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管理办法篇1
为严肃团队纪律,加强网点管理,明确理财人员管理责任,凝聚网点所有人员力量,提升网点整体合力,促进我局理财业务发展,特制定《理财营销员管理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管理体系
(一)郴州邮***负责理财团队规划建设,总体经营工作安排等工作。
(二)金融部负责理财团队管理,理财专业经营指标制定、落实和督导,人员调配,绩效核发,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等工作。
(三)网点负责人负责本网点理财业务经营发展,理财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郴州邮***经理负责本小组人员管理、基础资料统计、整理、上报和管理,理财小组成员的佣金分配等工作。
一、管理细则
(一)考勤管理
1、理财人员应严格执行郴州邮***理财人员请销假制度(附件1),日常考勤、服务管理归属网点,由网点负责人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每月以纸质上报理财人员扣罚情况表(附件2)至金融部。
2、网点负责人员应严格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外,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网点负责人管理责任。
(二)卫生管理
1、网点营业前,理财人员应协助做好网点大堂卫生环境及厅外场所卫生工作,营业期间及时打扫处理,确保卫生情况良好,无纸屑,地面干净,机具整洁无尘土,大厅业务单证摆放整齐到位。
2、网点负责人负责对网点环境整理进行具体分工,进行定期巡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加强监督检查管理。
(三)着装管理
1、理财人员上岗前应仔细检查着装情况,要求服装整洁干净、无褶皱、可适当配戴饰品。
2、严禁梳理夸张发式,浓妆艳抹,涂抹异色指甲油等。
3、网点负责人负责服装调配、日常监督检查。
(四)晨会管理
1、理财人员应根据各网点营业时间提前到岗,参加网点晨会,执行网点负责人的工作安排。
2、网点负责人负责组织召开本网点的晨会,统一管理,统一安排部署当日网点工作,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指导,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落实期限,如发现违规违纪现象未及时纠正的,追究网点负责人管理责任。
(五)服务管理
1、厅内理财人员要主动使用服务礼貌用语,迎接进店客户,协助取号,进行客户分流,指导协助客户填写业务单证(严禁代填),窗口疏导工作。如发现客户与柜面人员发生争执等突发情况,应及时介入,带离柜面,上报网点负责人并协助安抚客户情绪。
2、网点负责人负责其日常服务知识、服务礼仪的培训工作,督促其日常应用情况。
(六)投诉管理
1、理财人员做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理财投诉处理,对相关投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协调处理,留存相关档案。如未能解决的,需及时上报网点负责人进行二次解决。
2、网点负责人应对相关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如未能解决需上报金融部,需提供客户详细资料。
3、金融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协调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及时处理相关问题,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4、各层级人员要杜绝与投诉客户发生直接冲突,避免矛盾激化。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领导不直接受理网点投诉,如因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后果,如造成严重后果,区局将严肃处理。
(七)业务管理
1、理财人员严禁在理财单上代填客户签名、保费金额、险种名称、期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及风险语句提示。
2、理财人员严禁在销售过程中对客户存在误导行为,应做好相关提示工作。网点负责人做出书面警示,一次罚100元,三次以上做清退处理。
3、窗口操作人员负责准确录入理财客户信息,确保各项信息录入真实、准确、不漏项。理财人员要做好相关信息的复核工作,审核无误后,交给客户。
4、网点负责人负责相关日常监督检查,对于未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提示、警告或出具书面整改要求。
(八)培训管理
1、金融部负责组织召开每周理财团队例会,对理财人员进行理财业务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培训,定期通报分析理财业务发展情况等。
2、理财人员应按时参加团队例会,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培训活动。
3、理财人员严禁私下接受理财公司培训,杜绝利用企业资源销售非企业指定销售险种。
4、省保监局组织的网上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不合格者将不能继续上岗,作为待岗处理,通过补考后方能上岗,如补考仍不能合格的,做清退处理。
三、考核制度
(一)劳动纪律类
1、理财人员出现迟到、早退,不参加晨会,违反着装管理等现象,每次扣罚50元,旷工的一次扣罚100元,取消当日佣金分配,旷工三次以上,局内待岗处理。
2、无故不参加每周理财例会者,每次扣罚50元,三次以上局内待岗处理。
3、不服从网点负责人工作安排和管理,整改落实工作不及时,每次扣罚100元,二次以上局内待岗处理。
(二)服务规范类
1、网点负责人或相关检查人员发现网点内外部理财人员责任区内卫生环境未达到规定要求,每次扣罚10元,当月两次(含)以上每次扣罚50元。
2、理财人员未执行着装、服务管理的相关要求,每次扣罚50元,整改不及时或当月发生两次以上按不服从管理处理。
3、理财人员未对大厅内发生的投诉等情况进行及时安抚,协助处理的,扣罚当班理财人员50元,造成新闻媒体曝光的,扣罚当月佣金及所有奖励。
4、服务过程中,因理财人员无故未履行服务要求引起客户投诉至市级投诉处理中心或新闻媒体的扣罚责任人每件次100元,投诉至省级以上投诉处理中心或新闻媒体的扣罚责任人每件次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局内待岗或清退。
5、存在销售误导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如未提示犹豫期的,如未提示本金受损等相关情况的,对违规经营带来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对问题严重,并造成企业损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三)业务操作类
1、窗口营业人员将产品险种、期限、客户身份证号等信息录错,操作人员每单扣罚100元。
2、对于未录入客户地址、有效真实电话的,营业操作人员每单扣罚200元。
3、以上信息操作,理财人员负连带复核责任,每单扣理财人员50元,季累计连续被扣3次的,做待岗培训。
4、理财人员私下接受理财公司培训和违反理财产品销售要求,扣发当月所有佣金,局内待岗。
(五)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郴州邮***金融部。
附件:
1、郴州邮***理财人员请销假制度
人员管理办法篇2
为规范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区纪工委及区组织部合理调配项目协调人员,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所有在建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已成立指挥部,但未进入实质推进的项目不再配备项目协调人员。
二、实施内容
1、人员配备。根据项目大小及推进情况配备适量人员,项目协调人员实行双向选择,由指挥长把关。
2、据实考勤。各项目设一名考勤人员,项目协调人员的工资发放按照实际出勤天数,一月一统计,一季一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可按3倍发放。
3、统一调配。所有项目协调人员不得影响本职工作,在本职工作未完成的情况不得安排项目协调任务,具体工作由项目指挥长统一调备。
三、一般规定
1、项目部全体工作人员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2、所有项目部人员的考勤一律采取上下班签到制,任何人不得事后代签或补签,由镇绩考办不定期抽查,如有发现,签到人员和考勤人员每次罚款200元。
3、所有项目协调人员经办公会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如确存需要,须报请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变动。
人员管理办法篇3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人员由社区***支部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和考评。考评以社区工作分工为依据。
工作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务工作者、社区委员、社区劳动保障和医保协管员、社区低保管理员、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各级下派驻社区工作人员。
第四条、工作人员服务的基本准则:
一、恪尽职守,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策规定开展工作,并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二、诚实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作有损社区声誉的行为。
三、工作中应做到求真务实,为居民群众服务要尽职尽责,态度和蔼,文明办公。
四、社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交办工作任务,如实汇报工作成果。
五、大胆创新、勇于探索、发展社区经济,造福居民。
第五条、社区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缺勤旷工。凡是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两天以内由社区主任审批,超过两天,由社区主任审批同意,报街道办主管领导审批;同一社区原则上同时请假不得超过两人。
第六条、社区执行签到制度,每天早上和下午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必须在签到表上签名并注明时间。
第七条、社区执行轮流值日制度,每天安排专人值日,负责电话接听、接待居民来访并做好记录。
考评
第八条、社区实行季度述职评议考核制度,通过个人述职、居民测评、领导评价综合评定。季末时,社区工作人员自我述职后,采用社区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束后,将社区工作人员考评结果予以公布,接受***员、居民监督,并上报街道办。
第九条、考评工作由社区***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召集社区***员代表、居民代表、楼长,驻地单位和小区代表等进行群众评议。每季末进行考评。
第十条、社区工作人员考评标准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季度考评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经社区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社区工作人员处理办法:社区***务工作者由社区***支部进行撤换和补选;社区委员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进行撤换和补选;其他工作人员的处理由社区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办事处或其派驻单位。
附则
人员管理办法篇4
(2017年12月28日丽江市人民***府公告第72号,2021年1月27日根据《丽江市人民***府关于修改部分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培训
第三章 ***资格
第四章 行******证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六章 ***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云南省行******监督条例》和《云南省行******证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行***区域内行******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人员是指行******机关(含法定行***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机关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组织,下同)中取得行******资格,实际履行行******职责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司法行***部门在市***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行***区域内行******人员的培训、资格审查、资料报送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司法行***部门在本级***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区域内的行******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部门负责本单位行******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部门应当对本单位行******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并接受市级司法行***部门及社会等监督。
第二章 ***培训
第六条 行******人员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行******资格培训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每年组织2次
第八条 行******部门负责本单位行******人员行业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等培训工作,培训情况由同级司法行***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行业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第九条 通用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和行业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情况作为行******人员申领、审验行******证的重要依据;行******证有效期内,不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累计超过2次或行业专门法律知识培训累计超过3次的行******人员,不予通过行******证审验。
未通过审验的行******证不得用于开展行******活动。
第十条 行******人员的通用法律知识考核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任职晋升依据。
第三章 ***资格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人员应当参加行******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云南省行******证》(以下简称行******证)后,方可从事法定权限范围内的行******活动。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行******部门工作人员不具有***资格:
(一)不直接从事行******工作的人员;
(二)受记过以上行***处分未解除的人员;
(三)合同工、临时工等行******辅助人员;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
(五)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
(六)未经***资格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
(七)行******证被暂扣的人员。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具备***资格的人员。
第四章 行******证
第十三条 行******证是行******人员开展行******活动的资格凭证。
丽江市行******资格培训考试实行网上办理。
第十四条 申领行******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行******工作的本单位正式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二)经过行******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熟悉和掌握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四)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第十五条 县级司法行***部门或市级行******部门应当对本辖区(部门)行******人员申领资格进行初审并向市司法行***部门提交同级编制机构出具的申领人员编制证明。
符合条件的行******证申领人员经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级司法行***部门按批次报省司法厅审核制证。
第十六条 行******证的有效期为6年,到期后需及时审验换证或者重新办证。行******证有效期自制作行******证之日起计算。
行******人员应当在行******证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向市司法行***部门提出行******证审验申请;经培训考试合格并报省司法厅审核制证后其行******证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各部委依据国家法律、行***法规制发的行******证,在本市行***区域内可以依法使用,但持证机关每年3月底前统一向市司法行***部门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法律依据、***种类、行******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行******证编号、***岗位、行******区域范围等。
第十八条 行******人员从事行******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行******证,不得以统一着装代替出示行******证。
行******人员在制作行******文书时,必须在***文书中标注其有效行******证号。
第十九条 行******人员不出示行******证或持过期无效证件开展行******活动,行***相对人有权拒绝,并可向监察机关、有权的行******机关或同级司法行***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在行******证有效期内因本***行业内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区域变更需要换发行******证的,由行******部门向市司法行***部门书面说明情况,交回原行******证后向市司法行***部门提出行******证变更申请,经审查通过后,报省司法厅审核变更。
***类别发生变更的,必须参加新从事的行业领域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换发新行******证。
第二十一条 行******证遗失的,行******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和单位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公告声明作废;同时,将公告抄报市司法行***部门,注销其行******证号,并按照新办行******证的程序重新申领新证。
第二十二条 行******人员因工作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岗位的,应当将行******证交回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将行******证交市司法行***部门统一送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行******人员跨行业调动工作的,由原***部门收回行******证,并向市司法行***部门报备。
调动工作后仍在***岗位的,由新入职行******部门向市司法行***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按照审验续证的程序换领新证。
调动工作后不再从事行******工作的,原行******部门在向市司法行***部门报备时,申请注销其行******证号。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出租、抵押、伪造行******证。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行******人员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为民的理念,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第二十六条 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七条 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行******培训;
(五)依法取得行******资格和行******证。
第二十八条 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秉公***;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职业纪律和行为规范;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二十九条 行******人员从事行******活动时,应当仪表整洁、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行******人员在行******活动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三十条 行******人员从事行******活动时,有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得体。
行******人员不得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除公务活动外,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
第三十一条 行******人员在***过程中应当做到行为规范,严禁饮酒、嬉闹、玩手机游戏、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行******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适时制作调查笔录,固定证据。
行******人员不得以诱导、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三十三条 行******人员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推行说理式***。
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行******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平等对待行***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机关作出行***强制、行***处罚决定前,具体承办的行******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听证权和救济权。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和申请听证加重处罚,扣押物品的应当出具扣押物品清单。
第三十四条 行******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越权***;
(二)态度粗暴,野蛮***;
(三)***不公,随意***;
(四)推诿拖延,效率低下;
(五)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五条 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机关、司法行***部门或者上级行******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协的民主监督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行******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
对依法进行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发证机关依据《云南省行******证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利用行******证徇私舞弊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行******证的;
(三)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行******证的;
(四)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的;
(五)非公务活动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的。
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纪检***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同级司法行***部门备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人员被暂扣行******证期间,应当离岗参加培训,不得从事行******活动。
暂扣行******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四十条 行******人员对暂扣行******证、注销行******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司法行***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如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员管理办法篇5
20xx年安徽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执行刑罚,做好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接收登记、考核奖惩、监管审批、解除矫正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
第三条 省及设区的市司法行***机关和各级档案行***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区域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机关应确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实体和内容绝对安全。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章 档案归档
第五条 县级司法行***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做到一人一档。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结案登记表;
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执行通知书;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起诉书副本、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具保书;
(二)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三)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四)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书; (五)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六)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七)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等决定书;
(八)对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等建议书和审核表; (九)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十)社区矫正人员死亡的,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等有关材料; (十一)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第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二)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三)社区矫正宣告书; (四)社区矫正责任书; (五)矫正方案;
(六)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告记录; (七)社区矫正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记录; (八)社区矫正帮困扶助记录;
(九)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申报材料;
(十)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申报材料; (十一)给予警告决定审核材料、审批表;
(十二)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等审核、审批表;
(十三)社区矫正人员月、季度、年度考察表;
(十四)社区矫正期满鉴定及上报材料; (十五)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十六)与安置帮教衔接记录; (十七)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第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组卷档案的文书印刷格式和纸张使用,应按照《******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xx)的要求执行,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对于一式多份且需要加盖骑缝章的文件,采用A3型或A3拼接型,左侧装订。文件标题字体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字体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栏目较多的表格式文书,填写时可用小四号仿宋体字。
第三章 档案查阅
第九条 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外来人员查阅,须持县级以上***府或***法机关外调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县级司法行***机关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社区矫正机构内部人员查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涉密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条 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时,不得遗失、涂改、拆散、裁剪、钩划、批注。
第十一条 归还档案时要当面查清,如发现损坏的情况,应及时追查责任,认真处理。阅卷人摘抄或复印的材料,经档案人员核对无误后,可签署意见,并经领导批准,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需经县级司法行***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办理外借手续,并限期归还。
第十三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相关犯罪纪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应严格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纪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 档案移交和销毁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死亡、被收监执行或被判处监禁刑后,县级司法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应对其档案进行整理立卷,执行档案与工作档案合并,在1个月内将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移交县级司法行***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的,县级司法行***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机关。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收监执行的,矫正档案应移交给侦查机关、监狱或者看守所。档案移交双方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县级司法行***机关留存档案副本。
第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机关应组织由档案部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等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和销毁。
第十七条 销毁的档案应将第六条第(一)项、第(九)项和第七条第(十四)项内容留下,并按年立卷永久保存。其余材料逐卷登记造册,经县级司法行***机关主管领导书面审批后,在符合保密的条件下,由二人监销,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档案部门备案。
第五章 档案保管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档案室,应具备保密、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基本保管条件,室内应当保持清
洁、整齐、通风。应设立***的档案库房,设置调阅室、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严禁在档案库房内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每年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破损、变质、字迹褪色和被虫蛀、鼠咬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丢失的,应当立即报告,并负责查找。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应使用的***的计算机,且不得与互联网等网络连接。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从解除社区矫正的当年算起不少于二十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部门应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配置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形成和管理过程中,造成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损毁、丢失等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员管理办法篇6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2001至2005年,本院先后调入或新聘护理人员近50名。但新进护理人员入院后,发现普遍存在专业知识参差不齐、操作技术不规范、应激能力低、综合素质不高。因此,加强对新进护理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及护理管理尤为迫切。
1.2方法(1)加强护理人员资源管理:合理分工,优化结构,科学配备护理人员是护理管理工作十分重要的内容,也是组织有效护理活动的主要保证[1]。护理部按照“二级乙等”医院的标准,对各科护理人员从结构到数量进行科学配置,并安排素质好、有5年以上临床经验的护师进行带教。(2)加强新进护理人员的培训:护理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终身教育的有关规定,制订了新进护理人员继续教育计划、护理人员“三基”培训计划。规定新进护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必须参加规范化培训及继续护理学教育。鼓励她们通过不同的形式学习,争取拿到高一级的学历。并组织经验交流会,安排“老”护师介绍工作学***验,以便提高新进护理人员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3)实行岗位培训与考核:分批安排新进护理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或短期培训,同时狠抓护理操作技能的培训。(4)规范护理记录:护理部根据护理工作实际,按照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制订了护理记录单书写规范及检查标准。对护理记录的书写格式、记录原则、内容要求做到详细的规定。要求新进护理人员的护理记录严格按规范进行书写。(5)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护理操作常规,是防范护理缺陷的关键。因此,护理部根据各科存在的医疗安全隐患,结合医院护理质量管理标准,健全护理安全防范事故措施的各项管理制度,如查房制度、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等。从而达到了制度明确,操作规范,违制必究,进而把护理缺陷杜绝在萌芽状态。(6)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责任感和慎独意识:护理部1年2次组织新进护理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和法制教育,同时安排每月一次科室、每季一次护理部安全隐患分析会,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从而使新进护理人员充分认识到护理职责的重要性。并自觉遵守医护人员道德规范,营造一种强烈的职业安全氛围[2]。(7)加强护理安全及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护理安全意识:对新进护理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律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2]和依法施护的观念,组织新进护理人员经常学习《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护士管理办法》、《护理工作流程再造》及《护理管理与临床护理技术规范》等护理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使护理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让新进护理人员懂得安全保证对病人来说是优先考虑的问题。提高对护理不安全因素后果的认识。让新进护理人员知法、守法、依法、护法,为病人提供安全的护理。(8)规范护理过程,提高护理质量:护理部成立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加强基础质控、环节质控和终末质控[3]。实行护士长夜查房、每月一次护理部行***查房制度和每季一次护理质量大检查制度。护理部组织质控小组成员及全体护士长进行全院护理质量分析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同时,护理部每季度对病人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平时不定期下科室进行考核、提问,以加强新进护理人员的责任性,防患于未然。2效果
2.1提高了新进护理人员专业理论和业务水平。通过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对新进护理人员在职培训,加速了新进护理人员的成长。2005年以来,本院对近年来新进护理人员进行了专科理论和25项护理技术操作与急救技能考核,结果合格率达90%。大部分护士熟练掌握电除颤、上呼吸机、心电监护、呼吸皮囊操作等抢救操作。2005年6月份ICU病房开设以来,抢救危重病人成功率达95%以上。掌握了护理记录单的书写标准及质量要求,使护理记录单的缺陷明显减少,书写合格率达97%。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明显提高。
2.2提高了新进护理人员的业务学习自觉性。通过严格规范的管理,每批调入、聘用的护理人员思想稳定、工作主动,学习积极性高涨,许多新进护理人员正在接受不同层次的继续教育,为全院护理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夯实了基础。
2.3促进了医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几年来,本院通过对新进护理人员培训及管理,造就了一支基础扎实、技术过硬、操作熟练、服务态度优良的护理队伍,病人对护理工作满意率达97%以上,赢得了病人、医生、社会各界的赞扬。2003年妇产科护理组被评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2004年急诊科护理组被评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2005年骨科护理组被评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2005年护理部被评为浦江县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岗。同年11月顺利通过“二级乙等”医院的评审。近两年来,全院业务总收入亦有所增长。取得了社会、经济效率双丰收。
【参考文献】
1林菊英.医院护理管理学.北京:光明日报社出版社,1990.38.
人员管理办法篇7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管理队伍的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管理人员末位调整,是指以公务员年度考核、工商系统目标责任制考评等为依据,由县级以上工商行***管理机关确定一定数量的末位工商行***管理人员,通过离岗培训、试岗工作、职位调整等办法,促进末位工商行***管理人员转变提高的人事行***管理措施。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管理系统内全体公务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末位调整工作在各级工商局***(市直各分局***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末位调整工作要坚持***管干部、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末位调整要贯彻立足队伍建设、强化竞争激励、重在教育提高的原则,以正面教育为主,促使末位调整人员提高素质、转变思想、改进作风、爱岗敬业,要把思想***治工作贯穿始终。
第五条工商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定为末位调整对象:
(一)违犯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禁令,尚不够辞退的;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在聘用和双向选择中落聘的(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情况者除外);
(四)岗位资格考试不合格的;版权所有
(五)行******过错较严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管理机关
认定应负主要责任的;
(六)被省辖市以上新闻单位曝光,经查证属实应负主要责任的;被省辖市以上机关暗访、督察、检查发现过错,受到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主要负责人;
(七)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组织安排的;
(八)受***内严重警告或行***记过以上处分的;
(九)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连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归,尚不够辞退的;
(十)有其他问题应当进行末位调整的。
第六条末位调整对象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确定:
(一)目标责任制考评被确定为末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民主测评中被评为最后一名的。
第七条对被确定为末位的工商行***管理人员,进行以下调整:
(一)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告诫。
(二)离岗培训。自确定末位调整人员的次日起,由县级
以上工商局组织实施离岗培训,培训期不超过个月。培训内容为***治理论、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计算机技能等,培训结束时应组织考试考核。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培训的,视为自愿辞职。
(三)试岗工作。对培训合格者,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根据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岗位适应性等安排试岗个月。试岗期满后,由试岗单位对试岗人员进行测评和鉴定,并报有关工商局***组织审定。试岗合格者可以正常使用。
对于只作诫勉谈话处理的末位人员,诫勉期为个月。
第八条对于培训不合格、试岗不合格以及不服从组织安排者,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连续两次被确定为末位调整者,当年年度考核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九条被末位调整人员在离岗培训、试岗工作和诫勉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其他一切福利和奖金停发。正式上岗后,工资福利恢复正常,对离岗、试岗和诫勉期间扣发的福利奖金不再补发。
第十条对被确定为末位的人员,应视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择以下形式进行人事调整:
(一)岗位调整。指非领导职务以下的末位人员,从现有岗位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
(二)平职调任。指担任副股长、副所长副分局长以上职务的末位人员,调整到其他部门、单位担任同级职务。
(三)平职改非。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末位人员,调整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免去原职、保留原级别。
(四)降职。指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中层干部,其职务下降一级使用。
(五)免除试用职务。指在试用期间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中层干部,应免除其试用版权所有职务。
第十一条工商行***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末位调整对象可按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分层次进行确定,也可以基层和机关为单位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工商行***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挟嫌报复、说情庇护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县级以上工商行***管理机关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人员管理办法篇8
一、临聘人员的范围
临聘人员是指在学校固定编制以外临时聘用的责任教师及其它岗位的人员。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的临聘人员不属此范围。
二、聘用原则
1、严格控制。严格按照学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确定的编制数控制各部门人数,行***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无特殊情况,无空编不得临聘工作人员。
2、突出重点。临聘工作人员重点主要是满足教学急需的责任教师,侧重聘用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
3、临聘形式。临聘的人员必须是专职。聘用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按合同协议管理。
4、注重保密。涉及学校内部机要、财务、保密等工作岗位,不准临聘工作人员。
5、“谁聘用,谁管理”。用人部门要加强对临聘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临聘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1、临聘的责任教师必须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任职条件应符合《青海电大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规定。
2、其他岗位临聘人员必须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3、身体健康。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聘用程序
1、各部门根据学校整体工作要求,提出临聘人员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说明需要聘用人员的原因,工作岗位的现状,并附聘用人员申报表,交组织人事处。
2、组织人事处与聘用部门共同考察汇总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3、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临聘的人员,由组织人事处通知用人部门正式聘用,用人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组织人事处存档备案。
五、临聘人员的管理
1、临聘人员以合同协议形式管理,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部门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治教育及工作业务考核管理。
2、临聘人员实行日考勤、月考核。考核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考核称职并全勤的发全额劳务费,缺勤的扣除缺勤部分后发放,缺勤的劳务费按照应发劳务费/月平均工作日计算,考核不称职的辞退。
3、学校办学实体部门超编制临聘人员,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经学校同意后才能聘用,其劳务费实行学校统一标准,在部门承包经费中支付。
4、临聘人员的聘期按工作需要确定,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临聘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责任教师)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不得少于二个月。
5、临聘人员是***、团员的,如果聘用期在三个月以上,要将组织关系转入用人部门并参加组织活动。
6、临聘人员在学校工作达到一年的,参加学校的年终考核,评定等级。
六、临聘人员的待遇
1、临聘人员的劳务费按学校统一研究确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劳务费与聘用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和出勤挂钩,由部门考核申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学校财务科统一发放。
临聘人员劳务费标准(元/月):
责任教师初级中级副高及以上
600元700元900元
其他人员试用期正式聘用
400550
2、临聘人员聘期达到一年并考核合格,可享受学校寒暑假假期劳务费;聘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实际工作月发劳务费。
3、学校规定的临聘人员工资中,已包含学校支付的有关保险金部分,具体缴纳由个人承办。
人员管理办法篇9
一、聘用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满足如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2、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满负荷工作;
4、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小于60岁,女性小于55岁;
5、应聘技术、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担任过正科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某种特殊技术技能为学校急需者。
(二)以下岗位除具备以上5个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系部聘用管理人员(干事)
(1)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管理实践经验;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外语系、国际学院等外事部门干事要求具有较高的外语能力;
(5)档案干事要求***治可靠,系中共***员。
2、学生辅导员
(1)***治历史清白;
(2)道德品质好,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具有一定的领导、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敢于管理,能胜任工作;
(4)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机关、院校正科级及以上干部并具有相应的管理工作经验;
(5)形象气质适合教育工作,身体健康,能坐班,能住校。
3、***书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实验实习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特殊工种的能工巧匠,或中级技术职称(含技师、高级工);
(2)具备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
二、聘用人员待遇
(一)学校根据被聘用人员资历、聘用岗位性质及任务等,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1、技术与管理人员
(1)大专生(或助理职称):400元~8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工程师(技师、科级、特殊技能人员)、本科生:500元~9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3)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600元~1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劳务人员:350元~6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二)值班补贴
外聘人员原则上节假日不安排值班,确因工作需要值班的(须经主管部门或领导批准)给予一定的值班补贴。标准为:技术管理人员每天值班费20元,劳务人员每天值班费15元。
(三)受聘人员医疗保险采取学校与个人分担的办法,学校发给受聘人员医疗保险费20元/月。(受聘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事宜,等学院正式职工启动此项工作时再定。)
(四)寒暑假休息待遇
寒暑假休息期间外聘技术管理人员享受100%的基本工资;劳务人员享受50%的基本工资。
(五)依据工作业绩给聘用人员发放年终奖200~500元/年。
(六)受聘人员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三、聘用程序
(一)由系、部、处在编制内提出聘用书面申请(附聘用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等复印件),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人事处备案、审核、核定工资。
(二)聘用前一次纳押金200元。正常解聘,押金如数退还。
(三)受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不包括寒暑假),试用期间工资按待遇的85%计酬。
(四)受聘人员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因公除外),一律由本人负责,费用自理。
(五)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遵守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聘用部门的管理。
(六)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应当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部门和学院人事处。
(七)受聘人员因违纪违规或触犯法律,学院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四、工资晋升
为了鼓励聘用人员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对30%的聘用人员实行工资晋升制度,月工资晋升标准为20元。
由用人部门根据当年聘用人员工作的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学院综合平衡后,按年度审批。
人员管理办法篇10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收费站中层干部和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推进人员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也为中心储备更多的管理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苏州市高等级公路管理中心收费站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
管理人员的选拔,以管理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为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开阔用人视野,拓宽选人渠道,着眼于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机制,本着公平、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把素质好、文化水平高、领导能力强、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员工选拔到管理人员行列中来,逐步建立起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激励员工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培养一支精干、高效、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队伍。
二、成立竞争上岗领导小组
为配合竞争上岗的需要,中心将专门成立竞争上岗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心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竞争上岗工作小组。
三、基本程序及方法步骤
1、公告,大会动员
为使广大员工积极支持、踊跃参与公开竞争,中心将竞岗公告到各收费站,由各收费站组织召开动员大会,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公布职位,组织报名
中心按实际工作的需要,公布竞争的职位、资格条件和竞争上岗的方法步骤等。由个人自愿向本单位报名,也可采取个人报名、群众举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
3、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竞争上岗工作小组对各收费站报名员工逐个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参加竞岗的,经收费站初审后,报竞争上岗工作小组审核。
4、命题考试
对资格审查合格者,中心将组织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包括公共知识、收费业务理论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等方面的情况。笔试满分100分,按60计入总成绩。竞争各职位名额的多少与笔试成绩的高低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演讲人数和确定考察的对象。
5、演讲答辩
考试合格者将进行演讲答辩,竞岗者经过1-2分钟的自我介绍,阐述做好竞争职位工作的思路和设想后。以随机的形式抽取五个演讲主题中的其中一个题目进行5分钟的演讲;评委也将现场对演讲人提1-2个问题。主要测试竞岗者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40),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25),语言表达能力(25),台风(10)等。演讲成绩比为分值,满分100分,按20计入总成绩。演讲答辩顺序上级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5-9人的评委对竞岗者进行评分,每位评委采取***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余评委的平均分作为竞争者演讲的得分。
5、民主测评
根据笔试和演讲答辩的结果,对岗位候选人进行民主测评。在本中心内,对竞争人选平时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业务能力和职位要求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参加测评的人员一般应包括竞岗者原单位员工及领导。民主测评结果实行表格量化计分,对拟任职位设“胜任”(100-81分)、“基本胜任”(80-60分)和“不胜任”(60分以下)三种评议让群众选择。群众评价得分为收回有效的记名打分表的平均分,无记名打分表现为作废,参加群众评价打分的人数应不少于本收费站人数的60。群众评价成绩量化为分值,满分为100分,按10计入总成绩。
6、组织考察
考察由竞争上岗工作小组负责对各参加竞争上岗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治素质、业务能力水平、工作实绩,特别是要考察与任职位相关的素质和能力。考察情况量化为分值,满分100分,按20计入总成绩。
7、人选初定
组织考察完毕之后,竞争上岗领导小组根据竞争者的总成绩从高到底,按与竞争职位1:1的比例确定任职人数,并根据竞争者的实际情况和职位的要求确定具体职位的任职人选。
8、任前公示
任职人选在中心(包括收费站)进行公示,听取全体员工的意见。公示时应一并公布竞争上岗的成绩。公示时间为一个星期。公示期间,对当面向竞争上岗工作小组反映被公示管理人员的问题或署真名检举揭发的材料,竞争上岗工作小组要认真组织力量调查核实,对反映不具体的匿名材料,一概不予受理。
9、试用与任命
公示选拔的管理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三个月,期间享受的待遇,为新岗位的津贴和原岗位的工资构成。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办理转正手续,签订正式合同。不合格者,按原职别回各自的工作岗位。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公开竞争上岗的工作涉及面较广,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心各个部门,各收费站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2、加强监督,严肃纪律。
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有 关规定,坚决防止和抵制借竞争上岗之机拉帮结派、排斥异己等不正之风。要做好命题、考试等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竞争上岗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对竞争上岗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等的责任。
3、加强思想***治工作,确保竞争上顺利进行。开展竞争上岗需要广大干部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要结合实际,搞好广泛动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广大员工正确理解、讲清目的意义、明确工作要求,积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参与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削除不利于竞争上岗的思想障碍,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确保竞争上岗工作平稳推进,有序展开,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