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一的日记篇1
小学生关于五一的优秀日记范文一五月一日星期一,我和妈妈到淮北相山去玩。
我们在等车,过了一会,一辆客车来了,写的是涡阳到淮北的车,我们就上车了,在车上豪门,喘不过气,又想上外面呼吸新鲜空气,过了两个多小时,就到淮北了,我们走了一段路,就到了山下,我问妈妈:“什么时候才去上山?”妈妈说“到中午”到了中午,吃了饭我们就去上山了。山陡峭陡峭的,一不小心就摔跤,我说“妈妈,这山怎么这么陡?”妈妈说“山怎么能不陡峭呢?要是不陡峭,怎么叫山呢?”
我看了下面都很小,我很害怕,妈妈说“不用怕,要有勇气,就快到了。”
过了一会,终于到山顶了,从山顶向下看,好高啊!我们在山上玩了一会,就回家了。
淮北真好玩啊!
小学生关于五一的优秀日记范文二这个五一,我受到了陆续的邀请,邀请我去她们家住一个晚上,我自然是非常高兴加开心啦!不过,我还要问爸爸和妈妈,到了家,爸爸和妈妈也知道了这件事,都说可以,因为这是我第一次去别人的家里住呀!
到了陆续家的别墅已经是下午了,啊啊啊!这真的是超豪华啊!三层,十多个房间,看完了几集电视之后,我们出去骑了一下单车,到了五点多的时候,我们开始打乒乓球了(在家里),打完了乒乓球之后,我们去溜奥斯卡了,奥斯卡想要吃的时候还会卖萌呢!吃完晚饭,我们又看了三部恐怖片《怒海狂鲨》、《食人兽》和《雷霆蜥蜴》。
看完后,我们该睡觉了,洗完澡,我们聊了会儿天,又玩了牌,就睡觉了。玩了一天又在同学家住了一个晚上,我开心死了,而且同学也不是别人,就是陆续!
小学生关于五一的优秀日记范文三今天是五一劳动节,爸爸带我去江南大院钓鱼。我可高兴了!刚到大街上,我就感受到了节日的欢乐气氛,只见大街上人山人海、热闹非凡。
不一会儿,爸爸开车就到了江南大院。今天钓鱼的人可真多啊!我们先到入口处借了一根鱼竿,再借鱼食。“终于可以钓鱼了!”我眉飞色舞地说。
首先,我拿起鱼钩把鱼食挂在上面,开始钓鱼啦!爸爸对我说:“钓鱼要有耐心,只要看见鱼线在往下沉,就说明鱼儿上钩了,这时候就把鱼竿往上拉。”我在心里牢牢记住了爸爸的话。
关于五一的日记篇2
纪念屈原,此说最早出自南朝梁代吴均《续齐谐记》和北周宗懔《荆楚岁时记》的记载。屈原据说,屈原于五月初五自投汨罗江,死后为蛟龙所困,世人哀之,每于此日投五色丝粽子于水中,以驱蛟龙。又传,屈原投汨罗江后,当地百姓闻讯马上划船捞救,一直行至洞庭湖,终不见屈原的尸体。那时,恰逢雨天,湖面上的小舟一起汇集在岸边的亭子旁。当人们得知是打捞贤臣屈大夫时,再次冒雨出动,争相划进茫茫的洞庭湖。为了寄托哀思,人们荡舟江河之上,此后才逐渐发展成为龙舟竞赛。看来,端午节吃粽子、赛龙舟与纪念屈原相关,有唐代文秀《端午》诗为证:“节分端午自谁言,万古传闻为屈原。堪笑楚江空渺渺,不能洗得直臣冤。”
迎涛神,此说出自东汉《曹娥碑》。曹娥是东汉上虞人,父亲溺于江中,数日不见尸体,当时孝女曹娥年仅十四岁,昼夜沿江号哭。过了十七天,在五月五日也投江,五日后抱出父尸。春秋时吴国忠臣伍子胥含冤而死之后,化为涛神,世人哀而祭之,故有端午节。
龙的节日,这种说法来自闻一多的《端午考》、和《端午的历史教育》。他认为,五月初五是古代吴越地区“龙”的部落举行***腾祭祀的日子。其主要理由是;(一)端午节两个最主要的活动吃粽子和竞渡,都与龙相关。粽子投入水里常被蛟龙所窃,而竞渡则用的是龙舟。(二)竞渡与古代吴越地方的关系尤深,况且吴越百姓还有断发纹身“以像龙子”的习俗。(三)古代五月初五日有用“五彩丝系臂”的民间风俗,这应当是“像龙子”的纹身习俗的遗迹。
恶日,在先秦时代,普遍认为五月是个毒月,五日是恶日。据《礼记》载,端午源于周代的蓄兰沐浴。《吕氏春秋》中《仲夏记》一章规定人们在五月要禁欲、斋戒。《夏小正》中记:“此日蓄药,以蠲除毒气。”《大戴礼》中记,“五月五日畜兰为沐浴”以浴驱邪认为重五是死亡之日的传说也很多。《史记·孟尝君列传》记历史上有名的孟尝君,在五月五日出生。其父要其母不要生下他,认为“五月子者,长于户齐,将不利其父母。”《风俗通》佚文,“俗说五月五日生子,男害父,女害母”。《论衡》的作者王充也记述:“讳举正月、五月子;以正月、五月子杀父与母,不得举也。” 东晋大将王镇恶五月初五生,其祖父便给他取名为“镇恶”。宋徽宗赵佶五月初五生,从小寄养在宫外。可见,古代以五月初五为恶日,是普遍现象。可见从先秦以后,此日均为不吉之日。这样,在此日插菖蒲、艾叶以驱鬼,薰苍术、白芷和喝雄黄酒以避***,就是顺理成章的事。
夏至,持这一看法的刘德谦在《“端午”始源又一说》和《中国传统节日趣谈》中,提出三个主要理由:(一)权威性的岁时著作《荆楚岁时记》并未提到五月初五日要吃粽子的节日风俗,却把吃粽子写在夏至节中。至于竟渡,隋代杜台卿所作的《玉烛宝典》把它划人夏至日的娱乐活动,可见不一定就是为了打捞投江的伟大诗人屈原。(二)端午节风俗中的一些内容,如“踏百草”、“斗百草”、“采杂药”等,实际上与屈原无关。(三)《岁时风物华纪丽》对端午节的第一个解释是:“日叶正阳,时当中即端午节正是夏季之中,故端午节又可称为天中节。由此端午节的最早起源当系夏至。兑纷出,而以纪念屈原说影响最为广泛。由于屈原的人格艺超群,人们也愿意把这一纪念日归之于他。
关于五一的日记篇3
节日名称
端午从字面上还有“端五”、“重五”、“重午”等名称。“端”古汉语有开头、初始的意思,称“端五”也就如称“初五”。《风土记》里说:“仲夏端午。端者,初也。”每月有三个五日,头一个五日就是“端五”。古人习惯把五月的前几天分别以端来称呼,元代陈元靓《岁时广记》云:“京师市尘人,以五月初一为端一,初二为端二,数以至五谓之端五。”
古人纪年通用天干地支,按地支顺序推算,农历的正月开始为寅月,按地支“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顺序推算,第五个月正是“午月”,而午时又为“阳辰”,所以端午也叫“端阳”。午,古人与“五”通用,故端午与端五同义。又因其月日数相同,人们又称端午节为“重五节”或“重午节”。
据统计,端午节的名称叫法达二十多个,如有端五节、端阳节、重五节、重午节、当五汛、天中节、夏节、五月节、菖节、蒲节、龙舟节、浴兰节、屈原日、午日节、女儿节、地腊节、诗人节、龙日、午日、灯节、五蛋节等等。
端午的多个名称叫法:
端午节“端”字有“初始”的意思,因此“端五”就是“初五”。而按照历法五月正是“午”月,因此“端五”也就渐渐演变成了“端午”。《燕京岁时记》记载:“初五为五月单五,盖“端”字之转音也。”
端阳节据《荆楚岁时记》记载,因仲夏登高,顺阳在上,五月正是仲夏,它的第一个午日正是登高顺阳天气好的日子,故称五月初五为“端阳节”。
重午节“午”,属十二地支,农历五月为午月,五、午同音,五、五相重,故端午节又名“重午节”或“重五节”,有些地方也叫“五月节”。
龙舟节赛龙舟是端午节的一项重要活动,在中国南方十分流行,尤其是广东地区,广东地区称之为扒龙船。它最早当是古越族人祭水神或龙神的一种祭祀活动,其起源有可能始于原始社会末期。赛龙舟历史悠久,已流传两千多年,是中国民间传统水上体育娱乐项目,多是在喜庆节日举行,是多人集体划桨竞赛。传出国外后,深受各国人民的喜爱并形成了
当五汛在上海部分农村,靠杭州湾北岸一带区域,如奉贤、南汇等地区,习惯上称“端五节”为“当五汛”。
天中节此名称根据阴阳术数而来。明代田汝成《西湖游览志余·卷二十·熙朝乐事》:“端午为天中节,是因为午日太阳行至中天,达到最高点,午时尤然,故称之为天中节”。日本以五月五日为“男儿节”,可能也是据天中节而来,因其认为只有男子秉承天地中通之气。
浴兰节端午时值仲夏,是皮肤病多发季节,古人以兰草汤沐浴去污为俗。汉代《大戴礼》云:“午日以兰汤沐浴”。
解粽节古人端午吃粽时,有比较各人解下粽叶的长度,长者为胜的游戏,故又有“解粽节”之称。
女儿节明沈榜《宛署杂记》:“五月女儿节,系端午索,戴艾叶、五毒灵符。宛俗自五月初一至初五日,饰小闺女,尽态极妍。出嫁女亦各归宁,因呼为女儿节。”
端礼节在湘南地区沿古俗,于在在夏日来临之时的“五月初五”,在门上挂艾叶,用艾叶洗澡驱蚊的一个洗礼。人们认为经过洗礼,可以驱走疟疾,能够安全的渡过这个夏日多蚊的季节。
菖蒲节端午节除是古代***腾祭祀节外亦是“祛病防***"的节日。古人认为“重午”是犯禁忌的日子,此时五毒尽出,因此端午风俗多为驱邪避毒,如在门上悬挂菖蒲、艾叶等,故端午节也称“菖蒲节”。
起源考证
考古研究
“端午”一词最早出现于西晋名臣周处的《风土记》,该文献成了现代人们查考端午节等传统节日习俗的重要参考。端午节起源于何时──长期以来众说纷纭,说法不一,争论不休。关于端午节起源的主要观点有四种:
流传甚广的“历史人物纪念”观点,依据南朝梁人吴均的《续齐谐记》及宗檩《荆楚岁时记》,认为端午节起源于纪念屈原。还有认为是纪念伍子胥、纪念曹娥等。
闻一多先生认为端午节是古百越族举行龙***腾崇拜活动的节日,他在《端午考》及《端午节的历史教育》(见《闻一多全集》)两篇论文中详细论证了他的观点。
认为端午节起源于恶日(见张心勤《端午节非因屈原考》)。
说端午节源于夏至(详见刘德谦《“端午”始源又一说》)。
据考证,端午的"龙舟竞渡"习俗,早在屈原之前已经存在。古代南方百越的吴越一带于春秋之前就有在农历五月初五以龙舟竞渡形式举行部落***腾祭祀的习俗。即使在屈原本人的诗作中,也可以反映出当时竞渡的风俗来,如《楚辞˙涉江》中就有:“乘舲船余上沅兮,齐吴榜以击汰。船容与而不进兮,淹回水而凝滞。朝发枉渚兮,夕宿辰阳。”屈原所乘的这种狭长而轻小的舲船实质上也就是当时一种竞度所用的船。
近代大量出土文物和考古研究证实:长江中下游广大地区,在新石器时代,有一种几何印纹陶为特征的文化遗存。该遗存的族属,据专家推断是古代百越地区一个崇拜龙的***腾的部族——史称古越族。出土陶器上的纹饰和历史传说示明,他们有"断发文身"的习俗,生活于水乡,自比是龙的子孙。其生产工具大量的还是石器,也有铲、凿等小件的青铜器,作为生活用品的坛坛罐罐中,烧煮食物的印纹陶鼎是他们所特有的,是他们族群的标志之一。上海县马桥公社俞塘村的一片古海滩上,原住着一群古越族先民。专家推测,最早是古越祖先将部落***腾绘制在独木舟上,又划着这种舟去探亲访友,有时大家遇到一起,便会趁兴比赛谁划得快。随着龙神观念逐渐成为炎黄子孙共同的意识后,***腾舟也就演变成了各式各样的龙舟,并从中产生出竞渡的游艺形式,此后渐渐形成为中国各地的传统风俗。
闻一多先生在《端午考》与《端午的历史教育》论文中考证认为:古代的百越民族是以龙为***腾的,为表示他们是“龙子”的身分,藉以巩固本身的被保护权。端午节两个最主要的活动吃粽子和竞渡,都与龙相关。粽子投入江河水里祭祀龙神,而竞渡则用的是龙舟。他们不仅有“断发纹身”以“像龙子”的习俗,而且每年在五月五日这一天,举行一次盛大的***腾祭;其中有一项活动便是在急鼓声中刻画成龙形的独木舟,在水面上作竞渡的游戏,绘***腾神,也给自己取乐。这便是龙舟竞渡习俗的由来。
考古研究的发展和发掘的大量出土文物证实,闻一多先生的考证是科学的。中国的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一样,同是中华民族古老文化的发源地。从发掘的原始文化遗存和历史传说结合起来看,中国长江以南曾居住着一个龙的***腾族群,即古百越族。直到秦汉时代尚有百越人,端午节就是他们创立用于祭龙祖的节日。
据《汉书》记载:“越人常在水中,故断其发、文其身,以象龙子,故不见伤害也。”又有《淮南子》记载:“越人以箴刺皮为龙文,所以为尊荣也。”这两则文献,都记载了古越人有“文身象龙”的习惯,其实即是古越人对龙***腾的崇拜。
端午龙舟竞渡之俗起源于南方沿海一带,把农历五月五日视为“恶月恶日”起于北方,注入夏季时令“祛病防***"风尚,附会以纪念屈原跳江自尽而最后形成端午节传统风俗。端午节风俗形成可以说是南北风俗融合的产物,随着历史发展又注入新的内容。
纪念说质疑
关于端午节的由来,说法甚多,诸如:“纪念屈原说,纪念伍子胥说,纪念曹娥说;起于三代夏至节说,恶月恶日驱避说”等等。南北朝时代,南朝梁人宗懔在《荆楚岁时记》中方记载了端午节纪念屈原说,梁人吴均《续齐谐记》也有类似记载。值得注意的是端午节划船比赛,在纪念屈原前该活动早已出现。而在东吴,是纪念伍子胥与屈原无关;《越地传》又说竞渡源于勾践操练水***;显然,端午竞渡之俗因地域不同而所纪念人物说法不同。
对于诸“历史人物纪念说”,学术界大都认为是后世牵强附会之辞,难以置信。尤其是可疑的“屈原”,闻一多认为把屈原和端午节捆绑在一起,是南朝梁吴均《续齐谐记》中才出现的,而端午节很早以前便已存在。学者胡适一直怀疑是否真的有屈原这么一个人,因为在司马迁的《屈原列传》之前,史书上没有关于屈原的记载。在司马迁前至战国屈原所在时期百几年这段时间里对屈原的记载是空白的,屈原是在司马迁的《屈原列传》才首次出现,如果真的有屈原这么一个响亮人物,史书上不该空缺的,司马迁有可能道听途说写了个《屈原列传》。把屈原和端午节捆绑在一起是在南朝的文献,而南朝离屈原跳江自尽间隔了七百多年。
在《续齐谐记》记述中,屈原抱石自投汨罗江爱国的时间是公元前278年前后,爱国地点和目标是楚国,当时秦国负责扮演的是侵略者的角色。且不讨论历史上是否真的有屈原这么一个人,如果屈原真爱国那可上前线英勇杀敌去,跑到江边去进行“爱国自杀”,这种爱国方法特另类。假如屈原真的是爱国,那他爱的只是他的楚国,此后东亚大陆的这块土地上出现了很多个国家,祖国也换了一次又一次。属于当时楚国的后裔吃粽子纪念屈原是有道理的,但是当时的秦、齐、燕、赵、魏、韩这六个外国以及百越的后裔,吃粽子纪念屈原属于莫名其妙了。
关于五一的日记篇4
[关键词]岁时节令;唐代;长江中上游
岁时节令作为民众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着人们的衣食住行、人际交往、人生礼仪、家族生活、闲暇娱乐、民间信仰等多方面的内容。它所体现出的民众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当时人们的行为方式。因此,岁时节令作为民俗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很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元旦节
“元旦”即每年的正月初一,作为一年之始,非常隆重,持续数日之久。新岁之首,万物复生,人们认为此时是“人道报本返始之始”,对祖先祭祀十分看重,或行家祭,或行墓祭。拜祭祖先的过程,这就是家族人伦关系维系强化的过程,元旦在当时的长江流域民间备受重视,人们燃放爆竹驱邪恶。荆楚地区元旦大致有以下较有特色的活动。一是爆竹驱邪和门神逐鬼。据《荆楚岁时记》载:
正月一日,是三元之日也。《春秋》谓之端日。鸡鸣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避山臊恶鬼。
相传“山臊”是一种四角怪兽,每隔365天就跑出来伤害人畜,但它怕光亮、红色和爆炸声,所以每到这天,家家户户都争相燃放爆竹,来吓退山臊和恶鬼。为了祈求平安,人们在门户贴门神或插桃符来驱逐鬼怪。《荆楚岁时记》又云:“帖画鸡户上,悬苇索于其上,插桃符其傍,百鬼畏之。”ⅲ(第26页)后世之“桃符”驱鬼的民俗当由此而来。二是祈求吉祥。元旦通常是从除夕之夜子时算起的,方志记载人们在元旦开始活动的时间,一般写作“晨起”、“五鼓初”、“早起”、“鸡鸣起”、“夙兴”、“五鼓后”等,多是五更起来,然后准备一系列的活动。三是互相祝贺新年。《荆楚岁时记》载:“长幼悉正衣冠,以次拜贺。”拜年,是元旦的一项重要事项。人们拜祭祖先后,全家长幼依次拜长辈,此今也如此。四是饮椒柏酒,喝桃汤。《荆楚岁时记》又载:
(正月一日)进椒泊酒,饮桃汤。进屠苏酒,胶牙饧。下五辛盘。
据此,当时荆楚一带已形成一系列以除***、延寿为目的饮食习俗,主要为饮椒柏酒、屠苏酒、桃汤、吃五辛盘、胶牙饧等。据说“屠苏”是一种药剂,《天中记》卷4“屠苏条”引《岁华记丽》云:
屠苏乃草庵之名。有人居草庵之中,每岁除夕遗闾里一药贴,令囊浸井中,至元日取水,置于酒尊,合家饮之,不病瘟***。今人有得其方,而不识其名,但名屠苏而已。
显然,最早的屠苏酒是预防瘟***的一种中药配剂,在元旦取浸过屠苏药剂的井水饮用,含有新水崇拜的意味。晋人葛洪曾用细辛、干姜等泡制屠苏酒,还演化为用一些中药来泡制酒,以起治病、防病的作用。吃五辛盘也是为了健身,魏晋时将大蒜、小蒜、韭菜、芸苔、胡荽称为五辛,在元旦时,人们将这五种辛香之物拼在一起吃,意在散发五脏之气。明代朱义《普济方》卷151引唐人孙思邈《食忌》中说:“正月之节,食五辛以避疠气。”按现代科学观点,元旦之际,寒尽春来,正是易患感冒的时候。用五辛来疏通脏气,发散表汗,对于预防瘟***流感,无疑具有一定的作用。吃五辛盘反映了长江流域的先民把新年健康的追求,寄托在元旦这一天。五辛盘是后世春盘、春饼的雏形,唐时,人们对五辛盘做了改进,增加了一些时令蔬菜,汇为一盘,号为春盘,取其生发迎春之义,在元旦至立春期间食之。明代彭大翼《山堂肆考》卷8“荐生菜”条引唐《四时宝鉴》中言:“立春日荐春饼生菜,号春盘。”随着时间的推移,春盘、春饼、春卷的名称相继更新,其制作也越来越精美了。
元旦中还有一些固定的食物,也多寓吉祥之意,以表达人们对新年美好生活的向往,如饺子、年糕等。据《酉阳杂俎前集》载有所谓“汤中牢丸”。这里所说的“牢丸”恐即当时人们吃的“水饺”之类。
二、上元节
所谓“上元”即正月十五。古代称夜为“宵”,故此日之夜称之“元宵”。我们知道,正月十五、七月十五、十月十五分别为春季、冬季的第一个月圆之夜,故又有“三元”之称。即所谓上元、中元、下元。正月十五为上元,有张灯结彩之俗,故又名之为“灯节”。《册府元龟》卷53《帝王部·尚黄老一》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十月敕:
道家三元诚有科诫。……自今以后,两京及天下诸州每年正月、七月、十月元日起,十三至十五兼宜禁断(宰杀渔猎)。
另据《旧唐书》卷18上《武宗纪》会昌四年(844年)正月敕:“仍准开元二十二年敕,三元日各断三日,余日不禁。”知唐尊道家“三元日”已成惯例,有“断屠”之举。就“上元”节即元宵节而言,隋唐间人们的庆贺活动实已超过了宗教的范围。元宵节的节俗活动首先是观灯。《隋书》卷15《音乐下》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年)条***:
每岁正月,万国来朝,留至十五日,于端门外,建国门内,绵亘八里,列为戏场。百官起棚夹路,从昏达旦,以纵观之。至晦而罢。
同卷下文又云,此种为庆贺节日的“百戏”,规模惊人,所谓“金石匏革之声,闻数十里外”,各类演奏乐工达18000人,“大放炬火,光烛天地,百戏之盛,振古无比,自是每年以为常焉”。这是有关元宵节或以“百戏”歌舞,或以“炬火”等大加庆贺的较早记载,所说当然是京师一带,但在各地似同样存在。唐长江流域民间亦有上元日张灯以贺的习俗。据《全唐诗》段成式《观山灯献徐尚书》诗序称:
(襄阳)上元日,百姓请事山灯……亦天下一绝也。又《全唐诗》熊孺登《正月十五日江陵过夜》诗曰“楚郭明灯几处张”。李郢诗中也提到上元日“恋别山灯忆水灯,山光水焰百千层”。所写均为元宵灯节盛况。其次,元宵节的节俗活动之一为迎“紫姑”。《荆楚岁时记》载:“其夕,迎紫姑,以卜将来蚕事,并占众事。”)紫姑,何许人也,荆楚民众为什么要在正月十五日晚迎紫姑神,这里似语焉不详。但据隋人杜公赡为该书所作之注可知一二。公赡在为《荆楚岁时记》作注时曾援引刘敬叔《异苑》中有关紫姑的佚闻:
紫姑本人家妾,为大妇所妒,正月十日感激而死,故世人作其形迎之。咒云:“子胥不在,曹夫人已行,小姑可出。”于厕边或猪栏边迎之,捉之觉重,是神来也。平昌孟氏尝以此日迎之,遂穿屋而去。自尔,着以败衣,益为此也。据此,知“紫姑”原是一个受***而早逝的劳苦妇女,人们视之为“厕神”,在其亡日“迎之”,这一方面是给不幸者的亡灵以慰藉,另一方面是借此机会就年成、婚姻大事卜问神灵,以祈平安和丰年。《荆楚岁时记》又载:
正月十五日,作豆糜,加油膏其上,以祠门户。先以杨枝插门,随杨枝所指,仍以酒脯饮食及豆粥插箸而祭之。
知元宵节以豆粥祭门户和迎紫姑都是为了祝愿桑蚕丰收。宗懔记述荆楚民众迎紫姑神、占卜农桑的风俗,既从一个侧面表现了广大民众对年成和富裕生活的祈望,也反映出农妇们对紫姑的敬仰和笃信。
有关唐代上元日的食俗记载不甚明确。似乎当时尚无元宵节吃“汤圆”之俗。我们知道,六朝时荆楚之地的人们习于此日喝一种豆制品。上揭《荆楚岁时记》云:“正月十五日,作豆糜。”所谓“豆糜”或即豆粥之类。
而在当时的巴蜀一带,人们喜食一种粉果和焦健,焦健似是一种油炸的带馅的面点。据《太平广记》卷234"尚食令”条引《卢氏杂说》载一尚食局之造健子能手曾表演过此类制作方法,称此油炸之面点“其味脆美,不可名状”。知此期长江上、中游之间在元宵节的饮食民俗上也是不尽相同的。
三、寒食与清明节
寒食与清明是农历三月的两个节日。寒食与清明时间相近,庆祝活动也颇近似,此将二者合并起来加以讨论。
寒食节禁火,相传始于先秦时晋文公与介子推的故事。至迟在魏晋时期,长江流域的荆楚地区已盛行寒食节。据《荆楚岁时记》载:
去冬一百五日,即有疾风甚雨,谓之寒食。禁火三日,造饧大麦粥。据历合在清明前二日,亦有去冬至一百六日者。
知寒食禁火在六朝时乃至以前已成风俗。至唐,长江流域更广泛存在此俗。《全唐诗》孟云卿《寒食》云:“二月江南花满枝,他乡寒食远堪悲,贫居往往无烟火,不独明朝为子推。”从此诗看,江南贫民“往往无烟火”,似乎并非是因寒食禁火之故。
有资料表明,唐代长江流域清明节与寒食节已融为一体,体现出综合性的节日特征,其主要的习俗约有以下数端。首先为扫墓。寒食扫墓历史悠久,但唐玄宗以前似一度禁止,可能是制止民间上墓时纵乐的行为。《唐会要》卷23《寒食拜扫》录玄宗开元二十年(732年)敕有云:
寒食上墓,礼经无文。近世相传,浸以成俗……宜许上墓,用拜扫礼……不得作乐,仍编入礼典,永为例程。
朝廷允许“寒食上墓”,但不得“作乐”,想必此后寒食扫墓得成为“例程”。日僧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3会昌二年(842年)二月条记:“寒食节。前后一日,都三日暇,家家拜墓。”又《大唐六典》卷6都官郎中员外郎条:“宦户、奴婢,元日、冬至、寒食放三日假。”知唐代寒食日不仅官民有假,而且官户、奴婢等官贱民也有假日。寒食之俗王建《寒食行》诗说得十分具体,诗称:
寒食家家出古城,老人看屋少年行,……牧童骑牛下冢来,畏有家人来洒扫……三日无火烧纸钱,纸钱那得到黄泉,但看垄上无新土,此中白骨应无主。
当时长江流域乡村民间寒食的节日情况如何呢?《全唐诗》徐凝《嘉兴寒食》诗云:
嘉兴郭里逢寒食,落日家家拜扫回,唯有县前苏小小,无人送与纸钱来。嘉兴唐时属苏州,地处长江下游。但“家家拜扫”、为逝去的亲人送纸钱之俗当不仅限于此地。《全唐诗》所录宋之问《寒食江州满塘驿》、《途中寒食题黄梅临江驿寄崔融》、张说《襄阳路逢寒食》、窦常《之任武陵寒食日途次松滋渡先寄刘员外禹锡》、窦巩《襄阳寒食寄宇文籍》、杜甫《寒食》、《清明二首》、刘禹锡《酬窦员外使君寒食日途次松滋渡先寄示四韵》(卷361)、于鹄《襄阳寒食》以及王建《江陵使至汝州》等均言及长江上中游一带的寒食或清明节。
如上揭刘禹锡诗云“楚乡寒食橘花时,野渡临风驻彩旗”;张说《襄阳路逢寒食》诗言“去年寒食洞庭波,今年寒食襄阳路”;王建《江陵使至汝州》诗云“回看巴路在云间,寒食离家麦熟还”。知寒食、清明节日在广大的长江上中游地区普遍存在。其次为“踏青”。清明正值春光明媚,是踏青的好时节。长江流域各地多有此举。《全唐诗》来鹄《清明日与友人游玉粒塘庄》诗曰:
几宿春山逐陆耶,清明时节好风光……醉踏残花屐齿香。风急岭云飘迥野,雨馀田水落万塘。不堪吟罢东回首,满耳蛙声正夕阳。
来鹄,为晚唐著名诗人,曾长期游历于长江流域诸州郡,留下不少有关荆楚风俗的诗篇,如《鄂渚除夜书怀》、《鄂渚清明日与乡友登头陀山》、《洞庭隐》等。前述其《清明日》诗未言作于何地,从其游历所及和诗中所提到的“岭云”、“万塘”等判断,应在江南。知在当时,江南一带民间在清明节前后踏青之俗与北方并无大别。其三为文体活动。唐代寒食、清明节盛行各种文体活动,甚至出现了“五人为火’,的戏班子。据《酉阳杂俎续集》卷3载:“(满川等)五人为火……监***院宴,满川等为戏,以求衣粮,少师李相怒,各杖十五,递出界。”这种演艺活动当即民间艺人利用此节日以谋生即所谓“以求衣粮”的一种手段。
此外,本区的巴蜀一带还有一种称之为“蹙融”的棋类游戏。据《资暇集》卷中载:“今有弈局,取一道人行五棋,谓之蹙融。”又据《酉阳杂俎续集》卷4载:“小戏中,于奕局为一枰,各布五子角迟速,名蹙融。”当然,这两种棋类,今已失传,其棋盘及着法已不可考。
此外,唐荆楚地区在寒食、清明节还流行斗鸡、打秋千和施钩等游戏。具见《荆楚岁时记》,。角抵这一节日体育运动在荆楚地区也可看到。据《酉阳杂俎续集》卷4载:“荆州百姓郝惟谅,性粗率,勇于私斗。武宗会昌二年(842年)寒食日,与其徒游于郊外,蹴鞠、角力。”不知这种“蹴鞠、角力”在本区是否已成风俗。
当时寒食节之食俗似主要有饧大麦粥。前引《荆楚岁时记》云:“(寒食节)禁火三日,造饧大麦粥。”从其制法看,可能是将大麦熬成麦浆,煮熟后再将捣碎的杏仁拌入,冷凝后切成块状,食时浇上糖稀,如《玉烛宝典》卷2云:“今世悉作大麦粥,研杏仁为酪,别者一锡(疑为“饧”字)沃之也。”此或许即后世所说之“麦糕”,其中的原料大麦改以粳米代替。
四、端午节
五月初五是端午节,又称端五、端阳、重午、天中节。端午是长江流域荆楚地区除春节外最隆重的节日之一。
历史上的荆楚文化区一直是介于北方诸文化区和南方吴越、巴蜀等文化区之间的一个中间型文化区,这种特殊的地理位置有利于兼收并蓄多种文化因素包括风俗习尚,并通过为历史传说人物立祠奉享,或围绕一个传统的小型节会活动聚会多种习俗因子等途径,渲染、升华和组合出一个又一个大规模的节庆来。端午节的形成途径便是这样。
我们认为,端午节的由来,大体是荆楚之地的人们将中原民族以祈雨拜龙为主要内容的夏至节和南方水居民族传承已久的龙舟竞渡风俗,以及先秦楚人口角黍类熟食投獬豸神兽的习俗,纳为五月五日(或五月十五日)吊享屈原的节日活动内容,并赋予竞渡活动以拯救屈原和为屈原招魂的新的涵义。
端午的节俗很多,各地也不尽一致,以荆楚地区而言,则主要有几种习俗。
一是所谓“龙舟竞渡”。《荆楚岁时记》云:“五月五日竞渡,俗为屈原投汩罗日,伤其死,故并命舟楫以拯之,舸舟取其轻利,谓下之凫,一自以为水***,一自以为水马,州将及土人悉临水而观之。”《隋书·地理志下》也说:“屈原以五月望日赴汨罗,土人追至洞庭不见,湖大船小,莫得济者,乃歌曰:‘何由得渡湖?’因而鼓棹争归,竟会亭上,习以相传,为竞渡之戏。其迅楫齐驰,棹歌乱响,喧振水陆,观者如云。诸郡率然,而南郡、襄阳尤甚。”《隋唐嘉话》卷下也说“俗五月五日为竞渡戏,自襄州已南,所向相传云:屈原初沉江之时,其乡人乘舟求之,意急而争前。后因为此戏”。
我们注意到,唐代长江流域赛龙舟一般是由水乡人民自发进行的。元稹的《竞舟》诗描写了民间竞渡风俗和竞渡之前的准备工作。诗中写道:
楚俗不爱力,费力为竞舟。买舟俟一竞,竞敛贫者赇。年年四五月,蚕实麦小秋。积水堰堤坏,拔秧蒲稗稠。此时集丁壮,习竞南亩头。朝饮村社酒,暮椎邻舍牛。祭船如祭祖,习竞如习仇。连延数十日,作业不复忧。君侯馔良吉,会客陈膳羞。画蠲来四合,大竞长江流。建标明取舍,胜负死生求。一时欢呼罢,三月农事休。
这首诗虽然是以讽喻的手法,告诫人们不要为竞渡而妨农害时,但它给我们留下了很珍贵的江南水乡竞渡的民俗史料。
端午节的食品之一是精制“角黍”。这是荆楚地区普遍盛行的一种风俗,其意在祭奠屈原。对此,梁吴均《续齐谐记》言之甚明,称:
屈原五月五日投汨罗而死,楚人哀之,每至此日竹筒贮米,投水祭之。汉建武中,长沙欧回,白日忽见一人,自称三闾大夫,谓曰:“君当见祭,甚善。但常所遗,苦蛟龙所窃,今若有惠,
可以楝树叶塞其上,以五彩丝缚之。此二物蛟龙所惮也。”回依其言。世人作粽并带五色丝及楝叶,皆汨罗之遗风也。
吴均这里讲述了筒粽改楝叶粽的由来和投粽于水的目的。那么,粽子为什么又称作“角黍”呢”,据陈元靓《岁时广记》卷21“裹黏米”条引《岁时杂记》说:“端午因古人筒米,而以菰叶裹黏米,名日角黍相遗,俗作粽。或加之以枣,或以糖,近年又加松粟、胡桃、姜桂、麝香之类,近代多烧艾灰淋汁煮之,其色如金。古词云:‘角黍包金,香蒲切玉’。”这种粽子的由来或称谓可参李时珍《本草纲目》卷25《谷部四·粽》(第78页),无须详说。
有资料表明,荆楚地区端午精制的粽子除了投入水中以祭奠屈原外,还有其它用途,诸如节日自食,馈赠亲朋,祭祀祖先,小儿佩戴避邪和送斋僧道等。这似乎从一个侧面又证实民间信仰的多功能的特色。
端午时期的又一民俗活动是采药、悬艾和饮菖蒲、雄黄酒。悬艾之习在荆楚地区较为普遍,《荆楚岁时记》云:“五月五日,……采艾以为人,悬门户上,以禳毒气。”又云:“以五彩丝系臂,名日辟兵,令人不病瘟。”有资料表明,这种习俗以后仍存在。唐代虽缺乏此类记载,但结合以后的事例,可以判断其是早有渊源的。
我们认为,端午节俗体现了唐人的民俗观念及对时间的理解。端午的节俗很多,无论是悬艾、佩彩丝、食粽,还是竞渡、采药,都脱离不了其避灾除祸的原始意义。
五、中秋节
八月十五日正值三秋各半之时,故称“中秋”。中古时期民间逐渐形成一以赏月、拜月以及后世吃月饼等为主要内容的节日。唐代诗人欧阳詹《玩月诗序》日:
八月于秋,季始孟终,十五于夜,又月之中,稽于天道,则寒暑均,取于月数,则蟾兔圆。况埃盖不流,大空悠悠,婵娟裴回,桂华上浮,升东林,入西楼,肌骨与之疏凉,神气与之清冷。
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有关月亮的记述甚多,以嫦娥奔月的故事最为著名。月亮神话传说在民间演变为中秋赏月之俗。不过这种风俗在唐以后南北地域内均普遍存在,这里可略而不论。
六、重阳节
“重阳节”即夏历的九月九日。《易经》将九定为阳数,两九相重故称“重九”,又因日月逢九,两九相重,故称“重阳”。民间于是日久有庆贺之俗。主要活动有登高、佩插茱萸、赏菊、食糕等。
登高之俗始于西汉。
佩插茱萸作为重阳节的另一项重要习俗也早见于汉代,知六朝江南多处有此俗。
至唐代,此风更盛。王维《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早脍炙人口,所说正是重阳登高、插茱萸事。而唐代帝王们在重阳节既要登高游宴,又要赏菊赋诗,还想射箭游猎,很显然一天时间是不够用的。因此重阳节不是一天,而是两天或三天。重九后一日宴赏,号“小重阳”。李白居湖北安陆时作《九月十日即事》诗曰:“昨日登高罢,今朝更举觞,菊花何太苦,遭此两重阳。”正谓此。《御定佩文斋广群方谱》卷5“登高条”引孙思邈《千金方·月令》,视重阳登高为一项重要活动,称:
重阳日,必以肴酒登高远眺,为时宴之游赏,以畅秋志。酒必采茱萸、甘菊以泛之,既醉而归。
参据王维《奉和重阳节上寿应制》、王缙《九日作》、李欣《九月九日刘十八东堂集》、皇甫冉《重阳酬李观》诗可知唐代重阳前后登高、佩茱萸,饮菊花酒之风是十分普遍的。如王维《九日作》云:“今日登高樽酒里,不知能有菊花无。”李欣《九月九日刘十八东堂集》:“风俗尚九日,此情安可忘,菊花辟恶酒,汤饼茱萸香。”均可见唐人几乎是无菊无酒不重阳。
七、除夕节
除夕作为一岁的最后一日,也是新年的前一日,是世俗间相沿已久的重要节日,除旧迎新是除夕节的主旨。除夕有一系列的节俗活动。可简述如下。
首先除夕要更换桃符、春联、门神,并有一些其它门饰。应劭《风俗通义·祀典》引《黄帝书》称有神仙兄弟二人,一名神荼,一名郁垒,居于风景秀丽的度朔山下,他们把祸害人间的恶鬼都用苇索捆起来让虎吃掉。这个传说恐在当时广泛流行于民间。因此为防止恶鬼进家,削桃木梗制成神荼、郁垒两人形象,立于门上。于是便产生了中国门神的雏形。至魏晋南北朝,时人认为刻木为人形太麻烦,于是削成一块桃木板写上神荼、郁垒两人的名字。把这块桃木板挂在门上,称之为“仙本”或“桃符”。此已见前引《荆楚岁时记》。宋人王安石《元旦》诗所写:“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门万户疃疃日,总把新桃换旧符。”这里的“新桃”和“旧符”,都是指辟鬼祛邪的“桃符”。与此相关联的是举行驱鬼除瘟***的仪式——逐傩。关于逐傩,前文已述。此再略加补充。《太平御览》卷17引《荆楚岁时记》云:“卒岁大傩,殴除辟厉……桃弧棘矢,所发无臬,飞碟雨散,则瘴必毙。”据《酉阳杂俎续集》卷4《贬误》载“俗好于门上画虎头,书渐字,谓阴刀鬼名,可息疟疠也。予读《汉旧仪》,说傩逐***鬼,又立桃人、苇索、沧耳、虎等,渐为合沧耳也。”前为六朝时事,后者为唐代。宋代及以后亦然。
关于五一的日记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管理局、县工商行***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或者地方人民***府授权的本级人民***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五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八章登记程序
第五十一条 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五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十八条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
第九章年度检验
第五十九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六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第十章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六十六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七条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八十三条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五条 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许可目录并公布。
关于五一的日记篇6
元宵节一般是农历正月十五日。但每年的阳历时间是不同的,今年对的元宵节就在2月26日,星期五,是上班的日子,没有假放。今天给大家整理了为什么元宵节不属于法定节假日_元宵节不放假的原因供大家参考,我们共同阅读吧!
为什么元宵节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元宵节是重要的民族传统节日,有一部分意见建议将其也设立为国家法定节日,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考虑到目前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不宜再增加,而元宵节距离春节较近,中秋节虽然也与国庆节相邻,但相比之下中秋节影响更大,因此此次暂不将元宵节增设为法定假日。
元宵节背后发展史元宵节之称始于唐代,宋以后沿用不改。作为中国传统节日之一,元宵节最晚在唐代已经成为国家的法定节日。节日研究,最能发现中国文化源远流长的特性,探索任何节日的来龙去脉,都会感到源头如迷雾深锁。而元宵节,又为中国文化之源远流长提供了一个新的证明。
一 多重渊源
最早记录元宵节内容的书籍是《荆楚岁时记》,作者宗懔,时间是555年。隋朝杜公瞻为《荆楚岁时记》作注,杜公瞻侄子杜台卿作《玉烛宝典》十二卷,保存了这些文字。
先看《荆楚岁时记》关于正月十五的记述:
正月十五日,作豆糜,加油膏其上,以祠门户。其夕,迎紫姑,以卜将来蚕桑,并占众事。
所记正月十五,分白天夜晚两个时段,所从事的活动不同,白天“祠门户”,晚上“迎紫姑”。从《荆楚岁时记》的记述看,当时节日活动,分白天、夜晚两个时段,白天“祠门户”,晚上“迎紫姑”。元宵节给后人印象更突出的是晚上的庆祝,但从《荆楚岁时记》中,还看不到类似的行动。迎紫姑,似乎是静悄悄的活动,看不到后来那样的灯火辉煌。
到了唐初,根据《艺文类聚》的记述,开始出现了夜晚观灯的内容。为什么会有“观灯”,后来的人们已经失去记忆,推测这一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一说是来自汉代的“太一”祭祀,一说来自西域的佛教燃灯。后者,经常引用的经典是唐玄奘的《大唐西域记》。
元宵观灯的习俗来源,已经不能清楚说明,但隋炀帝留下一首《正月十五日于通衢建灯夜升南楼》诗:“***天上转,梵声天上来。灯树千光照,花焰七枝开。月影凝流水,春风含夜梅。幡动黄金地,钟发琉璃台。”灯火辉煌的夜晚,建筑了专门的设备,***、梵声无疑都是佛教的意向。这说明,至少隋朝已有正月十五夜晚观灯,而隋炀帝显然是从佛教视角看待这个观灯场景的。正月十五是道教的“上元日”,《旧唐书》记载,景龙四年(710)的“上元夜,帝与皇后微行观灯”。《开元天宝遗事》也记载:“杨国忠子弟,每至上元夜,各有千炬红烛围于左右。”正月十五夜晚观灯,与道教或许也存在一定的渊源关系。
如此一来,有关元宵节的来源探讨和描述,便形成了多源说。在讨论元宵节的来源时,学者强调重点各有不同,有热衷于一元说者,推测一种最早期的可能,然后否定其他的可能性。一个具有广泛社会基础的节日,是在漫长岁月中逐渐发展起来的,而发展的动力,其实就是获得了更多的社会认同。
节日渊源的学术价值是值得重视的,即使早期的证据难以确凿,这本身就是社会习俗的特征:原来的涓涓细流早被遗忘了,当汇成大江大河时才发现探源的必要,而此时的源泉证据已经难觅踪迹。唐宋时期,所有关于元宵节的探源思考,都具有认同特征。这些探源文字,与其说是证据,不如说是同意表征。各家各派,都从自己认同的方向去探索源头,最终则形成了多元证明。探源研究当然是有价值的,虽然语焉不详,不过认同即承认,这是风俗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合法化”。
二 快速发展
元宵节最初是以地方节日的面貌呈现的。所谓节日,当然要符合岁时活动的特征,每年重复进行,内容相对稳定。南朝梁陈时期,已经存在正月十五晚“燃灯”的观灯之俗。
宋敏求所著《春明退朝录》,记载梁简文帝有《列灯赋》、陈后主有《光璧殿遥咏灯山诗》,都是上元夜的背景,唐以前岁不常设,至宋初元游观之盛,冠于前朝。由此看来,在南北朝时期,元宵节主要是南方的节日,从梁朝、陈朝皇帝都有诗歌相咏的事实来看,最高当局已经参与到元宵节之中,说明此时已经脱离了民间的性质。作为地方风俗存在的元宵节,开始的脚步已经无从寻觅。《荆楚岁时记》标志着第二阶段的开始,这个节日已经进入文献的视野。而南朝皇帝们的作品,证明节日文化正在升级发展。
与此同时,北朝的正月十五,又有什么举动呢?《隋书》卷四〇《元胄传》:“尝正月十五日,上与近臣登高,时胄下直,上令驰召之。及胄见,上谓曰:‘公与外人登高,未若就朕胜也。’赐宴极欢。”隋文帝与近臣登高,元胄没有参加,他正在“与外人登高”。皇帝特地请他来一起活动。正月十五登高,是当时比较普遍的活动。登高、宴饮,似乎是正月十五的传统内容。不过,到了开皇十七年(597),隋文帝公开禁止正月十五的节庆活动。此事发端于御史台的副长官柳彧,他认为正月十五的“都邑百姓”庆祝活动,浪费财产,败坏风俗,建议取缔。隋文帝赞成并执行。其实,当时正月十五的百姓庆祝活动,并不局限于首都,柳彧的报告就提及“外州”。
如此看来,正月十五的节日活动,在隋朝发生了巨大改变,一是内容方面,原来的登高、祭神等被戏剧汇演所替代,同时娱乐性代替了神圣性;二是规模扩大,全民性的节日氛围已经形成;三是进入长安,赢得长安百姓的欢迎。“无问贵贱,男女混杂,缁素不分”,极其准确地成为全民性的素描。这为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但是此时的元宵节还属于民间节日范围之内,即使有高官显贵参加,还没有成为***认可的国家节日。但元宵节在统一国家的首都生根开花,这是最值得重视的一个发展要素。
不久以后,当隋炀帝执掌国家的时候,元宵节获得了皇帝大力推动。隋炀帝确切恢复正月十五的庆祝活动的时间并不清楚,但是《隋书·音乐志》的记载还是十分具体生动的:
每岁正月,万国来朝,留至十五日,于端门外,建国门内,绵亘八里,列为戏场。百官起棚夹路,从昏达旦,以纵观之。至晦而罢。伎人皆衣锦绣缯彩。其歌舞者,多为妇人服,鸣环佩,饰以花毦者,殆三万人。初课京兆、河南制此衣服,而两京缯锦,为之中虚。三年,驾幸榆林,突厥启民,朝于行宫,帝又设以示之。(大业)六年,诸夷大献方物。突厥启民以下,皆国主亲来朝贺。乃于天津街盛陈百戏,自海内凡有奇伎,无不总萃。崇侈器玩,盛饰衣服,皆用珠翠金银,锦罽絺绣。其营费巨亿万。关西以安德王雄总之,东都以齐王暕总之,金石匏革之声,闻数十里外。弹弦擫管以上,一万八千人。大列炬火,光烛天地,百戏之盛,振古无比。
前文说到“每岁正月”,之后分别提及三年与六年,那么三年之前只有元年、二年,而又有“每岁”这个概念,可以认为只有从元年开始才合适。元年自然是大业元年,即605年。观察这段文字,很明显,庆祝活动明确在晚上进行,这便是“从昏达旦”。万国来朝,应该是参加元日朝会的,为什么要留至十五日,似乎就是为了继续参加元宵的庆祝活动,“至晦而罢”,竟然进行了半月。
不仅如此,所记大业六年“突厥启民以下,皆国主亲来朝贺。乃于天津街盛陈百戏,自海内凡有奇伎,无不总萃”。结合《炀帝本纪》,我们发现,竟然也是正月十五的故事:
六年春正月……丁丑(十五日),角抵大戏于端门街,天下奇伎异艺毕集,终月而罢。帝数微服往观之。
又是一次连续半月的庆祝活动。如果仅仅是外交作秀,实在无法想象,一定有民间力量参与其中,或者是借助长安已经日益成熟的节日庆祝实现一定的外交目的。史书强调隋炀帝的外交作秀,用意在于批判。其实,从节日的发展来看,正是这个时期,元宵节进入了成熟期。
如此,元宵节就从一个地方性、民间性的节日提升到了国家节日的高度。“自是每年以为常焉”,是一个很重要的过程。
从隋炀帝开始,元宵节的国家化正式起步,待到最后完成,还有一段路要走,直到唐玄宗时代来临。南北朝时期元宵节作为民间节日已经存在,在南朝甚至皇帝也参与其中。隋朝文帝时期,元宵节在长安已经拥有良好基础,并且发生明显的变化。文帝时虽然小有挫折,但到炀帝时期则获得巨大发展,而在统一国家首都的发展,为进一步的律令化打下深厚基础。
唐代皇帝似乎格外钟情于元宵节。中宗、睿宗和玄宗都是其中的代表。《大唐新语》是如此记载的:
神龙之际,京城正月望日,盛饰灯影之会。金吾弛禁,特许夜行。贵游戚属,及下隶工贾,无不夜游。车马骈阗,人不得顾。王主之家,马上作乐,以相夸竞。文士皆赋诗一章,以纪其事。作者数百人,唯中书侍郎苏味道、吏部员外郭利贞、殿中侍御史崔液三人为绝唱。味道诗曰:“火树银花合,星桥铁锁开。暗尘随马去,明月逐人来。游妓皆秾李,行歌尽落梅。金吾不禁夜,玉漏莫相催。”利贞曰:“九陌连灯影,千门度月华。倾城出宝骑,匝路转香车。烂熳唯愁晓,周旋不问家。更逢清管发,处处落梅花。”液曰:“今年春色胜常年,此夜风光正可怜。鳷鹊楼前新月满,凤凰台上宝灯燃。”文多不尽载。
中宗时期如此,睿宗时期也毫不逊色。《朝野佥载》记载:
睿宗先天二年(713)正月十五、十六夜,于京师安福门外作灯轮高二十丈,衣以锦绮,饰以金玉,燃五万盏灯,簇之如花树。宫女千数,衣罗绮,曳锦绣,耀珠翠,施香粉。一花冠、一巾帔皆万钱,装束一妓女皆至三百贯。妙简长安、万年少女妇千余人,衣服、花钗、媚子亦称是,于灯轮下踏歌三日夜,欢乐之极,未始有之。
这已经是十分热闹的景象了。到了玄宗时代,正月十五的活动皇帝依然兴趣盎然。《明皇杂录》载玄宗“每正月望夜,又御勤***楼,观作乐。贵臣戚里,官设看楼。夜阑,即遣宫女于楼前歌舞以娱之”。
?皇帝的热衷,最重要的意义是显示了节日的影响力,如果隋炀帝利用元宵节有加强外交工作的含义,那么到玄宗时代,更多的是与民同乐。参与节日的社会人群众多,从一般百姓到王公大臣、文人雅士、居民士女都是积极热情的投入者,而皇帝的参与,自然是顺应了民心的行动。何况,皇帝及其身边人,也有娱乐的需求与愿望,又有与民同乐的良好理由,何乐而不为。
元宵节成为国家的法定节日,就是在玄宗时期确立下来的。何以证明这便是法定假日的出现?唐代国家法定假日,有“假宁令”规定,《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员外郎”条对此有所记录,正月十五是一天假期。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把这个内容标示为“开元七年”“开元二十五年”,意为从七年到二十五年唐令都是这个内容。敦煌文书P.2504《唐天宝年代国祭、诸令式等表》,其中的假宁令内容,与《唐六典》一致,正月十五也是放假一日。敦煌文书S.6537v《大唐新定吉凶书仪》,记录了三元日的假期情况,写作“右件上中准令格各休假三日,下元日,休假一日”。这说明,天宝三载(744)的正月十四、十五、十六日燃灯放假,后来修订为正式的法律形式。这其实就是“永以为例程”的含义。根据《天圣令》,到了宋朝,正月十五放假三日。但是,就在唐玄宗时期,正月十五已经升为三天假期。由此可知,宋代的元宵三日假期,是继承唐朝的。
据《唐会要》天宝三载十一月敕:“每载依旧正月十四、十五、十六日开坊市燃灯,永为常式。”《旧唐书》记载内容基本一致,多出一个日期。玄宗于天宝三载十一月“癸丑,每载依旧取正月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开坊市门燃灯,永以为常式”。两书中都有“依旧”一词,让人感觉到此前已经是三天假期,但是没有成为“常式”,而这次从法律上确定了三日假期的地位。
唐朝的法律即律令格式。法令,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令的承认就是国家的正式承认。正月十五的节日活动,早期记忆已经十分模糊。大约在南北朝时期成为地方节日,长安的正月十五节日活动,应该是受到外地影响,就时间而论,根据隋朝柳彧的说法是“近代以来”。正月十五作为节日,来自民间与社会的推动是主要的,相对而言,朝廷与皇帝的加入是滞后的,但是他们为其作为国家节日的升级却发挥着关键作用。长安因此变得很重要,没有长安民众的欢迎,就很难获得国家主***者的关注,没有这些***治上有能量的人群的支持,就不可能国家化,不可能给予法律地位。用“令”的方式规定国家节日,节日因此成为国家行为,这既可以称作“律令化”,也可以称作“国家化”,是研究古代节日文化的重要方面。
三 社会狂欢
唐代元宵节受到更多因素的推动,尤其是朝廷和皇帝们表现出来的积极性,极大地提高了元宵节的地位,而通过唐令确定元宵节为国家节日,作为国家行为的元宵节获得了空前发展。古代中国重视法规建设,而到唐玄宗时代,制礼作乐进入高潮,从《唐六典》到《大唐开元礼》甚至包括《开元释教录》等著作都完成于开元时期,都是朝廷系统努力的结果。把传统的民间节日“律令化”,变民间传统为国家行为,也可以看作是国家引导风俗的努力,而后世对这些节日的继承证明,唐朝的制度化获得了后世的承认和继承。
就唐代的元宵节而言,已经有研究者使用狂欢来形容,其狂欢特性值得重视。狂欢的社会价值是尽情娱乐与放松,对于任何社会生活而言,作为张弛有度的一部分,狂欢节日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社会狂欢节日,需要具备几个基本要素。试述如下:
第一,全民性。对于狂欢节日而言,必须获得社会各个阶层和人群的认同,认同率越高,狂欢的社会热情越高,狂欢节越成功。隋唐以来的元宵节资料,很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至少在长安城,元宵节受到了极大欢迎。《隋书·音乐志》所载隋炀帝时的元宵节情景很宏大热烈,虽然笔法是批判的,但反映了一定实际情况。柳彧的反对报告,是更尖锐的批评,但同时也显露出当时的全民性:“尽室并孥,无问贵贱,男女混杂,缁素不分。”从整个家庭,到全社会,都热情拥抱这个盛大的娱乐节日。
唐朝继承隋朝传统,长安的元宵节继续在娱乐方向发展,而其全民性参与的特点有增无减。《大唐新语》所记与大业时期的情形没有什么不同,从王主之家(亲王公主)、贵戚之属,到“下隶工贾”,“无不夜游”,全民参与得十分充分。中宗皇帝看来是特别热衷元宵节的,他自己不仅微服出宫观灯,当夜还“放宫女数千人看灯,因此多有亡逸者”。应当是宫内之人抵挡不住节日的诱惑,皇帝皇后既然也要微服观灯,允许宫女前往观灯就成了一种临时的福利。后来,不得已只好宫中大搞活动,用以抵御宫外的诱惑。
有关元宵节的渊源,前文所述,最后形成了多元认识。所有人群都认为元宵节与自己有关,这是全民性认同的基础。这在节日实践过程中,自然有利于全民性的参与。设想,有部分社会人群认为某节日与自己无关,他们的参与热情必然会受到压制。
第二,娱乐性。娱乐作为人群生活,需要是绝对的,不论贵贱高低,凡社会人群都是一样。所以,节日必须具备娱乐性,才会获得社会各阶层和人群的欢迎与参与。从隋朝开始,元宵节的娱乐性得到极大的提升,与此同时,传统中的与祭神相关的“神圣性”则渐渐褪色。神圣性多与禁忌相伴随,而与娱乐相违背。唐玄宗从开元后期始,时常由***府出资努力推动官员和长安的娱乐活动,促成官员们的游乐活动。而元宵节获得国家法律的认可,尤其是拥有特定假日,这就为元宵节的娱乐活动提供了重要条件。现在可以看到的唐代文字记载,元宵节的核心内容就是娱乐,神圣禁忌、***治纪律、道德教化,等等,在元宵节的狂欢中,一切为娱乐让路。
第三,丰富性。唐代尤其是都城长安的元宵节,所持续的时间尚不确定。如果从隋朝的记载来看,正月十五不过是起点,庆祝活动常常进行到月末。唐代元宵节,最初是一日假,从天宝三载之后,扩大到三日假,那么狂欢活动就有了连续三日进行的条件。根据《朝野佥载》的记载,玄宗先天二年(713)正月十五、十六日,在京师安福门外安装二十丈的灯轮,“于灯轮下踏歌三日夜”,相应地一定有假日伴随,即使没有律令根据,肯定有皇帝的临时敕书。不管是一天还是三天,狂欢活动必须有足够多的内容,否则没有办法填满假日。元宵节,给人印象最深的通常是燃灯,先天二年玄宗的巨大灯轮竟然燃放五万盏灯。因为元宵节燃灯事项最突出,后来也称元宵节为灯节。
灯下踏歌,是同时开展的娱乐活动。踏歌类似集体舞,对于营造节日气氛最有帮助,而多人参与的大型项目,也让节日更具狂欢色彩。
戏剧展演。从隋朝开始,在元宵节进行戏剧演出就成为惯例,每到正月十五,“于端门外,建国门内,绵亘八里,列为戏场”。《隋书·长孙平传》所谓“正月十五日,百姓大戏,画衣裳为鍪甲之象”,证明戏剧颇能反映生活,因为不能穿上真正的盔甲,只好在衣服上画上盔甲,然后扮演相关剧中人物。当时的戏剧,为使剧情逼真,相应的道具使用已然很普遍。戏剧因有剧情,是最有条件占据观众时间的项目。
当然,还包括丰富多彩的食物供应,这是任何节日都不能缺少的重要环节。
第四,释放性。唐朝依然坚持古老的宵禁制度,生活在长安的人,很少能见到长安夜景,这事实上构成了日复一日的长期禁锢。而元宵节给长安的人们提供了一个突破口,可以在正月十五的夜晚突破禁区,一整年的夜晚被禁锢的身体与精神,在这一夜彻底释放。唐玄宗的朝廷命令“每载依旧正月十四、十五、十六日开坊市燃灯,永为常式”。开坊市,即是临时取缔宵禁。苏味道《正月十五夜》“金吾不禁夜,玉漏莫相催”反映的同样的宵禁取消。元宵节狂欢,正因为对应一整年的宵禁制度,具有***的意义,社会释放性心理得到满足。长期压抑之后的短时间情绪宣泄,引发社会兴奋度爆炸,元宵节于是成为狂欢节。
其实,包括元宵节在内的唐代法定节日,都多少带有娱乐化的倾向,对于整个社会文化而言,节日文化的存在与发展是健康的,具有必然性。
2021年各节假日放假时间一、元旦:2021年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二、春节:2月11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7日(星期日)、2月20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
四、劳动节: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5日(星期日)、5月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12日至14日放假,共3天。
六、中秋节:9月19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8日(星期六)上班。
关于五一的日记篇7
关于注销登记的法定事由发生后规定的注销登记期限,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基本可归纳为以下情形:一是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二是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歇业的,一般亦应在30日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四是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五是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六是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七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出现法定的注销事由后,应当在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八是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关于注销登记的逾期责任问题。
对上述第一至三种的情形,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对上述第四中情形,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第五种情形,法无明文规定,可责令改正;对第六种情形,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对第七种情形,代表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对第八种情形,法无明文规定,可责令改正。133229.cOm
三、关于注销登记的务实操作问题
关于五一的日记篇8
论文摘要:农历五月五日是端午节,与春节、中秋节并称为中国的三大传统节日。中国端午节的传统习俗可分为三大部分:采药祛病、驱毒避邪;保生护命、爱国为民;龙舟竞渡,追思先哲。端午节在传入日本后,其文化内涵与日本的社会、文化相结合,在秉承了驱毒避邪、保生护命的文化内涵的同时,抛却了龙舟竞渡、追思先哲的文化意义,进而演变成为了祈祷男孩健康成长的“儿童节”。
农历五月五日是端午节,端午节亦称“端阳”、“天中节”、“女儿节”、“诗人节”、“龙船节”、“解粽节”、“地腊节”、“蒲节”、“重五节”等,与春节、中秋节并称为中国的三大传统节日。端午节在当代社会己成为一个国际性的节日,日本的端午节即传自中国。本文试围绕端午节的文化内涵、端午文化与日本固有信仰的结合及在日本的传承与发展,从一个侧面揭示日本吸收和发展中国文化的过程。
一、端午节的文化内涵
仅以所引诸多命名,就可见端午节起源之复杂。归纳起来,大致可分六种:一是纪念屈原。南朝梁吴均的《续齐谐记》曰:“屈原五月五日投泪罗而死楚人哀之,每至此日,竹筒贮米投水祭之。”这是百姓中最流行的说法。二是纪念介子推。《琴操》曰:‘“介子绥割胖股以吱重耳。重耳复国,子绥独无所得。绥甚怨恨,乃作龙蛇之歌以感之,终不肯出,文公令播山求之,子绥抱木而烧死。文公令民五月五日不得发火。”三是纪念陈临。《初学记》卷四引三国谢承《后汉书》日:“陈临为苍梧太守,推诚而理,导人以孝梯。临微去后,本郡以五月五日祠临东城门上,令小童洁服舞之。”四是纪念曹娥或伍子青。三国邯郸淳写的《曹娥碑》:“孝女曹娥者,上虞曹吁之女也。……盯能抚节按歌,婆婆乐神,以汉安二年五月时迎五(伍)君(宋章樵注:伍子青为涛神)逆涛而上,为水所淹,不得其尸。”五是祭***腾龙。闻一多先生在《端午考》《端节的历史教育》联系了《说苑·奉使》《战国策·赵策》所记的吴越之民断发文身以像龙子的习俗,推论出吴越民族在五月份日照最长的这一天,举行盛大的***腾祭,距今至少有四五千年的历史。六是夏至的演变。宗嚓的《荆楚岁时记》记载有夏至食粽的习俗,隋人杜台卿的《玉烛宝典》亦云龙舟赛为夏至节的主要活动内容。
端午节时值春夏之交,其习俗活动有丰富的文化内涵。这里,我们把端午节的传统习俗分为三大部分:采药祛病、驱毒避邪;保生护命、爱国为民;龙舟竞渡,追思先哲。
(一)采药祛病、驱毒避邪
端午节时值阴历五月,气候潮湿多变,此时人体免***力最低,也是瘟***流行的季节。鉴于五月多禁忌,民间便相应产生了许多防瘟避***的习俗。《养生要集》曰:“味苦,小温,生汉中南郑山谷,五月五日采之。”孙思邀《千金方》记载:“(五月)五日取葵自微炒为末,患淋者食前温酒服一钱,立愈。”另外,《艺文类聚》卷四引《夏小正》口:“此月畜药,以镯除毒气也。”人们为了顺利度过这个恶月,采药来驱除毒气。兰草在古代民俗观念中有避邪的功效,以兰草煎汤沐浴是古代一种常见的祛病方法。江苏《如皋县志》:“端午采泽兰煎汤沐浴,昔人所谓浴兰汤者是也。”南朝宋盛弘之《荆州记》说:“香兰乃香草,能辟不祥。”在门上悬挂艾营,是另一种驱邪的方法。《荆楚岁时记》中写道:“五月五日,四民并蹋一百草,又有斗百草之戏。采艾以为人,悬门户上,以镶毒气。”
(二)保生护命、爱国为民
避兵灾是端午节的另一节俗。历代的战争给百姓带来无尽的灾难,因此,人们在端午节的各种活动中对避兵灾寄予了理想。《荆楚岁时记》谓五月五日以“五彩丝系臂,名曰辟兵”,即指五彩丝有避兵灾的用途,故五彩丝亦名“辟兵增”。晋葛洪《抱朴子·杂应》说“以五月五日作赤灵符着心前”,可以避五兵。在《仙药》篇中又谓在五月五日日中时取万岁蟾蛛,“阴乾百日,以其左足画地,即为流水,带其左手于身,辟五兵,若敌人射己者,弓弩矢皆反还自向也”。这些带有超现实性质的理想,其实寄予了人们对战争的恐惧和厌倦、对和平生活的无限向往。
(三)龙舟竞渡,追思先哲
龙舟竞渡活动是将端午节推向高潮的节目,宋代词人杨无咎《喜山溪·端午有怀新淦》词云:“崇仙岸左,争看竞龙舟,人汹汹,鼓冬冬,不觉金乌坠。”
到了汉末魏晋之时,关于端午节的文化内涵,吴越传说是为了纪念***事家伍子青;会稽人以此日纪念孝女曹娥;山西传说这个节日是为了纪念晋国的忠义之士介子推。《荆楚岁时记》言:“五月五日竞渡,俗为屈原投泪罗日,伤其死,故命舟揖以拯之,炯舟取其轻利谓之飞尧。一自以为水***,一自以为水马。州将及土人悉临水而观之。”该观点认为竞渡是为了纪念屈原。由于屈原的情操为人敬仰,此说很快取代了其他诸说并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将节日习俗与历史人物的纪念联系起来,端午节的意义便在防瘟避***的基础上,增添了祭祀屈原、追思先哲的新义,使得这一平常的夏季节日,在唐宋之后逐渐升华为一个全国性的民俗大节。
二、端午节文化在日本的传承
阳历五月五日是日本的“端午句”(端午节),在日本古时又称“曹蒲节”。端午节是奈良至平安时期由中国传人日本的。古代日本端午节的习俗大体上仿效中国风俗,日本对中国端午节文化的传承清况大体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采药祛病、驱毒避邪
在端午节使用营蒲这一行为出现在中国的《荆楚岁时记》等诸多***书之中。在日本奈良时代的天平胜宝五年(753年),该书开始被日本的贵族阶级所阅读。《荆楚岁时记》对日本的节日活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端午节原先是宫中的节日活动,之后作为贵族阶级和神社、寺院的庆祝活动而传到了地方,并最终成为一般民众在家里举行的庆祝活动。在一千两百年后的今天,“端午的筋句”(端午节)使用富蒲的民俗依然保存着。
据史料记载,推古、皇极等各朝皆在五月初五举行特别仪式,即采草药和骑马射箭两项。在平安时代,宫廷举办的节俗活动日趋隆重。每年节前,天皇都要降旨采集葛蒲、艾篙等应季植物,各地官府则组织人员采摘并进献宫中。届时,宫中屋稽上遍插营蒲,柱子上张挂香囊,室内装饰营蒲、艾篙编织的花轿,御用裁缝编织首蒲冠进献天皇。此外,天皇还要在宫中设首蒲宴,赴宴官员头戴***的葛蒲冠,席间饮用雄黄酒,吃五色粽子,宫女们则要换上中国式服装侍候左右。这是因为人们普遍认为营蒲的芳香可以祛除恶魔和瘟***的缘故。
在现代的日本社会,每逢端午节临近时,人们会在屋檐下挂上营蒲;孩子洗澡时,家长会在小孩子的头上缠绕营蒲叶,希望孩子健康成长;有些妇人还会将其挂在头发上,或作为钗头。营蒲本身有浓烈的挥发气味,悬于门上或插在头发上,可消除异味,清洁空气,有益人们的健康。 (二)保生护命、爱国为民
古代日本举行的端午活动,其意义是以悬营蒲等为表现形式的“保生护命”。从飞鸟、奈良一直到平安时代,古代日本所举行的端午活动,大都出于“保生护命”的目的,基本上保持着中国端午的特色。尽管飞鸟时代的节俗内容尚不完整,但人们已经意识到端午节的意义并试***模仿。到了平安时代,端午节开始从一个非定期性节日发展为一年一度的定期性节日,并逐渐从朝廷普及到民间,节俗内容也随之愈益丰富多采。具有“保生护命”意义的端午节俗之所以为日本所接受,是因为它能够满足人们对于生的欲望、消除其对于死的恐惧。
三、端午节文化在日本的发展
日本于昭和23(1948年)年7月制定了《关于国民节日的法律》,将端午节的名字改为“子供”(儿童节),成为现代日本的11个法定节日之一,全国放假一天。在这一天,全国各地举行各式各样的以孩子为中心的活动。另一方面,作为“端午箭句”(端午节),祈祷男孩子健康成长的民俗活动也进行着。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南方的龙舟竞渡,一直没有出现在古代日本的端午活动中,直到德川时代竞渡才开始出现在长崎等地区,属于地方性节俗。据此可以推断,传人日本的端午习俗可能源自中国端午的北方系统。龙舟竞渡自端午节俗中的脱落,意味着端午节的文化内涵中以屈原为对象的“追思先哲”意义在日本的消逝。然而其骑马射箭、崇尚武力和挂鲤鱼旗、祈求健康等含义则发展了出来。
(一)骑马射箭,崇尚武力
飞鸟时代的端午骑射由宫廷独自举办,到平安时代已经发展成为宫廷和贵族们都要举办的大规模的节俗活动。骑射之仪,是天皇在“武德殿”观看左右近卫府***骑马射箭的仪式,赛事在五月三日至六日间进行。参赛马匹由亲王、公卿们进献,数目依爵位之高低而有所不同。仪式结束后,乐队奏雅乐,获胜一方向天皇献舞谢恩,失利一方则将马匹如数献给天皇。除了宫廷举办的骑射之仪外,贵族们还要在私宅举行骑射比赛,其场面之热闹并不亚于宫中。
平安时代的骑射目的是为了比武练兵,这与应季植物“首蒲”有关。葛蒲叶子扁平,上尖下宽,形状似剑。镰仓时代的人们注意到这一特征并发现汉字“营蒲”的日语读音与汉字“尚武”和“腾负”的读音相同,于是,葛蒲成为了日本端午节不可或缺的植物,端午节也倍受武士阶级的青睐,被称为“尚武之节”。这一名称的改变,除了语音相谐这个原因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即新兴的武士阶级继承了宫廷骑射的传统,并为之注人了反映自身生活的内容。
(二)挂鲤鱼旗、祈求健康
端午节俗中原有的关注儿童的因素逐渐与日本固有习俗融为一体,日本端午从一个全民性的节日变异而成了一个男儿之节。鲤鱼旗,是一种布制或纸制的圆筒空心、_上绘鲤鱼***案、可随风飘舞的旗状物。它分为蓝、黑、红三种,蓝色为主,黑、红色为辅,分别代表男儿及其父母。
鲤鱼旗出自德川时代的市民叮人阶层并深受武士阶级的欢迎,其寓意有三:其一是向社会宣示竖旗人家未来战士的人数。其二与中国的传说“鲤鱼跳龙门”有关。古代传说黄河鲤鱼跳过龙门,就会变化成龙。由此比喻逆流前进、奋发向上;或比喻中举、升官等飞黄腾达之事。《埠雅·释鱼》:“俗说鱼跃龙门,过而为龙,唯鲤或然。”清李元《蠕范·物体》:“鲤……黄者每岁季春逆流登龙门山,天火自后烧其尾,则化为龙。”尽管德川民众也从这个传说中汲取了类似的内涵,但在没有科举考试和文官制度的德川日本,逆流前进、奋发向上的结果,并不意味着读书人的金榜题名或官场角逐者的升官发财,而是意味着追思祖先的武功,祈求神灵保佑男儿健康成长,成为像武士那样勇猛善战的英雄。鲤鱼旗的第三个寓意是赞美勇敢无比、临死不惧的人生态度。这个寓意取自“离水鲤鱼”的特性。鲤鱼离水后,几乎不做任何挣扎,即使放在砧板上也一动不动,甚至身受刀伤也依然不动。这种从容就死的凛然态度,深受武士阶级的赞赏,因为他们崇尚危难之际能够镇定自若地献出生命的勇敢精神。当然,在中国文化中,鲤鱼是吉祥和勇敢的象征,但这种勇敢并非取自离水鲤鱼的特性,而是取自它不畏艰险、逆流而上的坚定信念与来到龙门前奋起一跃时的决然态度。同为鲤鱼,一个象征着幸运与生机,一个象征着痛苦与死心,鲤鱼的文化内涵中日两国也大有不同。
关于五一的日记篇9
全世界有很多节日,中国有很多传统节日,农历五月初五是我国传统的端午节,到那天,人们整天都沉浸在喜气洋洋的气氛里。下面是精心推荐的端午节民间传统食俗,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端午节食俗最早出现的端午时食,应属西汉的“枭羹”。《史记》“武帝本纪”注引如淳言:“汉使东郡送枭,五月五日为枭羹以赐百官。以恶鸟,故食之”。大约因为枭不易捕捉,所以吃枭羹的习俗并没有持续下来。锉是端午的主角-粽子,在稍晚的东汉就已出现。一直要到晋朝,粽子才成为端午的应节食品。《风土记》:“五月五日,与夏至同,……先此二节一日,又以菰叶裹黏米,杂以粟,以淳浓灰汁煮之令熟。同时又有另一种端午节食,称为“龟”也只在晋朝昙花一现,随即销声匿迹。只有《风土记》中称为“角黍”的粽子,因为附会在屈原的传说上,千百年来,成为人欢迎的端午节食。
从《风土记》中记载的作法看来,当时的粽子是以黍为主要原料,除了粟子以外,不添加其余馅料。但在讲究饮食的中国人巧手经营之下,今天能看到的粽子,不论是造型还是内容,都有五花八门的变化。
先就造型而言,各地的粽子有三角、四角锥形、枕头形、小宝塔形、圆棒形等。粽叶的材料则因地而异。南方因为盛产竹子,就地取材以竹叶来缚粽。一般人都喜欢采用新鲜竹叶,因为乾竹叶绑出来的粽子,熟了以没有竹叶的清香。北方人则习惯用苇叶来绑粽子。苇叶叶片细长而窄,所以要用两三片重叠起来使用。粽子的大小也差异甚巨,有达二、三斤的巨型兜粽,也有小巧玲珑,长不及两寸的甜粽。
就口味而言,粽子馅荤素兼具,有甜有咸。北方的粽子以甜味为主,南方的粽子甜少咸多。料的内容,则是最能突显地方特色的部分。
北平的粽子大约可分为三种:一种是纯用糯米制成的白粽子,蒸熟以蘸糖吃;另一种是小枣粽,馅心以小枣、果脯为主;第三种是豆沙粽,比较少见。华北地区另有一种以黄黍代糯米的粽子,馅料用的是红枣。蒸熟之,只见黄澄澄的粘黍中嵌著红艳艳的枣儿,有人美其名为“黄金裹玛瑙”。
浙江的湖州粽子,米质香软,分为咸甜种。咸的以新鲜猪肉,浸泡上等酱油,每只粽子用肥瘦肉各一片作馅。甜粽以枣泥或豆沙为馅,上面加一块猪板油,蒸熟,猪油融入豆沙,十分香滑适口。嘉兴“五芳斋”出品的粽子尤其,馅料都经过专人选择,有八宝粽、鸡肉粽、豆沙粽、鲜肉粽等,各具特色。
四川的椒盐豆粽也别具特色。先将糯米、红豆浸泡半日,加入花椒面、川盐及少许腊肉丁、包成四角的小粽。以大火煮三个小时,煮熟再放在铁丝网上用木炭烤黄。吃起来外焦里嫩,颇具风味。
广东的中山芦兜粽,特点是圆棒形、粗如手臂。配料也分甜咸两种。甜的有莲蓉、豆沙、栗蓉、枣泥;咸的有咸肉、烧鸡、蛋黄、甘贝、冬菇、绿豆、叉烧等。
闽南的粽子分硷粽、肉粽和豆粽。硷粽是在糯米中加入硷液蒸熟而成。兼具粘、软、滑的特色。冰透加上蜂蜜或糖浆尤为可口。肉粽的材料有卤肉、香菇、蛋黄、虾米、笋乾等。
端午节佩香囊习俗端午节佩戴香囊是华夏民族的古老习俗。香囊是香荷包的简称。香囊又名香包、荷包、香袋、香荷包。
据考证,端午节佩戴香荷包源于公元前278年,楚国民以“简棕”(即竹简贮米)投入汨罗江祭奠屈原,使鱼不损伤其遗体;又据《初学记》中记载:汉光武年间,长沙人欧回,见一人自称三闾大夫(屈原官名)对他妻子托梦说:“你们祭祀的东西,被江中蛟龙偷走了,以后可以用艾叶包住,五色线捆好,蛟龙最害怕这两样东西”。于是其妻就用竹简制粽,并缠上五色丝线投入江中。后来世代相传,发展为端午节食品及五色丝线缠粽子的民风民俗。到后来,人们又用五色彩线缠、绣各种各样的香荷包,这种古俗愈演愈烈,据古乐府《孔雀东南飞》中描写:“红罗复斗帐,四角垂香囊”;又如:《红楼梦》书中写道:“(宝玉)因忙把衣解了,从里面衣襟上将所系的荷包解了下来。”这里的香囊、荷包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是端午节所佩戴之物,但其古俗含义辟邪、熏香、定情物不免也夹杂在其中。元代杂剧就提到这种香荷包,让驰聘疆场的武士佩戴在身边,是用来装针线的,大的像钱包,小的似手袋。
我国古俗佩戴香荷包历史悠久,它可追溯到周代之前。据《礼记·内则》记载:“子弟父母,左右佩用……衿缨,以适父母舅姑。男女未冠笄者,咸盥漱、栉纵拂髦、忽角衿缨,皆佩容臭。”这里所说的“衿缨”是编结的香囊;“容臭”是指香囊中的香物。这段文字记载说明周代年轻人在父母与舅姑处时,随身佩戴香荷包(香囊),以表示对长辈的尊敬礼仪,也说出了那时的香荷包尚无装饰意义。
在我省许多城乡,尤其是西峡,每年农历五月初五这天,总要举行隆重的庆祝活动,并举办许多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耐人寻味的民俗活动。特别是这天,大人小孩都佩戴各色丝绸,精工制作成的颜色各异、形状不同的香囊戴于身上、腰间,娃娃们都要带上布制的肚兜,人们认为这些布制吉祥物都有灵气,都具有保护子孙平安成长的特性,因此,在端午节这天佩戴香囊,受到人们喜爱和欢迎,
香荷包都是采用彩色绸缎或布块包上棉花,掺和着丁香、山艾、细辛、甘松、白芷等中药粉,再用彩绸扎绣而成。它们下边还垂上红、绿、青、蓝、紫各种线穗,再穿上银珠光片之类,看上去珠光宝气,诱人喜爱。有些巧手把许多小香包串起来,组合成很有趣的“八仙过海”、“鱼儿钻莲”、“老鼠啃葡萄”、“狮子滚绣球”、“猴娃啃桃”、“虎踏五毒”、“驱五毒簸箕”、“艾虎”。在端午节早晨,大人要把这些香荷包给孩子佩戴在身上。希望香荷包里的香味和小动物可以祛病除恶,祈福降寿。随着历史的演变,祛病求福的观念渐渐淡化,而这制作精湛的艺术品的风俗却保存了下来,成为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衷心祝愿。
端午节由来纪念屈原,此说最早出自南朝梁代吴均《续齐谐记》和北周宗懔《荆楚岁时记》的记载。据说,屈原于五月初五自投汨罗江,死后为蛟龙所困,世人哀之,每于此日投五色丝粽子于水中,以驱蛟龙。又传,屈原投汨罗江后,当地百姓闻讯马上划船捞救,千直行至洞庭湖,终不见屈原的尸体。那时,恰逢雨天,湖面上的小舟一起汇集在岸边的亭子旁。当人们得知是打捞贤臣屈大夫时,再次冒雨出动,争相划进茫茫的洞庭湖。为了寄托哀思,人们荡舟江河之上,此后才逐渐发展成为龙舟竞赛。‘看来,端午节吃粽子、赛龙舟与纪念屈原相关,有唐代文秀《端午》诗为证:“节分端午自谁言,万古传闻为屈原。堪笑楚江空渺渺,不能洗得直臣冤。”
迎涛神,此说出自东汉《曹娥碑》。曹娥是东汉上虞人,父亲溺于江中,数日不见尸体,当时孝女曹娥年仅十四岁,昼夜沿江号哭。过了十七天,在五月五日也投江,五日后抱出父尸。春秋时吴国忠臣伍子胥含冤而死之后,化为涛神,世人哀而祭之,故有端午节。
龙的节日,这种说法来自闻一多的《端午考》、和《端午的历史教育》。他认为,五月初五是古代吴越地区“龙”的部落举行***腾祭祀的日子。其主要理由是;(一)端午节两个最主要的活动吃粽子和竞渡,都与龙相关。粽子投入水里常被蚊龙所窃,而竞渡则用的是龙舟。(二)竞渡与古代吴越地方的关系尤深,况且吴越百姓还有断发纹身“以像龙子”的习俗。(三)古代五月初五日有用“五彩丝系臂”的民间风俗,这应当是“像龙子”的纹身习俗的遗迹。
恶日,在先秦时代,普遍认为五月是个毒月,五日是恶日。据《礼记》载,端午源于周代的蓄兰沐浴。《吕氏春秋》中《仲夏记》一章规定人们在五月要禁欲、斋戒。《夏小正》中记:“此日蓄药,以蠲除毒气。”《大戴礼》中记,“五月五日畜兰为沐浴”以浴驱邪认为重五是死亡之日的传说也很多。《史记·孟尝君列传》记历有名的孟尝君,在五月五日出生。其父要其母不要生下他,认为“五月子者,长于户齐,将不利其父母。”《风俗通》佚文,“俗说五月五日生子,男害父,女害母”。《论衡》的作者王充也记述:“讳举正月、五月子;以正月、五月子杀父与母,不得举也。”东晋大将王镇恶五月初五生,其祖父便给他取名为“镇恶”。宋徽宗赵佶五月初五生,从小寄养在宫外。可见,古代以五月初五为恶日,是普遍现象。可见从先秦以后,此日均为不吉之日。这样,在此日插菖蒲、艾叶以驱鬼,薰苍术、白芷和喝雄黄酒以避***,就是顺理成章的事。
夏至,持这一看法的刘德谦在《“端午”始源又一说》和《中国传统节日趣谈》中,提出三个主要理由:(一)性的岁时著作《荆楚岁时记》并未提到五月初五日要吃粽子的节日风俗,却把吃粽子写在夏至节中。至于竟渡,隋代杜台卿所作的《玉烛宝典》把它划人夏至日的娱乐活动,可见不一定就是为了打捞投江的伟大诗人屈原。(二)端午节风俗中的一些内容,如“踏百草”、“斗百草”、“采杂药”等,实际上与屈原无关。(三)《岁时风物华纪丽》对端午节的第一个解释是:“日叶正阳,时当中即端午节正是夏季之中,故端午节又可称为天中节。由此端午节的最早起源当系夏至。兑纷出,而以纪念屈原说影响最为广泛。由于屈原的人格艺超群,人们也愿意把这一纪念日归之于他。
关于五一的日记篇10
9月23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该案调查的进展:经初步调查,现已发现五粮液涉嫌存在三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并导致财务报表虚假记载;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而涉嫌虚增利润;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距。
该负责人明确表示,由于市场对此案比较关心,故调查取得初步结果时就予以披露,但相关调查仍在进行中,证监会将尽快查清相关事实,并依法按程序做出行***处罚。
一宗罪:虚假记载
五粮液的第一宗罪――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与其控股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五粮液投资”)有关。
据证监会调查,2001年4月10日,五粮液投资委托四川省五粮液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关联方五粮液集团借款8000万元,与销售商合作,以民营企业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在成都证券抚琴路营业部和亚洲证券南一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进行投资,并由五粮液投资负责具体操作。
2005年4月29日,亚洲证券因风险爆发被行***清理。2007年5月31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亚洲证券破产,现仍处于破产清算阶段。
因亚洲证券被清理和破产,五粮液投资控制的账户中形成5500万元损失。
事情还不止于此,更早的2000年12月21日,五粮液投资以关联方宜宾伏特加制酒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投/22000万元进行证券投资,后形成520余万元投资损失。为隐瞒亏损事实,五粮液投资将此投资事项虚构成与四川天富投资公司的借款,并于2002年12月25日,从上述合作投资款项中划回200077元用于冲账。
“五粮液未披露其子公司的上述资金借贷及重大证券投资行为,也未纳入财务报表进行核算,在证券投资资金因证券公司清理和破产被限制、扣划后,未调整利润,导致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前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二宗罪:虚增利润
五粮液的第二宗罪仍与其子公司五粮液投资有关。
证监会调查结果显示,2000年7月20日,五粮液投资投入1.3亿元,在中科证券宜宾营业部开立账户用于证券投资,截至2005年底,资金余额8761.79万元。
2006年2月24日,中科证券因风险爆发被行***清理。
2007年9月7日,北京二中院宣告中科证券破产,五粮液投资随后申报债权。
2008年8月1日,中科证券清算组将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资金458.81万元划给五粮液投资。
“五粮液在2006年、2007年、2008年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均将上述资金作为正常的货币资金予以反映,并未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涉嫌虚增利润。”前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三宗罪:营收数据差错
五粮液的第三宗罪与其另一控股子公司――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供销”)有关。
据证监会调查,2007年度,五粮液供销主营业务收入725066.15万元,但五粮液在其2007年年报中,披露该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825066.15万元、合并报表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为732855.58万元,由此导致年报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但五粮液未对上述重大差错予以及时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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