗话》中记:少年乡举十一试,礼部不售。已酉春试出院,云:那堪后进推前辈,渐觉同来少故人。又云:身随九陌春俱老,心遂三条烛并灰烬。盖感慨深矣。解组后,予犹及见之语,及春明仍郁郁云。在瞿颉诗文集中有明确记录会试落第情况的有以下几处:

乾隆三十四年己丑(1769)

在瞿颉《秋水阁古文》中收《哭同年王澹园文》:己丑公车北上至津门,策蹇入都……既而下第南归。

乾隆三十三年壬辰(1772)

《秋水阁古文》中《哭同年王澹园文》:壬辰复下第。

乾隆四十八年辛丑(1781)

在为李书吉《寒翠轩诗钞》所作的序言中提到“乙亥六月余至岭南,小云大兄同年以诗集见示中有昇城界首,道中呈二首,盖辛丑下第,南旋时作也”。

乾隆五十二年丁未(1787)

《秋水吟》自序中记载:“丁未下第,再度居庸,经上谷,涉云中,入雁门,驰骋与飞狐紫霞之间。”

乾隆五十四年己酉(1789)

《秋水吟》中收有《己酉礼闱试毕出院偶成》参加会试落第后所作。

乾隆五十八年癸丑(1793)

《宣南坊草》中《庚申夏谒选入都蒋励堂夫子以诗扇见赐次韵奉酬》提及“癸丑礼闱出,先生门下荐而不售”。

嘉庆十年乙丑(1805)

《鞅掌吟》中《过灵谷哭何兰士太守》:余乙丑试作君许以比元,及下第为余惋惜累日。

瞿颉虽屡受会试落第的打击,“踏遍长安十丈尘,功名依旧一闲身”,但仍心怀仕途,积极探求为官之路,谒选求职,也曾拜谒于蒋励堂门下。这段时期里,瞿颉郁结丛生,羁旅无所依,内心充满辛酸。在瞿颉的《自题菊亭谱曲***》中刻画了他当时的心境:【混江龙】……走天涯,卖文字,饥驱到燕赵诸邦,经过的居庸关、紫荆关、雁门关、平型关,拦尽了九边形胜。居停的刺史署、观察署、廉访署,历遍了几处星霜。到如今齿豁头童。免不得呵!腰屈膝,那知道,囊空裘敝,盼不来墨绶铜章回头想,休怪俺新愁脉脉,旧恨茫茫。穷而后工,经过科场的屡屡挫败,心志更加坚强,达到文学创作的鼎盛时期。在诗文方面,他游历雁门等地后,创作了《题孙忠靖公潼关殉节***》、《谒孙忠靖公祠》等以诗写史的诗篇。由于人生境遇的不同,他的诗歌风格也经历了三次变化:“辛卯仲秋,出居庸客游涿鹿,边塞凄凉穷愁羁旅,而诗乃一变;壬辰渡钱塘,历富春桐庐,由栝苍以达东瓯,饱览浙东山川之秀,而诗又一变;丁未下第,再度居庸,经上谷涉云中入雁门。驰驱狐紫荆之间,残月晓风严霜积雪,无不备尝,而诗又一变。”[3]在词曲方面,在游历祖国大好江山,一路沐浴圣贤忠德,瞿颉创作了《鹤归来》、《雁门秋》、《桐泾月》等传奇。

最终皇天不负有心人,瞿颉谒选为令。蒋励堂《菊亭以诗文词见示因成二律奉赠即送其谒选为令》[3]将瞿氏的这一段人生经历进行了客观总结:

天设名场困此人,文章磊落性情真。游经关塞诗兼史(诗多雁门作),曲谱忠嶶妙入神(谓所著鹤归来传奇)。一片宫商含铁石,半生琴酒维风尘。词坛久擅扶轮手,富贵何须早致身。铜章忽现宰官身,老骥知途定绝尘。绣陇雉来春有脚,讼堂花落听如神。饱谙草泽烟霞癖,留得诗书面目真。自古亲民先善俗,絃歌不乏采风人。

(三)为官退隐时期(1806—约1818)

瞿颉在嘉庆十一年丙寅(1806)赴任酆都知县,开始了他的仕途生涯。瞿颉在《酆都县志·序》中提到“丙寅八月,余治酆都”。另在王培笥《听雨楼随笔》卷八记瞿颉以孝廉谒选宰酆都及仁寿,但是因无其他资料记载,故不知其是否担任过四川仁寿知县。

瞿颉为官上任后,便巡视整个酆都县,相关的治理***策也在酝酿中,曾作《初至酆都即事述怀》以纪之,收入在瞿颉《琴馀草》中。在视察完酆都县的基本情况后,瞿颉便根据当地实际,采取相关措施:由于酆都县“剩有蚩氓芋菽,更无学士论文章”,故准备修学。又由于“甫经兵燹田庐毁,未返流亡陇亩荒”,导致大量田地荒芜,故购之大量的院田。《酆都县志·学校志·院田》中有相关记载。瞿颉在嘉庆十二年丁卯(1807)到嘉庆十五年庚午(1815)间曾修县志,将忠杰义士的光荣事迹发扬广大。此外,瞿颉还兴建龙神庙,以供百姓祈求风调雨顺幸福安康,在《酆都县志》卷三记载:龙神庙,治东山王庙后,清嘉庆丁卯岁知县瞿颉建。

瞿颉在任期间颇有***绩,力主做好百姓的父母官。但是关于瞿颉的任期问题,尚未明确记载。邓长风根据《酆都县志》瞿颉自序,认为他在任至少五年(1806—1811)。《酆都县志》卷一官师志中有县丞姓名及上任时间的记载,根据前后任酆都县知县的上任时间,可以推算出瞿颉的任期大约为嘉庆十一年(1806)至嘉庆十八年(1813),在任七年。《酆都县志》的相关记载如下:

陈作琴,湖北天门人,嘉庆辛酉拔贡,十一年署任。

瞿颉,江苏昭文人,乾隆戊子举人,嘉庆十一年任,修学修志。

李应元,云南晋宓州人,壬子举人,嘉庆十四年署任。

李自超,直隶遵化州举人,嘉庆十七年署任。

方宗敬,湖南巴陵人,嘉庆戊午举人,十八年任,修署修学。

署任,即临时任职。因此瞿颉的任期的结束时间应为下一任正式上任时,即方宗敬嘉庆十八年(1813)上任时。

瞿颉从官任退下以后,继续追寻他的游历之路。清嘉庆二十年乙亥(1815)有粤东之游,孙原湘《赠瞿菊亭丈》记录了在该年瞿颉有粤东之行:先生出蒋砺堂太老夫子门下,今岁往谒粤东,节署蒙询,及湘出山之期。

瞿颉从粤东游历归来后,便执教于苏州平江书院,教书育人,颐养天年。韩崶在《还读斋诗稿》卷十四有《题瞿菊亭颉山长柳风桐露***二首》,作于嘉庆二十一年丙子(1816),其中记颉主讲平江书院。瞿颉在嘉庆二十一年(1816)到平江书院掌教,一直持续到二十二年,或者更久。

自从瞿颉还乡后,身体欠佳,不久后长辞人世。在《一班录》卷五记载:

我虞菊亭瞿君,嘉庆时曾任酆都县。回籍一日,晨起手携烟筒欲吃我余火,于地而不能蹲下。方自虑筋骨有故,不日疽发于背,延医无效殁。

瞿颉自从身体抱恙到疽发于背只是几日之久,但是最终由于延期就医而去世。瞿颉晚年还背井离乡,奔波劳累,也许这也是他因疾而终的原因之一吧!

纵观瞿颉一生,意气风发之时奔波于科闱,但是时运不济,屡屡下第,他便游历各地。在他“三十八年旧科目”这段时间里,迎来了他文学创作的辉煌时期。在耳顺之年,他终于摘得官位,荣任酆都知县。从任上退下后,告老还乡,安享晚年。

参考文献:

[1]程华平.明清传奇编年史稿.济南:齐鲁书社,2008:410.

[2]张慧剑.明清江苏文人平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1382.

大年三十作文篇9

关键词:课役身分 二年律令 半役 妇女从役

课役身分是户籍注记的重要内容。汉末徐?帧吨新邸っ袷?菲?骸笆?π嗽谑乱劬??乱劬?诿袷?埽?袷?芪???尽!薄懊袷?本褪腔Ъ?:捍?骋鄣闹饕?谌荩?刑镒狻⒖谒愫歪嬉邸L镒庖酝恋匚?冢?涞酆笸ǔJ悄恫???耙唬?肴硕∩矸治薰亍?谒恪⒘σ墼蛞匀松砦?荆??铱握鞯钠窘寰褪腔Ъ?械目我勖?俊J芳???糯?我劾啾鸷捅曜嫉南晗讣窃兀?加凇督?椤な郴踔尽罚?诖酥?埃??牢南撞⑽尴低车淖柿峡勺世?谩=?辏?延卸辔谎д叨院捍?那榭鲎龉?朗幔?〉靡恍删停??泊嬖谛矶辔侍狻?983年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有《户律》、《傅律》及其他涉及汉代课役身分的重要资料,有助于对这一问题深入研究,和纠正以前解释错误的地方。

一、“傅”的涵义

首先厘清“傅”的概念。古代对汉代史籍的“傅”有两种解释。《汉书·高帝纪》高祖二年(公元前205年)五月,“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如淳注引《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史记·孝景本纪》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令“男子二十而得傅”,《索隐》引荀悦云:“傅,正卒也。”按如淳、荀悦的理解,“傅”就是正卒,是注册服兵役的意思。《汉书·高帝纪》颜师古的注释略有不同,“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颜师古在此将“傅”说成是服徭役。今人对“傅”的理解也有歧义。宋杰①、施伟青②、杜正胜③申如、荀之说,认为“傅”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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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杰:《<九章算术>记载的汉代徭役制度》,《北京师院学报》1985年第2期。

② 施伟青:《关于秦汉徭役的若干问题——与钱剑夫同志商榷》,《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2期。

③ 杜正胜:《户籍制度起源及其历中意义》,《食货》月刊第17卷3—4期。

正卒兵役,不是平常的力役。钱剑夫持颜说,称傅“就是服行更卒徭役”①。多数学者如高敏②、张金光③、黄今言④则折衷两说,认为汉时徭役、兵役起役年龄及服役年龄段一致,傅籍就是服徭役与兵役。按荀悦、如淳是汉魏间人,其所说“傅”即正卒,显然有充分依据。《盐铁论·未通》御史谓“二十三始傅”,前引《汉仪注》则称“民年二十三为正”,可以为证。颜师古是唐人,去汉稍远,但这也不足说其解释就一定错误。我们注意到,颜氏谓“傅”为徭役的同时,又在《汉书·景帝纪》 “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条注:“旧法二十三,今此二十,更为异制也。”此云“旧法二十三”,亦是据“民年二十三为正”(说详下)。显然,颜师古这里又将“傅”理解为兵役。按唐制,“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⑤。丁男每年服徭役二十天;若点检为府兵,则免除徭役。质言之,唐代的徭役、兵役皆是丁男承担,两者役龄基本一致。但问题是,颜师古将汉代的“傅”同时理解为服兵役和徭役,仅属比附唐制呢,还是本身就符合汉代制度?

上古时代,受役、受兵不同年。《周易》孟氏、《韩诗》说“年二十行役,三十受兵”,《礼记·王制》孔颖达疏:“其力征之事,皆二十受之,兵革之事,则三十受之。”这里的“力征”、“行役”,谓“城道之役”⑥,亦即正式的徭役。《盐铁论·未通》汉代御史追述古制,“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深谙经典的文学指出其误,是“十九年以下为殇,未成人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可以从戎事”。所谓十五“与小役”,是指下文的半役。这里似乎没有提“行役”的事,但二十成人,自然要服正役;三十娶妇,受兵服戎事,说法也与前引诸书一致。御史称“古者”,似乎这种制度已是久远的事。《易》、《诗》及《礼记》成书时代较晚,学者多认为是战国之际;但成书时代是一回事,所记载的制度又是一回事。出土的战国文献中,已看不到徭役、兵役分别征课的迹象。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守法》、《守令》十三篇,被认为是战国诸子百家之言。其《田法》谓:

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为半作。⑦

整理者推测起首三字为“七十岁”。《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论井田之制:“民年二十授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这里的“上所养”、“所长”、“所强”之类的课役名目,其标准与上引《田法》颇有不同。按《田法》所载,十三岁以下“未作”,六十以上、十四至十六“半作”,推知十七至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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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34页。

② 高敏:《秦汉的徭役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收入《秦汉史探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③ 张金光;《秦自商鞍变法后的租赋徭役制度》,《文史哲》1983年第1期。

④ 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58页。

⑤ 《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天宝三载后,改为二十三成丁。

⑥ 《礼记·王制》郑注,《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346页。

⑦ 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

九岁“全作”。“半作”犹如前面所说的“小役”,是服地方杂役;“全作”承担正式课役,这里已不见兵役、徭役之分。《田法》十七正课,与据睡虎地秦简所推测的秦傅籍标准一致。据秦简《编年记》,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秦嬴***元年“喜傅”。①古人计龄,无周岁之说,生年即为一岁。自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迄始皇元年(公元前246年),已经历十七个年头②。秦十七傅籍看来也是沿袭战国遗制。从当时的秦简看,“傅”不仅是指兵役。《秦律杂抄·傅律》:“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敖童到傅籍的年龄,乡典、伍老隐匿不报,要受责罚。《法律答问》有云: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殴(也)。(第222页)

这里只解释了“匿户”的问题。但“敖童弗傅”既与“匿户”相提并论,也应当就是“弗徭、使,弗令出户赋”。这里的“傅”是与徭役联系在一起的。新近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由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繇(徭)使。③

整理组推测,此处的“二年”为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宦皇帝”之语,裘锡圭、阎步克先生有说④。句中的“小”、“未傅者”,是涵义不同的两种课役身分,之间应予逗开。传送委输历来为更卒徭役项目,律文明言“免老、小、未傅者”不得役使,反证“傅”确实是官府征发徭役的标准。

上述分析多少含有逻辑判断的味道。“傅”指兵役和徭役,也有当时人的说法为证。《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东汉许慎则说,“汉承百王而制,二十三而役,五十六而免”。而此处的“役”,就是前说《周易》、《韩诗》的“行役”、《礼记·王制》的“力征”⑤。可见,“为正”是服兵役亦是服徭役的身分。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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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5、6页。

② 关于秦的傅籍标准,学界有不同看法。高敏(《关于秦时服役者年龄问题的探讨》,载《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黄今言(《秦代租赋徭役制度初探》,《秦汉史论丛》第1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认为是十五周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组认为是十七周岁(《编年记》编者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1页);近年,随着对“周岁”诸说的批评(张金光:《秦自商鞅变法后的租赋徭役制度》;陈明光:《秦朝傅籍标准蠡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包括黄今言在内越来越多的学者转而采用十七岁傅籍的说法。

③ 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下引此书,不再作注。

④ 裘锡圭《读书礼记(九则)》,《文史》第15辑.1982年,又收入《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阎步克:《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⑤ 《礼记·王制》孔疏引《五经异义》,《十三经注疏》本,第1346页。

悦、如淳释“傅”为正卒,颜师古注服徭役,两说皆不误。秦及汉代兵役与徭役的役龄段一致,“傅”是起征徭役、也是兵役的标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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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需要指出的是,刑徒课役身分状态似与正常人同。睡虎地《秦律十八种·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春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前揭陈明光《秦朝傅籍标准蠡测》推测,秦汉时期身高与年龄的折算标准,大致是七尺为20岁以上,六尺为15岁以上,五尺为小儿。刑徒不服兵役,不纳口算。据简文,“小隶臣”满六尺五寸始傅为“大”,身高六尺五寸合十六、七岁左右,与秦时平民傅籍服正役的年龄相近,这里的“大”就应当是服正役的身分状态。与之相应,“五尺二寸”属“小隶臣妾”,但从实际身高看,已非五尺的小孩。平民“小”的身分状态也有“作”与“未作”,但这里的“作”是指纳口钱;秦简所说小隶臣妾“五尺二寸皆作之”,实类似于前引《田法》未足成丁年龄(14岁)平民服的半役。

二、汉初傅籍标准与景帝二年令

《史记·孝景本纪》:

二年春……男子二十而得傅。

同一记载亦见《汉书》卷五《景帝纪》:

二年冬十二月……今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汉初沿袭秦制,十月岁首。《史记》谓“二年春”,《汉书》“冬十二月”,月份略有差异。《汉书》此条颜师古注:“旧法二十三,今此二十,更为异制也。”司马贞《索隐》亦援此说。所云“旧法”,当是据《汉仪注》。《汉仪注》成于东汉,虽录两京旧典,只述规章不载具体时间。《盐铁论》御史谓“(今)二十三始傅”,说明这项制度是昭帝初年的事;颜氏将其理解为景帝之前的旧制,显然有误。但汉初何时傅籍,史籍并无明载;已往学者多是依据秦制,推测汉初也是十七而傅。

张家山出土的《二年律令》,明确记载了汉初傅籍标准: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傅律》,第182页)

《二年律令》将秦汉时期的二十等***功爵分为四个大的等级:关内侯、彻侯为侯爵;左庶长至大庶长为卿爵;大夫至五大夫为大夫爵;公士至不更,刘劭称之为“士”②。分析上引《傅律》,汉初傅籍标准实际有两个系列:

其一,拥有***功爵者,根据自身爵级有不同的傅籍标准。即所谓:“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小爵”,整理者注:“小爵,从律文看,指有爵的青年。”具体一点说,就是指身有爵位但未达傅籍年龄的青年人。需要指出,这里所说的“有爵者”与下述继承爵位者不同;其爵位当是通过自身***功所获得。张家山汉简有多处记载赏赐爵级的场合:“能产捕群盗一人若斩二人,拜爵一级”,“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捕律》,第153页);“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钱律》,第160页)。对拥有***功爵者,律文有两种傅籍规定,不更以下至上造,二十二岁;大夫以上为二十四岁。此处未言及第一级爵公士,可能和前面的“不更以下子”傅籍年龄一致,是二十岁。至于“大夫以上”,用例与下文“卿以上”同,是指大夫至五大夫的大夫爵。《傅律》不涉及卿爵傅籍,下文“免老”中亦未提到卿爵。《二年律令·户律》:“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在二十等爵中,“五大夫”是个重要的分水岭。“五大夫”以下编民什伍,是承担国家赋役的编户民;从左庶长以上,就成为享有特权的免役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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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刘劭《爵制》,《后汉书》第12册。第3631页。

其二,继承***功爵者,视父辈爵级傅籍标准不同。关于爵位继承,张家山汉简有详细条文:

这是有爵者疾病死后,爵级如何继承的规定。这一条文分为四个层次。(一)、侯爵即彻侯及关内侯,按原级爵位继承;(二)、卿爵指大庶长至左庶长九级爵位,一律降为公乘继承;(三)、大夫爵即五大夫至大夫五级爵位,各自降两级继承。如五大夫(第九级)降为公大夫(第七级),公大夫降为大夫(第五级),依次类推。(四)、“士”爵的不更至簪?,亦各自降两级继承;上造(第二级)以下,也就无所谓爵级继承。律文规定,为后者须是嫡子,若无嫡子,则按小妻子、偏妻子先后顺序依次继承。后子外,其他诸子的爵位继承方式是:

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当士(仕)为上造以上者,以适(嫡)子;毋适(嫡)子,以扁(偏)妻子、孽子,皆先以长者。若次其父所,所以以未傅,须其傅,各以其傅时父定爵士(仕)之。父前死者,以死时爵。当为父爵后而傅者,士(仕)之如不为后者。(《傅律》,第182页)

较之后子,余子继承的爵位要低得多。此条列入《傅律》,曰“不为后而傅者”,说明这是对有爵者的余子,适龄傅籍时所应继承爵位的规定。“所以以未傅,须其傅,各以其傅时父定爵士之”,整理组注“士”为“仕”。按“仕”、“士”古多通用①,《说文·人部》“仕,学也。从人,从士”。古人职业世袭,成年傅籍试习家业,《史记·历书》“集解”引如淳曰:“家业世世相传为畴。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学”,这是昭帝之后的律文。前引汉初《傅律》则云:“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所以以未傅”句的意思是:诸子必须等到傅籍时,才能继承父亲的爵位;若是未到傅籍的年龄,就要等他达到规定年龄后,再按其父当时的爵位,决定他的爵位继承。若是其父在他傅籍前死去,就按其父生前所达到的爵位继承,也就是“父前死者,以死时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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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孟子·公孙丑下》“有仕于此,而子悦之,不告于王而私与之吾子之禄爵;夫士也,亦无王命而私受之于子,则可乎?”焦循《正义》:“《论衡·刺孟篇》述此文仕作士……仕与士古多通用。”《韩非子·说难》“此非能仕之所耻也。”王先慎《集解》引卢文??曰:“任与士通。”

爵位承继的律文近乎琐屑,后子与余子迥然有别,余子间也不尽相同。前引《置后律》首句称“疾死置后者”,亦即有爵者死后,后子才能继承爵位。但《傅律》又说,傅籍时父亲已死,“当为父爵后而傅者,士(仕)之如不为后者”,即使是后子也不能按其原来的身分继承。这难免会造成傅籍标准的混乱。据上引《傅律》,官府在制定傅籍标准时,实际采取了一种简单而易于操作的方式。这就是包括后子在内的诸子,不考虑其自身承继的爵位,而只是根据其父亲的爵级确定傅籍年龄。内容分为三个层次:“不更以下”即“士”爵之子,二十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大夫爵之子,二十二;“卿以上子”,二十四。推测此处的“不更以下”,当与上文“不更至上造”涵义相同,是不包括公士的,故其后有公士子“为士伍”之语。所谓“卿以上”,按汉简文例,就是指大庶长至左庶长的卿爵。①律文提到“公士、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但并未说明士伍的傅籍年龄。按士伍指无爵或被夺爵后的成丁。②“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其中后子或为上造、公士,其他诸子皆为公卒,公卒已经没有爵位。推测士伍当如“不更以下子”,也是二十而傅。③***功爵的最高等级为侯爵,包括彻侯、关内侯,《傅律》丝毫未提侯爵之子如何傅籍。汉代郑众曾说,“今宗室及关内侯皆复”,“复”就是复除、不收役事。④上引《傅律》称关内侯的余子中,二人继承不更爵位,其余则为簪?;但《置后律》则规定侯爵之后子按原爵位继承。律文不载侯爵之子的傅籍年龄,恐怕是其可以免役、无须傅籍的缘故。

从傅籍标准看,自身获爵与承继爵位者的差别不大,似乎看不出对后者有什么特别限制。汉初傅籍标准与自身所获(承继)的爵位直接关联,⑤这一点应当是继承秦制。出土秦简未见相关内容,但据《秦律十八种·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是刑徒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傅籍。《封诊式·封守》爰书假设被收的“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自由民傅籍标准高于刑徒,推想不同爵级的傅籍标准也不尽一致。《编年记》中“喜”的身分不得而知,但我们不能把秦十七傅籍的标准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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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如《二年律令·赐律》载官阶与爵级的对比关系,“卿比千石”,其《传食律》则谓“卿以上比千石”,是“卿以上”实际指卿爵,不包括其上的侯爵之证。

② 刘海年:《秦汉“士伍”的身分与阶级地位》,《文物》1979年第2期。

③ 当然,不完全排除低于二十岁的可能,或即如秦代的十七傅籍。但我更倾向于这里的无爵者是二十傅籍。前引《傅律》条是由两枚简组成,“公士”以上属364号简,其下为365号简,两枚简的衔接不会有什么问题。从所载内容看,是先述有爵者的傅籍标准,按爵位从低向高的顺序;再述无爵者如“公士”、“公卒”、“士伍”之子甚或轻刑罪犯之子,按“士伍”标准傅籍;最后论及“畴官”的规定,此中间并无缺文。秦及汉初士伍的阶层显然是最广大的,法律条文不规定士伍的傅籍标准简直不可思议。而如果《傅律》实际上已经做了规定,那就应当是最低爵位也就是最低标准的“二十傅籍”。

④ 《周礼·地官·乡大夫》郑众注,《十三经注疏》本,第716页。

⑤ 故汉初有“爵徭”之语,见《二年律令·傅律》:“?老各半其爵徭,入独给邑中事。”

重新回到景帝二年令上来。其令谓“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秦律中的“男子”有成年奴隶,①也有成年自由人。②但秦汉时期的奴隶是私人财产,据下引《亡律》,是“复使及算”,也就是说并不傅籍。汉代史籍屡见“赐天下男子爵”之语,秦汉爵制“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过公乘者得贳与子若同产”③。“公乘”为编户民所获爵位的最高界限,此中的“天下男子”与二年令同义,都是指身分限于公乘之下的自由男子。汉初傅籍标准与自身爵位有关,最低年龄“不更以下子”、“士伍”是二十而傅。景帝二年令规定,天下男子一律二十傅籍,不再考虑爵位问题,这自然是当时泛授民爵,导致爵位轻滥的结果。而从傅籍标准看,就低不就高,显示出封建***府最大限度控制人力资源的意***。汉昭帝后宽力役之征,“民年二十三为正”。“正”就是傅,原为“天下男子”,此处泛言“民”,意思却是一样。此后历经两汉,傅籍年龄不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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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封诊式·告臣》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男子丙是甲的奴隶。《秦律十八种·仓律》载可以丁壮者赎隶臣妾,“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这里说的男子恐怕也多是家内奴隶。

② 《封诊式·覆》爰书:“敢告某县主:男子某辞曰:‘士五(伍),居某县某里,去亡。”《亡自出》:“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诣,辞曰:‘士五(伍),居某里,以乃二月不识日去亡,毋(无)它坐,今来自出。”这两名男子都是“士伍”身分,避役逃亡后又出来自首。

③ 《续汉书·百官志》刘昭补注引刘劭《爵制》。前引张家山汉简“五大夫”以下为编户民,刘劭《爵制》云“公乘”以下,李均明指出“这类区别也体现五大夫在等级划分中的临界状态,故易上下浮动”。见《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

三、妇女从役问题

汉代妇女是否服役,今人也有争论。韩连琪④、郑学檬⑤主张,汉代不论男女,每人到了“始傅”的年龄之后,就要在郡县服役一月;施伟青⑥则谓汉代妇女十五岁就要服醉徭役,钱剑夫也说,“妇女从役当为两汉的通制”⑦。否定者则如马怡:“妇女在一般情况下不服常规性的徭役”,“汉代女子服役大概不是常例”⑧;高敏甚至认为“服徭役与兵役,本不及于妇女,只是特殊时期,才有女子服役”⑨。既然分歧仍存,就需要进一步探讨。

上古时代的妇女从徭役,也从兵役。《商君书·去强》曰:强国知十三数,“壮男壮女之数”为其一。同书《兵守》篇谓守城三***,“壮男为一***,壮女为一***,男女之老弱者为一***”。是秦国成年妇女与男子一样,也要承担兵役。蒙文通论证较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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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韩连琪:《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文史哲》1956年第7期;收入《先秦两汉史论丛》,齐鲁书社1986年版。

⑤ 郑学檬:《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页。

⑥ 前揭《关于秦汉徭役的若干问题》。

⑦ 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第159页。

⑧ 马怡:《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下)》(林甘泉主编)第16章第3节《汉代的戍役》,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727页。

⑨ 高敏:《秦汉的徭役制度》。

谯周《古史考》言:“秦用商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战胜,老弱妇女皆死,计功赏至万数,天下谓之上首功之国。” (《史记集解》引)秦战胜而妇女老弱皆死,正以妇女老弱皆在行间,与于三***之役,则妇女亦以首功受爵赏。《魏氏春秋》陈群奏云:“典籍之文,妇人无分土命爵之制。在礼,妇因夫爵。秦违古法,非先王之令典。”《御览》引《魏氏春秋》为孙盛书,殆以中国于古妇人无爵,因夫之爵;秦违古法,正谓秦之妇人有爵,故非先王之令典。秦爵二十级皆以首功,妇人有爵,正以妇人服兵役有首功。以此三事相证,三***有壮女之***,事自可信。《后汉书·郑泰传》言,“关西诸郡,颇习兵事。妇女犹戴戟操矛挟弓负矢”。自陇以西,妇人任战之习,汉末犹然。秦起肝渭之首,当战国之世,决有此俗,夫复何疑。①

据蒙氏所论,妇女从***之制仅见于秦国。《墨子·备城门》、《号令》篇有“丁女”即壮女②持矛守城的记载,朱希祖认为这两篇为汉初人假托,③但今天的学者皆主张是秦人所作。④银雀山汉简《田法》篇:

先大息五日,上使民之壮者,吏将以猎,以便戎事,及助大息之费。猎毋过二日必错。

《礼记·月令》谓季秋之月,“天子乃教于田猎,以习五戎”。此处云“民之壮者”定期田猎,借机达到练兵目的;但不知“民之壮者”是否包括成年女子在内。

妇女从兵役的现象,历史上不过是昙花一现。秦朝史籍中已见不到这方面记载。汉代的人指斥始皇穷兵黩武,也只是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⑤,不提妇女充***的事。我们知道,秦末楚汉相争之际,刘邦曾夜出女子二千与楚兵交战,自己趁机逃脱。⑥前引蒙文通述及《后汉书·郑泰传》,关西诸郡妇女“戴戟操戈,挟弓负矢”。前一例是紧急情况下,刘邦的诳敌之计;后一例说的是原秦国境内妇女参战旧俗的沿袭。不能认为秦汉时期妇女也有服兵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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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蒙文通:《儒学五论》之《广论·秦之社会》,路明书店印行(未注出版年代),第68—69页。

② 《释名·释天》“丁,壮也”,“丁女”也就是“壮女”。

③ 此据蒋礼鸿所述,见氏著《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4页。

④ 蒙文通:《论墨学源流与儒墨汇合》,《古学甄微》,巴蜀书社1987年版;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再序》,古籍出版社1958年版;陈直:《<墨子·备城门>等篇与居延汉简》,《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1期;李学勤:《秦简与<墨子>城守各篇》,收入《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相关论述详见阎步克《士大夫***治演生史稿》第6章《文吏***治与秦帝国的兴亡》,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7页。

⑤ 《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列传》,第9册,第2958页;《汉书》卷下《严安传》,第9册,第2811—2812页。

⑥ 《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1册,第326页。

妇女服徭役的记载多见诸史籍和出土文献。《周礼·地官·小司徒》:“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郑玄注:“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余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丁女是“任力役之事”者。《周礼》成书时间犹有争议,学界多认为是战国之际;①著述约略同时的《管子·入国》篇提出“有三幼者无妇征”②,此“征”也是力役之征。秦简《仓律》“小隶妾”八月傅为“大隶妾”,但张家山汉简有关律文涉及到自由身分的妇女服役内容。其《二年律令·具律》:

庶人以上,司寇、隶臣妾无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为隐官;女子庶人,毋?(算)事其身,令自尚。(第150页)

“隐官”见诸秦简《***爵律》、《法律答问》“将司人而亡”条,指受肉刑后被免予罪责的特殊群体。《二年律令》隐官、司寇多相提并论,《傅律》“司寇、隐官子”为士伍,《户律》“司寇、隐官”授“田各五十亩”、“半宅”。《汉旧仪》司寇“作二岁”③,隐官身分或与之相当。《具律》最后一句有不同理解。罗新认为“女子庶人”,是指女性庶人;“自尚”是可以自由婚配之意④。但同出《奏谳书》记载了一个叫“讲”的男子,受人诬陷判为城旦,覆审查明真相后,“除讲以为隐官,令自常(尚),畀其于于”⑤。看来,“自尚”者除女子外,也包括男子;“女子庶人”还是应当视作“女子”(包括女性刑徒)、“庶人”两类人。《奏谳书》其后又称,“妻子已卖者,县官为赎”,妻子儿女若被卖与他人,官府负责出面赎回。明“自尚”之意也非自由婚配。《广雅·释诂三》释:“尚,主也”。王念孙《广雅疏证》:“尚之言掌也”,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壮部”:“尚,假借为掌。”我理解,“令自尚”也许就是允许隐官在指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工作吧。后一句如何理解,并不影响我们对事物性质的判断:官府特别规定,女官“毋算事及身”;表明妇女通常情况下,是要交算赋、服徭役的。此外,《亡律》也涉及到妇女服役问题:

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击(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其自出??也),笞五十,给逋事,皆籍亡日,鲋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第154页)

这里说的“吏民”,包括男子和妇女,后面提到的“公士妻”为证。“逋事”,秦简《法律答问》:“律所谓者,当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也就是逃避官府役使。汉初法令对其处罚是,男女公民逃亡后自出者,鞭笞五十,再补服所欠的役事。同属《亡律》:

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算),事之如奴婢。(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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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伯雄近年撰文提出,《周礼》成书最后的时间可推至汉初,见《<周礼>胥徒考》,《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4期。

② 《管子》是齐国稷下学派的论文集,记有不少管仲的***治措施和齐国一些***治故事,但更多的是一二百年间稷下学派的学说与思想,个别篇章甚至晚到汉代才写成。参刘起?《中国古代史史料学》(陈高华、陈智超等编)第2章《西周春秋战国史史料》,北京出版社1983年版,第61页。

③ 《汉旧仪》:“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见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宫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5页。

④ 北京大学张家山汉简读书班上的发言。

⑤ 《奏谳书》“四月丙辰”条,《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21—222页。

奴婢经主人放免后,身分仍不同于自由人;主人“事之如奴婢”,国家也不征收算赋和徭役。也就是说自由身分的成年男女,则是纳算赋、服徭役的。

这些简文稍有些迂曲,史籍记载得较为明确。荀悦《汉纪》载晁错上文帝书:“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作者不过二人。”①《汉书·食货志》引作:“其服役者不下二人”,颜师古注“服,事也,给公事之役也”。这句话和上引《周礼·小司徒》“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意思契合,“服役(作)者”二人,也是指两名成年男女。我们熟知的是,《汉书·惠帝纪》记载了官府两次征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余万人城长安的事。

汉初妇女承担正式徭役,也就存在傅籍问题。下引张家山汉简《徭律》,委输传送不得役使“小、未傅者、女子”;“女子”与“未傅者”并举,可以说明这一点。《复律》有“丁女子”一称,“丁女子”犹言“丁女”②,整理组注:“成年女子。西汉时期成年的规定,请参阅《傅律》。”意为妇女傅籍标准与成年男子相同。《置后律》规定父母若无子男,女子亦可为后,《傅律》所说的有爵者之子,也应当包括女子。但景帝二年令:“男子二十而得傅”,特别指明男子傅籍,并未涉及妇女的事。这似乎表明,此后妇女不再承担正式徭役。而这一推测也可为出土文献所证实,1989年甘肃武威旱滩坡汉简5号简文:

民占数以男为女,辟更徭。论为司寇。

此简出于东汉墓葬,同出木牍有“建武十九年”纪年。③“占”,“隐度也”④;“占数”就是申报户籍。“更徭”,亦即董仲舒所说的“月为更卒”⑤,是汉代的正式徭役。百姓申报户籍不实,男孩假冒女孩以逃避更役的,判为司寇。

男女生理条件不同,景帝二年免去妇女更卒之役,是历史的进步。汉代初年就注意免除妇女重役,张家山汉简《徭律》: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繇(徭)使。

前面我们引用这段话,说明“傅”是征发徭役的标准。委送传输是一项重役,“免老、小、未傅者”、“诸有除者”不在应役之列,官府自是不能征用;律文特别提到不得征及“女子”,显然是对妇女服役的照顾。从发展的观点看,战国时代的秦妇女从徭役,也服兵役;秦统一后,女子不见从***的记载;汉景帝改革傅籍制度,妇女又免去更卒之役,乃是合乎规律的必然趋势。此后汉代妇女从事繁重劳役的记载或偶见于史籍,但显非常制。《后汉书·何敞传》载传主奏记宋由,“(今凉州之地)男子疲于战阵,妻女劳于转运,老幼孤寡,叹息相依”。当时窦氏,兵革屡动,边地妇女劳于转输,也因此招致何敞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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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纪》卷七《孝文皇帝纪上》,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96页。

② 《墨子闲诂》卷一五《号令》:“丁女子、老少,人一矛。”孙诒让引苏时学注:“丁女子犹言丁女,见《备城门篇》。”

③ 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早滩坡东汉墓》,《文物》1993年第10期。

④ 《汉书》卷九二《游侠·陈遵传》颜师古注,第11册3711页。

⑤ 《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4册1137页。

我们说景帝后妇女不应更徭,并不是说,妇女此后就不再服任何徭役了。最近出土的长沙走马楼吴简,反映孙吴前期多是承袭汉制。其户籍简中多处载有妇女因残免役之例,简2896:“妻大女訾年廿三?一肿两足复”,102000“妻大女汝年廿九?一雀右足复”①等。这里的“复”,也就是免除徭役。这表明妇女正常情况下,还是要服役的。妇女从役的记载亦见于汉武帝时期的史籍。《汉书》卷上《朱买臣传》,买臣受命为会稽太守,“会稽闻太守且至,发民除道”,“入吴界,见其故妻、妻夫治道”。“除道”,属地方征发的杂徭之类;看来妇女免除正役后,尚需承担杂徭或小役,也就是接下来要谈的“半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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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吴简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第954、1104页。下引诸简皆见此书。

四、汉代的“半役”

南朝史籍有“半役”之说。《宋书》卷四二《王弘传》弘奏呈文帝:

旧制,民午十三半役,十六全役。当以十三以上,能自营私及公,故以充役。

“旧制”,指沿行西晋来的制度。《晋书·食货志》载平吴后定制:“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半役”就是“次丁”之役,类似唐代的杂徭。但王弘所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可能仅指男子而言。两晋南朝史籍中,未见妇女服役的记载。《隋书·食货志》载梁陈制度,“其男丁,岁役不过二十日”,明确说是男子,不及女子。但也有另外一种可能。据西晋课田制,“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②;《晋书·李雄载记》也说李雄据有巴蜀之后,“其赋男丁岁谷三斛,女丁半之”。妇女租课约是男子一半,所服徭役或许就是次丁的半役。而这就和汉代的情形差不多。

事实上,“半役”之征早见诸先秦、秦汉典籍。《管子·度地》“有痼病不可作者,疾之;可省作者,半事之”,俞樾解释后一句“此言虽有疾病,不能多作,犹可少作,故半事之也”③。《周礼·地官·大司徒》郑玄注:“宽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可事者,半之也。”贾公彦疏:“汉时癃病不可给事,不算计以为士卒”;“‘可事者半之也’者,谓不为重役,轻处使之,取其半功而已”。“癃”就是残疾。残疾程度较轻者服半役,睡虎地秦简有“罢癃守官府”④之语。残疾外,官府对特定年龄阶段的人也征半役。前引银雀山汉简《田法》:

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为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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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晋书》卷二六《食货志》,第3册790页。

③ 郭沫若:《管子集校·度地篇第五十七》注引,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下册第890页。

④ 《法律答问》“罢癃守官府”条,第208页。

这里的“食于上”、“半作”及可推定出的“全作”,与《晋志》课役名目不同,但并无实质上的差别。“半作”亦即半役的年龄为不足成丁的十四至十六岁;超出丁龄的六十以上,可能是止于七十岁。

汉初半役身分则有“?老”,《二年律令·傅律》有载:

不更年五十八,簪?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老。(第181页)

“?老”,同出《徭律》:“?老各半其爵徭,人独给邑中事。”?老服半役,服役范围仅限于“给邑中事”。但无论《田法》、《晋志》还是后世课役制度,“半役”者皆有两个年龄段。《傅律》规定的“?老”,是超出丁龄者:不足丁龄者又是从何时开始呢?《盐铁论·未通》篇御史称古者十五“与小役”,“小役”也就是半役。前引《田法》谓年十四起役,两者相差不大。古代十五为成童①,汉惠帝时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不嫁,“五算”②。当时人也认为“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③,推测汉初也是十五服半役。这里有两个依据。其一,前引《二年律令·徭律》称,官府不得征用老、小及未傅者从事委输之役,但其后又说:

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

“公大夫以下子”与“未傅年十五以上者”应连读,不加顿号。据前引《傅律》,公大夫以下子有两种傅籍标准:不更以下于是二十岁,大夫、官大夫及公大夫子二十二岁。无论战时转输***粮,还是平日运送租谷,时限都较其他运役紧迫。所以律文准许役及公大夫以下未傅之子。规定未傅者须是十五以上,表明“十五”是个重要的课役年龄;达到这一标准,国家必要时甚至可课以正役。

其二,许慎《说文》引《汉律》:“民不徭,赀钱二十二。”④段玉裁注:“二十三,各本作二十二,今正。《汉仪注》曰: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又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时,又口加三钱以补车骑马。见《昭帝纪》、《光武纪》二注及今《四库全书》内《汉旧仪》。按《论衡·谢短篇》曰‘七岁头钱二十三’,亦谓此也。然则民不徭者,谓七岁至十四岁;赀钱二十三者,口钱二十并武帝所加三钱也。”⑤这就是说,汉代的人年七至十四岁纳口钱二十三,不服徭役;十五岁之后就要服徭役,并交算钱了。汉代的傅籍应役已见上述,此处所说的十五服役显然就是半役。许慎是东汉和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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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礼记·内则》郑注,《十三经注疏》本,第1471页。

② 《汉书》卷二《惠帝纪》,第91页。

③ 《太平御览》卷六三九引《风俗通》。江苏扬州仪征胥浦101号汉墓出土向牍《先令券书》:“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姓(生),遂居外。”(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十五岁已可分家立户。

④ 《说文解字》卷六下《贝部·赀》,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31页。

⑤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卷一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282页。

安帝时人,所引《汉律》或是当时的律文。但据《汉仪注》,七至十四岁出口钱是武帝之前就有的制度①,十五半役自然也是沿袭汉初的规定。

当然,汉初“半役”如傅籍、?老标准一样,也应视爵级而定。所谓十五半役,或许就是《徭律》“公大夫以下”子的标准;大概也是在景帝二年后,就不再考虑爵位,统一为十五半役了。前引《傅律》仅述及不更以下“士”爵的?老,卿爵不傅已见前说,推测当时大夫爵也不服半役(引《傅律》“大夫以上年五十八”“免老”,与其下不更?老年龄一致,亦为佐证)。景帝二年后,?老的标准如何变化,下文将要谈及。

汉世文献中,半役或称之为“小徭”;与之相对,正役也就是史籍中所说的“大徭”。

张家山汉简公布前,学者就注意到汉代的“全作”、“半作”也就是大、小役问题。杜正胜认为,“半作”汉代称作“大”,只服徭役;“全作”称为“丁”或“卒”,包括徭役与兵役。②按汉代徭役、兵役的起役年龄一致,已如上述。杜氏将“全作”、“半作”理解为徭役、兵役之别,不无问题。马怡近年来详细探讨了汉代的大役和小役,提出“小徭役是由地方***府兴发的规模较小的力役,其性质大约与睡虎地秦简《徭律》中的‘邑中之红(功)’相似。大徭役是由中央***府兴发的大规模的力役与兵役,类似于《徭律》中所谓的‘御中发征’”。据马氏所说,小徭役“起役年龄是15岁,由更卒承担”;大徭役“由傅籍的正丁承担,役期可能是1年”③。也就是说,其认为小役就是每年一月的更役;大役则为期一年。问题是,更役为秦汉两代的正式徭役,并非地方***府所征。即如其所举“御中发征”,据秦简《徭律》:

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第76页)

“御中发征”,整理组解释为“朝廷征用徭役”。按对失期的惩罚,耽误一旬,“赀一甲”;若过二旬,则应赀二甲,过三旬,就是赀三甲。但实际上,“乏弗行”即不加征发,也只是“赀二甲”。说明此类徭役的期限不会超过一个月,实际上也就是汉代的“月为更卒”。中央***府征发更役的事例,两汉史籍中不胜枚举。前引《汉书·惠帝纪》两次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城长安,皆“三十日罢”,可为明证。下面将要提及的张家山汉简《徭律》,有“作县官四更”一语。汉代的“县官”,多代指天子;“县官”与“更(役)”连称,也表明更卒之役是中央正役。事实上,汉世文献并无服役一年的规定。《汉书·食货志》所说的“一岁屯戍”,是指兵役,也非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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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家山汉简未见“口钱”的内容,或许是失载。

② 杜正胜:《户籍制度起源及其历史意义》。

③ 马怡:《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下)》第16章第3节《汉代的戍役》。

更役并非地方性徭役,但所谓汉代小役是地方所征、大役由中央兴发的观点值得重视。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下唐代的有关制度。唐代有正役、杂徭之分,《唐律疏议》卷二八云:“丁谓正役,夫谓杂徭。”“夫”指中男,也就是晋代的“次丁男”,汉代未傅籍的“大男”。同书卷一三《户婚律》:“其小徭役谓充夫及杂使”,杂徭又称小徭、杂使,这点也与汉代的情况差不多。前引《周礼·地官·大司徒》,郑注“宽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可事者,半之也”。贾公彦疏:“汉时癃病不可给事,不算计以为士卒,若今废疾者也。云‘可事者半之也’者,谓不为重役,轻处使之,取其半功而已,似今残疾者也。”按唐律,残疾免除正役,但服杂徭、差科。依贾氏所疏,唐之杂徭就是汉代的半役。唐代的杂徭名目繁杂,但多是地方临时性杂使,与“岁役二十日”的正役有别。①我们不能完全以唐事说汉制,但还是可以做一旁证。汉代的半役,据前引《傅律》是“独给邑中事”。前引秦简《徭律》有“御中发征”、“邑中之红(功)”的说法。“御中发征”,既然是“朝廷征用徭役”;“邑中之功”与其对言,也就是地方兴发的徭役。《二年律令·徭律》有载:

金痍、有病,皆以为罢癃,可事如?老。其非从***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第188页)

外伤致残者,如?老一样服半役;但若非作战受伤者,则需“作县官四更”。“县官四更”也就是服四次更役。这适可证明,?老正常情况下,是只服地方性徭役,而无需服中央更卒之役。

汉代地方征发半役(小徭)的情况,出土碑刻、传世文献皆有记载。前举马怡论列颇详。需要强调的是,所谓地方性徭役并非更役,而是如前引《汉书·朱买臣传》会稽“发民除道”之类的杂使。

五、汉代的“老”、“小”

上面我们考察了汉代的服役年龄,接下来谈“老”、“小”免役问题。

先说“老”。据张家山汉简《傅律》: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第181页)

整理组注:“免老,因年高免服徭役。”律文所载的免老标准:“大夫以上”即大夫爵五十八岁,“士”爵中不更六十二,其下依次递减,第一级公士六十五,无爵者如公卒、士伍等为六十六。卿爵、侯爵是免役阶层,故不提及。这是汉初的法令,若非沿袭秦制就是在其基础上略有变革。卫宏《汉旧仪》称:“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老)。”②秦徭役之重,当时人已多有批评,李斯、冯劫谏二世“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③。从发展的观点看,秦代免役年龄似乎不可能比汉初提前。我们注意到,《汉旧仪》所谓“赐爵一级”即公士以上。“五十六”免老,与汉初的“六十五”,只是“五”、“六”数字倒置;无爵者“六十”免老,与汉初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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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有关唐代杂徭问题的具体研究,参见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第2编第2章《杂徭》,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14—329页;《略论六朝唐宋时期的夫役》,《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② 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宫六种》,第85页。

③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1册第271页。

十六”也仅是脱一“六”字。若确是《汉旧仪》版本脱、倒的问题,汉初“免老”标准则是沿袭秦制。①景帝二年令重新规定了傅籍标准,免老标准是否也作了相应调整,不得而知。《汉书·高帝纪上》如淳注引《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引应劭《汉宫旧仪》同,《盐铁论·未通》御史称昭帝“宽力役之征,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学者多据此认为,汉代昭帝之后改为五十六免老。但这里所说的“免”,是针对正卒而言,意谓免去正卒之役,而非所有的徭役②。汉代正役之后,有一个半役即?老的阶段;五十六岁实际是昭帝之后?老的年龄,不是免老的标准。近年,杜正胜据武威磨咀子所出“王杖十简”提出,汉制年七十受王杖,“可见汉人七十始得为‘老’”③。按《王杖十简》所载宣帝“本始令”:

(受王杖者)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第,行驰道旁道;市卖,复毋所与,如山东复。有旁人养谨者常养扶持,复除之。④

高年赐王杖,并附有一系列优免措施,比如吏民不得打骂,贾市买卖不收租税,扶养老人者甚至得以蠲免租赋。⑤这不是所有免老者都能享受到的待遇。张家山汉简也谈到赐王杖的问题: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傅律》,第181页)

《王杖十简》、《续汉书·礼仪志》云汉代七十受杖,显然也是汉初之后,取消爵位考虑基础上的统一定制。从《傅律》可以看出,赐杖年龄明显高于免老标准。杜正胜将二者混为一谈,结论自属不当。

汉昭帝之后的“免老”,有两条材料可提供线索。《周礼·地官·乡大夫》有载:“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许慎按曰:“汉承百王而制,二十三而役,五十六而免。六十五已老,而周复征之,非用民意。”⑥这里的“老”就是免老。所谓“六十五已老”,是同《周礼》对比而言,不是说这一年龄始进入免老阶段。但我们据此知道,汉代人“老”年龄至少在六十五岁之前。第二条材料所述较为具体。前引《盐铁论·未通》篇,御史称昭帝宽力役之征,文学反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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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从汉初爵制等级森严看,卫宏所说“赐爵一级以上”若泛指有爵者而言,显然不合秦朝实际;而其所述仅涉及“男子”,也是汉景帝二年后始有的规定。卫宏《汉旧仪》记载的秦代制度,过多地打上了汉代制度的烙印。

② 前揭施伟青文亦提及,“二十三始傅”与“五十六免老”对文,乃是就正卒而言。

③ 杜正胜:《户籍制度起源及其历史意义》。

④ 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发掘》,《考古》1960年第9期。

⑤ 战国至唐,皆有年老给侍之制。《管子·入国》篇:“年七十已上,一子无征。”唐代有“侍丁”,据唐令所制定的日本《养老令》:“凡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又《唐律疏议》卷三《名例三·犯死罪非十恶》条疏议,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

⑥ 《礼记·王制》疏引《五经异义》,《十三经注疏》本,第1346页。

五十已上曰艾老,杖于家,不从力役,所以扶不足而息高年也;乡饮酒之礼,耆老异馔,所以优耆耄而明养老也。故老者非肉不饱,非帛不暖,非杖不行。今五十以上至六十,与子孙服挽输,并给徭役,非养老之意也。①

《礼记·王制》“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不免带有理想成分。文学以儒家经典为据攻诘汉制,指称“今五十以上至六十,与子孙服挽输,并给徭役”。这里提及的“五十”,也是与《礼记》作对比。“五十以上至六十”,实际分为两个年龄段:五十至五十五,是正卒,自然要服挽输之役;五十六岁已入?老,按理只服半役,为何文学也说“服挽输”?据前引汉初《徭律》,委输本是更卒正役,但若输送粟粮则可役及半役者。看来,文学所说有以偏概全之嫌,却也并非全无实据。文学是站在***府的对立面,极力抨击时弊的,不会将汉代的免老标准提前。此处所说的“六十”,自然就是服役(半役)的最高年龄;到六十一就完全止役,也就是免老了。《盐铁论》所载为昭帝时的制度,但此后不见有课役年龄变动的迹象。走马楼所出孙吴户籍简中,所见“老男”身分有四例,“[外“口”+内“老”]男陈州年六十一”(简5312)、“老男***年六十一踵两足”(简5162)、“老男黄硕年八十……”(简5175)、“老男年七十二踵两足”(简5199)、“老男赵友年六十五”(简5211);女子身分注记较为混乱,②但据下文所载,五十八、五十九岁显然被称为“大女”,需要交纳算赋。看来,两汉乃至孙吴前期都是六十一免老。

“小”的问题似乎比较简单。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有“小”的记载,但无具体内容。从西北居延所出符传、戍卒家属廪名籍看,当时十四岁以下为“小”,其下又包括未使(1至6岁)、使(7至14岁)两个阶段。此为学界周知的事实,不再多说。

最后谈一下口赋问题。汉代的口算也是基于人身征纳。口算包括口钱、算赋,据卫宏《汉旧仪》:

算民,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又令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以给车马。③

按《汉旧仪》,七至十四岁交口钱,十五至五十六纳算赋。这是学者熟知的事,但实际上。承担算赋的年龄有不同记载。贾公彦《周礼·大宰》疏:

郑君引汉法,民年二十五已上至六十出口赋钱,人百二十以为算。④

“郑君”指郑玄,“民年二十五”之“二”字衍。据贾公彦引郑玄说,纳算的截止年龄是六十而非五十六岁。据前引许慎《说文解字》及段注,我们知道纳算赋是服徭役与否的界限,而且是从半役的十五岁开始计。十五至六十皆是服役期,也应当就是承担算赋的期限。年五十六之后继续纳算的记载亦见于孙吴简。⑤如“ 年五十八?一”(简8747),“妻鼠年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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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卷三《未通》,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2页。

② 孙吴户籍简中,有“六十四”(简8931)称“老女”,“一百一岁”(简9009)、“八十八”(简3310)反作“大女”者。事实上不仅这些,涉及到女子的户籍注记有许多可疑之处,这是我们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③ 《汉官六种》,第82页。

④ 《十三经注疏》本,第647页。

⑤ 汪小煊也注童到吴简中的纳算问题,见《走马楼简“吏民簿”研究》(北京大学2001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

大年三十作文篇10

关键词:《中古文学系年》;杜预生平事迹;系年;考证

中***分类号:K23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4)02?0239?04

杜预(公元222―285),字元凯,京兆杜陵人,西晋著名***事家、***治家、经学家。《晋书》卷三十四有传。然此传所记杜预生平有颇多不明之处,许多具体事件并未标明时间,为研究杜预的事迹、成就以及西晋早期的历史带来了不便。陆侃如先生在《中古文学系年》中对杜预的一些事迹进行了系年考证,为后辈学者的研究提供了便利。但陆书系统庞大,材料繁复,难免在细节处理上有所疏漏。本文试***综合相关材料,对《中古文学系年》中有关杜预生平事迹系年的几则条目进行商榷,希望对进一步研究杜预及西晋早期历史有所帮助。

一、 杜预参与修成《泰始律》及作

《律序》、律令注解的时间

《泰始律》修成的时间因《晋书》卷三十《刑法志》与卷三《武帝纪》的记载相矛盾,历来有所争议。《中古文学系年》没有考证《泰始律》修成的时间,只是将杜预“作《律序》,奏上律令注解”系在泰始四年(公元268)[1](633)。笔者认为杜预参与修成《泰始律》及作《律序》、律令注解的时间均应该在泰始三年。理由如下:

关于《泰始律》的修成,《刑法志》记载:“泰始三年,事毕,表上。武帝诏曰:‘昔萧何以定律令受封,叔孙通制仪为奉常,赐金五百斤,弟子百人皆为郎。

夫立功立事,古今之所重,宜加禄赏,其详考差叙。辄如诏简异弟子百人,随才品用,赏帛万余匹。’……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2](927?928)但是《武帝纪》的记载却与此不同:“(泰始四年正月)丙戌,律令成,封爵赐帛各有差。”[2](56)清吴士鉴、刘承干《晋书注》卷三十于“泰始三年,事毕,表上”下注:“案《武帝纪》泰始四年正月景戌律令成。《御览》六百三十七《晋朝杂事》曰:‘泰始四年,岁在戊子。正月二十日晋律成。’则此作三年者误也。”[3]可见吴、刘二人以泰始四年为准。

笔者按,《晋书》卷四十《贾充传》收有晋武帝《赏定新律诸臣诏》,上举《刑法志》所载武帝诏书与《赏定新律诸臣诏》“昔萧何以定律受封”至“其详依故典”的部分除字句详略稍异外,内容几乎一致,只是《赏定新律诸臣诏》在“昔萧何以定律受封”之前又增加了对修律背景和参与人员的介绍,因此笔者认为收在不同卷的这两份诏书应当是同一份。《武帝纪》曰:“丙戌,律令成,封爵赐帛各有差。”因此,这份诏书应该就是《丙戌诏令》。严可均《全晋文》卷三在《赏定新律诸臣诏》的题下注:“正月丙戌。”[4](1480)也可证明此诏书作于泰始四年,而非三年。实际上律令修成与武帝下诏赏赐诸臣应当是两件事情,前者完成于泰始三年,后者是泰始四年正月之事。《刑法志》后又言“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2](298),不言赏赐之事,而是在“泰始三年,事毕,表上”一句下顺势言赏赐之事,此乃史书笔法。吴、刘二人误将二事混为一事,故言《刑法志》所记有误。其实《刑法志》与《武帝纪》所记并不矛盾,只是记事笔法有所不同而已。

《晋书・杜预传》曰:“与车骑将***贾充等定律令,既成,预为之注解,乃奏之曰:‘……。’诏班于天 下。”[2](1026)由此可知杜预作《律序》及作注是在新律颁布之前,将《律序》及注与新律一同奏上似乎更为合理。因此笔者认为杜预作《律序》及作注也应该在泰始三年,与陆侃如先生的观点不同。

二、杜预始任河南尹的时间

《杜预传》仅言“泰始中,守河南尹”[2](1026),没有记载始任的具体年份。《中古文学系年》依据《晋书・贾充传》所载《赏定新律诸臣诏》,列“杜预守河南尹”在泰始四年。然笔者通过排比史料发现,这一时间区间仍有进一步精确的空间,理由如下:

《晋书・刑法志》曰:“文帝为晋王,……令贾充定法律,令与太傅郑冲、司徒荀、中书监荀勖、中***将***羊祜、中护***王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颀、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及吏部令史荣邵等十四人典其 事。”[2](927)似乎是说司马昭为晋王时杜预即始任河南尹。考《晋书》卷二《文帝纪》:“(咸熙元年)三月己卯,进帝爵为王。”[2](44)自此时至咸熙二年(司马炎于十二月受禅后,改该年为泰始元年)秋八月辛卯司马昭薨,是“文帝为晋王”之时。但仔细考查,《刑法志》的记载并不足以当作推测杜预始任河南尹的可靠材料,这是因为这里所列的十四个人的官职,并非均是在司马昭为晋王时期的官衔。如郑冲的太傅之职是在泰始元年十二月、武帝司马炎受禅之后所拜,荀的司徒之职拜于泰始三年九月,荀勖的中书监之职、羊祜的中***将***之职、王业的中护***之职、裴楷的散骑侍郎之职也都拜于武帝受禅之后①,《刑法志》的记载是先言日后之官职。因此此处说杜预守河南尹也不能为据。

《刑法志》这段文字取自《晋书・贾充传》中,泰始四年正月,新律颁布天下后武帝奖赏修律诸臣的诏书,即上文所举《赏定新律诸臣诏》。由此可知杜预至少在新律修成之时已是河南尹。按《刑法志》又言:“泰始三年,事毕,表上。”[2](927)曹道衡、沈玉成两位先生在《中古文学史料丛考》“荀勖年岁及长任中书监”一条中,敏锐地指出武帝诏书中“诸人结衔当据表中所列记之”[5](149),在“杜预为司马氏婿”条中言:“是杜预守河南尹亦必在此前。”[5](125)因此杜预始任河南尹的时间上限可定为泰始元年,下限可定在律令修成之时,即泰始三年。在此基础上,笔者拟对杜预始任河南尹的时间做一个大胆的推测。

《杜预传》言:“文帝嗣立,预尚帝妹高陆公主,起家拜尚书郎,袭祖爵丰乐亭侯。在职四年,转参相府***事。钟会伐蜀,以预为镇西长史。及会反,僚佐并遇害,唯预以智获免,增邑千一百五十户。”[2](1025)根据《三国志》卷二十八《钟会传》及《晋书・文帝纪》的记载,钟会伐蜀是在景元四年(公元263)八月,平定钟会的反叛是在咸熙元年(公元264)正月。《文帝纪》又记载:“(咸熙元年)秋七月,帝奏司空荀定礼仪,中护***贾充正法律,尚书仆射裴秀议官制,太保郑冲总而裁焉。”[2](44)杜预此时开始参与修《泰始律》。咸熙二年(公元265)十二月司马炎受禅,即改元泰始。以上便是杜预在泰始之前的仕宦经历。钟会之乱之后,卫取代钟会做镇西将***②。《晋书・卫传》载:“初,杜预闻杀邓艾,言于众曰:‘伯玉其不免乎!身为名士,位居总帅,既无德音,又不御下以正,是小人而乘君子之器,当何以堪其责乎?’闻之,不俟驾而谢。”[2](1059?1060)从这条材料看,钟会之乱后,隶属镇西将***府的杜预,有可能在新任镇西将***卫的手下,继续担任了一段时间的镇西长史。但随后杜预便回洛阳受赏,并开始和贾充等人修《泰始律》。既已返回洛阳,杜预应当不再担任镇西长史一职。但史书又没有记载回都之后杜预被授予了其他官职,因此杜预在这一期间以丰乐亭侯的身份参与修律的可能性较大。泰始元年十二月丙寅,武帝受禅,丁卯赐爵分封大臣,其中虽然没有提及杜预,却有这样一句:“其余增封进爵各有差,文武普增位二等。”[2](52)杜预此时身份较低,当属“其余”一类,但始任河南尹是否即在此时,尚不可知。然而在《晋书》的其他传记中,仍有一些蛛丝马迹可供我们参考。

《晋书》卷四十四《李胤传》记载:“伐蜀之役,为西中郎将、督关中诸***事。后为河南尹,封广陆伯。泰始初,拜尚书,进爵为侯。”[2](1253)《晋书注》卷三于泰始元年十二月丁卯武帝封“侍中荀勖为济北公”下注:“《晋书校文》一曰:‘考勖传,帝受禅,改封济北郡公。勖以羊祜让,乃固辞为侯。则勖并未受公爵。此段书诸臣封公者凡十一人,以列传考之,则李胤、鲁芝皆于泰始初进爵为侯,盖与诸人同时受封者也。纪漏不书,疏矣。’案本纪但书封公者十一人,下云‘其余则增封进爵有差’,是封侯者不止李胤、鲁芝二人,非纪之疏也。”[3]吴士鉴和刘承干虽然提出丁国钧所谓《武帝纪》记载分封名单时有疏漏的观点是错误的,但三人都认为李胤进爵为侯也是在泰始元年十二月,也就是说李胤卸任河南尹,改任尚书是在泰始元年十二月。而河南尹的继任者,很有可能就是同时接受加封的杜预。故笔者推测杜预始任河南尹一职在泰始元年至三年之间,而尤其以泰始元年十二月迁入的可能性为大。

三、杜预检举石鉴的时间和原因

泰始六年(公元270),杜预接替胡烈任秦州刺史,参与平定陇右叛乱,因为与石鉴意见不合被奏,以侯赎论。泰始七年匈奴刘猛反,杜预以散侯参与定计,不久拜度支尚书,奏上五十多条治国之策。《杜预传》在这两件事后写道:“石鉴自***还,论功不实,为预所纠,遂相仇恨,言论喧哗,并坐免官,以侯兼本 职。”[2](1027)《中古文学系年》于泰始七年“杜预拜度支尚书,奏履藉田,免”一条下[1](647),引杜预弹劾石鉴的传文作证,但未言杜预弹劾石鉴的具体原因。笔者认为杜预检举石鉴的起因在泰始七年正月西晋与吴国的战争。理由如下:

《晋书》卷四十四《石鉴传》载武帝诏书曰:“往者西事,公欺朝廷,以败为得,竟不推究。中间黜免未久,寻复授用,冀能补过,而乃与下同诈。……有司奏是也,顾未忍耳。今遣归田里,终身不得复用,勿削爵土也。”[2](1265-1266)根据这份诏书可以得知,石鉴曾两次被弹劾,且两次之间间隔很短。“往者西事”即当指泰始六年石鉴讨匈奴树机能不胜之事,此后同样因为论功不实再次被检举。据《杜预传》“石鉴自***还”一句,很容易误认为杜预是以陇西战事检举石鉴。实际上,杜预检举石鉴当是泰始七年正月杜预任度支尚书时之事。

《石鉴传》载陇西之战后,石鉴“后为镇南将***、豫州刺史,坐讨吴贼虚张首级”[2](1265)。《资治通鉴》卷七十九《晋纪一》曰:“(泰始七年正月)豫州刺史石鉴坐击吴***虚张首级。”[7](2560)考《晋书・武帝纪》,泰始七年三月,“孙帅众趋寿阳,遣大司马望屯淮北以距之”[2](60)。此处的“寿阳”是扬州淮南郡之寿春。《晋书》卷三十七《司马望传》言:“孙率众向寿 春。”[2](1087)《资治通鉴》卷七十九言:“帝遣义阳王望统中***二万、骑三千屯寿春以备之。”[7](2561)即可为证。寿春位于淮河以南,靠近豫州与扬州的边界,三国时期魏吴两国即多次在此交战。吴国进攻寿春,身为豫州刺史的石鉴率兵抵抗合情合理。但是关于这场战争发生的时间,《三国志》卷四十八《孙传》、《资治通鉴》卷七十九、元郝经《续后汉书》卷五十一《孙传》均系在晋泰始七年正月,唯独《晋书・武帝纪》记在三月之下。裴松之注引《江表传》曰吴***“行遇大雪,……寒冻殆死”[8](1168)。《资治通鉴》《续后汉书》也沿用此说。如果依《晋书・武帝纪》将此事系在三月,时已入春,不应该还有大雪。《晋书・武帝纪》于“三月,孙帅众趋寿阳,遣大司马望屯淮北以距之”之下,记载 “丙戌,司空、钜鹿公裴秀薨”[2](60)。中华书局点校本于“丙戌”下出校:“‘丙戌’上各本重出‘三月’,今删。”[2](84)《资治通鉴》在“钜鹿元公裴秀卒”上也明确记载“三月丙戌”。实际上,“孙帅众趋寿阳”之上的“三月”当是涉下文裴秀去世一事而衍。《晋书・武帝纪》“孙帅众趋寿阳,遣大司马望屯淮北以距之”一句应当连同上文“匈奴帅刘猛叛出塞”系在正月下,而保留“丙戌”上“三月”二字。中华书局校勘有误,故造成了《武帝纪》记载与《三国志》《资治通鉴》等书的矛盾。这次战争后,石鉴虚张首级以邀功,故为杜预所奏。

另外,据万斯同《晋方镇年表》,泰始七年,石鉴自秦州被召还[9](3386)。据《石鉴传》及《资治通鉴》可知,同年正月石鉴以豫州刺史的身份参与寿春之战。但《晋方镇年表》于咸宁三年(公元277)“豫州”目下,方列石鉴之名,且注“镇南将***、刺史”[9](3388)。石鉴任镇南将***、豫州刺史在两次被弹劾之间,且间隔时间很短。但自泰始六年至咸宁三年,中间相差七年之久,与武帝诏书所言“中间黜免未久,寻复授用”不合,万斯同的系年恐怕有误。

四、杜预大败吴将张***的时间

陆侃如先生在《中古文学系年》中咸宁五年(公元279)下系“杜预上表陈伐吴至计”一事,并无问题。但陆先生将记录杜预大败张***,并用离间计使孙临阵用刘宪替换张***的传文,也当作佐证文献一起引用,似乎不妥。笔者以为杜预大败张***一事发生在咸宁四年十二月,不应该与杜预上表之事混在一起。理由如下:

《杜预传》曰:“及祜卒,拜镇南大将***、都督荆州诸***事,给追锋车、第二驸马。预既至镇,缮甲兵,耀威武,乃简精锐,袭吴西陵督张***,大破之,以功增封三百六十五户。”[2](1028)《资治通鉴》卷八十《晋纪二》将此事系在咸宁四年十一月下[7](2598)。郝经《续后汉书・孙传》同样记载了这件事:“(天纪二年)冬十月,遣兵大佃皖城,欲以袭晋。晋荆州都督杜预大破西陵督张***。召***还,遣留宪代之。”[10](474)《四库全书总目》卷五十“《续后汉书》九十卷”提要评价郝经“学有本原”[11](451),于卷一百六十六“《陵川集》三十九卷《附录》一卷”提要称赞郝经“学问文章亦具有根抵”[11](1422),因此《续后汉书》所存文献可信度较高。吴天纪二年即是晋咸宁四年,但《续后汉书》并不言此事在十一月。按《武帝纪》:“(十一月)辛卯(二十六日),以尚书杜预都督荆州诸***事。征南大将***羊祜卒。”[2](69)《晋书注》卷三《武帝纪》引清张《读史举正》曰:“杜预都督荆州误书羊祜卒上。”[3]与《杜预传》同,而认为《武帝纪》的记载不妥。如此则杜预赴任荆州的时间应当更加推后。加之杜预上任后又修缮甲兵,简选精锐,不可能在十一月即与张***交战,司马光的系年恐怕有误。杜预袭张***,明显是为伐吴做准备,而且本传此事之下即是杜预上表启请伐吴之事,故只可能发生在天纪二年或天纪三年,即咸宁四年十二月,或咸宁五年。笔者认为此事发生于咸宁四年十二月的可能性更大。之所以排除咸宁五年的可能性,是因为《续后汉书》在此事后即录天纪三年之事,所录事件全取《三国志・孙传》,唯个别文辞有异而已,可以看出郝经并不认为杜预袭张***之事发生在天纪三年。故笔者认为将此事定在咸宁四年十二月为宜。

注释:

① 参看《晋书》卷三《武帝纪》、卷三十四《羊祜传》、卷三十五

《裴秀传》附裴楷传、卷三十九《荀勖传》、清万斯同《晋将相大臣年表》。

② 《晋书》卷三十六《卫传》:“事平,朝议封。……除使持节、都督关中诸***事、镇西将***。”

③ 此诏书《资治通鉴》卷七十九亦系在泰始七年,而严可均《全晋文》卷六《遣石鉴归田诏》下却注“太康初”,大谬。

参考文献:

[1] 陆侃如. 中古文学系年[M]. 北京: 人民文学出版社, 1985.

[2] 房玄龄等. 晋书[M]. 北京: 中华书局, 1974.

[3] 吴士鉴, 刘承干. 晋书注[M]. 民国嘉业堂刻本.

[4] 严可均. 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M]. 北京: 中华书局, 1958.

[5] 曹道衡, 沈玉成.中古文学史料丛考[M]. 北京: 中华书局, 2003.

[6] 杜佑. 通典[M].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03册, 台北: 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本, 1986.

[7] 司马光撰. 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M]. 北京: 中华书局, 2011.

[8] 陈寿撰. 裴松之注. 三国志[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2.

[9] 万斯同. 晋方镇年表[M]. 二十五史补编, 上海: 开明书店, 民国二十五年至二十六年.

大年三十作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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