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风俗习惯篇1
1、回族历史人物:古代 蒲寿庚、赛典赤·赡思丁、阿合马、扎马鲁丁、常遇春、铁铉、郑和、李贽、海瑞、丁国栋、哈元生、杜文秀、马如龙、马新贻、左宝贵等
2、文化瑰宝:文化、科学技术 回族人民在文化、科学技术方面的成就很大,对祖国的文化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元代,回族不仅带来了西亚的天文学、医学、建筑学、音乐等方面的科学文化成就,而且在学习和传播汉族科学文化技术方面也十分突出。中国的重大发明如造纸术、指南针、火药等都是经回回商人的介绍传播到欧洲大陆的。
3、风俗习惯:固守回族传统,遵循教规,讲究卫生,不吃猪肉,狗肉,动物的血液等。 ***教在回族的形成过程中曾起过重要作用。清真寺是回族***举行礼拜和宗教活动的场所,有的还负有传播宗教知识、培养宗教职业者的使命。清真寺在回族***心目中有着重要位置。 按***教历,每年12月10日为古尔邦节。每年的这一天,形成了宰牲献祭的习俗沿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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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风俗习惯篇2
摘要:在不同民族的日常生活中都渗透着风俗习惯,其具有深厚而广泛的民族性和群众性,在民族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对民族风俗习惯进行了概述,阐明了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理性思考了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国家制定法
在***和国家的民族***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民族风俗习惯概述
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
(一)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行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认真看待民族风俗习惯,涉及到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繁荣稳定。正确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重视和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秩序向着一种健康的、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基石。只有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才能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小康社会才能真正得以实现。(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参考文献:
[1] 宋才发、王红曼、熊坤新、彭谦著,《中国民族法学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回族风俗习惯篇3
关键词:尊重;民族学生;风俗习惯;民族院校
一、尊重民族学生风俗的意义
(一)对于学生本身来讲
对于学生本身来讲,涉及到学生本身的感受、心理体验,这是民族学生开始大学生活的第一步。
1、利于学生产生被认同感。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大学生,进入到陌生的城市,陌生的学校开始学习、生活甚至工作,在一开始的时候,就让学生感受到被尊重,尤其是来自偏远山区、交通闭塞、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的民族学生,对于他们来说,在文化上、在日常的生活中、在节日庆典里、在平时的交往中能够被尊重,会产生的被认可感受,是重要一步的开始。
2、利于学生建立自信心。自信心来自他人的认可,来自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可和吸收,如果民族学生最起码的尊重都得不到,那么他们在学校的学习、生活、交往都会有一种自卑的心理,压抑到一定程度会集中到一个点来爆发,会对学校和其他学生产生不良的后果和不良的示范作用,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
3、利于民族平等更好地实现。只有尊重才能平等,只有平等再能交流。学校的学生管理服务部门尊重民族学生的风俗习惯,才能与之交流,民族学生才能有一个安心的受教育的环境,才能安心的在校学习,如果生活在一个被歧视,生活在一个被另类眼光关注的环境里,学生会生活的很压抑,不利于学生身心的发展。
(二)对于保证民族学生发展来讲
民族学生是国家的财富,是今后国家发展地方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人才储备,他们通过刻苦的学习进入到高校,也希望通过高校的学习更好的回报社会,家乡和国家。
1、利于增强民族学生的平等和民利意识。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由此说明,各民族无论是保持还是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实质上是坚持各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对民族风俗习惯的侵犯,就意味着对民族平等权利和民利的践踏。我国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其实质就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
2、利于维护民族学生的团结。每个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往往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看作是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轻视,看作是对本民族的歧视。因此,任何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哪怕是出于开玩笑,都容易刺激以致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3、利于发挥民族学生文化建设。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族的一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来表现的。许多民族往往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创造了自己富有特色的文学艺术,有很多是以唱山歌和讲故事的民间口头文学形式在群众中代代相传,并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有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常用具、衣饰、建筑、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民族风俗习惯上的千差万别,构成了民族文化的多彩多姿,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因此,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利于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和繁荣。
二、民族高校加强对民族学生风俗的尊重和认同路径创新
《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条是“人人生而平等,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管理的精神相对待,这就是尊重必须的价值基础。”人生而平等,对人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表示歧视。作为民族院校更应如此,做到尊重民族学生的风俗习惯。
(一)了解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对民族知识的普及,首先要知道民族的生活习俗,知道他们与汉族的区别知道他们的忌讳,尊重学生的生活习俗。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许多少数民族有不同的和习俗忌讳。切不可忽视礼俗或由于行动上的不慎而伤害民族学生的民族自尊心。在少数民族的服饰、饮食、居住、婚姻、礼仪、丧葬等风俗习惯都要有所了解,同时也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安排少数民族的节日。
(二)营造和谐、尊重的校园氛围。通过宣传教育加强对民族学生尊重重要性的认识。一方面,我们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利用校园宣传橱窗、校园网、广播台等途径进行民族***策、民俗风情的宣传,通过在楼道内悬挂标语、***画,利用教室内的板报等形式营造尊重民族的文化氛围,通过耳濡目染,增强全院师生对民族学生尊重重要性的认识。每逢传统佳节或少数民族的重大节日,学生会或社团都会制作精美的宣传海报,在校园内展示,让每一个学生都能感受到家的温暖,都能感觉到自己是56个民族中的一分子,应该形成一个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氛围做出自己的努力;另一方面,我们利用课堂、班会、团会做好尊重民族的渗透工作。通过思想***治课、历史课、语文课课堂和定期开展的民族班会、团会,宣传民族***策,加强尊重民族的教育。
(三)全员参与,倡导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民族院校的学生工作,不仅仅是学生工作人员,代课教师的责任,更应是全员参与的工作,尊重本来就是师生关系的核心,古代就有尊师重道的传统,但那时是不平等的,只强调学生对老师的尊重,二忽略了学生的自主性。而现代社会的师生关系倡导尊重是相互的,老师尊重学生,学生尊重老师,不仅有尊重的意义,更有教师对民族学生的爱,也有民族学生对教师的爱。当然尊重是爱的前提。
(四)日常用语、肢体语言等细节性工作做到位。尊重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在细节的地方。尤其是在学生工作中,对学生在语言上、肢体动作上的不注意,会引起学生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激化学生的矛盾,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对于一些比较敏感的学生来说,民族学生更注重生活上、学习上的细节,对民族信仰的虔诚,对民族情感的炙热,一些语言,一些动作很容易使学生产生不良的影响和后果。
(五)尊重并不意味着容忍和放纵。尊重民族学生的风俗习惯,但并不是一味地容忍和放纵,尊重应该是相互的,“敬人者,人恒敬之,爱人者,人恒爱之”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首先应该在国家法律、学校规定的范围之内,不能因为尊重民族学生的风俗习惯,而把学校当成了宗教传播的场所,把学校当成了做祭祀礼拜的场所,把学校当成了宗教宣讲的场所。其次,尊重民族学生的风俗习惯,同时也要摒弃不良的陋习,在社会不断进步,不断发展的今天,更应如此,有一些不利于尊重,不利于团结、稳定、发展的事情或者生活习惯,需要学生管理部门不断的去发现和教导。最后,尊重是相互的,在民族学生之间也需要相互尊重,尊重不是单方面的事情。
在民族院校,应当把尊重民族学生放在第一位,体现到学校生活的方方面面,得到学生的认可,让学生产生认可感,产生自信,摒弃自卑的心理,作为民族院校的学生管理部门,需要做的还很多,需要提升的空间还有很大。
(作者单位:北方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 以尊重为核心的现代师生关系及构建.王守纪.杨兆山.教育理论与实践.沈阳.2010年第9期
[2] 论尊重与“尊重的教育”.王澍;柳海民 东北师大学报 吉林2009年第3期
[3] 尊严:自尊、受尊重与尊重.黄飞 心理科学进展.2010年第七期
回族风俗习惯篇4
【论文摘要】民俗是最早影响儿童社会化的自然之师。物态化和观念化的民俗规范着儿童的行为习惯。民俗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占据着决定性的地位,这主要表现在其强大而自然的教育功能上,即民俗具有知识教化功能、道德教化功能与审美娱乐功能。
民俗是民族(民俗)学、社会学、文化学等学科研究的课题。不同的学科在研究民俗时的侧重点与视野有所不同。
在民族学看来,民俗即民间风俗,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1〕具体地说,民俗是各民族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习俗,它表现在民族的衣、食、住、行、婚姻、丧葬、节庆、娱乐、礼仪等方面的活动之中,反映着民族的经济生活、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生产方式和心理感情。
社会学者把民俗看作是民族生活方式。民族生活方式是以民族为主体的生活方式,它涵盖了民族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饮食生活、礼仪生活、宗教生活、娱乐生活等方面。〔2〕
文化学者认为,民俗是一种文化,即民俗文化。民俗文化是一个地域、民族或族群经过长时间的积累、传播、汲取和改造后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生活方式或表达方式,能够体现某种文化的物质层面或精神层面的所有内容,如饮食、节日、服饰、建筑、艺术、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和世界观等。〔3〕
物态化和观念化的民俗是一定个体民族文化的中坚,它参与和影响着社会的文化发展方向,制约着各民族人民的行为习惯。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俗是最早影响儿童社会化的自然之师。
民俗的功能与民俗产生、传承的历史息息相关。民族习俗有着强烈的实用性、功利性、民族性和地域性特点,也有群众性、传承性、变异性的特征。〔4〕就其功能而言,民俗既有规范集体成员行为与凝聚民族力量的功能,〔5〕也有可能阻碍整个民族的进步。〔6〕本文尝试从儿童教育的角度谈谈民俗的功能。
一、知识教化功能
作为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民俗文化涵盖了一个民族的衣、食、住、行、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方面的知识经验,也包含了一个民族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宗教生活、娱乐生活等方面的知识经验。这些知识经验也就是民俗文化教育的内容。我们可以把民俗文化对儿童的影响看成是民俗文化与儿童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社会成员的教化与儿童自身的内化正是这一相互作用过程的两个基本出发点。“社会正是通过外部化而成为人类的产品,社会正是通过客观化而成为独特的存在,人正是通过内部化而成为社会的产品。”〔7〕社会人就是“社会的产品”,民俗文化的教化功能正是促使儿童成为“社会的产品”,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
民俗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在个人社会化过程中占据着决定性的地位。〔8〕民族习俗的知识教化功能具有生活化、情境化、活动化以及随意性、自然性的特征,儿童往往在不经意之中就受到教化,在潜意识之中将其内化为自己的一种习惯。
例如,藏族的节日娱乐活动多数以具有典型藏族风格的歌舞及民间游戏为主,这些娱乐活动大部分需要多人共同参与并协作才能完成,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为儿童提供了与他人交往和合作的机会。年龄稍大的儿童可以直接参与活动,亲自体验和感受;年龄较小的儿童可以通过观看、游玩的形式获得间接的体验。藏族在礼仪上的习俗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儿童学习交往技能,如藏族注重对客人的迎送礼仪,这些礼仪习俗能够让儿童学会热情、礼貌、友爱等交往技能。藏族还特别注意从小教育子女尊老爱幼,到别人家作客要先向老人行礼,家里来客人时要主动打招呼、让座等。这些民族习俗有利于藏族儿童学习社会规范,学会如何控制自己的行为,正确扮演社会角色。
民族习俗对儿童社会化的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民俗对儿童的教化功能同样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我们从云南石林彝族撒尼人的火把节和密枝节来看民俗教化功能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火把节对彝族儿童的影响很大。奢侈的宰牛会餐可能不利于培养儿童的节俭意识,但对儿童之间的接触沟通十分有益;彝族男女点火把逛街、洗澡戏水、跳三弦舞,这有利于培养儿童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但对儿童的朦胧情爱观可能会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密枝节只许成年男性参加,禁止妇女去往密枝林方向,充满了神秘色彩,不利于建立男女平等意识,对儿童科学观的形成也有消极影响;男人们在村中边走边大声喊话,一问一答,批评村中不守村规的人和事,有利于培养儿童的正义感,但此节日延续时间长,不许下地劳动,可能会对儿童的劳动观产生消极影响。〔9〕
二、道德教化功能
民俗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和行为模式,是广大民众共同创造和遵守的行为规则与规范。民俗对社会群体中每个成员的行为方式都具有约束作用,它是产生最早、约束面最广的一种深层行为规范。这些行为模式、规则或规范对民众的思想和生活有强大的制约性和约束力,并迫使人们按一定的道德和习惯规范行事。民俗学者把民俗的这一功能称之为“规范性”,并认为规范性是民俗文化最核心、最根本、最本质的社会功能。
民族风俗习惯是人类最早的社会行为规范,它最初源于人类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各种习惯风俗,如衣食、居住、婚丧、礼仪、禁忌等,这些习惯约定俗成,最终成为规范。民族规范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沟通、调整、制约和控制人们行为的作用。一般而言,民俗规范少有明文规定,但民族成员都能对此了然于胸,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在法律作用不到的地方,民俗规范有强大的规范作用。〔10〕民俗规范往往建立在民族成员自觉自愿遵守的基础之上,尽管人们的言谈举止都受到了这类风俗习惯的约束,但人们并没有受束缚的感觉,而是习惯成自然。当然,旧时的某些民俗文化,如家法、族规、宗法、乡规民约,在传统社会中也起着强硬的约束与制裁作用,比如彝族的“习惯法”、苗族的“理词”、侗族的“款词”、瑶族的“石碑话”等,往往还具有法律的威严与制裁功能。
民俗文化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而又隐藏不露的一种社会规范,是一种与儿童生活最贴近、感情最亲近的特殊教育方式,体现了民俗的道德教化功能。民俗的道德教化功能是通过民俗的规范性来达成的,没有民俗的规范性,也就谈不上民俗的道德教化。由于各民族的民俗各异,民俗对儿童的规范性也就不同,其道德教化也会有不同表现。
藏族是讲礼貌、讲礼仪的民族。在藏族家庭中,子女必须孝顺父母,对于父母的话要百依百顺,即使父母有错,也不得违抗、解释,更不得反驳父母。父母和老人回到家时,子女要起身向父母、老人问好,主动帮他们卸下身上携带的东西,帮助脱下鞋、帽,热情上茶斟酒,而且这些举动要彬彬有礼、恭恭敬敬。在藏族家庭中,父母对儿童的影响是在交往中产生的,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将自己的行为习惯、自己掌握的社会规范、自己已有的观念与意识潜移默化地传承给儿童,儿童由此逐渐习得了各种行为准则和社会规范。我们通过大量的问卷调查和访谈发现,对于藏族在家庭教育及生活禁忌方面的许多习俗,大部分藏族儿童在平时都能严格遵守,这就为儿童形成良好的道德观念奠定了基础。藏族的家庭教育往往没有高深的道理,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但在儿童的生活中反复循环进行,不间断地影响着儿童,久而久之,儿童自然会形成一种心理定势,并逐步明白一些做人的道理。
热情友好和尊老爱幼是苗族最基本的利益规范。苗族谚语说:“逢老要尊老,逢小要爱小,老爱小,小爱老,敬老得寿,爱小得福,处处讲礼貌,才成好世道。”这一谚语深刻反映了苗族是一个很讲礼节、很注重道德风尚的民族。和睦共处与平等相待是苗族处世待人的准则。苗族人民把帮助别人看作自己应尽的义务,也把接受别人的帮助看作是一种权利,把个人融入集体。比如建造房子,苗族人民往往你建我帮,我建你帮,甚至出现一家建房全村出动的现象。追求自由和勤劳勇敢是苗族最为突出的品质特征。苗族有勤劳勇敢、艰苦创业的光荣传统,苗族人每到一处,重新开荒种地,自种棉麻,纺纱织布,熔蜡画花,缝绣衣裙,饲养家禽,牧放牲畜,种稻养鱼,等等。这些习俗对苗族儿童来说是必须遵守的,也是最起码的行为准则。时间长了,这种行为准则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儿童的道德行为,并在儿童的头脑中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象,形成儿童内在的道德意识,从而在儿童成长的过程中支配他们的行为。
由此可见,风俗习惯对儿童的道德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并促进了儿童道德情感、道德行为、道德意识的形成和发展。
三、审美娱乐功能
民俗文化的审美娱乐功能对生养其间的儿童产生潜在的影响,深深影响着儿童对色彩的喜好,对自然的讴歌,对性情的熏陶和对人格的塑造。
一个民族长期以来延续的风俗习惯,从儿童出生开始就伴随着他们并影响和陶冶着他们的情操。比如藏族长期以来形成的最明显的服饰和居住特色就是色彩鲜艳、装饰奇特,对儿童来说,这些是能够直接感知的,是周围生活中美的象征。这种美的刺激长期伴随着儿童的生活,并不需要成人刻意提醒和教育,儿童自然地感受着色彩、服饰、建筑中的艺术美,进而产生一种积极愉快的情感体验,促进审美能力的发展。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藏族儿童都很喜欢本民族的服饰、住房、饮食。另外,藏族在节日、娱乐、礼仪和文化等方面的风俗习惯,特别是藏族的歌舞,在很大程度上也会使儿童产生积极的情感体验。藏族素有“会说话就会唱歌,会走路就会跳舞”之说,这其实也是对藏族儿童艺术能力的概括。藏族儿童从小受藏族节日、娱乐、礼仪和文化的熏陶,逐步锻炼了歌舞技能。藏族风俗习惯对儿童气质、性格和能力的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藏族儿童长期受藏族风俗习惯和文化熏陶,因而在气质和性格上明显地带有藏族特色,如粗犷豪放的性格、“雄鹰”一般的气质,都是对藏族人性格的概括,这与藏族在服饰、娱乐、待人接物以及教育方面的习惯是密切相关的。
苗族歌舞更是一种精神的写照,那悠扬的音乐仿佛天籁之音,空旷而悠远,清新而幽雅,粗犷、奔放的动作给人以力量之美。民族艺术能为儿童提供一种发现美、欣赏美、表现美和创造美的机会和空间,不仅能陶冶儿童的情操,还能洗涤净化儿童的灵魂。
民族风俗习惯对儿童的教化往往是在无形之中发生的,它对儿童的社会认知、道德发展与行为方式的选择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同时对儿童获得各种社会知识、道德规范及发展审美能力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说社会成员的教化是儿童社会化的外部动因,那么儿童个体内化则是社会教化得以实现的内在因素。儿童通过观察学习、认知加工、角色扮演、主观认同和自我强化,内化民族风俗习惯,将其规范并转化为一种行为模式,这一过程体现了儿童社会化的主动性。
民俗是一个民族看得见摸得着的、鲜活的、能吸引人的文化。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人们演绎着多彩多姿的民间生活情景剧。但是,随着全球化浪潮的席卷、后工业时代的来临、知识经济的出现,民俗面临着有史以来最巨大的冲击。民俗的产生与消失是一种正常现象,某些民俗的消亡也是不可阻挡的。对于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爱之者视其为精神家园,恨之者视其为洪水猛兽。不管爱也好,恨也好,它总是无声无息地影响着我们,熏陶着我们,制约着我们,而且它的影响、熏陶与制约作用还要继续影响我们的后代。这就是民俗的生命力。但是,我们又不能不认识到: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可能是不变的;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也不可能都是好的,总是良莠不齐的。好的风俗,我们要保存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提倡“良风美俗”,以达到“普科学,美风俗;广教化,正人心”的目的;坏的风俗,我们要改变它,摒弃“陈规陋习”,以达到“移风易俗,天下皆宁”的目的。
参考文献:
〔1〕〔6〕〔8〕钟敬文.民俗学概论〔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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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娟.民俗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
〔4〕王红曼.民族风俗习惯三题〔J〕.青海社会科学,2000,(4).
〔5〕钟敬文.民俗文化的性质与功能〔J〕.哲学动态,1995,(1).
〔7〕R·沃斯诺尔,等.文化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44.
回族风俗习惯篇5
论文关键词 布依族 习惯法 变迁
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是各民族在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少数民族的生存和繁衍,维护民族整体利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调解社会矛盾,巩固民族团结,都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现今学界对贵州布依族研究较多,本文以云南布依族为研究对象,展示云南地区布依族习惯法的传承与变迁。罗平县是云南省布依族的主要聚居区,占全省布依族人口总数的70%以上,属境内世居民族之一。
一、罗平布依族习惯法的变迁
(一)祭祀习俗的变迁
布依族是一个崇拜神灵的民族,有山神、水神、寨神等,每一个神都有固定的祭祀日期,通过祭祀神灵祈求风调雨顺、生活平安、消灾免难。
1.祭“老人房”。祭“老人房”是布依族心中最为神圣的活动,这期间停止生产劳动,就连砍柴不被允许,女性被严格的排除在祭祀活动之外。祭祀的前后三天,通往村子的路口会被堵住,外地人不准入内,对于擅闯的外地人,村里也会有严格的处罚制度。根据《罗平布依族实录》记载:“民国十八年(1929年),有宣威来的商人在祭“老人房”期间路过新寨,对劝阻的人出言不逊,寨内立刻涌出十多人将他困住,后寨主惩罚他3.6银元,买了一只鸡、一头猪重献,并罚他修了一里多的路。”
***后,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发开放程度的日益提高,祭“老人房”也悄然发生着变化,例如在2010年的村规民约中,上述外籍人进村被罚款一条已经被取消。祭“老人房”在布依族中已延续了数百年,尽管各地祭祀风俗略有不同,在历史的演变中略有改变,但其提倡尊老的核心精髓却没用改变。祭“老人房”在布依族心中已不仅是一个习俗,它让人们发自内心的遵守这种数百年来延续下来的规则,规范着村里的行为和秩序。
2.祭山与祭水。布依族古代的自然崇拜中,尤其崇拜山神,祭祀活动极为频繁。根据《罗平布依族实录》记载:“沙德村,祭山神土地真官,献牲红公鸡;祭大山神,献牲猪和红公鸡;长底木格新寨一带,民国初年每年四月初属猴日祭大山神,木格总伙头所属的寨子都要参加。”现在,每年祭山时,全村男人几乎都要参加,祭山活动充分体现了少数民族对神灵的敬重。
另外有祭水神、五谷和冰雹。祭水神也在每年的三月三,持续三天,在布依族中有“三月三,大人祭山,小孩玩水”之说,龙潭为祭祀地点。祭祀期间摩公召集寨民,教育全寨群众保护森林、神山、龙潭树木、道路,告诫人人遵守寨规。
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布依族的祭祀文化呈现出两个极端化的发展:一是彻底汉化,在靠近城镇的村寨,整个村子看不出一点布依族的痕迹;二是习俗经济化,在布依族聚居区,每年三月三布依族依然会举行盛大的仪式,不过这更像是吸引游人的表演,对外宣传中被称为“布依族三月三泼水节”,它已逐步发展成旅游项目来吸引游客发展本地经济。更让人担忧的是,以经济收入为重点的文化发展模式,让小孩在这天只知道玩水不知道祭祀。神灵信仰在一定程度上对少数民族的社会秩序起到了维护稳定和和谐的作用,一旦信仰灭失,必定会引起秩序的波动。这充分反映了在少数民族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和文化保存之间的矛盾,怎样在冲突中寻求发展,是少数民族习惯法所面临的共同难题。
(二)婚丧习俗的变迁
根据康熙《罗平州风俗志》记载:“沙人(布依族旧称),喜楼居,务耕织,?D人短衣长裙,男子首裹青??,器用木,婚丧以牛为礼,死用薄棺葬,女媳盛装罗立,曰站场。毕弃于野,焚而掩之,病不医药,惟事卜鬼,占决吉凶另有卦书。”现今布依族婚嫁和丧葬习俗均有较多的变化。
1.婚嫁习俗。历史上布依族婚姻大事均有父母做主,还有姑舅间亲上加亲和兄弟中的转房习俗,女方在出嫁后还有“不坐家”的习俗,即新娘回门后在娘家住上几年,只有农忙或年节时才回夫家,另外严格遵循着同姓同宗不婚且一般不与外族通婚,那个年代除非家里阶级成分不好娶不到或嫁不了,才会选择外族人。
现今布依族青年大多以自由恋爱为主,但对婚姻缔结程序的认识上,仍没有重视“结婚登记”,很大一部分村民认为只要办酒就是结婚,许多村民办结婚证是为了给小孩办出生证的需要。这说明,几千年来遵循的习俗比一张结婚证更能肯定两人的婚姻关系,法律程序在民间乡土社会的运行仍然显得比较薄弱,法律的公信力依然有待提高。
2.丧葬习俗。罗平布依族重视丧葬,用棺土葬,丧葬有非常严格的程序和仪式。死者死后有“押三、押五、押七”的说法,即在家停放三天、五天、七天。丧礼遵循“后家(死者子女的舅舅家)为大”原则,在仪式中,后家要安排在最显赫的位置。
出殡的头一天,举行悬百仪式,“小后家(儿媳妇娘家人)”买红衣服来换这边的“白衣(就是孝服)”,有的家庭“小后家”有二三十家,没有那么多“白衣”,就演变成换“白帕子”,一般以“白帕子”的多少来论后家的强弱。第二天早上,后家要拿羊、鸡、酒来献,姑爷必须拿活羊。第三天早上要吃醋,因为父母养育子女很辛苦,后辈吃醋来报效,由于醋很难吃,寓意让后辈们尝尝苦味,而且从老人故去后,主人家须忌荤三至五日,忌荤期满,请摩公唱过《开荤调》后,方能吃荤。
毕摩从入棺的时候就要参与,入棺唱《入棺调》,立幡唱《立幡调》,后辈敬献斋饭献汤要唱《献斋饭》《献汤调》,致哀要唱《哭诉调》、《追叙调》,发丧前要唱《开路歌》。第二天抬下葬的时候念《下葬调》,第一个清明节念《祭坟调》。
罗平布依族的丧葬习俗是本地布依族保留得最好的一张“身份名片”,从死者故去到入土为安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和隆重的仪式,这种仪式没有被汉族文化过多侵入,也没有淹没在历史的长河中,而是在时间的洗礼中越发发挥着它的光辉。
(三)宗教习俗的变迁
“摩教”是布依族的本土宗教,它在原始自然神灵崇拜的基础上形成,以祖先、自然、鬼神崇拜为核心,以解脱痛苦和引导亡灵进入极乐世界为宗旨。现今大部分本土村民依然信赖“摩教”,只是这种信赖的方式不再是系统的宗教崇拜,而是相信其中的灵魂不灭、神明庇佑的思想,这种思想以毕摩祭祀或看病的形式体现出来。
毕摩为人看病的方法一般为三种:一是将鸡蛋打在碗里看流动的方向,泡泡出在不同的方位说明不同的病;二是瞧日子、推理,不同的日子都有不同的鬼,比如初一是家亲鬼,是去世的祖辈回来折磨活着的人,化解方法是供饭和给死人烧些衣服,边烧边念经文,初二的是土地鬼……以此类推,生病那天是什么日子就是哪种鬼缠身,再按照相应的方法化解;三是用鸡卦,取来鸡的大腿骨和小竹签,查看鸡骨上的小孔,在小孔中插上竹签,得出卦象,不同的卦象说明不同的情况。
毕摩行医不仅有群众基础而且经过数百年的传承,也形成了一套规范的伦理体系。在布依族村民眼中,毕摩利用摩经看病,不是巫术,而是科学未解之谜。村民对摩公的信赖主要基于三点:一是祖辈留传下来的传统;二是摩公一般是村里德高望重或知识较丰富的人,大家一般很尊敬信任;三是有些疾病好多人在大医院治了几次都治不好,回来请摩公做做就好了。
即便如此,摩经或“摩教”的传承依然遇到了极大的困境。第一,对于治愈灵魂出窍这类疾病,在外人看来依然是封建迷信,是被正统的科学所排斥的,随着科普工作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随着外出受现代教育的年青人越来越多,这类说不出科学依据的“封建迷信”必然会失去其生存的土壤。第二,从法律层面分析,摩公从事医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法律的强制性不会给摩公太多的发展空间,因此摩公的职业性质正在逐步改变,要么变为中医,要么沦为算命先生。
二、罗平布依族习惯法的发展
习惯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国家法的强势实施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也是不可阻挡的,两者在同一时空范围内共同进行,必然会产生矛盾,因此习惯法只有在变通中才能寻求发展。
(一)随时代共同进步
布依族社会对自然的崇拜,源于旧时生产力低下,村民们通过拜山祭水,祈求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现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种植技术的不断提高和新机器的发明与运用,农民对“天”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这将直接导致新生的一代对“天神”的敬畏感大打折扣,特别是越来越多的青年外出打工求学,受到“无神论”的熏陶与洗礼,更加降低了对民族传统神灵的崇敬感。现在的“祭山”“祭水”仪式与其说是对神灵的崇拜,不如说是对祖辈们留下传统的怀念,程序虽然都一样,但却是形同而神异。仪式的过程依然严肃,只是以前这份严肃已不再是来源于对神灵的敬畏。当地人提到祭祀活动时,更多是讲祭祀后男人们怎么一起打牌吃肉的欢乐场景,因为这天不允许劳作,或许他们已经把祭祀当做假期。也许有一天,布依族人将祭祀活动变成放假活动或者旅游项目时,我们不应该感到意外,因为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与国家法软硬兼施的对抗
1.“软”性并存。民族习惯法作为民间法的一种形式,弥补了国家法律在某些规定过于抽象、过于原则之不足,这种习惯法并不与国家法发生冲突并能与之并存,我将之称为“软”性并存。
正因为国家法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因此习惯法在婚丧习俗方面依然有强劲的生命力和发展空间,另外习惯法的运用不仅节约了诉讼费用,还能迅速的调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本民族成员间的团结。
对于法律的授权性规范,习惯法也有存在的空间。例如:法律规定男女平等,且子女在继承上享有相同的权利,但在布依族社会中,女儿是绝对没有继承权,这种与国家法截然相反的规定并没有引起布依族社会的不满,习惯法成功的在冲突中生存。
回族风俗习惯篇6
瑶族是我国历史上迁徒最多的少数民族之一,现今多居住在广西腹地和云南地区,瑶族的风俗习惯向来古老、神秘,不但有着很多的传奇色彩,也蕴含了很深的民族底蕴。又因为地处中越边境的丛林地带,婚俗方面甚至还保留了很多传统甚至原生态的民族文化。
山歌为媒
瑶族是喜爱唱歌的一个民族,谈情说爱选择意中人也不例外,以歌为媒结成良缘的比比皆是。在广西的排瑶地区,人们唱歌的机会很多,在劳动中或劳动之余,以及喜庆节日,走亲访友,甚至可专门走村串寨找歌对。唱歌的地点、对象也不限,不仅去外地对歌,在本村也可举行歌堂对歌,歌堂对歌是大家最喜欢的一种求爱方式,歌堂对歌的内容也因人而异。在歌堂对歌中,青年们通过对歌彼此相互了解之后,双方转叙唱谈婚歌,唱到一定程度,男女双方都认为可做意中人了,就可当场互赠礼物。礼品互赠完毕后,就意味着歌堂快要散场了,大家就开始唱散堂歌:“今晚歌堂快解散,我俩婚姻未谈完;歌堂虽散心不散,改日相会再来谈。”这时双方分别去休息片刻,有人准备回程,意中人必须陪送,边走边唱情歌,有的送出很远的地方还难舍难分。
烟袋定情
在广西巴马瑶族的番瑶,男女从小就学会抽土烟,当他们想寻找终身伴侣时,常成群结对在农闲时候走村串户以歌交友,或通过喜庆日子和逢年过节走到一块暗送秋波。根据瑶族的风俗习惯,当一方相中对方时便先递烟试探对方,一旦对方收下烟,就说明爱的心弦已经被拨动。然后男女双方就会经常在一起对歌,在经过多次对歌双方都有情意后,就在对歌完要话别时,进行信物交换,男方给女方送银烟袋作为信物,女方给男方送手镯或者花毛巾作为纪念品,从此他们便以信物来表达对对方的思念之情。交换信物后,一般要在20天以内,男方要买两斤烟叶和一些糖饼等礼品到女方家探情,并在女方家里劳动几天。为表示以礼相待,女方家必须蒸五色糯米饭煮粽粑,还有20个红鸡蛋和一块两米长的黑布送给男方,彼此加深恋情。
回族风俗习惯篇7
本文通过对回族文化的内涵及其基本特征的研究,以及宁夏回族聚居区回族文化在现代化的冲击下,在思想观念、经济活动、宗教活动及风俗习惯等方面都有较显著变化。
【关键词】
回族文化;内涵;变化
回族是以***教为纽带,经过数百年的融合而由多种民族成分重新建立的一个“新民族”。这些来自不同地区的民族成员虽然风俗各异,语言不一,但对***教的共同信仰使他们的观念在融合的基础上趋于一致,最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回族文化。回族文化是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并承担着为新宁夏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的重要任务。在发展滞后的宁夏回族聚居区大力弘扬回族优秀传统文化、打造回族文化品牌,对于提高和谐社会发展水平,用先进文化去占领回族聚居区阵地,让健康向上的现代文明进村入户,是新宁夏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回族文化的基本内涵
关于回族文化基本内涵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关于回族文化的界定尚无一致的观点,但已经有许多人根据自己的研究学科和视角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兹就有代表性的观点列举如下:第一种观点认为回族文化是一种有着鲜明特色的,以***文化为内核,大量吸收融合中国传统的汉文化,即融两种文化为一体的新型文化,充分体现了回族文化民族性的鲜明特征。第二种观点是从文化学角度提出:“回族文化是世界两大文化――***文化与中华文化相当恰当,相当充分,相当全面的合和。”第三种观点从回族史的角度讲:“回族的形成属于一种特殊的模式,因此,回族文化的形成也属于一种特殊的模式。***教在回族及其文化的形成中起了决定性作用。她从起源上和本质上决定了回族的命运,决定了回族文化的性质。”“以宗教为纽带和核心将民族***凝聚在一起,铸成一个新的民族――回族;以***文化为内核,广泛汲取文化并将两者融合起来,酿造了一种新的文化――回族文化”。第四种观点从宏观的角度提出:“回族文化基本上是世界***文化和中华本土文化通过双向交流,在渗透过程中形成的。而这种文化,在当时以其各自独特的风貌,丰厚的积淀,现实的价值,历史的地位雄踞于世界文化的巅峰。两个高度发展的文化,俱是源远流长,在这个新的社会共同体中,它们融会成一种新的民族文化。”第五种观点从多维视野的角度提出:“在文化上,回族文化是在***文化(含阿拉伯***文化、波斯***文化、突厥***文化)与汉文化、蒙古文化、藏文化等交流、融合,并在长期的生活生产实践中形成的。但回族文化不是以上几种文化的简单堆积和叠加,而是以一定的结构和形式有机结合在一起的,达到了融会贯通的程度。”
二、宁夏回族聚居区回族文化发展变化
宁夏回族聚居区回族文化的发展变化是在现代化冲击下进行的,是由回族社会发展以及回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相互影响而引起的,是一个渐变的过程。最主要包括宗教、观念、风俗习惯、经济等方面的发展变化。
(一)宗教活动的变化
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一方面回族的民族意识增强,表现为宗教建筑(尤其清真寺)明显增多,这反映了***群众的文化需求和心理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受到现代文化的冲击,又出现了一些变化。传统宗教习俗,在宁夏南部山区偏远的农村中仍严格保持,宗教氛围较浓厚,但在现代化冲击较大的宁夏北部地区则不一样。比如一些民族干部、在城里上学的学生,由于工作或学习繁忙,以及条件的差异,可能就没有许多时间做礼拜,一些宗教活动简化了,宗教节日的气氛也渐渐淡了。一些特殊的场合,工作性质的特殊,可能打破烟酒的禁忌。当然,由于不同门宦派别在各自宗教生活习俗中的要求各不相同,受现代文化的影响程度也各不相同,而离城市较远、较封闭的地区,传统的宗教活动受到的影响较小,受现代化的冲击较小。但总体来说,、宗教活动在现代化的影响下有了改变。
(二)观念的变化
1、职业观念
回族是一个善于经商的民族,由于宁夏回族聚居区的自然条件、交通等因素的影响,多限于小摊小贩式的经营,而大多数回民仍然居住在农村以种田为生,职业结构很简单。随着现代化在全国各地的渗入,科技的发展,观念的更新,宁夏回民的职业也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形式。在农村居住的回民,除种田外,还从事养殖、加工、塑料大棚种植等,在农业生产中采用机械化程度也逐年增加。此外,回族的职业观念也发生了变化,改变了过去比较单一的职业结构,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开始选择各种各样的职业。尤其是距离城市较近的回族社区,接受了现代文化的传入,从事餐饮业、运输业、商业,或到城市、乡镇企业中打工的回民也较多,他们不仅增加了经济收入,也把现代文化带入宁夏回族聚居区,影响了回族群体的职业观念。
2、消费观念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回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渐确立了自我意识和以人为本的消费文化,不再仅仅满足于温饱,消费结构趋于科学、合理和多样化。人们用于文化教育、娱乐休闲和文化服务消费的支出大幅度增长,日常生活消耗比例不断下降,消费质量逐年提高。变化突出地表现为文化含量的迅速增加。越来越多的宁夏回族聚居区回民将收入的大部分投资于子女的教育和本人的再教育,而电视、电话、洗衣机等电器进入回民家庭,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三)风俗习惯的变化
1、婚丧、节日习俗
在宁夏南部偏远山区仍保持传统习惯,有红白喜事时全村人都参加,而在城市或邻近城市的地区,一般只有亲戚和邻居参加。传统的宗教节日气氛在现代文化的冲击下也渐淡了,更多的吸收了汉族的节日内容,如过春节、元旦等。
2、居住格局
回族传统上围绕清真寺居住,这样的居住格局避免了与异族的多接触,有防止同化的排外心理,有利于民族内凝聚力的增强。但另一方面,减少了回族与外界的接触,失去了回族学习其他民族的先进经验来发展本民族的机会,并且影响了与其他民族的关系,从而减弱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向心力。但在现代化的影响下,经济的发展,现代生活的进行,造成大量商业区的出现和楼层建筑的增多,回族的传统居住格局被打破,与其他民族的接触日益增多,而回民之间的交往相对较少,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相互学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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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兴华.浅谈回族文化[J].回族研究,2007,(4)
[3]百崇仁.***文化是回族文化的内河[J].回族研究,1994,(4)
回族风俗习惯篇8
“五十六个民族,五十六朵花,五十六个兄弟姐妹是一家”,这是外公最喜欢听的一首歌。外公是回族人,尽管服饰、语言、住所都被汉化了,但他们始终保持着自己的信仰和风俗。这几年,上至国家,下至老百姓,对少数民族越来越尊重了,外公可开心了!
回家做礼拜方便了
我的回族外公为了到仰山殿清真寺参加他们的开斋节、古尔邦节和圣纪节,实行“三分农村,七分城市”的家庭***策。可外公老家离县城比较远,坐中巴车到牛马司后,就要步行十几公里的山路。每次到老家,外公总是搞得睛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真难为外公了。
现在好了,国家实行村村通工程,外公老家是回族聚居村,***府优先拨款修路。路通到仰山殿后,回民们在路旁植树、栽花,可漂亮了!仰山殿的回民脸上洋溢着高兴地笑容,尤其是外公,在水泥公路通村典礼时,他激励地说:“现在从牛马司到仰山殿,十几公里的路,坐车只要几分钟就到了,一下车,就可以到清真寺,做礼拜可真方便!”外公那股高兴劲儿,能感染所有在场的人。
汉家走亲威习惯了
回话的饮食禁忌颇多,主要有:忌食自死动物,忌食动物血液。在语言上,对食用的畜禽忌说“肥”,而说“壮”,忌说“杀”,而说“宰”;忌说“肉”,而说“菜”,如“牛菜”、“羊菜”。
自从妈妈嫁到我们汉家来后,外公还没有在我们家吃过饭呢。
往常的过年,爷爷想留外公在家吃饭,可外公不肯,因为回民闻不得猪肉气味。去年爷爷修了新房,有专门的厨房,吃上了植物油。过年,爷爷还特意买了两套炊具,一套是专门用来招待外公家的客人。爷爷还在网上查了回族的风俗习惯,并把重要的抄在本子上备查。
回族风俗习惯篇9
关键词 敦煌壁画 经变画 供养人画像 民间法
基金项目:本文为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敦煌文化中的民间法律思想研究》成果(项目编号是2014B163)。
作者简介:乔薇,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讲师。
敦煌壁画植根于丝绸之路,使看到它的人们,超越国界和民族差异,获得精神共鸣。虽然是佛教宗教画受外来艺术影响较大,但从根本来说仍源自中国本土艺术,是我国古代民间艺术家的天才创作。敦煌壁画的内容涵盖了当时社会生活的各层面,既包括中国古代西北地区民俗文化,也包括西域诸国民族习惯,从中能够找到中原农耕影响,也能看到游牧民族风采,为探究民俗、民间规则留下了十分珍贵的史料。
敦煌壁画从内容上可分为八类:佛像画(描绘的是佛教崇拜的各种神像);故事画(佛经所载故事为依据所做的连环画);神怪画;经变画(一部佛经为依据绘成一幅画的巨型画);佛教史迹画;供养人画像;装饰***案和反映现实生活的画像。
一、敦煌壁画中的婚嫁民俗习惯所展现的民间法律思想
敦煌莫高窟壁画中描绘的婚礼场景不多,其时代大致始自盛唐,经于北宋。有的属经变画,有的属现实生活画,按时带划分盛唐8幅,中唐16幅,晚唐8幅,五代4幅,宋代5幅,无论是哪种类型,画师都以现实生活中的婚礼仪式为素材进行构思与取材,尽管具有宗教色彩但其本质是人间世俗婚礼场面的再现。
中国古代婚姻六礼为纳才、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另外婚礼中设青庐,在青庐中行交拜礼及奠雁,亲友祝贺。青庐即青布帐篷,有些地方也用毡毯,这是古代汉民族和北方少数民族融合的一种亲迎民俗。仪嗦办婚礼仪式的习俗主要是受北方游牧民族婚俗习惯影响,在《婚礼***》中随处可见的青庐说明当时敦煌地区婚姻多民族的特色,从所描绘婚俗可以看到敦煌地区是一个民族聚集区,当地民俗受了多民族习惯习俗影响,并形成了民间特有的婚俗制度,无论是当时敦煌地区的哪个少数民族,都沿用这种婚俗习惯,能有效地节省置办婚礼的时间和成本,能最大程度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时至今日这样的婚俗被保留了下来。此外中国古代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思想在这里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并没有体现在婚俗中,尤其在武则天执掌***权时。而入夫婚与汉族地区的入赘完全不同,入赘是一种婚姻状态,而入夫婚是男在女家成礼的一种婚俗制度,男方婚后在女家帮忙生产生活经营,一则是对于女家的回报,也是对妻子家庭地位的肯定。游牧民族逐水草而居,女子象征着绵延的生命,而人丁兴旺无论游牧民族还是农耕民族都代表着家庭的稳定和生产力的充足。
二、敦煌壁画中的丧葬民俗习惯所展现的民间法律思想
中唐158窟巨幅《涅经变》中有一副《诸国王子举哀***》,此***有吐蕃、突厥、回鹘、西域诸国赞普等众王子,他们以各自民族的治丧习俗,采取了悲壮而激烈的行为来表达哀思,这种民俗与汉族的治丧礼仪是不符的,而在中唐前统治敦煌的主要是汉族***权,所以中唐前的《涅经变》画中,并无描绘此种举哀民俗的场景。中唐吐蕃族***权干预敦煌地区统治时莫高窟《涅经变》壁画中才有了特殊的《诸国王子举哀***》。大唐与西域诸国文化商贸交流的频繁,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也影响到了敦煌地区,尽管《涅经变》中有画师刻意夸大的成分但是仍旧保留了习俗本来的面貌。
初唐332窟和盛唐148窟个的巨幅《涅经变》,描绘丧葬情节时则是更多的根据现实生活中的丧葬礼仪和风俗来进行描绘,这两幅壁画中描绘的内容包括遗嘱、小殓、报丧、奔丧、大殓、吊唁、超度、起柩、出殡、火化、建塔,可以说是完整的唐代丧葬礼仪***。特别是盛唐148窟《涅经变》更称得上是场面庞大、情节细腻、程序完整、的大型丧葬礼仪***,其中在送殡途中佛弟子抬的释迦牟尼彩棺上立雄鸡而这一习俗援引了河西地区的一种丧葬习俗,即如果人死在外面要将尸身抬回家中时,需要将一只白公鸡随同死者一起进家门,据传说这是由于阴魂不能进入阳间的家门,因此必须要由白公鸡这样的至阳之物引入,时至今日河西地区部分村落依旧保持这样的习俗,并将之简化为大殓入棺时在死者的枕下放一只布做的白公鸡叫“头枕长鸣鸡”。 三、敦煌壁画中的佛教供养行为所展现的民间法律思想
《敦煌大辞典》指出所谓“供养人画像”是指出资开窟造像的施主(也称为功德主)画像,这类画像既包含人物肖像,也包含生活场景描绘。供养人可依出资者分三类,第一类为集资造像的供养人画像,每一位出资者都有一身像;第二类为结为团体合资造窟的供养人画像,与第一类不同的是出资者要结为“邑社”这样的“邑社”通常含有一定宗教性质,是一种在中国古代常见的民间组织,出资者为“邑社”社人;由于当时开窟造像工程庞大,需要厚资金支持,因此经济条件不足或社会地位较低时,供养人组成邑社是一种类似合伙的行为,每一出资的“邑社”社人都可看作是合伙人,社人一起出资造窟,在遇到困难的时候也互助互动。很多窟都是由“邑社”出资而造,五代“邑社”供养达到巅峰,如北周428窟,窟内共绘供养比丘1200余身,说明该窟是集合众僧所造,当然此情况下,社人画像比例很小;第三类独资开窟,供养人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均较好,画师绘上其族系、僚属甚至奴婢的画像,当然也会注明其姓名、官职,有的还会在题上功德文或发愿文来表达虔诚的造窟意愿,以祈佛祖神灵庇佑。供养人开窟造像是宗教崇拜的表现,也是修行积德发愿祝祷的重要方式,供养人上至达官贵人下至僧侣妓女,身份涵盖各阶层,期间也不乏少数民族。作为疏导社会情绪,引导民间行为,安抚平民心理的一种有效手段获得了当时社会各个阶层的认可与崇拜,同时将礼佛事佛的活动发扬为带有社会性质和广泛受众层面的活动。由于出资人阶层的不同,供养人通过壁画表达自己礼佛的虔诚的同时,也彰显自己的身份地位。甚至将自己日常生活记录其中如著名的《张议潮出行***》。
回族风俗习惯篇10
论文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法 藏族习惯法 融合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于2001年修改后并在2005年出台了实施规定,但目前与之配套的具体措施还不完善,民族法制建设已经成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发挥最大效用的当务之急。但是,民族法制不可能包罗万象和十全十美,而且所有法制的关键在于执行。藏族习惯法的内容广泛,一般涉及到宗教与世俗法及各种社会规范和村规民约等方面,它与藏族同胞的生活紧密相连,在藏族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现实的影响。倘若藏族习惯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能够进行有机融合,则可能对藏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出巨大的推进作用。
一、民族区域自治与藏族习惯法的内涵
按照规定,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主要指的是在中国统一的范围内,在中央***府统一有效的领导下,在中国宪法的总体要求和指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自治地方区域,设立少数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少数民族人民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的事务。我国的民族自治区域主要特征大致体现在以下四点: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紧密结合,是一种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作为基础的民族自治形态,国家既要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又要照顾少数民族特点与自身的民族习惯。二是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行***区域,自治机关是立法授予的一级地方***府。三是核心是聚居在区域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这种自治权主要包括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享有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变通执行的权力等。四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机关是自治机关。
藏族习惯法内涵目前尚有争议,一般认为藏族习惯法应该基于对习惯法的理性认识之上。笔者认为,习惯法是与国家明文施行的制定法相对应,其源起于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权威,用来规范一定社会组织及其一定区域的全体成员,被这些组织及成员严格遵守,它们与国家制定法存在严格的界限甚至于互相对立。所谓藏族习惯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藏民族在长期历史进程中自身的生产与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藏民族世代相传,在历史时空中不断发展成为藏民族民众所信守的价值观念形态和约定俗成的群体生活模式与习惯模式的系列规范。流传至今的藏族习惯法并非国家(***)依照程序制定而成,体现一种明显的“非国家的法”形态。现存的藏族习惯法的内容相当广泛,一般能够涉及到***治、经济、宗教与刑事及民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外在特征表现为混合性、简约性、地区性与任意性等等。
二、藏族习惯法历史表现与现实影响
我国藏族习惯法在以农牧经济为基础的历史长河中进行传承与发展,同时还带有深刻的宗教背景,不可否认的是,藏族习惯法曾经在其古代历史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仅以赔偿制度和赔命价就可窥见一斑。赔偿制度是藏族传统习惯法中用来惩罚犯罪与制裁社会越轨行为的一种独特具备的制度,它盛行于吐蕃王朝时期,其中的盗赃要成倍赔偿就是惩罚性赔偿的典型之一,在当时对于稳定藏族地区的社会秩序曾经发挥着重要历史作用。赔命价指的是在发生杀人与伤害等侵权事件以后,其中的受害人家属可以向致害人或家属索赔命价以及血价的一种不成文习惯法。一般主持裁决这种索赔仪式的,往往是部落的头人或者宗教上层人士。死命价主要指藏民之间相互发生争斗或因骚乱而杀人,那么杀人者应该交付给死者家属足够的赔偿金,其中包括赔偿死者的祭祀和墓葬所需费用以及赔偿亡人之命的相应费用;活命价主要指的是在争斗或骚乱中,其中的致伤者应该交付给受伤人相当的医疗费用,这种形式又被称为赔血价等。这种做法在历史发展中逐渐演变成为藏民族处理案件的一种习俗和一种非常重要的习惯法。
伴随着藏区的***,新生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藏区得以建立,农奴真正做到了当家作主,各藏区发生翻天覆地的系列变化,与此同时,文明的现代法逐步取代了部分过去的野蛮法。但是,法律本身需要法律文化作为生长的根基,只有充分考虑到藏民族的传统文化与现实文化的本质并尽量追求达到一致,该法律才会成为当地民族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被藏民族所认同和接纳并遵守,否则将难以真正地得以贯彻执行。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不能漠视藏族习惯法,更不能简单的对它进行否定。这是因为在藏族民众的现实生活中,不管藏区习惯法以何种形态延续存在,只要它作为藏族的传统文化的一个方面就必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尤其在近几年以来,藏族的习惯法开始大面积回潮甚至于扩张已经成为一种不争的事实,在藏区越来越多的各种案件私下正在接受着习惯法的调整与处理。其回潮与扩张的原因一方面是对同种藏民族文化具有认同心理;另一方面,藏民族对现行法的表现出不完全信任与相对陌生的心理状态;另外,也有一些***谋不轨的民族问题的不法分子,蓄意挑起事端来破坏民族团结与国家大局的稳定。在藏区的基本情况而言,没有被国家立法机关认可的藏族习惯法数量还很多,大多数如果经过适当改革的习惯法可能会在精神上和现实功能上与现行法保持一致,必然能够弥补国家现行法的不足。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藏族习惯法融合难导致的弊端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具备的突出特点在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中央人民***府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最大限度地行使自治权,并照顾到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与自身需要等。但是在实际贯彻实施过程中,民族区域自治法也同样遭遇水土不服的问题,在法律文化与风俗习惯和宗教传统等方面存在较大的融合困难。
第一,自治权在藏区的行使遭遇藏族习惯法的诸多不适应导致自身缺位问题。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目前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表现为是民族自治与地方自治的有机紧密结合,一般在我国这种民族+区域的自治制度架构内,哪怕是在同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只要其所属的部分成员没有生活在实行自治的自然区域内,则享受不到同聚居区内的同一民族所享有相应的自治权。而且,同一聚居区内的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各不相同,差别很大,融合起来相当困难,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涵盖面不可能是全面而必然是有限不完整的。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藏族习惯法存在部分冲突导致配套管用的立法效率不够高。藏族自治区域的人大及其***会在开展地方立法的实践中,对如何协调好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协调关系,如何协调藏族习惯法与上述法规的关系,并发挥好它们融合及各自的优势,在这方面确实是一个值得探索的理论问题,同时更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现实的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藏族习惯法的原则规定性与具体操作性未能很好融合导致相应的民族法规不管用。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及条例在立法技术上不够高,法规语言文字不够规范,内部结构不够严谨;相应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备,相关的民族地方法规特定的立法权限不够统一,有关变通的补充规定相应的授权性规定杂乱。在加上最重要的忽视藏族习惯法,导致不管用,必然就缺乏法律的科学性、权威性与强制性。有的藏区没能考虑到藏族习惯法及地方实情,其颁布的民族地方自治法规的条文过多地甚至照抄照搬国家与藏族自治区的法律、行***法规、规章以及其它有关***策性的条文和规定。与此带来的后果就是其针对性不强并且可操作性差,严重脱离实际,导致不能鲜明地体现本区域内的***治、经济和文化特点,难以提供有力管用的法律保障。
第四,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藏族习惯法融合难导致自治法规调整的内容还不够全面,有效调整的范围较狭窄。目前大多数藏区的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基本上都集中在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继承、选举、森林、土地等方面,其涉及的范围远不及藏族习惯法广泛,更缺乏有效适应自治地方经济、社会与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配套法规与举措。
四、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藏族习惯法的融合途径
首先,理论界与实务界要高度重视对藏族习惯法的研究和借鉴与运用。藏族具有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与风俗,这些特殊的调整规范在各方面构成了藏族的内部规定性,全体藏族经世代流传具有较高的认同感与归属感。藏族习惯法是藏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对自身经验的总结,在本质上是藏族成员间共同认可与遵守的行为准则与规章规约。藏族习惯法不但具有乡土社会的藏区的地方性,还必然具有极强的藏区的民族性,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相当强的地域约束力,在很多方面制约和影响着藏民族全体成员的各种活动。
其次,藏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与条例等要尊重并吸纳藏民族的风俗习惯。要根据藏族自治区的民族的风俗习惯与等各方面的特点来确定管用的立法项目。比如,要尊重藏民族不同的禁忌,可以在饮食方面就制定管用的单行条例;尊重藏民族医药的特点,可以制定诸如藏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根据藏族地区的地貌名胜与文物遗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自然资源等方面来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并可以对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申报与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