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鉴定报告

新产品鉴定报告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并颁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第三条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第四条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归口管理全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章鉴定验收的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开发单位要求组织鉴定的,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列入国家、省、市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须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第七条对于医药、医疗器械、食品、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涉及人身和社会安全以及国家需要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和其他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申领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组织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策的依据。

第九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具体分为新技术鉴定、新产品样品鉴定和新产品投产鉴定三类。

第三章新技术鉴定的内容、条件和技术文件资料

第十条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

(二)、审查新技术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技术任务书的要求,评价其技术水平;

(三)、审查新技术推广应用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新技术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技术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新技术经过与相关技术的对比测试。

(二)、具备技术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

(三)、新技术应用过程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新技术鉴定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应写出新技术名称、规格型号、研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性质、鉴定依据、鉴定内容以及鉴定验收的组织与主持单位等。

(二)、技术任务书:提出技术指标,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度安排及责任人。

(三)、技术总结:主要内容为技术方案概述、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对比,技术成熟程度,各项技术难点的解决方法及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研制时间及进度。

(四)、技术经济分析报告: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总额、成本、利润、社会效益、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分析,进一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及内容。

(五)、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需附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六)、技术测试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用户出具的检测报告,或鉴定委员会专家现场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在鉴定委员会专家监督下企业质检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上检测报告用于鉴定验收的有效期为一年。

(七)、其他:

1、涉及到鉴定结论在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须出具查新报告。

2、涉及到列入国家、省、市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验收的,须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投资财务决算书。

3、涉及到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的,须出具相应的法定检测报告或证明。

第四章新产品样品鉴定的内容、条件和技术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新产品样品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

(二)、审查样品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评价其技术水平;

(三)、考核新产品试产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新产品样品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样品试制计划,样品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二)、具备样品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

(三)、样品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新产品样品鉴定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应写出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性质、鉴定依据、鉴定内容以及鉴定验收的组织与主持单位等。

(二)、计划任务书:提出试制数量、进度安排、责任人、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三)、技术任务书:提出样品要达到的技术指标,技术文件要达到的要求;试制过程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度安排及责任人。

(四)、试制总结:主要内容为项目来源,市场前景分析预测;试制数量和时间;试制各阶段解决的问题;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五)、技术总结:主要内容为试制技术方案概述、样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各项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及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研制时间及进度。

(六)、技术经济分析报告: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总额、成本、利润、社会效益、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分析,进一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及内容。

(七)、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需附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八)、检测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用于鉴定验收的有效期为一年。

(九)、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写清新产品的种类、用途、特点;标准化系数及经济效果;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予贯彻哪些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含与国际标准对照程度)。

(十)、产品***样:需要产品***样用于指导生产和订货的新产品应提供全套设计***样和产品零部件明细表及外购、外协件汇总表备查。

(十一)、工艺文件: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二)、其他:

1、涉及到鉴定结论在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须出具查新报告。

2、涉及到列入国家、省、市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验收的,须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投资财务决算书。

3、涉及到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的,须出具相应的法定检测报告或证明。

第五章新产品投产鉴定的内容、条件和技术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新产品投产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生产管理用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评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基础标准,作出是否可以指导批量生产的结论;

(二)、审查试制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评价其先进性;

(三)、审查生产设备、工艺工装、检测手段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申请新产品投产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开发任务或试产计划,试产的新产品已经法定检测单位按产品标准进行过全项型式试验,经2家以上用户试用。

(二)、具备投产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

(三)、具备投产所需的工艺装备、产品出厂的测试设备及相关的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检验设备。

(四)、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新产品投产鉴定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应写出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性质、鉴定依据、鉴定内容以及鉴定验收的组织与主持单位等。

(二)、计划任务书:提出试产数量、进度安排、责任人、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三)、技术任务书:提出试制产品要达到的技术指标,技术文件要达到的要求,设备、工装、检测手段要达到的要求,试产过程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各阶段进度安排及责任人。

(四)、试制总结:主要内容为项目来源,市场前景分析预测;试制数量和时间、试验数量和时间、试用数量和时间;试制各阶段解决的问题;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五)、技术总结:主要内容为试制技术方案概述、试制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各项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及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研制时间及进度。

(六)、技术经济分析报告: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总额、成本、利润、社会效益、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分析,进一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及内容。

(七)、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

(八)、检测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全项型式试验)。检测报告用于鉴定验收的有效期为一年。

(九)、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写清新产品的种类、用途、特点;标准化系数及经济效果;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予贯彻哪些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含与国际标准对照程度)。

(十)、用户使用报告:分析用户使用过程中产品的技术性能,评价是否满足用户的技术要求。须提供2家以上用户提供的使用报告。

(十一)、产品***样:需要产品***样用于指导生产和订货的新产品应提供全套设计***样和产品零部件明细表及外购、外协件汇总表备查。

(十二)、全套工艺文件: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三)、其他:

1、涉及到鉴定结论在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须出具查新报告。

2、涉及到列入国家、省、市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验收的,须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投资财务决算书。

3、涉及到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的,须出具相应的法定检测报告或证明。

第六章鉴定验收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鉴定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列入国家、省级技术创新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由国家、省经济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由国家、省经济管理部门统一编号核发鉴定验收证书。

(二)、列入市级技术创新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以及计划外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可申请省经贸委或市经委组织鉴定验收工作,并由省经贸委或市经委统一编号核发鉴定验收证书。

(三)、国家、省级鉴定,市经委可接受委托主持鉴定;市级鉴定,由市经委直接主持鉴定或委托县区计经局主持鉴定。

第二十条鉴定的申请: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全套鉴定验收技术文件资料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草案)》(见附件二)各一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经委;

部、省、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经委申请。

第二十一条鉴定申请的审批:

市经委收到企业鉴定申请表和鉴定技术文件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全套鉴定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经审查合格后,分下列两种情况对鉴定作出安排:

(一)、对于申请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转报省经贸委审批;

(二)、对于申请市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由市经委确定鉴定类别、主持单位、鉴定委员会成员以及鉴定时间。

第二十二条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鉴定委员会由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七至十五位(单数)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专家必须具有高级职称。项目开发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的技术评议过程,并最后形成鉴定结论及证书报批文件。

第二十三条鉴定会议议程:

(一)、鉴定主持单位主持: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和主任委员;

(二)、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1、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宣读有关鉴定技术文件资料。

2、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观看演示或监督检测。

3、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审查的鉴定技术文件资料,提出质疑,新产品开发单位必须据实给予回答。

4、专家评议:由鉴定委员会***评议,起草鉴定意见。鉴定组织主持单位列席会议,了解评议情况,但不发表评价意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原则上应回避专家评议会议。

5、鉴定委员会意见内容应包括:是否完成项目计划或合同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正确、统一并符合规定,新产品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投产(推广)的条件、价值与前景,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6、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写出未通过的理由。

7、主任委员在鉴定委员会意见原稿上签字,全体专家在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栏签字。

(三)、鉴定主持单位主持: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宣读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鉴定证书的审批:

新产品鉴定报告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推动企业新产品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规范企业机电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技术监督委员会委托机械局[1]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全国水利水电系统机电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作,并直接负责列入部技术发展项目计划机电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三条机电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创新或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第四条鉴定验收是指对新产品的主要性能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试(投)产或应用于生产的可能性、市场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等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

第五条新产品鉴定验收一般可为样机(样品)鉴定、试产(试用)鉴定、投产(使用)鉴定三个阶段。对一些特殊产品,新产品在样机(样品)试产(试用)投产(使用)鉴定验收无需分开的,可合并进行列入部技术发展项目计划的新产品,以及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第六条新产品鉴定验收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植***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鉴定验收新产品的范围:

一、列入部技术发展项目计划的新产品;

二、企业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的新产品;

三、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

四、外系统开发的用在水利水电行业的新产品。

第八条对于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需要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和其它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其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被鉴定验收新产品先进水平的定义:

一、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首次试制,在国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属于领先地位;

二、国际水平: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达到现行国际标准或同年代国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性能指标;

三、国际先进水平: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在国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领先地位。

第二章鉴定验收内容、方式和条件

第十条鉴定验收内容:

一、对新产品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等作出评价。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应用所需各方面条件是否基本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行业要求。

三、对市场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进行预测分析。

第十一条鉴定验收方式:

一、检测鉴定: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鉴定主持单位委托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二、会议鉴定: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鉴定主持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对新产品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鉴定结论。

三、合同验收: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根据用户的评价,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主持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验收委员会,按照新产品开发合同的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鉴定验收标准和方法,在检测、鉴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合同验收。

第十二条鉴定验收条件:

一、产品设计合理、性能先进或技术原理先进合理、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有技术有明显改进,并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投产鉴定,需工艺技术文件齐全。具备必需的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原始记录齐全,数据可靠。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具备鉴定验收工作大纲,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鉴定验收。

七、申请鉴定验收的新产品应被实施应用半年以上(电子产品应经过冬夏两季考验)。

八、新产品鉴定验收,一般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1、鉴定验收工作大纲;

2、新产品试制或试产(投产)总结报告;

3、新产品技术任务书(或合同书);

4、生产工艺及相关文件;

5、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

6、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

7、产品使用说明书;

8、实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预测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9、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10、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措施报告;

11、重要新产品,必须出具可靠性分析报告。

第三章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鉴定验收的主持单位:

一、列入部技术发展项目计划的新产品鉴定验收工作,部机械局[1]为鉴定验收的主持单位。

二、部机械局[1]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对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新产品进行鉴定验收工作,由部机械局[1]加盖"水利部新产品鉴定验收专用章"。

三、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可向部机械局[1]申请鉴定验收。

四、外系统开发的用在水利水电行业的新产品,可向部机械局[1]申请鉴定验收。

第十四条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责任:

一、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后,应认真审查,三十日内明确答复是否同意鉴定验收,并确定鉴定验收方式。

二、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进行鉴定验收。如需召开鉴定验收会,应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组织鉴定验收委员会。

三、对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重大缺陷,应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重新鉴定,提出鉴定补充报告。

四、负责对鉴定争议的仲裁、核发鉴定验收证书并备案。

第十五条鉴定验收委员会的应聘人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的高级职称(职务)。.特别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20%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四、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7-15人,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验收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五、直接参与本项目产品的开发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参加的,开发单位人员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六条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责任:

一、接受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鉴定验收委员会有权要求新产品的开发者进行答辩和验证实验。鉴定验收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验收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编制鉴定验收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应在报告中注明。

五、委员会全体成员对鉴定内容保守秘密,对以各种形式泄密者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对被鉴定的新产品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七条经鉴定验收合格的新产品,由主持鉴定验收单位统一颁发《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及统一编号。

新产品鉴定报告第3篇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水"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水利先进适用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有效推广应用,规范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鉴定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性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鉴定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投产条件、批量生产能力以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五条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受水利部委托,在部科技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的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部有关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以及行业外企业、事业单位开发的使用于水利系统的新产品,开发单位要求组织鉴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的鉴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产品鉴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新产品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与评审优秀新产品、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策的依据。

第三章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对提供鉴定的新产品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

统一性做出评价;

(二)对新产品的结构、技术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用

户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

(三)对新产品生产设备、工艺、工装的完善程度、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能否满足投产的需要以及安全、环保、可靠性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评价;

(四)对新产品市场前景预测及社会、经济效益作出评价。

第十条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新产品的特点等情况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对一般性新产品以及用检测性能指标的方式能够达到鉴定目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评价报告。

(二)会议鉴定:重大成套设备、有出口潜力的、材料和器件有突破性创新或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新产品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同行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进进行现场考察、测试,经过讨论答辩后进行评价,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鉴定:为个别用户研制或为主机厂配套生产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和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供需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式,进行测试、评价,并经考察供方生产、检测等条件后,作出结论。

第四章鉴定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新产品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

备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

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

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四)技术文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具备新产品鉴定条件,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须填写《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并提供完整、正确的文件、资料,报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申请新产品鉴定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鉴定工作大纲:包括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依据、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的组织单位以及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二)产品技术、设计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

(三)新产品研制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1、新产品的研制目的、性能、用途、市场现状及趋势;

2、新产品研制的技术方案、关键技术和创新点,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或老产品的分析比较、工艺路线、检测手段、生产设施、产品检验和试验结果、用户试用结果以及研制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和解决办法及结论,尚存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四)产品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五)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由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

(六)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新产品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贯彻的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

(七)用户使用意见;

(八)全套生产***纸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九)生产工艺文件:包括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推广应用前景、预测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十一)涉及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等问题的产品,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报告或证明;

(十二)评价为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新产品需

提供国家认定的有检索资格的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十三)具有知识产权的新产品须提供知识产权证明;

(十四)重要新产品,必须出具可靠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新产品鉴定的组织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报告及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五章鉴定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审查新产品开发单位提交的鉴定申请报告,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组成鉴定委员会;

(三)调处鉴定的争议与申诉;

(四)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五)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

(六)对通过鉴定的新产品核发《新产品鉴定证书》。

第十六条新产品鉴定的主持工作一般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必

要时也可以委托流域机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水利厅(局)进行,接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在鉴定组织单位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和监督,在完成委托鉴定任务后要将有关情况报告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一)鉴定委员会由7-15名技术、经济专家及主要用户代表组成,原则上为单数,设主任一名,视产品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也可设副主任1-2名;

(二)鉴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同行业和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对被鉴定新产品所属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三)对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有经验的业务骨干也可酌情聘入鉴定委员会,但人数不多于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五)直接参与被鉴定产品开发研制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

会,新产品开发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以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组织对新产品的质疑、答辩、验证试验和评价;

(三)提出鉴定意见,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证书中说明;

(四)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责,每个鉴定委员会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会议鉴定的一般议程:

(一)鉴定主持单位宣读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

(二)鉴定主持单位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及主任或副主任名单;

(三)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具体的鉴定议程:

1、由新产品开发单位宣读有关鉴定技术文件、资料;

2、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考察、观看演示或监督检测;

3、鉴定委员会成员及新产品开发单位质疑,答辩;

4、鉴定委员会成员评议、起草鉴定意见,与新产品开发单位有关的人员原则上应回避;

5、鉴定委员会主任宣读鉴定意见;

6、经评议,如被鉴定产品未通过审查的,鉴定委员会应书面

说明未通过的理由;

7、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鉴定意见上签字,全体鉴定委

员会成员在鉴定证书签字栏签字;

(四)鉴定主持单位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鉴定证书的核发:

(一)鉴定结束后,新产品开发单位应在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

式(见附件二),印制A4纸鉴定证书一式10份及原件1份,报鉴定组织单位签署意见、盖章,正式颁发鉴定证书。如系委托主持鉴定,还须事先经委托主持鉴定单位审查盖章;

(二)鉴定组织单位及新产品开发单位对鉴定申请报告、鉴定证书及鉴定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如鉴定报告有重大缺陷,鉴定组织单位可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或另行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部科技主管部门对新产品鉴定进行监督,发现确有错误的,可责成组织鉴定单位及时纠正、复核和查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个人及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经查实,鉴定组织单位可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鉴定组织和主持单位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收受贿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泄露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新产品鉴定报告第4篇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水"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水利先进适用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有效推广应用,规范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鉴定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性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鉴定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投产条件、批量生产能力以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五条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受水利部委托,在部科技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的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部有关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以及行业外企业、事业单位开发的使用于水利系统的新产品,开发单位要求组织鉴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的鉴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产品鉴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新产品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与评审优秀新产品、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策的依据。

第三章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对提供鉴定的新产品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

统一性做出评价;

(二)对新产品的结构、技术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用

户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

(三)对新产品生产设备、工艺、工装的完善程度、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能否满足投产的需要以及安全、环保、可靠性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评价;

(四)对新产品市场前景预测及社会、经济效益作出评价。

第十条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新产品的特点等情况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对一般性新产品以及用检测性能指标的方式能够达到鉴定目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评价报告。

(二)会议鉴定:重大成套设备、有出口潜力的、材料和器件有突破性创新或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新产品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同行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进进行现场考察、测试,经过讨论答辩后进行评价,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鉴定:为个别用户研制或为主机厂配套生产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和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供需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式,进行测试、评价,并经考察供方生产、检测等条件后,作出结论。

第四章鉴定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新产品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

备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

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

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四)技术文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具备新产品鉴定条件,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须填写《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并提供完整、正确的文件、资料,报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申请新产品鉴定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鉴定工作大纲:包括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依据、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的组织单位以及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二)产品技术、设计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

(三)新产品研制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1、新产品的研制目的、性能、用途、市场现状及趋势;

2、新产品研制的技术方案、关键技术和创新点,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或老产品的分析比较、工艺路线、检测手段、生产设施、产品检验和试验结果、用户试用结果以及研制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和解决办法及结论,尚存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四)产品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五)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由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

(六)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新产品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贯彻的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

(七)用户使用意见;

(八)全套生产***纸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九)生产工艺文件:包括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推广应用前景、预测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十一)涉及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等问题的产品,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报告或证明;

(十二)评价为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新产品需

提供国家认定的有检索资格的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十三)具有知识产权的新产品须提供知识产权证明;

(十四)重要新产品,必须出具可靠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新产品鉴定的组织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报告及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五章鉴定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审查新产品开发单位提交的鉴定申请报告,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组成鉴定委员会;

(三)调处鉴定的争议与申诉;

(四)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五)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

(六)对通过鉴定的新产品核发《新产品鉴定证书》。

第十六条新产品鉴定的主持工作一般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必

要时也可以委托流域机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水利厅(局)进行,接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在鉴定组织单位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和监督,在完成委托鉴定任务后要将有关情况报告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一)鉴定委员会由7-15名技术、经济专家及主要用户代表组成,原则上为单数,设主任一名,视产品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也可设副主任1-2名;

(二)鉴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同行业和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对被鉴定新产品所属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三)对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有经验的业务骨干也可酌情聘入鉴定委员会,但人数不多于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五)直接参与被鉴定产品开发研制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

会,新产品开发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以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组织对新产品的质疑、答辩、验证试验和评价;

(三)提出鉴定意见,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证书中说明;

(四)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责,每个鉴定委员会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会议鉴定的一般议程:

(一)鉴定主持单位宣读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

(二)鉴定主持单位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及主任或副主任名单;

(三)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具体的鉴定议程:

1、由新产品开发单位宣读有关鉴定技术文件、资料;

2、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考察、观看演示或监督检测;

3、鉴定委员会成员及新产品开发单位质疑,答辩;

4、鉴定委员会成员评议、起草鉴定意见,与新产品开发单位有关的人员原则上应回避;

5、鉴定委员会主任宣读鉴定意见;

6、经评议,如被鉴定产品未通过审查的,鉴定委员会应书面

说明未通过的理由;

7、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鉴定意见上签字,全体鉴定委

员会成员在鉴定证书签字栏签字;

(四)鉴定主持单位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鉴定证书的核发:

(一)鉴定结束后,新产品开发单位应在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

式(见附件二),印制A4纸鉴定证书一式10份及原件1份,报鉴定组织单位签署意见、盖章,正式颁发鉴定证书。如系委托主持鉴定,还须事先经委托主持鉴定单位审查盖章;

(二)鉴定组织单位及新产品开发单位对鉴定申请报告、鉴定证书及鉴定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如鉴定报告有重大缺陷,鉴定组织单位可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或另行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部科技主管部门对新产品鉴定进行监督,发现确有错误的,可责成组织鉴定单位及时纠正、复核和查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个人及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经查实,鉴定组织单位可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鉴定组织和主持单位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收受贿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泄露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新产品鉴定报告第5篇

关键词: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人员素质提升;辅助检验;专家信息库

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各种产品的需求种类和需求数量也与日俱增,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更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企业在其购买的产品达不到自己的使用要求时,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出具公正科学的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则是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要面对的重大课题,这不但关系着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保证社会和谐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1]。笔者从实际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工作经验出发,对鉴定报告的质量影响较大的几个要素进行研究分析,并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把关案件受理环节,认真审查案件细节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涉及的产品种类非常之多,其损坏或失效情况也千差万别,而往往一些细节上的差别,就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分析结果和鉴定意见。可以说,没有任何两个案件的产品情况和鉴定要求是完全相同的,这就要求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在案件受理时应要求委托方尽可能多的提供案件相关材料,深入了解并研究该案的各个要点,分析鉴定要求,了解委托人的鉴定目的并与自身鉴定能力范围进行比对,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与委托人签订详细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合同,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避免鉴定报告出现“文不对题”、“答非所问”的情况。

以笔者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况为例,常有委托人遇到电器漏电致人伤亡的事故要求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但其鉴定目的常体现为“XX电器漏电原因分析”、“XX电器致人死亡原因分析”、“XX电器是否有漏电”等,而一般情况下,该事故不单可能是由电器漏电造成的,更大程度上还可能是该电器所连接的线路出现问题而导致,如该次鉴定只是将涉案电器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电气安全性能检验,很有可能无法得到事故的确切发生原因,委托人无法得到满意的鉴定报告。因此,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将这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告知委托人,要求委托人根据其鉴定要求对鉴定目的进行相应的修改,明确该案的鉴定内容,同时也可降低鉴定报告被质疑的几率。

二、建立健全的人员培训机制,提升鉴定人员技术水平

现如今,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迅速发展,各种产品的推陈出新速度也越来越快,产品的功能也原来越繁杂,同时,随着产品检验设备的更新换代,产品质量的检验技术和检验水平也日益提高,这就要求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人员能够与时俱进,拓展视野,了解相关产品的最新发展趋势和产品质量要求,掌握更多产品质量鉴定方法。

对此,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人才培训机制,对产品质量鉴定人员开展定期的最新法规和技术培训、学习和交流,提升鉴定人员的综合技术水平;另一方面,全国各地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也应进行充分交流,共同打造人才培养平台,通过人才交流培养或召开年会、学术会议等方式促进鉴定人员交流沟通专业知识及鉴定经验。产品质量鉴定机构也应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定期对鉴定人员的鉴定水平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用制度激励员工进行学习。

三、考核辅助检验机构资质水平,确保检验结果正确可靠

在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过程中,往往需要对涉案的样品根据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直接影响着鉴定意见的判定,辅助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也对鉴定报告的可靠性和权威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单靠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自身的检验能力往往不足以应对复杂的产品检验要求,完善的产品检验机构是鉴定能力的有力保障。鉴定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就应当积极收集产品检验机构信息,掌握各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检验范围,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把关,选择国家中心实验室、高校科研实验室或其它通过实验室认证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备案,在其提供检验报告的同时应要求提供相关的认证认可证书和检验能力及检验范围资质证明,确保检验结果科学、准确、公正、有效。

四、建立完善的专家资料信息库,打造技术一流的专家队伍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由于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存在产品种类繁多、失效原因复杂的特点,单依靠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技术人员的是很难每次都能做出完整正确的分析判断,往往需要聘请熟悉该产品的专家共同进行鉴定,产品质量鉴定过程中所聘专家技术水平的高低是鉴定报告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

据笔者了解,由于专家信息来源渠道较少,且部分专家因对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不了解或考虑到潜在风险而不愿接受聘请,目前国内各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均普遍存在专家难找、难请的情况。对此,笔者认为要解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专家的聘请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专家信息库,并对专家信息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记录记全专家的联系方式、资历、技术水平、特长及承接过的鉴定业务等信息,实时进行更新,便于有需求时进行查询;

(2)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可与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技术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聘请其中的具有中高级专业职称、相应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和专业学者作为鉴定专家;

(3)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应不定期的举办培训班,邀请参与过或愿意参与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专家参与学习相关法规要求及管理制度,以加深专家对鉴定的认知,更好的参与到鉴定工作中,更准确的给出鉴定意见。

参考文献:

新产品鉴定报告第6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 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180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六)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三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重要成分信息;

(三)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数据及其来源;

(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

第十四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六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 化学品单位对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上报上一年度鉴定的化学品品名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

多个化学品单位可以对同一化学品联合申请鉴定。

新产品鉴定报告第7篇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

(一)试制工作分两个阶段:

新产品试制是在产品按科学程序完成"三段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是正式投入批量生产的前期工作,试制一般分为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两个阶段。样品试制是指根据设计***纸、工艺文件和少数必要的工装,由试制车间试制出一件(非标设备)或数十件(火花塞、电热塞、管壳等类产品)样品,然后按要求进行试验,借以考验产品结构、性能和设计***的工艺性,考核***样和设计文件的质量。此阶段以完全在研究所内进行。

小批试制是在样品试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主要目的是考核产品工艺性,验证全部工艺文件和工艺装备,并进一步校正和审验设计***纸。此阶段研究所为主,由工艺科负责工艺文件和工装设计,试制工作部分扩散到生产车间进行。在样品试制小批试制结束后,应分别对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按zh0001-83标准要求编制下列文件:

1.试制总结;

2.型式试验报告;

3.试用(运行)报告

(二)试制工作程序

1.进行新产品概略工艺设计:根据新产品任务书,安排利用厂房、面积、设备、测试条件等设想和简略工艺路线;

2.进行工艺分析:根据产品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作出材料改制,元件改装,选配复杂自制件加工等项工艺分析;

3.产品工作***的工艺性审查;

4.编制试制用工艺卡片:

(1)工艺过程卡片(路线卡);

(2)关键工序卡片(工序卡);

(3)装配工艺过程卡(装配卡);

(4)特殊工艺、专业工艺守则。

5.根据产品试验的需要,设计必不可少的工装,参照样品试制工装系数为0.1~0.2,小批试帛工装系数为0.3~0.4的要求。本着经济可靠,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装、通用工装、组合工装、简易工装、过渡工装(如低熔点合金模具)等。

6.制定试制用材料消耗工艺定额和加工工时定额。

7.零部件制造、总装配中应按质量保证计划,加强质量管理和信息反馈,并作好试制记录,编制新产品质量保证要求和文件。此项工作在批试阶段由全质办牵头组织工艺科、检验科进行。

8.编写试制总结:着重总结***样和设计文件验证情况,以及在装配和调试中所反映出的有关产品结构、工艺及产品性能方面的问题及其解决过程,并附上各种反映技术内容的原始记录。该文件的内容及要求按zh0001-83进行编写。样品试制总结由设计部门负责编制,供样品鉴定用,小批试制总结由工艺部门编写,供批试鉴定用。

9.编写型式试验报告:是产品经全面性能试验后所编的文件,型式试验所进行的试验项目和方法按产品技术条件,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参照zh0001-83试制鉴定大纲规定,并由检验科负责按zh0001-83编制型式试验报告;

10.编写试用(运行)报告:是产品在实际工作条件下进行试用试验后所编制的文件,试用(运行)试验项目和方法由技术条件规定,试验通***托用户进行,其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按zh0001-83试制鉴定大纲规定,由研究所设计室负责编制。

11.编制特种材料及外购、外协件定点定型报告,由研究所负责。

(三)新产品鉴定原则与要求鉴定是对新产品从技术上、经济上作全面的评价,以确定是否可进入下阶段试制或正式投产,它是对社会、对用户和对国家负责,要求严肃认真和公正地进行。在完成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的全部工作后,按项目管理级别申请鉴定。鉴定分为样品试制后的样品鉴定和小批试制后的小批试制鉴定,不准超越阶段进行。属于已投入正式生产的产品的系列,规格、开发产品,经过批准,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鉴定可以合并进行,但必须具备两种鉴定所应有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条件不得草率马虎。

1.按zh0001-83鉴定大纲完成样品或小批试制产品的各项测试;

2.按zh0001-83鉴定大纲备齐完整成套的***样及设计文件要求;

(1)鉴定应具备的***样及设计文件--供鉴定委员会用成套资料;

(2)正常生产应具备的***样及设计文件--供产品定型后,正常投产时,制造、验收和管理用成套资料(产品应备晒40套,发设计、工艺、全质办、检验科、生产科、工具、装配、零件加工车间、总师办、存档)。

(3)随产品出厂应具备的***样及设计文件--随产品提交给用户的必备文件。

3.组织技术鉴定,履行技术鉴定书签字手续,其技术鉴定的结论内容是:

(1)样品鉴定结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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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神节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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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新人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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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庆元旦黑板报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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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中学了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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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冬至的民间谚语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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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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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句子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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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节贺卡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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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校毕业生自我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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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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